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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自查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2-11 18:21:22

内控自查报告

内控自查报告范文1

内控达标年自查报告范文(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内控风险提示及开展内控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9)408号)文件精神,我行营业部对2019年2月6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的业务经营状况、文明服务及行风纪律等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通过选择检查要点、确定检查方案,以现场查看业务操作流程、审核会计凭证、查阅各类交接登记簿、调阅录像及检查计算机运行等方式,分别对现金区和非现金区大额取款的登记审核、会计专用核算印章的管理、账务核对管理、重要事项核准报备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及密钥交接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整改。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思想道德方面:

1、在日常工作中,我部门成员工作态度端正,对于本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进取,差错率低、任务完成及时,未出现敷衍、推诿等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扎实的行为;

2、工作期间,员工遵章守纪,未有经常迟到、旷工、早退等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情绪低落、工作消极的行为;

3、我部门每周一三五晚上营业结束以及周六的上午都组织业务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员工都能积极参与,新入职员刻苦练习、虚心求教、态度端正。

(二)业务管理方面

1、我部门对金融规章制度及上级的精神都进行认真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明确本部门各业务操作岗位职责;

2、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报告和处理;

3、未有办理业务越权行事的行为,未有柜员、会计主管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

4、会计主管、部门经理、主管行长坚持每周、每旬、每月、每季对所有尾箱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清点;

5、本部门按规定实行对重要岗位进行轮岗安排。

(三)业务操作方面:

1、通过对柜员尾箱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未发现有不按规定对账而出现账账、账实、账表不符的情况;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查,未有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或授权,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的行为;

2、未有伪造、涂改变造凭证转移资金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现象;

3、检查开户申请书、预留银行印鉴卡片上应由客户填写或签字的部分,没有银行内部员工的签名;通过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检查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密码变更时,客户都在场,相关业务由客户发起。

4、柜员和主管安全意识有所加强,无违反规定办理印鉴卡、重要凭证等业务的情况;每天营业终了都执行双人清点尾箱且清点后进行登记、签名,明确责任;

5、未有擅自动用库存款垫付其他款项、白条抵库的行为。无收、付款时偷张换张,隐瞒不报长短款的现象;未有擅自保管客户存折(单)、银行卡及密码的行为,并替代储户取款现象;

6、风险防范意识得到加强,操作规范度也有大幅提高,单位和个人超额提现或对大额提现都能按规定报告、报批;大额取款柜员都能够严格做到双人卡把复核,规范操作,主管把关审查。未有开户审查不严、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办理公款私存的行为;

7、未有未按规定私自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盗取客户资金的现象,无不按规定办理业务授权的情况;不存在混岗操作现象;

8、通过对对公业务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中人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的检查,和对网点《开销户登记簿》和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相核对的结果,发现对公开户存在2 个久悬户且有11户无法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登记(由于农商行更名),现已着手处理。

9、在审查对公业务过程中,相关柜员都能做到办理转账业务执行先记借后记贷,先记账后签发回单;受理他行票据时都能遵守收妥入账原则。

10、通过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开户资料证明文件的检查,上面都有审核人签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有业务主管和部门业务公章,在检查网点留存的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都有业务主管审批签章和部门的业务公章。

11、 检查现场有开户业务时,印押证三分离情况良好;《开户申请书》都有柜面受理人员、网点审批人员签章。

12、检查贷款借据与相应科目分户账、定期存款证实书(及单位定期存单)与相应科目分户账余额都能相符。

13、办理同城票据交换时,我行虽人员紧张,但仍坚持实行经办员、复核员、交换员三分离制度,相互制约,不兼岗混岗。

14、现金区每日两次进行碰账,柜员出入现金区都需复核现金,离开柜台操作界面锁定

15、早晚现金进出现金区都已做到双人锁箱双人押运,并能每日认真审核押运钞票者是指定人选。

16、早晚尾箱出入金库都能做到三人同开库门(卡、钥匙、密码分管),柜员出箱入箱都需要登记,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17、业务公章、本票专用章、三省一市汇票章、全国汇票章由主管保管,只在结算业务、挂失业务及单位对账及证明中使用;大额取现由主管或行长授权并加盖授权章,以明责任。本票章及汇票章都由主管保管,审核无误后才能在相应业务中使用,在平时的保管中做到章在人在,人离开章入箱保管并锁好。

18、在文明服务和大堂管理方面,大堂经理尽心尽职,文明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19、。我部门负责反洗钱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审核和报送等工作,配合业务管理部行使全行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履行良好。

20、我行建立身份核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我部门能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实并登记。

(四)检查小结

由于大家的共同努力以及积极配合,内控检查得以顺利完成。我部在自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员工在学习中缺乏全面性;二是员工的内控管理学习不够务实,要从其思想入手,狠抓落实,树立并加强员工的内控管理能力。

针对问题,制定对策。我部门组织员工对照检查,反思自身,恪守规章制度,严谨作风,在规范服务标准的具体学习措施上下功夫。为确保达标,我部门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相应的学习、规范业务核算,力求锻造一支高水平的员工队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控制度,全面构建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内控达标年自查报告范文(二)根据市社保局《关于转发省社保中心〈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的通知》(赣市社险字23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评估小组,认真自查评估,现就自查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机构各种行为,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出发,形成了一套事事有复核、人人有监督,行之有效、科学规范的社保工作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对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不能一人兼任的原则,设置了财务、业务、稽核和待遇审批等部门。在各部门内部再进行岗位细分,财务部门要求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部门要求设立业务受理、复核、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待遇审批部门要求设立受理、复核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

突出加强对资金结算过程的监督。一是靠财务部门内部的监督,出纳经手的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每天下班前,另一财务人员对出纳当天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开户银行的情况要再次进行复核;二是靠对账制度来约束,每天、每月、全年都要进行对账,业务部门每天开出的票据与财务部门实际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月份、年度终了,财务和业务部门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核对月份和年度发生额,确保月发生额与当期日发生额累计数核对一致;三是靠内部稽核来监督,充分发挥稽核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对社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2、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组织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按照既高效、便捷又安全、严密的原则,建立涵盖社保基金从进口到出口,涉及财务、业务、待遇、稽核等各部门的。要求加大复核、审核、稽核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功能,最终达到一个人不能办理社保业务的要求。

