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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主要任务集锦9篇

时间:2024-03-20 10:17:48

经济学的主要任务

经济学的主要任务范文1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任务驱动式教学;应用效果;分析阐述

D912.29-4

经济法教学时法学的主要教学课程,也是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的关键知识,对学生的日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为了提高学生的经济法学习成绩,增加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利用任务驱动教学具有较好的教学意义,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实现经济法教学的最大目标。

1、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

1.1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准备阶段

为了保证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的有效性,首先要增加对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准备阶段关注度,给出满足当下经济法教学要求的任务,保证学生可以接受任务并良好的实行。教师在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经济法教学时,首先可以利用情境问题的建立,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把与经济法知识相关的内容,贯穿到整个任务中,使得学生在完成任务的同时,增加对知识的认识,掌握重点难点知识,提高自身的经济法学习能力。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应用,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教学准则。其一,教师要保证任 内容和知识点选择的合理性。其二, 教师于任务驱动教学的实践性和实际意义。其三,要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层次性和创新性,增加任务驱动不同环节的吸引力,来博得学生的关注,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信心。

1.2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

任务的分解是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关键环节,关系着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的的教学效果。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对任务驱咏萄Ы行准备,在准备的基础上,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有效性和创新性,对任务进行分解你,把一项大任务划分为不同的小任务,保证学生可以良好的对不同任务进行执行。教师在利用驱动教学方法机进行教学时,可以利用多美媒体信息技术来辅助任务驱动教学,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对学生进行指导,把任务驱动教学的不同板块在多美媒体信息平台进行显示,增加任务驱动教学的趣味性。

例如;教师在进行任务驱动教学时,首先教师要对经济法知识进行任务的构建和划分,在此基础上,利用多媒体 信息技术,把整体任务目标进行不同板块的划分,增加学生对任务理解。学生可以依据大屏幕来对 划分的不同任务进行观察,对不同板块的经济法知识进行学习,不仅可以提高任务驱动教学的效果,也可以降低经济法教学的难度,增加学生对 不同知识的理解度和掌握度,实现任务驱动教学的效果最大化。

1.3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实施环节

对于经济法教学来说, 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教师在建立合理化的任务教学目标后,要对学生进行实际的教学,来完善经济法教学的新课程教学要求。 教师在进行任务驱动教学时,首先,教师要对任务驱动教学的经济法知识进行讲授,增加任务中新知识和旧知识得联系性,带来学生进行旧知识的回忆和复习,引出新的学习知识。其次,教师在讲授完毕后,要经济法的新知识和旧知识贯穿到任务中,增加经济法知识和任务的联系性。教师在进行知识任务布置时,可以适当的夹杂就知识,但要注意的是以新知识为主。其次,教师要奥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性的探究,引导学生独立的完成任务,在任务进程过程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对经济法重点和难点知识的理解。最后,教师在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经济法教学时,要倡导协作学习理念,针对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任务完成能力进行分组学习,保证任务驱动教学的有效性,增加学生之间的知识交流性,巩固学生的知识记忆度,实现现代化经济法教学的目标,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力和实践能力。

2、经济法教学中任务驱动式教学法效果

任务驱动式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活动中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满足大当下现代化教学的要求,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首先站在经济法角度来说,经济法知识与法律具有紧密联系,因此学生学习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压力。其次,教师利用传统单一的课堂教学方法,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经济法学习成绩较不乐观。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改变这一教学弊端,教师在 建立合理任务的基础上,把经济法学习知识与任务紧密关联,。学生在进行任务实践时,就可以进行经济法知识的学习,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增加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了传统单一的课堂机械学习的弊端,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教师刘任务驱动教学方法进行教学,也增加学生之间的协作性,提高了之间的协作能力,满足当下素质教育要求,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报效社会。

结论:任务驱动教学法在当下教育领域应用较为广泛,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方法机进行教学,首先教师要做好前期的准备,保证任务内容不布置的合理性,增加任务教学的趣味性和创新性,创设具有吸引力的任务环节,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进行教学在任务教学过程中,及时对学生进行指导,增加任务驱动教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郑翔,丁琪,李佩. 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问题与混合式教学模式的运用[J].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2015,(03):76-78.

经济学的主要任务范文2

“双主模式”就是在发挥教师的主导性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也就是怎样使在教师主导下的课堂中的学生参与进来共同学习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模式不同于国内以往“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在该种模式中学生只是被动地学习,没有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老师花了很大的精力讲课,但学生的学习效果很差;也不同于西方国家“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在该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学习与教学重点无关的知识,教师功能极其弱化,学习效率也很低下,教师未能起到引导学生学习、提高学习效率的目的。“双主模式”正是弥补了以上两种方式的不足,吸取了两种方式的长处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模式。“双主模式”主要是在讲授为中心的课堂上采取“任务驱动”的教学方法来实现学生的主体性,所谓“任务驱动”就是给学生一个任务让其自主完成,在其完成的过程中给予必要指导,通过这种方式既体现了教师的主导性,又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其主体地位。

2.经济法基础课程实施基于“双主模式”的任务驱动型教学的必要性

2.1传统的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对教学进程能给予较好的控制,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特别是由于法律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教学内容以及教材也就具有了较好的稳定性,教师准备一门课程几年内都可以保持基本结构上的稳定性,有利于教师熟练地系统地传授法律知识。这种教学方法在我国这种属于成文法体系的国家中的确有其特定意义,也是其优点所在。但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教学强调按计划进行,讲求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因而教师囿于规范化教学的要求,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尽管教学中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可实践中往往偏离这一原则,忽视了知识如何运用环节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因此,传统教学方法难以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需进行改革。

2.2经济法基础课程实施基于“双主模式”的任务驱动型教学的必要性

教育部高教司2006年第16号文件指出: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其培养目标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当前的高职教育进行全方位的改革,这必然会涉及教学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作为教学一线的教师,首先将遇到的是如何改变教学方法,怎样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模式。而面对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经济法基础,如何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经济基础课程法教学的一个主要目的,基于“双主模式”的任务驱动型教学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该教学模式重点突出以下价值追求:激发学生主体意识,明确学生主体地位;现实性和新颖性的教学内容,注重创造和应用等无形能力的培养;教学相长,书本知识和现实生活密切联系。

3.经济法基础课程实施基于“双主模式”的任务驱动型教学的基础

3.1确定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经济法基础课程在实施基于“双主模式”的任务驱动型教学时,首先要分析该课程在本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专业对课程的要求,全面确立该课程的教学总体目标。根据实际需要,以职业能力训练为基础,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实用型、技能型的人才是经济法基础教学追求的总体目标。从实践角度来分析,可以将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总体目标进行如下分解:第一,较全面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学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以后的发展打好基础;第二,具有其它相关法律特别是修改或新增法的持续学习的能力;第三,在生产经营及从事其他工作中,有规范统一的法律意识,具有利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问题的能力,利用法律手段处理简单经济纠纷的能力。

3.2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和开发

经济法基础课程在实施“任务驱动法”时,除了要分析课程在本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专业对课程的要求,全面确立该课程的教学总体目标外,还要对课程有关内容进行的整合和二次开发,以确定课程内容的组成及顺序安排,并形成若干个教学模块,并把每个教学模块具体分解成若干教学单元,以实施基于“双主模式”的任务驱动型教学。实际操作时,首先应引导学生深刻理解课程的教学总体目标和内容结构,让学生知道自己的兴趣和能力所在,使其产生学习的欲望和动力,有针对性地学习精力;其次,课程内容是全部教学过程的重心,应突出重点,也要注意密切联系社会实际;再次,确保课程的教学总体目标和内容建立在对学生进行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特点和接受程度,做到因材施教。

4.经济法基础课程实施基于“双主模式”的任务驱动型教学的过程

以下以经济法基础课程中的“合同的订立”单元为例进行说明基于“双主模式”的任务驱动型教学在经济法基础课程中的实施过程(针对市场营销专业)。

4.1单元教学目标设计

教学目标的设计是教学任务、教学过程设计的前提。经济法基础高职教育应当以培养不仅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同时也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除了教学总体目标,也应该有针对每个教学单元的具体教学目标。单元教学目标一般是指三维目标,包括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具体见表4-1“合同的订立”单元教学目标所示。

