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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风险分析集锦9篇

时间:2024-02-22 14:37:40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1

关键词:泊松过程 地震灾害 风险管理 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4,X43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自然灾害给人类社会造成巨大损失,虽然自然灾害的发生无法避免,但人们可以对这类灾难性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减轻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自然灾害金融风险管理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有效管理这类灾害的后果并加强预防,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降低人类社会对自然灾害的脆弱性。

本文以地震灾害为例,研究地震灾害背景下提供保险的问题。由于人类社会及生存环境对地震灾害的脆弱性,有学者认为地震灾害金融风险管理应视为一类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以政府行为为主导。而从风险管理的观点来看,为地震保险之所以存在困难,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地震灾害中,保险各方都有较大损失,因此不能采用常规的保险统计方法提供地震保险。其次,通常为地震灾害提供保险,大范围的债务责任却拥有相对较少的灾难保险储备金,或缺少合适的保险费率厘定方法。由于提供地震保险存在上述两个及其他困难,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其带来的巨大风险,一次破坏性地震可能会导致许多保险公司破产,因此目前世界各国的地震风险大都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即政府负责宏观的管理,保险公司处理具体的保险业务。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地震保险,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1)地震中经济损失的确定;(2)重大地震灾害中保险企业破产可能性的确定,即保险企业的极限承保能力。确定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为承保者提供一种理论工具,评价地震后可能要面对的货币债务的严重程度。而确定重大地震灾害中保险企业的极限承保能力则可以帮助承保者分析交替储备水平对破产可能性的影响,分析市场行为失效阈值,提高保险企业金融风险管理水平。

2、地震灾害经济损失评估模型

在概率论中可以用一个或有限多个随机变量来描述随机现象,然而对有些现象还需要研究它的发展变化过程,这类现象若仅用一个或有限多个随机变量描述它,就不能揭示其全部统计规律性,于是,出现了随机过程理论。本文所采用的泊松过程是一种累计随机事件发生次数的最基本的独立增量过程,是描写随机事件累计发生次数的基本数学模型之一。

假设地震及余震后的区域经济服从参数为 的泊松过程。初始地震损失为 ,余震损失记为 。通常震后造成的破坏不如初始地震造成的破坏严重,因此假设余震带来的损失随时间按负指数衰减。即如果一次地震的初始损失为 ,经过时间 后,损失则为 ,其中 为指数分布系数(速率)。设 为时刻 发生余震的总数,经济损失记为 是独立的且同指数分布,与 独立[1]。

将地震发生时刻记为0,余震结束时刻记为 。则时间间隔 内总的经济损失即为

其中 为第 次余震发生的时刻。由方程(1)可知 是一个随机变量。因此,要进行金融风险管理,为承保者制定合理的目标,需要确定地震及余震在 区间内的损失期望 。

计算损失期望值的方法有很多。首先,考虑时间 内的震动总数 ,有

当满足条件 时,无序的到达时间 是 区间内独立均匀分布的随机变量。因此,若 ,记 为 区间内独立且均匀分布的随机变量,则 与 具有相同的分布。综上所述可以得到

其中 为初始地震的平均经济损失, 为 区间内均匀分布的随机变量。为确定方程(3)右边最后一项的期望,由公式

可以得到

又根据泊松过程的性质可知 [1],求期望值得到

方程(6)即为我们所要的结果。通过研究泊松过程的性质可以看出,建立地震及余震后的平均经济损失评估模型是可行的。

根据方程(6)可知,前面建立的平均地震损失评估指标 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 地震发生的频率( ),

(2) 平均初始地震损失( ),

(3) 指数分布系数( )。

例:假设一次带有余震的地震发生时刻为0,初始损失 。设 ,要求确定五小时后的平均损失。将 值代入公式(6),可以得到这种情况下的平均地震损失为¥1,986,524。

下面讨论 的影响因素,即参数 和初始损失值 的性质:首先,当地震发生的频率( )增大时平均经济损失会增加。从承保者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对于两次持续时间相同的余震,强度较大的那次余震会导致较高的期望经济损失。第二,指数分布系数( )增加对于前面建立的平均损失评估模型有不确定的影响。可以证明,若 ,则速率越大,平均经济损失就会越小。最后得到的总的平均损失评估指标是平均初始损失 的增函数。即初始损失越大,平均经济损失也越大。

3、保险企业极限承保能力模型

保险企业极限承保能力定义为保险企业的最大赔付能力,超过这一限额,保险企业将破产。假设发生了重大地震并且保险企业偿还了保险,以系统动力学和随机过程理论为基础,通过分析保险企业破产可能性,确定企业极限承保能力。

从承保者的角度来看,企业破产问题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索赔者的保险额,因为他们有可能在地震发生后获得赔偿。假设发生地震及余震,结束时刻为 。只要索赔者在时刻 的索赔额度超过了承保者在时刻 的现金余额,保险公司就会破产。由于地震是随机发生的,保险索赔者的需求满足过程也是一个随机过程。因此,上面所描述的事件并非一个必然事件,而是一个偶然事件。下面讨论如何确定这一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几种方式求得,考虑前面建立的地震经济损失评估模型,假设保险公司受到地震的影响,地震中投保的受害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该过程符合速率为 的泊松过程。相继的索赔金额 是独立同分布的,分布函数为 ,其相对 也是独立的, 表示时刻 索赔者的数目。 记为相继的索赔者索赔的时间间隔, 记为每个保险公司的初始现金余额,并假设该保险公司每单位时间现金流入的速率恒为1。

下面确定保险公司破产的可能性 ,它是初始现金余额的函数。首先需要确定不破产的可能性 ,即保险公司仍具有偿还能力的可能性。

(7)

方程(7)右边一项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可能的时刻现金余额保持为正值的可能性。以前 时间单元为条件,采用科尔莫戈罗夫向后方法简化方程(7)的右侧。如果在这段时间间隔内没有索赔者获得保险赔偿,则保险公司的现金余额为 。若只有一个索赔者获得保险,现金余额则为 。综上所述可得

(8)

其中 为保险公司在最初的前 时间单元内接待两个或更多索赔者的可能性,它是 的高阶无穷小。将公式(8)两边同时减去 ,并同时除以 ,整理得到

(9)

令 ,则 ,得

(10)

方程(10)为具有偿还能力的可能性,即 的常微分方程。求解微分方程(10)时,可以更新理论为基础,首先,将方程(10)转换为一个更新方程,其次,换元并求解满足该更新方程的更新函数。由此可得

(11)

其中 为更新函数。令 ,然后求极限,已知 ,且 ,其中 。将 和 代入方程(11),得到 。由此可知在有限的情况下,维持营业的可能性为1;相反破产的可能性即为0。

4、结语

保险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经济行为,地震保险也面临着一些根本性的困难。地震具有非故意行为所致、偶然发生、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造成的损失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特点,这些是开展地震保险的基础。目前,人们虽然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地震灾害数据,有了一些规律性的认识,但尚不能完全掌握地震发生的规律,致使地震保险业务本身的风险很大。其次,地震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灾难保险储备金不足是开展地震保险业务的障碍之一,使得地震保险成为一种不同寻常且难以处理的保险问题。

本文运用泊松过程理论建立地震灾害经济损失评估的数学模型。通过地震经济损失分析,建立保险企业支付保险金后破产概率数学模型,以破产概率作为确定保险企业极限承保能力的依据。本文提出的计算模型和分析方法,有助于保险企业提高地震灾害金融风险管理水平,对于保险企业与政府确定各自的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度额也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樊平毅.随机过程理论与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91-94.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2

关键词: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 国际投资

日本3月11日发生的强震及其次生灾害表明,自然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会给国际投资带来相对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虽然出现频率较低,但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而且难以预测和分散。加上国际投资的地点分布广,投资量大,更使加强对国际投资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日趋重要。本文就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同时也提出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国际投资中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及其危害

从风险的本质来看,我们可以把自然灾害风险理解为:在一定时间内某种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大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在国际投资中,根据其特点和灾害管理及减灾系统的不同,可以将自然灾害风险分为以下七大类:(1)气象灾害风险。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干热风、暴雨、寒潮、冷害、霜冻、雹灾及干旱等;(2)海洋灾害风险。包括风暴潮、海啸、潮灾、赤潮、海水入浸、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等;(3)洪水灾害风险。包括洪涝、江河泛滥等; (4)地质灾害风险。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火山、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 (5)地震灾害风险。包括与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沙土液化、喷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6)农作物灾害风险。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境灾害等; (7)森林灾害风险。包括森林病虫害、鼠害、森林火灾等。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投资方向的不确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国际投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其中尤以地震灾害与农作物灾害对国际投资影响最大,也最常见。据统计,今年一季度,中国境内投资者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5.1亿美元,同比增长13.2%,截至3月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673亿美元,由此可见,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管理成为了我国国际投资者的重要工作。

2011年日本地震后,据摩根士丹利近日的研究报告显示,将会使今年全球经济增速减少0.25%至0.5%。世界银行3月21日《东亚经济半年报》表示,日本东北部海域11日发生的9级大地震及海啸,将给日本带来1220亿至23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灾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时间。由此可见,此次地震对各行各业影响巨大,不仅包括日本本国的财产遭到巨大的打击,各国在日本的经济投资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包括今年的日本地震,国际投资的自然灾害风险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损失。下图为2000至2010年全球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经济损失,可见在没有大灾发生的情况下多数年份的全球经济损失规模稳定在300-600亿美元之间,而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当年的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700亿美元,达到正常年份规模的4倍之多。

以2010为例,据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部门(UNISDR)1月24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全球共计发生了373起自然灾害,洪水的发生频率最高,全球共有大小洪灾182起;另外,全球还发生83起风暴灾害、29起极端天气灾害以及23起地震。

此外,2010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损失也是近20年来最严重的。其中,年初发生在海地的强地震和发生在俄罗斯的森林大火造成的人员伤亡最为惨烈。

