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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设计集锦9篇

时间:2024-03-18 18:23:04

乡镇规划设计

乡镇规划设计范文1

【关键词】乡镇林业建设发展规划造林技术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夏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高楼大夏的建筑中,主要的木材就是树木,人类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生态环境的平衡,这种现象持续下去不光会导致林业资源面临枯竭,人类的生存环境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加强乡镇林业建设是整体林业规划布局中的基础和保障,引进先进技术管理是核心。只有在乡镇企业中顺利开展林业建设,才可以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1分析乡镇林业规划设计

1.1造林位置的选择

在林业规划设计中以科学的方式选取好合适的造林位置,对于这项工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合理的位置和林业资源总体质量以及经济效益之间都是有紧密关系的。在进行位置选择时,要注意的问题有:(1)造林位置要适合树木大量种植,只有大规模的种植树木才可以对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优化资源配置,在种植区域内以高产为目标,以低投为标准,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2)远离居民住地,造林位置最好选取在偏远的地区,附近没有居民居住;这样在造林时既不会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又不会对造林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方案有所妨碍;造林位置的选择要与实际研究目标一致,不能在在确定了位置之后,应用在实际中,出现有大量偏差的情况,从而影响树种存活情况。

1.2造林树种的选择

确定了合理的位置之后,要对造林树种加以合理选择,树种的选择就要考虑种植位置因素,与种植位置相结合,在种植树种选择上,融合成活率高,生长条件旺盛的因素,加快实现植树造林的目的。在乡镇林业规划设计中,要将乡镇本土树种作为重点种植树种,在此基础上,配合使用其他树种,作为补充树种。在造林树种中,要保证其具有科学完备性,要对造林树种类型加以整理归纳,以确定好的实际造林位置为基础,在繁杂的树种类型中加以合理选择。在造林位置的地理环境和特点支撑下,在生态结构布局上实行优化设计。研究造林位置的土壤情况,从含水量到土质厚度上分析,使用科学的方法,为这项工作奠定基础。

2乡镇林业造林技术策略分析

2.1种类多样化

培养多样化的森林就要选取多种树种,更好的进行筛选。在对多样化树种的选择上,要结合动、植物与微生物的种类特点,保证物体间的能量互动得以维持。可以购置不同类型的植物,使用混合种植的方法,保证林业树种种类多样化,是森林呈现出多样的特征,这也是保证林业造林长久发展的重要方式。发挥种类多样性的优势在、可以对不同物种实行合理替补,在对森林虫害的问题上可以更好的得到稳固。

2.2树苗本土化

不同乡镇的自然环境不同,在对树苗的选择上也完全不同。在选取树苗时,要与当地的本土技术综合。加入这项技术是保证林业造林中的树苗可以更好地成长。树苗本土化技术,是要求在对树苗的选择上,优先使用本土树苗,且在本土种植。这样既保证了树苗对本土环境更好的适应,又增强了树苗的抗耐力。所以,利用树苗本土方法对树苗加以种植,是使其尽快适应本土生态环境的有效方法。在对树苗的选取上,不要采用输送方法,例如,从南方运树至北方的情况,在较近区域内购置符合规格的的树苗,减少树苗在长途运输中的次数和容易发生的损失的情况。

2.3物种适地化

2.3.1因地制宜策略

物种适地化技术指的是林业规划需符合“因地制宜”的思想,进一步选取与本土生长环境相适应的树种。对于乡镇林业规划来说,便需要对物种适地化技术加以重视及应用。本土树种对本土环境是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及抗逆能力的,这样便能够为本土树种的良性生长提供保障依据。同时,在对树种进行种植的过程中,需对各类条件进行充分考虑,包括土壤的特性、日照的角度及污染状况等,进一步选择合理的树种。

2.3.2边缘化种植

比如,桃树和李树便喜欢光照,则可以在林地的边缘进行种植;而银杏惧怕洪涝,则可在地势比较高的山坡上种植。对于外地及国外树种,切不可盲目引进,倘若盲目引进则可能会发生生长发育不良及抗虫害能力差等现象,进一步降低乡镇林业造林工作的有效性。除此之外,对于乡镇树种的选择,需尽可能地选取本土树种,并以适当、合理的引进为次,以此实现树种在种植方面的有效搭配,进一步为构建特色并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乡镇林业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依据。

