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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的垄断集锦9篇

时间:2023-09-24 10:56:36

网络经济的垄断

网络经济的垄断范文1

关键词:网络经济;垄断;竞争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6)01-0038-06

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科技发明,凭借开放互通的信息交换形成的全球化信息共享平台,深刻影响着市场竞争模式和国家经济治理模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基础平台”。保障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社会个体在互联网市场中的合法利益成为各国竞争法的应然义务。然而,由于互联网具有明显的“先入优势”和“马太效应”,网络经济呈现出“自然垄断”的特征,“免费”的特殊经营模式也使人们直观地对网络经济中垄断本身的危害性产生了本能的质疑,普遍存在的“竞争性垄断”现象更是让学界掀起网络经济中反垄断法的定位思考:究竟应当放任网络经济自由发展,将市场秩序的维护交由“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自我运行,还是由政府予以积极干预。这是落实反垄断法在网络经济中如何适用必须首先解答的问题。一、反垄断法规制网络竞争秩序必要性的争议如何看待网络经济中的竞争和垄断,即是否应当对互联网企业进行反垄断约束?关于这个问题,学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主要应当针对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对市场竞争秩序危害最大的垄断行为,对一般企业的经营行为,市场会自动调节,实现优胜劣汰,即使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支配地位也是短暂的、不稳固的,并不具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行为事实上证明对经济发展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行为,例如在“微软垄断案”中,由于法院对微软公司的判决,微软不得不以同样的价格在欧洲市场出售不附带播放器的操作系统,而市场却反映冷淡,没人愿意为功能不如之前版本的操作系统支付同样的价格,欧洲消费者的利益反而因反垄断诉讼受到损害。在网络经济中,由于经营者的“先入优势”或特殊的“免费”经营模式[1],经营者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变得更加容易,而这些经营者在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并没有依照反垄断法假设的垄断者的预期行为模式,即降低产品数量和提高产品价格,相反的是,这些企业为用户提供了更丰富的信息产品,而用户根本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网络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科技创新,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长久地占有某市场的支配地位,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更替自然会淘汰落后的企业。如果反垄断法进行强制干预,反而会起到打击强者、扶持弱者的不利影响。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是互联网企业也应当受到反垄断规制,因为由于网络效应的影响,消费者容易对网络产品形成路径依赖性,因而导致消费者容易受到事实上的捆绑,而借助于这些优势产品的互联网企业也能更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施的垄断行为会因此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网络经济中的垄断者,是否应当进行反垄断规制,这是网络经济给反垄断法带来的首要挑战。

二、网络经济“放任说”的根源与评判

(一)网络经济的“自然垄断说”的假设与证伪在传统经济中,电信、电力、铁路运输、邮政、自来水和煤气供应等产业是学界公认的典型的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产业,但对自然垄断的经济特征,学界却有不同的认识。对自然垄断特征的分析是判断网络经济是否属于自然垄断产业观点真伪的起点。经济学家Clarkson和Miller从规模经济的角度指出了自然垄断的经济特征,即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生产函数呈规模报酬递增状态,生产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就越小,并由此得出结论:由一个企业大规模生产,要比由几家较小规模的企业同时进行生产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2]。经济学家Sharkey和Baumol则将成本函数的弱增性(subadditivity)作为自然垄断的特征[3-4],“成本弱增性”表现为由一家企业提供整个产业的产量成本低于这家企业与另外的企业共同提供相同产量的成本之和。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个企业通常不只是生产一种产品(或服务),因此有学者认为多产品自然垄断的“成本弱增性”主要表现为“范围经济性”,即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成本低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一种产品的相对总成本。因此,在某一多产品的产业中,只要一家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家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该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业[5]。无论从哪个角度定义自然垄断,往往得到一致性的结论,即在自然垄断的市场中,垄断的市场结构更具“经济合理性”,垄断状态是最利于市场效率的模式,竞争反而会导致低效率。

有观点认为,网络产业属于自然垄断产业[6],鉴于规模经济的影响,随着边际成本递减,由一个厂商提供一种产品反而是符合经济效率要求的,此时垄断的经济效率会大于竞争的经济效率。但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关键要素,在我国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下,自然垄断行业通常是以公共事业为主,互联网行业虽然存在规模经济的效应,但网络经济中的经营者(不包括基础设施提供者以及电信企业在互联网市场中的业务延展)通常是私有制企业。而且互联网行业并不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产业,即便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自然垄断行业也因垄断结构所固有的弊端而受到国家的规制,如垄断对价格和效率的限制以及在垄断结构下行业信息不对称的加重等缺陷。而且自然垄断产业并非固定不变,在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或新技术发展的需求时,竞争机制的引入势在必行。

(二)网络经济中垄断危害性的质疑

传统经济中市场垄断的弊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消费者而言,垄断企业在取得垄断地位后会限量提价获得超额垄断利益。其次,对市场整体而言,垄断会使企业失去技术创新的动力。垄断本身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疑问从来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在网络经济中对该问题的解答更加困难,即如何在互联网市场中判断垄断产生的危害,衡量垄断者经营行为的规制是否有利于形成效益最大化需要更深入的讨论。根据传统经济学理论,垄断最大的危害表现在经营者在获得垄断地位后,会必然通过限制产品的产量,将产品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之上,从而获取超额利润。然而,这样的情况在互联网市场中几乎不具有存在可能性。因为在互联网市场中,“限产提价”不是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这种方法只会导致潜在经营者迅速涌入,从而使自身丧失市场占有率。经营者采取的方法通常是以“增产降价”的方式推广商品,甚至不惜以“免费”的方式占领市场。互联网经营者之所以会增产降价还有其固有的经济原因,由于生产数字产品的固定成本较高,而复制费用较低,因此随着产量的增加,数字产品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在没有再生产的投资负担的前提下,经营者自然会出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在有效生产水平的条件下会尽可能多地生产产品。此外,由于互联网企业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大量的免费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的垄断,不一定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相反,一定程度的垄断,反而会促进自由竞争。如苹果的APP平台,促进了第三方开发者的自由竞争。有观点认为,网络经济中不可能有长期的垄断者,因为技术创新使新兴的竞争者随时有可能一跃成为新的市场领导者。即使有垄断者,也不会影响消费者利益,因为企业为了保证竞争优势以及保留用户,也会不断降价或提升服务品质,这将有利于行业发展以及消费者利益。从市场整体的角度来看,在传统市场中垄断企业是否存在减弱技术创新的动机仍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在网络市场中,垄断企业在获得垄断地位后也不会减弱技术创新。因为事实上垄断企业并不拥有对基础信息资源的垄断,其他企业无时无刻不在通过技术创新进行追赶,垄断企业本身不敢懈怠。

从传统经济学的角度看,垄断不利于社会福利,不利于消费者,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对技术进步起阻碍作用。但在网络经济中,垄断却有不同的经济内涵。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Schumpeter’s creative destruction)理论是理解网络经济中垄断概念的关键。由“创造性破坏”形成的垄断不同于传统的垄断:其一,传统的垄断是长期维持的,“创造性破坏”形成的垄断则短期存在,新技术的不断出现会使新的垄断者不断取代旧的垄断者。只有在技术革新中始终领先的企业,才能保持较长时期的垄断地位;其二,传统垄断扼杀技术革新,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创造性破坏”形成的垄断则会推动技术革新,导致资源配置的高效率; 其三,传统垄断来自超经济手段或不正当竞争手段。垄断企业会限制供给,在没有竞争威胁的情况下提高产品价格。“创造性破坏”形成的垄断却完全相反。因此,传统垄断不利于消费者,“创造性破坏”形成的垄断却有利于消费者[7]。亚当・斯密认为: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经济人”虽然都具有逐利本性,但这并不妨碍其行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事实上,通过个人利益的追逐行为反而比致力于公共利益的追求更能得到良好的结果。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认为,规模经济能为社会提供更大的总体价值。大企业通过内部分工,提高工人的劳动技能并进行专业化的生产则能提高生产效率,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但马歇尔同时也指出规模经济必然导致垄断的出现,而垄断会产生两种结果:从竞争秩序角度来看,垄断会导致自由竞争秩序的破坏,从而使市场失去竞争活力;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看,垄断企业在将竞争者排挤出市场后会减少产量、提高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于是就产生了著名的“马歇尔冲突”(Marshall’s dilemma),垄断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与充分市场竞争的效率只能选择其一。但马歇尔无法预料到在网络经济中,垄断者并不会通过减产提价的方式获得超额经济利益。由于再生产成本低,而且存在双边市场的交叉补贴,因此,经营者并没有减产的动力,而是需要通过产品的普及获得更大的用户基础,从而在付费的双边市场中利用用户基础获得更大的利益。所以,在网络经济中,规模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效率也能同时并存。

此外,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轨迹来看,网络经济竞争市场结构具有变动性。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是以技术垄断为主导的,企业具备优先的创新技术是形成企业垄断的关键。而这种垄断是极不稳定的,一旦出现新的创新技术,原有技术会迅速被替代,因此网络经济中垄断通常都是暂时性和不稳定的。垄断形态是当前技术创新的暂时结果,更是另一场技术竞争的开始。

