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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纠纷的处理流程集锦9篇

时间:2023-11-14 11:23:22

财务纠纷的处理流程

财务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1

关键词:施工单位;项目;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2

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职能。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的积累,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合同管理的研究。笔者多年来从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发现了项目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也见证了自己单位和兄弟单位一些合同纠纷问题,使公司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至合同当事双方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出现账户被封,项目无法正常运转,产生信誉危机的情况。故此,以一个项目财务管理人员的角度,就项目合同管理谈一些浅见拙识,供大家探讨与交流,共同促进与完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一、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内涵

(一)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定义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实现项目合同目标为目的,对项目合同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项目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经济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2.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包括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标准、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等;3.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设计文件;4.依法签订的合同文件;5.项目部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信函,通知,各类交底资料,质量、数量证明资料、合同谈判过程的记录等资料。

(二)施工单位合同的类型与基本特性

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要主有以下几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与劳务队伍签订的劳务合同;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与专业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与保险单位签订的保险合同;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加工安装合同;与租赁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征迁合同以及一些其他的合同协议关系。施工合同的基本特性如下:

1.合同要具有完备性。即形成合同的内容应该齐全,条款完整,不得有大的遗漏项。2.合同要具备准确性。合同应该用词准确,定义清楚。双方的责权界定清楚,不能有可供臆测推敲的词句,不能有含混不清,可左可右的表达。3.合同要具备理性化。一个有效的合同,应该是合作共益,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责权清晰并分配合理的。4.合同要具备标准性。标准化合同,可以减免合同制定与签约过程中的随意性,对合同的完备、准确、理性的要求更容易满足,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的履行。5.合同要具备灵活性。不同的合同,应具有不同的偏重。对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作业流程,不同的专业领域,就有不同的合同内容,不同的风险防范要求,不同的责权利分配方式。

二、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现状

施工单位项目的合同管理是一项新的管理职能,随着人们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和了解的加深,近年来,施工单位普遍增大了合同管理力度,规范了合同范本,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推行合同管理标准化,明确了合同执行过程中人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制度。然而各个项目的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差异,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不一,财务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参与与监督是否到位等因素,造成了各个项目的合同管理效果偏差很大。

(二)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意识淡薄。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而大多数施工企业尚处于转型时期,还不能完全适应靠合同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这种市场竞争的方式,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不设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管。

2.合同管理人才缺乏,无正规的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和合同索赔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地影响了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现今,大多数施工企业仍尚未建立正规的合同管理机构,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实施有效的动态的合同管理。

3.合同管理体制不完善。一些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督考核全过程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有些企业合同管理滞后,未能随着产生的新问题适时更新完善。

4.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部分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仍以手工操作为主,信息化程度低。例如,企业办公地点分散或下属单位距企业总部较远时,签订一份合同要从下属单位到企业总部进行审批,往往需要往返多次才能办完合同手续。没有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网络资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5.合同执行不严。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承包单位违法分包;材料供应商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

三、加强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具体改正建议及措施

(一)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合同法、严格执行单位合同管理文件。作为合同管理专职工作者,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法律条文,严格执行单位管理文件要求是一项基本素质。笔者在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工作中,参与对项目合同制定与签约的审查工作,发现有部分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因不懂合同法或不执行单位合同管理文件而导致无效合同产生或在合同管理中出现了不必要的纠纷。它体现了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约束性、符合性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有漠视现象。

2.保证制定合同符合其基本特性。(1)要保证合同的基本特性符合,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2)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对范本的工作细则进行充实和修改,使其尽量符合现有的工作实际。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3)对于不同的合同协议内容,要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重点把关,进行修改订正。

3.严把合同签订关。无论是总承包合同还是分包合同,在签订阶段都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要及时,决不可先干后签或只干不签,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甚至引起双方扯皮或发生经济纠纷;二是合同签订前,要执行会审制度,防止越权、无效等个人行为;三是注意预付款条款,一般小型分包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对于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商不能出具相应保函,也不能支付预付款,否则,将给企业带来较大风险;四是注意违约条款,对于合同双方违约的处理必须要明确;五是注意工程转包及再分包,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注明“再分包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加强合同的履约管理。合同重在执行,这是确保合同按时按质完成的关键。项目应对合同实行全程动态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一是跟踪执行,合同管理部门须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处理履约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建立台账,客观反映项目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额、工程形象进度、材料调拨、机械租赁、工程借款、变更索赔、结算支付、质量保证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三是关注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避免因时过境迁带来不必要的扯皮现象;四是注意合同总结,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总结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它是合同管理不可缺少的环节,对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5.落实合同从编制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从合同意向行成到合同签订直至合同终止,全过程对合同管理,即合同的过程管理。合同执行过程,合同双方均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合同义务,财务要会同项目管理人员一道,随时关注合同的执行状况,对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和行为人进行调解与处理,随时保证合同履约完成。

(二)财务对合同管理的参与和督促重点

1.财务要督促合同管理部门执行合同法及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会签制、合同评审制、对不符合规范的合同严格要求整改,力求使签订的合同基本要素齐全。防止项目管理活动中,这些制度流于形式。2.充分利用支付款项这一职能,督促完善合同的编制、签订与相关履约工作。包括对合同清结算相关的计量收方、支付、清结算单的签认,使整个合同相关附件处于受控状态。3.督促进行合同交底工作。合同交底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合同交底是使管理者了解合同,根据合同进行管理,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的关键。工程施工项目容易对合同失控的关键,很多时候就是管理者对合同不熟悉,不会正确行使合同权益,没有充分意识合同风险造成的。所以财务工作者要督促合理制定与归口管理部门就逐级进行合同交底工作。4.财务对合同的审核工作。财务要认真学习合同法,对合同的审核,主要集中在审核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方面,并审核合同签认是否有效,公章、签名等是否符合合同法要求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财务要严格审查收方结算的计量资料、发票、支付手续上合同相对方签字人员是否合同法。5.财务对项目合同的登记、分类和保管。按财务制度要求,财务需保存项目原始合同一份,是支付款项的凭证和依据。根据这些年来项目经历的审计及项目完成后因后期变更、个别合同纠纷的对项目合同的复查需要,要求财务对合同进行更细致的分类、登记和装订保管。财务需建立合同电子档案,并依据签约日期和合同分类分别建档案,以便随时查找使用。6.财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因施工单位项目部是随项目成立而成立、项目完工而撤销的,项目完工后,技术部门的一些资料容易流失,但合同经济纠纷的法律时限并未到期。因此,财务部门需要求技术部门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些隐蔽工程收方资料、票据、谈判记录、有关对方违约的材料原件等均作为结算书的附件,在财务归档、保管。7.合同的风险评价报告。财务部门应要求合同部人员在当月计量时,综合或专项提供合同执行情况分析,风险评估。随时关注施工组织与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劳务队伍的资金拨付、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形成专业的财务合同风险报告文件,及时送达项目负责人,供其决策与调度。

(三)合同的纠纷处置

中铁九局宇松工程质量事故,从合同管理角度看,简面言之,就是一起合同纠纷引起的牵连事故。所以对合同纠纷的处置,要充分予以重视。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4.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5.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的足够的时间。6.在工作中,要随时做好应对合同纠纷的准备,注重收集相关资料证据。(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收付凭证,有关财务账目。(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对方违约的证据材料。(6)整理我方在合同履约与管理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内容。(7)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7.保持充分重视,应对灵活,减少损失,不卑不亢的原则。随着国际竞争环境的日益加剧和国内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系,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施工单位合同管理是一个周期长,变动频繁,受外界环境影响大的过程,要保持动态的合同管理理念。许多无法预测的风险随时潜藏于管理的全过程中,需要我们把合同管理工作做到高度精确、严密和精细。