2.4结构复层化

2.4.1培育目标结构复层化与品类多样化密切相关,它是指造林规划设计在选择植物时除了多品种、多类型外,还要注意植物株层间的混配与结合,形成高低错落、疏密有致的复层植物群落。要根据植物苗期测定与无性系建立杂交苗木成活经1年生长,第2年春进入杂种圃栽植,按常规或稍密的株行距定植。在圃地自然环境条件基础一致、苗木管理方法相同的条件下培育和测定。

2.4.2结构形态

观察苗木的生长、越冬情况,看病虫情况、物候、形态等性状。经1~2年的观察和测定,在每个组合选择30%左右的植株建立无性系(品系),采集插穗繁殖与扩繁,待进入区域试验。剩下的植株继续观察和测定,表现好的再建立无性系进行测定。不能越冬、生长极差、病虫害严重表现不好的组合直接淘汰。

3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到乡镇做好林业规划设计工作显得极为重要。与此同时,乡镇林业规划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符合。但做好乡镇林业规划工作绝对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权衡及完善。比如在乡镇林业规划设计方面便需要做好造林位置的科学选择以及造林树种的合理选择。并且,还需要融入先进、科学的造林技术,涵盖了种类多样化技术、苗种本土化技术及物种适地化技术等。在对林业规划设计及造林技术进行充分考虑并加以应用的基础上,才能够使乡镇林业树木实现健康生长,进一步为我国植树造林工作的完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梁玉红,唐秀芳,王惠东.营林生产中造林规划设计与造林技术的探讨[J].农民致富之友,2014.

乡镇规划设计范文2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切实可行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认为,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提高自身监督能力的需要,是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需要。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提高自身监督能力的需要。首先,从当前乡镇人大工作现状来看,乡镇人大对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监督,往往是程序化的监督,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其次,乡镇人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监督,没有多少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加上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等客观因素制约,致使乡镇人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审查程序不够规范,行使职权不够充分,发挥作用不够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乡镇人大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人大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工作的监督显得尤为必要。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推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科学快速发展,乡镇国民经济收入持续增长,社会发展步伐加快。部分乡镇经济发展速度甚至赶上或达到县级规模,经济越发展,审查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任务越重,如何确保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合理,高效运行,推进经济社会更加平稳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对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制定、审查、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因此,针对当前乡镇人大现状,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已变得合情合理,切实可行。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存在操作困难

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吴振涛认为,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法律上和实践操作中都存在困难,不宜实施。他认为,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于法无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职权时明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九条规定乡镇人大职权时明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从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职权,而乡镇人大没有此项职权。因此,上述某镇的做法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困难。一般来说,乡镇人大会议只有一两天的时间,要审议政府、财政等工作报告,有时还要进行选举,任务十分繁重。如果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列为会议议程,在有限的时间内,代表们很难对规划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结果只能是程序性地举手通过,这必然会影响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样的规划也难以起到指导意义。那么,乡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由谁来审查和批准呢?他认为,可以由乡镇党代会审查通过。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乡镇未来五年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在乡镇人大无权审批时,由乡镇党代会审查通过较为适宜。

乡镇规划设计范文3

一、总体思路

围绕“两城”建设和“两型社会”示范点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狠抓规划重点,力克管理难点,勇创建设亮点,加强对乡(镇)、村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依法有序推动乡(镇)、村各项建设,为建设“一区三中心”和打造“五个新”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精心组织完成各乡(镇)、村的规划编制任务;依法加强对乡(镇)、村组规划管理,切实规范村民建房行为;进一步理顺乡(镇)、村规划管理体制,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努力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

三、组织领导

成立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欧阳建华担任顾问,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李建军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靳卫,区政府副区长陈四清、廖仲华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市规划局分局、区农办、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市环保局分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分局,由王道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规划编制工作:

1.完成全区所有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2.完成华塘镇、鲁塘镇、石盖塘镇、保和镇等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3.完成重要区域、重要节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如高壁综合大市场、小埠生态园等;

4.完成重要交通干线(大道、南岭大道、107绕城线、X090线、X057线等)两厢控规及沿线村庄规划;

5.完成其他乡镇所在地的村庄规划。

(二)规划管理工作:

