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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监管范文

时间:2023-11-28 16:18:06

企业合规监管

第1篇

关键词: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治理

一、引言

随着全国企业会计机制的建设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企业会计信息为企业的发展与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得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决策,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因此在企业会计机制的发展中,对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愈显重要。由于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建设还处于完善阶段,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备、不健全等原因,部分地区出现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或企业的决策,也制约了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

针对此种问题,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成为了社会和学术界关注研究的热点。从现有的文献来看,会计监管的研究主要是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管理,如孙杰(2009)认为由于会计监管是企业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的实质问题,困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马珩(2013)提出了建立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另一类是针对新时期我国企业会计监管现状进行了整体不同层次的分析并提出建议,如徐国强(2011)认为新时期的会计监督在社会监督、政府会计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法制体系上均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而加强会计监督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视角来看,亓佳文(2012)针对当前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现状,分析当前中小民营会计监督缺失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王荣(2013)提出了新时期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认为会计监督是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从现有的文献来看,目前国内外不少学者对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深入的探索,但这些研究缺少对于会计监督的理论指导,尤其是针对监管者本身,同时在监管层级方面只是笼统的提出会计监管体系,缺少针对监管者相互之间关系的监督机制建设。

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视角,针对当前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所产生的问题,通过分析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在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中的适用性及其指导作用,探索如何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应用于我国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以期指导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改善目前企业会计监管力量单一、监管效果欠佳的监管机制,提高其监管效能。

二、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必要性与主要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进一步推进与发展,其监管机制也在逐步得到改善,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已基本建立多层级监管机制,但总的来看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

从现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安排和监督管理实践来看,其监管的主体与手段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行政强制机制进行监管。无论是企业会计主管部门或归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范围,要履行监管责任的单所及其所采用的监管方式基本上都是行政部门和行政管制对被监管对象的行为进行规范。由于政府在企业会计监管中充当着管理者的角色,政府在监管中存在“寻租”行为,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导致了监管者滥用权力,以行政命令代替依法监管的现象。因此违背了企业会计监管的初衷,造成了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失灵,也造成了监管的低效率,最终损害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整体设计

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的初衷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在对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安排时,其理念、原则和目标不明确,导致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理念合理性难以判断。由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进行企业会计的“他律型监管型模式”,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之间缺乏协调和优化组合的机制安排,也缺乏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即没有发挥好企业会计内部的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上下层级缺乏灵活的层级互动,因而难以产生监督管理的联动效应,使得其监管出现断层现象以至难以达到目标。

(三)成本――收益型的激励、惩罚机制严重不足

从现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来看,主要是运用行政管制机制进行违规行为的处罚,但行政管制机制本身存在着较大局限性,即公共部门的特征,使得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的低效率或者失效。由于企业很难放弃短期利益而追求长期利益,而行政监督管理难以实行或面面俱到。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企业会计人员监管过程中,缺少对守法者的激励与违法者的经济上的严厉惩罚措施,造成投机主义与机会主义等低效率的行为。虽然目前在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中,已形成了一套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但监督管理机制对企业会计住户拥护或违反规则的行为缺乏合理、科学的激励、处罚机制。

三、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视角下的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核心点是当人们在面对复杂多样的资源利用困境时,资源使用者可以通过多次互相的重复博弈,从而能够创造更为复杂的规则与制度,进行规范与指导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博弈行为,从而使资源能得到较好的利用。基于此,如果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从业人员被认为是人力资源时,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合理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并健全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监督管理主体权责,明确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是当前企业会计监管所必须解决的问题。针对目前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问题,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本文认为完善企业会计机制可以从以下方式入手(见下图)。

(一)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机制

随着企业会计在我国的进一步推进,对于企业会计的监管是必要而迫切的,那么对于监管者本身也需要建立监管机制。通过企业会计监管的立法以及对监管者的制衡与约束,结合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并辅之以监管者的自律,加强监管机构自身建设与监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通过对监管者建立监督机制的方式,可从源头上抑制企业会计监管过程中的监管者非正当行为,促进企业会计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在监管中的公平与企业会计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引导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相信任与合作

在当前国家难以将其较大精力投身保障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被管理者自组织的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认为在很少有人认为违背诺言是不合适的、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规避责任或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环境中,每一个占用者必须有这样的预期。因此需要在进行企业会计资源的监督管理时,由于机会主义与投机主义等的存在,需要引导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加强合作和互相信任,从而有效解决可信承诺和互相监督问题,降低制度成本和失败的可能性,促进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

(三)树立多种机制并存、优化机制组合的理念

根据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只可能是各种机制并存且组合优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进行多中心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完善企业会计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凸显被监管者的自主监督机制的作用。由于监督管理机制本身的不同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应当一致,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与“裁判员”,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结合法制、经济激励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等手段,突出企业会计被监管者的合作型自主监管,实现企业会计的多元化监督管理。

