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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人员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10-12 16:11:05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范文1

关键词:保险公司 风险管理 控制

1、前言

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保险公司得以发展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与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有着莫大的关联。在当今社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界甚至是整个人类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如何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的严格控制,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风险,是当前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真正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才能使其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用良好的行业形象和信誉给客户以安全感,让他们对保险公司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进而有效地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发展。

2、什么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通过利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风险进行控制、衡量、识别,从而使保险公司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最大程度地降低,最终实现风险成本最小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衡量以及风险的分析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三个方面内容,要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最关键的是做好风险的识别。准确地对保险公司当中的受损标的、风险源、危害及危险因素进行识别,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加方便快捷地找到公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进行有效的分析处理,避免对公司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首先,对受损标的的识别有助于保险公司迅速判断受损标的内容是人力资本还是金融资产,进而能够采取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其次,从对风险源的识别,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分析出当前面临的物质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技术环境风险、金融环境风险等几个方面组成的保险公司外部环境风险,也就是人们常听到的非保险风险。

再次,准确识别保险公司运营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能够让保险公司对其销售、承保、定价、理赔及投资等行为中存在的风险与危害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进而使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得到有效地管理与控制。

最后是对危险因素的识别,即对保险公司经营环节中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的危险因素进行有效识别,使保险公司对有可能导致承保风险、定价风险以及理赔风险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确认,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承保、定价和理赔风险。

3、当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公司主要指的是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主要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两大类别,这两者的业务范围并不相同。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下面就针对这两种不同的类别进行现状的分析。

3.1、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3.1.1、公司业务员缺乏风险意识

当前我国的许多财产保险公司过于注重公司规模的发展,而不注重对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且在对公司业务员的管理上不够严格,只注重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使得业务员在工作过程中片面追求业绩以提高薪酬,严重缺乏风险管理与控制意识,导致财产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风险。此外,当前社会道德风险问题突出,表现在投保人或被保险对象在投保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等情况,甚至是编造保险事故企图讹骗钱财,保险公司员工和管理者如果缺乏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意识,就会助长这种行为的滋生。

3.1.2、核保核赔制度不完善

财产保险公司核保核赔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其在承保理赔中面临严重风险。许多财产保险公司没有严格依照《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核保核赔,使得擅自承保定损理赔、违规支付手续费、盲目签单承保以及违法承保实务规范要求等行为盛行,严重破坏了保险行业发展秩序[1]。

3.1.3、资产结构不合理

当前我国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机构不规范导致资产结构不合理,从表面上看,这些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量在高速增长,但是其中大量资产属于泡沫资产,使得他们在发展中面临严重的资产结构风险。

3.2、人寿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3.2.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导致当前许多人寿保险公司普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加上当前人寿保险公司中存在的违规资金运用现象的滋生,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问题日益严重[2]。

3.2.2、核保人员素质不高

核保人员素质偏低会影响人寿保险公司的核保队伍建设,进而会导致许多人寿保险公司存在业务核保问题和承保风险问题的突出,这就严重阻碍了人寿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3.2.3、恶性剥削现象严重

恶性剥削现象的严重存在会使人寿保险公司在优胜劣汰的行业生存发展规则中被淘汰。因此,人寿保险公司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厘订费率,简化费率审批手续,同时,加强对费率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使得公司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3.3、存在利差损风险

长期存在利差损风险是当前我国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都会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归结于经营体制上存在的弊端导致在短时间内人寿保险公司无法避免盲目追求公司业务规模等问题的存在。

4、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的主要措施

4.1、将风险管理软件系统引进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中

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中引入风险管理软件,如:Value at Risk,简称VaR,是一种风险价值模型,也称风险价值法,常常运用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中。将VaR风险模型有效进入到保险公司凤霞管理与控制工作中,能够实现保险公司对个别资产或者资产组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

保险公司有效利用VaR风险模型进行风险控制,可以让保险公司的客户能够明确他们在进行的金融交易面临着多大的风险,还可以为所有保险公司客户设置VaR限额,防止出现过度的投机行为[3]。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严格执行VaR管理,就可以有效避免部分金融交易的重大亏损。

4.2、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要加强资产风险管理,积极培养员工风险管理意识,经常召开风险管理会议,使资产风险管理落实到每一天的工作当中。同时,保险公司还要建立宏观和微观的风险管理模式,形成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提高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4.3、将责任细化到保险公司员工个人,完善核保承保制度

保险公司必须要在业务拓展同时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包括内部员工管理和内部风险管理等,坚持规模与效益并重,加强对员工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将责任细化,使每位员工在权责督促下更好的展开工作。提高员工的素质和道德水平,明确员工职权范围,完善核保承保制度,使员工的工作有据可循,避免盲目签单承保、擅自承保定损理赔等现象的滋生。

4.4、加强费率管理工作

强化费率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有效避免定价风险,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的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对公司的费率管理办法要根据不同险种的风险程度、经营期限、业务规模以及技术要求分别制定实施报备费率、审批费率、标准费率和自由费率,并在费率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实行稽查制度,加大保险公司费率监管力度,这样能够有效避免费率管理高度统一造成的恶性剥削现象[4]。

4.5、加强员工培训和人才的引进工作

人才是一个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内部人才的培养,培养出一批懂得如何管理和控制风险、懂得经营和管理的高素质人才,让这些人才进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使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做得更加出色。除了对内部员工能力的培养,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做好相关专业人才引进工作,使保险公司整体员工素质得到提高,从而有效促进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

5、总结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利益团体对保险公司风险认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人们对于风险在保险公司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重大影响也有了更深的认识,如何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在发展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因此,做好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保险公司当前迫在眉睫的工作任务,只有更好地实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使保险公司能够在最低成本下实现其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卢哲宇.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J].商场现代化,2012,15(19):133-134.

[2]崔娜.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J].财经界(学术版),2011,4(08):90-91.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范文2

[关键词]保险公司形式,董事法律责任,高管任职资格,违规行为处罚,保险监管

一、德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德国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都有详细的规定。德国保险监督部门按照这些法律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按照德国《保险监督法》(vag)的规定,德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三种,每种形式的公司对高管人员的要求略有不同。

(一)股份公司(ag)。按照德国《股份公司法》(ak-tc),德国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股份资本为5万欧元(对保险公司有另外的偿付能力要求,欧盟规定为最低300万欧元保证金)。德国的大型公司主要采用这种形式。这种组织形式的公司在德国10余种类型的公司总数中占比不到5%,但是营业额却占到70%.德国商业保险公司只能采用这种公司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在德国保险业的总市场份额约为70%.公司的最高代表机构是股东大会,然后是监事会和董事会。

(二)相互保险协会(vvag)。这是一种仅适用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德国其他行业不能采用。这种形式的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这种公司的组织形式,投保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的投保人不允许超过公司总业务的10%.这种形式其实是保险最初形成的原始方式。德国众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很多都采用这种形式,只有少数几个互保协会是大型公司。这种公司在德国目前的市场份额不到20%.相互保险协会不允许分红,如果有盈利,只能采取降低保费的形式回报股东(股东即投保人)。公司的最高代表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然后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同我国相比,德国的相互保险公司很有特色。

(三)公法保险公司(aōr)。主要是国有保险公司,也有少数是教会所有的。这种公司目前在德国不到50家。公司的实际代表机构一般为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一般由政府部门来行使。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法保险公司改组成为股份公司形式,因此也就有同股份公司一样的三个不同的法定代表机构。

此外,自1996年以来,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欧盟内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德国开设分公司。这种分公司主要还是由其母公司所在的国家进行监管,但是德国保险监管当局要对该分公司的总经理进行审查。

