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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法律法规集锦9篇

时间:2023-09-11 17:27:37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道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作用;研究分析

一、前言

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与速度持续加快的历史背景之下,道路工程设施作为现代城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进程中需要依赖和运用的基本通道,不仅显著影响制约着城市民众在参与日常化交通出行活动过程中的便利性水平,还深刻影响着现代城市在建设发展进程中的总体形象。从宏观性视角展开阐释分析,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在组织开展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不仅基于使用功能层面实现了较大幅度的改良完善,还持续关注和提升了道路工程项目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品位。新时期发展背景之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严格参照和满足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要求基础上,学习掌握覆盖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运作全过程的管理控制方法,在积极制定和运用科学化且系统化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方法前提下,支持我国实际建设形成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设施,能够具备扎实且充分的质量性、安全性、便利性,以及经济性。

二、简述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基本内涵所谓合同,有时也被称作契约或者是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多方当事人,为实现针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设定目标、变更目标,以及终止目标而在共同认可前提下形成的书面文本,其签订形成过程中的基本条件,在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平等互利关系。从本质性层面角度展开阐释分析,合同是一种具备高度有效性的法律约束手段,是一种针对具体问题形成的法律规范,对合同文本的签订行为本质上应当被划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文本中列示的条款,对签署合同文本的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具备强制约束作用,因此,开展合同文本签署活动,必须严格遵照现行法律,合同文本中实际包含的各类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所谓经济合同,指的是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之间,为实现某项特定化经济目的而签订的,用于确定和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义务关系的书面文本,其主要作用,是借助于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规范约束合同签订双方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道路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具体表现类型,是道路工程项目业主基于项目运作过程中具体涉及的设计环节、施工环节,以及管理环节等具体环节,与承包商签订形成的,以实现项目最佳运作目标为主要目的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文本。

(二)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具体表现类型在具体签订形成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文本过程中,通常遵照施工费用支出规模,以及工程量计算结果的实际情况,将施工合同文本具体划分为三种类型。1.总价施工合同: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工程量规模较小,且施工总造价容易计算的条件下,通常可以选择签订总价施工合同。2.单价施工合同: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工程量规模较大,施工作业活动周期持续时间较长,施工过程涉及的技术领域和管理工作领域较多,施工设计图纸文本结构和功能较为复杂,以及施工作业活动后期时间阶段不确定因素较多条件下,通常可以选择签订单价施工合同。3.成本叠加酬金施工合同:此类合同文本通常适用于施工建设作业时间周期较为紧张,施工建设作业过程中面对的风险等级较高,以及需要选择运用新式施工技术或者是工艺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从宏观性角度展开阐释分析,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在运作过程中签订的都是单价施工合同,其实质就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方,将已经明确计算形成的工程量清单,列示在对外公开的招标文件之中,继而经由施工投标单位遵照企业实际情况,开展施工单价报价工作,在签订单价施工合同条件下,对于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点业主方主体而言,其可以在完整施工设计图纸文本形成之前完成施工招标工作环节,继而不仅能够有效控制缩短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时间周期,还可以在实际开展的施工建设作业过程中,随时针对发生变化的施工设计方案图纸文本和工程作业量展开调整;对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投标单位而言,其能够有效规避因施工作业工程量的动态变化而引致的经济收益风险,且在施工单价已经确定的条件下,还能支持其借由改良施工技术,以及优化施工过程组织形式的方式,切实控制降低实际支出的施工经济成本,提升综合经济收益。

(三)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内涵321工程管理工作是现代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能够优质有序组织运作的关键性保障条件,合同管理工作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涉及的一项至关重要的组成内容,其实质是借由对现代管理学基本理论,以及基本方法的运用,以项目相关合同文本中列示的相关条文为基础和依据,实现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各方面基本内容的规范,在明确界定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各方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前提下,支持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运作过程中各项基本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合同管理对于道路建设中的关键性作用

第一,开展针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规范施工建设单位的基本行为。合同管理工作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组成部分,调查结果显示,现阶段我国依然有一定数量比例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基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道德意识方面存在局限性,其极有可能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做出违背施工合同文本约定的不规范行为。从基本的内容构成角度展开分析,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清晰规定了项目业主与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运作过程中科学合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实现对施工承包企业各项日常业务行为的有效约束,确保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活动顺利获取良好效果。第二,开展针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实现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周期的有效控制。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科学规范开展合同管理工作背景之下,能实现对施工作业基本流程的规范控制,继而为合理控制施工周期持续时间,提升施工作业过程的整体效率创造支持条件。第三,开展针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实现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成本支出数额的有效控制。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借由科学规范开展合同管理工作,能够在合理设计和执行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前提下,有效控制实际施工作业环节开展过程中对各类机械设备,以及基本施工技术材料的整体使用数量,在控制和规避非必要性的施工应用技术材料损耗问题与浪费问题前提下,支持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能够有效缩减实际施工运作过程中的经济成本支出数额,获取良好经济收益。

