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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12-25 03:30:56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1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及属地主管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强化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确保全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落实建筑工程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尤其加强属地单位的主管责任及建设、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制度、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安全隐患督办告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制定《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监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杜绝较大以上及死亡事故的发生,形成强有力的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单位乃至各个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部门层面横向签到科室、处(镇)和工业园区部门,处(镇)再签到社区(村)及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纵向签到所属开发、建筑、装饰施工企业;企业层面横向签到各管理部门、科室,纵向逐级签到项目部、班组和工人。

1、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督职责。住建局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区房屋及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处(镇)、工业园区及所辖社区(村)作为项目的所在地,是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巡查,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区安委会或安监、住建局报告,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隐患整改措施。

2、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责任。住建局及处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本领域或本辖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工作部署会,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进企业、进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两次检查建筑施工安全情况。同时,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3、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是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之一,对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要加大对在建工程的安全投入,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极端气候条件下,施工企业要实行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对所属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归档。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在岗制度,在重要工程、重点时段、关键环节或遇有重大危险源施工时,确保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到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凡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员等不在现场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住建局将按照年初制定的《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方案》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考核,督促企业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4、强化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向工地派驻工地代表,并依法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承担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一旦发生事故,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经查实报上级部门吊销责任单位相关资质。

5、强化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所有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项目其它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承担工作内容的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立即下达停工令,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以及调查处理工作。各级监督力量在检查安全时,应将监理如何履行安全职责作为一项检点,对于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予以制裁。

6、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互动机制。住建局协同区安监局、处(镇)、工业园区着力加强安全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完善在建工程上报及隐患排查告知制度,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每月初,处(镇)建办、工业园区部门应将属地内上月的工程开工情况及本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住建局;每月底,区住建局应将本月在建工程安全检查情况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处(镇)建办、工业园区。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行动,处(镇)建办、工业园区要主动参与到监管部门的安全检查行动中去,最大限度的掌握属地内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项目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

(二)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住建系统上下要持续不断的开展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等各类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及专项治理行动;要采取分片包干管理方式,对本领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划片分组包干监管,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监管网格,真正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监管;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到“三个坚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坚决取消任职资格,对素质低下、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处(镇)、工业园及所辖社区(村)要积极开展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日常检查和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三)积极探索改进监督管理方式。结合调整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发展方式,积极探索高效、适用的监督管理方式,注重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企业、重要节日及安全生产薄弱区域的治理,突出强化对开发园区、旧村改造、城乡结合部、招商引资以及私营民营企业工程项目的治理;坚持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度,适时分析形势、制定对策、落实措施,掌控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控;认真贯彻《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方案组织施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宣教会、下企业、上一线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活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制度,着力强化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坚决做到“两个不准”,在新的工人上岗前,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能培训教育的,不准上岗;在工人从事新的岗位工作时,不进行针对新岗位的安全教育的,不准上岗,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技能。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追求为出发点,有计划的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活动,找出自身的差距和不足,结合实际学习推广外地的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探索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研究制定《区项目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明确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用及返还事项;建立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

(六)加强外来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指导。外来施工单位承揽区内建筑工程,应主动到区住建局办理告知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经理人事档案,自2010年后首次承揽区内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应主动到区住建局办理人力信息采集;由住建局牵头,每季度开展一次以安全管理为主的项目经理培训班,自2010年后首次承揽区内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及当季度内被要求停工整改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至少一次培训。对于不接受区安监部门监督管理,性质恶劣或因此发生亡人安全事故的,清出区建筑市场。

(七)增强事故救援能力。建立“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从人员、物资、设备等方面继续加强区建筑施工应急救援大队建设;强化灾害天气的预警能力,与气象部门对接,在施工现场安装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确保第一时间接收并传递预警信息。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要与安监局、住建局的应急预案保持有效衔接。项目部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修订和完善。发生事故时,结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开展自救,防止事故的扩大。

四、强化工作落实

(一)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住建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在绩效工资、晋级、评优评先等考核中的权重。建设、施工企业应完善项目承包人安全奖惩制度。施工企业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义务、权利和奖惩措施,对安全管理不善或不接受管理、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予以经济处罚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管理到位或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等先进行为,企业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