4.2单元教学内容(任务)设计

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该目标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教学实施环节能否将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帮助学生在与工作任务的联系过程中去学习知识,也就是必须彻底改变过去与任务相脱离、单纯学习知识的学科课程模式。因此,高职教育课程必须彻底打破按照知识本身的相关性组织课程的传统模式,要按照工作任务的相关性来组织课程;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完成过程来确定教学过程。这就要求教师根据学生的未来职业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取舍,精心组织教学内容,以“理论与实践一体化”为原则,融“教、学、做”为一体,以行动导向与任务驱动为内核,开展教学工作,实现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岗位需求的完全对接。以合同法教学中的“合同的订立”单元为例,可以将该单元的教学内容分解为合同的拟定、合同的审查和合同的签署等任务,将教学演变为执行具体的工作任务,具体见表4-2“合同的订立”单元教学内容(任务)所示。在执行“合同的订立”单元教学任务时,教师担任的角色主要是传授合同订立阶段的相关理论知识,如要约、承诺、合同效力、合同担保等,然后引导学生进行操作,学生在教师的指引下完成订立合同的整个操作过程,然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在任务驱动下,学生边学边做,不再觉得经济法课程抽象难懂、枯燥乏味。这样,学生经过一个学期的知识积累和操作训练,基本上就具备了实际工作岗位所要求的经济法应用能力。

4.3单元教学过程设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形式,教学过程设计是课堂教学是否成功的关键。我们知道,任何事物或任务的完成都有其本身的发展过程和基本规律,任务是通过过程而实现的。教学任务也同样如此,我们总是通过一系列的教学过程逐步完成教学任务的。因此,研究教学过程,懂得怎样去设计教学过程,在教学前如何设计好一份完善的具体的教学过程计划方案,这对教师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在教学教程中,按照拟订的设计方案,随时结合现状修正方案并将之实施。教学过程应充分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教学中,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是辩证的统一。学,是在教之下的学;教,是为学而教。换句话说,学这个主体是教主导下的主体;教这个主导是对主体的学的主导。教师主导和学生的主体是辩证的统一。以合同法教学中的“合同的订立”单元为例,其整体教学过程设计思路见图4-1“合同的订立”单元教学过程设计思路所示。该单元在进行具体的合同任务之前有一项“合同知识学习任务”,包括预习、交流、展示、拓展提升、当堂反馈等方面内容,该任务的具体教学过程见表4-3“合同的订立”单元教学过程所示。

4.4单元教学评价设计

在高职院校,经济法基础课程与专业课比较,其受到重视的程度,决定了它的考核方式只能是传统的书面理论考试。一般情况下,考核内容(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主要是以课程或课堂讲授的知识为主,辅之以案例、论述题等形式,考查学生掌握经济法律知识、理解和运用。这类考查方式,主要注重的是对知识的记忆,而不是运用知识的能力。并不能检验学生学习法律的效果,相反,忽视了学生分析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以及经济法律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从而造成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懈怠。传统的考试方式和试题设计容易将学生引导成一部背书机器,最终导致学生厌恶学习,丧失个性,缺乏思考能力与创新能力。因此,在学习效果评价和考核上要力求真正考察学生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在经济法基础课程评价方面引入过程评价、行动导向评价等评价方法,强调学生的课程成绩主要由平时学习过程中形成,期末考试成绩占的比重很小。以过程评价、行动导向评价为标准,这就要求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在这个体系下能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多种能力进行评价,同时评价主体能体现多元化,做到师生交互、生生交互和多维交互评价。在“合同的订立”单元中,我们设计了预习任务单、案例分析单和实践任务单。其中预习任务单强调学生对知识的学习,要求每个学生先独立完成,然后集中讨论汇总出重点、难点;案例分析单和实践任务单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以及素质的养成,由学生分组讨论完成。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设计了单元评价体系,具体见表4-4“合同的订立”单元评价体系所示。

经济学的主要任务范文3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高校 干部 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194-04

一、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及发展现状

1.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特点。与一般审计相比,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针对性比较强。经济责任审计除了要查高校领导任职期间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外,还要查单位是否存在不良资产、不实负债和虚假损益等违法违规问题以及被审计对象的责任,查清高校领导人有无侵占国家财产、违反财务收支有关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对经营者的责、能、绩、效做出客观公平公正评价;第二,风险性大。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对经济事项,还要对领导干部做出评价。如果审计人员不正确反映客观事实,不仅会影响被审计单位的工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出现间接纵容违法违纪问题,而且还可能歪曲事实,挫伤领导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影响高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丧失了审计信誉。

相对于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以下特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一般都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其经济责任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定责任,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厂长(经理)应履行的经济责任;二是约定责任,即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厂长(经理)经过协商,以任期目标形式规定的厂长(经理)应履行的经济责任。而高校领导干部中只有校长是法人代表,从法律法规角度上来看,国家未对高校领导干部明确规定法定经济责任。目前,高校主要是以内部约定的形式,来划分经济责任。

2.我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现状。

(1)审计范围过窄,审计功能难以全面发挥。根据《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据此,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定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仅包括学校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即校(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院)长。但实际上,我国高校目前普遍存在校办产业、大型基建及校区搬迁工作、和企业合作办学、职业技术教育和本科教育混同等特殊现象,很多二级学院或二级行政机构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十分重大,但是又无明文规定,仅仅按照法定审计对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规定》授予的审计范围有限,使审计监督管理干部、服务促进学校发展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此外,根据《规定》,对干部的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但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在领导干部换届后或任期届满时才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因此,在审计过程中,一方面出现了配合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对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好处理,审计结论难以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影响了审计评价的有效性,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2)经济责任覆盖面和审计对象不断扩大,经济责任审计难以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在逻辑是:经济责任的内涵和范围明确——界定审计内容和评价标准——根据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据以开展审计评价。根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对象不同,它履行的经济责任就不同。所以,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实际,灵活确定审计内容。然而相对于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经费来源已由过去单一靠财政拨款向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转变,经费支出也愈来愈繁杂,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愈来愈广。高校领导干部由于涉及教育、行政、基建、企业经营等多个领域,经济责任的范畴必然是宽泛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涉及职能处室、院系所、教辅单位和后勤产业等不同经济运行模式的单位,而很多高校没有对各个领导岗位的经济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制定干部经济责任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这就给干部履责和审计工作带来了困惑。高校干部大多是各个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在学术上颇有造诣,但他们当中很多人对经济管理并不精通,有的院系主要行政负责人甚至不分管经济管理工作,在任职时不明确告知其任期经济责任,必然导致干部对责任内容不了解,履行责任不到位。干部责任不明确,审计评价缺标准,审计质量和效率难以保证。由于我国高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时间不长,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滞后,使得审计评价工作难度加大。

(3)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相对较差,审计结果无法发挥实际效用。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其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利用是否及时落实。目前,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大多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结果只对他们负责,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不利于教职工监督。再加上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较差,有些高校甚至没有单独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门从人事、经费、行政上隶属于被审计单位,对领导干部没有处罚权,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也直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利用。

(4)审计人员不足且素质不高。随着高校的经济成分和收支规模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审计项目、审计内容不断扩大。学校要求审计部门挑重担,加任务,而审计部门力量却不相适应,导致大型审计项目只好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给学校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同时,学校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要求内部审计把审计监督全方位地拓展到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从管理的角度为学校加强经济管理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意见。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建设和发展现状来说,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趋向于按照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完善内部控制,因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日益增强,内审机构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直接由董事会领导。此外,由于收入及地位的关系,优秀的内审人员普遍倾向于进入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内审工作水平明显较高。但是高校由于一直以来被认为是非经济或财政部门,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内审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强的问题,这也影响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效果的发挥。

(5)注重查问题,建设性欠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手段被引入高校干部监督管理领域以来,在查处各类经济案件和违纪违规问题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群众的普遍关注,这种以查问题为主导的审计机制,没有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导向作用,未能体现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和全面履行职责的宗旨。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转型、强化干部监督管理的时代背景

(一)时代的进步和高校的发展要求我们要对高校领导干部加大监督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增加了对高校的投入,使高校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招生规模的扩大,成人继续教育的蓬勃兴起,科学研究项目的增加,国家专项资金的投入,校办产业迅猛发展……所有这些,都给高校注入了活力,增加了经济实力。高校不再是单纯的事业单位,在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同时,开展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租赁、创办经济实体;资金运用上涉及了教学科研、产品生产、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等。相对于企业而言,高校经济自主决策权日益加大,支配的人财物资源日益增加。但是相对于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高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公众监督却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难与其支配的资源相匹配,导致近年来高校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以往未曾出现的问题:如对外投资只管投资不问效益;盲目对外投资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到位,成本利润不实,固定资产帐实不符,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隐瞒截留收入;基本建设方面,任意改变建设项目计划及内容,基建超计划投资;违规从事金融活动,乱集资,乱借款,乱担保,乱抵押;专项基金被挪用,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个别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占公物等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不明确,学校对下属单位管理不力有关。这些教训促使我们反思,必须将加强对干部的约束和监督落到实处,高校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任前把关、任中监督、离任审计的干部管理制度,才能为党风廉政建设创造更新更好的条件。这其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增强其自律意识,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搞好廉政建设尤为必要。

