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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指标集锦9篇

时间:2023-09-01 16:49:09

市场监管指标

市场监管指标范文1

【关键词】期货市场;交易指标;风险预警指标;信用指标;指标适用性

一、期货市场概述

期货是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载明在将来某一时点交割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期货通常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又包括利率期货、股指期货、货币期货、黄金期货、石油期货。一个规范的期货市场,其构成包括期货交易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结算所和期货经纪商四个方面。

期货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分三个时期:初创时期(1990年底—1993年)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以现货为主,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规范整顿阶段(1993年底—2000年)1993年1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规范发展(2001年—至今)朱****总理在2001年九届人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正式拉开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序幕。

二、期货市场统计已有成果

现有期货市场研究的文献,可以归为三类: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公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研究。

(一)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

何怡恒(1996)提出,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总体上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映期货市场外部运行经济环境的指标体系,二是反映期货市场内部运行状况的指标。李从珠,朱莉(1994)指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指标:证券发行指标体系、证券流通的指标体系、证券投资的指标体系、证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宋炳方(1995)提出,应从以下进行建立:期货市场设施、人员及费用统计、期货市场价格统计、期货市场总量统计、期货市场收益统计、期货市场供需统计。

(二)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王磊(2006)指出,建立资金风险指标、持仓风险指标、价格风险指标、会员风险指标。并指出,我国需要健全的自律管理体系、健全的期货市场风险预警系统、有效的稽查制度、公正的期货经纪公司信用评级制度和高效的投资者教育体系。熊熊(2009)指出,应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如信用风险监控体系、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操作风险监控体系等。

(三)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中国期货业协会课题组(2008)提出,公司的信用能力可以从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成长能力、外部支援能力进行评价。徐清(2007)提出了期货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指标评价体系,核心业务能力、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构建

(一)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由于期货市场的主要对象是指以期货交易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现象,所以把重点放到市场交易过程。首先建立基础交易指标体系,然后在基础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相对指标,从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监管、对期货公司的评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满足监管机构、期货公司、投资者的需求。

(二)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框架

本节从证券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期货公司自身的风险预警、期货投资者投资依据三角度,建立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反应期货市场的基本特征,满足不同需求。

1、从期货公司自身角度,建立交易和价格统计指标体系。参考表1。

3、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建立证券期货信用评级统计指标体系。其中包括了收益与风险。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反映了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同侧面,既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又可合并使用。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适用性分析

目前国内期货行业正在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本文指标设计既考虑到了外部监管的要求,又考虑到了期货行业自身的特点,把影响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因素分为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发展能力、外部支持等多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期货公司的风险。

在对期货公司信用能力进行评价时,需要将这个复杂的系统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用板块式多级评价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每一板块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反映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一个侧面。最后将各个子系统加以综合,就可以得到期货公司信用的全貌。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主要侧重于期货公司。期间的数据来源于交易过程的记录。时间上由于期货交易周期比较长,因此不确定因素更多,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因此对期货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指标体系不但易于选择评价指标,而且便于在评价基础上发现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现阶段发展状况和期货公司的特点,设置了反映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能力和信息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指标。通过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当期指标与历史指标相结合,充分反映出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特点。评价指标既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角度对期货公司进行考量,同时又吸收了行政监管部门、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地方协会的评价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国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思路。

参考文献

徐清.试论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价体系[j].企业技术开发,2007,3:75-77.

王磊.我国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07,4.

何怡衡.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设想[j].统计与决策,1996,4:10.

宋炳方.略论期货统计[j].上海统计,1995,5:25-25.

周雪梅.次级债危机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启示[j].经济体制改革,2009,4:148-149.

王昭慧.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问题的探讨[j].商业研究,2007,4:63-65.

张晓彤.论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j].当代法学,2002,3:110-111.

王之言.合理控制期货市场风险[n].证券日报,2003.

牛子龙,孙华敏.浅谈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j].行业发展,2010,10:65-65.

[10]体德庆.期货市场及其风险监管研究[d].西北大学,2005,6.

市场监管指标范文2

关键词:非现场监管;监管指标;监管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087-02

一、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开始对国内商业银行实行非现场监管。人民银行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稽核两种方式,形成了对商业银行全方位的营运监管。非现场监管对于人民银行降低监管成本、增强持续动态监管能力、提高现场稽核效率、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最近几年非现场监管的结果看,非现场监管指标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非现场监管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增补和修改非现场监管指标,使之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财务结果。

1.最近几年,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发生了急剧变化,金融监管已经从过去的合规性监管过渡到现在的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合规性监管为辅,从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全过程系统性监管的途径上来。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重点是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质量和盈利性等风险性指标的监管,原有的许多合规性监管指标需要取消。同时,国内商业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又有了新的变化和特点,监管机构只有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最近几年来相继颁发的一些先进的监管方法,才能更敏感和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2.随着外汇体制的深度改革,我国外债的管理方式和统计口径发生了变革,国内商业银行的外币业务,特别是境外资产业务的内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必须对现行的许多分币种监管指标进行修改,以满足对商业银行本外币并表监管的要求。此外,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对外资银行特别是外资法人银行将实行国民待遇,国内所有法人银行的监管标准将趋于统一,因此,必须对某些具有国内商业银行监管特色的非现场指标进行完善,以满足境内所有法人银行统一监管标准的需要。

3.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核算原则上与旧的会计制度差异较大,其更多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特别是更新了应收利息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方法。这导致了大量新旧同名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差异较大,因此,客观上要求对旧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为基础的非现场监管指标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真实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财务活动。

4.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日趋完善,监管力量日益增强,监测技术手段日趋丰富,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高。因此,随着国内商业银行外币利率管制的放开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监管机构有必要遵循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惯例,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要求,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逐步将国内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畴,充实非现场监管指标,全面、系统地监控商业银行的营运风险。

二、如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

(一)应取消部分合规性强、风险敏感度低的流动性指标

1.取消存贷比指标。目前,商业银行资金宽松、存差较大,把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的监控指标,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存贷比只考虑了存款和贷款的总量而忽略了它们的具体构成要素,特别是存贷款各自的期限。存贷比还忽略了存贷款利息和本金在现金流上的时间差异性,这样导致了同一家银行不同的存贷比不能说明其流动性的优劣,规模不等的商业银行更不能进行横向比较,存贷比与流动性风险的敏感度极低。另外,在目前资产相对单一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为了提高利润,只有多放款;要放款,有存贷比的要求,就必须争取存款。这样,几乎所有的国内商业银行从开业的那天起,就开始跑马圈地,大量设立分支机构,尽力争取存款。长此以往,导致了今天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林立,存款营销恶性竞争。此外,我国目前允许外资银行通过拆借4个月以上的资金发放贷款,这也从侧面否定了贷款必须与存款挂钩以及把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合理性。

2.取消拆借指标。20世纪90年代初,人民银行对国内商业银行拆借的期限、对象、用途和比例作了详尽的规定,这对当时整顿金融秩序,促进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时至今日,拆借指标不仅不能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而且还抑制了整个金融事业的发展。首先,在目前分业经营、债券市场不发达及投资受限制、资金头寸大量盈余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拆出资金是较好的资产运用方式。如果拆出比按要求控制在8%以内,商业银行更多的资金只能以备付金的形式存放在人民银行获得低利,或以存放同业形式变相拆出,这样就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盈利,削弱了其竞争力。拆出与贷款一样,是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方式,只是两者的信用风险不同而已,监管机构应该监控拆出资金的质量风险,而不应该将其与没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存款挂钩。其次,拆入比4%限制了商业银行资金来源渠道。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通过同业存放变相拆入资金,使拆入比形同虚设。目前中外资商业银行之间开办的同业借款业务实际上已否定了拆入资金和存款之间的比例关系。

3.取消中长期贷款比例。现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比例是,1年期以上的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能超过120%,这是缺乏科学依据的。理论上我们认为,1期年以上的贷款资金来源不仅有1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而更多的是来自活期存款的沉淀部分,商业银行会根据负债期限安排与之匹配的资产期限,以维持正常的流动性需求。从实际情况看,国内商业银行为了将中长期贷款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或尽力压低中长期贷款的数量,或通过短期贷款的延期变相发放长期贷款,掩饰监管指标。从发展趋势看,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后,按照国外的经验,商业银行负债期限会缩短(存款期限超1年的极少)而贷款期限超1年的较多(主要原因是获利和有合适的利率风险控制手段),加之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总分行制,系统内资金调剂能力强。如果固守120%的中长期贷款指标,将会严重制约商业银行正常的流动性管理,限制商业银行发放更多的长期贷款获取利润,更重要的是削弱金融机构变短期资金为长期资金、支持社会扩大再生产、增强持续发展能力、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中介功能。

(二)取消部分外币监管指标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较为宽松,内外资法人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将趋于统一,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本外币、境内外和表内外的全面、系统的法人风险监管。因此,分币种监管风险已没有意义,境外资金应用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指标、外汇资产比例和外币资产流动性比例等可以取消。考虑到我国目前对资本项目实行监控,监管机构还需保留对商业银行的备付金率指标实行分币种管。

