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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与采购的区别集锦9篇

时间:2023-09-05 16:45:45

采购管理与采购的区别

采购管理与采购的区别范文1

今年,政府采购中心在区委和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纪委、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以及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继续以服务政府工作为中心,以规范采购行为为重点,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圆满地完成了各项采购任务。现将采购中心2009年运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拓展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在认真总结完善询价采购的经验和做法基础上,采取“电话询价”采购方式,是对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商品,如车辆、家电等,采用电话传真报价的方式进行采购;“限时现场报价”是综合运用询价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针对供应商“控货”的行为,采用现场公布采购商品品牌、型号,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报价的方式进行采购),节省了采购时间,最大限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配合区级各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1、是积极配合区采管办做好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采购方式申报审批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并提出建议意见。

2、是及时提供各类材料。定时向采管办报送政府采购业务统计表及相关信息。今年9月份配合采管办完成了首次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三、强化服务,高效完成政府采购任务。

中心紧紧围绕全区经济建设大局,全方位拓展政府采购范围,着力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环境,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诚信意识,全力做好区乡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服务,圆满地完成了各项采购任务,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不断增强。

中心受采购单位委托,共办理采购业务10宗,完成采购预算497.55万元,实际采购金额490.35万元。中心从简化程序、节约支出、突出效能、提高效率出发,突出重点,挖掘潜能,共节约资金7.2万元,节约率为1.44%,有效地降低了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使用效益,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完善操作规程,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1、是做好采购结果公示及资料存档工作。采购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标单位进行公示,接受供应商质疑并调查回复;对记录采购活动的所有文字性资料都进行了及时地整理和存档。 

2、是做细做好采购前的准备工作。对经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批的采购申报表及时登记,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及时制作采购文件并组织采购。

3、是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所有采购项目都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公告。

4、是严肃采购程序。采购中邀请纪委、财政局、采购单位代表等参与全过程监督,采购过程公正、透明。采购中心只作为一个组织活动的平台,不参加评标定标活动。 

五、下步整改意见

今年以来,我区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依然存在诸多的困难与问题,距离上级领导的要求与部门和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采购规模和效益方面还有潜力。一是机制不够健全,采购工作缺乏计划管理和宏观调控手段;二是采购方式与规模有待于进一步拓展,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尚未很好实现;三是采购手段还有待提高,特别是需要构建起政府部门与供应商都能参与的综合信息平台;四是采购的审批,亟待简化;五是政府采购宣传还有待加强,很多部门和群众对政府采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采购的方式与程序不了解,政府采购工作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力还不强。这些问题与不足,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和改进,推动我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0年,我们区政府采购中心全体员工将继续坚持不懈的努力,做好我们的工作,将我们的采购工作做到最好。在2009年中,我们的工作时最为顺利也是最值得总结的一年,因此在2010年,我们将继续坚持2009年的工作思路。区政府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第一态度,我们区政府采购中心也是这样,我们将会花人民最少的钱,帮助区政府办公的顺利进行。2010年我们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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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与采购的区别范文2

2011年的工作已经顺利的结束,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区政府较往年提高了很多。由于政府办公需要很多的材料,因此在政府采购这一方面,我们也要做到最好,耗费最少的资源来帮助政府顺利的完成工作,是我们采购中心最重要的工作思路。正是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我们区政府采购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都是极为努力、认真的工作,用最小的损耗,采购处最多的办公用品。可以说,我们已经尽我们的最大努力了。

今年,政府采购中心在区委和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纪委、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以及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继续以服务政府工作为中心,以规范采购行为为重点,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圆满地完成了各项采购任务。现将采购中心2011年运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拓展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在认真总结完善询价采购的经验和做法基础上,采取“电话询价”采购方式,是对规格、标准统 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商品,如车辆、家电等,采用电话传真报价的方式进行采购;“限时现场报价”是综合运用询价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针对供应商“控货”的行为,采用现场公布采购商品品牌、型号,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报价的方式进行采购),节省了采购时间,最大限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二、配合区级各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1、是积极配合区采管办做好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采购方式申报审批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并提出建议意见。

2、是及时提供各类材料。定时向采管办报送政府采购业务统计表及相关信息。今年9月份配合采管办完成了首次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三、强化服务,高效完成政府采购任务。

中心紧紧围绕全区经济建设大局,全方位拓展政府采购范围,着力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市场环境,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诚信意识,全力做好区乡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服务,圆满地完成了各项采购任务,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不断增强。

