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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的条件集锦9篇

时间:2023-09-10 14:49:48

企业融资的条件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1

关键词:市场经济 企业并购 融资方式 对策

并购是企业实现快速扩张的重要战略举措。从本质上说,并购是企业一种高风险投资活动,该项风险投资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现在企业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并购金额越来越高,在国际上企业并购甚至高达几百亿美元。成功的并购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没有资金支持的并购最终会失败,然而企业仅靠自有的积累资金很难完成并购,必须凭借外部融资来完成并购。因此,企业并购需要对外融资,对外融资就需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来帮助企业完成并购。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

1内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获利并积累所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指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无形资产摊销和企业的留存收益。内源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并留存在企业内可供使用的“免费”资金,资金成本低,但是内部供给的资金金额有限,很难满足企业并购所需大额资金。

2外源融资。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所需的资金,外源融资根据资金性质又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

(1)债务融资。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所需资金通过对外举债方式获得的资金。债务融资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性融资来说,债务融资不会稀释股权,不会威胁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债务融资还具有财务杠杆效益,但债务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的刚性约束,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风险控制不好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在债务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并购时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其他融资渠道不畅或融资成本太高,此外,并购活动也往往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行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比较容易获取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2)权益融资。权益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权益性融资具有资金可供长期使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权益融资容易稀释股权,威胁控股股东控制权,而且以税后收益支付投资者利润,融资成本较高。

二、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

1. 并购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中国企业目前的并购融资主要的融资渠道集中在内部融资,贷款融资及发行股票融资几个方面。内部融资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融资成本及并购风险,但在当前企业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的状况下,融资数量是十分有限的。为并购提供贷款的融资渠道目前仅限于商业银行,但由于受到贷款用途的限制(不能进行股票交易),一般也只限于非上市企业并购中使用。西方企业的并购融资活动,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混合性融资工具和一些特殊融资方式尤为盛行。

2.商业银行贷款融资不充足。从商业银行贷款可以弥补企业内部融资的不足,但从商业银行贷款也非易事,通常商业银行需对拟贷款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控制,包括对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的审查,甚至还约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只有那些实力强的企业才能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但现实中商业银行在并购企业融资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促进作用。

3. 债券筹资受阻。债券需要有较大的吸引力,以吸引投资者。但债券的发行受制于国家控制的规模,企业无法根据环境和自身的需要决定融资行为。国家对债券发行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如《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40%。”当银行利率下降,购买债券的吸引力也将下降。

4. 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影响中国企业并购融资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对于融资渠道的限制首先来源于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制约,除了立法限制以外,还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例如中国目前股市规模很小,资金供给充裕,使得股价规模过高,因此要想通过直接的二级市场收购往往要付出很高代价,股权交易难以实现。

三、我国企业并购融资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l. 完善相关法规、产业政策。就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而言,企业并购融资困难首要在于外部约束,为促进企业并购,更广地拓展融资渠道,应努力为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前面论述过我国有关的法规对并购融资的影响,特别是对增发新股和发行股票的限制,致使一些企业被排除在外,《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通知等为并购提供了基础,随着并购在我国的发展,其法规仍有不足之处,需进一步完善,相应放松对并购融资的限制。

2. 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调整。目前证券市场结构失衡,企业(上市公司)偏好权益性融资,债券市场发展缓慢,特别是企业债券出现发行难、交易清淡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推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并购开拓更多的融资渠道。人们可以直接通过证券市场的运作,达到接管某一企业管理的目的。这比通过中介机构评估和审查,再与被并购企业的主要股东和管理层进行艰苦的讨价还价相比,已是天壤之别。

3. 发挥并购基金在并购中的作用。企业并购基金是共同基金的创新品种,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的并购中发挥了作用它既具有共同基金所共有的“集体投资、专家经营、分散风险、共同收益”的特征,又因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而独具特色,表现出高收益、筹资快、并能为企业并购服务的特点。基金业务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刚刚起步,而并购专项基金更是空白,但这一组织形式更能为我国企业所理解和接受。

4. 优化融资支付方式。资金的筹集方式与支付方式有关,以现金支付的资金筹集方式压力最大,通常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并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支付方式进行设计,合理安排融资方式的组合,比如:公开收购中的两层出价,第一层以现金支付,第二层以混合证券为支付方式。采用这种形式是出于对交易规模大、买方支付现金能力有限的考虑,可以维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减轻巨额还贷压力,以降低风险。同时可诱使目标企业股东尽快承诺出售,从而使并购方在第一层出价时,就达到获取目标企业控制权的目的。

5. 扩大债券融资比例。债券市场往往是容量最大的证券市场,目前我国正在对企业债券市场进行相关调研,而且相关管理办法的修改也将出台。可以预期新办法将就公司债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相应的发债主体资格问题,发债额度限制问题,发债审批程序问题等做出突破,以加速整个债券市场的发展。这不仅可以为并购活动提供融资市场,同时为整个证券市场的融资提供有效的基准利率和风险溢价。

总之,我国企业的兼并收购还处在初级阶段,与其相关的产权制度、产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介机构等都尚未发育成熟。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借鉴国际企业并购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我国企业并购作为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和优化的重要手段,必然会逐步向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研究

目前来看,金融资产的转移与终止确认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为了企业能够在新准则下进行金融紫川转移核算的需要,国家制定的金融会计准则第23号,对转移终止条件的确认和计量做了详细规定。本文主要对转移终止条件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新会计准则

(一)主要内容

新会计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金融资产的转移界定、转移形式、转移确认及转移计量。以上是新会计准则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研究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的非常大的,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管理程度,能够准确的显示出企业当前的现金流情况,对于实现企业的内部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新准则的实施可以有利于企业的资产保全,对企业的资金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新准则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实行新准则利率法,对于折价和溢价进行摊销活动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第四,新准则的实施对于资产负债表的制作和资产利润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金融资产转移确认条件的探析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界定和种类

新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的转移主要是指转出方把自己的资产转给资产发行方以外的第三方。”其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把金融资产拥有权几乎全部的报酬和风险转移给转入方

