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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集锦9篇

时间:2023-09-03 14:57:23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1

关键词 高职院校 煤矿 本质型安全人 培养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A

A Brief Talk about the Proper Role and According Measures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n Raising Intrinsically Safe Type of Coal-Mining Personnel

LI Fan

(Chongqi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Chongqing 400037)

AbstractThe coal mining safety situation is incessantly turning better, but safety accidents are still happening frequently, though most of them are avoidable. It is advocated that the core of safety coal mining production is to set up an essentially safe production system, in which the key problem is to train the intrinsically safe type of personnel. As institutions for training coal-mining professionals, what should the vocational colleges as us do to this issue? Forwarded here is what the writer of the paper has viewed and done in trial efforts.

Key words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coal mining; intrinsically safe type of personnel; training

当前,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非常重视,坚持了“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要求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要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在矿山的安全生产中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尽管如此,煤矿事故仍然频频发生,从责任事故来看,一类是知道这样指挥(操作)是违章的,但是出于某些原因和存在侥幸心理,进行了违章指挥(操作),另一类是管理者专业知识不足,造成错误指挥。那么要使他们成为本质型安全人,就要从这两个方面对他们进行教育培训和提高。

要使煤矿生产真正安全,必须要做到“本质安全”,它是指安全管理理念的变化。它认为煤矿发生事故是偶然的,不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其基本特征是:人的安全可靠性;管理的科学性;环境的安全可靠性。人与环境的协调统一。而管理的科学是实现人与环境相互协调的纽带。人的本质安全是主导方面,因此,“本质安全”的核心是塑造本质型安全人。

在我国煤矿事故中,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几乎达到90%。究其祸根在于矿山人员的素质较低,特别是管理人员的素质的高低更加影响到煤矿的安全生产。因此只有塑造具有科学知识和正确思维方法的高素质的人,特别是管理人员,才能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我院是高等职业院校,从事煤矿的专业教学已经有60年的历史,我们的专业教育分成两大部分:一是招收普通高考生,经过3年全日制教育,为矿山培养专门的技术人才;二是为矿山在职人员培训,包括矿长资格的获取、复训和学历提高。从以上内容看,我院的教学、培训工作都与矿山的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而且我们要把它提高到培养本质型安全人的很重要的高度来看,这样才能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做出较大的贡献。

1 努力搞好在职培训工作

1.1 树立正确的思维方法

培训中,除了要讲解规章制度外,还应讲解一些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如系统化安全、本质化安全、安全系统理论、控制论原理、信息论原理、行为科学原理、激励理论、事故系统要素、影响人的安全行为的因素、人的安全素质分析、事故心理学、事故损失分析、现代安全管理技术、安全管理的科学手段、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新的安全管理理念能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杜绝各种习惯性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员工提供一个良好文明,安全的生产环境,做好安全生产的保障工作。

1.2 掌握必需的科学知识

对于煤矿来说,一些知识是最基本(基础)的、非常重要的,是基本不变的规律,一定要把这些内容确定出来,下功夫让他们真正掌握住。还有一些知识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但又经常在更新的,这部分知识需要管理人员要经常的、不断地去学习和更新,而培训则是最佳的一个途径。那么教育培训机构怎样来确定这些内容和跟上需要,而不发生滞后,是一个非常重要也是一个要花大力气才能解决好的问题。例如现在正在完善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其中的一些内容是较新和较复杂的。

从我们已经培训过的矿长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文化程度是较低的,在短时间的培训中他们不一定能听得懂,掌握得住。那么怎样在有限的时间,最有效地去讲解最重要的内容,这也是值得去研究的一个问题。

最后培训手段的改革,如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和现场(实训室)教学,教学资料的充实和完善,对提高培训质量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我们要下大功夫加强实训室建设,使它能满足培训要求。

如果我们能把上面的问题认真地解决好了,我们的培训工作就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2 努力培养出合格的受矿山欢迎的毕业生

2.1 学生要树立起较强的责任心

首先,要解决学生的专业思想,在社会上看来,煤矿较为危险和工作艰苦,没进学校的不愿意报考,进了学校的思想不稳定。只有解决了他们的专业思想,树立起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责任心,才能驱动他们在校期间努力学习,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才能成为有理想、有抱负的矿山新一代接班人。

2.2 学院要踏踏实实地研究矿山现实和需要,组织好教学

学校的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到学生毕业后的工作能力,要保证教学质量首先就是要制定好培养方案,我们学院是国家示范高职院校,而我们的几个矿山专业都是中央财政重点支持的示范专业,这些专业我们都有几十年的办学历史,特别是这次示范建设,我们在培养方案上下了很大功夫,这为提高教学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在培养方案上认真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课程设置和学时确定。一个专业办学是否成功,最终要落实到课程设置上。我们的做法是首先确定能力要求,再根据能力要求确定核心课程,再向前推技术基础课程,最后确定基础课程的设置。由于学习时间紧张,出现了实践课与理论课争时间,专业课与基础课争时间的矛盾,因此要花大工夫研究和处理这个矛盾,特别是要控制好基础课的时间,基础知识以够用为原则。

(2)课程大纲和要求。在课程确定下来以后,教学内容、深度、难度、重点又是一个重要问题,比如技术基础课的某一部分的内容、深度、难度必须要满足后面核心课程的需要。要避免各门课的任课教师没有全盘的思想,各上各的,最终达不到教学质量的要求,使毕业生的能力受到影响。

(3)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高职教育处在大学本科和技校之间,理论教学过多就偏向了本科教学,使学生应用能力不够。如果实践教学过多,又偏向了技校,毕业生在今后工作中的后劲和发展又受到影响,因此要注意处理好这个关系。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2

关键词:高职;矿山地质专业;课程体系;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2-0018-03

