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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集锦9篇

时间:2023-09-08 17:12:20

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

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1.1抽查病历数

2005年9月-2008年10月,我院护理部每年组织两次(每半年一次)护理归档病历集中检查,每次对16个临床病区随机抽取5-10份病历,7次检查共抽取病历数1040份。

1.2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由护理部主任及抽调的内外科病区护士长组成。对每份病历采取分组流水检查,为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公平性,每组均由2-3人组成,分别对护理记录首页、一般护理记录单、危重护理记录单(含围术期护理记录单)的书写质量进行分项检查,依据《病历书写规范》修订版要求及“护理文书质量评分表”实施缺陷项目记录和评分,并分别计算书写合格率。

1.3合格率的计算方法

将每份病历中的每个专项内容设定为100分的分值,≥90分为合格,<90分为不合格,合格率=合格份数/总检查份数×100%。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1.5软件包进行X2检验。

2护理记录书写缺陷项目

2.1基本要求不规范,记录不及时,用语不科学

护理记录首页不能由当班接诊护士及时评估并完成记录,而由其他班次人员补记录;有问题或有病情变化时不能及时记录,导致护理记录不能及时、真实地反映病情变化。书写基本格式及签名不规范、不整齐。不使用医学术语,常常使用不规范的习惯用语,例如“饮食佳”、“高BP”等缺乏科学数据的词语;抢救记录中常常出现“呼二联”、“心三联”各一组,而无具体的药名和剂量。

2.2记录不全面,重点不突出

记录大多围绕治疗书写,很少反映患者的心理状态和舒适情况,照顾性的护理记录少;关键性的护理操作未记录具体时间、护理操作的关键步骤无描述;意识障碍患者无安全措施记录;有些护理记录基本缺乏对疾病专科特征及其相关内容的观察和记录,无法体现专科护理的价值与水平。

2.3记录书写形式不规范,记录内容不客观

不能按“问题一措施一效果评价”的程序进行记录。有问题的无措施,有措施的无问题,或有问题有措施但无效果评价,因而不能反映患者病情的动态过程。记录中常常出现主观臆断的词语,例如“肝功能恢复良好”、“肺癌可能性大”等,而不是记录具体数据,让数据反映病情或康复状况:意识模糊的患者记录中出现“给予心理护理”。

2.4记录前后衔接不上,医护记录不相符

患者整个病程中前后记录缺乏连贯性,人为导致法律漏洞。在对于患者既往史、药物过敏史的问题上、对患者意识状况的评估描述上、抢救患者时用药的时间上以及输血时间上的医护记录不相符,各记各的,出入较大。

3对策

3.1严格培训,明确规范要求

护理部分期分批对护士长及全院护理人员多次进行广泛的学习培训,宣传政策、掌握标准、明确要求,并在各临床病区发放《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护士长在病区组织护理人员反复学习,领会精神,对护理病历书写中每一个细节的具体要求都能正确把握。

3.2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法制意识

在组织《病历书写规范》培训的同时,还结合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新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力求使广大护理人员充分认识护士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在各项护理实践活动中严格用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护理记录书写过程中做到严谨、细致、认真、及时、完善。

3.3制订“护理记录标准模式”,提高书写质量

倡导各病区以科为单位,由护士长组织本科护理骨干,集思广益,对本专科常见疾病根据I、Ⅱ、Ⅲ级护理要求。大、中、小手术层次,按《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的记录频次,逐一制订病程发展、转归不同阶段的“标准护理记录模式”,供全科护理人员在书写护理记录时有针对性地参考,尤其是供低年资护士和轮转护士参考。

4结果

护理人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对护理记录书写基本要求逐渐明确,书写技巧逐渐提高,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种类及缺陷发生的频次逐渐减少,全院护理记录书写质量明显提高。2006-2008年全院护理病历检查结果见表1。

5讨论

导致护理记录书写缺陷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综合分析我们发现,首先,护士对护理记录所承载的法律效应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护士对护理记录书写的规范要求掌握不透彻,缺乏书写护理记录的方法、技巧及知识。影响护理记录书写质量的另一因素是护士缺编,护士人力资源不足,缺乏时间,这一因素期待在今后护士的配比达标后,能够逐步得到改善。

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护理文书;法律责任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的医疗活动记录。护理文书书写是关于沟通信息、质量控制、法律依据、科研教育、效益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1]。医疗护理文件反映了病人及时有效治疗的全过程,是临床医疗护理原始记录,是法律证明文件,发生医疗纠纷,在调查过程中要依其中记载,以判断是非[2]。按照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人有权复印医嘱、护理记录等病历相关资料。特别是涉及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条件下,医疗、护理文书的书写质量和法律的关系越来越重要。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05年1—12月病历130份,其中妇产科60份,综合科60份,新生儿科10份。

