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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集锦9篇

时间:2023-09-28 16:01:43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1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教学改革,高职教育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最早开设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高职院校之一,目前该专业是广东省示范性建设专业,也是国家示范性建设院校重点建设专业。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课程是本校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本校该课程组教师对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课程进行了工学结合改革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结合该课程组教师的教学实践,探讨了本校该课程工学结合改革所涉及的教学目标、课程改革方案等内容,以便在其他相关课程教学中得到借鉴和应用。

一、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课程的教学目标

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是一门技术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其关键技术在食品企业中具有广泛应用,有必要按照高职教育的工学结合模式进行改革。

1、职业能力目标包括:①能进行试验设计,优化某产品工艺条件及配方;②能起草某产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③能判断场景或案例是否符合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基本要求;④能判断场景或案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基本要求;⑤能针对某食品生产过程案例进行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编制HACCP计划初稿;⑥能针对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的内审案例,能判断合格项或不合格项。

2、本课程的知识目标包括:①了解质量管理的发展阶段和食品质量控制的主要研究内容,了解食品安全的的基本概念及国内外发展现状、动态;②掌握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方法;③掌握常用质量控制工具及食品安全控制方法在食品案例中的运用,对食品生产过程的活动能从管理角度做出正确判断。

3、本课程的职业素质目标包括:①培养学生热爱专业工作,自觉执行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和素质以及食品从业者必备的职业道德;②培养学生具备食品安全的风险意识、质量控制的基本意识;③培养学生获取信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④培养学生语言表达、团结协作、社会交往等综合职业素质。

二、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课程的改革方案

当前,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办学的需要,也是高职教育教学实施的特色,它强调在教学中体现职业岗位与职业行为,达到高职教育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型人才的办学目标。本课程在“工学结合”教学理念的指导下,主要进行了如下改革:

1、以“典型食品生产”为载体,依据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岗位要求”,确定“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关键技术”为核心,打破传统理论教学体系,突出“理论必需,应用为主”,重构课程教学内容,确定十个能力训练项目,选择的教学内容与企业实际工作内容一致,从教学内容上体现“学习”和“工作”的紧密结合。

表1课程教学单元与能力训练项目

教学单元名称

能力训练项目

食品安全事件分析

典型食品安全事件分析训练

食品工艺配方优化设计

果汁饮料工艺配方优化设计

QC七工具应用

食品加工过程QC七工具案例应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起草果汁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提出改造学校食品加工实训室方案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查找食品工厂常见卫生问题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起草果汁饮料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计划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

依据ISO9001标准查找企业案例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

依据ISO22000标准查找企业案例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2

关键词 食品质量管理学;教学改革;内容;实践;方法;考核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0-0283-02

Abstract Food quality management is a required course with greater application and practicality for college students majoring in food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 order to improve teaching quality and develop college students′ability of practice and innovation,the paper discussed teaching reform about food quality management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such as teaching content,practice teaching,teaching method and test mode.

Key words food quality management coures;teaching reform;content; practice;method;test

食品质量管理学是高等院校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专业课程。该门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食品安全与质量意识,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课程教学不仅要讲授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的方法工具,更要结合食品安全案例开展教学,同时组织多样化的实践活动,以全面提高教学水平。

河西学院自升为本科院校以来,致力于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培养不是一句空话,与之相适应的应用性、实践性强的人才培养方式是关键。因此,为更好地明确应用型本科定位,使食品质量管理学课程的教学适应食品行业发展对实践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必须加强对食品质量管理学课程的教学改革,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1 优化教学内容

目前,教学中使用的最新版本的《食品|量管理学》为2013年出版的"十二五"规划教材,就目前的教学需求而言部分重要内容已经稍显滞后。其中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2011年颁布施行的食品法律法规,而2015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修订并通过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导致所有的食品质量管理学教材中的该部分内容均显滞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除细化了原有的部分内容,还重新定位了食品安全的监管视域。食品监管模式、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等相关内容的完善,使食品质量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必须重视食品法律发展的历程,加强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并将新的内容通过多种方式传递给学生。这就要求教师定期浏览食品、食品质量、质量管理相关网站和论坛,查阅最新相关期刊文献,适时掌握本课程相关内容的最新发展动态,从而实现对相关知识的更新和深化,优化教学质量。

食品质量管理学课程内容理论性强,且课程内容较多。因此,要对教学内容进行改革,使教学内容尽可能精炼,重点难点突出,力求知识结构合理。将教学重点放在食品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法规标准、食品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工具、食品质量检验及GMP、SSOP、HACCP、ISO22000系列标准的应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上。教学内容便于因材施教,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

2 加强实践教学

2.1 参观实习

在系统地完成食品质量管理学理论课程的学习后,组织学生参观食品工厂。通过工厂的参观学习培养学生的食品安全与质量意识,让学生熟悉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了解食品安全隐患的来源,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同时,也可在系统学习食品加工工艺学、食品安全学、食品机械设备和食品质量管理学等专业知识后进行参观实习,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针对企业某一具体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要点进行系统的质量安全分析,总结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使学生能学以致用。

2.2 调查调研

可以利用假期或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项目根据地区特点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调查,在设计调查问卷及调研过程中,使学生发现自身知识积累的不足,从而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充分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从而增强学生对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责任感和食品人的使命感,使学生自觉认识到专业学习的重要意义。

2.3 课程设计

目前,部分高校将食品质量管理课程设计作为课程理论教学后一项重要的实践教学活动。在课程设计过程中可以针对具体加工产品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设计,选题越具体则设计越具有针对性,设计报告也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1]。河西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目前还未设置该课程的课程设计,但有部分学生将该课程设计作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内容。课程设计应安排在理论课程结束后,最好是在参观实习或专业实习结束之后。在课程设计中,避免选题大而空、选题雷同,同时避免脱离实际生产的需要[2]。

3 改革教学方法

3.1 网络教学

随着网络在教学中的普遍应用,教师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制作精美、生动的多媒体课件,可以使食品质量管理学教材上抽象的理论以直观、形象的形式展示给学生,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从而丰富课堂教学内容[3]。在课程内容不断增加、课时一再压缩的情况下,通过多媒体课件可以达到信息量大、速度快、效率高的效果。同时也便于不断更新食品质量管理最新发展动态、学科前沿以及网络信息,进一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随着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新媒体的迅速崛起,教师可以通过新媒体开展新型课堂。将学生的手机变成学习工具,例如利用网络平台制作在线调查问卷,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快速调查,其数据统计直接使用网络系统进行统计分析,不仅节省了时间、人力,也为调研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条件。将信息技术植入课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随着高校教学APP的不断开发,手机教学APP逐渐被用于课堂教学,下载一个云班课APP,教师就可以通过其管理班内每一个学生。通过手机可以进行课堂签到、提问、提交作业并记录每个学生的课堂表现,还可以通过云班课的互动功能在课堂内外随时随地进行投票、问卷、头脑风暴、讨论、答疑等。这种新颖的线上线下互动新模式比较适合现在的大学生,既可以提高教学效率,又可以使整个教学过程轻松有趣。

3.2 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目前食品质量管理学授课中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方法,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既扩展了理论知识,又丰富了践经验。选择案例时,应密切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具有时效性和代表性的案例[4-5]。

例如,在第八章食品质量控制的讲授中,在讲解如何利用食品质量管理工具因果图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识别和发现问题的原因时,以某糕点生产企业的裱花蛋糕微生物超标的质量问题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讨论,根据学生所学知识分析企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裱花蛋糕微生物超标的原因,再结合实际生产分析导致裱花蛋糕微生物超标的主要原因和关键原因,通过案例分析,加深了学生对质量管理工具――因果图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又例如,在讲到食品质量标准与法规时引入“立顿速溶茶氟中毒事件”和“啤酒甲醛事件”,通过该案例分析对比不同国家在同类产品上的不同质量标准与规范,进而深入分析产生这一差距的原因,并从食品质量标准与规范的角度,探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发言,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教师对学生的讨论进行引导、启发并评价。这种教学方式有利于维持专业课堂的活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积极性。

4 丰富考核形式

随着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革新,考核方式的革新势在必行。课程考核除了基本的作业、出勤、期末考试以外,平时的表现也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如课堂提问情况,以及对教师布置的话题、案例、讨论的参与程度等均被视为平时表现,并直接影响最终评分。另外,适当提高学生的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从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保持学习动力,提高教学质量。

5 结语

食品质量管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随着信息技术在课堂中的不断应用,这门课程需要进行更多的教学改革和建设。在教学过程中,应保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理论教学结合实践教学,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以适应社会对高素质食品专业人才的需要,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6 参考文献

[1] 黄镭,高丽.基于校企合作的食品质量管理课程设计与教学改革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6(8):331-332.

