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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集锦9篇

时间:2023-09-27 16:15:29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范文1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生产的产品和需求的物资大都由国家统一调配,价格由国家制定,因此企业对价格的管理并不显得重要。而今,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自我约束的经营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因此原来旧的管理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国家对物价的逐渐放开和买方市场的形成,现在市场中各类商品的价格差异极大,而且形成价格的因素相当得杂,在价格上的投机及欺诈行为也无处不在,所以企业对购销环节如果不加以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由此所造成的资金浪费和效益下降可能要比由生产制造环节的浪费更大,并且还难以及时发现,更难以补球。许多曾经辉煌过而最终走向衰落的企业,大都栽在物资的"进"和"出"这两个"黑窟隆"里。为此,企业必须要在物资"进"和"出"这两个字环节上下功夫、做文章、挖潜力。,国有企业实施比价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首先,从企业外部来看,各类生产资料的买方市场经济形成,企业需用的物供大于求,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其次,从企业内部来看,只要建立严密的控制,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并按照的程序操作管理,那么市场上混乱的价格是完全可以被企业相对控制的。

购销比价管理的基本做法,概括起来说,就是控制网络化,管理制度化、运作程序化。

一、 控制网络化

建立控制网络是比价管理的组织基础,这个网络纵横交叉,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建立控制网络应遵循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原则;二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三是协调原则;四是责任原则。亚星集团公司建立的网络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领导到位。按照责任明确的原则,成立由总经理亲自挂帅任组长、有关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价格监控领导小组,形成集体、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

二是机构到位。首先在审计处增设了专职的物价科,让其独立行使物价管理职能,不受外界及任何人的干扰。其次,按照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明确了计划、购销、质检、仓储、审计、财务、考核和服务等职能部门在购销比价管理中各自的职责范围,其中:

信息中心主要是为审计处和经营公司提供准确及时的价格变化信息、政策信息和市场预测信息。

计划处是采购和销售计划的制定和控制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和销售计划。

经营综合处主要职责是进行市场调研和信息处理等服务工作。

销售处是销售价格的执行和控制部门。主要职责是实施销售业务并提出销售价格建议,严格执行和控制产品的最低限价。

供应处是采购物资价格的执行和控制部门。主要职责是实施采购业务,并提出采购价格建议,严格执行和控制采购物资的最高限价。

设备处是成套和大型设备及备品件采购价格的执行和控制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采购询价和招标投标,控制采购设备的质量和价格。

质检处是购销物资的质量检验部门。主要职责是准确和及时地提供客观公正的质量检验报告,对物资的价值进行评价。

物管处是物资人库前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对购销物资进行数量、质量的综合监督控制,防止超储积压和资金不合理占用。

审计处是购销比价管理的常设专门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并对购销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控制。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产品销售价格、收费标准和采购物资控制价格,对超出控制价格的采购行为有否决权;检查、处理违反公司价格规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参加各种物资订货会,建立价格监控台账,将大宗物资的采购价格和产生销售价格输入微机网络进行追踪管理,开展价格信息服务;每月将公司的物价执行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财务中心是购销比价管理动态控制的最终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购销业务的全过程实施财务管理。

企管处是购销比价管理的综合考核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价格执行情况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

三是人员到位。在审计处物价科配备了对购销比价管理业务十分熟悉的人员。在其它关联的职能部门也配备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优良思想品质的工作人员。

二、管理制度化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在企业内部,搞好制度建设是实施购销比价管理的工作基础。亚星集团公司制订的《物价管理条例》是购销比价管理的基本法,对产品销售价格和采购物资价格的管理以及奖惩办法进行了规范,它明确了价格的审计方法,包括权力、责任、范围、和考核办法。对产品销售和物资采购的价格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是"集中权力分散化"的具体表现。

《条例》规定:产品销售最低限价的制定程序和权限,首先由销售部门于每月25日提出价格建议,并在经营公司调度会上讨论,由经营经理在月末再提议总经理办公室研究确定,经总经理批准后于每月30日下达次月产品销售最低限价表,转发有关副总经济和经营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由经营公司执行;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外经处提出建议,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表,送发有关副总经理和外经、财务、审计等部门,由外经处执行;残、损、废次产品物资的处理价格权限,由物管处、审计处、设备处联合提出价格评估建设,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有关部门的收费,都要建立收费标准,并经审计处物价科审核,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发有关部门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无条件执行销售价格表中确定的最低限价,不得超过权限擅自降低价格;各销售部门掌握的市场商品价格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为制定下期产品销售价格提供依据;各销售部门的年度销货合同及执行情况报审计物价科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同样,《条例》也对物资采购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主要生产消耗性物资最高控制价格权制。首先由物资采购部门于每月25日提出价格建议,并在经营公司调度会上讨论,由经营经理在月末再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经总经理批准后下达最高控制价格表,发有关副总经理和供应、财务、审计等部门,由采购部门执行;对主要生产消耗性原料,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标明质量标准,严格进厂检验。审计处物价科在接到发票及质量合格证明后,开具《采购物资审核通知单》,到财务中心进行结算。对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但尚可使用的,须按商定的下浮价格结算。生产消耗性辅助材料最高控制价格权限,由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审批;设备、机电、建材、备品各件、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物资的最高价格控制权限,每种单价五千元以下物资的定价权由部门处级负责人审批;五千元至三万元物资的定价权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物资的定价权由总经理审批。对超出价格审批权限范围擅自采购的,审计处物价科对此采购行为可以否决。凡采购单项三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除向审计处物价科提供完善的主合同外,还应提供由生产、技术、设备等中门参加制订的"技术要求附件",以及定价依据即货比三家的询价情况,以加强物价监督;物资采购部门必须设立采购物资台账,详细记录供货单位的名称、商品名称、质量和价格情况,以供备查;计划处要把月义物资采购计划,信息中收要将掌握的即期物资价格信息及时提供给审计处物价科存阅和备查。

除了《物价管理条例》以外,还需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其中《定点采购物资办法》明确规定大宗原材料物资都要定点采购,定点单位应是在质量保证体系中确立的"合格供应商",两次验收质量不合格即否定定点供应商供货资格;《可追溯责任的比价管理台账制度》明确规定可随时或定期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关联部门为适应比价管理有秩序地开展,也都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原材料检验办法》、《经济责任考核办法》等。

三、运作程序化

购销比价管理有一套、严密、规范的运作程序,运作程序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下达计划。所有物资的采购,首先由各分厂、车间、基建处等物资使用部门每月23日前,根据其生产经营和基建维修的实际需要填写《物资采购计划单》,报计划处进行汇总,与此同时物管处也每月填写《物资储备定额补库计划表》提交计划处。然后计划处进行分类初审,并在两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库存核实和价格交流。将各部门提报的物资采购计划价格与市场实际价格差异额控制在10%。经审计处复核后的物资采购计划由报告总绐理进行审批,然后正式下达(月度物资采购计划),交物资采购部门执行。

产品销售计划由计划处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市场供求合同,按照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在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份的产品销售计划(草案),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正式下发执行。

二是比较价格。经营部门根据《物价管理条例》,对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和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每月都制定一个最低销售限价和最高采购控制价格表,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发有关部门执行并进行控制和监督。

产品销售价格的制订程序按照"三级管理"进行控制。集团公司负责制订最低限价,经营公司负责制订调剂指导价,各销售部门负责制订执行价。各销售部门在批准的最低限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按照不同地区和用户,对直供户、合同户、大用户和零售户分别细分,并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凡出现低于各级制定价格标准的,须按分级权限层层进行相应的审批。对产品销售价格的监督,由财务中心执行。对不经批准低于规定限价销售的产品,财务中心拒绝开票和结算。

对采购物资价格监督由物价科执行。主要是通过审核采购业务员填报的《采购物资价格申报表》来完成的。物价科在收到《采购物资价格申报单》后,根据掌握的价格信息对价格进行比较,如果申报的价格符合市场价格,则签署同意采购的意见;如果高于市场价格,则予以否定。

