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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9-21 16:55:33

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

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范文1

关键字:可持续性;环境与发展;环境规划;生态规划;环境可持续发展论文

1从最优化值到最小—最大值:环境与发展的可持续性规划途径

关于方法论总起来说可以分为两类:即最大—最优化途径(maximization-optimizationapproaches)和最小—最大约束途径(minimax-constraintapproaches)。每类途径又可根据经济和生态指标进一步划分,形成一个2×2方阵的方法类型。

环境与发展规划中的可持续途径[1]

项目最大—最优化途径最小—最大约束途径经济指标目标:追求经济效益,使社会总效益与社会总成本之差值达到最大

方法:各类经济学优化方法目标:避免很高的社会成本

方法:包括最低安全指标(SafeMiniumuStandards)、可持续限制(SustainableConstraints)、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s)、发展阈限(DevelopmentThreshold)等生态指标目标:追求生态适宜性和最佳关系

方法:生态适宜性分析目标:避免生态的不可逆恶化

方法:包括承载力(CarryingCapacity)、顶极环境阈限(UltimateEnvironmentalThresholds)等

生态最优化途径和经济最大效益途径都基于理性模式,依赖于完全的信息并相信基于科学知识,人们能制定一个最好方案。而最小—最大值约束途径的一个共同点是追求回避最坏结果的出现,而不是追求最佳状态。最小—最大值的概念取之于搏弈论中的最重要原理,即最小—最大值原理[2、3],它用来说明竞争双方为保障各自最低利益所应采取的战略。最小—最大值是一种平衡点,这一原理提倡对政策与策略进行多角度的或双向的选择,这种选择实质上是一种反复辩护的过程,本文所取之义就是在保障自身最低安全水平条件下,允许对方寻求最大利益的一种战略。

2最大—最优化途径

2.1经济最大效益途径

在经济最大效益途径中,货币价值被用来计量自然资产和人造资产,基本指标是成本效益。它根据成本—效益模式,分析和追求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最大社会效益,允许以人造资产来取代被消耗的环境资产。如果这样,只要最大地获取自然资本与人为资本的总和,我们的后代就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代人的经济活动肯定可以使后代人的生活更好而不是更差。这一途径在环境的可持续性利用中的有效性已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怀疑和反对[4、5]。理由包括:

(1)它用货币价值来衡量环境资产的成本或效益可能导致“定量偏差”(quantitativebi-as),因为估价大多基于人的偏好,即“支付意愿”(willinesstopay)。一个合理的环境计价必须依赖于完全的信息背景,但这种背景往往是不存在的。今日的杂草也许正是明日的癌症良药。

(2)它假设自然资产是可以用人为资产来取代的。这样一来,所谓的可持续性就被误以为可以通过维护最大的人为资产和自然资产之和来实现,而不是通过保护环境资产来取得。

(3)它把效益作为人类代际之间以及人与其它物种之间环境资产分配的唯一决定指标。但实际上,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只能反映当代人的此时此地的偏好,而不是下一代人的、更不是其它物种的偏好。

所以,以经济最优化和经济效益指标无法指导可持续环境与发展的规划。

2.2生态最适途径

生态最适途径基于资源的适宜性和可行性分析,包括地质、水文、土壤和植被等等的分析。规划的目标是寻求土地利用和人类活动的生态最适性。通过景观规划师I.McHarg的“自然设计”(designwithnature)[6],这一途径被系统化而成为本世纪规划史在方法论上的一个重大发展。McHarg把该方法总结为“所有系统都追求生存与成功。这种状态可以描述为负熵—适应—健康。其对立面则是正熵—不适应—病态。要达到第一种状态,系统需要找到最适的环境,使环境适应自己,也使自己适应于环境”[7]。景观规划的目标是寻求一个生态最适的土地和资源利用状态。这时,对景观的每一种利用都反映景观本身的内在价值,而这种内在价值可以通过对所在地进行系统的科学分析来发掘。正如McHarg所相信的“我们可以因此判别生态系统、机体和土地利用的合适环境。环境在本质上越适合于它们,适应过程所做的功就越小。这种适合是一种创造,这是一种最大效益—最小成本的途径”[6]。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生态最适途径与经济最大效益途径在本质上遵循同样的理性思维。

生态最适模式在景观及环境规划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广为应用。但其弱点也很明显。它被作为自然决定论和技术崇拜论的模式而遭到许多学者的严厉批评。认为,这一模式对解决问题并无益处反而有误导之嫌。

经济最优化和生态最适化模型都相信人类的知识可以为人类寻求一条明确无误的、最佳的行动路线,认为这正是规划所要遵循的。完全的信息和系统的科学研究是取得这一目标充分必要的条件。这一规划的理性模式早已受到人们的怀疑[9、10]。人类的知识往往有其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有人甚至认为知识尚不能完全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11]。这种观点得到SIMON的认知学研究的支持[12]。他认为人们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存在着许多局限性。没有一个决策过程完全符合理性的原则。人类并不需要完全的信息和同时考虑所有可能方案后再作决策。人类并不追求最优,而是追求满意的、并且基本上是可行的途径。

尽管经济最优化和生态最适化都遵循理性模式,而实际上两者所导致的结果是不能兼容的[13],经济上的最优化途径并不是生态上的最适途径,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相矛盾的。由于对这种矛盾的认识,人们提出众多的通过限制经济发展来保证生态过程和环境健康的途径。

3最小—最大约束途径

3.1对经济过程的限制

最低安全标准(SAFEMINIMUMSTANDARD,简称SMS)是经济学家提出的众多关于限制经济活动和发展的概念之一。最早由CIRIACY-WANTRUP[14]提出,用来解决濒危物种的保护问题。这一概念试图阐明怎样避免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最坏状态,如物种的灭绝。这种最糟状态是不可逆的,而其社会损失又是不可确定的。SMS认为物种是一种可再生的资源,但其可再生性只存在于一定阈限之内。一旦超出这一阈限,资源的进一步利用就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导致人类可利用资源库的枯竭。由于社会和自然的不确定性,这种不可逆的后果是不可知的。防止这种灾难后果或最坏后果的一个办法是采用最低安全标准。利用这一标准,使足够的栖息地得以保护。SMS实际上来源于搏弈论的最小—最大值原理[2、3]。

假设社会必须在两种可能的选择中取其一:一是建水坝,从而获得电力,但导致濒危物种的灭绝;二是根据SMS,不建水坝,从而保存了濒危物,但丧失了电力。再假设,可以获得的电力价值为X;而濒危物种对未来的价值有两种可能性:可能性一,价值为0;可能性二,价值巨大,为Y。这样,两种政策选择与濒危物种价值的两种可能性构成最大社会损失(表2)

策略选择可能性一十的社会损失可能性二时的社会损失最大社会损失

由表2可以看出,在采取建坝政策时,最大的社会损失发生在濒危生物对未来具有巨大价值Y的情况下,此时的损失为Y;在采取SMS的不建坝政策时,最大的社会损失出现在濒危生物对未来并无价值的情况下,此时的损失为X。最终选择哪一个政策,取决于Y与X的大小比较。如果X这一最小—最大值原理没有把利益的代际之间的分配考虑进去,也缺乏可变通性。对此BISHOP[15]提出了一条改进原则:除非社会利益的损失大到无法接受,SMS都应该被选择。至于多大的损失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大”的问题,不仅仅应从经济上来分析,还应从伦理上来分析当代人会愿意承受多大的损失而不去向后代强加某种不确定的环境阴影。有人认为,SMS概念可以直接应用于所有可再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问题。因为它允许现代人有限制地使用自然资源,同时能保护它们为后代所享用。SMS也能间接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而鼓励资源的节制利用[4]。

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范文2

关键词 政治民主化 研究途径 理论模式

研究途径指“用来分析政治现象和政治活动的理论模式和分析框架,它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结构分析政治现象和政治活动的程序,把研究对象的各项变量纳入一定的理论框架之中”。由于研究途径是特定学派研究政治现象所遵循的通则,因而又被称为“元理论”。政治民主化理论是伴随着二战后一批新兴民主国家成为民主国家而产生的政治理论,既包含民主化兴起的原因、转型过程,也包括政体变迁后的国家稳定与民主巩固问题。虽然政治民主化已经成为当代政治理论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集中在综述国外民主化研究的成果和运用民主化理论分析其他国家政治变迁,较少分析政治民主化理论的方法论问题。故总结和归纳政治民主化理论的研究途径和理论模式既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民主化理论的“元理论”研究,拓清民主化问题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为构建民主化研究的分析框架奠定基础;同时对厘清世界各国政治发展,完善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民主化研究途径的分类

政治民主化指朝向民主路程的政治变迁,包含着两个不同的方面,摆脱权威政权与建构民主政权,其中,全国性的竞争选举是关键部分。波特将民主化理论研究途径分为三类:(1)现代化研究途径(modernization approach),主要代表学者为利普赛特与戴蒙德等人;(2)转型研究途径(transition approach),主要代表为罗斯托、吉列尔奥?奥康奈以及胡安-林茨等人;(3)结构研究途径(structural approach),代表学者学者为巴林顿?摩尔和鲁施迈耶(Dietrich Rueschemeyer)等人。现代化途径强调有关现行自由民主或成功民主化所必要的社会与经济因素;转型研究途径强调政治过程及精英的开端与选择,以解释从威权统治迈向自由民主的原因;结构途径强调有利于民主化的权力结构变迁。