(二)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明确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影响和侵蚀,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讲话中强调:“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全面履行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党的纯洁性。”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党的纯洁性的重要途径。2008年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其中就提出:“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学校任用中层干部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定期调整,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党委(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制度。”

新时期,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要尽职履责,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维护党的纯洁性中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作用,其中在预防、监督、处理干部腐败问题的过程中都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发现问题,提供线索,警世教育,总结教训,从削减权力、规范权力、制衡权力、公开权力运行等环节入手,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以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将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效力。

三、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转型,抓好高等院校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主要思路

(一)明确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涵

“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它的澄清将很好地规范实务操作。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4月16日向全社会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第三条对经济责任定义为:“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的定位已不再单纯强调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包含了更多的内涵。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要求高等学校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笔者认为,与其他单位相比,学校(院)长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也是各项工作的总决策人,由于学校业务活动的复杂性,使其难以对所决策的包括财务工作在内的事项全部负责。一般来讲,高校内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主要是经济管理责任、经济发展责任和个人经济行为责任三个方面。体现在审计内容上,主要是“六个重点”:即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管理绩效情况,国家财经政策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内部管理与控制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创新审计手段

虽然干部任用是校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职责,审计部门没有任何权利,但对“先任后审”的情况,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一个有效做法就是建立并坚决贯彻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一把手负责,促使校领导、组织、纪委、监察等部门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并不是审计部门一家的职责,同时明确应有的审计程序,从制度上理顺关系、改变现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来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增强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地位,所有审计对象都必须做到“有离有审、先审后离、先审后任”,增强计划性,审计、组织、纪委、监察、人事等部门充分进行协调、沟通,向联席会议提出可行的审计计划。

(三)建立科学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目前,需建立一套科学的符合高校特点的经济责任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组织、人事、国资、纪检、审计等部门应结合学校实际进行岗位分析,围绕事业发展、经济决策、财务管理、廉政建设等问题,分别研究制定各领导岗位的经济责任、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使干部履责有方向,责任审计有依据。

首先,依托各层级干部经济责任制、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审计业务的要求,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为经济责任评价划定范围。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制定各级经济责任制,则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范围,并得到其认可。针对不同的评价对象,确定重点评价内容,评价应遵守《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其次,使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应当有明确的评价依据和标准做支撑,评价的重点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前任责任和后任责任、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集体决策责任和个人决策责任的划分。定量评价则要求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各级干部的职责设计指标体系,定量指标在评价效益性方面有很大优势,是定性评价“经济”、“效果”、“效率”时的有效补充。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还要不断摸索评分评价法的使用,形成定性、定量、评分相结合的科学评价方法。

最后,建立科学的评价原则。评价原则主要有: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历史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这些原则之间互为联系,构成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基本准绳。不论是哪一类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都要坚持以上的评价原则。

(四)逐步建立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和问责制度

近几年,审计署大力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为进一步推进高校审计结果公告做了很好的铺垫。2008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公开成为加强高校管理的大势所趋。《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四条第4款“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包含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属于公告范畴。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必须作为高校审计结果公告整体框架的一个分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有利于促进高校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严肃财经法规法纪;有利于披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费隋况;既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也促进了审计质量的提高。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应坚持客观性、谨慎性、保密性、权威性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行。首先,公告内容要客观、真实、准确。其次,要考虑到风险因素,逐步完善制度、力求稳妥。坚持保密原则,对的信息不予公开,坚持《审计法》的要求和本单位保密原则。保证公告的权威性,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受托性,审计部门目前不宜进行结果公告,最好由组织部门或联席会议进行审计结果公示,联席会议对公告的内容、实施主体、方式、公告原则、公告程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既可以增加公告的权威性,也可规避风险。此外,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干部任期届满或离开原岗位前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问责。对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的干部进行表扬,对履行经济责任不力的干部进行问责,使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得以切实发挥。

(五)实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告知承诺制

为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还需在高校尝试推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首先是告知经济责任。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在干部任职初期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干部告知其任期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其次是干部承诺。任职干部对被告知的经济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认真履行的承诺;第三是任中服务与监督。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干部任职期间的咨询服务,帮助其解决遇到的问题,并通过年度考核、任中审计等形式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最后是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相关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告知承诺制存在的主要要点如主体、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一是告知主体,是高校组织人事部门;二是告知对象,是高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等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此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领导班子中分管经济管理工作的其他干部也应实施经济责任告知与承诺;三是告知时间,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初期实施;四是告知方式,可以通过干部上岗培训、集中开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干部的承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如签订《干部经济责任承诺书》等,以提高承诺的约束力,便于管理和监督;五是告知内容,包括干部任期内应完成的经济目标、应履行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内容,如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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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彭绍进.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告知承诺制探讨.财会通讯,2010(3)

经济学的主要任务范文4

这已是本届国务院第三次聘任参事。

国务院参事室:决策的智力支持机构

1949年11月,新政权初立,百废待兴,缺乏执政经验的中国共产党,需要借助各方人士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一个创造性的机构――政府参事室应运而生。参事室的设置,是新中国在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一个创举,几十年来,中央通过这种形式,团结了一批具有“德、才、望”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现在的国务院参事室是国务院直属的主管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政府决策的智力支持机构。

2010年1月,《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促进参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条例》,参事室的主要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参事主要从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需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可以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向中央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六十多年来,先后共聘参事200余位。根据国务院参事室官网介绍,截至目前,现任国务院参事55位,中央文史研究馆员63位。国务院参事室网站显示,目前在任资历最老的参事是蒋明麟。1942年1月出生的他曾任国家建材局副局长、国务院参事室副主任,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001年4月被聘任为国务院参事,也是在职的唯一在朱F基总理时期聘任的参事。

此外,国务院参事室还设置了特约研究员。特约研究员联络制度是参照《条例》制定的,既是加强政府咨询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又是参事室聚集人才的一种机制创新,目前共聘任特约研究员三十多位,包括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原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的王东进,曾任农业部副部长的尹成杰等党政干部和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于丹等社会名人。

2013年:知名经济学家受聘

总理2013年11月8日向新聘任的国务院参事颁发聘书,林毅夫、杜鹰、谢伯阳、李玉光、张玉平、蔺永钧获聘,这也是本届国务院组成以来首聘参事。

这次受聘的参事中知名度最高的莫过于林毅夫了。1952年10月出生的他是台湾宜兰人,无党派人士,教授,知名经济学家,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系博士和耶鲁大学经济增长中心博士后,曾任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首席经济学家;2013年7月任全国工商联专职副主席、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同时担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是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2014年入围2014年度华人经济领袖;2015年10月26日,以林毅夫研究组和张军、樊纲为主要贡献人的过渡经济学理论,以高票获得了第七届中国经济理论创新奖。

其他受聘参事都有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背景,有的是资深的党外专家型领导,也有长期从事一线工作的党内干部。杜鹰,1952年10月生,河北深县人,中共党员,研究员,曾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司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是多所大学的兼职教授;谢伯阳,1954年2月生,湖南醴陵人,民建成员,副编审,曾任全国工商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宣传教育部部长,全国工商联专职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理事长;李玉光,1953年6月生,重庆忠县人,民建成员,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曾任广东劲兆电器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佛山市副市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玉平,女,1951年10月生,中共党员,曾任北京市建委副总工程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长期从事市政建设、城市管理工作,曾主抓奥运工程建设;蔺永钧,1950年10月生,山东平度人,中共党员,曾任文化部艺术司副司长、巡视员,长期从事文化艺术管理、群众文化研究。

2015年:地方工作背景引关注

2015年2月9日,总理向新聘任的国务院参事钱颖一、仇保兴、方宁、王京生、甄贞、王辉耀、张红武、杨忠岐、樊希安、李武分别颁发聘书,并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各级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表示感谢和新春问候。这次受聘的国务院参事多达10人,是本届政府任期内迄今为止聘任参事最多的一次。

此次受聘的参事构成仍然有资深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同时来自各界的专家学者所占的比重大幅提高。值得注意的是,三位受聘参事的党内专家型干部,都有主政一方的地方工作背景,这与以往聘任的参事多为中央宏观部门领导出身不同。仇保兴,1953年11月生,浙江乐清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工学博士,高级规划师,曾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在此前做过杭州市市长。方宁,1955年7月生,安徽金寨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曾任国务院参事室副主任,此前做过安徽省宣城市委书记、市长;王京生,1955年8月生,江苏沭阳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副编审,任过深圳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盐田区委书记;还有一位党外干部是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局级检察员的甄贞,她是一位无党派女干部,1958年11月生,河北安平人,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是知名刑事诉讼法学专家,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在受聘的非领导的专家学者中,各行业名流云集。钱颖一,1956年4月生,北京市人,无党派人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是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获得者;王辉耀,1958年7月生,浙江杭州人,九三学社中央委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教授,现任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兼职副会长,中国国际人才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国与全球化智库主任,是经济战略、人才发展和政策策略咨询专家;张红武,1958年2月生,河南周口人,无党派人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黄河研究中心主任,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副总工程师,是水利生态保护专家;杨忠岐,1952年4月生,陕西岐山人,农工党党员,现任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林业局森林保护学重点实验室主任,是环境保护专家;樊希安,1955年3月生,河南温县人,中共党员,文学硕士,编审,现任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党组成员、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获第十一届韬奋出版奖;李武,1954年9月生,北京市人,无党派人士,现任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研究员,长期从事农业科技、食品安全研究。