(三)网络经济中“竞争性垄断”的普遍性互联网市场具有竞争和垄断并举的特点。开放的互联网市场没有过高的准入限制,任何领域都面临竞争压力,但同时具有先入优势的企业易凭借固有的用户基础从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具有产品创新优势的企业也能迅速聚集用户群从而树立新的市场支配地位。这意味着,在竞争和垄断共存的互联网市场中,垄断地位的变化相对较快,即便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这种垄断状态被经济学者称为“竞争性垄断”。“在网络经济下,由于信息产品的特征和高度的技术竞争,出现了竞争和垄断同时双双被强化的态势,即市场的开放程度越高进退无障碍,竞争越激烈,技术创新的速度也就越快,所形成的行业垄断就越强,集中度也就越高;而垄断性越强,集中度越高,市场竞争反而越激烈。”[8]有学者甚至认为网络产业的市场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具有高度垄断性的市场[9]。

在互联网市场中,垄断性的现象十分普遍,但由于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也面临诸多市场竞争者,因此,没有必要对当前的垄断持绝对的否定态度。事实上,在竞争性的垄断形态中,经营者往往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福利,因此,这种垄断是积极的、有效率的。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经营者往往是“受价者”,必须将价格设定在竞争性水平上以获取市场份额,因此,行业集中度并不必然导致垄断利益,市场结构也不必然导致市场力量[10]。事实证明,如果一个行业是充分竞争性的行业,那么所谓的垄断状态只是行业竞争后的一个暂时状态,无论是经营者创新后获得更高的市场支配地位还是在竞争中被其他经营者淘汰,整个市场发展路径都会呈现出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趋势。从行业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众多小企业的同质性竞争只是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低级的竞争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大于垄断性竞争中所能享受的利益。

网络产业的市场结构具有高度垄断性和高度竞争性并存的特征。垄断是网络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只有具备较大的市场份额才能实现盈利。即便如此,在垄断结构较高的市场,同行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是网络效应的作用放大了企业间的竞争差距,即网络经济中的垄断形成不是依靠生产者扩大生产规模形成,而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在竞争中市场占有率差不多的企业,一旦某企业的产品显示出技术优势,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消费者就会做出选择转移,市场占有率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网络市场中网络产品主要由信息产品构成,其本质是一种知识,而知识往往具有高模仿性。因此,暂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时刻面临竞争威胁。如腾讯的QQ对OICQ的模仿并成功超越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即便是垄断企业也需要不断提高生产技术,进行科技创新才能维持其垄断地位,并不会利用垄断力减产提价坐享垄断利益。如果不能保持技术领先优势,市场垄断地位随时可能被取代。

在网络经济中,垄断并不容易形成,即便是市场先入者在短时期内能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整个市场仍处于激烈的竞争中。短期垄断是市场对创新的肯定和敢于承担风险的回报,惩罚成功者会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有观点认为,市场先入者会占尽先机,一旦产品具有网络效应,则先入者可能迅速占领市场成为垄断者。但事实上,数字产品开发成本高,且通常表现为“沉没成本”,开发商需要支付大量的资本用于数字产品的研发,而且这些成本一旦付出就不可收回。倘若研发中止,开发商前期支付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固定成本将无法收回,转售也会相当困难。即便产品成功开发,由于数字产品的模仿成本极低,经营者很可能遭受后进入者的竞争,后进入者借鉴先进入者产品的特征,不用投入大量的研发成本,在价格上会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先入者的利益也容易受到损害。特别是由于免费经营模式的原因,导致消费者转移成本降低,用户锁定的效果并不明显,经营者的垄断地位也随时处于变化中。而且由于免费或低价的原因,经营者根本不可能存在掠夺定价的行为。

为了克服垄断造成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以及充分竞争状态下的低层次竞争损耗以及过度竞争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鲍莫尔(William Baumol)提出了“可竞争性理论”(the 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s),该理论从市场进入的角度对竞争存在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旨在提出依借竞争的力量提高经济效率。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来自潜在进入者的潜在竞争,而非现有厂商之间的竞争,能对市场中厂商的均衡行为产生有效约束,从而保证市场效率[11]。依据可竞争型理论,尽管在网络市场中垄断市场结构表现极为明显,在某些领域甚至还会出现寡头垄断的现象,但由于市场中存在诸多潜在的进入者,这必然会对现有垄断者的行为产生约束,从而形成可竞争性市场。因此,对网络经济进行过多的政府管制和市场干预没有必要。

三、反垄断法规制网络经济的现实考据

尽管网络经济的特殊运营方式导致垄断本身对市场的作用有别于传统经济,但具有“先入优势”的互联网企业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对消费者的选择权造成极大的挤压和限制,经营者的行为也不断触及行业规范以及法律的底线,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应当对垄断行为予以规制。

(一)网络经济中垄断的固有弊端

网络经济中垄断的存在不仅会导致阻碍创新的危害,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也会更严重。“大的也可以是美的”[12],这无疑是符合经济学的观点。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熊彼特假说认为,大企业财力雄厚,可以提供中小企业无法承受的科研开发经费。然而在我国的互联网市场中,大企业却因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剽窃小企业的创新理念而饱受争议。垄断究竟是科技创新的源泉还是阻碍,需要市场给出反馈和解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垄断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有所差异。当垄断成为科技创新的阻碍时,应当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

虽然互联网科技更新速度快,行业格局变化迅速,似乎不需要对因科技力量形成的垄断经营者设定过多的限制,即从互联网行业的宏观发展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市场似乎很难存在绝对持久的垄断,但如果从微观市场的角度,在一个相关商品市场中,互联网行业中的垄断状况却相当明显。因此有观点认为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不但会扼杀创新而且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360公司副总裁、首席隐私官谭晓生认为,互联网行业出现垄断不仅会抑制技术创新,同时也会扼杀新兴的创业公司,正所谓“大树之下寸草不生”,最终伤及用户利益和体验,中国互联网的寡头垄断格局急需通过竞争加以改变[13]。如果说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能够通过“免费”经营模式为社会带来福利,从而为互联网企业逃避反垄断法规制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那么腾讯让用户“二选一”行为却让人们看到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一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腾讯之所以作出让用户“二选一”的行为,它最大的筹码是用户的“集体转移成本”。在腾讯QQ和360软件不兼容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小部分人选择360软件,腾讯失去的只是一小部分的客户,如果一大部分人选择360软件,腾讯可以即刻终止不兼容,就能挽回损失。因为,对于腾讯QQ的用户而言,要放弃通过腾讯QQ建立的社交关系成本太大,而放弃一款随时有替代的杀毒软件代价较小。因此,无论是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还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反垄断法对网络经济进行干预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网络经济中消费者自受约束

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反垄断不需要对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做过多限制和非议,应当相信消费者在市场上的“货币投票权”可以纠正经营者的不当行为。事实是否真的如此?互联网市场中的经济生态系统反映出的不是传统市场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直接依赖,如提价会导致消费者转移等,在网络经济中,经营者的盈利并不直接依赖消费者,由于“免费”模式形成的双边商品市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价值表现在经营者依靠用户基础在别处获得收益,如广告。因此,在网络经济的生态系统中,消费者由于没有支付相应对价而丧失了对经营者的钳制,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几率越来越小。而且由于互联网市场的用户基础大,小部分消费者的离去对经营者影响并不突出,这又让经营者的实际影响力更为凸显。因此,人们会发现,在网络经济中,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事实上受到约束,这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市场基础。

当前的互联网市场结构主要表现为寡头垄断,虽然市场中并不缺乏中小规模的竞争者,但与垄断企业相比而言,市场竞争并不充分。虽然市场支配力的取得有合理性,主要源于市场先入者的优势以及消费者在网络效应作用下的自主选择,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任何垄断企业都会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排除和限制竞争。因此,反垄断法作为高悬在垄断企业头上的高压线,能确保垄断企业通过合理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并及时对损害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做出否定评价。

(三)互联网安全期待市场多样化

互联网产业不是自然垄断产业,这足以证明竞争不会造成互联网市场的资源浪费,而且从互联网安全的角度来看,竞争市场中多样的产品供应能避免出现单一产品因病毒或缺陷导致的潜在风险。党的十报告强调“高度关注网络空间安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由此可见,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国家已经将网络空间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如果互联网市场中只存在一种操作系统软件,当该软件因不可预见或不可克服的技术缺陷或人为攻击而无法使用时,倘若没有其他的产品,则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时甚至会威胁国家安全。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信息网络关键基础设施仍未脱离美国等网络技术发达国家的“安全绑架”[14],除了提高网络技术自主研发能力外,构建网络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也是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完善的问题,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在网络经济中也承担预防和制止外国企业的恶意垄断行为,从而维护网络安全的任务。

四、结语

由于网络效应、双边市场以及免费经营模式的影响,网络经济中的垄断具有新的特点,但垄断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不能因网络经济的新特点而否定反垄断法在互联网市场中的作用。网络经济的出现不仅带来商品技术特征以及商品经营模式的改变,也改变了建立在传统市场基础上的反垄断政策的适用,如市场的界定[15-16]、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垄断行为的认定等。因此,应当在肯定反垄断法对网络经济规制必要性的前提下调整反垄断法在网络经济中的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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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的垄断范文2