[2] 李永才.食品质量管理课程设计教学改革探索[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32):16009-16010.

[3] 曹冬梅,郑丽娜,王春仁.CAI课件在食品质量管理学教学中的应用[J].学理论,2013(23):318-319.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3

1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引起学生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遵循“浅入深出”的规律,课前认真搜集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和时效性的案例,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向学生展示食品安全事件的严重危害。例如,在食品添加剂的讲授过程中,首先运用多媒体手段,向学生展示饮用劣质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奶粉事件,“三聚氰胺”奶粉对婴儿的危害,央视曝光“瘦肉精”事件的视频、媒体对染色馒头、爆炸西瓜等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使学生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性。之后让同学们围绕上述食品安全案例,分组开展讨论,结合课本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治理食品安全的措施。

2运用PBL教学法,增长食品安全知识

PBL(problem—basedlearning)教学法是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使学生构建起宽厚而灵活的知识基础,培养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是近年来受到广泛重视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笔者结合日常饮食现象提出问题,设立学习情境,引发学生对日常食品安全的思考。例如:为什么不能食用发芽的马铃薯?没炒熟的豆角为什么不能吃?你对“思念”饺子的“细菌门”事件有何看法?……让学生熟练掌握各种食品腐败变质的判断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动植物食品正确的加工、烹饪方法,逐渐培养学生正确选购、加工、贮存食品,识别有毒有害物品,预防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意识。

培养学生树立科学膳食理念

食品是由多种化学成分组成的,这些成分有些对人体有益,有些是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即使七大类营养素也应合理搭配科学食用才会促进人体对营养的吸收,搭配不当则会影响其营养价值,甚至引起食物中毒。因此合理搭配食物,科学膳食是食品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笔者在食品化学的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膳食理念。

1剖析食品搭配案例,促使学生掌握专业知识

活跃课堂上的学术气氛需要采用讨论式、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引导学生思维。教师要善于通过现象,发现问题,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引起学生对食物合理搭配的重视。例如,在讲解七大类营养物质的章节中,引入食物的合理搭配与食用禁忌的例子,如:鲫鱼豆腐汤为什么具有营养价值?鸡蛋与豆浆为何不宜搭配食用?启发学生思考,引导学生在所学知识中找到答案。并以此为例,将全班分成“瓜果蔬菜”、“畜禽制品”、“水产品”三组,开展“食物找朋友”活动,找出与本组食物相宜及相克的食物。

2运用任务驱动法,强化科学膳食理念

科学膳食是指针对不同人群特点提出适宜的饮食方案。食物搭配的合理与否并非绝对,辩证运用科学膳食搭配即可达到不同的效果。例如,鸡蛋和豆浆对于常人不能同时食用,但是对于减肥人群却是不错的食物组合。基于此,笔者以“各类食品”为载体,以“七大类营养成分的吸收”为主线,采用“任务驱动”的形式,在学生中开展设计不同人群的科学膳食食谱,如减肥食谱,糖尿病病人食谱等,强化学生的科学膳食理念,提高制订合理饮食计划的能力。

积极开展诚信守法教育

诚信是立人之本,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法律是人们开展各种活动都不能触犯的准则。目前,导致食品行业卫生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食品加工企业或从事食品加工各个环节的人员不遵纪守法,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利益和利润的驱动下违规生产甚至造假售假。在食品化学课教学过程中,笔者注重融入诚信守法教育,从专业、道德、社会责任等方面强调诚信守法的作用,结合现实生活中因制假、售假等不诚信行为而导致公司破产、家破人亡等食品安全案例进行教学,把诚信教育落到实处,培养学生的诚信道德。同时,积极宣传《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讲解食品添加剂的内容时,引入国家的《关于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卫生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结合《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介绍食品包装的内容,让学生初步了解食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今后从事食品生产、检验、研发等各项工作时都能诚信从业,遵纪守法,明白自己的职责,承担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食品的职责。

在实践教学中体现职业素养教育

1改进实验教学,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创新能力是食品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目标。食品化学实验课集综合性和技术性于一体,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素养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食品化学的实验教学中,笔者改变了老师制订并讲解实验方案、学生“依葫芦画瓢”动手操作的传统模式,而是给出实验题目,要求学生通过利用网络、图书室等资源查阅参考资料,独立或合作设计实验方案、论证方案的可行性后,独立完成实验前期准备工作如原材料制备和仪器调试,并撰写完整的实验报告,给出数据分析过程和最终结果,进行总结。在整个设计性实验过程中,尽量给予学生创造性的发挥空间,保持与学生沟通,并给出适当建议。通过这种教学方式,不仅能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锻炼学生的实验技能,同时引发学生的研究兴趣,培养学生的研发意识,提高创新能力。

2创新实践模式,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

为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笔者还积极搭建各种平台,使学生有机会将课堂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如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都会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地方举办食品安全现场检测、向消费者讲授如何辨别食品优劣真伪,为群众设计科学膳食的食谱、食品法律法规的宣传等活动,提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4

1.1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快速处理本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减少和降低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定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由于质量、卫生、包装等问题导致损害、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发事件。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快速反应。

1.5适用范围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本省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置。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市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领导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设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领导、全面部署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

(2)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效方案和措施;

(3)调动整合本系统有关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协调、适时通报和总体保障机制。

2.2工作机构

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局食品监管处承担日常工作,食品监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省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各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应地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局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本行政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3安全评估机构

省局组织专家,成立食品安全评估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是否需要风险预警以及预警级别的建议。

检验机构对应急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测预警

3.1获悉途径

(1)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交办;

(2)媒体曝光;

(3)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报告或举报投诉。

3.2应急准备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系统有效畅通运行。

(2)地市局应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整理、登记、上报等工作。联络员名单需报省局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需及时报告省局更新,并做好相关记录。

3.3评估定级

省局收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评估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是否需要风险预警以及预警级别的具体意见。

3.4预警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范围及危险程度进行分级预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共分四级:

(1)一般事件预警(Ⅳ级)

一般事件指:无明显危害,但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可能存在潜在威胁,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2)较大事件预警(Ш级)

较大事件指:存在明显危害,在某个地级以上市内,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直接损害人们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重大事件预警(Ⅱ级)

重大事件指:危害严重,在某个地级以上市内,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并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死亡病例10例以上,有可能进一步扩散到其他地级以上市,已超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地方政府处置能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4)特别严重事件预警(I级)

特别严重事件指: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大部分地区造成严重危害,并可能进一步扩散到其他省份或国家,已超出省局及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3.5预警颜色

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Ⅳ级)、较大(Ш级)、重大(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6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波及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3.7预警

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评估小组对突发事件分析评估的结果,对预警是否和预警的定级*具体意见,上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征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局向社会预警。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以下简称《反应预案》),应由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的预警,按《反应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措施

4.1获悉信息及现场控制

地市局获取信息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在两小时内进入现场核实信息以及做好现场控制,减少信息传达期间内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4.2信息报告

事发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事发地质监局)应在掌握准确情况后,第一时间向上一级质监局及当地政府报告,并由地市局向省局报告;重大的、情况紧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直接向省局报告,省局即时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4.3现场调查

事发地质监局在接到上级指示后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达事件发生的生产加工企业现场协助调查,及时收集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第一手资料。发生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的,省局将派出工作组,对事件的处理进行现场指挥和督导。

4.4执法处理

(1)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2)对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实施查封、扣押并进行抽样检验;