同时,世界知名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表示,2010年全球一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950起,经济损失达到1300亿美元。公司在灾害报告中说,2010年是1980年以来自然灾害高发的年份之一,九成自然灾害是由飓风、洪水等天气原因引发的。预计2011年因为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和洪水等导致的自然灾害会进一步增加。

例如,2010年4月14日,冰岛第五大冰川――埃亚菲亚德拉冰盖冰川下一座火山喷发。火山烟尘覆盖了挪威北部、波兰北部海岸、德国、法国、比利时、英国南部海岸以及俄罗斯西北部地区,导致欧洲空中交通瘫痪,而由此给在欧洲地区的国际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欧洲旅游业蒙受的损失初步估计在10亿欧元左右,也使对旅游业的投资蒙受巨大的损失。

对于我国来说,就自然灾害的不同类别而言,洪水是导致我国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近二十年来,洪涝灾害导致的年均经济损失超过1000 亿元。地震是导致我国伤亡人数最多的自然灾害。据统计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6 级以上地震650 次,其中震级达7 级以上的地震98次约占世界的十分之一,震级达8级以上的地震9次,全球发生的4 次震级达8.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有2次发生在中国,地震死亡人数高达59 万人,约占全世界的二分之一。此外干旱、热带风暴和雹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在我国也时有发生。

二、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据统计与预测,世界开始进入自然灾害多发的时期,国际投资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风险。直面自然灾害,抗击国际投资风险也就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部分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

在国际投资中,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预防是防范损失最根本的办法。而预防最行之有效、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办法即是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只有在投资前对投资国是否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灾害防范措施等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降低投资金额面临的灾害损失,预防资金因为盲目投资造成后悔莫及的悲剧。

以地震多发区环太平洋地震带为例,这是地球上最主要的地震带,它像一个巨大的环,沿北美洲太平洋东岸的美国阿拉斯加向南,经加拿大本部、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墨西哥西部地区,到达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秘鲁和智利,然后从智利转向西,穿过太平洋抵达大洋洲东边界附近,在新西兰东部海域折向北,再经斐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我国台湾省、琉球群岛、日本列岛、阿留申群岛,回到美国的阿拉斯加,环绕太平洋一周,也把大陆和海洋分隔开来,地球上约有80%的地震都发生在这里。 因此,对于在该地区的房地产、实体资产以及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应相对谨慎。

(二)加强对投资对象的风险评估

目前,已有的成熟的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

(1)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基于指标的灾害风险评估体系构建侧重于指标的选取以及权重方法的优化,涉及的空间尺度范围较广,既包括全球、也包括国家和市级等空间尺度。目前,适用于全球灾害风险评估的指标计划有Hotspots、美洲计划,此外,不少方法也利用指标体系从国家、市级尺度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了评估。基于指标体系的风险评估是借鉴空间信息格网技术,将具有致灾因子各种属性(如强度、频度)和脆弱性指标(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建筑物等)数据转变成格网形式,通过一定数学法则叠加得到具有空间拓扑关系的灾害风险值,最终达到灾害风险评估的目的。

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研究在国内外发展都较为成熟,适合以较大区域作为研究对象,但此种方法主观性强,无法模拟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与动态性。

(2)基于风险概率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如gambel分布),对历史灾害数据进行分析,找出灾害发展演变的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承灾体损失数据,建立灾害发生概率与其的函数关系式,以此达到预测未来发生的灾害风险。

(3)基于情景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各种数值模拟软件对不同情景下自然灾害强度(对于洪涝灾害来说,如淹没深度、淹没时间、流速等)的模拟,并叠置承灾体属性信息(如土地利类型数据、人口密度等),以直观地显示灾情的时空演变特征与区域影响,从而达到自然灾害动态风险评估。

(4)VaR模型。在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评估上,我们可以采取VaR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VaR的中文含义为“风险价值”,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既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最小损失。投资主体采用VaR风险计量模型来计量各种业务和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并将其水平与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相挂钩。以提高其资本充足度,增加其资本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正常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是由许多微小的、独立的随机因素组成。而每一种随机因素不能压倒一切因素作为主导作用。具有这种特点的分布即是正态分布,适合采用方差――协方差进行国际投资风险的计算。投资主体便可以根据模型估算的市场风险价值进行风险管理,将该测量出的风险值和要求的损失上限进行比较,当风险值小于该损失上限对说明投资金额的风险还在控制之中;而当风险值大于该损失上限时,说明投资主体必须采取必需的手段进行调整,控制好投资金额的风险。

(三)对投资对象要有充分调研

在同样的地域环境中,不同的投资对象收自然灾害的影响自然不同,以本次日本地震灾害为例,受到影响最大的自然是房地产、工厂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面对暴雨、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农产品遭受损失最大。因此,对投资对象的确定应该建立在对投资对兴国自然环境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相应可能损失最小的投资产品。

三、国际投资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引起的国际投资风险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以下是相对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运用。

(一)运用政府财政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以我国为例,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有限。这些有限的财政收入中,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但是,政府财政补偿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方第一时间的补偿,具有最快、最直接的特点,对稳定市场社会安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运用商业保险及其金融衍生品管理自然灾害风险

(1)保险转移风险

对于国际投资,保险转移风险可以分为单一的和综合的两种方式。所谓单一风险的保险转移就是指国际投资方购买保险将某一种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例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仅承保单一的洪水风险。所谓综合风险的保险转移是指投资方通过购买保险将两种或以上的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国内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险种条款大都为投保人提供了这类风险转移方式。例如企业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往往包括雷击、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方突然塌陷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再保险转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再保险的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对风险的又一次转移和分散。因此,从另一个方面说,再保险转移方式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

如今,再保险已经成为整个保险业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再保险应该成为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伦敦、纽约、苏黎世、慕尼黑、中国香港等都是著名的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过这种超越国界的再保险安排,使风险分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对于国际投资风险的化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使从而能分散消化得更为彻底;另一方面,一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展、壮大起来,这样,大大方便投资对象分布广泛的国际投资方的投保,也使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3)其他保险类风险转移方式

在国际上,所谓的其他保险式风险转移方式是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是除开上述两种保险产品的保险转移方式。其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风险载体,二是可选保险产品。风险载体主要包括自保、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共保集团和资本市场。可选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年期/多险种产品等。

笔者认为,由于载体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选产品也不再局限于单调的保险产品,传统保险方式可能产生的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可以由此而发生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投资,投资方向、投资金额灵活多变,规模巨大,新型灵活的保险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国际投资的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也可以为不同地投资量身订做保险产品。

(4)巨灾债券及其衍生金融产品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巨灾债券多是针对地震、飓风和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设计的。如美国东海岸的飓风、加州的地震、欧洲冬季的暴风雪、日本的地震和龙卷风等。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巨灾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

巨灾债券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触发条件,即赔偿的条件,赔偿性触发条件是以其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来表示的,指数性触发条件则用某种特殊的指数来表示,如行业损失指数和参数指数等,是一种损失的相对水平。由此可见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是由发生怎样的自然灾害风险或风险程度如何决定的。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还可能会损失部分本金。

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巨灾债券流动型、规模大、损益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紧密相关,这就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风险对冲的投资工具。与常见的金融工具期货相似,巨灾债券也可以开发其期货,期货分为可以分为预测发生灾害和预测不发生两种。当国际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投资对象时,可以做多与投资对象相关的预测灾害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或做空预测灾害不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这样,即使灾害发生,由巨灾债券期货带来的收益可以补偿部分国际投资的损失。如果对冲量适当,完全可以锁定国际投资的最大损失。

相应的,还可以开发巨灾债券的期权、互换等,充实巨灾债券的风险对冲金融衍生品。

值得一提的是,有专家表示,此次日本地震有望超过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成为首个触发多个巨灾债券的自然巨灾。据统计,日本地震将使面值共17亿美元的10只债券面临触发点挑战。

(5)利用天气指数等自然灾害期货

天气指数期货指的是每个月的开始,期货市场主管机构都会根据过去10年当月的气温情况,为降温度日数或升温度日数确定一个初始值,比如40度(华氏)。为使市场运转起来,指定的做市商将接着喊出“出价”和“要价”,前者比初始值稍低,后者稍高,这是投资者可以买进或卖出的度数。

对于国际投资者,天气的变化对部分投资产品的收入影响巨大,而对于投资者,对天气的预测和农产品的收益行程对冲,使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收益,或将因天气原因引起的损失降至最低,也就使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相应减小。。

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现有期货市场,今后如果让天气指数期货这样的衍生品能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可以在这些市场上转移承保风险,加之一定程度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其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会大大降低,不可能总是出现“投资险越做越亏”的情况。

同理,可以以降雨量等自然灾害指标为标的,进行期货的创立与交易。

综上所述,在进行国际投资前,应对投资地区的自然地理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对投资对象有全面的风险评估,对于不同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保险转移方式、再保险转移方式、ART方式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相结合,金融市场与政府相结合,金融衍生品的开发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既以保险市场为基础,又有资本市场作后盾,更有政府作保障。

2010年的汶川地震、2011年的日本地震都给世界经济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国际投资者应该时时以风险管理为标尺,尽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避免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邹铭,范一大等.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预警体系[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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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郎一环,王礼茂,张明华.中国短缺资源跨国开发的风险管理――以石油为例[J].资源科学,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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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7]吴定富.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10[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8]Sigma.The picture of ART,No.1/2003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3

提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4

论文提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作为国家资助基础研究的主渠道之一,多年来一直重视将基础研究与国家经济建设整体目标的紧密结合,并积极促进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先后在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等多个层次上资助了土木基础设施减灾领域的基础研究,在诸多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果。同时,随着国家“科教兴国”重大战略的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也将会有更大的投入用于土木基础设施减灾学科前沿的研究。

 