1.依法行政,实行阳光审批,杜绝暗箱操作。各乡镇要严格执行乡(镇)、村(组)规划编制、审批制度。规划建设各项活动均须按规定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报建和审批手续,统一由市规划局分局负责受理、审批。

2.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探索新农村建设新模式。严格按《区农村住宅建设设计图集》,对村民建房实行“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屋顶样式、统一外墙色彩)。原则上,做到“一村一规划一图纸”。通过几年努力,形成我区富有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面貌。

3、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完善乡(镇)、村规划综合执法体制和制度,建立区、乡镇、村组多级巡查体系,健全巡查网络,对规划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实施严格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规划监督工作:

1.明确监督职责。市规划局分局应健全乡(镇)、村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乡镇应加强乡镇、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查封施工现场,组织,并配合市规划局分局、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2.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每半月通报一次,并报区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许可、审批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划审批及不按规划实施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规划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与协调指导,及时调度处理发现的问题。各乡镇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乡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责本辖区规划管理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制定方案,出台措施,明确责任,确保本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规划宣传。区级媒体要开辟专栏,加大对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抓好纵深宣传,讲清规划报建审批程序,讲透未批先建、不按规划实施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后果及法律责任,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三)加强规划编制。规划编制工作是各乡镇的法定职责。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建制镇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区政府审批,为建设项目顺利落地提供依据。各乡镇要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完成乡(镇)、村规划,引导村民按规划建房。

(四)规范审批程序。村民建房,依法按下列程序和时限办理:

1.建房申请人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市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系列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经村组签署意见后并准备必备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应立即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规划局分局。

3.对符合建房和规划条件的村民建房申请,市规划局分局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在乡镇规划建设区外的,自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规划建设区内的,自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免费提供区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的建筑设计图纸。

4.村民须在办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发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现场放线定位。

乡镇规划设计范文4

一、扎实推进各类镇、村规划编制工作

(一)加快编制城乡统筹规划。年下半年,启动我市城乡统筹规划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对城乡用地、人口、产业、空间布局、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建设等“六个一体化”进行专项研究。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六个一体化”专项研究意见,市规划局汇总梳理后形成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聘请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我市城乡统筹规划,编制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进一步完善“三大规划”。根据省、市下达的农村住房建设工作任务目标及时调整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年集中居住区详细规划。各镇(街、区)要于10月底前完成—年的农房集中连片建设地块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按照规划确定的集中连片建设位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加快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镇(街、区)要尽快完成高发号文件《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中确定的20个小城镇总体规划。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必须于年10月上旬完成并报市政府审批,建制镇的小城镇规划,可结合镇总体规划一并考虑、一起规划,其它街、区的小城镇规划要单独编制。各镇(街、区)的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于年底前完成并报市政府审批,编制费用列入镇级财政预算,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报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加快编制社区、中心村、基层村规划。结合加快推进迁村并点和土地挂钩整理工作,年底前完成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村规划,完成80%以上的基层村规划。编制费用由镇(街、区)财政负担,编制完成后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复。

(五)加快编制小城镇产业发展规划。各镇(街、区)要因地制宜,加快编制小城镇产业规划,优化产业布局,特别是工业、服务业和高效农业“三大园区布局”,形成镇(街、区)域范围内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有竞争力的产业发展平台。有条件的镇(街、区)要着手编制环境保护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承担村镇各类规划设计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二、全面做好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一)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镇(街、区)驻地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必须报市规划局审批“一书两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自建住宅由各镇(街、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须招拍挂的,应到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由建设单位按设计条件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积极引导村民向城区、镇区、社区、中心村集中居住,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严格限制在村、镇规划区外道路两侧建设,确需建设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落实批后管理制度。村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已经批复的规划实施。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批后管理的指导、检查,及时查处不按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严格规划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经验收达不到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乡镇规划设计范文5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地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乡镇规划设计范文6

一、少数民族聚居点规划情况

规划建设少数民族聚居点是让全乡少数民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事关全乡稳定和发展。2008年以来,我乡始终把加快推进少数民族聚居点的规划建设工作的重点,通过征求意见和初步规划,全乡规划了8个彝族聚居点,并在历年来的扶贫移民建房、乡村道建设、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了扶持,街基村木碉等彝族聚居点初具雏形。

