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监管

时间:2023-08-25 16:55:08

导语:在保险公司的监管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保险公司的监管

第1篇

关键词:保险延伸服务;保险公司;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9-0057-0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上作为供给方的外资保险公司迅速增多,已由2000年的14家增至2005年的40家,且2005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341.2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6.92%,而2004年仅为2%左右。可见,这些外资保险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管理经验、良好的商业信誉,特别是具有特色的保险延伸服务,参与我国市场的竞争,对我国保险业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为此,我国的保险公司要应对这一较量,除了在产品的开发和产品价格等方面增强关注外,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保险产品的附加值,通过延伸服务提升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一、我国保险延伸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保险业作为一个服务性很强的行业,应该有一套完善的服务系统,这就必然要包括延伸服务。保险延伸服务是普通保险服务的一种延伸,是保险公司在完成基本服务、实现保险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服务,比如风险咨询、信托投资、再就业培训等,从而使客户服务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进一步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随着国内保险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延伸服务的观念已日益受到保险业界的重视。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都各显其能,开展了各种类型的延伸服务,尽可能地为顾客提供全方位服务。比如建立了保险会员俱乐部;对客户进行定期免费体检、健康咨询;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独特的保险服务;建立公司自己的网站,让客户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投保和咨询等。保险服务的范畴已经扩展到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从目前保险业的发展状况看,我国保险公司较国外保险公司在延伸服务方面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一是还没建立起完善的保险延伸服务体系来涵概多方面的服务内容,与发达的外国保险公司有很大差距;二是保险经营者虽已认识到开展延伸服务的重要性,但依然热情不高,并不能依据客户的需求来寻找服务的创新点;三是技术投入不足降低了保险产品的附加值;四是这方面服务人员的素质不高,品牌意识不强;等等。这些问题是由一系列客观和主观的原因造成的。

1.经营环境的差异。追溯历史,欧美各国保险公司早在18世纪就有了初步的发展,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在其殖民地国家发展他们的保险业务,由此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加之有发达的高新科技予以支持,很快他们就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中流砥柱,提供给全球客户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尤其是高质量的延伸服务。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业发展道路曲折,发展的层次和水平相对较低,使得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欠缺,没有资金实力来进行硬软件配套设施的改进。这些都对我国保险公司延伸服务的发展影响很大。

2.经营理念的偏差。外国保险公司真正树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开展的每种延伸服务也都跟客户的需求息息相关,而我国保险公司服务观念相对落后,服务理念也正在转变之中,这还需要时间加以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偏好逐渐趋于理性,追求高质量和自身的满足感,这更需保险公司开拓高层次的保险服务加以配合。

3.经营制度的差距。国外保险延伸服务的有效开展与公司的经营制度有关,他们在服务客户的同时也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通过各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培养忠实的员工,并采取各种培训方式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融入公司的文化氛围中,走品牌经营的道路。而我国这方面经验欠缺,不能很好地与员工沟通,品牌意识不强,企业文化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我国加强实施保险延伸服务的必要性

1.开展保险延伸服务是保险公司兴旺发达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面对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保险经营主体的逐渐多元化,要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稳固发展,我国的保险公司就要改变现状,不断探索和寻求客户服务的新方法。另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社会各阶层对保险服务方式的需求越来越趋向多样化,传统的保险服务模式,已难适应形势的发展。[1]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必须加快步伐,打破传统,积极寻求保险延伸服务的发展。应在基本保险服务之上,向客户提供超前的、高品位的、附加的多方位延伸服务,才能提高老客户的忠诚度,并扩大新客户来源,进而带来市场份额的扩大和公司竞争力的增强,最终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2.开展保险延伸服务是全面实现保险公司社会服务功能的体现。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承担应尽的责任,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而保险延伸服务作为保险业目前乃至将来竞争的落脚点,更应该加大投入,并以自己优秀、系统的延伸服务争取国民对民族保险业的认可和支持,树立民族保险业良好的品牌形象。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全面转型之中,各方面矛盾容易产生,这些不利因素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作为经济助推器的保险业,运用一切方法来弱化这些矛盾的激发,保险延伸服务就是其中一种有待使用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国保险公司应根据需要,重点在与再就业、教育、家庭理财、医疗、养老等相关的方面开展保险延伸服务,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并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加快发展我国保险延伸服务的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附加功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需要与渴求,这些都对保险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顺应潮流,越来越多的国内保险公司开始把高质量的保险延伸服务作为提高竞争力的一个主要创新手段,来构筑多功能、全方位和高效率的服务平台,但这些还任重道远,保险公司还要不断地进行探索研究,创造出适合我国保险延伸服务发展的环境,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对此,本文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1.营造适合保险延伸服务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建设是保险公司有效开展延伸服务的基础。金融监管的放松、全球化的浪潮以及层出不穷的技术革新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一个充满着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资保险企业要想在其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各方面外部力量的支持。

(1)政府部门应给予政策支持,确保保险延伸服务的安全与有效实施。由于保险延伸服务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计算机的运用,这使得网络技术成为延伸服务开展的关键技术,如利用网络进行保费支付和信息咨询等。然而随之各种各样的网上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保险公司要尽快采用立法手段来防范这些行为的发生,避免保户权利受到侵犯。另外,政府还要从保险的制度改革和社会需要出发,对保险公司开展的有关医疗、失业等延伸服务,给予政策引导和舆论支持。

