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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学的定义集锦9篇

时间:2024-03-25 10:56:42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范文1

宪法有没有它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它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什么?这个基础是宪法典所具有的根本法属性或民主、法治等人类发展的一般精神吗?对此,许多学者作了肯定的回答。然而,历史唯物主义却提醒我们:“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的基础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不是人与客观事物或客观事物相互间的联系。法的基础归根结蒂是物质关系,即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中所结成的社会联系。物质关系是相对于思想关系而言的一个哲学范畴,[2] 又可称为“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物质生活关系”、“市民关系”和“经济关系”。[3]

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物质关系也就是物质利益关系。这是因为,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主体是同一的,即都是人。利益是社会关系的内容,是人们间发生社会联系的出发点和归宿;社会关系是利益的存在形式,也是历史唯物主义者用来分析利益问题的钥匙。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4] 因此,法的基础是利益关系。实际上,启蒙思想家早就提出过这一观点。格老秀斯就认为,国际法的基础是国家间的利益关系。他说:“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取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5]卢梭在所著《社会契约论》中也认为,法的基础是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基础是公意,公意的基础是共同利益,因而法的基础归根结蒂是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可分为利益冲突关系和利益一致关系。利益冲突关系是法的必要基础,使法有必要或必然得以产生、存在、发展和消亡;利益一致关系是法的可能基础,使法有可能得以产生、存在、发展和消亡。卢梭针对国家问题指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指国家,下同──本文作者)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末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6] 恩格斯则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指出:当人们间发生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又无力摆脱时,为了使物质利益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一种源于社会内部但表面上又凌驾于社会的,旨在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内的力量,即国家和法产生了[7]。这就是利益关系与法的辩证法,即利益关系决定法,是法的基础;同时,它又受到法的反作用即调整,是法的调整对象。

利益在质上可分为两种,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是社会成员个体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这样,利益关系在质上也就可以分为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三种利益关系。同时,利益又有量上的区别,利益关系在量上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不同质、量利益关系的分解和组合,决定了部门法的划分。[8] 其中,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构成了宪法的基础。其实,孟德斯鸠和卢梭早就揭示过这一问题。孟德斯鸠说:“这么大一个行星,必然有不同的人民。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9] 卢梭则作了进一步地探讨,认为政治法或根本法,是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公民”对“臣民”的比率关系,或者说“公民”与国家、国家与“臣民”的比率关系的法[10]。孟德斯鸠和卢梭所说的“政治法”就是我们要说的宪法。

综上所述,宪法所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而不是宪法典所具有的某种属性和民主、法治等人类发展的一般精神,也不是宪法现象或功能。

二、宪法基础的内部矛盾运动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最主要的公共利益关系是阶级利益关系,即哪个阶级的利益能够上升为代表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矛盾或关系。所谓阶级利益,就是国家社会里隶属于一定阶级的人们的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在任何一个国家里,都有两种基本的阶级利益,即统治阶级利益和被统治阶级利益。对一个阶级来说,最主要的阶级利益是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正如尼.布哈林所说的:“阶级利益的最原始而又最一般的表现,是各阶级在分配产品总额时力求扩大自己份额的愿望”。但是,经济利益是通过政治利益来巩固和实现的,“因此难怪阶级的经济利益还得给自己穿上政治利益、宗教利益、科学利益等等的外衣。这样,阶级利益便不断扩展成为一个把社会生活形形色色的领域包罗无遗的完整体系”。[11]

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它们间的统一性或同一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互相依存。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互相依存的。没有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就无所谓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样,没有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就没有统治阶级的利益。马克思在分析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利益时指出:“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而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两者相互制约;两者相互产生”。“断言资本的利益和劳动的利益是一致的,事实上不过是说资本和雇佣劳动是同一种关系的两个方面罢了。一个方面制约着另一个方面,就如同高利贷者和挥霍者相互依存一样”,“所谓工人和资本家的利益一致就是这么一回事”。[12] 第二、直接同一。矛盾双方的直接同一,表现为“你就是我,我就是你”。每个阶级都有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在特定条件下,一个阶级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往往与另一个阶级的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直接同一。例如,在发生外来侵略时,被侵略国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侵略国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都趋于直接同一。[13]然而,统治阶级利益与被统治阶级利益却存在着根本性的冲突。它们间的利益冲突,首先表现为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的最一般的利益,可以表述为:力求维持和扩大经济剥夺的可能性,而被剥削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则是力求摆脱这种剥削”。[14]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决定了它们在政治利益上的对抗和不可调和。这就是,统治阶级的巩固政权、加强统治与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统治、夺取政权。 在各种阶级利益中,能够作为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进行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这一点来说,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来不及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15]但在革命成功后能够成为统治阶级的,只是革命中的领导阶级,其它阶级仍然处于被统治阶级的地位。这样,原来的共同利益也就重新分裂为相对立的新的统治阶级利益和被统治阶级利益了,但新的统治阶级利益仍保留着共同利益的形式,成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即虚幻的、形式上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不仅仅指阶级利益。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民族利益、区域利益、宗教利益、行业利益和血缘利益等也是人们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关系也不仅是指阶级利益关系,而包括各种公共利益内部之间、各种不同的公共利益之间所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例如,区域利益与区域利益、局部区域利益与整体区域利益、区域利益与阶级利益、区域利益与民族利益、区域利益与宗教利益、区域利益与行业利益以及区域利益与血缘利益之间的关系,等等。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关系是以其中的阶级利益关系为主要矛盾的,但也不可忽视民族利益关系、宗教利益关系和区域利益关系等的作用。在特定情况下,阶级利益关系甚至是在民族利益关系、宗教利益关系和区域利益关系等的外衣下展开的。

公共利益之间错综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就构成了宪法基础的内部矛盾运动。

三、宪法与其基础间的辩证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基础是第一位的,具有决定作用;上层建筑是第二位的,对基础具有反作用。宪法的基础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与宪法间的辩证关系也是如此,即基础决定着宪法,宪法调整着基础。

宪法的基础决定宪法的本质和特点。宪法实质上是确认阶级利益对比关系或分配关系的法。什么样的阶级利益在阶级利益对比关系中占主导地位,或在利益矛盾中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在十六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在与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关系中并不占优势,而只是制约封建主阶级利益的一种力量,因而当时的宪法性文件只不过是控制封建统治权或王权的一种工具;在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虽然已占优势,但封建主阶级的利益仍很强大,因而这时的宪法性文件仍只是实现阶级分权的一种工具。在十八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在与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关系中已占压倒优势,完全能独立地把本阶级利益直接宣布为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其宪法以“主权在民”而不以控权、分权为根本宗旨。由此可见,近代英、法两国公共利益关系上的不同,决定了英法两国宪法上的不同特点。

宪法的基础决定着宪法的内容。利益关系的内容就是利益和负担。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16]宪法的基础是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决定着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公共利益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其中,阶级利益关系决定了各阶级在宪法上或国家中的地位,进而决定了国家的性质;不同民族利益、区域利益、宗教利益,以及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利益的存在,决定了不同的群体即不同民族、区域和宗教等的人们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民族、地方或宗教自治权等),进而决定了宪法所能规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同时,公共利益的主体并不是单个的社会成员,而是单个社会成员的组合即群体的人,因而宪法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是群体或组织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可能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与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民或人民间的权利义务。由此可见,国内外法学界那种将宪法典中的“公民”或“个人”理解为单个社会成员的公民的观点,是不科学的。我们认为,单个的公民或个人并不能直接行使宪法上的权利。只有在将公共利益关系转换成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将宪法上的权利转换成为行政法上的权利、民法上的权利后,单个的公民或个人才能行使。否则,各单个的公民或个人只有在被组织起来时,才能行使宪法上的权利,如选举等。[17]

宪法的基础决定着宪法的地位。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三种互相独立、并列的利益关系,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就决定了宪法只能是一国实定法中的一个部门法,而不是统辖其它部门法的“母法”。作为“母法”而存在的是宪法典而不是宪法。宪法和宪法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18]当然,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并可因分配而转化为个人利益,因而宪法所确认的群体权利也可转化为其他部门法中的个体权利。同时,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宪法所确认的群体权利必然支配其它部门法所规定的个体权利,因而宪法在内容上确实支配着其它部门法的内容。然而,宪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是从其性质上来说的,而不是从宪法典的效力或宪法的内容上来说的。我们之所以要从性质上来界定宪法,则是为了界定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从而区别于其他部门法上的权利义务,并指导我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以及法学研究工作。

宪法的基础决定着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里,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运动已经产生。但在当时,公共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宗教、民族和区域等共同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阶级利益之间的对立统一虽已存在,但还没有发展成为公共利益关系中的经常性的主要矛盾。这是因为,一方面,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由于统治阶级的残酷剥削而所剩无几,几乎难以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抗衡。另一方面,受生产力和自然经济的制约,当时的共同利益并不牢固,很容易被分化和重新组合,奴隶阶级和农民阶级无法成为一个自为的阶级。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和农民对土地的依附,使得他们的共同利益总是被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民族和宗教等共同利益所分化、吸收或利用,奴隶运动和农民运动往往成为改朝换代的运动。因此在当时,就不可能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共利益关系或阶级利益分配关系。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利益虽占据优势,但封建主阶级的利益仍然存在,更重要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也以一支独立的力量几乎在同时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这样,公共利益的对立统一关系充分展开了,阶级利益分配关系就有必要以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确认或调整。于是,宪法产生了。与宪法的产生一样,宪法的发展和变化也是由公共利益关系决定的(因篇幅所限,恕本文不作具体说明)。

四、宪法的理论基础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与宪法所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是同一的,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而不是宪法现象或宪法本身所具有的某种特征以及民主和法治等人类发展的一般精神。并且,它与其基础间的关系,是基础决定宪法学、宪法学反作用于基础的辩证关系。如果认为权力或权利是宪法或宪法学的基础,则是不能成立的。这正象马克思针对“废除继承权”问题所指出的那样:“这种理论完全是以陈旧的唯心主义观点为依据的,这种观点认为现在的法学是我们经济制度的基础,而不是把我们的经济制度看作我们法学的基础和根源!”[19]因此,宪法的理论基础必须建立在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上。

宪法的理论基础是介于法理学与宪法学之间的一种理论,目的在于科学地揭示宪法所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并与该基础间的辩证关系,以及宪法的内涵和外延、本质和特点、内容和形式、产生和发展,从而为宪法学研究提供直接的理论指导。就近、现代而言,英、美等国以分权学说为宪法的理论基础,法国等曾以“人民主权学说”和“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为宪法的理论基础,荷兰的克拉勃等主张以“法律主权学说”为宪法的理论基础。因篇幅所限,对这些学说的批判分析,我们只能用另一文章去做了。在这里,我们只能简单地说,宪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共利益关系学说”。这一学说是以利益法学为理论基础的,而我们的利益法学又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

从“公共利益关系学说”出发,宪法是指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也就是说,凡是以公共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宪法典中的条款和普通法律规范,都属于宪法的范畴。相反,即使是宪法典中的条款,如果不是以公共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则都不属于宪法的范畴,而只能表现为其它部门法的渊源或组成部分,即属于其它部门法的范畴。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美国百科全书》将“宪法”界定为“处理个人与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20]因此,我们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界说是不科学的,而只能说“宪法典是国家根本大法”。 〖注释〗 

[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二卷,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 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一卷,30、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载《列宁选集》,中文2版,第一卷, 18-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二卷,82、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三卷,4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二卷,53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 [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载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13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文1版,3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 版,第四卷,1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8] 叶必丰:《论部门法的划分》,载《法学评论》,1996(3)。

[9]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文1版,上册,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10] 同[6],72页。

[11] [苏]尼.布哈林:《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文1版,3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12] 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一卷,366、3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 参见马克思和恩格斯:《论波兰》,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一卷,2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4] 同[11]。

[15] 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一卷,53-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6] 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载《邓小平文选》,1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17] 参见张弘:《法的价值分析──秩序、效益、权利》,载《外国法学研究》, 1996(2)。

[18] 同[8]。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范文2

公共精神首先表现为一种公共意识和集体素养。它要求个人在公共社会领域中突破私我关系,懂得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学会关注自身的合法利益;当切身利益受损时,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并接纳法律规则对公共秩序和群体利益的维护,提高法律认同感。培养公共精神,就要树立公共意识,要求人们从“人人独善其身”走向“人人相善其群”,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第一模块《成长中的我》,在“心中有法”中设置了四个内容:

1.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2.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3.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4.了解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心理和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这一设置,考虑了初中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从法的概念开始,帮助学生明确法律的三个特征: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此体现法律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启示学生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从而学会自我保护和寻求社会保护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学会防微杜渐,远离违法和犯罪。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对于闯红灯的处罚,《道路交通法》已取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说明闯红灯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对个人生命产生威胁,还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心中有法”,树立公共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同感,不仅是个人法律意识的体现,也体现了“有公共精神”这一要求。

二、激发公民意识,处理好权利和义务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公共精神的核心是公民意识。在法治社会中,公民意识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认识,对法律的本质、作用等方面的评价、解释和看法,具体表现为参与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等。作为一个有公共精神的公民,不仅要知道自己的权利,更能清楚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责任意识的水平,体现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公民公共精神的高低,是衡量国家、民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培养公共精神,必须激发公民意识,正确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第二模块《我与他人和集体》,在“权利与义务”中设置了五个内容:

1.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2.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3.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

5.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可以看出,“权利与义务”相对于“心中有法”,在培养学生懂得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智力成果权,以及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要求自觉履行各种义务,在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培育公共精神。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例,从三聚氰胺奶粉到新西兰毒奶粉,从汽车不合格轮胎到手机软件恶意扣费窃取隐私,等等。新闻媒体不断报道的食品安全、消费侵权实例,展现了一些企业或个人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的现实。2014年3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等新规,不仅强调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明确经营者、代言人的诚信行为和责任履行,包括消费者如实举证、合理使用“七日权”。这些都蕴涵着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

三、深化公德意识,处理好法治和德治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正义感

公共精神在今天的法治社会的培养,更要求深化公德意识。因为一些违法的非正义行为,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约。尽管正义感在个人的诸种道德品质中不具有较高的伦理价值,但它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却不可或缺,不讲道德、漠视道德、甚至反对道德的人不可能具有公共精神。思想品德课程注重法律教育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提高中学生的法律素养;更重要的是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对于违反法律的非正义行为,能见义勇为或见义智为,并在道德立场上做到“爱憎分明”,这与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一致的。通过法律教育培育学生的公共精神,也是要将中学生培养成有责任感的公民,这与“帮助学生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做负责任的公民”这一课程基本理念是一致的。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第三模块《我与国家和社会》,在“法律与秩序”设置了五个内容:

1.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2.知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

3.知道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4.了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5.懂得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由上可见,“法律与秩序”更侧重从国家层面,突出宪法意识、依法治国方略,强调公民对整个国家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担当;并明确了在社会生活中学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体现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要求。这些法律教育都超出了个人自身利益的诉求,是源于人们共同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和共同生活利益的反映,必然要求中学生有一定的公益心和公德心。试想,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就会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深化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正义感,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自身利益,而且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并通过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公众舆论发挥监督作用,从而纠正个人或部门的错误行为。以网络自由为例,公民的公共精神可以外显为公众舆论和行为:一方面,我们希望利用网络交往的非现实性,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收集相关材料,发表个人见解,抨击社会丑陋现象;另一方面,一些网民成为网络谣言的直接或间接的制造者、传播者,以谣传谣,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四、结语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范文3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由于公司治理理论的快速演进和管理实践的快速发展,传统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已经不是企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两者存在的冲突,企业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大股东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侵害。大股东为了得到控制性利益,会想方设法把企业的资产转移进本人掌控的公司中,对少数股东造成侵害。目前,公司治理中,重要的问题存在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该问题需要我国企业引起重视并尽快解决。

在公司治理的实践中,不管是哪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一旦大股东占有控制权优势,大股东就有可能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措施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治理问题关系到各个相关利益主体,各主体之间相互协调、相互支持、携手努力才能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实现利益均衡。学者杨松令、刘亭立(2009)第一次把“共生理论”用到股东关系的探析上来,两位学者指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联系从根本上说应该是共生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和谐共存才会产生新的能量,两者的根本属性为互利共生,在此理论根基之上指出了新的研究架构。共生理论中,大股东、中小股东是一对共生单元,上市公司是一个共生系统,就像生物界不同物种间的互相依靠和互相作用一样,企业的拥有者,即两个共生单元中也拥有一种物质关联。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这两个共生单元,在特定的环境中以特定的共生方式发展成一种互相联系、互相依靠的共生关系,并且该关系会随着时空状况和共生单元性质的改变发生能量变换,从而促进整个共生系统的进化。

本文正是以共生理论为基础研究了股东的关系,指出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共生方式有利益竞争与利益协同两种。根据我国实际国情指出控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竞争的表现形式以及原因,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揭示我国上市企业股权治理的目前状况以及不足,指出在我国企业大股东占主导地位的特殊股权结构下,少数股东权益侵害问题的严重性,然后分析其产生原因、表现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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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内容与方法

1.2.1 研究内容

第一章是绪论,指出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方法以及创新点。

第二章为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指出大中小股东、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的定义,介绍了共生理论的起源以及共生理论在各学科领域中的应用。

第三章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共生机理,指出了股东之间共生关系的存在条件,把股东之间的共生模式分为利益竞争的共生模式和利益协同的共生模式。

第四章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形式与原因分析,指出了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并分析了原因。

第五章为双汇案例研究。指出了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大量关联交易的存在产生的利益冲突,最终达成整体上市的博弈结果实现利益协同的共生模式,并对整体上市前后公司的整体状况做了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整体上市利益协同的共生模式促进了公司的发展。

第六章促进实现股东利益协同共生模式的建议。通过建立有效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明确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完善企业的治理制度以及加大外部监管力度等方面来实现利益竞争与冲突的解决,从而使股东处于利益协同的共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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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2.1.1 大股东、中小股东的定义

大股东是拥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东,在日常中拥有很大的投票权与话语权,可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政策、正常经营以及人事录用形成控制。大股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文章中所提到的大股东为第一大股东,能够决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决议,掌握着上市公司绝对控股权。和大股东相对的是中小股东,他们拥有较少的公司股份份额,无法对公司形成控制力,在公司表决中发言权较少,因此,经常被大股东控制甚至被压榨的状态。

2.1.2 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的定义

按照契约理论的内容,公司治理指协调董事会,股东会与各个利益相关者间关系的制度。谈及公司治理结构,张维迎指出,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为董事会的职责与结构,和股东的权力,义务、职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为确定董事,经理和各个利益相关者间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等要素融合而成的文化,法律等体系。它不但指以股东为核心的公司内部治理,还包括各利益相关者利用各种的内外部制度实行的共同治理。它是公司所有权的详细化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风险把握、收益分配等问题。股权结构也叫做所有权结构,也指各个投资者占有不一样种类股权在企业中的比重。

股权结构的特点有:一,股权性质,是指依据投资者的不同类型进行的划分,把股权种类可以分为国有控制股、法人控制股、公众控制股与外资控制股。二,股权集中度,反应上市公司前几名大股东持有股份份额的情况,当大股东占有股份份额超过总资本的51%时,就掌握了绝对的控股权,这为集中型的股权;股权高度分散,所有权和公司经营权基本分离;在二者之间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中有绝对控股股东,也有非控股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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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共生理论基础

2.2.1 共生理论起源

共生源之于生态学,第一个提出该理论的为德国一名真菌学家,他将一块生存的不同物种定义为共生,并提出寄生为一种共生生但是很短的联系不是共关系。共生理论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不一样,生他们强调的重点不一样。达尔文讲的是物种间竞争关系,相生理论要表达的是生物进化表现为协同模式的进化。王德利等人进行了很多的生物学研究指出,生物进化的进程中竞争方式的进化是常见的,但是协同模式的进化更加普遍。物种的演化过程得益于不一样种类的物种之间以及物种和环境间互相依存和相互作用关系,由于物种之间和物种与环境之间的互利互惠、互相制约的机制,才推动了生物系统总体的进步。

生物学家斯科特对共生理论做了深层次的探究,研究中努力探寻共生两者的各种联系,提出物种生命周期的本质特点为共生。

因此,在生态学意义上,共生指物种

间永久的物质联系。物种间的共生体现出了生物体间互相平衡的状态。生态学里共生关系为一类广泛存在的关系,共生也是物 种顺应环境的最终结果。 2.2.2 共生理论其他学科的应用

美国着名的生态学家 Odum 曾经表明,生态学源之于生物学,但是已超出了生物学的界限。生态学可以作为自然科学向社会科学的过渡,可以作为对生物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从二十世纪中期开始,在社会和经济学科领域逐渐参透入了生态学的主要思想和研究范式,很多国外的文献都利用生态学的共生理论对社会、人文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此同时,各个学科的研究者都对共生理论进行了关注,并把它运用进好多领域取得了效果。柯勒瑞与刘威斯等学者把共生的概念拓展到了社会学中,同时提出了寄生与互惠共生等共生形式,推动了该课题的研究。Adler 首次指出共生市场的定义是在合作战略研究中,指多个独立机构间的资源项目联盟,可以加大单独机构的潜在力量。Varadarajan and Rajaratnam 以共生理论为基础,针对公司规模效应的实现这个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彭涛等(2007)与 Jacobsen (2008),以社会发展的视角对共生在经济理论上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

3 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共生机理 ................13

3.1 股东行为的共生理论 ........................ 13

3.2 股东间共生关系的存在条件 ...................... 14

3.3 股东之间共生模式探析 .................. 15

3.3.1 利益竞争的共生模式 ...................... 15

3.3.2 利益协同的共生模式 ................. 16

4 股东间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 19

4.1 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 19

4.1.1 董事、监事选举中产生的冲突 ..................... 19

4.1.2 股利分配中产生的冲突 .................. 19

4.1.3 不平等的表决权产生的冲突 .......... 20

4.1.4 知情权受阻时产生的冲突 ...................... 20

5 案例研究——以双汇为例 .................. 25

5.1 双汇集团背景介绍 ................ 25

5.2 管理层收购及利益冲突 ............. 26

5.2.1 管理层收购的动因 ................ 26

5.2.2 管理层收购的过程 .............. 27

6 促进股东实现利益协同共生模式的建议

6.1 建立健全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体系

6.1.1 完善董事、监事选举中累积投票制度

(1)变许可主义为强制主义

强制性和许可性的累积投票制度是累积投票制度的两个方面。美国是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的典范,它要求所有的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经理时,要么亲自行使权力,要么委托人作为其行使权力的人,选举不能依靠其他的方式;现行的企业是可行的累积投票制的一个代表。美国的累积投票制走过了从“强制主义”向“许可主义”转变的过程,这与其不断改良的公司法、淡化减弱的家族治理结构和不断改变的股权结构分不开的。我国公司发展的时间短,若运用许可行性的累积投票制度,大的股东因为担心自身的利益受损而不去使用它,这种原则就没有意义。利用强制性的累积投票制度能够保证中小股东顺利参与董、监事会。

(2)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合并选举

关于累积投票制度能否运用到监事选举中,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第一种为只适合董事选拔,美国。第二种适合选拔董事或者监事,日本。第三种是适用于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台湾。中国《公司法》106 条指出,累积投票制度可以运用到董事、监事的选举,但无具体说明选拔的方式。

依据当前我国发展的状况来看,应该与台湾的做法相同,采用董监事合并选举的方式,原因是这种立法模式能够使得中小股东的人顺利进入监事会或者董事会,这样使得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其次,从累积投票制度的定义,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持股比例不变时,对董事与监事选举的人数越多,那么中小投资者的代言人的也就会增加,采用合并选举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以利用累积投票权实现利益最大化,把累积投票制度的作用很好的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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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范文4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范文5

[关键词]公共政策研究政治系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管理主义理论

公共政策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研究领域,人们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必然会在有关公共政策的理论上形成不同的观点和学派。在西方公共政策科学的发展中,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社会科学的框架中加以研究,形成了几种较有影响的学科研究路径,即政治学路径、经济学路径、管理学路径等。从不同的研究路径出发,导致对公共政策的性质、原因和结果以及公共决策系统及其运行作出不同的描述和解释,从而形成不同的公共政策学研究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功能过程理论、政治制度理论、政治系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管理主义理论等。

功能过程理论

功能过程理论(FunctionalCourseTheory)是由公共政策科学的创始人拉斯韦尔(H.D.Lasswell)提出来的。这种理论的要点是将公共政策看作一种政治行为或政治行动,通过政治与政策的关系对公共政策的政治行为进行阶段性或程序化的研究。