普里德汉姆和塔图?范汉伦(Geoffrey Pridham and Tatu Vanhanen)将民主化的研究路径分为“功能学派”与“起源学派”。“功能学派”主要包括强调经济因素的现代化取向与强调阶级权力变化的结构取向,“起源学派”主要指强调精英选择的转型途径。

综合来看,我们将政治民主化的研究途径分为四大类:(1)结构主义研究途径,类似于普里德汉姆所说的“功能学派”,既包括民主化所需要的社会、经济条件,也包括使民主制度得以稳固的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变迁;(2)以精英选择为中心的政治转型研究途径,这类途径集中关注政治行动者的策略关系,将转型过程作为精英之间的协商,并强调协议对政治转型后民主巩固的作用;(3)政治过程的动态分析途径,主要以蒂利为代表,研究国家能力、大众抗争、协商机制等因素与民主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去民主化的原因;(4)新制度主义分析途径,主要指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方式,虽然他们各自的分析逻辑和重点不同,但都是以制度的视角分析民主巩固问题。另外,市民社会的研究途径,政治文化的研究途径也是分析民主巩固常用的理论模式,这里我们将社会与文化因素都纳入到结构主义这一宏观分析框架内,而不单独列出。

民主化研究途径的概述

1、结构主义研究途径

结构主义的研究范式主要是通过在那些发生民主化的国家发现促进或阻碍民主转型或民主巩固的因素,从而得出一般结论,认定其他国家只要具备这些结构因素也会发生民主转型,完成民主巩固。结构主义方法通常集中分析经济增长、市民社会、国家结构、意识形态、政治文化、阶级结构等因素对民主转型或巩固带来的可能影响,分析这些因素与民主转型或巩固之间的相关关系,至于这些条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他们并没有给出答案。这种研究途径又可以分为现代化途径和结构途径。

现代化研究途径指的是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对民主发展的早期研究,尤其强调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之间的关系,以利普赛特的《政治人》(1960)为代表。在《政治人》中,利普塞特指出民主的必要条件包括经济制度、家庭制度、宗教、阶层制度、知识分子与杰出人物的作用和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其中,经济制度是社会整合的主要根源,当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准较高时,该国国民就可能更偏好或维持民主体制。在研究方法上,利普塞特使用了量化的数据和相关性分析,以作为民主程度的衡量指标,界定许多抽象社会经济变量间的重要关联。

结构研究途径是通过在历史变迁的长期过程中发现权力结构的变迁,来解释民主化的产生。结构研究途径用于解释民主化问题的经典之作是摩尔的《独裁与民主的社会起源》(1966),摩尔的主要研究问题是在17世纪至20世纪的渐进历史转型中,为何农社会会转变成现代工社会,英法与美国会步入自由民主的政治形态。摩尔的结论是,农民、贵族、城市资产阶级与国家之间变动互动关系,导致了自由民主的政治形态,他归纳出五项民主发展的普遍条件:平衡发展、商化农的转变、地主贵族政治的衰弱、预防贵族一资产阶级联盟的形成、出现资产阶级领军。

不论是现代化研究途径,还是结构研究途径,实质上都是宏观的分析方式,只是前者用量化数据的方法,而后者采用历史阐释的方法。20世纪90年代后,研究民主化问题的学者常常会综合这两种途径的结构因素分析民主政体存续的条件。

2、政治转型研究途径

政治转型途径强调对政治精英行动策略的分析,特别是现任的民主政权领袖哪些行动促使了民主政权的崩溃,以及威权体制崩溃时期和转型时期不同派系的精英如何结盟、协议。采用这种研究途径的学者承认结构性要素的重要性,但他们认为结构因素是一系列可能导致不同结果的机会与限制,不同政治参与者的决策选择才真正会影响政权持续及稳定的可能性,于是,在这样的考虑下,他们强调领袖能力的重要性及领袖重现、捍卫民主价值的必要性;政治转型研究途径指出政治精英的策略选择往往受限于利益交换的需求所做出的妥协。

政治转型研究途径的核心概念是政治精英。政治转型研究途径往往以政治转型时期精英不同派系势力之间的联盟与分裂分析政体发展趋势,既包括民主政体转型也包括民主政体的崩溃。于是,亨廷顿在《第三波》中将民主转型分为

三种方式:变革、置换和移转。变革指的是由执政的精英领导实现民主,其中,执政联盟中改革派和保守派的互动最为重要;置换指的是由反对派团体领头实现民主,其中,政府与反对派之间,温和派与极端主义之间的互动最为重要;移转指的是由政府和反对派团体采取联合行动而实现,其中,重心是改革派和温和派的互动,和两者接近势均力敌的改革派和温和派之间的互动。

3、政治过程研究途径

在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和道格?麦克亚当(Doug McAdam)的推动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治过程方法成为当今民主化研究的流行方法。政治过程方法注重分析民主化中的精英与民众的互动,“研究并探寻那些促进、阻碍或逆转民主化的机制与过程”,而不是仅仅关心民主化的初始条件和最终的结果。政治过程方法使得政治学家可以进一步解释,民主运动为什么会在社会条件相似的威权国家中带来完全不同的结果。在蒂利看来,民主化虽然是政治精英主导的革命,但是,民众的集体行动呼应了精英的动员,他们公开抗议的形式给予那些寻求民主化的精英以支持,直接瓦解了保守派的反动力量;另一方面,则是在缺少精英参与的情况下,民众的集体行动直接导致了民主革命、了独裁者、建立了民主制度。因此,这种研究途径不同于以精英为中心的转型研究途径,而是以民众为中心的研究途径。

首先,蒂利和他的同事不满近来研究民主化的理论,对“民主化”的内涵做了重新界定:(1)否认非民主政体向民主政体变迁存在标准的次序,强调有很多条不同的民主化道路;(2)否认民主化存在任何普遍的充分条件;(3)否认民主化关键起因在跨越非民主政治与民主政治上起了作用,他更专注于推进或抑制民主化的旷日持久的进程;(4)否认民主享有超然的稳定地位,去民主化依然频繁且到处发生。

其次,他们用“机制一过程一事件”的分析模式解释关键的政治事件以及纷繁复杂的民主政治史。机制一过程一事件的分析思路指在民主化关键事件的每一个主要方面中,寻求充满活力且具有广泛应用性的因果机制。这些因果机制一再出现于各类民主化事件和过程中,但由于“它们发生时的初始条件、结合方式以及发生次序而产生出不同的累积结果”。

4、新制度主义研究途径

鉴于民主化的内核就是民主体制的变迁与制度化,因此以制度为核心的新制度主义自然是分析政治民主化的路径之一。彼特斯(B.Guy Peters)把新制度主义划分为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七个派别。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借鉴和吸收了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定和新制度主义中有关制度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理论,其主要分析工具有博弈论、产权、寻租和交易成本等理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显著特征包括:(1)认为政治行为者都有一套固定的偏好或口味,行为是偏好最大化的工具;(2)将政治看作一系列集体行动的困境;(3)强调对政治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策略;(4)通过演绎的方式推导出某种具有模式化规范的制度功能。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中,民主是一种均衡的自治制度,当制度框架内所有相关政治力量均衡时,民主才是巩固的。之所以发生民主转型,在这类学者看来,是因为一部分政治行动者(权贵和政治精英)相信民主体制能给他们带来更多的权力和利益。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林茨指出,总统制会产生零和博弈,而议会制则增加总收益的论断。

历史制度主义的假设是“政治人”,这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经济人”假设是完全不同的,他们认为,政治生活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力主体之间围绕着稀缺资源而展开的冲突过程,相对于个体的行动而言,制度的最大特征就是一经产生后就有路径依赖的内在倾向。他们在逻辑上用“适当性的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取性选择理论中的“计算的逻辑”(logic of calculus),行为之所以会遵循制度,并不是因为行为是理性的,而是因为这种行为方式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因此,在研究设计上,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中长期的历史案例研究,而不是大规模的数量检测与模型检验。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是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制度变迁的动因存在于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之中,制度变迁过程是渐进的,具有路径依赖性;而且,由于制度是保护利益的屏障,政治权威和权力具有非对称性特征,使得政治制度的变迁比经济制度有着更强的路径依赖。在历史制度主义看来,制度提供了界定政治行动者策略的情境,建构了政治行动者的角色,塑造了个体的偏好和组织的利益,从而对政治结果产生影响。这也暗示了政治行动者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诺格德在分析东欧民主化过程时指出,“政治制度不会改变社会行为体的社会偏好。但制度可以影响这些行为体的战略和能力,因此也影响他们实现其目标的可能性”。

民主化研究途径的比较分析

这四种民主化研究途径在理论特征、分析逻辑、研究主题和理论缺陷上各有不同,同时,他们又互为补充,共同展示了民主化研究的宏大画卷,表1主要比较的是这四种研究途径理论内容上的区别,表2则主要比较了他们在分析民主化问题时方法论上的区别。