(2)监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保险延伸服务有序开展。保险延伸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正确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延伸服务,防止违规经营,保障服务质量,从而确保保险延伸服务得以有序开展。另外,监督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保险监管的服务功能,对保险公司延伸服务的开展给予适当的帮助,如开展一些国际交流活动提供国外公司在这方面发展的先进经验,支持保险公司自行设计开发出具有个性特点、高附加值的产品等,来不断拓展保险延伸服务的新领域,更好地为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构建保险公司内部保险延伸服务体系。延伸服务不仅只是保险服务的一种简单延伸,而是一种全方位的立体服务体系。它的开展需要公司内部各方面的配合与协作,本文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构建一个完善的公司内部保险延伸服务体系。

(1)强化人员培养,提升保险延伸服务的质量。服务质量的高低已成为消费者评判和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标准,因此保险延伸服务作为赢得客户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应注重服务质量的提高。人是最直接、最频繁接触客户的,延伸服务的开展需要他们的配合。因此,要让更多的客户享受到公司优质的延伸服务,人服务质量的提高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延伸服务体系中,要建立起一套信用等级的评定制度,把服务要求、标准、内容固化在保险公司的制度中,来约束提供服务的人员,并保障服务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要真正建立起员工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挂钩的分配机制,并与一定的奖惩措施结合起来,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机制,旨在帮助做得好的人树立品牌形象的同时,使公司的品牌形象得到宣扬。

(2)加大技术投入,提高保险延伸服务的科技含量。全面落实与推进延伸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明确信息建设的基础地位,加大技术投入,提高保险延伸服务的科技含量。近几年,国内保险公司已意识到这一点,竞相通过加大服务技术的创新来提高产品附加值,以适应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变化。如:太保与中国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北京金航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算机网络销售”项目,将太保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销售网络与“民航商务数据网络”的实时处理系统和网络系统有机结合起来,随时随地向旅客提供高效、便捷、可靠的购票信息与航空意外险服务。

(3)拓展服务内容,体现保险延伸服务的差异化、人本化。要根据不同客户的特点,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提供特色服务,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应该从我国相关地制度概括和社会需求出发,并结合国外保险公司的先进经验,开展各种各样有特色的支持性的延伸服务。[2]一是大力开展有关居民的医疗和养老保险的延伸服务。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而且现代社会生活压力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人们被疾病所困扰,这些都将会增加人们对医疗和养老保险的需求,迫切需要保险公司做好这方面的延伸服务。二是针对我国的失业现状,开展相关的延伸服务。失业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并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失业调控方法,但是保险在社会中所起的保障功能作用也不能忽视,保险公司应在提供失业保险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再就业培训、再教育咨询、就业信息等延伸服务项目。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保险延伸服务。当前,教育已成为广大居民关注的热点,据调查,居民存款用于教育支出的比例与日俱增,保险公司如能把握住这一机会,并利用自身的一些有利渠道和优势,开展与教育保险相铺相成的延伸服务,如:为客户子女联系出国、给予家长教育咨询和教育信贷协助等作为保险延伸服务的内容,则保险公司的利润、声誉将会有很大的提高。[3]四是与消费信贷有关的保险延伸服务。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生活方式也随之改变,人们越来越倾向采用消费信贷的形式来改善生活,保险公司要紧密关注人们偏好的改变,推出自己独具特色的服务来抢占市场。客户在对住房信贷、汽车信贷、信用卡消费等产生需求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延伸服务,保险公司应利用自身独特的专业人才优势,给客户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同时,增加一些有关的投资咨询、理财顾问等内容,扩大服务内容延伸的领域。另外,伴随着家庭拥有私家车的增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提供整车销售、零部件供应、车辆维修、车辆养护等一系列延伸服务。

(4)加强各部门的合作,扩大保险延伸服务的服务范围。[4]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资金、技术、管理上都存在诸多的不足,难以全面展开系统、完善的保险延伸服务,因此可以通过多家保险公司联合的方式来解决,充分考虑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势与劣势,使其各尽其能,共担权利和义务,祢补险业综合实力的欠缺。另一方面,在开展延伸服务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试图与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有利于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有些公司已在此方面作了一些尝试。如:太平洋产险公司在推广延伸服务时,与各分公司联手加强与服务供应商包括汽车4S店(销售、维护、修理、零配件供应)、公估机构、石油公司(加油站)、协议医院等单位的合作,提高了该公司的服务水平。[5]

总之,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将大举进入,我国保险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与激烈的竞争。保险延伸服务作为保险公司未来竞争的主要手段,外资保险公司确实拥有着先发优势,因此,我国的保险业要加快步伐,构建我国特色的保险延伸服务体系,来满足客户全方位的保险需求,这成为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吴鹏.论保险的延伸服务[J]. 保险研究,2001,(7).

[2] 王萍.论保险业服务的发展与创新[J]. 现代财经,2005,(1).

[3] 闪艳芳.“阳光行动”伴孩子成长-平安银行保险开展教育延伸服务小记 N.金融时报,2005-03-01.

第2篇

[关键词]国际保险;保险公司;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人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主权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发展综述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 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与定价监管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 stand-alone 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

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人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 director&officer 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m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rwriting 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

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第3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保险监管;创新

近年来,随着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商业保险行业的调控,使得商业保险行业自律、规范意识增强,服务质量、水平有了明显的跃升,但是与广大居民的实际需要还有着较大的差距。商业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一、创新监管理念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商业保险的监管改革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保险业的监督主体应积极革新、顺势而为,尽快在监管环境和市场拓展方面,创新整体监管理念,以服务为最大目标,把监管工作提升到增强商业保险业竞争力和生命力的重要地位。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在理念创新方面应有大的转变。应实现视野的大转变。由原来的国内视野转变为国际视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保险的竞争对手不仅仅来自国内的压力,更重要的来自于国际保险业的压力。监管主体如果不能从全球视野出局我国的商业保险业,那么我国商业保险业在面临激烈的同行竞争,将会在战略定位、产品市场拓展、产品研发等诸多方面和领域“吃亏”。

