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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集锦9篇

时间:2023-08-25 16:54:52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1

1 安全管理的意义与作用

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劳动者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危害,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开展三方面的工作,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而这三者中,安全管理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意义是重大的。

(1)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任何事故的发生不外乎四个方面的原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的缺陷。

而人、物和环境方面出现问题的原因常常是安全管理出现失误或存在缺陷。因此,可以说安全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源,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次的本质原因。生产中伤亡事故统计分析也表明,80%以上的伤亡事故与安全管理缺陷密切相关。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必须从加强安全管理做起,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搞好安全管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根本方针,是多年来实现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方针,一方面需要各级领导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和自觉性,千方百计实施各方面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对策;另一方面需要广大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断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所有这些都有赖于良好的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合理设立目标,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科学地规划、计划和决策,加强监督监察、考核激励和安全宣传教育,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才能够调动起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才能使安全生产方针得以真正贯彻执行。

(3)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安全技术指各专业有关安全的专门技术。如防电、防水、防火、防爆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指对尘毒、噪声、辐射等各方面物理及化学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治理。毫无疑问,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对于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巨大作用。然而这些纵向单独分科的硬技术,基本上是以物为主的,是不可能自动实现的,需要人们计划、组织、督促、检查,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活动,才能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再者,单独某一方面的安全技术,其安全保障作用是有限的。随着煤炭生产向集约化、集中化发展,煤矿机械装备向高效、安全、大功率、高强度、高速度和机电一体化方向发展,要求综合应用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才能求得整体的安全。硬技术的发挥,有赖于软科学的保证。“三分技术,七分管理”,这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安全领域当然也不能例外。

(4)搞好安全管理,有助于改进企业管理,全面推进企业各方面工作的进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密切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必须从人、物、环境以及它们的合理匹配这几方面采取对策。包括人员素质的提高,作业环境的整治和改善,设备与设施的检查、维修、改造和更新,劳动组织的科学化以及作业方法的改善等。为了实现这些方面的对策,势必加强对生产、技术、设备、人事等的管理,进而对企业各方面工作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从而推动企业管理的改善和工作的全面进步。企业管理的改善和工作的全面进步反过来又为改进安全管理创造了条件,促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实践表明,一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得好,安全工作也必然受到重视,安全管理也比较好;反之,安全管理混乱,事故不断,职工无法安心工作,领导人也经常要分散精力去处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建立正常、稳定的工作秩序,企业管理就较差。

安全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改善,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必然会大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带来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反之,如果事故频繁,不但会影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挫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还要造成设备财产的损坏,无谓地消耗许多人力、财力、物力,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事故严重时,厂矿设备毁于一旦,生产都不能进行,还谈什么经济效益!

2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基础薄弱,体制不顺,行业管理力度不够,还存有腐败现象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按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办事,才能有效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

管理的基本要素是人、财、物、信息、时间、机构、制度等,管理的基本原理就是研究如何正确而有效地处理这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以实现管理的目标。安全管理作为管理的一个分支,要遵循管理的普遍规律,服从管理的基本原理。

3.1 系统原理

所谓系统,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和确定目标的有机整体。任何管理对象都是一个特定的系统,可包含若干子系统,同时又可看成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现代管理的每一个基本要素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为了达到管理优化的目的,必须从整体出发,对企业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企业大系统的总目标,协调各子系统的目标,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进行控制和管理。

在应用安全管理系统原理时,要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要素看做一个系统,并作为整个企业管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注重安全系统的整体性、目的性和层次性,要系统、全面地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安全措施,以实现系统安全为最终目的。

3.2 人本原理

管理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这就是人本原理。管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是靠人来展开的。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在一定的管理层次上既管理他人,又被人管理,上下衔接形成一条以人为主体的管理链。因此,一切管理活动均要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根本,使全体人员能够明确整体目标、各自的职责、工作的意义和相互的关系,从而在和谐的气氛中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完成各自的任务。

安全管理工作中遵循人本原理更为重要,因为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证人的安全。要以人为中心,在为人创造优良、安全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同时,充分调动人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防止见物不见人、见利不见人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另外,有效的安全管理也必须是人人管理、自我管理。

3.3 能级原理

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各种管理的功能是不同的,根据管理功能的不同把管理系统分成级别,把相应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者分配到各级别中去,各居其位、各司其职,这就是能级原理。

管理能级的层次可分为:经营层,确定系统的大政方针;管理层,运用各种管理技术来实现经营方针;执行层,贯彻执行管理指令,直接调配人、财、物等管理要素;操作层,从事操作和完成各项具体任务。这四个层次不仅使命不同,而且标志着四大能级的差异,不可混淆。不同的管理层次应有不同的责、权、利,各级管理者应该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获其荣、惩其误。各级能级必须动态地对应,做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

3.4 整分合原理

企业是一个高效率的有序系统,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组合,这就是整分合原理。

在这个原理中,整体是前提,不了解整体及其运动规律,分工必然是盲目的;分工是关键,没有分工,整体只是一团没有秩序的混沌物,系统不可能有高效率;只有分工而没有协作,又必导致各行其是,工作上相互脱节,不能保证各个局部协调配合、综合平衡的发展。因此,在管理工作中只有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综合组织,才能保证最佳整体效应的圆满实现。

3.5 反馈原理

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有灵敏、正确、有力的反馈,这就是反馈原理。面对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系统的管理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灵敏、准确和有力的反馈。

反馈控制对安全管理有特别的意义。一个运转中的系统,当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干扰时可能偏离安全目标,甚至导致事故或损失。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必须及时捕捉、反馈不安全信息,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以实现安全生产。实际上,安全检查、隐患监控、考核评价等都是反馈原理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反馈系统,使反馈控制更加灵敏、准确和有力。

3.6 封闭原理

任何系统的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这就是封闭原理。封闭就是把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加以分割,使各部分、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行其责,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同时他们又互相衔接,互相制约,并且首尾相连,形成一条封闭的管理链。

坚持封闭原理,对于管理机构,不仅要有指挥中心与执行机构,还应有监督机构和反馈机构。这些机构应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形成一个闭环回路。对于管理法规,不仅要建立尽可能全面的执行法则,还应该建立监督法则和反馈法则,这样才能发挥法规的管理威力。对于安全管理来说,执行、监督、反馈、奖惩必须配套实施,缺一不可。对于企业人员来说,必须有职、有责、有权、有奖、有惩,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每个人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3.7 弹性原理

管理是在系统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条件千变万化的形势下进行的,管理工作中的方法、手段、措施等必须保持充分的伸缩性,以保证管理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从而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这就是弹性原理。

弹性原理对于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管理面临的是错综复杂的环境和条件,尤其是事故致因是很难完全预测和掌握的,因此安全管理必须尽可能保持良好的弹性。一方面要不断推进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尽可能做到对危险源的预先识别、消除或控制;另一方面要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事故防止对策,从人、物、环境等方面层层设防。安全管理还应注意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尽可能取得理解和支持,这样遇到意外情况时容易得到各方面的配合和帮助。

3.8 动力原理

管理必须有强大的推动力,只有正确地运用动力,才能使管理工作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这就是动力原理。管理动力有如下三种基本类型。

(1)物质动力。这是根本动力,不仅仅是物质刺激,更重要的是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现代管理的最终目标。

(2)精神动力。精神动力既包括信仰和精神激励,也包括日常的思想工作。精神动力不仅可以补偿物质动力的缺陷,而且本身就有巨大的威力。在特定情况下,它可以成为决定性动力。

(3)信息动力。知识、资料、消息、新闻等都可以成为信息动力,甚至爱好、志趣、好奇心等也是一种信息动力。

管理的三种动力要综合、灵活地运用,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要掌握好各种动力的比重、刺激量和刺激频度,并应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动力与集体动力的关系。

4 安全管理的原则

根据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要搞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

安全第一是指在看待和处理安全同生产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上,要突出安全,要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同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主要的、第一位的,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针对企业安全生产所涉及的一切方面、一切工作环节和不安全因素,依靠管理、装备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2 安全生产人人管理、自我管理的原则

企业生产依靠全体职工,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依靠全体职工的自我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使其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自觉执行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自我发现、防范、控制不安全因素。

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使安全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安全管理,防止和控制各类事故,实现安全。

4.3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我国安全生产最基本的准则之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法人和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其他管理人员都必须在承担生产责任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同时管理安全,以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4 “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指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党和政府多年来一直倡导的安全生产原则。

坚持“三同时”原则,可以促使企业按照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投资安全设施,避免因投资不足而随意砍掉安全设施,保证安全设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为安全生产创造物质基础。

执行“三同时”原则必须做到下列几方面:有关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同时对生产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能立项;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2