通常来说,优秀的理论具有一般性、综合性、丰富性三个特征,一般性指的是适用于所有相关案例,包括已经发现的和尚未发现的,即理论具有预测性;综合性是对未曾发现或假定的事件的系统性概况,不只是单一法则,而是和其他法则交织构成系统;丰富性由互相交织的具有时空性的变量构成,具有丰富性的理论才更接近于真实世界的复杂性。

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这四种研究途径都无法完全达到这三个要求,比如结构主义研究途径,倾向于采用大样本的定量统计研究,或者是历史性的宏观分析,将政治的变迁简约为同经济、社会、文化等条件在政治领域内的线性关系,而民主化就是一系列必要条件的达成,这种方法虽然具有一般性特征,但是不够丰富和综合,它只能对现存的案例进行经验主义式的归纳,于是,它缺乏理论上的有效性。民主化被简化为一些条件的度量,但这些条件与民主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这种联系可能是不可靠的,显然这种研究途径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对现有民主巩固事件的一般化检验,而不是理论的创新。

精英选择为中心的政治转型途径和强调大众抗争的政治过程分析途径都是政治行动者研究途径,他们都重视政治过程的动态面向,采用历史描述和案例研究,大部分方法都是定性的,而且理论充满了复杂性和真实性;将民主化看作是不同条件、次序和起因的集合,过程也是因时、因地、因政体有不同的组合。区别在于,政治转型途径强调政治精英的主观意愿和能力,分析工具上更多采用理性选择模式;政治过程分析途径则重视大众在整个民主化过程中的力量,以及公民、政府与国家能力之间不断变化的过程,它不只是强调某个政治转折点,而且看重民主的历史发展趋势。因此,这两种研究途径虽然有丰富性优点,却无法满

足一般性和综合性特征,它们的经验性结论往往是松散和临时的,依赖于特殊案例上的常识性判断,被戏称为“在稳固的基础之上建立的不稳固的理论”。

新制度主义研究途径大致采用的是演绎的方法,在一系列假设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推演,并在此框架下形成规范理论。但相比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则注重规范理论与历史证据之间的对话,在既有的结论下注重事件发生的明确时机和特定过程。而且如果从新制度主义强调社会关系与政治关系是如何透过制度与制度限制的运作而形成某种秩序方面来说,新制度主义可以被视为是结构主义的。从方法上说,演绎式的规范理论兼有一般性和综合性特征,但缺乏丰富性。由于它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因此从严格意义上,他很少能应用于现实世界,即使它被检验,也是通过经验性的定量统计和案例验证的。但事实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途径倾向于这种演绎式的规范理论,而历史制度主义则处于演绎式的规范理论和归纳式的历史验证之间,弥补了规范理论欠缺丰富性特征的不足,但是由于它们强调制度对政治可能性的限制,因此,他们注重制度的路径依赖和无法逆转,强调制度化与正规化的过程,对于制度变迁程度的解释力就会相当有限。

同时,这四种研究途径并非泾渭分明,他们在分析和解释民主化问题时会在分析工具、研究设计、研究重点等方面有所重叠。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途径根本上是结构主义的。因为结构主义用结构性因素来解释政治效应、后果与事件,即这些政治过程都是独立于行为者本身的,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虽然假定个人选择,但是却暗含了制度决定了行为者的行为,个人所选择的不过是唯一的“理性”选项而已,实质上没有选择的自由。鉴于此,采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民主化问题注重的是制度对政治行动者的制约,这同结构主义将人类主体是环境的产物的看法是一致的。

政治转型途径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研究民主化问题时关注的事件具有某些相似性:他们将研究焦点放在具有重大转折意义的政治事件上,所用的研究策略是共时分析法,即只分析特点时间点上的社会关系与政治关系;使用博弈论等策略分析工具,将复杂的政治互动化约为不同主张的行为者的策略选择。只是前者强调精英的个人特质、行为和信念在关键事件上的能动作用,后者认为精英的行为仍然受制于制度环境所限定的行为逻辑范围。

政治转型途径与政治过程研究途径都是以政治行动者为中心的分析方式,强调的是行为者在民主制度巩固过程中的能动作用,他们都倾向高度描述性的分析方式,并从表面上理解政治互动,忽视政治视域中权力结构、经济条件、社会文化等因素对政治行动者的影响力,即它们倾向于解释政治行为者如何行动,但无法说明为何政治行为者如此行动。

民主化研究的理论模式

综上所述,民主化问题是一个研究视阈,研究途径是分析这一问题的理论工具,从而揭示了民主化是什么,何以发生,如何发展的一系列问题。于是,在这四类不同的研究途径分析中,民主化研究的理论模式逐渐形成。

首先,民主化是由外部结构和内部主体共同推动的过程。结构限制了社会中精英与大众的行为,塑造了他们的思想,民主化的主体(精英和大众)不可能抛开政治、社会和经济结构单独存在。同时,民主化毕竟是政治制度的变迁,推动民主化的关键结点是一系列政治事件,例如、游行、选举、立宪等,故单是结构因素是无法形塑民主化的历史的。

其次,民主化是长期的持续不断的历史过程。虽然亨廷顿、林茨、普沃斯基都将民主化划分为非民主政权的崩溃、民主转型和民主巩固这三个阶段,但是欧美成熟民主国家至今仍然在为进一步深化他们的民主化而努力。政治过程研究途径和历史制度主义研究途径也进一步揭示了民主化是个长期的过程,即使达到了民主巩固,并不意味着民主化的完结,因为民主巩固通常是指精英、组织和大众按照民主规则处理政治事务,至于高责任政府、更加自由公平的竞争选举、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主庞大的社团组织并不属于民主巩固的范畴,而是民主政体高质量的表现。达尔在《多头政体》中也认为即使民主政体稳固了,也需要将多头政体进一步民主化。

第三,民主化是人类理性计算的有序化结果。政治转型研究途径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途径都认为民主制度的选择是政治精英相信民主制能给他们带来更多的权力和利益;政治过程研究途径则认为民主化是大众抗争的结果,即民主制度是大众对民主、公民权和平等的向往的有意识的奋斗理想。所以,政治精英和大众是在不同的政治情境下出于各自不同的偏好对民主化达成了共识。

最后,民主化研究是汇集宏观、中观和微观多层次多视角的综合理论。没有哪一种研究途径是完美的可以涵盖民主化所有的研究问题。图1是民主化研究的框架图,这幅图汇集了四种研究途径和他们各自的研究重点,并且在这些重点研究对象间建立了因果关系,从而从研究途径、研究内容、研究对象和研究方式四个方面展现了民主化研究所应该涵盖的范围。

对中国学界的启示

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范文3

关键词:法治;横向途径;纵向途径

1996年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了摆在我们这一代人面前的历史重任。围绕“法治”,广大学者在理论上从各个角度入手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希望找到一种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良方。然而笔者认为,我国法治建设理论重心在于正确界定法治内涵、明确法治建设目标的基础上,设计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法治的途径,从而引导我国法治建设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本文在阐述我国所期望法治含义的基础上,试图对实现法治的途径作一探讨。

一、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含义探析

什么是法治?古往今来许多法学家对此进行了引经据典的阐述。对法治作出早期经典解释的是古罗马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 其包括三层含义,即第一,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第二,法治是以民主共和为基础;第三,法治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这一解释意义在于把法治与法制区别开来。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立法、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这种法制是任何社会都可能存在的,它不含价值判断,可能是良法,也可能是恶法。法治的法则具有良好的价值取向,即反映人民意志,反映自由、民主、平等价值的法。

到了近代,法学家对法治的理解又有不同。英国法学家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它包括两个方面:(1)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2)从狭义上理解,法治是指政府受法律的治理,遵守法律,即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可以认为拉兹阐述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对政府的行为提供有力的约束。法国法治论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注重“法的精神”和“人民”,其中包含着法、自由和政体的关系,他们认为的法治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具有自由、平等;公意;合法政府;法律至上四个基本要素,代表着在人民基础上以法律至上权威为保障维护自由、平等的正义。

法治含义的进一步发展是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2] 确认了法治为一个“能动的概念”,它“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的和政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样条件下实现。”《德里宣言》确认的法治原则是:(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这样就给法治赋予了新的内容:维护人的尊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求司法独立、公正和律师自由。

在我国还有的学者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对法治进行阐述。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治国;依法的法应是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是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是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的法。“依法治国”中的“治”就是“法治”,治国的根本首先是指国家机器,然后才是指人民;不先治好国家机器和官员,人民是治不好的。[3] 这种阐述不仅对治国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适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法;同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通过上述法治含义的比较,可以看出法治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又是一种具体的实践。法治具有普遍性,不同时代和国家的法治都具有某些共同意义;同时法治又具有特殊性,每个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在各个社会历史时期、各个国家,法学家虽然对法治的理解不尽相同,然而在这些解释中却孕含着一些普遍的真理:(1)法律的至上性是法治的前提。在法治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评判只有法是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标准。法治意味着法律要得到普遍遵守,这就要求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均无超越法律的权力,应以接受法的最高统治为其义务。(2)法律的正义品质是法治的重要条件。法学家们几乎都认为法治的法必须是善良正义的法律。当然在不同国家、不同价值观念的人对良法有着不同的标准。或认为良法是符合自然和永恒正义的法;或认为良法应当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认为法律应当有效的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或主张法律应当反映现实国情和民间自发秩序。[4] 而在我国,良法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3)保障公民权利、树立权利本位观念是法治的价值取向。(4)司法独立、正义是法治的有效保障。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阐述法治含义,不应当简单套用以往的法治观念与解释,而应当在吸收不同时代和国家法治精神的精髓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准确把握法治含义,为我国法治建设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笔者认为,我国所期望的法治应是反映社会法律现象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极大权威性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法律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 发展要求,同时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着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权利本位观念深入人心,普遍实现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短的说,我国所期望的法治是以反映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以权利本位观念为指导治理国家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发展相协调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涵:(1)以民众为基础;(2)以权利本位为指导;(3)以社会主义法律为保障;(4)与社会各方面发展相协调;(5)以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为表现形式。因此,我国所期望的法治既包括法治的普遍精神,同时又蕴含着中国特有的思想内涵,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