企业把获取金融资产和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一般的方式是将企业金融资产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转移。因此转入方获得未来待转移金融资产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量,转出方可以根据报酬和金融资产风险决定是否终止确认。

2、转移控制权

将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转给其他的第三方,其中不包括收取未来产生现金流量之权利,但要承担一定的支付义务,在此转出方担任了人的角色,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资产证券化的情况下。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当转移金融资产收到了等值现金流量时,方可将其付给收款方。(2)企业不能将该项金融资产出售,也不能将此项金融资产的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即企业不再拥有处置该项金融资产的权利,但资产除外。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解决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金融资产是否可以终止确认,或者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终止确认的问题是金融资产转移确认的主要目标。主要有三种情况:

1、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转移,企业一定要终止确认资产。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的拥有权或者控制权、报酬以及风险转给了转入方由于企业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导致风险和已转移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总体上存在着一定的变化,而且相比并不重要;这说明企业已经将该项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报酬以及风险等转移到了转入方的身上。

一般而言,通过条款即可确定企业有没有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报酬以及风险等转移转入方。通过以下情况可知:(1)出售不附追索权方式的金融资产;(2)出售附回购协议金融资产,而且回购价一般是回购过程中该金融资产市场公允的价值;(3)出售附重大的价外看跌期权或者重大的价外看涨期权金融资产。

实际上,企业并没有转移和保留金融资产的所有权、风险与报酬,只是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全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若该金融资产发生的转移使企业新获得了某项权利或承担了某项义务,或保留了某项权利,则企业应当将这些权利或义务分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没有终止确认,就不能把金融资产或者负债由企业账户以及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进行转销。保留了报酬与风险,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判断企业有没有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所产生的报酬与风险转移到转入方,只需比较该金融资产有没有实现现金流量净现值或者时间波动面临的各种风险;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未发生实质变,说明该企业仍然保留着金融资产所有权所产生的报酬与风险。

(三)金融资产在继续涉入下的转移

虽然企业没有转移和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产生的风险与报酬,但是控制金融资产须按继续涉入转移资产程度来确认金融资产和有关负债情况。

三、金融资产的转移会计处理

在新会计准则要求下,对企业金融资产的转移计量时,应当按照有无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全部金融资产转移、继续涉入状况,并将金融资产的转移按三种方法实施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整体、部分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都采用了风险报酬分析法、继续涉入法和金融构成法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金融资产中有部分转移如果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则必须须将其所转让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严格按照相对公允的价值分摊,其中主要包括终止与未终止确认两个部分。

(二)满足件金融资产的全部转移终止确认条件

企业金融资产的转移会计处理,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理解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在新条件下,会计处理要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金融资产的全部转移应当满足终止的确认条件。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分三种情形:

1、转移所有风险和报酬

通过不附追索权方式把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掉,同时和转入方之间签订协议,约定期限内按照当日的金融资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回购。

2、保留所有风险和报酬

金融资产转移的同时和转入方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固定价格回购该金融资产;企业把自己的金融资产进行转移,并与转入方之间签订一份看跌期权的合约。例如,银行就有贷款组合方式,该组合一般都出售于某个建司,合同双方签订合约:一旦贷款的偿还者存在着任何的信用问题,则建司即可将贷款全额返售于银行,银行不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银行或者企业把信贷资产全部转移后,保证对该金融资产的买方所发生的信用损失全额补偿。

3、没有转移、保留的风险和报酬

如果企业放弃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则应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没有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来确认金融资产和负债情况,反映企业保留权利与义务。

结 语

新准则不仅规范了终止确认会计计量,而且还有效的解决了资产转移中的会计问题,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防范企业金融风险。通过对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的学习和探究,提高了对新准则的认识,可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3

在会计处理上,与终止确认相对应,未终止确认时,企业不得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一,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第二,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在税务处理上,金融资产转移未终止确认的,从理论上讲尚不满足计入收入总额的条件,不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因为此时企业尚未具备纳税能力。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损益=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计损失,应为减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其中,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因转移承担的服务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二是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按照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计量该项转移形成的损益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予以转出。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比较

DOI:10.16144/ki.issn1002-8072.2015.35.006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规模大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2005年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在短短的7-8年内增长2-3倍。据统计,2005年全国商品房成交均价为2937元,2013年全国商品房成交均价为6200元左右。不仅房价直线上升,融资规模也不断增长。尽管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厉的调控,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仍然高速增长。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房地产开发资金为21397.8亿元,至2013年达到122122亿元,是2005年开发资金的5.7倍。

(二)融资难

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实施严厉的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剧房地产行业资金紧张问题,而金融市场也严格限制房地产企业融资条件、规模等,造成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根据统计,全国与房地产有关的企业有几十万家,但上市的房地产企业只有136家,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规模较小。小规模的房地产企业由于体制不完善,资金规模小,信誉程度低等,导致金融行业对其放贷较为谨慎。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融资保障政策匮乏,融资难将是房地产行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障碍之一。

(三)融资渠道单一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以及后续服务等阶段都离不开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据统计,2005~2013年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来源(表1)中,国内银行贷款平均占17.72%,其他资金来源中个人按揭贷款大约占24%,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大约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42%,这是相当高的比重。一味的依靠银行信贷进行融资,导致债务比重过高,进一步加大了房地产行业的财务风险,过高财务风险不仅造成房地产业发展受阻,而且威胁到银行体系的稳定。据统计,2013年全国136家上市房地产企业,负债率将近70%。另外,过分依靠银行信贷这单一的融资渠道,导致房地产业受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大,加大房地产业的经营风险。

