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集锦9篇

时间:2024-03-25 09:57:54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1

1 银行金融市场失灵的表现

1.1 自然垄断。银行业不仅在国民经济中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几乎任何个人、经济组织、社会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都得使用它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且又有市场壁垒高、投资规模起点高、投资/产出比率高、投资地区垄断性强、创造外部经济等特征。因此,可能会导致价格歧视、寻租等行为并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1.2 人为垄断。2011年3月起,监管部门重启了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限制。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垄断固有的低效率,如创新惰性、内部管理混乱、腐败、服务水平低下、员工素质不高等。

1.3 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存在着双向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相反,国有银行把大多数资金贷给了国企和地方政府,还有的流向高风险高收益行业,如房地产。这背后除了有利益驱动的原因外,还因为中小企业还款能力较弱,银行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来调查企业的财务和信用状况,在发放贷款后,还要加强监督力度保证贷款的收回。

1.4 加剧收入分配两极化。由于银行资金偏好投向国企、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行业,这些部门本身就具有政策优势,融资成本较低,收益较高;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高利贷筹资,融资成本较高,收益较低,甚至还可能导致资金的反向流动,使融资难问题更加紧迫,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2 互联网金融产品在矫正银行金融市场失灵中所发挥的作用――以余额宝为例

2.1 促进金融的快捷化、高效化、普惠化。余额宝深度运用互联网金融的三项最重要的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云平台,最终促成低成本、高效率、高稳定等性能。更重要的是,余额宝借助便捷的服务和高效的信息技术,将金融、投资观念渗透到生活中去,转变消费者的理财心理,变被动理财为主动理财,使消费者能更积极地投身资本市场活动中,这对于中国经济的长久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2.2 利率发现,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余额宝七日平均年化收益率远远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原来,余额宝存在于利率完全浮动的拆借市场。2013年下半年由于银行疯狂销售理财产品,期限错配导致资金面紧张,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吸收资金,相应地,拆借利率一度很高。余额宝就诞生在 “钱荒”时期,相比利率管制的存款市场,收益率自然很高。这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反映了市场对取消利率管制的强烈需求,倒逼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

2.3 打破垄断局面,引入竞争机制。由于近几年中国通货膨胀率走高,银行存款购买力在缩水,对此广大储户意见很大。余额宝本质上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推出的通过余额进行基金支付的服务。原先支付宝上有大量沉淀资金,淘宝用户也经常抱怨支付宝占用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保证既能提高客户黏性,又能化解沉淀资金僵局呢?余额宝是一个有益的尝试,第三方支付机构借道货币基金,以盘活沉淀资金。这给银行业务的创新带来了很好的启示作用。与此同时,余额宝还有比银行卡更便捷的用户体验,近似于现金的流动性,群众基础……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问世,银行存款必然会出现分流,撼动了银行集团的利益,削弱了大型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

2.4 加速传统金融业融入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业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改革方向目前仍不明朗,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传统金融必将加强与新兴互联网的合作。需要厘清的是,互联网金融是给传统金融机构增加了电子化、网络化的手段,而非给互联网行业附加了金融业务。其根本因素在于互联网,但它不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

此次余额宝的推出,对商业银行的最大启示应当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一直以来,银行都忽略了广大散户的“长尾效应”。余额宝上线后,销量呈几何增长,也从反面反映了银行服务缺乏客户黏性,客户体验差。因此,这次余额宝的“搅局”对银行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二十一世纪的经济是以整合现有元素为特征的整合型经济,数据互联网和银行功能的整合才是真正的金融未来。

3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考――以余额宝为例

余额宝虽然是货币基金,相对股票、期货风险已小很多,但投资风险仍不可避免。余额宝的明星效应很容易让投资者看不到它背后隐藏的风险。美国版余额宝Paypal货币基金于2007年达到峰值,规模接近10亿美元。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大量投资者蜂拥赎回。2008年后,Paypal收益急剧下降,最终Paypal不得不关闭该基金。正是因为这样的前车之鉴,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发展,该类产品的未来仍有待观察。应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不能听任其不受约束地“野蛮生长”,也不能误以为加强监管就是遏制金融创新。

3.1 创新监管思路,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时间不长,所以监管层面上没有很多经验可循。但很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一定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否则会扼杀创新。必须在监管过程中以宏观金融环境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为前提,制定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根据现实情况修订证券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提高监管的预测性。

3.2 混业联合监管。“混业”指需明确不同金融部门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规则,“联合”表示虚拟网络和实体经济齐步迈进,互相包容性发展。各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高规格的横向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在管好自己“责任田”的同时,主动沟通配合,积极推进联合立法执法,避免出现立法和执法不属同门、相互脱节“二元化”的监管。

3.3 反洗钱核查。央行在2014年3月推出收缩第三方支付规模的政策。毫无疑问,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反洗钱核查环节必须严加管理,否则支付宝的所有人会成为洗钱集团的挡箭牌。然而,由此也引发了究竟多大的支付规模最为适宜的争论,如何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刺激消费需求,保障消费者利益,这给监管部门提出了难题。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2

>> 我国学术界对P2P行业的研究:现状、问题与展望 我国P2P行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P2P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现状 我国P2P的主要模式与现状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与监管建议 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研究 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P2P行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假新闻问题研究述评 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现状研究 近二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对锅庄舞研究现状综述 基于P2P平台的大学生网贷现状与防范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P2P网贷平台发展现状、风险与监管措施研究 P2P网贷研究现状与困境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论我国P2P借贷平台的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P2P网贷平台发展的问题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税务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Lee, E., and B.Lee.2009.Herding behavior in online P2P lending: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 11.

[5]Meyer, T.2007.Online P2P lending nibbles at banks' loan business,research report.Deutsche Bank Research From http://dbresearch.ru/PROD/DBR_INTERNET_

DE-PROD/PROD0000000000213372.PDF.

[6]Zott, C., and A.Raphael.2010.Business Model Design: An Activity System Perspective,Long Range Planning, 43.

[7]业业.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制探究[J].法制博览,2016,(8).

[8]邓恩.互联网金融品牌形象传播效果评价模型构建与实证研究[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10).

[9]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法商研究,2013,(5).

[10]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J].金融研究,2004,(8).