三是质量监督。采购物资到库后,由物管处填写《检验通知单》书面通知质检处取样检验。要求检验人员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封闭式"检验,不准许采购、供货商和车间三种人员进行室,避免人为的因素干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以保证检验结果客观、公正。对凡能留样或规定必须留样的物资检验后,都必须留样备查。《检验报告单》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送达供应处、审计处、物管处等有关部门。

四是票据审核。对销售产品票据的审核,由财务中心检查是否具有销售部门开具的《开票通知单》,经营计划处的《产品结算通知单》,价格是否突破公司制定的规定限价?否则,一律不准开票。对采购物资票据的审核,主要是由物价科审查是否有采购计划、《采购物资价格申报单》、经济合同、增值税发票、《检验报告单》和《入库单》等,对符合要求的票据。由物价科签发《审核通知单》后才能允许到财务中心办理对外结算事宜。

五是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对所有的销售和采购部门都实行目标责任制,凡实际销售的产品价格高于公司每月制定的最低限价的,或实际采购的物资价格低于公司每月制定的最高控制价格的,均按不同比例进行奖励,以调动购销人员的积极性。

对销售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销售收入、产品溢价、清欠货款和销售费用四项指标。

对物资采购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计划完成、节约额、质量和采购费用四项指标。考核时,对实际采价格低于公司制订的最高控制价格部分实行按比例提奖;对超过最高控制价部分则全额扣罚。

四、购销比价管理的几点体会

1.比价购销,要害是分权

自1988年以来,亚星集团公司对购销的管理走过了四个阶段。首先是实行采购承包,这是权力下放阶段,在物价飞涨似乎起到过一些作用,但当物价回落时,承包人变得坐享其成,他们的收益同付出劳动不成正比。不久公司尝试"抓大放小",即大项目采购由公司招标拍板,小项目让权下放,这种购销漏洞依然存在。再后来公司采取强化班子建设的办法,把思想品质好的人放在购销工作岗位第一线委以重任,这是权力上收阶段,但终究还是没有监督。于是公司终于找到了现在这种分级、分权制约的管理办法,现在的比价购销不同于过去简单的货比三家,它们有本质的区别,货比三家仅仅是一种手段,而比价购销却是一套完整的法制管理方法,它既维护了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割断了权力与腐败的瓜葛。

2.比价购销,核心是比价

比的前提是先得有价可比。公司通过建立庞大的价格收集,实现有价可比,价格信息来源于市场调查、国际互联网、报刊杂志、电话咨询等形式。同时,也来源于企业建立的内部机信息系统,这个系统把价格资料,包括购销合同、结算价格、业务台账、质量检验、资金预算、审核结果等,经过处理后,明白无误地展示出来,并接受相应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监督,使比价成为了公开亮相的经营行为,也由此获得更合理、更公正的价格修正。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范文2

摘要:新形势下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是高校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就是要强化预算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合理有效的资产管理考核体系,以确保高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现状;改革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232-02

高校国有资产是国家投资积累起来的财富,是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的不断提高,国家对教育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再加上高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高校国有资产不仅在数量上快速增涨,而且质量上也大幅提高。虽然高校都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对资产进行管理,并制定了资产管理规定,但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仍滞后于新形势的变化,在管理意识上、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上都滞后于高校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一系列财政体制改革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也给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继续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然是高校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一)对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挤占”、“挪用”现象突出

我国现有高校除近几年新成立的民办高校外,大部分教育经费都属于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学校的教育事业支出不进行成本核算,各高校所采用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对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此,多年以来,高校对教育经费的管理上形成一种重社会效益,轻经济效益;重教学和科研管理,轻资产管理;在无形资产、经营性资产管理方面缺乏有偿使用观念,资产管理薄弱。对于贵重的“两用设备”,如复印机、电脑、照相机、摄录机等,甚至教室,或只限于小部门自管自用,或移作经营创收之用,或个人长期借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小集体”侵占“大集体”、“公物私用”等不合理现象。

(二)制度建设不完善,操作难度大

2006年,财政部公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各高校也相继制定了资产管理制度,但在具体工作中,各项规章制度仅作为制度建设的一项工作停留在表面,不具备可操作性。特别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更加重了资产管理的难度。财政实施政府采购的本意是通过集中采购来节约资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的设备,一方面价格普遍高出市场价,另一方面购置过程烦琐,购置时间较长。一些部门和课题负责人为节约经费或尽快购置所需设备,未通过政府采购而自行直接购置,因未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带来入账困难的问题;有的甚至将所购设备化整为零,例如:将所购计算机拆分成计算机配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高校的资产利益。

(三)缺失预算管理意识,监督管理薄弱

近年来,预算管理越来越引起各高校的重视,但单位预算仅局限在学校资金的管理上。针对资金管理学校出台相应的预算管理办法及各种经费管理办法、监督审计制度,管理手段上应用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软件,基本实现了电算化管理。但在实物资产的管理上则无预算管理意识,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方面制度执行不严,审计监督不到位,特别是对一些投资事项,事前缺乏参与审查,事中没有列入年度审计,事后无绩效评估,资产配置缺乏有效约束,使用考核制度不完善,重复购置、利用效率低、闲置积压现象突出。管理手段也不适应学校庞大资产管理的需要。

之所以产生这些现象,一是因为学校不重视资产管理约束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把管理重心放在要资金、找项目、购设备上,轻视现有资产的管理和考核;而且,在对资产使用部门和负责人履职考核时,对资产配置是否得当、使用效益如何不将其列入考核目标进行考核。二是对于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缺乏科学性,只着眼于当前需要,不考虑长远使用;只关心局部配置,而忽视整体布局;追求“小而全”,忽视资产在本部门的经济性、实用性。因此,必然出现重复购置、利用效率低、闲置积压现象,造成部分资产的浪费或失去其应有的使用效益。

(四)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规范,保值增值率低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为拓宽筹资渠道,盘活现有资源,提高学校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高校教育事业发展筹集办学资金,学校通过投资、承包、出租等多种方式将学校资产转移给学校二级部门、其他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使学校经营性资产大幅度增加,但是,由于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忽略资产的折旧费和占用费的核算,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下,学校的投入得不到应有的收益,有的甚至使学校的资产有去无回,从而失去经营性资产投资的目的和意义。

(五)忽视无形资产的存在和管理,知识产权流失现象突出

高校拥有大量无形资产,如校名、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专利等,但由于学校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管理措施也不配套,财务部门仅仅局限于按新的高校会计制度要求对无形资产进行总账和明细账核算,而没有进行项目成本核算,纳入管理的也只有近几年学校扩大规模后新征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余的未纳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和核算,仅存于部门或课题负责人手上;同时,上级部门也不重视这方面的管理,报送报表不需要全面、明晰地反映这部分资产。因此,高校大量的无形资产未经申报和审批,就廉价或无偿地被外单位或个人用于经营活动,且不向学校上缴转让费或使用费,侵占了学校的经济利益。

二、新形势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和改革的思路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摸清家底,加大管理力度

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校产集团化、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越来越大,对学校各部门占有国有资产办学的经济考核日益显得突出,学校教育经费管理工作要转变管理理念,强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管理意识,不断降低办学成本,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可操控性建设

管理好高校庞大的国有资产,必须建立一套涵盖采购、使用、调配、维护、报废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使其从资产采购到资产报废都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逐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办法,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使每项制度都具有可操控性,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切实的落实,做到职责和权利相统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严防各环节的资产流失,并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三)强化预算管理,加强内部监督

控制高校的预算工作不能仅针对资金进行,它必须涵盖学校的所有资产,将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准确掌握学校资产存量,建立科学的配置标准体系,结合学校需要,将资产购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钱物统管机制,各单位、部门以存量资产为依据,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编制单位资产预算,从源头解决资产重复购置的问题,同时,调节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要加强内部监督控制,结合年初预算检查各部门资产购置是否符合预算安排,资产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实施国有资产采购、验收、调拨、维修、报废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建立资产绩效考核制度,强化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得到有效增值。

(四)加强管理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手段

加强资产管理机构建设,彻底打破高校资产分口管理的局面,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特点,组建学科或专业实验室,提高实验设备使用效率,加大实验室流动性,合理配置和有效考核相结合,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资产管理体系。