(三)增加贷款质量监管指标

首先,增加不良贷款比率。贷款实行五级分类以来,与之相应的逾期、呆滞和呆账考核指标自动取消后,需增加新的不良贷款比率,即(次级+可疑+损失)三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其次,增加不良贷款抵补率。根据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商业银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要求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的规定,监管机构有必要设置不良贷款抵补率,即(专项+特种)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真实地反映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再次,增加非信贷资产质量指标。当前非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愈来愈大,潜在的风险也愈来愈大,商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部分非信贷资产根据其风险状况提取减值准备金,监管机构有必要根据监管的需要设置非信贷资产抵补率,即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金/非信贷资产余额,反映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大小。最后,增加逾期贷款质量指标。这里的逾期贷款是指按合同约定正常还本付息以外的所有贷款,与四级分类法中逾期贷款的外延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后,有必要吸取贷款四级分类法中有益的部分,设置逾期贷款率,即逾期贷款余额/各类贷款余额,反映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在时间序列上的分布状况。

(四)增加市场风险监管指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已同意将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并颁发了《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又颁发了《利率风险管理原则》。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外币业务发展较快,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美元利率的下调和国际外汇市场的剧烈波动,国内商业银行外币业务收益锐减,外币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愈来愈大,监管当局加强对利率和汇率风险的监管刻不容缓。同时,随着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货币市场的飞速发展,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急速扩大,国内商业银行已经直面人民币利率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必须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手段,结合国内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监管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

(五)完善盈利性监管指标

首先,目前两个盈利性指标中选用的期末税前利润,应该调整为期末税后利润。因为今后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备金计提、呆账核销以及税收政策会趋同,调整为期末税后利润便于横向比较。其次,资本利润率应该正名为净资产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最后,取消资产利润率,代之以盈利增长速度。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不同,资产表现形式和核算的方式差异较大,资产利润率指标缺乏横向比较的基础,监测意义较小。而盈利增长速度能直观和科学反映商业银行的盈利情况,不论是单个商业银行自身纵向比较还是整体银行业的横向比较,盈利增长速度指标都具有可比性,较合适作为盈利性监管指标。

(六)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

首先,要完善附属资本。 其次,对近几年出现的金融创新,如混合型资本工具(可转换债券)和其他锁定支付条件的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给予规范后,可按要求记入附属资本。再次,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应该是加权风险资产净额,所以应将反映某项资产价值减少的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从风险资产总额中减去,这样才能反映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的真实意义。 最后,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监管机构应将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暂时按标准法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范畴。

总之,监管机构要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规模等状况,借鉴国外非现场监管的成果,设置非现场指标的值域和考核权重,并根据监管结果不断完善监管指标的值域和考核权重,形成科学的、风险敏感度较高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提高非现场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市场监管指标范文3

“放管服“改革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为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的市场监管模式,旨在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增强市场的活力,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政指导符合“放管服”做到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行政指导是指通过柔性、灵活、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弥补政府干预的缺陷,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的提出背景

2015年,我国首次提出“放管服”改革的概念,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旨在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我国“放管服”改革涉及范围广,并得到显著成效,其中“双随机、一公开”的市场监管改革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5年8月,由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中,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市场监管模式。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达到执法透明化的目的,保障监管过程级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市场监管良性发展。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推行情况

我国多数部门、领域以及地区已经推行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改革,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9月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提出工商部门应促进与政府部门协同监管;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的公告,指出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以及保障措施;国家能源局也提出做能源市场的阳光“裁判员”。全国各省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随即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河南省计划全面建成国家信用信息公开系统;江西省强调要加快建立配套保障机制;青岛市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为创新新机制。

(三)我国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1.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监管透明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国之前长期存在行政效率不高、部门负担重、百姓“事难办”的问题。从我国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后,政府正在逐步从“大政府、小社会”转向“小政府、大社会”,从以前的干预市场经济到现在的逐步简政放权,满足多方需求。“双随机、一公开”切实达到了“放管服”的目标。从政府层面来看,政府简政放权,监管部门工作量减少,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责任落实到位,增强办公人员责任感;从社会需求来看,相关部门减轻负担,群众可以直接通过公示的信息直接获取市场监管的情况,更加直观全面的了解监管人员、监管过程及结果,保障监管公开透明。2.有效缓解市场“监管失灵“问题,保障市场秩序对于市场“监管失灵”问题,“双随机、一公开”针对性强并且效果显著。市场监管权在中国的出现较晚,无论是在政策制定还是实际操作方面都不够成熟,许多问题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不断显现。其一,监督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效率低。工商管理部门、质量监管部门等多个部门都拥有监管权力,导致存在监督范围重叠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其二,对监督权自身缺少约束,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况。我国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管权,只是做到了单方面的下放权力,但是缺少对监管权的监督和制约。对监管权的放松导致市场监管中存在、的现象,甚至出现腐败,究其原因是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行政指导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中的作用

(一)易于被接受,提供多方位指导

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的,具有柔和、灵活的特点。行政行为的指导对象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行政指导的内容,为受指导方留出足够空间,尊重受指导方的选择。2015年,我国提出“放管服”改革,旨在通过实行简政放权营造公平有序的良性市场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是我国为落实“放管服”战略部署,对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进行的全方位改革。本文通过对行政指导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中作用的研究,进一步思考其优化措施。从而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中,行政指导可以补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若遇到什么问题,则可以给予引导和辅助,以政府比较宏观的视角进行相应的评价,可以赞同,也可以提出建议。所有的行政指导都是基于事实,以科学的角度出发作出的,但非强制性的,相对人可以作为多角度的参考。

(二)具有预防和抑制功能,利于减少和控制危害

在市场监管过程中,个人或社会组织可能为了增加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社会利益。此时,行政指导因其具有灵活性,一方面,可以对可能发生的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后果的行为做到及时预防,有效降低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了的危害行为做到及时抑制,并且积极制定相应的措施,总之,在危害还没有发生或是发生初期及时进行制止,避免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因为政府具有主体优势,以及获得信息资源的强大能力,可以在预防和抑制阶段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专家进行进研究。其一,预防方面,明确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秩序的因素,如果可以避免,则可以通过行政指导进行辅助和安排;如果可能没有办法避免,则做到提前分析、提前做好解决方案,在危害真正发生时,以最优的方式解决。其二,抑制方面,在危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将危害降到最低,并从根源切实解决问题。同时对于广大群众需要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可以利用行政指导的协调和疏通的功能,有效引领社会维护秩序、稳定舆论导向,为大众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

(三)形式内容具有普遍性,有效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行政指导覆盖面广、容易接受、灵活多样、追求效率。首先,结合国内外行政指导的实施现状和研究成果,行政指导的操作方式大致概括为抽象行政指导行为、具体行政指导行为和抽象具体两可型行政指导行为三大类,包含的形式内容多样,涉及、劝告、指导、协商等,做到了普遍覆盖,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进行合情合理的指导。其次,“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模式中行政指导的对象主要是“双随机”的执法人员,并且可以补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指导行为主要以监管过程的准确性和公平公开展开,是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有效手段。

三、行政指导对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优化措施

由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市场监管模式提出时间较短,呈现状态不够成熟,还未形成结构化的综合监管体系,我国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借助政府的行政指导以完善市场监管模式,切实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行政指导应同时重视监管过程和结果

行政指导比起结果更注重过程,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的特征,只是根据规则、原则来进行指导和建议,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实行,我国行政指导依然更注重过程和实施的形式,而忽略了实施的结果,其中明显的一点是由于检查标准不清导致的责任划分不明的一系列连环反应。其一,检查标准缺失导致实施困难。由于“双随机、一公开”是我国创新尝试的新型监管模式,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理论基础上没有构建完整的、合理的监管体系,导致在现实操作中缺少具体的衡量标准,难以把握检查尺度;其二,检查标准缺失导致难以进行责任划分。“双随机、一公开”吸取了之前传统监管模式的监管主体不明的教训,明确在检查执法过程中,应将责任划分到各部门,并且责任落实到人。但是检查标准的缺失同时也导致了缺少责任划分的依据,不利于监管责任的落实,甚至直接影响“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效果。从法理层面讲,虽然行政指导是柔性灵活、不具有强制力的,但与此同时行政指导具有补充和替代功能。对于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标准不明的问题,行政指导应及时灵活地采取相应的行政指导措施予以调整,明确监管过程中的具体检查标准,以补充监管过程中的不足,并且增强对监管过程的重视。

(二)通过行政指导提高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目前我国进行的行政指导涉及范围较广,但是存在缺乏针对性的问题。在现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中,行政指导依然是与其他领域的相一致,进行一般普遍化的指导。“双随机”实现了对于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的公平性,但对于一些专业化程度高的监管领域,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要求极高。从法理层面讲,由于行政机关在掌握知识、信息、政策上具有优越性和宏观性,其作出的行政指导能够从更加专业、具体的角度出发。对于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可以通过进行技术帮助型指导,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专业化意见,以达到提高专业化水平的目标。