1.2方法。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03年8月版《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以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作为检查的标准,检查过程中及时纠错反馈。以体温单、长期医嘱执行单、一般护理记录单、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为检点。检查内容为护理文书书写的正确性,病情评估的真实性,各项客观记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护理措施记录的完整性,护理效果评价的动态性。

2结果

护理文件书写格式正确,无涂改,字迹清楚113份,格式欠正确4份,字迹有涂改3份。其中病情评估欠真实10份,各项客观记录不准确3份,不及时2份,护理措施记录欠完整10份,缺乏护理效果动态评价15份。随着国家医疗体制改革,新条例实施及法律意识提高,护理人员主动且认真学习病历书写,病历中护理文书质量有所提高。

3讨论

3.1潜在法律责任问题:护理记录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始文件,是支持医患关系的最关键证据。如果护理记录不及时、记录不清楚、护理措施记录不全面、不客观,虚填观测结果、重抄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字迹欠清楚,有涂改随意签名造成护理记录失真,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势必造成举证困难而失败。

3.1.1在书写过程中漫不经心,出现字迹潦草、错写、涂改等现象。在护理文书中,确实存在着有些护士书写不规范,欠清楚,甚至涂改迹象,在医疗纠纷中,存在着举证不力的问题。

3.1.2病情评估欠真实。医生护士沟通不够,医生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有出入,抢救、用药、死亡时间不一致。这也存在着潜在医疗责任问题。

3.1.3客观数据记录漏记。护理记录中有客观数据记录错误,危重病人有时未按要求漏记录生命体征等等。

3、1.4医嘱开出时问与护士执行时问不符。有时医生开医嘱的时问与实际时问不符,护士又忽视了核对医嘱开出的具体时间而错误地签名,导致执行时间跨度大,甚至出现超前执行医嘱;护士在执行临时医嘱时,没有正确记录执行时间,尤其对同一病人执行不同医嘱而执行时间却一样。

3.1.5记录缺乏连续性。上一班病人出现的病情变化或用药后需进一步观察等情况,在以后的班次中无相关内容反映。

3.1.6护理措施记录不完整,护理记录重点不突出,护理效果动态评价不及时。护理文书记载了对病人治疗、护理及抢救的全部过程,是重要的法律依据。而有的护理记录重点的护理内容没有在护理记录中反映,或记录针对性不强,未能动态反映病人的病情、治疗和护理效果,在抢救危重病人时,因繁忙未能及时记录,这样就容易造成延误患者抢救和治疗的嫌疑,如遇医疗纠纷时是必究的法律责任[3]。

3.2对策

3.2.1强化护理安全与法制知识教育。长期以来,护士主观上更多考虑病人健康问题,往往忽视自已身边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下的医患背景下,极易引发医疗护理纠纷。因此,护士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已行为。护理文书实际上是最重要的法律性文件,是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保障等事项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始依据,具有民法、刑法等法律证据意义。由于护理文书的多种法学意义,确立了其严肃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因此,在一定程度:可说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是履行法律义务而不是完成一项简单的工作任务。

3.2.2加强护理文书质量监控,提高护理文书书写质量。医院实行三级管理责任,成立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落实管理责任,定期分析、总结、反馈,防患未然。护理部经常深入科率督查各种护理记录的书写,要求从法律角度规范书写,必须遵循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与医疗文件同步的原则[4]。护理部按计划组织相关护士长不定期对现有护理病历和归档病例中的危重病人护理记录、死亡病历记录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记录在案,将不属

于共性问题向所在科室的护士长或责任人指出,督促其及时改正,对共性问题则利用1次/月的护理业务学习进行讲解、纠正,提高护理文书的书写质量。

3.2.3注重教育,提高素质,加强规范化培训。加强对护士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进修深造,提高整体技术水平。强化病历书写要求,定期进行病历书写质量的检查、讨论、分析,通过考核培训提高护理文书的书写能力。同时培养护理临床观察习惯,提高护士评估观察能力和记录水平。

3.2.4加强医护人员交流,避免记录不符。医疗护理记录的不符,主要是医护双方在收集病人的资料过程中信息来源的误差而产生的[5],护士在发现医生的记录与自已的不一致时,应找医生给予核对,避免医护记录不符。

总之,重视护理文书的书写,提高对潜在法律问题的认知,对维护自身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包家明,霍杰.整体护理一临床问答.北京:中国医药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9.

[2]陈维英.基础护理学.第3版.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223.

[3]黄文娟,濮品洁,张红芳等.护理文书书写中存在的法律责任问题.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5,21(6):71—72.