[11]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7).

[12]刘新海,丁伟.大数据征信应用与启示――以美国互联网金融公司ZestFinance为例[J].清华金融评论,2014,(10).

[13]陆岷峰,李琴.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发展目标模式研究[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14]陆岷峰,李琴.关于我国P2P网络接待平台愿景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5,(6).

[15]罗洋,王艳,许可.微型金融的新趋势:P2P在线贷款模式[J].黑龙江金融,2009,(9).

[16]吕雯.区块链技术对P2P网贷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J].中国信用卡,2016,(8).

[17]钱瑾.P2P平台风险准备金的法律问题研究[J].西南金融,2016,(8).

[18]吴文嫔,张启飞.论互联网金融创新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J].中国检察官,2015,(6).

[19]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0]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8).

[21]叶文辉.大数据征信机构的运作模式及监管对策――以阿里巴巴芝麻信用为例[J].国际金融,2015,(8).

[22]叶中行.互联网金融中的大数据应用[J].科研信息化技术与应用,2015,(6).

[23]张斌.我国P2P网络贷款的税务法律研究[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6).

[24]张欣.中国P2P小额信贷中介服务行业法律监管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11).

[25]周鹏.P2P的本质、发展状况与监管探讨[J].银行家,2013,(10).

[26]周永林.区块链金融:若隐若现的新金融蓝图[J].金融电子化,2016,(1).

Academic Research on P2P Industry in China:Achievements, Problems and Prospects

Li Xinyang1 Zhou Yubo2 Xing Enquan1

(1.School of Software and Microelectronics,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

2.China State Finance Magazine,Beijing 100036)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3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发展 监管研究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创新思维的层出不穷,近年来,互联网不断地渗透到各行各业。金融业作为一个传统的行业,也不断地与互联网融合,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为迅速。近几年,得益于技术的不断发展,思维的不断创新以及监管当局的适当监管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速度极为迅速。互联网金融为大众带来更有效率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在其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也给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

二、互联网金融的几种主要形式及发展状况

(一)互联网销售金融理财产品

在互联网金融还未兴起时,我国普通民众较难以获得较好的理财服务,提供理财服务的金融机构往往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者有较高的资金门槛,繁复的购买以及赎回手续使不少人望而却步。针对这种情况,一些互联网企业或金融企业设计出了相应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使普通大众可以通过手机快速地购买及赎回金融理财产品,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百度摊出的“百度理财”,招商银行推出的“朝朝盈”等。这些产品通常对接某个基金产品,但其实现了快速购买及赎回需求,以及接近零的资金要求门槛。因此,一经推出便获得了空前的成功,全民理财的热潮开成,各金融企业及互联网金融企业也纷纷跟进开发类似的产品。截至2014年12月底,“余额宝”规模达到5789.36亿元人民币,其对接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也成为我国第一大货币基金。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于2005年起源于英国,是指借款人及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行为的一种信贷模式,互联网的出现解决了不同地域不相识的人的信息可以得到廉价交流的问题。P2P模式使得资金需求者及资金供给者的信息可以很简单便捷地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匹配,其一出现便迅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共有1540家P2P网贷平台,截至2014年11月我国P2P网贷平台累计成交金额达到人民币2451亿元。

(三)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与各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2014年7月,央行发放第五批第三方牌照后,累计已发放269家第三方支付牌照。2010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为人民币10105亿元,而2014年交易规模为人民币80767,短短5年便增长了7倍。随着智能手机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以及移动互联网广泛使用,第三方移动支付也迅速发展,2011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为人民币798.7亿元,而2014年达到了59924.7亿元,短短4年便增长74倍。我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2014年的交易规模超过4万亿,远远超过已经发展十余年的“银联”。

(四)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广大分散的投资者为其特定项目进行融资,广大分散的投资者通过少量的资金投入而获得融资者项目产出产品的实物或者股权回报的融资模式。与P2P网贷模式最主要不同的是,众筹融资通常是股权关系,P2P则是债权关系。互联网廉价高效的信息交流是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出现的基础,众筹融资平台可聚集起广大分散的投资者的资金,为小型企业或者个人为某个项目提供了资金,使项目得以顺利进行,对资本领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11年7月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随后大量的众筹平台上线,2014年我国众筹融资规模超过人民币4亿元,虽规模还不大,但发展迅速。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监管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非常迅速,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由于缺少行业经验、规范制度、监管跟不上等,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问题。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问题较传统金融更为突出。无处不在的互联网,使得金融交易呈现虚拟化的趋势,交易范围较广,使交易对手的信息并不能被完全获知。例如,P2P网络借贷中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信息了解并不充分,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信用风险难以把控。第二,互联网安全引发的技术风险。随着互联网支付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的资金也越来越多地与互联网连接,如果互联网安全出现问题,将给人们带来重大的损失,甚至产生社会问题。为了为用户提供极致的产品体验,很多互联网理财产品与第三方支付技术深度结合,一味追求简便的操作流程,使用户的资金暴露在网络安全的威胁之下,如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所支持的对他人转账功能。第三,互联网金融促使短时间内能实现的巨大金融交易规模使得各种传统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难以有效运作。互联网技术的充分应用,以及参与人数的规模大,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交易速度快,交易频率非常高,在监管层面,目前还较多地停留在风险提示阶段,一旦出现风险,其波及面非常广。第四,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到位。互联网金融促使个人真实信息出来电子化,互联网化的趋势。频频爆发的个人信息泄漏事件,使公众处于互联网“裸奔”的状态。个人信息泄漏对于个人而言可能带来个人财产等损失,而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甚至有可能危及国家信息安全。

(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建议

互联网金融作为创新事务,其在推动现代金融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既应该鼓励其发展,也要进行完善地监管,才能减少与防范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以促进其更有利的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现存的一些问题,本文提出几点监管建议: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以确保监管有法可依。第二,确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以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都能管最后都不管的问题要杜绝。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缺少强有力的信用中介使得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及投资者权益亟须得到更有力的保护。第四,鼓励互联网安全技术的发展。安全技术的进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物质基础。

(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简介:何子珍(1984―),男,广东韶关人,本科,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学。]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2] 狄卫平,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J].金融研究,2000(11).