土木基础设施减灾基础研究进展近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对土木基础设施减灾基础研究的资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与工程减灾基础理论及关键科学问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城市与工程减灾前沿领域持续地资助了大量的基础研究课题,“八五”期间由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胡聿贤和谢礼立两位院士主持收稿日期:200∞9—的重大项目“城市与工程减灾基础研究”,较为集中地体现了我国这一领域基础研究的进展。全国近20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五座示范或典型城市的100多位专家学者投入了历时4年的研究,在以下研究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1.1 灾害的危险性分析与损伤评估理论研究地震、风、洪水、海潮、洪涝、滑坡、泥石流、火、燃爆、岩溶、塌陷、地基变形等各种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的成灾环境,成灾模式,灾害性荷载的特点和分布规律,并建立了相应的危险性评估理论和方法,探讨了灾害形成机制和传播规律,以及它们对工程结构和社会经济的影响,具体内容为:(1)建立了确定城市极值风速的两种危险性评估方法一组合概率法和风场函数法。(2)提出了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和人工智能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理论,建造了地震构造信息系统(SⅡS),从而使现有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方法和地震区划分法无论从精度上还是效率上都有了新的突破。

 

通过实践和理论分析,对建筑物的火灾和烟气形成机理以及燃气爆炸规律进行了研究,编制了建筑物烟气控制系统的计算机程序和燃爆灾害预测模型。

 

.1.2城市与工程的灾害特征及抗灾分析理论研究城市与工程体系的灾害特征和抗灾分析理论,具体有:(1)研究了地下管网等生命线系统在地震作用下的反应分析方法,提出了考虑地震动场空间相关特性和局部场地条件影响的生命线系统地震危险性分析方法以及管网破损状态的概率分析理论,对地上生命线系统进行了供水系统的地震损失分析研究。

 

研究并提出了城市多种灾害损失的评估模型。

 

在调查分析抗震结构造价变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重要性建筑抗震设防的最佳标准。(4)研究了城市中地震触发滑坡、岩溶塌陷、采空区塌陷以及地震火灾和渗万方数据 水引发滑坡等灾害链现象,并提出了相应评估方法。

 

研究并提出包括斜拉桥等大跨度桥梁结构的抗震分析和隔震控制方法。

 

.1.3灾害荷载作用下工程结构可靠度与优化设计理论研究多种灾害作用下工程结构的可靠度和优化理论,包括:(1)研究了抗灾结构优化设计的特点与抗灾结构最优化设防水平,进行了抗灾结构最优化设防荷载与最优化设防可靠度的对比分析。(2)研究并对比了高层建筑在风和地震作用下的可靠度分析结果。

 

研究并提出了结构灾害荷载可以近似为无限粗糙荷载的设想,并给出了相应荷载下的结构体系可靠度计算的近似方法。(4)根据水工结构特点,研究了坝址空间随机地震动场模型,地震动合成方法以及在平稳和强度非平稳空间随机地震动场假定下建立了计算相应的结构反应和抗震可靠度方法。(5)对铁路工程提出了滑坡、泥石流、洪水等灾害的工程预报方法,并建立了相应的路段可靠度分析方法。

 

.1.4典型城市与重大工程综合防灾示范研究选择汕头、镇江、鞍山、唐山四座具有不同特色的中等城市作为防御多种灾害的典型,选择广州作为大城市综合防洪典型,选择多种自然灾害多发区的成昆线乌斯河一普雄段作为防御多种灾害的典型重大工程,综合运用并集成了各种工程防灾的科技成果,并采用地理信息系统、仿真系统、危险性分析系统、损失评估、应急反应和决策系统、人工智能系统等各种先进的工程防灾技术,建立了相应的城市与重大工程的防灾减灾决策系统。充分发挥了高新技术在工程减灾领域中的优势,使我国大城市和重大工程防灾减灾的理论和实践达到了一个崭新的水平。

 

.2结构抗震抗风振动控制研究由于本研究的前沿性和基础性,我国结构抗震抗风振动控制最近十多年的研究进展许多是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下取得的,先后有近40个面上项目和若干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与此研究密切相关,研究涉及被动控制、主动控制、混合控制和半主动控制、以及智能控制的各个方面。在其它有关部门的共同支持下,我国已形成了一支阵容强大的研究队伍,使我国成为继美国和Et本之后,又一个对结构控制有着深入和广泛研究的国家。

 

.2.1结构被动控制结构被动控制(包括更早开始研究的基础隔震)由于不需要提供外部能源、经济和易于工程应用的特点,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一定程度的应用。控制装置涉及金属阻尼器、摩擦阻尼器、粘弹性阻尼器、粘滞流体阻尼器、TMD、TLD、摆式质量阻尼器等各种耗能减振器。目前不少学者正致力于结构控制设计方法的研究,以期为我国减振结构的抗震抗风设计规范的制订提供依据。经过大量的理论分析和试验研究,一些耗能减振装置已开始应用于实际工程,如上海建成的两栋带竖缝的剪力墙结构、粘滞阻尼器应用于北京火车站和北京饭店等建筑的抗震加固、以及摩擦耗能器应用于沈阳市政府大楼的抗震加固等都是成功的工程实例。

 

我国基础隔震的研究开展较早,已经取得了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和工程应用的丰硕成果。隔震技术主要采用橡胶垫、金属涂料滑块以及精选的细砂、石墨涂层和四氟乙烯板等。目前我国已建成的基础隔震房屋有数十栋,隔震与耗能减振技术已被写入新的《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2.2结构的主动控制虽然结梅的主动控制较之被动控制效果更加明显,但由于主动控制需要输入较多的外部能源,再加上系统的可靠性问题、以及更复杂和昂贵的硬件设备等原因,在我国主动控制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主动控制算法、效果仿真分析和控制装置的试验研究等方面。

 

研究的控制算法主要有最优控制算法、瞬时最优控制算法、智能控制算法(如人工神经网络、遗传算法等)、极点配置算法、自适应控制算法等。对主动控制装置研究较多的是主动控制调谐质量控制系统、主动锚索控制系统、主动支撑系统等,其中哈尔滨建筑大学成功进行的结构主动控制试验的整套系统的设计、生产和调试均是自行完成的。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共同资助中美合作项目“南京电视塔风振控制”的研究,是由中方东南大学等单位和美方数所高校单位合作进行的。他们采用AMD系统对南京电视塔的风振实施主动控制。它的完成不仅使南京电视塔成为国内第一个实施主动控制的建筑,在国内乃至国际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将为结构控制的研究提供合适的试验场所,目前南京电视塔风振控制工程正处于紧张的现场调试阶段。

 

我国在混合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特色的研究,提出的混合控制系统有AMD和rILD组合的混合控制系统、AND和HDS组成的混合控制系统等,并对混合控制系统的性能及对结构的抗风抗震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研究。

 

由于半主动控制所具有的经济、有效、可靠等特点,其研究受到国内学者的极大关注。已从事的工作包括半主动控制的变刚度、变阻尼的系统装置、理论分析和试验研究等。

 

.2.3结构振动的智能控制结构振动的智能控制是国际振动控制研究的前沿领域。由智能材料制成的智能可调阻尼器和智能材料驱动器构造简单、调节驱动容易、能耗小、反应迅速、几乎无时滞,在结构主动控制、半主动控制、被动控制中有广阔的应用前景。适合于土木工程振动控制的智能材料有电流变液、磁液变液、压电材料、磁致伸缩材料、形状记忆合金等。

 

我国结构振动智能控制的研究也已起步,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研究的时间并不长。目前在此方面做的工作有:研制出了出力30kN的磁流变阻尼器,提出了压电陶瓷智能摩擦阻尼器支撑及其对框架结构地震反应的半主动控制方法,分析了压电陶瓷智能力矩控制器对框架结构地震反应的主动控制效果;制作出了两相电(磁)流变阻尼器,并研究了对高耸塔架结构风振反应的半主动控制的方法;制作了形状记忆合金耗能阻尼器,进行了对结构振动反应控制的试验,等等。

 

.3大型复杂结构体系的抗震抗风及设计理论研究随着我国超高层建筑、超大跨度桥梁和大跨空间结构等大型复杂结构的大量兴建,结构设计呈现出更高、更长、更柔的发展趋势,许多情况下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已成为结构设计的控制因素。因此,大型复杂结构体系抗震抗风相关的科学问题及新的设计理论的研究得到我国广大学者的广泛关注。“九五”期间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国家建设部、国家地震局和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联合资助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型复杂结构体系的关键科学问题及设计理论研究”,由同济大学项海帆院士和哈尔滨建筑大学王光远院士共同主持,研究内容包括:

 

.3。1设计地震动及灾害性风荷载的作用机理地震波的多维多点输入,近场强震和地震波的长周期分量对结构的作用,城市边界层中风特性的观测分析和数值模拟,建筑风洞模拟实验的基本问题和关键模拟技术,土木工程结构的数值风洞。

 

。3.2超高层建筑结构体系的抗震与抗风超高层建筑结构体系及相关力学问题,抗震设计理论,复杂单体及群体建筑的风振理论,超高层建筑基于位移的抗震设计。

 

.3.3特大跨度桥梁的结构体系及抗风抗震特大跨度桥梁体系、特殊结构形式及空间非线性力学问题,气动参数识别、风振及控制理论,考虑桩一土相互作用的高桥墩和塔墩抗震分析理论。

 

.3.4大跨空间结构新体系及关键理论新型预应力张拉结构体系及其形态分析理论,大型柔性屋盖结构的风振反应及抗风设计,大跨网壳结构的抗震性能和稳定性能。

 

.3.5大型复杂结构体系的现代设计理论基于可靠度的多目标复杂结构优化设计方法,结构选型及工程结构形态全面优化的实用方法,结构振动控制的设计理论与方法,基于性态的抗震设防标准与设计理论另外,项目还包括了复杂环境下海洋平台结构系统相关内容的研究,有海洋环境随机载荷及其组合,海洋平台结构可靠度与寿命评估,结构冰致振动机理及控制,结构系统的优化设计。

 

土木基础设施减灾基础研究的发展趋势为了推动学科交叉和遴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五”优先资助领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年底召开了“重大工程灾害与防治”为主题的前沿科学研讨会。来自土木、水利、矿业、材料、力学、地球科学、信息、管理等学科的60多位专家学者,从科学发展和国家需求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重大工程灾害与防治”这一主题的如下关键科学问题进行了研讨和论证,并建议在“十五”期间给予优先资助。这些科学问题基本体现了土木基础设施减灾基础研究的发展前沿,也是有关专家学者结合中国国情对这一领域科学研究发展趋势的展望。