(三)创新行政指导的形式以实现

社会共治的目标目前我国行政指导的形式单一,没有最大程度的发挥行政指导的优势。创新行政指导的形式有利于更好的推行行政指导,也让被监管对象和群众更好的接受行政指导,争取做到社会各个主体共同积极参与的目标。“双随机、一公开”中政府可以动员群众上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以及向公众收集对新型监管模式的反馈或优化建议,增强群众的参与感。“一公开”公开了检查的结果,不仅避免了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还增强了群众对于政府的信赖,同时增加了群众方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开透明,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向社会共治的目标更进一步。

四、结语

市场监管指标范文4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金融危机;监管;巴塞尔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 F832.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4)01005508

一、引言

商业银行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的增加以及在债务到期时履约的能力。巴塞尔委员会(2012)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的可能性。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引发流动性支付危机和挤兑情况发生。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风险种类,因其具有不确定性强、冲击破坏力大的特点,被称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重点关注银行的三种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表面上看,其中并没有单独讨论流动性风险,似乎它并不重要。但实际上,流动性风险是银行所有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可能转化为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全面风险管理中具有其他风险所没有的特殊地位,也是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重点的修订目标之一。正如2000年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中强调指出的,“流动性管理是银行所进行的最重要活动之一,良好的流动性管理可以降低发生严重问题的概率”。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新技术手段的运用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的融资渠道、业务模式、经营范围、产品复杂性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流动性风险的性质,进而给银行业的管理和监管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常来说,流动性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资产的流动性、市场的流动性和机构的流动性三个层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迅速变现用于即时偿付债务且不发生损失的能力;市场的流动性是指投资者在市场上能够迅速以低成本交易金融资产的能力;机构的流动性是指金融机构能够保证正常支付的能力。具体到银行的流动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资产的流动性,二是负债的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进行支付的能力;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以较低的成本适时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1]。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白钦先认为,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功能,主要通过金融体系的运作进行储蓄动员和项目选择,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目的[2]。这从本质上决定了银行作为单个机构易遭受流动性风险,单一机构的流动性不足会对整个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现任巴塞尔委员会主席Nout Wellink指出,资本是银行系统稳健运行的必要充分条件,但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还包括流动性监管[3]。

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组织,尤其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始终关注流动性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初步规范流动性管理。1999年10月的《核心原则评价办法》,对流动性管理提出更富操作性和便于执行、检查和评估的具体标准。2000年2月颁布的《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从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度量和监测净融资需求、管理市场准入、应急计划、外汇流动性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者的作用8个方面对流动性监管作了进一步规定,从操作层面更全面、准确、深刻地阐释了对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和监管的目的、方法和操作规范。

与资本一样,充足的流动性是金融稳定的重要前提和必要条件之一。本轮危机再次提出流动性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重要性,市场快速逆转证实了流动性可能迅速蒸发,且流动性萎缩长期持续。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金融资产的可交易性上升,金融机构负债来源更加多元化,欧美大型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发行批发性债务工具获取流动性,核心负债比例下降,银行流动性管理更加依赖于整个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和流动性。虽然这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和效率,但却导致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更加严重,并增强了不同市场和不同机构间流动性风险的传染性。在金融市场面临压力条件下,资产流动性下降和融资流动性收缩相互强化,容易诱发金融体系流动性危机。这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金融市场流动性过剩迅速逆转的主要原因,也进一步放大了金融危机的负面效应。

为此,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敦促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各国监管当局加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2008年2月和9月,巴塞尔委员会先后《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挑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稳健监管原则》,其流动性管理要点包括:董事会和高管层监督;制订流动性风险政策和风险容忍;运用全面现金流预测、限额控制和流动性情景压力测试等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制订稳健的应急融资方案;维持足够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流动性应急需求。流动性监管要点则包括要求监管当局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敞口及其管理框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银行风险管理缺陷或敞口过度问题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增进金融体系总体稳定。

二战后的历次金融危机不断强化一个道理,即银行危机或者金融危机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多种风险同时爆发,各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特别是2007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以及后来引发的全球流动性危机,各家金融机构群体性寻求补充流动性,更加深刻地暴露出全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及各国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中的弊端,也再次警示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其监管,对于维持银行的持续经营与整个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实际上可以称为流动性风险管理失效的危机。

二、主要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组织改进流动性监管的实践

各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制度虽各有不同,但都是建立在支持和保护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的基础之上,基本都围绕流动性政策、压力测试与意外事件分析、应急资金计划(CFPs)、设置限额、报告要求、公开披露六个方面展开,这也逐渐成为各国流动性监管现状的分析框架。

虽然各个国家也都制定了各自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式和监管指标,但监管广度和深度却呈现了较大差异,而且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全球并不存在一个统一协调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定量的监管指标,比如流动性比率、期限缺口比例等来衡量银行的流动性。少数国家通过压力测试、建立预警机制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但测试条件大多只是基于银行自身出现流动性压力的情形,很少将整个市场范围内出现的流动性危机考虑在内。各国的流动性监管政策还停留在宽泛的层面,对于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深刻变化没能及时地采用监管应对,缺乏有效的监管框架来应对产品和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导致业务层面的激励与整体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此外,压力测试运用不够充分,没有考虑极端压力情境下的应急措施和救助计划。这些缺陷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并带来惨痛教训。

2009年9月3日,美国财政部公布国际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核心原则,力图为保护单个银行机构安全稳健和全球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提供指引[4]。2009年9月11日,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公布加强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力度的提案,将提高流动性要求使其与2008年9月公布的巴赛尔委员会建议相符[5]。2009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正式关于加强流动性监管的政策,在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要求:严格的流动资产定义、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控制、差别化流动性监管、流动性缓冲、跨境流动性监管以及流动性风险报告(1)。2009年10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的、管理体系的建立、管理的方法和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2009年11月,国际清算银行货币与经济部公布一份流动性危机的研究报告,指出流动性危机是市场流动性和资金流动性突然和长期蒸发,从而严重影响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稳定的现象。

鉴于此前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流动性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经过积极研究,决定引入全球一致的流动性标准建立流动性框架,强化监管目标,进一步提升国际活跃银行应对流动性压力的韧性,提高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国际协调,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7日,提出《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及监测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这也是对G20呼吁“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机构应于2010年前制订形成促进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流动性缓冲的框架”的积极响应。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及监测国际框架》,提出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大流动性标准以及一整套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并对实施新流动性标准进行了过渡期安排。

三、流动性监管国际框架的主要内容

《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及监测国际框架》是对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9月《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稳健监管原则》的补充,设立最低要求,并促进全球公平竞争。根据巴塞尔协议,此套全球流动性最低标准适用于国际活跃银行,各国监管机构可自由裁量决定采取比最低流动性标准更高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建立两个流动性的最低标准,两项标准相互补足:一是30天的流动性覆盖率,旨在提高银行在短期内应对流动性“中断”问题的能力;二是长期结构性比率,即所谓的净稳定资金比例,旨在解决流动性错配问题,鼓励银行使用稳定资本来源为其业务提供资金支持。②设定一套流动性监测指标体系,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资金集中度、可自由支配资产的可得性以及金融市场相关监测工具四个方面指标,帮助监管当局识别和分析单个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流动性的风险趋势。③确定标准与指标的应用,包括应用范围、计量与报告频率、币种、信息披露四个方面。

(一)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

1.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流动性覆盖率,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余额/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不得低于100%。

设置该指标是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至少能在30天内及时变现、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高质量资产,可在监管机构确定的紧急短期压力情景中用于抵消净资金流出,目的是提高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指标参数包括紧急状态下高质量流动资产存量的价值和监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参数计算得出的现金净流出量。该比率将有助于全球性银行拥有充分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得以经受监管当局指定的压力条件融资场景的冲击。

特定压力情景应全面反映银行机构层面和系统性层面遭遇全球金融危机的实际情景,具体包括:银行机构外部信用评级显著下调;存款部分流失;未担保批发融资损失;担保融资扣减率出现重大提高;衍生品担保、合约性及非合约性表外敞口,包括信贷承诺和流动性措施兑取量出现重大提高。同时,银行应提供应急(合约或非合约)负债清单及其触发条件。

(1)高质量流动性资产(high quality liquid assets)。是指易转换为现金且无转换损失或转换损失较少的流动性资产,具备以下特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较低;价值易确定且得到公认;与风险资产相关性较低;在发达、公认的交易市场上市,该市场活跃庞大,有充分的做市商,市场集中度低且交易便捷。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央行储备,符合风险权重为零、市场回购率较高、未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实体发行等标准的债券及央行、BIS、IMF等有价证券;政府或央行发行债券。