参考文献:

[1]佘立中编著.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财务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2

论文摘要:我国从计划 经济 进入市场经济时代,自此平等主体之间,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均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就归结为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 法律 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

民事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服从与隶属的关系,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当事人地位。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内容,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因而民事纠纷主体有其处分的权利。它有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Www..cOm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纷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从以下三种方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一)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相互妥协和让步。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须第三者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制约。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有密切联系。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现在仍有保留的必要,可以作为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一种机制。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调解和仲裁的共同点是,第三者对争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不同之处是,调解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主体的意愿,而仲裁的结果还体现了仲裁者的意愿。运用调解和仲裁处理纠纷,标志着人类社会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进步。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现今不但需要保留,还应大力倡导,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财务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研究和分析

我国历来都是一个农业大国,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36782万人,其中乡村人口为61866万人。新一届领导班子对农村工作的开展和管理提出了更新、更全面的要求,“三农”问题至今仍然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解决国内农业发展缓慢、农民收入低、城乡居民贫富差距巨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深化农村、完善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关键手段,关系到国民的人心向背和政权的生死存亡。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现状

虽然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但该法仅仅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却并没有明文规定仲裁机构的权力职责范围,也没有列出任何约束仲裁程序执行的明确条文,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可执行性大打折扣。因此,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方法摆在当前相关政府机关和部门的重要任务。

2006年6月,农业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问题通过电话咨询、网络通话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公开征求解决办法和意见,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征求意见稿,采集广益,寻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最佳解决办法。经过半年时间的对各种方案、意见的研究和讨论,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送审稿编写完成。在此之后的历届政府会议上,陆续有几百件法律草案提请讨论研究,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领导班子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问题的高度重视和重大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独立仲裁权有明文规定,坚决禁止社会、个人或行政团体干涉仲裁、执法行为的执行。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农村经营管理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中,行政、仲裁机关合二为一,同时行使行政权和司法仲裁权,严重违背了仲裁机构的独立仲裁原则。农村经营行政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司法管理本为两个互不干涉、各自独立工作体系,如果将农村经营管理掺杂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调解工作中,则会增加仲裁工作办事流程,延长仲裁执行时间,导致仲裁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浪费,使承包方、受让方两方利益受损。财务资源紧缺是我国农业人员普遍面临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而精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流程,将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严格划分开,是减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经费的有效途径,从而极大地缓解农村财务压力。

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作为法外解决手段,应有与诉讼、调解、协商等司法程序相同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仲裁机构是脱离于行政机构管辖的独立单位,虽不完全排除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的辅助和支持,却必须由仲裁委员会单独负责选举、选聘,行政部门机关坚决不得干涉其人事决定。

上世纪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下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并颁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出加强农村村务公开工作并扩大村务公开范围,财政部提出,尤其要严格要求农村财务公开的执行和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村务、财务公开管理工作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中,务须加强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过程公开管理,实现仲裁信息透明化,向承包方、受包让方公开调解、裁决、处罚情况,保障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仲裁案例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矛盾和纠纷占了较大比例。随着我国各项生物、环保、水利工程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湖等工作广泛开展,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承包期限内举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将承包土地交还发包方,对于已经领有林权证的退耕还林承包方,不给予土地确权登记。而对于以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如承包代表人由于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等原因无法亲自进行土地经营权确认,则由家庭成员或合作社人员推举出一人代为办理确权登记。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无法达到世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先进水准,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为了抓住土地这根救命稻草,许多农民工返乡向村政府讨要土地,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正常、顺利完成交接。因此,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中农民利益保险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改进,吸收西方国家先进的农民利益保障管理工作理念,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的有利支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合理保护,尽可能地为进城务工人员解除后顾之忧。

三、结束语

“三农”问题是我国民生、国计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工作管理体系势在必行。创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能保证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利益,灵活进行诉讼、调解流程,缓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避免诉讼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加快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改革进程。

参考文献:

[1]郝飞.关于我国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探讨[J]. 仲裁研究,2008,02:56-64.

[2]段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研究――构建和谐社会的抉择[J]. 仲裁研究,2008,02:65-71.

财务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4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摘要] 公立医院正确认识社会存在的各种危机,明确选择正确的方式应对是其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生产的重要途径。公立医院将危机所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就必须正确认识公立医院危机的类型以及诱发的原因,并且根据自身医院的实际情况来量身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

[

关键词 ] 公立医院;危机管理;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b)-0158-02

目前我国医院潜在的危机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各种类型的医疗纠纷逐年递增。医院管理模式与理论与社会环境已经无法相适应。医院在日常管理中忽略了服务质量控制,医务市场环境逐渐恶化,医院与媒体之间关系僵化。在面对内部管理与外部环境双重压力下,医院强化危机管理意识,制定完善的预防危机制度,有效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对医院的稳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1 公立医院危机类型与成因

1.1公立医院危机类型

1.1.1一般危机一般危机就是指医院在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机,包括医院管理危机、医患关系、医疗服务危机等。医院管理危机的主要包括管理模式落后,管理手段单一,管理重点不明确,管理体系不完善等。医患关系危机主要包括由于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与医疗价格而导致的医患纠纷或医疗事故。在煤炭的曝光下,严重打击医院的形象与信誉。医疗服务危机主要是指公立医院的医生都只抱着只要看好病就可以的想法,不关注患者的情绪与内心体验。例如很多公立医院依然面临严峻的挂号难、取药难等问题[1]。

1.1.2突发危机突发危机主要是指社会中出现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其中包括自然危机与质量危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包括,地震、禽流感、火灾等一般自然危机。而质量危机是由于医院所提供的医疗质量所引发的危机。例如医院在给患者诊断时出现误诊,用药错误,手术失误等。

1.2公立医院危机成因

1.2.1缺乏人性化服务意识在公立医院中任职的医务人员大都保持着传统的公立医院的思想,无法面对市场经济环境给其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仍然坚持着传统的服务意识,认为公立医院不需要所谓的服务,患者一样会上门求药。因此将患者作为工作中心,以服务质量作为工作核心的理念完全没有贯彻实施到位。医务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忽略患者的情绪体验与内心感受,没有充分的进行心理咨询与帮助,患者很容易形成焦虑、悲观、沮丧等兴趣,严重影响治疗效果[2]。

1.2.2医疗流程不合理目前我国大多数公立医院的服务流程还有待完善。患者在进入医院后往往感到十分迷茫,不知道挂什么科室,也不知道在哪挂号。挂号排队时间长,收费流程复杂,获取实验室检验报告单流程复杂,去报告单分点量过少,患者大量集中。就诊完毕后领药难。

1.2.3危机管理意识不强当前公立医院大多数都不具有危机管理意识。首先,医院没有指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预防危机的发生;其次,在危机发生中医院的公关工作十分被动,医疗机构形象受损严重;最后,在危机发生后公立医院没有总结导致危机出现的因素,仍然被动应对。薄弱的危机管理意识导致目前公立医院的危机管理陷入僵局。