四、管理强化对策

(一)夯实管理意识关注施工合同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必须切实引导和促进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中的领导层、管理层和普通员工,能够基于思想认识层面,充分关注和理解合同管理工作在企业日常化经营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指向企业内部领导层人员、管理层人员,以及全体广大在职员工的,与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相关的基础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引导工作。与此同时,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还必须积极建构和执行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基于管理制度层面切实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确保企业在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的约束,切实获取到最优化的经济收益。

(二)规范化管理合同履行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必须切实采取适当措施改善规范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的履行流程,提升施工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流程方面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后,应当在实际组织开展施工建设作业环节之前,预先指令施工方案流程设计工作人员,在全面阅读分析已承接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文本前提下,遵照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列示的相关条文,设计形成具备充分科学性和规范性的施工作业组织实施流程,并且还要在实际施工作业环节开展之前,围绕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运用的施工技术类型,针对所有参与施工作业流程的人员开展施工技术操作要点培训工作,支持实际开展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环节,能够顺利获取到良好效果。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施工运作过程中,基于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列示的各项条文,规范开展基于施工细节的控制干预工作,在合理做好施工质量管理、施工流程管理,以及施工人员管理条件下,持续提升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收益水平。

(三)强化管理合同索赔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必须切实引导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积极主动提升对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索赔管理工作的重视力度,注重保护和提升企业在实际经营运作过程中的合法经济利益。从基本的内容组成结构角度展开阐释分析,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清晰规定了项目业主与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施工承包企业一旦遭遇来自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其势必可以基于合同索赔法律程序,控制和保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实际开展施工建设作业活动过程中,通常需要采购种类多样且数量众多的施工建设应用材料,需要与施工应用技术材料的供应企业和运输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文本,以及运输服务合同文本,而一旦供应企业和运输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问题,势必也需要启动运行合同索赔法律程序。

(四)夯实合同法律法规基础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应当引导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积极招聘配备充分学习掌握合同法律法规条文,且具备丰富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的企业专业法律顾问,提升企业运用规范法律条文保护自身合法经济利益的基本能力。

(五)注重人员素质的提升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指向企业内部全体在职员工的,与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密切相关的培训督导工作,引导企业职工能够充分学习领会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在自身日常参与开展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活动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条文,取得最佳技术收益。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 公共交通管理;立法;对策

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先导性的行业。科学地搞好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对于建立现代化城市,适应高速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20年来,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公共交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得以相应的发展,城市居民的出行逐步改善。但长期以来,公共交通没有明确的发展政策,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的经济发展。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1公共交通管理法规建设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拥挤状况也迅速加剧,交通拥挤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这对公共交通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我们知道,公共交通管理是一个高度综合而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政策、机构、体制、管理、收费与价格、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等各个方面。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应从公共管理的法规建设入手。公共交通法规建设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1)加强交通法规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中共十五大提出“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这一立法目标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必须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其中门类齐全就是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起到调节的作用。交通行业尤其是公共交通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交通法规理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健全和完善。

(2) 加强交通法规建设是依法治国、依法治交通的需求。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观念的不断深入,充分发挥法律的导控功能已成为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交通的一个前提是“有法可依”。目前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依据数量很少,几乎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其中还有相当数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实际需要,所以要尽快加强交通管理法规的建设。

(3)加强交通法规建设是交通运输实现大发展的需求。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交通行业也已经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交通体制改革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指导下进一步深化,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的目的。因此,公共交通的管理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允许私营部门可以在公共交通服务的供给和经营领域中补充和替代现行的政府职能,公共交通服务的合理定价、公共交通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法规等方面都会出现很大的变动,这对公共交通管理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竞争机制的引入必定会使得我国的交通运输出现大发展的局面,而如果想要成功地跨越这道坎,实现大发展,交通法规建设势必先行。

2我国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就开始重视交通法制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指引下,交通事业和交通法制工作已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通部分别制定颁布的交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共1100多个,各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一批地方通法规和规章,使交通行业行政管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交通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目标的提出,我国公共交通立法方面已经跟不上我国公共交通建设、管理的步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有了很大的距离,其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交通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多数法规系统缺口明显。依法治交通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活动,是交通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毫无疑问,实现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虽然交通法规的研究和制定逐步走向科学和规范,并且初步形成了交通法规体系的大框架,但是仍有一些交通法规体系不完备。在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表现明显。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必须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不同法的层次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统一和谐的有机整体。纵观我国现行有效的公路、水路法律规范,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了完整体系,只是“初步搭起了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公路、水路交通法律规范系统组成的,这些系统有的尚有缺口,有的尚不明确。