矿山地质专业是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传统专业,以培养煤矿地质技术人才为主要导向,毕业生就业主要面向煤炭企业,辐射地质资源勘查及管理等行业部门。为适应我国煤炭生产的高速发展,培养适合煤炭矿山地质技术发展要求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矿山地质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势在必行。我院“矿山地质教改”课题组经过大量的调研,与企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了交流研讨,对矿山地质专业课程体系进行了改革探索,构建了以职业岗位能力培养为主线、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改革的基本依据

高职人才培养目标 矿山地质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要紧密结合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并依托山西省煤炭企业的特点。我们培养的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矿井地质一线工作为主要就业岗位,兼顾资源勘查、资源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等行业,面向煤炭企业的生产技术部(科)、地测科(部)和地质队(组)等的地质员(工)、地质队(组)长、地质技术员、地质技术主管等操作和技术管理岗位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课程体系改革与相应课程设置必须为这个培养目标服务,紧紧抓住“矿井地质一线”和“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要求,突出职业岗位技能的培养。

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支持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精神,高职课程体系建设要有利于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水平、条件装备水准和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使课程体系有完善的结构和合理的系统,以便培养矿山地质生产、管理一线的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专业的性质和学生特点 矿山地质是煤炭、地矿、冶金、建材、石油等资源勘查的先行者,是资源赋存条件和安全开发的探路者。高职矿山地质专业培养的学生应具有满足职业要求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练的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作能力、艰苦条件下工作的职业态度等素质。这些特点决定了在课程体系及相应课程的教学安排中,不仅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行为,更重要的是要熟练掌握职业岗位技能。课程体系应将相应的学科综合化,整个教学过程以“必需,够用”为标准,通过设计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采用灵活的课程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过程中循序渐进,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行业对人才的要求 随着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完成,依据关于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专业学历提升及“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方案,“十二五”末,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要达到10%以上,约1.5万人;现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有大专以上学历的4748人,差距很大。每座煤矿再引进或培养10名以上大专人员,全省1053座煤矿可增加10,530人。由此可见,煤炭行业急需培养掌握必备的地质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能够从事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和生产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对人才规格及素质的要求,配合煤矿从业专业学历准入和煤矿特有工种专业学历准入工程,达到专业服务产业目标,课程体系必须体现为行业服务的宗旨。因此,矿山地质专业课程体系要具有鲜明的行业性、职业性和先进性。

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

高职矿山地质专业课程体系必须从整体出发,以职业岗位能力为核心,突出工作过程在课程框架中的主线地位,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课程,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工学结合课程体系。开发高职矿山地质专业课程体系,对煤炭、地矿、冶金、建材等资源勘查生产中遇到的矿井物探、矿区勘察、矿井水防治等工作进行全面了解。根据矿山地质专业的定位和培养目标,我们聘请了11名现场矿山地质技术专家组成专业顾问委员会,对矿山地质技术工作岗位进行了讨论分析,设置了公共学习领域、基本能力学习领域、岗位能力学习领域、拓展能力学习领域和综合能力学习领域五个模块。

以工作任务为引领确定课程设置 为满足地勘行业、煤炭企业地质技术工作对高职人才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中必须有针对性,也就是说,必须从现场工作岗位出发,通过职业调查和岗位能力需求分析,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引领,通过课程实现培养目标。为此,我院借鉴加拿大CBE职教教学模式,采用职业分析的方法开发了矿山地质专业课程。在开发过程中,我们聘请了11名现场地质技术专家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地质技术岗位工作任务进行了分析(见图1)。通过分析确立工作任务20项,在对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析归类总结的基础上总结出典型工作任务10项,真实反映了一个高技能人才从学生—学徒—熟手—能手—大师各级别应该具有的能力要求(见表1)。据此对矿山地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修订,开发出15门专业基础及技能课程,并根据要求编制了5套相应的教学文件,即矿山地质专业岗位能力分析表、矿山地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矿山地质专业岗位能力教学大纲、矿山地质专业岗位能力学习领域课程标准、矿山地质专业综合能力教学大纲。

以学习领域课程为主线建立课程体系 矿山地质业课程体系的总体设置理念是要打破传统的以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工作任务为中心,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任务的过程中来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并提高职业能力。项目组成员通过企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矿山地质岗位(群)工作任务分析确定了各项工作任务所属课程,进而构建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见表2)。

在开展专业技能项目课程教学中,以工作对象特征、工作情境及达到的效果结合进行。例如,矿山地质专业的岗位技能课程《矿井水防治》选择山西省各矿水害防治案例作为教学载体,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水害情境进行任务分解,在教学中相应设置了1个基础模块、4个技能模块、7个应用模块。

以能力培养为目标,探索“三轮交替一强化”的教学模式 合理的教学模式是实现相应课程体系的关键。我院矿山地质专业采用理论教学、实训教学、校外实习“三轮交替一强化”教学模式,学生全程参与,边学边练,学练结合,融“教学做”于一体,教学过程与企业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校企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矿山地质专业的岗位技能课程以项目为导向,通过现场操作、仿真模拟和多媒体演示教学实现理实一体教学。我们分别在第二学期、第四学期、第五学期安排了集中实践课程,在第六学期安排了16周的现场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实践教学,以实现“三轮交替一强化”的教学模式。

结合职业标准,完善第三方评价体系 我院矿山地质专业学生培养质量主要根据校企合作中对企业的服务效果来衡量。遵循学院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的原则,矿山地质专业每年对毕业生的就业率、对口率、就业质量、企业满意度及创业成效等评价。对学生毕业后至少5年内的发展轨迹持续追踪,分析毕业生对专业教学课程设置、教学模式、教学活动等反馈评价,据此,进行人才培养方案完善修订及课程调整创新,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创建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的实施条件