网络经济是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它对市场垄断的形成机理及其绩效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由于网络经济下的垄断已与传统经济下的垄断大有不同,由此对经济产生的正反作用也有差异。因此,政府在反垄断时就不能一概而论,要在反垄断的目标、内容、方式等多方面进行相应的革新,以适应网络经济下的反垄断需要,从而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

网络经济;市场垄断;反垄断规制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2015802

1网络经济下垄断的成因

1.1信息网络产品的规模经济

在网络经济形态之下,网络外部性是由于购买相同产品的消费者人数增加时,某一消费者从该产品的使用中得到的效用增加量,它是随着网络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产生的需求方的规模经济。这就使得网络产品的价值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而提高,又反过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形成强烈的正反馈效应。因为网络产品在前期需要投入高额的研发成本,一旦研制成功,产品的复制成本则低到可以忽略的程度,由此决定了网络产品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递增而呈递减趋势,企业的生产规模越大收益就越高。在由这种规模经济引致的正反馈效应的激励下,企业会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规模的扩大降低了供应方的平均成本,又为顾客提供了更多的产品与效用,从而刺激需求,驱使企业以更低的成本提高供给量,成本进一步降低,规模进一步扩大。这是一种良性循环,它会大幅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增强企业的垄断性,甚至导致独家垄断的市场结构出现,即所谓“赢者通吃”的局面。

1.2消费者的锁定效应

如果消费者从一个系统转换到另一个系统的成本过高,从而使消费者不能或不情愿转移到替代的系统中去,就会使消费者被锁定。路径依赖和转移成本是造成消费者锁定的重要原因。路径依赖是指某一具有正反馈机制的体系一旦被采用,便会遵循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不容易被其他潜在或更优良的体系所取代。网络经济下的转移成本包括购买网络产品、相关配件和组件的费用,重新学习培训的费用等。出于对这两方面原因的考虑,消费者在购买网络产品时往往会产生一种路径依赖,在路径依赖下,网络外部性增强,形成规模经济,正反馈效应的作用又使需求方规模经济不断扩大,当这种网络产品成为市场的一种标准时,将会使得消费者被锁定在该标准上。企业凭借锁定消费者,从而可以获得比较固定的客源,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形成自己的垄断。

1.3信息网络产业的市场进入壁垒

按照现代产业组织理论观点来看,市场垄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市场进入壁垒。在网络经济下,市场进入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信息产品市场的临界规模所造成的。这是因为信息网络产品的生产具有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点,随着生产规模扩大,平均成本下降,边际报酬递增。在网络规模较小时,企业收益小于成本,企业难以盈利;只有当网络规模达到甚至超过一个特定状态时,企业才能实现盈利,打破市场进入壁垒,成功融入市场。等到企业进入市场之后,在正反馈效应的作用下,企业的规模越大对消费者的效用就越大,消费者就越青睐企业的产品,这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规模的扩大。所以,临界规模是企业盈亏的分水岭,达不到这一临界规模,企业将被淘汰。同时,那些早已在市场中站稳脚跟的企业可能利用控制销售渠道或采用一体化等手段,构筑某些策略性进入壁垒保持对市场的垄断。

1.4信息网络产品的技术壁垒

为鼓励创新和促进知识产品的生产,政府会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信息网络产业大多是技术与知识密集型产业,技术与知识是最重要的、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要素。企业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即使在面对信息技术瞬息万变的情况下,也能保持自己一定的市场垄断性。这是由于在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的保护制度下,加之创新技术和专有知识的不易扩散和难以仿制的特点,创新企业能取得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率先在市场上确立起自己独有的标准,并且逐渐成为被市场所接受和采纳的领先技术,获得进一步控制市场的资金和声誉,从而对潜在的竞争企业形成一道难以逾越的技术壁垒,使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新月异的技术创新中,凭借专有技术和知识形成自己的垄断。

2网络经济下的垄断绩效分析

2.1有利于消费者福利水平的提高

在传统经济条件下,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提价限产等方式攫取高额垄断利润。但是,超过边际成本的垄断高价说明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消费者的需求和福利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在网络经济下,一方面,由于信息产品的生产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并且平均成本和复制成本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不断降低,市场供求状况和成本因素不再最终决定信息产品的价格。消费者对信息产品的价值和价格的敏感程度成为信息产品格变化的主要依据。同时,由于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手段和焦点不再仅仅是价格,更多的是依靠技术创新。另外,企业在取得垄断地位的过程中,为尽快达到临界规模会采取很多的优惠条件来吸引消费者,不会采取限产提价的策略,也不可能完全实现价格垄断。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产品的生产规模的在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既可以降低平均成本又可以降低研发成本,这激发了厂商进一步提高产量和扩大生产规模的动力。这样,在网络经济下,垄断厂商降低价格、提高产量的政策,使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2.2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进步

传统经济条件下的垄断企业可以利用合并、合谋、纵向限制和掠夺性定价等手段攫取高额垄断利润,从而缺少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信息和知识资源具有扩散性和共享性,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排他性的独占这些资源,这就决定了企业拥有这些资源的暂时性,也就决定了其垄断地位的暂时性。企业会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并将其转化为新产品率先占领市场,建立和拥有公认的标准以锁定广大用户群体,通过路径依赖赢得暂时的垄断地位和竞争优势。但是,其他企业也会加入到创新的队伍之中,创新的速度明显加快,任何企业所梦寐以求的持久垄断地位不再成为可能。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企业就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这种依靠技术创新来追逐垄断地位的市场机制,为企业注入了技术创新的强大动力,从而推动了技术的创新与进步。

2.3有利于实现和强化规模经济

传统经济条件下,产出受到物资资源禀赋的约束,规模经济有一个最优范围的限制,成本是每一个企业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网络信息产品具有的需求方规模经济和正反馈机制的特点,这使得其成本结构也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企业前期投入很高的研发成本,待新产品研制成功后,就能以很低的成本大量生产这些新产品,并且很少受资源稀缺性的约束。生产规模越大,平均成本就越低,边际成本不变甚至递减,规模经济的范围变得无限大。同时,在正反馈机制下,垄断厂商也会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既实现了盈利又巩固了自身的垄断地位,规模经济得到强化。

3网络经济下的反垄断规制

3.1重新确立反垄断规制的目标

传统条件下的反垄断主要是基于垄断会导致消费者福利减少以及妨碍技术进步等,政府反垄断的主要目标是限制垄断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信息产品市场垄断是一种由需求方规模经济所导致的垄断,垄断企业不断地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高性能、高质量、高规格的产品。这种垄断不仅没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反而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仅不应该限制和禁止这种垄断,而且要通过一定的政策对这种自然形成的垄断给予政策扶持和保护。如果政府执拗的要打破垄断,反倒会损害消费者的福利、降低市场运作的效率。所以,政府反垄断的目标应转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

3.2调整反垄断规制的内容

在网络经济时代,由于市场分工的深化和广化,信息产品市场结构本身就带有浓厚的垄断色彩,应认真区分垄断行为和垄断结构。如果市场份额被少数几家企业所独占,或者某一企业在整个市场中的投入产出中占有绝对的比重,这就是垄断性的市场结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革新管理制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追求规模经济的结果。如果政府的反垄断针对垄断结构,也就意味着对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革新、劳动绩效和规模经济进行抑制,市场经济就会失去应有的活力而变得僵滞。如果企业为了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滥用市场势力限制竞争,利用不正当手段打击、排挤和威胁竞争对手,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定价以及企业间的合并、扩张中有意针对交易对方,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这种行为即为垄断行为,它抑制了市场的活力,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政府反垄断焦点应该是企业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

3.3建立新的反垄断衡量指标体系

在网络经济形态下,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和正反馈机制,企业不断追求生产规模的扩大来获取巨额的利润,市场结构本身就带有垄断或寡头垄断的性质。企业销售量的多寡、市场占有率的高低不能准确界定其垄断性质和程度,判断企业垄断程度大小的根据不再是垄断结构,而是企业的垄断行为。因此,基于传统市场结构提出的衡量垄断的指标如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的强弱等,其适用范围和应用价值在网络经济下是有限的,而对行为垄断的判定至今还缺少明确的衡量指标,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根据网络经济形态下企业垄断形成的特殊原因、过程和结果,结合反垄断的现实需要,创立新的界定垄断程度的指标,为网络经济下反垄断提供依据,对那些滥用市场势力排挤竞争对手、妨碍技术进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参考文献

[1]胡春.网络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2]张小蒂,倪云虎.网络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5762.

[3]杜云.网络经济中的垄断与公共政策分析[J].当代财经,2006,(3).