(3)对涉嫌有毒食品,责令生产者全部收回,并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收回全部涉嫌有毒食品,跟踪处理不合格产品,及时有效地遏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查清有问题食品的主要原辅料来源。

对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对生产加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必要时向地方政府建议予以取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5事后监测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各地市局应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本辖区的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有关生产加工企业数量、规模、生产条件、原辅料来源、产品销售区域等信息,并及时向省局上报调查结果。

(2)对涉嫌有问题的食品进行监测检验,比对试验;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掌握安全状况。

(3)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生产的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监督检验。

5总结分析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完毕后,事发地地市局要及时做好分析和总结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鉴定结论、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上报省局、当地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省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组织对事故原因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信息

省局统一向社会预警通报及风险信息。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相关信息。

对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统一由省局对外,未经许可,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

依据《反应预案》,应由国家质检总局的预警通报、风险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按《反应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预警解除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缓解、消除后,省局应及时向社会预警解除信息。

8工作要求

各级质监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职责,不得懈怠。

(1)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协调保障、技术支持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察工作。

(3)加大监管力度,预防类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9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件发生地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瞒、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造成危害或恶劣影响的;

(2)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救援和调查的;

(3)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5

一、问题:如何备案、政府责任为何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当前的《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以“《食品安全法》(2009)”指向修订前的法律,以“《食品安全法》(2015)”指向修订后的法律。),已经于2015年4月2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修法涉及诸多争议点,其中之一关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论争焦点集中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究竟应该如何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若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备案机关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这一担忧主要来自政府卫生部门实务工作者,在行政问责制日益受到执政者重视的情势下,是可以理解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12年6月23日,国发[2012]20号)宣布:“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然而,新法和旧法在这个问题上都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食品安全法》(2009)第25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据此,应当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两类:(1)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形下食品生产企业有义务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填空型标准”);(2)食品生产企业自愿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更严型标准”)。但是,《食品安全法》(2009)并未对如何备案、备案机关责任何在、两类企业标准的备案有何不同等问题提供清晰无疑的规则。直觉上,对于“填空型标准”,既然要求其备案,若备案机关不对该标准是否有危及食品安全的问题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一旦备案机关依法定要求将其公布,此后相关食品根据此标准生产确又发生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安全事件,备案机关恐怕难辞其咎。对于“更严型标准”,似乎进行比对性质的审查即可;不符“更严”要求的,备案机关当然不应备案与公布,否则,也极容易受到公众的质疑与批评。只是,这些从法律文本字面所得的直觉认识,并未在实务中形成统一,从而导致下文将予以详细讨论的实务困惑与两难。

现代法学沈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定位与走向《食品安全法》(2015)第30条虽然对备案制度进行了改革,但在备案的定位上仍然模糊不清。该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比照新旧两个条款,新法取消了企业在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形下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的义务;需要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只是企业自愿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所谓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就只限于此类“更严型标准”。这一点得到了立法者的阐释和确定:“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的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基本完善,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因此,删除了原法相应的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国家鼓励企业的这种行为。”[1]据此,应当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范围,看上去缩小至“更严型标准”,似乎也预示着备案工作基本定位于比对审查。但是,就法律文本本身而言,其依旧对备案如何开展未置一词。

正因为立法保持沉默,解读者才会出现看似前后矛盾的认识。例如,有观点认为,“严于”的标准“既包括企业标准中相关指标的数值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也包括企业标准增加了新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包含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指标”。鉴于逻辑上和经验上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百密一疏的可能性,这个观点似乎更具周密覆盖的意义,更能减少企业在没有安全标准、指标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可是,它不仅与法律文本字面变化带来的直觉认识以及前引立法者的阐释相左,甚至更与其自己的观点产生悖论。因为,该观点持有者同时认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只是“形式备案”,“只要食品生产企业按照相应的备案办法申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即可依法备案,无需对备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2]。可是,若“严于”的标准还包括“填空型标准”,而备案机关一律采取形式备案的模式,不对此类标准的采用是否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实质性评判,一旦因此而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备案机关岂不是要广受口诛笔伐 在笔者调研的过程中,接受访问的北京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一位富有经验的官员认为,若对“填空型标准”仅仅是形式备案,那是非常可怕的;若食品安全由此出现问题,备案机关责任重大。?

针对以上因立法模糊和沉默而引发的分歧与困惑,本文拟首先回顾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变迁,以此为背景,理解制度设计者对企业标准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之演变。接着,本文将梳理2015年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存在的两难境地。对这两个方面的回溯,都有助于对修法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作出更精准的定位。本文倾向于认为,当前的备案应当进行“必要的比对审查”,这项工作表明备案不是简单的登记存档,但也不是政府对企业标准可靠性的担保背书。最后,本文行将结束之际,将简单讨论未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废弃的可能性。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变迁企业生产成批次的产品,必然会遵循一定的标准,而无论该标准是否满足产品使用者的需求、是否可以获得经济效益、是否体现技术进步、是否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因为标准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重复使用的规矩、规范和要求,是行动者的行为依据和准绳。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很难想象企业生产大量产品却毫无标准可言。然而,若听任企业完全按其自己制定的标准生产产品,不管标准的好坏,不仅企业本身不可能长久存在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可能侵害产品使用者的正当权益,扰乱和破坏正当的市场秩序(如“劣币驱逐良币”)。因此,需要有企业外的公共组织和机构,凭其获自不同来源的权威,一些为公共善而最低程度必需的标准,强制要求企业遵循之。

本文正是从“企业―公共权威关系”视角,切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变迁,以期收到聚焦之效,而不分散浪费笔墨。毕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度是一个十分宽泛的范畴,其涵盖与企业标准的制定、评价、确认、修订等诸多环节有关的规则体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历史,本文在以下两个维度展开“企业―公共权威关系”视角的观察:一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与公共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各自地位与彼此关系;二是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模式。两个维度各有侧重,却又彼此勾连。

(一)与公共部门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

根据1949年以来的若干重要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现行1982年《宪法》规定的,在此之前的1954年、1975年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决议和命令”。本文为便利起见,一律以“行政法规”指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与公共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体系中的关系,至少经历了三个阶段。

1.立法未规定企业标准明确地位阶段

1965年8月17日,为了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增进人民身体健康,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当时的卫生部、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卫生试行条例》),并由国务院批准执行,这是当时法律效力最高的规范文本。《食品卫生试行条例》非常清楚地规定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但制定主体只是卫生部门(协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而未提及企业标准 《食品卫生试行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卫生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逐步研究制定各种主要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附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包括容器)的卫生标准(包括检验方法)。制订食品卫生标准,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此外,该条例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制订的食品产品标准,必须有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当取得同级卫生部门的同意。” 参见:《食品卫生试行条例》第5条第2款。这同样意味着,在食品卫生标准与食品产品标准发生交叉的时候,食品产品标准中的卫生指标(文字不同,其本质也当属卫生标准)也是由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制订,并最终由卫生部门同意的。

《食品卫生试行条例》的继任者是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条例》)。与前任相比,《食品卫生条例》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主体扩大到卫生部门以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由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其他主管部门原先的协商地位得以提升。而且,该条例放弃文字差异,肯定了食品产品标准中的卫生标准这一提法《食品卫生条例》第3条规定:“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共同研究,逐步制订出各类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以及检验方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标准)。”第4条第1款规定:“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要分别纳入食品产品标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产品标准应包括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订。”。依据该条例,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区标准 参见:《食品卫生条例》第4条第2-5款。,但仍然没有企业标准的类别。

必须指出,先于《食品卫生条例》近一个月的《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7月31日),已经明确提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第11条);“凡没有制订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都要制订企业标准”(第15条)。但在《食品卫生条例》中对此未予体现。两个条例皆由国务院,只是起草部门分别为国务院卫生部门和标准主管部门。在相隔如此短的时间内的两个条例之间发生不一致,就很难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去阐释在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究竟有没有企业标准一席之地的问题。

