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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见的理财方式集锦9篇

时间:2023-08-21 17:14:32

生活中常见的理财方式

生活中常见的理财方式范文1

关键词:国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策略

房地产行业项目开发建设时间较长,资金回笼较慢,因此,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而加强税收筹划,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能够有效地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降低资金持有成本,从而对公司的运营产生积极影响。国有房地产企业也认识到了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国有房地产企业对财务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认识不足,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开展国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影响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税收筹划

很多学者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研究,但是由于研究视角不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所谓的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收制度的框架下,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1],通过对企业的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调整,提前做出的和税收活动相关的筹划活动,以达到节省税收,延迟纳税的目的。有学者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企业的管理者,筹划的客体是企业的税收负担[2],而税收筹划的工具则是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核算处理制度,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而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是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的。税收筹划在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方面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税收筹划能够提高企业的利润。当前房地产行业的竞争激烈,企业要想占据竞争的先机,就必须提高盈利能力,降低成本[3]。而税收筹划能够使房地产企业在不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灵活使用各种自主策划手段,最终降低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日益复杂,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素。如果房地产企业可以提升税收筹划的有效性[4],那么就能够充实自身的现金流,从而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顾名思义是针对市场主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财务管理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的,其目的是对市场主体的经营业务相关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从而提升市场主体内部资源配置的效率[5]。财务管理通常体现为财务预算、财务决策、财务协调和财务控制。而财务管理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筹资活动的管理。筹资活动指的是市场主体为了扩大生产规模,通过多种方式从不同渠道获取资金的行为。其次,资金运营活动管理。很多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会出现资金的收入和支付,比如支付应付账款、收回应收账款等,而这种因企业经营产生的和资金有关的财务活动,被称为资金的运营活动。而资金运营管理就是针对资金运营过程的管理。最后,投资活动管理。企业为了达到预期的收益率,会对各种项目进行分析,从而开展项目投资活动,比如常见的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入其他企业的股权等。

二、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规范企业的财务分析手段

财务分析指的是财务人员对企业的业务进行梳理后,结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通过不同的计算方式对数据进行分析,为之后的财务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在企业的筹资活动阶段,企业税负影响较大的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前利息的扣除上,因为根据税法的规定不同的筹资方式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限额内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债务融资所需要支付的利息可以用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而房地产企业要想做好关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方面的税收筹划,就必须规范财务分析手段。在传统的模式中,房地产企业总是主观分析财务数据,这种方式得出的结论客观性较差。而企业完全可以采取定量财务分析的手段,通过建立数据模型得出企业最优的资本结构,然后寻找最优的筹资方式,也可以对不同筹资方式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量化分析,从而确定筹划方案。

(二)提高企业财务控制意识

财务控制指的是对企业不同业务的运营过程进行分析和控制的过程,其目的是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同时,财务控制意识也可以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可以反作用于企业税收方案的制定。举例来说,在资本运营活动的销售环节,可扣除项目的加计扣除能够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缺乏财务控制的意识,没有将项目的加计扣除费用进行区分,那么就会导致加计部分无法扣除,继而提高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如果企业的财务人员具备较强的财务控制意识,那么就可以细化销售环节可抵扣项目的管理方式,从而提高加计扣除的额度,进一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与此同时,企业可以对房产税进行筹划。房地产企业的出租环节会涉及大量的房产税,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对房产税中涉及的非房地产纳税范围的费用进行区分,这样才能够合理降低房产税税负。

(三)提升财务预测能力

财务预测指的是财务管理人员能够以过去的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为基础,利用科学的财务分析手段,对信息进行处理,进而对未来的财务和运营活动做出科学的推断的活动。财务预测能帮助企业制定预案。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优化资金配置,充裕企业发展的现金流。而房地产企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果不能够对投资活动进行预测,那么就很可能会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举例来说,很多房地产企业会在不同的区域建设分支机构,使之对投资活动进行筹划。在分支机构成立之前,财务人员需要对分支机构面对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并经过评估以后,决定是否成立新的分支机构。

三、国有企业房地产税收筹划方式

(一)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方式

国有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很难不产生筹资活动,而不同的筹资活动所带来的资本成本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国有企业筹资活动的首要问题是选择合适的筹资方式。目前常见的筹资方式有吸收直接投资、留存收益投资、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和发行股票等方式。基于国有房地产企业的产权性质,其在金融市场上具备较强的实力和较好的口碑,因此,其常见的融资方式为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和信托融资。房地产企业较多地选择债务融资的方式,因此,债务融资所产生利息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而且,债务利息费用同样是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扣除项目。而权益融资方式所产生的股息起不到“税盾”的效应。但是,国有房地产企业也应该认识到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慢,因此,较高比例的债务融资很可能引发债务违约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所以,企业应该综合考虑,选择多元化的筹资方式。

(二)资金运营活动的税收筹划方式

国有房地产企业在资金运营阶段涉及的税种较多,而且金额较大,比如常见的房地产销售环节和出租环节。一方面,在房地产销售环节会涉及契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其中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的占比较大,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关注领域。在房地产商品的销售环节,由于其开发的商品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比如,可能是普通住宅或者别墅,所以,国有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该根据商品的类型分开核算。根据土地增值税公式可知,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开发总成本-加计扣除-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采用累进税率,所以,基于住宅和别墅增值率的不同,两者增值额对应的税率和扣除系数是不同的,因此,国有房地产企业通常会分开核算。另一方面,在房地产出租环节,涉及较多的税种是房产税,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余值,一种为租金收入。如果将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再按照政府规定比例扣除后,以余值的1.2%计算。如果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那么房产税的金额为年租金收入×12%。在对房地产出租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时,国有企业常见的手段是明确合同,区分合同中的业务内容。举例来说,国有房地产企业在出租住宅配套时,应该分别同承租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房屋使用权的租赁合同,另一份为房屋物业服务费的合同。因为,物业服务费不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所以,在计算出租项目的房产税时,会降低税基,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方式

由于房地产的开发周期较长,因此,项目在开发建设中非常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商品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况,但是,由于开发时的账面价值过高,企业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房产税时,得到的房产税额过高。针对这种情况,国有企业的税收筹划方式如下。国有房地产企业在开展PPP项目时,可以用商业用地出资成立一家控股子公司,而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是,协议不公允的除外。因此,母公司由于不属于房产使用权所有者,因此,并不缴纳房产税,而控股子公司应该缴纳的房产税可以按照减值后地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这就降低了房产税的计税基数,从而降低了房产税税负。此外,国有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在三四线城市成立物业公司的形式,享受区域的优惠税率,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额。

四、国有企业房地产财务管理的优化策略

(一)引入定量化的财务分析手段

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会影响财务管理的方法,而财务管理方法又会反过来影响税收筹划方案。随着房地产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不断变动,依靠定性化财务分析方法所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性并不强,所以,国有房地产企业要想通过税收筹划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就必须引入定量化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升财务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首先,财务管理定量化的分析方法必须建立在客观真实的财务数据基础之上,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其次,在企业筹资过程中会存在不同的筹资方式和资本成本。国有房地产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会考虑到资本成本和利息的扣除方式,这就要求财务管理人员能够从完善企业资本结构角度出发,对资本成本进行量化分析,从而取得投资成本和财务风险的有机平衡。最后,在计算利息所产生的节税效应时,也应该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最后选择合适的筹资方式。

(二)增强财务控制意识

国有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也会受到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影响,所以,国有房地产企业应该提升财务控制意识,优化税收筹划的方案。首先,国有房地产企业在针对土地增值税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应该对税前扣除的项目做细致处理,尤其是要将税前可抵扣的开发成本、利息费用和其他不能抵扣的成本分开核算,这样才能够通过对成本的控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其次,国有房产企业还应该完善发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尤其是做好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要提升发票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抵扣进项税额。最后,国有企业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延迟收入确认,比如,可以采取分期收款的模式,这样能够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从而达到延迟纳税的效果。

(三)发挥财务预测的作用

国有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本质上是一种事前的控制,因此,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必须发挥财务预测的作用,在涉及房地产的各种业务类型时,应该做好税收筹划的预案。首先,在投资活动中,国有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或者在不同地域开设分支机构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税负。其次,国有房地产企业还应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准则的落实工作,明确各个财务岗位的职责,杜绝各个岗位职责权限相互交叉重叠的情况。最后,国有房地产企业还应该梳理各项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降低各个财务岗位或者各个分子公司出现财务违规行为的概率。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国有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税收筹划工作都是由财务人员直接负责的,因此,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的有效性都与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国有房地产企业在人才招录环节,应该严格把控招聘的质量关,选择那些既具备过硬的财务理论知识,同时又具备丰富税收筹划经验的人才。其次,企业要督促财务人员积极学习。一方面,财务管理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提前做好财务决策的知识储备。同时,还要积极学习有关的税务知识,提高税务筹划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处在发展和变化当中,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关注国家的税收政策,并能够根据税收政策做出财务方面的迅速反应。最后,财务管理人员要提升道德修养,遵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确保税务筹划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除此之外,国有房地产企业还应该将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奖优罚劣,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

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种类较多,税负较高,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很大的空间。税收筹划的本质是在法律规范范围内合理地减少企业税负,延迟纳税时间。而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的。税收筹划可以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而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又可以提高税收筹划的有效性。文章对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并且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而介绍了国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手段,最后,从多个角度提出了提高国有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策略。

参考文献:

[1]赵聪聪.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影响分析[J].纳税,2021,15(19):39-40.

[2]汤雅清.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影响的分析[J].财经界,2021(14):171-172.

[3]周悦.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影响的研究[J].中国市场,2021(3):149-150.

[4]丁泽丽.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纳税,2019,13(34):52.