德国公司法定代表机构的名称虽然在我国法律中也有,但是两国法律的涵义却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有很大差别。

我国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董事会决定,而董事会中董事长可以一人压倒多数。总经理室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室一般是总经理负责制,即美国的ceo制(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没有ceo和总裁的规定,但是还常常见到有人使用,有时让人难以理解具体是什么职务。)公司的设定机构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室。公司实际管控权在董事会和总经理室。法定代表公司的只有董事长一人,监事会则不能代表公司。

德国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机构是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不设总经理室。这三层机构按照法律规定都是公司的合法代表。公司的股东大会基本无法干涉公司运行。它的职责是决定增加或减少资本直至结算公司,制定并修改公司章程,并任免监事会的主要成员(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9条)。德国法律对股份公司作出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减少股东对公司直接经营的影响。股东无法对公司经营进行直接干预,只能通过监事会成员间接干预。

监事会成员总数必须为3的倍数,最少3人,最多21人。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的主要成员是股东的代表,其他成员是按照德国企业工会组织法的要求由员工选举的代表。按照公司规模的大小,监事会成员中员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同。小型公司没有员工代表,中型公司有1/3监事会成员为员工代表,大型公司有1/2监事会成员为员工代表(法律中对公司规模大中小有详细的规定)。按照法律,监事会须至少每季度开一次会,听取董事会的业务报告。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经营,指定审计师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并编制法定公司年报,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字批准公布。该审计师对监事会负责。事实上,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公司最重要的负责人,代表着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在这一点上,相当于我国法律中的董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仅比员工代表多监事会主席一票的情况下,如果监事会主席不能让其他全部代表股东的监事会成员信服,只要有一个股东代表为员工代表提议投票,那么公司的重要决策就很可能由员工来决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职责范围

中德法律的一个重大差别就是,德国监事会不仅监督董事会的工作,而且代表股东,并且负责任免董事,指定审计师对公司进行审计。我国法律体系下,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室成员,直接参与经营。但是在德国体系下,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董事会成员,而且不能直接参与经营。监事会可以保留权利,要求董事会把计划开展的某些具体业务报给监事会审批。这已经是监事会对经营最大限度的直接干预了。

对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主要是由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基本没有特别附加的要求。

德国保险公司董事会是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和管理的机构,包括我国公司总经理室的全部职责和部分董事会的职责。

依照德国《保险监管法》(vag)规定,董事必须是“可靠而胜任的”自然人。德国《工商管理规定》(gewo)第35条第1款对“可靠”作出了规定,如果一个人不能够保证将来合规经营,那么这个人就是不可靠的。实际上,只要一个人在最近5年内没有经济犯罪行为,也没有被保监局处罚过,就可以认为他是可靠的。“胜任”是指专业胜任的,同“可靠”有交叉之处。在相似规模的保险公司里面有3年的领导工作经验,就可以认为是胜任董事工作了。如果申请人证明白己符合可靠并胜任的前提条件,保监局就必须批准。如果董事在此后不再是“可靠”并“胜任”的,那么保监局可以要求免除其董事职务。

相比之下,德国对董事的管理与我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要简单得多,但是对保险的专业要求明显要高。必须在规模相似的保险公司里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德国金融保险业人才储备充分,所以基本不可能有外行人进入金融保险业直接成为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德国保险业规模大小差距很大,很多小公司只有十几名员工,大公司则有上千人,所以在小公司里任董事不一定足以在大公司胜任。德国这种规定在中国是难以适用的,因为目前我国保险业人才严重不足,如果过分限制,必然会导致保险业发展困难。我国保监会目前的规定,适应我国国情,但也同时增加了国家监管任务的艰巨性。

我国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17条中做了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申请人不能担任高管人员。德国法律中规定的“可靠”一词,如前文所述,相对模糊,更多的是监管机构的不成文解释和习惯做法。按照德国判例,一个人被判经济犯罪,在5年之后就不能再以此为理由拒绝批准他为董事。被检查机关调查而法院尚没有判定有罪的,或者判定无罪的,也不能成为监管机构拒绝批准的理由。一般情况下,一件事情的影响效力是3年,即3年以后,就相当于没有发生过这件事。

德国董事会的工作方式同我国的董事会和总经理室都有不同。德国法律要求董事会至少2人,并且必须明确分工和彼此间的关系,并呈报监管机构。按照法律,董事会全体一起代表公司。但是实际上公司章程往往规定,只要其中有两名董事共同签字即可以代表公司。董事会不一定要设立董事长,即便在设立董事长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也是平等的(大多各自分管一个领域,比如财务、销售等),每个董事必须依法独立完成他份内的工作。董事长不能强迫其他董事服从他的命令,也不能以少数票通过董事会决议。如果董事长坚持这样做,则是故意违法,将承担个人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其他董事随便听从董事长意见或其他董事要求,一旦出现问题,该董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则上,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对公司的一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每个董事可以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任何与之相关的有过错的行为(应董事长的要求不成为理由),则可以免除自己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德国董事会的工作是基本独立于监事会的,这一点同我国法律体制下总经理室和董事会的关系略有不同。在我国,保险公司基本是由董事长实际控制和运行的。总经理要完全服从董事长,而副总经理要完全服从于总经理。在德国体制下,开辟新业务领域之类的重大决策也要由董事会向监事会报告,但是监事会除此之外没有权利直接干预经营。如果董事会认为监事会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不服从监事会的指示。董事会如因执行了监事会的错误决定而造成损失的话,监事会要负责任,董事会也同样要负责任。如果监事会对董事会工作不满意,也不能直接指挥公司,只能召开监事会,免除原董事的职务,任命新的董事。

除董事外,在德国受到保险监督机构管理的人员还有,重要股东(股份超过公司总股份的10%)、总精算师、审计师(审计公司)、(汽车责任险)理赔总负责人、(长期险)保单条款及保费调整信托负责人、(寿险和健康险)保险基金监控人。

我国《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第5条详细列明了拟受任职资格审查的人员。两者比较不难发现区别:

其一,德国规定中没有对分支机构任职人员的审查。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是一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德国保监局向各个保险公司索要业务数据非常详细,但是没有要具体分支机构的情况,因为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如果分支机构发生应受处罚的情况,那么德国监管机构会处罚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负责的高管人员),而不象我国监管机构一样处罚分支机构。按照德国法律,如何处理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是该公司董事会追究的问题。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去追究也没有提出合理解释,那么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一定会追究董事会,不需要监管机构出面。德国是目前欧盟中仅有的没有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的国家(由于欧盟最新指令,这种情况将马上改变),也是出于类似考虑。中介人如果有问题,保险监督部门会处罚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整体,是德国保险监督机构核心工作所在。

其二,德国法律对董事任职没有学历限制。事实上,德国保险业的全部从业人员中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只占20%左右。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明显增高(以硕士和博士为主),但是仍然有一些人没有大学学历,而只是接受了专业培训,拥有专业资格。

其三,德国保监机构要对持有超过10%普通股的重要股东进行审核,而且,只要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有明确意向并确实有可能获得超过10%的股份,他就必须提前向保险监督机构报告。如果违反规定没有及时申报,监督机构可以禁止该股东使用表决权。该股东是法人,那么要审核该法人的法人代表。这方面我国也有相关规定,但没有这样明确。

其四,(汽车责任险)理赔总负责人、(长期险)保单条款及保费调整信托负责人、(寿险和健康险)保险基金监控人均是德国应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的要求下,新写入法律的,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其五,我国法律规定董事会秘书也受特别审核。德国在这方面没有规定,因为董事会秘书不属于重要职务。