二、创新监管的内容

目前我国对于商业保险的监管,无外乎于通过法律法规体系的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公司治理的监管、市场行为的监管、费率和险种的监管 、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等方面。从静态层面来看,现有的监管制度区域差异性很大。究其主要原因是,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没有针对商业保险建立起体系完备的大数据库,不能及时的掌握商业保险运行的动态。在保护自由竞争、反垄断、避免过度竞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2013年年底就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潮流,强化基础建设,建立大数据的质量标准,消除壁垒,推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隐私保护制度,加强信息的安全保护,建立安全有效的大数据共享使用环境;要鼓励包容创新,以开放的心态支持保险机构运用大数据进行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有益创新,并在监管上及时跟进。在实践操作层面,可以运用网络技术实现现场勘验、理赔、回访、反馈一体化服务。一是创建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彻底解决非现场报案、理赔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实现信息来源全覆盖,解决非现场监管信息碎片化、割裂化问题。二是建立综合风险指标分析体系,通过系统基础信息的比对,可以实现事先预警、科学预测,从而提高非现场理赔的科学性。三是开发辅助监管程序,可以实现从被动的数据统计或者事后的监管,能够从大数据提供给我们的实时或者事前预判,以更好地加强监管。

从动态层面来看,商业保险监管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索赔者、债权人、股东和所有其他与保险交易有关的当事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而设立的。客观上要求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要注意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但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管主体应为保险的利益相关方提供表达、争取、索赔的渠道,以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监管的过程中构建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方协调沟通机制,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监管方式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银保业务

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银行及保险两大金融支柱行业更深层次的资本合作,在进一步提高双方服务水平的同时,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长期以来中国法律规定银行与保险行业禁止混业经营,《办法》的出台允许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打破了双方分业经营的僵局,实现了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的银行保险即将步入战略转型的新阶段。

一、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产生背景

回顾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历程,最早可追溯到2004年。工行亚洲通过收购富通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太平人寿股份,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意向已见雏形。2009年初,工、农、中、建、交5家银行相继提出了设立保险公司的意向。与此同时,3家外资行的银保阵营已成型:东亚结盟国寿、汇丰联姻平安、花旗牵手中美大都会。2009年9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交通银行投资人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此成为全国首家入股保险业的商业银行。2009年9月10日,保监会披露同意中国银行通过其子公司中银保险投资恒安标准人寿,成为银行投资保险业的第二单。经过了漫长的探索过程,商业银行投资人股保险公司的形式最终获得了监管部门的许可,满足了两大行业积极谋求发展、优化转型的自身需求。

(一)保险公司的发展需求

作为寿险业务中发展最快、增长贡献率最大的销售模式,银行保险业务已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96年左右,从小规模的传统兼业寿险业务直至后来推出的银保专有产品,银保业务自此在中国保险市场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的组织架构方面逐步进行了建设和完善,双方渐渐形成了合作互动机制,在制度上推动了银保业务的规模发展。因此,大力发展银行保险已经成为很多保险公司的一个共识。

但是十几年来,中国的银行保险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寿险产品结构单一,不仅无法充分发挥商业银行自身的行业优势及分销潜力,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的过于同质性甚至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从而分流银行客户的压力;保险公司为了争夺有限的银行网点资源,不惜大幅提高手续费以求与银行合作,而银行则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因而引发手续费的恶性竞争,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两者企业文化差异较大,经营战略亦各不相同,因而双方难以整合出一套激励制度以推动银保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推行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则处于同一立场,这一做法能有效促使双方把握促进银保业务发展的平衡点,寻求共同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转型需求

在全球金融混业多重融合的趋势下,中国银行业开始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由传统储蓄存款模式转变为以中间产品为主要收入渠道的盈利模式。随着股市、债市等直接融资模式的迅速发展,储蓄存款大规模漂移,在存贷款市场加速“脱煤”的夹击下,中国商业银行多元化转型进入临界点。为促进国内金融一体化进程,中国商业银行亟待全方位的经营战略转变。

面对保险行业的丰厚利润,对于垂涎保险业务已久的商业银行来说,允许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无疑是利好消息。尤其在目前信贷紧缩的局势下,银行对于中间业务收入及多元化业务收入的需求更为紧迫,在种种压力下银行纷纷谋求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家银行对参股保险公司更是兴趣浓厚,而《办法》的成为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在此时获准的契机。

二、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银监会在2009年11月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机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在投资管理方面,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

三、《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影响分析

随着《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资本金较为充裕的国有商业银行将有望首先试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这将对现今的银保行业产生诸多影响。

第一,银保渠道份额将出现明显变化,银行控股保险公司份额将上升。对于银行而言,将改变以往银保之间相对单一的合作模式和盈利模式,银行可以通过参股保险公司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促进产品多元化,拓宽业务渠道。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将突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保单销售,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在银行控股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这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开支。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宏观运作来看,渠道费用则可通过两者相互的资本融合或成本相互转移等方式进行内部抵消。

第三,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保险业务纳入银行整体的金融战略统筹考虑,将对新产品开发、销售理念、理财人员培训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四,在发挥强强联手的规模效应的同时,可防范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银行通过保险把储蓄和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投资领域的话,如果出现被套和偿付危机,就会连累储户的利益。这样风险就大了!”由于银行和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金融领域,所以在风险的发生规律和控制方面也不同。而目前我国还是分业监管的体制,监管相对独立,各个监管机构对各种企业限制都不一样。这种条件下,混业经营更需要有内部的防火墙。如果防火墙不完善,就会出现问题,其引发的风险会在整个金融业间传递和扩散,使总体风险加大。《办法》强调并且要求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其风险防范目的正在于此。