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病案是医疗活动中临床多学科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全部原始记录,是医院管理中最主要的信息资料。随着“医疗举证责任倒置”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历档案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文件,在医疗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病历档案作为医院一个信息资源,具有特殊的作用,病历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水平,反映了一个医院的管理水平。

随着病案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我们病案管理人员在管理病案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感觉肩头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大。

一、病历管理责任重大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凡申请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都应按要求提供患者本人自己的身份证或有关证明材料。所以,严格审核提出复印病历申请人的材料,是保障合法复印病历的关键环节。我院是秦皇岛市最大的集医疗、急救、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每天都有许多来自本市、周边及外地的患者前来就医或住院。病历是患者来院就诊、住院或手术的唯一的有效凭据,病历又关系到患者报销、医疗保险以及医疗纠纷处理、伤残鉴定、诉讼案件调查的重要依据及出国人员的出生证明等各个方面,都无一不需要病历档案所提供的资料得以佐证。同时它也是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保管好病历档案十分重要。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为患者获得病历提供了方便,可不少患者及家属对复印病历的要求并不是很理解,这就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如有位患者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却只带了自己的身份证,我们就耐心细致的给他讲明复印病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手续必须齐全,才能复印病历,这样就能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病历也是重要的诉讼依据,前来查阅、复印病历的法律界人士越来越多。我们遇到一些律师,他们认为是患者的律师,就不需要委托书了,其实不然,这种情况只能按“申请查阅人为人”来处理,而复印病历仍须有患者的委托书。一次,我们要求一位律师出具患者的委托书,这位律师竟这样说:“委托书我马上就给你写一个出来”。既然是委托书就应该是患者本人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还有一位律师,因身份证不符合规定,我们告知他无权查阅,他问道:“我有律师事务所采集证据的介绍信和身份证,为什么不能查阅?”对此,我们也耐心地加以解释,直到明白满意为止。总之,不管什么人来复印患者的病历,我们均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三、警惕骗取病历行为

由于,《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查阅病历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非常严格,一些人就想出各种方法来获取病历,有的自称是患者的妹妹,有的说是患者的母亲、妻子等,类似这样的情况也不少,按规定这些情况均不能也无权复印病历,有位患者的妹妹和妹夫来复印病历,由于没带患者的身份证和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我们告诉他按规定不能复印患者病历,他们又是解释又是说情,每次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都是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直到来人明白为止。第二天,患者本人来了,见到我们立即用请求的口吻说,如果有人调我的病历,千万不要调出,据她讲,她们正在跟我打官司,听完之后,我们更感到自己工作的责任多么的重大,如果稍有不慎,就会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病历档案是看病的记录

病历档案是医患临床治疗实践的原始记录,是医务人员对疾病正确诊断和决定治疗方案所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由于病历档案记载了医护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收集和占有的第一手资料,它记载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变化程度、治疗效果、用药疗效及诊断治疗的全过程。因此,它将为后来的诊断治疗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五、病历档案管理的要求

要及时、科学地整理、分类、归档。医院的病案数量很庞大、时间性强,加上病种复杂,而且病种又多。病案整理、分类、归档的任务很重,时间紧,要求高,必须做到及时科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建立和健全病历书写制度和病历质量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还要建立和健全医院内部对病历档案管理的借阅、查阅制度。这些制度都是有非常严格要求的。

六、病历管理仍需完善

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数据挖掘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中医病证规律研究领域,其基本流程为针对所研究疾病或证候整理相关文献资料,搜集具备中医诊疗信息、处方信息的海量数据,运用数据挖掘技术相关算法及其程序系统进行数据分析[5],总结该病或该证候的核心理论、诊疗方法及特色方药,提炼具有中医特色的个性化诊疗方案。由于疾病及中医证候种类繁多,笔者通过中国知网信息检索平台,搜索关键词“数据挖掘”,查找并学习2010—2014年相关期刊文献,汇总中医病证诊疗方面的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成果,旨在为内、外、妇、儿等常见学科疾病的临床诊疗提供参考。