1.2.4医院财政问题公立医院设立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承担着基础设施的重要职责。因此其财务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当前公立医院财政拨款资金减少,医疗服务的收入大大降低,面对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没有妥善应对,导致医疗费用控制不善、负债率过高等。

1.2.5政府管制政策不完善政府在对公立医院进行管制的过程中即控制过度,又监管松懈。控制过度表现在政府严格控制了公立医院的人力资源配置与薪酬,院长等重要职位的选择没有经过医院市场化考虑,仅仅执行着行政管理的职能,政府过度干预导致医院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对内部结构进行调整。监管松懈表现在医院的稳定发展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医疗治疗、药品价格等,但是目前政府却在该方面有所缺失。正是由于这种过度干预又监管不力的政策束缚了公立医院的发展,给公立医院埋下了危机隐患。

2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危机管理

2.1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危机管理框架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危机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危及预防管理与危机预防管理的权责划分。在危机职权划分设计中,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清晰的判断了危机预防管理的流程以及在框架中每个环节的相关人员与部门,将危机预防管理措施与制度能够切实的贯彻落实。其具体的划分框架结构图如图1所示。

2.2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危机管理案例

患者杨女士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期间,通过肠镜检查发现结肠出现多处息肉。院方遂实施结肠镜手术治疗。手术期间,医生中途离开手术台将患者晾在手术台上。鉴于该医务人员行为十分恶劣。该院院长、医务处负责人专程前往杨女士家中看望,并且就院方所存在的管理不当、行为失职等情况进行诚恳的道歉,涉及医生给予全员通报批评,免去其科室副主任职务,责令科室限期整改,在院内大规模开展医德医风以及医疗操作规范教育。事后,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深刻反省错误,提出如果在诊疗过程中与患者多些耐心,多些关怀,就能够促进医患双方良好的关系。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要求全部医务人员重温并执行“大医精诚,敬畏生命”院训,制定了相应的危机管理制度与医疗纠纷处理体系。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在制定了危机管理制度,设计了预防医疗纠纷与处理事故的体系后,积极按照最快、到位的原则来处理患者所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区别对待与处理投诉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处理一般性医疗投诉时,严遵循第一时间解决的原则。各个科室负责人与被投诉对象当事人为第一责任人,不得做出任何推诿责任的借口,不得采用敷衍的态度,要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在患者发表完建议后,首先做出道歉,再进行相关解释。如确有责任过失,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惩罚处理。

②在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时,严格执行医疗纠纷报告流程。发生纠纷的责任科室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决不能隐瞒不报。同时纠纷涉及医务人员要向上级汇报纠纷发生过程,科室与上级负责人要对该事件作出定性处理,医务处专家与危机管理小组在就纠纷发生原因与责任划分后就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且及时将处理意见汇报危机管理小组。

③当医疗纠纷出现后,相关的涉及科室必须积极介入。当事科室负责人要及时、耐心的做好患者与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患者如投诉至院部,应该由相关接待人员处理接待,并且通知涉及科室当事人与负责人进行解释工作。

3 公立医院危机管理措施

3.1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在非典时期我国危机法律规范的空白出现,我国危机管理政策的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显露无疑。因此政府在危机管理的过程中要加紧进行法律规范制定,以危机管理理论为基础,根据危机的类型与危害来制定妥善的危机管理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应该涵盖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各个基础民生方面[3]。

3.2强化危机意识

危机意识在预防医院危机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其能够改善医院全体员工的防范意识以及提高其规避危机的能力,构建时时预防危机的分为。医院管理层与全体员工都应该强化危机意识。医院成立的专业危机管理小组应该制定高效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危机意识培养课程,结合各个科室和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来强化危机意识管理。

3.3构建严格监督管理制度

公开、透明、公正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对公立医院各个科室与医务人员开展监督的有效途径。只有当医院的工作环境与工作内容都处于透明环境下,社会公众才能够清晰的了解到医疗纠纷或投诉的真相以及医院在处理纠纷时的态度与行为[4]。公立医院危机管理中要根据危机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分别制定相应的措施与计划,明确相应责任,全面实现严格监督,透明问责管理制度。问责制度应该包括医疗服务责任、医疗质量责任以及运营绩效责任。在公立医院监督管理制度中应该建立专业的监督问责机构,结合定期监督与抽查监督。将问责制度落实到个人薪资与绩效当中,完善医院监督机制。

3.4完善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制度

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后要及时对纠纷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重建医院的社会影响。在危机处理过程中总结经验与问题,避免相同问题再次出现。医院为了尽可能降低纠纷带来的损失可以建议医务人员参加基本责任保险制度,评估风险系数的基础上,选择性的购买保险,降低危机损失,缓解医院与自身的压力[5]。

3.5灵活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在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对于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就可能会转向社会求助,转向媒体来控诉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处理不当。而社会环境又大多数同情弱者,家属最先向媒体控诉,社会各界与媒体容易形成一边倒的气势,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当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的专业危机管理小组要紧急召开临时会议,商议对策,主动联系媒体,说清纠纷过程与事实真相,尽可能的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4结语

我国公立医院在建立危机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要不断汲取国外先进国家的丰富经验,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与规律,合理调整,防微杜渐,从小事开始完善,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立医院危机管理体系,进而更加充分的发挥服务公众的职能,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

参考文献]

[1]范慧明,梁友.刍议“药品零差价销售”模式下公立医院危机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4(22):137-138,140.

[2]肖晗.我国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现状及改进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1(17):153-154.

[3]李桂花.现代医院危机管理现状及危机处理机制探讨[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1(14):1746-1748.

[4]Vorapong Manowan.Awareness and management of hospital waste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 case study in Thailand[D].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2009.

财务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5

[关键词]网络 虚拟财产 物权债权

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网络产业带来了繁荣与发展的机遇和空间。与以往相比,没有任何一种产业方式比互联网上的网络产业更便捷、更富有挑战。网络自90年代正式登陆中国,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庞大、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但是因“网络虚拟财产”而衍生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为了使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事实上,立法的滞后,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制约了我国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如果我们能够尽快的完善立法,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必将大大促进我国网络产业的更快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

虚拟财产,一般认为,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所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其外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游戏装备、QQ号码、虚拟货币、电子邮箱、信息流、数字媒体等。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这样的虚拟财产形式会不断翻新。而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相比,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对网络环境的依赖性、易变性、期限性等特征。

一、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

从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上公认的财产定义来看,虚拟财产并不是财产。但是虚拟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具备价值,主要是指网络用户中,即是在网络范围内所发生的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的交易行为。虽然是由于用户的自发行为,但是,却发生了与现实中的货币进行交换的既定事实,也因此,这些虚拟财产就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现实价值。而法律上规定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定纷止争,有效地利用资源。因此,法律上的财产就是一种法律关系,它意味着所有者可以据此行使权利,他人必须给予尊重。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第二,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第三,具有合法性。因此,虚拟物品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也应当具有这些特征。

首先,从效用方面来看,虚拟装备对特定的游戏用户来讲,其有用性自不待言,通过虚拟物品的装备,用户们在虚拟世界中过关斩将、扩展版图,获得独特的成就感。对于这些用户来说,虚拟装备就属于其财产。而QQ号、电子信箱对于现代社会的许多人而言已成为对外沟通、交流的必须。