拉斯韦尔认为,在整个公共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完成七项重要环节或功能:(1)情报。它包括与政策有关的问题是怎样引起决策者注意的?决策者是怎样收集和处理该方面的信息的?(2)建议。处理某一特定的政策问题的建议或那些解决政策问题的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是怎样形成和提出的?(3)规定。是谁制订和颁布了那些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他们是怎样制定和颁布这些规则的?(4)援引。谁拥有合法的权威,可以决定特定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要求人们遵守这些规则和法则?(5)实施。规则和法则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怎样运用和实施的?(6)评估。怎样去评估政策的实施情况?怎样去评估政策的成功与失败?(7)终止。最初的规则和法则是怎样被终止的?或者这些规则和法则是怎样从被改变了的形式继续存在的?[1]

功能过程理论按照公共政策的动态过程,确定了公共政策的参与者在这个过程中的基本功能,概括了公共政策过程的基本问题。尽管一项实际的公共政策过程并非一定要把每一个环节或每一种功能包含无遗,但这一理论对公共政策过程中各种行为的把握,有利于对公共政策进行动态分析和研究实际的公共政策过程提供了较好的概念框架。这是行为主义政治学观点在公共政策研究上的反映。一些政治学家力图通过各种政治活动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对公共政策加以界定,于是公共政策过程被视为由一系列的政治活动所构成。然而,必然注意这一理论蕴涵着这样一个假定,即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变化必定引起公共政策内容的变化。实际的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政治的、社会的或技术的约束对政策内容影响非常之大,以至于有时政策过程对政策内容显得微不足道。因而不能片面夸大过程因素,而必须考虑其他的因素对公共政策的影响。

政治制度理论

政治制度理论(PoliticalInstitutionTheory)是将公共政策看作政府机构或体制的产出。这种理论认为,不论在什么样的国家中,政府都是公共政策的主要决定者和实施者,一项公共政策若不被政府所采纳和执行,就不能成为政策。

制度或体制是个人或组织的结构化行为方式,或者说,一个制度是一整套长期存在的人类行为的规范化模式。正是各机构在行为模式上的不同,才能为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些广义政府机关区别开来。政府机构赋予公共政策合法性、普遍性和强制性[2],这是公共政策区别于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规章制度或个人决策的根本之点。那些规定了政府行为模式的各种政府制度如政府机构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不同政府部门拥有的合法权力,政府机构的活动程序等,都影响着政府机构决策的方式,影响着政策的内容,影响着政府的实施政策的活动。规则和制度安排所产生的影响往往并不是中立的,相反,它们经常对一部分团体有利,对另一部分团体不利;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另一部分不利;对某些政策结果有利,而对另一些结果不利。总之,不同的政府制度结构或体制产生非常不同的政策后果。因此,我们可以研究制度安排及机构设置和公共政策内容之间的关系,并将这些关系放到可以比较的系统的规范中加以调查研究。

政治制度是政治学传统阶段研究的内容,公共政策科学研究中的政治制度理论也可以看作是对国家政治制度研究的延伸。在一般情况下,政治制度的性质、特点和形式能够从总体上规定政策的基本过程。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的政治制度在政策过程中势必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因而公共政策学科就体现出了国际化(规范化)与本土化(个性化)的双重特点。反过来,不同性质和特点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政治制度的性质、特点和形式,反映着不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伦理取向。

政治制度理论突出制度安排及机构设置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要求人们重视制度或体制对公共政策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这显然是公共政策研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但是,这种理论往往导致只分析制度结构,而忽视公共政策的政治过程;只注重静态研究,而忽视动态研究;片面强调制度的作用,忽视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对公共政策影响的倾向。

政治系统理论

政治系统理论(PoliticalSystemTheory)是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DavidEaston)在政治学研究中运用系统分析方法提出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的产出,是对周围环境所提出的要求的反应。政治系统按照动力学的术语进行分析,把政治过程阐释为持续不断且相互关联的一连串行为,形成系统的流(flow),并建构了动力反应模式[3]。

政治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环境是由社会大系统中除政治系统之外的各种状况和条件所构成的其他子系统组成,包括社会内部环境(生态系统、生物系统、个人系统、社会系统)和社会外部环境(国际政治系统、国际生态系统、国际社会系统)。环境对政治系统的影响叫输入,主要指环境的干扰或压力,要求或支持。干扰(disturbances)用来特指一个系统总体环境作用于该系统,在作出刺激之后,改变该系统本身,有些干扰是有益的,另一些干扰可能造成压力;要求是指个人或团体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向政治系统提出的采取行动的主张;支持是指个人或团体接受选举结果、遵守法则、纳税并赞同政府采取的干预行动;要求过多或支持这少都会给政治系统造成压力。政治系统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对压力作出反应。要求和支持输入政治系统后,经过转换过程成为政治系统的输出,从而对社会作出权威性的价值分配,即公共政策。随着政治系统的输出和政策的实施,政治系统又反馈于环境。反馈这一个概念则意味着公共政策(输出)可能改变环境,改变环境提出的要求,以及改变政治系统的自身特点。政策输出可能会产生新的要求,而这种新的要求将进一步导致政治系统的政策输出。在政治系统循环往复、不断变化的运动过程,公共政策源源不断地产生。

政治系统理论对政策科学的影响很大。这不仅仅因为伊斯顿本人对公共政策科学进行了大力倡导,也由于系统分析方法本身就是一种科学的决策分析方法,是现代管理和政策研究中的一种比较通行的方法。政治系统理论告诉我们,公共政策过程就是一种输入——转换——输出的系统过程,这有助于我们探求公共政策的形成,提醒我们注意公共政策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政治系统如何影响公共政策的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但这一理论忽视了政治系统本身所有的价值观念和系统理念的重要性,难以说明公共政策是如何在政治系统这一“暗箱”(blackbox)中操作并作具体权威性分配的。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是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它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学者詹姆斯·布坎南(J.M.Buchanan)创建的。它运用现代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分析现实生活中政治个体的行为特点和政府的行为特点;研究非市场决策的集体决策;并以人的自利作为出发点,分析个人在政治市场上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体制度的反应(即公共选择问题),以期阐明并构造一种真正能把个人的自利行为导向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4]。

公共选择理论将政治市场上的集体决策作为主要研究内容,核心问题是要阐明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的机制或程序的选择。该理论认为,公共物品的选择包括公共政策的产生多在“政治市场”中完成的。与一般经济市场不同,政治市场具有三个特点,即选择结果有间断性、政治选择是一次性和不完全的、政治消费者不完全清楚自己选择的最终结果的特点。集体决策也不同于市场决策,它包含三层涵义,即集体性、规则性和非市场性。在政治领域,重要的命题并不是政府、党派、社会团体自己的选择行为和选择过程,而是这些集团之间与组成集团的个体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的过程。有效率的政策结果并不是出于某个政治领袖的头脑,而是产生于集团或组织集团的个体之间相互讨价还价、妥协与调整的政治过程。

政治市场也是由供求双方组成的。需求者是选民和纳税人,供给者是政治家和政府官员。政治家和政府官员负责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公共物品,选民和纳税人获得公共物品并支付一定的税收款项,至于具体的公共物品种类、数量、税收额等内容的确定,则是通过选举过程“讨价还价”完成的。每一个政治市场的参与者,无论是选民还是政治家,在进行选择时,都如同“经济人”一样,先要对个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计算,如果一项集体决策给他带来的收益大于他投赞成票时所承担的实际成本,那么,他就会支持这项决策;否则,就不支持甚至反对。但政治市场也存在不完全性,即信息的不完全性、公共物品组合的不完全性、选民权力的不平衡性、投票的“短见效应”,由此在政治选择过程中,政治家是理性的自利者,投票人是理性的、短视的甚至无知的,这种选择机制预先造就了政府的优先地位。政府行为缺乏内在刺激与约束机制,依据自身利益偏好行事,以“预算最大化”为工作目标,最终机构膨胀、“寻租”(RentSeeking)泛滥,政策失败,最终“政府失效”。

公共选择理论明确提出,在一个体制下产生了不好的政策或不好的结果,原因要么是现存的政治体制所对应的规则产生了错误的领导人,要么是在政治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率的制约机制。因此,唯一的决定因素是规则——产生领导人与约束领导人的规则。其中产生领导人的规则,就是人们常说的投票规则,具体有一致同意规则、多数票规则、加权投票规则、否决投票规则等。

公共选择理论分析和研究了公共政策产生的原由、规则和运行及其结果,采用经济学的假设理论和方法研究非市场的决策,详尽地告诉我们政策系统的“暗箱”运作过程,公共政策实质上是公共选择的过程。瑞典皇家科学院在为布坎南颁发诺贝尔奖的公告中指出,公共选择理论弥补了传统经济理论缺乏独立的政治决策分析的缺陷,有助于解释政府预算赤字为何难以消除的原因。同样,它在政策科学上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从而推动公共政策学的不断发展。但是现实政治生活中也并非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者,并非人人都是“经济人”;而且集体决策也并非全都公正,多数人决策有可能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以及“多数人暴政”的后果;此外改变不好的公共政策,也并非仅仅改变产生领导人和约束领导人的规则所能做到的,它还包含许多自然的、社会的复杂因素。[NextPage]

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是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经济组织制度的理论。它是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H·Coase)在其重要论文“论企业的性质”中提出来的。它的基本思路是:围绕交易费用节约这一中心,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

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所构成。[5]科斯在尝试解释企业何以存在时为经济理论“发现”的就是这种反复发生的交易成本。他的结论是,通过建立一种无限期的、半永久性的层级性关系,或者说通过将资源结合起来形成像企业那样的组织,可以减少在市场中转包某些投入的成本。一种多少具有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如一个雇员与企业的关系,对企业来说,能节省每天去市场上招聘雇员的成本;对于雇员来说,能减少每天去市场应聘的成本和失业风险成本。这种“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就是制度,包括契约,也包括政策等。因此,依靠体制组织、契约以及其上的政策等制度,采纳和利用标准化的度量衡,能降低交易成本的水平。

交易成本理论中的制度在经济分析中的重要性,使许多经济学者重构了制度经济学,并把它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主义理论家的那种注重对制度作描述性分析的研究区分开来,冠之以“新制度经济学”(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但我们仍然习惯地称之为制度经济学或制度分析学派。制度经济学研究经济生活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关心的是分析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等。制度经济学家也普遍关注公共政策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公共政策意味着通过政治的和集体的手段系统地追求某些目标。公共政策不仅由政府主体(议会、政治家、行政官员)来实施,它还由有组织集团的代表,像工会、行业协会、消费者和福利方面的院外集团、官僚和某些个人来实施。这些集团的代表左右着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涉及两个以上伙伴之间的协议,并往往涉及隐含于一共同体内千万人当中的协议。这种“协议”就是规则,而制度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那么“这种协议”就是制度。它抑制着人际效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它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由此可知,公共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同时,公共政策知识有助根据特定目标在现实世界中形成各种制度。经济学家可以就如何才能在不同制度集的基础上更有效率地追求特定目标提出政策建议。公共政策——在追求某些目标上对政治手段的系统应用——通常是在既定的制度约束中展开的,但它也可以靠努力改变制度的方式来实施。制度变革既可以通过明确的直接方式来实现,也可以表现为公共政策行动的一种副效应。

交易成本理论对于公共政策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告诉我们,政策或制度的产生源于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够协调组织行为,走向公正、秩序和安全,使我们从另一处角度去了解公共政策的特征性及其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制度分析学派,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过分强调“成本”或“制度”概念,往往也使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和价值性受到怀疑。

管理主义理论

管理主义理论(ManagerialismTheory)以称为新公共管理理论(NewPublicManagenentTheory)。“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后官僚制度典范”、“企业型政府”等都是对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的众多称呼。它是一种国际性思潮,它起源于英国、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并迅速扩展到其他西方国家。管理主义运动的兴起意味着公共部门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研究领域范式的转变。

管理主义的兴起,是由于政府规模的扩大与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的不满、经济与财政压力、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增加等因素导致的。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使政府走出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的困境。英国学者胡德(C.C.Hood)在其担任伦敦经济学院院长的就职演说中将“管理主义”的过程,也就是他所说的“新公共管理”(NPM)概括为七个要点:(1)公共政策领域中的专业化管理;(2)绩效的明确标准和测量;(3)格外重视产出控制;(4)公共部门内由聚合趋向分化;(5)公共部门向更具竞争性的方向发展;(6)对私营部门管理方式的重视;(7)强调资源利用要具有更大的强制性和节约性。[6]这些要点,胡德认为,是政府走出危机的对策性措施。这些措施在实践的运用中包含着政府公共政策化和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趋势。