建设“双师型”教学团队 为打造独具特色的高职学院矿山地质专业,培养高端技能型矿山地质技术与管理人才,满足煤炭产业、地勘行业人才的需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学团队势在必行。目前,矿山地质专业共有专任教师10名,企业兼职教师10名,均具有中、高级职称。但由于该专业新课程体系尚处于探索阶段,专业课程设置的实用性、连贯性、新颖性并未达到和谐统一的地步,教师教学中仍存在“专业设置滞后,教学内容陈旧”这一突出问题。因此,必须强化师资建设,建设一支能适应高职教学要求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切实保证我院矿山地质专业系统化课程体系的实施。为此,我们继续实行“引、聘、训、挂”的教师团队培养策略。一方面,选派部分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使其成为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能从事实践教学的教育能手;另一方面,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技能训练。坚持专兼结合、校企结合、培养与引进结合、学历提高与专业培训并重的基本原则,力争用2~4年使“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达到70%以上,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专兼结合、校企交融、互兼互聘、互惠互利、结构合理、德技双馨的教学团队。

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基地 紧贴专业、服务教学、服务社会培训的校内实训基地是高效完成教学任务的关键。我院主要通过与企业专家共同设计开发实训项目并归类,整体规划由“普通地质实训室”、“构造及矿井地质实训室”、“工程地质实训室”等3个实训室及拟建的“矿井物探实训室”组成矿山地质校内实训基地。重点新建“矿井物探实训室”,配备先进的物探实训仪器设备,创设实验实训条件,将课堂设在实训室,融教、学、做于一体,学生通过相应的实训项目训练提高专业技能。在实验实训内涵建设上,通过企业调研分析并编制项目化实训指导手册,健全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深化实验实训教学改革,制定项目化实习实训标准,建立符合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实验实训教学体系。在建设过程中,校企联合组织实训,一方面,把企业有关地质技术的实践项目带入实训室,另一方面,学生可以直接利用实训室的仪器设备为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地质问题。

自主开发专业教材 合理可行的教材是实施新课程体系的基础。根据新建课程体系的要求,当前没有可供我们直接使用的贴近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规格的专业教材,必须自主编写。因此,根据矿山地质专业培养目标及课程体系的要求,通过教师下企业,掌握一线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积极组织编写适合高职院校学生使用的教材,以满足教学的需要。目前,我们已经组织教师编写了矿井地质、矿井水防治技术、构造地质、煤炭地质勘探技术、矿井地质制图技术等系列讲义,基本满足了目前的教学需要,但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对这些教材进行修订和完善,争取在短时间内形成与课程体系相配套的具有高职特点的专业教材系统。

结语

经过一年的探索实践,我院矿山地质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以职业岗位能力培养为主线,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在教学过程中不仅强化了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而且通过细化了的岗位技能课程的学习,提高了学生的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1]姜大源.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2]马树超.关于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战略及对策思考[J].职教论坛,2008(1).

[3]林东.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25):54-55.

[4]李建刚.高职综采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与探索[J].煤炭高等教育,2003(21):113-115.

[5]刘改.关于高职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9(11):22.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3

一、我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1.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一些大中型国有矿山企业根据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一般开展了一些科研项目的研究,但投入的经费有限,而大多数矿山,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差、小矿山、民营矿山基本上在矿山安全科技方面没有投入。再者,非煤矿山企业在安排生产性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往往由于投资不足或出于“节省”考虑,致使项目中配套的安全项目无法正常运转,或安全生产不能健康运行。还有一些企业不仅是安全投入不足,基础产业更是投入不足。

2.矿山企业人员素质低下

由于矿山企业生产准入门槛很低,导致低素质人才大量进入,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大量雇佣没有任何安全保护经验的农民工,而高素质人才由于待遇等原因又留不住,从整体上造成了矿山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即使国有矿山中采掘一线工人对文化程度的要求也不是很高。特别是在经济效益较差的西部地区,多数工人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安全意识较差。而且这些企业自我培训教育的能力极低,不重视员工培训。这种状况,既埋下事故隐患,也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违法生产,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纪律的现象屡禁不止,直接威胁着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矿工的生命。

3.政府监管弱化

一些地方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存在层层衰减问题,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公信力,在少数地方有逐级弱化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监管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的执政能力亟待提高;安全监管和执法的联动性不强;应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管过程中对“责、权、利”的关系,强化服务功能,真正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安监部门对安全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不足。

二、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对策分析

1.加大矿山安全科技投入

安全管理技术落后是造成当前矿山企业屡屡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科学合理地安排安全投入资金是搞好矿山安全生产、提高矿山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矿山安全投入与经济效益研究,合理的配置资源,优化安全投入方案,确立投资投向,评价安全投入的效果,建立安全投入体系,完善安全投入运作机制,以达到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果的目的,促进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整个矿山系统的本质化安全。一个是要加大科研投入,另外,也要注重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同时,要促进安全技术推广,提高安全科研成果的转化。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要从根本上改变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彻底消除主观的不安全行为,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在学习教育内容上,除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外,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完善和学习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要宣传、学习各种事故案例,尤其是本企业事故案例。通过宣传教育,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人心,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了明显增强,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二是管理者和劳动者对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企业安全规定有了进一步掌握,遵章守制的自觉性有了明显提高。

3.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技术素质

要通过技术培训,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培训内容上,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职工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为实际岗位操作打下坚实基础。在操作技能训练中,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化操作训练,质量标准要高,达标验收要严。对企业各级管理者,尤其是对区(队)、工段等基层行政管理者的培训也不能忽视,以解决管理人员安全素质低的问题。

4.强化矿山安全评价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4

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矿山企业中的人员流动也越来越快,这就造成了人员素质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另外矿山的安全体系问题、矿山的教育安全培训工作的形式落后问题等都对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需要我们从多方面治理,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1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矿山企业中,目前来说很多中小企业和中小矿山,技术不够完善,没有良好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基础薄弱,管理松弛,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安全条件较差;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就需要我们必须切实提高对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相关文件,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地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从而才能降低甚至遏止矿山企业事故的发生。