二、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构想

(一)实现法治横向途径的选择

阐释我国所期望法治内涵目的不仅在于理论上解决了人们对法治的模糊认识,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法治建设确立了发展方向和目标。与此同时,这也把在我国社会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现有法治建设成就的前提下,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实现法治目标这一棘手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首先从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入手打开突破口。所谓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是相对于社会不同阶层对实现法治的不同推动作用的纵向途径而言,是把整个社会作为处于同一平面的整体来构建实现法治的条件和路线。

1、 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的指导思想

首先,选择我国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出发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而我国依法治国理论及法治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在党领导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和发展的。实现法治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因此选择我国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民主制度、法律普及等的发展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在选择我国实现法治途径时,也必须考虑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在现有基础上选择实现法治的方式和途径。

其次,必须明确我们所选择的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是一个长期的方针,是一个“持久战”的路线。当前有一部分人对中国实现法治抱着过分乐观的态度,认为法治也必将同商品经济一样飞速发展,法治的理想会很快实现。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认为只要多进行制度移植、法律制定,作到有法可依,就能大大促进我国法治发展。从清末法律改革起,中国的法治发展可以说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如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移植,不仅颁布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甚至移植了在当时中国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律》和《破产律》。到政府时期,可以说立法是较有成效的,其宪法草案、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草拟和颁行固然有维护统治的一面,但同时还有继承中国法律传统、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立法成果,积极推进法治的一面。应当说在这一时期中国向西方移植和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为什么在中国还未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呢?有学者认为:关键在于当时中国缺乏建设法治的社会根基。[5] 真正法治是建立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综合发展的基础上,而不是靠简单的模仿、抄袭就能成功的。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在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还远远未达到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民主、自由、平等的社会文化的法治社会根基的要求。而这些法治社会根基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逐步发展与完善。(2)片面理解了法治的内涵。实现法治的“乐观主义者”往往认为只有要国家领导重视、政府大力推动,法治建设就会快速发展,法治社会就能马上实现。在此,暂且不谈在国家领导重视、政府大力推动下,“”似的法治建设是否有揠苗助长之嫌,我们仅就法治内涵中法治的基础谈谈看法。法治的基础在于民众,广大民众具有要求社会实现法治的心理要求才是实现法治的根本。而在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缺乏的也正是民众基础。在长期封建思想影响下,中国民众所拥有的仅是中国传统的明君思想和清官期望,民主未能成为民众的普遍要求。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首先是忍让,其次是考虑以牙还牙,再次是寄希望于明君和清官。[6] 民众自己缺乏法治意识,也就不可能对社会提出法治要求。在这样的民众基础上依靠外因去强行推进所谓“法治”是行不通的,是不可能产生多大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作好与封建思想作斗争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准备,而这一过程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3)忽视了农村的法治现状。许多学者关注的是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在中国占地区最广、人口最多的农村地区的法治状况却往往被忽视。新闻媒体不断曝光的农村法治的糟糕现状不能不引起我们对农村法治状况的关注。对于这种状况的产生,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广大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法治观念则更加淡薄。虽然多年以来普法宣传、送法下乡一搞再搞,但许多地区普法力度不够,甚至流于形式,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另一方面,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国家法与民间法、国家权威与乡土权威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的解决需要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逐步分析、协调,不可能凭借国家权力强行改变。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实现法治的道路将是艰辛而漫长的,选择实现法治的途径则是能否实现法治的关键。面对追求法治理想的漫漫征程,我们必须确立为实现法治而不懈努力的长远途径。

2、 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必须采取的措施

法治是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有机协调的法治;法治是以民众为基础的法 治;法治是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互为依托的法治;法治更是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既然法治并不是某一阶级或阶层所独享,而是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社会状态,那么我们选择实现法治的途径首先应当在整个社会范畴内,把社会作为处于同一平面的整体去选择突破口。

首先,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和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其次,八十年代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要求,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最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7]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法治目标,就必须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要逐步提高立法的质量,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其次,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社会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再次,要抱着对立法精益求精的态度,改变以往“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当前,在立法工作中还要注意总结以往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广泛调查研究,听取社会各方面建议和要求,适时制定新法,修改、补充旧法,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质量,强化可操作性。

其次,推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最终实现司法法治化。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证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和法治目标实现方面发挥非常重要作用。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现象。甚至有些学者认为“目前法治建设的最大难题是我们的司法干部队伍素质太低,严重阻碍了法治发展的进程”。[8] 这就要求推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其一,下决心整顿司法干部队伍,采取“清源治流”,把那些道德素质低下、法律修养浅薄,,甚至是“三盲”的人坚决清理出司法队伍;同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不仅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法治化的关键所在。其二,要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司法程序,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司法权力的行使。其三,要以加强监督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及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把司法人员活动置于国家和社会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其四,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改变“先定后审”的审判方式,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用职权,转变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倾向,防止行政权干挠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第三,进行法治观念的革命,在社会中宏扬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中国社会几千年的人治历史使许多与法治格格不入的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这就为法治的实现设置了许多无形的障碍。为破除这些障碍,宏扬法治精神,我们必须进行法治观念的革命。(1)要彻底铲除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培养现代法律文化的底蕴。我国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人们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与中国古已有为的“民刑不分”、“法即刑论”的传统思想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法律工具主义在人们思想中表现为法是阶级工具、法是国家工具、法是政策工具、法是司法工具等形式,这种观念导致政策、纪律甚至长官命令等“工具”与法律“工具”并存,法律价值在人们心目是愈益弱化,法律只是对罪犯进行刑罚的代名词。这一方面不利于我国法律权威建立,另一方面也妨碍了我国社会法律文化底蕴的培养。只有彻底铲除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才能逐步在社会中形成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法律是保护公民利益的根据、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权威的法律文化氛围,最终使用权法律成为大众的信仰。(2)肯定权利,在现代法律文化氛围中宏扬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权利总是和义务相联系,在义务和权利两者中,义务总是和秩序相联系,即遵守义务意味着某种秩序的存在;而权利则总是与自由相关联,享有和行使权利意味着某种活力的存在,意味着创造和发展。如果过分强调义务则社会就会凝固,相反肯定权利则促进了社会的流动和进步。在我们推进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肯定权利则愈能显示其社会进步的“摧化剂”的作用。因此,在现代法律文化氛围中宏扬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防止权力和义务过分扩张,在秩序和稳定中求得社会快速发展,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也构成了培育法治观念以推进法治发展的民众基础形成的前提条件。

第四,在利益多元基础上培育法治的民众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 利益根据主体 的差异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群体(集团)利益、个人利益。由于我国的人治传统和受前苏联法制思想的影响,国家优位的理念盛行,导致其他利益被忽视和遗忘。然而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市场经济要求多元化利益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以推动经济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在强调国家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形成多元的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利益多元不但为社会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同时利益多元的发展也引起利益冲突出现,这必然要求利用有效的手段来消除冲突、协调利益,从而为法治的成长提供了沃土。在利益多元的基础上,国家权力,包括行政权力,要受到法律约束,以保障其他处于弱者地位的利益的实现;在利益多元的基础上,各个利益主体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平等、公正的保护,从而使它们在自由竞争状态下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在利益多元的基础上,对于违反市场规则,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法律以仲裁者身份予以惩罚,对受侵害者给予救济。这样,市场中的利益主体-包括了每个社会成员,都将视法律为正义、公平的化身,增强法律意识,逐步地形成以广大民众为基础的统一的法治观念。然而,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我们在利益多元基础上培育法治的民众基础时也必须关注广大农村的法治现状。首先,应切实作好广大农村的普法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也将以利益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只有不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才能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逐步信任法律、依赖法律。其次,应尽早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国家权威与乡土权威之间的冲突,实现法制的统一。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赞成苏力的主张:“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应当寻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相互妥协与合作。”[10] 在不违背现行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将某些体现农民确定预期的合适的村规民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这一方面有力促进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交流融合,大大增强法律的现实可行性;另一方面也为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和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国家权威,特别是法律权威的确立,进而逐步取代乡土权威,形成统一的法治观念。

第五,在我们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过程中,要重视法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基础的建设。同时,在继承我国优秀法治文化遗产和开发本土治法资源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国外法治建设先进经验。