(2)部分交通法律规范系统的立法层次偏低。交通管理涉及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就需要多层次的立法,但是我国目前多数的交通法规体系缺乏普通法律,法律体系不完善,权威性很差。在现有执法依据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外,其余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有两条关于交通管理的内容,其余都是数量庞大的部门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缺乏正规法律的统率和支撑,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3)交通立法工作在某些方面跟不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脚步也在不断加快,交通市场的许多方面也要求开放,这就对公共交通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控制作用。但是这些市场急需的交通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这势必会影响改革的进度,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立法工作的滞后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

(4)交通法规的缺失影响国际化的进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各方面都要逐渐和世界接轨。国外公共交通较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公共交通法规,而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除上海、武汉、大连等几个大城市外,许多城市没有立法。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共交通的发展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很难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无法可依的现象影响了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国际化的进程,与我国加入WTO的原则冲突。

3公共交通管理法规建设相关对策和建议

交通法规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交通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完善公共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大发展的需要。上面分析了公共交通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现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建立和完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针对这一点,笔者有以下的建议: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一立法的指导思想。我们不仅要加快法规建设的步伐,而且要建立起一个完备的适应和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的,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符合客观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法规体系。实现这一目标,交通立法工作就必须以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的要求,从我国交通运输管理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出发。明确这一要求和指导思想才会使其他的工作有所依据。

(2)要理顺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各部门的职权分工,明确任务,协同作战。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共交通的发展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依赖政府机关的协调和行政干预,对交通管理发展不利。加强交通立法工作就是要改善这一状况,使得交通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同时交通管理纷繁复杂,规范、管理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价格政策、投资渠道和经营方式,保护公平竞争都尤为重要。这就要理顺管理各部门的权限分工,各司其职,使公共交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3)研究制定交通立法规划,提出道路交通近期远期立法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立法进度。交通法规体系建设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应以统筹安排、全面规划、重点突出、急用先立、分项实施、逐步配套为原则,争取在“十五”规划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交通法规体系。这就要求加强交通法制工作的领导,完善各级法规建设的领导机构,做好法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任务的部署,分清楚近期和远期目标,并且及时协调和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力求按期完成,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立法工作做好。

(4)立法要搞好调查研究,更好地发挥地方交通法规的规范作用,保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尚不能满足城市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国家难以及时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及时制定符合城市实际的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地制定各种地方规划,使地方立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通管理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5)积极借鉴国外公共交通立法经验。西方公共交通较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公共交通法规,而我国这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我们要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更要缩小差距,向发达国家看齐。例如法国在公共交通法中明确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要体现优先的特点,鼓励公众采用公共交通”。在票价政策上制定了“考虑低薪阶层、边远区域和交通不便地区国人的承受能力”。为发展公共交通,在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依据特殊法律向国有和私人企业征收公共交通税”等等。还有日本在法规建设上依据《城市规划法》分别制定了《道路法规》、《轨道交通企业管理法规》、《电车法规》和《停车场法规》等,把城市交通法规严格置于《城市规划法》之下。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我们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做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努力完善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

参考文献

[1] 王圭琛. 谈公共交通的发展趋势与对策[J]. 城市公交规划与管理, 2004,(2).

[2] 李征南. 加强我国交通法规建设的理性探析[J]. 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

[3] 魏林. 对城市交通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思考[J]. 浙江公安 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电力设施;相邻物;和谐关系;探索

近年来,随着松阳县域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松阳全面推进“两区”建设,实现城乡发展由整体协调向全面融合、社会发展由基本小康向全面小康、经济发展由人均GDP3000美元阶段向6000美元阶段的三大跨越,松阳的经济总量将实现“三个翻番”,松阳的城乡基本建设全面铺开。在松阳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旧村改造、城市新区开发、乡镇道路拓宽、绿化植树、三线搭挂等等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造成了电力设施与其相邻建筑之间相邻关系日益复杂,矛盾日益突出。出于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规程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电力线路附近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需要,我们着手开展对电力线路与临近物之间如何“友好相邻”的对策研究,并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目的是通过关于电力设施与其相邻建筑之间相邻权关系的研究和实践,尽可能减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现象,防止相邻权侵害,构建和谐的电力设施相邻关系,尽最大可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电权利及人身、财产安全。