二、新村规划情况

全乡共有7个村在县级部门的悉心指导下,主动与规划设计单位协调衔接,已经完成了山河、林场两村的规划。2013年计划完成塘湾、青龙、边、麻柳、街基等5个村的规划,年初已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了合同,各村的新村规划进入勘查设计阶段。

三、场集镇规划情况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和乌蒙山区连片开发战略的提出和实施,向家坝电站建设促使县域集镇体系重构和各级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等宏观经济社会背景的变化,为我乡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在这样的发展变化的背景下,乡党委、政府确定了加快边彝族乡彝族风情集镇规划建设的思路:利用好“十二五”时期的各种政策,通过精心规划和组织建设,把边场镇建成生态、宜居、文明、繁荣的彝族风情重镇。为了做好新形势下边彝族乡的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全力打造“西宁河域生态障、少数民族安居之地、县域西部彝族风情园”,把边建成宜居、宜业的彝族风情集镇、生态旅游重镇,乡政府研究制定了边彝族乡集镇规划建设方案。今年4月底,我乡与纵城地籍勘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边彝族乡场镇规划测绘》工程合同协议,5月初开展了场镇地形测绘,6月初能出测绘成果。乡政府已经与华西设计院达成场镇规划意向协议。

四、村镇规划实施情况

(一)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设置

按县级统一要求,我乡设立了住建所,在县住建局的指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村镇规划建设提供高效的管理和服务。同时,乡上专门成立了项目建设工作组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二)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乡加强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并依法先批后建,加大了对违规违法建筑行为的清理和处理力度,目前共清理了违法建房户8户上报处理。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乡镇规划设计范文7

关键词: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建议措施

前 言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保持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态势。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建筑安全生产总体稳定的形势下,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乡镇建筑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多发,且呈明显上升趋势。事故频发表明乡镇建筑安全状况日益严峻,也暴露出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及技术服务在法制、机制、体制、制度及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诸多漏洞和突出问题。对此,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当前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分析

(1)对乡镇建筑安全认识不足,监管工作严重缺位。乡镇建设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含农民建房)、公共建筑及设施和生产性建筑等。由于目前国家有关乡镇建筑安全特别是对农民建房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健全、不明确,造成了有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措施乏力,管理主体缺位。从而导致在发生事故后,出现一些这事不归我们管,没有力量管,且也管不了等模糊认识。在客观上,从上到下特别是在基层乡镇,实际上形成了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真空”。不少乡镇未设立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也很不健全。上述现象目前仍普遍存在,应亟待采取措施,加以改变。

(2)乡镇建筑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缺失。目前我国城市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上,重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轻乡镇建筑安全的管理,其监管体系也大都只适用于城市地区。

一是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适用范围过窄,安全管理未能覆盖所有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房建设。在现行的《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制度规定中,明确规定将农村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等部分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自建低层(三层以下)住宅的安全管理排除在外,不适用其规定,而实际上对限定以上乡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也未真正落实到位;

二是对乡镇基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有关法律法规仅赋予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而对于县级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等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则没有做规定;

三是目前缺乏对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的专门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因此,在法律法规及制度层面,造成了对乡镇建设安全管理的职责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确,工作乏力,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3)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缺乏对乡镇建设的宏观规划,房屋设计、施工组织等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不到位。从规划层面看,各地重城市建设规划、轻乡镇建设规划的现象比较普遍,规划管理弱化,特别是对农民建房缺乏规划引导和管理,在一些地区,乡镇基层政府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用地、选址未充分考虑山体滑坡、地质条件不稳定等安全隐患,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安全把关不严,缺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从政府安全管理层面看,县、乡镇政府没有健全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一些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批准文件和开工许可就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前也未履行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农民建房多数未执行“一书一证”制度,其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制度流于形式,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不力。从技术服务层面看,特别是农民建房大都各行其事,也未与乡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在相当多乡镇,技术服务组织和体系不健全,农民建房大都由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设计,不少农房建设无设计,也没有相应的设计通用图,有关部门及技术服务机构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的技术服务和施工指导不落实。

(4)农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从目前农民建房房屋设计、施工组织、工艺程序、材料使用、施工人员队伍等环节看,目前绝大部分农民建房没有经过专业设计或无设计,且无营业执照,施工组织混乱,工艺不合理,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许可,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安全隐患严重,质量安全无保障,导致事故时有发生。