 

.1 大型结构和生命线工程灾害响应与控制针对灾害作用的空间分布性和动力作用特性,研究大型结构和生命线工程及其周边介质相互作用的非线性时空灾害响应,研究其性态设计、控制和优化的理论和方法。

 

.1.1灾害场及其动力作用研究地震和风灾等危险性分析、空间分布场、衰减规律及对结构和工程系统的动力作用,为复杂的灾害响应分析提供合理的灾害作用模型。

 

.1.2大型结构非线性灾害响应进行建筑、桥梁、水工、海工等大型结构材料、构件和体系的灾害模拟试验,揭示其极端条件下的动力失效、破坏和倒塌机理;研究大型结构及与周边介质相互作用的材料、几何及其耦合非线性灾害响应分析和计算理论;研究新型高性能的抗灾结构体系。

 

.1.3结构灾害性态设计与控制研究结构多级灾害设防水准、性态水准和性态目标,建立结构灾害响应与性态的关系、以及结构灾害性态设计和控制设计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新型减振控制装置以及高性能、大出力、低能耗的智能驱动减振装万方数据 置;研究大型结构灾害响应控制的有效措施和技术、以及智能控制集成系统。

 

.1.4生命线工程空间灾害响应与性态优化生命线工程是维系城市与区域经济功能的基础工程设施系统(如城市供水、供气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区域电力系统等),其灾害破坏可导致城市和区域经济与社会功能的瘫痪。此领域重点研究城市生命线工程系统的空间地震响应分析;大规模工程网络抗震可靠性的高效分析方法;区域电力工程系统的风灾易损性分析;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大型工程网络的灾害性态优化与设计。

 

.2岩土工程灾害与环境损伤防治针对岩土体介质的多相、非均质、各向异性的复杂环境特点以及大规模地下开挖工程和今后大规模地下空间利用的诱变灾害和环境损伤,重点研究工程与灾害的相互作用、灾变行为以及防灾减灾方法和新技术。

 

.2.1 囫-气一液多相介质耦合作用与灾变动力学研究天然岩(土)体孔隙裂隙介质中液气多相流的耦合作用下,稳定与非稳定变形、破坏与状态变化及转化机理、条件与规律;固一液一气耦合作用及致灾的突变动力学数学模型,为工程灾害的控制提供有效路径与方法。

 

.2.2高应力深部地下工程的诱变灾害与防治高应力大采深条件下开挖岩体动力学特征及与围岩变形破坏、顶板灾害、瓦斯突出、岩爆的关系;采动岩体结构与地下承压水运移关系及深部开采的突水机理。

 

.2.3大型地下工程的环境损伤与控制重点研究大型地下开挖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所引起的地表沉陷和控制,地下含水层和地表水的破坏机理及保护措施。

 

.2.4重大工程的边坡灾害防治与预警结合重大工程研究水位大幅度变化条件下的边坡稳定性、灾变机理、风险评估与防治决策支持体系,基于3S技术的边坡灾害预报系统及综合防治技术。

 

.2.5重大工程地基失效与防治针对岩、土等天然材料的特点,研究岩体和原位土的静、动力学性能;土体的液化和液化后大变形;建立岩体构造面的连续~非连续介质数值模拟模型,研究地基在地震等灾害作用下的失稳、残余变形及其与结构的相互作用,以及各种地基加固措施的机理与加固效果的定量评价。

 

.3重大工程灾变行为与健康诊断针对复杂灾变因素的耦合作用,研究重大工程的损伤积累和灾变行为的演化规律及其检测、监测与防治的先讲技术。

 

.3.1 重大工程损伤积累与灾变行为考虑疲劳效应、环境腐蚀和材料老化等灾变因素的耦合作用。研究重大工程损伤积累与灾变行为的演化规律及其与抗灾能力衰减的关系,受损结构随机建模与分析及灾变预测。

 

.3.2重大工程检测与健康诊断研究重大工程检测与探测的先进技术及损伤评定与健康诊断方法;大型结构动力模态指纹分析;复杂结构系统动力复合反演理论;非线性损伤变量及其识别;损伤尺度谱与损伤定位;受损结构的健康诊断与性态分析。

 

。3.3重大工程的智能监测研究大型结构、生命线工程与岩土灾变体系的智能传感元件优化设置及粘贴与埋设技术,信号转换接口、海量数据的远距离传输技术和智能处理方法,研究在线损伤识另叭模型修正、健康诊断、安全评定与预警系统。

 

.3.4重大工程的安全评定与灾变防治研究重大工程安全评定的灾害风险分析、确定性的体系安全评定方法和体系可靠度评定方法及其目标水平,研究重大工程灾变控制的方法与技术以及抗灾加固的先进材料、装置与技术。

 

.4数字减灾工程与系统针对城市和重大工程灾害的复杂性和大规模分布性,利用现代的数字模拟和虚拟现实技术,研究再现灾害过程、破坏特征、灾害分布和虚拟减灾策略与减灾效果的数字减灾系统。

 

.4.1 灾害基础数据与管理系统科学划分灾害种类和级别,系统收集和整理重大灾害成因、传播和破坏特征的历史资料,开发多媒体的灾害空间数据管理系统。

 

。4.2数字减灾系统集成技术研究复杂结构灾害破坏和城市灾害数字建模、数字灾害试验过程模拟、仿真和虚拟现实系统的集成技术,为数字减灾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供基础。

 

.4.3重大工程的数字灾害仿真系统基于重大工程灾害分析的精细模型和方法,研究模拟灾害工程、再现灾害破坏的数字试验装备,重点研究数字风灾试验和数字地震灾害试验的装备,研究数字灾害试验再现灾害过程和分布的方法、技术和示范系统。

 

.4.4城市数字减灾系统基于城市灾害评价的宏观模型,研究城市数字灾害过程、灾害分布、减灾效果的模拟试验装备,针对典型城市的历史灾害,建立城市数字减灾示范系统。

 

结语当今世界已进入一个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期,不同学科的相互交叉、不同领域的相互渗透是现代基础科学研究的显著特征之一。土木基础设施减灾是一个跨学科的前沿研究领域,不仅涉及土木与防灾等工程学科以及材料、信息、地学等自然科学的众多学科,还涉及社会科学、经济学的多个方面。特别是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土木基础设施减灾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手段,同时也不断开拓出新的研究方向和新的课题。

 

我国在减灾研究方面有长期的工作积累和一支颇有实力的研究队伍。今后的研究应注重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加强减灾基础研究与重大工程的结合,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共同支持下,使土木工程减灾基础研究走在世界前列,在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6

【关键词】 地震保险 地震周期 减灾 再保险 风险 赔付

一 地震灾害损失和地震保险的特点

1.地震作为小概率事件,其灾害损失与其他自然灾害损失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1)巨大性。据统计,全世界二十世纪因地震灾害死亡人数约110万,占所有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人数的一半以上,经济损失达45万亿美元以上。1976年唐山地震造成人口死亡24.2万,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亿元。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口较稠密的东部地区一次5级以上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在5000万元以上。

(2)区域性。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往往是震源区的城镇遭受普遍的破坏,离震源越远,破坏性就迅速减小。虽然不同构造介质的Q值不同,但是地震波的能量是随着传播距离的增大而迅速减少的,所以震灾损失呈现区域性的特点。

(3)难以预测性。虽然人类开展地震研究的历史有上千年,但是使用高精度的地震监测仪器对地震进行系统性、专业性和大规模的研究只是近半个世纪的事情,与同一地点地震重发周期相比时间是较短的。同时地震发震机理和震源机制尚未完全明了,不同烈度、不同地质条件下结构建筑物遭受的震灾损失往往难以预计。

2.由于地震损失的上述特点,相应的地震保险就具有以下特点:

(1)地震保险风险较大。由于震灾损失是各种巨灾损失中最大的,而地震保险开展的时间短,国际上地震保险开展较早的国家如日本也仅是从1965年才正式开始的,因此以保险公司目前的风险储备金和单薄的保费积累,当发生大规模破坏性地震时,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由于地震灾害具有区域性,当发生地震时,往往使灾区的保险标的遭到普遍性的损失,使该地震的保险人面临巨额的赔保风险。

(2)地震保险各类机制还不健全,尚未发挥对震灾经济损失的补偿功能。由于地震概率不好预测,落后地区贫乏的地震观测资料给费率的精算带来了困难,导致地震保险机制先天发育不良。现实中,地震保费费率较低,有时出现无法弥补震灾损失的情况。要实现灾害储备金的积累,光靠保费显然是不够的。应该进一步开展地震再保险,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对灾害储备基金进行公共积累。

虽然地震属于小概率事件,但大数法则仍然部分可用,保险标的的独立性存在问题是与地震损失的区域性密切相关的:即在跨区域或大于地震周期① 的时限内大数法则可以应用,在同区域内大数法则会发生失效。

二 地震保险的减灾机理和赔保风险分析

地震保险这种灾害救济方式属于灾后的经济减灾策略,在地震等一些巨灾无法预报和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灾后减灾无疑是减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地震保险应该成为防灾减灾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和内容,应该得到积极的肯定和切实的推广。所以笔者尝试建立地震灾害保险模型对地震保险的减灾和经济补偿的机理作一探讨。

假设地震保险模型为A市,居民1万人,该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概率为2次/100年,每次地震受灾人数2000人,总财产损失1亿元,平均5万元/人,A市保险公司将地震列为财产保险的责任险,并进行损失全额赔保,则在不考虑保费中保险公司的管理费、房租和必要利润之外,合理的保费标准应该是(5万元×2000人×2次)/(100年×10000人)=200元/人年。在这种情况下,积累的保费若能满足全额损失赔保,则实现了经济补偿和减灾效应。

以下各种情况均设定为全额赔保,每人每年可能的地震损失为200元:

情形1:倘若A市从2000年开始地震保险业务,且于2050年发生开展业务以来的第一次地震,保险公司赔保额为1亿元,此时其保费收入也达到1亿元,通过时间积累已经实现了有效的风险分散和灾害补偿。

情形2:倘若当地居民的灾害损失和概率均相同,但是只有50%投保,则2050年发生地震时,赔保额和保费积累存在一定的偏离,但如果该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区都开展了此项业务,那么依照大数法则,最后实际灾害损失会接近于理想的概率损失,即接近于保费总积累额,在此情况下,合理的保费仍为200元/人年。

情形3:假设该保险公司同时在全国100个相同的市开展此项业务,那么可以建立一个新的模型

,有居民100万人,地震灾害频率为200次/100年,预计总损失200亿元,总受灾人口40万人次,在此模型下,保费仍为200元/人年,但地震周期可以缩短到了0.5年/次。(需要补充的是,地震再保险也可以起到本情形中的相同效果,详见第三节)

情形4:考虑到地震保险开展的时间较晚,开展历史与地震周期相比较短,因此在情形1中就应该考虑到地震发生前,保费积累不足的问题。如图1所示,OO'代表年保费,OA 代表50年的累积期,不考虑年金,则SOAA'O'≈ SMM'N'N ,但由于地震灾害提前发生了,此时SOAA'O'< SMM'N'N, 即保险公司存在着必然的保险金赔付不足的亏缺,这部分亏缺应该用图中SNFA'A的保金来弥补,但如果 SNFA'A 金额较大,,则保险公司会存在着赔偿力不足甚至倒闭的危险。因此在地震再保险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政府作为弥补局域性市场失灵的公共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起由于地震比地震周期提前到来导致的赔付差额问题。政府通过动用财政储备金来弥补亏缺,或通过政府作为再保险人的形式来抵御巨灾保险风险;而在再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地区,专业再保险公司和跨国的地震再保险活动可以起到上述政府所发挥的作用。

情形5:即使在再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也总存在着与地震灾害损失概率相比,地震保险保费交纳偏低的情况。这是因为人们有一种促使所交保费偏低的心理偏好,即对地震保险的估价低于按照地震概率精算的客观保险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即对客观的地震概率所知不足。

这种心理偏好的原因是:

(1)地震周期较长,而人的生命周期较短,现实认知经验有限,决定了人们的主观认识普遍存在着低估地震概率的倾向;

(2)人们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心理,对地震灾害的突发性准备不够,易于忽视;

(3)对天灾人祸有宿命感或从众心理,认为地震等巨灾受灾人数多,对政府救济等救助形式有依赖性。

因为这些心理偏好,人们对正常合理的保费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低估其价格,市场上存在一种使保费压低的趋势。这种趋势,促使地震保险市场竞争中保费偏低,使保费交纳和灾害补偿总额相比存在着天然的不足。这种不足是先天性的,不能通过时间和再保险机制得到弥补,它可以通过地震知识宣传、克服信息不对称得到缓解,但是它或多或少永远存在,这也是一种市场失灵。因此,政府作为解决市场失灵的公共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由于上述市场失灵造成的公众利益损失,用财政预算资金弥补这种心理偏好造成的保费先天性不足(可以政府价格补贴等各种形式)。

三 再保险在地震保险中的作用

再保险对于地震保险起到了降低和分散风险的作用,对于长周期的地震保险,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再保险可以满足对分出公司巨灾保险的巨额分保,等效于缩短地震周期,降低保险业赔偿金不足的危险。正如在模型的情形3中,再保险的出现使地震周期有不同程度的缩短。

引用上节模型,情况6:假设A1市地震保险公司在国内A2……A20等19个城市的保险公司进行分保,且这20个城市地震灾情规律性一样,则地震保险模型

, 图示如下(图2)。可见地震周期等同于被缩短到100年/40次,而相应的每年保费增加到OP=20×OO',保费在2.5年之内完成周期性积累,足以应付2.5年/次的地震造成的灾害损失赔偿(OB=OA/20=2.5年,M'、N'不变),即SOPAA=SMM'N'N。

那么在地震再保险规模化的情况下,地震周期未满而提前到来导致公共部门弥补赔偿差额的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能将真正转移到心理偏好等其他原因造成的保费不足的领域,这也是政府职能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

国际市场上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认保法:大批再保险人每人承保很少的限额,因此受再保险人本身的资本金和后备资金的限制,只能依靠他们支付损失中的较小部分。

另一种是分层法,就是设置若干层次的起赔分保,每个层次的起赔点为上一层次的起赔点加再保险责任额。这两种再保险的方式各有特色,后者再险公司对分保责任的主观选择和灵活性加大,对于分散保险风险的能力较前者为弱。

四 政府在地震保险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1.政府在地震保险中的特殊地位

(1)政府是地震保险的最终保险人和最大救济人。

虽然国内外的地震再保险业开展程度和方式不一,但是总体上地震保险的功效尚未能完全发挥,政府在保险体系中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目前和将来的一段较长的时间内,政府仍然是地震保险的最终保险人。在日本,政府是超额分保的首席再保险人,通过国会确定的地震保险赔偿金总支付限额负最终的有限责任;法国和新西兰都对地震保险承担无限责任;美国政府则对超出地震保险累计金的部分给予金融、信贷的支持。在我国,震后灾区的重建中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主要也是依靠政府补贴和和社会捐赠。对于保险公司而言,1996年规定财险的主要责任剔除了地震险,2001年国家同意保险公司企业财险附加地震险,但是保险公司开展地震保险仍然风险很大,相应地增加了许多限制条款,如对保险标的、赔付条件、赔付额的限制等,从而使地震保险不能起到全面支持灾后重建的作用。因此只有扩展政府作为再保险人的特殊地位,以政府灾害准备金和财政预算拨款为后盾,建立专门的地震再保险机构管理地震保险基金,实行地震的政府再保险,才能解除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形成合理高效的地震再保险体系。同时,政府把对震灾重建的财政补贴形式转化为再保险储备基金,不仅可以未雨绸缪,还可以取得一定的保费收入,以此抵消政府开支。

(2)政府是地震保险的行业监管人。

政府作为地震保险的行业监管人,有以下职责:1、指导地震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2、规避行业恶性竞争,危害被保险人利益;3、监督地震灾害储备金安全,降低赔保风险;4、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促进地震保险业的积极发展。因此政府应该尽早成立专门的地震保险基金,并进行有效的管理;成立专门的地震保险行业监督部门,监督国家地震保险基金的流入和运营管理。

2.政府在地震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

由于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要求其相关职能部门:

(1)制定法规,明确地震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明确政府的经济责任和管理方式,促进地震保险市场的发展;

(2)依据地震部门的第五代抗震设防区划图和震害预测结果,厘定地震保险的合理费率,根据保险标的所在地地质构造、建筑物抗震性能等因素确定保险的等级加费;

(3)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其来源有:

①保费收入;②国家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一部分;③从保险公司的营业税中提取一部分的风险准备金;④从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保险基金实现单独建帐,长期积累,专项专用,也可在一定比例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保值增值,增大保险基金的总量,增强应付地震灾害损失赔偿的能力。

(4)鼓励群众参加地震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际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地震保险对克服巨大地震损失,实现经济修复、缓和财政压力有重要作用。由于地震投保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心理偏好,政府应充分做好地震保险的宣传工作,让普通百姓充分意识到地震危害及其概率,提升防患于未然的意识,积极参加地震保险,提高震灾自救能力。

五 地震保险对于震后恢复重建的积极功效

1.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居民的生产生活

在赈灾以政府救济补贴和社会捐赠为主的情况下,灾区居民恢复仅能保障基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水准,不同受灾主体的震灾损失不能得到同比例的恢复,不能保证恢复到原有的经济条件,因此这种救济的恢复能力是有限的。而地震保险则可以通过与财产损失比例挂钩,有效地还原企业居民原有的经济水平。

2.有利于加快灾区重建,减少停工停产的经济损失

地震除了直接破坏和二次灾害造成经济损失以外,还使灾区停工停产,造成潜在的经济损失。地震保险通过及早理赔,可以促使当地企业和生产部门尽快恢复生产,把经济损失尽量减至最低。

3.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大中城市和城市群的破坏性地震,势必国内外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政府拨出专项救灾预算,加大力度进行灾区救助和重建,财政压力较大。而通过广泛开展地震保险,积累巨灾储备基金,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减轻财政负担,使政府集中力量重建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更快实现灾区经济复兴。

六 我国地震保险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中国是名副其实的多地震国家,二十世纪平均每年发生五级以上地震19次,6级以上地震3.8次。新中国成立后因地震造成的死亡人数达到28万,直接经济损失超600亿元。我国震害情况很严重,但地震保险业的发展却相当滞后。

1.我国地震灾后救济方式和现状

我国目前地震灾区重建基本上靠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主要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一般公众和企业的经济损失常常是听天由命。在1996年之前,由于地震风险仍在企业财保险基本责任之中,对震后企业重建和救济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这是以保险公司的部分亏损为前提的。1996年,人行规定地震险从财险基本责任中剔除以后,地震保险对震后经济的恢复作用明显减小,主要侧重于已购买财产保险地震附加险的企业。

2.目前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现状

从2003年开始,我国地震保险改革进入实质性研究阶段,目的是建立一个相对科学、完善的地震保险体系。这项工作由保监会牵头,会同保险公司、专家学者,借鉴国外经验,在与中国地震局、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合作研究的基础上,着手制定基本财产保险制度。到2004年7月,上述部门组成的地震风险课题组已基本完成家庭财产保险方案。

3.地震保险业的主要发展方向

国际上地震多发地带的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等国的地震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无论在运营机制还是政策保障上都已经比较成熟。下面对其作一简要分析。