1.1内科疾病在心血管疾病方面,杨静等对冠心病的证候用药规律进行数据挖掘,结果显示冠心病以气虚血瘀证多见,另有心血瘀阻证、气阴两虚证,丹参、黄芪、葛根等为核心用药。崔松等通过挖掘何立人治疗心悸的用药分析,总结其治疗心悸的基本方,归纳出以心悸为主重用淮小麦,以心律失常为主重用生黄芪等因症施药的特点。赵健等通过对严季澜辨治的109例高血压病患者用方数据进行挖掘,总结出严季澜自拟调肝理血汤的用方要点与学术思想。在消化系统疾病方面,王萍等挖掘整理了唐旭东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辨证证型及用药规律。Liu等[10]应用支持向量机技术研究中医舌诊舌象在胆囊炎患者中的分类,为数字化辨病辨证提供了可靠依据。吴嘉瑞等[11]应用关联规则和复杂系统熵探索颜正华治疗泄泻用药经验。杜斌等通过检索现代治疗溃疡性结肠炎的文献,挖掘出常用灌肠方药及药对。在肾病及内分泌疾病方面,展俊平等[13]采用文本挖掘技术对慢性肾小球肾炎的证治方药规律进行总结分析,发现该病证候以气阴两虚、肝肾阴虚、脾肾阳虚为主,核心治法以益气养阴、化湿利水为主。凌颖茹等挖掘了黄春林治疗肾病综合征的方药使用经验。霍保民等[总结了戴希文教授分期诊疗慢性肾脏病的辨证及用药规律。袁敏探析魏子孝教授诊治糖尿病善补气、活血的用药特点。方朝晖等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探索糖尿病主要证型分类,以及使用频数最高的药物及药对,为临床辨证施治及用药提供参考依据。在风湿免疫疾病方面,沈姗姗等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类风湿性关节炎文献进行分析,发现该病常见痰瘀痹阻、寒热错杂等5个证型,涉及肝、脾、肾等多个脏腑;并客观总结了其用药规律。李玲等探讨周仲瑛诊治类风湿性关节炎的临床经验,挖掘名医用方用药特点。刘本勇等挖掘冯兴华治疗干燥综合征的用药规律。孙益等通过网络检索有关中医药治疗痛风的文献,对痛风病程分期、证型、方药进行挖掘,结果发现,痛风可分为湿热蕴结型、痰湿阻滞型、瘀热阻滞型、肝肾阴虚型4种证型,用药侧重清热利湿、化痰通络、补益肝肾。在肿瘤方面,研究人员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名医名家辨治肿瘤病机、治法、用药进行分析,为肺癌、胃癌、直肠癌等的中医学认识提供参考。其他疾病方面,如对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广泛性焦虑症等治疗的数据挖掘整理,对名医名家治疗慢性前列腺炎[28]的经验总结,探讨了疾病的主要治则治法及用方用药规律,以指导临床应用。

1.2妇科疾病马红丽等[29]通过对多囊卵巢综合征的病因、病机、辨证分型的现代文献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出肾虚、痰湿、血瘀为该病的主要病机,并从邪正关系角度将其分为5个证型。宋亚南等[30]通过挖掘现代文献有关多囊卵巢综合征的用药,总结其用药频数最高的5个中药:菟丝子、茯苓、当归、仙灵脾和香附,并归纳出11组核心药物组合,为临床对该病的病因病机以及方药认识提供了思路。为探索不孕症的古代医家用方用药特点,伏荣红搜集明清时期的种子方108首,经数据挖掘发现明清医家善用补益药物以补益肝脾肾,且药性以温通为主,并总结出使用频率最高的中药,以指导临床不孕症的治疗。秦莉花等运用聚类分析方法对绝经综合征妇女的情志变化与中医证型分布关系进行了研究。张素等通过挖掘围绝经期综合征的中药复方使用规律,发现该病用药涉及滋补、清热、温补、补气、安神、疏肝等多种治则,其中尤以滋补肝肾类药物最为常用。张焱等挖掘何立人治疗女性围绝经期高血压的用药规律,总结出何立人使用频数最高的药物为天麻、丹参、枸杞子、知母、黄柏等,常用药对为何首乌配伍枸杞子、仙鹤草配伍十大功劳叶等,体现了何立人辨治围绝经期高血压善于调补肝肾阴阳,“以平为期,以和为贵”的学术特点。

1.3儿科疾病王继军等[35]通过对《小儿痘疹方论》中治疗小儿痘疹的78首复方用药规律的挖掘分析,发现治疗以补虚药、清热药、解表药、利水渗湿药等中药为主,单味中药以甘草、人参、茯苓、当归、白术等药物为主,为现代临床辨证施治提供更科学合理的理论依据。王进进等]通过对900余例小儿感冒的信息进行挖掘,总结出小儿感冒的常见病因、9种分类证型,以及使用频数最高的方剂和药物,为中医儿科临床辨证施治提供参考。郑燕霞等为研究小儿慢性咳嗽的中医证素特征,采用数据挖掘方法对所得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病位证素主要在肺、表、脾,病性证素主要为风、痰、气虚。潘芳等运用支持向量机方法对孔光一教授诊治小儿外感咳嗽风热犯肺证医案进行了挖掘,提炼出宣肺、解毒为主的治法,并归纳出桑叶、金银花、连翘、黄芩为主的用药规律。郝宏文等通过信息挖掘技术对王素梅诊治的757例多发性抽动症患儿的证候要素分析,通过对其常见证型、证素、病机的归纳,总结出王素梅治疗多发性抽动症之健脾平肝、熄风通络的治则大法。