(2)现金净流出量(Net cash outflows)。是指预期30天内累计现金流出量减去累计现金流入量后的金额,包括:①储蓄存款预期支取。储蓄存款一般分“稳定”和“欠稳定”两种,稳定存款(Stable deposits)的预期支取系数建议设置为7.5%以上,欠稳定存款(Less stable deposits)的预计支取系数建议设置为15%以上。②无担保大额融资债务的预期偿还。其中小型商业客户预期偿还系数参照储蓄存款分类设置为7.5%、15%或更高;政府、央行及有关公共实体预期偿还系数为25%;非金融企业客户预期偿还系数为75%;其他法人实体客户预期偿还系数为100%。③有担保融资债务的预期偿还。政府、BIS、IMF等机构债务预期偿还系数为0,其他机构债务预期偿还系数为100%。④其他补充债务应付款项的预期支付。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支付系数。

(3)现金净流入量(Net cash inflows)。包括预期储蓄存款流入、大额融资流入、逆回购协议和担保融资、信贷额度及其他现金流入,其系数设置需根据实际情况审慎设置。

2.净稳定资金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净稳定资金比例即为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其值要求大于100%。净稳定资金比例是银行机构长期稳定资金渠道,相对于所融资资产的流动性状况和因表外承诺义务引发的潜在流动性应急融资需求的比率,反映银行机构在中长期(1年)内可用稳定资金能否覆盖办理资产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该比例要求根据流动性风险要素对资产和表外流动性敞口配置的最低资金量在一年的时间计划期内保持稳定,以支持期间的头寸调度、表内外风险和证券投资等资产业务活动,促进银行长期结构性融资。与流动性覆盖率相比,净稳定资金比例更关注中长期,鼓励银行减少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多用稳定资金来源支持资产业务。

(1)可用稳定资金(Available stable funding),包括资本金、到期日一年以上的优先股、一年后到期的负债、部分“稳定”的无限期存款和期限小于一年但有望延长的定期存款。银行稳定资金的折扣百分比系数由监管当局设置,为体现精细化原则,目前设置五档系数(100%、85%、70%、50%、0%,见表1)。设定不同系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存款是否加入存款保险体系,银行是否与长款客户有稳定的业务联系如贷款、结算等,存款属于批发还是零售等。

(2)所需稳定资金(Required Stable Funding),具体分为资产类业务所需稳定资金和表外风险业务所需稳定资金两种,资产类别摘要及权重/资产负债表外类别组成和相关权重(见表2)。

(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目前各国监管当局主要运用定量措施监测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巴塞尔委员会2009年初调查发现,各国相关监测措施和理念多达25种,如合同现金流和银行预测现金流、不同时间计划期的期限缺口、对特定资产负债表状况的流动性关系的细化评估、运用市场数据监测银行潜在的流动性风险等。为促进监管协调,巴塞尔委员会统一制定了系列监测措施,要求监管当局遵照执行,但未来将特别在日间流动性风险监测措施等方面继续改善。

1.合同期限错配(Contractual maturity mismatch)

设定最基本、最简单的要素作为基线情形,要求银行定期开展合同到期错配评估,便于比较掌握银行流动性需求和风险状况。该指标主要是衡量银行因合同期限不匹配而需要进行期限转换的程度,为银行高管和风险管理人员确定如何弥补因此引发的现金流量紧缺――即可能的头寸缺口提供参考。指标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现金流出应按最早期限计算预期流出,但合同现金流入应按最晚期限计算预期流入的原则。

2.资金集中度(Concentration of funding)

对这一要素的流动性风险的监控,主要是反映银行资产项目的大额敞口,以此确定大额资金来源的集中度,帮助银行拓宽资金来源,防止资金来源过于单一或过于集中的风险,便于监管机构评估一项或多项融资渠道封闭的情况下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该指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监测:每一主要对手方提供资金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额之比;每一主要产品或工具资金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额之比;每一主要货币的资产负债数额列表。其中的“主要”对手方、产品和货币是按照资金来源超过银行资产负债总额1%来界定的。上述指标应按1个月、1个月~3个月、3个月~6个月、6个月~12个月及12个月以上的时间段分别报告。

3.可自由支配资产(Available unencumbered assets)

可自由支配资产,是指银行可以作为担保品从二级市场或央行获得担保融资的可自由支配资产。该指标主要用于银行(和监管机构)更好地掌握银行额外筹集担保融资、改善银行流动性的能力,并考虑压力情况下此项筹资能力可能出现萎缩的情况。

4.市场相关监测工具(Market-related monitoring tools)

为获得潜在流动性困难的即时信息,巴塞尔委员会建议通过市场基础数据补充上述监测措施。主要包括监测市场信息,如股票价格、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商品市场、有关特定产品指数和部分证券化产品等资产价格和流动性数据,主要分析对金融部门和特定银行的潜在影响;金融行业信息,如股票和债券市场信息,以反映整个金融业或特定范围金融市场走势向好或出现困难;机构层面具体信息,如信用违约掉期息差、股价息差、货币市场交易价格、不同期限资金价格和周转情况、银行债券收益率及价格、二级市场次级债券等数据,以监测市场对具体机构的信心或确定具体机构在不同批发融资市场进行自我融资的能力和风险状况,作为监测银行潜在流动性困难的早期预警指标。

(三)监管标准及监测指标的实施

1.计量和报告频率

各商业银行从2012年1月1日起报告流动性比率的基础数据,每月都计算并报告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计算和报告频度至少为每季度一次。巴塞尔委员会在报告期末和数据可用期之间设了为期两周的时间限制。2012年1月开始,向监管部门报告流动性比率及其基本构成。2015年1月1日流动性覆盖率将作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引入,而净稳定资金比率将在2018年1月1日成为最低标准。

2.实施范围

适用所有的国际活跃银行在并表基础上实施,但可适用国际活跃银行子机构类别和其他银行,以确保实施一致并促进国内银行和跨境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在法律实体层面应用时,附属机构应与不相关第三方金融机构同等处理。

3.币种

应在并表基础上实施并以普通货币报告,但应考虑每一主要币种的流动性需求,LCR指标也已说明流动性资产货币池的构成应符合银行运行需求,即便针对正常时期极易自由转换的币种,银行或监管机构也不应认为压力状况下能够实现转换。

4.公共披露

监管措施和标准应保持透明,向公共进行披露,披露要素和披露细化程度上与资本头寸披露要求类似,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参数的价值和具体水平、参数具体组成要素的规模及其构成、以及参数背后的驱动因素,同时也应在量化数据的基础上提供定量信息加以补充。

(四)对流动性监管标准的定量影响评估

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及监测国际框架》后,也有业界人士认为某些指标设计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流动性指标的设计在某些方面混淆了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因果关系。对于偿债能力强、资本充足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完全应由银行自己来把握。二是LCR指标忽视了政府债券的风险。庞大的政府赤字可能带来政府债券风险,而一些国家的债券本身面临较大风险,这些风险可能难以被评级机构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一刀切”的监管要求可能加剧流动性风险。三是NSFR是一项很弱的指标,因为在危机期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很难用模型做出哪些投资者行为是“稳定”或“不稳定”的判断。四是要求金融机构持有更多“流动性”资产,可能导致金融机构转向其他高风险领域。

巴塞尔委员会对2009年12月提出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展开定量影响评估,并于2010年12月17日公布评估结果。23个成员国的263家银行参与定量影响评估,包括94家一类银行(即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的综合性国际活跃银行)和169家二类银行(即除一类银行之外的银行)。对流动性标准影响的评估,假定2009年底流动性风险状况或资金结构未作变化。测算发现,一类银行、二类银行的平均流动性覆盖率分别为83%和98%,净稳定资金比率分别为93%和103%。根据要求,银行应在2015年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要求,2018年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率要求。目前未达到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100%的银行,可通过延长融资期限或对压力时期流动性风险的应对能力较为脆弱的经营模式进行调整等方式予以改善。巴塞尔委员会特别提示,两项流动性监管指标的未达标情况不能简单累计计算,其原因是提高其中一项指标比例可能导致另一项指标状况的进一步恶化。

四、对我国的启示

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银行业虽未做到独善其身,但做到了独树一帜。这也证明国内银行体系坚持传统业务模式的价值。长期以来,中国银监会使用一些基本的、简单的指标监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包括存贷比、核心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超额准备金比例等,以确保商业银行流动性充足,取得不错效果。自2008年以来,全国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比率保持在40%以上,远高于25%的最低监管要求。即使在2008年-2009年全球金融市场流动性突然萎缩情况下,国内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依然充足,在抵御全球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长期来看,国内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也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一是随着金融体系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即使国内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充足,也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流动性危机的波及,特别是绝大多数国际化大型金融机构都在国内设立了子行和分行,外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维护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母(总)行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并进一步对国内银行产生负面影响。二是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由外需驱动向内需主导转变,以及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储蓄率将处于长期下降趋势,较为稳定的零售存款在总负债中的占比将下降,负债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动。三是我国一些大型银行主要通过发债方式筹集资金,批发性融资模式的有效性受制于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货币政策突然收紧以及市场流动性突然反转将产生重大冲击。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未雨绸缪,积极借鉴国际成功做法,改进流动性监管制度、指标体系和监测工具。