一、松阳电网电力设施保护区与邻近物之间的现状分析

(一)空间使用权造成的矛盾

近年来松阳电网不断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占有的空间不断增多。松阳电网初步建成了以220千伏为主电源点,以110千伏为主网架,35千伏电网完善,电网接线较为先进,网架基本合理,科技含量和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坚强电网。近五年来,松阳电网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6.85亿元,电网规模翻一番,新建220千伏松阳输变电工程和110千伏延庆输变电工程,完成35千伏叶村、新兴、赤寿输变电工程建设,新增和改造35千伏、10千伏线路造总长度为438.6千米,完成了7个电气化乡(镇)、96个电气化村的建设,为实现松阳经济加速崛起提供了强大动力。另一方面随着松阳人民生活不断提高,新区建设、植树面积不断增多,而部分老百姓对电力法认识不足,在电力线路通道内植树、建房、堆沙等违法行为,成为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

1.电力线路通道的归属权不清引起的矛盾。尽管《电力设施保护条列》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做了法律界定,但老百姓认为在电力建设时,购买的只有杆基部分,而线路之下的通道并未购买。没有得到老百姓认可的归属权,仅凭电力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所做的规定,难以界定通道的归属权,在通道清理时存在争议。

2.电网规模日益扩大的矛盾。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电网也必须随之扩大,但是在两者都扩大的过程中,空间的使用引发矛盾。农民因通道两侧土地难以开发,无法出让,制约本区域经济发展等理由不允许线路通过,或索要高额赔偿,致使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受阻的现象屡屡发生,且有受阻程度越来越严重,受阻区域越来越广的趋势,影响电网发展。

(二)法律、政策执行造成的矛盾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一是有关电力实施保护的各方责任不明,范围不清。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管理机构的调整,究竟应当由哪个部门行使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不明确,造成行政执法主体缺位。二是法律责任制度与处理程序不完善。对于侵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只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责任,并没有单独民事责任的规定。三是缺少权利冲突与争议处理机制的规定。从现行规定来看,缺少必要的权利冲突与争议处理机制。四是一些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操作困难。比如对于什么是构筑物没有明确的界定。采取“适当措施”的方式、“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必要的”架空线路的区界上设置标志等概念不明确,在具体操作时经常引起争议。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之间矛盾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当前城乡规划与电力规划衔接不够紧密。电网的设计规划是控制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之间矛盾的源头,是避免两者间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实际情况中,部分城乡规划电力部门未届入,造成了电力安全隐患,在电网建设时,也容易发生工程受阻。

(二)违章建筑不能及时发现。目前电力系统采用定期巡视,一般每月一次,特殊巡视、故障巡视、夜巡、诊断巡视等方式,以上方式均具有实时性差、劳动强度大、不能及时发现现场缺陷的缺点,在保证正常巡视外,无法对线路安全隐患进行实时管控。

(三)对《电力法》的宣传不能深入人心。群众对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认识不足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对输电线路通道违章行为给用户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认识不够,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群众安全 意识淡薄。

(四)电力执法难,违法行为难以遏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关系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相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法律特性,电力线路作为供电企业的不动产,与周边不动产形成了相邻关系。电力线路走廊内的宅基地所有权人在建筑房屋、土地所有权人在种植农林作物或在线路下方堆放物品时,应充分考虑到电力线路相邻权,不得违法建筑、种植和堆放,否则,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其消除隐患。

四、松阳县供电局的探索和实践及成效

(一)创新政策处理机制,建立沟通桥梁

提高政策处理能力,强化电力企业与相邻物所有者的对话,能最大化的消除矛盾。为此我们提高政策处理能力,创新政策处理机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促进供电局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推进政策处理工作。

1.主要的做法。松阳县供电局根据年度计划,确定政策处理工作任务,以及所涉主要乡镇范围;通过县政府政策处理协调督查工作组适时组织所涉乡镇、村召开政策处理协调会,明确工作任务;县政府政策处理协调督查工作组定期进行督查,并将政策处理工作成效纳入县效能考核。

2.取得的成效。通过创新政策处理工作机制,政策处理工作大为改善,各乡镇也确立了专门的政策处理分管领导,供电局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更加顺畅,政策处理工作中一些难点、重点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新农村共建”双向互助,共促和谐

松阳县供电局详细制订了“电力·社区(乡村)”新农村共建计划。通过电力社区经理在乡村办公场所驻点服务方式,主动上门提供“用电咨询”、“家庭优化用电方案”等十项贴心服务,形成乡村、电力、居民三位一体的电力服务新平台。

(三)强化线路隐患排查,规避法律风险

松阳县供电局通过法律咨询和研究,在发现隐患时调整了隐患通知书的送交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加送隐患提醒书,同时加大挂警示牌力度,积极应用新产品,强化对人口密集区和电力导线上的挂警示牌,规避法律责任。