所谓政府公共政策化取决于公共政策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分化。根据管理主义的理论设计,政府虽然还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唯一的机构,在政府之外,也应当有一些准自治、半自治和自治的机构去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公共管理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管理主义理论认为,公共组织有政策组织、规制组织、服务提供组织和服从型组织,而政策组织应当完全属于政府意义上的组织。政府严守公共政策制定的职能,运用公共政策的引导来保证政府外公共组织有效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由于政府的公共管理部分职能“外移”,政府自然达到消肿减肥的目的,自身可以彻底告别,并以旁观者身分审视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的质量。政府的公共政策化本身就包含着公共管理社会化的内容。因为政府成为专门的公共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的领域是以公共管理转移给政府外的社会性公共管理组织为前提的。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意味着政府的“非管理化”,它预示着行政模式的变革,是政府职能定位的根本性转变。

管理主义理论或新公共管理运动是一种正在成长着的新理论范式及实践模式,为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研究奠定了更为广泛的理论基础,开创了理论视野,建立了一个更加全面、综合的知识框架,它被人们称为“以经济学为基础的新政策管理论”或“市场导向的公共行政学”。管理主义理论或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传统的政策科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它大大改变了公共部门管理尤其是政府管理学科的研究范围、主题、研究方法、学科结构以及实践模式,是公共管理学科和公共政策学科的又一次范式转变。然而,正因为“管理主义”并非一种成熟的范式,遭到各方面对它的理论基础、意识形态倾向、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与技术以及实践模式等的批评。批评者认为它的规定不明确、责任减少、过于“政治化”,是一种“新泰勒主义”和保守的意识形态。但无论如何,这种范式正逐步取代传统的政策科学范式而成为当代西方公共政策科学研究的主流。

简短结语

功能过程理论、政治制度理论、政治系统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管理主义理论等理论,在不同时期影响着公共政策学的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共政策学发展主要受到来自政治学途径的功能过程理论、政治制度理论、政治系统理论以及集团理论(GroupTheory)、精英理论(EliteTheory)的影响;到了70年代以后,经济学途径逐渐居于主导地位,公共政策学发展明显受到公共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委托——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等影响;到了90年代以后,融合各门学科的管理学途径渐渐地引领公共政策学的发展,如治理理论(GovernanceTheory)、新公共管理理论等。此外,在同一时期内,公共政策学的发展也同时受到几种理论的影响。由于各种学术理论的支撑和各种学科方法的滋养,西方公共政策研究呈现的一幅美妙的狂欢景象。目前,中国的公共政策研究还处于“婴幼儿时期”、处于孩童时代的模仿和童稚状态,西方公共政策研究的繁荣和公共政策学科的发展对于中国公共政策本土化研究和学科建制乃至于对中国学术的整体进步都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和范例。[NextPage]

参考文献:

[1][美]J.E.安德森:公共决策[M],唐亮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

[2]T.R.Dye,UnderstandingPublicPolicy,N.J.:Prentice-Hall,Inc.,1975,p.18.

[3][美]D.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4][美]D.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范文6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前序范畴;后序范畴;公有价值;理论体系。

【作者简介】曹 建(1957-2009),生前系中国土地制度史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刊》编辑部编辑、东方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资深编辑。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问题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极为重要的问题。几十年来,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艰辛的探索,成果丰硕,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共识。本文的任务是努力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对这些成果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对各家各派做出科学评价,求得共识。

(一)

矛盾特殊性原理告诉我们,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经济的基本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是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基本矛盾运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其核心问题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1]进一步说,事物的实质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后,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成为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这一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生产社会化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要求废除封建私有制,确立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确立以后,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决定该社会的资本主义性质,决定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剩余价值。也就是说,由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取得支配的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的决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资本对雇佣劳动,即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的统治和剥削关系,它集中体现为资本家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关系。而这一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则是资本增殖,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生产剩余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这种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2]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求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目的和决定性动机,是资本主义社会全部经济活动赖以运行的轴心。马克思正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科学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剩余价值,并以剩余价值为核心,构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的规律,揭示了其产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历史轨迹和必然命运。所以说,剩余价值范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的核心范畴。

由此可见,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决定,是揭示社会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的基本经济范畴;并且是对整个社会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的科学规定和在此基础上所确立的科学范畴。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中,核心范畴是一个纲,纲举才能目张。因而,在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运动的系统或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有其一系列存在条件(或者说前提条件)和运动条件(或者说实现条件)。因此,以核心范畴为中心的政治经济学范畴体系中,必然有一系列范畴相互结合起来,以揭示其矛盾运动。我们把关于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存在条件、前提条件的理性认识,称为前序范畴;把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的运动条件、实现条件的理性认识,称为后序范畴。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是由以核心范畴为中心的一系列范畴(前序范畴、后序范畴)互相联系、互相结合而构成的范畴体系。

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它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的规律,并且在整个资本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也必然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的规律,并且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因此,直接体现着一定社会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并且直接揭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范畴是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确立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标准,有两个标准:直接体现一定社会生产实质和生产目的,并直接揭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是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准确的语词表示是确立核心范畴的主观标准。是否符合这两个主客观标准,是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研究的成果是否科学的基本依据。本文就依据上述标准对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研究的成果进行比较和述评,并以核心范畴为中心,以一系列范畴(前序范畴、后序范畴)为,初步构建一个互相联系、互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体系。

(二)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发展史上,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即“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3]。这无疑是斯大林的重大理论功绩。然而,中国学术界有的先生指出:斯大林“没有提出一个中心范畴来概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中心内容”[4]。这“是关于社会主义产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并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机计划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5]。我们同意上述评价。然而斯大林在理论上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研究开辟了广阔的发展道路。

下面,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文献,对中国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问题的研究成果分为五类进行评述。

第一类:关于“公共必要价值”“净产值(净产品)”“公共价值(社会价值)”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这类观点认为,“公共必要价值”“净产值(净产品)”“公共价值(社会价值)”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我们原则地同意这一观点。

早在1961年,卓炯先生提出了“公共必要价值”范畴。他提出:“一个社会主义的商品价值构成的公式:W=生产资料价值的补偿部分+个人必要价值+公共必要价值。”“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矛盾,就是个人必要价值和公共必要价值的矛盾。”“公共必要价值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因为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有劳动人民掌握了公共必要价值规律,才能不断再生产、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6]卓炯在中国经济理论界首次提出“公共必要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是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的。然而,到20世纪80年代,卓炯先生的观点发生了变化,他没有沿着上述思路做进一步的研究。他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存在剩余价值”“出路只有一条,承认剩余价值。”[7]“社会主义扩大商品生产的目的,也有二重含义,一是作为扩大商品生产,追求剩余价值,二是作为社会主义特征为社会追求剩余价值,剩余价值转化为公共必要价值。”[8]这一观点我们是不同意的。

宋涛先生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净产品。” [9]以后,他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的两个基本经济范畴是资金和净产值。”[10]“社会主义企业职工的劳动,是为自己和为社会的劳动,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为自己和企业及社会主义国家所占有,所以,对为企业及社会主义国家所占有的这部分价值,我认为应叫做净产值,我所以叫这部分价值为净产值,是因为它是职工超过企业成本所创造的为公共占有的价值。”[11]宋涛先生的理论贡献是,明确提出了“净产值”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企业职工所创造的超过企业成本而为公共占有的价值,而且比“净产品”更充分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性质。这是宋涛先生作为老一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杰出与可贵之处。但是,我们不能同意宋涛先生把资金和净产值并列为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的两个基本经济范畴。我们认为,同马克思的《资本论》的核心范畴只能是一个范畴,即剩余价值范畴一样,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也只能是一个范畴。此外,净产值范畴在语词表示上虽然体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一形式特征,但没有充分表达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

刘永佶先生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矛盾的本质规定,就是社会价值,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本质规定的剩余价值的转化,也是规定社会主义经济矛盾系统的概念体系的核心。”[12]以后,他把“社会价值”改称为“公共价值”,提出“新价值按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质和量分配其生活资料;新价值中其余部分为公共价值,即个人劳动创造,但用于公共的生产资料与公益事业、社会保障的价值。”[13]在这里,他提出了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概念,并且也把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看作是相当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这是我们所同意的,但是,他没有明确表述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这一重要理论规定,却提出用“提高人的素质技能”来规定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观点[14]。我们不能同意之。

第二类:关于“必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等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

王珏先生提出,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即必要价值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资,即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收入,用以维持劳动者的生活和满足他自身发展的需要。这部分价值称为“个人必要价值”,创造这部分价值的劳动称为“个人必要劳动”;另一部分表现为劳动者的国家和企业的收入,被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共福利。这部分价值称为“社会必要价值”,创造这部分价值的劳动称为“社会必要劳动”。对于社会主义劳动者来说,这两部分同样是必要的,他的全部劳动都是必要劳动,他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都是必要价值。必要劳动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范畴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15]。必要价值规律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16]。“必要价值”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运动“轴心”的中心范畴[17]。

雍文远先生提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所进行的劳动也要分为个人必要劳动和公共必要劳动两个部分。个人必要劳动构成劳动者的个人收入,这部分劳动产品,称为个人必要产品;公共必要劳动构成社会基金,这部分劳动产品,称为公共必要产品。个人必要产品与公共必要产品之和称为社会必要产品[18]。与之相应,直接生产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对劳动者来说都是必要的。全部新创造的价值,称为“社会必要产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价值也要相应分为个人必要产品价值(V)和公共必要产品价值(M)”[19]。“为满足社会及其成员日益增长的需要而生产尽可能多的社会必要产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20]。“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可简称为‘社会必要产品规律’”[21]。“社会必要产品”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经济范畴[22]。

巫继学先生提出:“自主劳动者付出的全部劳动归结为必要劳动。”“必要劳动又有其内部划分。”“劳动者直接为个人付出的必要劳动可称为个人必要劳动;劳动者为公共集体付出的必要劳动可称为公共必要劳动。”“与此相应,必要劳动在产品上表现为个人必要产品和公共必要产品;在价值上表现为个人必要价值v和公共必要价值m。”[23]这两部分价值之和即必要价值(V+M),“在量上,它是全部产品价值减去转移的旧价值而余下的增加的新价值”“新增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客观目的”。“进一步的结论是,自主劳动从量上说整个地表现为必要劳动,作为社会主义客观生产目的的新增价值也就全部表现为必要价值”[24]。“必要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基本经济规律[25]。

马仁典先生提出了“公本价值产品”范畴,即“社会公本总产品扣除用以补偿耗费掉的生产资料后的公本新创产品,其价值形态是公本价值产品”。公本价值产品包括两部分:“即个人价值和公共价值”[26]。“满足劳动者个人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叫做个人价值”“由社会公共占有的、超过其个人消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上的价值”叫做公共价值。“个人价值与公共价值之和”“即公本价值产品。公本价值产品乃是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社会生产目的”[27]。“公本价值产品规律是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基本经济规律”[28]。

以上观点有两个共同特征:第一,认为他们所提出的“必要价值”“社会必要产品(社会必要产品价值)”“必要劳动(必要价值)”“公本价值产品”都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直接反映和规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这与我们关于确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是一致的;第二,这些范畴,都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价值产品”范畴,即V+M。这是他们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在性质和量上的基本规定。这个观点我们是不能同意的。我们认为,应当以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部分,即C+V+M中的M部分的新价值来规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性质、内容和量的界限。我们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尽论述之。

第三类:关于“使用价值”“资金”“公本”“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的观点。

有些先生认为:“只有使用价值才能表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不同意采用价值范畴。”[29]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同体商品经济,其生产目的必然采取价值形式来表示;同样,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核心范畴也应当用价值形式来表示。因此,我们不同意这一观点。

陈典模、刘锦棠先生提出:“资金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体范畴。”“资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30]宋涛先生认为,资金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价值形态”[31]。

马仁典先生提出:“社会主义公本阶段的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能够科学地反映这一经济实际的基本范畴就是公本。”[32]关于公本的定义,他认为:“公本是能够带来公共价值的价值。”[33]