其六,按照德国《保险监督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将重要功能(例如理赔、资产管理等等)转让给外部公司,该外包合同要由保监机构审批,同时要求接收公司的负责人符合保险公司相应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监管机构对接收处理保险业务的非保险公司有完全相同的监管权利。保险公司的董事也必须对该外包企业的管理负全部责任,如果有问题,监管机构将首先追究保险公司董事责任。目前我国对此尚无详细规定。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人代表按照中国法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德国在法律上没有类似规定,因为这种规定在德国是违反德国基本法的,也违反欧盟法律,尤其是会违反《一般公平对待法》(agg)。

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于高管人员违反规定,保险监督机构进行处罚,中德两国采用的方式也有些差别。

我国《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第41条到第49条中规定的处罚方式有罚款和免除董事职务。罚款包括对高管人员本人和保险公司的罚款。

德国《保险监督法》规定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免除董事职务和保监机构指定特派董事,对董事没有罚款处罚。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督局尽可能避免对董事采用行政处罚手段。警告是一种相对常见的处罚。如果不是情况特别严重,监管机构不会通过行政命令要求监事会免除董事职务,因为这样将会使被免职的董事在未来3年左右里无法从事保险工作。如果有必要的话,监管机构往往会同该公司的监事会非正式沟通,让他们免去该董事的职务,或者让其本人自行辞职。

监管机构指定特派员到公司董事会是非同寻常的情况,比如在发现公司濒临破产,有做假账等严重危机需要特别整顿业务时才会采用。特派董事可能是该公司已经退休的董事或过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是其他财务或法律专家。该特派董事执行保监局指定范围的职责(这也就意味着原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被相应缩小),工资由该公司发放,工资金额由监管机构确定。但是如果双方利益有冲突时,特派董事代表该公司的利益,目的是要维护该公司,而不代表监管机构的利益。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范文3

通常,企业高管面临的如下三类常见职业风险,可以通过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予以转移。

与公司损失相关的职业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则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管的职位令人羡慕,但承担的责任也比较重大,工作中出现的任何疏忽和不当,都可能会给当事人和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当发生纠纷时,为确保赔偿请求的实现,索赔方往往在公司的同时,将董事及高管人员列为共同被告,甚至将董事及高管列为直接被告,这将有可能使董事及高管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背负“包袱”。对此,除非企业与高管之间有补偿协议,否则,不能用企业的资金支付赔偿款项。

面对这种情形,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可以通过责任险的方式将此类风险进行转嫁。例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或者由被保险个人依照法律要求或许可以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被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个人所受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董事及高管的职业风险。

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职业风险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咨询公司通能太平(Tillinghast-Towers Perrin)的调查显示,50%的索赔案件是由股东和投资者提出的,美国平均每起股东集体诉讼案的和解金额为1650万美元。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约有1万名投资者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索赔标的金额大约在10亿左右,90%的投资者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赔偿;2009年,有多家被提出股东诉讼的公司结案,其中就包括参与人数最多、索赔金额最大的东方电子案(6000多名投资者获得4.42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若在证券市场上出现公司败诉的情形,企业高管人员将苦不堪言。此时,如果合理利用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职业风险。例如《平安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因不当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到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述不当行为是指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其公司职务时,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职责、违反信托、疏忽、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遗漏、违反授权、应作为而不作为及其他不当行为。

这样,当公司代董事承担对股东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时,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可以将公司责任转嫁予保险人,避免公司因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费用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与雇员关系有关的职业风险

2003年,美国的雇员索赔事件总数占全部针对高管人员诉讼案件的35%左右,成为美国高管职业风险的第二大来源。与雇员关系有关的职业风险主要包括:不当的解雇、违背劳动合同、与雇佣有关的不实陈述、不当处罚、不当剥夺事业机会、遭受骚扰/羞辱/歧视/诽谤、工会或其他类似团体、雇佣情况/工作场所安全等。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加了此类风险发生的几率。因此,许多公司都会为雇员索赔风险,在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扩展购买与雇员赔偿有关的附加险。

例如《平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将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纳入了赔偿责任,赔偿对象不仅仅局限于董事及高管人员,而是将范围扩大到包括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雇员或其代表基于其所遭遇的实际的,或被指称的下列行为而向任何被保险个人提出的索赔:不当终止雇佣、与不当终止雇佣有关的自然正义的拒绝、解雇或终止雇佣、对口头或书面雇佣合同或准雇佣合同的违反、与雇佣相关的不实陈述、对雇佣歧视法律(包括工作场所及性骚扰)的违反、不当未雇佣或未升迁、不当处罚、不当剥夺事业机会、未给予终身职位、有疏忽的考核、对隐私权的侵犯、与雇佣有关的诽谤、或与雇佣有关的不当施加情绪压力等等。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范文4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激励机制;绩效管理

随着保险业的开放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中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是资本实力、业务、客户、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强大竞争,而人才是保险业竞争的根本。怎样应对保险市场的人才竞争,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尽快改革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这是关系到中国保险业繁荣发展的大事。

一、中国保险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必要性

1.人才是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决定因素保险公司作为知识、技术、智力密集型企业,人才对推动企业发展和业务、技术、管理、制度创新等各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和重要,是在未来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能否取胜的决定因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大型跨国保险公司加快在我国的网点布局和本土化进程,其管理和业务人才主要来自于我国的保险行业。在各方对人才需求大量增加,而我国中高级保险人才又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对人才的争夺就可想而知了。保险公司能否在人才竞争中取得先机,将成为其在市场竞争中胜败的关键。

2.人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中之重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尤其是懂得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和运营的人才支持。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设计既要满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也要结合保险公司现实的行业特点、产权结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因而不但需要通晓企业管理理论和实务的人才,更需要通晓国际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惯例的人才。

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人才供不应求

我国目前保险从业人员有120万人,但整个保险从业人员在数量、结构、素质等方面跟不上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保险行业的精算、核保、投资、理赔、展业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而我国保险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也仅仅是近几年才起步的。目前我国各方面的保险人才都严重不足,尤其是保险精算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和了解国际保险市场情况、熟悉国际保险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短缺。

2.保险公司缺乏竞争激励机制

从某种角度讲,人力资源管理的精髓就在于激励员工,使之保持高涨的工作积极性。只要激发人才主体的内在动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才才能不断增值。除了在工资收入、各种福利等物质方面需要外,员工的精神需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个人发展和对成功的需要上。但目前保险公司中合理的人才选拔体系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阻碍着人才的脱颖而出,影响了高素质人才聪明才智的发挥。

3.保险人才的正常流动受到限制

保险人才的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保险人才供不应求的格局必然引致保险人才在不同保险公司间的流动,但是这种正常流动却受到部分保险公司人为的限制。他们一方面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留住保险人才,另一方面对即将离去的保险人才加以种种阻挠,阻碍了其正常发展。

三、新形势下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竞争形势分析

1.外资保险公司涌入后人才竞争将日趋激烈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诱人的发展前景、培训机会、先进的管理体制和高薪,对保险业内人士具有相当的吸引力。随着业务竞争的升级,对高层次、专业性保险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如果保险公司现有人才流动、保险潜在人才流失问题不解决,那么中国保险公司难以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

2.保险业经营环境变化对队伍素质提出挑战

当前,保险专业人才的匮乏,将是制约我国未来保险业发展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这既表现在现有人才缺乏和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日趋激烈的“人才战”,还表现在现行的保险教育观念、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师资状况等有待实现根本性转变。