其次,财产应具有稀缺性特征。所谓的稀缺性,是指不能普遍满足人们的需求。从虚拟物品产生的技术机制来看,它是由软件的开发商或运营商在事先预设的、在用户完成特定的游戏行为时就有可能获得的奖励。用户为了获得虚拟物品,往往要通过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和技巧的运用。而花费数百小时一无所获者也很平常。另外,网络运营商对虚拟物品数量的控制也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就如同现实环境中商品的生产商不会无限制地供应某种商品一样。因此,虚拟物品具有财产的稀缺性特点。

最后,合法性也是成为财产的必要条件。有些因素既具有效用也有稀缺性,法律却禁止它们成为财产,例如人格、学位等,这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实践证明虚拟物品的存在、交易只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现实生活的社会秩序是没有负面影响的。因此虚拟物品是具有合法性的。

因此,虚拟物品符合法律上财产的一般要件,应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对于虚拟财产如何定性在法学界却争议颇多。目前存在的观点概括而言,主要也存在三种观点,即:无意义论,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及物权说。笔者否认无意义论。同时,认为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说也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首先,虚拟物品在用户取得之前就已经存在,是由开发商设定,系统产生的,其版权属于开发商所有,相对于用户并无创造性。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虽然虚拟财产也以虚拟游戏等的存在为前提,即虚拟财产的存在也具有时间性,但是此时间是非法定的,而只要由服务运营商的运营状况来决定的。再次,如果用户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则无法解释用户在线下与另一用户进行虚拟财产交易而不需要通知服务运营商的现实。最后,这种观点也混淆了作为一种智力产品的虚拟物品和用户通过付出劳动、金钱而得到的虚拟物品之间的区别,游戏开发商开发的游戏本身有著作权,游戏中的虚拟角色之类的也可能具备了作品的要件,但这种“作品”与用户通过付出劳动、金钱得到的属性值不同的虚拟角色绝对非一回事。

虚拟财产其存在与运用形态上的关键就是在权利人在获得之后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同时排除他人的非法使用、修改、删除等。因此从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关系来看虚拟财产已完全具备了物权的支配、排他效力。同时,虚拟财产所表现出的浓厚的依附特征,即虚拟财产可以被用户所支配的前提及存在条件是用户与服务运营商存在的服务合同。通过这一合同关系的保障,用户才可以实现其对虚拟物品的占有、使用及处分等行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用户也必然要承担义务或者说要受到相应的限制:一旦用户未付费或注销账号,服务运营商则会收回相应的虚拟物品;服务运营商还可以对运营的服务升级、变更,对先前的虚拟财产做出更改或废弃。可见,虚拟物品又反映出其所具有的债权特征。

在传统民法上,物权与债权是严格区分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权利类型的多样化,二者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由此带来了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以及分界的模糊,这就是物权的债权化及债权的物权化趋势。可以说虚拟财产是较为复杂的一种财产形式,其所表现的直接支配性及依赖性的特征正是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物权债权化的产物。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

现实生活中,因虚拟财产而引发的或者与虚拟财产有关的纠纷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1.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用户与盗窃者之间、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2.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如一方支付价款,而对方不履行移交虚拟物品的义务,或者虽然履行该义务,但与对方支付的对价不相符等等。

3.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使用外挂一般而言属非法行为,一旦用户使用外挂,那么账号将被封,与之相连的用户的虚拟财产也等于被完全查封了,因此往往会引起有关的纠纷。

4.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运营商停止运营,使得用户的虚拟财产失去存在的依据和价值,引发纠纷。

5.因运营商操作失误所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运营商操作失误,使得用户的虚拟财产发生价值上的变化,引发纠纷。

四、对约束和管理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制度的初步构想

1.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法

对第一类纠纷,可以比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欺诈罪给予处理,如台湾司法函务中,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帐号视为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在刑法欺诈以及盗窃罪中均为“动产”,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从而达到对用户虚拟财产的保护,此立法值得我们借鉴。对于第二类纠纷主要通过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就可以很好的调整。对于第三、四、五类纠纷,虚拟财产的期限性问题和服务商的失误,是针对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性权利,那么用户在进行服务之时首先应遵守一定的协议也应该已经知晓其服务是有运营周期的,现今在游戏终止前,运营商通常统一提供若干免费的游戏时间,这种统一解决的方法是对运营商有利的,有利于促进整个游戏产业的发展,但是免费游戏时段仅仅给用户提供了补偿预付款失效时段内游戏服务的可能,而并未真正的对用户的虚拟财产给予保护。这对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本人认为运营方式应该由用户通过运营商将真实的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利用虚拟货币在游戏的虚拟社会中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然后将得到的虚拟货币随时可以通过虚拟货币兑换成真实的货币。这样用户在运营商终止游戏之前都可以将自己的虚拟财产按照一定的兑换率,兑换成为真实的货币,从而达到从根本上保障了用户的利益。而且用户应该用真实的资料注册,这样利用债权关系也可以同服务商进行索赔。

最后对于以上的几类纠纷,都存在着举证的问题,由于虚拟财产是以“电磁数据”的形式保存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因此由用户单独举证会有很大的困难,而且对用户的利益保护不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高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规定由运营商有协助用户举证的义务。

2.虚拟财产交易制度的构想

首先,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立法,明确虚拟财产属合法财产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明确虚拟财产交易的形式合法,让虚拟财产交易抬上“桌面”,结束“地下”交易状态;明确偷盗虚拟财产属非法行为,如达到一定数额,则为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制裁。

其次,建立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与网下交易平台,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在各服务运营商网站建立专门的交易网页,或者成立统一的虚拟财产交易网站。网站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务,包括提供规范的虚拟财产交易格式合同、交易确认等,让用户在交易网页上完成交易,对用户交易情况的电子数据予以记录和保存。如果用户选择在网下进行私人交易,则要求用户采用书面的虚拟财产交易格式合同。并且强化服务运营商对用户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并从技术上增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能力,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对网络参与者的诚信教育,借鉴银行储蓄的做法,提倡上网实名制。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创建网络仲裁制度。网络社会具有高速、多变的特点,如果每件虚拟财产纠纷都必须通过漫长、复杂的诉讼方式解决,显然效率低下。因此,寻找一种更快捷、更简易的纠纷解决方式作为诉讼的补充机制是必须的。借鉴网络拍卖等交易方式,可尝试建立一种新型的网络仲裁制度,其初步构想如下:(1)由各服务运营商组成仲裁联盟,下设仲裁委员会,创建统一的纠纷仲裁网站,在网站上建立实时仲裁平台。(2)建立网络仲裁规则,规范仲裁程序。(3)从网络游戏资深从业人员、法律专家中选取合格的仲裁员,建立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4)运用各种即时通讯技术,实现在线开庭,审理网络游戏纠纷,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方式发送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开庭的条件,则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审理。

参考文献

[1]欧阳梓华.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6(4):45.

[2]李祖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6,1(1):69.