参保单位到业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社保待遇调整等业务,受理人审核后,必须经复核人复核,并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方能办理;业务经办人每月都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本月发放情况与上月发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经复核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复核,稽核部门稽核,局领导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支付。财务部门出纳收取社会保险费、拨付社保待遇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两人分开管理;安排专人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每月与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财务负责人对对账情况进行复核。待遇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联合审查制度,审批社保待遇必须经四人审核小组共同审查档案,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报局领导召开办公会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确保各项规范和流程得到贯彻落实

有了好的规范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但把规范和流程贯彻落实好则是关键所在。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照《内部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和流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待遇审批部门执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稽核。稽核完毕后,向单位领导汇报、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向被稽核部门反馈稽核情况,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

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必须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我局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在已有的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基础上,应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召开会议,财务、业务、稽核、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分工,对当期工作流程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逐条梳理,对发现的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流程,及时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了工作流程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保基金管理能力

社会保险干部队伍是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其整体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保基金管理的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进行适当的岗位交流,熟悉社保基金从入口到出口的业务流程,加深对社保政策的理解。平时要注重利用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分析经济案件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加深对经济性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保持警钟长鸣,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一专多能、廉洁勤政”的工作能手。

二、存在问题

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尚处于初级发展阶 段,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部分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内部控制与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思维定势必然会有冲突,形成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内部控制建设需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

1、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之间的矛盾

控制执行人即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控制对象是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包括负有审批职责的人员)、参保单位等。这方面的矛盾表现在:当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以习惯思维处理业务分工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处理和办理的方式、方法和结果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时,由于稽核人员按工作职责进行纠正、要求整改而产生的对立和冲突。如缴费基数核定,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仍然沿袭参保单位申报多少即核定多少。因此而产生错核、漏核,产生少报、瞒报,这种核定方式违反了《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的要求。又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审核,内部控制要求严格覆行审核职责,不仅要核查待遇审批表、养老金发放名册,还必须核查相关的支付依据和计算过程,以控制经办环节的舞弊和失误。但现实中审核、复核、签批流于形式,经办环节出现的失误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参保单位瞒报缴费基数、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或是恶意欠费,也属于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需要刚性的法律支持,但是社保经办机构仅有稽核检查权,没有行政处罚权,纠正的难度大,这又形成了矛盾的另一方面。

2、专业人员不足的客观现实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

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部分岗位专职、不得兼任和包办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与岗位之间要形成必要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社保经办机构需要足够的人员编制,能够合理地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才能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条件。而目前我县专业人员不足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此,内部控制建设还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

三、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建议

1、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稽核的责任人,所以我们社保机构必须运用该《办法》赋予的权力,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职工来监督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让他们知道企业少报、瞒报的后果。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有效遏制瞒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2、加快制度规范。建议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从制度上、程序上、处罚上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稽核、依法处罚。同时,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社保机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行使行政处罚。

3、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修改完善,以保持其时效性。就我州目前的情况来说,除了按实际情况的变化修改、补充现有的内控制度外,还应增加部分内控制度。一是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哪些岗位是不相容岗位,要严格分离。哪些岗位要专职,不得兼职。哪些职位不得兼任和包办其他职位的工作。二是建立审批制度,规定哪部分业务必须经过审批,哪些职位的人员承担审核、复核、审批的职责。经办人员必须提供哪些资料给审核、复核、审批人,审核、复核、审批人必须核查哪些资料后才能签字。三是建立执行内控奖惩制度,规定部门和个人定期对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稽核部门定期开展内控执行情况检查,并综合自查自评和检查情况作出评价。执行内控制度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执行内控制度差,或是业务操作违反内控制度规定,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追回损失、赔偿、警告、记过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议组织异地交叉稽核。在稽核工作中,大多数能够客观公正核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但是有时侯,“人情基数”也可能发生,另外碰到“钉子户”拒绝或阻碍稽核工作也有可能发生。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异地交叉稽核。

5、加强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和充实专业化的稽核工作人员队伍;另一方面要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内控达标年自查报告范文(三)公司自上市以来,董事会一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注重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浙江监管局辖区内曾率先引入符合有关条件和专业能力很强的四位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为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较早设立了董事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每年能按有关规定正常开展活动;为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提供机制和工作平台。

报告期内,为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公司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成立了以董事长聂忠海为组长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详细的专项工作实施计划;对照公司治理现状进行自查,形成了《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6月16日在上公布。同时设立并公告了专门的电话、传真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按照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自查事项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已重新修订及制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于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关于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办法》、《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细则》、《公司关于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同时,公司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中对每一项需整改的内容明确了由董事牵头的责任落实人。日前,已经制订或正在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职务授权制度》、《危机管理、风险防范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订,将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体系和保证正常运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4、公司一直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所制订的《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公司每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并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5、公司章程中还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提出和审议程序、公告披露等。报告期内,公司没有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严格遵守、履行相应的审批和授权程序。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严格控制、审核对外担保的事项,从未发生违反《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公司财务处理实行审慎原则,负责进行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及上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来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建立了对高管以《公司高管年薪考核方案》为依据,以公司经营责任目标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相关的奖励制度从上市之初就建立起来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实施至今。报告期内,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高管年薪考核方案》(2019年修订),在该方案中修订了具体考核指标,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高管人员的责权、薪酬之间的约束机制。

7、四届二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主要内容有:(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开展工作;(3)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隶属部门暂挂董事会办公室,待基本条件成熟时设立为独立的部门;(4)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一名负责人,职级建议为公司处级。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低于三名,在2019年底前基本到位;(5)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内审功能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以及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

8、2019年9月14日浙江证监局监管处有关领导来公司就“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进行了现场回访检查,对公司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提出了意见及要求。浙证监上市字[2019]172号《关于对杭汽轮公司治理情况综合评价和整改建议的通知》的文件中对我公司自上市以来,在公司治理结构、三会决策制度、内控制度、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方面作了充分的肯定,但同时指出: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审部门的人员构成和职能,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作用。

目前,公司高管层已按照监管部门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和要求基本落实了整改,2019年一季度末已按有关规定成立了隶属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基本具备开展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监察的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自我评价:

1、公司已基本建立了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基本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基本能够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基本能够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建立的风险控制系统基本健全且行之有效,基本能够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内控自查报告范文2

县社保局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工作自查报告

市社保处:

根据省社保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湘社险函71号)文件精神,按照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我局不断细化内容,一一对比,详细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控制

一是在进一步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机构职能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业务经办、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活动全过程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二是各个股室之间的内部控制职责明确、业务信息传递、反馈、监控流程规范。各项待遇支付时,首先业务审核、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签字,做到了各个环节互相监督制约。