(四)充分利用成本―收益机制,强化经济激励惩罚机制作用

在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过程中,由于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政府热衷于企业会计监管的节支增效,因而需要建立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从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设计和运行中的成本与收益来看,机制安排本身需要从收益的角度来使得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惩罚性的经济手段消除和杜绝各种违反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通过经济手段解决违法违纪有利可图的现象;另一方面要通过奖励性的经济手段鼓励相关主体守法守规,要使守法守规者有利可图,包括守法者可以获得年度企业的分红等手段。通过成本―收益机制的建立,使得整个企业会计体系处在合作共赢的监管机制之中,从而使得企业会计人力资源得到最合理有效的利用。

(五)推进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制度创新

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强调制度的多样性的特征来看,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起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新机制,必须对现行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通过构建以法规体系为行为准则、政府监管治理为强力保障、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建立多中心的监督管理体系,在体系的横向与纵向管理过程中,建立合作型互相监管机制,从而实现管理与被管理者的他律和自我治理,保证企业会计资源的监督管理机制运行的可持续性。

四、结语

由于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涉及到的内容较多,由此造成了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错综复杂的局面。单纯以行政手段对企业会计进行监管难以保证企业会计的持续发展,在这个完善过程中,可以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理念与企业会计的监管治理实践相结合,建立多机制并存、优化机制组合的企业会计监管机制。通过建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合作互信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企业会计的发展目标得到落实,使企业会计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其担负的职责、企业会计运行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得到满足,真正实现企业会计的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企业会计的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孙杰.浅谈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08).

[2]马珩.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加强与完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12).

[3]徐国强.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分析[J].财政监督,2011(02).

[4]亓佳文.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督现状及探析[J].中国商贸,2012(19).

[5]王荣.新时期企业会计监督研究[J].财会通讯,2011(33).

[6]阳斌.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研究――基于公共治理模式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7]蔡晶晶.公共资源治理的理论构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往诺贝尔经济学奖之路[J].东南学术,2010(01).

第2篇

[关键词] 会计监督 财务管理 作用

中图分类号:F5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090-01

1 前言

所谓会计监督,具体是指企业对会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系统、全面、连续的检查以及监控,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及偏差,依法严格查处企业可能存在的舞弊造假,保证企业会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的有序、高效、健康的运行。会计监督主要是国家立法赋予会计机构以及相关会计人员可以正当行使监督职权,是我国市场经济监督系统中最主要、最直接的监督手段。会计监督是一个企业会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其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日趋弱化。企业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屡查屡犯,且违规金额居高不下。基于此,加强企业的会计监督,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获得长远发展的必经之路。

2 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监督的作用

2.1 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从目前情况来看,开展会计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所需要的经济信息、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以此有效指导国家制定市场调控政策,有利于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维护企业的债权人、投资者以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及有效性,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2 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会计监督是企业广泛适用的一种经济管理手段,其终极目标是促进各企业自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理性等的监督,确保各企业的经济管理活动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的基础上,符合本企业的规划、预算、预期以及经营要求,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3 有助于促进企业遵守法律政策

国家制定的各项财经法律、政策是一切经济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必须要遵循的依据以及准则。会计监督就是按照国家的财经法律、政策,对各个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促使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活动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企业所有的财务收入、支出均应通过会计监督这个关卡。基于此,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对于及时制止及防范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国家以及集体财产的完整、安全具有特殊意义。

2.4 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监督是整顿企业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行之有效的手段。现阶段我国企业会计监督执行不力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对内部监督必要性的认识,对内部监督存在较大误解,使得企业内部监督能力日趋弱化,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不真实。基于此,企业通过完善会计监督,建立并落实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使会计信息造假失去存在的载体,从源头上杜绝会计造假的发生。

3 当前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会计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

会计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会计监督工作人员缺乏独立地位,往往是隶属于企业的某一个部门,即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拥有执行权,而会计监督人员只有监督权;而且在职位级别上,会计监督人员低于管理级别,企业的会计工作通常会受制于企业的管理部门,不具备独立行使监督的权力,使得日常的会计监督工作无法落实,会计监督的只能不断弱化,甚至是丧失,这无疑对企业的经营效益带来严重影响。此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非常复杂,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这需要赋予会计监督人员一定的权力,才能保证监督的落实,但是由于会计监督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会计监督人员在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核对时,企业部分单位、部门不予配合,会计监督工作无法完成,使其职能无法发挥出来。

3.2 与会计监督相配套的制度不完善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一般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以及稳定性等特征,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以及落实会计监督工作的保证,同时也是企业财务工作源头治理的基础。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仍无法将企业视为自主经营、自负亏盈的法人,缺乏对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及必要性的理解,认为财务管理只是没有实用性的文件或者规章制度的堆砌,这直接导致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缺失,使企业会计监督的实施程序以及工作标准无凭无据。有的企业虽然建立有与会计监督相配套的制度,但制度中的条款缺乏操作性或者约束性不强,欠缺相应的考核与惩罚规定,使制度沦为形式。