安全生产管理是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保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安全生产管理有宏观和微观安全生产管理的两种理解。宏观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是大安全概念,即能体现安全管理的一切管理措施和活动都属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范畴。

微观安全生产管理是小安全的概念,主要指从事经济和生产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具体安全管理活动。

安全生产管理作为经济生活的一部分,是管理范畴的一个分支,也遵循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理。管理的基本原理有: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反馈原理、封闭原理、弹性原理、人本原理、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等。系统原理和人本原理是属一级原理,其他原理均分别属于它们的二级原理。

1、系统原理

所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的部分组合而成,具有特定功能,并处于一定环境中的有机整体,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阶层性、综合性、环境适应性。

2、整分合原理

整分合原理是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综合。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组织综合是整分合原理的主要含义。

3、反馈原理

反馈原理是控制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概念。反馈是把控制系统输出信号反送回来,对输入与输出信号进行比较,比较差值作为系统输入信号,再作用系统,对系统起到控制的作用。在现化管理中,灵敏、正确、有力的反馈对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管理工作是计划、实施、检查、处理,也就是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的过程。

4、封闭原理

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5、弹性原理

弹性原理是在系统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千变万化和形势下进行的,管理必须要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才能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管理工作更需要不断改革,以利于驾驭新形势,解决新问题,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6、人本原理

人本原理是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7、能级原理

能级原理是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级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人所常说的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责权利的统一等也都利用了能级原理。

8、动力原理

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

9、激励原理

激励原理就是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以上9种管理方面的原理,在现化经济活动中经常要使用。无论管理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利用这些管理原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优秀的管理者都遵循了这些基本原理,在实际工作中都不断运用这些原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样要在这些原理基础上来实现,如目标管理,事故管理、隐患管理,安全宣传教育管理等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被打破,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同样也面临着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管理的新模式,这就需要安全管理人员利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完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第二节安全生产定义和范畴

自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的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以来,“安全生产”一词一直长期被人们使用。那么,什么是安全生产呢?

在《辞海》中将安全生产定义为:安全生产是指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定义为:安全生产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在《安全科学技术词典》中定义为:安全生产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但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即突出了安全生产的本质是要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的范畴,有人认为安全生产的范畴应该界定在企业,也有人认为除刑事案件(或公共安全)以外的安全问题均应划归安全生产范畴。从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来看,安全生产的范畴应包括:

工业企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及财产设备安全,即煤炭、石油、化工、冶金、石化、地质、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建设等产业部门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行业,如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及民航运输的安全生产;商业服务行业,如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及旅游场所等职工及顾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设备的安全;其它部门,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节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又称劳动保护安全方针。是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指明了方向。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

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这个安全生产方针,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强调在生产中要做好预防工作,尽可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个方针,其含义是:

1、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现代化生产,更不允许有所忽视,必须强化安全生产,在生产活动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的含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性质所决定的。

2、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

在生产建设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关系。也就是说,企业领导者必须善于安排安全和生产。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招致工伤事故,既妨碍生产,又影响安全。这是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教训。

怎样理解安全和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呢?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与生产的矛盾。要对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时,就要增加支出,或影响生产进度。所谓统一性,对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后,改善了劳动条件,职工就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劳动热情,劳动生产率就会提高。没有生产活动,安全工作就不会存在;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这就是安全与生产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道理,也就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

3、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以预防为主是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十分复杂,稍一疏忽就会酿成重大事故。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事故消业在萌芽状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要做到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生产安全。

第四节安全生产常用概念含义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的,是企业和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共同遵守的安全行为的规范和准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可以把广大组织起来,围绕安全目标进行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些是国家制定的,有的是企业制定的。1963年3月30日,由国务院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国经薄字第244号)规定了企业必须建立五项基本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这五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随着社会和生产的发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不断发展,在五项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又建立了许多新的制度,如安全卫生评价,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防护用品使用与管理,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机械设备安全检修,动火及防火及文明生产等制度。

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这是指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国家和企业的职责,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这是一,其次,企业的最优化目标是高产、低耗、优质、安全的统一,这是体现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指企业根据自己的整体目标,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安全生产所要达到的目标,并采取措施去努力实现目标的活动过程。安全生产目标以千人负伤率、某万吨产品死亡率、尘毒作业点合格率、噪声作业点合格率及设备完好率等预期达到的目标值来表示。

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员管理,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任务是制定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以激励全体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按照安全生产的目标和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意,由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纳入各企业的目标管理计划,企业法人代表应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负第一责任。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特点是:强调安全生产管理的结果,一切决策以实现目标为准绳,依据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目标体系有组织地开展全体员工都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并随生产经营活动而持久地进行下去,以此激发各级目标责任者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自觉采取措施。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目标体系的确立、目标的实施及目标成果的检查与考核,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采用科学的目标预测法,根据企业的需要和可能,采取系统分析方法,确定合适的目标值,并研究为此而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

(2)根据安全决策和目标的要求,制订实施办法,做到有具体的保证措施,包括组织技术措施,明确完成程序和时间,承担责任的具体负责人,并签订有关合同,措施力求定量化,以便实施和考核。

(3)规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考核标准不仅要规定目标值,而且要把目标值分解为若干个具体要求加以考核。

(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挂钩,层层负责,实行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工段、工段保车间、车间保全厂。

(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作为整个企业目标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租赁制和各种经营承包制的单位负责人,应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与所受到的奖惩挂钩,完成则增加奖励,未完成则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6)企业与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执行要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对于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四.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身对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劳动纪律、机电设备、安全卫生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各种事故隐患等。

企业安全检查分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是企业组织的定期全面安全检查。专业检查根据设备和季节特点进行专项的专业检查,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季节性检查如冬季防寒,夏季的防署降温以及雨季的防水检查。

五.三同时

“三同时”是指凡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有以下6类: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爆炸危险生产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火灾危险生产场所等级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大量生产或使用Ⅰ、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必须编制《劳动安全卫专篇》,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设计依据;

工程概述;

建筑及场所布置;

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专用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

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六.五同时

“五同时”的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同时”要求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五同时”使得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措施,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七、三不放过

“三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三不放过”第一个含义是要求调查处理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真正的事故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第二个含义是要求调查处理事故时,不仅要查明事故原因,有关人员也处理了,还要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了解事故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以更好重视安全生产。

第三个含义是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企业认真实施。只不这样,才达到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

八、三个同步

“三个同步”的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中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

九、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指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志。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标志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安全标志应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其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安全标志根据使用目的,可以分为9种:

防火标志(有发生火为危险的场所,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质及位置,防火、灭火设备位置);

禁止标志(所禁止的危险行动);

危险标志(有直接危险性的物体和场所并对危险状态作警告);

注意标志(由于不安全行为或不注意就有危险的场所);

救护标志;

小心标志;

放射性标志;

方向标志;

指导标志。

对安全标志要进行检查。该项检查是对所设安全标志同作业现场条件和状态是否相适应的一种检查。

第五节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的异同

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音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从这个简短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劳动保护的对象很明确,是保护从事劳动生产的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另一个涵义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来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门综合性科学。

职业安全卫生是指防止劳动者在职业岗位上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的概念大体相同,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主要来源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80年代后期才引入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概念是1970年美国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中就确立的。

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劳动法》中,第六章提出了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主要是指劳动过程中要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劳动法》的界定很明确,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给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规定了明确的含义。

安全生产在第节中已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以上4个概念是在我们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它们之间即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一定的差异。相同的是都有“安全”和“卫生”的内容,如职业安全卫生气劳动安全卫生的范畴基本相同。差异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的概念时有很大不同。如从劳动部门角度与从产业部门的角度,在使用名词术语上有差异,但所指的客观事物则是同类型。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区别在于,安全生产的提出源于产业部门,广泛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劳动保护这种提法50年代源于苏联,是从工会的角度出发,主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劳功人民的切身利益。安全生产偏重于安全,不但要使人安全,而且要使国家财产安全,劳动保护则偏重对人的保护。劳动保护很突出的一点是卫生的内容,同时也包括个体防护,未成年工保护,女工保护,工时休假等内容。安全生产在交通运输,公共设施等方面有所侧重。

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卫牛的区别在《劳动法》中界定比较清楚,劳动安全卫生不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下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讨论题:

1.安全生产的定义?