四、推进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实践策略

(一)加强交叉业务管理监督

这种行业间的交叉业务对管理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加强交叉业务的风险监管防止不同银保业务相互间的风险转移和传导?尽快完善银保股权合作的监管政策仍是当前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通过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及时跟踪银保合作产生的创新业务,防止和化解银保业务产生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二)维护市场良性竞争

从另一角度看,商业银行会出于对与其发生股权关联的保险公司的偏好,极有可能减少或停止向其他保险公司提供同等的银保合作的情况,从而导致渠道垄断的不公平竞争。为了避免造成这种不良竞争,有关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一步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整合企业资源配置

第5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 风险控制 构建

随着最近几年金融改革的深入,各种小额信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新型的金融机构不断地涌现出来,融资渠道越来越广。虽然担保公司已经发展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在风险控制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担保公司风险控制体系的重要性

担保公司主要是依靠经营“或有负债”生存和发展,进行风险控制的实质就在于将担保公司的或有负债风险进行化解,才是担保公司的一稳健、持续经营的重要基础。由于“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担保公司的业务经营想要得到持续的经营,就应当将担保代偿赔付尽量减少到最低,以此来提升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管理能力。为了扩大担保规模,就需要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风险控制机制,才能够将负债风险降至最低。有效地风险控制能力,才能够提升担保公司的市场核心竞争力,这对规范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尤其重要。

二、担保公司风险的主要特点

(一)复杂性

在融资市场中,担保公司是最主要的经济主体,几乎是涵盖了所有的内外部风险;正是因为内外部都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就可能对担保公司的利益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呈现出复杂多样性。如有关利益主体的微小市场变化都有可能经过融资市场产生一种放大效应,同时也放大了风险,而这就是一种客观的、不可分散的系统性风险。此外,由于担保公司对于自身客户的“三查”不到位,没有进行充足的市场调研、风险管理技术相对落后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决策的正确性;并且由于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担保项目的投资方向、企业管理层的风险偏好等也可能导致效益出现回落现象,影响到资金的正常运转,出现无力还贷的局面,最终引发非系统性的风险出现。

(二)自担性

担保公司的资产主要是以担保的或有资产的形态存在,对于现金的流入方面则是相对微小的担保费用。相比保险行业,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大数法则的统计方法,将风险损失概率相对精确的计算出来,从而通过保费率覆盖风险损失率,从而对风险损失以及经营成本进行有效的弥补,最终获取利润,将风险分散到客户之间。对于担保公司风险的转移或者是分散的实质决定,担保公司对于风险只能够通过组合、识别策略进行选择性的承担,将风险尽可能低分散,但是却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风险只能够承担,如果无法承担,就只有停止业务或者是申请破产处理。

三、担保公司风险产生的具体原因

(一)外部风险

1、不具备确定性的地方政府政策。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因为地方政府政策之间的差异,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地方性、条条管辖烙印具有鲜明特色。在办理担保公司业务时,如果政策方面出现了较大的争议,政府的各个业务主管部门就会根据自身的立场来给予不同的解决方案,导致在担保公司处理业务时,会面临难以处理的问题,结果往往会加大不确定性风险,甚至会导致业务项目的失败。

2、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在大多数地方的主管部门都能够认识到担保公司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而且也有部分担保公司建立,但是由于针对担保体系,国家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体系,导致担保公司本身的地位不够明确,难以界定出其性质。在现实中,就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筹集出现不稳定性,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认可,面临经营实施难等方面的困难,最终出现了法律风险。

3、不稳定的外部市场。担保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对中小经营实体的成长加以支持,打破融资瓶颈。由于中小经营实体本身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加之国际政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以及地区经济产业的变化等,给中小经营实体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一旦中小经营实体受到了影响,就会加重担保公司的业务经办风险。

4、缺少社会信用。对于担保公司而言,信用风险是公司所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由于国内整体的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信用意识不强,信用方面的法律规定更是罕见。因此,对于担保公司而言,这样的环境就相当于一道危险的信誉门槛。

(二)内部风险

1、内部经营制度约束机制的缺失。担保公司在经营方面主要是依靠良好的信誉和声望的支撑,而在具体的办理中,由于各种担保业务的不确定性,促使管理层需要根据公司的本身,建立一套符合企业内部经营风险的管理制度。由于担保公司所在的行业属于新生事物,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还有待发展。虽然部分老的行业制度可以克服部分的缺失,并且少部分制度也可以根据担保公司风险失败的案例来针对性的控制,但是只有等待风险损失遭受了重创之后,才能够发现隐藏制度。

2、人员道德素质偏低。担保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自身的良好业务素质、品德素质是担保公司经营的良好信誉和声望的保障。如果担保公司的内部人员都不遵守行业规定,那么担保公司自身就可能面临不可预计的道德风险,在业务经营上也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3、担保业务经办人员缺乏轮换。由于担保公司存在部分常年的业务客户,就可能存在负责具体经办人员的不轮换风险。虽然业务经办人员长期与老客户打交道,有了一定的基础,对于熟练程度和效率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却可能存在经办人员思维套路化,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缺少应有的警觉性,就算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了严重下滑,本来应当对担保数额作出一定的压缩的,但是由于都是老熟悉,也不好撕破脸皮,依然保持数额不减。如果客户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很可能就会给担保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4、担保业务量盲目的扩大。第一,担保公司的主打业务时担保,企业的强弱可以通过担保的金额来进行判断;第二,实收的资本金的存款收益,随着公司资本金的增加,也会出现一定的增大趋势;第三,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补贴资金,在一定时间段内,法律规定的财政补贴资金也会充当风险准备金,供担保公司使用,但是不能作为其他的用途。如果已经过了冻结期,担保公司在以财政补贴资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纳税后,可用作公司的实收资本。由于担保行业经营的高度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导致担保公司过于盲目地追求扩大业务资金量,这样也会将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放大几倍。