网络经济的垄断范文3

关键词 网络经济 网络外部性 标准化 进入壁垒

新经济下的产业以很大范围产出上的平均成本递减、相对于新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可以获得的融资而言不算太大的资本投入、非常高的创新率、迅速而频繁的进入和退出、消费的规模经济为特征的,满足这些特征,要求在标准设定方面实行垄断或者企业间的合作,纵向一体化在新经济中往往更为普遥。而这些特征都把新经济推向垄断,同时也推向竞争。

一、新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

1.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和需求方规模经济

网络外部性作为新经济最基本特征,是指某一信息产品对一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者可兼容产品用户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因用户数目增加而增加效用是产品的直接外部性,而由于用户数目的增加导致更多互补产品供给而实现效用增加则是产品的间接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是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的一种规模经济。产生于市场需求,是一种需求方规模经济。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存在,导致某一特定网络产品用户越多,该产品具有的价值越大,从而吸引更多用户,由此形成网络扩张的正反馈效应。在此效应作用下,信息产品市场迅速扩张,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市场垄断性加强,可能形成独家垄断性市场结构。

而工业经济下亦存在的正反馈效应,也有规模经济效应。但是这种来自供应方规模经济导致的正反馈效应,在产品达到一定产量便进入”边际收益递减”阶段,负反馈将发挥支配作用。因此旧工业经济时代,厂商很难将规模扩大到垄断整个市场的地步,单个公司主宰市场的现象难以出现。 2.兼容性与标准化竞争

产品的兼容性指一个“系统”中两种组件结合并工作的能力。两种产品结合并共同提供服务但没有成本时,就说是兼容的。这种产品之间的兼容性程度直接影响网络规模大笑,从而影响产品的应用速度和市场地位。如果产品兼容,拥有的网络价值相同,以成本竞争优势地位。但是如果产品之间不兼容,而网络外部性较强,如果厂商采取先发优势进入市场并形成行业标准,在正反馈效应作用下,可以获取巨大的超额利和市场控制力,甚至垄断市场。由于标准选择中的锁定效应,使得信息市场中,消费者预期对产品的市场垄断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在信息市场上,新生产品想要进入时,除了自身技术优势,还要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差异化竞争等手段来积极引导消费者,通过正反馈效应来形成和扩大市场垄断地位。

3.产品或市场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是导致市场垄断的重要因素。在信息市场上,先入者的技术标准构筑起后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从而导致市场垄断。归根结底是因为信息产品的网络外部性。从网络外部性和消费者惰性产生的锁定效应来看,消费者是进入壁垒的设立者,虽然并非自己选择。但是,信息市场上,技术创新是动态过程,创新而带来竞争的持续不断,竞争可以打破垄断形成新的垄断,技术标准也会不断更新。这些竞争围绕技术标准化展开,先入方用作进入壁垒的技术标准成为后来者进入市场的障碍,竞争也就以此为关键,由此,信息技术不断被替代和升级,也出现了网络经济时代垄断的一方面特征:高竞争和高更替。

4.知识产权和专利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生产而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的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对促进技术持续创新十分必要。传统工业经济时代己经如此。企业是要从创新的利润中汲取创新动力的。而利润才通过发明专利加以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理垄断。在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效应更使得企业在信息技术快速变化发展的情况下保持一定市场垄断性。比如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市场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特征

1.垄断市场的技术性

新经济时代的竞争主要是技术创新的竞争,技术垄断是企业在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的关键因素。尤其是信息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和灵魂。由于有知识产权和专利法的保护,技术的不断扩散和难以仿制的特点,创新企业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对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这和旧的工业经济时代不同,工业经济时代影响竞争的决定因素在于资本,企业只有拥有足够购买生产资料的资本才能在竞争中胜出。因此,竞争的积累主要是资本积累的竞争,垄断的企业多是资本雄厚的大企业。而网络经济时代占有市场垄断地位并不一定开始都是大企业,垄断地位不能单凭市场份额来判断。

2.垄断市场的易变性

在新经济时代,垄断是以技术为主导的垄断,技术创新是形成市场垄断的关键性因素。由于创新技术的不易性和进入壁垒,以及知识产权和专利法的保护,再结合信息产品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垄断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有较强的优势和稳定的市场垄断地位。一浪高过一浪的创新活动也使得信息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使得新经济下的垄断具有很强的世时期性和脆弱性,更是暂时性的垄断。新经济下的市场垄断稳定性和变动性并存,造成了整个市场的易变性。

3.垄断市场的竞争性

新经济下垄断与竞争的关系特征也发生了不同于旧工业经济时代的变化。不复是交替性关系态势,而一定程度上互为强化。伴随着技术创新速度加快,技术产品生命周期虽短,创新频率提高。另外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完善,减小创新的障碍,所以信息市场,垄断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比尔·盖茨就已在警告员工,微软离破产只有18个月。而竞争和垄断之间呈现了交替性,并互相激发。 4.垄断市场的合作性

旧工业经济时代也存在企业之间合作,但多以价格和产量的合谋形式存在,损害了消费者福利而为反垄断法所规制。但在新经济中,企业合作大大加强。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企业合作的价值更大。另外,消费者导向的市场之形成也成为企业合作的必须选择。此外,网络技术为企业合作提供了良好的信息交流条件。新经济时代因产品技术性和开发风险的提高,封闭式创新模式已不再适用。

网络经济的垄断范文4

    1.1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和需求方规模经济

    网络外部性作为新经济最基本特征,是指某一信息产品对一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者可兼容产品用户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因用户数目增加而增加效用是产品的直接外部性,而由于用户数目的增加导致更多互补产品供给而实现效用增加则是产品的间接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是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的一种规模经济。产生于市场需求,是一种需求方规模经济。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存在,导致某一特定网络产品用户越多,该产品具有的价值越大,从而吸引更多用户,由此形成网络扩张的正反馈效应。在此效应作用下,信息产品市场迅速扩张,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市场垄断性加强,可能形成独家垄断性市场结构。

    而工业经济下亦存在的正反馈效应,也有规模经济效应。但是这种来自供应方规模经济导致的正反馈效应,在产品达到一定产量便进入”边际收益递减”阶段,负反馈将发挥支配作用。因此旧工业经济时代,厂商很难将规模扩大到垄断整个市场的地步,单个公司主宰市场的现象难以出现。

    1.2兼容性与标准化竞争

    产品的兼容性指一个“系统”中两种组件结合并工作的能力。两种产品结合并共同提供服务但没有成本时,就说是兼容的。这种产品之间的兼容性程度直接影响网络规模大笑,从而影响产品的应用速度和市场地位。如果产品兼容,拥有的网络价值相同,以成本竞争优势地位。但是如果产品之间不兼容,而网络外部性较强,如果厂商采取先发优势进入市场并形成行业标准,在正反馈效应作用下,可以获取巨大的超额利和市场控制力,甚至垄断市场。由于标准选择中的锁定效应,使得信息市场中,消费者预期对产品的市场垄断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在信息市场上,新生产品想要进入时,除了自身技术优势,还要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差异化竞争等手段来积极引导消费者,通过正反馈效应来形成和扩大市场垄断地位。

    1.3产品或市场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是导致市场垄断的重要因素。在信息市场上,先入者的技术标准构筑起后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从而导致市场垄断。归根结底是因为信息产品的网络外部性。从网络外部性和消费者惰性产生的锁定效应来看,消费者是进入壁垒的设立者,虽然并非自己选择。但是,信息市场上,技术创新是动态过程,创新而带来竞争的持续不断,竞争可以打破垄断形成新的垄断,技术标准也会不断更新。这些竞争围绕技术标准化展开,先入方用作进入壁垒的技术标准成为后来者进入市场的障碍,竞争也就以此为关键,由此,信息技术不断被替代和升级,也出现了网络经济时代垄断的一方面特征:高竞争和高更替。

    1.4知识产权和专利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生产而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的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对促进技术持续创新十分必要。传统工业经济时代己经如此。企业是要从创新的利润中汲取创新动力的。而利润才通过发明专利加以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理垄断。在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效应更使得企业在信息技术快速变化发展的情况下保持一定市场垄断性。比如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市场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2.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特征

    2.1垄断市场的技术性

    新经济时代的竞争主要是技术创新的竞争,技术垄断是企业在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的关键因素。尤其是信息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和灵魂。由于有知识产权和专利法的保护,技术的不断扩散和难以仿制的特点,创新企业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对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这和旧的工业经济时代不同,工业经济时代影响竞争的决定因素在于资本,企业只有拥有足够购买生产资料的资本才能在竞争中胜出。因此,竞争的积累主要是资本积累的竞争,垄断的企业多是资本雄厚的大企业。而网络经济时代占有市场垄断地位并不一定开始都是大企业,垄断地位不能单凭市场份额来判断。

    2.2垄断市场的易变性

    在新经济时代,垄断是以技术为主导的垄断,技术创新是形成市场垄断的关键性因素。由于创新技术的不易性和进入壁垒,以及知识产权和专利法的保护,再结合信息产品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垄断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有较强的优势和稳定的市场垄断地位。一浪高过一浪的创新活动也使得信息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使得新经济下的垄断具有很强的世时期性和脆弱性,更是暂时性的垄断。熊彼特指出:任何一种垄断地位都不可以高枕无忧的,在公共事业领域以外,一个独家卖主的地位,一般只能在他行动的不像一个垄断者时,才能够争取到并在几十年内保持住。美国着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曾说过:高科技的竞争本来是也必然是一场接一场的“胜者通吃”游戏。通吃垄断只是暂时的,一旦有好的东西降临它就会消失。要获得垄断利润,垄断厂商必须靠不断创新,来维护竞争优势。

