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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集锦9篇

时间:2024-03-18 14:51:33

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

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范文1

一、历史文化村镇传统特色风貌保护的迫切性

(一)传统村落大量减少传统村落分布广泛,历史积淀深厚、文化个性鲜明。中国村庄现有约60万个,传统村落仅占1%,约5000个左右。这些村落之所以能保存至今,就在于传统村落具有浓郁的历史风貌、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科学布局的人文景观、姿彩纷呈的民族特色,丰厚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在城市化、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我国传统村落不断遭受“建设性、开发性、旅游性”的破坏。尤其近年来传统村落大量消失。2000年时,我国拥有360万个自然村,但到2010年变成了270万,10年间消失了90万个自然村,令人触目惊心。2009年至2010年,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20个课题组267人集中对我国长江、黄河流域以及西北、西南17个省113个县的902个乡镇传统村落文化遗存进行综合性复查。据“遗存实情”记录统计数据显示:颇具历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艺术研究价值的传统村落,2004年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传统村落。

(二)特色危机成为共性问题历史文化村镇蕴藏着丰厚的历史文化信息和自然生态景观资源,是我国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活化石”和“博物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约有40多万处,其中近7万多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有半数以上分布在农村乡镇;还有1300多项国家级“非遗”和7000多项省市县级“非遗”,绝大多数都在传统村落里;少数民族的“非遗”更是全部在传统村落中。伴随着“农业现代化、乡村城镇化、郊区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开发、城乡统筹发展”的多重挑战和冲击,传统村落不断遭受“建设性、开发性、旅游性”的破坏。目前,“千村一面、万村一貌”的“特色危机”正成为共性问题。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特色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镇,分期分批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014年2月19日公布第六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数量达到528个,其中名镇252个,名村276个,分布范围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三)民族传统文化淡化消失历史文化村镇传统特色风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一旦被破坏很难进行恢复。历史文化村镇建设中对传统特色风貌的保护,能够有效地保护乡村文化,使得当地居民对村镇有亲切感、归属感,使整个村镇的居民具有凝聚力,为家乡的发展、历史文化的传承贡献自己的力量。但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传统特色风貌保护没有形成规模的管理模式,以传统村落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正在淡化,乃至消失。

二、历史文化村镇传统特色风貌保护内容

(一)历史文化村镇传统风貌的地域特色一些历史文化村镇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形成了特殊的传统风貌和形态,主要指物质要素在空间上的布置形态,村镇地形的形成、布局以及交通组织功能的分区等。村镇独特的形态的形成主要由两个方面,首先是村镇地域的影响,其次就是受到社会传统格局和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在村镇传统特色风貌中,建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元素,村镇的街区、道路以及古迹点等都与建筑的形态息息相关,不仅可以反映村镇历史信息的文物点,同时还是描绘历史发展过程的一个补充。

(二)村镇独有的民族传统和人文精神特征村镇独有的民族特性以及村镇物质环境所呈现出来的民族传统和人文精神特征,通过直观的表象对人的精神造成影响,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价值。传统特色风貌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个方面,村镇特有的地方方言和文字、传统观念、生活习俗等都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在历史文化村镇建设中需要引起人们的重视,对其进行保护。

三、历史文化村镇传统特色风貌保护策略

(一)传统风貌保护的整合性历史文化村镇的建设中,从外部上看,村镇传统特色风貌的保护应该保持整体性。村镇传统特色风貌保护受到村镇建筑物、空间布局,自然环境和人等的综合影响,要注重与周围村镇风貌很好地衔接在一起,避免断层现象的发生。村镇传统特色风貌整体保护过程中,既要对历史文化村镇的空间布局进行保护,也应该和建筑物的保护相结合,要注重村镇整体性的传统特色风貌保护,对其风貌的整体格局进行综合考量。

(二)整体与部分相结合的原则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特色风貌保护应从传统特色风貌的各个元素出发进行保护,对不同的元素采取不一样的措施和方法,要对传统特色风貌需要保护的内容进行分门类别。因此,在传统特色风貌的保护时应该注重保护整体与部分的相互结合,同时实施普通与特殊相渗透的方式,不仅要从空间结构上保护,还应该要有层次,分重次点、分阶段进行传统特色风貌的保护。总之,在保护村镇有形实体遗产的时候也要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其旅游价值,在进行村镇建设的时候要有目的进行保护。如:周庄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遵照“保护古镇,另建新区,发展旅游,振兴经济”方针。后来,发展成为“中国江南第一水乡”的周庄,从此名扬天下。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特色风貌涉及到非常广的内容,其多样性也决定了对传统特色风貌的保护不能以偏概全,要根据传统特色风貌构成因素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更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保护,保证传统特色风貌的真实性,将其承载的历史信息充分表现出来。例如,古村的价值体现就是古村的整体,所以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应该进行保护,保护的对象就不能仅仅是建筑物本身,而是在特定的文化背景和自然环境下的古村完整的传统特色风貌。而对于村镇内的建筑形式或者空间形态又要根据性质和内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尽量保证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配套原貌。另外,村落的传统特色风貌保护要和村镇的现代化发展相协调,因为现代化是生活质量提高的途径,而村民有享受现代生活的权利,所以,在进行传统特色风貌保护的同时应该尽量避免对村镇的经济文化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要将保护与发展共同推进。

(四)确保人地协调与和谐人居的全面落实当前,历史文化村镇建设中传统特色风貌的保护已经从传统注重保护单体建筑发展到保护周边自然环境的程度,对历史文化村镇建设中传统特色风貌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本身,而是已经辐射到与历史文化村镇建设中传统特色风貌保护有密切关系的自然环境、居民群众居住的村镇、村落。传统风貌保护不仅仅考虑到有形文化的保护,还考虑到地区环境、传统文化等无形文化的保护,即“传统建筑群及周围环境明显地体现着地方特色”。传统特色风貌保护要从促进人地协调与构建和谐人居环境的深度出发,以全新的视角审视历史文化村镇建设中传统特色风貌保护工作,既要充分保护内涵和附着历史文化信息的实体建筑设施,更要保护蕴含和承载这些建筑设施的周边环境。

(五)村镇经济的发展与历史保护的有机结合当前国外对于历史文化村镇建设中传统特色风貌的保护已经从注重古建筑的修复转向综合性的保护和发展经济方向。也即是说,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认识到,古建筑的修复和保护只是历史文化村镇建设中传统特色风貌保护的一小部分,要实现长期的历史文化村镇建设中传统特色风貌保护,就必须从保护村镇原住居民利益开始,从发展村镇经济开始,保持村镇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四、结语

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范文2

1.宁波传统村落的现状。生态环境是宁波传统村落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特征,亦是多年来宁波传统村落人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环节,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宁波传统村落原有的自然平衡被打破,此外由于外来人口的大量加入,建筑开始增加,绿化率不断减少,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受到外界影响,村民也迫切改变生活水平,随意搭建临时建筑,但由于没有合理正确的规划指导,导致村落生态环境质量急剧下降,甚至连朴素的民风都受到了影响。

2012年我国政府正式启动传统村落的全面调查,同时进行了专家审定与《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甄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2.宁波传统村落的地域性特征。位于浙东沿海的宁波,是河姆渡文化的发祥地,在周朝就已经有“甬”之简称,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因为历史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目前宁波遗留下来的传统村落已经不多,在现有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18个村落情况来看,这些经历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村落随着历史的变迁,现今还保留了较完整的历史文脉。这些村落普遍存在两大特征,一是村落整体性环境较为完整,它包括地名文化、建筑群落、桥梁道路设施、水脉、生态植被等,较具规模和历史原有风貌;二是留存了较多的地域性特色文化,比如民间风俗、宗祠、族谱等。

二、宁波传统建筑环境文化的保护方式

1.整体空间保护式。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并对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对于生态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原地保护和居民保护的理念,把村落整体空间列为保护范围,容纳其所包含的物质形态要素以及非物质文化要素,进行整体性的保护,形成博物馆化的保护空间,有助于改善村落中的文化资源的完整性,这是对其进行合理的展示、保护和传承。

2.生活化文化场景延续式。延续传统建筑风貌是改造式村落的共生性建设的关键,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物质要素,构成与村民日常生活和谐共存的物质生活环境和非物质文化发生的场所氛围,也就是生活化文化场景的延续。随着村落的发展,改造式村落的原始风貌有了较大的变动,村落中遗留下来的少量传统环境及传统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是村落改造建设的原始依据,对村落中建筑的改造以及少量的新建部分均要以此为原型,保持村落传统风貌特征,尊重当地风貌,彰显地方特色;对于村落选址布局、建筑院落空间等所体现的传统文化思想应当理性地传承。

3.再现文化场景创造式。新建式村落在村落规划、建筑设计、景观建造等方面采用全新的方式,设计创新的基础是以村落原来的风貌和文化特征,通过村落现存的自然环境以及村民现代生活的需求,引入村落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再现具有传统文化风味的村落建筑环境和文化氛围。