(二)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由住建局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考核,对年内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规,在安全管理和预防事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优先列入先进企业的评选。对于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收回个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报请上级部门按上限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企业资质进行降级乃至吊销;同时要追究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实施经济处罚的上限给予罚款,并向社会公布;对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2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监理单位;责任分配;管理流程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 2010 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已达到95,206 亿元,比1985年增长了140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9%.2012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135303亿元,同比增长16.2%.全国建筑业房屋建筑施工面积98.1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5.2%.然而建筑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成为我国事故伤亡最高的行业之一。

1国内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死亡人数逐年上升,仅2005年至2010年的五年间,就增长了6.2%. 尽管相关部门的技术措施不断提高,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和细化,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而大多数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分配不合理,责任履行不落实造成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落实,建设工程各方并未有效尽到现有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标准所要求的安全管理责任。在实际生产中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矩阵,将其应用到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对落实各方的安全责任将有所助益。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以横坐标表示建设工程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 、监理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及政府部门;以纵坐标表示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前的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该矩阵可以明确地表示出各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安全责任分配,可对项目建设各方进行安全责任的分配,明确各方的角色与安全管理职责,有效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

3 监理单位的定位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从1988年起步,历经了20年的创新发展,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工程管理制度。从1988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试点后,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到1996年起开始了全面发展。在我国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下,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主体之一,已经成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角色之一,其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基于合同形成的委托关系,监理单位的属性是中介服务单位。其管理的范围是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时,由于自身人员和资源的不足,在制定部门规章、日常执法和事故处理中,政府部门对监理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要求和意图日益明显,希望监理单位能对工程建设中承发包双方的行为起监督制约作用,期望监理单位能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地提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成为政府执法功能的辅助和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力帮手[2]。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身兼建设单位业务委托和政府部门监管辅助两种角色,要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4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及应用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几个阶段中,监理单位主要通过参与到施工前的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来发挥其作用。具体来说,在施工前准备阶段,可以按照进场材料与设备、教育与培训、委任、分包个阶段划分工作。

一、进场材料与设备阶段,检查施工单位拟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及材料的的检测检验、验收及备案手续等。

二、教育与培训阶段,监理单位应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方案、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明确监理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熟悉项目概况,了解主要施工技术。

三、委任阶段,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委任,明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四、分包阶段,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工程进入施工阶段以后,监理单位则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计划与审查工作。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指导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三、警示与防护工作。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消防保卫管理。

四、监督、检查与整改工作。对现场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月度报告及其他报告,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主动控制安全工作。

五、隐患及事故的处理。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收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分析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奖惩(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项目监理部进行检查,对项目监理部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监理人员奖惩的依据。

5 结论

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不但可以建立起各个工程主体的安全工作流程,即各主体在建设工程各个阶段承担的安全责任,更重要的是可以对某一阶段进行横向梳理,得到在这一阶段安全责任如何在建设工程各个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明确各方责任,可以有效提高各方安全管理效率。监理单位作为建设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方,对工程安全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监理单位构建起安全生产责任矩阵,不但可以清晰地梳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责任关系,而且可以有效提高安全管理绩效,提高监理综合水平。为监理单位提供了一种具有参考价值的管理方法。

参 考 文 献

[1] 方东平,席慧,杨钇,陈大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矩阵的构建及应用[J].土木工程学报,2012,45(9):167-174

[2] 周建亮,方东平,王天祥.工程建设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定位与制度改进[J]. 土木工程学报,2011,44(8):139-146

[3]方东平,黄新宇,黄志伟. 建筑安全管理研究的现状与展望[J]. 安全与环境学报,2001,1( 2) : 25-32

[4]丁士昭. 工程项目管理[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7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森林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和城市住宅小区以及大型集贸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村镇应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纳入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设、设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设计防火自审职责。

第十二条建筑物由两个以上用户使用的,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高层、地下建筑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避难设施。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标志、安全疏散指示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安全疏散通道。