(1)日本政府对地震保险的支持和介入

日本政府于1965年制定《有关地震保险的法律》,地震保险开始进入家庭财产保险的领域。此后在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不断修改完善保险制度,放宽保险要求,不断提高地震储备基金,从而促进了地震保险业和再保险的发展:建筑物和家庭财产保险额提高到1996年的1000万日元,政府的赔偿金总支付额由1982年的1.5万亿日元也提高到1996年的3.7万亿日元。

(2)美国加州的地震保险制度

商业保险公司将自己业务中的地震保费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全额划转加州地震保险局(CEA),商业保险公司理赔后到CEA报帐。如果CEA积累的地震保险金不够赔付,加州政府给予充分的金融、信贷支持,其他商业银行也给予额外的承诺。但是政府不承担无限责任。

(3)新西兰、法国的地震保险制度

新西兰的商业保险公司也是将业务中的地震保费收入扣除部分手续费后全额划转国家地震委员会(EQC),理赔后到EQC报帐,资金不够赔付时新西兰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法国的保险公司则按照总额或比例向再保险公司分保,法国政府承担无限责任。

从上面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政府或者是通过再保险的形式,或者通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的方式,承担最后保险人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明确地震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同时,通过建立了地震保险基金,并对地震风险进行单独的管理,保证商业化体制下对中小地震破坏造成损失的理赔。

结 语

无论是人模式,还是再保险的模式,政府应该在明确地震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的前提下,发挥独特和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地震保险政策,建立储备基金,开展再保险业务,实施财政补助,消除商业赔付风险,使地震保险真正发挥减灾实效,成为一项日益重要的经济减灾策略。

注①: 1965年,前苏联地震学家费多托夫通过研究千岛群岛―勘察加岛弧地震带,首次在世界上提出“地震周期”。他认为:千岛群岛―勘察加和日本北部地区7 3/4级地震活动是有规律的周期变化,这个周期为(140±60年)。本文对地震周期的定义进行了拓展,表示在理想的状态下和足够长的监测时间内,某一地区破坏性地震活动呈现出相对有规律的现象,把这种比较客观和稳定的破坏性地震之间的时间间隔称为“地震周期”,并以此作为探讨地震保险费的积累和损失赔付之间关系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关于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构想》张军慧、廖晓虹、曾好

[2]《社会地震保险制度的提案》 (日)橛内孝英

[3]《国际地震科学研究进展》 吴荣辉、卢振恒、陈建民海洋出版社2001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7

一、中国巨灾风险及巨灾保险的现状

最近20年,各类自然灾害、人为事故频发,给各国的企业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图1和图2的数据我们能看出,巨灾风险无论从发生次数还是造成保险业损失的程度上来说都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而我国属于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元。仅从2011年的情况来看,根据民政部国家减灾网的资料,全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4.3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和失踪1126人,紧急转移安置939.4万人,倒塌房屋93.5万间,农作物受灾3247.1万公顷,绝收289.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096.4亿元。然而,在巨灾风险的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我国巨灾损失补偿模式主要还是限于政府的无偿赈灾与救济,这一模式无论从效率和公平性上来说都并非最优的选择。保险作为应对纯粹风险的主要风险管理技术,传统上在企业和个人应对灾害性事件时能发挥分摊风险和组织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自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中国的保险业,特别是非寿险业务取得了令人注目的发展与成绩,最近几年也保持了超过10%的高速增长。但无论从保险深度还是密度上来说,与世界各主要经济体还是有着非常明显的差距,表三的数据是2009年全球几个主要国家和中国的保险深度和密度的对比。由于数据上的缺失,我们无法直接获得中国巨灾保险的深度与密度的信息,而非寿险深度和密度是总量上的考量,无法直接与巨灾保险的需求与供给划上等号,但是过低的数据还是能反映出目前中国巨灾保险在需求和供给总量上的不足。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在巨灾—特别是自然巨灾频发的当前,保险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中并未充分发挥其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巨灾保险存在需求与供给的双重约束所导致的。下文对需求约束和供给约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双重约束的背景下提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选择。

二、巨灾保险需求约束

(一)非寿险需求的一般性影响因素

Hussels,WardandZurbruegg(2005)①对影响非寿险需求的因素进行分析后得出,非寿险需求实证研究中涉及到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因素、治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三大类。其中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度、产品价格、市场结构等;政治法律因素包括法律体系、财产所有权保护等;社会因素包括风险厌恶程度、教育程度。这一结论也获得了大多数人的认同。而三类影响因素的变化给财产保险需求带来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赵桂芹(2006)②在运用面板数据分析方法实证分析中国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非寿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之后认为,经济因素对我国非寿险的影响是最显著的。关于非寿险需求影响因素的一般理论可以对中国目前保险市场的现状作出解释,比如国内过低的保险深度和密度,主要是由于经济因素所造成的。但上述规范性或经验性证明并不足以为巨灾保险需求不足做出解释。比如在中国发达省份和地区,巨灾保险与欠发达地区相比同样存在有需求不足状况,经验因素造成的影响对巨灾保险而言似乎并不像一般财产险那么明显。这主要是由巨灾风险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般而言,非寿险所承保的风险的发生频率较高,损失较低,而巨灾风险则正好相反,发生频率很低,而损失却极高;另一方面,一般非寿险经营由于有较多的无相关性标的的存在而使得经营风险较低,而巨灾风险则在保险标的的相关性上存有问题,进而造成其风险在可保性上的问题。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特殊性,使得巨灾保险需求约束还有其特殊的原因。

(二)巨灾保险需求的消费者行为约束

1.低估和忽视风险

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高的特点,按照行为金融理论的分析,当灾害没有发生时,人们面对这种类型的风险所做的决策往往并非理性,不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即不管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和采用应对风险的方法,而认为“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McClellandetal(1993)①进行试验后发现,当某类事件发生的频率足够低时,人们就会忽略掉它并不做任何应对。Kunreuther(2006)②也指出,人们在亲身经历了地震之后,就会想到去买地震保险,而此时地震再次在此处发生的频率是降低了的,这并不是理性决策的结果。汶川地震前,包括很多处在地震带的的企业和个人都没有想到购买地震保险,而汶川地震后,广东省却经历了一波保险销售的高潮,因为这些保险对地震风险进行了覆盖,也是对于这种非理性决策现象的很好的例证。正是由于人们对于风险的这种低估和忽视,造成了人们没有意愿购买巨灾保险。

2.短视行为

人们在决策过程中的短视行为也是造成巨灾保险需求约束的原因之一。从人类人知的特点可以看出,人们对有形的,近期的事务更关心。Laibson(2001)③为这种现象给出了双曲贴现因子(Hyperbolicdiscounting)的解释,他指出正是贴现引子的不同,导致人们在决策时会高估近期的收益而忽视远期的收益,即便这两笔收益的贴现时间长短都是相同的。比较典型的例子人们在今天对明天的关心程度和第100天对第101天的关心程度是不一致的。这种现象也造成了人们对成本的夸大和对收益的低估,而巨灾保险很显然并不属于短期就一定能给人带来回报的“投资”,因此也造成了人们对其作用的低估,而不会选择购买。

3.政府救济

目前,我国大灾之后损失恢复基本上依赖国家财政和民间捐助。考虑到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逐年增高,这种现状一方面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极大压力,另一方面对于巨灾保险的需求也有相当强的抑制。由于对政府的救助存有期待,人们在面对巨灾风险时,会产生利他主义的“萨玛利亚人困境”(Sa-maritan’sdilemma),即:向受灾地区提供的援助将降低人们购买保险的动机。因为当有很多人都没有保险保障时,政府肯定会救济,既然如此,那人们就都不选择购买保险。

4.正面强化因素的影响

按照Skinner(1970)④的观点,人们在决策时实际也在进行着试错式的启发式学习,且收到结果的正面或负面强化,例如对于巨灾风险,当人们选择购买保险应对时,由于射幸性的存在,很有可能购买了多次之后也未能通过保险获得任何补偿,此时则产生了负面强化,每一次购买保险对于人们来说都会获得负的收益(保费支出),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在这个阶段内没有购买保险的人一直都受到不断的正面强化的影响。对大多数人而言,由于巨灾保险具有发生频率低的特点,负面强化的效果要显著的多,这也是造成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重要心理约束。#p#分页标题#e#

三、巨灾保险供给约束

(一)巨灾保险供给的技术性约束

一般而言,一种风险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能使保险公司能够有意愿并有技术将它加入到保险合同覆盖的责任中。这些条件包括:该风险造成的损失单位之间不具有相关性并且数量较多,以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且保险公司能够通过某种技术了解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的信息等,比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历史损失数据和频率数据进行估计。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很好的为某类风险定价,并保持经营的稳定性。然而,巨灾风险对这些条件的满足情况都不让人乐观,造成了保险公司难以提供巨灾保险产品。首先,通常巨灾风险往往是由地震、洪水或恐怖袭击等事件造成,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往往非常大,这意味着虽然在某区域内有很多购买了巨灾保险的标的物,但它们之间在巨灾风险上具有相关性,不能满足损失单位没有相关性的条件。其次,保险公司需要了解巨灾风险的频率和损失程度的大概大小,并运用精算模型定价。这个条件一方面由于数据的缺乏而难以满足,例如,我国缺乏的可靠自然灾害数据,而像类似恐怖袭击等事件的数据更是在全球范围内也为数不多;另一方面由于巨灾风险模型涉及除保险外的工程、气象等学科知识,构建起来难度也较大。最后,由于巨灾风险涉及的范围很大,保险公司在地震发生后也很难对实际损失金额予以度量,还会由此而产生比较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二)巨灾保险供给的财务性约束

衡量巨灾保险供给能力高低的绝对指标之一是净资产数额,若企业的净资产数额越大,则供给能力越强;反之则越弱。保险公司运营巨灾保险有比较严重的财务性约束,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与历年主要自然灾害损失的比较中就可看出:

(三)巨灾保险供给监管层面的约束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针对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地震保险存有一定限制,各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职能部门出单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由各总公司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各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单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经总公司批复后,由各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当地保监办初审,各保监办初审后,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各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由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报当地保监办初审,各保监办初审后,报中国保监会审批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巨灾保险的供给。