四、完善操作规程,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1、是做好采购结果公示及资料存档工作。采购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标单位进行公示,接受供应商质疑并调查回复;对记录采购活动的所有文字性资料都进行了及时地整理和存档。

2、是做细做好采购前的准备工作。对经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批的采购申报表及时登记,提出采购方式建议,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及时制作采购文件并组织采购。

3、是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所有采购项目都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公告。

4、是严肃采购程序。采购中邀请纪委、财政局、采购单位代表等参与全过程监督,采购过程公正、透明。采购中心只作为一个组织活动的平台,不参加评标定标活动。

五、下步整改意见

采购管理与采购的区别范文3

第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的机构属性有所不同。事物的属性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性。在我国名目繁多的社会组织机构中,每一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机构属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严格讲应属于准行政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准行政组织是指,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性质而实际承担着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即由政府设立,虽不属于行政系列但拥有行政职能,经由政府授权,实际承担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公共机构。从国外情况来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于政府行为,集中采购机构也基本是准行政组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由中编办批准成立的中央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中央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2003年6月,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和中编办批准,采购中心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虽然属于事业单位,但其基本管理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并无原则性区别。可见,采购中心应属于准行政组织的范畴。而社会中介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组织,并不具有准行政组织的属性。

另外,从法律基础的角度来考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的机构属性也有很大差别。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政府法人四大类。每一类法人的设立、运行、管理都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基础。行政性事业单位属于事业法人,绝大多数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企业法人,两者的法律基础完全不同,因而不能等同视之。

第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所行使的职能不同。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一种准行政组织,与一般的事业单位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一般事业单位行使的主要是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职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这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采购人对此没有选择权,不能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履行其职能,研究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抓紧建立政府采购运行网络系统,并加强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为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而社会中介机构与采购人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行为的展开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并通过签订的民事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活动不仅包括组织招投标,还包括前期采购需求计划的汇总整合、采购方案的统一制定以及后期采购合同的督促履行、采购效益的评估分析等一系列环节。这些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环紧扣,为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社会中介机构不具备这样的职能,它只需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通过合法规范的程序为其采购到所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

第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所发挥的作用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是深化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有效规范采购人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在我国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意义重大。《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由该机构具体办理集中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的设立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国办发[2003]74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而社会中介机构面向的是社会上各类市场主体,除了公共部门以外,更多的是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其行为准则主要是参与市场活动,遵守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可见,社会中介机构不具备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那样的功能和作用,在这方面,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

与此相联系,集中采购的优势还体现在规模效应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各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汇总,分门别类地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方案,化分散零星采购为集中批量采购,减少了采购数量,降低了采购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也是一般的社会中介机构所不具备的。

同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还可以引导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社会商业行为。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供应商的发展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也对它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政府消费市场的巨大需求可以产生强烈的市场竞争导向作用,它可以使真正具有实力,能够提供优质产品、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对于广大供应商来讲,为了不断增强竞争实力,就必需树立质量意识,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完善售后服务,抓住时机,苦练内功,实现自身的发展,逐渐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赢得一定份额。这样的良性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遏制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未能执行环境及劳动保护的产品流入市场,从而极大地改善我国的经济运行质量和竞争秩序。同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打破政府采购非关税壁垒是必然趋势。面对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在增强自身竞争实力的同时,还要熟悉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情况。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招标活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与国际接轨的运行模式,引导国内供应商逐渐了解并适应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与国际知名企业竞争的同时,不断推动企业的自我发展。

此外,实行集中采购制度有助于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据有关专家测算,政府公共部门的消费约占社会总消费支出的1/4.在如此庞大的消费市场中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难免会出现钱权交易。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使监督对象相对集中,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约束制衡机制,有效地规范采购行为,抑制政府采购活动中腐败现象的发生。虽然社会中介机构对规范市场行为也有一定的作用,但它对抑制政府内部的权力寻租很难发挥集中采购机构那样的作用。

采购管理与采购的区别范文4

第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的机构属性有所不同。事物的属性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特性。在我国名目繁多的社会组织机构中,每一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机构属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严格讲应属于准行政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性事业单位。准行政组织是指,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性质而实际承担着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即由政府设立,虽不属于行政系列但拥有行政职能,经由政府授权,实际承担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公共机构。从国外情况来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于政府行为,集中采购机构也基本是准行政组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由中编办批准成立的中央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为中央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2003年6月,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和中编办批准,采购中心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虽然属于事业单位,但其基本管理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并无原则性区别。可见,采购中心应属于准行政组织的范畴。而社会中介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组织,并不具有准行政组织的属性。