(四)长期偿债压力大

长期负债主要指长期银行借款、长期债券等。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常用指标,一般行业资产负债率保持在60%是合适的,但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通常超过70%,一些地区甚至高达80%-90%。据统计,2009~2011年我国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分别为65.8%、70.2%、72.1%。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恶化,资产流动性较差。往年房地产企业可依靠高房价、高交易量、多融资渠道来缓解高负债的压力,但2011年后国家实施一系列严厉的调控政策导致房地产行业经营状况不佳,房地产企业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很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出现严重的财务风险。2012年,虽然国家调控政策有所放松,但在过高的负债率以及较低的资产流动性下,房地产企业长期偿债能力仍不容乐观。另外,以信托融资为例,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是在2010年、2011年得到快速发展,一般还款期限3年左右,受此影响,房地产企业将迎来信托兑付高峰期,在销售低迷,资金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将面临更为严峻的长期偿债压力。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比较

(一)概念及特征比较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

主要有内部融资、债权融资、夹层融资和股权融资。笔者通过对各种融资方式的概念比较,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特点。(1)内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我积累资金的方式形成筹资来源,具有以下特点:自主性强、融资成本低、融资数额有限、融资风险低等。从中可以看出,进行内部融资的优势较大。正是基于这些优势,内部融资是当前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2)债权融资。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借款、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以及商业信用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房地产企业债权融资主要分为银行信贷、债券筹资、商业信用、房地产信托融资。第一,银行信贷。银行信贷是指企业通过借款合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速度较快;二是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银行借款所负担的利息较小;三是融资数额有限,融资数额受企业自身经营规模和贷款银行资本实力的制约;四是筹集资金使用限制条件较多,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对借款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附加一些保护性条款;五是融资灵活性较大。当前,银行信贷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据有关资料统计,房地产开发资金中60%来源于银行体系。第二,债券筹资。债券筹资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还本付息而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数额较大;二是融资成本较高,发行债券的利息负担和筹资费用相对较高;三是融资条件严格,国家对发行债券的公司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等有严格的要求;四是筹集资金使用限制条件少,与银行借款相比,债券融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完善,发行债券本身也有着严格的条件,因此,债券融资在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运用较少。第三,商业信用。商业信用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赊销商品、预收货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商业信用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便利,利用企业的商业信誉进行筹资是一种自动性融资,不需要办理正式的筹资手续;二是融资限制条件少;三是融资数额有限,一般只能筹集小额资金,而不能筹集大量资金;四是融资成本灵活,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放弃现金折扣。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主要体现在预收购房定金或购房款,这部分信用资金在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也较大,并且这部分资金基本无息,资金成本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2009~2013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定金及预收款所占比重分别为27.86%、26.24%、25.96%、27.51%、28.25%。第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和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产升值;二是收益的90%作为红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三是长期回报率较高;四是投资不需要大量的资金;五是作为债权融资的一种,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并且无最低投资基金要求。REITs为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据有关数据统计,过去三年信托公司向房地产行业提供贷款7000多亿元,稳居各类信托产品首位。(3)夹层融资。夹层融资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券和股本之间的一种融资方式,常见形式为可转换债券、可赎回优先股以及含转股权的次级债。它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属于长期融资,夹层融资可获得还款期限在5-7年的长期资金;二是可调整结构,提供者可以调整还款方式,使之符合借款者现金流的要求等;三是相关限制条件少,与银行贷款相比,夹层融资在公司控制和财务契约方面限制较少;四是夹层融资比股权融资成本低。风险和回报介于优先债券和股本之间,融资成本也是如此。发达国家通常通过设立专项夹层投资基金来推动和发展夹层融资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晚,没有专门设立夹层投资基金,因此夹层融资在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运用较少,但未来发展潜力较大。(4)股权融资。股权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以及内部积累的方式进行筹资。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发行股票筹资。股票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成本较高,由于股票投资风险较高,发行费用较高,导致发行成本较高;二是无固定到期日;三是融资风险小,无固定的股利负担;四是融资条件严格;五是融资规模大。股票融资是面向整个社会群体进行筹资,一次性能够筹集的资金额很大。股权融资是我国房地产上市企业对外融资的最重要手段。

(二)融资要素比较

通过对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相关理论的阐述,笔者基于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分别从融资成本、融资规模、融资期限等方面对各种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如表2所示),并分析各融资方式的优势及风险。(1)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是房地产企业选择融资方式考虑的首要条件。根据优序融资理论,企业倾向于首先选择内部融资,其次债权融资,最后是股权融资。通过研究发现,内部融资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留存收益,不产生任何筹资成本,只存在使用资金的机会成本,因而融资成本较低。债权融资由于是通过向债权人融资,必将产生一定的筹资费用,还需向债权人支付一定的利息。虽然利息具有一定抵税作用,但与内部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成本较高。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一方面,发行股票证券费用较高,另一方面,股票投资本身受众多因素影响,投资风险较高,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报酬较高。股权融资的资金成本最高,这一点被经济社会所普遍接受的。(2)融资规模。内部融资由于依靠企业内部积累进行融资,受企业盈余能力等条件的制约,一般情况下,一次性融资规模较小。债权融资通过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一次性融资规模较内部融资大。夹层融资风险与回报介于债券和股本之间,融资规模也介于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股权融资主要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数额较大,因而一次性融资金额很大。(3)融资期限。内部融资所使用的资金是企业内部留存收益所得,一般没有还款期限。债权融资通过向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筹集的资金是分期投入到房地产项目中,一般情况需要项目结束后才能偿还借款,房地产一般建设项目期为3-5年。夹层融资还款期限一般在5-7年。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筹集的资金形成股本,一般不予偿还。(4)融资条件。传统房地产融资方式限制条件较多,采用内部融资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条件。进行债权融资,需要考虑融资企业的信用、资金实力、规模等,对信用等级差、规模小的公司一般不予贷款。与银行贷款相比,夹层融资在公司控制和财务契约方面限制较少。股权融资一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国家对企业发行股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5)融资对象及范围。内部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身盈利,债权融资的融资对象主要是银行、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夹层融资限于一些金融机构,也受企业自身规模制约。股权融资的融资对象虽然是面对整个社会群体,但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因而融资范围受限。