巫继学先生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从属劳动的雇佣劳动转化为自主劳动。”[34]“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财富的普遍形式。”[35]“自主劳动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范畴。”[36]“它的地位相当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范畴──资本。”[37]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没有揭示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没有揭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因此,不符合我们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客观标准,是我们所不能认同的。

第四类:关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存在剩余价值范畴的观点。20世纪80年代初,卓炯先生提出了“社会主义剩余价值范畴”[38]。逄锦聚等先生提出:“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劳动必然要表现为剩余价值。”[39]我们不同意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剩余价值范畴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剥削关系的特殊经济范畴,只有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从而工人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因此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才表现为剩余价值。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已经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包括劳动者个人的需要。劳动者的劳动不再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因此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也不再是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由此可见,剩余价值是标志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剥削关系的范畴,不是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的经济范畴,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第五类:关于公有价值范畴。曾昭禹先生提出了公有价值学说,并论述了“公有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40]。我们认为,他实际上提出了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我们完全赞同这个学说,在本文第三部分将展开评述。

(三)

曾昭禹先生的公有价值学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基本点[41]:第一,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其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有机计划市场经济。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劳动分为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劳动形成必要价值,即社会主义工资;公有劳动形成公有价值。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作为工人的工资,是补偿给工人的劳动力消耗的那部分价值;公有劳动创造的公有价值,即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总价值中去掉工人的必要价值后剩余的那部分价值,由国家代为占有,国家以保障工人根本利益的形式补偿给工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被去掉,从而获得了必要价值(社会主义工资)和公有价值、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二,确立公有价值范畴,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下,剩余的劳动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是公有劳动,它创造的价值,即公有价值,与剩余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特点在于:(1)公有价值是由工人自主劳动创造的,而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劳动创造的;(2)公有价值是由工人的公有劳动创造的,而剩余价值是由剩余劳动创造的;(3)公有价值是由人民委托的国家和集体代为占有,而剩余价值是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的。第三,公有资本(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能够带来公有价值的价值。公有价值是公有资本的增殖,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企业的利润──公有利润,是公有价值的转化形式。第四,社会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生产,它实质上是公有价值的生产。参与公有价值的创造的劳动,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第五,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应该把生产公有价值作为直接的生产目的。只有使用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的劳动,才是社会主义劳动。这种劳动的目的是取得公有价值。第六,公有价值体现了国家对集体、劳动人民的代表和服务关系,揭示了国家和工人、劳动人民在政治上一致的经济根源、经济基础。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价值(工资)和公有价值的矛盾关系体现了工人和劳动人民自身的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矛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根本途径,是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公有价值不断增长。第七,社会主义本质在公有价值不断增长中实现,公有价值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核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在公有制为主体和高度先进科学技术基础上以及先进体制(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价值,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简明地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有价值。这一规律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是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实质的规律,并且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第八,公有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确立公有价值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键。这实际上阐明了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这些观点互相联系起来,形成了一个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正如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一样,公有价值学说深刻论证了马克思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观点,使马克思以这三大支柱为主要内容的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成为科学理论。因此,我们认为公有价值理论为建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下面,我们对公有价值学说做若干补充和展开。第一,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公有价值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满足自身的、也是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而创造的价值。它相当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社会扣除”的主要部分。马克思说:“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42]因此,公有价值用来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最终仍归结为满足每一个劳动者的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为每一个劳动者谋福利。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就是生产公有价值。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所特有的客观经济范畴,它最典型、最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因此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在经济学中,“公共”一词使用得比较广泛,如西方经济学中有“公共物品”“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等概念。“公共”一词不能反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一些先生提出的“公共价值”“公共必要价值”“公共必要产品价值”等在语词表示上也不能反映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的特殊性质。因此,我们认为,对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中相当于M的部分,在语词表示上用“公有价值”更为准确。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共同体商品经济,“公有价值”的“公有”在词义上表达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含义;而“价值”,则在词义上表达了商品经济的含义。因此,“公有价值”在语词表示上清晰地、明确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关系。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确立为公有价值范畴在语言表述上是准确的。

第二,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划分为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过程,包括旧价值的转移和新价值的创造。新价值则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社会主义商品的价值(Gp,p为“public”的英文缩写,意为“公有的”)由三部分构成,即:Gp=Cp+Vp+Mp。其中,Cp是生产资料转移的旧价值;Vp是必要价值;Mp是公有价值。

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一方面,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社会主义产品,并且把生产资料的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另一方面,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新价值,并且使价值增殖。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公有劳动。必要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必要产品;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必要价值。公有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出公有产品;作为抽象劳动,创造出公有价值。必要产品是必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公有产品是公有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必要价值是物化的必要劳动,公有价值是物化的公有劳动。

第三,必要价值生产与公有价值生产的社会经济条件。巫继学先生认为,必要劳动所以划分为个人必要劳动和公共必要劳动,根源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的二重性。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决定个人必要劳动的存在,劳动力公共集体所有权决定公共必要劳动的存在[43]。马仁典先生认为,公共价值产品分为个人价值和公共价值。一方面,在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耗费创造个人价值;在劳动力社会公共所有权的意义上,劳动者的劳动耗费创造公共价值[44]。我们不同意上述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抛开了个人价值(或个人必要价值)和公共价值(或公共必要价值)生产的最主要的社会经济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因而是片面的。刘永佶先生提出:“在联合劳动中,不仅劳动者个体的劳动力可以创造其价值,而且会由协作形成集体劳动力的价值。这种集体劳动力的价值及从劳动者个体创造价值中扣除一部分,构成公共价值。”[45]我们不同意这种关于公共价值的来源的观点。我们认为,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方式是集体劳动方式或者说结合劳动方式。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都是劳动者集体创造的,只是必要价值是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的。因此,不能因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划分与分配上的不同,而把二者看作是由个体劳动力和集体劳动力分别创造的。

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所有权不存在两重性,劳动力所有制是劳动力个人所有制[46],劳动力所有权是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结合,决定了必要价值的生产和占有关系。其中,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必要价值生产及其归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采取按劳分配方式)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必要价值生产及其归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的充分条件(实现条件)。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从性质上和总体上不再是商品,因而必要价值不再是劳动力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占有关系。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占有提供了前提;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又是公有价值再生产过程运动的结果。既然公有价值实质上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关系,那么,公有价值的生产和再生产,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公有价值不再是剩余价值。

第四,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生产的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目的,分为客观生产目的和主观生产目的。劳动者通过劳动满足自身需要,是劳动者的生产目的。其中,满足需要是客观的,即客观生产目的;劳动本身则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为满足需要提供劳动,即劳动者的主观目的。客观生产目的决定主观生产目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客观生产目的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价值,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中,必要价值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公有价值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并且最终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方法反哺于每个劳动者。由满足整个社会需要这一客观生产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为满足整个社会需要而提供的劳动。其中,劳动者提供的必要劳动是为满足个人需要的劳动,即为自己的劳动;公有劳动是为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的劳动,即为社会的劳动。劳动者为己劳动和为公劳动,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观生产目的。客观生产目的引出主观生产目的。为己劳动和为公劳动作为主观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出发点,而满足整个社会需要作为客观生产目的是社会主义生产的落脚点,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结果,达到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

第五,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用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其中,必要价值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公有价值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为达此目的,就必须对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进行合理分配。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是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得以实现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包括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国家、企业之间对企业纯收入的分配。因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形成工资、国家税收和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收入采取税收形式(包括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上交国家,国家运用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进行财政支出,则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对象是企业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包括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必要价值的分配是通过按劳分配实现的;公有价值的分配(即企业纯收入)的分配通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其他环节(国家税收与企业留利)以及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的。

在社会主义企业中,按劳分配的对象是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一部分。必要价值形成劳动者的工资,通过按劳分配获得;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奖金,对先进劳动者给予奖励。这也属于按劳分配。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获得劳动收入,用来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采取个人所得税等形式上交国家,则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

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之按劳分配是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形式,也就是马克思所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有人对此加以曲解,认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这就是股票”即股份制[47]。有学者指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2、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3、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这三个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8]我们同意这一观点。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而只有以按劳分配方式为基础,才能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49]所以说,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而按劳分配则是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实现的途径。

公有价值的分配,则划分为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公有价值的初次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即企业纯收入(公有价值)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交国家。另一部分是企业税后利润,分为企业扩大再生产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及后备基金。扩大再生产基金用于企业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奖励基金采取按劳分配形式奖励给企业先进劳动者;福利基金用于企业劳动者的集体福利;后备基金则用于对企业意外事故等非正常的物质损耗进行弥补的支出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性的必要支出。

公有价值的分配的第二个环节是公有价值的再分配(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经过公有价值的初次分配,形成国家税收等财政收入后,国家必须通过财政支出,形成下列社会基金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共同需要:(1)社会积累基金,用于社会范围内的扩大再生产需要;(2)非生产劳动者的工资基金,通过按劳分配方式满足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个人需要;(3)社会消费基金,用于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公共消费需要;(4)社会管理(包括国防)基金,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社会管理需要以及国防支出;(5)社会保障基金以及社会准备基金等,用于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要以及国家后备需要等。

第六,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主体是同一个主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从分配形式上看,在社会主义社会,必要价值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公有价值分别由国家和集体代为占有,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似乎是国家、企业、个人三个主体,但这是一种误解。实质上,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主体是同一个主体——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社会)、企业、个人是融为一体的。首先,个人与企业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组成的集体,企业劳动者不仅是企业生产资料部分所有者,而且是这部分生产资料的管理者、运用者和收益者。企业的劳动方式是集体劳动方式,实质上是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方式。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创造的,只是必要价值分配给劳动者个人,公有价值的一部分由企业代表企业劳动者占有之。因此,作为企业生产和管理主体的劳动者,他们既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亦是直接生产者和管理者,这三种身份是合一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企业中当之无愧的主人。其次,劳动者与国家(社会)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国家则是组成为统治阶级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共同体,政府是其代表,代表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总和。因此,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最终所有权、处置权属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这是政府代为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也就是说,政府代为占有生产资料是建立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授权和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享有最终所有权、处置权的基础上的。而社会主义劳动者则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作为生产资料代为占有者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是融为一体的。再次,国家(社会)与企业(劳动者集体)融为一体。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经济管理根据生产需要划分为两个基本层次:国民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管理的主体分别是国家和企业。但是,由于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即由国家代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行使所有权,并根据整个社会需要进行国民经济管理,包括实行统一计划和统一经营;在这一前提下,国家根据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把生产资料即公有资本“交回”企业劳动者,由企业劳动者自主管理并进行生产活动。企业在国家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经营下为社会需要进行生产,并把所生产的公有价值的一部分交由国家代为占有。因此,一方面,全民所有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不可分割的,最终合一于由国家所代表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另一方面,国家的生产资料代为占有权、计划和经营权与企业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和运用权即从事生产,是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结的,所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是结合在一起的。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国家、企业、个人虽有利益上的差别,但三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而三者是融为一体的。巩固、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国家、企业、个人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国家、企业、个人只是职责分工不同,没有什么根本利益的对立。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自主结合而成的社会是整个社会生产、占有和分配主体,是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占有主体及分配的同一主体。

第七,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的国家调节。当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国民收入)总量为一定时,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数量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因此,在国民收入(必要价值+公有价值)的分配中,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根据生产的发展和劳动者的实际需要,在不同阶段科学地、有计划地调节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从而正确调节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共同需要的关系,使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两种生产、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共同需要两种需要得到和谐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论述“自由人联合体”时指出:“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50]马克思还提出,社会产品经过“社会扣除”之后,“才谈得上在集体中的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那部分消费资料”[51]。因此,在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分配中,我们既要考虑到满足劳动者的个人需要,又要根据“社会扣除”原则,充分保证全社会的共同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是社会主义国家调节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比例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八,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关系。公有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从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关系上看,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一是两者具有同一的归属性,即这两部分都属于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所有、占有和使用;二是两者具有同一的目的性,即这两部分都用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三是两者具有同一的发展趋势,即在社会主义再生产的动态过程中,这两部分在量上都是绝对增长的。