[3]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4] 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4).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4

>> 伦理学视野下的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研究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伦理价值探析 我国金融工程中的伦理问题探究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我国行政伦理建设 金融伦理缺失:我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的根源 浅谈对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认识 关于我国高校生态伦理教育的内涵探析 金融危机视角下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探析 政府行为视角下我国当代商业伦理精神的缺失及对策 企业伦理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经济人”视角下的我国公务员行政伦理建设 后果主义视角下对基因技术的伦理探析 金融伦理视角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弗洛姆消费异化理论视野下我国消费伦理探析 我国高校专业伦理教育实践探析 我国高校广告伦理教育范式探析 当代我国消费伦理观念的问题探析 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富伦理建设 商谈伦理学对我国转型期公德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生态伦理思想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div=0

③新浪微博:《青岛三番服饰成功融资70万再次刷新本地众筹记录!》

⑥360百科:e租宝

⑦广州本地宝:《中大财富非法集资案3月23日二次开庭情况》

参考文献:

[1]胡坚.浅析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J].人民论坛,2016,(1).

[2]王倩.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伦理规制[J].西南金融,2016,(2):40-43.

[3]李真.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质、风险与法律监管进路[J].经济与管理,2014,(5):51-57.

[4]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3):80-97.

[5]孙凡婷.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6,(4):274.

[6]王倩.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伦理道德失范及原因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6,(4):53-56.

[7]代凯歌.试论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J].商场现代化,2106,(5):222-223.

[8]赵春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态风险及法律防范制度构建[J].社会科学战线,2015,(10):224-231.

[9]葛亮.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其风险管控[J].西部金融,2016,(2):65-68.

[10]杨勇.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风险及应对[J].吉林金融研究,2016,(4):24-30.

[11]何剑锋.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

[12]吴小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探析[J].现代营销,2016,(2):112.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

在互联网普及的同时,互联网与金融行业也逐渐有着互融的趋势,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已成定局。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金融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促使金融行业不断革新。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时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会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不可避免的阻碍力量,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不断萎缩。而要想更好地发展互联网金融,就必须立足市场,加大创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务的一大创新,它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模式。在网络时代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着其必然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逐渐推动金融改革。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成本低、覆盖广、效率高,极大地满足金融机构、消费者的需要。同时,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客户、消费者只需要在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享受金融服务,寻找自己需要的金融资源。虽然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风险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极为不利。为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有待于深入的研究,需要加大创新,要积极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发展的重要趋势

在现代社会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手中的闲钱也越来越多,对金融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如果在开展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如果继续采用传统业务模式,势必就会挫伤人们购买金融产品的积极性。而互联网金融是在魍辰鹑谝滴竦幕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它是金融业务的一种创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人们可以在家里就可以通过互联网选择自己所需要的金融业务,从而避免了亲自去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服务更直接、便捷,大大的节省了人们的时间。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也越来越高,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将成为金融发展的重要趋势,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推动金融行业的更好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互联网金融也取得了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开始冲击原有的金融秩序,带动了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发展。目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金融业务的出现为人们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更好发展。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教育规模不断亏扩大,尤其是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交易规模突破了900万亿元的大关,其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平稳的状态,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规模超过了17万亿元,同比增长38.7%;而2013年P2片全年行业总成交量突破了1000亿元。通过这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非常迅猛。虽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在互联网金融取得飞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问题也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加剧,而要想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全面认清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合理、科学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鲜事物,的发展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提供支持,然而就我国目前来看,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摸索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从而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人才匮乏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也逐渐增加,但是就我国现阶段来看,互联网金融人才还比较匮乏。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和区域的限制,互联网的这种特点也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必须全面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经济管理、会计、甚至是国际法律法规等知识,然而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专业性的人才还比较贫乏,而要想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专业性人才问题亟待解决。

(三)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网,而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将面临着较大的安全问题。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客户,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从而造成重要信息的泄露,从而给金融机构及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对于客户而言,一旦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就会挫伤他们使用金融产品的积极性,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

风险是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风险也随之扩大。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而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过程中将承受较大的风险,如,一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网贷时,如果该企业在网络注册的信息是假的话,一旦金融机构同意该企业的贷款申请后,极有可能会面临着资金流失的风险。

五、互联网金融发展策略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支持,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带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必须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关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将金融、司法、行政等众多监管机构有效的统一起来,对非法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惩处,同时,要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以法律为依据,约束互联网金融行为,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金融交易范围,金融交易金额、交易量也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系统风险也不断增加、增大。而要想推动互联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严密的监管,严格把守互联网金融机构上市门槛,划定合法业务范围,取缔市场上一些非法互联网金融机构;其次,要加强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严格约束金融机构,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要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专业性人才的培养

互联网金融有着覆盖范围广、发展速度快的特点,也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这些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依靠专业性的人才来提供保障。只有专业性的互联网金融人才,才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发展策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更好发展。为此,金融机构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应当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尤其是CFP、AFP人才方面的培养,要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意识、经营管理能力,要强化能力训练,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培养出一支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高、综合素质高的人才队伍。

(四)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一种金融业务模式,而在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金融业务往来过程中的信息面临着较大的安全威胁。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的安全,就必须积极地做好安全管理。首先,要加大宣传,提高消费者、客户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将互联网上一些常见的安全问题向他们进行普及,从而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其次,要进一步加大技术研究,以技术为依托,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性,从而让消费者、客户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避免财产损失。

(五)进一步落实实名制

实名制是针对网络匿名的一种应对措施。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增加。网络匿名的存在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困扰。而实施实名制可以将责任追究到人的身上。落实实名制,在办理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受理人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真实姓名,可以有效地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为此,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落实实名制,将实名制工作全面落实下去,从而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六)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风险管理是核心工作,它关系到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稳定发展,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要将风险管理工作提上日常,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全面抓好风险管理工作;其次,要积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在开展金融业务时,要全面分析市场,对客户资源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降低金融风险;再者,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将相关责任落实下去,追究到底,从而更好地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

(七)转变业务经营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加剧了金融市场竞争形势,带动了金融机构的创新。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金融机构要想更好地发展下去,就必须结合互联网金融环境来转变经营模式。首先,要转变经营理念,要树立互联网金融战略,强化互联网金融管理,要彻底摆脱传统的经营模式;其次,转变金融业务方式,要积极的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在这,要加大创新,不断开发新业务,要加强资产负债符合,要控制融资成本,积极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另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将第三方平台账户与证券、基金等庄户捆绑,通过客户的证券、基金账户进行交易,以此来缓解银行转账的限制。

六、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务模式的转变,在现代社会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必然成为我国现代社会的主流和趋势。然而凡事都有相面性,在互联网金融带来有利一面的同时,也会带来不利的一面,而要想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就必须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深化金融改革。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要全面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加强专业性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从而带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华森森.互联网金融现状、问题与发展趋势探析[J].中国市场,2015(08).