2.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3

1.班组的地位与作用

班组是煤炭企业只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枣矿集团“三个亮点”建设的前沿阵地。无论矿区各单位采用何种组织结构,多少管理层次,都离不开班组。

(1)班组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煤炭生产的大量工作依靠班组去组织、指挥、控制、协调,所以班组是煤炭企业组织结构的基础;同时,班组又是企业生产过程或工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煤炭企业的生产过程必须在空间上、时间上衔接、协调起来,必须保持连续性、比例性、节奏性,满足均衡生产的要求。一个班组虽然只是一个局部环节,但如果它与企业整体脱节,完不成既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就会破坏企业的均衡生产,会造成生产的中断,所以班组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2)班组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企业为了争取最佳的经济效果,就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协调人们的共同劳动,合理地组织生产,这就是管理。加强企业管理,就是对企业的生产、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指挥控制和调节,使生产力三要素得到最科学的结合,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从而做到“以最小的投入求最大的产出”。企业要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保持良好的竞争态势,就要通过班组来想办法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所以,班组是企业管理的基础,离开班组,企业管理就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充分发挥班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企业各项专业管理相当重要。

(3)班组是提高职工素质的基本场所。职工是否精通本职业务,能否掌握

现代科学技术,政治水平如何,决定着现代化建设的成败。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生产不断发展,设备更新,新技术的应用,对职工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广大职工的日常技术培训,主要靠班组结合生产任务在现场进行。如开展班组岗位练兵,老工人传帮带,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等。这些都是在班组这个“小天地”里进行的。

2.班组的性质

班组是企业根据劳动分工与协作的需要,按照不同工艺或不同产品(劳务)的原则划分的基本作业单位。班组由同工作或性质相近、配套协作的不同工种职工组成,是企业最基层的生产组织和管理组织。

班组组建的一般原则:一是生产工艺化原则。是指企业集中同类型的工艺设备合同种技能的工人对不同产品进行相同的工艺加工。二是对象专业化原则。是指按照生产某种产品或零部件的需要,集中多种生产设备和不同工种的技术工人,对相同的劳动对象进行不同工艺的加工。三是混合原则。是指生产工艺化原则和对象专业化原则相结合。总之,班组的设置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适应企业四部经营机制转换的需要,要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二、煤炭企业班组管理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煤炭企业的最基层群体,班组是第一线的生产组织,在整个企业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班组的安全直接影响整个企业的安全,只有抓好班组的生产安全,才会有整个企业的安全,抓好班组的安全管理已是目前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

1.自我保护意识教育不可忽略

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多表现为冒险、蛮干、思想麻痹、习惯性违章等,很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对于煤炭行业,应该靠不断强化安全教育来实现安全意识的转变,完善自我保护意识。班长和老师傅要发挥带头作用,他们经验丰富、安全意识强,在现场作业中,应指导和教育年轻的员工注意并避开方方面面的危险点,保证自身的安全。做任何工作之前,应先检查是否存在危险,三思而后行。从习惯性安全检查到反习惯性违章作业,持之以恒,久而久之,安全意识便能根深蒂固,得到永久的巩固并提高,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2.安全学习不可流于形式

目前的班组安全学习主要是学习安全简报或事故通报等,照本宣科,单调乏味,这种学习多数是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起到安全教育的作用。要改变现有的学习方式,彻底摆脱纸上谈兵、脱离生产实际的学习模式,首先要形成讲安全的风气,营造企业的安全文化氛围,同时把安全教育工作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相结合,促使职工自觉遵守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对于事故通报、安全简报、安全指示的学习,不能形而上学,不要为学习而学习,一定要联系职工的思想实际和本岗位的生产实际,进行举一反三的讨论分析,这样才能使安全学习真正起到提高员工素质的作用。

3.班组整体的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个班组整体队伍的技术水平的提高,对预防危险点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现状是,班长和老师傅有较好的技术和较强的责任心,能

够考虑整体作业的危险,而其余的班组成员则基本保持着:“你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的工作状态,对身边诸多的危险很难发现。因此,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加强职工的技术素质教育,要让职工不仅仅对设备有所认识,更主要的是对整个系统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可以通过新老成员“结对子”的形式,学习生产的经验和技术以及统筹考虑全局的思维,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技术练兵、技术考核、安全知识竞赛、生产知识竞赛、反事故演习等来开展职工的安全教育,充分调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水平,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4.进一步加强班组的安全自查自评工作

安全活动的主体始终离不开班组全体成员,做好班组的自查自评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日常生产中的危险,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方针的重要方法之一,班组各成员要加强对日常生产工作中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确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控制措施,达到预防、控制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要求职工对现有的安全工作进行诊断,做到心中有数,是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更是此项工作的前提,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完善班组的隐患控制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对设备系统的安全管理,煤炭企业的安全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

三、煤炭企业加强班组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通力协作

班组建设,是煤炭企业综合性基础性建设工作。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形成党政、工、团个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局面。

企业行政把班组建设投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抓基础、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的重要工作来抓。由厂长(矿长)全面负责,成立行政领导为组长的厂和车间两级班组建设领导机构。职能部门、业务科室,结合本单位班组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实行对口抓,把专业管理的要求和考核指标分解到班组,为班组管理升级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进行指导,把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车间对班组建设工作要直接抓,经常研究分析单位班组建设实际情况,及时帮助解决生产、生活、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选配好生产班组长,支持班组长的工作,使其有职、有权,充分发挥好班组长在班组建设中的作用。

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班组建设的重大问题听取汇报,进行研究。对班组职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职业道德、企业精神教育,加强班组的思想作风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四有”职工队伍。基层党组织负责对班组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支持行政对班组长的直接领导,支持班组长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注意在班组培养和发展党员,尤其是在班组长中发展党员,切实抓好班组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企业工会组织紧紧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对职工进行工人阶级优良传统教育和政治学习。加强工会小组建设,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工作,开展以班组升级达标为中心的各种竞赛和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设和“双增双节”、“三个亮点”建设等活动,指导、总结交流经验及表彰鼓励先进,不断提高班组建设水平。

企业团组织负责对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教育,组织团员、青年围绕班组生产经营中心,开展生产突击与小改小革活动,发挥青年突击队作用,协助行政培养提高青年班组长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选配好生产班长、工会组长

企业生产班长、工会组长分别处于行政和工会两个组织体系中,处在“兵头将尾”的地位,是整个班组的核心和主心骨,他们既是班组职工的领头人,又是本企业生产经营战略、策略的执行者和实施者。他们的思想作风是否正派,工作能力大小,技术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班组甚至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指标的完成和经济效益好坏。因此,加强班组建设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优胜劣汰机制,选配好班组长。企业应按照“保持稳定、个别调整、控制总数、按岗定员的原则”和“工区提名、民主评议、组织考查、任前公式”的选拔任用程序每年对班组长至少整顿一次,对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通过整顿选拔一批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技术熟练、经验丰富、善于管理、爱岗敬业、受群众信赖的同志充实到班组长岗位。

(三)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素质

有针对性地加强班组长培训,能够使班组长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懂得和掌握本专业的生产技术知识和与本班组生产有关的实际操作技能,了解本矿生产系统概况,掌握预防矿井五大自然灾害的知识、措施和与本专业有关的《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熟悉救灾措施、自救方法和避灾系统,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不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掌握一定的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原则、制度及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等。通过培训,能够提高班组长的综合工作能力,使其具有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处理问题能力和处理上下左右关系的能力,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强化现场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加强班组长管理和培训,一是要制定培训计划,二要讲究培训方法,三要保证培训质量。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4

一、何谓交易安全的保护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市场主体通过频繁的物权变动建立经济联系,体现平等关系,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生活需求,得到各自在财产上的归属利益或利用利益。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交易很可能会出现风险。

从实践中看。这种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很常见:如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乙又为丙设定抵押权,然后甲与乙的转让合同出现问题,丙的利益如何保护?又如乙将一部电脑卖给丙.但电脑是甲所有.乙没有对电脑的处分权.乙将电脑交付给丙的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丙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丙的利益能否受到保护.如何保护?出卖人在商品交易中总是希望不丧失其权利归属的利益。要求静的安全.而买受人和第三人则总是希望法律保护其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要求动的安全静的安全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的交易者的利益为使命.意在促进财产流通和交易便捷.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法律不保护乙的利益.那么交易存在风险,如果法律保护乙的利益,交易安全得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秩序是否稳定和安全.主要看第三人的交易利益能否得到妥当的保护。

交易安全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即保护动态的安全。各国法律设立很多制度模式为防止或减少风险,以确保交易安全,如制度、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制度等.但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中物权法的保护是不可替代的。