另外,从法律基础的角度来考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的机构属性也有很大差别。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政府法人四大类。每一类法人的设立、运行、管理都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基础。行政性事业单位属于事业法人,绝大多数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企业法人,两者的法律基础完全不同,因而不能等同视之。

第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所行使的职能不同。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一种准行政组织,与一般的事业单位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一般事业单位行使的主要是专业化的社会服务职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2003]74号)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这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采购人对此没有选择权,不能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履行其职能,研究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抓紧建立政府采购运行网络系统,并加强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为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创造必要的条件。而社会中介机构与采购人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行为的展开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并通过签订的民事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活动不仅包括组织招投标,还包括前期采购需求计划的汇总整合、采购方案的统一制定以及后期采购合同的督促履行、采购效益的评估分析等一系列环节。这些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环紧扣,为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社会中介机构不具备这样的职能,它只需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通过合法规范的程序为其采购到所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

第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所发挥的作用不同。政府集中采购是深化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有效规范采购人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在我国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意义重大。《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由该机构具体办理集中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的设立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2003]74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而社会中介机构面向的是社会上各类市场主体,除了公共部门以外,更多的是为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其行为准则主要是参与市场活动,遵守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可见,社会中介机构不具备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那样的功能和作用,在这方面,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

与此相联系,集中采购的优势还体现在规模效应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各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汇总,分门别类地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方案,化分散零星采购为集中批量采购,减少了采购数量,降低了采购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也是一般的社会中介机构所不具备的。

同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还可以引导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社会商业行为。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供应商的发展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也对它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政府消费市场的巨大需求可以产生强烈的市场竞争导向作用,它可以使真正具有实力,能够提供优质产品、工程和服务的供应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对于广大供应商来讲,为了不断增强竞争实力,就必需树立质量意识,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完善售后服务,抓住时机,苦练内功,实现自身的发展,逐渐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赢得一定份额。这样的良性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遏制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未能执行环境及劳动保护的产品流入市场,从而极大地改善我国的经济运行质量和竞争秩序。同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打破政府采购非关税壁垒是必然趋势。面对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在增强自身竞争实力的同时,还要熟悉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情况。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规范的招标活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与国际接轨的运行模式,引导国内供应商逐渐了解并适应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与国际知名企业竞争的同时,不断推动企业的自我发展。

此外,实行集中采购制度有助于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据有关专家测算,政府公共部门的消费约占社会总消费支出的1/4.在如此庞大的消费市场中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难免会出现钱权交易。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使监督对象相对集中,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约束制衡机制,有效地规范采购行为,抑制政府采购活动中腐败现象的发生。虽然社会中介机构对规范市场行为也有一定的作用,但它对抑制政府内部的权力寻租很难发挥集中采购机构那样的作用。

采购管理与采购的区别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区财政局公布的“**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

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履行操作职能,接受区采购办的监督管理。其中,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的具体组织事宜。

第四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设机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定点、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按区财政局最新公布的定点及协议供货有关通知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由本单位纪检人员全程监督管理。单位内未设纪检人员的,应确保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在内的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采购,采购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并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采购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六条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各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区财政局预算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送《**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至区采购办,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组织操作时间为10至15个工作日。短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采购申请,区财政局不予受理,所造成的工作延误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章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第七条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以下程序:

1、区采购办根据《采购法》相关规定以及采购单位申报项目特点审核项目资金、确定采购方式;

2、采购单位按照区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3、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财政专项资金由区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

第八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区采购办在受理采购单位申请后3日内,根据其项目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自行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区采购办于受理当天进行审批,采购单位按照区财政局另行的有关通知组织采购。定点范围项目无需审批,采购单位可在定点范围内直接采购。

协议供货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第九条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条采购单位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凡符合招投标文件或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类项目统一由区建管局负责,具体实施程序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确有原因无法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事先填写《**区政府采购特殊程序申批表》,经分管区长签字同意,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的活动,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处理决定,在区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项目验收以及资金支付情况;

(四)政府采购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区财政局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在执行本办法和“**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区财政局负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附则

采购管理与采购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运筹学;商品分类法:采购管理:造纸企业

商品分类法与采购战略的经营管理模式是根据运筹学的原理结合造纸企业日常生产所需的商品,在市场上采购的难易程度、技术要求、宏观环境以及企业的支出能力等,对不同的商品实行不同的采购管理规范的方法。商品分类法与采购战略对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降低采购成本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介绍如下。

一、商品类别的确定方法

(一)确定参数

根据企业界在市场上获得商品的难易程度、商品的技术要求、宏观环境、自身的支出能力等指标的分级量化来确定参数。分级量化方法是:

1、供应商品获得的难易程度,分为三级,每级加一分,该商品处于完全竞争市场为1分、处于垄断竞争市场为2分,处于寡头垄断市场为3分。

2、商品的技术要求,分为三级,每级减一分,该商品是高技术含量为3分,中等技术含量为2分,低水平技术含量为1分;

3、宏观环境

宏观环境:为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是1分;否0分。进口国的政治环境:好0分;中1分:差2分:恶化3分。国家限制或鼓励生产的商品:限制1分;鼓励0分。

4、自身的支出能力:好0分:中1分;差2分。

以企业每年对该商品的支出总额来衡量,在分析支出时,有一部分成本比较的模糊,如保管成本、延期成本等,根据经验或历史统计数据进行适当调高或调低(用综合系数β来表示)。

(二)确定权重值

难易程度、物资的技术要求、宏观环境、自身的支出能力的权重值,见表1。

表1商品各指标权重值的确定

(三)计算商品成本价值风险系数,其系数越高,表示企业从市场上获取该商品的风险越大。

(四)制作成本价值风险图,用二维区间图来确定商品的类别,其中横轴x表示商品的成本/价值,纵轴y表示该商品供应市场的风险,如图1四全区间分别为低风险低成本,低风险高成本,高风险低成本,高风险高成本。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区间的界值,风险界值为2,则0~2属于低风险,大于2则属于高风险;10万元为成本/价值界值,则0~10万属于低成本/价值界,10万元以上属于高成本/价值界。

例如,某纸业一年消耗纸筒蕊31961条,单价11.54元/条,支出总额368829.94元。其商品风险系数为:获得的难易程度1分,商品的技术要求为2分,宏观环境为0分,自身的支出能力为0分。其系数为:1×0.4+2×0.3+0×0.3+0×0.1=1,

考虑保管成本、延期成本等模糊成本,根据历史统计数据及经验给出β=1.1,成本/价值=单个商品年支出总额×β

则纸筒蕊的成本/价值为

成本/价值=31961×11.54×1.1=405712.93元/年。

故该企业的纸筒蕊属于低风险高成本商品。

二、不同类别商品的采购战略

(一)交易管理

低风险低成本的物资,对增加最终物资附加值的贡献很小。其成本一般比较低,而且万一供应中断给企业造成的潜在威胁也不大。此类商品基本上是标准化的商品,市场供应充足,可选择的供应商数量多,对这种商品的采购战略是采用交易管理法(transaction management),交易管理是初级的采购管理,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为简单的买卖关系,供应商充当贩卖商的角色。公司的采购主要通过采购员进行的,采购过程较长,工作重复,一般适用低值、常用物品的采购,企业仅需重视对供应商的合约履行及准时付款。

(二)竞争管理

低风险高成本的商品,该类物资属于一些基本采购品,需要支出较多的资金,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并不高。包装材料、基本的制造品、紧固件、部分添加剂等都属于此类商品。由于该商品的竞争性品牌之问的差异很小,供应商通常会试图通过提供相关的增值服务来获取采购者的青睐。对此类商品我们使用竞争管理(competition management),竞争管理是中级的采购管理,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为传统的竞争合作关系,供应商充当合格供货商的角色。随着对前期大量订单的经验总结以及管理技能的提高,采购人员意识到供应商管理的重要性和集中采购的必要性。

(三)供应链管理

高风险低成本的物资,该类物资的成本较低,但进入潜在的市场较为困难,因而导致风险较高。对此类商品我们使用供应链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供应链管理是中高级的采购管理,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为伙伴型合作关系,供应商充当合作伙伴的角色。把供应商培养成为企业的战略联盟者(strategic alliance)。

(四)战略采购管理

高风险高成本的商品,是保证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竞争优势关键性商品。这种商品既给企业带来高风险,又需花费高额成本。对此类商品我们使用战略采购(strategicprocurement),战略采购是高级的采购管理,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为策略联盟合作关系,供应商充当联盟者的角色。公司的采购是以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采购,从而优化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采购周期、减少过量库存、降低采购管理成本、降低采购产品价格、增进企业间的合作。

三、讨论

采购管理与采购的区别范文7

关键词:油田企业;物资采购;标准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2012年以来,在总部领导和各专业处室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中原油田分公司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和中原油田“三化”工作的总体部署,针对中原油气田勘探开发以及生产物资消耗的特点,在学习借鉴其他兄弟企业采购标准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基础工作,规范业务运行,物资标准化采购工作取得较好进展。