三是多年来,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业务培训、学历培训、规范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设置等措施,切实加强了社保经办队伍尤其是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有力地促进了领导班子及经办人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业务运行控制

一是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待遇计算、基数核定、基数增减核定、补缴、缴费基数修改管理、欠费数据库管理、帐户管理、基金收入记账与对账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定、待遇支付、系统口令管理、系统软件维护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库安全管理,稽核监督等主要岗位做到了各岗位之间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二是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在我局“社保信息网”及公告栏上公开社保局服务工作内容和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图、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各项业务需提交的主要资料、违规违纪的投诉、追究办法及咨询电话等公诸社会,提高办事的透明度。

三、各种人事、文书、业务、财务档案及时留存、归档保管,做到建档有规定、调档有制度。原始档案、资料由专人管理,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介绍信或相应的证明。

三、基金财务控制

一是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分别设立财政专户、支出户,地税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及时拨付财政专户,按月申请资金及时拨付到支出户,确保足额发放。对存入银行的沉淀或当期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并入了基金。

二是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

三是基金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编制、审批、执行,在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测算下年度基金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基金下年度收、支预算,做到了认真、科学、合理。

四是基金的决算报表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统一布置,我们根据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决算报表,认真填制、审核,确保有关数据一致。

五是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的原则,设立了原始资料审核、出纳、记帐、凭证审核、登帐、会计资料归档、会计负责人等财务岗位。

四、信息系统控制

开展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一是对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帐户、口令等进行了一次专门的清理检查,并及时将软件更新和升级,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对全局计算机按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重新统计备案,对所有接入局域网的设备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有操作系统存在漏洞、防毒软件配置不到位的计算机进行全面升级,确保网络安全。三是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流程,严格信息审核,确保所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是严格禁止办公内网与互联网相连,为了防止人为的或其它意外事件发生,使致信息系统的数据丢失,采取了异地备份等有效的措施,保证了各项基础信息的安全。

五、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我局稽核审计配备2名专职稽核人员,每年按照市局任务要求及社会保险稽核审计程序,编制稽审工作计划,对享受待遇人员组织实施稽核,通过查阅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缴费基数核定表、核实参保时间、缴费年限等情况,核查职工个人档案和待遇资格条件证明原件,核实享受待遇标准,并不定期对各项业务进行抽查,及时反馈主要领导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虽然我局经办流程及程序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和制定,但有些环节还是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缺陷。

六、整改意见或建议

一是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干部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大轮岗交流和竞争上岗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全面提升经办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构建学习型、服务型单位。

内控自查报告范文3

一、自查情况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机构各种行为,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出发,形成了一套事事有复核、人人有监督,行之有效、科学规范的社保工作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对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不能一人兼任的原则,设置了财务、业务、稽核和待遇审批等部门。在各部门内部再进行岗位细分,财务部门要求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部门要求设立业务受理、复核、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待遇审批部门要求设立受理、复核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

突出加强对资金结算过程的监督。一是靠财务部门内部的监督,出纳经手的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每天下班前,另一财务人员对出纳当天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开户银行的情况要再次进行复核;二是靠对账制度来约束,每天、每月、全年都要进行对账,业务部门每天开出的票据与财务部门实际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月份、年度终了,财务和业务部门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核对月份和年度发生额,确保月发生额与当期日发生额累计数核对一致;三是靠内部稽核来监督,充分发挥稽核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对社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2、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组织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按照既高效、便捷又安全、严密的原则,建立涵盖社保基金从进口到出口,涉及财务、业务、待遇、稽核等各部门的。要求加大复核、审核、稽核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功能,最终达到一个人不能办理社保业务的要求。

参保单位到业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社保待遇调整等业务,受理人审核后,必须经复核人复核,并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方能办理;业务经办人每月都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本月发放情况与上月发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经复核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复核,稽核部门稽核,局领导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支付。财务部门出纳收取社会保险费、拨付社保待遇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两人分开管理;安排专人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每月与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财务负责人对对账情况进行复核。待遇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联合审查制度,审批社保待遇必须经四人审核小组共同审查档案,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报局领导召开办公会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确保各项规范和流程得到贯彻落实

有了好的规范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但把规范和流程贯彻落实好则是关键所在。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照《内部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和流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待遇审批部门执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稽核。稽核完毕后,向单位领导汇报、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向被稽核部门反馈稽核情况,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

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必须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我局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在已有的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基础上,应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召开会议,财务、业务、稽核、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分工,对当期工作流程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逐条梳理,对发现的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流程,及时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了工作流程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保基金管理能力

社会保险干部队伍是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其整体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保基金管理的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进行适当的岗位交流,熟悉社保基金从入口到出口的业务流程,加深对社保政策的理解。平时要注重利用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分析经济案件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加深对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保持警钟长鸣,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一专多能、廉洁勤政的工作能手。

二、存在问题

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尚处于初级发展阶 段,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部分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内部控制与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思维定势必然会有冲突,形成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内部控制建设需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

内控自查报告范文4

内部控制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从不同程度上对内部控制的设置以及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提出了要求,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审计鉴证准则(SSAE)第6号与台湾《公开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实施要点》,要求企业对外界公众出具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本文就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做法作一介绍,目的在于能够对我国大陆注册会计师进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范之制定提供一些参考。

 

    按照台湾地区的《申请上市公司自行评估及会计师审查内部控制制度作业要点》的有关内容,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审查,涉及到的规范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内部控制的审查范围及审查期间 

    按照台湾地区的《申请上市公司自行评估及会计师审查内部控制制度作业要点》的有关内容,会计师审查的内部控制,其范围以与财务报道有关,及以与保障资产安全使资产不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使用及处分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为限。其中与保障资产安全使资产不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使用及处分有关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属于与营运有关的内部控制,也有些层面涉及到与财务报道或与法令遵循有关的内部控制。 

    按照台湾地区的《申请上市公司自行评估及会计师审查内部控制制度作业要点》的有关内容,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查期间,应为与最近期经会计师签证的年度财务报表所涵盖的期间一致的一年;或最近期经会计师核阅(或签证)的半年度财务报表截止日前一年,二者应选择与应检送日期较近者。 

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查准则 

    按照台湾地区的《申请上市公司自行评估及会计师审查内部控制制度作业要点》的有关内容,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查准则包括: 

    1.一般准则。主要规定了会计师审查内部控制应具备的知识及训练、应有的公正及独立性、应有的职业谨慎等。2.外勤准则。主要规定了进行内部控制审查的规划、对助理人员的督导以及应获得对各组成要素形成意见时的足够的证据。3.报告准则。主要规定了内部控制审查报告所包括的内容,以及对内部控制所形成的几种审查意见形式。 