[2]屈魁,张明,王雪.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征信业监管问题探析[J].征信,2015(03).

[3]赵烁,赵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5(11).

[4]于健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人民论坛,2014(08).

[5]王海全,农飞龙.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3(11).

[6]符瑞武,邢诒俊,颜蕾.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3(29).

[7]朱晓磊.互联网金融现状、问题与发展趋势探析[J].经贸实践,2016(09).

[8]桂玉娟.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的机遇与问题――基于武汉市31家P2P网贷平台的调研报告[J].财会月刊,2016(12).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建议

2013年底,据《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统计,我国小微企业达到5606.16万户,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中约占到94.2%[5]。当前,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极其重要的一员,主要集中于服务业、制造业、农业以及高科技领域,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并积极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9]。小微企业有低成本、灵活多变的优势,与大企业分工合作,使市场经济得到合理配置。只要政府充分引导,使其形成产业集聚,可以大幅提升第三产业的份额,使产业结构得到优化[1]。但目前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的严峻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收效甚微。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化经济时代,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中存在的信息与成本困境方面的问题,使借贷得到充分配给。可见,探究互联网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别有意义,从而可以促进小微企业蓬勃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

谢平最先提出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与商业银行、资本市场不同的第三类融资方式[3]。2014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须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来实现其支付、信息中介和资金互通的职能[5]。总之,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内容、模式及体系,将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等应用于互联网平台开展创新性的金融服务,充分挖掘客户信息并管控信用风险,使金融更加信息化、人性化、普惠化[1]。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低成本、高效率

通过互联网平台,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达成合作意向,实现金融市场上资源的高效率配置。供给双方资金状况和金融产品的实际情况会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布,并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掌握交易对象的情况,最终找到适合的风险管控的工具,投资者和融资者能直接联系、交易成功。这个过程中,透明的交易环境、较低的交易成本、完全竞争的市场定价使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大提升[7]。

2.广覆盖、快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视角下,供需双方能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寻找各自所需的金融资源,使金融服务更加直接,客户的覆盖面更广。同时,随着大数据和数字化经济的出现,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切断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直接联系,客户可以非常便捷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在余额宝上线18天内,用户人数突破了250万,转入资金突破66亿元[6]。

二、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

国务院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界定了小微企业的含义。小微企业特指小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尤其是雇员人数少于10人的、集所有权和管理权为一体的家族式企业占统治地位[7]。不透明的财务信息、难以量化评估的信用情况、无抵押担保品、不对称的银企信息造成小微企业融资的窘境[2]。但是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无法解决以上所面临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使这一难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一) P2P融资

在2007年,我国出现了拍拍贷首个P2P融资平台,后来出现了宜信惠普、人人贷等有代表性的P2P信贷公司,从事点对点的信贷[1]。2014年上半年,P2P融资平台总量超过1263家,成交金额与2013年的总额持平,约1000亿元[5]。

小微企业P2P融资的过程包括以下三方面。在P2P融资平台上,资金盈余方选取高利率、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小微企业作为融资者公布其融资需求信息,投资者和融资者形成合作意向。在P2P融资平台上,小微企业会被严格的审核和分析,比如其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对账单、其互联网网络认证、借贷资格。最终,投资者和融资者从事相关的信贷支持活动,P2P平台作为服务于双方的中介机构,到期后,投资者会获得相应的报酬。

P2P融资较传统银行融资相比,其优势更加突出:缩减前期部分投入的资金准备成本、员工管理成本,高效率的资金使用与划拨,简便快捷的手续办理流程,P2P融资给投资者带来的收益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需要融资的小微企业较容易进入并可尽快获得所需资金[4]。

(二)电子商务小额贷款融资

电子商务小额贷款指电商企业通过采用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对平台所积累的交易数据进行深入、专业性的分析、处理,进而自行建立小额信贷公司或与银行通力合作,为平台上的小微企业给予相应的信贷服务。

具体来讲,阿里小贷利用其累积的大量客户信息,对交易信息、认证数据、实时运营情况、口碑评价数据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建模、审核,根据大数据标准流程,对所有小微企业一视同仁,从而判断其是否具备获得贷款的条件。而且,随着征信手段不断创新,小微企业的征信成本和信用风险降低了[6]。淘宝和天猫平台的商家可以从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订单贷款及信用贷款。其单笔操作成本仅仅2.3元,为银行单笔信贷的千分之一,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幅下降[5]。阿里小贷根据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被誉为信贷工厂[6]。此外,无抵押品的阿里小贷不良贷款率约为0.9%远远低于目前不良贷款率2%的银行[5]。

三、互联网金融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中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了小微企业融资的困境,但其优势进一步发挥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服务范围受限

阿里小贷大数据是基于数十年、成千上万的客户信息积累而成,现在主要集中于量化放贷,系统违约风险和经济预期变化造成大数据模型参数无法修正,最终由于电子商务平台与途径的制约,对外业务几乎无法拓展;信用评估时所提供的信息不够准确、不公开,大数据难以共享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金融服务范围[4]。

(二)信息质量不高

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主要利用互联网及信息系统进行操作,操作过程主要依据业务数据库。因此,业务数据是否可靠成为关键。随着近些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从互联网获取信息更加方便快捷,但由此带来的问题不容小觑。一些不准确的数据、质量差的数据、可靠性较低的数据被保存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大数据库中[7]。因此,当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库要严格制止数据非法操作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