五、构建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和谐关系的经验和体会

(一)强化电力规划与城乡规划衔接,控制矛盾源头

1.坚持政府主导、全面推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部门挂帅的各级小组,站在全局的高度,努力把新农村电气化工程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2.要进一步重视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线路踏勘后,工程单位(建设、施工)要先与政府进行沟通,由地方政府出面召集沿线乡、镇、规划等部门征集意见,如有大的问题,可以在建设前得到协调和改进,并按设计要求对线路走廊进行控制。涉及测量时要充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尽量避免政策处理难点。

(二)建立与地方和谐关系,寻求政府协助

自觉尊重地方党委、政府,构建和谐地方关系,寻求政府协助,通过地方政府出面协调来解决问题。强化地域化管理,提升供电所所长素质,通过开拓创新,不断克服新矛盾、协调新关系、解决新问题,构建和地方的和谐关系。

(三)善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1.确权划界,开启电力设施绿色通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就是要用一种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得到农户认可的表现形式来确认。可以论证对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确权认证。由政府牵头对电力线路内的保护区进行法律确认,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确权认证书,为最终解决线路通道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

2.转换依法途径,寻求合法权益

供电部门对危及线路通道安全的行为,无执法权,只能申请政府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电力主管部门、法院等部门采取罚款、等措施以消除危险。因此,当前应做好与上述部门的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和支持,为供电安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可以考虑通过侵权法律关系,借助法院直接解决。供电企业对供电安全享有安全利益,其他任何侵犯供电安全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四)积极开展宣传,增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1.强化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宣传工作不能漫无目的,要有针对性,近两年来开展了电力设施保护“四走进”活动,针对了施工企业、村庄、学校等对象,在安全用电,防电力设施盗窃、施工破坏的宣传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今后的宣传工作中,要深化这种宣传机制。2.利用电力设施警示牌宣传,加快导线上警示挂牌的推广。电力设施警示牌是最直接的宣传模式,同时在警示区段发生意外时可以规避法律风险。3.借助政府的普法活动宣传。在政府组织的普法行动中,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甚至可以以赞助的方式,增加电力法所占的内容,加强对电力法的普及和宣传,使电力法深入人心。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4

自党的第十三中全会开展以来,我党在会议中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受到了我诸暨市,市委、市政府以及全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在枫桥经验50周年纪念活动中,重要批示了“要切实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发展好”的总体精神,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更是加强了我诸暨市深化建设党的改革开放路线的坚定决心,作为诸暨对于“两个坚持好、两个发展好”任务要求,我们责无旁贷。为切实做好此项改革发展任务,我市特结合夏宝龙书记在两次全省县委书记视屏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树“四气”,“四在前”的一系类要求,开展了全市范围的大讨论活动,并严格根据钱三雄书记有关于大讨论活动的批示精神,将转作风,谋发展,带队伍,干工作建设在改革首位,带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守土有责”的志气,“舍我其谁”的豪气,“我不如地域谁入地狱”的勇气,“功成不必在我”的大气,切实于我诸暨大地走向全新的改革发展道路。

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以来,我市一直跟随着改革开放的大发展脚步而不断前进,在发展过程中,我市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越来越好,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并且新农村建设的光芒照绕着整个诸暨的土地,我市的乡村越来越美丽。在改革开放的30年以来,我诸暨大地的建设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大潮中,我市的发展差距却也是相当巨大的,对于如何更好地发展我市的改革政策也有较大的发展压力。

在各地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虽诸暨的综合实力具有显著的增强,但是在杭州、义务、绍兴这“三棵大树”的包围对照下,我诸暨的发展状态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周边区域发展的竞争不断加剧。如果诸暨全员不能在实际中改善思想,完善措施,解决我市的实际改革发展问题,我诸暨将会被周边城市全面覆盖,并将会走向落后的没落道路。在如此严峻的发展形势下,在这改革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市应如何落实改革发展道路,重拾木陀精神,建设跨越式发展,则是我诸暨全体部门政府应加以深思,探讨的重点难点问题。

在重拾木陀精神,再创跨越式发展的建设进程中,法院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只有建设好法院部门的各项改革工作,落实法院部门的改革政策,才能使我诸暨的改革道路沿着依法标尺而全面开展。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5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加强重点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一)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培养公民的国家意识、法治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在全社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大力学习宣传国家各项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交通系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把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行动贯穿于日常行为之中,充分发挥法律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

(二)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积极培育国家制度和爱国意识、社会民主和法治观念、国家安全和统一意识。