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查程序 

    按照台湾地区的《申请上市公司自行评估及会计师审查内部控制制度作业要点》的有关内容,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查程序包括: 

    1.规划。会计师在此阶段,主要应考虑各种诸如产业的性质、契约规定的内容、会计师的初步了解等因素来制定审查规划。2.取得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是评估内部控制设计是否适当的基础。会计师应通过询问、检视书面文件及观察等方式来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3.评估内部控制设计的适当性。会计师应通过评估企业内部控制整体能否达到某一目标,来评估内部控制设计的适当性,而不是某一特定内部控制活动是否失当。4.测试及评估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会计师应就内部控制执行过程,进行有关的测试,以归集与内部控制执行有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查报告 

    按照台湾地区的《申请上市公司自行评估及会计师审查内部控制制度作业要点》,会计师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没有须强调的事项,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查报告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无保留意见(I)。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I)的审查报告:

 

    (1)与财务报道有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与保障资产安全使资产不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使用及处分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无重大缺失。(2)管理阶层针对与财务报道有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与保障资产安全使资产不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使用及处分有关的内部控制提出声明。(3)管理阶层针对内部控制设计具有适当性及执行具有有效性提出声明。(4)管理阶层的声明是允当的。(5)会计师已经依据上述作业要点中的审查准则进行审查,并已经归集到足够的证据。(6)没有须强调的事项。 

    上述条件主要强调了会计师执行的审查程序、审查结论以及管理当局的声明书。 

    2.无保留意见(II)。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II)的审查报告:

 

    (1)与财务报道有关的内部控制,或与保障资产安全使资产不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使用及处分有关的内部控制,有重大缺失。(2)其他条件同上述的(2)—(6)。 

    3.否定意见。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查报告: 

    (1)与财务报道有关的内部控制,或与保障资产安全使资产不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使用及处分有关的内部控制,有重大缺失。(2)管理阶层的声明未指出上述重大缺失,致使管理阶层的声明不允当。(3)管理阶层针对内部控制设计具有适当性及执行具有有效性提出声明。(4)会计师已经依据上述作业要点中的审查准则进行审查,并已经归集到足够的证据。(5)没有须强调的事项。 

    4.保留意见。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查报告: 

    (1)会计师的审查范围受到限制,证据不足,故会计师不知道某种与财务报道有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与保障资产安全使资产不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使用及处分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有重大缺失,也不知道被审查的公开发行公司的声明是否全面允当。(2)会计师未执行的审查程序,尚未重大到令会计师须对全部与财务报道有关的内部控制,及与保障资产安全使资产不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取得、使用及处分有关的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程序,换言之,会计师所归集到的证据就整体而言,属于足够,但就该特定部分而言,则有不足。(3)管理阶层针对内部控制设计具有适当性及执行具有有效性提出声明。(4)没有须强调的事项。 

    5.无法表示意见。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查报告: 

内控自查报告范文5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内控自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企业 内部控制审计 风险管理 内控建设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内部控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有的企业由于自身和受到环境的局限,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审计已经不能满足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将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衡量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是否健全和抵御风险能力程度,寻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不断强化内控建设措施,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各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1、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国内一些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怀疑和抵触的情绪。由于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和疏于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使得内部控制环节薄弱,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信息沟通不及时,协调性差,经济业务随意性大。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监督与评价具有重要意义。一般企业在审计内容、方式、重点、机构设置、规范管理方面没有起到内部控制管理作用,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合理

有些中小企业还没有独立的内部控制审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设置只是企业自身出于加强内部管理的目的而设的,设立缺乏科学性,有的与财务部门合并,其独立性不高。在这种环境下,致使内审机构和人员受到很多方面利益因素制约,不能客观、真实、独立的开展工作,不能保证内审业务工作的自主性和权威性,企业内部工作职责划分不清,甚至监督力度弱化。对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目的作用不明确、审计目的随意,甚至有些形同虚设。内审控制机构的设置应高于其他职能部门,内审控制部门应对董事会负责,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的指导。

(二)内部控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不强

一般企业内控审计机构在人员的构成上缺乏精通企业各相关业务综合人才。当前的内控审计正由财务领域向经营、管理领域拓展,如果在工作方法上仍使用传统的方式,较少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很难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在内控审计过程中,有的内控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不强,没有持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审计评价,对查出来的问题不坚持原则,不及时汇报,随意性大。

(三)工作程序上不规范,缺乏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复核控制

一些内部控制审计人员往往将精力投入到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查证及生产经营的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帐本、凭证及其相关资料。其主要职能是查错防弊,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忽视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复核,没有对审计报告作出分析,评价,只是将工作集中在财务领域而未深入到管理和经营领域。对重要的内控审计工作报告没有结论,没有实现复核控制。审计前不下达审计通知,不编制审计计划,审计后不与被审计对象沟通,审计归档不规范,无法体现审计的全过程和审计结果。

(四)审计方法不合适,内控审计控制标准不明确,对审计缺乏有效的过程控制

现行的内审规范体系建设偏重内审准则、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对内审质量控制标准的建设不够重视,致使内审质量标准不明确,其控制无章可循。一般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都是事后审计,只将内部控制评价作为审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独立的审计内容,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未按照内部控制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无法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审计信息反馈滞后,审计领导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现场审计动态。

2、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2.1审查与评价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各项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一个有效的控制环境要求明确各组织的责任和权限。要把握好企业内部控制环境,重点审查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管理层的态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内部控制审计在进行内部环境评价时关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权责分配是否明晰;企业文化是否促进员工勤勉尽责;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等。人是内部控制中最重要的因素,有能力有责任感的有助于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2.2审查与评价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内部控制起着关键作用,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审查控制活动建立的实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授权、审批程序,对财产的记录、盘点资料、报表等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重点抽查。审查相关手续、记录是否完整,账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评价企业财产保护措施实施情况。审查控制活动对风险的识别和规避,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2.3审查与评价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采集的信息与企业内部或外部之间进行及时传递和有效沟通,为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服务。作为企业,对收集的各种内部和外部信息要及时筛选和整合,要建立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完善信息传递机制,保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重点审查相关财务信息和信息处理的及时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技术效果。