4 加强企业会计监督的对策建议

4.1 加大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

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以及管理态度,对会计监督的落实至关重要。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加大对企业会计监督相关制度完善的重视,有效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会计数据真实准确,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维护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确保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使企业的会计管理流程规范化。管理层要对财务管理进行细分,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权限,授予会计监督人员相应的权力。会计监督应由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行使,对企业的债权人、投资人以及相关利益集团负责,企业经营中一旦出现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会计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当然会计监督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主要通过职业纪律以及职业道德进行约束,并由会计人员的自律性职业组织负责检查及监督。

4.2 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监督制度

企业应结合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以国家的财经法律、政策为依据,融合企业的经营管理思路,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监督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会计业务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程序性;会计监督制度的制定应重视对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监督规定的严密性、完整性以及可行性分析。具体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内部牵制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稽核制度、财务报告分析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的制定。

4.3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企业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决定作用。企业在选拔会计监督执行人员前要制定人员选拔程序,对初步通过考核的人员进行进一步的理论考核、实践考核以及道德素质考核,确保被录用人员职业操守的高尚。在确定录用人员后要将相容的职务相分离,并且按照时间轮换岗位,这些措施能有效提高内部控制机制功能的发挥。然而,这只是“治标”而不是“治本”,要想“治本”,最核心的是提高会计监督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会计人员是执行会计监督制度的主体,会计工作者必须要具备精湛的业务水平以及渊博的会计知识,并且可以根据工作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这样才能满足新时代企业发展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岩.对当前现代企业会计监管工作的思考[J].才智,2010(23).

第3篇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类经济组织形式的企业纷纷涌入,给各地经济发展带来诸多有利因素,但同时由于部分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生产现场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等诸多原因造成各类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各地安监部门也把对重点企业的监管纳入重要的工作范围,笔者就安监系统如何加强和规范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工作提自己的几点意见。

一、正确选择重点监管企业

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高危行业一直以来就是安监系统重点监管对象,但是,近几年来事故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对高危行业的监管将是永恒不变的话题,重点把那些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储存或大量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以及生产过程生成有毒物品、危险性程度较高、作业条件比较差的行业确定为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2、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一些企业的工艺技术装备落后、陈旧、简陋、自动化水平低,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平时疏于管理,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等不按规定定期检测,大量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超过规定的临界量,生产作业现场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存在重大危险源,一但发生事故将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因此,这类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也要纳入重点企业来进行重点监管。

3、事故多发行业。一些企业自认为所属行业不属于高危行业的范畴,从而就降低了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闻不问,不按规定为机器设备增加防护装置,不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治理,企业员工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从而造成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类企业也应纳入重点监管企业的范围。*市有两大产业群,一是建筑施工,素有“建筑之乡”之称,各类施工企业100多家,二是船舶修造,随着沿江大开发的开展,大大小小50多家船舶修造企业落户*。而这两个行业一直是事故多发行业,因此,*市安监局也把这两个行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二、理性制定对重点企业开展规范化监管的工作思路

1、结合产业结构、行业特点、职业危害程度、往年事故情况等,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确定重点企业,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制度,明确行政执法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形式以及检点等,建立健全重点企业的基础档案,分析掌握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主要生产工艺装备情况和事故特点,掌握重点企业安全检查方法和安全隐患及危险源辨识方法,以满足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日常安全监管的工作思路。

2、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要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和保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为目标,以日常预防性安全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着力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着力强化对重点企业实施规范化监管

1、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安监系统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检查和业务指导,增加对重点企业安全检查的频次,并建立重点企业监管检查台帐,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切忌“走过场”。对于技术性比较高的行业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严肃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向企业反馈查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实施动态跟踪、闭环管理,隐患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没有及时整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安监系统要发挥综合协调的作用,定期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有关政府(社区)对重点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凝聚执法合力,共同推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提高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市安监局结合*市的产业结构和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重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研究确定了危化品生产企业78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家、砖瓦生产企业26家、冶金企业3家、建材企业1家、船舶修造企业6家为市级安全监管的重点企业。

为切实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市安监局根据上级要求对危险化品生产企业实行“红、橙、蓝”分色管理办法以及实行星级评定工作,制定了《*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量化监督检查频次,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制定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针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危险性大的特点,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企业操作规程》、《烟花爆竹配送管理办法》、《烟花爆竹贴花管理办法》,*市安监局每星期对3家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对砖瓦生产企业每半个月进行一次督查,对冶金企业、建材企业、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三次。同时*市安监局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做到“一企一档”。

2、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1)、督促企业制定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企业法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并建立考核机制。同时,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配备符合标准的设备、设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工防护用品,加强职业病的防治。

(2)、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法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的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稳步推进。