(5)农民建房安全意识差,施工队伍素质低,缺乏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农民建房过程中,这是一个十分突出的普遍问题,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是大多数农民自建房无设计图纸,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二是有些房屋选址在山体地质结构复杂或不稳定地带,易产生山体滑坡、坍塌等事故。三是为节约成本,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或有的农民将旧房拆除的部分废旧材料用于新房建设,违反建筑质量管理规定,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四是目前农民自建房多数是由农民自己组成的建筑队进行施工,基本上没有经过正规培

训,缺乏专业知识,安全意识薄弱,也无安全防范措施。

二、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建议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调研,提出对策,推进工作。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乡镇建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乡镇建筑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树立对乡镇建设工程全面管理的安全理念。三是要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择重点地区及事故多发的乡镇,开展乡镇建筑安全状况的调查研究,摸清乡镇建筑安全状况特别是农民建房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地一些探索、好的作法等,进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技术服务措施。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是做好乡镇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之策。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适应新形势,制定和实施有关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推动工作。一是要尽快修改、补充《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把乡镇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农民建房(包括三层以下的农民建房)纳入其管理范围,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民建房的事故质量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责任。二是研究制定加强乡镇建筑安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和办法,明确和落实乡镇基层政府及办事机构的监管职责和责任。建议尽快研究制定《乡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专门法规、规范,来指导乡镇建筑安全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建筑安全监管的职责和责任。同时,应将监管范围覆盖到乡镇,特别是明确县级以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和责任,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手段,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基层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制,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二是要根据农村特点,研究制定乡镇建设工程从建设规划、招投标、工程设计、开工许可、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三是研究实行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由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参与农民建房的施工企业或个体施工队伍实行申请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乡镇要加强对农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与业主签订安全保证书等,并在乡镇设专职或兼职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员,专门负责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实行对个体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审查合格的方可承揽农房建设项目。

五是要求乡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及设施工程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并严格进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制度。

(4)科学制定乡镇建设规划,强化规划管理和导向作用。各地要依法在乡镇总体规划下,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加强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要在《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新条例,对包括农民建房在内的乡镇建设规划的制定、工程用地、项目申请和审批、工程设计、开工许可、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强化对乡镇建设项目特别是农房建设的有效监督管理。

(5)完善施工质量和安全服务体系,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加强对乡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关键所在。县、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技术服务和管理。要寓质量安全管理于技术服务和指导的过程中,把技术服务指导融于质量安全的管理中,可通过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修订或制定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型设计图及相关施工技术规程等方法进行管理。要通过编印农民建房通用图集、播放动漫画、发放宣传挂图、安全知识读本、举办讲座等多样化的活动和形式,向农民宣传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的建筑安全和抗灾、防灾意识。最后,有关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村设计人员、个体工匠、建筑施工队伍的专业技术和安全培训,加强对设计人员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适用可行的安全施工和管理方法,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作业素质和安全防护技能。

乡镇规划设计范文8

新农村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创造性地贯彻省委关于创建文明村镇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解决我市“三农”问题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对改善农村面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展现人居和谐、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县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进展情况:

科学规划是最先进的生产力,搞好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是落实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新农村建设活动启动以来,我县建设规划部门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新农村建设规划中,不断进行资源整合,做到精心规划,全力指导和推动全县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在测绘、规划编制上取得了显著效果。目前,已顺利完成了全县首批33个重点村的现状图、平面规划图、轴测图编制和十套小康楼、四套生态公厕施工图设计,测绘数字化地形图34个。此外,还完成了石院村委会办公楼及社区活动中心、江口移民新村A、B户型、湖江高坑小学、夏府村委会等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其余村镇的测绘、规划编制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公开招聘工作笔试部分结束,正进入面试阶段,近期将择优入用,充实到各村镇规划建设所。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面对当前我县新农村建设规划滞后、品位不高的问题,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在统一认识、确定思路、创优创特和长效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方法,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认识、凝聚力量,充分发挥建设规划部门的主体作用

新农村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召开之后,规划建设部门深刻认识到这是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民心工程”,是改善农村面貌、移风易俗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规划部门确立规划的龙头地位,精心搞好村镇规划的本职工作和切入点。为此,县规划建设部门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组织精兵强将参与到全县村镇规划的测绘、设计中,在工作力量上形成了设计人员和设备两个“一边倒”的局面。19名测绘、规划设计人员取消了节假日、双休日,对照工作目标,将任务分解到个人,带任务上岗、带压力工作,紧张而有序,整个部门上下凝成一股巨大合力,推动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顺利开展。