四、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机制构建的有效途径

(一)做好担保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

1、内控机制与业务制衡机制的完善。通过廉洁、严谨的制度,担保公司可以建立出对内部风险防控的制衡机制建立,对于风险的管理,根据前中后三个阶段可以设置出三个部门:担保业务部门作为开拓业务的部门;风险管理部则是进行审查业务台规、审核合同文本的部门;综合管理部则是档案管理、章证管理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需要按照“审保分离”的原则,明确分工,做好相互之间的制衡。对于项目审批决策程序、代偿追偿、保后监管等程序也需要加以完善,并且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程序规范。

2、科学的建立担保风险评价体系。在风险评价体系方面,可以参考银行方面的客户评价体系,尽量减少人为性误差的存在,也可以根据客户群的业务开拓需求以及特色来建立风险评价体系。当然,对于风险的把握也需要将定量与定性、普通评价与特殊评价相互集合。担保公司应当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模型化的项目评估系统,以此来提升对于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管理客户关系,以此来建立长期的,具有良好稳定性的客户群体,做好客户资料的积累与完善;强化内部监督控制力度,避免道德风险的出现。

(二)对于担保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各种内部控制流程的制定,例如:独立调查、交叉检验、独立审核等方面的措施来避免出现业务执行上的风险。再以此作为基础,采取集体审核的方式,对于担保风险进行综合化评价,并且提出相应的组织安排来保障担保执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以及保后监督。

(三)担保贷款方式的创新

考虑到担保公司主要的客户群体是中小企业,就可以根据客户互保、分期还款等方式来拓展业务范围。由于小额货款客户还款能力相对欠缺,就可以制定分期还款的措施来降低风险的可能性,这样不仅可以提前收取到款项,也可以对客户可能存在的财务问题进行应对处理。对于反担保缺乏的客户,互保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四)风险预警

建立严格的贷后监测制度,对于客户是否根据货款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资金进行持续性跟踪,这样也能够及时地发展当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提前预警,才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应对可能面临的风险。

(五)考核激励

制定合理的客户经理奖罚制度,将其收入与放贷金额 、客户数量及客户逾期情况挂钩,以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

(六)信息化手段

第6篇

【关键词】数据质量;内勤

所谓数据质量就是指保险公司数据库中的数据在正确性、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等诸方面的综合指标。有了高质量的数据,可以准确地反应各保险公司的劳动成果,可以大大减轻业务管理人员数据分析的劳动强度,可以对产品定价、风险分析等宏观上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要提高数据质量,把好数据质量关,要把好事前、事中、事后三关。

1.把好入口关―事前

各公司内勤人员承担了数据录入计算机的任务。每一笔数据都要经过他们的初审后才能录入系统,成为数据。

2.把好核保、核赔关―事中

操作人员录入的大部分数据都要经过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复核员的审核后才能成为有效的数据,否则可以简单删除数据。

3.监控分析―事后

有可能有很多的错误数据录入人员没有发现,审核人员没有也发现而进入到数据库中。这就需要我们在事后根据特定的规则进行监控分析,发现错误数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提高数据质量的关键是所有内勤人员正确、完整的把数据录入数据库。

为提高全系统的数据质量,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提高内勤人员的地位

在保险公司大多数经营管理者心中,认为只有那些能收取保费的员工才是人才,而不把在公司内部从事内勤工作的人员当成人才,觉得好像这样的事谁也能做。其实这个观点是片面的。

一个能熟练掌握保险公司各险种实务及条款,全面了解保险公司有关承保、理赔方面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熟练操作计算机进行业务处理的人员应该说绝对是一个人才。

的确,保险公司的内勤队伍中确有那么一部分人,学历水平低,学习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工作做不好还想得到好的待遇,但是在每一个公司中也都有一些学历水平较高,接受能力强,耳聪目明,心灵手巧,对公司有认同感,主动热情工作的人。他们经过培训、锻炼,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内部管理人员,他们绝对是值得我们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珍惜的人才。

二、提高内勤人员的工作水平

由于市场主体的增多,内勤人员的流动越来越快,公司内勤中的新手越来越多。一般新的内勤到公司后,跟着一个工作时间长一点的内勤干上几天就开始独立工作了。如果那个老的内勤水平就一般,新人又是一个学历较低、不爱动脑且不主动学习的人,时间长了之后,她的技能也就只有那一点点经常用到的知识与技能了,更不用提灵活应用,创造性的工作了。所以要经常对内勤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培训:

一是工作技能的培训:公司要经常对他们进行保险基础知识、各险种实务、条款、计算机操作等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使他们在能及时发现业务数据中的错误信息以及时改正。

二是工作责任心的培训:要对他们进行公司文化、工作责任心的教育,要进行爱岗敬业等多方面的教育,使其对自己的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主动地自觉地细心、认真地对待每一项工作。

三、想办法留住内勤人员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人的需要理论,人的需要分五个由低到高的层次,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生理上的需要是人们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如吃饭、穿衣、住宅、医疗等等。若不满足,则有生命危险。安全的需要要求劳动安全、职业安全、生活稳定、希望免于灾难、希望未来有保障等。社交的需要也叫归属与爱的需要,是指个人渴望得到家庭、团体、朋友、同事的关怀爱护理解,是对友情、信任、温暖、爱情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可分为自尊、他尊和权力欲三类,包括自我尊重、自我评价以及尊重别人。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最高等级的需要。满足这种需要就要求完成与自己能力相称的工作,最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潜在能力,成为所期望的人物。这是一种创造的需要。