鼓励村民积极引进本村的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持非物质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同时还可根据需求构造乡村产业的支柱。

村落建筑在设计时可借鉴传统建筑特点,来体现传统建筑中蕴含的文化涵义,所代表的特定习俗和传统,有效表达在新建筑中的传统文化。赖凌瑶认为更新研究需要对古村落进行大量的现场调查,应该对居民内部生活延续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需要提出延续街道街区的居住功能、进行居民保护以及延续居民的生活文化等面进行改造。在平面布局上参考传统建筑的区分方式,来配合村民的传统习俗和满足村民心理需求,同时利用非物质文化的传承等所需的空间进行布局。

三、宁波建筑环境文化的保护设计的原则和目标

1.村落建筑环境设计基本原则。传统村落建筑环境是由一系列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整体,是自然要素和人工要素的符合载体,同时它又表现出环境形态的多样性。在传统村落建筑环境的保护设计时,需运用科学知识,秉持村落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建筑的完整性、传统功能的连续性,使各种因素协调统一、有机融合。而在目前的古村落保护工作中,保护规划缺乏对古村落具体内容的控制与引导的深入研究。

我们应该注重整体协调,实现优化发展,传统村落本身就包涵了很多物质和非物质,需要多方面考虑,这条原则能协调好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也为日后村落的建设和保护提供了方便。同时借鉴国外等历史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建设相关保护的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来建立真正的责任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保护传统村落文化涉及到古建筑的修善、村镇功能区划的调整、基础设施的改善、生态景观的修护等。传统村落遗产的保护是村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发展战略的重要因素。

传统村落在外界的影响下,也需要注重自身的地域文化特色,不能随波逐流,宁波传统村落的古文化特色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环节,它不仅阐述了某阶段时期村民的生活盛产的发展历程,同时也体现了它本身的历史内涵和对未来的借鉴。

塑造传统村落应以现有为基础,通过自然渐变的演进理念,结合传统中最具潜力的部分与景观的现实及后续发展,从而巧妙地将自然因素组织到村落环境之中,使之获得持续活力的价值和生命力。

2.村落建筑环境设计的目标。古村落的保护规划必须坚持整治的方式,严禁采用大拆大建的改造方式。保护宁波传统村落历史建筑、风貌特色及文化遗产,保护并传承历史文化价值,在这些保护的基础上,也要为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坚持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通过改善传统村落的建筑环境,增加必要的公共设施,提高村民的生活居住水平,同时也要建立相关的管理部门,落实一切的保护内容。

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傈僳族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建议

一、认识傈僳族舞蹈,保护傈僳族舞蹈的意义

(一)傈僳族舞蹈“阿尺木刮”的起源和特点

傈僳族传统歌舞“阿尺木刮”发源于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阿尺木刮”又称“阿尺木刮哇其”,是傈僳语,“阿尺”即“山羊”,“木刮”是歌或调子的意思,“哇其”为跳舞。“阿尺木刮哇其”即为“模仿山羊声音和动作的歌舞”,属于集体自娱性舞蹈。“阿尺木刮”歌舞热烈奔放、粗犷有力,生动地反映了傈僳族游牧、狩猎、采集、刀耕火种的历史演变过程,更直观地体现了傈僳族与山羊所结下的不解之缘。“阿尺木刮”是傈僳族历史的缩影,是傈僳族文化和民族血脉的传承。维西县傈僳族传统歌舞“阿尺木刮”于2006年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居云南省西北隅,迪庆藏族自治州西南部,地处著名的世界自然遗产“三江并流”腹心地带。维西是滇西北疆防要塞之地,是通往印度、缅甸、康藏的驿运孔道之一,是古代滇西北“茶马互市”的重要物资集散地之一,是神奇美丽的香格里拉旅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山区地貌的影响,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的生态环境十分多样,自然景观也十分壮美,境内群峰竦峙,江河奔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素有“滇西北生物基因库”之称,此外还有“兰花之乡”、“滇金丝猴大乐园”、“药材之乡”、“天然杜鹃花园”等之美誉。

傈僳族是一个勤劳勇敢的民族,它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民族文化。长期的历史创造了傈僳族把物候、节庆、生产结合起来的自然历法;维西县叶枝镇农民哇忍波创制的傈僳族音节文字;傈僳族英雄恒乍绷故事等等。这些都是傈僳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积淀下来的文化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的文化底蕴更为深厚。如今的维西县拥有着诸多文明财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习俗、民族民间传统口述文学、民族民间传统工艺、保和镇大祠戏、民族民间传统的音乐和舞蹈等等,而“阿尺木刮”正是其中最为璀璨的明珠。

“阿尺木刮”有着大多数传统民族艺术的共性:

(1)传承性,“阿尺木刮”的传承是原始的代代相传、口口相传;

(2)存储上的易逝性,没有完善的档案和目录,加上传承方式的原始,在发展过程中,容易破坏和遗失;

(3)利用上的可持续性,“阿尺木刮”是一种文化,是一种艺术,她的存在依赖于傈僳族的民族生活,并不因其他因素而消逝。

(4)地域性(指有地域上的限制性),“阿尺木刮”的根在维西,唯有扎根于此,才能保持其生机与活力。

除上述主要特征之外,“阿尺木刮”还具有综合性、艺术性、多元性等特征,唯有全面把握“阿尺木刮”的特征,深入地理解“阿尺木刮”的民族内涵,才能有效地促进“阿尺木刮”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二)保护“阿尺木刮”的意义和必要性

(1)傈僳族民族文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是全世界各民族璀璨多样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她是地球母亲孕育的众多儿女中的一个。而“阿尺木刮”则是这位儿女最重要的组成之一。

(2)“阿尺木刮”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阿尺木刮”是傈僳族的文化与精神的传承,是傈僳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傈僳族是中华民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尺木刮”记录着傈僳族生息繁衍的历史,凝结着傈僳族的精神。民族传统文化乃是各民族依存的前提,传统文化的消失,便意味着一个民族的解体。保护“阿尺木刮”,就是保护傈僳族文化,就是保护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3)“阿尺木刮”是消失后就不可再生,保护“阿尺木刮”是重要而又急迫的。数千年的繁衍生息,同时得益于维特的地理地貌,代代傈僳族人口口相传,“阿尺木刮”得以传承至今。而最近的100多年,受西方文化的影响,加上国内的动荡,自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生活的冲击,中国传统文化流失严重。许多中华传统文化保存最完整的居然是外国的博物馆。而我们绝不应该让中华大地上硕果仅存的文化遗产断送在我们这代人手中。

二、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理论基础与方式

(一)指导原则: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

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众的创造性和自主性,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保护的指导原则。

(1)全面性,即在保护过程中,要避免教条主义和机械主义,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为指导,坚持全面调查和采录,保证其完整性和全面性。

(2)代表性,即在保护过程中,在保证全面性的同时要抓住其特点。任何人都不可能对一切民间文化现象平均使用力量,要善于发现在一个地区的范围内,哪些形式、哪些作品、哪些类型、哪些民俗现象是有代表性的,抓住了这些,就抓住了主流的或主要的东西。

(3)所谓真实性,即按照民间文化作品和民俗表现形态,真实地、不加修饰地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更不要以自己的想象或凭自己的知识和爱好去篡改民间文化作品。

只有把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三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符合这“三性原则”的保护过程,才能真正的保护传统文化,避免在“保护”中破坏。

(二)保护目标:文化主体、传承人、生命力、文化生态

“阿尺木刮”作为传统民族歌舞,并不存在一个物理实体。保护“阿尺木刮”,关键是以人为本。要保护“阿尺木刮”,就要扩大其文化主体,保护其传承,让其开枝散叶,提高其存在的生命力,保护其存在的土壤,保护文化生态。

而这当中的关键在于如何保持传统村落的生命活力,以及处理好人民对更现代化的物质生活的向往和传统民俗保护之间的矛盾。只有解决的了如何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同时让村民能更好地生活的问题,这种保护才是有生命力的。

(三)保护方式: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旅游开发)、整体性保护

就目前我国在传统文化保护上总结了三个保护方式:

(1)抢救性保护,是指对散落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采集、记录、整理、立档、保存、研究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基础性工作。

(2)生产性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

(3)整体性保护,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我国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并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宣导的保护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因此,整体性是我们必须要坚持的一个重要保护原则。

旅游开发的方式属于生产性保护,其宗旨在于将傈僳族舞蹈等文化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带动维西的经济发展,既不为发展而发展,也不为保护而保守。以保持傈僳族舞蹈的文化生态区域完整性为前提,将保护和发展有机结合在一起,“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

三、旅游开发与保护“阿尺木刮”