2016年:新任参事、馆员多为学者出身

今年8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在中南海紫光阁向新聘任的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颁发聘书。说,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同时也是广大参事、馆员履职建言的重点。

此次新聘参事来自农业、经济、哲学理论、智库等领域。

何秀荣是农业经济领域的知名专家,现为中国农业大学图书馆馆长。他还是国务院特别津贴专家,曾担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石勇现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虚拟经济与数据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何茂春现为清华大学社科学院国际关系学系教授、清华大学经济外交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柯锦华现为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哲学部主任,主要学术专长是西方哲学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

忽培元现为国务院研究室信息研究司司长。

徐宪平是此次6人中,唯一具有官员背景的。徐宪平是湖南隆回人,曾任长沙市委常委、副市长,长沙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等职,2009年调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2015年3月5日,国务院集中公布的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名单宣布:免去徐宪平的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职务。

在四名新聘任的馆员中,刘彭芝是人大附中联合总校校长,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校长。

葛剑雄是知名文化学者,曾任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

张胜友曾任光明日报出版社副社长兼总编辑,作家出版社常务副社长、社长、总编辑。

王明明是国务院参事室原副主任,知名画家。

作为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馆馆员,他们也被称作是国务院的“高参”。

“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这就是国务院参事的作用,”去年被聘为国务院参事的李武接受采访时说。

原参事室主任陈进玉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参事主要从各派、无党派代表人士中选聘,也有一部分来自中共专家型的领导干部。

“选聘参事的条件主要是四个: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三是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四是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陈进玉说,其中还有一条硬性标准就是年龄。

陈进玉说,“德、才、望”兼备是必备条件。

在现任参事中,樊希安曾以三联书店总经理身份受邀向《政府工作报告》提意见建议。当时,他提出的“深入持久地在全国倡导全民阅读活动”,体现在最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

同时三联书店开设“深夜书店”也受到追捧,总理也为此致信,赞赏该书店推出的“深夜书房”“很有创意”,希望把24小时不打烊书店打造成为城市的精神地标。

王辉耀主持的中国与全球化智库近来在研究领域颇受追捧,作为民间智库的代表人物,与提出的“建设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智库”相契合。

经济学的主要任务范文5

【关键词】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一、前言

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为依法筹集事业资金,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经济权益,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高等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高校财务中也出现许多情况,如一些学校存在预算管理不严格、收费管理不规范、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盲目贷款、资产与负债比例失调、校办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收入支出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等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000年6月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意见要求高等学校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但经过几年的实施后,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并没有达到其应有的目标,内部经济工作秩序的混乱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收入的体外循环、重大经济事项缺乏充分论证、违法违纪等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从分析现状入手,找出目前高校经济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形势下如何落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建议。

二、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概述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基础理论有两个,一是公共产品理论。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以政府公共财政拨款为主、以市场调节(收费)为辅的资源配置机制,同时,又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的属性。只有采取政府财政拨款和向受教育者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才能体现社会公平与效率。高校领导干部管理的资金是财政资金和学生家长的学费,涉及到国有资产和公众利益,肩负着对高校资金的保全责任。二是委托理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产权结构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人。公办高校的委托关系主要表现三个层次:从全体人民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公办高校管理。高校领导干部作为者肩负着高校经济的受托责任。

高校领导干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经济管理责任、经济发展责任和个人经济行为责任。这三方面有五个共同点:一是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二是经济活动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应由本部门承担责任的重大失误;三是财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四是本部门经办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理,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五是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高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对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制度,是贯彻实施国家财经法规、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明确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有利于指导高校领导干部开展经济工作;明确经济目标,规范经济决策程序,有利于保障高校经济发展的科学性、效益性;落实经济责任,有利于权、责、利的结合,促进高校对资源的二次分配;能够保障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效益的优化,这是深化高校改革、促进事业稳定发展的基础。

三、当前高校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的现状分析

《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以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违法处罚等均作出明确规定;2000年教育部、财政部出台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直属事业单位财经工作的各个方面。但实际情况是,许多高校的经济责任落实不尽如人意,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高教新闻报道: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2年,仅广州地区高校就发生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达一百多宗,被纪委立案查处的有110宗153人(其中涉及县处级干部25宗39人),这里面有广外原基建处长、暨大体育部原副主任、广工设备处原处长等。 2006年11月21日,天津大学原校长单平存在严重失职错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2009年,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和常务副书记涉嫌巨额受贿被批捕、武汉大学科技学院院长被“双规”。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出版的2010年中国教育蓝皮书中指出:“高校已成为腐败犯罪新的高发区”,诸多高校领导干部倒在权钱交易上。

为什么高校领导责任的落实会存在如此多的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责任认识上不到位

经济责任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关系到学校的经济秩序和财经活动,是关系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大事。但长期以来有些学校的经济管理工作者存在对经济责任制认识模糊,对高校落实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对经济责任制工作不关心、不重视,甚至认为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把经济责任制工作当成额外负担。有的人认为,经济责任制工作抓不抓无所谓,作为学校只要把教学和科研搞上去就行。这些问题的存在关键是思想上没有认识高校落实经济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经济责任不明确

就现状来看,高校经济责任仍需进一步健全。审计报告指出的高校管理不善等问题,以及高校案件频发足以证明,学校在领导干部任前对其经济责任没有具体的规范。在责任分解方面,某些高校没有进行责任分解,没有明确领导班子中每位成员的责任。高校中层领导干部涉及的岗位较多, 学校对他们在经济方面的一些权力和职责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档,出现“有利大家争,有弊大家推”的现象。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所需涉及的经济内容并不了解,甚至陌生,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对自身的经济责任不明确,工作范畴模糊,工作指标不理解等问题,可见高校经济责任的明确仍是目前最为薄弱和亟需加强的环节之一。明确学校各级经济责任显得尤为必要。

(三)经济责任不落实

从目前现状来看,教育部、财政部在高校经济责任方面作了相关规定,规范了直属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的范围和法律职责,确定了领导干部在高校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对于高校领导干部今后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近年来的高校案件中不难看出,无论是部直属高校还是省属高校、院系,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腐败现象,值得深思的是,有无制度可依,已经不再是问题的关键,而真正导致高校经济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是高校经济责任制度的落实问题。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大都还是采用先离任后审计的形式,审归审,用归用,审用分离。从保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发现问题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督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若不能在工作中切实落实经济责任,那么再健全完善的高校经济责任制度规范,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四)干部结构不合理

统筹学校资金运作,对外投资,如何解决经费短缺,如何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办学效益、减少损失浪费和无效投资等均是高校领导干部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既懂教育规律、又懂资金运动规律的领导进行指导和组织。目前,在高校领导班子中,专业或知识结构不合理,大部分没有按有关规定配备熟悉高校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金运动规律的总会计师,而是由不太了解或甚至不懂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金运动规律的副校(院)长或校(院)长来分管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因其不太熟悉高校的财务管理以及相关的审计工作,致使经常出现盲目决策甚至瞎指挥等情况。目前高校已成为违纪违规和新的腐败“重灾区”,给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损失。

(五)审计作用发挥不到位

1.审计目标不明确

在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其审计的对象比较复杂,涉及院校职能部门、院系所、教辅单位和后勤产业等不同经济运行模式的单位。其中既有经济部门,也有有科研和教学部门,有些领导干部在上任时并没有明确其经济责任,或者学校没有授权,有些科研部门负责人甚至没有涉及经济管理的工作。缺乏经济责任目标,无从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2.评价体系不健全

目前,对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尚缺乏统一规范,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特别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评价, 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评价,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评价,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的评价, 重大事项决策评价,资产安全完整评价等均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评价体系, 没有量化界定, 审计人员难以操作。

3.公允性欠缺,可利用度不高

同级审计、时间短、审计人员水平等因素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审计结果的客观性产生影响,造成审计结果有欠公允。同时,对于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审计效果的发挥。目前高校的经济责任审计无论在管理要求上、领导者的意识上都停留在审计评价初级阶段,可利用度不高。