(3)、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要抓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工种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开展“三级教育”,加强新进厂工人特别是流动性比较大的工种和危险岗位人员的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相关培训情况及员工的考试成绩等要登记建档备查。同时,必须加强对协作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做好资质审查和安全培训,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将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4)、督促企业强化日常检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要进行自查,对生产现场、重要部位加大日常检查的力度,对发现的违规作业和违章指挥要加大处罚力度,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各类设备要定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及时更换。同时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能及时治理的要及时治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限期整改,并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资金。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至有关部门。

(5)、督促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企业要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危害程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应急预案和信息报送制度,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设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要提高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提高企业对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水平和能力,让企业员工了解、熟悉并掌握发生事故后的处置救援程序,同时提高相关协作部门应急救援的协作配合能力。

针对*市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簿弱,缺乏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市安监局在沿江14家船厂实行了注册安全主任试点工作,帮助试点企业建立了20多个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13个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大幅提高,近年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今年以来,*市安监局进一步扩大面,分别在4个乡镇成立了注册安全主任中心,落实了31名注册安全主任,各类企业167家,从而有效解决了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

第4篇

为了更好地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加强卫生监督力度,提高卫生监督效率,尽可能调动和保护生产企业的卫生意识和守法的积极性,有必要对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级量化的卫生监督管理。

1 进行量化分级卫生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与管理,一般分为产品的审批、生产条件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抽检三个方面,多年来重审批(许可)轻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现:①行政部门将大量的精力放在健康相关产品的申报、受理、评审以及产品的审批和卫生许可的发放;尽管政府部门进行了改革,但由于改革后的人员编制远不能适应所承担的工作量,出现政府部门忙审批轻监管的现象。②国家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一些规范,对生产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但是有些要求比较原则化,因此,卫生监督员在掌握的尺度上差距较大,有必要实行量化管理。③近些年来为了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给卫生监督工作的落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④权利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促使某些部门增加了集中审批权利的欲望。

2 对企业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2.1 与激励机制相结合:根据管理相对人遵法守法的执法情况以及企业自身卫生管理和产品的卫生质量控制情况,决定监督频次和企业信誉度,信誉极差者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信誉度高者可适当减少监督监测抽检的频次或简化卫生监督的内容,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管理。

2.2 统一量化分级标准:在现场验收和日常监督过程中,制定统一的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尽量减少认为的误差,减少卫生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的自由度,特别是初办卫生许可的生产企业,首次量化评分的把握度(尺度)是非常重要的,初办卫生许可的量化标准应注重企业的硬件设施、建筑物、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和质量检测以及卫生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对于卫生许可后的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量化标准应注重生产环境、布局、工艺流程的保持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2.3 以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为第一的量化原则:在量化分级管理的过程中,具体的量化标准要以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为依据,遵守法律程序,不能以量化评分代替法律文书,不能以量化评分行政处罚,不能因量化评分而废弃必要的卫生监督程序。

2.4 制定的量化评分标准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一致性原则: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各不相同,各自的卫生规范、卫生标准以及产品需要卫生质量控制的关键点也不尽相同,因此,为了保证量化评分标准的客观、科学以及便于实际操作,在制定量化分级的量化评分标准时,应尽量照顾到不同种类的产品的卫生要求。

2.5 在制定标准时既照顾到一般也要顾及到个别的原则:即使同一类健康相关产品其各自的卫生要求、产品标准以及产品需要卫生质量控制的关键点也不尽相同,所以在制定量化评分标准时,在每一项上,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在原料、生产工艺的各个环节确定不同的标准。

3 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和方法

依据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规范(HAC-CP)、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消毒产品卫生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区管企业的现状及日常监督记录,本着服务企业、扶植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将我区管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标准: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规范,生产车间布局合理,原料库、成品库及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规范要求,评分在90分以上者。监督管理措施:简化措施。

B类:标准: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较为规范,即有卫生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检验记录;生产车间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规范要求,评分在80分及以上者。监督管理措施:常规监督。

C类:标准: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基本规范,即有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产品说明书无不实现象;生产车间布局基本合理,工艺流程基本符合卫生规范要求,评分在60分及以上者。监督管理措施:强化监督;督导企业加强自身管理,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的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省级培训。

D类:标准:生产企业卫生管理不规范,生产车间布局不合理,工艺流程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擅自改变工艺流程或生产场地,不配合卫生监督工作,评分低于60分者。监督管理措施:停业限期改正,如仍达不到要求者,不予年审或换证。

4 结束语

第5篇

一、工作目标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行科学监管,提高经营环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结合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产品分类、日常监督等综合评价分级情况,确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等级并实行差别化监管。通过“三分”监管,提高经营环节保健食品安全总体保障水平。

二、主要内容

按照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原则实施。产品类别按风险程度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经营企业按安全保障能力分为A、B、C三级;根据企业经营的产品分类和安全保障能力分级情况,监管分为红色(Ⅰ)、黄色(Ⅱ)、绿色(Ⅲ)三等。对于一个企业经营多种产品的,按照从严原则确定其监管等级。