为满足内勤人员的这五种需要,我认为公司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内勤人员的待遇,使其收入达到同行业的中上游;签订劳动合同,免其后顾之忧;淡化在编与不在编的身份,进行企业文化教育,使其对公司有归属感;对于优秀的内勤人员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特别优秀的可以走上领导岗位,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

第7篇

随着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信贷违约率高发,金融机构坏账率攀升。融资性担保行业身处信贷风险前沿,不少担保公司由于大规模代偿而失去经营能力。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应对来自合作银行和中小企业的业务风险、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监管风险,甚至还有来自内部经营层的管理风险。依据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内部环境企业风险管理所有其他要素的基础,影响着从战略目标到具体控制活动的开展。本文拟对风险管理内部环境的构建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内部环境受到企业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包括了道德价值观、风险管理理念、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标准等等。而国有所有制下委托关系的不利因素,尤其需要内部环境的优化。我们选择内部环境中的主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风险管理理念

风险管理理念是一整套共同的信念和态度,决定了企业日常活动中对待风险的态度。当风险管理理念被很好的确立,并且被员工所信奉,企业就能有效识别和管理风险。担保公司由于风险来源广泛,有必要要求全部员工在所有工作环节上防范各类风险发生,形成高度重视担保业务项目风险的“高层基调”,鼓励员工积极创新,寻求更好的风险管理方法。前些年在担保行业竞争逐年加剧的形势下,一些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有弱化趋势。到本轮经济下行中,历史风险充分暴露。在出现大量项目风险后,由于缺乏风险管理新思路,部分员工又出现了宁可不出风险而少做业务的保守心态。因此风险管理理念必须是长期秉承而不能随波逐流,不能因外部风险的大小而更改。在其理念的形成和践行过程中,管理层核心成员必须保持理念一致和对理念的坚守。

二、组织结构设计

组织结构包括担保公司上层法人主体间股东结构的设计和内部组织和流程设计。国有委托机制弊端和内部业务风险审查是国有担保公司组织结构设计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首先,股权集中的结构较易形成行政委托干预过强。比较容易丧失决策灵活性,另外也较易形成“人情担保”现象。如果有分散的股权结构,通过股东间博弈减少担保公司来自上层组织的过多干预,会更好地为管理层提供决策灵活度。其次,在内部组织结构上主要考虑决策的灵活和透明。由于中小企业信息可核实的定量信息很少,决策分析依赖大量定性信息,因此组织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和民主,尽量减少个人影响。组织结构宜采用扁平化方式,明确部门职责,提高内部信息沟通和决策效率的同时实现部门相互制衡和监督。许多担保公司目前采用了风险管理部B角平行调查制度、评审会制度和董事长一票否决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围绕中小企业业务的特点而设计。执行过程中主要问题是中小企业业务单笔金额较小,逐个项目进行完整的多人调查和多人评审,时间和人力成本很高。如果没有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配套,可能会导致业务偏向大金额项目(减少工作量)或者导致工作责任心下降和不尽职行为的出现(降低质量)。因此组织结构无法离开人力资源准则构建。

三、人力资源准则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人力资源准则可以划分为用人标准和绩效评价两个方面。目前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主要来源已经从早年的银行信贷部门为主转化为多样化,包括金融、财务、法律以及自己培养等等。首先,担保行业属于金融业务的衍生,遵纪守法是用人的基础要求。在用人标准上要求德才兼备,除了在学历上有最低限制外,对于职业经历强调没有职业操守劣迹。在专业知识背景上应当根据各个岗位需要有不同的要求,业务人员应当首选复合型知识背景,能够应对各行各业的客户。而在风险管理岗位上需要配备专业化的财务、法务甚至工程技术人员。在内部培训上应当为员工设计完善课程,帮助新员工完整掌握开展业务的基本知识,帮助老员工完善业务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更新。

担保公司员工绩效考核标准是人力资源准则的核心,也是难题。应当考虑到员工工作的量和质。在量的考核上要鼓励新客户开发和存量劣质客户的安全退出。在质的考核上应当既考虑工作过程质量,也要考虑风险结果质量。采用定量结合定性的方法,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量评价,通过管理层评分对员工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但在项目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过程中,如果缺乏详细的评估指标体系记录决策过程,易导致定性评价上更多依赖管理层工作过程中对员工的印象,导致评价过程透明度较低。因此,绩效考核体系不仅需要最终指标的确定,还包括详细的绩效过程记录要求,这对担保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第8篇

目前德国实行的对再保险间接监管主要依据是自1997年以后实施的《德国保险监管法》。联邦德国金融监督院通过对原保险公司的监督,核查原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是否与其总业务量相适应,原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结构是否符合公司的财务结构和偿付能力要求。

德国的再保险间接监管主要从两个环节采用多种手段对原保险公司实行监管。两个环节包括:在原保险公司申请从事和扩大业务时在许可证发放环节的监管和日常业务环节的监管。在许可证发放环节,原保险公司在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从事或扩大业务时,必须连同申请表格一起递交详尽的“再保险计划说明书”,监管机构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给计划从事或扩大业务的保险公司,很大程度取决于其递交的“再保险计划说明书”是否详尽,是否符合公司本身的抗风险能力和财务结构。在日常业务环节,监管机构监管原保险公司营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再保险业务的交易环节。监管机构通过让保险公司公布相关信息,对其实行局部审计,稽查公司内部的会计资料来检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与“合适的”再保险人执行了“合适的”再保险安排。一旦监管机构认为,保险公司现有的再保险安排并不合适,保险标的出现危险的时候,现有的再保险安排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原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时,监督部门有权要求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修改合同甚至停止合同。无论是对现有再保险合同的修改或者终止现行合同的法律效力,都会给再保险公司带来一定损失。可见,监管机构通过对原保险公司实行监管,可以很大程度地引导再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从监管的内容看,间接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监管,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再保险制度,是否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合同和确定合适的再保险费率;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是否选择了合适的再保险人,并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对其选择合作的再保险公司的调查报告。第一方面关于再保险合同和再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于涉及到保险公司本身的根本利益,因此现行的《德国保险监管法》并未做过多的规定。但是关于对再保险公司的调查方面,联邦德国金融监督院于1997年以通知的形式向保险公司关于对再保险公司实行调查的具体标准,从而间接却十分有效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法律要求;再保险人实力和财务状况;董事会的独立性和适当性;再保险人市场行为;再保险人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状况。