(二)实现法治纵向途径的选择

在我们选择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时,还要考虑在我国现有法治条件下用何种方式推进法治建设沿着实现法治横向途径前进,即实现法治的纵向途径的选择。学者们对此作了多种设想,其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颇具代表性,它们是“法治自然演化论”和“政府推进法治论”。

1、对实现法治纵向途径两 种观点的分析

首先,法治自然演化论,可称之为“实现法治自下而上的途径”。其认为:“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社会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变的过程。”[11] 这种理论指出法治本身有其产生发展的规律,不完全受人的意志左右。法治的发展演进从基层开始,在法治发展规律作用下稳定升级,逐步从下到上实现法治理想,防止了由于国家权力的干预和调节而引起的社会动荡。“法治自然演化论”认为美国法治模式的发展、建立就体现了法治发展的“自发性”。 “法治自然演化论”虽强调法治本身有其发展规律性,却忽视了社会规律,包括法治发展规律,往往与人的能动性密切相联,忽视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创设和推行。

其次,政府推进法治论,可称之为“实现法治自上而下的途径”,其认为:“中国是一个既无法治优良传统,又无生长法治广泛社会基础的国度,法治因缺乏内在动力源和生存机制,不可能自然演变成功,除非使用外力驱动-国家强行推动法治,即在充分认清法治规律的基础上,有目的、有步骤的把法治导入社会。”[12] 其还认为,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推动下的法治变革,才能推动我国法治进程,早日实现法治理想。“政府推进法治论”以“新加坡法治模式”为法治强制推行的典型代表。然而“政府推进法治论”把广大民众推到了被动的、被管理的位置上,忘却了法治基础在于广大民众是否拥有根深蒂固的法治观念,导致其成为了远离民众的政府一厢情愿的法治。

可以说,无论是“法治自然演化论”还是“政府推进法治论”都不是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实现法治的最佳选择。我们只有在认真分析我国国情基础上选择与实现法治横向途径相匹配的纵向途径,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稳定、快速的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发展。

2、实现法治的纵向途径必然选择的做法

通过对实现法治纵向途径两种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政府推进法治论”,即自上而下的途径,优点在于可以大大加快法治进程,早日实现法治理想,然而这种途径往往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干预与变革,缺乏相对稳定性,有时甚至会引起较强的社会阵痛。“法治自然演进论,”即自下而上的途径,是使法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在国家许可的稳定环境中依照法治自身发展规律,从基层开始,在改革、尝试中稳步前进,从而避免社会动荡,但其蕴藏着法治进程发展缓慢的问题。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选择我国实现法治纵向途径,可以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途径结合,形成“上下结合,稳步推进”的法治建设途径。然而也应当看到,虽然“上下结合”的途径可以综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途径的优点,但也容易由于“上、下”发展失衡而同时集中两者的缺陷。“上下结合,稳步推进”的关键在于政府推进和民众法治基础培养之间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我国是一个大国,人口多、地域广;五十多个发展、文化背景不尽相同甚至差异很大的民族组成。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得地区差距不断加大;加之我国民众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这都提醒我们实现法治一定要稳步前进,不可急于求成。首先,就民众来讲,我们应依照法治的自身发展规律在民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唤醒广大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步在社会中形成统一的法治观念,使法律成为大众的信仰。其次,就政府而言,国家切实作好立法和司法改革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普法工作;各级官员要弱化“主民”意识,增强“民主”观念,从而在宏观上促进法治发展。再次,利用实现法治的纵向途径推动法治发展时,注意把民众与政府的力量结合起来。民众法制观念的形成为政府的力量结合起来。民众法治观念的形成为政府宏观指导提供了基础和条件;政府宏观指导为民众法治观念形成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在“上下结合、稳步前进”实现法治的过程中,把政府对法治的推进与民众对法治的向往有机结合起来,在法治发展规律指导下,稳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综上所述,我国所期望法治内涵的阐释为我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目标;实现法治横向途径和纵向途径的选择为我国法治建设在法治民众基础培养和法治推进上提供了明确指导。我国实现法治之路是艰辛而漫长的,只有把实现法治的横向途径和纵向途径结合起来,纵横协调、相互促进,才能全面推进我国法治的发展,早日达到法治目标。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2]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3-625页。

[3] 蔡定剑《依法治国评述》,载于《法学》,1997年第8期。

[4] 候健:《法治、良法与民主-兼评拉兹的法治观》,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5][6][8] 卓泽渊;《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载于《法学》,1997年第8期。

[7] 孙国华、黄文艺:《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10]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范文4

论文摘要:本文提出通过民营化改革以破除行政性垄断进而提高电信产业效率这一电信产业改革路径,并提出基于电信业务的合理划分,通过组合运用民营化改革实现途径,循序渐进地对电信产业实行民营化改革。

一、引 言

萨瓦斯教授认为:“民营化指一种政策,即引进市场激励以取代对经济主体的随意的政治干预,从而改进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1]。虽然对民营化的概念界定不一,但核心都是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自1984年英国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取得巨大成功以来,许多国家开始了民营化进程。在亚洲,1987年日本政府将日本电报电话公司民营化,大约筹集了800亿美元,成果十分显著[2]。步入20世纪90年代,拉美地区、中东、东欧、澳大利亚和中国的民营化也活跃了起来。就我国电信产业而言,其行政性垄断的严重弊端日益凸现,因此,面对入世初的机遇与挑战,探索科学的改革思路并有效运用民营化改革实现途径对其实行民营化,对于充分挖掘民间力量发展电信产业,促进我国电信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信产业的行政性垄断与低效率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自然垄断产业存在着资源稀缺性、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及成本的弱增性,因而某种产品由一家企业生产比多家企业共同生产有效率。传统经济理论还认为,私人垄断企业会通过制定垄断高价侵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市场失灵,这就要求自然垄断产业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基于上述理论指导,而且考虑到财政收入、就业状况及国家安全等因素,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我国电信产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一直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邮电部既是国家电信政策的制订与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经营者。具体表现为:在投资建设上,主要依靠国家投资,通过行政法规力量排斥了外资与民营资本的介入;经营机制上,沿用计划经济思路,运用行政权力决定企业的人事、分配等诸环节;价格形成上,不考虑业务特性,而由政府按成本加成定价法统一定价;企业目标上,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而更多地考虑行政性目标;等等。这就决定了这种垄断是一种以政企合一为特征的行政性垄断,有别于基于技术原因或特定的经济原因而形成的自然垄断。因此我国的电信产业实质上是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行政性垄断,这种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和排斥竞争的封闭性等特点的行政性垄断不仅导致了生产的低效率,而且还引发了分配的低效率,使得电信产业的民营化改革迫在眉睫。

三、民营化改革改善电信产业效率的内在机理分析

由于行政性垄断的存在,造成了社会效率的损失及我国电信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低劣,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将逐步介入,开放的国际市场是不允许行政性垄断继续存在的,因而必须通过民营化改革破除电信产业的行政性垄断,以达到消除电信产业低效率的目的。

通过民营化改革,引入外资与民间资本,从而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以往管理国有电信企业的旧体制不再适用于对各种经营主体的管理,因而必须进行管制体制改革,将政企合一的政府管制体制改革成为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使政府从以往直接干涉电信企业经营活动过渡到通过完善的法规间接控制企业市场行为上来,即通过倒逼的方法,迫使政府进行管制体制改革[3],实现电信产业内以政企分离为特征的新型政府管制体制的建立,达到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结果。行政性垄断的破除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使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将会促使企业自觉进行技术和管理的创新,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而且,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不完全的信息世界中发挥一种信息发现机制,打破信息的垄断,使企业按照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实现分配效率。最终实现消除我国电信产业低效率,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目的。即通过民营化改革,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企业经营主体,进而引发政府管制体制改革以破除行政性垄断,从而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达到消除电信产业低效率的目的。

四、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的实现途径

借鉴国外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本国电信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笔者认为,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的有效实现途径应包括上市融资、成立合资企业、国有民营、转让部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及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等。

(一)民营化改革的实现途径比较

不同的民营化实现途径具有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如表1所示:

由于优劣势上的差异,因而,不同的民营化实现途径,在电信产业的民营化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上市融资是电信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发展民族经济要求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及早地进入电信产业,对外资进入的限制使得合资成为外资进入的主要形式,而国有民营只能是一种过渡性形式,转让部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形式。

(二)多种民营化途径的组合运用

尽管各种民营化途径的重要程度不同,但我们也不可能指望选择一种途径,而应该通过将多种途径加以组合运用,来实现民营化改革的各种目标。原因在于:(1)正如前面分析的,不同的实现途径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只有通过组合运用,才能实现各种途径的优势互补。如让外商和员工同时持股,可同时享有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与引入国外先进生产管理技术的双重好处。(2)不同业务存在技术经济特征的差异,单一的民营化实现途径难以确保各领域的民营化改革成功,如采用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的方式,虽然小型民营企业经营机制灵活,有利于增值业务领域的繁荣,但由于其投资能力相对不足,难以在基础电信领域发挥有效作用。(3)只有组合运用各种民营化实现途径,才能使公众、民营企业、外商等各种产权主体进入电信产业,真正实现电信产业产权主体多元化,进而促进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实现。