(一)完善各层次的流动性监测指标体系

虽然银监会于2009年10月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的、管理体系的建立、管理的方法和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但使用的流动性监控指标绝大多数是事后的,不具有前瞻性,无法反映市场不确定性或压力条件下的流动性状况和流动性的长期变化。因此,监管部门应结合国际改革进展,建立压力条件下的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引进流动性集中度、资产转换性、长期累积缺口等监测指标;中央银行应建立市场流动性监测指标,及时反映市场整体流动性及重要产品的流动性变化情况,并及时预警。

(二)建立宏观流动性管理的制度安排,应对系统性流动性危机

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应携手合作,建立系统性危机的应对安排。一是加强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支付清算体系的运行效率。二是各监管部门、中央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充分共享信息,明确流动性危机期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危机管理应急处置机制。三是中央银行应发挥中央贷款人的作用,通过扩大合格抵押品的范围、创新流动性调控工具,在危机期间及时向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注入流动性。

(三)加强流动性监管的国际合作,防范跨境流动性风险传递

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在国内设有经营性机构的国外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及时获取国外母银行(公司)的风险信息,对我国不是监管联席会议核心成员的国外大型机构,应要求对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建立专门用于监控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的指标,加强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与其海外机构之间的资金流动的监测,以便在对方不合作或给予歧视性待遇的情况下,按照“栅栏原则”,限制资金流向国外,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存款人的利益。同时,我国应主动履行国际承诺,及时向海外监管当局通报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信息。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要坚持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在流动性监管中,要区分两个不同的层面,即个别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失败和由于整个资产市场流动性冻结造成的普遍的流动性危机。前一种情况下,监管者的任务是保证给予金融机构正确的激励机制使其进行流动性监管,避免道德风险,这是微观审慎监管的范畴;而当市场存在系统性冻结时,流动性应该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由央行提供。市场流动性风险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一家银行的问题,而是整个金融体系正常运转、良好发展的基础,是宏观审慎监管应该重点关注的指标之一。金融危机前,各国理论界和监管界错误地认为,信用风险转移工具能够增进银行的流动性,但当危机发生时,机构流动性会瞬间枯竭,因而对流动性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认识不足”,这也成为金融危机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传统的监管方式中,监管者和银行管理层通常以银行拥有的基础资产来确定银行流动性。然而,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流动性不是恒定不变的,它常常和市场预期与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挂钩,即当市场参与者对市场失去信心时,流动性会枯竭。对市场的预期和信任度,单从机构的资产比率、贷款比率中难以发现,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再高,也不能完全替代市场参与者对它未来的预期。这就凸显了宏观审慎监管在流动性监管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流动性监管需要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配合。首先检测每家银行流动性干枯的敞口状况,如果银行持有超出平均水平的短期批发借款,同时持有长期投资,则该银行应被视为具有相对高的流动性风险。而后需要宏观审慎监管者在综合考虑每家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宏观经济面的思考和判断,从机构与市场的互动、机构与机构之间联系的监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总体流动性状况有准确把握,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

注释:

(1)2013年4月1日起,英国金融服务局的职责被英国宏观审慎监管局和英国行为监管局取代,英国金融服务局成为历史。

参考文献:

[1]巴曙松,王茜,王怡.国际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现状及评述[J].资本市场,2010,(11):60-64.

[2]白钦先,谭庆华.论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J].金融研究,2006,(7):42.

[3]Claudio Borio. Ten Propositions About Liquidity crises [EB/OL]. (2009-11-08)[2013-09-16]. http:///publ/work293.pdf?noframes=1.

市场监管指标范文5

一、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及问题

我国期货市场目前呈现非常稳定的发展态势:一是有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法规体系,期货市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二是期货市场体系逐步完整,管理体系以及市场框架体系逐步完善;三是交易体系和风险控制更加成熟;四是市场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是,期货市场在运行机制方面还存在种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监管缺位或不力现象;在投资者方面,中小散户投资者居多,机构投资者特别是期货经纪公司还有待培育,而且投资者在风险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欠缺,屡屡有期货犯罪现象发生等。

二、建立期货市场风险预警系统规避期货风险

1、风险预警体系的系统性

期货市场风险预警体系主要由预警方法、预警指标、预警模型、制度安排与管理信息体系等几个方面。此外,还包括数据库、单个指标与指标体系的临界值、期货市场风险的判断标准、警报发出后的应对措施等等。预警方法与思想是一个无形的组成部分,具体融入指标体系与预警模型当中

2、期货市场风险预警体系建立的原则

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和因素,来构建一个对风险可以监测、评价,可提供风险对策、可依据风险模型作出必要行为选择的期货市场风险预警体系,以及要有一个完整的风险预警工作路线等一系列的保障,使得期货市场机构对风险的预警始终有效和及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建立期货市场风险预警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敏感性原则:有效的防止期货市场风险,必须及时推测出期货市场风险产生的原因、概率及可能对期货市场造成的损害程度,要求所设计的监测指标能敏感地反映期货市场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真实状态,同时与管理实际动作状态一致或超前。

(2)独立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预警组织体系的独立性,在期货市场机构内部必须有独立的风险预警部门,有风险预警的专管领导,二是有独立的风险预警运行机制和路线,保障风险预警流程的通畅性,三是要求所设计的监测指标之间无相关性,尽量减少各指标之间的重叠区域,使得指标体系可以从各个方面表明风险动态。

(3)可测性原则:在期货市场风险预警体系建立中要求所设计的监测指标必须是可以被测得到的,及所获得的经济指标要与期货市场风险有密切的联系并且指标的获得应具有快捷、容易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便按照风险预警要求能准确和完整监测到。

(4)规范性原则:建立期货市场风险体系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所设计的指标必须规范化,这样可以使实施中监测而得的信息在风险预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其他子系统中可使用。期货市场风险预警体系监测指标规范化并不等于说僵硬化,完全可以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对所设计的风险预警指标、风险预警指标系数、风险预警模型、风险预警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等方面作适当的调整。

3、期货市场风险预警指标的选取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指标可用性,即所选指标可以用来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指标显著性,即预警指标在平静期和风险期的表现必须呈现显著差异;三是指标可数量化。此外,在选择指标时还必须考虑和消除各个指标之间的相关性。

三、强化管理,减少期货风险

市场监管指标范文6

[关键词]物流金融;监管绩效;隶属度;模糊综合评判法(FCE)

[DOI]10.13939/ki.zgsc.2016.32.031

物流金融监管涉及银行、融资企业、物流监管企业三方主体,构建银行为主导、物流监管企业监督、融资企业自律的“三位一体”物流金融监管体系,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银行、核心生产企业、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受制于整个经济、社会、法律等宏观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监管制度与监管方法,以便促进我国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物流金融业务对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控制银行风险、推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1],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涉及监管绩效评价问题。白涛(2012)运用结构方程模型从四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2]周婷婷、刘名武等(2014)通过分析总结27家物流企业的绩效水平,得出相关因素对总体绩效的影响;[3]刘震新(2012)通过建立评估体系,优化银行业监管机制,实现提高监管绩效的目的;[4]白少布(2011)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特性和信用水平要素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总结了阀值模糊评价、隶属度向量模糊评价流程,为提高融资企业的信用水平提供可借鉴的策略。[5]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从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企业参与三方入手,运用AHP法构建监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得出各指标的权重;运用FCE法进行模糊评判,并根据隶属度原则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建议。

1 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指标设计

1.1 物流金融监管需求分析

在物流金融监管体系中,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制约,形成为一个有机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银行考虑的是如何控制授信风险和满足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物流监管企业考虑的是如何满足银行控制货物风险的要求和融资企业对物流便捷性的需求,同时又要考虑物流成本。因此,物流金融监管操作总是围绕银行和融资企业的需求展开。银行需要确认并保持质押关系,要求物流监管企业代为占有质押物;融资企业要求物流监管企业根据生产和贸易需求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物流监管企业需要结合以上需求,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进行运作。

物流金融监管不仅要满足参与三方的需求,还要满足物流监管企业实际业务运作方面的要求。由于物流金融监管的各项业务都要面对各不相同的贸易条件、交付条件和物流条件,因此,监管方案必须要有很强的针对性。

1.2 物流金融监管指标分析

物流监管企业控制货物的准则是帮助银行确保质权的有效成立,另外还要确保对实际货物的有效占有,并为融资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物流的快捷性。物流金融监管属于多目标决策,要求银行和物流监管企业制定一套满足各方要求的监管体系。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不仅满足融资企业的物流需求目标、银行对质物监管的要求目标以及物流企业自身发展的盈利需求目标,而且通过4个一级指标和12个二级指标明确区分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和指标的影响力程度,使得不同指标对评分等级的隶属度达到客观、全面与定量化。定性、定量指标相结合,使得指标体系具有明显的多层次性特点。如表1所示:

物流金融监管系统属于多样性结构,评价目标涉及经济、物流、融资等诸多领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因此,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是多因素相互作用下的一种综合性评判。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整体性、综合性和多学科相互交叉的特点,对不同的评价指标应有所偏重。