(一)旅游开发对保护“阿尺木刮”的正面意义

旅游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文化行为,旅游者靠文化去与自然景观交流,与人文景观对话,没有文化的旅游是苍白乏味的。开发以“阿尺木刮”为主题的旅游资源,不但能更好地促进旅游者与傈僳族的交流,也能更好地提升旅游者对于傈僳族传统文化的理解,对“阿尺木刮”的传承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良性的旅游开发对保护“阿尺木刮”有着积极的作用。

(1)“阿尺木刮”是维西旅游资源重要的组成

“阿尺木刮”是维西傈僳族人智慧的结晶,文化内涵丰富,有较高的旅游价值。是维西旅游资源的开发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傈僳族传统文化进行旅游开发,可以促进人们更加深入地体验傈僳族传统文化的精华,促进傈僳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2)旅游开发能有效提高人们对“阿尺木刮”的保护意识

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产业开发的关键生长点,受到旅游者普遍欢迎,能够为旅游经营者、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和经济效益。为了发展旅游,为了拉动经济,或多或少都会促使各级政府以及旅游经营者们自觉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都将促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存得到宣传、交流、创新,能够扩大其在民众中的影响力,增强他们的保护意识。

(3)旅游可以推动“阿尺木刮”的推广

“阿尺木刮”是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具有较强的旅游吸引力,将其引入到旅游开发中,一方面弘扬和传播了“阿尺木刮”等傈僳族文化,一方面还培育和扩大了傈僳族文化的受众群体。

(4)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阿尺木刮”的进一步发展

“阿尺木刮”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能够充分体现其文化、经济与社会价值。首先,“阿尺木刮”经旅游开发而成为旅游产品,使“阿尺木刮”得以传承和发展,便实现了其文化价值。其次,通过产品交换,实现经济价值的转化,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旅游开发促进傈僳族文化的价值被人们认可和接受,被社会所了解和欣赏,促使傈僳族文化知名度提升,最终实现其社会价值。

(二)旅游开发对保护“阿尺木刮”产生负面影响

(1)“阿尺木刮”在开发发展的过程中失真。

部分景点在开发旅游资源时急功近利,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民族文化资源的调查不够到位,不够完善,使得人们在旅游中无法接触真正的独特文化,更无法对其深入了解,无法了解其珍贵性和独特性。

(2)不当开发,让人们产生对“阿尺木刮”的负面印象,影响其传播和传承。

部分景点在开发旅游资源时,流于形式,抛弃其文化内涵和民族特色,为了满足旅客的猎奇的心理,盲目改造一些民族风俗被改造,过分夸张,而导向奇异、古老、原始、甚至野蛮、低俗,市场的商业气息败坏了文化的内涵和意义。

(3)旅游业对当地生态的冲击,生活环境的巨大变化,破坏“阿尺木刮”生存的土壤。

旅游,一方面人们远道而来感受傈僳族文化,一方面人们也会改变傈僳族人的生活,这种改变对“阿尺木刮”带来的影响尚未可知。

四、“阿尺木刮”保护的现状

“阿尺木刮”的传承方式大概分为两种。“内部传承模式”:家庭、自学;“社会性传承模式”:艺术馆、群艺馆和艺术节。一方面通过教育机构、文化团体的进行书院式的传承,一方面大力培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组建传承点,保持其原生性和活力,一方面将其作为部分中、小学校体育健康课的内容,为其将来的发展提供土壤。

傈僳族歌舞“阿尺木刮”已成为维西傈僳族旅游区内的一种景致。目前,由于地域优势、民族特色,迪庆州旅游业蓬勃发展,歌舞“阿尺木刮”以特有的魅力,吸引大批国内外游客。

现今迪庆州、维西县政府,文化部门等机构,已认识到傈僳族传统歌舞“阿尺木刮”的功能与价值,积极组织开展保护工作与举行大型联欢或表演。自2006年“阿尺木刮”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建立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傈僳族“阿尺木刮”的中长期保护规划、保护政策、措施及方案,更加注重对“阿尺木刮”的传承与保护,进一步提高了傈僳族歌舞“阿尺木刮”的保护力度。

五、结合旅游开发,傈僳族舞蹈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要突出原生态性,精心设计旅游产品。既要保持傈僳族舞蹈的风格和民族特色,又要贴合旅客需要,满足时代特征。对傈僳族舞蹈的改造应胆大心细,强调其艺术个性和民族特色,但不拘泥于细枝末节,这样才能保持其生命力。

(2)注重傈僳族舞蹈传承人的人才队伍建设。在旅游开发、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同时,尽量保持舞蹈的原汁原味,让传统文化的感染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因此要注重传承艺人的培养,使舞蹈的风格不失去原始魅力。

(3)在开发傈僳族舞蹈旅游资源中,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作用。政府在旅游开发中应起到扶持和监督的双重作用。一方面对舞蹈旅游资源的开发提供政策和经济的支持,一方面制定相关法规,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乱象进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六、傈僳族舞蹈保护前景展望

傈僳族各地舞蹈传承情况并不乐观,而且其传承情况因地而“异”。不仅表现在舞蹈的流失和歌手的减少等方面,而且表现在与现实生活的脱离、社会观念与价值观的改变、技艺与风格的变异等一系列问题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和动态因素十分复杂。舞蹈保护相关研究工作的滞后是目前舞蹈保护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将保护工作当成纯行政行为而忽视科学研究在保护工作中的基础性意义,是目前一些部门制定措施以及工作实施中的一个误区;另一个误区是将傈僳族各地舞蹈看作是铁板一块,而不注意其内部各地分支系统的多样性。傈僳族“阿尺木刮”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中国,同样也属于世界。

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客体属性;权利范围

赫哲族是我国人口最少的民族之一,世代生活在三江平原,那里独特的地理、气候等因素造就了其独特的民族体质,创造出了特色鲜明的渔猎文化、萨满文化、说唱艺术等珍贵的文化形态,其中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又是较为有特色的一种。但是,在现今发达的科技、市场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下,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面临着衰落、灭失的危险,给予其充分的法律保护已十分迫切,而权利范围的明确又是进行法律保护时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就此问题的解决进行一次新的尝试。

一、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定位

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是赫哲族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为适应生产生活及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创造的独具地域特征和渔猎特色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其中较为有民族特色的有:培养青少年叉鱼捕兽技能的“叉草球”活动、集跑跳摔为一体的“杜烈奇”运动、训练追踪能力的“追鹿”运动、赛桦皮船、莫日根赛等。[1]这些传统体育文化大多源自于对赫哲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的模仿,是赫哲族人向后代传授生产、生活技能,训练其生存能力,增强其体质的另一种教育方式,同时也是承载和传承赫哲族民族气质和民族精神的另一种形式,是赫哲族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本身具有特殊的性质。也就是说,它并不表现出具体的物质化形式,虽然在有些活动中需要一些道具,比如,叉子、草球、桦皮船等,但这些仅仅起辅助作用,再加之,该文化本身所蕴含的赫哲族民族精神以及其表现出来的民族毅力、民族智慧等,都显示出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主体是非物质性的。同时,2011年6月1日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显然该法已将传统体育文化定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就应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

二、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的明确

对任何对象给予法律保护时,最重要的举措便是赋予权利(或职权),只有这样才会使权利人和义务人趋于明朗化。权利人积极行动捍卫权利,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保障权利,才会使该对象得到有效保护,否则,即使权利人有强烈的被保护意愿,但没有合法的依据,恐怕也是“有心无力”。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属性的不同是权利范围确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正是依据其所保护客体的不同属性,来确定不同的法律理念给予保护,进而影响、决定了相关权利的架构。即“客体属性是传统文化相关权利得以建构的基础。”[2]因此,在解决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的问题时,也应先明确其法律保护的客体的属性。

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公共属性。这一属性更多的体现在它所具有的文化内涵上。文化的主要功能在于精神享受,不会因为其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而使原主体受到损害,正因如此,文化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分享性,一般不会被某单个主体排他性的占有。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是赫哲族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民族自身传统文化创造出来的,反映着本民族共同的精神追求。这些传统体育文化是由赫哲族人集体共享的,而且已经融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同时也在向外族传播,影响着凡接触到的人。另外,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看,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又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

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私人利益属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利用的过程中,一般会被发掘出巨大的财产性利益,确定这些利益的归属是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必然的要求,无论这些利益归属于集体或归属于个人,都体现着对私人利益保护的要求。传统体育文化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更多的表现出公共性,这不同于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民族歌曲有巨大的传播利益、传统技艺可能存在直接的传承人的诸多利益需要保护。然而,传统体育文化同样也存在私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具体到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则存在赫哲族群体对其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商业开发所带来的利益,对该传统体育文化进行系统整理、改造创新的整理者、创新者应获得的利益。这些主体的利益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是需要进行承认和保护的。