三、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解决对策

(一)明确国家政策趋势

信贷政策、税收政策以及行政管制政策是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有着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应积极把握国家最新的调控政策,从政策中寻求商机、寻求出路。

(二)灵活运用融资方式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资金有不同需求,因此,在融资方式的运用上也应做出适当调整。不同规模的企业,在模式的运用上也有不同的选择。另外,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融资模式的选择具有不同的要求。只有灵活变通,才能长久不衰。

(三)转变融资观念,提高创新意识

在我国传统融资观念中,金融机构人员在实施贷款政策时,对大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对小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限制贷款。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管理者金融创新意识淡薄,一味照搬其他企业的融资模式。目前,国内银行贷款占房地产企业对外融资的50%以上,单纯依靠银行贷款进行融资,导致企业管理者融资创新思维落后,不能有效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融资方案。因而,房地产企业管理者应积极转变融资观念,提高创新思维,创造新型融资方式。金融市场也应积极革新,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

本文系2015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5-QN-035)、2014年信阳师范学院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4-QN-12)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钟田丽、弥跃旭、王丽春:《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失灵》,《会计研究》2003年第8期。

[2]魏开文:《中小企业融资效率模糊分析》,《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较少,国内证券市场的高门槛使希望通过向市场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望而却步,而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贷款,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成长期,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所要求的提供贷款抵押物条件从中小企业自身来看,中小企业对自身融资问题认识不到位,致使外部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持怀疑态度,企业采取不计后果地扩张政策,高速发展同时忽略了发展的质量,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在风险管理、债务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导致企业偿债能力欠缺。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知其所能、知其所长,结合国外的经验教训,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和理论解释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2003年中国(非公经济)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报告》中,共调查了711家中小企业,其中的256家企业没有稳固的融资途径;资金作为企业成长的主要因素,融资政策更成了企业急需的关键政策支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乃当务之急。尽管政府已经实施了多项政策致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融资环境仍不容乐观。

(一)麦克米伦缺陷

麦克米伦缺陷在20世纪30年代初在一份有关中小企业问题的调查报告中被提出,这份报告指出金融体系愿意并可以提供的资金数额远小于企业对外部资金的需要,所以麦克米伦缺陷还被称为“金融缺口”。目前,中小金融机构数量较少,银行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手段,而银行资金供给并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实际中中小企业很难拿到20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中小企业往往是进入市场时间较短的新生企业,自身积累的资金量较少,企业的运营更需要来自外部的资金支持,但是正因为中小企业刚刚起步,其规模较小,抵押资产不足,也没有信用额度可用,一般商业银行会以风险太高,放贷费用较高为由拒绝发放贷款。而由于规模、收入、等因素制约,中小企业想要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等其他融资手段更是难上加难。

(二)信息不对称

传统经济学中的信息完全假定,在现实中并不适用。融资作为金融交易的一种,这种交易的实质是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暂时分离或者让渡,双方信息的获得以及获得信息是否对称则成了交易成功的关键。在每笔交易之前,贷款者要对借贷者财务、信用、收益等方面信息进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者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和事后两类。事前信息不对称表现为贷款者对借贷者的财务状况、管理制度不了解,贷款者对于所投资项目风险报酬不明了;事后信息不对称表现为对借贷者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程不了解。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无须公开披露,也不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所以中小企业的信息从本质上来讲是不透明的。要想更多地获取有关于借贷者偿债能力的真实信息,势必要求贷款者追加投入。这导致贷款者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拥有规模优势,抵押资产充足,收益率更稳定,风险相对偏小的大型企业。

(三)信贷配给

信贷配给是指在利率条件固定的情况下,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借贷者采取一些非利率的贷款条件,而非通过提高利率的手段,将部分资金需求者排除于借贷市场,从而消除超额需求,达到供需平衡。借贷条件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借款者的自身性质,例如经营规模、财务构成、信用记录等;第二类是贷款者对资金借贷附加于条件,例如抵押品附加条件、限期还款等;还有一类是其他因素,例如借贷者与贷款者存在紧密联系、借款者拥有特殊身份地位等。这些都是在不改变利率条件下将超额资金需求排除于借贷市场之外的手段。信用分配虽然可以降低资金风险,但其中有诸多条件不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中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原则,这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阻碍。

二、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做法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

美国政府为中小企业创造了良好生存环境,法律上表现为各项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如小企业基本法,政策上表现为保证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比例不低于5%;美国还在1953年创立了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该部门得到国会授权,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帮助,如果中小企业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可为该企业提供抵押担保;联邦小企业管理局还提供咨询与培训管理服务,上万多名专业管理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培训业务,在如何创立企业、如何规划企业、如何分配企业部门等多方面提供咨询。此外该部门还负责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经验培训,通过学校论坛等方式向小企业传授有关管理、营销、决策等方面的知识。

(二)日本中小企业融资

日本中小企业除了拥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宽松的融资环境,还享有大量税收优惠。日本政府的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十分友好,个体工商业者享有所得税减征或不征的权利,中小企业法人纳税按照优惠税率,营业额不满3000万日元的小规模企业无须缴纳个人消费税,中小企业购买生产的机器设备免征固定资产税。此外由于中小企业生产规模不大,初始资金较少,市场占有率较低,产业集群难以实现,规模市场难以形成。日本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更好地形成产业链,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将产业进行整合,形成具有地区特色的产业集群。

(三)德国中小企业融资

德国的金融体系较为完善,尤其是德国的银行业,有许多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设立的银行,这些银行可以从政府手中拿到较低利率的资金,然后通过银行将资金再以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借贷给中小企业,同时这些银行还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与培训管理服务。德国还有专业的贷款担保机构,此类机构由政府出资设立,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有了这些机构作保,中小企业得到贷款的成功率大大提升。在德国融资渠道除了银行,还有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基金,满足条件的中小企业亦可得到资金支持。