三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11月19日通过公布,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试行)》),作为效力等级高于《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法律,仍然没有明文规定食品卫生企业标准,似乎更可以说明,不能简单地以《标准化管理条例》适用所有产品(包括食品)为由而得出食品卫生企业标准早已公认成为食品卫生标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食品卫生法(试行)》第15条似乎隐含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卫生部门同意可以制定食品卫生标准之意 《食品卫生法(试行)》第15条规定:“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与《食品卫生试行条例》不同的是,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的,不仅有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但是,其恢复使用《食品卫生试行条例》中的“卫生指标”措辞,仍然在形式上将其排斥在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之外。

在计划经济时代以及市场化起步时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多为国营(国有)企业,是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企业基本无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可言,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尚且需要主管部门制定或审批,更何况关乎食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标准多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加入卫生指标或卫生标准,也基本可以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卫生安全问题。制度设计者恐怕并不认为有必要让单独成立的“企业标准”成为食品卫生标准体系的一部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实行‘统购包销’,标准作为国家实行强制性管理的技术工具,‘由国家统一制定、统一、统一实施’。标准的制定被天经地义地认为是政府的事情,企业只需要也只能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组织生产。”(参见:董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博弈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36):3.)。

2.立法强制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阶段

1988年12月29日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倒是延续了《标准化管理条例》对企业标准的认可,从而以更高位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明确了企业标准的法律地位。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填空型标准”的制定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的义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公布,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在取代《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时候,同样没有明文规定企业标准,但是,该法毕竟是在《标准化法》出台近七年以后问世的,《标准化法》作为普遍的法律,其关于企业标准的规定,应当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这一点早已成为共识 论者在述及食品标准的时候,大多承认《标准化法》对确立食品标准权威地位的作用,也会提到该法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分类。(参见:王富华.我国食品标准现状、问题及建议[J].湖北农业科学,1999(6):80-82;李佳,叶兴乾,沈立荣.我国食品标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J].食品科技,2010(10):297-300.)。此后,如前文提及的,《食品安全法》(2009)再次重申了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义务。

从计划经济进入改革开放时代,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断增加,政企关系愈来愈摆脱以往“依附―命令―执行”的管理模式。即便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共部门提供的标准都有缺失的可能性,法律承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产品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即可窥见一斑。市场化的发展和企业的能动性,更会凸显公共部门标准的不足“完全由‘政府包办’,在现行的经济体制下,在现有政府职能和企业运行模式下都是不可取也不能取的。因此只能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条件自行制定标准。”(参见:董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博弈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36):4.)。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强制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以避免企业“无标生产经营”食品、危害公众健康,既是给企业设定义务,又是明白承认企业标准在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体系中补充公共部门标准的地位。

3.立法鼓励企业自愿制定“更严型标准”阶段

如前所述,仅仅六年以后,《食品安全法》(2015)令人瞩目地删除了强制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条款,而保留了鼓励企业制定“更严型标准”的规定。立法者的阐释基本可以理解为,在当前形势下,再无“填空型标准”之可能,食品安全的公共部门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已经足以涵盖食品安全最低标准,企业必须予以遵循。严于公共部门标准的企业标准,属于企业自愿制定范围之列。这是一种完全崭新的企业标准与公共部门标准关系的设想,只是该设想难免存在争议。

(二)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模式

相对应前一维度,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公共部门包办制定或审批食品安全标准的阶段

这个阶段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被承认有独立地位和意义的时期,食品安全标准基本为卫生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包办制定。即便在稍后的法律,可能是出于适当放权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考虑,而允许企业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但也只是以“卫生指标”称呼,且必须得到卫生部门的同意。所以,于此时期,基本谈不上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

2.公共部门“审查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阶段

《标准化法》在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层面上正式开启了企业标准具有独立意义、独立地位的时代。《食品安全法》(2009)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制定“填空型标准”,并可自愿制定“更严型标准”,而两类企业标准都需要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备案机关究竟是否需要对企业标准(尤其是填空型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法律未予明确规定。

原卫生部2009年6月10日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也同样没有明文规定。根据该办法第11条、第12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只须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在认定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而予以受理后10日内标注备案号、加盖备案章。这些规定似乎都意味着,备案只是形式上的存档,无须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

然而,省级卫生部门对于“填空型”和“更严型”企业标准不进行任何审查,而径直进行备案并供公众查阅,这样的制度设计对食品安全保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反而造成政府在为备案的企业标准提供背书的印象,一旦因未经实质审查的企业标准(尤其是填空型标准)在应用过程中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单方面宣称自己没有责任,也难抚慰民意。与其如此,要求企业自行公布自定的标准,并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岂不同样可行,行政备案岂非多此一举?更何况,《备案办法》毕竟是卫生部门自己制定的规章,在《食品安全法》(2009)要求企业标准必须备案而对备案机关是否有责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备案机关所在系统自定免责条款,也不无商榷之处。

于是,对于备案的性质、内容和责任,地方卫生执法人员出现多种观点:(1)认为企业标准到卫生监督部门备案,只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为执行该标准承担全部责任,而备案机关无任何责任;(2)认为备案机关对企业标准应当进行审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食品安全责任;(3)认为备案机关应当对企业标准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性审查[3]。实务界的多数做法则倾向于实质审查而非简单的存档。“全国企标备案运行模式主要分为‘形式备案和审查备案’两种。‘形式备案’只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进行核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审查备案’则是在正式受理前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标准内容等进行审查、修改和确认,然后进入受理登记程序。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采用‘审查备案’形式。”[4]92如果仅仅是形式备案,实践中难免出现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在这些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有的生产企业为了迎合市场某些人群的口味需求,存在不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备案的372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有233份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参见:龚志,周晓萍.2010年新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调查分析[J].疾病预防控制通报,2011(4):85.)。

3.公共部门备案“更严型标准”的阶段

这个阶段刚刚起步,对应《食品安全法》(2015)仅仅鼓励企业自愿制定“更严型标准”,并仅仅规定此类标准才需要备案。新法之中的备案是形式备案,只须完成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比对即可,还是仍然要进行实质审查?这就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三、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两难境地前文已述,《食品安全法》(2015)出台以前,各地卫生部门对备案的性质、内容和责任存在多种认识,而多数观点倾向于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的正当理由是企业自定标准存在诸多问题,然而,审查备案也会耗费备案机关大量成本却不一定能收到适当的收益。

(一)企业自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标准由政府完全包干制定或审批到部分下放给企业自己制定,是考虑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不足,以及企业自主生产、创新生产的需要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被认为是在对本行业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相比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准确性。(参见:刘晨光,富琪.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发展与适用[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9(8):11-16.)。然而,即使从《标准化法》开始算起,历经28年的时间,企业自定的标准仍然难堪信任。常见的问题有:

第一,企业或其负责人对企业标准及备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企业或其负责人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有无、质量的好坏,并不给予高度重视,甚至不清楚起码的标准概念,而且认为企业执行标准与否,与备案部门无关。部分企业甚至认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只是企业内部事务,可以随意调整或者直接更改[5]672-673。

第二,企业标准文本和申报资料质量较低。企业编制的标准文本普遍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标准名称不符合要求等诸多问题,反映出标准起草人的标准化知识、管理、技术水平难以保障合格规范的标准制定[6]117。

第三,企业标准不正确使用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在企业标准中,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不明确、食品原料不正确使用、原料标准引用不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规定、配方不清楚等,都是常见的突出问题[7]155-156。

第四,企业标准的指标设定、试验方法选择缺乏科学性。企业标准中的安全性指标(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设定对于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应地需要选择科学的各项指标检测试验方法,而不少企业确定的指标和试验方法并不符合科学的要求[8]。

第五,企业标准评审专家组成不合理、专家评审水平有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规范,其编制必须由有关方面的专家予以知识和技术支撑。许多地方出台规定要求企业在备案之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例如,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鄂卫规[2011]6号)第12条的规定,“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科研、生产加工工艺、营养与食品安全、品质控制等各方面人员组成”。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闽卫法监[2009]150号)第7条的规定,“企业在备案企业标准前,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进行审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标准评审专家的组成存在来源单位或系统单一、研究领域不广、并未结合产品特性邀请各方面专家的问题。就专家本身而言,部分专家“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掌握不够、对标准的基本要素和格式不熟悉、对标准中具体指标设置和数值的确定不清楚”[6]117;“对企业送审的标准文件,仅仅是从形式、格式、计量单位等方面进行把关,而对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提供的生产设备、检验的仪器名单材料等是否完全合理、规范、真实性过问不多。”[5]673