同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将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固化为数字化管理,实现学校资产的精确化、信息化管理,对高校资产进行动态监管,并逐步建立资产管理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资产管理效益。

(五)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完善投资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方面高校要树立投资效益观,只要是学校参与经营的资产,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转让给学校二级部门、其他单位、个人经营使用,学校都应事先确定好回报率,收取经营性资产占用费,以补偿经营性资产使用的损耗和应有收益;另一方面,要建立投资项目评价、回报、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投资管理体系,督促被投资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后,要对学校资产使用进行动态监督,及时把学校闲置不用资产和无形资产向经营性资产转化,以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

(六)加强无形资产管理

随着高校科研的不断提升和发展,建立并完善无形资产的取得、核算、使用、考核等管理制度日益显得重要。高校要重视建立一支熟悉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无形资产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保护好高校无形资产不受侵犯,采取自主使用、与社会企业联合使用或转让等多种方式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让学校拥有的无形资产最大化的产生效益,为高校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结论

高校国有资产是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发展教育、提高科研水平,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新型人才的物质要素。随着高校的快速发展,高校国有资产在数量、结构、使用方面都发生很大变化,所以,明确高校国有资产所处的地位,探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思路,明确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应不断提高认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高校资产管理部门人员的责、权和对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观念,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有责有权,使学校资产管理有章可循,依章办事,实现国有资产的科学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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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钟,韦增忠,张云峰,冯萍.基于资产清查视角的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分析[J].经济师,2008,(12).

[3] 周艳娥.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研究[J].百色学院学报,2008,(6).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国有资产管理 反腐倡廉 建设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益的总称。

一、国有资产分类和管理

国有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高校属于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本文将着重讨论这类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它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按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按国有资产存在的形态不同,行政事业性资产又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配置与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高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工作的物质基础。高校国有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也是衡量高校办学装备、办学规模、办学水平、科研水平等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本文重点探讨高校国有资产中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等资产管理问题。高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的房舍、设施、设备、机械等。在这类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资产的增加,缺乏民主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加之决策者不清正廉洁,导致国有资产浪费、流失。诸如不适当扩大房舍、设施建设规模、重复建设等;不适当地提高仪器设备购置档次和增加购置数量;恶意地提高原材料和低值易耗价格,降低其用途和使用寿命等。二是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种种腐败的行为。诸如高校合并或院系调整中,集体或个人侵吞、私分国家财产,或在院校办产业、企业过程中,将非经营资产(运动场所、食堂、游泳池、空置房舍等)转为经营性资产时,管理者和经营者(承包人等)出现不廉洁行为,对资产不进行评估,产权不明晰;无偿占用水电气等进行经营。不严格地对国有资产进行扣旧,计入经营成本;权钱交易,扩大经营收入和盈利,肆意扩大分配和提高奖金等侵吞国有资产。三是资产处理过程中不经相关的程序审批,以低价或优惠价格进行处置,经营者从中获利。此外,高校的科技成果、专利等大多数应属国有无形资产,这部分资产的管理问题也很多,限于篇幅,本文不加讨论。

三、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建设

(一)增强资产管理意识,健全管理机构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资产流失或参杂不少损公肥私,甚至犯罪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源自各级领导和职工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思想上、组织上不够重视,制度不健全。因此,要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国办法》等相关文件,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到高校自身国有资产管理中去。同时,要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分级管理。学校有统一管理机构,院系要有分级管理机制和相应的人员配备。校级管理机构,要根据《条例》和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管理制度,并把它贯彻落实到各级干部和职工中去。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实施资产民主管理。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最容易出现腐败的是三个环节,即资产的增加、资产使用、资产的处理。其中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较为复杂,监控也比较困难。在这些重要环节和关键的节点上,必须推行资产的民主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构建国有资产运行风险防范体系,要认真把好决策程序关,财务和内审关、清产核资关和国有资产审计关。一旦发现有严重失职、重大错误码或经济犯罪行为,要加大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的力度,涉及犯罪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教职工在资产使用和处理中的一般问题,如长期占用国有资产为一已谋利的,要加强劝戒和教育,使之认识到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

(三)针对高校大宗物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

1. 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充分发挥制度建设的作用。

以物资设备招标采购为重点,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制定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在高校物资设备采购中,政府采购多集中于通用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而政府采购可能难以涵盖高校所有的采购活动,因高校的仪器设备采购专业性较强,多属于实验室的专用设备。且高校仪器设备采购资金的来源渠道较多,有财政拔款、教育部门拔款、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国内外贷款、捐赠款等。经费一旦到位,需迅速实施,时间紧,项目多,难免顾此失彼,影响采购的质量。如果说制度缺失,采购人员的岗位职责不清,责任和权利更难于界定。就可能转为不规范的采购行为和一些不法供应商提供可趁之机。因此高校的物资采购,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采购制度,是非常必要的。2011年我校国资处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公开招租就是较为成功的案例。招租关拟定了较为规范的招租方案,在校园网上招租公告,并在校区内张贴招租公告,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让投租人自愿投标,并在开标时公开唱标,组织专家组评标,得分最高者中标。有关部门监督了招租全过程。此次经营性资产招租的实施过程,不仅保护了租赁人利益,且也为学校赢取了较大的利润,保护了国有资产。

加强采购文件档案的管理,对促进反腐倡廉也有积极的作用。采购档案不仅忠实的记录了采购的整个过程,而且还保留了采购过程中重要的文件。定期整理档案,专人保管,加强采购档案的管理能有效地规范采购活动,保证采购质量,提供查找问题的依据。

2. 规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报制度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为高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有力的保障。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因其单台件价格较高。为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写出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才能进入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程序。大型精密贵重精密仪器购置论证过程中,要根据教学及科研需要,有针对性地选购仪器设备;要对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进行较为准确地预测,为采购提供较详实的参考数据,避免造成设备闲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于单台件价值较高,应加强采购过程监管,杜绝采购活动中各种腐败行为,以节省采购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高校投资效益。

3.规范物资报废管理,完善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物资报废是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近年来高校投入购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资金逐年增加,仪器设备更新换代加快,报废仪器设备种类多、数量大。这对报废物资处置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使管理人员,严格处置按照程序报废。我校近年来的报废程序比较规范,均由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由所属院系提出处置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在监察审计的参与下,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收回仓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报废物资。为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对可利用的报废物资进行资产评估,然后请拍卖公司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报刊上拍卖公告,协同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实行竞价拍卖,拍卖所得的款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固定资产报废的全过程都是在民主、规范和监督的条件进行的,最大限度的杜绝人为因素操控。依法维护了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总之,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关系到高校正常教育秩序的正常维护及其健康发展。而在有序地开展资产管理工作时,必须找准关键环节和适合的切入点,才能起到以点带面、事半功倍的效果。坚持以反腐倡廉建设为重要主题旋律的专项建设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郑启明,甘焕英等《高校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探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年8月第8期 .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范文4

今天借这次大会的机会,谈一谈物资供应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思路,并对这一路的工作提出要求,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物资采购供应作为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在公司生产运行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供应处自年成立以来,作为公司的物资采购供应部门,主要承担油田物资专业化管理与供应服务工作。各二级单位设有供应部门,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主要业务归属供应处集中管理。经过多年的建设,公司物资供应系统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初具规模,形成了本油区内物资供应的网络体系。供应处发挥物资供应“先行军”的作用,各二级单位供应部门利用“桥头堡”的优势,积极配合,有效的降低了采购成本,减少了资金占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及时、保质、保量的为油田两公司提供生产建设用料,保证了油田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近年来,油田公司和“两个加快”发展目标的实施,公司奋斗目标的确立,标志着油田两公司进入了大发展的新阶段。今年是油田公司油气勘探决胜之年,油田开发决战之年,时间紧、工作量大,物资消耗量大幅度增加,供应处和各二级单位供应部门为保证油田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克服原材料涨价等不利因素,积极拓宽采购渠道,缓解了主要物资紧张给油田建设带来的不利局面,为油田两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公司物资供应管理系统现状

目前,公司的物资供应管理是依靠人工管理,受诸多因素影响,还存在以下问题:

1)采购计划、外协计划编制不够合理。往往容易造成:供货提前期不准,采购量不准,导致提前或延期交货,物资积压或者影响生产。

2)对物资市场的动态掌握不及时,采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

3)对重要物资的合理储备数量、储备天数缺少准确的数据分析,容易造成生产缺料或物料过剩。

4)部分二级单位的自采资金未能按规定正确使用。

5)对供应厂商的产品质量、价格、供货周期等控制不严,容易影响生产的正常运行。

6)各单位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能共享,数出多家,互相脱节,重复记录,给经营决策带来困难。

从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中不难看出物资供应管理的混乱是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生产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搞好物资供应管理,保证合理供应,不仅可以大大减少库存资金占用,而且为生产合理有序地运行提供了物质保证。

二、成立物资供应管理办公室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按照供管分离、专业做精的原则,公司对物资供应系统进行了调整,目的是适应油区快速发展的需要。

调整后的物资供应系统由物资供应管理办公室、供应处和各二级单位的供应部门三部分组成。物资供应管理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供应的管理工作,负责制(修)订公司有关物资采购供应的管理办法及制度,对物资供应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具体负责自采资金的管理,仓储管理,招投标管理及市场准入管理。供应处负责各类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代表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并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的供应部门,作为物资供应系统的基层组织,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服务,负责汇总本单位生产运行所需物资信息,及时上报供应处进行采购并协助供应处将所需物资送抵指定地点。

这个系统运行基本流畅,保证物资及时、保质、保量的到达各单位,为油田两公司的生产建设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今后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重点

物资供应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保障,没有通畅的物资供应服务,就会制约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面对扁平化管理的新形势,物资供应系统要将确保供应放在首位,突出物资供应的服务职能,努力将供应向生产延伸,加强需求计划管理,积极主动与生产经营对接,提前掌握物资需求信息,赢得物资供应的时间,全力以赴,保证生产。

1.加强代储代销物资管理,做好日常生产、维修物资的供应工作。

本着一切服务于生产的宗旨,积极主动与各二级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生产运行状况,及时平衡计划,组织货源,确保供应。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物资需求特点,加强对相关生产性物资月平均用量的分析,均衡组织物资采购,缩短物资占库时间,同时利用商情分析制度,捕捉市场最佳价格供应点,及时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使采购价格更加合理。

2.加强物资需求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从物资供应部门的内外两方面着手,提高计划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一是建立物资计划例会制,督促各环节及时处理计划、接收反馈的信息、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二是要求业务人员加强物资计划工作,明确职责,确定相应的程序,接到物资需求计划后,主动对接,落实资金、落实项目、落实时间、落实货源,逐步规范工程项目、委托采购等方面的物资需求计划。

3.加强商情分析制度,把握市场脉搏。

从外部市场把握和内部管理监测两个角度进行深化,提高分析深度,扩大参与广度;加强通用物资的市场分析,把握价格趋势;下大力气加强对专用物资价格和成本分析,建立自己的价格信息库。细化管理、优化运作,为形成学习型组织、培养专家型采购队伍奠定基础。

4.加强采购管理,坚持比质比价和招投标采购。

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采购程序,坚持比质比价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对独家生产、经营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才能实施采购;物资供应部门要做好独家采购物资的成本构成分析,严格控制物资采购成本。

5.加强供应商网络管理,着力培育主力供应商和战略合作伙伴。

强化对供应商的动态考核,吸收有实力、重信誉的供应商加入网络系统,排除产品质量、服务或业绩不佳的供应商,保证供应商网络有进有出竞争态势的形成,从而进一步规范物资供应渠道,推动采购管理向资源管理迈进。

6.加强自采资金管理。

自采物资主要指生产部分急需用料及零星用料。自购单位必须依照《下放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到公司审计部门审计后,经物资供应管理办公室审核,方可核销。自采物资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代储代销物资价格目录中同类物资的价格。

7.加强库存管理,合理安排物资品种和储备比例。

积极开展代储代销工作,与供货商签订代储代销协议,实行用后结算,减少储备资金占用。抓好仓库物资到货记录、物资验收和物资的保管保养,加大检查力度,实现仓库达标。

8.加强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强化大局意识。

各二级单位与供应处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注重协调与配合,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克服各自为政,发挥团队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定期将当月的物资采购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采购计划等相关资料报物资供应管理办公室备案。

9.加强投资项目物资管理工作,形成专业化投资项目物资供应管理模式。

以前,公司实行的是以物资类别为基础的专业化物资供应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要求专和深。如何较好地实现具有综合性特点的项目管理要求,形成以物供办主管项目物资供应管理工作、供应处负责项目物资供应工作并设立兼职专业负责人的投资项目物资供应管理结构。要求物资项目管理人员介入项目供应的两端,即物资采购前的建档、计划、分交等前期工作和项目清理、总结的后期工作以及项目进度的督促工作,从而建立了专业化管理基础上的物资项目管理新模式。

10.加强“三基”工作,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狠下工夫。

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一线,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规章制度的执行,强化岗位技术练兵,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举办现代物流管理远程网络培训班和专业知识讲座,大力培养知识型、专家型和技能型人才。

四、对公司物资供应系统发展方向的几点建议:

当前物资供应系统存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生产任务急等困难。如何有效的提高物资采购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确保新形式下油田生产对物资供应的更高要求,供应处在这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组建了多功能信息化网络平台,建立物资进销存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了物资采购供应业务的网上处理、信息反馈和统计分析,提高了工作效率,获得显著的效果。

但是为了适应油田两公司大发展的新形势,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在公司物资供应系统应大力推行电子商务,可以有效改善传统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1)可以扩大比价范围,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可以突破传统物资采购模式的各种局限,扩大采购比价范围,由货比三家到货比百家、千家,大幅度降低采购费用,降低物资采购成本,同时还可以大大提高物资采购工作效率。

(2)实现物资采购过程公开化。有利于进一步公开物资采购过程,实现对物资采购过程中业务操作与结果的适时监控,使采购工作更透明更规范。

(3)物资采购业务操作程序化。采购业务操作必须按照软件规定的流程进行,否则无法通过,可以大大减少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随意性。

(4)促使物资采购管理定量化、科学化。借助电子商务网站可以实现企业集团内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的大容量、快速传递,为各级物资采购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准确、更及时的量化决策信息,使我们的物资采购决策更科学、依据更充分。大大缓解和改变我们传统物资管理决策中信息不灵、信息源不足、传递缓慢、无法定量化等问题。可以实现企业与供应厂商之间供需信息的及时沟通与共享,可以减少物资采购过程中的不公开性和随意性,为供应商营造更公平、公正的竞争氛围。

应用电子商务,可以使物资采购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可以大大提高物资供应工作效率和科学化决策水平;可以充分利用供应商储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物资储备的实时调度调剂,最大限度地降低物资供应储备资金占用;可以通过物资资源信息的掌握与调控,用很少的物资供应人员,确保油田生产建设的物资供应。

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企业供应物流配送体系。物资配送一是适应扁平化管理的大趋势,优化物资供应、降低运营成本有效方式。二是可以增强物资供应与生产体系的联动,使物资供应工作由计划供应延伸到适应突发性、全天候、全方位的供应,既实现物资供应的全过程服务,又降低了物流的运作成本,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充分发挥专业化仓储优势,引入物流配送机制的可行性。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范文5

为了加强本市粮油经营管理,促进粮油的生产和流通,保持粮油市场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及其副产品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粮食局指导。

第五条(经营资格)

开办粮油批发企业,除须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手段(包括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条(资格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在本市开办粮油批发企业,应当取得*市粮食局或者区、县粮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油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开办专营粮油批发企业,向*市粮食局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开办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粮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资格的情况报送*市粮食局备案。

已经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增加粮油批发业务的,须按前款规定取得《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临时许可)

通过粮油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取得粮油的单位或者个人,尚未取得粮油批发资格的,凭粮油商品交易所出具的现货交割票据,向*市粮食局办理粮油批发临时许可手续后,可以批发合约规定范围内的粮油。

第八条(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的执行)

本市郊县生产粮油的单位或者农民,在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后,方可自营粮油。

在政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购市场采购粮油。

第九条(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措施)