第十五条安装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除安装公用防盗设施外,禁止在公用楼梯及走道上设置栅栏。

第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十七条火场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需要有权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拆除毗邻的建筑物;

(二)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通讯、环境卫生、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三)划定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

(四)组织保护火灾现场;

(五)为灭火救灾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八条火灾扑救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及时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给予协助。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经费

第十九条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不符合的应当有计划地调整。

第二十条火灾危险性大或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集贸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应分别建立

专职消防队。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由地(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撤销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有条件的应配备专职防火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设立防火办公室,聘请专(兼)职防火员,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可适当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用于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灭火装备。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物委、省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民间依法建立消防基金会,接受资助和捐赠、用于改善消防条件,奖励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救助在消防训练和扑救火灾中伤亡的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员及有关人员。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公安消防监督员应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的,应在5&127;日内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发出《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停产停业对崐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并在5日内发出《复查验收意见书》。

确需延期整改或提出变通防范措施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接到书面报告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对报送的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重点工程应在20日内、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发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必要时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延长10日。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更改的,应报原审核机构同意。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应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将其防火安全条件报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实行分级管理。省、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分别负责高度超过80米、24米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防火审核。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公告示警。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安装、维修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专门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设计、崐施工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安装、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检验维修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清点、检测、调试和维护。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停用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避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产品(含生产建筑防火材料)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使用进口的消防产品或者引进与生产设备配套的消防产品,应将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公安消防机构及消防监督人员可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

第三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申报手续。

第三十六条停水、停电,道路建设影响消防车通道和切断通讯线路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修建相应的消防供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个人,除按本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无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二)擅自清理或伪造火灾现场,隐匿灾情的;

(三)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或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干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崐停产停业或吊销有关证件:

(一)堵塞公共建筑(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未按规定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

(二)违反仓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储存物资的;

(三)违反古建筑用电、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损坏、拆除、停用或不按规定安装、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六)利用高层、地下建筑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安装、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安装、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设计、施工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五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一)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交付施工,或擅自更改工程防火设计增加火灾危险的;

(三)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增加火灾危险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维修,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维修消防产品未经省公安消防机构许可的;

(二)引进或使用进口消防产品未经审核的。

对不按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或者经营质量不合格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撤销对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许可,并及时通知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经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后,当事人仍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拆除等强制措施,没收直接妨害消防安全的物品。

第四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仍不整改导致火灾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处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明执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利用职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品牌,或崐指定工程队的;

(三)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

(五)敲诈勒索或索贿、受贿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的违法行为,可向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举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20日内向举报人作出答复。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4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机构设置

成立*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

办公室内设5个组:

*

(二)工作职责

1、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体制、机制,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安排综合整治阶段性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各组开展综合整治督查、检查活动。

(3)督促各组或有关业务处(室)落实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4)筹备综合整治会议,起草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

(5)编发简报、新闻宣传材料,对内、对外联络沟通。

(6)收集汇总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材料,了解和掌握各区和各组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

(7)参加局有关综合整治专题会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各组职责

(1)现场组

1)提出阶段性全市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现场检查及对各区督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衔接做好“两场联动”工作。

2)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文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负责重大危险源台帐的日常管理。

3)牵头制定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4)提出开展工程监理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提出加强现场管理的相关措施。

(2)市场及资质核查组

1)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长效制度。

2)提出市场行为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企业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开展招标和造价咨询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完成涉及市场管理的其他工作。

5)开展企业资质核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法规组

1)对综合整治期间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2)对综合整治期间由市建设局直接查处的案件,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3)综合整治期间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与研讨。

4)综合整治期间典型案例的评析与交流。

5)综合整治期间对市建设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提出法律意见。

6)综合整治期间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4)勘察设计组

1)提出检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检查的其他工作。

(5)综合组

1)起草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和办公室文件等文字工作。

2)督促各区、各组或有关业务处(室)落实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3)收集、汇总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材料,做好数据、报表等信息统计工作。

4)联络宣传工作。

5)了解和掌握各区、各组工作动态,总结工作经验。

6)会签综合整治文件。

(三)办公室工作机制

1、统筹协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与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各区建设局联络沟通,督促各组、各区落实工作计划。