2.4审查与评价风险管理

有些企业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应当建立了风险意识,但风险管理职能未能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缺乏评估风险和转移风险等手段,使得已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上不善或执行中出现偏差而造成错弊。企业应针对特定的风险制定和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明确风险责任,重点审查被审单位抗风险的能力,重要管理岗位和资金流通环节,被审单位抗风险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防范。

3、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做好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可以整合起来进行,对企业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应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并在需要时测试控制。在计划审计工作时,项目合伙人需要统筹考虑审计工作,挑选相关领域的人员组成项目组,同时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培训和督导,以合理安排审计工作。在计划整合审计工作时,要考虑到影响审计工作的相关事项,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等相关重要事项、内部控制缺陷、企业内部控制发生变化的程度、要性、风险等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因素。内部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由于舞弊导致的错报风险,在进行风险评估以及确定审计程序时,要考虑到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或业务单元的复杂程度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

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拥有更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要多考虑利用这些人员。做好企业层面控制,即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等控制环境,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基础。并将审计测试工作逐步下移到业务层面控制。运用风险导向内部控制评价模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既定目标,评价企业重大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风险评估,提出有效控制措施。对于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如果发现某项或某些控制对企业发展战略、法规遵循、经营的效率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确定该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大缺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同时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但无需对其发表审计意见。

4、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途径

(1)改变传统的内部控制在制定阶段的方法,内部控制在制定阶段不能只由相关业务部门来完成,使内部控制在建立之时就交由内控审计进行评价。作为内控审计师,要将重点放在企业内部控制全局的高度上,统筹考虑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发现和评价”观点向“防范和解决方案”的内控审计活动转变。在审计前,要编制审计计划,在审计过程中,要运用观察、审核、分析等复核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证据,以及编著审计报告,减少内部审计的不规范性和盲目性。从增强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系统的效能着手,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2)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无法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在审计项目工作中,不仅通过内部控制评价,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风险更好指导审计工作,而且还要对每项业务涉及到的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评价。评价其关键控制和程序能否保证内控目标的实现,能否能抵御和控制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对发现的控制薄弱环节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管理层反映,对企业内部控制出现的薄弱环节,内控审计师要及时做出详细的评价步骤和报告,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建议。管理层要关注报告,对报告中提出具有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审计建议要采纳,要重视内部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以及队伍建设,使企业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3)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自评。企业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可以在企业层面上实施,也可以在业务流程层面上实施,包括:对运行报告的复核和核对、与外部人士的沟通、对其他未参与控制执行人员的监控活动,以及将信息系统记录数据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等。内部控制自评综合控制了企业各方面,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管理控制风险的工具,使企业对内部控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管理人员在内控审计人员的帮助下,对本部门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报告。既熟悉本部门的控制过程,又明确本部门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降低了审计成本,保证企业内部人员良好的分从而更有效地履行责任。

(4)对企业内部控制单独立项,专门评价。一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只是在查账过程中发现,随着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内部控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传统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审计已经不能满足管理层对内控审计的要求。企业应将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单独立项,专门评价。企业各部门、各环节要进行全面有序的综合评价和测试,根据测试对象的特征,可以选择检查、观察、查询及函证、监盘、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其测试结果和编写的审计报告依据审计部门的评价意见。相关部门改进管理,完善制度,提出强化内控建设措施,防范和化解企业各种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庄蓉.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浅析[J]. 会计师 2008年08期

[2]汤云为.内部控制评价刍议,新会计,2009年1期

[3]黄辉.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探讨[J].审计与理财,2007(4).

内控自查报告范文7

一、传染病防治

(一)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单位要有专人分管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处置霍乱、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疫情。4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腹泻病门诊(专桌)分布、人员构成等情况的调查,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专业人员,特别是腹泻门诊(专桌)的医务人员、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流行季节到来前,开展以“三管一灭”为主题的爱国卫生运动,对各医疗机构腹泻病门诊(专桌)进行督导检查,做好人员、技术和物资的储备,进行疫情控制和救治应急演练。

1.霍乱防治工作

(1)严格疫情报告和管理制度,规范调查处理疫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疫情,4月20日至10月31日,实行霍乱疫情零病例周报告制度。对报告的霍乱疫情要按《霍乱防治手册》的具体要求及时进行疫情处理,迅速划定疫点、疫区,严格隔离,彻底治疗病人和带菌者,开展环境消毒、杀虫和饮水消毒,对密切接触者和疫区内的腹泻病人采便检验,落实疫区内预防性服药措施。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霍乱感染者个案调查表、暴发调查报告等资料并存档。

(2)加强霍乱疫源检索,对霍乱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理”。要加强霍乱疫源检索工作,区疾控中心在5-10月份,每月对可能污染的外环境及物品采样进行霍乱弧菌监测,阳性标本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

①水源监测:主要指海水、污水、河水等,每月不少于3个水点,每个水点每月采样一次,每次6份。

②食品监测:对可能受到污染的食品进行监测,如市售小海货、淡水鱼、凉拌菜、熟食品等,每月采样20份。

在6-9月份,选择2所酒店,每月监测两次,监测内容包括食物容器、食品、凉拌菜、海产品、制作加工场所及排污口污水等。发生霍乱疫情时,要采集10份可疑食品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3)加强对腹泻病门诊(专桌)的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年全区腹泻病门诊(专桌)于4月20日-10月31日实行24小时开诊。在腹泻病门诊开诊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腹泻病门诊进行技术指导,使其完善急性肠道传染病应急机动队建设,应急队伍成员名单报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配备抢救治疗病人必要的药械及个人防护用品,区级医院腹泻门诊必须实行独立区域。各医院、卫生院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开诊,各门诊医务、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腹泻病诊断、治疗、抢救、检验、疫情报告等相关业务知识,对就诊的腹泻病人用全省统一的腹泻病人登记薄进行登记,不得有任何漏项。各腹泻病门诊应备有检验所需快诊筛检试剂、细菌培养试剂,要做到“逢泻必登、逢泻必报、逢泻必检、逢泻必治”,细菌培养分离数不低于腹泻病人的10%,霍乱快诊率必须达到100%,快诊阳性标本必须由检验人员或腹泻病门诊医务人员按要求封存,详细登记患者姓名、年龄、地址(详细现住址)后,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鉴定。

(4)重点地开展疫源检索

区疾病控制中心要按照省制订的“医疗单位腹泻病门诊工作规范”,做好辖区内腹泻病门诊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特别要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的粪检质量进行监督,必要时抽样检查。流行季节期间,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加强卫生检疫。