2、创新思路,抓住重点,高水平搞好村镇规划编制

我县素有“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之说,交通相对滞后、农户居住分散,在这样一个规划编制基础较差,起步较晚的农村,搞好新农村规划编制,必须在思路和突破口上做好文章,县规划建设部门很好地把握住了这一点,使全县新农村建设在较短的时间内初见成效。

(1)抓住本质、重点突破,充分发挥沿线重点村镇规划的示范作用

圩镇是农村经济生活的重要集散地,其规划建设的好坏对农户在新农村建设的认识有直接影响。为此,我县以提升圩镇环境质量和改善圩镇形象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沿线示范镇、示范村作用,以点带面,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吉埠镇的圩镇建设,利用紧临江兴公路的交通优势,结合市场运作加快圩镇改造,解决了许多资金和技术上的难题,并充分挖掘徽派建筑的文化底蕴,建筑造型线条简洁、装饰色泽淡雅,统一中力求变化,形成了具有客家风蕴、地方特色的圩镇建筑景观;茅店镇则充分利用了323国道、京九铁路、赣龙铁路穿境而过且靠近圩镇的交通优势和紧城郊的地理优势,沿323国道进行圩镇改造,大力发展垂钓、餐饮等特服产业,带动了休闲经济的红火发展;还有沙地镇的中心广场建设等,在农民心中起到了一面镜子的作用,激发了他们要求改变生活环境、移风易俗的迫切愿望,很好地带动了村庄规划,加快了新农村配套设施如社区公共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健身运动场地、集中式生态公厕、人畜分离等建设,形成镇村两级规划建设相互促进、相互借鉴的良性循环。

(2)整合资源、齐抓共管,高效率推进村镇规划进程

为加快村镇规划编制的进程,建设、水利、交通、林业、水保等多家拥有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的部门分别组成专门技术队伍,集中时间和精力,在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和整合下,各自对分配的测绘任务同步开展工作,然后由建设部门负责对所有村庄进行规划设计,经村民理事会初审,通过后再由县新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交由村民理事会组织实施。这样一来大大提高了测绘和规划设计的效率和水平,在较短的时间内即完成了全县首批33个重点村的规划设计任务。

此外,我县还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放开设计市场,走市场化、社会化、多元化的设计之路,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自行聘请县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镇、村规划设计,形成百花齐放的新格局,避免了单一、仿效的的设计模式。如南塘、白鹭两乡镇的圩镇总体规划编制由省城乡规划设计院组织完成,五云镇五云村、沙地镇螺田村聘请了江西省环境设计事务所进行村庄规划效果设计,这些均是借用外智的成功例子。

(3)充分发动、广纳众言,让村镇规划走群众参与之路

众人划浆开大船。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县规划建设部门没有闭门造车,而是充分发挥乡镇有一定经验的设计人员及各村镇规划建设理事会的作用,尊重群众的意愿,在规划中充分吸纳村民的合理建议,进行精心规划,体现了村民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了群众的规划意识和参与热情。在进行各村镇的规划编制时,规划设计人员都在进行初步设计后,充分征求理事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合考虑,特别注重在规划中彰显村庄特色。如江口移民新村规划设计的立面造型,户型设计都充分征求了群众意见,安置移民十分满意,实施也很顺利。

(4)精心指导、强化培训,组建高素质的村镇规划队伍

针对当前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力量相对薄弱,专业技术相对生疏的情况,县建设规划部门组建了由规划、质监、监理、设计院等专业股室技术人员组成的新农村建设和“三下乡、五服务”小分队,深入村镇指导服务,及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义务咨询,解决规划建设中的难题。并计划下一步组织各乡镇规划建设专职人员和各村理事会会长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抽调有关技术骨干分别到规划、质监、监理、城管、设计院、建筑公司跟班学习,在实践中培养壮大我县规划建设管理队伍。版权所有