2、建立例会制度。主任、副主任、各组组长、副组长参加。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牵头向领导小组汇报阶段性工作和每次检查行动汇报。

4、信息通报制度。根据各组和各区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不定期编发简报,分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安监局、发改委、监察厅和各区。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上开设专栏。

5、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开通举报电话,受理有关投诉举报。

6、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省厅、市建设局督查和各区上报的重大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7、各组负责提出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每半个月向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工作安排

根据省厅的总体安排,我市的综合整治行动拟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4月,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进一步宣传发动,落实部署。各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综合整治机构,机构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应于4月28日前报送市建设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4月至5月,组织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及时开展自查,在各区建设局报备的项目由各区组织开展自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围绕上述内容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市建设局和各区建设局报告。各区建设局应汇总本区自查自纠情况,每月填写汇总表(详见附表2),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次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厅。

(三)检查阶段。2009年4月至9月,组织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在各区建设局报备的项目由各区组织全面检查,各区建设局应汇总本区检查情况,每月填写汇总表(详见附表2),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次月10日前将本市汇总情况报省厅。

(四)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10月至12月,对综合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出台相应政策规定,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建设局要汇总本区分析总结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省厅。

市建设局对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间断督查,并随机抽查工程建设项目。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不改正施工安全隐患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各区建设主管部门不及时跟踪、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改正安全隐患,或不采取行政手段对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处理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市建设局督查的情况,于每月填写汇总表(附见附表2)于次月10日前报送省厅。

三、综合整治对象和内容

综合整治对象包括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管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以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为切入点,对各责任主体依法建设、依法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检点如下:

1、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建设合同签订情况,重点检查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和不按规定确定生产安全措施费的行为。

2、施工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重点检查有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和转包、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行为;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起重器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工程等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施工负责人有否在施工现场依法履行义务;建立安全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专项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大型施工设备验收和备案、建立特种设备维护档案等安全保证资料情况,重点检查安全保证资料是否有针对性,与施工现场是否相符。

3、监理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否在施工现场依法履行义务;施工安全方案、措施审查质量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4、检测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执行检测标准、检测报告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5、勘察设计单位:依法承揽业务情况;设计文件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在图纸中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情况。

6、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承揽业务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审查质量情况;审查人员持证和审后施工图签章情况。

7、招标和造价咨询单位: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制情况。

8、拆除单位:依法承揽业务和安全措施方案实施情况。

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

(二)监管主体。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检点如下:

1、基本建设程序监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监管情况;起重器械设备备案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层级监督指导情况。

2、工程项目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设备到位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建立情况。

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

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检查督查中发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做好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收集有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该暂扣或吊销市场法人许可证书的要坚决暂扣或吊销,该降级的要坚决降级;该吊销个人资格证书的要坚决吊销。重点严厉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施工现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集开发、施工和监理等多位一体、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

(四)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组织施工、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使用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重大危险源的行为;不按照监管部门隐患通知书要求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施工安全保证资料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相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5

(一)对违反建筑工程规定的处罚

违反建筑工程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消防法》第四十、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消防法》这两条都是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竣工、使用材料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具体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违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要求的行为;二是违反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安全验收规定的行为;三是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擅自开业或使用的行为;四是建筑物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构件、材料的行为。这四种行为都是与建筑工程有关的行为,是消防工作的源头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才能保证建筑工程在防火性能上的安全,不至于使建筑物遗留下先天的火灾隐患。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可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对违反大型群众聚会规定的处罚

《消防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对于违反该规定,擅自举办大型群众聚会的行为,《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这种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又对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作了具体的细化,明确了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各单位必须贯彻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确保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

对于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四)对违反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由于消防产品质量以及自动消防工程质量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地灭火的大问题。在关键时刻,一具好的灭火器能够避免一场大火。本行为是指违反以上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行为。

对违反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可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其中,依照《产品质量法》“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几种可能处罚方式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较高的限额进行处罚。其中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五)对违反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或者线路、管路敷设的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处罚