四、落实高校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高校各级经济责任制

高校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应以责为依据,责权利结合为原则,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力,按规定承担责任。经济责任制应贯穿于高校整个经济循环过程,具体包括日常预算收支的经济责任制、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 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的经济责任制、财务主管人员任用和变动的经济责任制、 国有资产完整与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制。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健全校领导、财务部门、各有关部门、 二级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和基层财会人员等各级、各部门经济责任制及多层次的管理体系,通过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逐级实行经济责任制,明确校内各级人员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增强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意识,使各级人员能按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在经济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学校的财经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为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改革高校财务组织结构,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高校应配备精于财务管理的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组织领导高校的财经工作,以弥补校领导专业缺陷,发挥高校领导班子的专业或知识结构的最佳效能,从而有利于校领导更好地进行经济决策,有利于经济工作科学性、有效性地开展;对于高校经济责任有了更好的诠释和把握,有利于将高校经济责任落实到各项具体经济活动中去,促进高校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高校的经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落实《总会计师条例》,原国家教委、财政部1991年10月29日以教财[1991]82号文下发了“关于高等院校贯彻《总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在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1991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曾明确提出:规模较大的高校1995年必须配齐总会计师的要求并且明确在高校行政领导班子中,要有一人行使总会计师职责,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院)长负责。“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等。”

(三)充分发挥审计作用

高校的审计机构是监督学校财经运行、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的部门,建立健全高校经济责任制必须充分发挥其审计的作用,利用审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审计目标

要根据高校具体情况列出重点审计内容。一是坚持认真审核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是开展内控制度审计,主要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三是抓好任职期间各项收支和经营成果真实性的审计。

2.健全评价体系

《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2号)中教育部首次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高校领导交接内容。因此,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责任的落实和日常工作的开展,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应以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为依据,以经济责任的具体职责和义务来构建审计评价体系。只有这样,审计过程才有明确的依据,审计的结果才更加客观公正。紧紧围绕经济责任的内容开展审计,建立评价体系才有利于审计结果更好地反映出任期绩效,将审计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指导工作的开展。

3.借助社会力量

借助社会审计机构的力量进行审计,避免出现“同级审同级,同级走过场”的现象,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确保审计结果的公允性。社会审计组织具有业务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和审计能力独立的特点,其在查证、鉴定、验资和咨询服务,尤其在建设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授权资质比较好的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审计,利用他们专业力量的优势进行监督、审计,一方面将会最大限度地节省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必将提高审计的公允性、透明度、可信度,有利于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运用。

4.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及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组织、人事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比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为干部任用的政绩依据之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差、问题较为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作出组织处理。同时,要将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结果运用情况归入干部档案,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依据之一。

五、结论

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健全能够使领导干部在具体工作中能够思有所据、行有所依,为经济责任的落实提供前提和保障。经济责任的明确能够规范领导干部日常工作,做到明确工作范畴和工作指标,有利于优化工作质量,提高科学性和效率性;经济责任落实为任期评价提供依据,为下任领导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和依据,便于高校经济工作的阶段性、持续性和阶梯式进步。

目前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在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和责任落实等方面均存在亟需改进和完善之处,明确和落实经济责任是高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希望能够推进高校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得到明确和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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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主要任务范文6

关键词:经济法;项目化;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9-0208-02

《经济法》课程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高等职业院校经管类专业已经普遍开设,并已基本成为经管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或者主干课程。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指引下,为了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各高等职业院校及专业教师们纷纷探索符合培养目标的教学方式,但长期以来由于课程特点、师资力量、学生自主学习、自主管理能力差等多方面的原因,高职《经济法》课程改革成功的案例较为少见。这些改革还只是一个探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初步阶段,对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的缺乏深入研究,并未能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重构课程结构,真正突破学科教育的课程结构,导致该课程丧失了在商科类学生学习中应有的作用,影响了该课程的教学质量,也制约了商科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因此目前较为紧迫的任务是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在该课程已有改革的基础上,深化课程教学改革。自2006年教育部提出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学质量的文件以来,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热潮中课程的改革和建设备受关注。项目化教学作为一种有利于实现高职教育目标的良好教学理念和方法,在高职院校课程改革中得到广泛应用。在此种背景下,我们以培养“知法律、守规则、会用法”的商科类专业学生为改革目标,深化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对高职《经济法》课程进行了项目化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一、高职《经济法》课程项目化改革的设计理念

课程项目化是依据学生岗位职业能力培养需要,结合企业需求,将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成训练具体技能的项目,并根据项目设计原则设计适合培养学生专业技术能力的教学方法与课程考核体系。课程项目化改革应当以岗位职业要求为依据,以实践领域中的实际工作内容和过程作为课程的核心,把典型的职业工作任务或工作项目作为课程的主体内容,把若干个项目组成课程模块,进而形成与职业岗位实际业务密切联系的课程内容体系。真正的职业教育课程项目化体系应该考虑所设计的项目能否覆盖专业岗位的整个工作领域,能否承载该工作领域所需要的所有知识,项目划分的结果能否全面地体现工作体系的特征等问题。

基于此,我们认为高职《经济法》课程项目化改革并不是在《经济法》原有学科课程体系后面增加几个项目、模块、任务,用以整合与应用所学的学科知识。高职《经济法》课程项目化的设计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 实践性原则,即课程项目必须与实践工作领域相联系,与学生未来的职业实践相关联的,这样的项目才具有驱动性,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融通,学校与社会的融通,课堂与T作场所的相接,才能激发学生探究的兴趣和解决问题的动机。

2 关联性原则,即打破学科体系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的相关程度组合课程项目的模块任务。根据这个原则,既可以把同一个任务领域的几个单项任务模块合并在一起,也可以把几个不同任务领域的模块合并在一起,从而实现按照工作体系进行课程项目的划分。

3 训练性原则,即设计出来的项目必须有一定的训练性,有一定的难度和思考空间,是动脑加技能的智能化训练项目,而不是纯粹动作技能方面的项目。我们认为只有这样的项目,才能达到促使学生将理论和实践整合起来的目的。

二、高职《经济法》课程项目化改革的内容

(一)高职《经济法》课程内容的项目化设计

首先,对商科类各专业岗位及岗位群的职业能力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职业能力要求,将《经济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商科类专业学生的岗位技能要求结合起来,做到灵活运用相关法规的同时增强商科类学生的岗位技能。通过分析我们将该课程的任务目标确定为以下几个部分: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理,为后续知识的学习打下基础;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一家公司的设立工作;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情操;能够独立完成合同书的制作;分析解决经济业务中出现合同方而的实际问题,独立完成合同的审查与管理;正确辨别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并能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熟悉纠纷处理程序,能正确行使仲裁和诉讼权利,处理合同纠纷;正确判断行为是否侵权,并能正确采取措施减少或弥补相应损失;能正确运用投诉、仲裁和诉讼措施解决相应纠纷;遵守市场秩序法正当经营公司业务,依法开展市场竞争;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启动企业破产程序正确辨别企业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等内容;熟悉作为劳动者该项有的各项合法权利;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预防劳动风险;能正确运用劳动法解决劳动纠纷。

其次,分析商科类各专业主要工作过程,设计与《经济法》相关的典型工作项目,确定工作任务,根据典型工作项目和工作任务,确定学习领域,创设学习情景,把课程内容整合四个公共模块和三个延伸模块,公共模块为:感悟法律关系、市场主体法规实务、合同订立与管理、民事纠纷及其处理;延伸模块为:市场秩序法规实务、企业破产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根据岗位能力目标在模块下设16个学习任务:任务1经济法律关系的认知;任务2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辨析;任务3合同书的制作与修改;任务4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任务5合同履行案例分析;任务6外出参观见习(模拟审判、法院旁听等);任务7合同违约纠纷及其处理;任务8民事侵权及其处理;任务9消费者纠纷案件角色模拟;任务10企业竞争纠纷案件角色模拟;任务11企业破产的法律程序模拟;任务12企业破产案例分析;任务13: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订立;任务14劳动纠纷的处理。

(二)高职《经济法》课程项目化的教学方法改革

高职《经济法》课程内容的实践性很强,这些知识一般是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规范等形式出现,要使这些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在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参与式教学和模拟教学等教学方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

1 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实施应当包括案例引入、案例分析讨论、案例总结三个环节,同时可以结合情境教学、讨论互动式教学、问题式教学、工作流程演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组织教学。例如在经济合同的订立这一项目中,第一步通过一个简单的销售业务流程案例来引导学生思考企业与顾客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关系,完成案例的导入环节,引入本项目的理论知识点;第二步对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步骤进行理论阐述,阐述过程中可以针对要约和承诺分别添加小案例(如客户之间的询价、还盘等的现实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做到重复训练学生的能力;第三步进行案例总结,总结案例与法律理论之间的关系,并完成知识的总结;第四步安排学生现场演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组织其他学生观摩并就该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这样做到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明白学习的意义,主动思考,自主学习,真正实现课程的能力培养目标。