生活中常见的理财方式范文2

关键词:财务信息;信息不对称;高校财务服务

信息不对称理论[1]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存在着差异;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一方,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一方,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中,高校也不例外。

本文所说的财务信息特指财务报账的相关流程、政策文件等。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使得高校普遍存在“报账难”的问题――广大师生不了解相关财务政策流程,办理业务时多次往返财务部门,容易产生不满意情绪,使得其对财务部门服务满意度降低;而高校财务人员在不断增加的工作量的重压下,常常也要随时并重复回答师生关于常见报销问题的询问,易产生疲劳厌烦情绪,导致财务服务质量下降。基于此,本文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分析高校财务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并提出建议,为财务部门提高财务服务水平、提升财务服务满意度的提供思路。

一、问卷设计及结果分析

本文采取了网络问卷调查和纸质问卷调查两种方式来探究高校财务信息不对称的原因。网络问卷调查网址是:https:///jq/7666194.aspx。本问卷面向四川各高校师生,发放2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77份。

(一)问卷的设计

本问卷共有21个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提问:基本信息;财务部门信息是否及时全面,便于理解和查询;广大师生是否积极主动寻求所需信息;财务部门与广大师生之间是否有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详见表1。

(二)问卷结果分析

1.基本情况

此次问卷调查,四川大学156人,四川内其他高校21人;调查对象中行政人员72人,教师56人,负责财务工作人员21人,学生28人。学生中大三大四和研究生为主要;工作人员3年以内51人,3-6年35人,6-9年17人;9年以上46人。调查对象中63.28%的人只是偶尔来财务部门办事,15.25%和21.47%的人频繁和经常来财务部门办事。

2.财务部门信息是否及时全面,便于理解和查询

这一类问题的设置,其主要目的是探究目前财务部门传达政策文件及流程是否及时、全面,便于理解和查询。

(1)问题10显示,仅有10.73%的人能较快找到答案。调查结果表明,财务部门在对已有政策的方面做得不够充分,或者了但是网站设计不便于搜索查询。

(2)对于问题12显示,55.93%和28.25%的人表示能够获得新的政策文件,但是超过一半的人都认为传达速度太慢,15.82%没有途径获得。问题15显示,的新的政策文件仅有13.56%和4.52%的人不太能理解外,其余人对政策文件都能理解。

(3)问题13显示,财务部门目前传递新政策文件的主要途径是财务部门官网和相关财务工作QQ群,只有1个人选择财务部门微信微博,11.3%的表示他们是报账时才发现有新政策文件,或者从其他同事口中得知或者无法得知。

结合以上调查结果,可知财务部门在新政策文件时能够做到全面解释,方便各位师生理解。但同时存在新政策文件的速度太慢,或者及时了却没有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导致广大师生未能及时获知;而对于旧有的财务政策文件方面做得不够充分,或者了但是网站设计不便于搜索查询。

3.广大师生是否积极主动寻求信息

(1)问题7显示,57.63%的人认为信息不对称主要发生在新的财务政策流程的颁布。

(2)对于问题8、9显示,在平时仅有14.69%和5.08%的人经常、频繁的查看信息;而在有事要办理时,69.49%的人会上财务官网查询信息做好准备。这些数据表明,广大师生是比较具有能动性的,会主动搜索相关所需信息。对于问题11显示,见图1,广大师生遇到问题主要解决方法依次是:财务处现场咨询、打财务处相关科室电话、财务处网站等。结合问题8、9、11,可见虽然广大师生愿意主动需求信息,但是在无法及时快速的找到相关信息时,则会首先求助于财务部门财务人员,能动性发挥程度较低。

(3)对于问题14显示,广大师生认为能及时获得新的财务政策流程的方式为财务处官网、财务工作QQ群,财务处微信微博、开专题会议,比例见图2。与问题13对比,我们可以分析到,财务部门和广大师生信息和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是财务处官网和财务工作QQ群,具有一致性,但是为什么双方仍然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是因为如果网站搜索难度较大时,广大师生能动性就降低,二是工作群QQ并不是每位师生都加入了。微信微博推送和直接发邮件和短信的方式也得到各大师生的赞同,可以加强微信微博的功能以满足目前实施碎片化时间的安排。

(4)对于问题19显示,广大师生认为能较大力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前三种方式是:财务处官网、培训各单位秘书、定期答疑指导。

4.两者之间是否有有效沟通渠道

(1)对于问题16显示,遇到财务问题在查询网站和咨询后仍然无法解决时,43.5%的师生有一定的反映问题的渠道,而56.5%的师生无法反映其问题。对于问题17、18显示,没有途径反映问题的的师生愿意采取财务处网站留言、微信微博留言、大厅意见投递箱、处长信箱和现场解决反映问题,而有途径反映问题的师生中有15.58%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由此可见,仍然有超过一半的师生认为没有途径反映其问题,且反映问题后仍然有存在不能解决的情况。

(2)对于20和21问题,主要在于目前流行的社交平台微信公众平台是否利用起来?54.24%的师生认为财务处微信帮助报账工作,被调查的师生也提出了能够增加的微信功能,统计如下见表二微信功能调查:(见表2)

二、高校财务信息不对称原因

(一)财务部门信息不及时、不全面,不易查询

目前财务部门传递新的政策流程的方式主要是财务部门官网和财务工作QQ群。财务工作QQ群受众范围较小。从受众范围较广的财务部门官网来说,财务部门在对已有政策的方面做得不够充足,或者了但是网站设计不便于搜索查询;财务部门在新的政策文件时是做到全面解释,方便各师生理解的,但是同时存在文件速度太慢,或者及时了却没有做好新政策文件的宣传,导致广大师生较晚才了解到。

(二)广大师生自主能动性较低

问卷调查显示师生在使用财务信息时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动性,但由于已有财务政策流程文件不便于查询,且新的政策流程文件获得速度太慢而影响了师生的能动性的发挥,则会首先求助于财务部门财务人员,能动性发挥较低。

(三)财务部门与广大师生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广大师生在遇到财务问题时,存在没有途径反映问题的状况,且同时也存在反映问题后仍不能解决的情况。

综上所述,财务信息未及时或者不全面不及时、方式方法不便于查询或者后广大师生主动去查找相关信息的能动性不强,较多依赖于财务人员的口头解答等,这些原因都高校财务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三、降低高校财务信息不对称现象程度的几点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的原因,笔者构架出信息、信息使用、信息反馈闭环程序图,见图3,旨在减轻高校财务信息不对称程度,提升高校财务服务,提高高校财务服务满意度。

(一)信息

信息的需要及时全面,笔者从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传统的信息方式:财务部门官网和财务部门现场。财务部门网站各板块应简单明了,并秉承及时、全面和易查询三个方面,针对已有的政策文件流程应全面收集、依次,如果有内容的更新,也应及时地更新,且将旧的内容更替,以免引起误会。财务部门现场则可以设置报账须知纸质手册,手册囊括所有政策信息,做好内页标志,便于临时查看;也可以现场安放视频,播放报账相关实务经验,更感官的展示给师生,同时也减少了财务人员重复回答师生问题的情况。

新兴的信息方式:微信。许多高校虽已开通微信公众号,但并未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相比于传统的网址模式,微信更能随时随地、快速查询的优点,同时也能视频、语音、图片等。微信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师生的碎片化时间[2],改变信息服务方式行一对一的互动交流,提高用户的满意度。笔者结合问卷统计结果,认为微信公众号可包含以下板块,见图4。主要分为三个板块,财务知识板块主要包含政策文件的和报账流程的梳理,广大师生可以通过搜索关键词找到相关文件,而常见报账误区总结归纳了师生报账时高频率发生的错误和师生时常遇到的一些疑问解答;相关服务板块主要包含了两个部分,我的查询和我的留言,我的查询包含了一般的工资和酬金收入查询、项目经费卡余额和预算执行查询、修改银行卡号、预约报账单物流查询等,我的留言部分主要用途在于实时收集师生疑问,并实时解答,这部分的功能同时也可以在常见报账误区这样板块进行反映;关于我们板块主要是一些财务部门的实时新闻和常用固定信息。

(二)信息使用

信息使用是指信息后的宣传和查询。信息后如果没有有效的使用者,信息的效率就不高,有用性就较低。

首先财务部门需要做好信息后的宣传工作,特别是针对新的政策流程的。财务部门可以通过发放短信或者微信推送等方式告知师生新文件政策的实施,提醒关注,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相关矛盾产生。

其次财务部门需要做好信息后的查询工作。查询工作最好的方式就是关键字搜索。在财务官网上,设置搜索功能,且搜索字样和位置必选在网站显眼位置,便于发现;同时结合微信功能,线上线下同时使用,扩大师生信息接收面,减少信息不对称。

(三)信息反馈

信息反馈是指师生在高校财务部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在查询和咨询相关人员后仍无法解决时,或者针对某一类事项有相关建议时可通过一定途径反馈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处理后再反馈给师生。

笔者认为这个信息反馈的通道必须设置并实际启用,结合问卷调查的结果,财务部门可在财务官网、微信微博和报账现场设置问题收集区,定期整理这些问题,并分门别类的统计,形成知识库,作为资源重复使用,并根据问题的受众范围大小采取私人联系解决和公开公布两种方式。同时根据问题发生频率和重要程度,在微信常见报账误区板块。

笔者在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分析高校财务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提出了信息、信息使用、信息反馈闭环程序图,通过不断的发现矛盾、改进方法,减少矛盾,降低广大师生和财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更多新的手段和方式可以运用在高校财务上,相信高校财务信息化会一个更加透明、实用的前景。

参考文献:

[1]蒋业香.信息不对称下的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改革[J].事业财会,2006(5):63-65.

生活中常见的理财方式范文3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发展起来,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形成了直接冲击。例如,2006年我国第一家人人贷公司宜信成立,2010年阿里巴巴成立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谢平(2012)在国内最先公开提出“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这一概念,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文中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将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

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悄然兴起,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了分期消费服务的网络分期平台,如余额宝、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紧接着,传统的电商平台也开始参与大学生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产品得到了在校大学生的认可,参与程度迅速提高,影响了大学生的消费习惯。张玉涛(2011)分析了大学生理财的可能性与重要性;刘思婷(2014)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指出大学生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研究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为2695.8万人,近年来随着各大高校的扩招,大学生消费市场的容量还在继续扩大。但目前大学生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认知偏差,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知觉风险,并没有树立良好的理财观念。本文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探索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理财方式的选择及影响因素。

二、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大学生理财方式的选择及其影响因素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本课题组于2017年8~10月对江苏省扬州市的在校大学生进行问卷走访调查。调查对象主要为扬州本地各大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本组采取了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通过借助问卷平台和走访发放纸质问卷两种方式作了调研。共设计了21道问卷问题,其中15道与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主观判断以及采取的行为有关。参与本次问卷调查的学生有325人,问卷回收率100%,数据有效率97.5%。本次问卷调查对象中女生占55.8%,男生占44.2%,其中大三学生占大多数,经管专业的学生占主要部分。(见表1)

(二)调查结果分析

1.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大学生理财方式选择

从被调查者的理财方式来看,64.29%的学生选择了购买活期存款,51.19%的学生选择余额宝等P2P理财,购买股票和基金的各占3.57%。对于大家使用过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调查中得知,有80.95%的同学使用过余额宝,40.63%的学生使用过蚂蚁花呗。由此可见,当代大学生在理财方式的选择上更加青睐传统金融银行卡活期存款,但是,余额宝类产品的兴起对高校学生使用银行存款起到了分流作用,有超过一半的学生进行过互联网金融理财。这说明,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以及普惠金融的发展,为高校大学生提供了更多的理财方式,理财产品更加的丰富多样,这对大学生理财市场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见表2)

2.互联网环境下大学生理财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1)性别对大学生理财方式的影响。在本次调查中发现,性别对大学生理财方式的选择有较大的影响。对理财方式的选择和性别做交叉分析发现,在选择传统理财方式的学生中,女生占64.20%,男生占35.80%,女生多于男生,而在选择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的学生中,女生占50.80%,男生占49.20%,女生仍旧多于男生,但差距缩小。由此可?,性别对大学生选择理财方式存在影响,女生比男生更乐于参与理财活动,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的出现正在逐步缩小性别差异。(见表3)