(三)学习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四)学习宣传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学习宣传有关民主法治建设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交通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六)学习宣传交通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对《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交通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充分运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介,以及在车站、城区等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法制宣传栏、张贴挂图、发放资料、播放广告等宣传方式,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上半年参与法规宣传2场次,其中:6.16日组织州公路局、州运管处、州海事局参加了“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向群众发放《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宣传资料共1300余份,与群众面对面的交流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运输安全知识。6.28日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开展“依法治州”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主,组织州公路局、州运管处、州海事局在马尔康美谷社区开展了“交通运输法规宣传进社区咨询”活动,发放交通法规资料9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余人次,并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

二、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弘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交通系统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法治创建和依法治理活动,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力支持和保证。

三、积极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扎实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着眼于提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规范执法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水平,努力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专家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继续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结合交通执法是窗口单位和路上执法这一特点,组织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活动,促使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和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继续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公路法》、《道安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道路运输条例》和新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每个职工、行政执法人员每周学法(自学)不少于1个小时。要求路政、运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执法岗位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到案件的查处时,要边检查边宣传边讲解法律法规,使被检查人较容易掌握相关知识。并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协调、和解机制化解行政争议,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促使交通系统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三)制订了“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实施方案,通过开展“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化解矛盾,促进企业稳定发展、转型发展,共渡困难时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管理、经营和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与水平,提高企业职工法律素质和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构建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的和谐局面。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6

《若干意见》≠拆墙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建设进入快车道,高楼大厦兴建的同时也催生一系列城市发展的问题。如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违法违章建设层出不穷,大拆大建问题突出,交通堵塞环境污染加重……这些都促使我国的决策层从城市规划的前瞻性、可持续性的角度重新谋划未来我国城市的愿景,实现我国城市发展的华丽转变。在这样的背景下,《若干意见》应运而生。而《若干意见》第十六条更是夺人眼球!其明确提出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同时逐步打开已建成的封闭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由此,民众从条文的字里行间嗅出了拆掉社区围墙的味道,从而将《若干意见》第十六条戏称为“拆墙条款”,将《若干意见》直接理解为简单的拆掉围墙!

我们应该看到《若干意见》绝非仅仅是拆围墙而已,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拆墙”来诠释《若干意见》的主旨。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为例。其原文如下:“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由此可见,中央政府通过拆墙的手段欲达到的目的包括以下三点。其一,通过拆掉社区围墙将社区内部与外部进行无缝衔接,将社区内部的道路公共化,并纳入市政道路体系中,作为市政道路的支路纳入“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其二,以此促进土地节约利用,通过小区道路构成的支路分担主路的交通流量压力,以所谓的“窄马路,密路网”实现节地的初衷,推动公共资源的重新布局建设。其三,利用开放式的社区催生新的物业服务模式和商业业态,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睦的生活街区。

因此,拆墙仅仅是政府在未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手段之一,《若干意见》还不能与拆墙简单画上等号!

事实上,《若干意见》提出的主旨恰恰迎合了目前发达国家通行的街区制的理念,为未来中国城市发展作出的前瞻性预判和规划。通过拆掉社区围墙打造的街区制能够打破当前封闭式的社区管理模式。一者,拆墙将进一步加强社区内外的联系,由“小豆腐块”变为“大蛋糕”,不仅节约资源,更能与社区外的自然绿地相接,实现“公园是我家,我家即公园”的绿色局面。二者,“街区制”促使社区周围的资源共享,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住宅小区一旦开放,四通八达的便民服务网点必将随之而来,满足居家需要,也为经济繁荣增添动力,增加就业机会。三者,社区居民走出封闭的“社区围城”,将打破传统的封闭模式,人们更加开放地融合到社会活动中,让原本封闭的人民个体成为活跃社会的强大力量。因此,拆除社区围墙,去封闭,促开放,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居民互通,资源共享。这是值得我们肯定的!

依法拆墙 法治先行

“该不该拆墙”是一个关键问题,如何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合法合规地拆墙”又是另一个核心问题。

在回答如何拆墙的问题前,我们必须明确“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地等公共土地的权利归属”,因为拆墙必然影响这些权利人的相关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上述条款以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小区内的绿地和道路等公共土地”均系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政府欲拆除社区围墙,就意味着社区内道路的属性及相应土地产权性质将发生权属变化。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回答“拆除社区围墙是否违背《物权法》”的问题时,只是强调司法机关将对拆除社区围墙可能涉及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却并未给出正面的答复。由此可见,根据目前法律法规,拆除社区围墙必然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此种利益的博弈与调整,仍然需要法定机关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给予明晰,为拆除社区围墙提供直接的法定依据。