二、古代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当今世界,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系有两个: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均诞生在欧洲,并受两个时期不同社会结构的法律影响,这两个法律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研究物权制度中交易安全的保护一定要从这两个社会的法律开始罗马法泛指罗马国家的法律罗马法创立和发展出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并建立起绝对保护个人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开创了个人本位主义立法之先河在个人主义的观念支配下,罗马社会开始只承认罗马人享有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而其他人,依照其他方式获得物.不被认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这就是罗马法的“物在呼叫主人”的原则,强调“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因此,在古罗马,基于一个有瑕疵的买卖合同而进行的交易.不管其如何流转,所有权人都可行使物上追及权,要求财产受让人返还财产。这种模式过分注重对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中毫无过错.也避免不了最后遭受取得了的财产被剥夺、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的危险所以.该种模式不利于稳定的交易秩序的建立,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随着日尔曼民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整个欧洲逐渐控制在日耳曼民族之下日耳曼民族逐渐将自己的法律带到整个欧洲,与原有法相融合而形成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反映日耳曼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即集体生活方式和团体本位思想日耳曼法中“所有与占有无明确区别.对于物有事实支配者.因而受保护。”这就是著名的“以手护手”的原则.即前手的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于第三人.即使是无权让与.所有权人也无权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而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模式客观上保护了动态交易安全,满足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对所有权人过于苛刻,而且其不区分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有违交易公正。

三、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为目的.与登记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它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即无因性原则)与分离原则、形式主义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抽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效力不受原因行为影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便以清偿因债权行为所生债务为目的.其本身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或者说物权行为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债权行为:分离原则是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相分离.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形式主义原则又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契约必须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实质上.物权行为是形式与意思的两面一体.换句话说.物权行为是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与交付和登记等公示方式的直接融合基于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标的物的原权利人,仅对让与人行使权利.而不得向自让与人处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行使。这样.第三人就受到了保护所以物权行为有良好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效果.交易安全保护功能成为支撑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重要理由之一。

物权行为理论自创立以来.在世界各国就引起了较大争论法国、日本民法采用了债权合意主义,否定了物权行为: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对物权行为采取了折衷态度:德国民法无疑肯定了物权行为的理论.但在其法学界对此仍争论不休在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在《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一文中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课题组的见解代表了法学界大部分学者的意见.该论断也成为否定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重要理由有观点认为,物权行为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以损害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交易保护机能已被这些制度所抽空。

研究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难看出我国也一定程度地承认物权行为的理论.只是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明确区分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所有权转移是以有效的债权行为为基础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混淆.既妨害了交易便捷,又使得它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物权行为理论正顺应了要求交易便捷的社会需求.客观上确实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一旦物权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完成.买受人就已获得了标的物所有权,他以第三人为相对人对标的物的再处分就是一种有权处分.这一点.不因为第三人是否知道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存在债权行为方面的瑕疵而改变,因此.第三人是否善意就不是立法者考虑的因素。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交易安全功能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导致出卖人的不利被夸大.即使的确存在对出卖人不利的情形.也未见得就有必要避免.因为出卖人的身份角色不是始终不变的但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些绝对化.应当适当修正抽象性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以实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调整

四、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5

【论文摘要】为了使人们能够在分享生物技术进步成果的同时,又能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学者们纷纷把研究重心移向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这一领域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进行系统梳理.以推动我国相关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1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基础,目前学者们总的来说有这样三种观点:可靠科学原则、预防原则、折衷主义原则。学者们一致认为美国是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奉行科学主义原则的典型代表。美国提出: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必须建立在“可靠科学原则”基础上。美国政府反复强调:科学是管制体制的基石。这意味着管制不能建立在“无端的猜测”和消费者“担忧”的基础上,而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风险确实存在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能采取管制措施。美国认为转基因食品不可能比传统食品不安全.采用“无罪推定”的策略。即如果我们不能提出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就假设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没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商业化采取过多的限制。

遵循预防原则的代表则是欧盟。欧盟认为,科学是存在局限的,对科学评估转基因食品所需的完整数据要等到许多年后才能获得;无论研究方法多么严格,结论总会具有某些不确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采取行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环境.欧盟采用了“预防原则”作为管制转基因食品的理论基础。

有学者认为,与美国和欧盟的鲜明态度相比.日本则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态度。一方面,由于转基因技术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等方面优于传统技术。对于日本这个耕地面积相对于其人口数量严萤不足的国家而青.这无疑是一个福音。因此.转基因食品在日本得到了部分民众的支持。而另~方面.作为一个农产品的进口大国,转基凶食品的不安全因素义使国内许多民众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质疑。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因素.导致日本在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上长期游荡于可靠科学原则与预防原则之间,使其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也试图在这两种原则的指导下,寻找一个新的平衡点。

2关于国外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2.1关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美国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主体有五个,分别是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局(EPA)、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1、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及国立卫生研究院fNIH)。这五个部门协调管理转基因食品,其中FDA在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还有的学者认为监管主体还应当包括动植物健康检疫局。这些监管主体有着明确的分工:FDA的食物安仝与应用营养中心是管理绝大多数食物的法定权力机构.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和检测部门则负责肉、禽和蛋类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的管理,EPA则负责管理食品作物杀虫剂的使用和安全。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的设置则颇为复杂。有学者认为监管主体分为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次的主体。其中,一种转基因食品要想在欧盟上市销售就要涉及到:申请者本国的主管机关,欧盟其他的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食品常务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等众多的监管主体。

有学者认为日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则是由日本科学技术厅、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共同构成。农林水产省依《农、林、渔及食品工业应用重组DNA准则》,负责管理转基因生物在农业、林业、渔业和食品工业中应用,包括在本地栽培的转基因生物、或进口的可在自然环境中繁殖的这类生物体以及用于制造饲料产品和食品的转基因生物。对于国外进入日本的转基因食品的饲料,厚生省要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

2.2关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手段

学者们目前对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市审批制度、转基因标识制度、产品追踪制度等方面。

2.2.1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上市审批制度。有学者认为美国转基因食品上市审批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自愿申请到强制申请的转变。2001年,美国确立了咨询程序。然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实施转基因食品上市前自愿咨询的政策,弱化了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后来美国部分科学家提出食品药品管理局应该实施转基因产品上市前强制性公告程序,并提供公众通道,使他们能够了解开发商提交给管理部门的转基因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数据。2后来,美国《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对转基因食品上市流通的申请时间作了规定。它要求来源于植物且被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转基因食品在进入市场之前至少120天的时间.该制造商必须向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这一食品的有关资料,以确认该食品与相应的传统产品具有一样的安全性。

有学者指出欧盟的转基因食品上市审批程序非常繁琐,一种转基因食品要想在欧盟上市销售,要经过成员国和欧盟两个层次的批准。申请者首先要向某成员国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该国主管机构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该成员国同意这种转基因食品上市,需要通过欧盟委员会通知其它成员国。在获得其他国家同意后,这种转基因食品可在全欧盟境内上市销售。如果有其他成员国反对,则需要经过一个“附加评估”程序.即欧盟委员会把申请提交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来审查.并根据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转基因食品上市的决定.然后再提交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食品常务委员会”投票表决。如果“食品常务委员会”投票否决了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则欧盟委员会应将决定提交欧盟理事会.由欧盟理事会投票表决,如欧盟理事会在3个月内没有进行表决。该决定草案将自动生效。

2.2.2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美国直到2001年3月份才出台一个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的指南,分为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have)和非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haveno)。美国《转基因食品有权被知悉法案》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即生产者对所有含转基因成份的食品.以及由含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所育成的食品都要作标识。该法案还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证明制度,即在转基因食品育成的全过程(从种子公司到农民,从制造商到零售商),只要是对食品有控管权的所有行为主体皆应制作一份保证书,以证实该食品的成份。

欧盟新条例规定对所有转基因成分超过0.9%(获得欧盟核准的转基因品种1和0.5%尚未获得欧盟核准的转基因品种)的产品都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但如果产品中因偶然或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因素而存在的转基因低于限量值,则该产品可免除转基因标识的要求。

日本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管理规定设计得也较为复杂,是转基因食品强制标签和转基因食品自愿标签的混合。日本将转基因食品分为三类:a·与传统农产品和加工品无实质等同性;b·与传统农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但外源基因或蛋白质在加工成食品后依然存在;c·与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加工品中不存在外源基因和蛋白质。三类产品的标记规定不同。

2.2.3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追踪。为了监控授权的转基因产品在确定对人类健康存在无法预测的危险时有能力撤回产品,欧盟通过的有关转基因生物可追踪性的法规确立了对转基因产品“可追踪性”的监控机制。“可追踪性”可以被定义为:追踪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的能力。新法规确立新的登记制度并在标识时注明唯一代码(作为身份识别),使转基因产品从生产到出售的所有环节都有据可查,并要求企业经营者保留5年的使用转基因产品的记录。 3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

3.1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

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问题多多。如我国职能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并未能够很好地理清思路,明确权责。在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中,农业、卫生、环保三个部门应该共同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事实上农业部掌握了实际的大权。由于农业部门只是从源头上控制转基因食品,而没有全程跟踪转基因农产品在整个食物链中的变化,因此并不能完全地保证其食品的安全性。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存在多头管理,各个部门的协调性不高,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现象。虽然目前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主要由农业部负责.但是卫生部、科技部以及国家环保局都介入了转基因食品管理.各个部门之间对转基因食品管理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