(2)专业对大学生理财方式的影响。调查结果表明,专业对大学生理财方式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商科专业学生理财的人数占比普遍高于非商科专业的学生。而选择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学生中商科和非商科人数比例逐渐趋于一致,分别占51.02%和48.89%。这说明,专业的影响固然存在,但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打破了专业的界限,降低了理财的门槛,让更多想要理财的大学生加入其中。(见表4)

(3)理财最低金额限制对大学生理财方式的影响。研究表明,在大学生中,没有使用理财产品的人数占比,随着月均可支配费用的增长,呈现下降趋势,并且6.02%的大学生认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理财最低金额没有限制,所以选择互联网金融理财。由于大学生每月生活费有限,所以每月结余的生活费也有限,理财最低金额决定了大学生所掌握的流动资金能否用于理财。余额宝的一大特点就是低门槛,理财金额低至1元,为大学生理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4)理财收益对大学生理财方式的影响。收益是影响大学生理财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调查中,19.28%的大学生认为收益率高是他们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主要原因。高收益往往能吸引大学生理财,较低的收益则不能有效地激发理财的欲望。以余额宝为例,它的年收益率高达3.5%~4%,甚至高于许多商业银行5年定期存款利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收益高于传统金融产品这一特性,使得一批大学生从传统金融理财转向互联网金融理财。

(5)操作的便捷程度对大学生理财方式的影响。如今大学生都偏好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处理问题,在调查中57.83%的大学生认为互联网金融操作方便快捷,这是吸引大学生理财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没有互联网金融之前,大部分大学生选择存活期户或存定期,常常要去线下银行办理。而互联网金融产品,把所有复杂的、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搬上线,直达手机端,而且以极其快捷个性的方式让客户迅速掌握操作方法,简洁、方便。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其便捷的操作方式为大学生管理月末生活费结余提供了存储平台,方便了大学生理财。比如余额宝,交易不受时空限制,非常便利,大学生使用余额宝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习惯。(见表5)

三、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大学生在理财方式选择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生难以获得系统的金融理财学习机会,缺乏理论知识

调查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大学生从网络上或周围的人了解财务信息,少数学生通过报刊、校园课程和经验积累获得金融理财知识。这表明大多数大学生通过互联网了解财务管理,但通过互联网获得的分散知识对了解互联网金融行业没有多大帮助。只有少数学生通过课堂学习获得金融知识,大学生很少有机会获得系统的财务学习机会,学校的不重视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

(二)大学生缺少必要的理财经验,没有清晰的投资方向

许多大学生认为财务管理等于投资,但事实上,投资只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它是保存和增加资本的有效手段和工具,而不是最终目标。对于大学生来说,相关的投资理念只停留在书本上,缺乏实际的投资经验。因此,在财务管理时,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其背后的高风险,不能选择正确的理财方式,对投资方向也愈加困惑。

(三)大学生资金有限,理财意识薄弱

大学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每月的生活费有限,这影响了大学生理财的积极性。此外,许多大学生错误地认为,理财是“一锤子买卖”,也就是说,当他们有闲钱时才会管理金钱,没有闲钱时财务管理是没有必要的,因而不能持续理财。这也是理财意识薄弱的体现。

四、政策建议

(一)国家应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指导、鼓励创新

为了应对高校对互联网金融认知应用的问题,国家必须整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准入制度,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努力打造有序、公开、公正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国家应该发挥指导作用,积极引导高校做好金融教育工作;国家应鼓励和引导大学生接触、使用互联网金融,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二)高校应加强大学生的理财教育,联合家长引导大学生正确理财

首先,高校应重视大学生的理财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和消费观念,同时开展网络诈骗教育工作。学校可以开设相应的理财基础课,增加大学生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认识;开设与理财相关的社团,搭建大学生与资深投资者面对面交流的平台。此外,家长应该与高校合作,做好对大学生的理财教育,了解孩子的消费支出情况,从而避免不恰当、不合理的理?投资。

(三)大学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使投资理财组合多样化

生活中常见的理财方式范文4

是转折,更是考验,2008年动荡不安的金融市场,让人们深刻感受到市场威力的同时,也进一步认识到科学理财的重要性。11月14日~16日,恰逢其时的上海第六届理财博览会如同一盏明灯,在云雾弥漫的理财航程中,为广大的投资者们带来了新的方向与启迪。

初冬的上海展览中心,22000平方米的展厅内,云集了来自银行、基金、保险、证券、理财咨询等在内的160多家参展机构。三天的展会期间,逾16万名的市民以不减的热情参观了博览会和主题丰富的讲座活动。

到博览会“找方向”!

上海理财博览会自2003年举办至今已经六年,这一年一场的理财盛宴,正是上海金融业与千万市民理财生活水融的缩影。2008年是特殊的一年,在全球金融海啸的影响下,国际国内的投资市场跌宕起伏,个人投资何去何从?虽然无法比拟去年展览会上投资者摩肩接踵的盛况,2008年的理财博览会仍可以用热闹来形容。许多热衷于投资和理财的上海人,不愿错过这个全面了解理财市场动向的机会,很多投资者也正是带着自己的困惑和迷惘来到了上海理财博览会。

从宝山赶来的罗先生已经是第三次参观理财博览会了,“理财博览会年年办,今年我是带着问题来找专家,希望他们给我意见和参考。”罗先生说,今年以来自己的基金和黄金投资都亏损了不少,在目前的市场格局下,他该如何对投资和资产配置进行调整,是罗先生最为关注的问题,“理财博览会就像一个大舞台,金融行业内多个领域的专家汇聚一堂,多听听他们的意见、多了解市场的资讯,我的心里更有底。”

本届理财博览会,不仅关注市民理财,也把中小企业理财融入到了理财市场的大格局中。在上海市中小企业理财促进中心总干事李坚平的中小企业理财专场的讲座上,不少听众都是有求而来的中小企业主。他们告诉记者,中小企业的理财和融资也需要更加丰富的渠道和形式,理财博览会也为中小企业主们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参展机构各显其能

历年的理财博览会,都是一场金融机构竭力奉献的盛宴,今年自然也不例外。来自海内外160多家的金融机构各展才能、争奇斗艳。

银行是博览会上的佼佼者,市民们所熟悉和了解的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兴业银行等齐齐亮相,他们搭建的展台各具独特的风格:农行把江南园林的细致与精巧也带到了博览会现场;工行的复古洋房再次让观众们领略到了海派风韵;建行则主打“现代风”,各式放大版的电子银行工具,让市民们亲自来尝鲜;浦发银行的五色设计把展台装饰得活力十足,也正映衬了他们主打“五彩人生”的主题。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在本地的落户,他们也成为了理财博览会上不可或缺的主角。汇丰、东亚、恒生、荷兰银行、法兴银行、德意志银行、大华银行、南洋商业银行纷纷亮相理财博览会。作为沪上银行的新兴力量,南京银行、北京银行、浙商银行也把理财博览会当作了与上海市民亲密接触的平台。

当然,参展商不仅仅在展会的布置上花费心思,在如何吸引市民、提供全方位的理财服务上更是动足脑筋。

“这几年随着理财市场的大规模发展,投资者也越来越成熟,理财博览会也是我们推广自身理财品牌、理财观念的机会。”浦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场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精心筹划了五彩人生的主题,在展会期间,通过讲座、活动等多种方式分别针对不同的人生阶段主题和观众达成互动,“我们想传达的理念是:理财不是一时的、而是一辈子的事业。”

上海银行专门在展区内开设了“市民课堂”,每天举行6场专题讲座;农行上海市分行在博览会现场开设了“小郭热线”、“李琳理财工作室”,由理财明星们亲自坐堂,为市民的理财问题问诊;工行、建行、交行则专门开设了理财主题讲座。

基金公司主要针对后市的走向以及合理看待风险开展形式多样的展会活动。广发基金、友邦华泰基金、光大保德信等等都安排了多场小型讲座,主题侧重安全理财、规范理财;招商基金的二人抢答竞猜活动也是别开生面,一问一答中不少投资者都对基金公司及产品风险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保险公司也不甘落后。太平洋安泰、中德安联、中意人寿、英大泰和、友邦、瑞泰人寿等保险公司各显神通。不仅众多保险人上阵助威,为了吸引市民,各家还精心策划宣传活动。太平洋安泰作为雷诺车队的赞助商,耗费巨资将1比1车模搬到现场与市民见面,提供每个参观者做一回车模的机会;中意人寿向参观者派发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最新产品等,而答案需要在一同派发的宣传资料里寻找,这就更成功地让人们了解了中意。对于全部答对的市民,自然有丰厚奖品献上。

本届博览会上,还有不少新颖的展台与市民见面。像东方典当的展台总是聚集着许多市民,原来市民们争相观看的是“绝当物专柜”,名贵手表、首饰、玉器配件等夺人眼球。艺术珍宝馆中,来自香港的云峰画苑、常青画苑以及三象文化艺术品公司的几十幅油画作品也来参展。理财产品的多元化由此可见一斑。

理财讲座精彩纷呈

与往年一样,理财讲座依旧是理财博览会上最受欢迎的内容。今年的博览会为市民们组织了三十多场理财讲座,主办方力邀众多经济名家、文化名人,希望能为广大市民的理财之路拨开重重迷雾。

11月13日下午,重量级嘉宾、经济学家樊纲在理财博览会上以“中国经济未来发展趋势”为题发表演讲,整个会场内座无虚席,近千名听众饶有兴趣地聆听了这位经济学家的精辟论述。樊纲的演讲也揭开了理财博览会专家论坛的序幕。

在随后的三天里,各种主题演讲更是精彩不断。因绘制中国第一富豪榜而声名大噪的胡润,一直都是理财博览会的老朋友,在目睹了中国富豪的十年盛衰浮沉后,胡润用更加深刻的眼光来搭脉中国富豪的财富伦理。胡润的个人魅力加上精妙的语言组合,让众多“胡润迷”们挤满演讲厅。

香港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纵横的财经名嘴石齐平先生也专程赶到上海,很多上海观众看到石先生的时候激动不已。石先生观点精妙,用他深刻的见解为广大市民揭示此次金融风暴的来龙去脉,整个演讲精彩纷呈,赢得了台下观众长久不断的掌声。

央视《百家讲坛》当红文化名人钱文忠首次作客上海理财博览会。他从人文角度为观众们讲述了财富价值的历史变迁,在共同对财富的思考中,台下的观众无不为他丰富的文化底蕴所折服。

如果说名家论坛为观众们提供了一个与名家们亲密接触的机会,那么理财博览会上的各类讲座则是答疑解惑的最佳选择。“民间股神”殷保华、上市公司财务分析专家贺宛男从各自的角度为股民们指点迷津;房地产专家蔡为民《楼市投资如何过冬》的演讲吸引了不少投资者;来自外汇专家、理财专家的主题讲座也带来了各个领域最新的市场资讯。