第六,企业标准修订迟滞。根据《备案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但是,由于对企业标准的修订没有强制性要求,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企业对标准重视不足,标准的重新备案又会增加成本,故企业标准的修订往往会迟滞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一经备案,并实施,就万事大吉,不考虑修订的问题,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不再过问它。”(参见:王春明,李力.2010-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分析[J].中国校医,2012(9):673.)。

有鉴于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将“备案”理解为“审查备案”,而不是《备案办法》表面看上去的存档备查。

(二)审查备案模式的困难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审查备案方式,是否就一定能够提升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质量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对此处所谓“审查备案”略作解释。“审查备案”并非原卫生部《备案办法》所用措辞,也无法从该办法中得出备案的实质是审查备案的结论。各地先后出台的关于《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也基本上沿用该办法的备案条款。尤其是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很难让人相信这个工作期限能适应“审查备案”模式。在现实中,审查备案模式至少有两个特点:一则,审查备案是在正式受理前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标准内容等进行审查、修改和确认,然后进入受理登记程序[4]92。广东省就规定“在备案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相关技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安全性、合理性和规范性”[7]155,这就避免了10个工作日的局限。二则,审查备案的审查要点通常包括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指标合理性和标准协调性,其中,指标合理性审查是“从指标种类选用的合理性和专一性、指标检测结果的规律性和重视性、现有技术条件的适应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6]118。这显然绝非简单的形式审查。

与此同时,审查备案方式已收到一定的积极效应。例如,在广东省,自《食品安全法》(2009)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截至2010年6月10日,“普通食品类申请备案2334份,通过技术审查备案的有1626份,备案率69.67%;复配型食品添加剂类申请备案267份,通过技术审查备案的有189份,备案率70.78%”。近30%的企业标准未通过技术审查,就是因为综合评审专家发现,申请的企业标准配方原料、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要求,以及生产工艺、标准指标的确定和引用的检验方法缺乏科学论证[7]。实质审查备案模式的应用效益可见一斑。但是,审查备案模式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至少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审查备案的工作量繁重。若对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全部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往往意味着巨大的工作量。例如,“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8月正式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截至2012年8月31日,共接收企业标准备案材料9958份,年均3300余份,月均接收280份左右。”前文提及的广东省,2009-2010年间,接收普通食品类、复配型食品添加剂类、保健食品类申请共计2965份,月均接收240份左右。在2010-2011年间,江苏省卫生厅已经登记备案的企业标准有2426份 三个省份的数据,分别参见: 董淑琴,李瑞英,薛良辉,孙平,胡芳朔,张淑坤.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情况及问题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3(1):91;戴昌芳,梁辉,王立斌,戴光伟,杨通.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存在问题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155;王春明,李力.2010-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分析[J].中国校医,2012(9):672.,月均备案200份左右。确实难以想象,对于如此众多的申请,实质性审查工作如何才能完全有效地展开。

第二,审查备案的工作人员审查能力堪忧。尽管多数地方要求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有专家参与审定,然而,即便是有专家参与评审的企业标准,在提交备案时仍然出现上述一系列问题。因此,备案机关若对企业报备的标准进行综合审查,就必须有相当能力的工作人员。可是,实践证明,审查备案的工作人员能力也有限。“目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人员较少,大部分是‘半路出家’,人员原先从事卫生监督,并且知识面也较窄,对感官、理化、微生物或仪器检验方法的了解程度不高。”[5]673

第三,通过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也是问题丛生。审查备案或许可以发挥一定的筛查过滤作用,可即便是通过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也并非合法合理、安全可靠。例如,有研究人员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核、发证检验及现场核查工作等过程中,发现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诸如企标信息不透明、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不一致、指标值制定和检验方法的引用缺乏科学性、与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等问题 参见:周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探讨[J].商业研究,2013(24):51-52.有必要指出,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第9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企业执行企业标准的,需要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故食品生产许可审核工作人员有条件了解备案企业标准的情况。根据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13条第1款,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已经无须提交备案的企业标准。。

以上还是既有研究揭露或折射出来的问题,至于审查备案过程中是否存在政府寻租、是否存在专家被企业俘获等在其他类似行政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就不得而知了。概而言之,企业自定标准(尤其是“填空型标准”)无法获得信任、风险程度高,由此,行政的审查备案被认为是必需的,可行政的备案审查实际上难以发挥预设的效应。

四、新法中的“比对审查”备案至此,本文意在表明,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内容的诠释,不应脱离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度变迁以及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备案的现实困境。简单的文义解释或者单凭直觉的、未经论证的意义赋予,都极有可能导致偏差。基于前文所述,本文将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对新法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定位。

(一)“严于”是否包括“填空型标准”

首先,《食品安全法》(2015)非常醒目地将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义务条款删除了;其次,立法机构的非官方诠释指出,当下已经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第三,在逻辑上,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也就无法进行比较,又何谓“严于”?这些观察和分析足以支持新法的“严于”标准不包括“填空型标准”的观点。可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史似乎又在告诫我们,公共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难免缺失和滞后,绝对地说“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很难顺利通过生活经验逻辑的测试。

若要回应这样的困惑,就必须回溯到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上。在企业被立法要求制定“填空型标准”的时期,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概念经常混用,而且常被统一在“食品标准”范畴之下 食品标准体系被认为包括:食品的基础标准(名词术语、图形符号、代号类标准、食品分类标准、食品包装与标签标准、食品检验标准);食品的产品标准(关于产品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的技术规定);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食品安全生产控制标准、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食品原料与终产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流通安全卫生标准等;其他食品相关标准(如绿色食品标准、有机食品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森林食品标准、超市食品标准、快餐食品标准、保健食品标准、辐照食品标准等)。(参见:艾志录,鲁茂林.食品标准与法规[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53-93.)。由于食品标准种类繁多,“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自然就会大量存在。这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食品安全法》(2009)在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同时,也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22条)。通过整合,可以让《食品安全法》所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反映其真正的本义,排除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其他食品标准,并建构内在一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也就是为什么时隔六七年之后,《食品安全法》(2015)的制定者宣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基本完善,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而且,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精准把握,还体现在《食品安全法》(2015)第26条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描述上 例如,新法第26条第(四)项是“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七)项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它们分别对应旧法第20条第(四)项的“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以及第(七)项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措辞上的变化更加突出标准与食品安全的相关性。。

然而,即便如此,生活经验的预警仍然是挥之不去的: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精准定向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体系也不可能尽善尽美,否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就无从谈起了。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制定公布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为例,所谓的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即通用标准),覆盖了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微生物、食品标签、检验方法、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转基因食品、饲料等。但其也有食品产品标准、食品生产规范(包括通用规范、产品规范、控制特定污染因素的规范)。食品产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内容,应当参照相应的基础标准,当基础标准无法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时,产品标准可根据需要规定具体内容[9]。可见,无论是横向(通用)标准,还是产品标准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生产规范与检验规范等,都有存在空白的时候。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企业仍有制定“填空型标准”的可能和需要,为了抑制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10],还是有必要由政府进行审查?进而,是否就应该把“填空型标准”归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从而让这些企业标准保留在备案范围之内?