(三)风险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伴随着信用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2]。信用风险指网络融资平台还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且一些融资者出具一些虚假的财产信息、身份信息来骗取资金。例如,一些P2P融资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诈骗活动,承诺支付给投资者的高收益的回报率无法实现,难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网络安全风险指在遭受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会受到严重影响。

四、互联网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一)深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首先,深化征信体系须提升信息数据共享度[8]。在数字化经济时代,公共数据信息应联网、共享,让数据的潜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其次,深化征信体系须设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业征信系统并将其纳入当前的金融征信体系[6]。现在全国还没有形成一体化的互联网金融业征信系统,各省市尽管建立了各自的系统,但并未纳入现在的金融征信体系,结果会导致小微企业通过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重复过度筹资,金融风险增加。可见,设立一体化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并纳入目前的金融征信体系极其重要。

(二)保证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

在数字化经济时代、数据大爆炸时代,传统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不能保证金融信息安全、可靠。在我国,要使互联网金融系统信息安全有保障,应依据国家及信息安全领域的安全能力,采用产业化的思维来建构具有攻击性环境的积极主动的防御系统,使互联网金融系统信息安全服务平台、信息安全大数据分析、信息安全服务替代、深度运维系统工程等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得到完善[5]。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通过分类监管、协同监管、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体系实施全面监管[2]。分类监管指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宝宝理财产品、P2P等,实现公平交易。协同监管指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分业监管,降低监管套利。适度监管指对互联网金融设定门槛,以避免不平等的金融竞争事件如非法集资出现,将来小微企业通过P2P融资的门槛要求会更高。创新监管指运用互联网技术使监管更加高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兵磊.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

[2]王宗鹏,石峰.对互联网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思考[J].西部金融,2016(1):73-76.

[3]谢平,皱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4]衷凤英,李淑燕.互联网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金融与财会,2014(2):38-42.

[5]黄庆安, 黄雅丹.互联网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科技和产业,2015(2):170-174.

[6]王韶慎.互联网金融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7]范孟瑶.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分析[D].东北财经大学,2015.

[8]王天捷,张贻.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3(45):134-136.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发展模式;监管体系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①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正成为金融领域研究的热点。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现实,对其风险和监管的认知与实践却相对滞后。2014年开始,以P2P为代表的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爆发许多危机,借款人失踪、资金不知去向、平台无力支付导致其无法运营。这些事件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注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许多研究者就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与风险进行了分析研究,于宏凯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P2P、众筹、虚拟货币和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五方面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态。汤皋总结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高风险潜伏性、业务和机构合法性界定困难、监管体系狭窄、监管措施不完善五大风险,为此提出应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王念、王海军等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概念及基本模式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互联网金融对我国在实现普惠金融、促进交易脱媒、推动利率市场化和中小企业发展四方面造成的巨大社会经济影响。徐庆炜和张晓峰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特性出发,深刻剖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九大风险。张丽娟、王鸿雁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着包括缺乏个体客户的保障措施、风险抵抗力差、较严重的安全性和同质化、缺乏支援经济建设的社会责任和监管措施、合法性难以界定等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谢清河通过现代金融中介理论和互联网金融相关文献回顾,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建议加强技术应用、构建经营安全运行机制、加强人才培训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运营。谢平、邹传伟、刘海二重点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指出对传统金融的功能监管也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但要突出监管的协调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监管。毛玲玲从法律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的一致意见出发,分析互联网金融在风险控制方面的难题,指出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中蕴含的法律风险。张光涛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和规范发展的角度,指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亟须以新的思维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高汉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和特点分析了其风险,认为应该从征信制度、业务许可证制度、纠纷救济制度和行业自律准则四方面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

总之,现有研究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与风险都有较多的涉及,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但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出发,结合国外相对成熟的监管实践和经验,构建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及风险进行剖析,同时借鉴美国监管经验,构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和体系,以确保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运行。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经营模式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分类,现有研究大部分都是按具体的业务类型描述,并没有详细统一的归类标准。本文将互联网金融产业按照经营模式将其分为四类,如表1所示。

1.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传统金融业务是在固定的物理点上进行的,服务成本较高而且有时间限制。在互联网时代,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和技术,可以将传统业务移植到互联网上进行,包括网上银行、证券和保险产品的网络销售、网上基金等形态。这类运行模式以互联网为手段,为客户提供在线服务,包括产品销售、交易结算、信息查询等功能。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许多传统的金融业务会大量依赖于互联网技术,使传统金融交易突破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具有服务快捷、效率高并且成本低等优势。

2.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服务。根据金融业务发展的现实需要,互联网被作为平台引用到金融业务当中,为交易双方提供金融服务。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它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与支付结算功能紧密结合的产物,它本身并不是金融机构,只是在卖家、运营商以及买家之间起中介作用的平台,具有成本低廉、快捷方便的特点。根据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以及管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可以分为独立运营和依附于平台运营两种模式:与其他互联网企业合作,提供除担保功能外的支付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独立运营模式;依靠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支付结算与信用中介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依附于平台运营模式。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础上还演化出许多创新的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理财和资金融通服务,比如余额宝、阿里小贷等。

3.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完全不同,它将互联网思维与技术引进到金融业务中,利用网络与信息将众多有投资机会的分散投资者汇聚于同一的平台,使资金供需双方更加方便快捷、透明及平等地参与投融资。这类互联网金融模式对网络技术更为依赖,金融业务流程都在线上进行,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全过程取代,其典型代表是P2P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P2P网络信贷是指资金拥有者通过第三方建立的网络融资平台将资金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出借给资金需求者,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和投资具有高收益率和进入门槛低、交易方式灵活的特点,并且不需要抵押担保,对利率、期限的选择范围也较大。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网上的融资平台向众多的投资者融资,虽然每位投资者投资的金额可能不多,但通过少量的投资,投资者就能够从融资者那里获得回报。其中,商品众筹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是最常见的众筹方式。