一、中原油田物资采购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

1.标准化协作联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出台《中原油田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标准化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中油局基建〔2013〕31号),成立由油田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三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中原油田“十二五”和“十三五”的“三化”工作总体目标、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规范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同时,供应处制定了《物资采购标准化实施方案》,从物资需求标准化、采购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三个方面,对标准化采购年度工作做了全面安排和具体部署。

2.石油专用和生产通用物资需求标准化工作全面展开

实施供应品牌整合,推行一般通用物资需求标准化。近年来,对油田生产所需通用常耗物资,我们积极与质量优良的名优大厂开展合作,特别是对一些用户认可、使用周期长、产品质量好的物资品种,在设备材料技术选型和配置中,积极向装备、技术、设计部门推荐进行标准化定型,稳定了供货渠道,实现了标准化采购。

3.改扩建工程项目标准化采购工作稳步推进

在油田各类油气水生产地面系统改扩建项目以及增储上产科研生产项目中,物资供应处严格按照标准化协作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作用,会同技术、设计、工程等部门积极推进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标准化采购工作,为各类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4.物资采购技术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对总部已编制颁布采购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条件的物资,加强需求计划提报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标准实施采购;对油田设计部门的注水井场单井管线、油气井单井管线、计量站和集气站标准化设计,并强化了标准化设计结果在需求计划提报和采购环节的执行;对油田采购物资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及总部物资采购技术条件标准、油田技术选型标准进行了梳理,保证了产品技术标准采集与执行的准确性、一致性。

二、物资采购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人员素质能力问题

标准化是一项技术性高、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然而,现在物资系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大多是兼职人员且未经专业培训,专业技术知识缺乏,特别是对物资采购技术条件标准编制的相关知识更是匮乏,每项标准的制订只能依靠其他部门的专业技术或设计人员,审核把关更无从谈起,建议总部加强这方面的业务或知识培训。

2.标准化采购推进中配套资金问题

中原油田的三大油气生产基地之中,普光气田起点较高,基本达到了标准化要求;内蒙探区尚处于勘探阶段,基本上没有产能建设项目;中原油田标准化采购工作的重心是东濮老区、所涉及设备机型多、服役年限长、生产厂多,配件不通用,要达到标准化采购标准,需要资金扶持,加快老设备的淘汰步伐。

3.集团化采购物资推进标准化的问题

标准化采购自2012年开始推进以来,目前部分企业自采物资可由各企业组织实施,并已初步达到需求标准化,但随着标准化工作逐渐的深入,特别是对一些集团化采购物资品种的标准化工作,由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来推进,由于受职能定位和部门能力等影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限制,面临的阻力和压力较大,需要发挥总部职能和协调的优势,统一组织实施和推进。

三、物资采购标准化管理推进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强化内部组织与领导

加强标准化采购工作组织领导,完善专题会议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研究讨论标准化推进工作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标准化采购工作有效实施。

2.进一步完善标准化采购协同工作机制

积极发挥油田各职能、技术部门优势,以重点工程项目为主线,继续规范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物资标准化采购水平。例如:2014年,重点做好10万吨/年CO2回收装置、胡庆及刘庄油田边缘区块注水配套完善、采油一厂一区‘三化’示范工程以及采油六厂马厂、采油五厂六区数字化改造等项目,按照标准化采购要求对重要、关键物资做好标准化选型及技术评审。

3.转换ERP系统内物料编码

依托总部物料分类和物料描述模版的优化调整契机,对ERP系统内物料编码进行系统转换,进一步提高物料编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从源头推进物资需求标准化。通过对物料编码模板的调整,对现有企业自采物资从需求源头进行规范,特别是将社会化产品(如电脑耗材、日用电器等)纳入2014年标准化采购工作。

4.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加强培训

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已的物资采购技术标准文件,加大标准的培训和宣贯力度,强化对采购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5.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实现招标六统一(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业务操作平台、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招标文件、统一评标办法、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定《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油田物资标准化采购。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中原油田分公司在物资采购标准化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现阶段存在的各方面问题也是不容忽视,今后必须加强有针对性的管理改革。另外,中原油田分公司还应结合集团的长期发展战略与管理改革目标,逐步对物资采购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调整,以适应整体发展需求,切实保障工作的全面推进。

参考文献:

[1]陈鸥.浅谈改进石油企业物资采购标准化管理的措施[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2(05):37-38.

[2]蒋文贤,林捷.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降低企业物资采购成本[J].经营管理者,2014,(06):101-102.