近几年来我国电气火灾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一是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存在质量问题;二是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所以《消防法》第二十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如产品质量不执行相应的标准或违反了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六)对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爆炸品、易燃品以及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其他(含毒害品、腐蚀品)危险物品。《消防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由于自身的特性,极易发生火灾,对消防安全构成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如果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就很容易引起着火、爆炸、中毒和放射性污染等事故,且往往难以扑救,使国家和公民的财产以及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述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对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

由于公共场所的现场的建筑结构较为复杂,在场的群众不熟悉场所安全疏散通道的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因此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的义务,使群众通过安全的楼梯、道路、通道、出口有组织的进行疏散。故《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如果公共场所的在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该义务,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

(八)对妨碍火灾调查的当事人的处罚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如果失火单位在火灾发生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火灾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就会给及时查明、认定起火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分清火灾事故责任造成障碍,所以对违反以上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适用本行为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故意实施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二是必须是为了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如果有的群众是为了寻找自己被埋压在火灾现场中的财物而破坏了火灾现场的,则不能予以处罚,可以讲清道理,予以劝阻或给予一定的批评教育。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这种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场所的处罚

生产、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是指生产、储存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氧化性等危险物品及其他散发或有可能泄漏、排放易燃气体、蒸气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仓库、储罐区、储藏间及生产部位和装卸站台、货场、码头等场所区域。《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对违反规定进入这类场所的,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对违反防火禁令的处罚

违反防火禁令的行为是指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行为。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禁止在具有着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在这些场所有严格的防火要求,特别是使用明火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取得动火证明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否则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一)对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处罚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如果违法行为人阻拦报火警,势必耽误消防机构的接警时间,延误对火灾的扑救和遇险群众的抢救,从而扩大火灾损失和人员的伤亡。谎报火警就是故意编造火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如果谎报火警,就是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这种行为所扰乱的是公安消防部门的正常执勤秩序,有危害面大、影响恶劣的特点,容易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的不安全感,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故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二)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扰乱火场秩序的处罚

《消防法》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求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这样规定是因为消防车、消防艇到达火场时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的成败,关系到能否减少火灾损失和避免人身伤亡。所以,在消防车、消防艇奔赴火场的途中,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主动让行,以使消防车、消防艇能够顺利通行,及时到达火场,迅速灭火救灾。如果拒不让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的通行,就会延误扑火救灾,扩大或增加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伤亡。其次,火灾现场秩序的好坏,对能否及时、顺利扑灭火灾至关重要,如果在场人员不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甚至扰乱火场秩序,就会造成火场秩序混乱,影响灭火救灾,还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所以这种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其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三)对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处罚

《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构筑物;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救助”。“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等。如果有关单位和公民不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不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可能很难将火灾及时顺利地扑灭,甚至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故对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其出发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四)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不懂消防知识,不注意消防安全而引发火灾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如某商场售货员在销售电热毯时,在插入电源试用后下班时忘记拔电源即离去,结果电热毯因长时间折叠通电而引起火灾,但由于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损失,即属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维护消防安全和预防火灾的义务,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则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其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此违法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五)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是指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谓违章冒险作业是指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着可能造成着火或爆炸等严重后果的危险作业。例如,焊接或切割未经清洗、置换或其他安全处理的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就属于违章冒险作业。而这一条并不是指操作者本身,而是针对指使或强令操作者操作的领导者而言的。这里的指使,是指直接命令、指示、意见,也包括比较隐晦的默认、默许等暗示。这里的强令,是指不管他人是否同意,而以强制性命令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情节轻微,只是造成了一般性危害后果。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从消防安全管理的角度看,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人,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罚款。