1.4外科、眼科及皮肤疾病脱疽多对应于西医学之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动脉硬化闭塞症、糖尿病足等周围血管病。谢宇霞等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古今脱疽医案的方药进行分析,分别总结出3类疾病的辨证分型及常用方药,为临床应用提供帮助。赵亚男等对文献涉及臁疮的四畔证型进行研究,经数据挖掘分析其常见证型及各证型的常见症状表现,丰富了臁疮的辨证内容。角膜炎属中医“翳”“翳膜”“凝脂翳”“聚星障”等范畴,朱晓林等通过对自公元3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文献的搜集汇总,经聚类分析进行统计,发现角膜炎以“热、风、痰、瘀、湿”为常见病因。用药以祛邪扶正为主,祛邪以清热疏风等为法,扶正以明目、补肝肾为主。结合陈彤云教授治疗痤疮的207个处方,仓田等总结出痤疮的病位在肝、胃、肺三经,治疗以清热解毒燥湿与活血化瘀并举,兼养阴、理气之法。宁江等通过对近30年治疗寻常型银屑病医案的用药规律分析,挖掘出频数最高的中药及药对,支持众多医家“从血论治银屑病”的观点,以清热凉血法为治疗的根本大法。姜春燕等对2012年之前有关湿疹的文献进行收集整理,挖掘湿疹的证型及用药规律,总结出以湿热证型为主的核心用药,为湿疹中医治疗的规范化提供客观依据。

1.5传染性疾病田景平等基于文本挖掘方法对流行性乙型脑炎的临床用药规律进行系统研究,结果发现,中药以大青叶、地黄、板蓝根等清热解毒药使用频率最高,中成药以“温病三宝”安宫牛黄丸、紫雪丹、至宝丹的运用最为广泛,另外发现临床上干扰素、利巴韦林等西药常与中成药联合应用。利用中国中医科学院的中医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的技术平台,胡铁骊等对乙型肝炎相关性肝衰竭进行数据挖掘,以期探索一条中医临床服务与科研需求相统一的新路径。唐仕欢等研究防治流感、肺痨的方剂组方及配伍规律,应用复杂系统熵方法挖掘隐藏于方剂配伍中的核心方药,提炼出有效方药,并融合多种数据挖掘工具应用到中药新药的研发工作中。妮等利用复杂网络分析方法,分析李发枝治疗艾滋病咳嗽的用药规律,总结李发枝从“肺脾气虚”论治的理论依据,以及治疗艾滋病咳嗽常用方药。

1.6散在中医证候数据挖掘技术不仅广泛应用于内、外、妇、儿等各科疾病,对于散在中医证候挖掘的应用也逐渐增多。有学者针对头痛进行研究,采用数据挖掘技术搜集古今医籍、名医经验中有关头痛的用药经验,总结治疗头痛的常见组方用药、药物性味归经规律;也有学者将传统中医病证与数据挖掘技术相结合,通过对燥证、盗汗、多汗证、眩晕、呕吐、失眠、肺胀、内风等传统中医病证的方药规律进行挖掘分析,为临床病证用药提供参考。

2总结与展望

数据挖掘技术主要应用于中医疾病及散在证候的四诊信息、辨证分型、核心方药等的研究中,对古籍或名医名家的学术思想、治疗经验的整理与传承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解决了以个体化诊疗为特色的中医临床研究的技术瓶颈问题,引入了中医临床循证思想,从而推动中医药信息化的进程。然而目前中医病证规律研究领域中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首先,应规范中医药学名词信息,这是数据预处理的关键。由于中医药学的特殊性,中医药名词种类纷繁复杂,存在描述重复、歧义、不确定等问题,直接影响挖掘结果的质量。其次,中医药同一领域、同一类型的数据挖掘方法未形成统一,以致挖掘结果的可靠性及效用度尚有待考量。再者,大部分数据挖掘方法只是被单一采用,多重方法综合运用的分析研究尚不成熟,或许可以成为数据挖掘在今后中医药研究中被采用的模式。最后,数据挖掘的结果需与客观实际相结合,单纯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得出的结果,不能完整反映名医名家的内在思维活动,仍然要结合个体以做出评估。

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范文5

1.1《执业医师法》的学习检验人员虽然不一定都是医师,但作为1名医务工作者,通过学习《执业医师法》,对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崇高使命,增强职业荣誉,热爱医疗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1.2《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的学习医德规范是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患者、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学习让学生理解每个医务人员都必须在道德上懂得善恶、美丑、是非、荣辱,以及在情操、举止等方面应有的品格素质,遵循高尚的医德行为准则来严格要求自己。

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学习通过学习这两个法规,让实习生明白作为医务人员永远都只以救死扶伤,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自己的职责宗旨。同时不能越权行事,对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不擅自处理,在诊疗过程中以相关法律为依据,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远离医疗纠纷。

1.4根据各专业组的特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1)微生物组需要熟悉《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要让学生明白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方针。作为1名医务人员,不论从事任何专业,都必须要明白自己肩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2)输血科必须熟悉《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3)其他的如《防治艾滋病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均要在各专业组得到熟悉或学习。1.5参加医疗律师讲座如对《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如何避免医疗纠纷》等进行讲解,让实习生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2医疗纠纷处理实训