政府委托国有粮油企业承担供应粮油货源、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责任。当市场粮油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时,国有粮油批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购数量收购粮油;当市场粮油销售价格过高时,国有粮油批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抛售粮油。由此发生的价差,按财政隶属关系,在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粮油价格规定和政策。

在市物价部门指导下,*粮油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国家限价外的粮油品种的销售价格,供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参照。*粮油行业协会应当将的粮油品种的销售价格向市物价部门和*市粮食局备案。

第十条(储备粮油管理)

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和本市市级专项储备粮油。代管国家和本市市级专项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加强对专项储备粮油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专项储备粮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库存和储备义务)

粮油批发企业应当保持合理的粮油库存结构和核定的储备量。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

进入本市的粮油须经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受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质量检查。严禁带有传播性虫害、病毒的粮油进入本市。

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应当做到经营的粮油质量与其明示的品种、标准、等级相符,不得在粮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粮油冒充合格粮油。

第十三条(零售网点管理)

粮油零售网点的撤销或者改变用途,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市场检查)

粮油管理部门可以对粮油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凡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应当服从粮油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公民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粮油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内容不属于粮油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粮油管理部门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对擅自批发粮油的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粮油批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规定自营粮油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其销售收入的50%至10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对违反计划规定收购粮油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收购价强制收购其违法采购的粮油,并可以按其采购粮油价值的50%至10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对违反粮油价格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降级、降价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网点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粮油零售网点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罚)

拒绝、阻碍粮油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重新登记)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粮油经营管理,促进粮油的生产和流通,保持粮油市场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及其副产品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粮食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粮食局指导。

第五条(经营资格)

开办粮油批发企业,除须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3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手段(包括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条(资格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在本市开办粮油批发企业,应当取得*市粮食局或者区、县粮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油管理部门)批准发给的《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开办专营粮油批发企业,向*市粮食局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开办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粮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粮油零售兼营批发企业资格的情况报送*市粮食局备案。

已经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增加粮油批发业务的,须按前款规定取得《粮油批发资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临时许可)

通过粮油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取得粮油的单位或者个人,尚未取得粮油批发资格的,凭粮油商品交易所出具的现货交割票据,向*市粮食局办理粮油批发临时许可手续后,可以批发合约规定范围内的粮油。

第八条(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的执行)

本市郊县生产粮油的单位或者农民,在完成政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后,方可自营粮油。

在政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粮油收购计划完成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购市场采购粮油。

第九条(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措施)

政府委托国有粮油企业承担供应粮油货源、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责任。当市场粮油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时,国有粮油批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购数量收购粮油;当市场粮油销售价格过高时,国有粮油批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抛售粮油。由此发生的价差,按财政隶属关系,在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粮油价格规定和政策。

在市物价部门指导下,*粮油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国家限价外的粮油品种的销售价格,供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参照。*粮油行业协会应当将的粮油品种的销售价格向市物价部门和*市粮食局备案。

第十条(储备粮油管理)

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国家和本市市级专项储备粮油。代管国家和本市市级专项储备粮油的企业,应当加强对专项储备粮油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专项储备粮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库存和储备义务)

粮油批发企业应当保持合理的粮油库存结构和核定的储备量。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

进入本市的粮油须经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受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单位质量检查。严禁带有传播性虫害、病毒的粮油进入本市。

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应当做到经营的粮油质量与其明示的品种、标准、等级相符,不得在粮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粮油冒充合格粮油。

第十三条(零售网点管理)

粮油零售网点的撤销或者改变用途,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市场检查)

粮油管理部门可以对粮油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凡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应当服从粮油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公民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粮油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内容不属于粮油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粮油管理部门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对擅自批发粮油的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粮油批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规定自营粮油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其销售收入的50%至10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对违反计划规定收购粮油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收购价强制收购其违法采购的粮油,并可以按其采购粮油价值的50%至10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对违反粮油价格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质量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降级、降价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网点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粮油零售网点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罚)

拒绝、阻碍粮油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范文6

一、引言:国作出反收购立法政策选择的迫切性

所谓上市公司反收购,乃相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之敌意收购而言,是指目标公司为防止其控制权发生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阻止收购人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对抗性行为。从表面上看,目标公司是上市公司反收购主体,但实质上目标公司管理层或其所代表的控制股东才是真正的反收购主体。在面对收购压力时,目标公司管理层被置于最为困难的处境,他们只有有限的几种选择:荐接受或拒绝收购要约,并且同时对此阐述理由;或者简单地发表一个大意为管理层保持中立或目前不能对要约收购利弊评判的声明[1]。因此,在敌意收购发生或可能发生时,目标公司管理层或控制股东自然希望采取反收购措施,以维护其作为公司控制人的既得利益。应当说,作为国际并购市场上普遍存在的行为,反收购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西方主要工业国家,包括英国这样的传统上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持否定态度的国家,都允许上市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只是程度不同而已[2]。

就我国而言,在股权分置背景下,由于敌意收购在公司并购中比例极小,因而反收购行为也不多见。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在全流通背景下,敌意收购与反收购的市场地位必将逐渐提升。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8月2日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系对2002年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修订),已对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作了重大修订。《收购办法》明确规定收购人既可实施全面要约收购也可实施部分要约收购,还规定部分要约收购可兼采现金、证券方式,只有全面要约收购才必须提供现金选择。该修订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收购成本,在全流通背景下,使收购成功的可能性大为提高。受此影响,敌意收购在我国似乎已呈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为防范敌意收购的发生,不少上市公司已未雨绸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采取了一些防御性反收购措施。此外,在西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各种反收购措施以及我国1993年以来所发生的反收购实践,也受到各上市公司尤其完成或即将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高度重视。

但就我国反收购立法而言,则无论是新《证券法》还是《收购办法》,都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承担反收购具体规范任务的《收购办法》还存在着与全流通背景下必然存在的反收购需求相矛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我国反收购实践中,由于规范的缺失,目标公司所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往往存在合法性争议。譬如,在我国证券市场影响很大的广州通百惠公司收购胜利股份、大港油田收购爱使股份、北京裕兴公司收购方正科技等敌意收购与反收购案例,实际上都存在着反收购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在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大潮即将到来之际,势必要通过立法加强法律规制。尽管《收购办法》修订稿如今已获通过并已实施,但理论界仍需对我国反收购立法政策选择展开研究,然后以此为基础,促使反收购的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就前者展开论述,相关具体制度设计仅作原则性论述。

二、西方国家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政策的考察

应否允许以及应在多大限度上允许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行为,是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核心内容。在进行上市公司反收购立法时,必须首先在理论上对此作明确回答。

一般来说,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公司内部监督治理模式和以英美为代表的公司外部监督治理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内部监督治理模式强调依靠公司内部机制对董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外部监督治理模式强调依靠公司机制以外的力量对董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两者都是通过对董事的监督而进行的,其区别主要反映于公司的董事制度上。而上市公司收购被公认为是公司外部监督中最为有效的因素,因而,一般来说,在强调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国家,由于公司收购是受鼓励的,因而对公司反收购行为一般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制,而在强调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国家,情况往往刚好相反[3]。