2 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2.1 严格落实相关文件 落实安全文件,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以目标管理为导向,分解、落实,使部门、班组、岗位明确企业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遵照安全生产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风险预控到位;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专业安全监察协调指导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突出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安全监管;抓人员培训,抓规范操作,抓隐患整治,抓应急演练,逐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强化体系落地,推动储运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以公司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为契机,对现有的体系运行状况改进、补充、完善。挖掘地面生产系统建设亮点和持续增长点,在人员素质和现场风险管控方面挖潜力,做亮点,在体系落地的核心方面达到风险人人会识别、现场处处会管控,真正培养出一批本质安全体系体系建设的带头人。

2.3 加强矿山安全监督机制的健全 矿山安全监督工作实施动态评估制度,通过长期不间断的监督与评估,促使各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的投入与培训工作;在执行监管工作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监管程序与各项规定,依法监管,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以服务生产、服务群众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抓好外委队伍监管,实现安全管理均衡发展。制订外委单位安全监管流程,外在监管和自主管理双管齐下。严格签订安全协议、交纳安全保证金,外委单位要依据承包业务和作业流程全面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管控,另外,监管部门也要规范行业准入手续,对于不符合生产资质的企业,坚决拒绝,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的关卡。

2.4 改善安全管理模式 矿山企业应注重企业文化内涵的建设,从职工整体素质的提升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用人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用人制度,对于各项专业技能水平不一的职工要能根据职工的特长及能力安排合适的岗位,杜绝管理阶层中,尤其是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中存在能力和岗位不符的情况发生。另外加强购置安全设备的资金投入与管理。从硬件及人为两方面强化安全生产的落实。最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点监察,实施动态监察管理,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将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纳入到业绩考核中,以此激励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要重视生产的安全性。

2.5 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抓住员工基础安全教育培训不放松,尤其是一线员工对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理解和应用,以培训促进岗位员工风险管控能力;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电气焊、电工、电动葫芦操作工等人员培训的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业务保安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短信平台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技能竞赛,将技能比拼、岗位双述竞赛活动持续开展,实现以技能保安全、以岗位保安全;强化应急救援培训,继续推行每月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季一次消防处置方案演练,全员参与,切实提升一线员工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2.6 建立健全企业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员工工作环境的好坏,决定了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员工的身心健康。矿山生产环境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多变性不受人为因素的控制,但可以通过人为加以改善。通过治理工作现场环境,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具有实际意义。张贴安全规范制度与章程,挂安全生产标语的宣传形式显然不能引起员工的足够重视。应采用现代化的宣传技术,通过多媒体、相关的新闻、法制节目、影视节目等多种形式的宣传,让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在职工心中留下形象、深刻的印象,激发员工尊重生命、热爱生命的热情。只有将员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才能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生产。对员工的教育无形中会转化成企业的文化,变为企业隐形的市场竞争力。

2.7 注重细节,应用科技 以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为方向,积极推进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将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国家或政府应加大矿山领域先进技术设备的研发力度,促进科研成果转为生产力的进程。不断提升地面生产系统的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水平。积极创新家访、家庭联保、师徒结对等工作的新方法、新形式,提高岗位员工自保、互保意识,创建凝聚人心、奋发进取具有储运特色的安全文化。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5

企业办学“基因” 助推校企深度合作

学院由企业而产生,因企业、产业和社会的发展需要而发展。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结合自身特点,创新构建了“校企一体化”的办学机制。学校校园同企业厂区、学校教学同企业生产有机融为一体。昆钢公司遍布云南省各州市的所有二级单位的生产基地则为学校提供了真实的实习实训基地。

校企双方无缝“对接” 教学活动与企业生产过程紧密结合、相互促进,教学为生产奠定知识和技术基础,生产对教学提出新的教学要求,教学和生产从内容上实现一体化和一致性,实现理实一体、学以致用,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校企合作将行业企业技术标准引入教学中,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建实训基地、共同组织开展工学交替的教学活动。探索建立“厂中校”“校中厂”的校企一体化实训基地,系统设计、实施生产性实训和顶岗实习。教学过程将生产情景浓缩进课堂,由教室延伸到企业生产车间,校企一体的半工半读、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有制度、有计划、有深度、有效果。

“双师型”师资队伍一体化 学院同企业的紧密关系,为一体化的“双师”队伍建设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直接来自昆钢企业的上千名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为学校提供了强有力的兼职教师队伍保障。学校新到校的专职教师能够随时随地深入到企业车间一线锻炼和服务,缺什么补什么。教师能将企业生产过程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融汇到教学内容中,能及时把握知识更新和专业领域的新动向。

相关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任课教师,40%以上由直接来自企业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等能工巧匠担任。学校与企业共同建立了“师资队伍一体化”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度,昆钢公司以文件形式作出了统一要求,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等能工巧匠履职传授制度,将企业兼职教师到学校任课情况作为职称、职业技术资格聘用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

校企一体“机制” 助推职院特色发展

学院在校企一体“机制”下,明确了“立足冶金矿业和现代服务业,面向昆钢多元产业,培养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办学定位。发挥企业办学优势,在探索“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服务企业和社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大胆的探索和尝试,特色鲜明。

职教集团与企业集团融合共进 学院利用云南工业职业教育集团平台,积极发挥昆钢公司“多元化产业”发展以及二级子公司遍布云南省各州市的优势,与科研机构、企业、中职学校形成紧密的职教集团,企业参与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合作培养有内容、有深度,扩大订单试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以此为桥梁,发展集团成员(企业和学校,特别是中职学校),与中职学校合作办学(如镇康职中、金平职中、新平职中等),利用昆钢产业优势,与贫困县开展定向招生、订单培养,为昆钢在当地的企业培养合格稳定的未来员工,达到双赢。