领导高度评价

11月15日下午,上海市政协主席冯国勤亲自视察了理财博览会。和很多上海市民一样,冯主席也是理财博览会的老观众、老朋友,曾经视察了每一届的上海理财博览会。冯主席对于全球金融危机之下上海理财市场的发展非常重视。他说:“在当前的形势之下,理财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理财不仅是一种生活的方式,也是一门科学和艺术,对于老百姓们来说,理财也是提高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方式。”

同时,冯主席也针对理财市场现在出现的一些问题,语重心长地提醒参展的金融机构,在产品的销售环节中,要格外注重理财的风险提示,要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产品内在的风险,提高个人投资者对风险的防范意识。

对于今年的第六届理财博览会,冯主席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理财博览会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受欢迎,这也反映出广大市民理财观念、理财知识的不断进步。”他也对理财博览会和《理财周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这段时间内,理财杂志要注重对非常时期非常措施的反映和报导,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帮助市民和企业稳定心态,尽快地渡过难关。”

生活中常见的理财方式范文5

大学生是社会中的消费主体之一,他们有着这个群体特有的消费意识和特点。大学生作为走在社会前沿的一代人,他们新型的消费观也必将备受瞩目,新型消费观可能从中衍生,并引导未来社会的消费主流。与此同时,他们一些超前的理财观念也渐渐引起人们的审视。理财作为一种技能也越来越被人们所了解,在以后的社会中,理财将作为一种作用不容小觑的能力,体现在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一、大学生消费的总体情况

在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社会全体的消费水平也在日益提高。目前,大学生已经成为消费群体中的一支主力军,其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从一定角度看,大学生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主导着未来经济的发展。

(一)大学生月生活费情况的结果反映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大学生群体的消费水平也日益提高。与以往相比,大学生每月的生活费逐年增加。这就意味着,大学生的消费基数在不断增大,消费能力也在不断增强。正在大学生消费领域中,我们发现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攀比消费、奢侈消费、炫富消费等。消费观念正确与否对于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从月生活费的相关情况能从一个方面体现大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大学生月生活费总额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生活费水平集中在800~1500元这个区间内,生活费水平在800元以下的占样本总体的8%,1500~2500元的占14%,2500元以上的仅占2%。由此可见,当代大学生的消费水平大致位于800~1500元这个水平上。大学生生活费水平分布相对较为集中。

当今大学生越来越倾向于独立自主,也更加有意识地培养自身实践能力,正因如此,大学生生活费来源的渠道也越来越广。比如一些大学生在课余时间会去做兼职,一方面可以赚取学费,另一方面也锻炼了自身的实践能力。还有一些学生通过自身努力获得了一定金额的奖学金或助学金,或者采取勤工俭学的方式来赚取生活费用并且锻炼自己。

大学生生活费来源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生活费来源还是以父母供给为主,但相比历年情形,大学生通过做兼职方式来赚取生活费也成为了一种趋势,其中22%的大学生表示曾有过兼职经历。4%的大学生通过奖学金助学金或得了一定资助,2%的人以勤工俭学的方式作为获取生活费的主要来源。

(二)大学生消费支出结构的调查

社会在不断向前发展,大学生的消费结构也在发生着改变。总体来说,大学生消费的去向主要分布在食宿、购物、交际等方面。但相比较以往,大学生消费更加多元化,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分不开。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主要消费还是用于餐饮食宿方面,这一比例占到总消费额的59%,总消费额的18%用于交际娱乐,在近年来,这一比重正有所增长。通讯网络费用占到大学生总消费额的13%,这一比例也正在逐年增长。此外,总消费额的10%用于教育学习。

(三)大学生的预付消费

当今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正发生着改变,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也不再囿于时间的框架,超前消费的形式也开始为大学生所接受,一些大学生也已经开始尝试预付消费。预付消费和超前消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超前消费具有很强的享乐色彩,是一种不值得推崇的消费方式。而预付方式是一种健康的新型消费方式,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大学生对预付消费的看法

调查结果显示:仅有6%的大学生坚决反对预付消费,有33%的人对预付消费持无所谓的态度,26%的大学生认为预付消费要视家庭经济情况而论。所占比例最多的大学生认为,预付消费可以接受,但要引导其理性消费。

二、大学生理财的总体情况

大学是了解理财的起步时期,也是学习理财的黄金阶段。大学阶段的财商培养和演练尤为重要,它将在日常生活中成为一种理财习惯。理财对人的一生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大学生完成财富累积、实现自身价值和投资目的是可以通过学习理财而实现的。没有科学、适当的理财,我们的生活必然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理财投资,对于精神财富相对富有,而物质财富相对匮乏的大学生来说是一项很重要的生活技能,也是一种锻炼自身适应社会的实践能力的途径。

(一)大学生对理财的认识情况

如何更好的理财是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在大学生中也不例外。走在社会前沿的大学生已经开始对理财有一定的认知。甚至有些大学生己经开始尝试自己理财,接触一些简单的理财产品,通过自身实践来进行理财训练。

大学生理财目的的调查结果

根据调查显示,大学生最主要的理财目的是养成良好的习惯,为将来做准备。有23%的同学理财目的是盈利。17%的大学生理财是为了今后消费更合理。由此可见,大学生理财的最主要目的是提高有效管理金钱的能力,为以后的理财道路打下基础。另外,由于大学生可利用资金较少因此也有部分大学生希望通过理财获得盈利,改善生活。

大学生对理财产品的认识情况

图6反映了大学生对理财产品的认识情况,由图可知,有71%的大学生只知道有哪几类理财产品,具体不了解。15%的大学生一点也不了解,9%的大学生比较了解,而只有5%的大学生很了解,并且掌握一些投资理财方面的技术。以上表明,大学生对理财产品缺乏了解,理财知识欠缺,理财能力薄弱。若要提高大学生理财能力,应该提高大学生对理财产品的认知程度。 (二)大学生理财能力的现状

大学生理财已经不是新生事物,大学生理财的现状也将关系到大学生理财观的形成。作为社会精英的大学生,理财能力的培养也是尤为重要。培养大学生正确的理财观,不仅有利于大学生个人适应社会的能力,更有利于推进整个社会的理财进程顺利运行,社会经济蓬勃发展。

大学生理财能力自评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在大学生对自身理财能力的评价中,仅有8%的人认为自己已经具备很好的理财能力,73%的人认为自身理财能力一般,19%的人认为自己的理财能力仅仅是一般。认为自身理财能力一般的还是大多数,说明从大学生自身角度看,大学生群体的理财能力一般。

(三)大学生的理财需求

理财在近些年来形成了一股热潮,不知不觉间,理财已经成为了一个话题、一种趋势甚至成为了一项事业。大学生已经接触到了理财这个概念,然而要培养大学生的理财能力,就要清楚地掌握大学生的理财需求。

大学生对理财能力的重视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普遍对理财能力的需求较大。有15%的人认为理财是一种生活必需的技能,73%的人认为理财的作用很大,仅有6%的人认为作用不大,6%的人认为无所谓。

另外,通过走访调查我们了解到,一些大学生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未来理财规划,他们的理财需求较为明朗。他们表示,建立家庭账户体系,实现家庭现金管理是理财能力的一种体验。而对外投资理财要考虑到理财产品的风险度和自身的承受程度,合理规划资产配置,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和投资方法。

三、对大学生消费和理财中出现的问题的综合分析

经调查分析,从整体上看,大学生消费比较理性,但也易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攀比心理、冲动消费、他人引导等。

(一)大学生的消费观念的问题反映

1.消费差异性的体现。在此次社会调研中,我们发现大学生群体中不同学生的消费观念也不尽相同。在大学生月总消费量的统计中我们发现,76%的学生消费水平在800~1500元,仅有2%的学生每月消费在2500元以上,由此可见,大学生普遍能够理性消费,消费观念也比较正常,盲目攀比,追求奢华的现象只是个别存在。另外,消费水平相对较低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农村和城镇群体中。这一现象也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城乡收入和消费水平的不平衡。

2.消费行为受消费心理的影响也比较大。大学生普遍能理智消费,其在消费中各项支出分配为59%用于食品开支,13%用于通讯网络,18%用于休闲文娱,10%教育学习。由此可见,大学生消费分配比较合理,大部分的消费用于食品支出。同时,相对于近几年来的消费结构,大学生在休闲文娱方面的支出正逐年增加,这也体现出大学生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消费。由此体现出大学生消费心理较为积极,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存在较少。

(二)大学生的理财观念的问题反映

由于大学生年龄较轻,群体特殊,他们有着不同于社会其他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和行为。大学生尚未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消费和理财也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因此我们首先对大学生可支配费用进行调查并整理如下数据:91%的大学生表示对可支配费用的结余不满意,一般大学生的可支配收入只占全部生活费的6%左右。

其中,我们也对大学生如何理财进行了问卷调查,有93%的同学基本局限于将生活费活期存入银行,只有6%同学进行了理财投资。由此我们发现大学生理财存在如下问题:

1.理财观念薄弱。家庭或者是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是绝大多数在校大学生生活费得来源,生活费的用途也普遍局限于把将钱存入银行,支付生活费的开销。不但花钱没有计划,甚至有的大学生奢侈浪费,缺乏创造财富和运用财富的观念,不能够深刻了解理财产品。因此,他们的理财意识相当匮乏,甚至可以说并不具备应有的理财观念。还有同学认为理财就是炒股,基金,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风险过大,这些都是对理财的误区。

生活中常见的理财方式范文6

内容提要: 当代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出现的“破财免灾”现象主要表现为刑事“私了”、“以罚代刑”及刑事和解。各种形式的“破财免灾”现象虽产生原因各异,但均具有共同的社会背景,凸显着犯罪被害人合法物质损失难以得到有效弥补的司法现状。“破财免灾”虽能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但也易削弱刑罚所具有的一般预防功能,故我国刑事司法机构应不断完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方式以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认识“破财免灾”现象。

“破财免灾”是指被刑事指控者本人或其亲友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从而使被刑事指控者得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破财免灾”现象表现形态各异,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也会出现一些负面影响。

一、“破财免灾”现象的表现形态

虽然赎刑制度自清未制律时被废止,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各种形态的“破财免灾”现象,其主要表现形态如下:

(一)刑事“私了”

刑事“私了”作为目前我国刑事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是指在涉嫌某种刑事犯罪案件中的纠纷双方自行协商或在第三方调解基础上协商解决业已发生的某种刑事纠纷。现实生活中的“私了”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纠纷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2.纠纷双方均排斥公安司法机关的介入,自行协商或在第三方调解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达成某种协议;3.纠纷一方从对方处直接获得了相当或大于所受损害的物质利益,并承诺不再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对方的相关刑事责任;4.涉嫌刑事犯罪方暂时逃脱或不再受国家法制裁。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以罚代刑”