鉴于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所具有的公、私双重属性,在其权利保护的架构上应充分反映这两重属性的要求。即公共属性更多的要求对公共利益予以保护,私人利益属性更多的要求对私人利益予以重视。故在确定权利范围时,一方面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进步,权利的设定应尽可能的保证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能够得到广泛的传播与应用;另一方面为了调动人们进行保护、传承的积极性,鼓励人们创造性的开发利用,赋予直接权利人以充分的权利保障又是必不可少的,力求使这两方面到达动态的利益平衡。[3]也就是说,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不能太强,保护私人利益的权利范围也不能太广,这在另一方面反映了权利限制的要求。

三、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初探

从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公共属性的角度出发,由于公共属性更多体现在文化性上,在对其给予法律保护时,首先注重保护的应是文化权。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已将文化权视为人权的一部分,归入人权研究的范畴。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其将文化权利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少数民族对其文化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该权利的主体是少数民族群体,是一项集体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是自然的、不可让渡的权利”。[4]

文化权是对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法律保护的基础性权利,这不仅是因为这一权利是由《宪法》所规定的,同时也是由其所涉及内容的基础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决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文化平等的要求。各类文化、各民族间文化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劣、等级之分。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同其他民族的传统文化一样都是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二,文化权包含着人们对本民族的文化享有的使用、传播的要求。这是一项当然的权利要求,任何人得自由行使,不被非法限制、剥夺。赫哲族人对本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当然的享有使用、传播的权利。第三,文化权还包含着文化自决的要求,即一个民族群体有权自主决定本民族文化的创制、使用、传播、发展等问题,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文化自决保障了民族依据自己意志去发展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文化,维护了文化的多样性。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使用、发展同样需要赫哲族人自主决定。第四,对文化享有表明来源的权利要求,这相当于著作权法中署名权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使用、传播的过程中,应当注明其来源的群体或主体身份。这既是对其来源群体、主体的尊重,也是对公众的真实情况知悉权的保护。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是赫哲族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在对其使用、传播时,标明来源于赫哲族,这是对赫哲族文化的肯定和认可,更是赫哲族人不可抛弃、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五,文化权还包含对文化保持同一性的要求,这类似于著作权法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受歪曲、篡改,保持其真实面目。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都蕴含着该民族的精神与品质,对其非物质文化的歪曲、诋毁,也就是对其民族精神的亵渎,这将会严重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交流。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完整性同样不容侵犯。

从更多体现经济内容的私人利益角度来看,对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法律保护的权利设定,也就是对这些财产利益予以保障,这些权利的主体可以是民族集体也可以是个人,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商业使用的利益获取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性开发,则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有权获得该商业利益。在这里应当区分商业使用的主体,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自己进行商业利用,则所获收益自然归其所有;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以外的人进行商业利用,则权利人有权从其所获收益中获得一部分利益。比如,将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开发为旅游项目,则赫哲族人有权获得其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其次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创新后所获收益的利益分享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整理者、创新者的收集加工之后,使其财产性价值可能会从无到有或从低到高,对于由此而获得的收益,应当由整理者或创新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进行分享。这是由于整理者、创新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劳动,使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这里,整理者、创新者由于有劳动的付出有权获取其收益,而作为此项经济利益产生的根本来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权利人亦有权从中获取利益,因为离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这些经济利益将会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便无从产生。在现今,为了更好保护和传承赫哲族传统体育文化必须要对其进行系统整理和必要的创新,在此过程中保障各方利益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刘敏.赫哲族历史文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3]曹新民、梅术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哲学考察.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5年第2期

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范文5

关键词:传统村落;村落资源;原真性保护;评价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识e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2

“村落”的实物与定义自古就有,按照《史记》所说:“(舜帝)一年而所居成聚”[1],可见早在三皇五帝之时,村落即已经是百姓生活的常态,而时至今日,现代意义上所说的村落重点指自然村,它们多数都具有较悠久的历史,有些甚至还具有文化和考古学上的价值,它们所具有的民俗文化、建筑风貌、地理环境等都值得人们对其进行保护式利用,以保证中国传统文化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延续[2]。

一、传统村落概念及浙江传统村落基本情况

(一)传统村落概念

何为传统村落,关于这个概念,在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传统村落调查通知”里面有明确的说明:传统村落指的是那些产生时间较长,拥有丰富传统资源,而且具有特定历史的、文化的、科学的、社会的以及经济的价值,要加以保护的村落[3]。2012年时,传统村落一词正式取代古村落,表明我国对这一历史文化载体的充分重视与保护利用决心。我们现在既然已经认识到传统村落对于我国,甚至对于世界文化传承的重要作用,就必然要充分认识其外延的丰富性,可以进入到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为数虽然不少,但却不代表全部,而还有一些历史遗存较少,同时村落风貌并不是特别完整、没能进入到名录的村落,也应当在原真性保护的范围之内[4]。

(二)浙江传统村落基本情况

浙江地处江南,自古是中国的繁华富庶之地,文明开化较早,因为古村落可谓鳞次栉比,令人目不暇接,仅在2016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所公布的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里面,就有225个村落被列入其中,在全国占据领先地位[5]。其中丽水81个、台州49个、金华29个……可以说是蔚为大观。而且,就地域文化的丰富性来说,浙江省的传统村落也颇具特色,像丽水的大柯村清代即已产生,上下梯田、中间黑瓦黄墙的格局极具传统韵味,而其罗氏香火堂、三板桥等也颇古朴;再比如像衢州的翁源村三面环山、林泉丰美,民居依山势而建,极尽高低错落之势,具有非常大的研究价值……总之,浙江省内的这数百个传统村落,均属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双重财富,是中国传统的瑰宝。

二、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价值及原则

(一)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价值

有研究者把原真性划分成由下至上三个层面,其一是物质层面,其二是知识层面,其三是精神与社会功能层面。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说,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在物质层面,原真性属于遗产保护的基础,它可以让传统村落遗产变得更加完整而丰富,而知识层面上,原真性则表现为以多种形式对信息的如实记录,像文字、绘画、音像、仿制等等,在最后的精神与社会功能层面,原真性则升华了传统村落的存在价值,使之显示出其在重大历史事件、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宗教与思想变革、工程技术等方面的节点功能,从而构成一个历史文化符号,真正留存于人们的记忆深处[6]。

总而言之,传统村落显然具有活态遗产的特性,我们强调对其加以原真性保护,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遗产所具有的唯一性及不可复制性所决定的。因为我们国家的很多乡土建筑都使用了土木结构,再加上一些地区因为受到现实利益的驱动,两种原因结合在一起,难免使得物质层次的原真性受到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加有必要出于长期保护的目标考虑,深入思考原真性三个层面各自的优势,并使其分别发挥最大作用,增强传统村落的抗破坏能力。

(二)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原则

在谈及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原则时,我们可以借鉴的是可持续发展理论,该理论起源于美国生物学家理查・查尔森1964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侧重于对环境危机的关注与解决,其后数十年,该理论得到了广泛发展,并与原真性保护有某些相通之处。传统村落资源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关键环节,如果袭用可持续发展理论,将会有助于村落资源的统一管理与科学开发,其实施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是文化原真性保护与发展;其二是生态原真性保护与优化;其三是社会的稳定进步;其四是经济在原真性保护基础上的进步。

三、浙江省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与评价策略

(一)明确目标

我们要把保护划分成长期与短期的两类,从而给出明确的目标和方法。借助回顾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能够发现:保护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保护的范围、保护的价值、保护的目标均非固定不动,所有的保护均需要回应到现实上来,不存在绝对统一的普世性保护目标及理论。为此,建议将保护视为一种长期的、循环上升式的过程,使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明确长期目标的作用在于文化的传统,而短期目标的作用则在于处理各个时期出现的具体问题。只有这样既有长远目光,又不为眼前现实所迷惑,才能探索出合适的传统村落资源保护之路。

(二)内部发展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传统村落并非简单的固态文物,它有人类聚居的特点,同时也肩负着农耕文明传承的历史使命,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人类文明载体。所以,从本质上讲,传统村落是发展的,也是流动化的,我们不能依简单的文物保护原则,使其维系在某一固定不变的历史时期,而是要关注到其发展性特点。内生型的发展理论指出:地区开发应当同时具有养成村落内部生长能力的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使村落实现可持续发展,并让村民从保护中受益。

(三)文化自信

文化自信与内部发展类似,只是更强调精神层次的作用。首先,应当要让传统村落的居民意识到传统村落资源是非常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这部分财富的价值现在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为此,有关方面可以组织专家对传统村落加以科学系统考察,对其中蕴含的文化资源加以研究,继而把传统村落所拥有的历史遗存及其它民俗文化汇集起来,且指定本村学生学习了解,让村民从小形成村落资源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传承思想,增加其文化自信力。其次,有必要让村民意识到自身利益同传统村落资源原真性保护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其投入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比如可以借助表彰突出贡献者的办法,拉近村民同资源保护工作的距离,使其作为主人翁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激发出来,真正提升参与水平。