但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在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首先,必要价值是公有价值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而公有价值量的增长又是必要价值不断增长的前提条件。因为,必要价值(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而无论是在每一个工作日后,还是在每一个生产周期后,劳动者都要通过获得工资以进行个人消费,使劳动力得到恢复即再生产,才能在下一个工作日或下一个生产周期中继续再生产出新的必要价值,同时创造出新增的公有价值。然而,在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公有价值(Mp)一部分通过积累形成追加给劳动者的工资基金(ΔVp),投入下一个生产周期的扩大再生产,从而转化为在量上扩大的必要价值(Vp)。所以,只有公有价值量的不断增长,才能带来必要价值的不断增长。其次,劳动力再生产与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用途。劳动力再生产分为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又分为数量上(外延)的扩大再生产和质量上(内涵)的扩大再生产。必要价值主要用于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其中一部分也用于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如劳动者用于养育子女的费用,以增加劳动力的数量,并通过个人消费及其家庭消费,提高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公有价值则用于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其中,公有价值的一部分形成积累基金中的ΔVp部分,用于追加劳动者的工资基金,在下一个生产周期,则转化为必要价值(Vp),从而实现劳动力数量上的扩大再生产;公有价值的另一部分转化为社会消费基金,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物质文化需要,以丰富劳动者的自由个性和推动劳动者全面发展,从而实现劳动力质量上的扩大再生产。第三,必要价值的生产是商品生产的共同规律。无论是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劳动者都要通过生产必要价值,用来满足个人或低或高的消费需要。而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经济规律,公有价值的生产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经济规律。因此,必要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畴,公有价值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特有的、特殊的范畴。第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则具有根本性、主导性、整体性和长远性。公有价值生产的根本性表现为,公有价值的生产为整个社会生产的不断扩大提供现实条件,公有价值的积累和不断再生产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个人需要不断获得满足的充分条件;公有价值生产的主导性表现为,它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主导的推动作用,因而它的发展程度也就成为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性质、方向、水平、规模的基本标志;公有价值生产的整体性表现为,它客观上形成整个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基础,在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和价值创造中占据主要地位,它关系到社会主义全体劳动者的整体需要和整体利益的最终实现;公有价值生产的长远性表现为,它和必要价值生产相比较,必要价值反映了一种短期的经济效果,而公有价值对劳动者需要的满足是通过长期的经济效果表现出来的。公有价值的生产是全体劳动者长远利益的实现。

总之,必要价值的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而公有价值的生产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实现条件(充分条件)。指出:“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52]所以,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更加具有重要性。从公有价值的生产的根本性、主导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看,与必要价值相比较,公有价值的生产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它才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整个社会主义生产过程的关键,发挥着主导作用。

既然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是追求公有价值,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生产公有价值,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我们把这一规律称为“公有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确立以后,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决定该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公有价值。作为揭示社会主义生产实质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其中,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由这一主要矛盾方面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53]。而生产公有价值,用于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则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主要方面之核心。公有价值的生产与再生产,一方面是公有产品即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只有公有价值的生产与不断再生产,才能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才能使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程度得到不断增长和充分实现。因此,公有价值的生产,或者说公有价值规律,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基本联系。它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因而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集中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因此,最大限度地生产公有价值,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有价值学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公有价值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范畴。

第九,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是由其核心范畴与前序范畴、后序范畴构成的。我们认为,应当以公有价值范畴为核心,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必要价值与公有价值范畴规定了社会主义的直接生产关系(狭义的生产关系),即社会主义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社会主义劳动的总产品包括生产资料补偿产品、必要产品和公有产品;社会主义劳动既是物质生产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其中,必要劳动生产出必要产品,并创造出必要价值;公有劳动生产出公有产品,并创造出公有价值。公有价值的矛盾运动,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公有价值的生产,是社会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生产目的,公有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公有价值以及必要价值范畴的前序范畴,按照逻辑顺序排列,包括以下五个范畴: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资本、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社会主义劳动者共同拥有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无产阶级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资本主义制度后,在无产阶级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公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是带来公有价值的价值,它体现了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

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劳动力所有制形式。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劳动力也归雇佣劳动者个人所有,但那只是形式上的,劳动力的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分离的。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雇佣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商品的买卖方式,把劳动力的占有、支配、使用权转让给资本家,从而听任资本家的剥削和奴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因而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是劳动者组成的集体,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在企业范围内直接结合,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劳动者集体)融为一体。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所有权与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是合一的,即统一集中于社会主义劳动者本身。

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是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本质。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企业范围内直接结合,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首先是自主劳动:劳动者自己当家作主,自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自主进行有计划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实行按劳分配,自主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在自主劳动中,充分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地位: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主人;是生产经营过程和劳动过程的主人;是生产经营成果和劳动成果的主人。这种自主劳动,一方面,由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所决定,是自由劳动。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择业自由、消费自由和个性自由,从而也使劳动者支配的自由时间不断增加,逐步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另一方面,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劳动者的自主劳动是自主联合劳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控制生产过程、共同享有生产成果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和国家融为一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直接结合的,所以,劳动者的自由劳动和联合劳动是结合在一起的,并且二者的结合是以自主劳动为前提的,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前提的,所以,我们把这种劳动的社会主义形式称为“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

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54]。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公有资本和自主的自由联合劳动为依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调节下,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根本利益一致,劳动者之间、企业之间合理分工、合作互利和平等竞赛,以实现劳动者自身需要和整体需要的商品经济形式。马克思认为:“商品生产从而商品流通也能够在不同的共同体之间,或者在同一共同体内部不同机构之间产生。”[55]从国际范围内讲,不同的共同体之间,即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可以产生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而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中即同一共同体内部,公有制企业的不同机构之间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也可以产生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在全民所有制范围的经济管理分为两个层次,即分为国民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两个层次,相应地,社会经济活动也分为国民经济活动和企业经济活动两个层次,这是全民所有制内部也存在商品经济形式的主要原因。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管理分为国家和企业两个层次,从而客观地存在着局部(企业)劳动与整体(社会)劳动的矛盾,这是社会主义共同体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这一矛盾运动中,一方面,由局部(企业)劳动与整体(社会)劳动的差别性所决定,相对独立的局部(企业)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形式而相互区别开来;另一方面,由局部(企业)劳动和整体(社会)劳动的根本一致性所决定,从而使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调节成为可能和必然。

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公有价值以及必要价值范畴的后序范畴,主要有: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形式和运行机制,包括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必要价值和公有价值的实现,社会主义积累和再生产;社会主义经济调节方式即资源配置方式──社会主义有机计划市场经济即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包括按劳分配、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社会主义消费关系和消费方式;等等。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由公有价值这一核心范畴、生产资料公有制等前序范畴、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形式和运行机制等后序范畴,互相联系、互相结合而构成的理论体系和范畴体系。

本文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体系。希望理论界同仁提出宝贵意见,尤其是批评意见。任重道远,希望先生们共同努力!

注释:

[1]《选集》(第1卷)第3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资本论》(第3卷)第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斯大林选集》(下)第5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16][17] 王珏主编:《必要价值论》(第1卷)第90、4、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40][46][48][54]曾昭禹:《社会主义新论》第122、130、190、190、121页,[香港]银河出版社2004年版。

[6]卓 炯:《试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载《学术月刊》1961年第12期。

[7][8]卓 炯:《〈资本论〉体系与社会主义经济——扩大商品经济论》第37、91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9]宋 涛:《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净产品》,载《经济学周报》1982年1月25日。

[10][11][31]《资本和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经济通用的经济范畴》,载《高校理论战线》1995年第7期。

[12][14]刘永佶:《主义·方法·主题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之基本》第399、410-412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13][45] 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第304、305页,[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15][29]参见王珏主编:《必要价值论》(第1卷)第80-81、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8][20][21]雍文远主编:《社会必要产品论》第56、78、8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9][22]参见雍文远主编:《社会必要产品论》第61-62、“导言”第10-13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3][24][25][35][36][37]参见巫继学:《自主劳动论要》第271-273、265-266、381、168、176、175、19-20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6][27][28][32][33][45]马仁典:《公本论》第155、4、219-220、3、4、1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0]陈典模、刘锦棠:《资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性范畴》,载《晋阳学刊》1982年第1期。

[38]卓 炯:《对剩余价值论的再认识》,载《学术研究》1980年第5期。

[39]逄锦聚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第346、341页,[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41]参见曾昭禹:《社会主义新论》第121-131页,[香港]银河出版社2004年版。

[42][49][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304、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7]谢 涛、辛子陵:《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与中国改革》,载《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2]《文集》(第8卷)第1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范文7

公共关系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公众,法律亦是如此,其服务的对象也是社会公众,所以在公众的主导作用下,两者管理、约束社会的沟通关系作用很强。法律的强制作用和约束作用能够增加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由此可见,公共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研究和项目开发是促进和谐社会主义发展的原动力。

二、网络时代背景下公共关系与法律的融合

对上文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可知,网络时代背景下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共关系的维护重视程度都非常高。解决社会矛盾、保持法律公信度是政府开展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所以在这种社会矛盾中,公共关系仅依靠道德关系已无法完成既定的法律规范目标。由此可见,要想提高公共关系与法律的融合程度仍需做以下几方面改革:

(一)统一约束机制

公共关系与法律的约束内容相当,在调节公众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同时,具有社会性质特征的管理因素在法律关系上并不存在具体的冲突和矛盾,所以从合作整合上看,公共关系与法律都具有双重属性,人与人之间的调整关系需要具有很高的内力作用和价值。在约束作用下,行政手段在公共关系中必须采取合适的方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公共关系与法律之间的矛盾。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在法制建设方面具有很强的主导能力,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可以促进公共关系格局的变化和发展。利用新媒体技术参与到法律宣传工作中,可以为公众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沟通平台,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为社会公共关系提供一个稳定的、具有实效功能的约束机制。

(二)调整公共关系的研究意义

强化公共管理作用与法律关系的合作能力不仅能够体现出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还能有助于明确管理目标。从社会发展角度上看,传媒建设延伸的范围非常广泛,无论是在法律体系建设上,还是构建社会管理制度上,公共关系都可以体现社会体制的发展趋势。众所周知,公共关系与法律在构建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共通性,所以相对于其他管理内容,司法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在司法管理上都能体现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能力。

(三)优化法制环境

执法部门与政府管理部门对社会公共环境的影响大体相同,所以将公共关系应用到法律体系中可以增加法律的执法力度,提高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关系。从理论科学上看,司法部门需要应用规范的执法队伍建设,使其在调整公共关系上承担一部分调和经验。在法制环境下,公共关系的自由创建能力非常强,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个人,公共执法能力都可改变并优化公民的生存环境。政治经济环境内容是公共关系主体,所以社会公民需要参与到民生热点话题、国家体制发展的讨论中,利用自身话语权,引导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四)采用新媒介技术

英特尔公司在新媒介技术上的应用价值非常高,在互联网无序环境的影响和作用下,信息的传播容量会大幅度增加,公民在享有一定编辑权力的同时,还形成了关系主导能力。在社会关系中,公民可以将自由创建的作品展现在个性化平台中,让自己成为公共关系的传播者和发起者。同时新媒介技术引入法律体系,也可以提高法律体系的结构稳定性。在公共关系与法律的融合发展中,民主、公正、法制社会主义构建意义也会明显增强。政府部门、组织以及和谐部门应利用新媒介技术丰富公共关系运行发展模式,在掌握其结构特征的情况下,提高网络时代环境中公共关系与法律体系的默契程度。

三、结论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范文8

2005年8月26日《江苏法制报》报导的一桩婚姻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59岁的丁老汉和30多岁的占某本是公公和儿媳。1994年丁老汉的二儿子丁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占某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因感情破裂,小两口于去年离婚,经法院判决,读小学二年级的男孩随母生活。丁老汉的老伴去年5月病逝,儿媳占某也是孤身一人,今年上半年,两人在该市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

案例二:

据2006年7月31日《重庆商报》报导,福建长乐市李某1月6日委托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中央一套”注册成避孕套商标,涵盖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医用指套、医疗器械和仪器套(筒)针及奶瓶橡皮奶嘴等10种产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申请,但还在审查中。不过,目前国内的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唯一的区别是,前者受法律保护而后者不受保护。也就是说,“中央一套”商标目前虽然还没获得审批,但李某已经可以使用了。

案例三:

2002式机动车车牌(俗称“个性化车牌”)在北京、天津、杭州和深圳“火”了才10天,发放便戛然而止,已出炉的“搞笑车牌”也命运未卜。官方没有正式公布“叫停”的真正原因,但舆论间普遍猜测主要原因是像USA—911、SEX—001之类牌号的出现,有污染社会风气,损害社会公德之弊。