(四)法国中小企业融资

在法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与基金。法国信托投资银行具有政府背景,其目的有助于推动法国国内生产力水平提高,各个产业全方位发展。法国在2005年成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资金保障的创新署,设立该机构有助于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截至2011年,创新署已向超过8万多家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累计金额高达300多亿欧元。此外,为了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法国政府还建立了专业的基金部门,在2009年发起的“法国投资2020计划”中,有200多个基金为法国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有效的融资业务,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大降低。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最核心最本质的难题就是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远大于市场的资金供给量,引起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因此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就要从市场、政府、中小企业入手,通过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扶持政策、加强信用建设等手段,从源头上消除资金的供需矛盾。

(一)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正是解决贷款者交易费用过高有效途径。市场上的产品,往往要经历原材料采集、原料加工、成品包装以及产品营销等多道环节,其中涉及的企业有上游原料供应企业、中游加工制造企业和成品分销企业、下游零售企业等,由这些环节与企业构成的一条产业链,就是供应链。在一条供应链中往往有一家核心企业,该企业主导了整个供应链的价格、成本等要素,这条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依附于核心企业进行生产销售活动,一般来说核心企业是一家市场占有份额较大的企业,其资产规模、企业信誉、产品知名度较供应链上其他企业有很大的优势,因此核心企业取得贷款融资也比其他企业更加简单。将供应链上的企业通过商会、互联网平台、物流平台进行整合,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组成一个产业集团,作为贷款者的金融机构以该产业集团作为融资对象,这就是供应链金融。通过整合后的供应链企业团体,往往比单个企业更具有抵押担保实力,其信用级别较单个企业也会要较大提升,此时贷款者对其放贷的风险远远小于对单个企业放贷的风险。通过供应链金融,由于供应链产业团体存在连带责任以及享有共有声誉,企业选择不还贷的违约成本大大提升,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供应链上其他企业追回贷款,使其交易费用得以降低,贷款者与借贷者的博弈均衡重新趋向于信息对称条件下的结果。供应链金融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法。中小企业与产业核心企业的联合,不但可以解决融资难问题,还可以通过供应链企业集团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供应链金融使贷款者与借贷者不再处于对立地位,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通过供应链金融将竞争转变为合作,所以供应链金融不但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更为金融机构、供应链上的多家企业带来了“多赢”的局面。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6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第八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九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租赁业务;

(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7

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融资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3.0112.03

1上市公司融资发行债券种类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发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我国上市公司融通资金发行过的债券种类有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试点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配套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对上述种类的债券给出了相应的界定。

公司债券,是指由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称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称为可交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并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上述各种债券是随着我国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主体不同融资需要而先后产生的。我国对各种债券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各种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债券融资离不开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引。

2上市公司融资发行债券政策考析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同时存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它们尽管都是以企业和公司为发行主体,但是二者在发行主体的具体确定、信用基础的要求、监管机构以及法规的适用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一种分支形式,不仅丰富了我国的债券品种,而且,目前二者的不同恰恰体现出了上市公司融资发行债券的政策变迁。

根据《公司法》(2005)、《证券法》(2005)等规定,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与此相比,企业的范畴要远大于公司。

我国企业债券最早出现于1984年。当时企业债券的发行并无全国统一的法规,主要是一些企业自发地向社会和企业内部筹集资金。1985年5月沈阳市房地产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5年期债券被认为是改革开放后有记载的第一支企业债券。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在年控制额度内,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发行债券的主体为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可自己发售债券,也可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售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遵守《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如,1991年上市的深安达(000004,现名国农科技)于1992年11月发行3年期的“深安达”债,是记帐式、银行柜台交易企业债券。1987~1992年我国企业债券规模迅速扩大,发债品种主要有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等7个品种。1990年和1991年沪深两个交易所成立、1990年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开通后,企业债券也纷纷在这两所一网交易。

1993年,鉴于一些地方发生了企业债券到期难以兑付本息的情况,为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同时,发行债券的审批权上收为国家计划委员会(即现在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发行企业债券,需要经过额度申报和发行申报两个过程。国家发改委进行额度申请核定,核准批复后再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会签,企业才可发行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了债券发行条件,如,“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当时,尽管《企业管理条例》中债券发行主体已扩展为全部法人企业,但由于整顿力度大,审批严格,实际上债券发行主体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重点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债券融资,如,铁路、电力、三峡工程等。

1994年后,相当多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我国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中“第四章公司债券”第159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第161条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的条件,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并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自此,以仅仅基于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公司还是企业来确定其为公司债券还是企业债券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状况。上市公司发行债券融资,只要满足有关条件,若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发行,属于企业债券;而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发行,则属于公司债券。如,1999年上市的北京城建(600266)在2007年11月发行的“07京城建债”,是记帐式、银行间交易企业债券;而在2009年发行“07京城建”,却是记帐式、上交所交易的公司债券。

目前,发行企业债券仍由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法》(2005)规范。2008年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由原来先核定(规模)额度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第12条、第16条和第18条规定、《证券法》(2005)第16条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中“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的条件”规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满足的条件限制多、要求高。详见表1。目前,能够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的大多为优质大型企业并且融资大多与项目投资相联。如,2003年上市的中原高速(600020),在2006年所发行的企业债券。

1997年3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上市公司开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1年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细则作出规定。2006年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之一。同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增加了新品种。为了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联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在2008年10月由证监会,这为上市公司又增加了一个长期债务融资可供选择的方式。

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在此基础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于2008年先后。在《管理办法》和《指引》中明确指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注册,企业应在《接受注册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发行价格、债券利率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与企业债券相比,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发行条件要求宽松、发行速度快,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就可发行;利率市场化定价,一般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左右。债务融资工具出现之后,上市公司打破了原有向银行举借流动资金贷款的唯一途径,有条件的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从市场上借到短期资金。

2007年8月,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按照“先试点、后分布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试点办法》第7条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详见表1。《试点办法》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并且要求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由此可见,《试点办法》使债券发行进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对上市公司拓展融资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在法规上都有相应的适用范围,具体如表1。