在公司外部监督治理模式环境下产生的公司控制市场理论主张:内部监督公司治理模式失灵的情况下,只有敌意收购才是最有效的控制机制,敌意收购不仅不会损害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对收购双方都有好处,不应限制敌意收购。受该理论影响,在1968年《威廉姆斯法》出台前,美国基本上未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敌意收购除受反垄断法规制外,基本上无其他限制。然而,随着敌意收购的风起云涌,敌意收购的负面作用开始浮出水面:理层为了维持或抬升股票市场价格,难免会有短期行为;由于敌意收购双方力量、信息不对等,敌意收购可能也会损害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等等。到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资本市场上包括敌意收购在内的各种公司并购活动非常频繁,引起了社会公众尤其是工人和管理层的厌恶,各州为保护当地企业免遭资本“大鳄”吞噬,开始以法律对公司收购加以干预。1968~1982年以伊利诺斯州为代表的35个州曾先后颁布了第一代反收购法。1968年《威廉姆斯法》对敌意收购设置了严格程序,也将反收购行为纳入信息披露制度中加以规制,该法将侧重点放在确保与反收购相关的全部和诚实的信息公开,对具体的反收购行为则不加以具体规制。因此,在对敌意收购予以严格限制的背景下,反收购获得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空间。然而198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却使许多州的反收购立法失去了法律效力,制度创新的“萌芽”被“扼杀”了。1987年,以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35个州不顾联邦最高法院的裁令,再次纷纷颁布“第二代”反收购法。同年3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印第安纳州动力公司收购CTS公司一案的裁决第一次肯定了印第安纳州反收购立法符合宪法精神????[4]??。受此影响,美国各州掀起反收购立法浪潮,方式便是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以确保敌意收购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外部监督时,不致损害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由此可见,美国大部分州在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时,其理论基础是:意收购对公司治理有正负两个方面的作用,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应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严格限制敌意收购负面作用的产生,同时也要规制目标公司滥用反收购权,确保敌意收购正面作用的发挥。美国大多数州的立法出于对本州公司的保护,一般对收购的积极作用持否定态度,因而允许公司管理层实施反收购措施。不过,美国联邦立法与各州的立法和判例法对反收购行为认识不尽一致,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判例法将反收购纳入经营判断规则范围,并强调目标公司董事的社会责任,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董事滥用权力,造成反收购行为失控,从而弱化了对少数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5]。

其他国家虽然没有像美国那样掀起反收购大潮,但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在制度层面上规定了反收购制度。不过,在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的自由度这一问题上,同属普通法系的英国法的立场则远较美国法严厉。英国《城市法典》(《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的通称)基本原则之7明确宣示:当一项真正的要约已经向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传达,或受要约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一项真正的要约可能即将发出,受要约公司董事会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行动,从而在效果上使该项真正的要约受到阻挠,或使股东没有机会根据要约利弊作出决定。”《城市法典》规则第2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一项要约持续期间,或者甚至在要约发出之前,如果受要约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一项真正的要约可能即将发出,除非依据一项早先签订的合同,否则除非股东大会同意,该董事会不可:1)发行任何已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2)就任何未发行的股份发行或授予选择权;(3)创设或发行,或者允许创设或发行任何带有转股权或认股权的证券;(4)出售、处分或取得,或者同意出售、 处分或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资产;(5)在日常业务规程之外签订合同。”由此可见,《城市法典》对管理层的反收购权限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体现了对要约方的政策倾斜。继受英国法的我国香港地区《香港守则》(《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之通称)基本原则第9条、规则第4条之(e)也对限制目标公司管理层的阻挠措施作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6]。不过,依《城市法典》及《香港守则》,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方面仍有一定的主动性。首先,目标公司管理层可以在其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的关于收购要约的咨询建议中,陈述本次收购中股东的利害得失,劝说股东拒绝收购要约。其次,目标公司管理层可以寻找第三方(即“白衣骑士”)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竞争性要约。再次,目标公司管理层还可以促使有关部门提起反垄断之诉。最后,目标公司管理层还可以推动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防御性反收购措施。

新西兰法院一方面强调,目标公司董事抛弃个人私利,向股东表达其关于要约收购的正直、无利益关系的建议;另一方面又强调,在股东会没有机会考虑是否应采取反收购措施之前,董事有义务不采取任何旨在阻止要约收购的行动。在1994年7月1日生效的接管法(the Takeover Act)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为“必须由股东自己最终决定一项接管要约的价值”[7]。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敌意收购极少发生,反收购实践也极为罕见。但正因为如此,其反收购制度也相应地更为宽松。德国作为采纳以内部监督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其反收购制度便极为宽松。德国构建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以内部监督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依然有效运作,敌意收购原则上并无发生的必要,故赋予目标公司广泛的、基本不受限制的反收购权[8]。不过,尽管德国公司法并未禁止目标公司管理层在一项收购要约发出之前采取防御措施,但公司法学主流学说认为,原则上在一项要约已被发出之后董事即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防御,其原因在于选择股东或对股东身份施加影响不在管理层的权限范围之中。此外,多数学者认为董事在收购活动中的利益冲突也值得注意。一方面,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因而在经营活动中董事应以合理的谨慎和勤勉,善意地为公司与股东的最佳利益服务。依此,董事固然有义务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司利益,但他们也必须尊重股东在要约收购中的决定权。另一方面,董事在面临着要约收购成功后解职危险的情况下,显然难以保证在收购活动中完全保持中立,因此董事应否被特别授权或有义务采取防御措施便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如果一旦要约收购成功即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则董事自应负有防御义务。但必须考虑到在要约收购中,即便出于公司的利益也不能限制股东出售股票的权利;此外,判定要约人是否会损害公司也极为困难,管理层对收购行为采取防御措施很难说理由充分。在这些学说的影响下,德国明显借鉴了英国的做法,德国联邦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德国兼并收购条例》题为“目标公司采取的措施”的第19条规定,要约收购开始后目标公司的执行或管理机构即不能采取任何反收购措施,但在公开收购要约出现时,明确地被股东大会批准通过的措施除外[6]。2001年12月22日公布的《德国证券取得与收购法》第33条也作了类似规定:约收购开始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得采取任何反收购措施,但寻找竞价要约或获得目标公司监事会批准的行为除外;在要约收购开始前,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则应作明确说明,该授权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且须经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股份3/4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在具体采取该授权反收购措施时还须经监事会同意[9]。

在采取反收购措施方面,荷兰法律原本对公司管理层规定了非常丰富的反收购措施,因而大大便利了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在荷兰,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采取了类型各异的防御措施。但是,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修改规则,对上市公司所能采取的反收购措施的种类和数量作了明显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不过,即便如此,就总体而言,荷兰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反收购权限方面仍然远较美国、英国等国要大得多[6]。

总的来说,现今各国均对反收购持部分肯定态度,在允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同时,规定了程度不同的限制性制度。各国大多对目标公司管理层以巩固自己地位为目的,阻碍外部监督作用发挥的反收购行为加以禁止。但以提高或保护股东利益为目的的反收购措施,则被允许。实践表明,在合理规制下的反收购措施可以使目标公司的股东免于收购者的掠夺并获得更高的溢价,还可促使目标公司获得效率更高的收购者。但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管理层在反收购过程中处于严重的利益冲突之中,其以维护自身地位和利益为目的的反收购措施,极易牺牲公司本身及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的利益。因此,在立法政策选择上,除应有限制的允许反收购外,还应将反收购行为是否损害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的利益,作为判断其是否合法的重要原则。当然,至于究竟赋予目标公司管理层多大限度的反收购决定权以及对其如何具体规制,则取决于一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证券市场健全程度、公司股权结构等多方面的因素。

三、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立法政策选择

就我国而言,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相当长时间内,敌意收购与反收购还不会大量发生,但在具备了必要市场条件后,由于上市公司壳资源仍具有稀缺性,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势必会逐渐增多。因此,我们应将反收购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反收购制度的建设,使其逐步走向成熟。在现行制度上,我国除在《收购办法》与《信息披露办法》中就上市公司反收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之外,并未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制。在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日益增多的今天,该法律漏洞极易导致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不规范,并影响上市公司收购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就存在一个反收购立法政策的选择问题。

基于上述英美模式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的分析,我们认为我国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应采取适度从严的原则,即选择接近于英美模式的反收购规制模式。我国上市公司采取的公司治理模式与董事制度类似于德国等国的内部治理模式。“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么明显。但是,由于改革尚未到位,作为多数上市公司最大股东的政府对公司董事的内部监督仍不尽人意;而对广大的非国有股股东来说,股市的幼稚与股东本身素质的相对低下使之对公司董事的监督收效甚微。因而,尽管采取了内部监督的立法模式,但现实效果却使各上市公司往往处于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状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等经营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加强外部监督不失为降低上市公司成本、提高其经营效益的重要途径。相应地,对反收购行为则宜采取较为严格的立法规制,以避免其冲抵公司收购的积极作用。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经理人市场也未形成,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管理层业务、道德素质相对低下的问题,这也要求对其实施的反收购行为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制,以避免道德风险[3]。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是一场规模宏大的工业结构改革运动,必然导致公司权利和利益结构的重新配置。因此,法律的导向应该是坚持“股东民主”这一公司运行的制度基础,以股东利益为本位,并侧重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时兼顾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他们之间寻求权利、权力和利益的平衡点。总体而言,我国应借鉴英国的立法模式,不绝对禁止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对敌意收购采取反收购措施,但对反收购行为在法律上严格规范[5]。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着相当长时间内都难以克服的结构性缺陷,这种法律规制的严格程度应当更高。当然,这种限制主要是针对管理层而言,股东会基于公司自治采取无明显有损于公司利益的反收购措施应予允许。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范文7