仿真实训与生产真实有机结合 学院冶金仿真实训室采用虚拟现实技术,将生产现场的自动化操控系统进行仿真,通过网络通信实现与虚拟场景和设备的完全互动,在物理模型、工艺模型驱动下实现了真实转炉炼钢工艺过程的操作训练。初学者先在校内仿真实训室操作训练,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后再到真实环境进行实操,达到教学与生产无缝对接。这种模式也直接引入到企业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高培训,与企业合作共赢、资源共享,提升专业服务企业及社会能力,为昆钢炼钢厂提供了炼钢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服务,很好地解决了以前在企业技能培训及鉴定中,企业出于对安全风险和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学生(培训员工)不能直接实操、培训效果低的难题。

校企合作开发实训项目 由于冶金企业的特殊性,生产现场存在较多的不安全因素,并且其工艺链较长,学生实习效果差,成本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充分利用好校企一体的优势,发挥校内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各自特长和优势,学校教师与炼铁厂、炼钢厂的工程师一起,按照钢铁生产“含铁粉料烧结矿、球团矿铁水钢水连铸坯轧材”的生产链,把各生产工序的主要生产设备按昆钢企业实际设备的一定比例缩小后,绘制出图纸,共同研发制作了钢铁生产工艺流程模型展示室,学生在展示室中通过专业教师对照工艺流程模型的讲解及相关设备的操作运转,对“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有了一个全貌的整体的认识,获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和经济效益。

探索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 学院根据昆钢产业发展,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一起,进行矿山企业人才需求调研,明确了在新一轮的矿产开发结构调整中,各矿山企业的产能规模与人力资源结构状况,从2010年,学院连续三年为昆钢订单培养矿山地质、测量和采矿方向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学院与矿山企业共同制订了《校企共育、半工半读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第一学年在校内进行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第二、三学年在企业进行半工半读、顶岗实习,学习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学生到矿山一边进行实习、一边由校内专职教师与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矿山实际生产工艺、设备情况完成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及职业操作技能学习,学校企业共同教育、管理、培养学生。学生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由于学生与矿山工人学习、工作、生活在一起,同时还潜移默化地受到了矿山工人的敬业精神、吃苦耐劳精神的影响,受到企业文化和职业安全文化的熏陶,为今后成长为合格的矿山员工、技术技能人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学校为企业服务能力强 选派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2011年起,学院每年安排专业能力强的专业课教师到相关企业“挂职”。选派到昆钢红河矿业公司地质队挂职的地质专业硕士毕业生、骨干教师在挂职实践过程中为所在单位较好地完成大量的矿山地质勘察及设计工作,并承担部分职工培训任务。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6

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法律标准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等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从*年起呈持续下降的趋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是,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在尾矿库、采空区、露天边坡等方面仍存在重大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2.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95%以上为本质安全程度低的小型矿山,生产工艺相对落后,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和安全培训不到位。因此,必须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发展。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3.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加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和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逐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遏制坍塌、冒顶片帮、放炮、中毒窒息和透水等重特大事故。到2010年,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5.主要任务。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隐患治理,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6.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矿山每班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7.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重点健全和完善14项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例会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设备管理制度;(7)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应急管理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明确安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9.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落实新建、改扩建矿山的安全管理责任。新建、改扩建和实行资源整合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11.明确承包项目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安全职责。建设方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并将其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畴。

五、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12.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山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13.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年度灾害预防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绘制矿山相关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

14.加强重点生产场所的技术管理。矿山应加强尾矿库、地下矿山采空区、露天矿山排土场和边坡等的技术管理工作。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重大灾害调查,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治措施。

15.严格执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有关规定。地下矿山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建立通风管理制度,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管理。

16.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积极采用采空区探测、边坡和尾矿库监测、井下作业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在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

17.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技术负责人要及时组织技术分析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重大事故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六、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8.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应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应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加强现场管理。

19.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矿山企业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6)的要求,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和尾矿库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矿山应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积极推进矿山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20.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矿山企业应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七、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2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矿山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并设立专用账户,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

22.加强隐患排查,做好治理工作。矿山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

23.认真做好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假日期间放假或停产检修的矿山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矿山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矿山整顿、整改完毕后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恢复生产。

八、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24.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严肃查处“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制定能够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管理规定。

25.严格从业人员劳动管理。矿山对录用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26.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九、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27.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矿山应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

28.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29.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十、积极推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30.落实产业政策和加强政策引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推动矿山整合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关闭,促进矿山逐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积极引导安全监管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发挥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其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31.加强部门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从矿山的设计、施工、投产等环节上依法强化监管,实行综合治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矿山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矿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落实矿山的安全监管责任。

32.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一次较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发生一次重大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对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一次重大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3年内不得颁发;发生一起特别重大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

33.发挥从业人员的监督作用。矿山要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落实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34.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安全生产的作用,营造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7