2011年初,证监会频频强调要提高公司债融资比重,以改善股市价格结构不合理,同时,证监会推出公司债绿色通道制度。首先,证监会建立了独立于股权融资的债券审核流程,设立债券审核小组,专门从事债券审核;取消见面会、反馈会等,显著提高了公司债发行审核效率。同时,证监会还积极引入银行在交易所交易。2011年11月,证监会又正式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工作,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家的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目前,在证监会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市场发行债券规模和节奏已显著提升。

3债券政策对上市公司融资的导向体现

我国在不同时期所制定的债券政策,对上市公司利用债券融资方式的程度有很大导向作用。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1984年~1994年间,上市公司很少采用债券融资方式融通资金。从现有资料来看,只有深安达(000004,现名国农科技)在1992年发行过3000万元的企业债券。这是当时的制度使然。处于起步阶段的资本市场,当时发展的重点是股票市场,债券的发展没有受到重视,企业债券仅仅被当作弥补固定资产投资缺口的来源,国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严格控制额度,这严重抑制了债券融资方式的使用。另外,在当时股票市场主要为国有企业上市服务的宗旨下,国有大企业一旦得到上市指标这种稀缺资源,其资金需要便可在股票市场得到满足,其后的资金需要还可通过配股等方式来筹措,在不担心资金能否融到的市场环境下,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的股权资金显然比需要还本付息的债券资金更对上市公司有利;当时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债券资金使用的渴望。

其次,1995年~2005年间,国家对债券市场发展滞后问题日益重视,《公司法》颁布并2次修订以及《证券法》的颁布,推动债券发行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期,为上市公司在使用债券资金方面提供了较为宽松、规范的市场环境。这期间,上市公司共发行32次企业(公司)债券,募集企业债券资金达506.69亿元,主要用于重点水利水电、高速公路、铁路、石油等项目的建设;发行可转换债券39次,募集资金483.03亿元;在2005年《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颁布当年,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达32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47.5亿元。这一阶段,上市公司已经从过度依赖股权融资方式转变为既利用股权融资方式,也利用债券融资方式融通资金。

第三,2006年至今,债券市场逐步完善,债券市场的债券品种丰富。2007年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使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环境更为宽松,上市公司可以用市场化方式募集所需债券资金。数据显示,自2007年9月长江电力(600900)发行第一只公司债券以来,截止到2012年,A股上市公司累计发行公司债券总额已经达到5971亿元。2011年以来,短期融资券发行也呈井喷之势,仅2012年当年上市公司密集发行超过1000亿元短期融资券。近几年,公司债火爆,呈现爆发式增长局面,与上市公司追逐政策利好、监管层积极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监管层对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的强烈引导、股权融资的速度放缓而导致更多的上市公司选择债券融资等主要诱因有关。

参考文献

[1]胡滨,何志钢.论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供求基础[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12).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8

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可以概括为“能力弱、渠道窄、成本高、地位劣、扶持少”,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 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薄弱。(1)中小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尤其不动产)价值低,难以满足银行抵押担保授信条件,很难得到银行贷款。( 2)中小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落后,规模效率低,产品成本高,市场占有率低。(3)中小企业技术装备相对落后,中高级人才缺乏,产品技术含量偏低,核心竞争力不强。(4)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与可信度,经营运作不规范,会计核算与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设置账外账。多数中小企业因上述自身融资能力的问题,难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的条件就更难以高攀了。

第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企业常规融资渠道,可以分为两类:即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前者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借款等,后者包括发行股票、吸引直接投资等。但多数中小企业因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可选择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其中又有部分中小企业因融资能力薄弱难以得到银行授信,可用的融资渠道就更加狭窄,应收账款和其他借款是中小企业最易使用的融资方式,但这个狭窄的融资空间里资金总量非常有限,而且成本高昂。

第三、 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较高。中小企业在有限的融资渠道中,相对于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来说,融资成本比较高。(1)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大型企业和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得了到银行的授信,但贷款利率一般都要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5%-50%,甚至更高;而大型企业,尤其国有企业,银行贷款利率基本上为基准利率。(2)贷款的限制条件与附加条件多,降低了资金利用率,进一步抬高了融资成本。 相对条件较好的中小企业,即使得到了银行授信,但是授信额度小、限制条件与附加条件多,降低了企业资金利用率,进一步抬高了融资成本。举例说明,流动资金贷款附加存单质押再贷款:某中小企业贷款500万元,需要存款300万元,然后再贷款285万元(即存单的95%贷出),这样企业实际得到的资金为485万元(500+285-300),假设贷款年利率7.20%(即基准利率6%上浮

20%),存款年利息率3.00%,照这样计算可知:企业实际承担的利息为47.52万元(500*7.2%+285*7.2%-300*3.00%),贷款500万元实际负担的年利息率为9.798%【(500*7.2%+285*7.2%

-300*3.00%)/(500+285-300)=9.798%】,实际利率是基准利率的

1.633倍。(3)其他借款,融资成本更高。如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民间借款,其利息率一般是银行基准利率2-4倍,融资成本更是一般中小企业难以承受。

第四、 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1)金融行业的垄断地位。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尚处于垄断地位,本来就弱小的中小企业,面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就犹如兔子面对狮子,基本上没有话言权,看似平等的交易,其实都是金融机构说了算。比如: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基本上都会在有不动产抵押的前提下,还追加股东个人反担保,实质上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无限责任。再如:金融危机后,银行之前过于宽松政策的隐患凸显出来,坏账剧增,银行因种种原因减贷、压贷、延贷时有发生,中小企业对此只有接受与应对,而无可奈何。(2)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决定了其在融资中的劣势地位,在此不再赘述。

第五、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不够。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在税收、融资等方面有不少优惠政策,这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有的支持力度与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及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对称,我国中小企业数目占企业总数99%,占GDP总量60%左右,但没有设立管理中小企业的独立政府机构,没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在创立阶段,就像婴儿一样脆弱,需要一个优越的环境,这个环境就需要政府从政策层面营造。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解决途径的总结与探讨