(一)法律要求

原保险公司必须调查再保险公司是否依照所在国的《公司法》和《保险法》成立,监管机构是批准公司以何种形式成立,譬如说是以许可证形式经营,还是登记注册,或者是由监管机构公告批准成立等等。如果原保险人选择的再保险人是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原保险人还必须确认再保险人的监管机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再保险人的稳定性,从而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

(二)再保险人实力和财务状况

对再保险人实力和财务资源的评估,原保险公司必须从再保险人的财务结算和公开会计报表人手,参考公司公布的其他文件和分析资料以及等级评估中介对该公司的评估资料,对照其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相关资料,综合评估再保险人的实力和财务状况,确保各项财务指标不低于监管机构的规定。再保险人的实力还取决于公司本身的投资策略、业务范围以及公司承保风险的分布,对此保险公司也必须列入分析范围。

(三)董事会的独立性和适当性

对再保险公司董事会的调查必须基于两个方面,即独立性和适当性。独立性是指公司的决策是否会受到第三方,譬如母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影响,如受具他方的制约,在何种程度上受制约,如何受到制约,制约的管理部门是否由专业人员组成,是否按照一定的章程尽职尽责管理该公司等。适当性指的是董事会的成员必须由合格的、专业的管理人员组成。他们不仅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而且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因为他们的决策行为将很大程度地影响着与原保险人的合作关系和再保险公司的发展。

(四)再保险人市场行为

对再保险人的调查,还包括对再保险人市场行为的调查。原保险公司应该调查再保险人在再保险市场上的表现,是否按时履行其义务以及其他保险公司对该再保险公司的评价。一般而言,专业的再保险公司,应该可以提供给原保险公司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帮助其管理风险和拓展业务。除此以外,原保险公司也可以从再保险公司的发展历史、公司内部再保险准则人手判断再保险人的市场行为。

(五)再保险人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状况

与其他行业一样,再保险公司所在国的法律、经济和政治状况将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还应该着手调查再保险人所在国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法规调整、经济变革和内战等风险。对再保险市场而言,所在国的监管机构是否对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和投资管理存在限制,是否对支付给保险公司的损失赔偿和投资回报存在着外汇管制等等,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再保险合同是否町以有效地保护原保险公司的利益。

德国监管机构通过规范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引导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再保险人,从而制约再保险公司,规范再保险市场以及有效监管再保险市场。由于这种监管并没有直接针对再保险公司,使再保险公司保持着相当大的自,因此,应该说,间接监管方式是德国再保险市场充满活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直接监管

与间接监管相比,德国再保险市场直接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的直接监管还仅仅作为间接监管的补充。2002年7月,德国通过第四部金融市场促进法.首次提出将保险监管从保险市场逐步延伸到再保险市场,至此,再保险市场引进直接监管才正式提上议事日程。两年后,2004年7月5日,德国通过了历经11次修改的《德国保险监管法》,由特定的章节明确地对再保险监管进行厂规范。2004年11月26日,为了使德国国内对再保险监管与欧盟委员会对国际再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保险监管法补充意见》。这种对再保险市场综合运用间接监管和直接监管方式的监管模式便逐步付诸实践。

显然,仅仅通过对原保险公司的监管来实现对再保险公司的间接监管,已无法从根本上把握再保险公司经营上的风险。因此,德国在间接监管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再保险公司的规范引导,已开始在再保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等方面对再保险公司实施直接监管。

(一)现行保险法的监管内容

2004年7月修改的《德国保险监管法》主要明确了再保险公司的法人形式、保险监管的内容、监管机构的人事权力。再保险公司必须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公法上的法人形式等注册登记。这是德国法律第一次对再保险公司的法人形式提出要求。在财务监管方面,保险监管法要求再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以保证业务的开展。再保险公司内部抗风险结构必须与再保险业务保持协调,再保险公司自留的保险技术准备金将根据其本身内部业务比例提取。这一部分是再保险监管的重点。此外,《德国保险监管法》赋予执法部门极高的权力。监管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再保险公司责令改进,提出建议,而且还可以终止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将其调离管理岗位。

(二)财务监管的基本架构

如前所述,德国对再保险公司直接监管的重点在于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等方面。实现这一监管目的主要通过建立再保险公司内部规范的风险控制模型这一手段。随着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形成,德国保险监管机构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的立法依据主要依照欧盟国家内部金融体系标准《偿付能力-II》(SolvencyII)。具体而言,监管机构对再保险公司的自接监管将主要通过三个环节来进行,包括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审核程序和市场规则,即欧盟国家内部金融体系标准《偿付能力—II》中所提到的“三柱模型”(见图1),