2.1直接参加法院庭审重大医疗纠纷,感受法律的威严。组织实习生参加法院审理的地区内医疗纠纷案件旁听,让其感受法律的不可侵犯和严正,这是1种无形的教育。例如某医院儿科1例患儿窒息死亡案,在法庭上医院提供的病历被患方律师提出的质疑主要几点:(1)原始病历数页码不够;(2)诊疗过程中只有见习医生签名,而没有上级带教医师签名;(3)在病历上体现出患儿2d体质量差异太大,当天为3.5kg,第2天为5kg。案后讨论,需要让实习生明白:(1)病历数据作为法律证据的重要性。(2)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3)各种数据必须客观、准确无误,不能自相矛盾,辅助检验数据更是如此,否则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4)说明工作不是儿戏,稍有不细心,后果不可设想。

2.2参与科内投诉处理。例1:免疫室“两对半”结果报告,仅仅报告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而化验单未注明为特殊模式,患者自己认为他感染上了乙肝,有忧虑心理,连续去了当地3所医院检验均为阴性(定性检测),然后认为我科结果差错,将其检测出乙肝病毒,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例2:1例妇产科患者,在我科检测垂体泌乳素,结果为超过正常值的2倍,临床医生建议她做CT排除脑垂体腺瘤,当天CT影像显示脑垂体正常,该患者2d后自己重新抽血复查垂体泌乳素,结果在正常范围,由此该患者认为是检验差错,要求赔偿精神和经济赔偿。其实,这两者结果均为正常检测结果,通过临床和检验专业知识相结合解释,同时以普及和宣传相关知识的态度平息了患者的情绪。通过案例实践让学生明白检验纠纷的处理除了具有相关知识外还要讲技巧。

3加强专业学习,建立良好临床沟通

检验医学是现代实验室科学技术与临床医学在高层次上的结合,是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高度结合的1门学科。但由于在实习计划中忽视了临床医疗的实习,导致很多学生不懂得如何结合临床的诊断及治疗分析检验报告,这是检验与临床明显脱节的现象。这往往是纠纷的隐患,大部分检验实习生在时间安排上均到临床内科实习2个月,在带教过程中发现,2个月远远不够,于是安排每天下午发完报告单后参与临床医生上门诊,通过参加常见内科疾病的诊疗过程,对各项检验项目的掌握和理解以及异常检验结果的分析和处理等,使学生在对临床疾病加深认识的基础上,还能了解药物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不但可以提高学生对检验结果的分析能力,强化学生对检验质量重要性的意识,并能增强学生工作的主动性。

学生熟悉医疗环境后,开始病例讨论分析,教师以病例为引导,启发学生讨论、解决有关问题,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病例讨论在医学检验教学中的意义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医学检验知识在医疗诊治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医学检验人员不仅要懂得检验操作,还要向检验医师的方向发展,要能根据病情和检验结果进行解释,为临床医护人员提供如何选择检验项目、进行疾病确诊或疗效观察信息等,以帮助临床医师正确分析、合理使用检验报告。通过将病例讨论融入到检验专业教学中,提高了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加深了对疾病知识的理解,增强了医学检验知识与临床医学知识的衔接。通过以上3方面的学习教育,我科实习生实习结束对检验相关法律法律明显得到提高,大大夯实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基础,见表1。

4结语

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法律;病历档案;管理;依法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32-01

长期以来,病历的管理与利用多停留在经验和习惯要求的层面上,其实病历作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它除了要受相关医疗卫生技术规范的约束,还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所以病历档案的管理与利用,它必须依法管理。

一、病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历档案是一种特殊的档案,它既有档案的共同属性―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又有自己的专业特殊性:一是病历档案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以一个患者的治疗过程所形成的全部文字、数据及图像材料构成一个立卷单位。二是病历档案的直接责任者为若干医疗工作者。病历档案载体材料的记录、填制、分析、诊断和拍片化验均由医生完成,除此而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成为病历材料的责任者。三是一个病人入院到出院即构成一件病历档案。四是病历档案产生和形成很快、数量大,是临床、教学、科研和医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资料,是医疗事故纠纷、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也是沟通协调医患关系、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和医疗权的重要手段。依据病历档案,医师可迅速正确诊断与治疗患者,医院亦可据之申请医保给付、理清法律责任等。

二、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

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和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一)病历形成过程中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病人接受医务入员病情询问、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以及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等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能为医疗教学、科研和医疗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资料,在某些涉及人身伤害、健康保险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及发生医疗纠纷时,病案还是一份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材料或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特别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病历更是医院或医务人员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主要和重要的证据材料。