目前,转基因标识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农业部各级部门进行。而市场监管主要涉及流通领域的各环节,农业部各级部门中尚无专门进行市场监管的部门,而农业部门与工商等其他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就转基因食品问题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因此.转基因食品批而未标甚至未经批准就上市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学者提出应该明确科技部、农业部、卫生部和各省、直辖市的科技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等部门对转基因食品实施管理的职权和职责分工,使其与“国家生物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各省、直辖市设立的生物技术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协调统一。

3.2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手段

由于转基因食品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品,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我们有可能对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知发生改变.或经过研究原有认识受到质疑等,转基因食品可能面临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的需要。虽然我们已经严格了市场准人.并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可能需要重新进行新的安全性评价。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安全性研究和商品化生产的范围、时间和限制条件等不同.采取合理可行的产品召回。有学者建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转基因食品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如卫生抽查、罚款、查封、扣押和禁止销售、禁止移动等强制性措施。其中准人制度应该包括:转基因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另外,对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生产、梢售的各个阶段实行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各阶段的行为主体都应当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其在相应阶段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并向公众进行公示。披露和公示的内容包括该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以及该主体对该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措施等。还有学者认为。转基因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是转基因食品市场规制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它一方面充分维护了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它是对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有效警示。转基因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目的是求利,而违反转基因食品相关标准。召回转基因食品的经济代价极大的话,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将会自觉地参与维护转基因食品安全工作。而食品召回制度可否起到以上功效的关键在于执法是否严格。因此,在转基因食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必须强调转基因食品召回制度的执行.要做到对于发现问题的转基因食品在一定期限内强制召回。对不予召回的企业则强制查封财产以备补偿消费者的损失。

3.3关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目前学者们认为转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主体除了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被监管者,另外还应该包括监管主体关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对转基因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不够严厉.因为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学者认为以上规定惩罚力度较弱.最多5万元的罚款并不足以产生法律威慑力,这与生产和销售转基因食品所获的丰厚利润相差悬殊。因此,应该提高罚款敬额,加大惩罚力度。就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保障而言,有学者认为其救济方式应主要以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为主导。从具体措施来说,有必要建立一个安全保障基金,一方面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同时也不给企业带来过分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危及企业的生存,造成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和失业问题等,从而阻碍转基因食品的发展。

对于监管主体的相关责任而言,有学者指出应该明确食品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针对监管屡屡缺位的状况,相关的食品安全立法中应该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可以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以便于落实相关责任

4整体研究评价与展望

学者们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在这儿年呈一种急剧上升的趋势。在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中.以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囤的借鉴研究居多。但是这些研究多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一般是对该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的状况进行陈述.接着描述一下该囤转基因食品的监管主体有哪些.转基因食品上市需要经过怎样的一个审批过程.标识制度怎样规定的等等。目前的这些研究深入性不够,仪仪是一个简单的介绍.而且许多研究非常凌乱,不成系统。另外,从研究内容讲,现有的对于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够全面。现在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国外的监管理念.监管主体,监管手段这三方面进行研究,而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制度则很少有人问津。众所周知,转基因食品所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本来就使得很多人们难以接受它,而相应的转基因食品责任如果再缺失的话.无疑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非常不利。可见对于转基因食品责任的研究非常重要,但是目前学者们却对此却很少涉及.这也是学者们以后研究的一个方向。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6

针对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相应的改进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希望通过阐述和分析,能够更好的实现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优化和发展,为安全生产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

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出现的问题;改进办法

我国企业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的是主要原则有三个。第一个原则是生产过程中安全第一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要以预防为主原则;第三个原则是要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的管理原则。我国的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都必须遵守上述的三个原则,要不断的强化安全的生产管理。现阶段我国的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和壮大,其根本基础是要保障生产的安全。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长期的发展,健康的发展和稳定持续的发展。在生产中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是每一个企业必须做到的生产安全管理任务,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调动企业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升级优化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1简要叙述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内容

关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内容的阐述和分析,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概念。第二个方面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第三个方面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的基本原则。第四个方面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意义。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1.1简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概念。

现阶段的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主要指的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能够实现既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二而进行的科学,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参与生产的人和物都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进行施工,同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限对和安全有关联的一切生产事物进行监督和安全指导。

1.2简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有五点。第一点是要不断的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点是要不断的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目标;第三点是要加强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第四点是要对企业的生产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五点是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生产工作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抽查。

1.3简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的基本原则。

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安全第一;生产安全要以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对安全的管理要采用科学的方法;生产的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的监督要全民参与;安全生产具有一票否决权。

1.4简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意义。

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的开展能够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存进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对企业的生产管理也是一种水平的提升。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只有坚持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够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壮大。企业的安全管理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同时还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因此企业要不断的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避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就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强大的阻碍,同时也会造成社会上的不良反映。更严重一点讲,有可能造成一种社会问题。因此要格外引起重视。

2简要叙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现的具体问题

关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出现的具体问题的阐述和分析,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的相关安全生产的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第二个方面是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力度不足。第三个方面是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缺乏,同时企业对于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足。第四个方面是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意识不足。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2.1问题一: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的相关安全生产的责任没有落实到位。

我国目前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安全的管理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安全管理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同时企业管理部门之间同安全管理部门的联络不畅也会为企业带来安全隐患。很多安全生产问题就隐藏在生产之中,只是被生产工作掩盖,这样就无法受到企业的管理重视。

2.2问题二: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力度不足。

很多的企业都在不断的主抓生产管理,进而忽视了安全生产的管理,没有对安全生产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导致了生产过程中没有很好的生产防护措施,进而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2.3问题三: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缺乏,同时企业对于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足。

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或在生产旺季,通常会招用一些临时工或派遣工,由于受教育阶段缺乏安全教育和培训,技术和文化素质较低,致使他们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4问题四:在生产过程中,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意识不足。

由于有些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不足,对企业安全生产不够重视,致使当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普遍存在安全隐患。

3简要叙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改进办法

关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改进办法的阐述和分析,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个方面是企业在进行生产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强化安全目标管理。第二个方面是企业在进行生产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加强安全检查的力度。第三个方面是企业在进行生产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严肃的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个方面是企业在进行生产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于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宣传。下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3.1办法一:企业在进行生产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强化安全目标管理。

完善目标体系,层层制订目标;重视协商,吸收员工参与,避免由上往下强压;注重实效,强调成果,不满足于过程和行为;重视职工的培训和开发,为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企业各部门之间相互交流、检查、控制;完善目标的评审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考核。

3.2办法二:企业在进行生产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加强安全检查的力度。

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对组织者和参与者要求较高,参与者应充分做好准备,熟悉有关的规定和标准,对照检查要求,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要根据外部的环境,单位的内部状况进行制定。

3.3办法三:企业在进行生产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严肃的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在责任制的层面上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的存在问题,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严格的检查、考核、重奖重罚(责、权、利联系)。

3.4办法四:企业在进行生产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于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宣传。

了解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任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辩识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预防措施,熟悉岗位职责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

作者:韩本书 单位: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参考文献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7

日本武器出口政策的变迁

武器出口三原则

二战结束后,日本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被迫进行非军事化改造,国家永远放弃拥有军队和交战权的条款被写入宪法。在此基础上,日本对武器出口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

1967年4月,日本首相佐藤荣作依据和平宪法制订了“武器出口三原则”,并在众议院决算委员会正式宣布,具体内容是:第一,不向共产主义阵营国家出售武器;第二,不向联合国决议明文禁止出口武器的国家出口武器;第三,不向发生国际争端或者可能要发生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出售武器。

1976年2月,日本三木武夫首相发表“政府统一见解”,进一步加强武器出口限制,对“三原则”对象以外的地区也不出售武器,相当于全面禁止武器出口。根据“政府统一见解”,日本不仅不能出口武器,还不能与外国联合开发和生产武器。1981年1月,日本国会众参两院根据“武器出口三原则”通过了《关于武器出口问题的决议》,确立了禁止向任何国家出口武器的方针。此后,日本一直实行禁止出口武器的政策。日本媒体认为,“武器出口三原则”是二战后日本限制性防卫政策的核心支柱,目的在于专守防卫,不对他国产生威胁,是“和平国家”的招牌。对于二战后一直坚持和平宪法的日本来说,“武器出口三原则”是日本外交的有力支撑,是日本在世界上“安身”的重要原则。

武器出口限制政策的突破

然而,日本政府在实践中多次采取变通手段,绕开“武器出口三原则”,包括允许日本与他国共同研发、生产武器等。1983年,中曾根内阁以官房长官谈话方式,率先把向美国提供武器技术视为“三原则”的例外,并将“三原则”修改为同意在一定条件下仅向同盟国―美国提供武器技术。