2 参与式教学

采用项目制、团队化运作,教师主导控制学生充分参与。这是一种学生通过亲身参与、亲自操作掌握教学内容的方法。参与式方法应当根据课程项目任务需要和客观条件灵活多变、适时选择的,只要能够满足一个教学目的,就应当促进参与。通常使用的方法有:头脑风暴启发式分组讨论、观看视频资料、角色扮演、情景模拟、小组辩论、模拟法庭以及针对教学内容设计的游戏、练习等。通过参与式教学就能够使学生个体都参与到活动之中,与其他学生个体相互合作学习,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当“演员”,教师当“导演”,起组织、指导、帮助和促进作用,最终提升学生实际动手能力。

3 模拟教学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有许多模块是比较适合开展模拟教学的,这样的教学方法既能让学生身临其境也能让学生灵活运用法律理论,很好地锻炼其运用能力。这样的教学法在构建能力培养教学体系中是十分合适的。针对《经济法》这门课程可以开展的模拟教学法有两种形式:模拟实践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

(三)评价方式的配套改革

课程考核标准是促进课程目标实现乃至课程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能力水平的重要环节。确定课程的评价标准,应当改变过去一考定终局的做法,应当重视过程性评价和实践操作考核,要将学生对经济法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力、对经济法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纳入考核范围,要将学生的综合素质纳入考核的范围。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实行以能力考核为中心的教学评价方式创新,打破了考试的概念,以多元化和多样化的教学评价形式代替单一的卷面考试。项目教学过程中学生成绩的考核评价总体上突出工作任务与实践项目的完成过程和效果。考核的项目主要由团队项目业绩及团队项目的个人考核和个人平时表现三部分构成。采用这样的考核方式能最大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高职《经济法》课程项目化改革的实践效果

1 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项目化改革,促使教师、学生主动接触社会,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的联系,推进了校企之间的紧密合作。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不断地接触社会,接触企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要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就必须深入到实际工作部门进行实践训练,把学生推出校门,让学生主动接触社会、接触企业。在教师、学生主动接触社会、接触企业的基础上,增强学校与企业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了课程在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2 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项目化改革,与专业相契合设计教学内容,以工作项目为载体组织教学内容,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学质量的考核机制上改变传统的方式,实行以能力考核为中心的教学评价方式,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法律,同时也锻炼动手能力和激发创造力,有效配合了我院工商管理专业、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旅游管理专业等商科类专业的课程改革整体优化。

参考文献:

[1]邓文胜,32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初探,[J],当代教育论坛,2008,(4)

[2]蔡斌,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微[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2)

经济学的主要任务范文7

 

“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实施,需要一大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作为支撑。这对于高职院校来说,不仅是极好的发展机遇,更是要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但目前,我国的高职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重专业/职业技能的训练、轻素质的培养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德国,高职教育不仅有专科、本科和硕士层面,甚至联合培养博士;也不单单培养操作技能型人才,还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能够进行新工艺、新技术的引进、研发、优化等。发达的高职教育成就了德国的制造强国,一点也不夸张!因此,高职院校在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上,既要抓专业技能的培养,又要抓专业理论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既要满足当前就业需要,又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持续提升和全面发展。显而易见,较为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全面素养是不可或缺的。

 

西方经济学是财经类专业的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专业基础课,对于学生专业理论基础的构建,以及专业思维能力、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和专业素质的培养,在专业基础理论的支持下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促使学生在专业上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一些高职院校,由于教学定位模糊、课程地位和作用不被重视,西方经济学在专业技能型人才培养上的作用也显得无足轻重。

 

本文结合笔者的教学实践,从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视角,探讨高职西方经济学的教学方法,以求教于同行。

 

一、高职西方经济学教学定位不准的成因分析

 

(一)缺乏对高职人才培养特色的准确理解,致使高职西方经济学课程定位偏低,其地位和作用被弱化

 

高职西方经济学教学基本沿用理论和推理的一套做法,授课方式以讲授和练习为主。而高职课程设置标准是根据技术领域与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来确定课程教学目标和内容的。显然,目前的高职西方经济学课程目标和所培养的能力,在职业岗位上难以体现,其地位和作用很容易被忽视。

 

与其同时,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上非常重视基本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尽力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与职业岗位标准匹配起来,主动满足行业和职业岗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但是,作为专业基础课,西方经济学很难简单地与职业岗位的技能相匹配,因此,在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上,经常遭遇“课程可有可无,课时可多可少”的尴尬。此外,专业课程体系建设采用模块化教学,更加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但高职西方经济学很难进入模块化教学的设计之中,课时被压缩很难避免,这必然影响到高职西方经济学教学的质量,进而不同程度地影响财经类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

 

(二)缺乏对高职学生基本情况的准确把握,因材施教没有落到实处,致使高职西方经济学教学效果欠佳

 

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方向是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理论性强,加之有大量的数学推导、计算以及配合模型的解释和应用,课程内容较难理解。而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目前我国的高职学生属于专科层次,数理基础较弱,逻辑推理和分析思考能力远不及本科学生。尽管他们对于该课程的重要性深信不疑,但面对数理分析和模型,常有畏难情绪,得过且过,不求甚解。

 

此外,西方经济学知识点多、涉及面广,需要高职学生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但据笔者的抽样调查,清楚表明,高职学生习惯选择记笔记并课后整理、认真观察和思考记忆、认真做作业等学习方法。而课前预习、使用工具书、自学、寻求新旧知识的联系、关注专业咨询等,很少被采用,而这些方法恰恰有利于自主学习和研究的。可见,高职学生仍以被动型学习为主。西方经济学课程对学生的信息处理能力、学习悟性、举一反三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而被动型学习方式致使他们不善于总结,缺乏独立思考以及学习的系统性和逻辑性,更谈不上触类旁通,因此,在理解经济原理、分析经济现象和讨论经济问题时,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此大受挫伤,学习效果往往不佳。

 

二、高职西方经济学教学法初探

 

基于以上一些浅显的分析和思考,笔者在高职西方经济学教学的过程中,开展了一些新的尝试,在此做一简要的梳理。

 

(一)高职西方经济学教学法实施的基本要求

 

1.要依据高职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对西方经济学课程进行合理定位,确定其课程培养的能力和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创新体系日益完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案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经历了技能操作型人才,到复合型技能人才,再到目前的知识型技能人才培养等几个阶段,根本目的就是适应行业/企业和职业岗位对技能型人才需求不断变化和提高的需求。知识型技能人才就是目前高职院校所要培养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一方面,作为知识工作者,必须自我管理,自主确立目标,不断创新,不断学习,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另一方面,不仅掌握技术,而且了解技术背后的理论,适应岗位和技术更新的需求。知识型技能人才要注重通用能力的培养,为学生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要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因为许多创新都来源于一线生产和作业的灵感,一线技能型人才是十分重要的创新力量。

 

西方经济学教学目的是让学习者能够运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看待个人与社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它注重研究个体和社会如何管理稀缺资源,包括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通过掌握和运用经济规律来指导个人生活和企业的经营;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分析来预测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等,在此过程中,分析人们如何权衡利弊和对激励做出反应等。

 

可见,高职西方经济学教学对知识型技能人才的能力培养作用不容小视。但是,西方经济学内容面广点多,高职学生完全掌握有一定的难度,且部分内容更偏重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因此,要根据高职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确定西方经济学培养目标和能力,以够用为原则,对内容和知识点合理取舍,将知识点和现实的经济现象联系起来,让学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同时,通过知识点的任务设计,促使学生运用知识点解释和讨论经济现象和现实问题,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决策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沟通能力、学习能力以及工作责任感。

 

2.考核评价既要准确衡量,更要激励学生按要求完成课程的培养目标

 

合理的考核评价可以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考核指标设置得当对于学生完成课程目标有事半功倍之效。比如,适当提高平时成绩的占比;灵活运用课前预习、小组作业、辩论赛、课堂发言、课堂讨论、专题报告或论文等形式,促进学生及时消化所学内容,激励学生更加主动、更有目的、更有效率地完成学习计划,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考核评价要尽可能对每一位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可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教师对学生总结评价,包括对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给予建设性意见。二是学生自评,以认识自己的优势、不足和潜力。三是组长评价,要客观反映小组成员各自分工、完成任务和配合情况。最后是组内成员互评,包括参与程度、合作沟通能力、贡献率等。

 

(二)教学法的具体实施

 