(一)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的原则:

1、质量安全优先。根据该类产品近年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频率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容易发生添加违禁物质等安全问题来确定该类产品的风险等级。

2、保持相对稳定。产品分类一般不作调整。如果该类产品经营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引发风险程度发生明显变化,应相应调整其分类。

根据上述原则,将保健食品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产品3类(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功能分类参考目录详见附件1)。

(二)企业分级

对企业分级的工作流程为:

1、全面普查建档。查清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数量、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基本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夯实企业分级的基础。

2、评估企业级别。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等级评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要素。一是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对照《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六统一”规范化管理评分细则(试行)》进行评分〈盐食药监健〔2012〕165号〉);二是产品检验检测情况;三是行政处罚情况。结合上述三方面要素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六统一”规范化管理、动态评价、监督公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产品安全保障能力从高到低分将企业级别为A、B、C三级(企业分级评价方法见附件3)。

3、级别动态调整。企业分级应当与企业的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相适应。根据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行政处罚、动态评价、监督公示等情况,每年对企业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级别进行动态调整一次(发生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企业级别调整后,监管等级也应随之做相应调整。为方便统计,对企业级别动态调整时间定为每年的12月1日。

(三)监管分等

根据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的情况,按照“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关注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分等监管。将监管等级由高到低(即重点监管、一般监管、优化监管),分为红色(Ⅰ)、黄色(Ⅱ)、绿色(Ⅲ)三个等级(监管分等参考表详见附件4)。对红色(Ⅰ等)监管等级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采取飞行检查、驻点督查、监督抽样、执法约谈、社会公示等措施,督促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对黄色(Ⅱ等)监管等级的企业实行一般监管,采取电子检查、日常巡查等措施,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能力;对绿色(Ⅲ等)监管等级的企业实行优化监管,采取电子检查、适时抽查等措施,推荐为星级文明示范店,组织向社会宣传推介。

监管分等推荐的监督检查频次为:

红色(Ⅰ):高风险的C级企业、高风险的B级企业、中风险的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2次以上。

黄色(Ⅱ):高风险的A级企业、中风险的B级企业及低风险的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1-2次。

绿色(Ⅲ):中风险的A级企业、低风险的A级企业、低风险的B级企业。每两年监督检查≥1次。

对产品覆盖面大、销售渠道广的大型企业适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实施步骤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三分”监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试点阶段(4月至6月)。制定实施方案,以县城主城区为试点范围,以保健食品批发、专营和规模以上商场(超市)为试点单位,选择3—5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试行“三分”监管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7月至11月)。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县城主城区的保健食品批发、专营和规模以上的兼营保健食品药店、商场(超市)全面推动“三分”监管工作。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现场指导,全面提高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流通秩序。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三分”监管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对工作开展的资料进行收集、归纳和分析,认真查找“三分”监管工作中亮点和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教训,落实完善措施,建立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推动“三分”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局成立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三分”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三分”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要加大对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要提高对“三分”监管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加大投入,规范管理,确保“三分”监管工作取得实实在在地效果。

第6篇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7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问题分析;发展策略

Abstract: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project management at this stage, and put forward some views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under the supervision enterprises in the competition to achieve the development of, for your reference.

Key words: project supervision; problem analysis; development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1、我国工程监理业目前存在的问题

1.1 工程监理法规体系和市场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

尽管《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但目前尚未建立系统、完善的工程监理法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1.2 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监理人才。(2)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3)监理人员缺乏综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经验。多年来,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来源是从事设计、施工和科研的工程师、建筑师,经过一定的培训后上岗,先天有所不足。

1.3 监理企业的发展水平普遍较低

我国监理企业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政府主管部门为改善经济条件,安置分流人员成立的公司;二是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三是教学、科研、勘查设计单位分立出来的公司;四是社团组织及社会人士成立的监理公司。其中三分之一左右是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前按照传统的国有企业模式成立的公司,除第四类少数社会化的监理公司外,绝大多数存在产权关系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灵活,分配机制不合理的现象。监理公司缺乏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职工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严重制约了监理企业和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1.4 没有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

1.4.1 监理服务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尚未形成供求平衡是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基础,供求平衡必须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取得。在我国,则是从国外移植并通过制度强制推行,是政府行为。政府的这种强制性推动,在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建立之初,对快速建立起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监理制度起到了大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工程监理制度的强制推行,也导致了需求和供给的猛然扩张,大幅削弱了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得供求机制发生扭曲。2.监理的招投标体系未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工程监理的招标过程则相对短暂的多,建设业主也就更难在短暂的招投标过程中从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拟派人员的资历等指标中对监理单位所能提供的服务水平做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形成一种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对业主的不公平。