本文认为,即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难免疏漏和滞后,也不应再回归到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状态。一则,从立法机构的非官方诠释看,这种回归并不符合立法本意。二则,《食品安全法》(2015)是“鼓励”企业制定“更严型标准”,若“填空型标准”也归入“严于”,就意味着“鼓励”而不是“命令”企业去制定“填空型标准”。在“命令”企业的时期,企业尚且敷衍了事,更何况“鼓励”呢?而且,“鼓励”企业填补空白,也有可能反向激励企业在食品生产中进行形形色色的、不乏安全隐患的“创新”。三则,如果鼓励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依然无法摆脱实质审查备案的两难境地。因此,从最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出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缺失、落后,应该通过及时的制定、修订来完善,而不应该让企业标准去填补。若企业确有食品生产的创新而同时缺乏明确的以及可参照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就应该与政府合作,共同研制国家或地方标准。食品安全较之食品的推陈出新,在价值序列上应该更优先 请关注实践中为“迎和市场某些人群的口味需求”而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参见:龚志,周晓萍.2010年新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调查分析[J].疾病预防控制通报,2011(4):85.)。

(二)“备案”是否只需进行登记存档

既然“严于”不应包括“填空型标准”,这就可以明确,《食品安全法》(2015)规定的企业标准备案指向的是“更严型标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备案机关只需要如《备案办法》所示的那样进行登记存档即可呢?新法出台以后,有的地方卫生部门虽然在备案时仍然进行审查,可在本文作者调研时,又特别讳言“审查”二字,仿佛只要审查就与立法精神、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道而驰了。

其实,法律规定的是“更严型标准”的备案,不做任何审查而径直登记存档,显然是有悖常理的:未经审查,怎么判断是否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因此,若企业报备“更严型标准”,备案机关仍应进行必要的比对审查。以往,备案审查的要点通常涵盖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指标合理性和标准协调性,那么,新法之下,进行比对审查的备案,就应该取消指标合理性审查,而核查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和标准更严性。在这三个要点上不符合要求的,就可以不予备案。其中,就“标准更严性”而言,除了较为简单的指标数值的比对外,若涉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规程等并非一目了然比对即可以完成审查的标准,应该审查企业报备资料是否对“更严型标准”的确定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以及报备资料中提供的信息或其他备案机关可以获取的信息,是否会使备案机关对所谓的“更严型标准”产生质疑或疑问。若备案机关确有怀疑,也可以决定不予备案,要求企业就“更严型标准”提供更多的说明。

(三)备案机关是否承担审查不严之责

《食品安全法》(2015)第31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据此,“更严型”企业标准一旦备案,备案机关就应当将其公布。假设公布的企业标准经异议、重新核查,被证明不符合“更严型标准”,甚至有可能还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而且,企业执行该标准,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备案机关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呢?尽管在备案“更严型标准”的新制度下,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仍有必要应逻辑的要求,解决实践中的此类疑惑。

备案机关的公布,并不是为企业的“更严型标准”背书,向社会承诺政府与企业为标准的执行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假设情形下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应该追究企业的侵权责任,企业即便无法实际承担全部责任,国家也并不因此而连带地负责赔偿。《食品安全法》(2015)第4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备案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可见,企业要为由其制定、由卫生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消费者负全责。

然而,这绝不是说,备案机关没有任何责任。一则,既然法律赋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更严型标准”的备案工作,那么,上述假设情形就可能会引发对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问责 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二则,同时可能引发对具体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审查不严、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的追究;三则,若假设情形中出现特别严重的人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损害,国家即便在法定的赔偿责任上可以豁免,也可能需要根据形势酌定补偿抚慰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6

关键词:食品安全与卫生;教学方法;课程改革;探索

《食品安全与卫生学》课程是我校为了培养食品专业高素质人才而开设的专业课程之一,在此专业的不断扩大与发展过程中,本门课程自始至终都是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必修课,主要阐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的种类、来源、性质、数量、污染食品的程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与机理以及此影响的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规律,为防止食品受到有害因素污染的预防措施等[1]。该课程不仅是与微生物学、分析化学、食品毒理学、生产管理与控制等多种课程相互交叉的科学,是从事食品的生产、检测、科研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了解的一门学科[2],而且是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社会性以及应用性的一门主学科。学生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能够较全面地掌握食品生产中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安全的卫生控制等方面的理论和技能[3,4]。本文从课程内容的分析、讲课方式方法及考核形式等诸多方面进行探讨,总结教学改革方法,为今后的教学工作提供更好的思路及对策。

一、《食品安全与卫生学》课程图书选择及教学背景探索

该课程所使用的教材是由史贤明主编于2003年3月出版的《食品安全与卫生学》。该教材编写的内容涉及面广、内容较新颖、结构较合理、每一个章节的学习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比较全面和系统地介绍了食品安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措施,并根据食品的生产、贮藏运输以及销售的整个食物链进行安全控制的理念,对每一个环节的危害因素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解决的办法。另外,本教材又对消费者关注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的良好生产规范”等话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该教材在最后对食品安全的控制、方法以及对国内外最新的研究进展做了详细的阐述,并且简明扼要地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及其相关的管理机构。

二、《食品安全与卫生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的内容

1.教学改革的重要性。食品在国内乃至国外是非常重要的行业之一,它涉及到的是食品的生产、开发、管理、运输以及销售等各方面的知识技能,且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食品安全与卫生学》课程的教学研究主要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为主,将现有的教学模式转向实践应用型模式,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重组新的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方法,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5,6]。另外,通过对本门课程的教学改革,不但能够让学生了解并掌握食品安全与卫生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促进食品工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以最大程度保留天然食品的营养成分,不断提高加工食品的营养,改善我国居民营养状况[7],同时还可提高食品的卫生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重点是让学生对于食品安全的范畴和基本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了解食品安全隐患源、检测鉴定手段、评估方法、管理法规的制定等,为未来进一步学好其他的专业课打下扎实的基础。

2.教育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食品安全从自身做起。个人卫生是指良好的健康习惯,如洗澡、着装整洁、经常洗手等。良好的个人习惯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必备条件,食品在加工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从原料的验收、加工、存储、运送、销售等环节都需要有良好个人卫生的健康员工进行操作,在安全的温度下保存食物和使用安全的水和原料;学生在接触生熟食品时及进行温度测量时必须戴手套,必要时需重新洗手,预防交叉污染;告诫学生食品安全无小事,一切从自身做起,并向周围的人们进行宣传介绍,理论结合实践,激发学生热情。

三、《食品安全与卫生学》课程教学改革的主要方案

1.理论教学的改革。首先应建立教学模板,用启发式教学方式授课,渐渐丢弃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将该门课程的理论基础知识从教学的主要内容出发,建立多种教学模板,根据理论基础、实际的应用状况、存在的问题、课堂授课方法,来启发学生学习新知识、新内容,开拓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另外,利用多种教学工具(粉笔、PPT、电教视频等),来取代传统的理论授课方式: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本课程的实习试验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安排。首先,可组织学生参观一些食品企业,尽可能让学生参加食品安全生产实践,使学生了解食品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隐患,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并初步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其次,通过组织学生到食品加工厂或食品流通场所进行调查研究并取样,进行农兽药残留、添加剂超标使用等的分析,引导学生进行风险预警和安全性评价。

2.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拓学生思维。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食品安全与卫生学》课程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开拓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创新及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根据各校实际情况可以开设食品质量综合性实验或一般家庭饮食安全的调查分析设计性实验。食品质量的鉴别试验可以由学生来选定鉴别的食品,学习该食品的质量标准,测定方法,并对该选定食品进行测定,对食品质量进行评价。通过上述试验不仅可以培养出学生查阅食品安全相关文献的能力,而且还可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及分析问题的能力。

3.案例教学。对本课学生而言,案例教学也是《食品安全与卫生学》教学中很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可传授国内及国外食品安全与卫生的一些案例,让学生了解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中的相应措施,使学生对国内乃至国外的食品安全与卫生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收集最新发生的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将这些事例结合理论应用到课堂讲授中。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使学生能够正确认识食品、食品质量、食品卫生、食品安全、食品毒理和食品安保的概念和内涵。

4.视频教学。任课教师可以通过某些优秀的视频资源,在课堂中播放给学生。如“转基因生物与食品安全”、“谨防祸从口入———食物中毒防护知识”、“食品添加剂”等,通过视频播放不仅可丰富教学内容,引起学生对食品安全的广泛关注,而且能提高学生对本专业的学习兴趣。

5.考核方式。本课学生考核一般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其次是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在以往的传统教学过程中,大多数采用的是考试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比较简单,但是由于过于单一,学生在考试前为了应付考试往往都是死记硬背,期末搞突击,不能有效、充分地复习和掌握所学的知识;如果仅以写论文或综述的形式来考核,不仅不能够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无意中教会学生从网上粘贴复制,相互抄袭,根本达不到考核的目的。因此,加大考核力度,注重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综合培养是目前教学改革的关键[8]。笔者认为考核可以按照闭卷考试占40%、课堂讨论形式占20%、食品安全卫生实验设计占30%、上课考勤占10%的比例进行,通过这种考核方式达到对每一位学生进行全面评价的目的。这种考核方式更加科学,更有利于增进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兴趣。《食品安全与卫生学》课程,主要阐述了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的种类、来源、性质、数量、污染食品的程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此影响的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规律,为防止食品受到有害因素污染的预防措施等。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从预防的观点出发,掌握食品污染物的种类、来源及预防措施,掌握食品安全卫生的评价程序与方法,了解各类食品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问题以及一些基本实验技巧和方法,使学生学会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分析解决所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今后的独立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史贤明.食品安全与卫生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1-9.