(四)制度保障

除了国家层面的传统村落资源保护法以外,地方政府亦应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传统村落资源保护制度,这方面,邻近的苏州市的经验可以借鉴,该市在2013年时,即制定了全国首部以传统村落保护为目标的地方法规“苏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提出了保护主体、保护任务、资金渠道、原住民参与等多个问题,让传统村落资源的保护有了法制化的依托。浙江省也完全可以参照这种做法,给出具体的法制规范,以保证各市县的原真性保护与评价工作受到法律的规范与制约。

(五)协调关系

做好浙江省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工作,不能忽略保护和利用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协调,只有把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工作做好,才能最终达到传统村落的原真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并行不悖效果。所以,在制度层面便应先行一步,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特别是要让管理者的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使村民参与制度得到完善,真正形成一个多种利益参与者共同协同的机制。比如最突出的一点在于,出于旅游价值挖掘的传统村落开发,便会涉及到政府、旅游企业及当地村民几方面的利益,三者的沟通平台一定要顺畅,使各方拥有平等对话的机会、纠纷处理的规则。

四、结语

浙江省传统村落资源的原真性保护与评价工作任重而道远,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者需要从本地村落资源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传统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竭尽所能促进二者的妥善结合,利用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多重功能,达到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俞龙通.文化创意的魅力――传统村落创意产业的观点与策略[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4,4:22-23.

[2]洪显政.浙江省传统村落资源的现状与改善观感[J].2016,1:43-44.

[3]吴良生.客家文化产业化研究[D].赣南师范学院,2014,5.

[4]⑽呐簦张薇.文脉表征与旅游产业发展[J].经济管理,2014,3:25-26.

[5]李书文,尹作升.文化产业与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J].社会科学研究,2014,3:28-30.

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80-05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2)06-0043-04

Abstract:Administrative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usually adopted to protect and develop Chinese traditional sport culture, it’s also an important legal way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With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 analysis to study the value of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culture,the feasibility and conflict of acti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with sports culture protection.Countermeasures for protecting 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culture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provided.

Key words:Chines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al protection

收稿日期:2012-04-2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我国武术无形资产的开发与保护研究》(课题编号:11YJCZH208)。

作者简介:杨家坤(1972- ),男,湖北潜江人,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传统体育、体育法学。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116,Jiangsu,China

国内外大多数专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研究民族传统文化保护,那么,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也是保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一个重要法律手段?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制度分而治之下,这些制度用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时,它们之间存在哪些冲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有哪些?这些都需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以促进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繁荣发展。

1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目前仍是以公法保护为主,国家采取一系列行政保护措施对具有重要价值且濒危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然而,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应当被知识产权制度来加以保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其相关权利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屡遭侵害,严重影响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项目发展的权益和声誉[1]。例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少林寺、达瓦孜、刀郎木卡姆、江格尔先后被抢注为罐头、火腿肠、啤酒、洗面奶、死家禽、佩刀等产品的商标,尤其是少林寺遭遇侵权现象更为严重,仅在中国国内就有百余家企业注册使用54个“少林”商标,行业涉及汽车、家具、五金、酒业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在抢注“少林”或“少林寺”商标,共发现117项,他们均以“少林”、“少林寺”商标或名义,利用少林寺这一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及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来获取商机和利润[2]。令人气愤的是当少林寺武术团去国外武术表演时,反被别人告知侵权而限制少林寺行使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

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

2.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确定比较复杂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来说都是比较明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群体性。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中,随着社会和观念的变迁而发生或快或慢的嬗变,一开始可能是某一个人创作,但经过时代的发展,历经多人的传承而又加入传承人创作形成新的形式,这样世代相传,创造者个体的特征越来越模糊,个人的风格逐渐被淹没,呈现出群体的特点,体现出一个群体的风格、智慧、感情和特质,再被各代人群延续、传递。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虽然有些能够通过有形的产品或约定俗成的固定表达加以体现,但却没有任何一个单个的成员可以对其主张创造者的权利,也没有人能够将此产品或表达与其他产品或表达截然分开,难以确定承载权利的主体。正是由于无法将某一民族的非物质遗产与某一个特定的权利人联系起来,造成了适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困难。

2.2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时间期限矛盾

在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各国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保护期限结束则进入公有领域不再保护,商标权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结束可以申请续展。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性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长期延续的过程,作为一个民族或群体短时间内不会消亡,其蕴含的精神价值和物质利益也不会消亡,民族传统体育是世代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创作时期,在一种“叠加式”的积淀中产生又变异、变异又新生。其价值往往随时间的流逝而增加,体现出历史的传承和积淀,经历了长期积累和传承而得以延续,很难适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要求[3]。

2.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利范围难以确定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应该享有哪些权利?这在我国体育界探讨的还不是太多。根据TRIPS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是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大多已处于公有领域,表面形式上是人人可以自由使用的对象,同现行知识产权比,具有更多的公权的性质。我们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民族传统体育延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民族传统体育进行保护,又唯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3.1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很好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权利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绝非一部法律所能胜任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是一个体系性的、多层次的、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公法上的保护固然重要,私法保护亦不能忽略。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私法保护的一个视角,能够很好地保护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利人的私法权益不受侵害。笔者认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发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加以保护是完全可行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体现着民族体育文化创作者的精神权利,这种精神权利应当得到知识产权的尊重。知识产权应从单纯的考虑权利人的个人权益转向权利人个人权益与社会利益并举的理念。知识产权从来就不是一种单纯授予私人利益的制度设计,其更高的价值理念在于社会利益。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之一,应当被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3.2 国际相关组织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传统体育文化深植于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文化之中,每个活动无不浸透着文化的烙印,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1999年1月30日至12月3日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主办的世界体育部长和负责体育教育与体育高级官员会议上,通过了《埃斯特角宣言》。其中第8条中提出:“部长们支持按地区和国家文化遗产原则去保护和发扬传统体育运动的政策,包括列为世界范围内的传统游戏和运动项目,鼓励举办地区性传统体育节。”主张将民族传统体育列入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4]。

4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4.1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 权利主体特定, 保护期限有限。然而许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由于和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创作独创性、权利主体特定、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冲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接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存在一定的制度瓶颈,但这并不代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不能接受著作权法制度的保护。我们认为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采用《著作权法》中的版权和邻接权依然可以很好地保护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能够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主要有:

第一,我们可以将那些符合作品条件的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接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据传统武术基础重新创作的新套路、技法、理论等智力成果,其作者及其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保护。如陈氏太极拳传人陈小旺,他依据传统武术的基础通过自己思考和取舍重新创造出新的太极拳技击方法和演练套路,则著作权人为陈小旺,他享有太极拳的著作权;如果陈小旺只是秉承传统,没有任何动作创新,他只能作为太极拳文化的传播者,享有太极拳的邻接权。

第二,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整理、注释、翻译而形成的新作品,其整理人、注释人、翻译人就其演绎作品也可以享有著作权。

第三,对各种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整理所形成的数据库,如果具有创造性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利用现代信息化媒体制作的各种内容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依据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而制作的各类光碟以及其他传播介质,其制作者可以享有邻接权的保护。

第四,具有表演意义的体育竞技活动、风俗、仪式等,其表演者可以受邻接权的表演者权保护[5]。

4.2 商标保护

商标保护主要用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注册商标。如 1998年,少林寺正式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类别是武术表演[6]。运用商标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优点是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不断续展而长期存在,这与民族传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相吻合。我们可以利用商标制度保护优秀而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民族传统体育表演项目的识别性标志,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相关活动中使用,以表明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相同的质量和规格,并保证质量的来源和品质。我们应该及时将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注册,取得商标权而获得商标法保护,避免侵权现象发生后无法获得权利保护。

4.3 地理标志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地区,指示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具有真实性、地理范围的特定性、群体性和证明性等特征[7]。运用地理标志保护也可以提高民族传统体育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并扩大文化影响力。地理标志一般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不可转让,属于特定群体的特点。如峨嵋武术(四川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梁山武术(山东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沛县武术(江苏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8]。

4.4 商业秘密保护

由于我国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距离现代年代久远、不符合专利法保护的要求,即创新型、创造性和实用性方面的要求。因此运用专利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存在诸多障碍,而且申请专利保护程序复杂,保护代价较高。然而与之相比,运用技术秘密保护民族传统体育较为可行。对一些具有价值而又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以采用商业保密的方法加以保护[9]。就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而言,普遍认为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例如某些武术门派中练功方法,某些传统武术器械的制作方法,某些传统武术练习中防止跌打损伤所涉及到的中药配方和炮制技术等。该武术技术秘密的持有者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来防止以上技术秘密的泄露,而且不需要申请登记的手续、成本支付和其他程序上的要求。但作为保护的条件,法律要求控制该信息的人在相关情况下必须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使该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特别是在该信息被少数群体掌握的情况下。