(一)注重相关组织与责任体系建设1.逐步建立了严密而明确的组织体系。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框架大体上包括政府和煤矿企业两部分,主要表现为政府监督监察机构体系、煤矿企业内部的组织分工职责体系。首先,在“执法”领域,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其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1910年美国在内政部下设立矿业局,但调查人员缺乏执法权力。1977年,美国对《矿山安全和卫生法》进行重大修订,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和卫生署,由劳工部助理部长任局长,对所有矿业生产进行全面和严格的监察。监督局下设11个地区监察处和65个矿区办事处,由国会与立法事务办公室和信息与公共事务办公室这两大事务办公室领导和协调部署工作,继而细分为煤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司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司这两个职能部门继续统筹和分配相应工作。在煤矿安全与健康监察司的组织机构划分下,美国设置的11个地区的事故调查由副司长负责,主管地区的监察业务。其次,在煤矿生产企业内部也有十分明确的组织管理体系。煤矿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一般为垂直管理结构,具有指挥与命令统一、控制及时、工作效率高等特点。组织管理体系在总体上划分为矿长、副矿长、矿井办事员、矿井总领班四个主要层级,在副矿长之下设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主管:维修主管、采煤总工程师、主任会计师等,专门领导和协调该部门下的作业活动。采煤一线的管理人员是采煤班组的领班,是该班组的关键人物,领班必须对他所在的班组的工作、人员培养、安全和行为负责。2.建立了以矿主为中心的追责体系。在美国,煤矿安全事故一般不追究政府的责任,因为地方政府不负责直接生产,主要是追究矿主的责任。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依据有关法律对企业进行监督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没有任何隶属关系。1913年成立的劳工部,安全生产管理是其主要职责之一。换言之,美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政府只是监察监督的作用,而真正应该为安全事故“买单”的是煤炭企业。例如每个煤矿要与两个以上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发生事故由矿主组织抢救,必要时也可向当地警察求救。一旦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美国煤矿企业需承担责任。美国煤矿安全部门执法非常严格,矿主也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管理法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办事,从而确保了煤矿生产安全。美国煤矿安全部门对唯利是图、违反规定生产的矿主惩罚严厉。针对不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般性违反规定行为,政府督察员每次每项罚款可达5.5万美元。曾经违反规定并承诺改正、但不守信用的矿主则将被加重处罚,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和危害矿工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视事故灾难的预防与应急教育据美国劳工部发表的各行业事故统计数字,美国的煤矿业已成为相当安全的行业,煤矿事故率低于金属、建筑、运输等20多个行业。美国煤矿行业由最初的高死亡率到0.03%的低死亡率,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技术的推广、《矿业安全和卫生法》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实施,同时,重视煤矿安全培训是美国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美国20世纪70年代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检查手册显示,美国煤矿85%的事故是因“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致,仅15%的事故产生于不安全的设备和环境。所以,对煤矿人员的安全培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美国煤矿安全应急教育与预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注重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提高管理实效。《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第115节明确规定,新矿工没有地下采矿经验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新矿工没有地表采矿经验应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训练,每年所有矿工应不止一次地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学习培训。这样,用可操作性的法律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行为的安全性,增强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在美国,所有矿工在上岗之前要接受培训,上岗后,每年还要接受再培训。如果发现矿工未按要求受到安全培训,劳工部部长或授权代表必须签发命令,要求该矿工立即撤出煤矿,直到接受法律规定的培训为止。美国所有煤矿都必须制订矿工培训计划,安排必要的培训内容并保存培训资格证明。煤矿工作人员不光是指矿工,还包括煤矿经营者和管理者。矿山安全监察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实际采矿经验,并要在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接受培训。根据安全监察员的水平和需要,分别对其进行初级培训(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高级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精通相关技术)和定期培训。“安全与生产并非矛盾”已经成为美国的行业目标,这对美国提高煤矿安全水平至关重要。在这个目标的引导下,美国的煤矿企业和矿工工会都十分重视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对于接受脱产培训的矿工,给予其与在岗日标准工资相等的培训期工资。此外,煤矿企业还与工会联合成立了煤矿工人培训教育基金,由矿方按照全矿职工实际工作每工时0.08美元的标准提取资金;该基金每年筹资约2000万美元,用于资助矿工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进修。为了进一步普及安全培训,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MSHA)还启动了一项新的教育方案———现场培训服务,旨在通过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帮助各地区的矿山实施安全与健康计划,达到预防安全事故的目的。现场培训服务的内容主要是为矿山提供培训资料,帮助制定和实施安全方案,编辑教育材料,帮助各矿山制定适宜的培训计划以满足其特殊需求,等等。现场培训服务承担更多的是信息、咨询、指导等服务功能。2.预防第一,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2008年12月31日,MSHA《地下煤矿避难所(救生舱)最终规定》要求矿山经营者将井下避难所纳入应急反应方案(ERP)。2009年12月前所有煤矿井下必须建设避难所,保证所有人员在井下均有避险位置,并对避险设施的设置、功能和维修管理作出具体规定,额定防护时间提高到96小时。美国在2007年12月煤矿井下已经开始使用避难所(救生舱)。美国煤矿井下的紧急避险设施主要有救生舱和避难硐室。救生舱一般为舱体式结构,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食物,既可固定设置,也可随采掘工程而移动。有钢结构硬体式和可充气软体式。硬体式救生舱可容纳6~24人,具备过渡舱,配备气动呼吸空气系统。软体式救生舱容量10~36人,在3~5分钟内起动充气,软体材料具备阻燃、隔热、抗静电、高强度等特性。避难硐室在矿井巷道两侧地层中直接挖掘或利用已有巷道建造而成,布置在主巷或逃生路线上,配备维持人员生存所必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和食物等。救生舱至少为每人提供1.4平方米的地面空间和0.85~1.70立方米的立体空间;设置供氧、内外环境监测、废气清除等系统,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配备双向通信、照明、排泄物处理、急救等设备物品及维修工具和灭火器;存储组件或给养的容器应密封、防水、防火,醒目标注到期日期及使用说明。3.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与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为矿难提供安全保障。除了对煤矿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美国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还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有一套规范的运作程序,拉得出、救得快、保障有力。按规定,每个煤矿要与两个以上的救援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发生事故由矿主组织抢救,必要时也可向当地警察求救。一支救护队下井救护,另一支待命。任何矿山救护队不得建在距矿井2小时路程以外的地方。同时,美国执行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具有高度的强制性,法律强制雇主必须对雇工的工伤事故负责,美国有99%的工人受到联邦或州劳工赔偿法的保护。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评估标准美国劳工部矿山健康安全管理局(MSHA)对美国矿业(煤矿/非煤)安全事故保存有全面翔实的统计数据,该数据不仅涵盖了所有事故相关的信息,同时还包括了煤炭生产状况及人员的相关信息。评估标准具体,分类清晰、系统、全面、详尽。美国煤矿事故数据统计的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地区、事故地点、事故分类标准、事故分级、事故范围、事故报告。其中,事故时间除了年度事故和月事故,还统计日事故;事故地点包括地面、采煤面、掘进头、上下山大巷、井筒;事故分类标准非常具体,是按照事故所在地区、开采类型、月份、作业者及承包商、伤害类型、伤亡员工工种;事故分级为死亡、造成工作日损失的非死亡事故、无工作日损失的轻微事故四个等级;事故报告中要明确伤亡人数、事故成因、发生机制、伤害类型。美国煤矿事故计量指标体系中:生产指标有两个,煤矿作业次数和作业时间;事故伤亡分类指标中,死亡事故率和死亡人数属于死亡指标,造成工作日损失的伤害事故率与其受伤人数、无工作日损失的伤害事故率与其受伤人数这四个指标归为伤害指标;还有总量指标,包括人员伤亡总数和总体事故率。煤矿事故数据统计内容和计量指标涉及的信息不仅是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还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工作条件、开采类型及作业人员工种等相关的重要内容。这些信息越是全面具体,越能及时、全面、准确地研究可能引起事故的原因,并分析正在形成的各种趋势,进行综合研判,从而作出科学的评估,提出科学控制和预防煤矿事故发生的有效对策。