第一个案件中,丁老汉和占某两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手续齐全,老汉有丧偶手续,少妇有离婚证明,并未违反《婚姻法》第二章关于“结婚”的规定。按照“法不禁止便自由”的理念,高邮市婚姻登记机关对两人婚姻的认可,似乎没有什么问题。至于第二个案件,李某申请将“中央一套”注册成避孕套商标,似乎“盗用”了中央电视台的名称,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权利。那么,是否只有中央电视台才可以阻止“中央一套”成为避孕套商标?至于第三个事例,类似USA—911、SEX—001之类牌号的出现,虽然没有直接违反2002式机动车车牌的规定,发照机关是否仍然有权拒绝发照?笔者认为,这三个案件中受侵害的都不是某一具体个体的权利,而是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案件共同折射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在实然层面的缺失。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极为抽象和模糊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对它的理解可谓千人千词,不一而论。历史上许多学者曾把社会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对立面加以阐述。如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就认为,个人利益不能违背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主张要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①。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则提倡个人利益应与公共利益相统一,他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许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增进私人利益就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则把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是指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之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则是指国家的人格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是指包含在文明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和愿望②。从庞德的描述来看,他所谓的公共利益就是指国家利益,而此处的社会利益可解释为本文的社会公共利益。

尽管社会公共利益一词频频出现于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几乎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条款,但我国学者对此研究并不多,执法部门援引这些条款的就更少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已有表述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了国家利益。如学者陈运来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在法与道德等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秩序中形成的带有社会普遍性的利益,在目前市场经济新时期,随着“国家——社会”二元化结构的初步形成,社会利益逐渐从国家利益中分离出来,两者共同构成公共利益的内容③。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孙笑侠教授认为社会利益是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并列的一种利益,它是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与需要④。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社会公众。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既不能与个人、集体相混淆,也不能是国家所能代替的。

笔者认为,把国家利益并入社会公共利益是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市民社会是作为政治国家的对立面而存在的。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模糊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作为一个经常见诸于法条的专业词汇,给它确定一个相对明确的外延与内涵还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原则、道德的一般原则及隐藏于它们之后的与时代相适应的公平正义观念。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共社会,具有公众性。利益主体就是利益的拥有者。作为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的一种矛盾关系,任何利益都是一定的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因此,凡谈到利益,必会言及利益主体,不属于任何主体或没有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共社会,是广大的市民阶层。据此我们可以把它同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区分开来⑤。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普遍性,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如丹宗昭信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经济秩序本身。妨碍这种经济秩序的事态,就是直接违反公共利益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作此理解是因为经济秩序与社会公德往往相互包容,交互作用。经济秩序中就包含着社会公德,社会公德又影响经济秩序;经济秩序的紊乱也就意味着社会公德的破坏,社会公德的破坏就意味着经济秩序的紊乱⑦。但笔者认为仅仅把它理解为上述两点是远远不够的,它至少还涉及藏于法律背后的特定时代的公平和正义观念。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性⑧。社会公共利益绝不是纯粹主观的东西,它本身具有客观性的特征。这是因为它是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产物。在远古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类社会产品极为贫乏,人们的需求也比较简单,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无非就是体现在防御野兽的侵犯及获取一定量的食物,此时的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为一种原始的低下的水平,而随着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随着社会上财富的积累,人们手中可供支配的剩余产品的增加,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也大为丰富,形式也更为多样化了。特别是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所有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一些历史上没有出现过的利益对象开始进入人类的生活领域,并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而原先一些曾经是人们生活中的根本利益却退出了历史舞台,可以这么说,人类社会的历史,也就是人类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发展史。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笔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等。平等问题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中心问题,对于平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但同时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到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的基本需要的平等⑨。亚里士多德认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⑩。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著名的阵亡将士墓前的演说中说道:“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它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把平等的要求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权利的平等,即要求享有平等的参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平等。另一种是被当作一个有个性的人来看的人格的平等。前者特点在于共性,后者的重点在于个性。共性所体现的是一种可能性,而个性则是无条件的。德沃金则认为平等是一种权利。第一类是平等对待的权利,涉及某些机会或资源或义务的平等分配的权利。第二类权利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平等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权利,而不是接受某些义务或利益分配的权利。在这一权利上,人人是无差别的应平等对待和尊重的。同时,德沃金认为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对待的权利是基本的,而平等对待的权利是派生的。

那么,当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所体现出来的平等观念应该包括哪些呢?我们认为,主要有政治权利平等、社会地位平等和人格尊严平等三个方面。第一,政治权利的平等。所谓政治权利,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法学界认为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11) 而在政治学界则将政治权利定义为:“参与政府管理与影响公共政策之权利。”(12) 当前政治权利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政治权利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说到底政治权利平等是人其他方面平等的保障,离开了政治权利平等,人的其他方面的平等最终只是一句空话。因此现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观念必须体现出这方面的内容,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绝不允许在法律面前有所谓的特殊公民的存在,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社会地位的平等。所谓社会地位主要是指一个人在社会资源分配体制中所占的地位以及在社会角色和社会权力分配中所占的地位。因此实现社会地位的平等,就要求在利益协调过程中坚持人们在利益实现的机会和利益实现尺度上的平等,也即机会平等,它具体包含着使一切个人能够获得某种生存和发展能力的机会平等,例如受教育受训练的机会平等,也包含着使每一个人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并由此取得成就的机会平等。第三,人格尊严的平等。在当前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我们不能否认,人格尊严的平等观念面临着被吞噬的危险。因此坚持人格的平等在现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坚持人格平等,一方面必须坚决反对借助于经济收入或者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而把人划分为三六九等的封建观念,另一方面必须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要树立这样一个观念,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被剥夺的,也是不能增加的,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不容侵犯的,也是不可让渡的。

(二)正义。柏拉图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中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才智最相适应的事情(13)。而查士丁尼则在其《民法大全》中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4)。著名的斯多葛学派哲学家西塞罗曾把正义描述为“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15)。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他认为,正义意味某种平等,而这种平等的正义又可分为两类:1.分配的正义,它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的问题,“正义要求按照均衡平等原则将这个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相等的东西给与相同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与不相同的人”(16) 亚里士多德为衡量平等所提出的标准乃是价值与公民美德。如果甲的功绩和价值大于乙的三倍,则甲所分配的也应大于乙的三倍。2.改正的正义,这类正义既适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刑事案件的审理,如损害与赔偿的平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

美国社会学家莱斯特·沃德(Lester Ward)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对(那些从自然角度来看并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设定的一种人为的平等之中。他主张,在这个社会或国家的全体成员之间实现机会的无限均等。每个人,不论其性别、种族、国籍或社会背景,都应当被给与充分的机会去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沃德相信,只有通过在使社会上下层阶级所有成员在智力上实现平等的详密的教育规划,上述状况方能实现。沃德确信,智力同阶级背景是毫无关系的,在很大程度上来讲,它取决于环境因素,特别取决于能否让所有人都接触到有益的信息资料以及是否能够给所有人的传授昔日智慧遗产与当今知识财富(17)。

庞德则从经济、政治、道德、法律等角度对正义进行划分,他认为:在伦理上,我们可以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人类需求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的、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利益与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研究者们也一致把它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18)。

当代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认为正义有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之分。所谓的社会正义是指社会制度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他强调,一定不要把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的正义原则混为一谈。因为个人正义的原则首先是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对该制度所负责任的原则,为了说明社会正义,罗尔斯首先论著了关于正义在社会中的作用。他说,社会是人们或多或少自给自足的一个联合。他们在相互关系中承认某种行为原则具有约束力,并基本上根据这种规则来行为。这种规则详尽规定了一种合作体系,目的在于促进参加这一体系的人的利益。一个良好的社会的条件是:第一,在这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符合这些原则,而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符合这些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们有各种不同的企图或目的,但他们共同具有的正义感可以使他们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秩序。所谓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过程运转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它可进一步划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自然秩序即存在于自然界的秩序,反映了自然界客观物质关系的规律性,体现了自然界物质的产生、变动和消亡、转换,并由此影响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改造,决定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社会秩序指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秩序。没有人类,便没有社会,也没有社会秩序。社会需要秩序,在秩序之下,人类才能作为整体和平地繁衍和生存。社会秩序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得以表现(19)。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没有稳定就没有一切,没有稳定就没有秩序。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邓小平同志在许多场合不止一次地强调:没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能安下心来搞建设。过去二十多年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20)。确实,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一个稳定的政治局面,社会就会动荡不安,人心惶惶,国无宁日,经济建设就不可能正常进行,改革开放也会成为一句空话。 四、完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

从应然角度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对社会实际利益关系进行调整(21)。法律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来达到这个目的。法律通常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这种规定方式由行为模式与保证手段两个部分组成。行为模式又由假定和处理构成,它们旨在指导人们的行为,确定民众行为的可能空间,从而表达出立法者的意志与愿望。保证手段部分由假定行为与法律后果两者组成,前者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行为选择;后者指立法者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裁决预处理。应该说,这种方法直接明了,法律中的绝大多数条文都表现这种方式。

但是,不可否认,立法相对社会发展而言,永远是滞后的,在私法领域,司法者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于是,出现了一些抽象的非具体性质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也不例外。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的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该款的规定为我国其他部门法制定相应的条文提供了法源上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利益。其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2)。《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证券法》第1条则开宗明义地指出该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信托法》第5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的《刑法》则专章规定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以维护社会的安宁祥和(23)。

我国法律中有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在立法上构成了一张严密而紧凑的网,其中,宪法是纲领性起点,刑法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行为超越了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有效保障范围时,刑法才以其惩罚的方式出现(24)。

在更为具体的层面,公共利益的界定属于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分享的。立法者只能对此做出概括性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则由行政机关来行使。惟在出现纠纷和冲突时,法院才予介入,对两造各执的理由进行判断,确定争执的问题是否属于“公共利益”(25)。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公平与否,取决于利益平衡与否。在现代社会,法律不能仅考虑国家一方的利益,也不能仅仅照顾个体一方的利益。法律应当树立社会公共利益的观念,法律的公平价值能否实现,不能仅仅看个体权利是否得到实现,而更应该看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在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中,如果法律认同丁、占二人的婚姻关系,会引起一系列辈分紊乱和伦理错乱,侵犯公序良俗:占某与她的前夫由前夫妻关系,变成现在名义上的母子关系;丁某的孙子与他构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养子关系;丁某与他的儿子关系也会发生伦理上的颠倒:由父子关系变成继兄弟的双重关系。而且,直系姻亲公公和儿媳、岳母与女婿之间的通婚容易破坏家庭结构,因而“禁婚效力应延至离婚或配偶死亡后,以免当事人规避法律”(26)。

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判断一个行为合法与否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还要考虑伦理道德和公共利益。《婚姻法》从本质上说是家庭法,是伦理法,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民法》属下的特别法。《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婚姻法,比如“公序良俗”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丁、占二人的婚姻关系虽然没有表面上与法律条文相悖,但其侵害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而从国外立法看,法国民法典禁止直系血亲间、直系姻亲间、旁系兄弟姐妹间、旁系姻亲间的结婚;日本、英国及美国一部分州立法均禁止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结婚;奥地利、意大利、美国的29个州甚至禁止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间通婚;瑞士立法则采用列举式的规定: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间,伯、叔、舅、姨夫、姑夫与侄女、甥女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甥间不得结婚外,岳母与女婿间、公公与儿媳间、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间也不得结婚(27)。可见,西方各国对旁系血亲及姻亲间禁止结婚的立法都比较全面,禁止例如公公与儿媳之间的姻亲结婚也是通例。所以,笔者认为发证机关本应援引“公序良俗”原则拒绝他们的申请。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第三人、如丁某的儿子等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发证机关不当的发证行为,发证机关也可以主动撤销自己的不当发证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违反公共道德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至于第二个事例,由于“中央一套”作为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的简称,已被大众广泛接受,属于约定俗成。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将“中央一套”这种公众普遍接受为政治性比较强的代名词,注册为“避孕套”商标,虽然不能认定为有伤风化,但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不良影响。而《商标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笔者认为商标局应以此为依据拒绝申请。至于像USA—911、SEX—001之类的个性化车牌,发证机关有权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予以拒绝,而不必像现在这样因噎废食,因为保护公共利益原本就是法律的一项原则。

注释:

① 哲学词典[Z].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545—546.转引自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94.

②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1.

③ 陈运来.罗马法公共利益原则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启示[J].岳麓法学评论,第2卷.