就再保险业的监管而言,最低资本金要求将通过风险管理模型来确定,通过对所有者权益的等级评定,风险管理模型在再保险公司内部资本管理系统的嵌入等方式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监管审核程序主要通过一系列量化的风险管理指标进行审核,比如1998年3月5日联邦德国通过的《关于企业内部控制与透明性的法令》便利用审计的功能对企业实行监管,加强企业内部的控制,增强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规范企业之间的竞争。市场规则部分主要通过对再保险公司信息公布的规定,促使再保险公司遵守市场规则,通过要求再保险公司遵守市场规则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再保险公司按照《偿付能力—Ⅱ》规定,必须公布公司内部的信息和数据,以便其他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应对措施。

尽管德国对再保险市场的直接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世界范围来看仍处于最前沿。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国际经合组织等国际机构目前正在研究的监管模式也类似于德国模式。同时,德国再保险直接监管正在朝着国际合作的方向发展,未来联邦德国保险监督局对德国再保险市场的直接监管政策将进一步具体化、细节化和国际化。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9篇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美国保险业的监管模式,阐述了美国保险业的组织体系,全面分析了美国保险业的监管手段,进而借鉴美国保险业的监管经验,提出了我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应采取的对策。

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购买保险者较少,保险市场很小,故各州的保险管理法规很少,如对保险公司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公众要求保险业加强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随后,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一、州保险业监管的模式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一)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其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著名的纽约州保险法(NewYorkStateConsolidatedLaws)共99条,约200万字以上,内容主要以保险业法为主,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对其他州保险法的制定影响较大。而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保险法主要以保险合同法为主,侧重于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双方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另外,州法院被赋予其他一些权力,如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和检查州保险监管部门行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监督管理

州保险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thesuperintendentOfinsurance)执行。其中有的监

督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的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外,各州往往另设保险监督副官若干名,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当然,以各州保险监督官为成员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各州保险监督官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的组织体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务是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监管的信息与观点,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同时,由于NAIC拥有大量的财务和市场数据,因此它还制定保险教育和培训计划,起草规范的财务报表,出版保险刊物,以协助各州保险监督官之间分享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技术。虽然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且有可以压缩90%文件的计算机磁盘存储技术,从而它的数据库信息包括了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险业监管的手段

(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较早建立该保证金制度的分别为纽约州(1947),新泽西州(1952),马里兰州(1965)。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42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监管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州监管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该小公司,或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就采取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等措施。当然这些都须事先经法院批准。

事实上,无论大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原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将不能得到保险合同中许诺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必须视各自的条件而定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如一些州补偿个人被保险人时明显优于公司被保险人。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监管部门正是通过监管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1992年以前,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1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的损失。AVR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资产在销售时低于资金成本所作的储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普通股和优先股、抵押贷款、房地产等的投资风险。公司必须在NAIC提出的指导比例下,根据自己的资产情况,在AVR账户下存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指导比例是1%,抵押贷款的指导比例是3.5%至10.5%。IMR则是为了由于政府债券利息的变化引起保险公司损失而作的资金准备。

(三)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管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后来又将之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第二,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采纳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很显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适合当今美国的保险市场。如果现在保险人不能满足RBC的要求,当它达到严重程度时,保险监管当局将会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NAIC禁止RBC公开使用,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等级的工具。但这种系统却很容易被公众所了解,而许多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也开始想方设法改进RBC测试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过会注重投资和承保的决定,而反过来会影响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对于商业公司的被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而对于保险人在制定商业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费率时,由于被保险人往往是企业,所以,保险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现在美国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种价格管理方式:(1)事先批准式。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某险种费率前应得到州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纽约州规定,劳工赔偿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拥有权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的费率,必须事先向州监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保险公司方可按其申报的费率承保业务。其费率只能在2%幅度内上下浮动。(2)开放费率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己选择的费率,但使用后必须将费率在州监管部门归档,并允许监管部门随时提出废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费率。各州监管部门一般对个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费率,均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既保留了保险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费率的权利,又保留了州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3)统一费率式。在某些险种中,如汽车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各保险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国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局(ISO)、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和全美劳工险联合会(NCCI)等费率组织提供的统一费率。但这种方式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有联合制定价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统计数据齐全,明显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员保公司提供费率,以后只是提供损失成本的趋势,成员保险公司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损失数据,然后结合自己的费用来制定自己的费率。从1990年开始,其他费率组织也相继采取了这种措施。

(五)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投资种类等。

一般地,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纽约州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政府债券除外)不得超过其被州监管部门承认的总资产的10%。

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储蓄金,而且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监管部门都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严格规定执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纽约州,这比例应是保险人可被承认的财产的10%。而且,如果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以投资为基础的新险种(如变额人寿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规定。相反,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范围方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度。

(六)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多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最低数目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会不同。例如在佐治亚州,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为300万美元。而有的州标准很低,如科罗拉多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仅需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金。如果外州保险公司到其他州去营业,还必须拥有该州的营业执照,即也必须符合该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这种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险公司在该州的经营。

总之,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最终目标是:(1)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2)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3)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

四、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借鉴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方法、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保险业监管系统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监管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建立保险监管责任制,逐步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手段。

1.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WTO的加入,意味着今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虽然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相关的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尚未形成规范保险市场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现在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状况,参照国际惯例,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以便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执法水平,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建立我国自己的保险业早期警戒系统指标体系监管体系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突出监管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保险监管、改善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我们应参照美国IRIS比率指标体系,建立自己的保险监管指标监控系统,如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监管方式,从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把偿付能力监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终监管转变为以信息制度为基础的经常性监管,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另外,应逐步做到将监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的建设财务报表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切实提高报表的分析质量,充分地利用设计科学的报表和指标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测及监管,是对保险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前提。为了达到利用报表进行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报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第三,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及时分析财务报表,将风险抑制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以便早日发现问题。第五,保险监管人员在审核时,不仅要看该保险公司最近年度的情况,还要研究数年来的模式和趋势,以便提高分析的质量和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