1.采用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高职学生数理基础较为薄弱,社会经验和阅历相对缺乏,在学习和理解西方经济学中大量的数学模型、计算、图形以及抽象的现象分析时难度不小。在教学过程中,要适当补充数学基础知识;导入案例教学,包括中西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个体和总体应用经济学相关理论的成功与失败的实例。案例教学有助于将理论知识点和难懂的模型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既增强学生对经济学理论的理解和现实感受,又提高学习西方经济学的信心和兴趣。一般分为三步实施:

 

(1)课前准备。提前把相关资料发给学生,引导学生对整个学习目标和学习计划做好准备。各章节讲授的案例在授课前一周印发学生。案例紧扣学习目标,并布置思考和讨论的问题,推荐相关的参考材料,要求学生课前整理成简单的脉络,以便课堂讨论和分享。课前小组交流讨论,不同观点的碰撞可以加深对经济现象的理解,增强对知识点的认识,为课程教学提供铺垫。

 

(2)课堂讲授和案例教学法相结合。系统讲授概念、原理和数学模型推理,并结合课前案例导读,有助于高职学生对复杂抽象的经济学理论的理解和掌握。案例分析过程中,针对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提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听课,步步跟进,深入思考,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与分析的能力。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案例讨论和辩论,让学生学会运用所学的经济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案例所涉及的现实问题,把课本知识与现实生活对接起来。

 

(3)巩固知识。相关章节讲授结束后,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结合当前时事经济热点问题,选取适当的案例,并给出分析思路和查找资料的路径,通过有效方式,对所学的知识进行回忆,帮助学生理解、消化和吸收知识点,并检验学生对其掌握的程度,达到巩固知识的作用。小组成员讨论、分析,在课堂上演讲,并当场解答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教师给予现场点评;以及学生根据相关知识自拟题目,完成课程小论文等,都是十分有效的形式。

 

2.引入任务驱动教学法。它是以任务为出发点,通过小组合作,并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带着任务目标主动探究、分享思路、归纳总结,使重点、难点问题的把握更为直观,更易理解。完成任务的过程充分体现学生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有效建立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信。任务驱动教学法特别注重学生的分析能力、决策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以及工作责任感的培养,对于高职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专业工作能力和素质十分有效。

 

——任务驱动教学法中教学模块构建和设计。应考虑三个要求:(一)模块的选择要考虑课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成性。(二)西方经济学知识点必须具备可以转化为实践性的任务,适合模块内容的构建。(三)模块内容构建必须考虑高职学生实际水平,包括认知能力和理解范围。

 

在教学模块内容(任务)设计方面,每个模块内容都有一一对应的实训任务和课程培养目标。任务的内容和环节设计必须具备实用性、适应性、时代性和趣味性:任务的内容和完成过程的思路与处理方法,贴近现实生活和工作,使学生能在工作岗位上运用这些经济学知识;任务的操作过程所需要的调研、讨论、合作、分析、计算、报告都在学生的能力范围内,容易产生激励,驱动学生自主学习;任务内容能反映现实的经济社会生活的问题和发展趋势,让身临其中的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感受,激起学生的好奇心,以及乐于迎接挑战的心情;学生在完成任务的每个环节中,这些任务环节的要求参照职场的标准,包括工作态度和工作完成的质量,让学生尽快适应职场的工作模式和素质要求,增强高职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此外,任务内容趣味化,结合一些有趣的案例和事件,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主动学习。

 

——任务驱动教学法中模块和对应任务实施的过程与目标的控制。首先,学生必须明确任务及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任务要有明确的操作指导书,教师要指导学生阅读,让学生明确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完成任务的要求、工作流程和方法;任务所要达到的目标,考核重点与评分点。其次,教师对于任务的每个重要环节要把关。要因材施教,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适当调整模块任务的内容和难度。同时要对任务中每个环节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把关,主要做法是:每个小组推选一个组长负责督促完成任务,保证每个学生在自主学习外通过小组合作的束缚和压力参与到实训任务中去。教师对组长工作进行进度和质量把控,在每个重要环节上都要求组长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任务完成成果,汇报小组的工作进度和每个成员具体工作情况。对于偏离任务目标的小组,教师将针对具体问题进行适当引导,使之回归正确方向继续完成任务。最后,尽可能让每位成员有机会代表小组发言、回答同学的问题等,通过此举,教师可以把握每位同学在任务完成中的基本情况,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建议。

 

总之,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除了技能的锤炼以外,夯实专业理论的基础是不可或缺的,否则,高职学生的不断提升和持续发展终究是一句空谈,如此下去,也必将影响到高职教育自身的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高职教育“理论知识够用为度”的真正意涵。

经济学的主要任务范文8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成熟,市场经济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这种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像个人和社会之间的这种新兴经济关系全部交由传统的民法、行政法来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的现象。限制社会强势主体的权力,保护弱势主体的权利,从而恢复强势主体权力与弱势主体权利之间相对平衡成为一种新的法权需求。经济法应运而生,它是调整社会强势主体与社会弱势主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经济法责任独立,经济法的责任理论不仅影响经济法的制度实效,而且也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①

经济法责任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构成、责任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新颖性。经济法责任可以表述为:经济法强势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体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其是一个与传统的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三者的综合。

我们要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责任的比较,推断出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性,得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这一结论,首先必须对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相关的概念,包括:经济法责任独立、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的区分作准确全面地理解。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概念的提出

经济法责任独立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目的、价值、理念、精神、功效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存于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之中。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分别依循纵向和横向两个脉络来对经济法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据此我们把经济责任独立的概念浓缩、提炼成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性问题,即在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经济法是否具备一般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这是从纵向对其进行研究,即把经济法放在法理学的视野里从整个责任体系的高度来探寻经济法责任是否存在自己的位置。在理论层面上其是否具有自己的法律责任,即以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类别、要件、原则等作为标尺,对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地位、权义结构等进行考察,以此来确定其客观存在性.

第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己经客观存在的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在内外部特征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这是从横向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分析,即在己经肯定经济法责任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将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进行横向对比,通过对经济法律关系、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实现路径等概念进行比较来探索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差异性,并将这种差异性作为其法律责任独立的法律依据。

二、独立责任和独特责任

很多经济法学者,都忽视了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是综合责任,并不存在什么独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对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不予区分,是无法证明其独立性的。什么是独立责任?现行经济法规客观存在的责任形态有三种:

第一,应然与实然相分离的责任形态,也有学者称之为学理性法律责任.例如《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关于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可以看作是对经济法中国家管理与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确立的法理依据,但在这一部分经济法规中,经济运行的特性决定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难以界定。由于市场失灵的风险一直存在,决策失误也不可避免,因此很难在实际立法中确定一个量化标准来判断国家管理与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国家与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定位也十分棘手。正是因为确认工具的缺陷这就造成了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不完整性,即对于这一部分经济法而言,其法律责任只具有理论上的含义,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未明确化,不具有实证意义。鉴于这一部分经济法律责任应然和实然的分离状态,在讨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时,应将其划分出来,仅仅作为一种学理意义上的命题来思考。

第二、竞合性法律责任。这部分法律责任由于实现路径和传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生了交融,出现了责任形态竞合。也就是同一责任路径可以被多个部门法采用。这一点,正是许多民商法和行政法学者否认经济法责任客观存性的理由,他们认为经济法借用了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责任路径。竞合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学资源,是一种实现部门法价值目标的法学工具,并不是某法律部门所特有。

第三、独特的法律责任。所谓独特的法律责任不仅要有体现本部门法属性的理论支撑,还要有专属于自己的适用路径和责任形态,其理论支撑体现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其适用路径是实现责任的程序保障。独特的经济法律责任,其适用路径不仅“使用权”归经济法独享,而且所有权也专属经济法支配。

综上所述,排除法理性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则由两部分组成,即由竞合性法律责任和独特的法律责任组成,这两者共同构成了独立的经济法责任。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辩证分析

要分析并且判断出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形式,并不仅仅取决于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部门,还要看传统的法律责任的共同的构成要件是否适用于经济法权在遭受损 害时能予以救济或经济法义务遭到违反时能给予纠偏。[1]这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比较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法律责任如民法责任、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在责任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来辩证出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