2004年,日本政府决定将与美国共同开发生产导弹防御系统作为例外,同时将出口武器支援反恐和反海盗行动也作为“个案”处理,进一步打开了武器出口的门缝。2006年6月1日,小泉纯一郎首相决定放宽“武器出口三原则”,利用政府开发援助向印尼提供3艘武装巡逻艇。这是日本首次利用政府开发援助向外国提供武器。同年8月,日本又与美国商定,日方可根据“国家安全需要”,在“严格控制”下向第三国出售拦截导弹。

2009年8月,日本首相咨询机构“安全保障与防卫力量恳谈会”向麻生太郎首相提交了《关于制订2010~2014年度的报告》,要求政府修改关于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2010年,菅直人政府曾试图借制订新《防卫计划大纲》之机对“三原则”做出修改,最终因社会反对而被迫中止。2011年底,野田佳彦首相大幅放宽“武器出口三原则”,允许日本与有安全合作关系的国家共同研发和生产武器装备。这是日本政府40多年来首次根本性放宽武器出口标准。到了2013年12月,安倍晋三政府制定了《国家安全保障战略》,明确提出将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

新的武器出口原则―“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

2014年4月1日,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决定全面重修禁止武器及相关技术出口的“武器出口三原则”,确定了新的武器出口原则―“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不允许向争端当事国或在违反联合国决议的情况下出口(转移);

第二,仅限有利于推动国际合作和有助于日本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出口,在确保透明度的同时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仅在能够确保妥善管理的情况下,允许出口的武器被用于其他目的或转至第三国。

根据“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只要通过一定的审查便能够准许武器出口到相关国家和地区;如果武器出口与重大事件有关,则将交由日本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在非公开会议上进行讨论并最终决定是否出口。日本政府称将会在适宜的时候公布新原则中的“允许出口武器的相关情况”。

日本内阁在通过“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时声称,随着安全保障环境的变化,有必要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向海外输出日本的防卫装备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日本政府官员表示,“旧法成功让日本走上和平道路,但它毕竟已不适合这个时代。目前的安保环境越来越严峻,必须与时并进推出新法律。”日本媒体则认为,安倍内阁以“新三原则”取代“旧三原则”的做法,为日本武器装备和军工产业走向世界市场打开了大门。

日本调整武器出口政策的动机

提升日本军力

事实上,自二战结束之后,日本一直高度重视发展军工产业,将其作为保持军事力量建设的重要基础。在军费投入受限、军力规模受限、遂行任务受限的情况下,日本军事科技和武器装备水平不退反进,直到今天在许多领域仍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例如,日本军工企业生产的战术导弹、坦克、舰艇和电子化作战指挥系统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日本常规潜艇的研制水平和作战能力属世界一流;日本的水面舰艇反潜能力也居世界前列;日本自卫队的扫雷能力甚至强于美军。据韩国《亚洲经济》披露,目前日本的军工产业处于世界一流水平,以生产潜艇、战车、导弹的三菱重工和生产战机的富士重工以及生产舰艇的川崎重工为代表的12家军工企业,占据日本军火市场95%以上的份额。这些企业与美国签订合同,可生产F-15战斗机、P-3C反潜机、中程地对空导弹、大型驱逐舰等各种军事装备。

现如今,日本自卫队虽然规模不是很大,但装备非常精良。重要原因就在于日本政府一直在扶持军工产业,即“多技术研发储备、少武器装备采购”,从而形成了日本武器装备“量少质精”的特点。特别是在潜艇力量方面,日本海上自卫队一般采取“建成一艘、淘汰一艘、新建一艘”的模式,以保证潜艇工业发展的延续性。日本武器出口政策的调整,将大大缩短武器装备的生产周期,并且进一步加大日本军工产业的需求,原本受到限制的军工企业将会释放出生产进攻性武器的巨大能量,研发进攻性武器的能力将会大幅提升,使日本军事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

以军工产业促经济发展

日本防卫大臣北泽俊美在解释放宽“武器出口三原则”的原因时声称,受现行“武器出口三原则”影响,日本难以参与下一代战机等武器的国际开发和生产项目,军工产业日趋落后。若能取消相关限制,不仅有助于日本与第三国共享尖端技术和投入研发,还将使其通过武器出口获得的巨额收入用于国防建设。

通过军工业推动经济发展,的确是促使日本调整武器出口政策的重要因素之一。日本制造业非常发达,但在亚太发展中国家的冲击下,很多领域的生产水平正在下滑,包括汽车生产。鉴于美国的武器销售收入不菲,日本也企图把军工产业作为制造业的新支撑点和经济发展的新亮点。

日本军工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在世界居于前列,特别是在精密仪器和尖端电子科技等领域一直保持领先地位,但由于武器出口长期受到限制,军工产业一直难以得到迅速发展。近年来,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日本经济严重衰退,其支柱性出口行业―电子与汽车业大幅萎缩,如果听任其继续发展,日本的国防支柱产业也将会蒙受巨大损失。推动武器出口“解禁”,可以拉动国内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出口武器装备不仅可以维持和加强军工产业的技术基础,还可以通过促进大批量生产,获得丰厚利润。

恢复“正常国家”地位

二战结束以来,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无奈接受“和平宪法”,明确禁止拥有和使用攻击性武器和手段,军事力量及对外军事行动受到严格限制。“武器出口三原则”与“和平宪法”以及“专守防卫”、“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无核三原则”等其他安保国策一样,都是作为二战战败国的日本必须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的法律保障,也是要求日本坚持和平国家理念的核心政策体现。但近年来,日本政府提出“绝不做二流国家”、“找回强大日本”的口号,宣称要打破战后体制,最终使日本成为能够正常拥有军力、有权发动战争的“普通国家”。与直接修改和平宪法遇到较大阻力不同,日本执政势力修改武器出口原则相对容易实施,反过来又可以为进一步摆脱战后体制投石问路。因此,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放宽武器出口限制,实际上是日本向着“国家正常化”目标迈出的重要步骤。

长期以来,日本一直希望在世界政治舞台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而提升政治地位的最佳工具正是防务合作和防务援助。此前日本一直通过经济援助来扩大国际政治影响,修改“武器出口三原则”后,防务援助将成为更好的政策选择。通过出口武器装备,实施防务援助,可以使日本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政治军事关系,在地区安全事务中谋求更多的“话语权”,为其实现军事正常化、建立“政治大国”地位争取更多的支持。正如西班牙埃菲社评论称,日本新武器出口原则是安倍晋三政府新防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日本战后基于宪法推行的和平发展道路的“新诠释”。

日本放宽武器出口限制的潜在影响

国际安全形势变数增加

冷战结束以来,日本一直在鼓吹“积极和平主义”,意欲介入国际安全事务,提升日本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而武器出口将成为日本重要的政策工具和敲门砖。根据“防务装备转移三原则”,日本在理论上能够以国际和平及日本安全为由,向除了违反某些国际条约国家、违反安理会决议国家及争端当事国以外的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转移武器。而且,日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随意界定武器出口尺度,为插手和介入地区冲突预留了空间。

在放宽武器出口限制之后,军售可望成为日本新的外交工具。采购日本武器装备的国家势必需要接受日本提供的培训、维护等服务,从而使日本在当地的政治军事影响力不断增强。更重要的是,向第三世界国家出口武器装备,还可以左右当地安全局势,甚至改变地区平衡。在世界的很多地方,几十辆坦克就可能影响一次或反行动的结果。正因为此,日本许多民众对政府解禁武器出口感到不安,担心此举会削弱日本的和平主义立国之本。《北海道新闻》称,新三原则与和平主义不相符,日本在国际社会赢得的信任将因此而动摇,绝对不能容忍。《东京新闻》更是直言,日本当局如此鼓励对外出售武器,就是让日本企业间接参与战争,成为“死亡的商贩”,这有损于日本战后遵守的和平精神。

亚太地区争端加剧

历史上,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行径曾经给许多亚太国家造成了严重创伤。但长期以来,日本对历史问题一直缺乏深刻反思,并且在军事战略上逐步由“守”转“攻”。随着日本政府放宽武器出口限制,亚太地区和平稳定将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日本军事力量有了更多的进攻性武器,将如虎添翼;另一方面,这些先进武器如果出口到周边国家,将成为新的不安定因素。