(二)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治过程的书面记载,因此,病历书写的主体必须是有关法规规定的人员。显然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对病人实施诊治的人员,不是病人的经治医师或未参加病人检查、治疗的医务人员不得书写病历。病历的内容应该符合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在临床医疗中许多医务人员也为病人书写了病历,但由于缺乏与病历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知识导致形成的病历存在许许多多的法律缺陷,如医师“敷衍了事,未仔细询问病史,凭主观臆断编造病史或为使其诊断成立,故意歪曲事实”或“编造虚伪检查、操作”甚至“涂改编造抢救记录、修改有诊疗失误的病案”等等,这样的病历无论是作为医疗、教学、科研的原始资料还是作为诉讼的证据其价值和作用都大打折扣。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病历记录的客观、真实准确,表面上是对病历内容的要求,实质上是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要求。这体现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医师“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病历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历的书写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并符合相关卫生法规、规章的要求医师每天要诊治许多病人,如若不是每次诊治后及时记录,则有可能造成记忆的遗漏或混淆,万一有医疗纠纷发生或诉讼发生再去补写,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必将受到怀疑,因此,病历及时完成是保证病历公证性的前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种情况下病历书写时限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如规定:“住院志、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等等,这些对病历书写时限的具体规定是病历书写时必须遵守的。除时限问题外,《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还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病历的涂改、修改的规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这些规定,解决了我国病历书写中长期存在的对于如何进行涂改的不统一、不规范的作法,明确了什么是病历的的合法涂改,为判断病历涂改的合法与否提供了标准。②体现在病历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规定:“特殊检查治疗等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这方面的规定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相一致。

三、法律知识缺乏造成医患纠纷

我国正逐步进入法制社会,依法行医是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自觉遵守的准则。每个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等等,针对医务人员所立的各项法律、法规。用各种法律条例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与道德规范,提高自己遵法的自觉性,这样有利于保护自己和医院不受损失。例如,从对车祸肇事类病历的书写就可以反映出个别医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够,遇到车祸病人不分主次,一律诊断为“车祸”。是司机酒后驾车撞伤病人还是病人因意外,精神失常、故意滋事或其它原因撞车,应从病历记载中有所反映。应考虑病历记载对肇事双方负责,对医生本人负责,更应对医院负责。以便为交警,司法部门调查立案提供可靠的证据,并为当事的双方争得法律上的主动。

参考文献:

[1]尚进.正确认识病人隐私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15(2): 36-37.

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范文7

[关键词] 神经科;病人护理服务;法律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1(b)-064-02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文化水平的提高,病人及家属的健康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而长期以来精神科护理人员对法律赋予病人的权利、医务人员的权利等却知之甚少,从而影响了对病人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精神科护理人员如何在护理服务中更好地体现知法、用法并依照法律行事,以维护病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广大精神科护理人员必须面对的课题。

1 病人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1 医疗保障权

病人享有适宜的医疗服务的权利,这种服务应该是必须的、尊重病人的、公正的和节省费用的。

1.2 生命健康权

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病人有维护自身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的权利。

1.3 知情同意权

包括了解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将支付医疗费用,对医师作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及方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应在尊重与有利于病人和不影响治疗及避免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遵循全面、通俗、准确和真实的原则。

1.4 隐私权

病人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族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密。

1.5 受尊重权

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的因素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病人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1.6 与亲友联系权

住院病人有与亲友取得联系的权利。

1.7 获赔权

专家认为,医院对受害者要不要赔偿,不是取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是看医院是否“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遭遇受损害”。民法贯彻的是全面赔偿的原则,在数额上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民事纠纷赔偿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对今后未发生的损害是无法救济的。

1.8 其他权利

如肖像权、诉讼权、因病免除一定的社会义务及责任的权利、特殊病人在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特殊权利等。

2 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

2.1 谨慎义务

谨慎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医务人员要认真探知病情,进行及时正确的诊断。

2.2 不加重病情的义务

是最基本的义务。其涵义是指不能因为医方的治疗行为本身,使病人的病情得以加重。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该义务,不是仅从治疗结果评判,而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一是严格区分正常治疗行为与治疗无效的关系。如医方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常规,但由于疾病本身的不可救治性所致的自然转归,则医方免责。二是正常治疗行为与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的关系。只要医方操作得当,对并发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不能避免,则医方不承担责任。若医方不能证明这两点,即可以推断医方存在过错而判令其承担责任。

2.3 注意义务

维护人的生命健康的医务人员,要求负有防止危险而在实际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尽到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即负有不因自己的活动而侵害病人权益的义务。履行危害结果预见或结果回避的义务。

2.4 举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对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方应提供自己无过失或过错(或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法院就可以推定其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并决定是否令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规定》第2条第2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既可以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防止医方利用法律法规的缺陷或自己的优势地位逃避责任。

2.5 保护病人安全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

医院有义务使病人的人身安全不受自身疾病以外的因素侵害。

2.6 其他附随义务

如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医疗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医方在采取有侵袭性的特殊医疗措施时,具有向他人告知,作出合理说明的附随义务。