财务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6

关键词:法务会计经济纠纷有效途径

一、法务会计在国外经济纠纷中的应用领域

就目前而言,法务会计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本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或相似业务但不称之为法务会计业务)的112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样调查,得出国际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主要涉及合同、企业、税收、交通、海事、保险等诸多公共领域。业务重点一般是发现舞弊,欺诈分析,调查、预防各类损失,赔偿的计算,制定诉讼策略,协助律师工作以及作为专家证人出具报告和出庭作证等。目前国际法务会计的具体应用领域及占业务总量的百分比如下页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国际法务会计的应用范围主要涉及调查会计、损失计量、税收理算和诉讼支持这四个方面。

(一)调查会计。调查会计可以说是法务会计最主要的应用领域。法务会计是由于对经济纠纷、经济欺诈的调查需要而产生的。法务调查会计要以法律依据为准绳,主要对会计原始单据、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对本企业的各笔款项的流动状态进行核实,以此来证明本企业是否存在欺诈舞弊、财务造假等行为。法务调查会计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积极主动地发现预防企业的欺诈舞弊行为。一般是在未出现欺诈舞弊征兆或证据的情况下进行随机性的检查,目的在于预防欺诈舞弊犯罪的动机和行为,将欺诈舞弊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另一种是被动地接受法务调查的行为。一般是在投资者或股东已经发现公司发生欺诈舞弊时,或公司发生欺诈舞弊行为已被提讼,投资者或股东委托法务会计进行调查并搜集证据,公司不得不接受法务会计调查。法务调查会计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后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允合理。法务会计应当对这个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家报告,使其可以在法庭上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二)损失计量。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或者说最不可或缺的环节就是损失计算、赔偿金计算,这直接影响着诉讼的最终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如何计算经济纠纷中涉及到的赔偿损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般的专业律师是无法解决这一难题的。损失计量包括科学地界定损失范围和合理地计算损失金额,这其中会运用到大量的会计学知识。例如选取什么方法计量损失,如何界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随着经济形势的复杂化,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在律师无法解决案件中的专业会计问题时,就需要法务会计师的参与,来协助律师与法官共同解决这一难题。例如在我国罗华琴大唐证券虚假陈述财务报表,致使她作出错误投资决策一案中,她的律师就表示,因无法准确计算她的投资损失和赔偿金额而数次想要放弃这场官司。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损失计量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着案件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着案件的最终结果。

(三)税收理算。由于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时间差异,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计算出的企业应税收入、所得税费用会出现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此外,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合理避税自然成为企业经营者的重要目标,那么如何利用会计知识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呢?这一切都离不开既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又精通税法相关规定的法务会计服务人员。由于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对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掌握的同步性,使得他们可以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提供合理的避税方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四)诉讼支持。在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所有的经济纠纷行为都必然与财务数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想要深入地了解并公正地解决这些经济纠纷,单凭律师的专业知识无法胜任。此时,就需要法务会计服务人员运用会计知识对经济纠纷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案情、寻找犯罪证据、提供专业证词等,这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还原真实的内幕情况,有利于法官更好地掌握案情,保证诉讼裁决的公正性。一般而言,法务会计人员进行诉讼支持有两个目的:一种是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以形成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令人信服的专业证据;另一种是就一些专业会计方面的问题,在法庭上向法官做出专业的解释和说明,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国外经济纠纷中对法务会计的应用

国际上从事法务会计服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法务会计鉴定活动处理经济纠纷时主要采用五步法。本文以卡尔涉嫌集资诈骗案涉及的相关金额为例,分析法务会计调查处理经济纠纷的具体过程。

(一)确认主要问题。在国际法务会计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确认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况,理清经济纠纷的矛盾,对问题和相关信息形成更好的理解,为下一步的工作确定好调查方向和调查领域。把一个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分解为具体需要调查的可以计量的会计问题,是一个法务会计工作者最基本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调查卡尔涉嫌集资诈骗加会金一案中,首先应当确定的问题是:(1)涉案人员卡尔是否存在集资诈骗加会金的行为?(2)公众利益是否因为卡尔的行为受到了损害?(3)涉案金额是多少?

(二)调查问题。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获取了案件的相关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充分分析和理解,形成自己的调查逻辑思路,确认调查的重点方向和关键领域,将调查目标特定化。同时,法务会计服务人员也应当对法院的相关制度、判决标准等进行事先了解。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应当对上述确立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确认。调查过程如下:(1)收集标会会员名单;(2)查看标会明细表,内容包括参加标会时间、标底、实际加会金额、累计金额;(3)调查涉案人员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数据往来踪迹,制作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内容包括参加标会时间、姓名、实际加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卡尔确认加会金额、卡尔确认未标会金额。

(三)财务分析和综合。在这一阶段,法务会计服务人员需要真正发挥会计专业知识,通过财务数据的变化趋势、波动状况来综合分析经济纠纷。根据以上收集调查到的资料,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对此逐笔进行了分类整理,并编制了各会的“加会金额和未标会金额情况表”,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卡尔确认的加会金额及未标会金额明细表”,最后编制了“标会加会金额及未标会金额汇总表”。

(四)列报发现。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年份前后对比、环比以及与同类型的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发现隐含在其中的问题。也可以由法务会计服务人员自己设定标准,与收集到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对比来发现问题。对于涉案金额的确定,依据相关资料,法务会计服务人员按照经卡尔确认的每一会的每次加会金额累计数与加会会员数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如下:标会1(2006年3月30日—2009年2月28日):105名×25535美元=2681175(美元)(1)标会2(2006年12月10日—2009年4月20日):85名×20129美元=1710965(美元)(2)标会3(2007年9月30日—2010年6月30日):99名×12883美元=1275417(美元)(3)标会4(2008年6月30日—2012年8月20日):138名×6675美元=921150(美元)(4)以上标会1至标会4涉案金额合计6588707美元。

(五)得出结论。这是法务会计调查的最后一步,主要是将之前整理收集到的资料、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证据,提交法庭或作为咨询的依据。此外,法务会计服务人员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陈述自己的发现。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得出以下结论:(1)4个标会涉案总金额为6588707.00美元。(2)“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明细表中受害者填列的实际加会金额合计2310029.50美元,直接经济损失(未标会金额)合计2203611.50美元。(3)“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明细表中,卡尔确认的加会金额合计2123145.50美元,未标会金额合计1785660.50美元。

三、法务会计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社会经济环境角度。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迅猛发展,企业类型愈加多样,社会经济环境也日趋复杂,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复杂多变,由此产生了在经济纠纷中解决各种复杂的专业会计问题的需求。如今,除了出现在证券市场上的经济纠纷案以外,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重组,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其他机构的财务往来,甚至在税务系统、政府补贴等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经济纠纷。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多个专业,尽管律师已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职业壁垒的存在,在经济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比如损失计量方面,不仅要分析实际遭受的损失,还要计算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律师仅凭法律方面的知识要解决这一系列的会计专业问题是很困难的。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财务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7

1.1政策的不稳定性是引发纠纷的根本性因素

建国以来,涉及5次林权政策的大调整。每次政策变动,使得山林权属产生变化。“”时期,划给国有林场大面积的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有的即使有协议,但对利益分配不满,要求归还协议山场。如赣县留田林场与长洛乡下含等几个村联营的山林,村组集体因不满利益分配引发争议。

1.2历史遗留问题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性因素

林业“三定”时,相当一部分的权属登记,“指手为界”或索性“闭门造车”,出现了文字记载不详、表述不清、重复填写、“一山两证”、面积与“四至”界线不符等权属不明的隐患。

1.3流转不规范是引发纠纷的主观性因素

林改前,大部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了流转,有的流转不规范;有的流转收入用途不公开;有的流转后群众没有得到利益。但山林流转后都发生了经营活动,流转租金收入已不复存在。