5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5.1 进一步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颁布,该法明确指出传统体育和游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这是我们体育界多年努力的结果,为以后更多的民族传统体育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不能渴望一部立法就能够解决所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很显然,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立法及其配套法律极不完善,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民族传统体育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之路还很艰难。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丰富性、独特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其保护方式是多样的,但最根本的保护是立法保护。因此,必须采用行政法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两种手段相互配合才能切实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好地促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与发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模式是建立综合的保护机制,即采取完善法律制度、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法的民事诉讼保护、权利人自发保护等保护方式的互相结合,共同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立体保护。

5.2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执法保护工作

任何法律制度没有强有力的执法保障均不是完善的法律,因此,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还要建立强有力的执法保护体系。因此,我们在做好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的力度。针对侵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权利的任何人、组织采用相关法律手段给予救济,其法律救济制度应当从预先性救济和补救性救济两个角度设计。预先性救济是指法律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遭到具体侵害之前所设计的制度,主要包括财政支持制度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奖励制度;补救性救济是指针对己经发生的侵害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行为人,在立法中设计出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懈怠维护的警告制与“三责”(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制度。我们的立法对因自己的懈怠行为导致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灭失的团体、个人,应当考虑设立两个具体制度:一是警告制度,由专门委员会对疏于保护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行为人发出警告和限期矫正公告;二是对无视警告并进而造成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灭失者,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中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做出必要的制度补充[10]。

5.3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社群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社群应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地理标志保护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武器保护其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权益不受侵害,及时将符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对象申请为专利、商标,防止具有知名度的民族传体育文化被侵权时无法进行权利保护,国家应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提供者、整理者、演绎着给予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将知名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保护,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和形成过程中独有的练习方式和训练技巧可以采用商业秘密法进行保护。以武术为例,我国众多的武术项目在形成过程中,经过许多人辛勤复杂的智力劳动,在演练过程形成了一些练功秘法,这种方法去申请专利保护和对单一动作去申请著作权法保护,都难以成功,唯有采用商业秘密法保护才是最佳方法。

参考文献:

[1]张术麟.我国民族民间无形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72-74.

[2]代中现.论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J].河北法学,2008,26(1):72-75.

[3]张春燕.武术知识产权的权能及其保护机制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6,23(1):52-54.

[4]张月霜,刘凤霞,孙璟钰.武术的法律保护研究[J].搏击:武术科学,2009,(5):6-8.

[5]青海法院十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EB/OL].青海法院网,2008-12-10.

[6]赵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9,28(2):125-127.

[7]刘剑文.TRIPs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170.

[8]曹新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2):16.

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范文7

关键词:民族地区;传统知识;积极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11)05-0045-05

一、地方专门法制度

民族地区立法空间大,很适宜建立传统知识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地方专门法。地方专门法制度是指一般地方立法范围内的专门立法,属于一般性地方性立法。它是一般地方有关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地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地方立法是相对于国家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地方立法本身来说,它也是个系统,是由多类别、多层次的立法所构成,而每一类别、层次的地方立法又由多种不同内容的、受有关方面制约的具体的立法所构成。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作为整体的地方立法的完整性与受制性的程度。从立法权限来看,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是一般地方最主要的常规性立法权,这一权力的法定来源主要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直接确定。行使这一权力所产生的地方性法规,在法的体系中位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但它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积极而行之有效的作用。同时,地方性专门法规也是一般地方解决本地具体问题的主要的法的形式。在立法程序和立法范围方面,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自主性更大些,如地方性法规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时间、空间、事项等方面也不像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那样受到种种明确的限制,它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地解决问题,这正是传统知识保护所需要的。

传统知识保护主张建立专门法制度的主要理由是:传统知识是一个特殊性的对象,有着强烈的地域保护特征,而民族地区内在与外在的保护需求都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在传统知识面临的多重问题中,其中以财产利益保护为主的经济权利最为凸显。从激励机制角度看,保护传统知识的最大化利益亦是给传统知识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在这种激励机制下的发展亦是一种最大动力的保护。在现行保护制度选择中,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相对成熟的一个保护工具,然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有着先天的缺陷,作为一种外来制度,或者说为现代社会制定的游戏规则,其保护的对象是主体、客体清晰的无争议的现代知识。在这种背景下,将传统知识放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去保护,可以说,无论在知识体系还是基本观念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无法满足充分保护传统知识的需求。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其局限性至少包括:有限的保护对象与众多的保护需求不匹配;有限的保护时间与长期历史创造和历史传承不相称;有限的财产权利授予与不可估价的传统资源财富不对等;单一私权化的保护方式与存在集体权利等多元化的权利诉求不符合;单一财产权利保护与资源权利和文化权利的总体不相适应;取样式的割裂保护方式与整体性保护不对称。总之,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知识保护标准与传统知识不在一个平面,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下的一种选择,可以有效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无法解决众多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面而有效地保护传统知识。从防御性保护层面来看,TRIPS协议框架主导下的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只注重传统知识的市场价值,如果纳入保护,是从商品的角度,从市场利润的角度,以货币和资本为归宿点考虑,即便是2007年3月份正式生效的《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其对文化保护的落脚点也是在表现形式上,换言之,即保护的重点是文化产品而不是文化本身,战略上保护的是拥有文化产业相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利益。如此一来,那些具有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社区,特别是像贵州这样的大多数民族地区,他们的传统知识被发达地区以现代手段使用后就变成了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知识形态的商品,并纳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之下,间接剥夺了传统社区原住民族的文化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所以,民族地区传统知识加强地方性专门立法,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地方性专门法规,这是一条必要的途径,也是实现传统知识资源利益最大化的一种选择。

从国内立法层次来看,分为国家立法、省立法、民族自治区立法、民族自治州立法,其中地方性立法包括省立法、民族自治区立法、民族自治州立法。地方性立法既有明确的限制性条件,也有充分的保障制度。对于民族地区传统知识的地方性专门立法,可以考虑在不违反TRIPS协议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首先通过省立法、民族自治州立法来推动传统知识的立法,同时探讨传统知识保护的标准,实现传统知识资源利益的目的。从国际公约来看,TRIPS只是对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并不限制成员通过国内立法提高保护水平。把传统知识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客体有利于对传统知识的充分保护,同时也可以避免其他知识产权形式与传统知识的冲突。除了立法保护,政府部门也应该大力参与传统知识的保护活动。在国家立法赋予资源来源地居民以集体名义享有传统知识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据行政法律指导在资源来源地成立传统知识管理组织。该组织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单位,是一种独立的非盈利性的事业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它负责当地传统知识的保护和持续发展,确保对传统知识资源的受益。另外,民族地区政府应成立各级传统知识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传统知识的准入制度。任何个人、机构或者公司对传统知识资源的使用,都需要向该部门申请评估。各级传统知识资源管理部门评估的标准应看对传统知识的预期利用是否适应当地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是否同国家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目标一致;是否经过当地传统知识管理组织的同意并保证当地居民得到公平的利益分享。

民族地区可以制定地方性专门法规,这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民族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加强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权。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是行使这一职权的重要体现。制定这类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家某项法律明文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该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目前,这类明文规定的授权范围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二是某项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也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办法。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其依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有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与执行的职权;另一种是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答复,这种实施细则或办法的制定依据,也应是基于以上职权,从上述条件来看,民族地区传统知识地方性专门法规存在着

比较大的制定空间。

二、传统知识数据库权

基于少数民族的社区特征,民族地区有着天然的传统知识数据库传承保护形式。传统知识数据库权是指在传统知识防御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资源为传统知识争取更多知识权利,以使传统知识保护改变长期以来的被动防御状态,这种保护是积极性而非防御性的。目前,针对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有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另外也同时受其他法律保护专利权。

由于民族地区传统知识本身存在的特殊性,笔者赞成数据库权保护的主要理由如下:“传统知识数据库对现代社会科技和经济发展日益重要,将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内容;传统知识数据库由传统社区丰富的文化多样性资源组成,这些文化多样性资源都是人类珍贵的遗产,许多资源都存在不可再生性;传统知识持有人有着多重权利诉求,许多权利的内容远远超越一般经济权利;传统知识持有人是一个特殊性群体,包括个人、家庭、社区、民族、国家,该群体的知识权利保护是自发的被动的需求,保护传统知识数据库已经超越一般数据库的保护;”传统知识数据库建设需要大量的经济与时间的投资才能创造及维持数据库,同时,任何一个传统知识数据库极易被复制及散布,容易被当作公共领域资源而被合法窃取;现行法律保护不周全,存在诸多制度缺陷。数据库权的争取是传统知识从防御性保护向积极性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说传统知识数据库是社区传统文化一个静态的集合体,其功能主要是从防御性角度防止对传统知识的错误性授权或者不适当授权,保护传统知识的基本权益,那么数据库权的争取与设置则是实现这些基本权益的措施与保障。传统知识数据库权也包括一般性权利和特殊性权利。一般性权利是指在现行法律制度条件下可以产生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诉讼权等,这些权利更多的是针对个人而非集体,在当前执法条件下可以直接行使和操作。特殊性权利主要是指在地方法规空间允许的情况下,有限地、适当地突破现行法律制度条件,以专门法的形式设置特殊性的保护方式、保护期限、保护标准、保护力度等,如特殊性专利权,集体性著作权,集体商标权等。