“以罚代刑”是指地方基层行政机关(包括基层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不立案或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自行依据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以代替刑事处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其行政程序的发动一般在刑事程序发动之前,这就使得一些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经济、治安案件,首先进入的是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因诸多原因通常将大量应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只作为一般行政违法案件予以行政处罚结案,以罚款代替刑事制裁,从而导致“以罚代刑”现象在经济、治案案件处理过程中十分普遍。[1]现实生活中的“以罚代刑”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以罚代刑”所处理的涉嫌刑事违法行为起初通常表现为行政违法或经济违法行为;2.基层行政机构所实施的“以罚代刑”通常逃脱了当地检察机关及上级行政主管机构的监管;3.涉嫌刑事犯罪者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方式来逃避刑事惩罚。

(三)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符合某种条件的加害方通过赔偿、忏悔等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应被害人要求或在征得被害人同意下对被刑事指控者依法从宽处理从而终结案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包括:1.告诉才处理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人与被告人间的自行和解。这种和解被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法规所认可;2.我国部分地区试行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我国部分省、市、县级政法部门或公安司法机构结合本地刑事司法实践已陆续出台一些关于在轻伤害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最初主要适用于告诉才处理案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现已逐步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以及在校大学生涉嫌的公诉案件。[2]刑事和解司法模式在我国适用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1.自诉案件刑事和解的积极推行者是人民法院,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积极推行者主要是各地检察机关。很多检察官、法官似乎更愿意将和解协议的达成交由加害方与被害方自身,或者委托一些社会调解机构代为调停。在和解协议达成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经济赔偿数额和标准方面。[3]被害方就其所遭受的物质、精神损害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满意的经济弥补通常是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必备条件之一。2.被刑事指控者通过刑事和解得到从宽处理,主要表现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阶段依法对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不,或者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判处;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即“赔钱减刑”。

二、“破财免灾”现象产生的现实社会背景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非空穴来风,自有其产生的缘由。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上述“破财免灾”现象,其产生的社会背景主要有: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金钱的作用被无限扩大

人依赖于物质而生存。金钱作为一种物质符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常被广大民众作为衡量工作成绩、能力甚至是个人价值的标准之一。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大多数纠纷均可用金钱解决。我国古谚便有“有钱能使鬼推磨”之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万能媒介作用的金钱因其物质符号属性已经被我国立法机构作为制裁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工具。经济惩罚条款在众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的大量出现便是例证。同时,金钱在司法领域内的媒介作用日益明显。经济赔偿作为纠纷一方或各方在解决各种纠纷时通常所希望、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纠纷时经常采用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在刑事司法领域亦然。现实生活中,有相当部分被害人在请求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加害人的同时更加希望自己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能得到有效弥补。被刑事指控者或其亲友通常也愿意以适宜的对价(通常表现为支付被害人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赔偿或精神抚慰金)来替代被刑事指控者全部或部分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范也明确将被刑事指控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刑事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之一。

(二)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在现实生活中通常难以得到有效弥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刑事被害人因他人犯罪所遭受的合法物质损失主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的赔偿来进行弥补。由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及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缺陷导致现实生活中有部分被害人的合法物质损失得不到有效弥补。[4]为一定程度地抚慰刑事被害人,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地法院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并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目前少数地方法院或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当地其他部门出台一些关于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的地方性文件并在实践中进行探索。[5]但因尚无统一立法,目前各地做法和措施参差不齐,救助范围、标准及程序等均不尽相同。受财力所限,各地实施的国家救助制度中都规定着严格的救助条件。现实生活中,刑事被害人申请当地法院或检察院实施国家救助获取成功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因“僧多粥少”,目前各地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均为象征性、一次性救助,只能解刑事被害人的“燃眉之急”,无法从根本上改变遭受重大物质损失的刑事被害人贫困处境。[6]

(三)刑事案件发生率的持续升高与有限刑事司法资源间的冲突日益加剧,使得基层刑事司法机构不堪重负

古人云“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见《论语·季氏篇》)。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促使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和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一定程度地导致社会矛盾冲突日益加剧。近几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持续升高。“2003年至2007年,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提起公诉4692655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0.5%和32. 8% 。”[7]“2008年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52583人,提起公诉1143897人,分别比上年增加3.5%和5.7%。”[8]为应付“诉讼爆炸”,措施之一便是在增强现有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增加司法人员编制。但增加司法人员编制必然导致司法资源投人增大。由于目前我国司法资源供给主要来源于司法体制外部,[9]受制于同级政府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因此司法资源的同比投入通常难以得到同级政府保障。“ 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案件数是1978年的19.5倍,在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但人员数量仅增加了1.68倍,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一些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现象依然存在。”[10]我国人民检察院“基层基础工作仍需加强,一些地方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经费短缺、人才流失、检察官断档等问题依然存在。”[11]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现状迫使司法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人员疲于工作,无时间和精力及时“充电”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及能力。同时科技的发展导致犯罪形态日益复杂化,进一步加剧司法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人员处理刑事案件的难度及压力。

三、“破财免灾”现象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及影响评析

一定的社会背景孕育着某种社会现象。某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必将影响着现行社会的运行。“破财免灾”现象对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影响及作用评析如下:

(一)及时缓解刑事纠纷双方业已存在的紧张关系,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或提起刑事自诉的目的通常有二:满足报复心态和请求物质损失弥补。“破财免灾”一方面可使被害人的合法物质损失得以充分、有效弥补以避免被害人陷入相对贫困或绝对贫困,同时也可一定程度地抚慰刑事被害人,淡化或削减其内心的报复欲望,避免刑事被害人成为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及时修复原本存在的某种亲善关系或缓和纠纷双方间的紧张关系,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使加害人不脱离社会或尽早回归社会,避免加害人在管理不善的羁押场所成为犯罪学校的学员。“一般认为,往往成为问题的是,收容机构是犯罪学校,犯罪者不但改造不了,反而学会了新的犯罪技能或者收容时成为朋友关系,因而妨碍从新做人,其结果表现为再犯。”[12]另外对刑事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弥补通常意味着加害方一定数量的物质损失。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钱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因弥补刑事被害人物质损失所遭受的金钱丧失能一定程度地抑制加害人因实施犯罪尤其是伤害犯罪所带来的愉悦感,可一定程度地预防其再次犯罪。

(二)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所谓司法资源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社会纠纷或矛盾所需的人、财、物等物质财富的总称。效率乃司法的理想价值目标之一。罪犯的主观恶性有大小之分,其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也有轻重之别,因此采取多元化解决方式来处理不同形态的刑事纠纷以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乃当今法学界、司法界的主流观念。“破财免灾”可一定程度地缓和近些年来刑事案件发生率的持续升高与有限刑事司法资源间的冲突。这是因为:刑事“私了”、“以罚代刑”能有效地阻截一部分刑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13]当然可节省处理这些刑事纠纷所消耗的司法资源。“刑事和解”通常可使刑事被害人与加害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某种协议,可一定程度地节省司法机关继续处理民事赔偿纠纷所消耗的司法资源。

(三)易削弱刑罚所具有的一般预防功能

世间万事万物皆利弊相随。“破财免灾”现象在节省司法资源、缓解刑事纠纷双方紧张关系的同时极易导致广大群众误解,冲击社会民众传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朴素法制观念,削弱刑罚所具有的一般预防功能。这是因为:“善恶有报”等传统观念一直根植于国民心中。“破财免灾”通常会降低或免除刑罚对有较好经济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报应性惩罚程度,动摇民众固有的“因果报应”、“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观念,降低刑罚在民众心中所固有的威慑力,甚至导致部分民众误认为“赎刑”制度死灰复燃,从而产生“金钱万能”等不良观念。另外我国实施成文法制度。成文法的特点之一在于其公开公示从而可能发挥指引、预测功效。社会民众通常根据成文法的具体规范来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的他人、国家的反应从而决定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模式。“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14]“破财免灾”现象无疑会冲击现行法律规范的指引、预测功效,在现实生活中极有可能会混淆社会民众对违法犯罪及其后果的认识。“因某种刑事犯罪所付的罚金可能变得微乎其微,以致于人们心甘情愿地缴纳罚金。此时,人们感觉它‘不过是税’,因而‘犯罪’就成了常事了。这恰恰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规则(象刑法的大多数规则那样)应被作为行为标准来认真对待的观念消失了”。[15]因此“破财免灾”可能会促使社会上一些自控力较弱的不稳定分子基于对金钱“消灾”作用的认识和对刑罚的蔑视,为满足报复、获利等需要实施犯罪。这正如伯恩特·许乃曼指出:“刑罚必须实现对行为道义上的责难,如果只适用于属于民法核心的经济赔偿以及实现道德上的蔑视,那么积极预防的效果将受到威胁。”[16]

四、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认识“破财免灾”现象的策略

“破财免灾”现象之所以在当代中国社会普遍存在,自有其合理之处。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破财免灾”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来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认识“破财免灾”现象:

(一)完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方式

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信息主要包括刑事司法过程中已出现的某种情况、司法处理结果及支持理由、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及内涵理解等。基于知识背景、刑事司法过程的参与度等方面不同,刑事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社会民众所掌握的司法信息不同。通常而言,刑事司法人员所掌握的司法信息量会大于当事人和社会民众。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刑事司法信息的公示在最大限度地抑制司法腐败的同时能有效地消除当事人、社会民众对刑事司法过程及结果的猜疑,增强司法公信力。“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17]我国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主要通过公开庭审、召开案情会和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方式来实现。经多年的审判公开制度建设,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在庭审公开方面做得较好。司法裁决书的说理性也有所加强。各级人民法院的案情会制度也日趋完善、成熟。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司法信息公示制度中主要问题是:在现实生活中,与案件处理无利害关系的广大社会民众无适宜渠道直接了解刑事司法信息。首先,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广大民众依法无权查阅相关的司法文书;其次,基于成本支出、无利害关系和“有麻烦找律师”心理,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广大社会民众通常不会去参加庭审和案情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社会民众主要通过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民众的传述和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来了解相关司法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叙述者可能会因利益、自身价值标准和对案件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的片面了解等因素致使叙述失真。另外由于现行规范、监督媒体行为的制度、法规不健全,也难以避免部分媒体新闻者为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进行片面报道甚至虚假报道。刑事司法信息公示制度中的上述缺陷在现实生活中极可能导致被误导的社会民众在司法腐败潜意识作用下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作出不正确的消极评价。为避免广大群众误解,各级刑事司法机构应从情、理、法角度详细阐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支持理由,尤其要详细说明本案采用“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进行处理的法理、情理并可通过以下方式来向社会民众公示刑事司法信息:1.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基层行政机关协作,在当事人所在社区、街道或村庄张贴相关司法文书方式向当事人周围社会民众详细告知本案的相关刑事司法信息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各级刑事司法机构的网络技术力量,建立起本院的电子网站,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本院所处理案件的相关刑事司法信息。