1.4利益调整变化是引发纠纷的诱导性因素

由于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的林权争议不断涌现。受利益驱使,一些原本没有纠纷的林地,人为制造纠纷,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害国有林权。以国营含湖林场为例,由于该场多数山场富含稀土,周边群众凭1950年代的权属依据,对林场经营了50多年的山场提出权属要求;龙南县里仁乡李某,乘林改之机伪造证据,骗取林权证违法采伐国有林木。

1.5灭荒造林和租山种果是引发纠纷的社会性因素

灭荒造林时期,出台政策把荒山收归集体统一造林,有林木收入后,在个人与村组集体之间引发林权争议;为了发展脐橙,以村组或乡镇名义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按1~2元/667m2•a租金,流转农户林地种果,有的果园又经多次流转,林权关系更加复杂。

2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

2.1突发性、集中性

林改以来,木材价格飙升、林地大幅升值导致原本长期处于潜伏状态的山林权属纠纷集中暴露和浮现。林业“三定”确权发证近30a,山上经济效益可观,林权纠纷矛盾频发。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与当初林权发证的粗糙草率,引发冲突不断。

2.2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大

林权纠纷诱因除政策调整外,还与人为管理紧密相关。大部分积案因久拖不决,调查取证难,协议和解难。

2.3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性大

林权纠纷不仅发生在个人之间,有的还涉及到村组、乡镇、县与县之间。因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存在打架斗殴或聚众上访的隐患。

3开展林权纠纷调处进展情况

3.1组建了一支队伍

初步建立完善了市、县二级调处机构,2010年市林业局增设了山林权属调处科,主要负责跨县林权纠纷调处。各县(市、区)调处机构设置情况为:设为副科级的5个、内部股室的10个、与其它股室合署办公的3个。力量较强的信丰、大余、崇义县实际配备调处人员5~6人。崇义县还在各乡(镇)成立了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

3.2开展了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近年来,各地纷纷举办了业务知识培训和政策宣传,编制了培训讲义和指导手册。崇义县还强化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面的专门培训。龙南等县邀请法官深入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听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讲。

3.3建立了调处工作制度

如信丰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制度》,崇义、信丰、宁都等县还统一制作了规范的林权纠纷调处的行政文书。

3.4开展了集中整治活动

如崇义县集中开展林权纠纷积案大调处攻坚活动,将调处工作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列入维稳工作“一票否决”范畴;县财政安排50万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经费,对6起重大林权纠纷积案,实行每调处1起,奖励10000元。

4存在的问题

4.1查证难度大

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县内林权纠纷调处主要依据林业“三定”时期的执照,1981年落实林业“三定”距今已30多年,很多标志物和参照物损毁模糊,存在档案不全,物是人非现象。

4.2调处干扰多

少数基层工作人员因利益驱使无端挑起山林纠纷,导致人为复杂化;有的村组干部在林地流转过程中弄虚作假、,制造林权矛盾纠纷;有的利用宗族势力不但阻扰正常调处,还对调处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有的不良执业律师只顾收费,竭力鼓动当事人打官司。有的受干扰而重罪轻判,如前述龙南县里仁乡李某,骗取国营山场面积15.78hm2,实际收取3.5万元的转让金,砍伐林木281m3,价值达13.1万元,法院以伪造证件罪从轻发落判处李某拘役6个月,对其违法所得没收追缴和处罚。

4.3调处程序复杂

山林权属纠纷属双方当事人财产利益纷争,是民事财产纠纷范畴。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依权限先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裁决到行政复议,最后进入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的处理程序,时间长且复杂,也易引起政府和法院之间循环诉讼。

4.4风盛行

基层政府怕上访,当裁不裁,久拖不决,上访风愈演愈烈;有的行政、司法程序都走完后,当事人因没有达到目的,而改走程序,甚至以家族宗亲势力对调处人员构成人身攻击,影响社会稳定。

4.5调处体制不畅

现行的林权纠纷处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但各县(市、区)机构设置不统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缺乏经费和相应的待遇,难于吸引专业人才和调动现有人员积极性。在调处国营与集体的林权争议时,其统筹性、权威性不够且效力差。林权纠纷实行逐级负责,分级调处,导致上下联系不畅,难以形成合力。特别是涉及林权纠纷的司法裁决,法院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维持的判决,导致“案结事不了”的循环诉讼。

5对策与建议

5.1健全调处网络

1)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构,明确县级调处机构为副科级单位,核定人员编制4~6人,乡级设立林权纠纷调处委员会,配备专职调处人员。2)建议从法制、司法、法院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工作组参与林权纠纷调处,或把基层调处机构改设在司法部门。对重大山林权属纠纷由司法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进行集中调处;法院在处理带有普遍性的历史遗留林权纠纷时,要会同政府、林业行政机关,慎重研究,发挥民间调解、行政协调处理和政策引导作用,形成社会合力。

5.2把握调处原则

调处林权纠纷要把握好调解的正确方向,必须要靠党和政府的领导,要靠老百姓自觉行动支持,大胆地在法律政策框架和社会公序良俗、群众认可、情况允许的原则范围内调处。

5.3讲究调处方法

1)尊重历史调解纠纷;2)要以人为本劝解纠纷;3)要先易后难缓解纠纷;4)以心交心化解纠纷;5)对少数因历史原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调处难度大的林权纠纷,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提出作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方案。

5.4吃透调处政策

首先,要熟练掌握适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次,要研究吃透省、市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三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为依据,做到依法调处。

5.5加强林权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其专业优势,强化林权管理,依托现有生态公益林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尽快建立覆盖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的“数字林业电子地图”,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林权纠纷的发生。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林权档案资料,将林地流转纳入林权档案管理,减少纠纷的发生率,使纠纷处理有据可查。

5.6强化业务培训

林权纠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不仅需要吃苦耐劳的精神和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调解人员自身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建议市县二级安排专门经费,加大培训力度,引进专业人才,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业化水平。

5.7创设调处基金

对争议双方证据不足,久拖不决,存在重大隐患的跨行政区域纠纷,建议采用沿海发达地区的做法,由各级政府筹集林权纠纷调处专项基金,参照市场行情,对争议山场货币化,让“得山者出钱,得钱者让山”。

5.8完善行政审查监督

现行调处主要依据199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经1997年修正后延用至今,已明显不适应。在调处程序上,建议出台市级跨县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程序规定,健全和优化行政调处机制,对纠纷调处过程、质量进行检查、监控和评估。

5.9改进司法救济途径

财务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8

此前的整个9月,由郎咸平和顾雏军的争论所引发的国企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关注。国资委此《征求意见稿》一出,各方反应强烈,舆论抽丝剥茧,将其中有关“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并涉嫌犯罪的,相关负责人将被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当做主旨所在;更有媒体以“国资委出台新规 国资流失责任人直送司法机关”等醒目标题加以报道。

不同寻常的通知

在业内人士看来,国资委此举确有不同寻常之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此前类似这样的文件,很少会采取如此公开的途径公布。“对国有企业具体交易过程及转让过程中进行规范,是一个专业问题,过去一般是在内部知会,并不向社会公开。即使后来公开了,也不是全文公开。”

  在他看来,《征求意见稿》仅仅处在征求意见的阶段,就向社会公开,似有回应“国资流失社会大争论”的意味。

不过,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只是一份旨在进一步完善中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央企独立依法妥善处理重大法律纠纷的部门规章性文件,“它是5月出台的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按照国资委的表述,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提高依法处理重大法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规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其中,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并未成为《征求意见稿》最核心的内容。