由于传统知识数据库的产生背景是信息爆炸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传统知识越来越为多数人使用,传统知识普遍遭到侵权与被动防御;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传统知识作为一种知识被信息使用者视作公共领域资源,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解决传统知识基本权利保护,已有充足理由设立超越现行法律保护的特殊性权利。目前,“数据库的保护”与“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及“表演与录音制作者保护”并列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外交会议的三大议题,换言之,寻求一般性知识产权保护,仅是完成防御性阶段的任务和目标。对于传统知识这样特殊的对象,不仅要解决“流”的保护,更要解决“源”的保护,这就提出了一个尖锐问题:特殊性权利的构架与设置。数据库一词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进一步发展而出现的,为了迅速、准确地从大量相关数据中提取所需信息,计算机技术界在不同的阶段开发出不同的数据管理模式,即人工管理、文件管理和数据库系统管理。区分这三个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数据和对之进行管理的文件系统之间的独立程度。可以说,数据库就是在解决数据对程序的依赖中产生的相对独立的文件。在计算机技术界,对数据库的定义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结合”。传统知识数据库可以是原创的独立作品,也可以是编辑作品。但在网络上,数据库多半为开放式、动态式数据库。从数据库权的设置管理来看,其中,使用得最多也最重要的就是著作权法保护,这是在传统知识保护中频繁出现的。《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的第五款规定如下:“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该规定说明汇集本可以受到保护,并可以推定保护水平是一般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的水平。1996年12月,WIPO的《版权条约》第五条明确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条款,被认为是具有数据库保护宣言性质的条款。该条款规定:“TRIPS第十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保护数据库: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以可续机器或其他形式,由于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受到这样的保护”。

从现行法律对数据库的保护缺陷来看,总体上还有许多不足。“第一,以著作权法保护的缺陷:对于缺乏独创性的数据库,即使有实质性投入也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另外,即使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保护也是微弱的;第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缺陷: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确定,未提供保护期间,也未提供像著作权、邻接权那样的经济权利,因而无法转让或授权;第三,以合同法保护的缺陷:合同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第四,以商业秘密法保护的缺陷:对许多提供公众使用的数据库而言,很难主张秘密性;第五,以商标法、专利法保护的缺陷:商标法与专利法各有其保护要件的限制,数据库只有符合保护要件时才能受到保护。”笔者作为贵州省传统知识立法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在设计贵州省传统知识数据库时,最初考虑的构架包括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数据库权的基本内容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加强指导传统社区传统知识保护认定、编目、定级等工作;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全省传统知识数据库中心,负责指导全省的数据库管理和数据库维权工作;咨询、检索、查证、利用、开发、合同管理、侵权诉讼、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仲裁联系等;数据库采用数字化形式管理传统知识,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传统知识,数据库下设采编办公室、对外联络办公室、技术鉴定办公室、维权办公室,各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对数据库数据保密;传统知识数据库实行登记制度,采取开放式登记、不开放式登记、式登记几种形式进行登记,传统知识持有人或群体以自愿的形式进行登记,经技术鉴定或者事实认定,录入数据库的传统知识可以获得相关数据库权保护;传统知识数据库在多方监督下运行,监督对象包括:传统社区代表,传统知识提供者,政府代表人员,数据库管理人员等。监督的形式以公示、提议、提案、诉讼等进行。上述内容充分考虑了传统知识数据库的特别权利问题,尤其是将诉讼纳入传统知识保护的目标,从权利保护到权利实现表达了肯定的愿望。

从目前国际上已开始实施专门法保护传统知识的国家来看,普遍的做法除了一般性权利争取外,都在试着设置传统知识集体权利的保护,并在期限、权限、方式上给予特殊的照顾。关于数据库特别权利的保护与实现,目前的理论难度较大,尚未有完整的理论基础支撑和铺垫。当前,除尽量运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外,唯一能做的就是考虑更多的保护对象,指导和支持保护对象的保护权利实现。

三、补偿性责任制度

民族地区最重要的行动是权利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传统知识权利保护的实质等同于保护的目标,而传统知识保护目标的实现又离不开现行法律制度内的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知识保护的

有效实现,最近的法律救济就是补偿性责任制度的实现。

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范文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手工技艺 艺术传承

1. 手工技艺的保护形式

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手工技艺资源十分丰富。按照各种技艺所具有的不同文化内涵,应采取不同形式进行积极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资料性保护,利用对有关文献资料及实物的征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这是所有对于列入不同级别的传统手工技艺名录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二是记忆性保护,现代技术将手工技艺尤其是生产技术代替,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一些在历史上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蕴含的比较丰富的技术,进而被列入国家级非物遗。比较有效的办法就是基于资料性保护并进行弘扬,采用文化记忆方式获得教育效果。三是政策性保护,传统工艺的生命力较强,虽然现代化浪潮对其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但还是有很多手工技艺具有良好的经营潜力,发展前景广阔,因此通过避免恶性竞争等有效措施,使技艺得到有效传承。四是扶持性保护,一些传统工艺由于受到管理体制和观念等方面因素影响到其传承,需要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才有希望由扶持性保护向自主传承转化。五是维护性保护,一些传统技艺见证了先民的智慧和创造力,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技艺不断变化赋存状态,进而影响到对其的保护形式。基于此动态保护格局,需要对基层情况加深了解,采取有效形式,进而使预定目标才能实现。

2. 手工技艺传承方式

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主要采取口传心授、师徒相承的传承机制,大部分都是家族传承形式,但该方式也存在不足之处,如技术过度保密、人亡技艺失传等,都受到该传承体制的影响。但也要注意到,目前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传统工艺由个体、家族经营逐步转变为企业经营。受此情况影响,尤其是企业采取现代经营管理体制,艺术院校中新的技艺教育方式逐步取代了师徒相承的传承方式,成为传统技艺传承人,多样化的习艺历程主要源自实际工作,也留不开培训班、各类学校的培养。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明显变化,传统手工技艺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其传承最重要的是艺人传承,这为培养传承人指明了方向,具有指导性作用。

3. 手工技艺在艺术院校中传承的优势

在艺术院校中,手工技艺传承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目前在传统工艺传承中受经济利益驱动,传统工艺受急功近利方式开发过度,恶性竞争使其发展畸形化,进而造成工艺及产品品质对其声誉产生不利影响,一些学者不愿继续开拓传统工艺市场,刻意回避对传统工艺保护传承,自信心严重不足。尽管这种理念与倾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比较片面,与联合国保护非物遗公约中的有关内容的理解相悖,阻碍了其实践,进而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确保非物遗的生命力,涉及到确认遗产各方面内容,通过研究、保存、弘扬、承传等措施使其得到振兴。这是目前对非物遗保护采取文件界定形式中最明确和完善的,对于保护传统手工技艺也是十分合适的。据此,保护不只是保存、维护,而是通过很多环节对其工作过程和体系进行有机结合,进而实现传统工艺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

振兴传统手工技艺具有多种丰富的内容方式,在历史发展中,传统工艺的产生及发展与社会需求和市场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起初,先民们主要满足生产生活实际需要,随着不断扩大的分工,一些手工技艺逐步发展为专业化和商品,在形式、格局、内涵等方面与社会经济、人文发展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并具有影响作用。不可否认,目前还存在纯粹源于个人爱好的手艺制作,但传统工艺生存、传承离不开市场开拓这一客观事实,没有市场,手艺人难以生存,也影响手工技艺的传承及发展。艺人及其所在社区是手工技艺的主体,保护手工技艺离不开艺人的努力,政府扶持也是十分必要。

千百年来,民间艺人因不断改善的物质生活,其制品形式和纹样不断开拓,引发了需求的不断增长,使手工技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传统工艺的生存与市场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传统工艺的传承离不开市场开拓。在艺术院校教学中,应充分利用好教育资源优势,学习韩日等国传统手工技艺保护的成功经验,提高对民间智慧和首创精神的重视程度,坚决遏制急功近利的过度开发策略,才能使传统手工技艺得到有效传承。归根结底,都是对其生命力的保护。手工技艺振兴的前提就是传承,为其传承提高重要保障。有关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好职责,将保护传统手工技艺列入重要工作日程,通过制定保护法规、减税等扶持政策,才能对手工技艺传承及振兴产生促进作用。在政府规划指导下,手工技艺传承人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使自身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断创新,使年轻艺人在技术院校中得到正规化培养,这也有利于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及持续发展,进而对传统工艺价值内涵提高认识程度,树立保护非物遗传统手工技艺的意识,才能弘扬传统文化底蕴。