3、因地制宜,张扬个性,坚持在新农村规划建设中创特创优

我县新农村规划建设的原则是: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张扬个性,改造为主、新建为辅、相对集中、紧凑布局,充分挖掘地方人文、自然景观资源与客家文化特色,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安全防灾、生态美化和地方特色。为贯彻这一原则,我县规划设计部门在设计中,一是注重将绿化生态与当地农作物、特色农业结合,既有效节省了资金,提高了成活率,又突出了鲜明的地方特色。如南塘石院村以当地生长的蒲扇树、茶树作为绿化主要树种,给人以自然、大方的感觉,起到了很好的绿化效果;二是因地制宜,创造多种各具特色的村庄模式。如梅林镇红金村的城郊社区新村、茅店镇茅店村休闲产业新、南塘镇石院村效果生态产业新村、吉埠镇小城镇建设徽派新镇、江口镇樟木村山区移民新村等;三是注重选材用料就地优先。在规划建设时,充分了解当地具有特色的建筑材料,节省成本,彰显个性。如沙地盛产青片石,当地村民自古就常用该种石块建筑住房和其他设施,在新村规划中,设计人员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将青片石作为主要建筑原料加以组合设计;四是注重建筑与功能结合。在设计时充分考虑社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健身运动场地、幼托、生态公厕等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体现了人居和谐与功能齐全和新区特色。

乡镇规划设计范文9

加强规划指导。各县、区和各乡、镇要切实做好年度规划工作计划,把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年度公共财政计划,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修编规划。要建立正常的规划修编和调整制度,适时进行规划修编和调整。城镇主要街区、交叉口、出入口、公园等重点地段周边要实行街景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双控”。近期,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规划区内的所有乡镇必须完成一个商业街区详细规划,以引导农民入镇归市,进镇兴业。同时要完成一个城镇多层公寓式住宅小区规划,禁止自拆自建,严格限制独院式民宅建设。在城镇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现状与要求,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科学制定年度城镇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城镇建设的有序推进。

严格规划审批。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村镇各项用地和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服从规划,按规划审批。乡镇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禁止零星住宅建设,变无效财富积累为有效财富积累。

规范规划管理。推行村镇规划公示制度,提高村镇规划的透明度,实现“农民建房三年早知道”。强化村镇规划的批后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必须对放线、验线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城镇长效管理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健全乡镇、居(村)委会的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城镇管理法规体系和队伍建设,明确执法主体和依据,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主体清晰,程序合法。

二、大力改进建设方式,全面推进综合开发

(一)突出建设重点,实施分类指导。

突出“一区两轴”的培育。“一区”即指城市规划区为依托的城镇发展核心区,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及其城镇;“两轴”即城镇发展轴和徐淮盐城镇发展轴。充分发挥“一区两轴”的交通信息便利与基础产业优势,集聚人口、产业、技术和资金等要素,逐步调整城镇布局,加快城镇发展,把城镇核心区建设成为徐州都市圈的重要节点和区域性的商贸与物流中心,把两轴发展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现代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产业带。

突出省、市重点镇的建设。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的支撑体系,增强重点镇对周边乡镇的带动力和对市、县域中心城市的支撑力,从而提高市域城镇的整体竞争力。

突出商业街区的培育和城镇住宅小区的建设。要结合实际,科学决策,合理定位,创造特色品牌,积极培育以地方优势产品、特色传统工艺制作、特色食品和餐饮等为主导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商业街区。按照住宅建设与城镇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乡镇探索建设多形式、多层次的城镇居住小区,包括多层公寓式居住小区、适合个体加工经营的作坊式居住小区、与市场相结合的商住楼等。各类商业街区和住宅小区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禁低水平扩张和无序竞争。

突出生态小城镇建设。从城镇绿化、水环境治理和道路、给排水、燃气、污水处理等方面着手,改善小城镇生态环境。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引用,积极探索“秸秆制气”、“集中太阳能”、区域集中供水和污水处理等设施与技术的推广普及,加快建设生态型小城镇。

(二)积极培育主体,加快产业发展。

构建园区带动产业。抓住国际资本与产业跨区域转移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市场化为导向,大力推进园区建设。积极倡导“数镇一园”模式,鼓励工业经济基础较差、工业园区规模较小的乡镇到相邻重点镇集中建设工业园区;采取“谁引进、谁受益”,合理分配利税的办法,迅速扩大园区规模。

壮大市场驱动产业。结合实际,科学决策,合理定位,借助外力,积极创造特色品牌,大力培育以资源优势为依托的产区市场、以优势产业为服务对象的销区市场和服务于专业园区的产业发展。