一、采购管理制度目的

加强采购业务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预防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弊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业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采购管理制度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或劳务(技术、服务等)的采购管理制度。

三、采购管理制度职责

3.1市场部根据销售订单编制销售计划并下发相关部门。

3.2生产部根据市场部销售计划,编制原辅材料需求清单。负责制版、模具、量板等外包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其它外协业务采购申请及计划的编制。

3.3采购部根据生产部门报送的材料需求清单,核实仓库存量,结合材料库存安全定额,编制采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管理制度。

3.4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劳保、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办公用品日常维修申请计划。 3.5设备工程部依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编制设备的采购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维修以及零星维修制造所用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3.6各物品、劳务需求部门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部、采购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3.7分管副总负责权限内的采购审批和超出权限的采购采购管理制度初审,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采购、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计划的审批。

3.8财务部负责日常采购的价格审查,负责对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组织或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招标。

3.9质量部负责原材料、辅料的验收,设备部会同生产技术部负责备品备件、设备、监视和测量工具及维修等劳务的验收。

3.10各采购经办人负责索要发票、办理结算,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采购管理制度采购作业操作规程

4.1物资采购的计划、申请与审批

4.1.1授权的请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实际需要以及库存情况每月28日前报次月的采购计划,报分管经理审核。

4.1.2经分管副总初审后的月度采购计划报财务副总审批后执行。

4.1.3未列入月份采购计划或超出计划的临时采购申请需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部、采购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4.1.4对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及500元以上的配件、设备、仪器、劳务等需要由申请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分管副总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1.5采购计划或申请应列明采购物品或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估计价值、交货日期、用途等。

4.2采购比价

4.2.1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将采购计划或申请,交财务部进行比价;在提交采购计划或申请的同时,采购部门应对新采购物品提供至少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和联系资料,有财务部对提供的供应商(但不仅限于)进行询价或实地调查。

4.2.2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服务等劳务、5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设备的采购需召集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价;10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采购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制度。

4.2.3对常用大宗原辅材料实行招标比价采购,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每年至少举行2次招标,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一经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只能在定标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下调,不能上浮;如属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所致采购价格上涨,并且采购物资属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价格可以上调,但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执行

4.2.4国家明码标价垄断经营的特殊商品采购以及政府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不实行比价程序,物价审计只对采购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收费标准、数量、质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2.5所有采购业务应景物价审查后方可报总经理签批报销。 4.3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及物资验收

4.3.1公司的采购业务统一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4.3.2采购部门应根据生产部下达的原辅材料需用计划结合库存物资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4.3.3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除零星采购外,批量采购业务必须先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并与财务部、质量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采购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过总经理批准可以与供货商签订《调价协议》,并报请财务部门备案。

4.3.4采购物资运到本公司时,先由采购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经确认无误后开具《请验单》交质量部或设备部进行质量检验,质量部、设备部在验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物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检验合格的物资由保管点数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 4.4结算

4.4.1采购发票按规定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且在我方能够抵扣增值税的采购项目必须索取增值税发票,不能取得的,价格按扣除增值税以后执行。

4.4.2无论是现款采购还是赊购,在结算付款时均需由采购部门填开《采购付款申请单》,连同有关凭证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4.4.3财务部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当认真审核《请购单》、《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单》、《采购付款申请单》、《入库单》、《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有关单证,账目结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4.4出纳员须在接到经总经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后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是否具备签章齐全的条件,对签章不全的付款凭证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五、采购管理制度责任

5.1不按规定程序未经审批采购的,由经办部门和人员自行负责处理,已经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导致公司因不能履约而发生的损失由经办人员全额承担。

5.2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和申请,负责采购的部门和人员应在规定采购期限内采购到位,因没有人到责任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正常经营的,没发现查实一次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确定损失额的40%。

5.3未经比价即进行采购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比价结果的,价格高出部分由采购人员自行承担。提交供应商报价时,与供应商串通抬高价格,从中谋取私利;或未认真进行比价而导致采购价格明显过高;经查实后采购人员承担相应损失,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其下岗。

5.4物品使用部门(车间)必须依据生产计划、生产管理实际需要,认真按照4.1.5条之规定填制购物申请单。填写不规范,导致无法确认请购物资须知信息的,采购部门有权拒绝采购。采购计划及申请必须由请购部门主管签字,无请购部门主管签字,审批人不得予以审批。对贪图省事、乱报采购计划,造成本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浪费的,依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5.5采购部门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库存成本等因素,制定大宗物品的采购方案,落实供货单位。并对采购物品的品质、货款结算安全负责。若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特别是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有关采购人员负有无条件的清收责任。

5.6财务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责任,对审核把关工作不严、不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有关事情真相,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7验收部门必须对所有运抵本公司的采购物品,依照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质量检验。若发现品质不符时,必须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处理。严禁品质不符的外购物品入库。因验收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8仓库对验收部门验收合格的外购物品办理入库手续,并对入库采购物品的数量负责。若发现数量不符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同时妥善保管该批采购物品等待处理。对仓库保管员工作马虎,未按本办法规定操作,造成入库数量短缺、超计划采购或不合格物资入库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六、采购绩效考核

6.1采购绩效评估的指标

采购人员绩效评估应以5R为核心,即适时、适质、适量、适价、适地,并用量化指标作为考核之尺度。

6.1.1时间绩效

由以下指标考核时间管理绩效:

(1)停工断料影响工时。(2)紧急采购(如空运)的费用差额。

6.1.2品质绩效

由以下指标考核品质管理绩效:

(1)进料品质合格率。(2)物料使用的不良率或退货率。

6.1.3数量绩效

由以下指标考核数量管理绩效:

(1)呆滞物料金额。 (2)呆滞处理损失金额。

(3)库存金额。 (4)库存周转率。

6.1.4价格绩效

由以下指标考核价格管理绩效: (1)实际价格与标准成本的差额。

(2)实际价格与过去移动平均价格的差额。 (3)比较使用时之价格和采购时之价格的差额。

(4)将当期采购价格与基期采购价格之比率同当期物价指数与基期物价指数之比率相互比较。

6.1.5效率指标

其他采购绩效评估指标有: (1)采购金额。

(2)采购金额占销货收入的百分比。 (3)采购部门的费用。 (4)新开发供应产商的数量。 (5)采购完成率。 (6)错误采购次数。 (7)订单处理的时间。 (8)其他指标。

6.2采购绩效评估的方式。

本公司采购人员之绩效评估方式,采用目标管理与工作表现考核相结合之方式进行。 6.2.1绩效评估说明

(1)目标管理考核占采购人员绩效评估的70%。 (2)公司的人事考核(工作表现)占绩效评估的30%。 (3)两次考核的总合即为采购人员之绩效,即: 绩效分数=目标管理考核*70%+工作表现考核*30%

6.2.2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1)每年12月,公司制定年度目标与预算。

(2)采购部根据公司营业目标与预算,提出本部门次年度之工作目标。 (3)采购部各级人员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制定个人次年度之工作目标。 (4)采购部个人次年度之工作目标经采购部主管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存档。 (5)采购部依《目标管理卡》逐月对采购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目标管理卡》依个人自填、主管审核的方式进行。 6.2.3工作表现考核规定

(1)依公司有关绩效考核之方式进行,参照《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方法》。 工作表考核由直属主管每月对下属进行考核,并报上一级主管核准。 6.2.4绩效评估奖惩规定