2、监理行业竞争策略

2.1 以市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加强市场宣传。培育对项目管理服务的市场需求,首先要加大加强行业宣传。政府和行业协会应该加强项目管理宣传,可以通过网络、杂志、报刊等媒体来进行宣传,多收集项目管理成功案例,要让人们充分认识到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大力宣传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门专门科学,应由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来实施,宣传专业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优越性。其次,加强市场培育。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培育方面的作用,行业协会在激发业主的服务需求意愿方面也能起到重要作用,要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公信力,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最后,支持市场发展。政府和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业内专家和管理专家,为广大咨询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公司发展咨询,并出台具体的、可供实施的项目管理公司发展战略,支持项目管理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对于有意向项目管理公司发展的公司,行业协会可以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并在公司硬件、软件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

2.2 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复合型人才

工程项目管理作为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目标,它是高智力的知识密集型行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充裕度将决定企业的兴衰,未来企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将是人才的竞争。工程建设涉及的学科很多,具体从事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或者工程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而且要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协调有关各方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因此,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多方面人才的汇集,包括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各方面的人才。而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一方面需要政府提高对培养高素质工程管理人才的重视程度,为监理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作用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监理人员的监管力度,规范监理人员行为,对于素质低下、道德意识差的监理人员清除出监理队伍。

2.3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政策

首先,明确项目管理的法律地位。我国的建设市场己经完全开放,改革继续深化。然而,配套法律建设的速度却相对滞后,行业的现行最高法规《建筑法》中没有对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都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独立的法律规定,而对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建筑法》修改时,增加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相应条款,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得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开展有法律层次的保障性。其次,修订完善相关法规。不论是建设工程监理,还是项目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建设主管部门要围绕当前工程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建设规划。除了高层次法律的修订完善,相关法规的修订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最后,出台配套法规。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法规建设的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一是要尽快修订行业最高法规《建筑法》,并明确项目管理的法律地位;二是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有关实施导则;三是要抓紧制订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四是抓紧研究、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市场。

2.4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发展方式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加强对企业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要发挥智力密集优势,适应市场需求,注重人才培养,拓展服务功能。

2.4.1 扩大业务资质范围。目前市场有两种做饭,第一,申请新的资质。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一定资质的企业只能从事与其资质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从事工程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工程监理企业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资金、人员等,就可以申请新的资质,并且多个资质可以同时申请。第二,就是企业重组。重组不是简单的资源叠加。企业并购是企业重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对于规模较大的监理企业,由于本身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资质条件和人力物力财力,其有能力收购其他小型企业,从而扩大企业资质,补充人员,扩大企业规模和业务范围。对于中等类型的企业可以通过横向和纵向合并的方式,与其他规模相当的企业进行组合,取长补短,进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进行规模扩张,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2.4.2 改变企业管理模式。首先,改变企业内部的组织模式。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的转变也应该进行内部组织模式的转变。根据各种组织形式的适用条件和项目管理的特征,来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其次,改变实际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最后,提高人员素质,充实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员。大力培养项目管理人才,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程建设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二是行业协会要积极搭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的平台,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指导工程建设企业开展人才培训。三是工程建设企业要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资源建设。

2.5 实施工程监理行业的品牌战略

品牌战略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企业创立市场品牌的过程。企业通过品牌效应开拓市场,提高市场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增大市场份额。1)品牌战略有利于监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品牌战略首先是一种先进的企业经营理念,它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立足于现代市场竞争的制高点,把企业和市场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充分确立了企业在市场的长远发展前景和整体竞争优势,另外,品牌战略也有助于促进企业文化建设;2)品牌战略有助于促进监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树立企业的产权意识,培养企业的独立精神,强化企业的自主意识,提高企业冲破旧体制束缚的主动性,转变经营管理观念,为企业的创新机制的建立创造有利条件。3)科技铸造品牌,诚信支撑品牌。在重大项目中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其中出现了不少新技术、新材料、新课题,监理如果能主动积极协助建设方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疑难杂症,那么就能让业主真正感受到不一样服务,使企业的品牌效应在市场上日益扩大,凸现企业的科技综合优势。可以设立专家顾问组,对技术方案、疑难问题进行咨询和审核,然后决策,既弥补了现场人员经验不足,容易工作失误,又是高级人才作用的以充分发挥。

3、结语

通过以上对监理行业现状分析及研究,总的来说,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尚属新兴行业,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企业结构不合理化情况依然严重,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且有很多需要修订和完善,只有以立足于监理行业这一主要目标市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引进人才、不断开拓关联市场,实施工程监理行业的品牌战略,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发展方式,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建设厅,建设工程监理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

[2]谢琳琳,何清华,乐云,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建筑经济,2007/2

第8篇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第六次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监管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新形势下推进监管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进一步提高企业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省“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注重结合监管企业广大干部职工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解决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建立健全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这条主线,抓住企业改革改制、技术创新、投资担保等重大行为的法律问题,探索国有企业普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创新普法工作形式。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监管企业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组织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提高监管企业广大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经济安全意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坚定搞好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信心。