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因违约或侵权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火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也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二产生的行政责任。[2]经济法的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相比较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由此可以概括出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任何法律责任首先是法律主体的责任,违法者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经济法责任主体有别于民法责任主体、行政法责任主体、刑法责任主体。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被抽象化为同质的平等主体,无强势弱势之分,民法责任主体因而具有对等性,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一方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都可能成为向相对方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和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法律,从控权的角度出发,真正的行政违法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②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各类国家机构及其负责官员,所以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显然存在强弱之分。行政机关由于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而使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无法与之抗衡,行政法责任主体只能是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不可能成为行政责任主体。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社会强势主体,一方为社会弱势主体。经济法充分考虑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之间的差别,所以对两者之间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作出非均衡性、非对等性配置,以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例如:《反垄断法》主要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于反垄断法而言,能够成为反垄断法责任主体的大都是处于市场地位的垄断企业。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且将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定为: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广告经营者以及营业执照出租、出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目的就是不仅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因瑕疵商品受损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3]《中小企业法》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多项权利。《公司法》强调处于强势的公司内部控制者的义务,保护处于弱势的外部投资者(非控制股东与债权人)的权利。《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对劳动者予以保护。所以,从责任主体角度看,经济法责任可以界定为经济法强势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它说明:第一,经济法责任的承担不存在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况,否则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便会进入民法责任的范畴。第二,弱势主体一般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他们可能是确定的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例如: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非垄断企业、中小股东、劳动者一般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如果承担责任只能是民法或其它部门法责任。第三,经济法责任主体与行政法责任主体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强势主体,不同点在于行政法责任主体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经济法责任主体是拥有社会权力的市场主体。在国家机关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介入市场时,它所拥有的权力应界定为社会权力,这时的国家机关也会成为经济法主体,如政府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就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第四,同一违法行为主体在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义务时,可能既是民法责任主体又是刑法责任主体,既是行政法责任主体又是刑法责任主体,既是经济法责任主体又是刑法责任主体,还可能同时是经济法责任主体、行政法责任主体和刑法责任主体等。法律部门的主体制度是基于部门法特殊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而以独特的视角建立起来的,因为同一社会实体或个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各部门法主体。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以便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③各部门法法律责任主体之间的特殊性实质上反映了各部门法调整对象的主体差异。换言之,各部门法法律责任主体之间的特殊性正是各部门法相互独立的标志之一。

(二)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

通过前面对与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的分析,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特殊性,并不是说经济法责任具有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完全不同的责任形式,而是说它具有某种特征即独特性从而让它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区别开来,具有了独立性。不同的责任形式在不同的部门法责任中可以资源共享、合理配置,如:罚款和罚金作为财产责任对主体权益的不利影响是完全相同的,都是责任主体在财产上的损失,但它们分别是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责任形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作为非财产责任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责任,但是我们也必须明确一点即只要在经济法中规定的由社会强势主体承担的责任便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其他任何部门法责任。[4]

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法律责任也有其独特的责任形式。如民法的违约责任,行政法的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刑法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经济法同样也具备一些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财产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突出表现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凸显“社会性”的新型经济法责任形式,有机地融入“惩罚”的公法性和“赔偿”的私法性。经济法上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形式在于违法者不仅要补偿因其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私人成本的损害,还要承担社会成本损害的赔偿。如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为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金”。二是行为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相对于行政法责任中常见的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传统责任形式,强制整顿、解割大企业、转让部分营业和改变传统经营方式等是经济法责任在行为类法律责任上的创新。三是精神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表现为宣布特定市场主体为市场禁入者、责令行为人在专业媒体上公开解释或道歉、银行对长期欠债不还的客户限制贷款资格与信用能力等一系列新型法律责任。四是针对经 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表现为停止、纠正、调整或撤消违法经济管理行为或经济决策以及剥夺经济管理资格等等。

(三) 从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结果;(3)因果关系;(4)主观心理状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结果要件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经济法责任的在构成要件方面虽然也要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但有两点与传统的部门法责任构成要件存在明显不同。第一,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即可,至于后果是否实现,在所不问。比如: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可能没有给具体的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但是考虑到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制裁,最终必然会给具体当事人和社会造成损害,因此要追究行为人的经济法责任。这表明经济法具有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达到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第二,主观要件不同。即在民事责任中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在经济法责任中则侧重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即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实施了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基于经济法的规定也要承担责任。事实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经济法中应用得更为广泛,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正好体现了国家运用其权力对经济生活进行千预,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它也是人权平等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的具体运用。

(四) 经济法责任所保护法益的特殊性

从市民社会产生以来,毫无争议的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以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和过错责任为特征,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并且以个人利益作为社会利益的基础。所以民法责任所保护的法益便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行政法是控制政府行政运作的法律部门,行政过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空间内评价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有效地调整各种利益冲突,尽量使各方利益最大化,只有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行政过程才能获得实质的正当性。行政法责任所保护的法益便是国家优位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均衡后的一种体现民主的国家优位法益。

经济法既关心个体利益,也关心社会公共利益,它是在承认个体利益的基础上试图限制、禁止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社会强势主体滥用权力侵害弱势主体权利的行为的法律制度。经济法责任是以国家政治权力控制社会强势主体经济权力的手段和结果,它在于实现社会强势主体权力与社会弱势主体权利的相对平衡。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它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同整体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个体利益,包括整体经济利益和个体利益,以及个体的可普遍、可持续的发展利益。[5]

注释:

①经济法理论发展到今天,如何提高“理论的自足性”已经成为一个十分重要而迫切的问题。事实上,单纯地提出一些观点是比较容易得,关键是这些观点能否形成有机联系的链条,至少在逻辑上能够自洽,这对于经济法理论的深入发展非常紧要。因此,如何依据一定的假设、概念或范畴,构筑经济法的理论,包括其中不可或缺的责任理论,就显得至关重要。

②杨解君.行政违法论纲.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 :42 .

③李友根.论经济法主体.当代法学,2003(5).

②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73-384.

③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法商研究, 2003(5)

参考文献:

[1]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28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26

[3]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156-158.

经济学的主要任务范文9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相对独立性;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公益诉讼

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越来越多的理论细节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实践中,经济法责任的体系构建十分重要,它关系到由谁来承担经济法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如何承担责任,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法责任发展的关键,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法责任的体系包括经济法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责任内容)、责任程序等。我国目前经济法责任体系上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明确的经济法责任主体范畴

经济法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目前还不是很明确。因此明确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范围很有必要,有利于完善它们两者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除此之外,弱势群体是否可以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是否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是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构成的,它目前还没有其独立的责任形式。虽然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争议,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责任形式,而不仅仅是其他三种责任的简单组合。这一点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也有相应体现。每个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节机制,对于经济法来说,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是十分必要的。

3.责任追究程序的缺失

经济法责任的追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但是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诉讼之外的方式,法律都没有十分完善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针对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性质――“社会本位”,那么公益诉讼更适合经济法,更有利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和对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

1.明确经济法责任主体

根据对经济法责任主体的划分,我们可以将经济法责任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具体来说,调制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调制受体包括经营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消费者。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但是可以成为民事责任主体。理由如下: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主体相关,是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产生的否定后果或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不利负担。这说明经济法首先给经济法主体设定了义务,接着主体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之后才产生经济法主体的责任。是“义务―违反―责任”的过程。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本身一般并不会给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设定义务,因此顺着之前的思路,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所以弱势群体一般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

2.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构建

经济法责任形式要想独立,可以在与其他三种责任交叉借鉴的基础上,加以提升和增加多样化的独特形式。主要体现在一下这些方面:财产责任(补偿;惩罚性赔偿;停止拨付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金;销毁)、行为责任(停止、纠正、撤销不恰当的调控或规制的行为;限期整顿;责令整顿、改正;责令停产、转产;召回制度;颁布禁止令;肢解或解割)、声誉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信用制裁;警告;被列为市场禁入者)、资格责任(剥夺、取消资格;限制业务资格;暂停业务资格;行政处分;引咎辞职)、效力责任(无效;撤销;取缔)、刑事责任(罚金;剥夺人身自由)。

以上这些责任形式有些是直接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有些是经济法特有的责任,例如召回、肢解或解割。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经济法责任形式: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椋民事责任要求赔礼道歉,经济法责任可以强制与销售者约定在制定媒体上道歉;行政责任要求吊销执照和撤销行政行为,经济法责任可以强制整顿,责令转产、改变其营业方式,或者撤销经济行为,剥夺经济管理权等。

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责任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要重,依次我们将四种责任的惩罚力度由小到大排列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

3.完善公益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

经济法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公益诉讼),还可以通过一些诉讼以外的方式。首先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公益诉讼的程序等一系列制度设计。除了提讼的方式外,诉讼之外的方式包括召回,投诉,调解等等。诉讼以外的方式优点在于,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责任追究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人民出版社,2004:349.

[2]苏翠萍,沈帅,贺跻.试论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筑[J],法学研究,2009(9):9.

[3]郭建斌.浅谈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1.7(上):27.

[4]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J],中国法学,2003(4).

[5]翟继光.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J],当代法学,2004(4):50.

[6]颜运秋.论经济法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与具体形态[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10.

[7]焦富民.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J],当代法学,2004(6).

[8]刘水林.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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