但李曙光认为,现阶段国有企业MBO(管理层收购)、出售转让等表现出来的都是法律问题,并且大都会演变为法律纠纷,受损失的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职工等都可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几家企业竞争一份资产,结果却给了出价最低的一家,同样也可能形成法律纠纷。

  “因此,国资委此次将回应社会国资流失争论的点落在重大法律纠纷上,应是题中应有之意――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回应。”李曙光称。

问题还有另一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研究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国资委其他厅局职能的,由政策法规局商其他厅局协调处理”。李曙光分析认为,在央企重大法律纠纷问题上,以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为监管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将很难获得认同。因为央企的监管部门只能是国资委,国资委下属的任何部门的所有行为,都应该是以国资委的名义,政策法规局只能是代表国资委行使职能的具体部门。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李曙光认为,可能是国资委希望对重大法律纠纷的协调进行低调处理,从而降低其社会影响。

倘若真是如此,一方面“公开征求意见”显得大张旗鼓,另一方面又有意低调处理;微妙的心理状态愈显《征求意见稿》之不同寻常。

国资委的良苦用心

细读《征求意见稿》,确实令人感到国资委在面对中央企业法律纠纷问题上存在着的困境。

首先,国资委希望央企的经营者能够积极维护出资人及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法律纠纷真正能够自负其责、依法处理。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处理”、“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国资委备案”等规定。

可是,目前有些央企负责人因种种主客观原因,对及时处理重大法律纠纷以避免或挽回损失并不积极主动。《征求意见稿》又强调:“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规定无疑加重了央企主要负责人在重大法律纠纷处理方面的责任,显示出国资委对重大法律纠纷处理不当进行法律追究的决心。

之所以如此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与中央企业在法律纠纷的操作上存在诸多问题有着直接关系。今年3月,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4年全国企业家活动日上透露:国资委组建以来,仅去年5月到12月就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65起,涉及82家企业,直接涉案金额85亿元,间接涉案金额250亿元。

为了防范与有效解决中央企业在法律纠纷处理上存在的问题,国资委早在今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将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重大决策,保证决策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建立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对下属企业违反法律的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指导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这些权力中,既有实际的决策权,也有充满弹性的建议权。

也正因为此,国资委将《征求意见稿》视为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配套法规。国资委法规处处长肖福泉亦告诉《财经》,出台这套办法,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让企业自负其责,减轻各央企频频要求国资委出面协调的压力。

央企解决法律纠纷的制度缺失

《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个颇为耐人寻味的词:“协调”。在一份旨在解决法律纠纷的文件中,却专章规定由上级监管部门“协调”处理案件的行政化程序,初看实与法治精神相悖。而事实上,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目前在国资管理的立法以及司法程序上存在的殊为严峻的困境――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已基本上不受理国企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也就是说,央企遇到的法律纠纷不管多么重大,一旦是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的路便走不通。而实践中,国资流失恰恰主要存在于这些环节当中。

据李曙光介绍,法院之所以不受理,在于国企产权转让过程中情况错综复杂,大部分纠纷都涉及职工权益、内部交易等敏感问题。此外,审理成本也非常大,一个案件的真相,可能把整个法院的力量投进去,都难以最终查实。

“即便查实了,也存在于法无据的问题。因为现在关于国企改制、产权转让的立法滞后,而相关政策法规也并不完善,更不用提其中的行政干预。”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永昌告诉《财经》。

郭曾了大量国企法律纠纷。在他看来,国企负责人虽然重视法律纠纷问题,但往往对其中个人责任的重视程度超过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视。“有的企业打官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洗清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能够追回多少资产并不关心。而现在很多纠纷与国企负责人盲目决策、渎职甚至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有关,相当多的资产流失往往要到有职工举报、开始调查才能浮出水面。”

在郭永昌经手的案子中,一家大型国企价值不菲的产品被某权势人物卷走,却一直不敢,最后导致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另外一家大型央企,拥有连本带息达几亿元的债权,但是当法律责任分清后,企业负责人却以有层层领导打电话为由,将案件搁浅。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司法途径本是维护各方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可是现实恰恰是法院无力承接这样的诉讼;而国有企业由于产权机制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国资流失现象屡有发生,其结果是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利益的维护都颇为艰难,一旦发生纠纷,便会出现上告无门、久拖不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请求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数量庞大,并不足为奇――司法的途径走不通,除了寻求行政协调,还有什么能够选择?

在司法途径不畅的情况下,不论是国企总法律顾问制度,还是《央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都是在寻求一条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处理且更重要是减少央企重大法律纠纷的办法。而企业产权转让、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重大法律纠纷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企业内部设一个卡,解决企业内部可以解决的纠纷;如果企业内部的纠纷解决不了,或者企业和企业之间存在纠纷,那就再按照《征求意见稿》解决。”李曙光说。

财务纠纷的处理流程范文9

2011年至2014年,__法院审理的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受理情况。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71件。其中2011年受理14件,2012年受理56件,2013年受理51件,2014年受理50件。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共受理160件,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总数的93.5%。其中2011年受理9件,2012年受理54件,2013年受理47件,2014受理50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1]为49件,2011年至2014年分别受理8件,13件,23件,5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为4件,2011年至2014年分别受理1件,3件,0件,0件。另一类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共受理11件,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总数的6.5%。其中,2011年受理2件,2012年受理2件,2013年受理3件,2014年受理4件。

2、诉讼主体情况。

从统计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体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此类案件数为122件,占纠纷总数的71.35%,占比较大;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村委会。此类案件数为47件,占纠纷总数仅27.49%。

3、案件处理情况。

目前,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已结168件,其中调解撤诉数为121件,调撤率为72.02%;判决数为47件,判决率为27.98%;上诉案件数为17件,上诉率达36.17%;发改案件数为1件,发改率达2.13%。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调撤率较低,而上诉率、发改率显著较高。

从法院审理情况以及走访调查的情况来看,当前__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以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等。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农村人口流动频繁,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增值效应变得更加突出,新类型的纠纷与冲突不断出现,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外嫁、进城、丧偶等户籍变动引发的纠纷等,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更加广泛。在调查中还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体除村委会、村民外,不少纠纷还涉及乡(镇)政府、土地征用的相关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呈现主体多样化的趋势[1]。

2、纠纷矛盾具有激烈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由于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容易引发其他纠纷、甚至突发事件。一是民事纠纷,主要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类侵权纠纷。当事人之间因争抢土地,抢种抢收,导致毁坏庄稼,甚至打架斗殴,引发财产、人身损害纠纷。此类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约占人民法庭受理的这两类案件的20%左右。二是刑事纠纷。在争地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出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等极端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其中以故意伤害(轻伤害)罪居多。

3、纠纷规模具有群体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多涉及人员多,群体性特征明显。不少纠纷虽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但许多农户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处于等待和观望中,一旦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了结果,大量相同情形的案件蜂拥而至,很快都进入诉讼程序。此外,实践中,乡(镇)政府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违背民意暗中向外发包土地、土地征用过程中强征强拆或补偿款不到位等,因涉及较多人的切身利益,一般为大多数村民所关心,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4、纠纷处理具有复杂性。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大量纠纷系通过村组协调、诉前调解等途径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才进入诉讼程序。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的一些问题,有历史原因、乡土习惯,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法律与法律之间也未能完全衔接,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陷入“认定事实难,适用法律难,化解矛盾难,服判息诉难,强制执行难”的“五难”境地,案件处理结果呈现“调撤率低,判决率高,上诉率高、发改率高”的“一低三高”局面。