(十六)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这是因为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都是扑救火灾的重要设施或通道,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好用和畅通无阻。否则一旦发生火灾,就会贻误战机,影响火灾扑救,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对这些行为必须明令禁止,如有违反可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即“处警告或者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在处罚的同时,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十七)对不改正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罚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火灾危险性,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火灾发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以及阻碍火灾扑救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条件。这些不安全因素和条件大多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而造成的。这些不安全因素和条件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即增加了火灾的发生率;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即增加了火灾危害率(包括火灾死亡率、火灾伤亡率、火灾经济损失率);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重大火灾隐患往往就是上述三种情形的不安全因素和条件并存,同时这些条件和因素造成火灾的危险性较大,而且一旦发生火灾必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所以对重大火灾隐患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整改火灾隐患的义务,尽快改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但如果单位不按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就要担负行政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此行为可处警告或者罚款。单位犯有上述行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6

(一)全县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

20__年,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平稳。据初步统计,20__年1月1日至11月27日,全县共发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和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3起、死亡3人。其中,私人违规建房发生安全事故2起,死亡2人。

另外,工程在役期质量安全问题日趋突出,质量事故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私房建设方面,工程质量安全没有经过监管,隐患严重。

(二)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工作进展

20__年,我们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建设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1、加强各项安全制度建设。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一次),召开了三次全县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开展各项安全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系统安委会组成、安委会办公室设置和安全职责分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立即申请省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了20__年上半年及第三季度全县建筑安全重大事故分析报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转。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组织学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

3、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按照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确定的“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范围,建立清晰的责任体系,有利于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强化各类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全年共组织了五次全县性的质量安全检查活动,印发了有关情况通报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检查促进了各地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

5、加强安全预警工作。针对重大事故和特殊季节,我们相继印发(转发)了《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一线施工人员安全健康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与城镇综合防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防汛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安全预警和管理文件。预警工作的开展,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早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了事故的发生。

6、推动建设领域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部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县建设局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职责。制定印发了建设工程、供水、燃气等三个专项应急预案,并强化了应急制度建设。县建设局专题研究了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理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事故预警提示工作,加强应急管理。

(三)主要工作体会

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清洁发展、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做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只有保障安全的发展才是科学的发展,建设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各项基本措施。

2、树立责任意识,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抓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大,只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饱含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才能真正全身心地做好工作。

3、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安全生产工作有其特定规律,必须认真研究,遵循和适应这种规律,才能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安全生产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必须建立起清晰、明确的监管责任体系,才能促使各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履行监管责任。突出明确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实施差别化管理,更加注重抓薄弱环节、抓主要矛盾。

4、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安全工作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不断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 化,以制度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县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绩,但也存在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安全法规宣传尚需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出台后,有关配套文件还需尽快制定出台。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办法等。

(二)安全监管存在不足。部分监管人员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的采取事故防范措施;未能从资质审查、施工许可、招投标等环节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一些专业工程,以及一些开发区、私房建设、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未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建筑市场环境亟待规范。施工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减少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投入;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施工企业以包代管现象仍然存在;一些监理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在预防事故发生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四)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尚未随管理体制分解落实到相应的监管部门,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各类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还需要在政府的牵头协调下,尽快确定承担指标控制责任的相应部门。

(五)建设领域应急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建设领域应急管理意识不强、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尚未建立应急信息平台,缺乏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不高,技术储备不够,手段落后;尚未全面开展应急资源的普查、储备工作;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开展不够,应急队伍建设还没有起步。

三、20__年工作重点

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当地政府的重要职责。20__年我们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方位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改革体制机制、增加安全投入、严格责任管理,全面提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1、继续强化施工安全监管。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实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警、层级督察和约谈制度,督促事故多发部位,从体制、机制上深刻反思,分析事故多发原因,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推动安全生产系统管理工程。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的系统管理,从资质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等多个环节,从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综合监管、全面把关、共担职责。

3、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为基础,综合评价企业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成效,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保证企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投入。同时,探讨并制订提取安全专项费用的办法。

(二)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在役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强制性标准,或工程改扩建、装修、不正当使用、年久失修等原因使工程质量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分类,落实监管措施。

2、加强私房建设监管。20__年要出台我县私房建设监管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__]57号)要求,“各地应纳入监管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尤其是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私人投资规模建房必须依法纳入建设行政监管范围。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施工报建、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层数在两层以上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放线,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3、加强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监管。重点排查各类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对排查出的危险房屋,要督促相关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监管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7