    由此可见,新经济下的市场垄断稳定性和变动性并存,造成了整个市场的易变性。

    2.3垄断市场的竞争性

    新经济下垄断与竞争的关系特征也发生了不同于旧工业经济时代的变化。不复是交替性关系态势,而一定程度上互为强化。伴随着技术创新速度加快,技术产品生命周期虽短,创新频率提高。另外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完善,减小创新的障碍,所以信息市场,垄断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比尔·盖茨就已在警告员工,微软离破产只有18个月。而竞争和垄断之间呈现了交替性,并互相激发。

    2.4垄断市场的合作性

    旧工业经济时代也存在企业之间合作,但多以价格和产量的合谋形式存在,损害了消费者福利而为反垄断法所规制。但在新经济中,企业合作大大加强。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企业合作的价值更大。另外,消费者导向的市场之形成也成为企业合作的必须选择。此外,网络技术为企业合作提供了良好的信息交流条件。新经济时代因产品技术性和开发风险的提高,封闭式创新模式已不再适用。

网络经济的垄断范文5

关键词:反垄断;相关市场;SSNIP检测法;网络外部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作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经典案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在我国的反垄断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商务部在《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中并未对反垄断中最基础的问题――相关市场的界定做出详细的阐述,只是说:“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对于为什么将果汁饮料作为该案的相关市场并未谈及,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相关市场界定问题规制的实践性并不完善,而笔者认为商务部关于该案中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果汁饮料市场存在不妥。该案也仅仅是对于传统市场中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未涉及对于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1相关市场界定的意x

1.1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实践中的必要性

“任何反垄断法都必须要有适当的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否则很多案件就不能审理。因为界定相关市场对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以及进而认定企业市场行为的性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实践的基础,对于某种商品或服务,没有相关市场的界定当然也就无法确定该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从而很难认定该产品或服务是否在其市场中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无从谈及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实施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综上,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规制垄断行为的前提,也是确定市场行为违法性的前提。

1.2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实践中的重要性

1.2.1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法律作为一个社会规范,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公正公平性。如前所述,相关市场的界定决定企业的市场份额,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得很小,这会使得企业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会出现虚高的情况,因此对该企业进行制裁对于该企业来说是有失公正公平的。相反,若将相关市场界定得很大就会隐藏相关企业的真实市场实力,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反垄断实践中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一定要适当,不宜过小也不宜过大,这同样也凸显了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实践中的基础性地位。

1.2.2有利于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

《反垄断法》作为一部经济法法典,其宗旨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而相关市场的界定作为反垄断实践中的重要基础,其对于市场竞争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在以市场为主要调控手段之下的市场经济正是因为良好的竞争环境才具有活力,但是同时市场经济也必须面对着一家独大,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打压其他竞争者的负影响,这就需要政府的恰当介入,保证市场竞争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介入只有恰当确定相关市场才能使得真正的垄断者受到制裁,如果相关市场确定不到很容易让真正的垄断者逃脱法律制裁或是“伤及”其他的市场经营者。

1.2.3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本身就处于市场经济的弱势,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如果不很好的界定相关市场,抑制市场垄断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就很难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垄断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以各种方式来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其在事后用《消费者权益法》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如提前维护好市场竞争持续,从而避免市场垄断者可能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2.1概述

SSNIP检验法主要是依据相关产品互换性来确定是否属于同一市场的。实践之中多是利用经济学上的需求交叉弹性来确定相关产品的互换性的,如果同一时间段两产品的需求交叉弹性大那么这两种产品很可能具有互换性,属于同一市场。在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是:假设存在着一个垄断的供给者,设想该供给者将其所供给产品的价格以一定的比例提高,如果这种情况下一定时间内有足够多的消费者转向其他产品地域市场,那么该垄断者就不能从价格的提高中获利,原来作为分析起点的产品地域市场就应当扩大到消费者拟转向的目标市场,此测试一直持续到在某一市场中的经营者能够通过涨价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该市场就是需要界定的相关市场。

2.2SSNIP检验法的优点

2.2.1综合考虑了需求替代性和生产替代性

产品功能测试法主要是从生产替代性来考虑的,忽视了需求替代性在界定相关市场中的积极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之下,市场的调控功能主要是靠需求与供应之间的弹性关系来实现的,要探究相关市场产品之间的互换性仅仅只是从供应的角度出发往往会使得最后确定的相关市场的范围与实际的相关市场的范围存在出入,而SSNIP检验法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以价格为变量,来测试消费者的反应,将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两个市场主体都纳入了考虑之中,更加符合市场规律。

2.2.2将潜在的竞争作为其影响因素

从企业的角度看,市场上只存在两种竞争者,即现有的竞争者以及潜在的竞争者。对比现有竞争,潜在竞争对于相关市场经营者的影响更大,其隐蔽性使得人们对于其的注意程度较低,突然的参与竞争对于相关市场原有的竞争秩序的冲击是极大的。所谓潜在竞争者是指虽然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在探究的相关市场的范围内,但是其生产工艺或技术与相关市场具有相通性,经营者只需要稍微调整便可以生产相关市场内的其他产品,参与相关市场内的竞争。

2.3SSNIP检验法的不足

虽然SSNIP检验法相对于产品功能测试法具有优越性,但是其仍然存在不足。对于SSNIP检验法来说最难的便是如何确定基础价格。唐纳德・F・特纳在其《反垄断政策与杜邦玻璃纸案》一文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竞争性价格难以确定,只能以涉案产品的现有价格作为测试的基点,而此价格很有可能已经被经营者利用其市场优势进行了抬高,所以假定垄断者涨价后的无利可图并不意味着这些非理想替代品对涉案产品构成了竞争的压力,因此将这些非紧密替代产品包括在内反而不恰当的扩大了相关市场的范围,从而会低估涉案经营者的市场势力”。SSNIP检验法的基础价格必须是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但是完全竞争很难实现,现实中的市场价格很可能是经过经营者操控过的,难以反映真实的市场竞争状态,在此基础上进行的SSNIP检验试验结果也会与真实的相关市场存在一定差异。

3网络经济给相关市场带来的挑战

3.1当代网络经济的本质特征――网络外部性

网络外部性是单位产品的价值随该产品的预期销售数量增多而增加的过程,它是一个经济主体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会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直接反映出来,当这种影响增加了他人的收益时,就产生了正的外部性;相反,如果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是产生了负的外部性。网络外部性能够在网络经济中引起正反馈、冒尖、锁定、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相关现象。当某一网络产品得到了消费者较高的销售预期其便可以吸收更多的用户,进而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经过这样几个循环过程,该网络产品的生产者便取得了相对于该市场内其他经营者较大优势,也就是形成了经济法学上的垄断者,在其取得垄断地位以后再通过提高价格等方式取得较大的收益,但是消费者现在已经被“套”住了,如果再去x择其他产品,代价太大。

3.2外部性给界定相关市场带来的挑战

3.2.1传统的价格机制失效

网络经济的用户的锁定效应使得用户对于该网络产品已经存在了某种依赖,不会轻易的去使用同一市场中的其他产品,因为如果换成别的产品消费者为此付出的代价可能比继续使用该商品还大,再者消费者在长期的使用的过程中已经对于该产品形成了一定的偏好,而且网络经济的市场进入门槛高,消费者可以选择的范围本身就较小。因为上述原因,网络产品的小幅度的价格上涨并不能当然地引起消费者对于该种产品需求较大的变动,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难以实现,同时也给传统的SSNIP检验法的实施造成了障碍。

3.2.2网络外部性导致网络产品标准的唯一性

从正反馈效应使消费者选择用户多的产品到用户锁定,即将消费者固定在产品上,直至消费者因转移成本过大而放弃转移,这些现状都使得各种网络产品之间细微的功能、质量差异不能够成为合理替代产品,导致市场上的竞争者数量不断减少,客观上缩小了相关市场的范围,不利于相关市场大小的准确界定。另外网络市场的利润高、低成本、技术强会吸引潜在竞争者进入该市场并努力成为垄断者,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垄断者更迭迅速,使得相关市场的界限变得不像传统经济市场那样清晰,留给反垄断实践界定相关市场的时间也大大缩短。

3.2.3网络经济使得相关地理市场的界定面临挑战

网络经济不像传统经济那样受地域限制,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同时也没有传统产品那样的运输、关税成本,不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使得行政区划不能不再是相关地理市场划分的重大依据。

4对于网络经济下我国反垄断实践提出的建议

4.1相关市场界定标准的发展――“盈利方式”

网络经济之下价格机制很难再发挥像在传统经济中的那种举足轻重的作用,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在网络经济上很难在适用。为了应对现阶段的新情况,宜采取“盈利方式”的标准,宜将消费者偏好和相关企业的获利方式作为主要考察方面。

4.2相关地理市场的范围宜扩大

网络经济的销售范围从传统的地理限制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如果还将以行政区域作为主要依据的传统地理市场划分方式再运用于网络经济之中很难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面向全球的网络产品应该将其相关地理市场确定为全球,而对于区域性的网络产品则还是应将其相关地理市场范围限制在其销售区域,避免地理相关市场的扩大化造成区域垄断被忽视的情况。

参考文献

[1]王晓晔.竞争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212.