此前,日本政府在2013年12月出台的《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中就已表明,放宽武器出口限制主要是为了提升东南亚等国的防卫能力,帮助他们缩小与强邻的军力差距。根据“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日本可向有安保合作关系的国家提供救助、运输、侦察、监视、扫雷等合作领域的装备。日本媒体进一步解读称,这意味着日本今后能够以维护海洋航路安全为由,向菲律宾等“盟友”提供舰船、军机等装备。《日本经济新闻》更是明确指出,“新原则”扩展了日本与美国以外国家的安保合作,主要考虑的是越南、印尼、菲律宾等处于中东石油海上运输通道沿线的国家。目前亚太地区正面临着严峻的海上划界纠纷和岛礁争端,如果日本向相关国家出售武器,势必会扩大这些国家之间的军事竞争和威胁,使得该地区的火药味更加浓厚,未来将会使得该地区的摩擦更加复杂化。正如韩国《东亚日报》评论称:“日本的防卫产业将会史无前例地复兴,而亚太各国之间的军事紧张程度也将提高。”

东北亚邻国安全压力增大

日本在常规武器的众多领域原本就居于领先地位,而放宽武器出口限制的做法为日本与科技及军工能力强大的美欧开展军工合作清除了障碍。日本武器开发、生产、销售将成为一条盈利产业链,使日本有机会掌握更高端的防卫技术和更先进的武器装备,从而对周边邻国的安全利益形成更大压力。特别是近年来日本与中、俄、韩、朝等东北亚邻国关系多次出现问题,在这种形势下,日本此举将进一步破坏地区战略平衡和安全秩序,迫使周边国家增加防务投入,造成相互竞争、相互戒备的恶性循环和安全困境。

对于日本放宽武器出口限制的做法,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表示,“日本在军事安全领域的政策动向事关地区安全环境和战略稳定,也关系到日本国家发展走向。我们对此高度关注。希望日方深刻吸取历史教训,重视亚洲邻国的安全关切,多做有利于地区和平稳定的事。”韩国外交通商部发言人赵泰永也表示,希望日本政府考虑周边国家的感受,基于原有的“武器出口三原则”,秉持和平国家的基本理念,推动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定。《日本时报》则刊发社论称,放宽武器出口等政策背离日本传统的安全态势,将削弱日本的外交软实力,最终将加剧地区紧张,损害日本国家安全。

日本武器出口的制约因素

日制武器难以形成市场竞争力

尽管日本放宽了武器出口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将迅速成为武器出口大国。日本虽然科技水平高,但其生产的武器装备难以形成市场竞争力。一方面,日制武器往往价格非常高。日本在过去几十年来一直受制于国内武器市场容量,各种国产武器批量极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导致各种武器装备价格昂贵。以90式坦克为例,过去20年的采购总量只有341辆,而美国M1系列坦克在十余年里的产量超过12000辆。换言之,日本军工业在90式坦克项目上支出的高额研制费用和生产线费用都必须由这341辆坦克分摊,导致该型坦克售价高达900万美元,超过M1A2坦克的两倍。高昂的价格,将使许多武器进口国对日制武器装备“敬而远之”。

另一方面,日制武器装备维护复杂,对售后服务要求很高。随着武器出口的发展,培养一支能够随时长期派驻海外的技术人员队伍,并针对每个对象国建立起售后维护体系,将成为日本军工业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但日本一直没有形成军工大国所必须具备的全球或地区性售后服务体系,也缺乏此类人员,很难在短期内打造出高效的售后服务能力,从而将导致日制武器输入国难以迅速将采购的武器装备转化为战斗力,也影响了日制武器装备在国际军贸市场的竞争力。

主战装备缺乏独立生产能力

二战结束以来,由于政策的限制,日本一直未能形成独立生产主战装备的能力,要么直接从美国进口及许可生产,要么从美英等国购买关键部件,极度依赖外国关键技术。在陆战装备方面,日本90式坦克的火控系统核心部件来自美国得克萨斯州仪器公司,火炮和弹药则完全依靠德国提供。在海战装备方面,日本海上自卫队的驱逐舰部队虽然在规模和质量方面均排名世界第二,但其动力系统全部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和英国罗尔斯-罗伊斯公司提供,反潜核心装备―声纳是采用美国技术的产品,舰载火控系统和防空导弹也基本是清一色的“美国货”。在空战装备方面,作战飞机是目前军贸市场的主力,但日本在战后没有独立设计过一款主力战机,在四代战机方面更是远远落后于美、俄、中。日本空中自卫队F-2战斗机的大部分设计工作由美国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完成,动力系统则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生产。

由于日本国产武器装备缺乏核心技术,出口产品必须缴纳高额的专利费用,还要受到技术拥有国的严格限制。因此,虽然日本放宽了武器出口的限制,但如果没有美英等国的许可,日本仍然无法成系统地出口战斗机、坦克等主战装备。同时,由于日本多年来在关键技术上缺乏投入和积累,短期内也难以实现自主开发成套装备的目标。

难以挤入传统市场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8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而随着社会的 发展 ,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 经济 情况、夫妻财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暴寡了其原有夫妻财产制在结构上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构。

一国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度模式,是受该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影响的。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 法律 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差异。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也受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家庭职能、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也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1950年的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到1980年的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度到2001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顺应了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方向。

然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立法虽然比起1950年和1980年夫妻财产立法,有了很大的完善和进步,可以说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上第一次真正地建立了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和 科学 ,仍有许多规定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夫妻财产状况和夫妻财产的多样性变化,不能解决夫妻在财产方面产生的矛盾和解决非正常夫妻关系状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在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上都存在缺陷,不利于解决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实际问题和指导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www..COM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缺陷

1.总体结构的缺陷—没有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专门的规定,而是一律委之于《民法通则》总的原则去调整和单纯依照婚姻家庭篇的基本原则去规范,笔者认为应建立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之法律。从规定夫妻关系之点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定夫妻财产关系观之,其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即夫妻财产关系必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存在的先决条件,所以夫妻财产制具有更多的身份法性质,不同于民法中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从民法和婚姻法的关系来看,夫妻财产关系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只能是 自然 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在于此。因此,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第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统领我国婚姻立法的方向,婚姻家庭立法的任何规定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违背,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的建立不仅应体现婚姻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应体现对夫妻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夫妻之间采用何种财产制度,以及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然涉及到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所以,仅仅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对夫妻财产制的建立进行调整是不够的。第四,从国外的情况看,在以民法典为表现形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夫妻财产立法在遵循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针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特点,确立适合的具体原则,以指导其立法及司法活动。而在以单行法为表现形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尹夫妻财产立法在符合民事法律总的基本规则的同时,也结合其自身的特点,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其具体原则的要求。所以,尽管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如有的在法律中明确作了规定,而有的则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其立法时,都有指导其立法工作的准绳则是相同的。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也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

2.制度结构缺陷—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

从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不完整。在法定夫妻财产上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处于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因此,根据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就不能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如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或是不堪债务的负担,导致夫妻之间不得不离婚,以使对方能过上正常的生活;或是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其自身目的;或是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对方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或者是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在此期间诚实劳动一方获得的财产被分割,影响了其另一方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当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如果设置一种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下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一方破产时,准许另一方的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通过适用这种制度的诉讼程序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分割其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取证及法律规定的疏漏,上述等情况出现时,对方或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切实的保护。这就反映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在制度结构上的固有缺陷。因此实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进行重构。

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1.在总体结构上增设原则性的规定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有助于我们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具有提纲挚领的作用。夫妻之间因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财产关系,具有本身独特的性质,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以指导夫妻财产立法、司法和有关的民事活动,而不能一味地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能指导立法者选择正确的夫妻财产制度,能为司法者作出正确的司法判决提供法律依据,能为当事人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提供行为指导。夫妻财产的基本原则的精神贯穿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的始终,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提供立法的方向,最大限度地保护夫妻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助于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条文的理解,能为夫妻双方选择实行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时提供法律指导。因此,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笔者认为,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我们有必要考虑增设以下原则:

(1)维护夫妻关系的伦理性,促进男女平等。马克思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黑格尔也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因此,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这就决定了因主体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这是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区别。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为物质生活、性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共同体,夫妻财产是婚姻共同体的物质保障。所以维护婚姻的伦理性,是制定夫妻财产法应予考虑的首要原则,当然更是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应该考虑的首要原则。

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涵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内涵,是 政治 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因而,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上,追求夫妻关系的平等既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代各国的立法理念。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立法上的男女平等,是婚姻伦理性的衍生,指立法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身体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2)保护交易的安全。夫妻财产制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在民事法领域,交易安全包括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二方面。静的安全是指对本来享有的利益,由法律加以保护,不容他人任意夺取;动的安全是指对取得利益的合法活动加以保护冈。“ 现代 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全。”阎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民法注重交易安全维护的理念也必然在其夫妻财产关系中得到体现,因为正如林秀雄先生所言:“夫妻财产制本来是规范夫妻内部之财产关系,但近代以来,由于资本社会的发达,交易趋于频繁,若夫妻中之一人与第三人为交易时,则涉及夫妻与第三人间之财产关系,亦即,制定夫妻财产制时,不仅须注意夫妻内部之平等,尚须顾及交易之安全。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立法中,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也是设立夫妻财产制时应予考虑的目标。而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对交易活动中善意无过失者利益的保护。为了体现法律的这一保护精神,世界各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在最有可能影响交易安全的领域,即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变更和废止等都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规定,并对其将要产生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中有必要明确该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