(四)现有巨灾保险合同的局限性

我国现有巨灾保险合同多采用传统财产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形式承保,并与主险合同一样为短期合约。此类合同的局限性在于,对于保险供给方来说,存在着是否收取和是否收取足够的难题,难以形成稳定的基金累计;从保险需求方来说,即便存在有稳定的巨灾保险有效需求,短期合同较之长期合同也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

四、供需双重约束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选择

在全球巨灾风险次数增加和损失增大的形势下,特别是2008年初的冰冻灾害和“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如何更好的解决巨灾风险管理的问题已刻不容缓。然而,由于存在有供给和需求的双重约束,现有保险市场和传统的巨灾产品不能很好的处理巨灾风险,为此,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借鉴国外保险衍生产品,如巨灾选择权、保险连接证券等的发展经验弥补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不足。但是,大部分保险衍生品都需要较发达的金融市场支撑,并且只能部分解决保险市场存在供给约束,难以很好的解决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其他问题。为此,我们引入Kunreuther,Michel-Kerjan(2009)①提出的长期巨灾保险合同,探讨其作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长期巨灾保险的优势

1.对需求约束的抑制

传统的巨灾保险从保险期限上来说多为一年,而长期巨灾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期限为两年及以上的合同。长期巨灾险的这一特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投保人的短视心理的需求约束,并为保险公司提供稳定的业务来源。我国在灾害性事件过后,保险市场会有需求激增情况的出现,例如,汶川地震后,四川、广东等省市的保险市场皆有升温的迹象,灾害“唤醒”了民众的保险意识,部分原本处于淡季的市场增幅更是达到了四到五成;今年全国各地频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除了旅游公司、交通运输机构等渠道的连带销售之外,个人主动购买意外险的意愿也大大加强。但是,从过去国内保险市场的总体状况我们能发现,这种“即兴”的投保行为持续时间不会很长,对保险公司而言,难以形成稳定的投保来源。对于短期巨灾保险而言,一年的保险合同期限到了以后,往往将面对脱保的窘境。长期巨灾保险合同由于保险期限较长,可以很好的利用需求提高的时期,将人们的投保意愿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固定下来。如图一,投保人的短期投保决策对于几个时间跨度来说,属于“多周期多次决策”,每次决策时都会受到短视因素的影响,而长期投保决策则属于“多周期单一决策”②,可以有效避免短视心理的影响;除此之外,即便前几个周期投保人购买了保险,由于巨灾发生的频率低,如果没有发生巨灾事故,投保人还会受到负面强化因素的作用,在后几个周期内都不会购买保险,而长期巨灾保险则由于决策次数较少而不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决策的负面强化。因此,长期巨灾保险对于前文所述的投保人需求约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对供给约束的影响

大部分的潜在投保人都为风险厌恶者,都存有对稳定与安宁环境的倾向,但在需求约束的作用下难以将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而保险公司则由于存在有前文所述的供给约束,特别是考虑到巨灾保险本身的不确定性及投保人是否脱保的不确定性影响,在提供传统的短期巨灾保险时可能存在有供给不足。洪水、地震和飓风等自然巨灾分别覆盖了我国大部分的领土,从潜在的需求上来说虽然能从数量上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但在同质性上难以相符,此类风险巨大的影响范围导致了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存有相当的正相关性,致使保险公司难以运用精算技术从空间上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散。以汶川地震为例,如图二所示,汶川8.0级地震Ⅵ度区以上面积合计达到440442平方公里。若以如此大的区划大数法则的单个样本则会导致数量上的不足。因此,自然巨灾在空间分散的条件上存有顾此失彼的矛盾。然而,如表3所示,通过对近十年的地震损失情况的简单观察,不难发现除2008年汶川地震外,其余数年鲜有损失超过50亿元的地震出现,巨额地震损失出现的频率并不高,长期巨灾保险由于为保险公司提供了稳定的保费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基金的积累,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传统巨灾险存在的财务性的供给约束。#p#分页标题#e#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8

1.前言

自然灾害作为破坏文化遗产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人类文明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针对文化遗产所面临的自然灾害威胁,应及早进行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为文化遗产预防性保护提供决策框架[1],从而降低灾害对文化遗产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最终达到保护文化遗产的目的。自然灾害风险是由自然灾害系统自身演化而来,因此其导致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2]。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领域,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就是利用一些管理手段为文化遗产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管理能够有效控制和预防灾害的发生并减少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3]。目前,普遍接受的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评价)、风险管理(处理)等[4]。随着社会实践和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风险管理理念亦在不断更新。

2.伊朗巴姆(Bam)古城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2.1巴姆(Bam)古城概况

伊朗巴姆古城作为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之一,是现存最古老的土坯结构建筑群,其独特的建筑材料、形式与整体的建筑风格协调统一,再加上工匠们独特的建筑技艺,使巴姆古城成为沙漠中一块精美的翡翠(图1)。

2.2巴姆(Bam)古城的遗产价值

巴姆古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艺术及技术价值。其历史价值体现在2000多年里为人们展示的持续性历史文明;文化价值体现在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使之成为重要的交通中心和商业中心;艺术价值体现在巴姆古城典型的伊斯兰建筑风格;技术价值体现在其建筑都是由伊朗大沙漠特有的红土建造而成,彰显了独特的建筑技艺。巴姆古城作为地域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依托其丰富的遗产价值成为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

2.3应对地震灾害的风险管理策略

2003年12月26日,伊朗东南部克尔曼省发生里氏6.3级地震,这不但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害,同时也摧毁了巴姆一半以上的历史建筑,古城受到严重破坏。2.3.1地震灾情评估通过航拍和利用GIS等技术手段对巴姆的建筑、道路等受灾图像与震前的图像进行对比,对灾后受损情况进行分类,12063座建筑的受灾情况大致可以分为4个等级:有1597座属于轻度受损;3815座属于废墟旁的建筑;700座部分倒塌;还有4951座完全倒塌[5]。2.3.2地震灾后规划在巴姆地震发生后,当地政府在危机期间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响应,并制定短期计划,同时也有许多国际组织与国家进行援助。具体措施如:在地震后建立传统建筑材料的实验室;清除城内的废墟、瓦砾和垃圾等;用钢筋支撑摇摇欲坠的建、构筑物;为游客建立参观通道,实现游客与文化遗产之间的互动等等[6](图2)。2.3.3灾后重建灾后重建需要一个长期的、综合的规划,在重建过程中最重要的决策之一是指派建筑师对巴姆城城市综合规划和设计做出评估和分析。在重建过程中,伊朗政府决定在原址上重建古城风貌,保留地方建筑风格。政府认为,在原址上重建巴姆历史景观可以得到国际上的认同感和支持;其次,也会增加当地居民的文化归属感,留下深刻的记忆,增强人与文化遗产的认同联系。同时,伊朗政府积极加强与社区的合作,鼓励公众参与到重建的规划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以此增强公众对于巴姆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加强公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了解和在灾后的响应意识,同时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知识和技能。2.3.4巴姆古城灾害风险管理在恢复重建的过程中,伊朗政府将地震减缓措施纳入到发展规划中,制定了新的《伊朗地震风险削弱战略》[7],战略包括公共政策和公众意识,公共政策旨在改进地震灾害管理质量,使用先进的防震减灾技术及方法;公众意识旨在让公众了解地震知识,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提高知识储备水平,增加公众对地震和文化遗产的敏感性和认知程度,从而采取积极的行动[8]。

3.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策略

3.1文化遗产风险识别

对于文化遗产的评估,应对当地的文化遗产进行统计分类和价值评估,比如文化遗产普查,弄清楚文化遗产的类别、数量等基础信息,明确文化遗产所处的地质地貌、气候等自然地理环境,明确对文化遗产存在威胁的主要自然灾害,并利用信息技术获取遗产具体坐标及相关图纸信息,做好完整的资料备份,进而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分级,这样就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文化遗产受到的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以及在灾害发生后优先抢救的最重要的文化遗产。另外,文化遗产普查的结果应该及时更新,以保证数据的准确以及抢救工作的实施。

3.2自然灾害风险评估

对于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首先要了解到文化遗产之前受到自然灾害损害的历史资料,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等级、频率以及易受到损害的文化遗产类别等,这样就可以对易受到损坏的文化遗产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应对之后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的威胁。根据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对自然灾害进行有效预测以及对文化遗产易受到损害的部分采取技术措施进行重点的防御,也许是对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

3.3自然灾害防灾对策

应对自然灾害的预防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公众的意识方面,对公众进行防灾教育,加强公众的防灾意识;二是日常管理方面,完善文化遗产的防范监督工作和日常管理,加强基础性保护;三是完善自然灾害预警机制。

3.4灾后应急响

应灾后响应是一个短期的过程,它包括灾后立即对文化遗产的受灾情况进行统计;对受灾不严重的文化遗产进行紧急的抢救措施和支持保护;清理场地的废墟;借助国际救援和国际经验等。

3.5灾后修复重建

灾后修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制定一个综合的、长期的规划。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中要将自然灾害的风险管理纳入到城市整体的发展规划中,同时保留文化遗产的原有特征。另外,在灾后重建中要借助人民群众的力量,让其参与到重建的各个环节,既可以振奋公众的精神,使其不会沉浸在灾害的悲伤中,也可以加强公众对于文化遗产的了解和归属感。

4.总结

地震灾害风险分析范文9

关键词:地震;财产处理;物权;北川

中图分类号:D923.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1.0099.05

一、引 言

物权归属处理是震后重建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如何处理好灾民的财产归属,关系到重建工作的效率,关系到法律是否实现公平、正义。

关于地震与物权的探讨,主要集中于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陈龙业论述了对震后房屋按揭贷款问题的解决[1]。张礼洪论述了关于汶川地震后无主物的认定和归属问题及建议[2]。