3.人才竞争向专业化和复合型的竞争趋势发展

其特点有二:一是人才的需求趋向专业化,市场竞争必然使经济、管理的技术朝专业化方向发展,人才发展本身也朝专业化方向提升。二是专业人才的竞争朝高新科技信息、保险营销、精算、理赔、保险法律等专业转移,使人才专业的门类更加齐全,专业之间相互融合、渗透,人才向一专多能发展。

四、我国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高素质的保险公司员工队伍

(1)要建设具有先进性的领导班子。优秀领导者对保险公司至关重要。保险公司的领导者需要在企业经营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发挥领导决策作用,需要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优质服务,完善高效的经营机制,同时有效地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企业要发展壮大,后进企业要摆脱困境,都要求这个企业的领导者必须是优秀的。

(2)要用先进的企业文化凝聚干部员工。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性企业,要确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实行“人性化”管理,把尊重人才、尊重人的各种潜能的发挥置于管理的首位。通过实施文化管理,确立企业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大力弘扬企业精神,引导全体员工为实现统一、明确的目标而做到同心同德,步调一致。保险公司要建立具有人性化、科学化的激励机制,既考虑人才的物质需求,又考虑人才的精神需求,创造一个尊重员工的环境,对员工实行非强制性的激励和约束。保险公司要发扬民主精神,保持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经常交流,管理层能够认真听取员工意见,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欲望,使员工体会到自己参与创造企业的价值,从而更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3)要全面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建立培训开发制度。在新的形势下,培训不仅仅是为了使员工适应工作的需要,而且是帮助员工提升自我价值的一种渠道,是公司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开发、培训和使用他们的潜力;其次保险公司要以高等院校为依托,培养所需的保险事业人才。

(4)要积极营造使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一个公司能否充满活力、奋发向上,关键在于它能否激发员工的热情和才智。新形势下的人事工作应当建立激励、开发、培养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要扩大激励竞争的用人机制。其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考核机制。再次,要做好人才挽留工作,以公司自身的影响力吸引人才,用好人才。

2.建立公司与员工个人发展相结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竞争激励。竞争是激励的重要手段。竞争机制会使员工处于激发的状态之中,让人产生一种紧迫感和激励感,强化员工永不满足,促使人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首先在用人制度上企业应在管理岗位和任职上实行聘任制和聘期制,同时,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真正实现以市场为基础配置人才资源。通过规范的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其次在选拔任用制度上推行竞聘上岗,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竞争机制引入到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员工的岗位变换工作之中。重点在领导、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上推行竞聘上岗,一方面激活管理人员队伍,使在岗人员既有被淘汰的压力,更有提高素质、努力工作的动力,激发他们的奋发进取精神;另一方面为更多更优秀的人才走上领导、管理岗位提供了可能,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发现和掌握一批素质较高、潜力较大,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后备管理人员。

(2)考核激励。考核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考核的质量,最大限度地激发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是考核的关键。首先,要设定科学的考核标准。从工作实际出发,设置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以工作实绩为重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在方式上,实施分类量化考核,区别对象,实施不同的考核办法,以分类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业绩,以多方评价的方式考核综合素质。在时效上,尽量缩短考核周期,实施动态考核,提高时效性。其次,要认真组织实施。实施阶段要充分准备,精确操作,深入分析,保证结果的准确性,为领导和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最后,要实施有效的激励。将考核结果作为激励管理者的重要依据。实施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同时要体现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发挥考核在管理人员甄别、选拔和调整中的作用,增强对管理者的激励力度。

(3)薪酬激励。保险公司应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认真建立市场化的薪酬制度。确定合理薪酬是激励员工必不可少的手段,必须建立起一种把员工同企业发展前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新型分配机制。保险公司要想留住人才,就必须加大对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提高企业薪酬政策上的外部竞争力。在企业内对各个层级要实行差异化激励政策,根据员工的岗位、贡献和绩效确定不同的薪酬待遇,员工薪金要与超额利润贡献、业绩增长、风险收益、市场满意度等考核指标挂钩,适当拉大收入差距。保险公司应努力探索附属于人才资源的管理要素、技术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途径和手段,使之系统化、制度化。另外保险公司还要完善企业年金的激励制度。企业年金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效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计划一起构成了“一揽子薪酬”,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而且它所具有的长期激励和保障功效,是其他法定外福利措施所难以达到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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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莎,李伟。浅析我国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10)。

[4]李万春。浅析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延安教育学院学报,2005(9)。

[5]陈翠美。建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三大激励机制[J].发展研究,2005(8)。

[6]吴战波。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研究[J].中南林学院学报,2004(12)。

[7]陈璐。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培养、吸引、留住保险人才[J].保险话题,2002(2)。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范文5

关键词:保险业 营销员 人制 职员制

我国保费收入规模庞大,增长速度很快;在总保费中,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通过营销员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所占比重都很大。因此,保险营销员在整个保险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探讨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与改革,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保险营销员人制和职员制概述

纵观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史,个人保险人制和职员制是两种最具有代表性的营销员管理方式。1992年,友邦保险公司把营销员人制度引入中国,随后国内保险公司纷纷效仿,使保险营销员人制度迅速在保险营销渠道尤其是寿险中占据主导地位。2006年,恒安标准人寿成为我国第一家试行保险营销员职员制的公司,随后新华保险和工银安盛也开始采用职员制,从而使保险营销员职员制在我国开始发展起来。

1.1、人制简介

保险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个人。保险个人人制度本质上讲是一种委托-关系,其管理的核心是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1.2、职员制简介

保险营销员的职员制是指保险公司聘用专职人员来销售保险产品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合同,它们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职员制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营销员的专业性较强;第二,营销员的流失率低。职员制下的营销员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可以领取底薪,与其他员工享有同样的地位、培训和办公环境,能够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营销人员还可随着业绩的提升而晋升职位,增加底薪。

2、保险营销员人制和职员制比较分析

保险营销员人制和职员制具有不同的特点,被不同国家的保险公司所采用。比较两种制度各方面的优缺点,可以更清晰地看到两种制度的差异,为我国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合理的选择建议。

2.1、营销方式

保险营销强调整体效应和在满足人们的需求基础上获得经济利益,其作用点是保单的销售,保险营销的方式非常多样化,无论是人制还是职员制,保险营销的方式是相类似的。主要的营销方式有:“一对一”营销、展示会营销和座谈会营销等。

2.2、招聘制度与劳动关系

两种管理制度的招聘渠道是一样的,它包括现场招聘、报纸媒体招聘和网上招聘等。但是,人制度下的招聘是以营销员个人为主体的招聘。在招聘前期由保险营销员负责,所需费用也由其自行承担,后期面试由保险公司相关主管参与。职员制下的招聘是以保险公司为主、营销员为辅助的招聘。职员制借鉴了人制人事关系的血缘制,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在劳动关系方面,制下签订的是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保险公司无需为人购买“五险一金”,所以之下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员制下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营销员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有固定底薪且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

2.3、保险业的人力资源状况

职员制可以降低营销人员流动性,留存高素质人员,比人制更有利于改善保险业的人力资源状况。在制下,由于保险从业门槛低、收入保障程度低等多种原因,致使营销队伍整体素质下滑,保险业很难吸引优秀人才。而在员工制下,营销人员有底薪和“五险一金”等保障,为招聘优秀人才提供了基础。据统计,职员制下,我国营销员大专以上学历高达90%以上,远远高于人制,这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力基础。

2.4、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薪酬与考核方式

在营销员的税收负担方面,职员制有利于降低他们的收入成本。在制下,营销员不仅需要交纳营业税和附加税费,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职员制下的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平均承担的税负超过15%,是职员制下员工的两倍,而且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并不适用于人。