据此,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如果政府要拆除社区围墙,最有可能实施以下两种模式。其一,以政府的名义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地役权合同,即所谓的“地役权模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鉴于小区内的公共土地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共有,而小区外的公共道路属于政府所有。如果政府需要利用小区内的公共土地来进行公共通行,则属于“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行为”范畴,政府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签订“地役权合同”,并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支付一定的费用。其二,政府征收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为实施城市规划对旧城区进行改造的,需要调整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另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故政府可以依据上述条款,对需要使用的小区内的公共道路进行依法征收,以便于后续的拆墙行为。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7

一、必须深刻领会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涵义

在路政执法过程中,所谓严格执法指的上是海洋与路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维护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是执法办事的基本要求和准则;热情服务指的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热情、周到,这是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的要求和基本职业行为规范。

二、必须保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密切相连性

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是同一事物不同方面,两者互相并存,融为一体。不能片面地追求严格执法,而忽视热情服务,也不能只讲究热情服务,而偏于严格执法。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寓执法于服务,保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有机地结合起来。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要严格地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认真监督检查、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而且要满腔热情地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服务。要尊重被管理者的人格、权利,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待人接物要举止文明、礼貌,不卑不亢。对守法者的利益应予以保护,对违法者应采取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注意耐心疏导,晓之心理,动之心情,使其认识错误所在,并从中汲取教训。切不要将自己置于管理相对人对立面,专司检查处罚之职或者趾高气扬、盛气凌人、横行霸道,甚至斥训打骂。此外,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热心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必须维护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统一性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8

【关键词】农村公路建设 资源环境保护 协调发展

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的基础,是农村地区的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我国农村公路里程占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的3/4以上,连接了广大的县、乡、村,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命脉所在。在农村公路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农村公路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将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做出归纳,并提出有益于两者协调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

1.耕地资源流失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目前已进入一个高峰期,“十一五”期间将投入数千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在实现“村村通”公路建设热潮中,中国农村村镇建设缺少规划,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村布局零乱等现状,造成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较大土地资源压力。

目前,农村公路建设中耕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屡有发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责任方违法或违规,使得施工主体工程滥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对耕地资源和施工场地地质地貌的破坏;第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打造其表现政绩的所谓“形象工程”,在当地公路规划和设计阶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顾环保因素和经济因素,盲目追求建设的高标准。在规划和设计公路时往往废弃旧道,甚至有些施工者,为减少土石方、减少用工、节省资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临时用地,导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费。这不仅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也会引发其它经济发展环节的连锁反应,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额外的压力。因此,必须采取可行措施,确保耕地资源不流失少流失。

2.水土资源保持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显的环境资源问题也正在破坏着我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公路建设对水土资源的破坏表现为:违反水土保持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使有害物质进入土中,干扰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变地下水资源埋藏和运动的条件,导致水流与数量的变化;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设计规划、资金筹措或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等因素,不顾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遭到破坏,极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加之对水土流失疏于防护,流失的弃渣、砾石、弃土、废水等又对路域耕地造成侵蚀。

3.动植物资源保护问题

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运营还可能导致周边自然景观失去原始状态,破坏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和多样化物种的生存环境,打破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导致生态平衡的丧失。

因此,在山区地带的开辟新道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特别应保护珍贵树木和古木。在山区公路建设工程中,应结合当地实情,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保护也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建设过程中需采伐林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公路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对动植物资源的负面影响,应纳入我们制定对策的范围,以有效扭转当前农村公路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二、应对农村公路建设资源环境问题的对策

1.科学规划并制定环保评价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改变农村公路与环境保护脱节的现状,就要把生态保护观念融入到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去。公路建设应实施规划环境评价,把环境目标作为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和项目决策要素之一加以考虑,从建设伊始就对当地农村交通发展决策和布局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因公路建设造成的负面环境影响。评价细则应包括:生态工程评价、土地资源评价、矿物资源评价和科学管理评价等指标体系,抓好公路建设事前评价和营运期事后评价,建立全程动态评价系统。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设立,应做到理解和尊重当地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使他们能够在环保评价体系制定、施工过程监管和环保资金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2.落实环保资金确保技术支持到位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会捐助及群众集资等,而实际情况是国家投入资金有限,其余渠道资金数量难以保证,造成修建环保型公路标准难以达到。基于此,应从资金规划阶段着手,使环保用资金专款专用,并要求各级财政拨出资金设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专项基金,同时注重完善环保资金使用监管流程。其次,应从保证公路建设生态资源保护的技术支持角度着手,确保农村公路施工的技术水平。注重引进公路环境工程专业人才,逐步提升环保技术开发和实际应用能力。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制定当地实施条例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使环境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对公民和法人造成环境损害必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以明确的规定。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即是对环保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环保意识淡薄。因此,相关交通部门及责任者应提高宣传意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目前道路交通部门应特别加强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公路建设中的各项法律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加大对资源环境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