回顾2019年第三季度的工作经历,已经度过担任公司委派安全工程师的开头,对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有了更多更详细的了解,让自己更好的服务于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任职期间本人都能认真依法依规履行安全职责,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年未发生伤亡事故,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提供根本保障。下面就第三季度开展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況作如下汇报:

一、第三季度工作内容:

1、认真学习安全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管理水平今年以来。特别是针对国庆70周年和即将到来的军运会,从武汉、集团和公司都下达了很多相关文件,每次下达后及时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学习,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及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修养,本着对企业负责,对工人负责的态度,格尽职守,勤思工作。理论和现场经验相结合,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身业务管理水平。

2、按规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自己的管理责任,每天进入现场后自己第一件事就是对整个现场人员、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等等进行认真检查,对能在隐度的地方自己能解决的立刻解決,对不能解决的就及时安排现场队长进行整改。对新入场的作业人员都做了登记和入场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考试和安全交底。特别是就现场浇筑箱梁时都会安排有施工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需要晚上施工时,会提前检查浇筑现场照明是否充足,严禁黑灯瞎火的盲目施工,只有确保施工条件满足后才允许作业队伍进行浇筑;同时进行架梁作业时,采取提前报审制度,在架设箱梁前,必须提前向项目部进行报审,只有在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现场且查看起吊条件满足后才能进行架梁作业,同时架梁作业整个过程中都会有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施工人员为了图方便违章作业,架梁时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确定绑扎牢固后才能进行后续施工。

3、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神,对现场监工作严格按规范标准执行,加现场的安全生严管理力度。开展安全大检直,迎接公司、集团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回复,特别是对现场桥面临边防严格按照要求满铺密目网,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对较大洞口采取防坠网进行防护,确保现场施工环境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对用电、机械实行进场验收制,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配电箱设专业电工巡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拿取合格检测报告,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4、按公司内业资料管理方法,及时的整理安全内业资料,内容真实、字迹工整、资料完整。建立系统的规章制度赏罚办法,加强与工人的交流。以教育方式为主,惩罚方式为辅,认真检查排除隐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培养岗位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员工应急预案演练培训。

二、存在的不足之处:

1、自身的工作经验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不够,与精细化生产管理的要求还有差距,在管理过程中,工人常会产生抵触的情绪。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8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现将今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机制,加强管理。一是落实建设单位的监管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第一责任人,应当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体量,分规格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建设单位代表进行约谈。要求在项目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清欠工作、创优、履职、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管理力度。二是在项目合同备案时严格把关,确保企业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进响参建企业严格实行资质条件审查制度,要求进响参建企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并经严格审查备案后方可进入我县建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加强项目部考勤核查管理。通过盐城市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将项目部管理人员人脸录入,形成到岗考勤记录和履职情况记录,规范管理人员行为。发现项目班子擅自更换、不到岗及不按规定履职的,责令改正。

二、加强工地检查频次和力度。一是将该项工作纳入到日常监管中,建管处工作人员通过查阅合同和资金往来凭证资料、现场问询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注意收集证据,确保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后移交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二是开展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局建管部门联合执法大队对县城在建建筑工地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现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分包合同未备案的情况;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岗等违规行为,按照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了整改通知书12份,责令按规定要求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即完成检查通告、汇总问题项目台账和处理意见,形成检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要求各建筑工地门口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违法转分包等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形成高压震慑,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持从严检查、从严执法,坚决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共同推动响水县建筑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建筑安全生产履职报告范文9

《意见》:精准制导、快速反应、全面覆盖、强力出击、形成合力

精准制导,快速反应。市建设管理委主任汤志平表示,快速查处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确保“新账不欠”,是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的关键。《意见》明确,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措施。对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停车场、消防通道等场所)搭建的违法建筑视作障碍物,可由拆违实施部门立即代为拆除。此外,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的执法程序和文书,印发全市拆违实施部门执行,保证全市执法行为的规范统一。