2.5、营销员的职业发展

在制下,保险营销员依靠保险公司的平台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保险公司提供完善的培训系统和明确的晋升考核制度,人完全凭借个人的努力和团队的业绩来发展。因此,保险人的上升空间较大,但是优秀的人和一般的人收入差距巨大。

在职员制下,营销员的职业发展和传统行业类似,需要配合公司的战略来组建和发展团队,保险营销员按照相应的程序来晋升,在一定程度上,营销员对保险公司发展的依赖性较大,因此,其职业发展空间可能会小于人制度。

2.6、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相比职员制,人制有利于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职员下,保险公司难以在销售网络与规模、销售人员数量上迅速增长。无论是培养专业化的营销人员还是与专业中介公司合作,前期都有巨大的运营成本投入。而人制可以迅速地拓宽市场需求,并不需要巨大的前期投入。另外,由于人与保险公司仅是法律上的委托-关系,保险公司不需要为其投入底薪和社会保障支出,极大地减少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3、结论和政策建议

通过保险营销员人制和职员制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在营销方式和招聘渠道上,两种管理制度相似;在招聘管理、保险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薪酬和考核方式等方面,职员制具有相对优势;在职员发展上,代人理制的空间略大,而在保险公司的增员和经营成本方面,人制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因此,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对于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制度,我们可以选择人制、职员制和两者并存的―职员制当中的一种,具体而言,要结合市场状况、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和经营状况,选择一种合适的营销员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中介部.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2012)[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7)

[2]王国军,李康乐.中国保险营销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2)

[3]刘长.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比较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华北电力大学,2007

[4]孙淼.我国寿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广西大学,2013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范文6

一、保险公司管理的特殊性

(一)风险集中性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同时,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大量资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产品服务同质性

保险产品和服务极易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

(三)成本后发性

除了管理费用,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在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和承保风险标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

(四)经营社会性

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这一特殊要求是对公司综合管理能力和管理者经营素质的巨大挑战。

(五)管理弹性大

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而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风险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因此,在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弹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

二、基层保险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基层保险公司对规模与效益、发展与合规、管理与服务等关系缺乏统筹考虑,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片面强调规模扩张,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经营效益水平低,部分业务质量较差,有些单位甚至陷入“越发展、越亏损,越亏损、越发展”的怪圈,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在市场竞争中,“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部分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对中介渠道缺乏有效地整合和细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使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不足。

(三)服务技术含量较低,,核心竞争力不强

在销售环节,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实施死缠滥打推销方式,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公司和行业的社会声誉。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四)忽视队伍建设,和谐奋进能力不高

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部分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利益,短期行为突出,过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意识;对员工的管理,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基层业务人员过分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基层保险公司管理的策略

加强基层保险公司建设必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冲破有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影响科学发展的机制障碍,大力实施基层再造工程,努力推动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转变观念,全面可持续发展

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要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和精髓,切实增强两种理念。

一是增强“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好速度与效益、规模与结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业务增长与员工增收之间的关系,始终坚持效益优先,坚持有效益的速度与有质量的规模相统一,破除“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认识,树立“二者不可偏废”的思想,按照“规模险种增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的原则,不断优化承保结构,努力实现发展、效益“双丰收”。

二是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杜绝违规操作、虚假业务等行为,树立经营正气,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不足,增强发展后劲。

(二)建立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基本保证。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创新,必须坚持为公司目标服务的方向,保持与经营目标的高度一致性,必须重点关注关键业绩指标体系建设、关键行为标准建设、公司价值分享机制建设。考评基层保险公司主要是人力指标(销售队伍有效人力规模)、发展指标(保费收入、业务结构、市场份额及其成长趋势)、效益指标(利润率、综合赔付率、费用率等)和经营管理(应收保费率、承保合规程度、理赔质量等)四类指标,按照不同的权重,建立起统一科学的考评体系,突出基层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并将考核体系与险种费用标准、财务管理、员工薪酬和总经理奖励基金相衔接,形成合力。

(三)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

一是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是满足公司人力需要的最有效的手段。训练有素的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资本。目前,重视培训投资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但“投资”针对性不强、系统性不高、规范性不够,是培训效果不佳的症结所在。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摒弃“师傅带徒弟”的员工培养模式,着力提高新人培训的标准化和全面化水平,尽快形成合格操作人员的快速培养机制;其次要把员工培训当作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二是绩效评估管理。保险公司员工门类多、专业广,岗位评价和绩效评估比较困难,比较实际的思路是:全面引进岗位评估和绩效评估的理念,训练各级管理人员,使其尽快掌握绩效评估工具;按照行政管理、技术管理、业务管理、业务销售等类别,分别建立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分别实施绩效评估。

三是分配激励管理。在销售人员收入分配上,要建立一种以销售预计利润为基础的薪酬分配制度,使之与公司经营目标高度吻合。与此同时,在各类人员的分配上,则应在坚持以短期业绩导向为主的基础上,适应东方人普遍存在的稳定需求,适当考虑年度贡献,体现企业长期发展成果的全员分享精神。

(四)建立科学的分配制度

一是要完善分类管理、定量考核、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分配制度。制订落实好个人人、中层干部、副经理和经理管理办法,尤其是转变基层保险公司经理(含副经理)分配方式,实行上管一级,挂钩考核,激励约束相统一的分配管理机制,将收入与其贡献大小、发展快慢、效益高低直接相联,真正使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有压力、增动力,激发工作潜力。

二是改革基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分配办法,建立起与绩效挂钩的浮动报酬分配机制,拉开人员分配档次,实现绩效导向,激发销售人员的工作热情与干劲,真正实现劳效挂钩、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增强活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改革基层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分配办法,打破身份界限,以岗定责、以责定酬、按劳付酬、岗变酬变,把岗位责任、工作效率、工作成果、服务水平定性定量挂钩考核,以科学分配引导员工爱司敬岗、服务市场、服务一线,促进发展。

(五)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要把服务作为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工作齐抓共管,切实树立起服务就是市场、服务就是资源、服务就是效益、服务就是生产力的观念。向服务要客户、向服务要业务、向服务要发展,将优质服务变为全员自觉共同的行动,并从点滴抓起,从每个环节抓起,从每个员工自己做起,以个人的优质服务带动整个公司服务观念的大转变、服务意识的大提高、服务水平的大提升。

二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改进业务流程。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设计上,不仅要考虑自身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的需要,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其本质都在于提高保险活动的效率,对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保险公司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基础,整合客户服务部门和流程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关键,“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历来是企业管理追求的一个理想运行境界。

三是延伸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对客户的服务不仅要体现在动员投保、上门咨询和理赔给付等具体业务环节之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售前、售后前期和长效服务上。要实行客户的分类管理,提供差异化服务,着力做好中高端客户超值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范文7

Abstract: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elaborated the content of risk management in insurance company, secondly, analyzed current situ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y. At the same time, made in-depth discussion on effectively strengthening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insurance company from aspects, such as refining responsibility, total employee involvement; establishing comprehensive risk management institution n insurance company; improving customer credit rating management level; using SAS to boost insurance company to strengthen the risk management, which have the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关键词: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控制

Key words: insurance company;risk management;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1-0160-02

0 引言

加强风险管理是保险行业的发展基石。保险行业只有加强自身风险管理与控制,以稳健的形象示人,才能向客户传递信心,行业才能持续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是与控制公司的战略保证,设计合理、运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和董事会实现公司目标的保证[1]。