采购管理与采购的区别范文8

[关键词]审计工作;装备采购;审计风险;公安消防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63

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照公安部和各省市的战略规划与工作部署,深入贯彻依法治军、科技强军战略,坚定不移地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部队建设路子。各级党委高度重视采购审计工作,不断提升装备采购的质量、效益和水平。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消防部队特种装备采购审计中依然面临较大风险,急需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和对策予以防范。

1主要审计风险

11采购需求无计划,采购随意性大

目前,有的公安消防部队尚未编制采购中长期规划或年度采购预算,有的编制质量不高、参数简单粗放,有的不科学、不严密,有的预算调整幅度过大,有的擅自改变采购资金用途,有的超标准、超财力采购,有的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由,不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有的单位化整为零、恶意拆分规避、逃避集中采购或上级审批,逃避、躲避监管。

12采购效率较低,采购成本偏高有的装备采购归口管理不严,主要以各区市县支队、大队为主体,采购较为分散、程序较为简化、采购低效,难以形成批量采购优势。各层级、各地区的单位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和横向沟通,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比值比价体制、机制和网络系统,不同地区或层级的单位,相近时间内购置同品种装备物资价格差异偏大。

13非公开招标较多,采购程序不够规范

公安消防部队装备采购涉及的种类繁杂,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差异大,供应商和销售模式复杂,采购程序不严谨,采用非公开招标甚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偏多。有的采购环节衔接不好、关键环节抓得不够,有的采购权责不明确。由于多数业主单位规模小,机构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清,多数消防支、大队采购人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有的项目采购方式不按规定审批,有的招标文件不规范、不公告,有的评标不认真、不独立,有的定标不审批。

14采购决策透明度差,监督行为不够

受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健全制约,对采购各个环节不能形成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加之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个别单位或个别领导干部在装备采购中、权钱交易等,在部队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致使部队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审计风险因子

21第一因子:人的因素

从主观原因上来看,消防部队少数领导干部顶风违纪,防不胜防。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要求,采取教育警示、制度防控、查办案件、审计监督等诸多强有力措施预防和惩治,特别是在基建、采购和招投标领域出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的多项制度规定,在监督环节严格把关、从严要求,有效遏制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是,个别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弱化,价值观扭曲,经不住诱惑,放松了警惕,与地方一些官员、老板、“朋友”拉拉扯扯,搞权钱交易;有的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特别是党的十以来,对中央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顶风违纪;个别领导干部重大财经决策不依法、不民主、不科学,搞内外串通、暗箱操作,使部队出台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形同虚设;个别领导干部想方设法规避制度要求,规避公开招标,规避监管,防不胜防,事后发现,为时已晚。

22第二因子:内部控制

从体制机制上来看,经费供管双重体制给少数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监管难度。公安消防部队实行军队、地方双重领导、双重管理,经费供给保障体制实行条块结合,武警部队经费按照部队序列,主要保障部队现役人员的人头经费和部队公用经费。地方消防业务经费按照“谁用兵、谁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主要保障辖区消防部队消防装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灭火救援、执勤训练、社会救助等任务的圆满完成。近年来,这种“条块结合”的经费保障体制,有力地保障了各地消防工作既有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为公安消防部队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是,军队和地方政策、规定、要求有些特殊差异,也为个别腐败分子逃避监管提供了机会,个别领导干部就利用这些特殊差异打“球”、搞“隐蔽工程”,规避军队监督的同时又规避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形成监督“两不管”真空地带。

23第三因子:供应商管理

从供应商管理来看,少数供应商不诚信,围标、串标、陪标行为屡禁不止。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追求更大经济利益,市场主体规避监管甚至直接触犯法律的行为层出不穷,方式手段复杂多变,尤其是围标、陪标、串标等现象较为严重。中标人事先临时“邀请”几家利益共同体来公开投标,自己与“自己人”竞价。但是,我国对违法违纪供应商的惩处力度不足,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1000万元中标额计算,对单位罚款5万~10万元,对个人罚款5000~1万元。如此规模的项目,为中标单位带来的平均利润在100万元以上,相对而言,违规违法成本远远小于其预期违法所得,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取巧心理。

采购管理与采购的区别范文9

[关键词] 县级政府采购;采购制度;风险;防范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46

[中图分类号] F812.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80- 03

1 欠发达地区县级政府采购的背景分析

1.1 我国政府采购总体情况概述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就政府采购行为而构建的,包括管理体系、法规体系、实施步骤和相关的配套改革等方面的一整套制度体系。近年来,随着我国以公共财政为取向的财政改革的推进,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优化财政支出和最大化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得到广泛推行。在行政区划中,县一级行政区是最基本的行政和经济单元,有地域广大、人口众多、潜在市场需求份额大的特征,政府采购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目前也因其采购额度与频率的不断提高和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而快速延伸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