本着涵盖所有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因素的原则,本文将影响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各因素划归为F1客户服务水平、F2业务绩效、F3信息化水平、F4市场竞争4个一级指标和S1融资满足率、S2物流监管安全率、S3货物准确率、S4质押物安全率、S5物流监管绩效、S6银行盈利能力、S7信息化水平成本、S8信息化水平质量、S9信息化水平风险、S10市场占有率、S11市场增长率、S12市场应变能力12个二级评价指标。

2 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模型构建

2.1 确定指标论域

本文确定的指标论域为:U={u1, u2, u3, …, un},其中n为评价因子的个数;评判等级论域为:V={v1, v2, v3, …, vm},其中m为评判等级的个数。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包括两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论域为:F={F1, F2, F3, F4};一级指标集中的各个元素进一步划分得到二级指标论域为:F1={S1, S2, S3},F2={S4, S5, S6},F3={S7, S8, S9}, F4={S10, S11, S12}。[6]将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判划分为3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分值与表示方法如表2所示。

2.2 确定权向量

本文确定的权向量为:WL={wL1, wL2, wL3, …, wLn}T,其中L表示指标所处的级别(L=1, 2), n为对应各级指标论域的元素个数。通过三角模糊数构建评价指标之间重要性比较的模糊判断矩阵,数据来自各位有关专家的评判,各位专家不需要给出判断矩阵的确切值,只需比较两两指标对于准则的相对重要程度,并按规定的标度定量化,然后给出自己判断的下界值uxij、中间值mxij和上限值oxij,以及指标i对指标j的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数:cxij=(uxij, mxij, oxij),其中x表示第x位专家。若共有X位专家组成,则指标i对指标j的综合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数为:

评价指标之间的重要性需要应用数字度量尺度进行比较,其中D1表示同等重要,D2表示稍重要,D3表示比较重要,D4表示相当重要,D5表示绝对重要。

2.3 进行隶属判断

构造隶属函数的方法一般包括模糊统计法、待定系数法和多相模糊统计法等。本文选用均匀分布作为隶属函数,即:

2.4 进行模糊合成与综合评判

根据各个二级指标的权重向量W2Fi和所对应的单因素矩阵RFi进行一级模糊综合评价,得到各个一级指标所对应的评价等级的隶属度为:

3 应用实例分析

按照表1所示的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专家打分方式得出各项二级指标的分数,如表3所示。

3.1 指标权重集计算

通过征集专家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体系中各项指标相对重要性的意见,运用数字度量尺度进行指标之间的两两比较,归纳出一级指标的模糊判断矩阵,如表4所示。

3.3 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计算过程可知,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一级指标中,“客户服务水平”对监管绩效的影响最大,权重为0.484,其中的关键因素如“融资满足率”权重为0.561,“物流监管安全率”权重为0.343,这两个因素对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作用明显。

一级指标“市场竞争”的权重为0.323,表明市场竞争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影响较大,其中“市场占有率”的权重达到0.561,属关键因素;“市场增长率”的权重为0.343,属重要因素。因此,重视市场竞争因素,就要重点关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增长率这两个指标,从而达到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目的。

一级指标中的“信息化水平”因素的影响力一般,权重为0.149,其中“信息化水平成本”和“信息化水平质量”两个二级指标的权重总和达到0.904,说明这两个指标对提高信息化水平至关重要。

一级指标中的“业务绩效”因素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甚微,权重仅有0.044,其中“银行盈利能力”和“物流监管绩效”是较为关键的二级指标,只要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就能促进物流金融监管的顺利进行。

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4个一级指标等级和总体等级评判结果如表6所示。该指标体系的最终评判等级为三星级,其中“客户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这两项指标对三级标准的隶属度较大,分别为0.904和0.561,说明这两项指标是限制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主要因素。若想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水平,就要重点提高这两项指标。见表6。

3.4 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对策

目前,我国物流金融监管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只有把握机会,突破约束瓶颈,才能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水平。

(1)突破信息约束,增强内部制度的有效性。物流监管企业要定期检查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约束各部门的运营管理因素,强化行业自律能力;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物流金融监管操作规程,建立起符合行业特点的自律制度和竞争规则;制定物流金融监管举报监督制度,发挥公众对物流金融的监督作用;通过中介机构实现委托监管和审计监督,增强银行的透明度,从而达到提高物流金融信息的客观性与权威性、强化市场约束力的目的。

(2)突破交易约束,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物流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监管运行体系,增强监管方式与监管内容之间的灵活性、多样性,实行全程、全方位监管,促进物流金融监管从粗放型监管转变为集约型监管;通过组建监管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统筹监管规划,保证监管工作有序、连续进行;注重监管的针对性,制定监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

(3)突破工具约束,提高监管资源使用效率。监管与被监管一面是绩效之源,另一面是风险之源,要想让两者形成交汇,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人的因素。因此,物流金融监管必须突出人本监管理念。首先,加强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与绩效考核管理,把业务合规性监管、经营风险性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监管转化为人的监管;另外要从经营风险情况、机构管理与依法经营情况、建设落实内部制度情况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达到提升物流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效果。其次,坚持监管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解决社会信用问题;完善新的物流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确保银行监管环节的合法性;提出监管规章制度和立法执法标准,促使物流金融监管行为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惩处逃债、废债和赖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潘意志.基于模糊多属性决策方法的物流金融监管服务商评价研究[J].技术与方法,2013(7):245-249.

[2]白涛.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D].西安:西安理工大学,2012.

[3]周婷婷,刘名武.我国上市物流企业绩效评价实证分析[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4,36(8):10-14.

[4]刘震新.物流业监管绩效评价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2.

市场监管指标范文7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由于我国股指期货推出时间晚,运行时间较短,因此S持其市场高效发展的各个因素相对于国外成熟市场来说,有一定的差异和不足,其中对股指期货市场中蕴含的各种风险的控制、防范、监管均需提高重视和谨慎管理。

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股指期货是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有投机性、杠杆性和虚拟性等特点,其交易往往存在着巨大风险,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中,突发事件和交易风波中经常有股指期货的因素,因此我们对股指期货的监管必须要提高重视。股指期货监管是指期货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依据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及其参与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必须对股指期货市场的期货产品进行监管,使股指期货市场平稳健康的运行及发展的行为的总称。对于股指期货的监管必须依法进行,其监管行为及监管机关也必须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也规范和保护着市场参与者,使其有了交易准则,也使监管机构能够有依据有标准的进行监管。由于我国股指期货推出较晚,股指期货市场成熟度比不上国外市场,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法律和法规不完善。我国期货市场中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金融期货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法规分散并且缺乏全国统一的高位阶法律。

第二,立法滞后,法制不健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现在还不是很成熟,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没有模板可以参照,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再总结相关经验,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在实践中解决问题,所以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是在摸索和探讨中逐步发展并完善的,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期货的立法是滞后于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的。

第三,立法的相关操作性差。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制定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期货交易规则时,对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一些规范性文件欠缺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或者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不明确,给执法者带来很大困难。

第四,行业自律管理程度不够。除了政府监管,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市场自律管理中也发挥着一定作用,但由于市场不够成熟完善,政府监管权利的集中和强大,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在我国三级监管的体制中,中国期货业协会对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监管只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其侧重点也仅在于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作用

金融市场的失灵和股指期货的特征决定了金融监管机构对股指期货这样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是市场的客观需要,金融监管对股指期货适时的支持和引导使市场更加稳定且有活力,同时也消除了相关的负面影响,确保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一,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有促进作用,虽然从表面上来看金融监管限制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区间,但从大量案例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激发了金融主体为获取更大利益而产生的创新动力。并且在金融创新产生后,也需要金融监管的相关辅助和约束。对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来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完全和外部负效应等现象,需要通过政府管制的手段来解决;且金融创新在市场中规避某些风险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必须通过政府合理的监管来引导和规范。

第二,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为股指期货功能的发挥创造有利条件。良好的金融监管方式方法对金融创新不仅是约束,更是鼓励和支持。合适的监管不但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为众多投资者进入市场扫清障碍,而且由此带来的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也为股指期货的功能发挥打下基础。

第三,金融监管在股指期货市场的运行中起积极作用的同时,股指期货也改变着金融监管运作的条件和环境,由于这样的金融创新给市场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所以导致了金融监管的重叠缺位并存,同时股指期货的出现需要金融监管机构更新调节对象以及相关的范围和工具,以保持与股指期货发展的同步,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

三、结论

金融期货监管需要在金融期货市场的安全和效率之间进行平衡,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要达到的目标也不相同,这就要求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要对其监管制度进行调整,监管原则也要有所差异。金融期货市场的高效运行需要更加自由化的监管制度,但在这种自由的监管环境中也更容易发生风险事件;而在更加严格且广泛的监管体系中,金融期货机构和金融期货市场的效率却会下降,金融期货业的发展会受到抑制,导致监管效果和监管目的不相符。目前我国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在金融期货市场中存在的较多,但任意性法律却稍有不足,这严重压缩了金融期货市场主体的自治自律空间。而随着股指期货市场市场化程度的提升,股指期货监管的改革应该增强授权性的相关规范,同时弱化其强制性色彩。

期货监管的最终目标是维护期货市场运行的平稳和效率。股指期货监管的关键,在于平衡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之间的强弱关系。理想状态下的金融期货监管制度应该是遵从市场自律,同时政府监管进行功能补充,市场自律资源和政府监管力量进行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管的重复或真空。最理想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应该是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高度配合,当然同时也要通过成熟的法制体制以及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的行为,这样才能够建立符合现代期货业发展和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保证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玉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优化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0(8).