4. 结语

综上分析可知,目前传统手工技艺同时存在家族及社会两种传承方式,这对于两种方式的同时存在具有互补性作用,也有利于传统工艺的保护。保护手艺作为一项重要事业,对于维护传统文化命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萌.传统手工艺合作社发展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15

[2] 李永刚.传统手工艺发展与现代技术结合的机制分析[J],当代经济,2016.10

[3] 赵巧艳.非物质文化z产视角下传统技艺的传承与保护――以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为例[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2014.5

[5] 刘春.民族民间手工艺传承条件的解析――基于香格里拉县尼西乡汤堆村藏族黑陶手工艺的田野调查[J],中国艺术,2013.8

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范文9

我国历史悠久,在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传统建筑文化得到了充分的沉淀与积累,建筑文化是每个民族独有的特征,离不开孕育它的土壤,我们要批判性的保护与传承传统建筑文化。随着经济的发展,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处于尴尬的地位,在对传统建筑文化保护中,存在许多问题,保护传统建筑文化是不变的法则。文章基于此,从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面临的问题入手,总结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策略研究。

关键词: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策略研究

受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传统建筑文化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同于世界上的任何国家而形成独具特色的亮丽风景,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的研究,实际上是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研究,上世纪七十年代产生了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它的产生是随着人类传统文化被战后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趋势所冲击,以及生活环境受工业化生产而导致的压力和副作用所影响而提出的。对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是对民族集体智慧的保护与传承,是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在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中占据重要作用。

一、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的形成

达斡尔族是我国五十六个民族之一,是位于北方的少数民族,东北地区达斡尔族生活区域主要坐落于内蒙古莫力达瓦自治旗、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市管辖区内,其中主要包括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富拉尔基区等。渔猎农牧生活历史悠久,造就了达斡尔族独特的居住环境和生活习俗。最早人们为了狩猎建造的住房十分方便迁移,随着生活方式的转变,建筑形式也发生了改变。定居较早的达斡尔族,在村落选址上,依山傍水,在朝阳的山坡,临水的平原上建造村落。达斡尔族的传统院落十分整齐,阡陌连篇。建筑格局具有中轴式的特征,正方形,分正房、仓房、畜栏、菜园等。多向南,三间或五间不等。中间为厨房,锅台内侧接烘炕。两侧为居室,居室有“凹”形炕,开南窗、西窗。“介”字形的草房是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形式。居室与厨房间有墙与隔扇门。隔扇上多木雕或花纹,有满、汉文的“福”、“禄”、“寿”或八宝、吉祥如意等纹饰,是达斡尔族传统建筑与满族建筑相结合的形式。达斡尔人的居室以西屋为贵。西屋以南炕为上,多由长辈居住。炕面大都铺苇席或毛毡等。传统住房以桦木和松木作为房体的房架,土坯或者土垡为建筑的墙。用红柳条编织的带有各式花纹的篱笆将各户院子围起来。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在村落中的布局特点是:一是依山傍水,方便人们的生活,二是囤积宽阔,方便人们选房。达斡尔人会在建筑的左右或屋后开田辟地,以矩形为常见,用土坯砌围墙,或者用柳条和树木编织的篱笆墙进行围合。围合式的起居活动空间是适合地处东北寒冷地区的达斡尔族栖身的有效形式,就地取材是体现自然风貌建筑结构的方式之一。

二、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现代化水平日益增长,经济的迅猛发展达斡尔族的特色建筑失去了往日的辉煌,虽然经济发展对改善人民的生活和环境有质的飞跃,但是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日渐消融,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倘若不加以重视以及实施有效保护,中华文化将面临严峻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现代建筑材料的更新对保护传统建筑的影响

在建筑材料方面,新型工业化的建筑材料种类繁多,传统建筑材质被取而代之。在达斡尔族的聚居地,传统建筑的被现代建筑形式所取代,是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风貌的极大破坏。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材料多采用桦木和松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材料的绿色可持续性的认识,对环境的保护与再生的重视,基于此,木材在建筑的使用上逐渐被现代建筑材料所代替,对传统建筑形式的保护产生了影响。

(二)相关的人才、技术等外在因素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的影响

由于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缺失使得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的研究保护工作不尽人意。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与文化研究意义,是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古建筑的保护方面我国研究的较晚,人才培养和相关技术的研发方面也是较为滞后的,目前对于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保护的成功案例可借鉴的有限。再加之,达斡尔族主要分布在不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黑龙江和内蒙古地区,在保护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方面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三)现代的生活方式与传统建筑文化的碰撞与冲击,对传统建筑的影响

传统的建筑形制不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方式,很难满足各方面所需,传统建筑提供的条件不能与现代生活的节奏相容。人们对于建筑功能上的更多追求,对于建筑空间结构、装饰风格多变的渴望,都成为阻碍保护传统建筑的原因。

(四)民族保护意识的匮乏

对传统建筑的影响民族保护意识是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精髓和根本,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不论是本民族还是其他民族对传统建筑的价值和意义缺乏深刻理解,对传统建筑保护意识的匮乏,致使传统建筑文化失去民族特色和民族价值,对达斡尔传统建筑风貌的极大破坏。得到当地人民的支持与参与,不但能更好的保护传统建筑,更可以实现社会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大融合,做到真正的综合保护,传承悠久的历史文化。

三、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保护策略

保护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是传承达斡尔族文化的重要方式之一,是非常具有价值和意义的,国家和民族是否能严格执行和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重要的标准之一。传统建筑不单单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是研究历史的基础,更是民族精神的展现。我们应重视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使传统建筑文化发扬光大。

(一)保持原有特点,利用复原手法进行传统建筑的复原

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的保护,是要保护建筑本身的特点,并使之传承发扬光大。对于传统建筑的保护通常可分为单体保护、整体保护和成片保护。单体保护是对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建筑单体采取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方式是相对容易的,在对建筑保护的手法上可以科学地提出保护、复原、更新和整治和四种手法。利用复原手法对传统建筑的形制进行重建,使建筑不论是外部形式还是内部结构都恢复原貌。从而保持传统建筑文化的原有特点。

(二)科学规划与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在保护传统建筑文化的过程中,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规划,包括空间环境、文化形态等,在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和基本的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护传统建筑,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发展中保护,在科学指导下规划发展,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不仅要正确认识其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更要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发展社会经济,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思想,实现文化的大融合从而保护传统建筑文化的精髓。需要遵循人文和谐原则、生态的可循环原则、低碳可再生原则、绿色可持续原则、地域文化原则、多元审美的原则。最终达到可持续的生态发展,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消耗与污染。

(三)增强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意识,重视传统建筑的文化价值

增强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意识,增强对民族特色建筑文化的自知、自识、自尊、自重的保护意识,民众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意识是需要政府正确的引导和宣传的,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越来越严重,传统建筑的文化价值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人们“与时俱进”的想法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意识起到阻碍的作用,使人们越来越忽视传统建筑的文化价值,一味的追求现代化、科技化。当前,保护传统建筑的方法之一就是增强人们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意识,让人们真正了解认识到传统建筑的文化价值,避免传统建筑文化灾难的发生。

(四)传承与创新并存,动态保护综合利用,成为创新的载体

在传统文化背景下,利用传统建筑文化中的精华进行艺术创新,复制传统建筑文化中的精华运用于动态保护中,从而达到人的审美共振,并超越欣赏与咀嚼的意味。在对传统建筑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的方法中复制传统文化设计,已不再是单一的形式表达手段,更多的是与动态保护综合利用,成为创新的载体,融合了人们的情感价值观体验。创新除了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还有面对传统时必要的收集整合和创造。传统才会在创新中被激活原有的活力。

(五)政府支持与开发,掌握保护与开发的大方向

加强对文物保护的法的完善与更新,大力度的支持与开发对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国家的文化与传统建筑的保护力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政府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政策,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四、结语研究对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以及达斡尔族传统建筑保护的策略方法。现代以来,现代主义的功能性成为“千城一面”的替罪羔羊,通过对比,更突显了对传统建筑文化的保护问题的重要性。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源远流长,对传统建筑文化的态度是保护与传承。保护是对前人成果批判的继承与发扬,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尊重。对传统文化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创新与发展,创造更大的文化与经济、社会价值。保护达斡尔族传统建筑文化,应树立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鲜明旗帜,唤醒社会民众自觉投身保护传统建筑文化的自觉意识,对达斡尔族的传统建筑文化保护,表明可持续发展的传统建筑文化需要结合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法律法规等手法实现传统建筑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

参考文献:

[1]马林,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2]徐仁瑶.王晓莉.中国少数民族建筑[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

[3]钟建波.中国文化知识读本—达斡尔族[D].吉林出版集团,20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