二、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

如今美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煤矿安全管理体系颇具特点:第一,美国的煤矿产量和死亡人数呈反比例关系,充分体现了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理念比较先进。保护所有矿工及所有人员的安全,并非以牺牲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代价来获取企业利益。美国紧扣“矿工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保护”这个安全管理核心来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循序渐进,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完善配套法规体系,提高执法力度,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严密并且比较实用。第二,在责任体系建设中,政府和煤炭企业责任明晰化是其最显著的特点。政府只履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如果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煤炭企业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建立以矿主为中心的追责体系,抓住了责任处罚的主要主体,抓住了重点对象。煤矿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有了指向性,而且强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这是非常有先见之明的。第三,美国高度重视法制化建设,陆续颁布和完善《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等多部重要法律法规。政府和煤炭企业根据出台的法律法规,各自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虽然世界各国在此方面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但均没有美国的法律具体和完善。第四,美国十分注重培训需求管理。在培训方面有比较完备的要求和规定,如必须使矿工有明确的技术操作素质和安全急救意识等才能进入煤矿工作,这些举措可以利于后继的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强调预防第一,有效规避了人为矿难的发生。

三、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启示

根据上述分析,美国煤矿安全管理体系比较成熟,对我国有如下启示:

(一)重视法律的可操作性,逐步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法规中国是世界上煤炭产量最高的国家,中国也是世界上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立法是煤矿安全管理的最基本、最管用的方法与手段。中国适用于煤矿的法律法规,除《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外,还包括国务院颁发的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区、直辖市)人大颁布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章,以及适用于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等。《矿山安全法》作为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法相对美国的《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可操作性比较差。如美国第303节的第2款规定:“所有生产作业区的通风风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体积),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0.5%(体积)……任何煤矿空气的最低数量在每个工作面应达到三千立方英尺每一分钟。”而我国的《矿山安全法》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这样的笼统规定对有毒有害物质没有明确是什么,更没有提到其浓度或密度控制在什么标准范围内,以及井下空气含量应符合什么标准。立法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保护,有毒有害物质、含氧量应该增加具体的数值标准,以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核心。虽然在《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条第十一项第二款:“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都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这样明确的标准利于执行和监督,这是该规程在操作性规定方面的优点。但从总体来说,《矿山安全法》及其各相关法律法规其可操作性仍有待增强,因此我们应重视法规的可操作性,积极学美国的经验将宏观的规定、措施、程序细致化、具体化,要将权威、具体、可操作的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写入基本法中,如《矿山安全法》仅仅是规定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作业,更应继续添加岗前培训时间的长度,在职员工定期培训的时间,次数等的规定,操作过程中才能强制执行这些标准,有效增加员工安全操作的系数。

(二)注重相关组织与责任体系建设,加强监察力度我国作为世界上的几大采煤大国之一,在煤矿安全生产各方面的体系建设依然存在不足。美国煤矿事故发生率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得益于注重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的建设。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逐步去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组织和责任体系建设:第一,明确责任,加强对中央到地方相关的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现今我国对煤炭的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家能源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尽管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不少,但是缺乏一个比较系统的组织对煤矿生产的各方面进行管理,从而导致煤矿生产乱象迭生。因此我国在管理机构设置上应注重整合部门机构,建立和完善监管煤矿产业的统一的机构,合理地进行分工与监管,防止出现部门多却难以监管的现象。美国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主要是监察局,下设11个地区监察处和65个矿区办事处,在监察局里还有明确的各部门层级划分。从中央到地方实现了高效的纵向管理。部门机构臃肿和职责不明晰是我国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设尤为重要,应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职责、行使权力的条件、程序和目的,抓住源头、明确主要职能部门的权力边界与责任是应对安全生产问题的关键。第二,建立和完善煤矿生产单位的组织管理。美国的煤矿企业内部具有明确的职位分工和职责,因此可以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并且便于管理。在我国,煤矿生产乱象迭生,有的采矿工地不仅没有专门的组织管理部门,甚至存在着矿工工人临时招聘、不经培训随便上岗等乱象。此类问题不解决将会对工人们的人身安全极为不利,也无法保证煤矿有序生产。第三,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员要深入煤矿现场,紧紧盯住那些高瓦斯容易出现事故的矿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差的矿井,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当场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限时整改。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第四,建立煤矿违规行政处罚制度。在我国发生煤矿生产事故后,相关的监察负责人才会来到现场进行勘查,对事前的监察工作并不重视,使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环节流于形式。我国煤矿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明晰,处罚力度不够严厉,因此不少开采煤矿的单位会冒极大的风险以污染环境或者牺牲工人的利益来获取利润,造成了小煤矿、黑煤矿一直存在。我国应该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治处罚力度,实行行业禁入制度,让矿主不敢轻易越轨煤矿安全管理红线。