[2]李梅,胡文娥,王凯,董华强.食品安全与卫生课程实践教学研究与探索[J].中国轻工教育,2008,(3):67-68.

[3]纵伟,刘艳芳,郑坚强,景建洲.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实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与实践[J].广西轻工业,2010,(1):87-88.

[4]张拥军,潘秋月,周建勇,李佳,朱丽云.关于质检特色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学改革的思考[J].中国校外教育,2009,(12):441-442.

[5]王天梅.关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教学方法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0,(22):248-249.

[6]韩鹏.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课程群构建刍议[J].物流科技,2011,(2):132-134.

[7]李新生.食品安全与中国安全食品的发展现状[J].食品科学.2003,24(08):250-255.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当今世界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安全不仅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均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来抓。但是,近年来,人们赖以生存的食品所引起的灾难性事件层出不穷,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事件、阜阳奶粉事件、金华毒火腿事件、喷药多宝鱼事件、吊白块腐竹事件、假牛肉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已升级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极为突出的政府管理问题和社会问题。它对百姓的身心造成伤害,对创建和谐社会产生副作用。人民公众要求并呼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每年两会期间都有很多议题是关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2、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如今已不再是简单的一种卫生、化学或生物问题,而是涉及到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的多样性、复杂性问题。现今世界,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各国政府对其都投入了大量的研究,中国政府也对其越来越重视。本文以无锡的食品安全监管为研究对象,从无锡的监管体制出发,结合近年来无锡在食品监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来揭示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从理论角度来阐述政府监管失灵的原因,最后从法律法规、监管职能、技术标准、信用体系等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从而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现实意义

导致无锡现在食品经营单位数量多,规模小。那些地下加工、无证无照小作坊大量存在,这也给无锡的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无锡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无锡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历来高度重视,每年都会采取很多措施,花很多钱,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但是,由于现行的食品安全体制存在着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标准落后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无锡食品安全问题也时常发生。如何面对现状,采取有效措施,探讨一条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于保障无锡快速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紧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先进方法,结合无锡现在通用的食品监督管理体系,提出一系列措施用于解决食品监督管理问题,对无锡的经济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3、研究思路与施

鉴于上述目的,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来阐述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再以无锡为例,列举多个发生在无锡的案例来深层次剖析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再结合国外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监管体制的一些措施。

4、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查阅我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著作、文献。搜索一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及食品安全改革的相关资料,初步了解了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动态、前沿进展,对前人己取得的成果及研究现状有了较深的了解,也为本文的写作积累了丰富的素材。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8

1.1客运量综合分析预测法

由于航空配餐业依赖于航空运输业,特别依赖于客运的周转量。每个机场在发展的总体规划中都规划了目标年的客运及货运的吞吐能力及未来的机型、航班和航线的发展情况。根据旅客吞吐能力、航班、航段及时间的不同,可考虑预留5%的余量,确定供应餐食的种类、数量及日均配餐份数。在整个分析预测中还要考虑周转航班的配餐提供情况,综合考虑从而最终得到目标年航空食品配餐的市场分析及发展预测。但此种分析预测方法是基于机场的发展规划中已经对客运周转量、机型、航班、航线等情况进行了总体说明这样的前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2模型分析预测法

1.2.1计量经济法

航空发展是全球贸易的一部分,与世界经济增长有着直接的联系。地区航空业的发展与地区经济的发展更是密切相关。而航空业的发展中客运吞吐量的数值直接影响着航空食品的需求量,从而影响着航空配餐楼的工程设计。因此,我们通常会建立航空配餐量与地区经济发展的线性相关模型,即计量经济法预测。计量经济法是基于航空配餐量的发展与地区国民生产总值与发展密切相关,通过在历史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确定经济发展因素与配餐量之间的定量因素,并辅以对配餐量有重要影响的变量,然后用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测定最后得出配餐量的预测方法。历年的地区生产总值可参考地方统计局数据,然后再总结近年来的配餐量,并对之间的关系进行拟合,获得相关模型,一般要求相关系数为大于0.9并小于1,其相关性比较好,并要求进行F验证。例如:某计量经济法建立的相关模型y=0.013x2+0.66x+3.56R2=0.97式中,y为目标年的配餐量;x为对应年份的国民生产总值;R2为相关系数。

1.2.2趋势外推法

趋势外推法是利用航空配餐量历年统计值的统计资料来研究其随时间变化过程的方法。其假设基础在于:假定历史上对配餐量的影响因素在未来预测年份中不变或变化不大,经济相对平稳发展、政策较为稳定。配餐供应量在未来不会有跳跃性变化。以年份为自变量,建立航空配餐量与年份之间的关系。拟合其相关模型进行分析预测。例如:某趋势外推法建立的相关模型y=9.1559e0.1366xR2=0.987其中:y为目标年的配餐量;x为目标年份;R2为相关系数。

1.2.3专家分析预测法

专家分析预测法是全面分析影响航空配餐量的各种因素,整体分析考虑,给出综合增长比例,从而进行分析预测的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通常作为一种辅证。

2工程设计方案比选

航空食品配餐属于特殊食品,从选料、库存到加工都非常严格,食品经过生产、速冻、冷藏等过程后,首先需要保证安全,还要保证营养,因此,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的选择至关重要。航空食品配餐工程设计首先要考虑正确的选址,应考虑航空配餐中心周围的环境卫生状况,周围无昆虫且不属于其大量滋生的潜在场所,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污染源和其他扩散性污染物,无可能导致食品受到微生物或毒物污染的因素;航空食品配餐通常设置在上风口,同时,要有良好的上下水设施,来保证食品的安全。对于工程设计方案来说,功能是首要的出发点。从工艺的角度出发可划分为食品与非食品两大部分,其中食品部分包括食品的加工、存放、包装、组合等环节;非食品部分包括机供品的填补、配发,配餐用品的清洗、原料存储、纺织品的清洗、食品的检验等环节。整个方案设计要考虑完成以上所有功能。

2.1工程设计方案应遵循的技术原则

1)布置以及流程组织、区域划分严格贯彻国家航空配餐相关行业规范,满足中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加工卫生等有关规定等,确保食品生产卫生要求。

2)工序过程严格执行食品冷链,严格控制各个环节的温度。一般要求热加工保证加热温度≥80℃;冷加工保证温度≤15℃,发货存储时间保证大于4h。

3)设备和生产环境配置确保配餐生产需求;工艺分区清晰、流程合理、顺畅。食品加工洁、污功能分区明确。食品加工采用直线式流程,避免由于工艺路线迂回等造成交叉污染的机会。

4)要求生产车间配置清洁、消毒设施,对操作人员设置更衣、清洁、洗手、消毒等措施,车间设置清洁走廊,垃圾通道单独设置等。

2.2工程设计方案比选

航空食品配餐工程设计方案比选,主要包含总体布局比较、能源方案比较,这里主要从总体布局比较方面进行介绍.