1.2 欠发达地区县级政府采购现状

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比较而言,在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与软环境水平方面相对较差,经济总量规模小,财政收入不高,人均GDP及平均工资较低。市场化程度低,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不完善。由于受地域封闭、传统的自然经济观念和计划经济的影响,开放意识不够。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尚未到位,社会和民间组织能力相对不强,经济发展大多通过政府规划安排,多运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

欠发达地区县级政府采购在市场发育程度低、竞争不充分、财力薄弱、人力资源不足和信息流通不畅的多种因素作用下,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探索阶段。采购当事人观念意识陈旧,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欠缺;采购机构设置不尽科学合理,职责分工不够科学;政府法规细则不完善,政府采购法对中央和省级的职能规定比较具体,对市县规定的比较少,特别是县一级管理基本没有涉及;政府采购机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少,采购程序和方式难以规范,政府采购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采购和规模效应。供应商主体单薄,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的局限,本地注册企业的经营门类少,供应商数量有限,规模实力不强;外地供应商则由于受地域和地方政策限制,难以进入本地区市场或是在竞争中不及本地供应商。

2 欠发达地区县级政府采购风险的分析

所谓政府采购风险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政府采购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的一项经济行为,客观上受到自身条件和外部市场的制约。在欠发达地区县级政府采购特定现状下,其采购风险具有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2.1 由新制度和旧意识冲突所引致的风险

2.1.1 采购人风险

采购人,即作为物品需求者和消费者的采购单位。当前来看,他们思想观念尚未转变,对政府采购理解存在偏差,把政府采购看作是行政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以往一般都是由单位领导做出决定并由单位人员自行购买,所以,他们认为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就是过去的控购,是对单位自主选择权的剥夺。他们也会出于其他的考虑而规避政府采购。首先,由于大多单位经费仅够维持自身开销,不需要政府采购,所以采购单位对采购工作不予配合,出现“先斩后奏”和“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其次,当单位有采购项目时,单位负责人会首先考虑照顾与自己有过来往的或其个人偏好的供应商,并向采购中心极力推荐,甚至有些单位故意为难采购中心,若不采用他们提供的供应商,他们就会表示货款紧缺而拖欠款项等。另外,采购人在时限和低价上要求苛刻,有时一味追求低价,或是把政府采购中心看作是“采购员”,随要随买,对采购无计划无预算,使采购中心疲于应付,严重影响供应商参与的积极性,导致采购效益的流失。

2.1.2 采购机构风险

政府采购机构即为采购人进行物品购买的部门。政府采购机构目前仍然隶属行政管理部门,尤其在县一级政府采购部门,他们大多是财政的一个部门,部门原有的官僚作风加之县级政府采购机构本身由于其存在的时间短和经验不足等问题,导致他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到位,不明确政府采购所要追求的目标,认为节支率高就是工作取得了成效,认为自身在采购工作中拥有对采购单位物品选择的决定权和决定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权。因而,在工作中将采购单位的需求申请程式化处理,采购方案的制订以及商品的采购往往由政府采购部门按照采购单位提出的规格和数量自行商讨确定,由采购部门安排人员采购,整个采购缺乏必要的核准审批和监督程序,缺乏操作行为的公开透明。

2.2 采购过程中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风险

2.2.1 逆向选择

信息的不对称性,可导致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即作为委托人的采购部门无法在事前准确地甄别被选为人的供应商的真实经营能力,从而使得低质量供应商有可能把高质量供应商从市场中排挤出去,而仅留下低质量供应商,以致招标采购小组出现逆向选择,采购质量得不到保证。县级政府采购法规不健全,采购程序存在多处漏洞,使供应商在应标过程中无法得到应得的评价和利益,实力强弱与服务优劣在其取得利益方面显示不出差别,并且由于县级政府采购量偏少却手续繁杂,付款期限得不到保证,导致那些规模大、实力强、供货质优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参与热情不高,进而导致政府采购效益的下降。