④ 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A].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9.

⑤ 也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和共同利益三者是有区别的。参见沈桥林.公共利益的界定与识别[J].行政与法,2006,(1).

⑥ [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M].谢次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91.

⑦ 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A].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95.

⑧ 也有学者将之称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历史性”,参见王景斌.论公共利益之界定——一个公法学基石性范畴的法理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1).

⑨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1.280.

⑩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48.157.

(11) 许崇德.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Z].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788.

(12) 林嘉诚,朱活源.政治学辞典[Z].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279.

(13) 柏拉图.共和国[M].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1.

(14)(15)(16)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1.253.253.240.

(17) 莱斯特·沃德.实用社会学[M].22.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1.240—241.

(18)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73.

(19) 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16—317.

(20)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51.

(2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3—54.

(22) 这条规定了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制度,参见金彭年.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研究[J].法学研究,1999,(4).

(23) 除了国内法之外,国际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参见金彭年,王健芳.WTO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探析[J].浙江学刊,2003.(3).

(24) 孙笑侠.论法的现象与观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76—77.

(25) 郑贤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J].法学论坛,2005,(1).

公共关系学的定义范文9

[关键词]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生态化

“政治学”的定义存在一些分歧,但这些分歧并没有影响政治学研究的深度,一定意义上,由于分歧的存在,政治学研究拥有更多维度,更容易吸纳其他学科的观点和方法论,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生态环境恶化和能源危机的爆发,生态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生态学研究引起了学者们的高度关注,视角敏锐的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学者吸纳了生态学的观点和方法论,生态主义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

一、生态主义的基本内涵

布赖恩•巴克斯特认为生态主义以非人类存在物的内在价值和道德诉求作为核心主题,以整体主义作为其他生命形式拥有道德地位的形而上学基础,鼓励人们在实践的层面采取行动,将非人类存在物纳入道德关怀的范围,逐一修正现有的政治组织形式和经济活动模式,管理人类活动的范围,实现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之间的生态正义。他还归纳了生态主义的三个主题:第一,生态圈的极限性;第二,非人类存在的内在价值和道德诉求;第三,相互联系性主题。[1]布赖恩•巴克斯特关于生态主义意识形态的论述是政治生态主义的重要内容。生态主义认为:生命中心平等的直觉是生命圈中的一切都同样拥有生活、繁荣并在更大的自我实现中展现其个体自身和自我实现的权利,这个基本直觉是生态圈中所有机体和存在物,作为相互联系的整体的部分,都具有内在价值。[2]政治生态主义强调所有存在物的内在价值。传统的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中,支配世界的权力主体是人,人是政治的中心,人在掌握政治权力的基础上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自然界中,也是以人的存在和意志为中心的,从这个立场出发,人通过对社会具有目的性的管理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可以看出,传统意义上,人们关注的是人在社会管理中的价值以及实现价值所进行的活动;然而,政治生态主义是超越了人类内在价值的、超越效率与公平的、寻求社会生态和自然生态平衡发展的理论观点。政治生态主义承认多元价值,突破了以人类内在价值为中心的视野,甚至是否定人类中心说的,从生态系统和自然界的最高价值出发,将人类世界重新平放到自然界,强调人类是在自然界中进行政治活动,因此,政治生态主义是以追求社会与自然的和谐为目标的。布赖恩•巴克斯特主张将非人类价值纳入社会价值管理,非人类存在物同样具有其独特的内在价值并符合和谐的价值取向,可见,和谐始终是政治生态主义的核心,政治生态主义追求的是政治生态和谐的最高目标。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渴望政治生态主义能够提供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思路和新途径。政治生态主义的观点是革命性的,它否定了人一直以来的自我中心优越感,是对人类中心说的当头棒喝,也是对人、社会、自然界的关系全新梳理的结果,它在理念上重新建构了三者之间的地位和关系,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哲学思想。政治生态主义哲学思想的广泛兴起使它以极快的速度超越人类和自然的关系,逐步拓展到社会发展模式、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等方面,重新建构了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经济、政治、文化、伦理、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3]刘京希等学者指出:在政治生态视角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应当是追求平衡性、动态性、开放性的过程,正视社会矛盾,和平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应当是社会各阶层都能够享受社会改革开放成果的普惠过程。[4]“它的主要目标不在于实现无铅汽油、天然食品、污染控制、废品回收,而在于重构人类社会,包括政治、经济、伦理、知识等各个层面。”[3]“生态化的生活是在对我们人类自身和我们周围的生命系统所具有的神秘性与复杂性具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来控制人类社会对自然环境影响的方式。”[5]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始终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各民族利益和实现民族自主管理,我国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在民族地方通过设立自治机关实行自主管理。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13年10月,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总计155个,按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划分,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近年来,民族地区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契机,国家制定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金融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民族地区的发展得益于各方面力量的共同推动,但基于我国民族地区仍发展落后的现状,政府在规划、领导、推进和协调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民族地区自治机关既有一般的政府机构性质,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新时期,民族地区自治政府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和挑战,以自治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成为提高民族地区公共管理水平和促进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中坚力量,进行民族地区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公权力的公共管理者则担任重要角色。

二、生态位理论与民族地区公共管理者

著名生态学家Odum于1959年把生态位定义为“一个物种在群落和生态系统中的位置和状态,而这种位置和状态则决定了该生物的形态适应、生理反应和特有行为”。他强调:“生态位不仅决定这种生物生活在什么地方,而且决定它干些什么”,Odum还看到了生态系统的联系性,他在论述中提到:生态位不仅包括有机群落类型、生境和物理条件,而且包括某些它与群落所有其他成分有关的要素以及它本身在群落中所起的作用[6]。简单说来,生态位就是指物种在生物群落和生态系统中的角色和地位,这涵盖了多重含义,既包括空间、功能,也包含物种和物种、物种和生态要素、物种和生态系统的联系。将生态位理论运用到公共管理领域,即要求公共管理者根据管理环境和社会环境,确定自己在公共管理中的位置和功能,并且能够随着社会生态环境的改变调整自己的角色,使之更适合生态循环规律,实现生态化的公共管理。由此看来,生态位理论给民族地区公共管理带来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公共管理者应当在社会生态系统中准确寻找“生态位”,确定本生态位的机能和属性;公共管理者要在合理的“生态位”之上确定公共管理的角色与知能;公共管理者应当重视社会生态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生态的变化适时转变角色;公共管理者必须遵循生态循环规律。

三、民族地区公共组织生态化

(一)生态主义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定位

生态主义认为,世界上存在的物种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生态系统中这个物种拥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功能,物种的存在是生态规律作用的结果;公共组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参考依据是社会需求,一个没有社会需求的职能部门是不应该存在于政治生态系统之中的;一方面,不当的职能定位和组织设计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容易出现混乱局面;另一方面,没有需求的职能部门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增加管理成本。我国民族地区公共组织的结构设计和职能定位存在与需求不符的情况。一些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并没有参考地方实际,存在地方公共管理组织为争取编制岗位而设置不必要部门的情况,这些部门的存在一方面导致组织职能交叉严重,上级无法统一地、有效地领导,降低了管理效率。民族地区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定位存在的另一方面问题是片面追求上下级对口、模仿发达地区进行组织设置。

(二)作为有机体的公共组织

公共组织是实现政治治理的载体,传统上,我们都是基于政治体制研究公共组织的构建问题。政治生态主义为组织的构建和管理提供了新思路,即将公共组织建立在与自然科学相同的方法论之上,公共组织是一个有机体,并且处于自然生态循环的大网络中;在持续循环的政治生态系统中,遵照生态系统的特征,在理论上同样存在一个彼此依存、相互依赖、和谐运转的公共组织系统。生态理论的基础是系统理论,系统论作为一门科学和方法论提出来,是理论生物学家L.V.贝塔朗菲(L.Von.Bertalanffy)的重要贡献,他在1952年发表“抗体系统论”,提出了系统论的思想,1973年又提出了一般系统论原理。贝塔朗菲认为: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起来共同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7]。对于公共组织而言,本身就是由部门要素构成的系统,同时也是社会生态的子系统。政治生态主义下的公共组织是一个复杂的生命体系统,同时也是生态大循环中的重要要素,健康的公共组织不仅需要保持自身运转良好,也必须保障与外生态的有机配合。由此看来,生态化的公共组织一方面必须是职能定位合理、组织结构优化的,另一方面也是能够协同外部环境促进生态和谐的有机体。

四、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生态化

在公共管理中,公共政策是指国家(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条例等的总称。公共组织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主导力量,这种力量传导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借助公共政策的实施。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面临着与非少数民族地区同样的环境的同时,还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客观环境条件上,少数民族地区多处于偏远地区和自然环境恶劣区域,生态环境更为脆弱,自然灾害多发,近年发生的“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云贵川干旱”等灾害表明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态脆弱且影响广泛;社会矛盾上,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落后的现状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构成了地区基本矛盾,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追求经济发展呈现出两难局面,政治生态主义的公共政策须兼顾政治、经济、生态、民族多样性的均衡发展。

(一)充分发挥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民族与政治、经济、历史、现实的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映了国家充分认识到民族地区存在的特殊自然生态和社会环境,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基本前提下,建立自治机关形式自治权,以争取和维护民族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笼统地、机械地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去治理。国家对民族地区自治机关的适当照顾,旨在发挥自治机关的本土特性,结合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尊重本地区人民意愿,实现自主管理和发展繁荣。这与政治生态主义中的“家园政治”理论是高度统一的,“家园政治”就是指特定生态环境内的家园中,所有的政治事务都应该由生活在该家园中的人自行决定,包括组织建构、制定政治决策、执行决策、过程管理、政治角色分配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只有家园中的成员才会真正关心家园的构建并知道如何才能建立善的家园。因此,作为家园中的管理者,各级自治机关和人民群众必须充分了解国家赋予自治权的用意,深入了解民族自治权的内容和限定,在规划民族地区发展和公共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挥自治权,自治机关和人民群众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才能制定和实施生态化的、造福于民族的、有利于地区和谐发展的公共政策。

(二)坚持可持续战略

政治生态理论认为,民族地区公共管理不是机械的,而是与生命个体一样,是有机的、复杂的,民族地区的特定生态环境致使该地区处于独一无二的“生态位”并具有特定的政治特征。政治生态主义是对传统政治机械化、模式化的批判。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应当看到民族地区客观存在的特性和特色,借鉴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同时,积极探索符合民族地区生态的管理方法,发扬民族地区的自然、文化、旅游、民族等优势,制定出鲜明特色的政策,走适合民族地区发展的可持续之路。

五、民族地区政治过程生态化

政治过程是政治的动态方面,1908年美国政治学家A.F.本特利发表了《政治的过程》一书,首次把政治过程当作政治分析的核心。

(一)政治过程的动态性

政治过程理论是动态的,整个政治系统也处于动态的、富有生命力的生态之中,各要素之间进行着信息和能量的交换,形成不断输入和输出的动态过程,政治系统通过对输入信息的加工处理,输出到外部环境,形成了政治决策和公共产品;动态性的政治过程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循环系统内部信息和能量的输入输出,二是政治系统在政治过程中的自我打破和重新建构,即政治变革。生态化的政治过程管理既是政治组织能够实现管理职能的,也是积蓄力量实现政治改革的过程。

(二)政治过程中的市场化工具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突出市场对价格机制的决定作用,这对政治过程的管理具有借鉴意义。民族地区具有特殊的政治环境,对公共管理市场化工具的引进是打破僵化局面的重要手段。公共部门社会管理过程中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就民族地区而言,通常情况下更注重的是公平,也因为公共部门过分强调公平的实现,容易忽视效率的重要性,为实现资源的效率化配置,市场化工具的引入已经成为学界共识。市场化工具是指公共管理组织利用市场这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实现公共管理的方法。在强调民族地区特殊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人类政治的共性,在传统工具的基础上创新,是民族地区公共管理的有效方法。就民族地区而言,区域发展不均衡,市场敏感度和市场开发程度悬殊较大,因此,市场化工具的应运可以加强市场的调节作用,深化市场开拓程度,为民族地区的市场提供强有力的工具指导。经过政治实践的证明,民营化、用者付费、凭单制、合同外包、特许经营等都是卓有成效的市场化办法,标杆管理、目标管理、听证会参与等都是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民族地区公共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尝试市场化工具的运用,用市场化工具促进政治过程的生态化。

(三)民族地区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