[2]刘耀华.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3]詹昊.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82.

[4]白宝芬.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市场―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为例[J].商业研究,2009,(14).

[5]田明君,徐斌.相关市场界定的主要方法及其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启示[J].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

网络经济的垄断范文6

关键词:  网络经济 网络外部性 标准化 进入壁垒

         新经济下的产业以很大范围产出上的平均成本递减、相对于新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可以获得的融资而言不算太大的资本投入、非常高的创新率、迅速而频繁的进入和退出、消费的规模经济为特征的,满足这些特征,要求在标准设定方面实行垄断或者企业间的合作,纵向一体化在新经济中往往更为普遥。而这些特征都把新经济推向垄断,同时也推向竞争。

        一、新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 

        1.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和需求方规模经济

        网络外部性作为新经济最基本特征,是指某一信息产品对一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者可兼容产品用户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因用户数目增加而增加效用是产品的直接外部性,而由于用户数目的增加导致更多互补产品供给而实现效用增加则是产品的间接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是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的一种规模经济。产生于市场需求,是一种需求方规模经济。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存在,导致某一特定网络产品用户越多,该产品具有的价值越大,从而吸引更多用户,由此形成网络扩张的正反馈效应。在此效应作用下,信息产品市场迅速扩张,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市场垄断性加强,可能形成独家垄断性市场结构。     

        而工业经济下亦存在的正反馈效应,也有规模经济效应。但是这种来自供应方规模经济导致的正反馈效应,在产品达到一定产量便进入”边际收益递减”阶段,负反馈将发挥支配作用。因此旧工业经济时代,厂商很难将规模扩大到垄断整个市场的地步,单个公司主宰市场的现象难以出现。         2.兼容性与标准化竞争     

        产品的兼容性指一个“系统”中两种组件结合并工作的能力。两种产品结合并共同提供服务但没有成本时,就说是兼容的。这种产品之间的兼容性程度直接影响网络规模大笑,从而影响产品的应用速度和市场地位。如果产品兼容,拥有的网络价值相同,以成本竞争优势地位。但是如果产品之间不兼容,而网络外部性较强,如果厂商采取先发优势进入市场并形成行业标准,在正反馈效应作用下,可以获取巨大的超额利和市场控制力,甚至垄断市场。由于标准选择中的锁定效应,使得信息市场中,消费者预期对产品的市场垄断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在信息市场上,新生产品想要进入时,除了自身技术优势,还要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差异化竞争等手段来积极引导消费者,通过正反馈效应来形成和扩大市场垄断地位。

         3.产品或市场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是导致市场垄断的重要因素。在信息市场上,先入者的技术标准构筑起后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从而导致市场垄断。归根结底是因为信息产品的网络外部性。从网络外部性和消费者惰性产生的锁定效应来看,消费者是进入壁垒的设立者,虽然并非自己选择。但是,信息市场上,技术创新是动态过程,创新而带来竞争的持续不断,竞争可以打破垄断形成新的垄断,技术标准也会不断更新。这些竞争围绕技术标准化展开,先入方用作进入壁垒的技术标准成为后来者进入市场的障碍,竞争也就以此为关键,由此,信息技术不断被替代和升级,也出现了网络经济时代垄断的一方面特征:高竞争和高更替。

   4.知识产权和专利权保护     

   

[1] [2] [3] 

     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生产而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的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对促进技术持续创新十分必要。传统工业经济时代己经如此。企业是要从创新的利润中汲取创新动力的。而利润才通过发明专利加以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理垄断。在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效应更使得企业在信息技术快速变化发展的情况下保持一定市场垄断性。比如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市场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特征 

        .垄断市场的技术性     

        新经济时代的竞争主要是技术创新的竞争,技术垄断是企业在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的关键因素。尤其是信息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和灵魂。由于有知识产权和专利法的保护,技术的不断扩散和难以仿制的特点,创新企业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对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这和旧的工业经济时代不同,工业经济时代影响竞争的决定因素在于资本,企业只有拥有足够购买生产资料的资本才能在竞争中胜出。因此,竞争的积累主要是资本积累的竞争,垄断的企业多是资本雄厚的大企业。而网络经济时代占有市场垄断地位并不一定开始都是大企业,垄断地位不能单凭市场份额来判断。

         .垄断市场的易变性     

        在新经济时代,垄断是以技术为主导的垄断,技术创新是形成市场垄断的关键性因素。由于创新技术的不易性和进入壁垒,以及知识产权和专利法的保护,再结合信息产品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垄断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有较强的优势和稳定的市场垄断地位。一浪高过一浪的创新活动也使得信息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使得新经济下的垄断具有很强的世时期性和脆弱性,更是暂时性的垄断。新经济下的市场垄断稳定性和变动性并存,造成了整个市场的易变性。 

        .垄断市场的竞争性     

        新经济下垄断与竞争的关系特征也发生了不同于旧工业经济时代的变化。不复是交替性关系态势,而一定程度上互为强化。伴随着技术创新速度加快,技术产品生命周期虽短,创新频率提高。另外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完善,减小创新的障碍,所以信息市场,垄断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比尔·盖茨就已在警告员工,微软离破产只有个月。而竞争和垄断之间呈现了交替性,并互相激发。         .垄断市场的合作性     

        旧工业经济时代也存在企业之间合作,但多以价格和产量的合谋形式存在,损害了消费者福利而为反垄断法所规制。但在新经济中,企业合作大大加强。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企业合作的价值更大。另外,消费者导向的市场之形成也成为企业合作的必须选择。此外,网络技术为企业合作提供了良好的信息交流条件。新经济时代因产品技术性和开发风险的提高,封闭式创新模式已不再适用。 

        .垄断市场的全球性     

网络经济的垄断范文7

内容摘要:从“3Q大战”到淘宝商城新规事件,垄断已经成为互联网及电子商务领域的热点问题。本文首先分析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垄断性的原因,然后选取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中的B2B、B2C、C2C、第三方支付平台、搜索引擎、第三方在线旅行预订等领域的领先企业为研究对象,探讨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现状,最后对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垄断性进行剖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 垄断性 市场支配地位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据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人,网购渗透率为37.8%。包括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旅行预订在内的电子商务类应用继续保持稳步发展态势。

近年来异军突起的电子商务产业涌现出了国内外知名的行业领先电子商务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新浪、京东商城等。2010底爆发的“3Q大战”,即奇虎360安全卫士与腾讯QQ两款软件兼容性的争斗,使得人们开始关注互联网领域的垄断问题,2011年10月出现的淘宝商城新规事件,即由于淘宝商城实施新政策,大幅提高收费价格,引起中小卖家不满,数万中小卖家攻击淘宝商城大卖家事件,使人们更加关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是否存在垄断问题。

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垄断性的原因

萨缪尔森认为垄断是单一的出售者完全控制某一产业。垄断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垄断具体表现为依靠网络提供的沒有近似替代品的商品或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唯一的提供商是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垄断企业。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是开放的、充分竞争的市场,呈现垄断特征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一)电子商务市场三大定律促使垄断的形成

电子商务市场的三大定律是指摩尔定律、梅特卡夫法则、达维多定律。Intel创始人戈登?摩尔指出:每隔18个月,计算机芯片的性能将提升一倍。当价格不变时,单位货币所能买到的计算机性能,将每隔18个月翻两倍。摩尔定律说明了计算机芯片制造行业产品功能与其制造成本之间的变化关系,揭示了信息技术产业高速增长的动力源泉;梅特卡夫法则认为,网络的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即网络价值随着网络客户数量的增加而呈指数增加。梅特卡夫法则反映了信息网络扩张的效应,不同网络经济理论也将其论述为网络外部性的特征(网络外部性是指网络的用户基数越大,对用户的使用价值就越高);达维多定律认为,进入市场的第一代产品能够自动获得50%的市场份额,这是网络经济的马太效应,反映了电子商务市场强者恒强的现象。

电子商务市场的三大定律说明在电子商务市场中,创新并不断更新产品和服务是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创新既是形成和维持垄断的根本,又是击破垄断的利器。

(二)转移成本与锁定效应促使领先企业“赢家通吃”

转移成本即消费者使用另一种产品时必须付出的设备更新、学习等成本,当转移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用户就会被锁定。锁定效应是指一旦消费者选择使用某网络产品,在可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条件下,消费者不会轻易地改变选择。电子商务企业销售产品的过程就是企业试图锁定消费者的过程,市场规模大的网站有机会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转移成本与锁定效应的存在使得市场规模大的领先电子商务企业垄断性增强。

(三)沉沒成本与边际效益递增促使领先企业强者更强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如果一笔已经付出的开支,无论做出何种选择都不能收回,具有理性的人只能忽略它,这种成本就称为沉沒成本。网络产品的成本主要是前期的开发成本,即停止开发就无法挽回的成本。随着产品销量的不断增加,产品的单位平均成本会不断降低,从而使得网络企业具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效应。同时,消费者越来越多的个性化的需求对网络企业的网站建设、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网络营销、订单处理、物流配送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给消费者留下良好的购物体验,网络企业需要不断的资金投入,网络企业在不断的融资—投入—再融资—再投入过程中,保持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电子商务企业的高沉沒成本,使得企业在创业之初资金压力较大,具有强烈的融资需求,居于领先地位且盈利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参股或者收购有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使自身的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市场地位日趋巩固,为未来企业的垄断打下基础。