市场监管指标范文8

一、关于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指标的设置问题

第一,企业信用指标的设置应使于基层理解和操作。众所周知,信用监管指标的设置是确定企业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前提条件,是能否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关键。国家总局在《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中对监管指标和分类标准作了明确的阐述,但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中第一部分“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与第二部分“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在项目设置上联系还不够紧密,有些脱节,既设“指标项”又设“标准项”,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同时,具体项目也过于原则。如市场准入指标中的“年检申报材料”、经营行为指标中的“对外投资情况及广告行为”等表述不便于基层理解和运用,另外,“参考指标”在分类中的参考程度也难以把握,因此,可以考虑把一、二两个部分的内容进行合并。在表述上,通过简捷易懂的格式化语言,将法规中有关市场准入、经营、退出的必要条款予以提炼和概括,统一并入企业信用分类标准中,易于基层理解和掌握,同时为编制计算机分类监管软件提供便利。

第二,企业信用指标设置应坚持以工商职能监管到位为目的。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使守信企业得到激励,失信企业受到警示、惩戒或淘汰。因此,企业信用分类指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和研究监管指标涵盖的自身行政职能,对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看它的守法程度,避免把企业的全部经营信用状况作为信用指标设置的条件,如果把企业的经营效益及风险程度等也作为信用指标设置的内容,就超出了工商职能范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商部门对企业实行信用评价,目的是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它与企业间的信誉评价以及社会公共评价是有区别的,行政评价是法律范畴,其他评价则属于经济和道德范畴。信用指标设置无限制的扩大化,就容易在企业分类监管中发生行政职能嬗变,由搞行政评比到干扰企业经营,限制企业自由发展。

第三,企业信用指标设置应增加企业负责人的信誉状况。人格信誉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宝贵的无形资产。作为一个企业而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信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但决定着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信用状况,而且还会给整个社会的信用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设置企业信用指标时,要从长远考虑,借鉴发达国家建立个人信誉中心、设立个人社会安全号的做法,增加对企业信用行为起重要作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乃至股东的信用记录,在对企业征信的同时,将其个人信用行为和在经济活动中的历史信用状况,如投资企业、纳税、守法、消费信用等一并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指标,使信用指标设置更加完善。

第四,企业信用指标设置中守信企业分类应进一步细化。守信企业的基本条件是诚信准入、诚信经营、诚信退出,且在整个过程中无违章违法行为,这一基本要求在市场运行中,绝大部分企业均能做到,如果将占相当比例的企业都列入激励机制行列,势必削弱诚信度高的企业的积极性,使分类监管失去意义。以我分局辖区企业为例,如果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划分,具备法人资格、年内无违法记录并通过年度检验的企业将占到全局企业总数的94.2%,这些企业均符合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中明确的守信标准,对辖区如此庞大数量的A级企业均实行激励机制,享受年检免审、免于日常巡查、开辟“绿色通道”等待遇,就违背了建立激励机制的初衷。因此,对A级企业分类标准进一步细化,更加符合当前工商监管实际。我们在监管实践中,将A级进一步扩展为AAA、AA、A三个档次,并重点对AAA、AA企业实施激励措,给予重点扶持,体现了一般与重点的区别,比较客观一些。

、关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的量化标准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的量化标准,是在企业信用指标设置后,对指标中的具体项目按照一定方式进行量化,形成企业的分类等级。由于企业信用行为的多样性,用一种量化方式无法对其涉及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量化。因此,我们认为,应采取不同的量化方式,制定相应的量化标准,对不同的信用行为进行量化,如罚则量化、分级量化、据实量化等。

1.罚则量化。是针对企业有失信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应罚则处罚的一种量化方式。实施罚则量化,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执法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分类,归纳出适用于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的相关罚则,形成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去年,我们沈河分局对142部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罚则进行了分类整合,依据罚则规定的违章违法性质和程度,对警示行为、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量化,确定了轻微违法行为(B级)17条,一般违法行为(C级)905条和严重违法行为(D级)721条,共计1643条,作为企业分类监管指标的量化标准,划定企业信用等级。

2.分级量化。是针对企业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称号或资质等级采取的量化方式。如重守企业分为部级、省级、市级乃至区级几个档次,商标的知名程度、ABC级广告资质等级等,均可按照分级量化的方式实现信用分类。

3.据实量化。是针对企业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中的行为规范或道德规范,又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而采取的一种量化方式。如企业未按《公司法》的有关条款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未按程序进行选举而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等行为。

4.累计量化。是指对企业受到多次消费投诉、行政告诫及行政处罚采取的累计叠加的量化方式。

上述四种量化方式,是我分局在企业信用分类中的一些初步探索和尝试,还很不全面,很不完善,还不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的全部,如量化方式之间的系数关系、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等,还有待于采用先进可行的评价方法、聘请专家调研、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精确计算,在监管实践中进一步论证,以达到科学分类的目的。

三、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长效机制的途径和方法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除指标设置、量化标准、分类方式需进一步研究探讨外,还要在组织领导、监管模式和措施保障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现代监管理念。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客观需要,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与传统市场管理理念完全不同的管理方式。为此,必须引导和教育全体监管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对信用分类监管的思想认识,认清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不是自己愿意不愿意、会干不会干的事,而是时展的必然趋势。走出传统监管模式,树立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现代监管理念,已成为全体工商管理人员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因此,必须从现在开始,把学习信用监管新知识、研究分类量化新方法、掌握分类监管新本领作为做好工商工作的必修课,为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打下良好的思想认识基础。

2.搞好人员培训,提高依法监管水平。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监管模式,它的每一条量化指标和监管标准,都与相关法律法规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它要求监管人员严格按照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类,严格按照激励、警示、惩戒、淘汰四个机制的不同要求实施监管,变突击式监管为长效式监管,变被动式监管为主动式监管。因此,各级工商部门都要有培育大批信用分类监管骨干的紧迫感,把依法行政作为对监管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通过网上培训、法规集训、以会代训等不同形式,指导和组织全体工商干部系统地学习工商法律法规,学习信用分类监管的先进经验,努力掌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提高监管队伍良好的执法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从根本上保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顺利实施。

3.抓好基础建设,保障分类监管落实。一是研制一套企业信用分类的计算机操作系统,解决信用分类监管的瓶颈问题。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已经开发的各类信用监管软件予以整合、优化,扭转信用分类软件多头开发,层次低、浪费大现状,形成适合工商部门信用监管实际、便于管理人员操作的软件系统;二是出台一套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解决信用分类监管有章可循的问题。要对实施《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加强调研,搞好论证,尽快出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并抓好试点,为全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提供依据;三是形成一套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制度体系,保障分类监管的有效实施。坚持着眼当前、立足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通过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如《信用监管系统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监管档案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监管员行为规则》等,保障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落到实处。

4.加强横向沟通,确保信用信息完整。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最活跃的细胞,在经营中以创造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前提,其活动范围在时间和空间上远远超出工商部门的视野。要准确掌握企业在不同时期的信用状况,并根据信用状况实现对企业的长效监管,就必须加强工商部门与其他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沟通,通过网络互动、联席会议、经济形势专题分析等形式,把辖区企业的各种不同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析与整合,确保信用分类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市场监管指标范文9

一、股指期货研究综述

有关股指期货定义有很多说法,比如,“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它是以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再如,股指期货即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某一股票指数作为基础产品的金融期货产品。其经济意义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日期、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交收某一股票指数的成份股票而达成的契约:实质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通过对股票价格趋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来冲抵股票市场的风险。笔者认为后一种表述更加全面与科学。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市场中产生最晚的品种。却是80年代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最重要、最成功的金融工具之一。由于股指期货的基础产品股票指数并不具有实物形式,因此其到期交割时不是采取实物的方式,而是全部采取现金交割的方式进行的。

二、股指期货风险概述

从股指期货推出至今,它在转移和分散股市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期货市场在分散和缓解现货市场价格风险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交易结算特点,亦使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场所。笔者认为,应在确认股指期货促进股市稳定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加速发展正面作用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规律,努力识别股指期货交易中的风险形式,以期能对症下药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基本类型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是指市场的参与者(期货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公司、股指期货交易者)在股指期货市场运作过程中直接或间接遭受的损失及其可能性。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形式包括:

1 市场风险(MarketRisk)