3 精神科护理服务中涉及的法律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重视病人的生命,尊重病人的人格。但是,如果职业道德教育滞后,又缺乏有力度的法律惩处,就有可能出现,侵害病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失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精神科护理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失职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情况有:

3.1 失职行为

主观上的不良行为或明显的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者,属失职行为。

3.1.1 对危重病人,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或转院治疗,以至贻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的行为,属于失职行为。再有,精神病人因服毒、外伤等急症就医,护士应按首诊负责的原则,视具体情况作具体处理。决不能以其并非是精神科病人为由,不请示医生便进行转诊,否则,出现严重后果时便要承担法律责任。

3.1.2 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导致贻误诊断及抢救时机的行为,属失职行为。精神科病房常有意外事件的发生。因此,大多数精神病医院都安排有巡回值班,专门负责病人的安全与观察。尽管如此,精神科意外事件还是防不胜防。此问题一旦发生,极易引起医疗纠纷。近年来,因意外事件而使精神病医院成为民事诉讼被告的情况屡有所闻。因其依据不同,定性不一,处理结果有很大差异。但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的自发性逃跑、自杀、自残等行为,并非由于护理人员过失直接造成,而是由于病情变化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后果,属于病理现象。例如,有一病人一向病情稳定,表现安静,未暴露消极自杀及外走企图,由于受幻觉、妄想的支配或因种种离奇思维而发生自杀、自伤或冲动行为。还有严重抑郁的病人,为了逃脱护理人员的严密监视而隐瞒病情,假装好转,然后趁工作人员不备伺机自杀等等。护理人员是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是事件定性的关键。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主要依据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医疗、护理过失。二是死亡、残废等不良后果由过失造成。因此只要护理人员恪尽职守,护理服务中不存在过失,所发生的意外事件不应属于医疗事故。但如果护士确有失职而造成病人发生严重事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1.3 精神科护理服务中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护理制度等一些规章制度。由于精神科药物毒性剧烈,如查对不严或查对错误,错服后果严重,甚至导致死亡。再有,精神科的约束带可以被病人用做自杀的工具,因此必须交接清楚。否则属于失职行为。

3.1.4 不认真履行护士基本职责,护理文件书写没有反映出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例如,在精神病院大多数病人治疗一段时间后,病人可以以探亲名义回家休养一段时间,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生活。病人家属须办理相关手续。护士在接待家属时,一定要查明来人的真实身份,确定是否是病人的监护人,并在护理记录上详细记录,必要时留下监护人的有效证件,方可将病人带出病房。否则,未办理手续,护理记录又未及时记录,如果病人在家出现意外而提讼,医院将处于举证不能的境地而败诉,将承担责任。

3.1.5 不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也属于失职行为。精神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差,反应迟钝,主诉也不准确,若护士工作中稍有疏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严重者导致病人发生败血症而死亡。

3.1.6 违反护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如为戒酒病人提供酒,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

3.1.7 其他失职行为。如未对危重病人的生命体征定时检查,从而未发现精神病人严重的躯体疾患,甚至疏忽大意,将药物剂量看错等。

3.2 侵权行为

是指医务人员对病人的权利进行侵害而导致病人权益受损的行为。侵权行为是法律过问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精神疾病的症状特点,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对某些拒绝治疗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干涉,甚至实行强迫治疗或保护性约束(如约束过程中导致病人骨折或其他严重后果,属于技术事故而不属于侵权行为)。其干涉的原则一是有利于病人,二是不伤害病人,三是有利于治疗或康复。

3.2.1 泄露病人病情等隐私。精神病人的病情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为病态表现的暴露,可能使一些痊愈的病人产生严重的心理伤害。如:一些躁狂的女病人,在发病期间可有不正常的。如果护理人员将此暴露出去,对病人造成伤害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3.2.2 处于消除病人潜在危险的目的而约束病人。护士约束病人,必须是控制病情的需要。如果只是因为病人顶撞了护士或护士的无理要求被病人拒绝,便将病人约束而惩罚病人,或在约束病人时殴打病人,这显然违反职业道德,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3.2.3 不尊重病人。在病人神经错乱、意识不清、认知障碍时期,嘲笑病人或获得非法利益,都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4 对策

精神科护理人员应转变观念和心态,面对现实。广大护理人员要严格自律,尊重病人的基本权利,强化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主动依法规范服务行为,全方面地提高素质。尽到职业上的谨慎义务和最合理的注意义务及附随义务。要做到说到位、做到位、管理到位和服务到位。医院管理部门要加强精神科护理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医德医风教育,不断强化护理人员“三基”、“三严”的基本功训练,增强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此,精神科护理人员,应顺应趋势,迎接挑战,尽快调整心态,化压力为动力,增强责任心,更好地知法守法,为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医政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汇编[G].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4.

[2]左月燃.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护理工作依法管理的认识与思考[J].中华护理杂志,2003,38(5):347-349.

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范文8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病理科相关法律法规范文9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