(三)完善配套建设,推行综合开发。

近期,以省市重点中心镇和市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共53个小城镇为先行试点,注重功能建设,实施综合开发,并在3-4年内对全市小城镇建设全面推行综合开发。小城镇综合开发要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坚持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小区建设与市场建设、城镇发展与群众安居乐业三结合,在进行住宅和商业开发的同时,注重城镇公园、文化中心及中小学和幼儿园等社会公益设施的配套建设。各乡镇应根据本地情况,积极探索与城镇居民、进镇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及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综合开发方式,包括以实施用地综合配套为主的单相土地开发、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以政府为主导、开发企业为主体的经济适用房开发等。

小城镇的综合开发要在政府宏观政策指导下,按照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由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实施,市、县、区建设部门要积极扶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培育建设队伍,强化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村镇个体工匠的组织培训,把一些技术和设备条件较好的个体工匠组织起来,建立村镇施工队伍,在资质等级规定的从业范围内承担不同规模的村镇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施工。市、县、区建设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施工队伍培育计划,迅速壮大村镇建设市场主体,杜绝散兵游勇式无组织建设。力争在3―5年内健全全市村镇施工队伍体系,使村镇施工队伍成为村镇工程建设施工的主导力量。

村镇各类房屋建筑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在村镇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范围进行施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三高、三化”的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对所辖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实行强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健全运作机制

(一)加大组织力度,强化目标考核。

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建立由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积极指导服务的运作体制,并把村镇各项规划编制、建设内容和管理要求列入县、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年度主要考核目标,严格检查考核。对各类违法、违规审批,给城镇规划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和办事人员,市县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各乡镇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强化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广泛招商引资,加大建设力度。

各乡镇要在各项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招商方案,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大力加强工业项目招商的同时,也要对城镇文化、旅游、公园、污水处理、新能源利用等项目进行包装,强化地方资源的利用引导,努力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建设。以创建省新型示范小城镇、国家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等为抓手,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城镇特色品牌,努力建设一批轻工食品型、木材加工型、物流贸易型、文化旅游型等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

(三)深化制度改革,落实优惠政策。

加大综合开发和住宅小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小城镇申报村镇房地产开发资质,国土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乡镇综合开发用地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除省级以上规定的审批手续和收费项目外,不得另行增加任何收费项目和审批环节。小城镇住宅小区建设允许在全县实行耕地占补平衡,集体土地拆迁后的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的折抵指标。小城镇住宅小区建设经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城、进镇定居农民原承包的土地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收回,并可按照《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

积极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强化人口集聚。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政发〔〕78号),实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县以下地区户口迁移政策。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土地流转、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政发〔〕90号文件精神办理,农民进入城镇后在就业、医疗、子女入托入学、办理各类证照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与该城镇原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完善村镇房屋产权管理制度,推动村镇房地产市场建设。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和房产证发放工作,建立村镇房地产有形市场,引导和规范村镇房地产交易。进镇和进入中心村农民的原有房屋,在保证一户不占有两块宅基地,且不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上市进行房地产交易。建立和完善村镇拆迁管理制度,推动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

创新土地管理机制,搞好城镇经营。全市非农建设用地计划,要安排一定数量,保证重点中心镇建设启动;中心村建设用地与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挂钩的指标,在按规划实施中心村建设后的剩余部分,重点用于重点中心镇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和建设村民住宅小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兴办乡镇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地价进行出让;经营性用地转让,可以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中,依据区位和项目情况灵活掌握。

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改革力度,推进市场化运作。放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政策,变单纯由政府投资为社会共建,扭转小城镇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的局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参与小城镇给水、污水处理、管道燃气、公园等设施建设。市政府将根据财力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安排资金支持重点中心镇的建设。各县、区对统筹的乡镇建设资金要根据乡镇当年的小城镇建设投资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实行激励机制,对于项目科学合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好的,给予重点倾斜。

积极改革城镇投融资体制,扩大投资主体。注重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引和引导外资与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建设,变一方投资为多方聚资,变政府包建为全民共建,实现城建投资多元化。乡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改制企业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外)除应交税费外,全部用于小城镇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在乡镇所属企业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税的80%以上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侧重支持重点镇建设;小城镇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份,50%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