(3)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法通过对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分配和协调各种利益。如前所述,婚姻具有伦理性,男女双方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其与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婚姻及其所产生的家庭的保障功能和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是夫妻财产制,特别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首要功能。但是,我们在看到夫妻财产制的公法功能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私法属性。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它毕竟是民事财产关系的一种,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法,对其主体的财产权利仍然应该予以重视和保护。因此在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时,应采取社会本位为主、个人本位为辅的立法原则,既要重视夫妻财产关系与民事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又不能忽视其与其他民财产关系的共性。在夫妻财产制创制的过程中,既需要尊重公民个体对其财产的权利,给予其行使财产权利的自由,也需要注意协调与社会的关系,兼顾到社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立法的这一原则。

2.在制度结构上增设非常法定对产制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特有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例外,同时与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并存。它们三者之间各自独立,互相配合,构成了新型的、完善的和科学的普通夫妻财产制,以满足公民在正常情况下的各种生产生活需求。但是,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夫或妻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改变原来的共同财产制而又协商不成时,或者即使没有什么原因,一方确实希望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等等。而上述几种财产制就不能解决这类间题。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合理的制度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适应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这种制度就是非常法定财产制,此制度在我国的 台湾 地区、瑞士婚姻法以及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财产制,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以法定或约定而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最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一项财产制度,其实际后果是改变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设计这制度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保障。因此我国应建立由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四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具体表示为:

其中就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作简要探讨,主要就非常法定财产制进行探讨:

(1)法定财产制,继续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但采用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基本模式,将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作除外规定,对“婚后所得共同”加以限制。同时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中明显具有人身性和体现个人价值以及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个人特有财产的形式规定为个人所有。这样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能体现夫妻之间的本质特征,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增进夫妻感情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又能体现、尊重和实现个人的价值,彻底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意愿。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认为就是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只是某些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比如将婚后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规定为共同财产,就与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其次,对于特有财产没有对婚前的特有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擎息和各类比赛的奖金、奖品等的归属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我国法定财产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此不再讨论。

(2)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财产契约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在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国家中,大都规定了允许约定的范围、程序和效力及限制事由。如瑞士民法规定:“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就采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制的一种。”(包括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等)又如德国民法规定:“夫妻财产制不得参照已失效的 法律 和外国的法律确定之。”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的时间、范围和效力。但是,笔者认为,为确保约定财产制的具体施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稳定,应当对之进行完善。我国现行夫妻约定约定财产制存在诸如:没有明确约定的具体时间、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成立的条件、夫妻财产约定没有程序性规定和缺乏公信力缺乏约定的无效、变更和撤销的缺陷,应对之进行相应的完善,使之更具实际操作性。总之约定财产制,不但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更能适应当前的 经济 和社会状况,有利于稳定家庭,实现男女平等。

(3)非常法定财产制。对于如何设置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来设置适合我国婚姻家庭状况和社会经济 发展 水平的非常财产制度,因此,此制度至少应包括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关于申请人的资格。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就是确定谁拥有申请权。依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丈夫、妻子和任何一方的债权人拥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其原因在于,丈夫或妻子都有可能无正当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方式、损害对方的权利,而债权人相对夫妻家庭来说,更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只有赋予他以申请权,才能真正保护其债权。

2)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适用非常财产制,必须经由当事人自己申请而发动,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如果双方对此没有争议的,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准许的宣告,如双方有争议,则应以判决的方式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宣告。一旦作出准许的裁定或判决,自宣告确定生效之日始发生分割财产和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

3)审理的内容。人民法院虽然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动分割审理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夫妻各方可能隐瞒实际财产而虚假申报,以致于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因而法官不应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审判的主导性资料,还应当以职权主动和积极地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可请求当事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银行和亲属朋友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调查,切实查清各方的实际财产数额,避免漏查、少查。

4)提出申请的法定事由。由于非常财产制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因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受案的法定事由并据此开始审理工作。根据其他国家对之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事由起码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财产的;夫妻双方分居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为一年);一方受虐待、遭遗弃的;夫妻一方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申请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一方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另一方无理拒绝的;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管理的财产的;夫妻一方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出现了上述事由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5)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适用非常财产制,即发生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和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效力。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9

【关键词】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原则;思路分析

【中图分类号】P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09-0046-01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力信息系统的安全在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营、客户营销、财务管理以及电网调度等方面起着积极地促进作用。黑客与病毒以及安全漏洞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营。因此,本文将从电力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在电力企业中建立电力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的思路与原则进行有效性研究。

一、关于电力信息系统的概述

电力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网络、网络服务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存储与备份系统、辅助系统、终端计算机用户设备等系统及上述系统的附属设备。其所涉及的技术有:数据加密技术、入侵检测技术、防火墙、访问控制技术以及网络扫描技术等。在网络硬件方面,已基本实现千兆骨干网、百兆到桌面、三层交换以及VLAN等技术的普遍使用;而在软件方面,主要包括办公信息化系统、一体化整合平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电力地理信息系统、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及各专业相关的应用子系统等。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系统在电力生产、调度、经营、管理等各个领域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在安全生产、节能消耗、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引发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的因素包括安全架构在设计上出现问题与管理方面出现问题。

二、针对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的研究

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不能只是简单地局限在电网运行安全这个方面,需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是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二是信息安全管理的建设;三是信息安全策略的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人们对信息安全人士的加深,电力用户对电网的安全管理与用电需求也在发生着变化,由原先单一的产品逐渐向信息安全的管理与构建转变。由于电力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因此在建设电力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原则之一——动态性原则

在建设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过程主要坚持动态性原则,主要是因为无论哪个安全保障系统都有可能出现技术或者操作问题,不能为企业运行与管理提供真正的安全。再加上随着黑客技术的发展,安全系统的保障能力也逐渐下降。所以,信息安全系统建设计划要具有可扩展性,可以为电力信息系统提供安全预防与维护以及应急方案,

(二)原则之二——均衡性原则

在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均衡性原则,是因为安全保障体系是根据电力企业的安全生茶目标进行设置的,其中所涉及的各项技术都要经过成本与效益方法的分析,以降低施工成本并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原则之三——立体性原则

在建设的过程中坚持立体性原则,是因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不是一个简单地系统建设。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人文与自然环境、管理知识、相关技术以及法律法规等。因此在建设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从横向的方向进行考虑,还需要从纵向的方向进行考虑,以确保电力网络的信息安全。

(四)原则之四——法令性原则

在建设的过程中坚持法令性原则,是源于《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管理信息大区要访问电力生产控制大区内的数据,需要在两者之间安装电力专用的横向安全隔离设备,而且这类设备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一旦背离法令性原则的设计施工方案都会对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针对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思路的研究

(一)思路之一——采取措施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与管理建设

要加强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运行与管理管理建设,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在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建立并完善多层次、动态、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信息中心,有效控制因为安全技术问题所引起的混乱局面,将和体系安全有关的各项技术与方案聚合在一个具有整体性、安全性与系统性的平台上,充分发挥人力因素、策略因素以及技术因素的优势,从而提升安全保障体系的质量与水平。

二是要了解并掌握安全管理信息中心的基本内容:设置相关机构、完善相关的技术手段、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以及培训专业工作人员。

三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与网络通讯技术研发信息安全的综合管理系统,该系统除了具有分析电网运行信息、监视电网设备运行状态以及应急响应电网运行过程中的异常事件功能之外,还有数据搜集与分析功能、可视浏览功能等。信息安全的综合管理系统在电力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中扮演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它可以搜集电力网络中的各种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后进行分析处理,再反馈给管理人员。其中处理的信息包括:统计数据信息、报警数据信息以及历史数据信息等。

(二)思路之二——采取措施加强电力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

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系统的建设,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保障电力信息系统中数据对象的安全,可以采取操作系统加固、数据指纹、主机加固、安装防病毒系统以及数据加密的歌方式对需要保护的对象进行保护,同时要加强电力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周围环境的安全保护。

二是采取措施保障系统结构的安全,其主要侧重在体系的应用、网络数据的应用以及信息数据的边界界定,或者物理与逻辑方面的规划,它是信息系统安全的前提条件,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施工与管理成本,同时也有助于解决数据泄密等问题。

三是保障信息系统流程的安全,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利用访问控制与身份识别等技术手段,其次是加强流程管理等方面对信息流程的安全进行审核与风险评估,从而设计出有效进行信息流动控制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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