2.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版)》、《年省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以及《年市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重点开展手足口病病原学监测、危险因素分析、重症病例调查和聚集性疫情处置等工作,早部署、早行动,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1)加强疫情监测,做好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和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诊断标准,及时、规范、准确的报告疫情,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及时率和准确率要达到100%;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要做好疫情报告的审核、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区疾控中心、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普通病例和重症病例的流调、监测工作。建立疫情分析、预测预警及应急响应机制,适时科学研判辖区的疫情形势,根据本辖区的疫情情况和预警分级,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2)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录入和常规标本采集工作。各监督疾控工作站接到病例报告或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报告病例后,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住院病例个案调查率应达到100%。聚集性病例调查处置率达100%;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信息上报达100%。在病例个案调查时,要详细了解一般情况、流行病学接触史、发病就诊过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危险因素等情况;对临床表现、临床检验项目及重症病例合并症等内容的结果,要及时与有关医院联系,从病历中提取,及时补充订正。流调时应逐一问卷调查,表格填写要工整、仔细,不得有漏项、缺项。所有个案调查表等要有专人负责,每天录入EPIDATA数据库,对录入过程中发现的信息缺失等问题,录入人员要及时反馈给调查人员进行修订和完善,每周二前汇总、上报前一周的个案调查数据库至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治科,区疾控中心周三汇总上报市疾控中心。手足口病标本采集种类及要求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3)要及时、规范开展重症病例、死亡病例、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规范标本采集,及时录入数据库,撰写调查报告。标本采集工作由各接诊医院负责,规范保存标本并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区疾控中心取样送市疾控中心。

(4)强化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防治技术水平。各单位要强化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网络直报等防控技术人员的培训;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托幼机构、小学的教师和校医的全员培训。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一线岗位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控的能力。

(5)普及健康教育,提高防病知识。健康教育是手足口病防控的基础。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单、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大手足口病防治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明白手足口病可知、可防、可治、可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防病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加强督导检查,做好重点环节的防控工作。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小学、社区和农村等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督导和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建立晨检、缺勤缺课登记等制度,落实消毒措施;督导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家长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宣教制度、晨检制度、手足口病转诊治疗登记制度;区疾控疾控中心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深入辖区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农村、社区进行巡回指导。

3.其他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对菌痢、伤寒(副伤寒)、轮状病毒腹泻及其他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和诊治,轻症病例以门诊对症治疗为主。对重症病例(出现神经症状或心血管症状等)应收住院,重点救治。加强食品和饮水卫生的监测工作,尤其是学校食堂、街头大排挡、乡镇管网自来水等的监测。

(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1.继续加强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管理。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的管理,密切注视呼吸发热病人的动态情况,及时上报呼吸发热病人监测报表。每年至少对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督导2次,记录完整。

2.及时做好疫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做好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流感样病例和甲型H1N1流感病例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发现和报告的疫情,及时进行核实,规范开展暴发调查处置和样本采集工作,分析流行特点和发生原因。

储备人禽流感应急检测的技术和物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人禽流感事件。开展人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现场调查和技术演练,为人禽流感疫情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

3.继续做好重点呼吸道传染病和季节性流感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及时排查和管理人禽流感和SARS相关病例。

继续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的诊断、统计、报告、标本采集和保存、运送工作。区医院作为市级哨点医院,要继续做好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工作,提高流感样病例监测的报告准确性和及时率。哨点医院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所需的物品和试剂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区疾控中心承担标本运送工作。相关监测要点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4.做好人禽流感职业暴露人群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和环境标本采集工作。按照《市职业暴露人群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区作为全市监测点之一,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监测要点见附件1传染病监测要点。

5.主动和教育部门联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水痘、猩红热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监测系统,落实晨检和缺课登记制度。一旦学校出现发热、咳嗽、皮疹等相关症状聚集性发病现象,校内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专人或兼职教师应主动向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报告。

区疾病控制中心接到学校报告后,立即会同辖区监督疾控工作站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确诊疫情后指导学校做好消毒和密切接触者管理,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同时要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进行事件的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三)共患病防治工作

1.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

(1)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把出血热的主要危害和防治知识教给群众教育群众。发现可疑症状,及时就医,以免延误治疗。

(2)加强业务培训,区疾控中心和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作好基层疾病控制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充发挥基层人员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宣传等工作中的作用。

(3)强化疫情报告,防止漏报和迟报,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发现疫情,要尽快进行调查和处理,按时上报流行病学调查表。发现爆发和出现死亡病例,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报告。

2.狂犬病防治工作

由于我市近年来连续出现疫情,可疑狂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发病上升的危险加大。因此,必须加强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1)进一步扩大卫生宣传,要用多种形式,把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到居民,特别是农村群众。被咬伤或抓伤后要尽快到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进行伤口处理、疫苗接种以及抗血清或抗病毒球蛋白的注射,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发病。

(2)进一步加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加露人群的登记、伤口处理、疫苗接种以及抗血清或抗病毒球蛋白的注射,及时掌握暴露数量,并按月上报。

(3)发现疫情,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防止疫情扩大。

3.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

(1)继续贯彻执行《市人间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各街道监督疾控工作站要加强与街道畜牧部门的联系,摸清辖区牛、羊养殖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当地畜间疫情状况,加强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测。按照市的统一安排,区今年将分别在重点牛、羊养殖单位抽取从事饲养、实验检测等重点人群50人,各采集血清2毫升,进行布病病原学监测。该项工作于9月上旬前完成。

(2)发现有牛羊或人感染情况,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初步结果,对疫源地进行处理。各种调查资料要立即上报。

二、疫情管理

年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以强化专业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强化督导与技术指导为保障,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规范,增强法制意识,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信息报告规范、及时、高效。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

1.严格执行信息审核制度,提高报告质量。

(1)认真审核,提高传染病疫情信息质量。

区疾控中心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审核制度,保证每天(工作日不少于4次,公休节假日不少于2次)对网络直报信息按照报告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和监测,及时做好报告信息的核实和确认工作。每天上午上班后、下午下班前必须各上网审核一次,除了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审核卡片之外,还要求每天17:00之前的报告卡17:00之前必须审核;每月、每年最后一天17:00之前的报告卡17:00之前必须审核,24:00之前的报告卡24:00之前必须审核。杜绝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不及时和审核不及时现象并尽量缩短从医生诊断到网络报告的时间间隔。

发现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白喉、黑热病、登革热、血吸虫病、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立即向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电话报告。