2.2.2 道德风险

(1)采购机构风险。作为选择物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是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二者的中介,可以说他们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在采购项目中对选择供货商和招投标机构起着决定作用。采购机构完全有可能主动出击 ,利用手中权力 ,为权力的服务对象设置关卡和障碍 ,直接或间接向相关人员和单位收取利益。目前县级新组建的政府采购机构中,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大部分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兼采购中心主任,有的将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管理办公室,使得对采购运作监督不力,职能混淆越位。一方面,由于追求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产生舞弊行为,即暗箱操作,导致采购中出现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会利用制度漏洞和工作之便,达到非个人的目的,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部门经费拮据,不足以支撑运转,为了维持并进一步开展工作,他们会“另辟财路”,于是出现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高价标书,以及向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等现象。

(2)供应商风险。作为货物和服务的提供者,他们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他们会利用很多手段,向掌握权力的采购项目负责人行贿,以取得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资格。在提供物品的过程中会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使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质量达不到采购合约的要求。尤其在价格方面,大多数供应商报出的价格往往远高于市场价格,举个例子:某市下设的一个区的政府采购中心在替学校采购教学器材时,根据计划数额和时间确定询价采购,有3家供应商递交了报价单,采购中心根据所掌握的市场价格与之商议,最后报价为9万多元的教学器材以7万多元成交,虚高成分将近30%。

在本地工程方面,县级政府采购并未把工程采购真正纳入采购范围,通常政府采购只是负责小项目的建设工程和装修工程,而此类工程由于工期短利润较小,限制了外来的大的工程商,通常只是本地的厂家对此竞争,为了不让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削减他们的利益,他们会私下里达成默契,联手操作投标;有时他们为了分配本地市场份额,达到共存共赢的目的,临时退标、串标、陪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2.3 由于信息资源和知识资源缺失所造成的风险

(1)信息资源的缺失,主要是指对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市场供给变动信息,包括平均价格、质量、品种的变动,不能及时和充分掌握,使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都难以运用自如,使政府采购的绩效大打折扣。信息资源短缺还表现在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和分析能力,不能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复杂的采购需求。具体表现在:一方面,采购方会因没掌握供货方的情况和货物的市场行情,致使在采购交易过程中无力防范供应商的欺诈行为,供应商会借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不了解市场行情之机,故意抬高商品价格,或者是以次充好,从而使采购方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县级政府采购机构管理手段落后,网络建设缓慢,信息传递不畅,渠道不一,大多数的采购信息只是由工作人员用电话或口头形式向有关供应商公布或是只是在市县级的媒体上,供应商不能及时全面了解详细的采购动态,贻误应标或参与时机,供应商由于不了解政府采购运作过程和地区实际状况,极易盲目投标或轻易放弃,进而影响政府采购的实施。

(2)知识资源的缺失,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体系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认知水平和业务知识技能的不平衡和不充分上,难以适应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交易方式不断更新的现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业务和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业务,增加了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甚至有时把政府采购实施所取得的节约财政资金的绩效也抵消了。县级采购机构的人员大多由财政部门调剂而来,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所必须具备和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欠缺,采购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而作为评标委员会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家库建设落后,专家少,适用范围窄,严格意义上的技术专家对县级政府采购来说更是匮乏,评委只是从采购人、财政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中凑数,因而不能适应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快速发展的需要。例如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可能因为招标过程的复杂而多采用询价方式;可能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而使得政府采购过宽,造成采购行为的混乱和采购质量低劣;评标小组成员,他们不熟悉所采购的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技术性能、质量指标,而且对价格、市场走势不甚了解 ,使得采购商品及服务的质量和交易行为的公平合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

3 风险的防范

政府采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会影响到政府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政府采购所存在的诸多风险,使得采购成本增加,效率低下,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和间接的社会效益的损失。因此分析政府采购存在的风险,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的重要前提。

欠发达地区县级政府采购,应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政府采购人员数量、综合素质水平和配套措施等实际, 一方面通过完善制度提高采购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风险成本或预期风险损失;另一方面是要让采购实体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从而提高效率,即降低采购成本、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实现采购支出效益等客观目标,建立起适合自己的风险防范机制。

(1)重视宣传政府采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转变采购人的思想观念,转变采购机构工作理念。

(2)科学进行机构的设置,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严格按照管理职能与采购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关系。同时,要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工作原则、采购政策、管理制度等,邀请新闻、公证等部门及社会媒介进行监督,形成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社会监督体系,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3)加快制定县级政府采购在实施中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尤其是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合理确定采购范围,规范采购方式,加强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完善评标专家库,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查处力度等,提高政府采购能力。

(4)完善县级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通信技术,构建县级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平台,互通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互通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律知识、经验、方法和措施,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尚希.财政风险及其防范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美]卡尔・E・凯斯,雷・C・菲尔.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M].李明志,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