1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内容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公司所存在的风险,实现风险成本最小化、而企业价值最大化,包括了对风险的控制、衡量、识别的技术方法[2]。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衡量、风险分析和风险识别这几个方面。其中,风险识别最为关键,应该仔细研究,从危险因素、危害、受损标的、风险源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有效地识别风险标的,能够快速判断出保险公司的主要受损标的内容,看是人力资本还是金融资产受到损失。第二,有效地识别风险源,能够对保险公司目前所遇到的外部环境风险(也称非保险风险)进行有效分析,这些风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金融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等方面[3]。第三,如果不有效控制这些风险,那么对于保险企业而言会有很大危害,甚至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破产。因此,有效地识别这些风险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能够有效明确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理赔风险、定价风险、承保风险、销售风险与危害之间的关系。第四,保险公司可以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及保险经营的各个相关因素,来有效分析危险因素。理赔风险来自于保险理赔的时候,主要是在通融赔付、理赔人员素质、委托理赔人、审核单证、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这几个方面出现损失。承保风险来自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承保风险日益严重。投资风险来自于在投资的过程中违背保险资金运用原则,没有体现出保险资金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定价风险来自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人为因素的影响,违背了合理预期利润的保险定价原则,保险公司完全无利可图,甚至还有可能亏本。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销售风险的内部经营影响不大[4]。

2 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2.1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2.1.1 对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规模发展过快、保费增长过快等导致表外风险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轻效益重规模、轻管理重业务的错误思想,公司领导为了追求最大业绩,而不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而业务员为了提高薪酬,没有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意识,普遍缺乏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5]。

2.1.2 我国很多财产保险公司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核保核赔制度,这样一来,就导致承保理赔风险日益表现。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执行《保险法》的监管规定,擅自承保定损理赔、违规支付手续费的现象屡见不鲜;时有发生盲目签单承保、违反承保实务规范要求的现象;保险理赔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还有待提升。

2.1.3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资产总量虽然高速增长,但是增长方式原始,含有大量泡沫,结构不合理,高效益资产比例较小,资产风险日益突出。与此同时,资金结构风险也较大,这是由于资产结构配置不合理,尤其是经营机构设置,此外,经营机制不规范,缺乏科学的调研论证和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这些因素都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机会成本严重浪费。

2.1.4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信用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单证领用管理混乱,缺乏保险知识、应收保费日益增多等原因造成。

2.2 人寿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2.2.1 许多人寿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日益突出,普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多,较为狭窄,违规资金运用情况严重,历史形成呆账严重。

2.2.2 许多人寿保险公司都存在着承保风险突出、业务核保不完善的问题,主要是由于道德风险日益严重,核保人员素质较差,核保管理不完善,核保制度不健全,核保队伍建设不足。

2.2.3 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定价风险较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不结合实际情况,费率管理高度统一,费率审批手续繁琐,费率厘订过于标准化,恶性削价现象较为严重,这样一来,严重地不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利于保险公司实现专业化经营。

2.2.4 基本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都会长期存在利差损风险,主要是因为在短时间内,经营体制上的弊端,盲目追求业务规模之类的问题难以纠正。

3 如何有效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

3.1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应用VaR方法 VaR方法,又称风险价值法,是一种新近出现的金融风险管理工具。目前,已成为一种常用的市场风险度量技术。我们以VaR方法应用于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管理为例,VaR可以给出特定持有期内一定置信水平下资产组合面临的最大损失,有效地描述资产组合的整体市场风险状况。保险公司可用VaR方法来评估和管理个别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风险。

但是,在实际投资决策中,仅仅掌握了资产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是远远不够的,资产组合的管理者还必须了解构成组合的每一项资产及其相应调整、变化对整体风险的影响。因此引入边际VaR、成分VaR和增量VaR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边际VaR(M-VaR)。边际VaR反映了组合VaR对组合中某一资产头寸变化的灵敏性。

M-VaR■=■

其中,Wi表示组合中资产I的权重。

成份VaR(C-VaR)。投资组合VaR可表示为组合的各资产成分VaR之和,成分VaR反映了组合中各资产对组合VaR的贡献大小。

VaR=■C-VaR■

增量VaR(I-VaR)。增量VaR表示当组合增加某项资产时所带来的组合VaR变化。

I-VaR=■■ ·W■=M-VaR■■·W■

其中P′为包括资产N的投资组合。

3.2 细化责任,全员参与 突出“责、权、利”的有机结合,通过目标任务的层层分解落实,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在年初将保险公司可能出现风险的指标任务分解到位,形成人人头上有指标、每个岗位有责任、层层考核有目标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和制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乃至每一名员工的职责权利关系,明晰各自的权限空间和责任区域。

3.3 设立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构 该机构由保险公司最高管理层直接领导,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机构成员应当具备足够的保险经营风险控制、评估和识别之类的经验和知识,熟悉保险公司管理流程及业务知识。全面风险管理机构的作用就在于在公司全面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目标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定期考察公司的经营风险状况,及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以供保险公司董事会抉择参考。诸如某保险公司紧紧围绕 “发展与调整”两条主线,以风险管理职能转型为重点,积极发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效能,进一步加强了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3.4 提高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水平 保险公司应该从完善客户内部评级分析风险报告制度、规范监测报告流程、加强培训等工作入手,不断强化措施,推动了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一,完善客户内部评级分析风险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该建立起基于客户内部评级结果的风险分析报告机制,并以此完善风险报告制度。在信用评分吻合度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客户内部评级成果,对客户风险状况、客户内部评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专题分析与报告。

第二,规范监测报告流程。对多次评分贷款,认真实施监测,及时通知基层保险公司,要求基层保险公司就对多次评分形成的原因、该保费基本情况、采取的风险管理举措报公司风险管理部。收到书面报告后,经核实属于正常调整范围之类的,不予处罚;属于以提高信用评分为目的的人为修改客户资料和人为试算评分模型的,要落实责任人,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加强员工培训工作。应该加强员工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通过现场和视频等培训形式,开展零操作培训,提高保险业务管理前、中、后台人员的认知水平,确保各级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都能正确理解客户评级的实质含义和应用原理,为推进成果应用打下了坚实基础。

3.5 利用SAS助力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当前肆虐全球的金融危机将保险公司对企业风险管理战略的需求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因此,诸如S&P、Moody's和AM Best这样的评级机构都在建议保险公司实施企业风险管理方法,确定最佳的费率标准。商业分析领袖SAS计划通过推出最新版本的SAS保险智能架构来帮助保险公司满足对这些风险进行管理的需求。

保险的基本概念是风险,然而只有很少的保险公司拥有企业风险管理战略,Solvency II和最近的金融危机使保险公司对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需求进一步提高。为了确保这些系统的成功,数据是关键,因此,实施企业数据管理平台自然非常重要。SAS保险智能架构能够帮助保险公司从运作应用中收集数据,然后对数据进行转换和清理,让用户通过这些数据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企业问题。通过SAS商业智能解决方案,保险公司可以提高数据的透明度,将相关的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法规监管机构。SAS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及保险精算风险和整个企业范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展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J].金融经济,2008,(08):174-176.

[2]刘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亟需加强[J].保险研究, 2000,(03):115-118.