边际收益递增是指在知识依赖型的经济中,随着知识与技术要素投入的增加,产出越多,生产者的收益呈现递增趋势。网络产品的边际收益递增有利于使市场上的成功者能够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失败者的市场份额会进一步缩小,这就加强了网络市场的垄断性。

总之,电子商务企业在竞争过程中随着规模不断增长,能够更好的整合供应链,降低商品与服务的成本,提高顾客的满意度,从而产生新的消费需求,同时规模进一步得到扩大,提供的商品与服务成本进一步降低,这样就形成了马太效应,使强者更强。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现状

网络经济的垄断范文8

最近一家处在风口浪尖上的科技巨头是谷歌。他在美国和欧盟的待遇也是冰火两重天。2013年1月初,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确实发现谷歌通过某些手段以获取竞争优势,但是证据尚不足以说明谷歌违反了法律。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谷歌达成和解,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就此结束。在美国,谷歌占据了搜索市场份额的67%,其搜索广告收入也占整个市场的75%。

但是4月份,历经五年的调查之后,欧盟委员会对谷歌提起了反垄断诉讼。该案的核心在于,谷歌是否利用其在搜索领域的霸主地位,让自身的比较购物服务受益,令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境地,同时损害消费者利益。最近一项由哈佛商学院的MichaelLuca和哥伦比亚法学院的TimWu合做的研究发现,相对于完全按照相关性来呈现搜索结果,谷歌现有的做法使得消费者找到自己所需信息的机率降低了三分之一。一位欧盟的数字经济专员声称,如果不采取行动,整个欧洲经济就会因为对美国互联网公司的依赖而面临“风险”,甚至还有人呼吁要分拆谷歌。欧洲人使用搜索工具,10次中有九次是用谷歌。处于反垄断漩涡的谷歌成立时间不过17年。

在中国,BAT三巨头的垄断地位早已不言而喻。2010年谷歌退出中国市场之后,百度独步天下,占到搜索市场总收入约7成左右的份额。从交易规模看,阿里巴巴占据了中国网上交易额的80%。从某种意义上说,阿里一家把持着中国网络入口流量的80%。将这些流量倒入金融,金融业会出现一个新阿里;将这些流量倒入旅游,旅游业会诞生一个新阿里。至于腾讯,微信的月活跃账户数达到5亿,QQ的月活跃账户数达到8.15,约占中国总人口的6成。

互联网的两个经济特征加大其垄断的可能性

大不是罪恶,大也不违法,但是在西方的观念中,大是对民主的冒犯。翻开反垄断的历史,其中所有的交锋都是在做一件事:让市场变得更具竞争性。只有当市场具有竞争性的时候,价格才能降低,市场会变得更加有效。美国有不少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计算出了垄断给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1929年,垄断给美国制造业造成的福利损失占GNP的0.1%,70年代中期垄断造成的损失在GNP的3%-5%。1985年,垄断的社会福利损失占美国GNP的22.6%,这些研究得出的具体比例差异很大,但垄断给消费者和整个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则为经济学家普遍认可。

相对于传统行业,互联网所拥有的两个经济特征会加大其市场垄断的可能性。第一个特征是其外部性,也叫需求方规模经济,即用户评估某个网络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上用户数量的多少。也就是说,某个网络的用户越多,越能吸引新的用户加入这个网络,新加入的用户会给网络带来正的外部性。比如谷歌,因为用的人多了,就有更多的人愿意用,这就是所谓的“赢家通吃”。以以太网发明人鲍勃梅特卡夫的名字命名的梅特卡夫法则形象地说明了网络外部性,即网络的价值与其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

外部性导致的结果是,如果企业不能充分地差异化,最后必然由一家垄断市场,因为市场不需要第二家。无论是互联网行业,电商还是共享经济,任何一个细分市场最后都将是一家独大。优酷和土豆的合并,58同城和赶集网的合并、滴滴和快的的合并,都印证了这个道理。

互联网的第二个特征是供给方规模效应,即成本往往随着销量的增加而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从成本的角度看,由一家企业服务于整个市场是最有效的,这就是经济学所定义的自然垄断。但是,垄断地位带来的高价格又导致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合理,这样就造成了悖论。对自然垄断产业,政府一般从价格和市场准入两个方面进行监管。一方面控制并压低价格以防止垄断价格的出现,另一方面提高进入门槛使得市场内的公司能获得较大份额从而压低成本。因此对于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各国普遍对这些产业的价格和进入进行了管制,通常是只允许一家企业垄断这个产业的生产。而最近由于Uber的进入而闹得沸沸扬扬的出租车市场,也是属于这一类别。

互联网市场由于以上两个特性,往往有很大可能出现自然垄断。对监管者来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一个必然垄断的市场,政府到底应该怎么办?虽然某家企业把整个市场服务得很好,但是他的行为一旦偏离正轨该怎么办?另外,如果我们对互联网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达成共识,是否也应像对传统企业一样对价格和市场进入进行管制?

除了垄断性之外,互联网的中立性(netneutrality)也是人们逐渐认识到的。2月底,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FCC)以3:2投票通过一项新规则,把宽带互联网作为一种公共事业来管理,这是网络中立概念的核心原则。新规出台之后,赞成者认为“FCC迈出了有史以来最大的监管步伐”。反对者指责这项新规“开启了政府干预商业决策的大门。”

互联网的中立性意味着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类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公共物品的特征是可以在同一时间使多个个体获益,典型例子包括国防、法律、广播网络、电视网络以及铁路等等。一个人对此类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从该类物品中所获得的效用。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的性质,即将特定的个体排除在公共物品的消费或使用之外,要么是不可能的,要么需要过高的成本。

如果中国监管当局也认可互联网的中立性,那么政府是否允许一家企业垄断互联网的入口呢?比如微信。互联网的入口不是一家公司的事情,而是属于整个市场的公共产品,这就好比高速公路的入口不应该由私人公司把持是一样的道理。

互联网的自然垄断属性及中立性提醒监管者应该关注这个市场。但是在过去十年中,针对互联网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一直毫无进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对互联网公司并不完全适用。垄断的最终表现是定价权,而互联网是免费的,价格为零。但是,垄断仅仅是监管的必要条件,因为人们对数字垄断还缺乏更深入和更透彻的理解。尽管在法律层面还处于观察阶段,但是对互联网的监管应该尽快全面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监管的重心

“不治已病治未病”。如果说法律是给垄断开出的药方,监管当局要做的就是在垄断已经初露端倪的时候,开始未雨绸缪。垄断是一回事,滥用垄断地位是另一回事。对政府来说,监管的重心应该放在后者。当一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的时候,他很难不去利用这个优势。以谷歌这家号称“不作恶”的公司为例,在谷歌上搜索笔记本电脑,搜索结果是谷歌自己的一款对比购物服务,这便是滥用垄断地位的不正当竞争。

那么,监管者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相比传统经济,我们应该注意到互联网的以下两点不同。

首先,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对资产需要更宽泛的定义。比如马云说过,未来的能源是数据,这句话背后的含义是:数据就是一种资产,就是一种资源。谷歌董事长埃里克施密特(EricSchmidt)在2010发表的一份声明显示,谷歌在两天内收集的数据大约为5艾字节,相当于从人类起源到2003年所产生的数据总和。对数据的垄断就是一种数字垄断,和对石油、铁路的垄断可能并无二致。

另一种资源是流量。当互联网上的流量被少数几家瓜分时,这也意味着这几家公司可以利用这个资源来左右市场。比如,淘宝可以通过调整算法轻易地影响店家的销售业绩。而腾讯也曾利用其庞大的用户群(也即流量)来轻易复制小公司的创新。如果像数据及流量这种核心的资源由于互联网的垄断性被少数几家公司控制,很难防止市场不被他们影响。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权益的损失,更不要说保持互联网的中立性。

其次是对于整个价值链上利益分配的考虑。很多互联网模式是通过资源匹配(如共享经济)和削减中间环节(如平台型电商)达到提高经济效率从而创造价值的目的。但是当最终垄断形成,我们发现大部分价值被垄断者攫取了。例如淘宝在提高交易效率并让顾客得利的情况下,自己也享受了超常的利润率,而传闻中大部分商家却在亏损。同样,虽然像Uber和滴滴这样的专车服务通过匹配资源来提高整体效率,当他们最终取代了现有商业模式后并达到垄断后,真的能让顾客和司机分享到更多的利益吗?这些都是未知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常用的监管手段,政府是否也应对利益分配进行直接的干涉?这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国际上有不少呼吁对互联网公司网开一面的声音,主要的理由有两种:一是互联网行业的进入门槛很低,竞争很充分,二是出于保护创新的角度,认为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必要性不及实体经济。这两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其实恰恰是忽视了互联网的自然垄断和中立性这两个特征。虽然互联网行业的进入门槛看上去不高,但是,不要说复制出一个BAT,即便再诞生一个新的滴滴快的,都是不太可能的。