4.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金融支持的互联联网化在本质上不属于金融业务,它是为金融产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投资等业务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主要将线下的金融中介服务功能以“搜索+比价”的形式转移到互联网,提供包括产品和业务咨询、搜索、理财教育、保险与信贷信息咨询等服务。通过这些服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用户对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认识,促进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融合效率的提高,一般有三种模式:资讯类、搜索类以及金融产品超市类。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发展速度快、效率高,能有效降低投资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成为未来互联网金融服务重要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虚假操作和欺诈问题。虚假操作和欺诈问题主要存在于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以及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这三类经营模式中,尤其以P2P与众筹融资比较突出。由于平台信息不透明,违规者为拉拢投资者,对平台融资规模、融资来源以及资金用途等信息都进行虚假包装,夸大项目优点进行虚假宣传,以吸引更多资金流量。违规互联网平台还会许诺非常高的收益水平,使得投资收益率远高出社会资金平均收益率,对平台的稳健运行造成重大威胁。

2.分散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历史较短,投资者的理性程度和投资经验都有限,使得他们很容易出现“羊群效应”等非理。个体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金融知识了解程度不高,同时其风险承担能力也不高,导致他们在互联网金融中极易受到危害。

3.交易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是基于大量数据与信息开展业务的,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这就对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了更大要求。在互联网信息防护能力较差的情况下,若不法分子窃取用户信息资料进行非法操作,或违规的操作人员为牟利导致交易双方交易信息泄露,对用户、投融资者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本身都将造成毁灭性冲击,严重情况下将导致互联网金融坍塌。

4.信用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在选择融资对象时,是基于借款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财产证明、信用记录等资料基础上做出的决策。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系统还未全面普及,对于借款人的信用判断主要还是依据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在缺乏有效征信系统支持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借款人的所有信息也无法全面了解,这就加大了信用风险。投资者的信用问题也同样不可忽视,比如不轨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回应后先投入一部分资金,待平台展开一系列业务且项目也平稳进行时,却无法收到后续资金,投资人不做回应甚至消失,导致项目受损。

5.产品及平台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机构和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蜂拥而现,但其合法性有待商榷。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对其业务范围大多会有所划定。随着规模的扩展,业务范围不断延伸,实际业务与最初划定相差较大,对超出的业务范围及其合法性未做说明,投资者难以做出明确判断。另外,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监管机构责任分配尚不明确,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及产品的合法性无法进行有效追踪。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分析

2014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暴露出的风险问题较多,从学界到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范围、措施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相关监管机构立法滞后,难成统一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极强的创新能力使得其产品、经营模式和从业机构层出不穷,监管机构的立法无法迅速囊括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要想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相对较为困难。监管机构无法在其发展之前预测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对其监管采取的是密切关注而非实际监管的态度。以目前出现了大量问题的P2P行业为例,尽管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从主体层面上明确规定银监会将监管P2P,但具体监管措施仍未。表2是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传统监管主体的监管立场不适应互联网金融业态

传统金融的监管方面有众多法律规章确保传统金融的稳定、安全运行,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违规操作、惩罚措施以及预防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如果直接将这些监管法规应用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则是不合适的。相比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类型、经营方式不断创新,范围、环境等也不断延伸变化,监管对象、主体等要素远超出传统监管体制的范畴,传统金融对于金融监管的监管立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已无法适用。互联网金融在行业的交叉、混合上比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它的监管需要全新的监管主体和监管立场,以提高监管效率和消除监管的真空地带。

(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强弱难以把握

市场机制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因此尽管行政监管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通过法律法规来监管约束各类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市场行为会使交易机制更为高效。但到底采取多大法律监管力度,或者说让互联网金融有多大的空间来自由发展是一个很难测度的问题。法律监管的力度过小无法起到监管的作用,导致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威胁金融体系乃至社会的稳定;法律监管力度过大,会使互联网金融被压制过猛,发展受限,对经济的发展起到负面作用。如何把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适度性是一大难题。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困难

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都是在互联网线上进行传输、交换和保存的,其业务范围不断发生着动态变化。监管部门的业务范围被界定后,新出现的业务会迫使监管部门不得不继续更新法律。若法律更新步伐与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步伐相差较大,就会使互联网金融发展埋下隐患,可能威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此同时,要监管一个业务或交易行为是否非法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要判断其合法性,就要对交易数据进行收集、审查以及公示,而交易数据是可能被篡改、编造的,这加大了监管机构判断的难度。

四、美国互联网金融业监管经验

在美国,互联网作为一项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金融行业并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在美国并没有“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而是有很多其他替代性概念,比如“电子金融”“网络银行”等。美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监管采取的是较为宽松的分头监管模式,而不是统一的专门化监管,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金融监管当局对监管职责有明确的划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和贸易委员会(FTC)对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而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则是由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共同监管。联邦层面的监管机构有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货币监理署(OCC)、美国国会委员会、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美国信用办公室等;在州监管层面,大多数州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按提前取得许可的规定运作的。

(一)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的监管:以网络银行为例

美国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是将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纳入现有的监管范围,强化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使新产生的业务和产品也处于监管的范围内,监管方式是宽松审慎的。美国对网络银行监管的主要机构是美联储、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管模式是在传统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上加入适合于网络环境的网络银行的监管办法和规则。从技术层面上看,在监管政策、内容、机构分工以监管原则及体制上做出修改,更加突出对交易安全、信息保护与披露、业务的范围等的监管。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货币监理署(OCC)1998年2月的《技术风险管理:个人电脑银行业务》,对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监管提供指导;1999年10月的《总监手册:互联网银行业务》,对互联网银行发展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全面的揭示,提出了风险控制的要点;《互联网与国民银行注册》《电子活动最后规划》《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法规对网络银行发展的秩序、环境进行修正,对监管的原则和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美联储1997年12月的《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对网络银行的业务监管细则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1998年6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针对网络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的管制规则了《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审查程序》,其他法律还包括《计算机安全法》《数字隐私法》《外包技术服务风险管理》等。

(二)对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模式的监管:以第三方支付为例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以联邦以及州监管层面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监管主体。这是因为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第三方支付被规定为是非银行机构,只是货币转移业务,对其监管同样也没有专门制定法律,只能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补充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监管属于功能性监管,重点监管交易的过程,对交易机构的监管不是很突出。监管主体的职责划分是:

1.联邦监管层面:按照现有银行保密和反洗钱方面的法律,包括1970年《银行保密法》和1986年《洗钱控制法》、1988年《洗钱改善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案》、1994年《洗钱抑制法》、1998年《洗钱和金融犯罪战略法》、2001年《爱国者法案》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法律监管,确保第三方支付机构数据的安全性。同时,遵照《反不公平、欺诈和滥用法案》(主要针对金融类机构)和《公平贸易法案》(主要针对非金融类机构),规范第三方支付的行为,使交易行为处于公平的环境中。在监管实践中,也借鉴《诚实借贷法案》和《监管指令Z》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的信用加以规范;同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转移到FDIC的低息或无息账户中,通过存款保险对第三方支付的托管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性。

2.州监管层面:主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经营许可进行监管,按照《货币服务法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其业务是在取得牌照和经营许可后进行的;利用《电子转账法案》和《监管指令E》对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机制做出规定,确保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投资行为是按规定的程序和途径进行的,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惩处以及补救规定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三)对全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以P2P和众筹为例

对于P2P业务,美国通过对原有法律的补充将其纳入证券业进行监管,实行的同样是双重多头监管,即联邦与州层面共同监管。监管主体包括SEC、州一级的证券监管部门、FDIC、CFPB、FTC,其中SEC是P2P主要监管主体。通过《证券法》将P2P平台发行、出售收益凭证的行为归为证券交易行为,依据此法和《证券交易法》对P2P平台的登记注册、凭证发行方式、业务的准人以及平台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管。州监管部门按各州地方法规对P2P平台的准人实施监管和监督,确保业务在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后进行,保证业务的合法性。FTC借助于《联邦交易委员会法》和《正当债务催收实践法》,监管P2P平台的行为;同时,还要对债务催收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将不公平、欺诈、虚假宣传的行为置于法律监管之下。FDIC主要监管P2P平台及相关机构中的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交易信息,防止信息的篡改、假造以及信息泄露和买卖。CFPB依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真实借贷法案》《借贷机会平等法案》以及《公平信用报告法案》来监管P2P借贷市场和借贷行为,对P2P行业中的弱势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总体来说,SEC及州级证券监管部门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进行监管,而FTC、FDIC和CFPB是基于P2P平台中消费者的视角实施监管的。另外,在P2P的监管中,《506规则》《蓝天法案》《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资金电子转账法案》《电子签名法案》等诸多法律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众筹的监管,美国主要监管主体仍然是SEC。根据美国《证券法》,未取得豁免权、在无SEC牌照的条件下发行或销售证券属于非法行为,但2012年4月签署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即《JOBS法案》使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和规范化成为现实。在《JOBS法案》中,对众筹融资的条件、规模以及融资渠道、享有豁免权的条件和不允许涉及的业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比如一年内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对投资规模的规定包括: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规模不超过年收入的5%;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规模不超过年收入的10%,并要求融资平台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对于披露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四)金融支持互联网化的监管

对于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搜索与服务、理财及社交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美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监管,对它的监管是从准入条件、审核标准、行业运行规则以及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来进行的。实践中,主要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案对互联金融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通过授权和不断更新、完善用户信息对用户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管。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

从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看,其主要思路是将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业态补充到传统监管框架中,并实行分头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市场兼有新兴和转轨两大特色,现有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加上立法程序滞后等原因,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亟须填补空白。为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借鉴美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经验的同时,结合现实构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接下来从五个层面设计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具体结构见图1。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及监管立场

2015年7月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从具体的业务品种对监管责任进行了划分,但具体的监管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在此背景下,各监管主体必须积极研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动向,对潜在的风险问题建立预警和防范机制,做到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管的完美结合。进一步看,互联网金融产业具有分散化、小规模的特点,单纯的统一监管思路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因此,在监管主体的责任分配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采用双线多头监管:中央层面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地方层面以地方政府部门、财政、司法等机构和中央监管机构在地方的分支为主;同时,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分别设立互联网金融工作办公室,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拥有明确的监管主体,消除监管缺失的问题。同时,必须在现有监管分工的基础上梳理清晰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对于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分配给专门的核心监管机构,避免问题爆发时的责任推卸。具体监管主体设想见图2。

(二)确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和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模式上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即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可能致使监管缺失。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和交叉性决定了不可能由单一部门来监管,应采取“中央+地方”的共同监管模式。在统一的监管框架下,制定地区特色的监管方法,监管的目标是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一个公正、合法、透明、安全的环境;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极具创新性的产业,监管是为了规范其发展,而不是消除其创新能力。因此,英国采取适当宽松的审慎监管原则,借鉴美国的经验,“先规范后开放”,给互联网金融留出充足的创新发展空间。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在全国性统一的制度框架下,也应该允许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特点,制定适当的互联网金融准入、退出、登记和经营许可制度。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韧饪刂贫群图喙苤魈宓男调机制

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中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准人、退出、业务范围、内控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别很大,监管机构应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的经营模式与特点,制定相应的准人和退出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学习美国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即《JOBS法案》的做法,以《互联网金融禁止业务条例》的形式将各类机构和平台不能进行、禁止涉猎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内控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行为、过程以及从业人员进行的监管。借鉴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和P2P的监管思路经验,可从现有监管法律出发,加入《互联网金融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公平、欺诈等非法互联网金融行为的处罚加入《刑法》中;按照我国的《保密法》和《网络信息安全法》等的相关规定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同时,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跨行业和跨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各监管机构要协调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和分享,对于其他监管机构的指导性监管建议不可忽视,弥补监管的不足并进行完善和修改,提高监管的效率。中央、地方的监管机构要协调一致,形成全面、无缝隙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网,将风险和潜在问题置于可解决的框架内。

(四)建立全面的动态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行业,固定的监管框架并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动态监管是保证其稳健发展的必要条件。动态监管首先应从监管的责任分配出发,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置于监管框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监管机构要实时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动态和发展,发现和识别其中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比如定期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做信用评估并公布;为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可靠,还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交易过程及交易资金的流向、用途进行监控,保证其安全合法;还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吸取国外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可取经验,对未预见的互联网金融问题提前防范。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征信与风险提示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8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业务 问题分析