[3]李宗璋.谈谈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J].企业经济,2002,(09):105-109.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范文8

[关键词]寿险理赔,理赔风险,风险管理

一、寿险公司理赔风险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履行保险给付责任的保证

理赔是保险公司兑现销售保单时的承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权利人获得实际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必经途径。严格控制理赔风险,既不惜赔,也不乱赔,才能保证理赔储备金充足,才能让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

(二)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保险企业创立品牌、健康发展的需要

高品质的理赔是客户的需求、公司理念的反映,同时也是保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理赔处理是否恰当,客户和市场反响会很大,对保险公司信誉影响甚为深远。理赔工作处理好了,可以赢得客户对保险企业的忠诚和信心,使保险企业的无形收益增加,也可以赢得客户未来的更多支持,保险企业才能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规范保险经营的需要

保险企业在各个方面、任何经营环节上的疏漏都会在理赔环节中体现出来,同时也增加了理赔风险。通过理赔,有利于暴露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公司进一步掌握风险发生的规律,及时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更全面地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事后赔偿的可能性。因此,对理赔风险的控制直接关系着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是检验保险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四)加强理赔风险管理,防止骗赔和错误理赔

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才能保障保险行业、保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免受损失,同时也是减少保险欺诈的重要措施。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制止保险骗赔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化解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

(五)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推动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着理赔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大量的理赔纠纷反应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亟待解决。加强理赔风险管理,可以促进保险法律法规中缺陷和不足的弥补。

二、我国寿险公司理赔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理赔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1.风险管理人员缺乏

既懂理赔,又有风险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员较难寻找和培养,且各公司理赔部门也很少指派人员专门从事理赔风险状况的收集和理赔风险的研究工作,因此,很难掌握理赔风险发生的规律,为理赔业务的管理和理赔体系的完善提供的科学依据也很有限。

2.风险技术水平不高

我国的寿险公司经营时间较短,最长的也仅有二十年的历史,理赔还远未到高峰期,各公司的赔付率指标都相对较好,因此对理赔中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受风险认识能力和技术力量的影响,也处于很低的水平,以至无法找到导致风险的关键,因而无法“对症下药”。

3.风险管控措施缺乏或落实不到位

对风险控制及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科学的约束机制和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导致业务推着管理走。已制定的风险防范措施,也常常受营销业务压力的影响和制约而无法落实。对一些业绩好的业务员进行处罚时,阻力很大。在一些公司,风险管控措施对大牌业务员常常是形同虚设。

4.风险披露机制不健全

信息披露系统尚未建立,各公司均不对外公布理赔数据,导致理赔信息不透明,无法接受社会的监督。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导致部分业务员因违规被一家公司开除后仍可到其它公司继续做业务,部分骗赔者在一家公司被拒付后还可到其它公司再投保、理赔。

5.风险管理的法律基础不完善

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理赔实践中的许多重要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保险法》还不完善,对于不可抗辩条款和如实告知原则的冲突问题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对于不可抗辩条款在健康状况的解释方面有漏洞,给后续理赔带来很多风险和纠纷。

在国外,在可抗辩期间,只要保险公司查明真相,就可以拒赔保险合同解约,但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美国法律规定,投保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抗辩期间,即不可抗辩。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抗辩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抗辩”,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些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会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一些身体的异常情况,两年或更长时间以后因此或其他原因就诊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常常会因之前没有告知的异常情况严重影响公司承保决定而拒赔,甚至对客户的保单解约不退保费。客户常因此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二)理赔内部控制不完善

1.理赔制度建设滞后

有些公司没有理赔制度文件,或理赔实践中出现新问题、新矛盾后,不能及时进行总结和研究,并进行相关制度文件的完善与修订,导致理赔制度不明确,工作规范缺失,在理赔过程中没有制度可依,随意性很强。

2.理赔人员岗位设置不合理

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初期兼岗现象普遍,理赔与核保岗不分离,调查和核赔岗一人兼任,案件无法实行双人签批和调查,给假理赔提供了机会,也加大了理赔风险。

3.理赔人员考核制度不健全

有些公司对理赔人员没有考核制度,或考核制度缺乏有效性。对理赔工作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不与个人的考核及晋升挂钩,导致部分理赔人员对理赔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不进行仔细核查或是客户出险后没有及时赴现场进行勘查,致使有利证据丧失,为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有利条件,也给理赔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4.调查工作不深入

调查分为生存调查和理赔调查。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生存调查主要由理赔调查人员或核保人员兼任,调查手段也仅停留在一般性的面谈和收取单证上,手段与技术都相对较落后。目前的理赔调查大部分仅限于医院病史记录,但病史记录能否作为拒付凭据有待考量。病历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分析的问题,不能片面依赖不具有证据效力或不足以支持理赔决定的病历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否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大量的诉讼风险,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5.对保险欺诈案的防范不足

理赔风险的存在,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更多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使保险欺诈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

寿险理赔涉及的保险欺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这在日常的理赔案件中比较多见,其主要表现是:

(1)故意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既往病史和现有病症,或隐瞒真实年龄、真实职业等情况。

(2)虚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报发生了保险事故,伪造、变更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甚至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

(3)不具有可保利益。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涂改保险金额等。

其次,保险从业人员的欺诈表现。主要表现在:

(1)人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制造假赔案,或涂改理赔申请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某公司就曾发生过理赔审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它人的住院收据更名为自己亲属的名字,然后用自己亲属的保单进行审核赔付的案件。如果不是被其它审核人员及时发现并举报,将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上述种种欺诈现象都是利用了保险的特性,以较小的保险费支出,骗取高额保险理赔款。面对这些欺诈现象,保险公司的防范措施常常显得软弱无力。

(三)其它经营环节中潜藏的风险

1.核保问题

由于寿险市场的竞争压力,各公司的营销任务目标逐年增加,各公司也都将目标定位在扩大业务规模和扩展营销队伍上,导致激励考核方式、工作流程等都围绕着保费增长。保险公司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将大量不符合承保要求的风险也带进了公司,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增加,对理赔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了保险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稳定。

2.人问题

人问题常常是理赔风险产生的根源。各公司对业务员的主要考核指标都包括“月均新契约件数”,而与理赔赔付率无关。个别业务员为了获取高额佣金,对被保险人不加选择,导致医院病房展业签单、为残障及瘫痪病人签单的情况屡有发生,没有履行业务员的第一次危险选择责任,给后期的理赔工作带来巨大的隐患。部分人在展业时没有尽到解释说明义务,甚至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理赔金期望值很高,而实际赔付额往往达不到投保时业务员的宣导,很容易产生纠纷,甚至诉讼。

除此以外,理赔外部环境中,医疗机构对寿险公司理赔风险的影响也是深远的。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与一些医疗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协议内容仅局限于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就医的定点医院要求,这种合作是浅层次的,导致各医院“人院指征控制不严格和过渡医疗”情况频有发生,尤其是郊线医院和中医院小病大养的现象非常严重。由于缺乏严密的合作协议和共同的利益纽带,医院并未和保险公司建立起真正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三、寿险理赔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2007年是保险业发展形势最好的一年,保险市场保持了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这也对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对寿险理赔中的风险进行识别、预警、防范和化解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目前,在我国的理赔实务操作中,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理赔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预警、控制、防范和规避理赔风险,强化内部风险控制,通过分层次、分险种、分流程的整体风险管理,才能降低赔付率,提高经营效益,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理赔风险管理体系。

(一)分层次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第一层次是宏观监管。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寿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层次是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对寿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中的理赔行为规范进行自我监督与管理;第三层次是社会监督。通过披露理赔数据和信息,提高理赔工作透明度,发挥外部监督的有效补充作用;第四层次是企业内控。通过建立和完善理赔内控制度进行自我监督和管理。