(二)深入宣传学习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与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合法经营相关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国有企业的诚信经营和市场规则意识;要加强新《公司法》、《证券法》等与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增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依法治理和规范运作意识;要加强《专利法》、《商标法》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培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促进形成有利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企业的良好氛围。对于需要进行国际并购、海外投资、海外上市等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的监管企业,要加强对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国际经济法、WTO贸易规则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深入宣传学习与国企改革改制密切相关和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要深入宣传学习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代表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抓好新《破产法》等与国企改革改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与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对处于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要重点做好债权债务处理、职工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早化解风险,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要引导企业员工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四)深入开展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五五”普法期间,监管企业要着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采取措施,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三、普法对象和

要求

(一)普法对象。

监管企业“五五”普法的对象是:监管企业中一切有接收能力的干部职工。其中,重点提高对象是企业法律顾问和中层(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二)工作要求。

1、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监管企业要根据国企改革与发展的工作需要,加强对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要适时举办企业领导人法制讲座,定期举行监管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法制培训,重点讲解与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要采取开卷或闭卷考试相结合、普法竞赛等多种形式,适时对本企业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效果进行考评。要注重实效,把学法用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与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起来,与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切实将企业经营管理、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2、普法工作要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相结合。监管企业在推进普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加强重大经营决策、合同管理、担保审核、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合法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监管企业在普法工作中要抓骨干,抓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普法工作联络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普法骨干的培训,充分发挥普法骨干在普法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推进普法工作向纵深开展。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

(一)省国资委成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研究与法规处。省国资委“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属监管企业普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各监管企业的普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组织编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材和辅导资料;宣传推广监管企业的普法经验,培训监管企业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和普法工作人员。

(二)各监管企业应当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五五”普法工作,成立相应的“五五”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监管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是本企业普法工作机构的主要成员,与其他成员机构共同负责组织、规划、协调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普法工作。

五、保障措施

监管企业要坚持并完善普法工作七项制度:一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包括党委(组)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企业要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推行按年度进行法制知识培训辅导的做法。各企业党委(组)学习中心组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3次。二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考核制度。监管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要接收省国资委组织的重点法律培训。省国资委将企业管理人学法作为“十一五”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依法经营管理作为考核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与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三是企业法律顾问轮训制度。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每年要接收一次省国资委组织的轮训,努力提高(总)法律顾问的岗位任职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普法和依法经营中的骨干作用。四是学法时间保证制度。监管企业中层(含)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律顾问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能少于30小时。五是普法工作督促检查与激励制度。监管企业普法机构要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对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普法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经验总结,表扬先进,督促落后。省国资委普法办对监管企业普法工作也会进行检查评比,发现并解决问题。六是国资委信息交流制度。各监管企业要确定普法工作联络员,明确职责和任务,将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普法机构、普法工作进展情况及普法工作联络员名单,报省国资委普法办。省国资委普法办将适时组织召开普法经验交流会,加强普法信息交流、沟通和协调工作。七是普法经费保障制度。监管企业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普法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监管企业要抓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保证普法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做好“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统一认识,营造浓厚的普法氛围,为“五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好本企业“五五”普法规划。三是建立健全“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做到普法工作有领导抓,有机构管,有人员做事。

第9篇

(一)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市场的现状

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办法以来,年金市场的规模稳步扩大,但主要发起者都是国有大型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热热闹闹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的局面相比,中小企业这边就显得异常冷清。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2月,全国只有约50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年金计划,年金基金规模不到1亿元,基金总额占企业年金基金整体比例还不到1%。

而与此形成鲜明的对比,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户数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在创造新增的就业机会方面的比例高达80%,在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及其利润中占的比例也分别达60%和40%。

(二)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

1.管理费用相对过高

由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程序和大企业一样,都要经过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开户和投资准备,最后到企业年金基金投入运作的漫长程序。在这整个过程中企业年金相关管理机构的固定费用比例很高,而收费标准又是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所以出现了基金规模越大则收费越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越有利润空间的局面。在这种费用结构下,低收益的结果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无心留恋中小企业。

2.小企业资源有限,基金规模太小

目前我国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两种模式可循,一是建立自己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二是委托有企业年金相关资格的机构管理。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企业内部具备企业年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非常稀缺,不具备单独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条件,它们唯一有的途径就是通过信托模式委托管理。但由于这些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较小,对管理机构的吸引力不足,所以也无缘优惠的管理费率,造成恶性循环。越大的企业费率越低,越小的企业费率越高,形成一个“贫困性陷阱”,资产在一定额度下的企业被拒绝在企业年金大门之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3.小企业稳定性不强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和拥有的资源有限,很容易受外界环境影响,他们的盈利性和存在性是否能长久的维持下去也是企业年金相关管理机构关心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这种脆弱性使得很容易发生由于企业破产或者持续亏损而终止计划的现象,这是企业年金相关管理机构不愿意看的局面。