(1)依公司有关绩效奖惩管理规定给付款绩效资金。

(2)年度考核分数80分以上的人员,次年度可晋升一至三级工资,视公司整体工资制度规划而定。

(3)拟晋升职务等级之采购人员,其年度考核分数应高于85分。 (4)年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者,应调离采购岗位。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范文8

采购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可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具体负责公司采购业务。

公司所有原轼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公司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体制。

三、重要的、大宗的、贵重的或限额以上的采购,由采购部门统一办理;低值、小额或限额以下的采购,由使用的部门各自办理。

公司实行成批和零星采购相结合体制。

四、根据年度经营计划,测算和制定年度原辅材料、物资需求计划,每年进行1~2次的成批采购;

五、年度物资计划难以概括,或市场供求变化导致物资需求计划改变的,可在年度中进行多交的零星采购。

六、贯彻五适方针,即以最适当的价位、在适当的时间、从最适合的地点,购进适当品质及适当数量的物料。

七、采购计划与申请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材料消耗定额、各部门物资需求以及现有库存情况,可以制定年度采购计划预案。

根据年内生产进度安排、资金情况和库存变化,相应制定半年、季度或月度的具体采购计划,该计划按期滚动修订。

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实施,半年、季度采购计划须经总经理审批,月度采购计划变化不大的经总经理划主管副总核准。

根据采购计划制作的采购预算表,以一式多联方式提交,分别经采购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按权限签批核准。

公司物料库存降低到安全库存量或控制标准时,可即进提出采购申请,并分为定量订购和定时订购两种方法实施采购。

八、采购实施

采购部收到请购单或采购计划被批复后,立刻开展多方询价、比价、议价,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询价人员将三家以上候选供应商的品种、性能指标、报价、批量、运输和付款条件等情况报采购主管选择。对大宗、贵重、批量性的采购可采取公开竞价、招标、产品订货会等方式进行采购。尽量提高每次采购批量,获得批量折扣,降低采购成本。采购询价获准后,采购员即与供应商洽谈买卖合同及合同条款。买卖合同采用国家标准合同和本公司拟订合同格式。合同文本须经采购主管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重大采购合同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和工商部门鉴证。采购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采购员按合同付款进度,向财务部申请借款,及时向供应方支付定金和各期货物。采购员按合同交货进度,及时催促供应方按时发货。收到托运单据或提货凭单后,即前往提货点,按提货程序清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或重量,相符后签收。如发现货物品种、数量或重量与合同不符,质量经检测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采购购员可拒绝接收或将货物退回供应方。对货物品种、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的,采购员及进告知供应方,并就退货、经济补偿、赔偿和罚款事宜进行谈判。验收合格的货物及时运抵仓库,办理移交入库手续,并持有关发票和提货凭证到财务部销帐。采购员负责对在签字货物和在签字货款明示于图表,分类监控、跟催。采购员对缺货、不明供应商、供货延迟、验收不合格、货款诈骗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主管处置,寻找替代品或变更生产计划。

九、其他

1.采购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公司下达的降低采购成本的指标,或达到采购目标成本。

2.采购员密切关注主要材料、物资市场供求、价格变动情况,趋势预测,提出最有利的采购时机。

3.采购部分分析主要物料的采购成本及构成,掌握出厂价、运输费、采购费用、在途损耗、保险费等在采购成本的比重,对有关费用重监控。

4.采购部选择运输方式,应考虑运输费用、快捷性、途中损耗、安全性、方便性等,多方案比较后选定方式。

5.会同财务部确定贷款分期付款和结算方式,协商使用赊购、商业票据,减少公司采购和库存资金的占用。

十、采购部对采购员的如下工作行为进行考查、评价:

采购目标成本的完成情况;

采购合同履约率和违约程度;

采购成本节约额或损失额;

采购物料质量合格率;

价格波动情况;

供应商稳定性和开拓供应商新情况;

廉法或执着收回扣、受贿情况。

以上工作情况记入采购员业绩档案,作为考绩依据,并作出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采购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生效。

采购流程

1. 采购经办人在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内需填写所购物品的估算价格、数量和总金额。

2. 各采购经办人在采购之前必须把物品申请单或采购定单交到财务部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

3. 采购物料定单必须写上公司统一规定PO单号报总经理审批后复印一份交与财务。

采购方式

1. 集中计划采购:凡属日常办公用品必须集中计划购买。

2. 长期报价采购:凡生产用物料须选定供应商议定长期供货价格。

3. 每年第一个月重新审定上年度供应商,与供应商洽谈需两人以上进行,并对供应商评审,且作出相关评审记录。

采购实施

1.物品申请表批准签字且到财务部备案后,办理借支采购金额或通知财务办进汇款手续。

2.采购人员按核准的采购定单或物料申请表向供应商下单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日期或到市场采购。

3.所有采购物品必需由仓库或使用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才能办理入仓手续。

采购付款方式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范文9

(1)异地办公阻碍采购活动

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扩大,采购部门着眼于企业发展和经营的要求,使得企业采购人员必须通过出差、异地办公等方式全面、详细了解产品信息,完成采购任务。但由于手段缺失,很难满足这种异地办公的需要,在客观上大大降低了采购管理的连续性和及时性,导致很多业务不能及时开展和完成,增加了采购管理的风险。

(2)无法形成大数据研判优势

采购行为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经常性活动,企业长远累月采购活动所形成的大量采购数据,只能成为纸面上的数字和符号,成为摆在企业文档室内的无用档案。实际上,这些经年积累的数据如若能够通过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将可成为企业战略发展、经营决策,采购研判,产品选择,价格分析的有用数据,但传统的数据管理模式早已无法满足企业对于数据价值的应用。

(3)供应商管理薄弱

由于缺乏有效的手段,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管理也出现诸多盲点,供应商管理处于无序、散乱和短期合作状态。缺乏对主要供应商的管控能力,当供应商流失或变更时不能主动应变,从而导致未能建立双赢机制。

(4)缺乏采购绩效考评机制

原有采购行为由于管理手段和工作流程的落后,采购管理人员的绩效和能力无法通过长期的数据研判体现,针对采购管理部门的绩效考核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的反映采购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贡献和成绩,也就无法形成真正有效的,能促进企业采购人员发挥更大价值的绩效评估机制。

二、信息化在采购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以某大型家电零售企业信息化采购管理应用为例进行探讨。该企业在国内拥有上千家直营门店,巨大的体量规模使得采购系统异常复杂,供应商数量多难以有效管理、采购物品成千上万管理难度高、由于采购周期过长,无法有效掌控市场信息,导致采购成本过高、由于组织庞大,主体分散导致采购部门各自为政,无法将采购的规模优势转变为价格优势,且重复采购现象十分普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集团决定利用信息化构建更加高效的采购管理模式。

2.1主要方案

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集中采购,统一采购,创建自己的供销模式,实现ERP管理,建立物流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梳理采购流程,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业务流程,以此为依据开发采购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电子采购。预期效果分析:

(1)通过集中统一采购,获得批量采购优势,降低采购单价;

(2)通过信息化采购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降低人力和管理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3)通过实施ERP系统,实现供应链管理,加强与供应商的战略协同合作;

2.2取得效益

通过一系列信息化改造和流程再造,该集团采购管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具体成果表现为:

(1)供应商得到大幅优化。由于采用信息化手段,企业将供应商实现了分级评估管理,将企业与供应商的合作全部纳入信息化系统,实现对供应商的全盘考核和评估,并建立起高、中、低三个级别的供应商体系,从而实现根据企业情况适时选择最佳供应商的决策体系。

(2)采购成本明显降低。当“集中采购和统一采购”系统实施后,通过企业集中大批量采购,议价能力大大提升。将各分散的采购主体重新统一管理,避免了重复采购。由于构建了物流信息系统,物流成本大幅降低,通过物流信息系统还进一步优化了采购的物流路线,降低了整个采购链的成本。

(3)采购效率大大提高。在优化供应商的基础上,基于电子采购的实施,公司降低了采购的复杂程度,采购订单的处理时间降低到1天,合同的平均长度减少了5页,内部的员工满意度提升了50%,“独立采购”也减少到8%。电子采购在企业内部产生了效率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