笔者认为,多种民营化实现途径的组合运用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分析: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对于电信产业的各个层次,均可以采用各种途径的组合运用以实现民营化改革。对于整个电信产业而言,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采用不同的实现途径,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方式实现其民营化,而增值业务可以通过鼓励新的民营企业进入的方式实现其民营化目标;对于同一电信业务,也可以采用多种实现途径,如增值业务领域,可以通过同时采用鼓励新的民营企业进入、成立合资企业、将部分国有企业承包或出售给民营企业经营等途径来实现民营化改革目标。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实现途径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如对于基础电信领域,开始可以通过使原国有垄断电信企业上市融资实现其民营化改革,但随着技术、需求等因素的发展变化使得多网竞争成为可能及民营企业实力的增强,可以适当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电信领域参与竞争。

(三)按电信业务特性实行民营化改革

要确保我国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电信产业的健康成长,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电信业务进行分类,进而改变以往大一统的管理方式。对《电信条例》附录进行第二次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全部业务进行了重新归类,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基础电信和第一类、第二类增值业务,将有助于我国电信产业与国际现行做法相接轨。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借鉴上述分类法,依照自然垄断程度将电信业务进行归类,分为强自然垄断、弱自然垄断和竞争性业务。对于强自然垄断业务,由于其规模经济性显著,也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引发的巨大浪费,应该由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进行双寡头垄断经营,并可考虑电信和广电相互进入,运用已有的广电网开展本地电话业务的竞争,投资需求的巨大性决定了通过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实现此类业务的民营化改革目标是最佳方式,因为民营企业还不具备进入的实力。对于弱自然垄断业务,如移动通信业务,可在原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经营的基础上,再引入数家运营企业,实现多寡头有效竞争格局,而且部分民营企业也已具备进入的实力,因而可通过电信企业上市及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方式, 实现此类业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目标。而对于竞争性业务,应该对其放松管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除上述途径外,还可通过成立合资企业、国有民营及转让部分国有资产等方式实现该业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目标。但为了避免过度竞争带来的严重后果,应对进入企业的最小规模加以限制。

五、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行政性垄断导致了我国电信产业生产与分配的低效率,使得民营化成为其改革的必然方向。由于不同的民营化改革途径有不同的优、劣势,不同的电信业务领域有不同的技术经济特征,并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因而通过对电信业务的合理划分,通过多种民营化改革实现途径的组合运用,更有助于民营化改革目标的实现。

民营化改革必须进行相应的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以实现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如何进行有效管制,确保民营化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将是笔者下一步研究的工作。此外,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历史阶段,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必将受到较多因素的制约,比如:电信管制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阻碍改革的力量存在;市场发育并不成熟;民营化改革实现途径有待进一步探索等等。如何突破上述因素的制约,循序渐进地实行民营化改革也是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范文5

关键词:政府经济职能 市场监管 宏观调控

一、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演变

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不同历史时期理论界对政府经济职能的不同概括方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理论界对政府经济职能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

1.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职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期,面临着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如何发挥政府经济职能作用的问题,理论界认为政府具有分配职能和监督职能,其中分配职能是主要职能。

2.经济转轨时期的政府职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了举世瞩目的社会主义改革。改革的前一时期可以称为转轨经济时期,这一时期经济的本质还表现为计划经济,但市场经济的成分不断强化。这一时期政府经济职能的代表性观点是“三职能论”。即认为政府具有分配、调节、监督三大职能,其中分配职能是基本职能,调节和监督职能是派生职能。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国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二、现阶段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主要内容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中国政府经济职能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九项:一是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二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方针和政策,并据此制定和实施资源开发、智力开发、科技进步、控制人口、保护环境等全局性方案,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其它必须由国家统一决策的重大事项;三是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掌握和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引导市场并通过市场调节,协调地区、部门、企业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以保证国家重要经济决策及发展计划的实现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四是对垄断产业加以必要的管制,使市场价格体系能够有效发挥配置资源与收入分配的功能;五是对有成本溢出或具有外部负效应的经济行为如环境污染加以必要的管制,对有效益溢出或具有外部正效应的经济活动如教育、科学研究等予以必要的资助,以减少妨碍市场正常运转的外部性问题;六是向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避免因公共产品短缺而引起市场运转失灵;七是制定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收入分配公平公正;八是制定市场交易规则,推动市场体系发育,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九是组织和管理国家重点建设、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重大项目,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顺利进行。

三、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及实现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上述各项政府经济职能,概括起来就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市场监管职能、宏观调控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职能。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市场监管职能、宏观调控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职能又可以概括为弥补市场缺陷的职能。弥补市场缺陷的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

1.国有资产管理及其实现途径

国有资产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的首要经济职能,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划分,运营状况评估,收益分配享有和资产的处分归属等行为所进行的控制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五种实现途径:一是国有资产登记,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以及各种组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利,而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确认;二是国有资产投资,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依法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对经济组织进行参股、控股;三是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四是国有资产稽核,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实或评估经济组织占有国有资产的实际数额;五是国有资产处分,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最终处分。

2.市场监管及其实现途径

市场监管是国家为控制市场失灵,而对市场进行的微观介入。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监管而言,要实现有效监管需从两种路径人手:一是从不需要监管的领域退出;二是对需要监管的领域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有效竞争。要从根本上改变由政府统一计划、配置人财物的权力模式,将这种职能切实交还给市场。对于政府在微观经济中的一些审批权、管理权、制约权也应取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监管的加强是指对市场应当介入的领域,政府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现有效监管,弥补市场失灵。

3.宏观调控及其实现途径

由于目前我国要素市场的培育还不完善,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和工具还比较单一,对宏观经济发展的预测、监控和预警体系还不完善,因此,政府必须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以确保中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具体途径可选择:一是制定经济计划。就长期经济计划而言,加强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任务和途径。就中期计划而言,主要是指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应依中期规划制定。二是调控的方式应转向间接调控。直接调控方式严重地挫伤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的宏观调控方式进行了改革。整个经济运行的调控方式仍是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但是指令性计划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三是调控手段应由实行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相结合,逐步地转向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

4.公共产品的提供及其实现途径

提供公共物品组织和实施公共物品的供给,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享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我们应该按照物品本身的性质,合理确定政府供应公共物品的范围,恢复私人部门对纯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应。同时,按照效率原则,将相当部分的准公共物品交给私人部门生产和供应。

四、结束语

总之,我们在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的经济职能方面有了良好的开端,但与整个改革进程相比,政府经济职能转换明显滞后。我们必须继续借鉴国外经验,总结历史上的各种经验和教训。寻求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节为辅的最优组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

参考文献:

[1]杨欣.论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目标及实现路径[J].辽宁警专学报,2007,(3).

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范文6

关键词:提升; 工会 ;工作效能 ; 方法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方式为主线,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问题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提高建筑职工生活水平提供了难得机遇,也为建筑工会在新的起点上,突出维权维稳、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建功立业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就迫切的需要建筑企业工会组织坚持以人为本、成果共享的原则,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工作做细做实做好,更加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和谐发展,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一、现状分析与当前主要任务

近年来,建筑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和企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企业行政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建筑企业“安全、稳步、合理、高效” 的经济发展方针,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以维权维稳为重点,切实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实现了企业与职工改革开放成果互动共享的目标。但是,在新形势下,依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还存在应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在工作重点上还不突出;二是在措施上还不够得力; 三是在方式上还不够创新;四是在载体上还不够灵活多样。今年是“十二五” 时期开局之年,建筑工会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把工作重点集中到组织职工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贡献力量上,集中到推动企业实现“两个普及” 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上,集中到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上,进一步关注民生维护职工权益,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工会关注企业民生维护权益的工作质量和科学化水平。

目前,应紧贴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维护权益,成果共享” 这个主题,在当前乃至相当一个时期,要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为中心,以大力服务职工为主线,以深化创先争优活动为动力,更加有效地把企业职工动员起来,开拓科学发展、富民强企新局面。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为重点,大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转型跨越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二是以打造高素质职工队伍为重点,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为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和智力支撑。三是以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尽心尽力服务于职工。四是以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二五’ 劳动竞赛为重点,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转型新建筑企业建功立业。

二、拓宽的基本内容与途径

(一)进一步拓宽和规范职工工资集体协商途径

拓宽和规范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途径,就是切实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从而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不差钱”, 使职工合法、公开、平等地享受到企业发展带给职工的实惠。1.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运行质量。加强工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是保证运行质量的前提,为此,要切实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作为工会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为主要法律手段的“双赢” 机制,把规范运作达标竞赛与监督约束问责制引入工资平等协商之中,实行系统化管理、科学化考核和刚性监督。同时,推行职工代表巡视督导机制及工会干部诉求机制,以查促改,以改求进,以进求新,及时准确的处理和整改运行中的问题,以制度的钢性来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运行质量。2.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要重点协商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水平和分配办法,具体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等相关事项与内容。从而体现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3.增强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的协商特殊性。当前,建筑企业劳动关系在总体稳定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劳动关系类型趋于多样化,使劳动关系的协调处理上反映在特殊情况下工资集体协商的复杂化。因此,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注重各类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基层单位二次工资分配的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协商,确保职工特殊情况下工资收入的公正性,打造发展和谐的工资集体协商浓厚氛围。