二、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必然选择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面临种种困境。面对这些困难,集合企业年金制度成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必然选择。

(一)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的概念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指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名称下,事先确定各个管理人和投资组合产品,通过提供统一、标准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让多个委托人可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计划条款等内容已经确定,这就像到商店“买东西”与到工厂“定制物品”的区别一样,中小企业现在要做的就只是到企业年金市场上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然后加入这个计划,而不需要参与这个计划的设计过程。

(二)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的分类

1.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即由法人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并共用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标准化的企业年金计划。它实际上是一种多个委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本质上就是一种资金的集中管理。

2.统一的投资管理模式。“统一的投资管理模式”,即是不同的受托人把其所管理的年金基金都投资到一个公共的投资组合产品或某一共同基金,从企业年金的运行过程来看,是一种投资的集合,即所谓的“后端集合模式”。集合计划是由投资管理人发起设立的、事先经过监管部门核准发行的企业年金投资组合或共同基金,并通过向各受托人定向发行的方式,将众多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起来,形成一个大的类似于共同基金进行运作的投资管理模式,它直接体现为一种集合型的投资产品,类似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在这种模式下,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及其旗下的投资组合或共同基金事先已经确定,通过接受各受托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的认购的形式予以确定。即受托人认购了某一投资组合或共同基金,也就认可了该投资组合或共同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这里受托人可以是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

(三)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的优势

1.简化了企业年金的建立程序。由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标准化的已成型服务产品,这样就省去了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等步骤,大大加快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速度,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带来极大的方便。

2.降低企业年金运营成本。集合计划的规模性,有利于在未来规模资产大幅度提高情况下形成规模效应,并将规模效应产生的成本节约让予客户,从而降低企业成本开支。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方面,集合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的资产托管账户可以摊薄投资中的各项成本,也节约了一定的运营成本如席位年费、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等。

3.扩展投资组合的选择余地。从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香港的经验来看,集合计划的投资产品包括从高风险的股票基金到保证本金安全的低风险货币市场基金等一系列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组合,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风险偏好。集合计划就可以建立多种投资组合账户,增加客户的选择余地。

4.各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财产相互独立,互相不受影响。这种运作模式下,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是相互独立的,各企业都在托管人处设有相互独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为其建立相互独立的账务体系进行清算、核算和估值,企业所选择的账户管理人也单独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因此,各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且任何一个企业的退出或由新的企业加入,都不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运营,且托管人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缴费时间来计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不受不同企业缴费时间差异的影响。

5.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更加安全。对于集合计划,监管部门一般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在运作过程中,由于集合计划属于公开发行的产品,因此监管部门往往要求集合计划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全社会公开披露计划的运作情况和投资业绩。这将使计划的管理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确保计划合规运作。此外,资金规模的增加可以拓宽中小规模资金的投资范围,有助于实现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6.更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模式下,投资组合只是年金计划战略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的具体体现,投资管理人及其投资组合是受制于年金计划和受托人的。劳动保障部只要对受托人进行监管,受托人依据法规和合同对其他管理机构进行监督,这样劳动保障部就能很容易管理其他管理机构以及成千上万的委托企业及其年金资产,从而形成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大大减少了监管内容和环节,提高了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三、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善和规范。一直以来,关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到底是“前端集合”还是“后端集合”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闭门会议”中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五条基本上确定了集合计划的“前端集合”模式。而“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受到的最大诟病,就是把不同企业的年金资金汇集在一起进行管理,有违《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急需劳动保障部颁布有关集合计划的管理办法,对集合计划这种集合多家企业的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模式予以明确认可。

2.风险及监管问题。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与普通企业年金计划的最大区别在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在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往往涉及多家企业的利益,由此导致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责任主体没有单雇主企业年金计划那么明确。名义上每家企业都是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每家企业都对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负有监管责任,但是监管是要付出成本并且具有外部性的,也就是说,那些没有花费力气和金钱的企业同样也能从实施监管的企业的行为中获得好处,这样就很容易出现经济学中所说的“搭便车”现象,每家企业都希望别人监管,自己坐享其成,结果谁也不会去主动监管。

3.相关的税收政策没有到位。虽然集合企业年金制度能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建立企业年金,大大降低他们的成本,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成为其积极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税收优惠才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根本动力所在。目前,我国实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省份的优惠税率多在4%~8%之间,还很低,全国统一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建立起来。

(二)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相应的对策

1.完善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给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虽然传闻中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对集合企业年金的模式选择、账户管理和管理费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建立对一个市场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大到缴费和年金增值的具体规定,小到缴费年龄和积累年限以及获得分配的具体数目上都需要非常详尽的规定,使小企业在建立他们的退休金计划时能够有现成的规则和法律来进行对照。虽然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至今仍然缺乏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支持,这些相关制度的缺乏和不足严重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