总体上,对汶川地震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规范式研究,缺少实证研究,本文旨在此方面进行探讨。笔者在受地震影响最严重的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针对不同地区(安昌镇、擂鼓镇、任家坪、曲山镇、陈家坝等)、不同性别、不同户口、不同职业和年龄阶段的灾民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问卷采取自填形式,要求调查对象当面填写并立即回收;一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419份,其中有效问卷260份,有效回收率为52%,并基于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物权归属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震后重建物权归属处理分析

震后物权归属处理是指特定处理主体对遭受地震破坏的特定物物权归属的处置。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特定物主要指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一般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P209)。

(一)所有权归属处理分析

所谓所有权,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3](P232)。所有权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北川受汶川地震破坏严重,经济损失很大,导致大量标的物毁损、灭失,引发了所有权的变更与消灭。根据民政部与国家汶川特大地震专家委员会编制的《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和《汶川地震灾害损失汇总与评估报告》,汶川地震灾害损失严重(如表1所示)。这里主要从国家所有权、灾民一般物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数据来源:根据民政部:《民政部关于报送进一步开展汶川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的函》,2008年7月;张强、余晓敏等:《NGO参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数据整理而得。

1.国家、集体所有权归属处理分析。(1)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尚需完善。通过对以上数据分析,国家所有权标的物灭失严重,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文化遗产、矿产资源的损失最为严重。通过走访和实地调研,发现北川大量羌族文物灭失,很多古老的羌族建筑物处于半坍塌状态,没有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目前许多自然保护区中的珍稀物种急需保护,需要地方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处理。

(2)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需加以区分。汶川地震和次生灾害导致北川老县城不具备恢复重建的条件,老县城居民及其周边几个村都搬迁到北川新县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经营。因此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灾区是否集体搬迁。

(3)土地评估相关信息统计不完善。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包括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通过走访相关单位,发现北川县及其旁边的擂鼓镇、曲山镇等地在具体土地的性质、毁损程度、可利用程度、可利用方向等方面的信息都比较缺失。

2.震后重建灾民一般物所有权归属处理分析。(1)存款灭失比重相对较大。地震除了破坏房屋、土地和其他的一般物,还有存款(如表2所示)。原存于银行中的存款由于银行倒塌而失去原有信息导致存款灭失。据统计,由于地震而损失存款的求偿,占所有求偿类型的6.2%。存款的损失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还有相应的存款证明,如存款单、存折、信用卡,这种情况处理起来较容易。另一种是存款的相应证明灭失,通过对灾民的访谈,普遍反映程序较繁琐,灾民求偿成本增高,不利于灾区重建恢复。

(2)区分隐藏物、遗失物、埋藏物和无主物是解决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关键。北川社会经济损失主要集中在房屋、土地(如表3所示),灾民的财产主要存放于房屋中,所以房屋毁灭性倒塌导致灾民的财产遭到了严重的掩埋与破坏,一般财产的毁损大多是由于房屋倒塌而灭失的,涉及到很多埋藏物、无主物、遗失物。灾民原有的所有物由于地震都混为一体,必然引发一般物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如何区分这些隐藏物、遗失物、埋藏物和无主物,是解决震后财产所有权归属处理的关键。

(3)震后重建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尚需加强。守法和社会秩序良好发展必须以了解法律本身为前提,但是调研发现灾民对无主财产处理的了解程度较低,一是关对地震后当地处理的相关实际情况了解度较低,问及“关于无主财产公布的认领情况”时,回答非常了解的占4.6%,了解的占16.9%,基本了解32.3%,了解一些但不多占26.2%,一点也不了解的占20.0%(如图1所示)。二是灾民对无主财产本身的认定程序和相关处理政策的了解程度较低(如图2所示)。

灾民对灾后重建的房贷处理政策了解程度较低,一点不了解的占60.30%(如图3所示),导致房屋所有权归属出现强占、多占等问题。

3.房屋所有权归属处理分析。(1)缺乏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簿制度,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审查形式不统一。由于原有信息灭失和缺损,造成很多房屋倒塌之后可利用的建筑材料浪费。这就要求

图3 对房贷处理政策的了解程度建立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践中,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各自适用的房地产登记规则,但普遍缺乏完善的登记簿制度,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改善,《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规定的生命力势必将因缺失核心要素而大打折扣[4]。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的法律规定也不一致。 实践中各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有的是形式审查,有的是实质审查,有时两种方式兼用,登记质量参差不齐[5]。

(2)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着现行法无法适用或无法类推适用的情形[6]。物权法对于房屋的规定主要是登记要件主义,是形式审查,对非常态情况的制度设计较缺失,如震后很多建筑材料还可以利用,但是由谁来利用等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二)用益物权归属处理分析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3](P232)。汶川灾区土地、林地、草地等损失严重,重建恢复压力大(如表4所示),总的来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土地使用权方面得到较好处理,但是由于灾民参与度低,对政府处理认可度还有待提高。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第四节之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要加强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及审计监督,受损耕地评估分类及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当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建设用地上,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

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调研结果表明,土地得到了较好的处理,灾民对政府在解决土地这一方面,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如图4所示),但是回答一般和较不同意的比重还是较大,达到55.3%。灾民对“您对政府实施财产处理政策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一问,完全同意的占8.94% ,较同意的为17.70%,一般为29.65%,较不同意的占31.59%, 完全不同意的为12.12%,说明灾民对灾后土地处理参与度还有待提高(如图5所示)。

(三)担保物权归属处理分析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3](P279)。常见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方法一般分为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这里主要探讨物上担保的抵押权。

北川老县城老城区的80%,及其周边的城镇、农村地区60%以上建筑塌垮[7]。地震后关于担保物权归属处理主要是震后“房贷”问题。调研得知,很多业主的原有房屋存在房贷房屋所有权灭失后,银行的按揭贷款是否继续归还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之规定,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得受的保险金或赔偿金就成了抵押物的代替物,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或赔偿金优先受偿。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没有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灾民或者银行唯一可能的求偿来源是保险赔偿金。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之规定,在《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第六条中明确规定: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房屋保险范围主要包括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13种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险。因此靠房贷险解决灾民房贷问题一般不可能,地震所带来的房贷问题就直接落在了业主身上。调研中我们发现,灾民的生活状况不稳定、收入来源不稳定,加之地震后灾民群体的心理趋向性和对国家性的依赖,让其还贷难以实现。针对这个问题,中国银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这种调节机制在抗震救灾以及当前重建过程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损失,所负压力过大,如果国家不采取相应的调节手段,势必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发展。而且还会导致有些投机取巧之人利用地震恶意逃避债务,牟取暴利。

三、震后物权归属处理的建议

(一)震后所有权归属处理建议

一是在保护国家所有权基础上注重对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的维护,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和资金倾斜,确保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得到应有的保护。二是确保对异地重建的地质评估,对异地重建所需的土地和所搬迁的原址做好相关信息登记,相应部门同时也做好相关变更登记和备案。三是完善对土地评估相关信息统计制度设计,对土地信息统计指标应该进一步细化,明确土地的使用价值,促进灾后恢复重建的土地最大化效用,减少土地浪费现象。在一般物所有权上,存款灭失比重相对较大,有关部门应该设立专门窗口,简化求偿认领程序,降低存款求偿成本,做到方便、高效、快捷。四是做好对隐藏物、遗失物、埋藏物和无主物的区分,可以创新相关的制度设计,如在地震灾区建立第三方托管或者认领机构,设置专门的认领机构。对于确实没人认领而归国有的财产应注意对其利用,做到“从灾区中来,到灾区中去”,直接运用到灾区重建,减少运输、管理等成本。五是加强对震后重建相关政策的宣传,尽可能做到信息、政策公开化,提高对灾民具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在房屋所有权方面,应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簿制度,做到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审查形式和审查标准。六是立法制度设计上应注意因地震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与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的衔接和联系,重新审视地震等自然灾害对登记程序的影响。

(二)震后用益物权归属处理建议

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鼓励灾民参与到具体的利益分配活动,建立灾后重建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灾民的土地生产经营状况。在震后土地发生破坏或者灭失的、使用权无法确定的地区,应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收集震前信息,争取解决好使用权权属问题,切实处理好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问题。在宅基地制度建设方面,做好土地损害的评估和统计备案。地震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主要取决于村集体的土地是否受到严重损害,是否还可以继续建造住房[8]。

(三)震后“房贷”归属处理建议

1.征收“地震税”,减少政府独自承担的风险压力。目前,中国地质灾害频发,抗震救灾压力巨大,缓解财政压力很有必要。通过征收“地震税”,分解政府独自承担的风险,让风险承担社会化。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征收公益税,税率较低,征收依据在于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福利享受体。如澳大利亚2010年征收“洪水税”,有效地缓解了政府单方面的压力,洪都拉斯也在拟征“地震税”。

2.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减少银行的压力。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风险的社会化承担和减少风险的制度,而我国《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中保险范围主要包括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13种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险。由于地震造成房屋或者不动产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得不到赔偿,压力转向于灾民、政府或者银行。我国地震灾害频发,在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银行通过对灾民的赔偿款求偿,灾民得到赔偿,房屋为抵押物毁损,但赔偿金代位求偿,银行和政府承担压力减小,同时也让市场运作优势在灾后重建中得以发挥,有利于减少风险,是风险社会化承担的必然选择。

3.根据房屋毁损程度确定业主是否继续返还房贷。房屋毁损较小,符合法律规定的加固房标准时,业主应该继续偿还房贷,不能让金融企业承担过多的责任。国家或金融企业实行免除债务的政策,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具体处理时,应以区分特定地区的地震烈度及造成损害后果的确认作为损害程度的具体标准,确定是否继续还贷。

参考文献:

[1] 陈龙业.震后按揭房屋的灭失与其物保责任的消灭——汶川大地震的物权法之维[J].政治与法律,2008,(8).

[2] 张礼洪.汶川地震后无主物的认定和归属[J].中州学刊,2008,(5).

[3]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 常鹏翱.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J].法律科学,2009,(5).

[5] 李玉文.论我国不动产契约公证制度之构建[J].法学评论,2005,(3).

[6] 唐勇.论因地震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我国《物权法》相关条文适用为视角[J].社会科学,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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