(二)对相关媒体报道材料进行必要监督

新闻犹如一柄双刃剑,其在向社会民众展示信息的同时极可能误导民众。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新闻法》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新闻法》以规范新闻报道行为。目前各级刑事司法机构在采用“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处理案件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相关媒体报道材料进行必要监督以免媒体误导社会民众:1.对于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或可公示的相关司法文书,允许媒体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就“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问题进行如实报道。如媒体报道不实,刑事司法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方式建议媒体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责令媒体在其最近出版的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公开发表更正声明,必要时可通过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方式建议当地的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根据《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新闻媒体的通报批评、检讨、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在刑事终审或一审刑事裁决作出后应允许媒体对“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问题进行评论。对于评论内容中出现的人身侮辱或人身攻击性言论,遭受人身损害的刑事司法人员可通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或刑事自诉方式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1]参见郭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问题研究—以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为中心》,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1期。

[2]参见《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部:《刑事和解实证研究观点撷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3]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4]参见宋高初:《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5]2004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本市政法委、财政部门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经济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了刑事被害人救济金制度。参见:《畅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之路—立足于我国经济、司法实际的理性分析》,载《消费导刊》2007年第12期。另外江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3月29日出台了《关于设立特困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的暂行办法》,建立并实施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参见黄煜明、蒋国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检察机关的构建和实践》,载《江南论坛》2008年第5期。

[6]参见张温龙:《我国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不足与完善—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载《福建法学》2008年第3期。

[7]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于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2009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9]按照目前我国现行体制,构成司法资源的人、财、物基本来自司法体制以外,即各级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司法官员归同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挑选和管理,由同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司法机关赖以运转的资源也由同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划拨。参见王英:《论司法资源供给制度改革》,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

[10]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于2009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1]前注[7],贾春旺所作报告。

[12][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王传壁译,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158页。

[13]现实生活中,非法的“刑事私了”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已付出的某种资源被浪费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由于这些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故通过“私了”方式处理的大部分刑事纠纷都有可能没有被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再次处理。

[14]〔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5页。

[1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 -42页。

生活中常见的理财方式范文7

论文摘要: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指出 :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 ;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 ;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 ,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修订讨论之初,曾有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分别财产制。的确,分别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就反对夫权主义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分别财产制却很不容易实行。事实上,采取分别财产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该制度的缺陷,并赋予法官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保护妇女利益。[①]相比之下,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仅规定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且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收益和处分。《婚姻法》二十年的实施情况表明,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总体上应予肯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现行夫妻财产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冲突,也与当代世界共同财产制的发展方向不尽符合。[②]

根据我国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几乎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列举了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二)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一方或双方的其它合法所得。可见,共同财产的范围的相当宽泛的。

把一方无偿取得的财产包括继承、受赠、受遗赠的财产统统纳入共同财产,违反市场经济提倡的按劳分配、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从民法理论上看,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被继承人立遗嘱指明某人继承,法定继承确定的继承人范围,都体现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如果把本应由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由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让非继承人和非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在实践中可能会助长某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的非法行为。

《意见》第4条还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虽无别居制度,但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共同财产,则是忽视了这类财产的特殊性质。因为在此期间,夫妻各自以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形成了独立的经济生活单位,双方实际上只剩下夫妻身份的外壳而没有彼此的协力与合作关系存在,如果将此期间双方各自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于情于理皆有不合,而且在实践中造成许多纠纷。

此外,《意见》第6条还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作者认为,由于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应该让另一方无偿地使用,但尽管结婚时间较长,也不能使其成为共同财产,让对方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是对公民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是为了婚姻秩序而牺牲个人利益。显然,这一条规定,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易造成我国民法理论自相抵触。它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严格说来,是违法的、无效的。[③]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婚姻家庭法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二)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三)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四)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以一方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受赠人的除外;(五)一方或双方其它合法所得的财产。另一部分是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归一方本人所有,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及其孳息;(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由一方继承、受遗赠或受赠的财产;(三)一方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四)一方为从事职业所必需的专用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五)一方专用的衣物和其它生活用品;(六)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荣誉奖品、奖金等; [④](七)其它依法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在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婚姻终止时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要求平均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不平均分割。按照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等原则。作者认为,应当将婚姻过错与财产分割脱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过错的当事人不再以少分财产给予惩罚,对无对错的当事人也不再以多分财产予以补偿和照顾。因为从理论上说,财产共有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共有人的这项权利不能因为与它无直接关系的原因而丧失,不能把因其它过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共有财产的分割混淆起来。从实践上说,如果完全没有共有财产,或是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无过错方,又应如何处理呢?

分割财产时不考虑过错因素,是当代一些国家离婚法改革的成果之一。[⑤]分割财产时不计过错与人们对离婚性质的新认识有关,资本主义各国早期的离婚法都视离婚为制裁过错行为和解救受害一方的手段,故关于离婚理由的立法均将可归责于某一方的事由作为判决离婚的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抛弃了传统的过错原则而代之以破裂原则。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过错的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与这种新观念相适应,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不允许把过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婚姻财产的依据。作者认为,这种立法在离婚诉讼中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按照以往分割财产的原则,一方对另一方过错的指控如果被证实,无过错或“受害”一方便可以从财产分割中得到优惠。因此,无过错一方常常以阻止离婚或拖延离婚迫使对方在经济上做出让步;而有过错一方则对自己的过错进行掩饰甚至提供伪证。双方为此讨价还价,充满敌视和对立情绪。为了创造一种友好离婚的社会心理气氛,应当将过错责任从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中删去,使这一制度更加文明和合理。

放纵离婚当事人的过错当然也是错误的,作者认为可以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追究过错行为。对损害赔偿问题做专门的规定既符合法律逻辑,又能保证无过错方享受应有的权利,并对过错方给予必要的惩戒,从而分清是非,弘扬正气,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被解释为,我国在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或实行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在修改《婚姻法》的讨论中,一些文章从约定的条件、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对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出了不少有见地的、具体的立法建议,但从功能方面对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理由与立法模式进行探讨的却不多。

夫妻财产制契约首先具有对法定财产制的不合理之处的修正功能。中世纪日耳曼时期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是管理共同制与共同财产制。在管理共同制下,夫对妻的财产有管理权、使用收益权,甚至无须征得妻的同意即可以处分妻的动产。在共同财产制下,妻虽为共同主体,但却无法阻止夫基于监护权而消费妻的财产。为了防止夫滥用其权利以保全妻的财产,便使用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约定以妻的财产为特有财产,排除夫之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或如在英国约定将妻的财产让受让人管理,或约定由夫设定财产担保等。

这种通过夫妻财产契约修正法定财产制的不合理之处以保全妻的财产的方法,到了中世纪末期因其日渐普遍而逐步被法律固定下来。近代以来,虽然由于约定内容法定化,使得夫妻财产契约的修正功能逐渐减弱,但在实行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制度的国家、夫对妻的财产仍有种种特权,这样,用财产契约保全妻的财产、排除夫的专制,约定财产制的这种修正法定财产制不合理之处的功能直到近现代仍在发挥作用。[⑥]

二是缓和地方冲突的功能。法国中世纪北部习惯法地区的夫妻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13世纪左右,夫妻结婚时当然适用共同财产制,不得用契约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后来,由于交通逐渐便利,不同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盛行起来。由于婚姻当事人的原有习惯差别较大,为缓和不同地方习惯之间的冲突,当地开始允许婚姻当事人于婚前约定其财产关系。16世纪后,在契约自由意识的支配下,这种为缓和地方冲突的夫妻财产契约更是被频繁地运用起来,成为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手段。[⑦]

三是缓冲功能。16世纪以后,随着契约自由原则的发展,夫妻财产契约盛行。它虽然为缓和不同地方习惯之间的冲突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带来了夫妻财产法的混乱。各国在统一本国法律制度的时候纷纷制定统一的法定财产制,与此同时也创设了约定财产制。比如德国在19世纪制定民法典之前,已存在大约五种主要的夫妻财产制,其中以使用管理共同制的人为最多。于是,德国在确立法定财产制时,就将管理共同制采定为法定财产制。同时,由于所得共同制、动产共同制及一般共同制也有相当数量的人在使用,若立即全部改用唯一法定的管理共同制,就会使原来不是使用该制度居民感到不适应。为此,德国将这三种比较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列为约定财产制,供婚姻当事人自由选择。[⑧]

四是备用功能。随着一些国家国内各地方的统一,夫妻财产制契约在解决地方法冲突上的功能因此而逐渐减弱以至丧失。有学者认为,随着夫妻法定财产制内容的合理化、夫妻人格的对等化、各地方法的统一化及配偶继承权的强化,夫妻财产契约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上述几种功能也将逐渐减弱,并将逐渐失去其存在的理由。从理论上讲,在完全合理、平等的法定财产制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没有其存在的理由的。[⑨]但事实上,这种“完全合理、平等的法定财产制”是不存在的。

无论确定什幺样的法定财产制,无论这种法定财产制多幺合理、完善,都无法满足观念与价值标准多样的婚姻主体处理其财产的需求。社会观念是多元的,持不同观念的婚姻当事人的价值标准不可能完全一致,这就需要约定财产制作为备用的财产制以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来比较适合社会需要的成文法也要不断地被修改。这样,当法定财产制不能及时被修正以适应社会新的需要时,人们又会重新运用夫妻财产契约或约定财产制的修正功能以满足其需要。

当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尽管内容不尽相同,但大致可归类为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这两种基本形态。比如日本、英国、德国、瑞典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法国、意大利、前苏联、中国则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众所周知,这两类财产制正好是长短互现的,采用其中一类中的一种为法定财产制,是取了其中的某些能适应本国大多数婚姻当事人需要的突出特点,而这种财产制不适应另一部分婚姻当事人的缺点也随之而来。作为法定财产制又不能确定几种类型供当事人选择。为了弥补单一的法定财产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更为了满足婚姻主体的多样化的价值观念的需要,就有必要在确立一种法定财产制的同时,发挥约定财产制的备用功能,允许婚姻主体选择约定财产制或财产契约优先适用于调整他们的财产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有较大缺陷,主要是规定得过于简略,仅用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笔带过,对约定的要件、时间、范围、效力都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应该说这仅具约定财产制的雏形,远未形成完整的约定财产制。

当代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各国,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

我国《婚姻家庭法》专家建议稿采取了第一种立法模式,列举了一般共同制、管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形式供人们选择。而学者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为充分体现夫妻“意思自治原则”,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范围的选择宜从宽掌握,不必加以限制。[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作出示范的规定,将可以选择的财产制一一列出。[11]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幺,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幺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在笔者看来,中国人之所以欢迎约定财产制,主要是欲利用其备用功能和修正功能来弥补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之不足。约定财产制的修正、缓和、缓冲与备用功能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突出的一点就是尊重意思自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多元需求。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详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备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况且,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全满足。

看来,为遵从约定财产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充分了挥约定财产制的功能,尽可能满足婚姻当事人的需求,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约定财产制应当采取第二种立法模式。与上述精神相一致,对约定的时间也不必作更多的限制。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凡在婚前订立的契约,应于双方结婚之日生效。婚后订立的契约,自订约之日生效。