市场风险又称为价格风险,它通常指由于基础资产价格的变动所导致的金融期货价格或价值发生逆向变动而给交易带来的风险。同一市场上不同的交易主体所承受的价格风险也不完全相同。如在股指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所面临的价格风险也不一样:套期保值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旨在通过衍生品的价值变动来抵补他在相关市场上资产价值的变动,以达到对现有资产保值的目的。在达到保值目的的同时也放弃了获取更高收益的机会:投机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是为了以较少的成本来追逐高额利润。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效应,当市场上投机比例过高时,会直接导致期货市场及现货股票市场的巨幅波动,整个市场将面临巨大的价格风险。

2 信用风险(Credit Risk)

信用风险又称为对手风险,它是指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而造成的风险,因此又被称为违约风险(Default Risk)。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指对于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指对于因破产等原因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对于股指期货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股指期货交易是由期货交易所担保履约责任。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它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它的中心职责是负责期货合约的最后结算业务,确保合约到期交割或未到期前平仓。由于同时充当双方的交易对手,因此整个股指期货的信用风险就全部由结算公司承担,而结算公司本身有一系列制度如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市价计值等措施可以降低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只要结算公司不出现问题,信用风险就不可能产生。但如果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

3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到期债务,就会被迫出售资产,并不得不以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其资产而遭受损失,又或者金融机构根本无法出售资产,必须依赖对外融资来支付到期债务。如果该机构连对外融资的渠道都丧失了,它将被迫宣布倒闭,这就是资金流动性风险的后果。

4 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

操作风险是指因信息系统或内控机制系统不完善所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由人为因素所致。如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都会出现操作风险,但这一风险长期以来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到了最近几年,由于电子技术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不少金融机构由于操作管理的失误而导致蒙受损失甚至破产关闭,操作风险才越来越引起了重视。对于股指期货交易来说,由于其市场趋势判断等在市场操作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很容易形成操作风险,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不完善所致。

5 法律风险(LegalRisk)

法律风险是指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如税制、破产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致的风险。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一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管制条例未来得及随迅猛发展的金融创新而界定或界定歧义;二是由于金融衍生品的跨国交易行

为与各国司法管制有悖,这之间形成的“灰色地带”就为一些投机者创造了盈利并承担法律风险的机会。

(二)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股指期货除了具备金融衍生品的总体风险外,还由于其标的物、合约设计、交易制度、结算方式等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

1 基差风险(Basis Risk)

基差风险是典型的股指期货风险,实质上也属于市场风险中的一种特殊风险,一般发生在套期保值交易之中。套期保值的实质是将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与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相抵补,这种交易产生的结果是将交易者在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但是,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是否正好被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所弥补,这就取决于交易者所选择的期货合约品种及其数量。也就是说,产生基差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期货产品本身的差异,不同期限的合约,作为影响市场价格的变量,在市场其他变量发生变化时,其变化程度是不一样的。

2 保值率风险(Hedging RatioRisk)

保值率风险是指期货资产与现货资产的价值不一致而产生的风险。股指期货的套期者的保值效率主要取决于交易合约的数量。但这一指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故选择一个合意的保值率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保值率风险始终存在。

三、股指期货风险法律监管的思考

(一)宏观层次的法律监管

1对国外股指期货宏观层次法律监管的借鉴

宏观层次的监管,是指政府作为主要的监管者,依靠法律手段,对股指期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调控。纵观各个实施股指期货的国家,发现其存在共同成功之处。

首先各国进行宏观层次监管的目标与宗旨类似,如发展、稳定金融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犯罪等。

其次,各国都有完备的专门立法。如美、英两国是采用先发展,后立法的模式:而新加坡、韩国则采用先立法,后发展的做法。虽然采取的模式不同,但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表明:旨在减少风险的新型交易市场机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的支持和保障。

再次,各国都有专门监管机构发挥其监管职能。如美国的监管部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e)。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义务是管理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市场操控、违规和欺诈行为的侵害。通过有效的监管,该委员会能够使这些市场行为为国民经济提供一种价格发现现和冲风险机制,更好地发挥其重要功能。

2我国股指期货宏观层次的监管措施

以上是各国股指期货市场宏观监管的共同之处,也是我国应该借鉴之处。首先,须确定整个监管纲领的一个目标,即:更好地发展金融市场: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力度打击金融犯罪。

其次,应该重视股指期货监管的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保障。从以上对各国的分析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为了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公正性,都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管理条例,各交易所也制定了完善的规章规则,形成了完备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新兴市场为了避免风险,少走弯路,通常都借鉴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法规体系,并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管的法规体系。立法在前,发展在詹,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四个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确立了我国期货市场试点中基本的法规体系。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上的限制,以及对衍生金融市场风险的担忧,股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没有包括在以上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定《期货法》,从而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再次,应该选择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模式大致分为三类,即:一元三级监管制度、多元三级监管制度及一元二级监管制度。由于我国股指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所以我国应实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一元二级监管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实行统一管理,在遇到风险时,可以随时得到解决,不会出现管辖权的争议问题。并且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初,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大力度的监管,等市场成熟后可以实施证监会――期货业协会――交易所的三级监管模式。这样循序渐进将会有利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应建立横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监控组织。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是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大户要操纵股指期货,必然要依赖于在股票市场的操纵行为,所以防止股票现货市场操纵行为是防止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根本措施。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虽然同属于证监会监管,但是不属于同一部门。两个市场之间的沟通不够,所以建立横跨两个市场的法律监管通道是至关重要的。

(二)微观层次的法律监管

微观层次包括交易所及期货经纪公司两个方面。交易所是股指期货成交合约双方的中介,作为卖方的买方和买方的卖方,担任双重角色,要保证会约的严格履行。所以,交易所是股指期货交易的直接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交易所的风险控制在整个市场风险控制中起着重要作用。期货经纪公司则是交易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和搡纵者。它直接面对广大投资主体,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买卖交易,并为投资者提供符情咨询、信息服务等相关事宜的直接服务,在交易所与客户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因此,经纪公司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1 对国外微观层次法律监管的制度考察

纵观各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无一例外都很重视交易所及经纪公司的法律监管。交易所制定一系列交易规则对风险进行监管,例如涨停板制度、大户持仓限额制度、建立风险基金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立使得风险监管呈现自动化和程序性的特点。

从经纪公司的角度来看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监管,则重在对客户信用、自身管理、强制平仓等方面。

2 我国股指期货微观层次监管的具体措施

针对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第一、正确建立和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监控制度。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的顺畅进行,交易所都有一整套风险监控制度,同时,根据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如,加强对资金充足性管理,制定适当的资金充足标准,以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制定有效的风险监控制度,是风险控制的首要条件,但不是决定因素。影

响风险发生的关键是交易所对监控的行为因素,即执行力度。

第二、建立和严格管理风险基金。交易所虽然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风险管理措施,但是由于会员或交易所本身的某些原因,如会员破产、倒闭,会员或交易所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履约,因此,必须建立风险基金,以应付这类事件的发生。风险基金是清算卡几构要求每一个结算会员在首次开仓前必须将_笔风险准备金存入清算所,为自己或其他会员结算提供担保的基金。在出现违规或被强制平仓时,亏损首先用交易保证金弥补,超避保诞金的数额可以用风险准备金弥补。风险基釜的建立为股指期货市场增加了一个安全屏障,有利于保护交易者的利益。

第三、建立大户口持仓报告制度。它是指设定持有股指期货合约必须向结算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仓位承平,一旦交易者超过设定的持仓水平就必须向有关部门审报的制度。如:当客户投机头寸达到投机头寸限仓最80%时,会员必须代客户向交易所申报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

第四、建立涨停板制度。涨停板是指每天交易的最大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在建立股指期货之初,设立涨停板制度防范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借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E)“每日限价与证券市场上市的标的股票的交易中止相协调”的做法,实行10%的涨跌停板限制。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全国统一性的成分股指全线涨跌停的概率非常小,涨跌停板幅度设置可以稍宽,待到发展成熟的阶段可以进一步降低幅度。

针对经纪公司的监管措施:

第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对客户资金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保证客户有足够的资金从事交易,将那些资信差、不符合期货投资要求的客户拒之门外。

第二、严格经营管理,加强自身的内控制度。经纪公司应该严格自律;不能为了追求利润为市场操纵者提供便利;严禁为了私利而采用违规手法,扰乱正常交易:对财务的监督,必须坚持;财务结算的真实性,坚持对客户和自身在期货交易全过程中的资金运行进行全面的监督。

第三、在必要情况下,进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是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分别对会员和客户的违规交易头寸,按有关交易规则或协议条款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措施,即把符合条件的持仓头寸通过市场强制对冲,以达到有效控制客户、会员乃至整个市场的风险水平。强制平仓的风险控制,是一切管理手段的最终落脚点。强制平仓作为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虽然是按规定对违规主体实施的一种处罚,但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其首要目的是尽可能合理地把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四、结语

股指期货是世界公认“最激动人心的金融创新”,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也是不可缺少的。它能带来高利润,也带来高风险,所以期盼股指期货到来的同时我们也要做好对风险监管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