精准制导,全面覆盖。《意见》除对业主罚款外,对设计、施工单位等其他违法建设当事人也作出处罚规定。对违法建筑涉及占用耕地的,由规土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拒不缴纳施工费用或者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联合征信部门对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对搭建违法建筑的个人和单位,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将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食药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许可;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提供服务;公安或人保部门对租住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予办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强力出击。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意见》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而由拆违实施部门实施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并处以罚款,罚款在1万至10万元。

为确保强力出击,《意见》强化了追究不作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区(县)、街道、居委会(村)三级和城市网格化管理等多渠道的发现机制,要求物业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承担对在建违法建筑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明确治理违法建筑的履职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组成内容。

形成合力。适用法律要形成合力。汤志平表示,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有法律对遏制违法建筑的作用,以形成治理违法建筑的合力。

执法要形成合力。《意见》明确将违法建筑治理纳入消防监管重要内容。拆违实施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消防机关并会同公安消防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对占用消防车通道且拒不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使用彩钢板搭建且耐火等级低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明确,对拆改公房等存在损毁、占用公共财物情况的,依据《治安处罚法》,可由公安机关查处。

抓“牛鼻子”:党员干部搭建违法建筑 从严处理、加大问责曝光力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违法建筑之所以“旧账不还,新账在欠”,主要是因为违法建筑的“硬骨头”中有一些是“非富即贵”。不管此说是否成立,典型的示范作用不可低估。

日前,上海市委举行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书记韩正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曝光剖析典型案例,尤其对党员干部搭建违法建筑的,要从严处理、加大问责曝光力度。这在《意见》中已得到落实。目前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违法建筑治理工作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对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涉及违法建设拒不整改的,对履职不到位、不作为的控违拆违职能部门及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韩正还指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是上海城市管理的软肋之一,一段时间以来,对于违规违法人员甩开膀子乱搭乱建而执法执纪人员被捆住手脚无法整治的现象,广大群众深恶痛绝,这个问题如长期积累,将会极大损害广大遵纪守法群众的根本利益、损害上海城市形象。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要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内容,形成集中整治的高压态势,渐而形成长效机制等。要为集中整治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既要表扬主动积极作为的职能部门、也要对不作为的职能部门公开问责。只要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形成合力,依法从严执法、从严监管,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一定会取得显著成效,真正让广大群众满意。

看看国外如何是处理违法建筑的

记者搜集到了广州日报的相关报道。

英国:不申报必拆除。据旅居英国的华人介绍,在英国,由于土地私有,土地所有者想在自己的土地上搭建什么房子都是个人的自由,在自己房子上加盖一层那也是合法的,需要到当地议会或者规划局等部门报批一下建筑计划就行。申报后,就有人会来你家视察,看看你报的规划是否有安全隐患,会不会侵犯到邻居的权益,邻居是不是有意见;申报下来就可以建,建完相关单位还会来审查,审查合格盖章通过。英国男子斯坦・弗拉瑟花费6年时间,在自家花园中打造了一条长达30米的“泰坦尼克”号模型。但当地政府称,由于弗拉瑟家居住的房子以前是税收征管所,属于在市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文物保护建筑,而他的那条仿造船已经超出一楼花园4个平方米,事前从未申报,因此属于“违法建筑”,必须限期拆除。

美国:油漆外墙被告上法庭。在美国,自己家建房子,建什么样子,用什么材料都得政府说了算,连门口种点花草也都得听政府的。一个房屋主人按照自己的想法油漆了他们自己家的外墙,结果被邻居告上法庭,理由是这幢房子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是属于文物保护级的,再加上这类房子通常都是偏向于柔和色彩,但这家房屋主人却将它油漆成了橙色;致使邻居终日不敢开窗,面对这刺眼的橙色,他们选择求助于法律。

意大利:老贝别墅假山遭调查。意大利政府曾用卫星定位,对比政府建筑许可规划,来彻查违章建筑。目前已经在包括那不勒斯在内的意大利南部发现大批违法建筑,据说可增加税收4.72亿欧元。执法一视同仁,总统也不例外。警方在总统贝卢斯科尼提交辞呈后的没几天,就展开对其违法建筑别墅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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