为避免采独创式约定财产制可能带来的“无序失控” [12]局面,并体现在维护个人自由的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利益、交易秩序的精神,13]作者认为可以从程序上严格化。夫妻财产契约应为要式行为,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或公证机关公证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变更和撤销原约定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经登记或公证。变更和撤销约定不得改变夫妻双方对第三人原来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因欺诈和逃避债务等原因而变更和撤销约定的行为无效。

三、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次修改婚姻法,有些学者提出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取代“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引发了一场持续至今的“感情说”与“关系说”的学术之争。

持“感情说”的学者认为,如果在“感情破裂”之外再加入其它条件,实际上是把感情因素挤到了极为次要的地位,而将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由“感情破裂”升极为“婚姻关系破裂”则正是这种表现之一。[14]

“关系说”则是在对现行婚姻法的批判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立法而提出的。学者们指出,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理由,至少有四个方面失之妥当:第一,夫妻感情属于人的心理、情感等精神活动范畴,不属于法律能够直接调整的范畴,只有作为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实体性婚姻关系才是法律应该调整的对象;第二,夫妻感情具有浓厚的个性化主观色彩和深层次的隐秘性,即使是当事人自己也往往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或不可捉摸,这就增加了离婚审判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第三,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它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因此也不能囊括所有导致夫妻离异的因素;第四,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必须以夫妻婚后有感情为前提,以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为结果。但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未建立起感情而婚姻得以缔结和存续的并不少见,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确认且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某些离婚,完全是属于婚姻的基本功能和目的难以实现,是婚姻破裂而非所谓感情破裂。所以,只有婚姻关系破裂与离婚之间才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因果关系上的必然性。[15]  判决离婚的理由是采用概括式表述,还是采用列举式表述?作者以为例示式表述为最佳选择,即既有列举,又有概括,将具体列举作为概括规定的例示说明和典型表现,既使法官有具体的裁量依据,又避免了事无巨细的、难以穷尽的繁琐列举。可作如下表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得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因感情不和夫妻分居已满二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分居已满一年,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破裂的;(二)一方患难以治愈的精神病、传染病或者难以治愈的性无能,致使婚姻关系难以保持的;(三)一方被依法宣告为失踪人的;(四)一方有重婚、通奸等情事,另一方不予宥恕的;(五)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的;(六)一方有、酗酒、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共同生活的;(七)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八)一方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犯罪行为的;(九)因其它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

其中第(一)项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婚姻破裂;第(二)、(三)项是因婚姻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婚姻破裂;第(四)——第(八)项是因一方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第(九)项是一条概括性规定,囊括了所有不能一一列举的离婚原因。对第(一)项分居的时间要求,虽然人们对分居期间的长短仍无定论,但一般皆认为应该长到使双方配偶不会有仓促离婚的情形发生,但也应短到足以防止转而适用其它法定离婚原因的情形发生。

判决离婚的理由将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些部门认为:“如果轻易作出修改或者具体列出可以离婚的情形,是否会误导为放宽离婚条件。”[16]在作者看来,修改离婚理由并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就指出了十余种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该司法解释由全国法院执行了十余年,未发现有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之嫌。此次修律,无非是将该司法解释的一部分提升为法律并作一些技术上的处理。限于篇幅,作者在该问题上不作更为详细的分析。[17]

使作者更感兴趣的是,某些人对该问题的敏感度之所以如此之高,源自于他们对离婚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担忧。很多人直观的认为,离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如财产纠纷、子女问题甚至由感情纠葛引起的暴力事件等,于是就得出结论:离婚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但是这只是一种直观的臆断,没有任何统计资料作为依托。

以人们最常说的子女问题为例,应该承认,父母的离婚会给一些孩子带来诸如生活困难、心理问题、成绩下降等影响,但孩子身上的创伤和父母离婚不一定有直接联系。“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而不幸福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很显然,这些离婚的家庭早离婚以前就已经是不快乐的家庭了,那幺以这些不快乐的家庭离婚后的状况和那些快乐的家庭进行比较有什幺意义呢?这又怎幺能说明离婚会带来种种不利呢?如果一定要比较,也只能比较离婚前后的状况。有学者提出,离婚给孩子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常常与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斗殴以及父母自身的素质有关。国外学者的一些研究证实,“没有快乐的完整家庭比已经破裂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更大的摧残作用。”(Lee G.Bnrehinal,1960)。[18]那些在父母冲突时感到家庭生活以阴郁为特行征的子女往往因为父母间糟糕关系的结束而如释重负。美国学者L.罗森(Roser. L.1970)和R.威尔金森(Wilkinson.R.1974)的研究证实,家庭破裂与青少年的过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19]台湾最新的一项调查也表明,99%的受访者对媒体将少年犯罪指向“单亲家庭”表示不公,他们认为,孩子变坏与家庭形态无关,而在于家长、学校及社会的教育是否成功。[20]

一个人的婚姻状况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并不是那幺直接和明显,相比之下,就业状况、教育程度等对于社会稳定是更重要的更直接的影响因素。在一些国家中,结婚者在全体居民中所占比例大大低于中国,但他们社会的稳定程度并没有因此低于中国。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离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也就是说,离婚影响社会稳定这一判断乃是一个虚假的因果关系。进一步说,已死亡的婚姻关系的解体不仅不是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而且正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因素,是降低人际关系冲突紧张的一项措施——把关系十分紧张的两个人拘禁在旧有的关系中,会加剧这种紧张;如果解除这两个人的关系,倒有可能消除紧张程度,也就降低了发生危险冲突的可能性。

引注:

[①] 比如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就明确规定,法官可以重新分配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几乎所有的财产(继承和受赠的财产除外)。

[②] 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各国普遍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共同财产制正在引进分别财产制的因素。参见马忆南:《略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③] 参见田岚:《对夫妻一方不动产所有权性质转化的质疑》,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8年增刊。

[④] 《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费、转业费依笔者的设计,应作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对待。

[⑤] 大陆法系各国立法普遍主张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考虑夫妻双方的不正当行为。1970年制定的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及改革后的许多州的离婚法也明确规定,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不必考虑在婚姻期间发生的诸如通奸一类的不正当行为。

[⑥] 林秀雄:《家族法论集》(二),台湾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初版第二次印刷,第196-197页。

[⑦] 同(1),第199页。

[⑧] 同(1),第199-200页。

[⑨] 同(1),第201页。

[⑩] 袁敏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1997年年会论文。

[11] 吴洪、赵冀韬:《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重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论文。

[12] 《婚姻家庭法》专家建议稿比较突出地反映了这种担心,详见《民主与法制》2000年第1期。

[13] 滕蔓在其博士论文《夫妻财产制类型及其立法选择》(1999年)中,对夫妻财产制类型作了深刻的法哲学和法经济学考察。她认为独创式的夫妻财产制契约是一种纯粹的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在满足个人自由而赋予个人权利的同时,忽视了社会利益。详见滕文第85页。

[14] 肖雪慧:〈反对在“感情破裂”之外附加离婚条件〉,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175页。

[15] 参见曹诗权:〈裁判离婚标准的评价与选择〉,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146页。

[16] 摘自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讲话。news.sohu.com/20000709/100094.html.

[17] 作者曾对该问题作过较详细的说明,参见《北京晚报》1998年12月3日,第17版。

[18] 详见徐安琪:《婚姻法修改的误区——离婚限制》,载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法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188页。

生活中常见的理财方式范文8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发展也十分迅速,财务管理的方式亟待改革。本文将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结合到财务流程再造中,重点研究了财务会计流程的再造以及资金管理流程的再造。针对财务共享服务下的财务流程再造,本文分析了如何利用这种管理模式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财务流程再造 财务共享服务 价值链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和不断延长的产业链,财务流程越来越复杂,财务风险加剧,因此,如何做到既能减少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又能使财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得到保证,备受企业的关注。

为了适应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一种新兴的财务管理方式,即财务共享服务,受到了许多企业的欢迎。利用先进的业务流程重组思想,改造企业现有的业务、财务会计流程,实现深层次、全方位的财务、业务流程一体化,这将对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发展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竞争力有重大意义。

二、财务共享服务对财务流程再造的影响分析

(一)对财务会计流程再造的影响

1.财务会计流程的发展状况。从会计核算发展的趋势来看,会计核算可基本分为三大阶段:会计手工作业、会计电算化、会计核算信息化。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企业纷纷开始实行全面信息化管理。会计核算软件的使用可以解决会计手工作业中无法及时传送所需信息的弊端,并加强了部门之间的联系。但是,建设以会计核算软件为首的财务共享平台并非一件易事,这是因为会计核算软件是一种运行程序,它是处理会计业务的一种方法,但并不能解决采用这种新模式所需要变革的管理思想与方法,所以需要对企业进行改造,将企业的管理方法与会计软件得以很好的衔接。

2.利用财务共享对财务会计的流程再造。在价值链中,有基础活动、辅助活动之分。基础活动主要有采购管理、存货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管理和销售管理。这些基本活动产生的会计信息都要输送到会计核算系统中。财务会计流程再造的基本思路是以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为依托,将流程进行整合,从而使得会计核算体系融为一体,改善会计部门之间信息传送不畅的现象。在财务共享平台中,设立一个总账核算,再将各个价值链的业务流程与总账核算相联系,这样便可以有效地将各个价值链环节以及各个部门有机地结合,缓解部门之间信息不畅的现象。

(二)对资金管理流程再造的影响

1.资金管理的现状。目前的资金管理有以下弊端:首先,信息传送滞后,造成信息的单向流动。由于传统的资金管理流程繁琐,需要经过比较长的资金管理流程才能形成所需的会计信息,所以得出的会计信息有可能反映不出当时业务发生的情况。外部信息流入会计核算系统中,而会计核算系统却有可能无法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信息的单向流动。其次,当前财务管理的目标与基于价值链的管理思想有差异。目前财务管理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利润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上,这与价值链管理的思想有所不同,没有引起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足够重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2.资金管理流程的分析与再造。一般来说,资金管理可以分为筹资管理活动、流动资金管理活动、投资管理活动、利润分配管理活动。筹资活动出现的频率不高,但是它们对企业有较大的影响,而且其带来的结果也难以预计,所以,筹资活动应该是非结构化的流程。流动资金管理活动是日常经常发生的,所以,企业有必要设计一套流程,让流动资金管理活动按程序进行,因而流动资金管理活动属于结构化流程。投资管理活动在企业中发生的频率较低,企业对投资活动都会深思熟虑,不会经常发生,所以投资活动属于非结构化流程。利润分配在企业中发生的次数比较少,一般来说,一个营业周期只发生一到两次,所以它有一套固定的程序,但其发生频率不高,因此它属于半结构化流程。基于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财务流程再造中,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发生的频率较少,而且不易设置固定的程序,一般不作为财务流程再造的侧重点,我们主要以结构化流程作为侧重点予以研究。