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分析,对解决这一问题作出如下的总结与探讨。

第一、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融资能力,提高融资地位。(1)加速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程。 中小企业需要积极借鉴、吸收并消化国内外科学的管理理念与方法,探索建立适合自身经营管理特点、且适应市场变化的管理体制;健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逐步形成较合理的、科学的经营决策体系;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财务会计制度,提高财务数据的透明度与可信度。(2)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因充分发挥其在某一方面甚至某一点上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市场优势,扬长避短,重点突破,逐步形成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特色产品;积极引进与培育人才,注重先进技术消化吸收与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也是影响其融资难因素之一,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管理或职能部门需要加速采集信用档案数据,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公开化、社会化。值得庆贺的是企业信用体系已在建设中,部分省市已运作,但信息内容还需要待进一步完整,体系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三、健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我国政府的信用担保体系尚不够成熟,监督管理上还存在一些漏洞,有必要从政策层面,重点扶持一批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担保机构,建立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机制,如设立信用担保资金补偿与奖励政策,鼓励、引导、规范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第四、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中小企业对传统的融资渠道适应性差,要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得问题,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是必经之路。

(1)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从资本市场的理论上讲,资金的流动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能及时有效地将资金从供给者手中配置到需求者手中,达到资金供求运作的最优状态,这是“无形的手”的作用。但在必要的时候也需要 “有形的手” 发挥作用,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干预市场能明显提高整体资金利用率。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必要资金,孵化成长,加速做大做强。如日本政府二战后成立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担保等要求少。(2)扶持优秀中小企业上市。应积极鼓励和推动中小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取消股票市场对上市主体成分的限制,真正向中小企业打开绿色通道;配额给具有发展潜力和规模优势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其上市;对已上市的中小企业要积极引导其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利用创业板市场融资,创业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要求相对宽松,没有严格的盈利与销售数额限制,只要符合基本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都可以申请创业板上市,这对处于创业阶段又急需资金,且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科技型的企业的融资提供了良好的资本市场。(3)积极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我国的民间资本相当庞大,这些资金游离于银行金融体系之外,迫切需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民营银行等新型金融平台,充分有效地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在实际运作中,要健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杜绝其变相地从事高利贷业务,谨防对中小企业造成二次伤害,那就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雪上加霜了。因此,国家应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民营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制定政策,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和鼓励民间资本更好地参与中小企业经营活动。(4)大力促进金融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金融类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对更少,目前非上市企业资金的供求基本上直接对接,缺少提供资金供求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导致资金供求双方信息链接不够畅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的创新发展。( 5)参考P2P金融模式,创立C2C金融服务平台。 P2P(person-to-person)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贷双方可自行借贷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方式和时间等,实现自助式借贷款。参照P2P金融,可以创立C2C(compa

ny -to-company)金融,就是把P2P金融的个人替换成公司,即公司与公司之间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的直接借贷交易,借贷双方自行借贷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方式和时间等,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C2C运作模式也可以借鉴P2P模式:(1)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平台作为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一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可以参照

P2P金融的“中安信业”。(2)债权合同转让模式,机构建立资金池,同时作为被投资人和最大债权人,然后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对投资人的安全保障是通过设置风险准备来实现,也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可以参照P2P金融--唐宁创建的“宜信财富”。C2C金融的运作基础与前提为:企业信用体系健全,担保机构运作成熟,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完善等等。目前,P2P金融在国内发展尚为雏形,金融改革试点后,发展较为迅速,但至今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

随着网络的发展,企业信用、担保等金融体系的健全与完善,C2C与P2P金融服务的正规性与合法性必然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充分有效利用金融体系外的资金,打破金融垄断,实现资本完全市场化。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9

论文摘要:发展环境金融是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的一条重要途径。本文以柴达木循环 经济 试验区为例,对如何发展环境金融,并促进柴达木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一探讨。 

2007年 7月30日,我国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绿色信贷政策,提出要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绿色产业融资,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完善的金融工具,增强信贷资源支持循环水平的效用。发展环境金融是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的一条重要途径 ,有助于提高柴达木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 环境金融介绍

(一)定义及发展趋势

1997年,国外学者首次提出环境金融这一概念。目前,关于环境金融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外学者也存在多种观点:①环境金融是金融业根据环境产业的需求而进行的金融创新;②环境金融是针对环境保护,以及为推动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而开展的投融资活动;③环境金融就是把循环经济、金融创新放在一个有机的系统里,探讨所有能够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创新。

纵观上述观点,一个共同的认识是 :环境金融是针对环境保护开展的金融创新 ,研究用于环境保护用途的金融创新工具,因此应具备金融创新的范畴 ,明显的环保意图,并能提高循环经济水平等特征。这就与当前各国政府倡导的绿色、环保等政策不谋而合。可以预见,环境金融将成为 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笔者认为,在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环境金融就是要研究如何利用金融创新途径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柴达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促进柴达木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并达到政府一 企业  一银行多方共赢。 

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有必要发展环境金融 

(一)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面临严峻的环保压力 

循环经济包括清洁生产、生态 工业 园区和循环型社会三个层面 ,分别定性为小、中、大循环。目前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围绕盐湖化工、煤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 、有色冶金等四大特色产业,初步形成了格尔木、德令哈、大柴旦、乌兰等四个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正处于从企业清洁生产向生态工业园区过渡的阶段,即小循环向中循环过渡,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生态保护功能有待改善 ,突出表现在:一是循环利用水平不高。由于柴达木循环经济仍处于探索阶段 ,产业关联度不高,产业链短,资源开发中的废弃物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破坏环境和资源浪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水资源缺乏,但利用率偏低。目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单位面积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 14%,但万元 gdp用水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 1.9倍。三是减排防污压力较大。尤其是二氧化碳导致的温室效应,致使当地温度在以每 10年 0.44摄氏度的速度上升。 

(二)发展环境金融有助于缓解当前的环保压力 

1、发展环境金融与循环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宏观助解环保压力。从宏观上看,环境金融和循环经济的目标一致,二者均期望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促进柴达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人与 自然 的和谐相处。 