3综述

食品安全法案例及分析范文9

关键词:茶叶食品安全案例;食品安全法教学;应用价值;教学思维

在当前整个教学活动推进过程中,我们看到教学素材与理念内涵相结合,其能够实现学生理念与教学机制构建的最佳效果。当然,相对于食品安全法教学活动的开展与实施来说,其之所以未能形成理想的教学效果,其关键和根本在于未能注重融入合适的素材所在,从而影响了学生自身对食品安全法的理解与认知。

1.食品安全法教学活动的实施背景理解认知出发

随着当前整个教学活动开展与实施不断成熟,如今在具体的教学活动推进时,我们认识到想要实现理想的教学效果,其所能具体依赖的不只是简单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其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充分注重教学案例的示范融入和具体表达,通过理论与案例教学的深度融入,从而实现整个教学活动的创新发展。对于食品安全法的教学活动来说,如果我们仅仅是用法条理论知识来进行教育,那么其很难让学生体会到整个教学机制中所能阐述和表达的教学内涵,所以,我们想要实现理想教学,就需要通过丰富教学素材,创新教学形式,从而推进教学创新。尤其是对于食品安全法教学活动的推进与实施而言,客观的看,法律教学活动与其他教学活动不同,其中抽象的法律思维,乃至枯燥的法律条文等等,实际上,很难通过常规的教学方式或者普通的途径来进行知识理论教育,可以说,完善的教学素材,尤其是从实际出发所形成的法律案例,更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和理解深度。所以,我们在推进教学活动时,如果能够把教育者和学习者,紧密关联在一起,进行具体的教学授课,其才能实现理想的教学活动。当然,除了课堂的教学内容外,也需要将课堂以外的知识内容融入和具体应用到整个食品安全法教学活动的过程之中。客观上看,无论是我国食品安全教育机制,还是食品安全法的应用状况,我们不难看出,其实施机制并不成熟,尤其是缺乏合理完善的应用氛围和环境,进而使得整个食品安全法教学活动很难满足理想的教学诉求。

2.茶叶食品安全案例的具体展现分析

实际上,食品安全是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难题,其中关系到人们的健康,甚至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在我国2016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相关报道中,其中报道了很多存在不合格现象的茶叶产品,这些问题的出现,其不仅暴露了我们在茶叶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忽视问题,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向我们说明了推行和应用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从传统的茶叶产业中,人们均认为茶叶的价值在于满足社会大众的健康饮食诉求,因此,在人们日益追逐健康、养生的大背景下,饮茶活动的健康属性就成为大众生活过程中的重要内容。而茶叶食品安全案例中有很多故事案例,可以被具体应用到整个食品安全法的教学过程之中,无论是具体的国内茶叶案例,还是世界现代化的茶叶企业,都有着相关茶叶食品安全事例,茶叶产品的品质安全,不仅仅是茶叶的健康饮用需要,同时也是茶叶产业转型发展的重要诉求。而对于茶叶产品的品质安全工作而言,其中所具体包含的内容元素,不仅仅是在茶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需要,当然,在整个茶叶产品的存储与运输过程中,也有可能会影响到茶叶产品的整体食品安全,因此,在选择相关茶叶食品安全案例时,要注重案例的针对性和匹配度,同时也要将食品安全案例与整个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应用诉求相结合,从而实现整个食品安全法的推广应用。在2012年3月的一次调查之中,一项关于“立顿”茶的调查公布于众,让人大跌眼镜。在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中,通过对“立顿茶”的样品抽选调查时,其中看到有17种农药残余保留,其中无论是铁观音、绿茶,乃至茉莉花茶中,都有着相关农药保留。在这些农药残留中,其中标准都大大超出了欧盟的农药残留标准,甚至出现了国际规定不能使用的灭多威等等,在这些残留的农药成分中,其不仅影响到胎儿的健康发育,甚至会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基因。客观的看,由于目前我们未能结合茶叶产品的食品安全构建链条化的监管机制。客观的看,茶叶产品中出现残留农药是整个茶叶产业发展时,有可能个别存在的现象,而在衡量是否达标时,无论是国际标准,还是我国的标准,实际上都不统一。当然,实施多头管理、乃至法律法规应用机制,都不明确,特别是监管力度的相对不足,从而大大影响了茶叶产品的安全监管。事实上,对于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与推进来说,完善的法律元素和必要的法治思维,其中所包含和诠释的是与人们社会相关的茶叶食品监管,通过构建完善严格的质量规范保障,从而确保我国茶叶产业产品的品质把控。

3.食品安全教学活动开展的价值诉求

在进行具体的食品安全法教学活动时,我们必须明确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推进的主体力量,尤其是整个培养活动所关注的不仅仅是教学内容的传承及表达,同时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掌握完善而系统化的法制意识和食品安全理念。特别是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法律的价值不在惩罚,而在具体的应用。所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认知与传播体系,对整个食品安全法教育机制,至关重要。当然,对于教学活动来说,只有将学生的学习诉求与教学内涵充分结合,才能有效推进食品安全法的贯彻与融入。当然,想要实现最佳教学活动的核心内涵,其需要把握合适的教学度,也就是需要我们更好去适应食品安全教学活动的各项素养,通过考虑学生自身的特点需求,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项目内涵,从而提升该教学活动的内涵所在。结合茶叶食品安全案例的具体状况和启迪意义,其能够为我们当前做好食品安全教学活动,提供重要支撑。而就茶叶产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看,做好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其不仅能满足人们对食品品质把控的具体诉求,同时这实际上,也是整个茶叶产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涵。因此,在目前我们所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教学活动中,如果我们能够选择合适的素材进行展现和诠释,其将大大提升人们对食品安全法的应用效果。我国食品安全教学活动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完善的教学机制不仅关系到整个教学机制的构建与融入,同时更为关键的是融入食品安全的教学活动,其不仅是一门普通的学科教学活动,更重要的是,培养社会大众形成健康生活意识的重要内涵。而形成与2009年的国家食品安全法,其不仅仅是一门专门围绕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该法律是站在当前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大众自身诉求的基础和前提之下所形成的系统化内容。

4.食品安全教学活动开展过程中茶叶食品安全案例的具体应用思路

对于茶叶食品安全的生产监管来说,其实际上是一项系统化的活动,尤其是整个食品安全工作在具体实践时,更加注重实际操作,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也是在近年社会普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之后才具体形成的相关法律机制,所以做好该教学活动不仅仅是一种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的诉求,也是推动全社会人普遍关注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当然,对于整个茶叶产业的具体发展来说,其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的食品生产活动,因此,在茶叶产业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中,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去应用教学推广这一形式,那么其将在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的基础上,创新教学机制,赋予整个教学活动相映内涵,并且借助教学素材的特殊性,从而实现学生自身直接,深刻的理解与认知。在商品经济发展日益成熟的今天,茶叶食品产品种类多样,品质优良,但是面对庞大且复杂的茶叶产品需要,我们看到有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而这些假冒茶叶产品,不仅是对茶叶产品市场的具体冲击,同时更重要的是影响社会大众生活品质的价值内涵。所以,做好茶叶食品安全素材的示范教学活动,应用这些素材,至关重要。当然,就食品安全法的教学推广来说,无论是法律意识的融入,还是教学内涵的丰富诠释,其都离不开合适的教学实践形式。如何去选择一些极具代表性,且便于学生理解的食品安全教学案例,引导学生去具体理解和认知,其将为整个食品安全法教学活动的全面推进,起到重要作用和全面影响。对于食品安全法的教学活动贯彻与机制建设来说,如果我们缺乏茶叶食品安全案例的有效融入和应用,必然无法推进茶叶产业产品的安全品质把控。对于食品安全法的教学活动开展来说,其中所具体包含的素材内容不仅是具体的食品安全法条例,同时更重要的是细则的融入和应用,如果我们从法规的角度,来具体理解整个茶叶食品安全工作,其所能够实现的不仅是对整个茶叶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形势的精准了解,同时也是满足社会大众自身生活诉求的重要需要。通过对愈演愈烈的茶叶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我们看到茶叶产品的污染问题解决、治理工作至关重要。

5.结语

客观来看,对于茶叶产品的来说,其作为重要的生活食品,其健康与否,对于人们的生活而言,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结合茶叶产品的日常生产状况看,农药喷洒等等,也是整个产业发展的全新诉求。而且在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活动日益成熟的大背景下,做好食品安全的法律教学,不仅能够有效推广该法律内涵和各项要求,同时其实际上也为整个社会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与实施提供了重要诉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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