(二)进一步拓宽企务公开公示检查监督途径

企务公开是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监督“窗囗”,更是展现职工用辛勤劳动换来成果的公正平台。能否保障职工分配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享受到工资收入应得到的“实惠”, 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维护权益,成果共享”方针的有效途径。要使这条途径畅通无阻,应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拓宽。一是要大力拓展企务公开的范围和层面,着力在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上下功夫,解决公开内容不清、项目不全、不按程序公开的共性问题,真正做到决策程序、运作方式、实际效果全过程公开。二是加强企务公开争议调解工作。完善企务公开调解预警机制,发挥调解员、农民工监督员和农民工维权服务站作用,变职工跑为干部跑,变随意办为规范办,变多次办为一次办。力求在源头上解决争议调解问题。三是加强对基层企务公开工作服务指导与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因受客观条件或其它因素制约而一时整改不了的,要下整改书或制订措施,责其限期整改。确保这个 “窗口” 真正亮起来,实现职工得实惠的民生桥梁畅通。

三、进一步拓宽送温暖工程途径

送温暖工程是党和国家关心和爱护弱体群体的重大决策,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惠民工程。通过各级组织实施送温暖关注民生工程,富有成效地保证这一惠民政策在建筑企业全面贯彻落实。要持续巩固和提高职工的整体生活水平,走共同富裕道路,建筑工会要以人为本,把尊重职工、理解职工、爱护职工、关心职工贯穿到送温暖工程始终。注重应抓好送温暖工程四、个互动:规范扶贫帮困互动。按照困难程度,分层次、分类别、分批次进行造册登记,规范建立困难职工家属信息数据库,切实做到困难救济有目标,扶贫帮困有重点,帮在关键时,扶在点子上。走访慰问互动。扎实细致的组织双节大走访大慰问,重点做好贫困职工、工伤亡职工家属、低保户的救助及其工伤、劳模、住院职工的帮扶。金秋助学帮扶互动。要筹措专款,进行贫困职工子女入学进校救助,确保贫困职工子女人人都能如期跨入校门,个个如愿圆成大学梦。突发致困救助扶帮互动。要充实完善应急救助预案,一旦发生意外致困户,确保意外致困户能得到准确、及时、快捷的救助,促进企业稳定和谐发展。

四、进一步拓宽职工建功立业竞赛途径

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范文7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自然垄断产业存在着资源稀缺性、规模经济性、范围经济性及成本的弱增性,因而某种产品由一家企业生产比多家企业共同生产有效率。传统经济理论还认为,私人垄断企业会通过制定垄断高价侵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市场失灵,这就要求自然垄断产业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基于上述理论指导,而且考虑到财政收入、就业状况及国家安全等因素,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我国电信产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一直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邮电部既是国家电信政策的制订与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经营者。具体表现为:在投资建设上,主要依靠国家投资,通过行政法规力量排斥了外资与民营资本的介入;经营机制上,沿用计划经济思路,运用行政权力决定企业的人事、分配等诸环节;价格形成上,不考虑业务特性,而由政府按成本加成定价法统一定价;企业目标上,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而更多地考虑行政性目标;等等。这就决定了这种垄断是一种以政企合一为特征的行政性垄断,有别于基于技术原因或特定的经济原因而形成的自然垄断。因此我国的电信产业实质上是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行政性垄断,这种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和排斥竞争的封闭性等特点的行政性垄断不仅导致了生产的低效率,而且还引发了分配的低效率,使得电信产业的民营化改革迫在眉睫。

二、民营化改革改善电信产业效率的内在机理分析

由于行政性垄断的存在,造成了社会效率的损失及我国电信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低劣,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将逐步介入,开放的国际市场是不允许行政性垄断继续存在的,因而必须通过民营化改革破除电信产业的行政性垄断,以达到消除电信产业低效率的目的。

通过民营化改革,引入外资与民间资本,从而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以往管理国有电信企业的旧体制不再适用于对各种经营主体的管理,因而必须进行管制体制改革,将政企合一的政府管制体制改革成为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使政府从以往直接干涉电信企业经营活动过渡到通过完善的法规间接控制企业市场行为上来,即通过倒逼的方法,迫使政府进行管制体制改革[3],实现电信产业内以政企分离为特征的新型政府管制体制的建立,达到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结果。行政性垄断的破除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使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将会促使企业自觉进行技术和管理的创新,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而且,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不完全的信息世界中发挥一种信息发现机制,打破信息的垄断,使企业按照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实现分配效率。最终实现消除我国电信产业低效率,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目的。即通过民营化改革,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企业经营主体,进而引发政府管制体制改革以破除行政性垄断,从而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达到消除电信产业低效率的目的。

三、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的实现途径

借鉴国外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本国电信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笔者认为,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的有效实现途径应包括上市融资、成立合资企业、国有民营、转让部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及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等。

(一)民营化改革的实现途径比较

不同的民营化实现途径具有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如表1所示:

由于优劣势上的差异,因而,不同的民营化实现途径,在电信产业的民营化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上市融资是电信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发展民族经济要求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及早地进入电信产业,对外资进入的限制使得合资成为外资进入的主要形式,而国有民营只能是一种过渡性形式,转让部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只能作为一种辅形式。

(二)多种民营化途径的组合运用

尽管各种民营化途径的重要程度不同,但我们也不可能指望选择一种途径,而应该通过将多种途径加以组合运用,来实现民营化改革的各种目标。原因在于:(1)正如前面分析的,不同的实现途径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只有通过组合运用,才能实现各种途径的优势互补。如让外商和员工同时持股,可同时享有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与引入国外先进生产管理技术的双重好处。(2)不同业务存在技术经济特征的差异,单一的民营化实现途径难以确保各领域的民营化改革成功,如采用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的方式,虽然小型民营企业经营机制灵活,有利于增值业务领域的繁荣,但由于其投资能力相对不足,难以在基础电信领域发挥有效作用。(3)只有组合运用各种民营化实现途径,才能使公众、民营企业、外商等各种产权主体进入电信产业,真正实现电信产业产权主体多元化,进而促进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实现。

笔者认为,多种民营化实现途径的组合运用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分析: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对于电信产业的各个层次,均可以采用各种途径的组合运用以实现民营化改革。对于整个电信产业而言,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采用不同的实现途径,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方式实现其民营化,而增值业务可以通过鼓励新的民营企业进入的方式实现其民营化目标;对于同一电信业务,也可以采用多种实现途径,如增值业务领域,可以通过同时采用鼓励新的民营企业进入、成立合资企业、将部分国有企业承包或出售给民营企业经营等途径来实现民营化改革目标。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实现途径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如对于基础电信领域,开始可以通过使原国有垄断电信企业上市融资实现其民营化改革,但随着技术、需求等因素的发展变化使得多网竞争成为可能及民营企业实力的增强,可以适当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电信领域参与竞争。

(三)按电信业务特性实行民营化改革

要确保我国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电信产业的健康成长,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电信业务进行分类,进而改变以往大一统的管理方式。对《电信条例》附录进行第二次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全部业务进行了重新归类,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基础电信和第一类、第二类增值业务,将有助于我国电信产业与国际现行做法相接轨。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借鉴上述分类法,依照自然垄断程度将电信业务进行归类,分为强自然垄断、弱自然垄断和竞争性业务。对于强自然垄断业务,由于其规模经济性显著,也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引发的巨大浪费,应该由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进行双寡头垄断经营,并可考虑电信和广电相互进入,运用已有的广电网开展本地电话业务的竞争,投资需求的巨大性决定了通过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实现此类业务的民营化改革目标是最佳方式,因为民营企业还不具备进入的实力。对于弱自然垄断业务,如移动通信业务,可在原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经营的基础上,再引入数家运营企业,实现多寡头有效竞争格局,而且部分民营企业也已具备进入的实力,因而可通过电信企业上市及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方式,实现此类业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目标。而对于竞争性业务,应该对其放松管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除上述途径外,还可通过成立合资企业、国有民营及转让部分国有资产等方式实现该业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目标。但为了避免过度竞争带来的严重后果,应对进入企业的最小规模加以限制。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行政性垄断导致了我国电信产业生产与分配的低效率,使得民营化成为其改革的必然方向。由于不同的民营化改革途径有不同的优、劣势,不同的电信业务领域有不同的技术经济特征,并处于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因而通过对电信业务的合理划分,通过多种民营化改革实现途径的组合运用,更有助于民营化改革目标的实现。

民营化改革必须进行相应的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以实现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如何进行有效管制,确保民营化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将是笔者下一步研究的工作。此外,由于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历史阶段,电信产业民营化改革必将受到较多因素的制约,比如:电信管制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阻碍改革的力量存在;市场发育并不成熟;民营化改革实现途径有待进一步探索等等。如何突破上述因素的制约,循序渐进地实行民营化改革也是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国务院体改办国际体改中心.全球民营化发展趋势[J].经济工作导刊,2002(7).

〔3〕王俊豪.英国自然垄断产业企业所有制变革及其启示[J].财经论丛,2002(1).