2、发展环境金融正向引导企业的环保行为,微观助解环保压力。从微观上看,企业提高清洁生产能力是缓解当前环保压力的保证。环境金融的关键是以环保为宗旨,通过金融杠杆作用,实现金融资源的绿色配置与使用,间接影响循环经济中的企业的环保行为,激励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环保能力,采取各项环保措施吸引信贷资源。

3、环境金融参与循环经济有助于实现多方共赢。循环经济讲求以最小的环境代价为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收益,在资源利丌]上“榨净”,最终政府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获得了绿色财政;企节省了成本,提升了利润空间。环境金融与循环经济并行后,金融支持循环经济的效果更加突出,银行也能从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收获更大的效益。 

(三)循环经济为发展环境金融创造了优势条件

从循环经济“资源一产再生资源”的生产模式来看循环经济模式最大程度降低了生产对环境的破坏,节约了资源,增强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且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信贷资金因环保因素所形成的风险,信贷资源的“洼地效应”强于传统经济模式,为银行发展环境金融创造了优势条件。但是金融创新体制的弊端是发展环境金融的最大阻力,如:作为基层金融机构,末经上级授权 ,金融创新难以有效展开 ,并且基层银行机构创新研发人才欠缺,现行的金融创新产品中难寻针对环保因素的会融创新产品。 

三、发展环境金融有助干促进试验区企业全面采取环保措施

假设柴达木地 企业存在信贷资源争夺战,并由此产生博弈行为,柴达木地区从时间依次经历了“传统经济模式——循环经济模式——循环经济模式 +绿色信贷”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博弈情况如下:

第一阶段:银行向企业投放信贷资金是必然事件 ,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是偶然事件。因此不管企业采取环保措施与否,银行均向企业投放信贷资金,并且企业采取环保措施要花费一定的资金成本,此时企业的上策是都不采取环保措施,并且能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第二阶段:银行向企业投放信贷资金是必然事件,参与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是必然事件,末参与的企业可以不采取环保措施。因此参与试点的企业以“符合同家环保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要求”为获得信贷支持的取胜条件,但环保投资见效慢,银行不愿向试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银行仍然可以为环保不达标的项目和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获得短期效益。最后导致银行信贷资金大部分投向非环保企业,对循环经济的支持作用不充分。 

第三阶段:银行向 企业 投放信贷资金是必然事件,参与循环 经济 试点的企业采取环保措施是必然事件,未参与的企业可以不采取环保措施但不能获得信贷支持。绿色信贷实施后,给予了 发展 环境 金融 产品的良好机遇。从期望值角度看,同一条产业链条上的所有企业都有意愿采取环保措施,因为同一链条上的企业都不希望因其中一个环节的断裂,而导致自身经营闲难。不同产业链条上的企业之间,不采取环保措施的非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之间,虽然不存在利害关系 ,但由于绿色信贷政策的硬性约束,为了获得信贷支持不得不采取环保措施。因此博弈结果是柴达木地区所有企业均采取环保措施,共享信贷资源,最终促进柴达木循环经济水平上台阶。 

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环境金融产品设想

目前罔内外常见的环境金融产品有碳金融、绿色抵押贷款、巨灾债券、生态基金等产品,这些产品对设计适合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的环境金融产品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如碳金融中的碳指标交易是通过总量控制与配额指标交易,督促企业采取更清洁的生产技术,或者企业为了节省购买配额的资本,选择其他可替代的清洁能源。巨灾风险证券化是通过发行收益与制定的巨灾损失相联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包括人为造成的生态破坏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

(一)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机制 

1、产品设想:政府在制定年排污总量指标时,根据上年度排污总量,适当减少下一年度排放总量,并逐年递减。桐关部门根据每户企业的规模、清洁技术、排污情况,将排污总量指标公平、公开、 科学 地分配到每户企业,规定配额指标可在试验区范围内自由交易,并且人民银彳丁、银监局等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有关规定,监督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指标超额或不足的企业发放贷款。 

2、存在困难:(1)企业向银行虚报排放情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2)企业获得贷款之后,肆意排放污染物,导致全年排放超标。(3)配额指标交易双方虚报交易情况,为某方制造指标充裕或排放达标的假相。 

3、解决措施:(1)由政府相关部门(如环保局、发改委 、经贸委等)、人民银行、银监局制定完善的《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机制实施方案》,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向银行机构通报指标交易情况、授信发生企业的实际排放情况;企业向银行提供的排放情况需由政府相关部门认证;人民银行、银监局制定相应的“信贷指导意见”并承担 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2)银/-i-~ll定与单位排放量相应的单位信贷资金规模,根据企业年度排放剩余指标 计算 最大信贷投放量,或根据企业使用配额指标的进度,按比例发放贷款 ,遇有违规行为,可暂停贷款发放。对于企业中长期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 历史 排放情况,保守估计贷款期的排放总量。(3)建立“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市场”,将排放指标证券化,吸引社会资金介入。 

(二)柴达木循环经济绿色债券

1、产品设想:由金融机构发行,专门将资金用于向循环经济项目贷款的金融债券,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单独发行,甚至地方政府可将试验区全部或部分绿色环保企业集中打包,发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绿色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全额用于环保产业。

2、存在困难 :(1)如何保证所募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的环保产业。(2)如何保证债券融资的成功率。 

3、解决措施:(1)严格审核上市企业的环保资格,鼓励和支持符合循环经济特点的企业或项 目通过直接融资渠道发展环保产业。(2)由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组建债券运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债券的上市、日常运作管理及所募资金的使用监管。(3)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绿色债券。(4) 建立柴达木循环经济绿色产业投资基金 (未上市股权投资基金 ),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末上市企业。 

(三 )柴达木循环经济生态补偿机制 

1、产品设想:一是设立财政专项贴息补偿基金,专项用于补偿企业因违规排放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提高银行发展环境金融产品的积极性 ;二是设立由企业利润、财政资金组建的重大污染事件补偿基金,用于应对人为造成的重大污染事件的应 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