在传统的财务流程中,传送信息落后,必须经过流程,才能进入会计核算,这样有可能使经过会计核算后的会计信息无法反映当时的情况,从而使得管理者做出的决策缺乏有效性和及时性。传统的部分财务流程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相应的数据必须要经过流程操作才能进入会计核算环节,而不能使流程操作与会计核算同时进行,这样,即便到达会计核算环节中发现了失误,流程操作已经结束,会计核算只能发挥事后监督的效果。

在财务共享平台的作用下,利用信息技术传送所需数据,对财务流程进行再造,便可以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再造后的部分模型见图2。

经过流程再造,在流程操作环节录入相应数据的同时,通过财务共享平台也可以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处理相关的数据信息,会计核算系统与流程操作同时进行,便可以对流程操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及时控制与管理,改善了信息传送滞后的现象。

在设计好新的流程后,我们还要以价值链作为导向,把资金管理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相结合。经过整合后,再造后的模型部分见图3。

(三)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对会计人员的影响

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财务流程再造影响了财务会计流程与资金管理的流程,这必然会对会计人员的角色以及职能提出新的需求。

1.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对会计人员角色的影响。在引进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后,很多相应的财务流程得到简化,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角色很多会被计算机取代。

2.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对会计人员职能的影响。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会计人员的职能不再局限于简单的记录与核算的工作,这样一来,会计人员将会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公司财务的预测与监督方面的事宜。

三、财务流程再造的优化策略分析

(一)财务流程再造安全性的改进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的财务流程再造运用了现代信息技术,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一些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为了避免给财务人员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也为了保证产生的信息质量,需要对财务共享服务提供一些安全性的防护。

1.利用防火墙作为电子屏障。防火墙是一种访问控制系统,它设立在企业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接口的地方,可以保证财务共享服务平台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也可以阻止非法访问。

2.通过加密的方式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加密技术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非法分子窃听。现在主要采用两种加密方式,分别是对称加密与非对称加密。对称加密是关联双方同时共用一把专门的密钥。非对称加密则是关联双方有一把公共密钥和一把私钥。采用非对称加密更具有安全性,也为许多企业所采用。

(二)财务流程再造下管理制度的优化

财务流程再造下的新流程是建立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在新的模式下,应该优化原有的管理制度,以促进财务流程再造。

1.给员工分工时必须明确每个人的权限。在财务流程再造下,明确每个员工的职责权限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系统的管理人员与系统的操作人员不能是同一个人;第二,系统的管理人员与信息的使用者不能是同一个人;第三,系统的操作人员只能使用文件上的数据,而不能擅自修改文件上的数据。

2.凭证在传递顺序与业务处理的程序。在再造后的财务流程中,相应的操作人员在终端上记账。这时,会计人员负责凭证和账簿的保管,操作人员负责电脑软盘、硬盘等的保管,这样有利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三)财务流程再造中核心流程的优化

在财务共享服务的环节中,主要有三大核心流程,分别是:信息流、实物流和资金流。将这三大流程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其相互作用,是财务流程再造优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优化这三大流程的过程中,需要加强财务审核的控制以及信息整合与归档的控制,尽量保证三大业务流程的同步。在优化信息流方面,应将原来繁琐的串行信息流优化为并行信息流,这样一来便缩短了信息的传递途径,提高了信息传递的效率,见图4、下页图5。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的财务流程再造进行研究和分析,认为财务共享服务模式适应了当代信息高速发展的要求,财务流程再造也是目前发展的一个趋势。运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型进行财务流程的再造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它是财务管理的一种创新。但是,财务流程再造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管理人员不断优化并改善财务流程工作。X

参考文献:

1.张爱民,蔡剑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实施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和架构策略[J].商业会计,2014,(03):18-20.

2.何瑛.基于云计算的企业集团财务流程再造的路径与方向[J].管理世界,2013,(04):182-183.

3.何瑛,周访.我国企业集团实施财务共享服务的关键因素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13,(10):59-66+97.

生活中常见的理财方式范文9

【关键词】财务管理 一题多解 项目投资决策

一、引言

财务管理是高职高专会计电算化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的重要核心课程之一,其主要内容是研究企业的投融资问题,核心在于财务决策。由于决策者的知识水平、所处角度、所在立场不同,往往会针对同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决策,则产生了一题多解。所谓一题多解是指对于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答,目的是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对于巩固所学财务知识,拓展学生思路,促使学生养成多角度思考问题起到重要的作用。一题多解问题在财务管理中非常常见,但是在当前财务管理教学中,教师却忽略了一题多解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对于很多财务管理问题只给学生讲授一种方法,并且也只要求学生掌握其中的一种方法,从而导致学生思路狭窄,被动地接受知识。因此,在财务管理教学中应当注意一题多解,培养学生从不同角度看同一问题的意识。

二、一题多解在财务管理教学中的应用举例

1.一题多解在货币时间价值计算中的应用

案例1:某企业年初一次性投资500000元生产一种产品,预计每年年末可以获得净收益100000元,投资年限为10年,年利率为5%。要求:该项投资可行吗?

案例解析:这是财务管理中资金时间价值的常见决策问题,该项投资是否可行,只要投资的收益大于投资的成本即可行,由于投资的收益是未来取得,投资成本是现在发生,需要将其化到同一时点,于是可以比较收益和成本的终值,也可以比较投资收益和成本的现值。

解法一:化为终值进行比较

投资收益的终值=100000×(F /A,5%,10)=100000×12.578=1257800(元)

投资额的终值=500000×(F/P,5%,10)=500000×1.6289=814450(元)

由于投资收益的终值125.78万元大于投资额的现值81.445万元,因此该种产品值得投资。

解法二:化为现值进行比较

投资额的现值=500000(元)

投资收益的现值=100000×(P/A,5%,10)=100000×7.7217=772170(元)

由于投资收益的现值大于投资额的现值,因此该项产品值得投资。

解法三:利用净现值进行决策

由于NPV=100000×(P/A,5%,10)-500000=100000×7.7217-500000=772170-500000=272170(元)

由于净现值大于0,该项投资可行。

解法四:利用内含报酬率决策

因为,NPV=100000×(P/A,i,10)-500000

当i=5%时,NPV=100000×7.7217-500000=772170-500000=272170(元)

当i=6%时,NPV=100000×7.3601-500000=736010-500000=236010(元)

当i=10%时,NPV=100000×6.1446-500000=614460-500000=114460(元)

当i=12%时,NPV=100000×5.6502-500000=565020-500000=65020(元)

当i=14%时,NPV=100000×5.2161-500000=21610(元)

当i=16%时,NPV=100000×4.8332-500000=-16880(元)

由于方案本身的报酬率15.12%大于要求的报酬率5%,因此方案可行。

从这一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前面两种解法是货币时间价值中常见的解法,多数学生都能想到,其坚持的原则就是将不同时点的数据化为同一时点,但是货币时间价值的应用往往是和项目投资决策联系在一起,我们还可以利用项目投资决策的方法进行决策,于是产生了解法三和解法四,利用项目投资评价指标的净现值和内含报酬率进行决策。

2.一题多解在经营现金流量计算中的应用

案例:一个投资方案的年营业收入为300万元,年营业成本为210万元,其中折旧85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则计算该方案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

案例解析:

解法一: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300-(210-85)-90×0.25=152.5(万元)

解法二: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90×0.75+85=152.5(万元)

解法三: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税后营业收入-税后付现成本+折旧×所得税率

=300×0.75-(210-85)×0.75+85×0.25=152.5(万元)

以上运用了三种方法计算了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第一种方法是直接运用了现金流量的定义计算,第二种方法是以净利润为出发点,将其调整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第三种方法是对第二种方法进行变形的基础之上衍生出来,通过三种方法的讲解,可以告诉学生针对不同的条件合理选择不同的方法。

3.一题多解在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应用

案例: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正常投资期为5年,每年年初投资100万元,共需投资500万元,从第6年初竣工投产,可使用15年,每年现金净流入150万元。如果把投资期缩短为2年,每年年初投资300万元,2年共投资600万元,竣工投产后的项目寿命期和现金净流入量均不变。该企业的资金成本为10%,假设项目终结时无残值,不用垫支流动资金。要求:试分析判断,该项目应否缩短投资期。

解法一:可以利用净现值法进行比较

正常投资期的净现值NPV=-100-100×0.9091-100×0.8264-100×0.7513-100×0.683+150×(P/A,10%,19)-150×(P/A,10%,4)=362.27(万元)

缩短投资期的净现值NPV=-300-300×0.9091+150×(P/A,10%,16)-150×(P/A,10%,1)=464.46(万元)

由于缩短投资期的净现值高于正常投资期的净现值,因此应当缩短投资期。

解法二:应用差量净现值进行比较

差量净现值=200+200×(P/F,10%,1)-250×(P/F,10%,2)-250×(P/F,10%,3)-250×(P/F,10%,4)+150×(P/F,10%,17)+150×(P/F,10%,18)+150×(P/F,10%,19)=-102.175(万元)

由于在正常投资的情况下会减少现金流量,因此应采纳缩短投资期的方案。

解法三:可以利用年均净现值

正常投资期下,ANPV=362.27/(P/A,10%,19)=362.27/8.3649=43.30(万元)

缩短投资期下,ANPV=464.46/(P/A,10%,16)=464.46/7.8237=59.37(万元)

由于缩短投资期后,年平均净现值大于正常投资期下的年平均净现值,因此建议缩短投资期。

在本例中给出了项目投资的三种方法,解法一是利用净现值法,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法,解法二是差额净现值(或者差额内含报酬率法),解法三是利用年均净现值法,适用范围最广,它不受项目寿命期的影响。

三、一题多解在财务管理教学中的作用

1.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由于财务管理课程公式繁多,课程较为灵活,通过一题多解,可以帮助学生开拓解题思路,培养从不同角度看问题的能力。

2.为学生提供适合自己的方法。由于同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解法,在教学中教师需要告知学生,学生可以从中寻找适合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

3.巩固所学知识。在教学中采用一题多解,将前后知识进行联系,有助于学生温故知新,同时可以使学生看到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更好地巩固所学知识。

四、一题多解运用于财务管理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1.选题的代表性。在选择一题多解问题时,要注意对决策问题的选取,通常说来,教材中给出了不同的决策方法,同一指标给出了不同的计算公式时,适宜采取一题多解。

2.注重学生主体、教师主导作用。在讲解一题多解问题时,注重启发学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而不是教师将所有的方法罗列给学生,让学生被动地接受。

3.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选择一题多解问题时,究竟讲多少种方法,要考虑教学对象的接受程度,若教学对象基础较好,可以适当多讲一些方法,拓宽思路;若教学对象较差,可以选择最具代表性的方法,力求使同学们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性的掌握适合自己的方法。

参考文献:

[1]荆新,王化成,刘俊彦.财务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