1、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是引发纠纷的自然原因。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土地的总体供应充足与个体分摊的稀少是一对长期、深刻的矛盾。特别是东部农村的土地由于受到工业化进程加剧的影响,实际可耕地面积正在日益减少,而城乡二元化的体制尚未打破,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仍十分强烈。土地二轮承包结束后,一方面是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另一方面是婚育生娶、生老病死等人口变化,部分人群人多地少、占地不均衡的问题突出,这些为土地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2、利益驱动是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农业政策调整使种地有利可图。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随后国家又采取具体的农业补贴政策和措施,种地收益明显增加。之前因种地收入低、税费重,不规范的将土地流转、将土地交给亲朋耕种、“以租”、将承包田硬还村组甚至将土地闲置、撂荒的农民现在又反悔,纷纷想要回土地;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城郊土地征收补偿给农民带来巨额受益,在补偿款的利益驱动下,所征地范围内曾有互换、代耕等土地流转形式的农户,纷纷欲收回土地,然而现在的经营者又不愿放弃,逐渐演化成大量的土地承包纠纷。如:青墩镇修建高速公路征地时,不少农民得到了二、三十万元的巨额补偿收益,听说还将继续征地,当地农民土地观念极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纠纷案件也较多。

3、基层土地管理不规范是引发纠纷的普遍原因。在调查中发现,

基层土地管理工作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档案管理混乱。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时工作不严谨、细致,出现了一地双证、错填、漏填证件、地亩四至不全、记载的四至、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不少农户至今尚未领到经营权证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内容记载错误的,未能及时进行变更;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的,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回、注销经营权证书。有的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不当甚至丢失,导致相关内容无法核查。这些均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不清晰、不明确,为纠纷发生埋下隐患。(2)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善,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更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而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管理普遍不够到位,未能提供示范性合同文本,也未能及时进行登记、备案、监管。一旦发生纠纷,农户之间各执一词,土地流转的性质、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认定缺乏有力的证据,处理难度较大。4、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是引发纠纷的制度原因。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再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多年来农村土地政策不太稳定,几经变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滞后,与现有政策并不完全衔接,导致诸多问题。如:《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对该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两者规定存在不一致。发生纠纷后,捡拾土地的这部分农民,甚至当时重新安排种植的村组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坚持认为不应返还承包地。再如,以前对“集体”这一概念的理解曾包括村小组,现行法律对于承包地所有权的归属规定为集体所有,该“集体”是指村集体,还是村小组,模糊不清,发生土地征收涉及补偿收益时就容易引发谁是受益方的争议。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法院协调、化解矛盾以及服判息诉工作带来困难。

5、矛盾解决机制不畅是纠纷涌入法院的社会原因。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凝聚力、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在调查中发现,对一些历史原因存在争议的土地纠纷,村集体采取回避的态度,使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或进一步扩大;一些原本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因没有及时处理妥当而矛盾加深、影响加剧;还有许多纠纷虽经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处理,表面上平息了纷争,但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随时可能酿成新的纠纷。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于2010年1月1日施行,但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前不久才刚设立,仲裁工作尚未能正常开展,实效也尚未显现。诉讼外调解、仲裁机制的不畅,导致大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涌入法院。

1、完善承包经营权登记,明确土地权属。目前,我区新兴镇三里村作为全市唯一试点,已经按照中央意见[3]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换证工作,而其他地区尚未开展。针对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不彻底、不到位的普遍情况,建议区农村工作办:(1)制定切实可行方案,抓好延包扫尾,加快全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2)对已完成延包工作的村,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权属清查,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等情况,对权属不明或错证、漏证的依法确权,避免权属争议;(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信息,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4)适时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工作。对征用、进城落户、分户、结婚、死亡、转让、互换等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从而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消除纠纷隐患。

2、完善管理机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充分发挥在各镇建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作用,要在区农办的指导、协调、监管和引导下,积极履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职能,包括收集、上报和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建立流转信息平台,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流转合同鉴证,监督流转合同履行,调解流转合同纠纷,管理土地流转档案,接受村、组、农户委托流转土地使用权等,进一步促进土地流转行为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3、加强培训与宣传,提高群众及基层管理人员素质。首先,区农办与区法院要积极向全区农户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政策的精神、内容,做到宣传到村、到户、到人,使广大农户懂法、守法、护法,自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行为,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其次,区农办要加强对乡、村两级负责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使其深刻理解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真正掌握不同情形矛盾纠纷的处理方法,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调处,使农户认同基层组织工作,认可基层组织处理结果;最后,区农办要特别加强对村级土地管理员的业务指导,使其切实做好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收集掌握、分析研判、及时上报本村二轮土地承包和流转动态,为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提供第一手资料与信息。

1、把握调处原则,妥善化解纠纷。各乡镇、村委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并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三个方面给予保证,为调解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依靠基层的优势,本着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有利于农村大局稳定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多做化解工作,特别是对于矛盾尚未激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模糊的纠纷,要根据法律和政策基本精神,多做释法析理工作,耐心疏导,妥善化解矛盾,提高调解实效。

2、全面推行仲裁,提高仲裁实效。与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等诸多优越性,也符合当前全区的实际情况。建议区农办抓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和宣传,全力保障仲裁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并对仲裁员实行定编定岗,加强业务培训,使仲裁工作全面落到实处。对诉至仲裁机构的纠纷,要以稳定承包关系为根本,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为准绳,以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稳妥调处土地纠纷为重点,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裁决。

3、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要积极倡导诉前调解,并及时与乡镇、村组联系,加大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力度,全力提高诉前调解实效,同时法院要加大对基层组织调解、仲裁调解的业务指导力度,对其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及时确认其效力。此外,要依托“和谐共建”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矛盾纠纷共同排查、化解工作,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土地承包纠纷,应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通过组织法院、农办、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协调会的方式,专题研究纠纷的化解对策,形成纠纷化解的合力。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问题研究,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

1、明确纠纷处理的基本思路。对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采用物权保护为主、以债权保护为辅的保护方法。对弃耕、撂荒的原承包地,本人不愿耕种的,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但其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除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或限制其承包权。同时,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能片面强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而忽视对实际耕种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能脱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实际情况而机械地运用证据规则去适用法律,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2、明确纠纷处理的一般方式。(1)对返还承包地请求的处理。对已经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的,按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护原则,原则上应立即返还。不能立即返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情形妥善处理:如果原承包地已被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本组织其他成员,在确认原承包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原承包农户和现耕种人直接协商,如原承包农户同意继续流转的,流转受益必须全部归原承包人,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合同,限期归还承包地。如暂时不能返还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给予经济补偿,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来源。(2)对“抢种”侵权问题的处理。“抢种”行为系法律上的侵权行为,应当在生效判决后,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但是这种“抢种”行为往往是事出有因,在已过播种期后,如果让受侵害者进行收获不但在当前农民的意识中不能接受,显然会激化不可预测的矛盾;如果将种植物予以铲除导致的又是社会财富的减失。所以我们认为由抢种者收获,具有承包权的承包方得到赔偿具有现实可行性,如此处理也未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另外,在赔偿数额上不宜高于侵占土地的纯收益,这样便于判决的实际履行。具体可按如下处理意见: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