(2)继续规范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报告等工作。

传染病报告卡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对于报告信息不完整、有逻辑错误的传染病报告卡要随时进行核实、补充、订正。每日进行,删除重卡时保留首次就诊卡片,并将删除卡片的内容订正到保留卡片上,对发现外地报至本地的传染病报告卡为重卡时应当待卡片审核后再删除。及时对疑似病例进行确诊订正。根据《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中病例分类与分型报告要求报告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每日查看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公告栏,对相关工作要求做出安排部署和落实,并做好工作记录。

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报单位的门诊登记、传染病疫情信息核对、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等工作,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使相关科室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衔接,以保证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和减少漏报。

(3)加强管理,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每月法定传染病未及时报告率低于0.4%,未及时审核率低于0.2%,无重卡和县区零缺报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质量评价综合指数低于0.2%。各网络直报单位每月不得有零缺报情况。

2.加强信息分析利用,提高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和预测水平。

(1)继续执行以周、月报和出现疫情暴发以日报的形式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分析制度,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为决策服务。

(2)要充分利用网络直报系统信息,加强信息分析利用,通过浏览报告卡片,主动搜索报告病例的聚集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传染病暴发,特别是出现时间、空间等病例聚集时,要实时做出预警。市的传染病疫情应对处置阈值:重大传染病疫情、重要输入性病例单病种应对;一般传染病疫情同一单位一周内2例应对,区疾控中心在监测本辖区疫情动态的基础上,要结合市疾控提供的全市聚集病例信息,随时传送至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以文字报告形式通过传真和电子文档(上传至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测信息反馈中专题分析栏目)反馈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将对反馈信息进行评价,以提高处置水平。

(3)区疾控中心接到传染病预警信息系统发出的单病种预警信号后的2小时内完成核实并填报异常信息卡,其他预警信号要于当日完成核实并填报异常信息卡。对于确定为疑似事件的预警信号要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填报现场调查表。

3.稳定队伍,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针对手足口病和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的新要求和新规定,要及时组织对责任报告人的培训,以保证我区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报告质量;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质量。区疾控中心将定期召开辖区内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人员业务例会,至少每季度1次。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检查。

根据卫监控字号“转发《省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和《省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日常督导记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对医疗机构进行一月一督导,半年一考核制度。尤其对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率统计规则范围中的医疗机构如1个月内没有病例报告,则必须进行现场督导,并将督导、考核结果及时报卫生局,建议卫生局定期进行通报,以有效推动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的落实。

5.继续做好网络管理工作,保证数据安全。

加强报告系统的管理,直报网络系统管理员要加强与相关专病系统管理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用户权限管理,疫情数据保证实时备份,使用审批,保证数据安全,做好用户权限分配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所有用户的权限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实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要认真对每起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规范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控制措施。撰写报告力求规范完整。事件信息的动态报告、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详细、全面、准确、严谨、及时,调查翔实全面,判定依据充分,级别划分准确,风险估计恰当。有关报告在上报区卫生局的同时,应同时抄报市疾控中心。

内控自查报告范文8

[关键词] 室内质量控制;生化检验;实验室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0(a)-119-02

质量是临床实验室的生命线,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对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基础知识、一般作图方法等有充分的了解。在质量控制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于失控后有迅速查找原因的能力,在临床检验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1 操作标准化

临床生化实验室要建立标准操作规程。实际质量控制,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操作规程手册做保障。该手册包括标本的处理,仪器的使用、维护,试剂、质控品和校准品的使用操作规程,方法操作步骤,校准方法,所需质控,结果如何报告等内容。

2 实验人员工作规范化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责任感,充分了解质控的重要性,掌握质控基础知识和方法。在质控工作中,能准确无误地做好每一具体操作步骤,会分析实验数据及图表,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如有失控应有立即查我原因的能力。

3 仪器的维护与检定

实验室工作人员按仪器制造商规定程序进行仪器维护, 实验室所用分光光度计、量筒等都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时要选择合适的标准品,如有可能校准品应能溯源到参考方法或(和)参考物质,对不同的分析项目要根据其特性确立各自的校准频度。

4 试剂、标准品、质控品和溶液的正确使用与保存

试剂、标准品、质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号标记、注册登记的品种、制备日期、有效期、正确储存和使用的有关信息等。使用的试剂、标准品、质控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并严格按所附说明书操作、储存。试剂使用前应按试剂说明作专门测试,判别质量。实验室自制的溶液应有实验依据证明其不影响检验结果及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控品的结果必须达到实验室设定的接受标准。

5 室内质控的操作

目前在临床生化检验质量控制上使用最普及的方法是使用具有x±2s质控限的Levey-Jennings质控图,当每批使用2个质控物时,其假失控概率往往是不可接受的;如果使用具有x±3s质控限的Levey-Jennings质控图,此质控方法虽然具有较低的假失控率,但其误差检出能力则较低,故难以确保检验结果的质量。临床检验质量控制方法在不断发展,现已出现了许多更精确、更完善的质控方法,如Westgard多规则质控方法。

5.1 室内质控方法评价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用了以Westgard多规则质控方法为核心的CLIS质控管理软件完成生化检验的室内质控工作。在检测病人标本之前先分析质控品,即可在进行病人样品分析前判断测定过程是否处于在控状态。

5.1.1 分析两个高低不同浓度的质控物软件将自动记录其质控测定值,并将此测定值画在各自的质控图上。

5.1.2 由12 s质控规则即12 s(1-2s)启动质控过程当两个质控测定值在x±2s限之内,则判为在控。当至多一个测定值超过x±2s限时,则保留病人测定结果,并且使用其他的质控规则来进一步检验质控数据。

5.1.3 检查同一批内质控数据①13 s规则即13 s(1-3 s)检验。当一个质控测定值超过x±3s时,则判断该分析批为失控;不能报告病人的测定结果。②用22 s规则即22 s(2-2 s)检验不同的质控物。当两个质控测定值同时超过x+2s或x-2s质控限时该分析批判断为失控;不能报告病人的测定结果。③用R4 s规则即R4 s(R-4s)检验同一批内不同的质控物。当一个质控物测定值超过x+2s限,且另一个测定值超过x-2s限时,判断该批为失控;不能报告病人的测定结果。