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范文8

论文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 调解 仲裁 诉讼

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渐繁荣。与此同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也频繁发生,这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令消费者怨声载道。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提出的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起诉这五种途径为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指明了方向和途径。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五种途径

(一)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三)申诉

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四)仲裁

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

(五)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即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依法对消费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这五种途径虽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逐步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协商和解缺乏强制力

协商和解这种方式,只有在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能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时,才能达成相关的和解协议。因为协商和解没有国家强制力,如果消费者个人的力量不足,或者经营者态度不好,不愿意和解,这种方法就很难有实际效果。

(二)调解有局限性

消费者协会存在一些弊端,在调解实践中,有关人员为达到调解目的,会对纠纷反复调解,久拖不决,降低了工作效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外消费者协会属于民间组织,其做出的调解书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随时返悔。

(三)行政申诉体制存在问题

行政申诉在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在受理申诉方面,工商部门和行政部门都各自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致使权利交叉。另一方面,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受理范围不清,这就会出现管辖空白问题。三是在申诉的受理方面,由于有受理申诉职责的部门与有处罚违法行为职责的部门一般不是同一部门,这也会削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四)仲裁缺乏专门的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并没有有关消费仲裁制度的专门规定,因此消费仲裁只能使用《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用针对一般民商事纠纷设计的仲裁机构和程序来解决消费者纠纷,就使得仲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领域不能很好的起到作用。

(五)诉讼程序费时费力

诉讼这种途径虽然最有效,但是仍存在很多弊端:(1)消费者在利用诉讼这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仅自己要负担相应的费用,而且也会消耗一定的司法成本费用。(2)如果由司法机关解决全部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话,那么必然会加大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使之不堪负重。(3)我国的消费者在权利保护方面意识比较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愿意打官司。(4)由于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案件的争议标的一般都比较小,即使现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相对的简易程序,但仍然具有办案时间长,程序繁琐的缺点。

三、合适途径的选择

在实际生活中,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纠纷产生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自己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会有差别。因此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慎重的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权益。

(一)协商和解与调解的选择

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该侵害涉及的争议标的金额不大,而消费者既不愿意纵容不法经营者,又不愿意花费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去解决时,可选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协会予以调解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两种途径程序简单、节省时间精力,并且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

(二)申诉的选择

申诉的程序相比协商和解、调解等方式要更正规,因此其可靠性也会相对强些。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在程序上有关于时间和回避制度等方面的规定,这就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行政申诉的时候,其可靠性和正确度有了保证,所以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心地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解决他们的权益纠纷。

(三)仲裁的选择

在国外,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往往会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先考虑方式,甚至在汽车销售、医疗和金融服务领域,都将仲裁条款作为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仲裁与其他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相比,具有更多的优点。将仲裁作为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途径,则会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诉讼的选择

如果上述几种途径均不能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实践中,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1993年率先成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 ,效益显著。由此可见,诉讼以法律作为后盾,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可以有效的解决纠纷。

四、完善建议

通过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这五种途径的分析和比较,在此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确立协商和解协议及调解书的效力

1.虽然通过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这两种途径达成的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协议并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但通过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可以看作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同,因此这种和解协议可以看作是有相应的合同效力和法律约束力。

2.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建议在以后的法律制定中,制定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做出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法律,这样便可更好的解决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行政职权划分,制定专门的仲裁机构和程序

1.针对行政体制方面存在的权利划分不明问题,建议做好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等工作。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2.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后的修改中,可以加入之前空缺的消费仲裁制度,从而可以在制度上来保证仲裁途径的可靠性和可行性。

(三)建立小额纠纷法庭,完善集团诉讼制度

针对诉讼费时费力的弊端以及消费案件的特殊性,建议:

1.可以建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

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方法范文9

关键词:中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82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7-0049-02

一、货币政策主要传导机制的理论研究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理论在不断发展,各种学派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有不同看法,但归纳起来货币政策影响经济变量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

1.利率传递途径。利率传导理论是最早被提出的货币政策传导理论,但从早期休谟的短期分析、费雪的过渡期理论魏克赛尔的累积过程理论中所涉及的利率传导理论均未得到关注。直到凯恩斯的《通论》问世及IS-LM模型的建立才正式引起学术界对利率传导机制的研究。利率传导机制的基本途径可表示为:

货币供应量M实际利率水平i投资I总产出Y。

2.信用传递途径。威廉斯提出的从贷款人信用可能性学说是最早有关货币政策信用传导途径的理论,伯南克则在此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银行借贷渠道和资产负债渠道两种理论,并得出货币政策传递过程中即使利率没发生变化,也会通过信用途径来影响国民经济总量。信用传导机制的基本途径可表示为:

货币供应量M贷款供给L投资I总产出Y。

3.非货币资产价格传递途径。托宾的Q理论与莫迪利亚尼的生命周期理论则提出了货币政策的非货币的资产价格传递途径。资产价格传导理论强调资产相对价格与真实经济之间的关系,其基本途径可表示为:

货币供应量M实际利率i资产(股票)价格P投资I总产出Y。

4.汇率传递途径。汇率是开发经济中一个极为敏感的宏观经济变量,因而它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研究,而关于货币政策的汇率传导机制的理论主要有购买力平价理论、利率平价理论和蒙代尔―弗莱明模型等。货币政策的汇率传导机制的基本途径可表示为:

货币供应量M实际利率i(通货膨胀率INF)汇率E 净出口NX总产出Y。

二、数据的选取与研究方法

货币供应量选取M2、Ml、M0,规模经济变量选名义国内生产总值GDP,信贷规模选取国内信贷总值LOAN,利率选取60天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R。其中:

M0=流通中的现金

M1=M0+企业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

M2=M1+单位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其他存款(不含财政存款)

根据样本的可得性,采用2002―2008年的季度数据(取自然对数)进行研究分析,对变量进行ADF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数据均来源于相关各期《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等。

借鉴货币学派的研究思路,观测货币供应量,国内生产总值,利率与信贷规模时间序列的因果关系,进而分析个变量之间的相互冲击作用。本文采用EVIWS软件对各调整后的宏观经济变量作ADF检验与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来研究分析中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的时滞期大概在半年左右,所以本文所作的因果检验的时滞期LAGS=2。

三、货币政策非中性及传导途径的实证研究

对经济变量M0、M1、M2、GDP、LOAN、R分别取对数,用LM0、LM1、LM2、LGDP、LLOAN、LR表示。观察发现所取的数据具有明显的时间趋势,用ADF检验法检验其平稳性。

表1的结果表明:各经济变量在1%的显著水平下均接受原假设,所以各变量都是平稳的时间序列。所以各变量间因果关系可以用GRANGER因果检验法进行检验。

表2的实证测算结果表明:LM0、LM1、LM2是LGDP的GRANGER原因的概率分别为90.8%、99.2%和57.3%;LGDP是LM0、LM1、LM2的GRANGER原因的概率分别为99.9%、15.4%、99%。由以上测算结果数据可得中国货币政策在较大概率下表现为非中性,这也是研究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前提。据此我们进一步探讨利率传导机制和信贷传导机制在中国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作用。

结合表2和表3的测算结果可得:利率R通过M0、M1、M2作用于GDP的概率分别为90.0%、57.2%和26.3%;信贷规模LOAN通过M0、M1、M2作用于GDP的概率分别为90.8%、98.0%和57%。所以中国信贷规模通过M0、M1、M2作用于GDP的概率大于利率通过M0、M1、M2作用于GDP的概率。

四、基本结论分析

1.中国货币政策非中性效应显著。货币供应量与产出间的关系长期以来都是金融界所研究的热点课题,然后至今不同学派的学者之间尚未达成一致的观点。但从中国的实证检验结果看,中国货币政策的数量效应显著,即货币政策在中国具有非中性。中国货币政策非中性的主要原因有社会公众对未来的非理性预期,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另外,传统投资消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货币数量效应。

2.中国货币供应量具有一定的内生性。从GDP对货币供应量的GRANGER检验中可知中国货币具有内生性。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贷款意愿增强、积极放贷,商业银行超额储备率不断下降,而导致的货币乘数快速增长是货币供应量M2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当然基础货币在引发货币供应量变化上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中国货币供应兼具内生性与外生性。但由于实体经济资金需求增加以及商业银行由惜贷转变为积极放贷,中国货币供给内生性不断增强。

3.中国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途径是信贷传递机制。实证测算结果表明,在中国货币政策通过信贷途径传导的概率大与通过利率途径传导,所以,信贷传递是中国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途径。在中国目前的政策市场上贷款与债券间的替代性并不完全,这也是满足信贷传导机制的前提。

4.在未来中国货币政策调控的操作目标应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在上述分析中知道利率通过M0在较高的概率下能影响GDP。同时利率符合了目标选择的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性三个基本原则。在相对比较完善的西方金融市场中同业拆借利率是最主要的操作目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利率的变化可以随时进行观测用以估计货币政策的效应,这是货币量或信贷规模所不具有的优点。另外,随着利率机制的改革,利率传导途径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作用逐渐增强,能够更灵敏的反应货币政策的效应。当然,在目前的体制中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尚不能准确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情况,各种利率间的传导关系也不完善。因此,以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是未来改革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闻岳春,严谷军.西方金融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郭菊娥.中国货币政策调控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刘传哲,聂学峰.中国货币政策的传递途径[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4]李安勇,白钦先.货币政策传导的信贷渠道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5]曾宪久.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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