在上述四个层次的风险管理中,宏观监管偏重于原则性方面的管理,行业自律偏重于技术性方面的管理,社会监督从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管理,企业内控局限于理赔内部的经营活动,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理赔风险管控体系。其中,前三个层次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对理赔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从效果上看具有间接性,而防范理赔风险的重点在于公司内部的理赔管理是否具有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自身风险的能力。因此,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理赔风险防范机制,将理赔风险管理贯穿于保险经营活动每一个环节,才是有效控制理赔风险的良策。

1.加强理赔风险的宏观监管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寿险理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当前应尽快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于理赔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

2.加强行业自律

(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协调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理赔服务的评价标准。

(2)推行行业黑名单。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信息查询系统,对有违规记录的理赔人员、人和骗赔者名单进行公布。

(3)推动理赔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建立保险同业之间对客户理赔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流与沟通,共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不断提出好的风险管理方法。

3.加强社会监督

定期向社会披露各寿险公司的理赔信息,包括赔付案件量、赔付金额、赔付率、理赔服务质量等情况。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发挥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使外部监督成为监管的有效补充手段。

4.加强企业内控

有效的理赔内部控制是理赔风险控制的主要环节,要有效控制和防范理赔风险,首先必须明确理赔内控的目标。寿险理赔的内控机制就是要确保保险企业在理赔业务经营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使自身的业务经营受法律的保障,避免因违法经营而导致的风险。

从风险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特征可以知道,即使有完善的内控机制,寿险公司也难以完全消除理赔风险,而预防和控制理赔风险才是内部控制的核心。保险企业必须通过内部控制将理赔风险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才能保证保险企业的稳健运行,才能确保保险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分流程进行风险管理

1.规范理赔流程控制

保险理赔工作从接到出险报案时开始,理赔过程包括理赔资料的审核、理赔调查、理赔金核定和理赔金的给付四个基本环节。

(1)报案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及时开展调查,避免因延误造成的重要证据遗失,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因素的产生。

(2)资料审核。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资料时,首先要审核保单的有效性;其次,审核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第三,审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后,理赔人员还要审核理赔申请资料的有效性。这对于伪造单证的发现及保险欺诈的防范,是重要环节之一。既往各保险公司都发生过冒名住院、假责任认定书、假病历和假发票的情况。

(3)理赔调查。一是查明出险的时间和地点,检查其是否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二是调查和核实出险的原因。对一些疑难问题,有时还要依靠医学和法律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或请有关部门作出技术鉴定。调查人员应不放过任何风险点,不能因查勘不严,而给理赔工作留下风险隐患。

(4)核定理赔金额。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围,进一步核定理赔金额、赔付类型及受益人,并向业务员和客户解释赔付结果或拒赔原因。此环节的任何错误和疏忽都会引起争议,给保险公司的财务或信誉带来损失。

(5)理赔金的给付。理赔人员在理算赔款后,通知受益人领取理赔款。此环节应仔细审核受益人的身份和资格,避免受益纠纷。

2.规范理赔流程管理

理赔流程管理体制上应采取专业管理,完善理赔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理赔人员按流程设置岗位,并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赔案的立案、受理、审核、调查,超权限的案件转入更高一级理赔人员进行处理。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进行合议,或提交业务审定委员会进行处理。

(三)分险种进行风险管理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医疗费用上涨等因素,导致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支出逐渐增多,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风险也逐渐增大。在人身险的三个品种中,寿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赔付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而健康险的赔付率则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成为赔付率最高的险种,因此健康险也成为理赔风险管理的重点。

健康险的理赔风险管理,需从控制高风险地区、强化公司内部业务管理、加强定点医院的管理等方面入手,积极探寻有效的管控办法。

1.控制高风险地区

健康险中,津贴型医疗险的经营风险大于费用型医疗险;投保档次高的险种其道德风险也相对要高;低收入阶层可能比高收入阶层发生理赔的频率更高。因此健康险的赔付出现了明显的农村化倾向,郊县赔案所占比例逐月增多,短期出险件占到绝大部分。因此,必须对高风险地区实行有效的控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在高风险地区实行部分险种的捆绑销售;加大对高风险地区业务人员的销售限制;加大高风险地区的赔案调查率。

2.强化公司内部业务管理

有效的业务管理是健康险风险控制的基础,对健康险的风险管理不应只集中理赔环节,而应贯穿于保单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对业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时,也应综合考虑其业务量和赔付率两个指标。在赔付过程中,对赔付率进行动态监测,通过寄送理赔决定和赔付明细表等方式,增强客户和业务员的风险控制意识。在续保环节,应根据理赔赔付情况,对不同的客户采取无观察期优待或加费乃至拒保等措施。

3.加强定点医院的管理

定点医院管理是寿险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通过定点医院的设置与评估、健康保险客户住院期间的风险管理、医院关系的维护、医院基本数据的分析等来实施管理。因此,风险防范的关键是建立保险公司与医院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机制,调动医院主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意愿。

(1)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户群,增加定点医院的门诊量、住院率及床位的使用率。以利益为纽带使保险公司参与医院管理,使双方在信息共享、经营协作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从而减少或杜绝医疗风险的产生。

(2)赋予保险公司监控医疗过程的权利,通过医疗机构信息技术平台共享的疾病、手术、药品和检查等的收费标准数据库,对所有被保险人的医疗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

(3)建立预警机制,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时间达到投保险种的最高支付限额的一定比例时,要求定点医院向保险公司通报被保险人的情况。

(4)及时反馈医疗风险,督促医疗机构的整改和医德教育,从而对“人院指征控制不严格和过渡医疗”的现象进行有效管控。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范文9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20xx年6月9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20xx年9月30日获准开业。安邦保险实力雄厚,注册资本37.9亿元。股东包括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ic)、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 corp)等“世界500强”企业。凭借着雄厚的股东实力,一流的企业文化,安邦保险发展态势迅猛。目前已在全国37个省、市、自治区及重点城市设立分公司。20xx年营业额超过10亿元。安邦保险期望通过优秀的资源配置能力,与客户、与股东、与战略伙伴、与员工的相互依存,共赢发展。

两周前带着继续学习基本功,学牢专业知识的心情来到安邦保险,在新的公司体验新的工作环境、接触新的同事、感受新的不同的企业文化、接受新一轮的挑战,让自己之前所学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得到锤炼加以巩固。

一、实习内容

实习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安邦保险车险条款,录单及出单以及整个工作流程

1、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保险条款并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做出保险方案计算保险费。

2、负责填写投保单;先收集好客户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新车则要提供购车发票和合格证,然后对照证件上的内容填写投保单,再用电脑进行录入。

3、经核保无误通过后,交强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商业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卡,核对确定准确无误后,将保险单交到财务,再用专门的笔记本把客户的资料登记好。

4、把单证按类别整理并装订,最后送至档案管理室并按月份将其归类。

二、 实习体会

(一)、通过进一步的对保险公司及行业的了解,也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2、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3、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1、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基层保险公司要提高对加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内控管理自觉性,树立起管理是企业发展生命的观念。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机制,加强电子化建设,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支持。具体讲,业务上要重点加强市场营销管理、核保管理和单证控制管理;理赔上要重点加强查勘定损管理和报价核赔管理;财务上要重点加强收付费系统管理;人员上要重点加强职业行为管理和考核机制管理。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管理工作的监控和指导,确保统一法人制度的顺利执行和政令的畅通,同时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对基层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培育有利于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2、加强保险队伍建设。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的因素,解决好人的问题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配备一支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班子,是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组织保证和重要基础。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事物,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现代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培养符合现代保险公司发展要求的员工队伍。加强基层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倡导团队协作,倡导激励,宣扬先进,并通过分配结构和分配机制的改进,稳定员工队伍,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