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的规范和有序发展,有必要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第一,严格环保目标考核,确立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度。要将环保目标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聘用的依据。其次,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审批。审批机关要严格把关,把环保和资源节约作为“前置”条件,认真履行职责。对批准建设的项目,要加强个过程监管,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第三,严格环境违法处罚。对以新农村建设为名盲目圈占、违法批地以及重大公路建设环保违法行为,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责任,严厉打击,不徇私情。县及乡镇人大要加强环保执法的监督和检查,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原则,完善县、乡、村监管网络,落实监管责任,以更好地开展环保执法工作。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范文9

1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现状

1.1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当前我国还未形成一套专门用于规范高速公路管理行为的法律体系,公路法律条例中没有针对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手段和内容的规范要求,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要求难以满足。另外,当前我国地方实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中》里的经济管理规定和《公路法》里的规定存在冲突,对于同一种类的经济问题存在不一样的处理措施与结果,造成了政府与地方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混乱的局面。而高速公路的路政部门模糊的执法范围又对自身发挥经济管理职能造成了影响,高速公路的成本管理、投资、建设、规划等方面,政府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不到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1.2管理机构重复设置

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活动中,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这种条件下形成的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管理主体包括“政、事、企”,使得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中开展多种管理模式进行相应主体的管理,造成了管理机构重复、管理混乱、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例如一些省市已经设置公路管理局,但又另外设置了高速公路管理局或项目办公室,一些地方还组建了由政府授权设立的具有直接支配国有资产投资权力的公路经济管理公司,一系列和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有关的机构被重复设置,引发了一个行政区域出现多个职能交叉管理结构的问题,进而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并且在经济管理中经常产生政令无法通达、管理机构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1.3路网分割缺乏管理

布局科学的高速公路网能够推动高速公路运输效益的充分发挥,但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的管理模式主要为分割式运行和分段式建设,进而产生省市间公路严重分割的问题,纵使高速公路建设成绩令人瞩目,但完善的公路网络化系统尚未建立。另外,我国通常采用“建养一体”的高速公路管理模式,加之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不同,进而造成不健全公路网中经济管理活动日益混乱的状况,宏观管理和调控活动的失效让统一高速公路网变得更加困难,抑制了我国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水平的提升。加之当前一部分公路管理公司分割管理公路网,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管控逐步脱离,提升了公路网建设难度,对整体效益的提升造成了影响。

2强化我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策略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高速公路的管理、运营、建设与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事先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政府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我国公路经济管理法律体系,尽早将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活动纳入到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明确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活动涉及的交通部门的责任,调整交通活动主客体关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设,并保证相关法律规范有效落实于实际经济管理活动,通过为公路经济管理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实现高速运行和建设中经济管理的合理化和法制化发展。

2.2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高速公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它的经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军事、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要求,交通运输单位调整产业结构也需要全面考量社会交通运输的发展需要,在经济管理中政府责任部门应当有效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并且严格管理和监督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保证公路运行和建设的各经济管理环节的合理和规范。充分发挥公路经济管理中政府责任部门的宏观调控指导作用,有效管理和监督高速公路建设规划、相关法律执行情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运营投资。因为当前我国的高速公路经营被少数企业垄断,所以政府应当进行直接干预,对公路经济管理规模和布局进行宏观调控,充分应用在公路运行管理和经济建设中政府的相应职能为其构件有利条件,实现高速经营管理的协调发展和灵活高效。

2.3实行政企分开的经济管理模式

政企分开的主要目的在于推动政府部门和公路经济管理相关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各司其职,协调开展经济管理工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和整体协调高速公路隶属经营或生产企业单位,合理配置养护经费。企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则是开展公路经济管理中的具体工作,改变传统企业经营理念,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因为我国高速公路的社会属性和经济特征相同,因此需构建较为完善管理组织模式进而统一管理经济运行。我国高速公路包括企业型组织形式和事业型组织形式两种管理组织模式,前者中参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经营、建设、投资主体为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和隶属机构,后者中参与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经营、建设、投资主体为国内外各种经济组织。由于高速公路的运营和建设投资较大,所以应当将当前政府投资方式转表为多种类型资金结构的投融资方式,也就是以地方集资和征途投资为基础,充分利用外资和社会筹资,通过融资渠道的有效拓展实现公路经济管理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发展,提升各项经济配置资源利用率。

3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