近几年,电子商务跟随者互联网科技的进步实现了迅猛的发展趋势,互联网对金融行业不断发挥着作用,不仅在交易时间上对其进行缩减,而且还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对金融服务扩大了市场,互联网金融受到了人们普遍认可,使支付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人类开启了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金融是怎样发展到今天,本文带着这个问题深入探究。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具有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行业,作为科技发展与进步的产物,是一个新领域。人们对于主导技术为互联网的金融业称之为互联网金融,相比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不论是在管理方式与观念上还是在技术上都有着巨大的差别,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具有信息化与虚拟化的特点,因在市场中信息是流通与生产的主体,所以信息的虚拟形象注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其次,因网络技术的支持,先进的科技具有经济性和高效性,使业务的处理变得方便快捷,对于传统金融服务在空间及时间上的限制,互联网金融可以完全冲破这种束缚,降低时间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实现了经营一体化,金融混业趋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发展现状

目前其发展模式包括网络信贷结构、p2p贷款平台与第三方支付等结构。受益于网络通信技术的结算业务首先诞生,电子支付出现了,并且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得到了发展前景,生活中的网购与费用代缴都被支付宝或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取而代之,这些都是第三方支付的涉足领域,交易规模仍不断增长,信贷业务由于降低了信息成本,处于相对于商业银行比较有优势,冲破了银行为中介的传统理念,撼动了银行的地位。对我国银行经营构成直接威胁,银行需借助电子银行等业务展开应变,银行的发展面临了变革。

(二)发展中的问题

作为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交易模式,风险相对增高,不仅具有传统金融在信用、市场等方面的风险,更有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虚拟业务风险以及法律滞后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使用上因没有规范,很多金融业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但是互联网没有与发展相匹配的标准与规则,导致设计与使用金融系统的平台缺乏实验与测试,网络通信系统加密技术、TCP/IP协议安全性、密钥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漏洞,加之网络通信系统的开放使,容易造成黑客攻击或电脑病毒,这样就造成一些技术风险。P2P的信用门槛不高,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使实体信贷公司难以在社会坚持,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威胁。互联网管理体制不完善,使互联网难以稳定健康发展,信用体系存在一定隐患,目前的监督体系还停留在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这里专门的监管机构,导致一些列问题的相继出现,例如对银行主导的网络融资大力监管却忽略了网络融资在非银行主导中的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

(一)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对于传统金融业务发展的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网络金融业务并不是互联网金融,两者要分别管理,互联网金融是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模式的金融。在这种模式已经变成新型金融模式时,要对其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在规则上要针对其特性进行制定。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管理模式是侧重于业务的管理。

(二)完善体制,降低风险

互联网信息技术中的信用体系可以通过良好的建设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发展过程中要降低所面临的风险,对信息体系进行完善,同时也要对互联网信息在技术上进行改进,要建立金融技术的标准完善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使安全标准与国际计算机的网络标准接轨,对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可协调性进行增强,对于金融共享数据要进行资源整合,对于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与硬件技术要加大研发力度。

(三)模式整合,内容完善

针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网络化在模式上的交叉与冲突,要实现模式整合,例如第三方支付与基金合作的互联网理财使实体商业银行在理财上受到冲击,对这种类型的冲突问题,国家要通过金融体制的改革解决相关问题,对于一些新兴的电子商务流程中的安全风险,国家要适当的限制或加强商务重组。要完善网络借贷的内容,强化建设信用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建立监督,促进发展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现阶段监督体系的不完善等问题要深入研究并获得解决方案,首先要分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业务监督界定,明确监督主体,其次要出台金融服务制度,对互联网的安全防范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然后要成立行业协会,增强行业自律性,最后在市场发展规律与行业创新上所面临的风险上监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央行与银监会要建立机制,加强监督,稳定行业的发展。

四、结束语

国家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使互联网金融对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加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

参考文献: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范文9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科技水平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互联网行业也实现了突破性的进展,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领域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为了更好的发展,我们必须要将互联网作为一个载体,使其更好的服务于金融行业,保证为金融界的发展提供高科技的技术支持。同时也要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实现传统金融和电子商务之间的优势互补。

一、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但是全面分析下来可以发现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要想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健康发展,首先要做的就是理清问题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1 . 互联网金融法律不完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法律监管方面较差,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金融法规缺位现象比较严重,内容不够完善,不够合理,导致互联网金融无法实现跨领域经营,不能有效拓宽发展空间,对以后的发展没有意义。

2 .存在金融业务风险

最近几年以来,我国一直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诞生了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信贷机构,增大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研究范围。经过实践研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存在一定的业务风险,难点问题不断暴露,缺少积极有效的引导和规范,这些问题时刻影响着互联网金融业的未来建设和发展。例如有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竞争的时候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恶意竞争时常发生;一些网络信贷机构经常出现非法集资事件。除此之外理财产品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但是政策和法律相对并不完善,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3 .缺乏健全的监管体系

眼下很多国家在互联网金融方面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框架,并相继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际上,我们也应该清楚的意识到,很多传统的金融机构监管力度并不是很好,只流行于形式,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缺乏限制和约束。对此,相关部门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

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有效策略

1 .完善法律法规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应该充分考虑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相关部门要尽可能的提高管理制度的法律级别,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出台相关政策加以管理,并定期进行改进和完善,保证可以构建一个全面的、健全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方式,对规范存在的空白和缺陷给予有效的填补,最大限度地促使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2 .加强风险防范

不断完善评级服务市场,同时强化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致力打造一个健全的信用社会体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度,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有效处理存在的不对称信息。与此同时要对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分析,适当对相关群体进行教育和指导,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帮助其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一旦发现存在宣传虚假信息行为必须要予以严厉打击,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出现非法集资、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必须要适当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只有保证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才能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整个操作流程变得更加规范,以致于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的有序进行。

3 .共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都要进行详细的了解和全面的分析,考虑到其不同的特征,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努力构建一个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1)首先拿网络银行来说,不仅要发挥银行监管模式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结合银行的实际特征建立一个针对性的监管制度。

(2)打造一个相应的CA安全认证中心,加强客户认证、货币流通、金融犯罪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并及时出台先关政策。

(3)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方式确认信贷机构的地位和身份,在各自的监管范围之内,科学、合理地划入与网络信贷机构相近的结构和组织,同时对组织形式、经营模式、监督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要想其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必须要全面考虑到目前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强各个部门之前合作的协调性,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这样才能加快推动互联网金融的长久、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4):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