当市面上充斥着关于企业管理新内容的著作,充斥着大量涉及企业生产力和效率的书籍,充斥着建立商业帝国的明星故事,人们对垄断的关注就会越少,甚至会被视为一种不合时宜的主张,是对科技进步和企业家精神的攻击。但是,如果垄断不被约束的话,那些在竞争法则作用下自然归于公众的利益将会完全丧失。

反垄断的目的并不是反对技术和资本,而是要求技术和资本得以平等地运用。反垄断法寻求的是限制强者对弱者在公平竞争上的烦扰。对政府来说,在现在这个时点上没有必要大动干戈,更不应该一棒子打死,而是应该保持警觉。一方面技术发展速度之快让人猝不及防,另一方面在资本的推动下,创业企业的成长周期被快速压缩。以滴滴快的为例,现在它处于烧钱的阶段,试想一旦投资人要求其盈利,它很有可能利用垄断地位行使垄断权力,对司机和乘客两边都提取分成,而那时司机和顾客将没有任何选择。因此,监管最好的办法就是引入竞争。

短短几年,人们就已经生活在几个数字垄断者的阴影之下了。监管者应该看到,在互联网的大部分市场上,垄断已经形成,而且因为互联网的自然垄断等特点,一家独大的局面将成为必然。如果政府还没有观察到这一趋势,恐怕他们的思路已经落后于市场前进的步伐。正视这一趋势,确保数字垄断者遵守游戏规则,确保社会福利最大化,是监管的重心所在。

网络经济的垄断范文9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市场界定;市场集中度;网络外部性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逐渐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著名咨询机构波士顿(BCG)的报告显示,中国互联网经济价值已占GDP的5.5%,位居世界第三,在中国为第六大产业。数据显示,中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商用互联网服务,至今仅十余年的发展时间,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1]。与此同时,互联网在中国发展十多年来诞生了三十多家国内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和无数的创新性的互联网服务企业,伴随着互联网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市场的巨大需求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以及目前的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在增添活力的同时,也加剧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竞争。研究和探讨这种竞争的现状及实质,对于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格局现状分析

在分析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企业之间竞争的基础上,首先必须明确在该市场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因为只有在相关市场中,企业间会由于提供的服务业务相互重合或相似度极大,进而引发不同程度的竞争。通过对《中国互联网行业垄断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的分析得到,互联网应用普及率比较高,并且相关企业竞争激烈的领域主要有即时通讯、搜索引擎、安全领域、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视频领域和第三方支付。

1.市场结构分析

市场集中度,顾名思义即市场中主要品牌的集中程度,是在特定产业或市场中,卖者或买者具有怎样的相对规模结构,是衡量市场结构的重要指标[2]。市场集中度反映出行业内垄断及竞争状况,是分析竞争行业环境和发展阶段一项重要指标。市场集中度有卖方集中度和买方集中度,但一般是指卖方集中度。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指标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指标即产业集中度,一类是相对指标,主要包括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HK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I)和熵指数(EI)等。针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企业分散、数据收集困难的特征,笔者采用绝对指标行业集中率来分析互联网行业市场集中度。利用产业市场集中度衡量指标来分析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有助于全面了解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结构,进而分析得到该市场中企业的竞争情况,见表1。

表1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市场2011年市场集中度测算结果(亿元)

细分市场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安全领域第三方支付视频领域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735.611.6(亿人)55.1428.5――490964.7

CR460.27%86.14%99.48%72.30%71.56%(CR2)84%72.68%

CR1076.04%87.86%99.92%93.50%97.60%97.90%89.63%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艾瑞咨询提供的专业测评报告进行数据整理、计算。

通过对表1的计算结果分析,可以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市场企业间竞争的几方面的结论:(1)部分领域已经从垄断竞争阶段跨入到寡头垄断阶段(见表3)。从市场集中度来看,CR4的数值平均在75%左右,并且CR10与CR4的差值相差不大,这说明在这些相关市场中的企业已经是呈现出一种少数企业占据该行业几乎全部的市场份额,比如搜索引擎市场的CR4高达99.48%,其中百度占有77.7%,google中国占有18.3%,其余两个各占2.1%和1.4%,从这一市场高度集中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在搜索引擎上,百度已经远远高于市场的50%份额,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了认定支配地位的简易方式,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游戏和视频领域竞争相对激烈。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这三个相关市场领域里CR4的百分比值相对较低,而CR10与CR4的差值也相对比较大,这说明在这三个领域市场中,有着相对均衡的寡头竞争局势,比如网络游戏市场领域里,腾讯占有31%,网易占有17.8%,盛大占有16.7%,完美时空占有6.8%,网络游戏市场已被这四家大企业平均占据该市场的市场份额。(3)相关市场行业垄断分析结果与“互联网实验室”在《互联网行业垄断情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中分析得出的垄断结果相符合。从表2中分析得到在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和第三方支付三个领域里CR4相对比较高,形成了分别以百度、腾讯和淘宝为首的稳定寡头垄断。

2.相关市场竞争行为分析

互联网行业从出现以来,各个细分领域正在逐渐变成一种由越来越少的几家大公司所垄断,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局面。这个过程大致包括了短暂的自由竞争阶段、垄断竞争阶段、寡头垄断阶段。各个阶段的特点如图1所示(来自《互联网行业垄断情况调查及对策研究报告》):

图1互联网行业发展阶段特点

在分析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市场集中度之后,从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来看,高集中度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在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逐步显现,反垄断案件陆续增多。如上所述,《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涉及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最常见的是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其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严重地损害了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近年来,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之间已经发生很多起采用限制竞争效果的手段来互相竞争的案例,2011年5月社交网站人人网封杀其竞争对手点点网,有关点点网信息的网址链接被降低权重,有些则直接过滤域名和关键字,在人人网上含有点点网链接的内容均无法对外,系统提示称“信息包含不合适内容,请检查”,这一事件曾一度引起了关于互联网开放历史趋势的热评;2011年12月,视频领域优酷与土豆的版权之争,虽然目前已经融合成为一家企业,但在融合之前两家公司有关知识版权的争论也一直存在;最近2012年2月生活娱乐领域中的“去哪儿网”和“携程网”在微博上进行了激烈的论战,论战的焦点则在于“谁欺骗了消费者?”等问题上,这对于双方的市场经营成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中的一些领域具有很高的市场集中度,相关市场中企业之间逐步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局面,这与传统产业不同,信息网络技术下的网络产业,具有自身蓬勃发展的生命力。一个网络型公司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发展壮大,迅速拥有庞大的用户群,然而网络行业的竞争又异常激烈、瞬息万变,昔日的垄断巨头可能走向没落,被新出现的小型互联网公司所打败。在网络经济市场沉浮的背后,暗含着许多规律,成功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都抓住了行业发展的规律,搭乘一波网络浪潮乘势前行。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快完善相关法律的步伐,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制度并建立专有监察机构

在法律制度上,一方面我国目前现行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是针对传统的生产流通领域,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这一新兴行业,应及时予以修正和完善,另一方面对于该行业的相关垄断特征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目前对于反垄断法等法律的理解、诠释和适用必须完成从传统成文法系的形式主义路径转变为效果主义。也就是说,不是仅仅根据法条的内容和行为的外部特征即可判断违法性,而是必须根据相关市场的条件判断行为给竞争造成的实质性影响或潜在影响。因此,关于诸如互联网产业等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在判断具体案件时结合新经济市场的特殊性,直接把市场条件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来完成。

2.加大创新性、小规模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虽然在市场集中度上表现很高,但对于这样的高科技行业,科技进步将是促进行业发展的第一动力,因此,对于小规模的创新型的企业,政府要采取积极的鼓励和扶持制度,达到有序竞争的良好局面。

根据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相关研究报告[3],首先应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过去出台并且仍在执行的一些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中小企业有歧视性条文、限制多方资本进入、影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修订;其次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增加对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用地供应,同时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供中小企业使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加大对成长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择优给予其一定的研发资助。

3.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应要求企业平台开放或主营业务端口开放接入

从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竞争实质来讲,其来自供应方、需求方以及交叉的网络外部性使市场逐步成为一个“赢者通吃”的园地,因此从这类寡头垄断企业的角度来讲,政府相关部门应要求具有影响市场有序竞争、快速发展的企业全面实施平台开发或业务借口开放,这样也利于创新性小企业的市场发展。

从产业结构来看,站在政府的立场来分析模型的处理数据的预测结果,可以看出,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在跨界融合的业务竞争中,充分的利用其核心产品的网络外部性的作用来进行新产品的扩散,这对整个产业的发展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大规模的企业更易形成垄断的趋势,进而产生大企业利用其核心产品及相关产品在市场上形成进入壁垒,从而可能会影响市场创新,有些企业甚至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模仿竞争对手的产品、随意侵犯用户的隐私和用户利益、遏制中小企业和创新者、忽视公共利益等,这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都有一定的潜在危机,政府应当加大对其的管制,并从新的角度来采取管制措施,比如施行互联共享等管制措施能够很好的削弱企业强的有网络外部性,进而防止非理性的无限制扩张行为和问题的发生。(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吴韬.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11(5):31-34.

[2]罗凌,郭丽娜.网络时代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1).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