5.1.4 检查不同的质控批数①用22s规则检验同一质控物。当同一质控物本批次的测定值和前面测定值同时超过x+2s或x-2s质控限时,判断为失控;不能报告病人的测定结果。②用41s规则检验不同质控物。当与包括本批次两次测定值在内的连续的4个质控测定值同时超过x+1s或x-1s时,判断为失控;不能报告病人的测定结果。③用41s规则检验同一质控物。当与包括本批次测定中一个质控物测定值在内的连续的4个质控测定值同时超过x+1s或x-1s质控限时,判断为失控;不能报告病人的测定结果。④用10X规则检验同一质控物。当同一质控物最近l0个测定值落在平均数的同一侧时,判断为失控;不能报告病人的测定结果。⑤用10X规则检验不同的质控物。当包括本批次两次测定在内的l0个连续的质控测定值落在平均数的同一侧时,判断为失控;不能报告病人的测定结果。

5.1.5 结果报告当没有违背统计质控规则时,判断为在控,报告病人的测定结果。

5.1.6当分析过程失控时的处理在违背的质控规则的基础上确定发生分析误差的类型(随机误差或系统误差)。违背13s或R4s质控规则,很可能出于随机误差;存在系统误差时,则可能由22s,41s或10X规则检出。两个不同质控物的检查将帮助检出在这些质控物整个浓度范围发生的误差。操作人员应填写失控报告单,上交生化组长,又组长决定是否发出标本检验报告。

当多规则质控方法给出失控信号红色报警时,我们首先要查明导致失控的原因,如果为假失控,常规测定报告可按原先测定结果发出。如果是真失控,应在纠正失控原因后,全部标本重做,质控品测定合格后在签字发出报告。

5.2 失控原因的分析

失控的原因包括操作失误,试剂、校准品、质控品失效,仪器维护不良以及质控限范围设置不当等,当出现失控信号时可按如下步骤寻找原因:①新测定同一质控品,以此查明是否为人为误差或偶然误差,如重测的结果在控即为偶然误差;如果重测的结果仍失控,应进行下一步操作。②新开一瓶质控品,重测失控项目。如结果正常说明原来那瓶质控血清可能变质,或者被污染。如结果仍失控应进行下一步。③新开一批质控品,重测失控项目。如结果正常说明前一批质控血清可能都有问题,检查有效期和储存冰箱,以查明原因,如结果仍失控应进行下一步。④进行维护仪器,重测失控项目。检查光源、比色杯、蒸馏水,如结果仍失控应进行下一步。⑤检查试剂,可先更换不同批号或不同厂家的试剂以查明原因,如不是试剂问题,进行下一步。⑥重新校准仪器,重测失控项目。用新的校准液校准仪器,排除校准液的问题。⑦如果上述步骤仍不能解决问题,则很可能是仪器存在更复杂的故障,应与厂家联系,请求技术支持。

内控自查报告范文9

[关键词] 内部控制 COSO报告

一、全球财务舞弊案件频发

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是投资者、客户、政府监管机构、外部注册会计师、企业管理当局等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与决策者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但是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经济生活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报告信息失真的情况,并且产生了严重的经济后果。

财务舞弊并不新鲜,作为一种故意错报财务数据,欺骗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行为,财务报告舞弊(Financial Reporting Fraud)始于18世纪20年代的英国。南海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导致英国政府颁布《泡沫公司法》,并一度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形式。1929年~1933年席卷美国的经济危机使的整个证券市场濒临崩溃的边缘。会计史学家chatfield曾指出,松散的会计实务是市场崩溃和萧条的原因之一。尽管各国政府加强了对财务报告舞弊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但是,从麦迪逊公司到安然公司,从琼民源到银广厦事件,国内外的财务报告舞弊案件仍是层出不穷。

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务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损失空前严重,引起了相关部门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据美国会计总署的估算,1995年舞弊和欺诈仅在医疗方面的耗费就达1000亿美元。1998年,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Peat Marwick)对舞弊问题进行了一次广泛调查,调查样本来自20个行业的5000家企业和组织,被调查对象包括单位的高级管理者、经营主管、财务经理、证券经理、内部审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等。调查显示,1998年平均每起舞弊案金额为116000美元,百万美元以上的舞弊案也不少。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公布的一项研究报告也显示,仅安然和世通公司的造假丑闻就使美国2002年经济损失高达370亿至420亿美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保罗.阿特金斯坦言,由于接连发生的美国大公司财务欺诈丑闻,美国证券市场遭受重创,损失约5亿美元的市值,如果将损失分摊到全体美国人身上,每户美国家庭要承担6万美元。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2002年进行的调查显示,职业舞弊中,资产盗用发生的频率最高,达舞弊案件的85.7%,其次为贪污受贿和管理舞弊。在国内,财务报告信息失真的情况同样普遍存在。最近财务部的第9号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显示,在对152户企业200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中,被抽查单位资产不实达88.88亿元、利润不实28.72亿元,其中资产不实比例在5%以上的占全部被查单位的15.13%,利润不实比例在10%以上的占全部被抽查单位的53.95%。

在美国之外,日益猖獗的财务舞弊行为,一方面使全球的投资者因此缺乏投资的安全感,,引起资本市场的巨大震动,严重的阻碍了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发展;另一方面,各国政府、理论界发起了对财务舞弊案件频发展开了相关的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期遏制资本市场的舞弊行为。由于财务舞弊案件总是与财务报告造假有关,因此,由职业审计师发起的旨在规避其审计责任的对内部控制的研究逐渐深入。

二、萨班斯法案对企业完善内部控制的法律要求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对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可谓由来已久,但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制度,则属于频发的财务舞弊案件所带来的理论与实务界相结合的制度创新。从国外看,安然、世通等财务舞弊案件的暴露,促使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加强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和内部控制,比如,美国制定的《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第404条规定,上市公司要自行评估其内部控制有效性,揭示其内部风险控制中的重大弱点,并将评估结论写进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根据404条款的规定,美国本土的上市公司需要对2004年度的内部控制作出评估,在2005年3月15日前将评估结论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已在美国上市的非美国本土公司,可以宽限一年,即从2005年开始评估,2006年6月30日前将评估结论写入年度财务报告中。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共有34家,这些企业都面临执行404条款的问题。与此同时,公司所聘请的审计师,要核实公司管理层作出的评估,并另行出具报告。从国内看,2001年10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聘请有证券职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提交评价报告;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在2002年也曾指出,拟在3年~5年内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有关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其报告制度的做法。但是,推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其基础是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开始起步,如民生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些制度具有较强的行业特征,适用面也比较窄,难以体现普遍性、统一性和公认性。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各企业逐步建立符合国际化要求的管理体系,其基础,就是要建立现代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各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希望了解内部控制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要求,空前高涨,迫切需要科学、详尽、理论与实践并重、宜于操作、与国际接轨的内部控制建设理论的相关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