(三)通过应急教育与预防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灾难的能力对比我国煤矿现状与美国煤矿,可以发现,很大的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一直强调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的独立性,美国煤矿的成功之处在于垂直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框架,轮岗式的监管人事制度,并在机制上防止监察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美国煤矿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而在我国,由于利益驱使,大多数煤矿企业更注重的是利益而不是矿工的安全。我国煤矿现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我们应该对美国煤矿安全管理经验加以学习,首先,要提升素质、规范管理。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要督促救援队伍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人员职责、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强化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演练,煤矿企业要把应急演练与应急预案相结合,提高从业人员突发事件现象处置自救能力和企业应急救援能力。其次,要积极应用新技术。引进新型、高效实用的装备,不断优化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结构,加大煤矿救援技术研究和培训。最后,要平战结合、强化检查。煤矿救援队伍应遵循“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原则,对于一切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应防范于未然。

矿山安全教育与培训范文8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为有效载体,深入贯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条件,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落实安全治理措施和责任,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持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监管人员,完善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矿山和地质勘查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规范安全监管程序;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防范事故风险和减少事故损失;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依法打击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矿山。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机构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投入、监管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各涉矿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特别是有地下矿山的镇办,应进一步调整充实矿山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矿山监管监察和执法所需的车辆和装备;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建立起能够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的基层矿山监管网络,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有效防范各类矿山安全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切实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矿山企业应重点制定完善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确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继续推进源头治本战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条件

要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和动态监管,与“打非、治违”结合,与“三同时”审查结合,与许可管理结合,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条件。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盗采行为,整顿违规生产矿山,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力度,严把矿山安全准入关,从源头上杜绝规模偏小、工艺设备老化等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入市场;要实施动态监管,敦促矿山企业依法组织矿山生产经营,不断保持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大对现有矿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对存在隐患的矿山,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程序,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与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估结合起来。

五、继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推进企业持续改进

(一)开展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掌握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建立安全设施情况基本档案。研究规范巷探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监管秩序,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目前已经备案的在探项目,一律限期补办审查手续,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和超期限、超工程量的探矿行为,持续改进我市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提高勘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二)继续开展采空区安全专项治理。采空区治理对于防止发生地表塌陷,减少地质灾害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国土部门要在采空区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普查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现状,特别是老旧采空区的分布情况。要建立起动态的采空区治理图示制度,全面清晰反映采空区的分布状况和工程最新掘进情况。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设计和技术要求采取充填、加固支护、重点监护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消除采空区安全隐患。

(三)继续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以消除安全隐患、消灭小型尾矿库、规范尾矿库监管为主导方向,巩固尾矿库专项整治成果。在去年尾矿库治理的基础上对剩余废弃尾矿库进行再排查再治理,制定整改措施,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限期完成隐患治理;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严格尾矿库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服役期已满的尾矿库,运营企业应当履行闭库程序,有关部门要依法提请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用尾矿库要限期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对库区水位、降水量、泄洪量、浸润线、水平和垂直位移等实施监测。

(四)深化提升运输系统专项治理。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是矿山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易发群死群伤事故。要在年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整治的基础上,深化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治理。要按照新颁布的提升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标准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要求,扩大检验检测范围;督促矿山企业加大提升设备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力度,把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措施做实做好。

六、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技术管理,推进实施科技兴安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中型以上露天开采企业应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山必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制定矿山年度灾害预防计划,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要定期组织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着重分析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技术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大安全科技投入,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加快矿山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矿山安全保障水平。1.巩固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和露天采石场分台阶开采工艺工作成果,加强开采台阶要素检查,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露天采石场分台阶开采工艺与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开采设计审查和安全许可工作相结合,与日常动态监管检查相结合,切实加强源头和生产过程安全监管,防止形成较大的安全隐患。2.试点推广应用先进的尾矿库监测手段,采用包括现代通信手段在内的多种方法实施对尾矿库的监控,以实时、准确地反映库区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坝体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行。3.试点应用矿山地下开采人员定位系统。在有条件的矿山试点推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以实时掌握井下人员的动态,对下井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生险情时准确了解人员位置,及时取得联系,科学实施救援。4.试点应用采空区岩音监控系统。在采空区顶板安装岩音报警系统,收集冒落岩石信息,进行声光报警预警,有效预测岩石冒落现象发生,为人员撤离赢得时间,避免造成人员伤亡。5.试点应用生产系统运行自动化和远程控制。在有较复杂生产系统的矿山,选择条件比较好的企业建立内部数字化信息平台,实现供电、提升、通风、排水、压风等系统的自动化、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通过风质、风量等信息自动检测判断,消除事故隐患,以减少下井作业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

七、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安全生产门槛

在现有工作机制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整顿规范矿产开发利用秩序工作的目标、责任和完成时限,在保护资源和规范开发秩序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矿山安全生产门槛,鼓励有实力并且管理规范的矿山企业实施并购、参股,引导个体工商户逐步退出矿山经营,显著提高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八、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矿山企业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应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加强现场管理。企业应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安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加强矿山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非煤矿山安全培训工作。要检查矿山企业落实全员培训情况,定期举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等安全生产培训班,组织涉矿基层政府安全分管领导、安监人员和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分管矿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掘施工队伍负责人等矿山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各矿山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技能。

十、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及其安监部门要整合社会资源、制定激励措施、创新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支撑体系四项建设,用两年时间显著提高安全监管效能。一是培育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要广泛吸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资源,充分利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和咨询等中介机构,在事故调查、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组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要吸收熟悉非煤矿山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责任感的同志。要明确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三同时”审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强非煤矿山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要按照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等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要利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法规宣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努力为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及时提供工作指导和服务。四是加强矿山安全监管装备、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安全监管装备投入,逐步提高配备标准,努力解决监管手段缺失的突出问题,配齐矿山定位定量监测、井下气体检测等等仪器仪表,保障正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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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