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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业务工作计划集锦9篇

时间:2022-07-20 07:12:13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

一、工作任务

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依法维权"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村)组织的作用,不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属地化工作机制,形成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互动互补的"一盘棋"格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二、工作措施

1、建立流动人口利益导向机制。离开户籍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我区从事务工、经商、创业或居住的流动人口,持有本市《暂住证》及经我区人口计生部门查验的《婚育证明》,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在我区内享受以下待遇:

(1)劳动就业、咨询和培训服务;

(2)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3)子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5)依照本市户口政策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6)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7)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基本项目免费报务;

(8)按规定申办机动车驾证、行驶证。

2、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工作,拓展服务领域,最大限度地简化流动人口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日常性工作范围。流出地要开展生产、生活互助,关怀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要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确保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大对企事业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监督力度,妥善调处劳资纠纷,及时查处不规范劳动用工特别是恶意欠薪等行为;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劳务中介等各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和流浪少年儿童年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改善教育设施,努力解决流动人口学龄儿童入学问题;改善流动人口住宿条件,雇用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要积极推选流动人口集宿点规划建设,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等现有资源,建立社会化管理的流动人口集宿公寓,实行集中居住、集中服务、集中管理。要充分发挥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工、青、妇、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宣传表彰。

3、推行"一站式"服务。推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计划生育查验、提供劳动就业信息、接受投诉等工作"一站式"服务管理。年内要成立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点,各企事业单位、管理区(村)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点,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4、强化源头管理。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并落实责任挂钩、巡查、例会、通报等制度,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避孕节育情况和生殖保健检查,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优生优育服务,减少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和生育。流出地要及时掌握外出人员动向,与育龄群众签订协议,提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率和反馈率,并主动与流动入地联系,提供有关信息。各用工企事业单位要成立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并配备一名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或物业服务小区居民登记和统计、人口计生宣传服务、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等相关制度,于每月3日向所在管理区(村)通报人口信息;与所在的管理区(村)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书,落实相关职责。

5、规范房屋出租管理。房屋出租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当事人合法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敦促承租人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查验《婚育证明》。房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计生部门通报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工商户、私营企业自觉履行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的核发、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生部门。教育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卫生部门要开展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生殖保健工作,加强医疗保健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超声波诊断仪等现代医疗设备使用的管理,查处对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两非"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借)房主的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在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务工的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共青团组织要把流动人口中的团员青年组织起来,带领他们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妇联要联系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活动。计生协会要动员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并积极做好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先进典型的宣传,强化对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提高流动人口遵守国策、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努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流动人口、有利于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良好氛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业主在招聘、雇用流动人口时必须查验《暂住证》、《婚育证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登记详细信息,通过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或以报表形式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对属于应办证对象的,要同时申办《暂住证》、《临时婚育证明》;对居住在用工单位或经营业主办公、经营场所及内部宿舍的流动人口,要以"内部自管"为主落实服务管理措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将纳入单位评先评优、"诚信企业"和重点纳税大户等评选考核条件。区计生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查处各类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借)房屋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租赁房屋不漏管、不失控。

7、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完整、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传输等工作规范和信息考核办法,落实相关人员信息工作责任,实现信息的实时采集、及时更新。加快建设集公安、劳动、计生、卫生、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服务管理功能为一体,融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分析预测、定期为一线,贯通市、县(市、区)、乡(镇、街、场)、管区(村)四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流动人口"一卡通"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暂住登记办证、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共享,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效能。

三、工作网络

1、设立服务管理机构。开发区健全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站,流动人口集中的管理区(村)要设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中心,并按照"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办公人员、有经费保障"的"四有"标准逐步实行规范化建设。

2、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流入人口1000人左右的管理区(村)要配备1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1000人以上按照每千人1员的要求,配备协管员。企事业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务工人员200人以上的,要配备一名专职协管员;200人以下配备一名兼职协管员。鼓励热心的老年人、离退休干部、积极分子、志愿者自愿担任义务协管员。

3、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协会服务网络。要以流动人口中的积极分子为主体,通过创建行业、企业、市场、社区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建立健全"基层计生协会--会员小组--会员--会员联系户"的工作网络,并配套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计生协会按照群众组织的特点,发挥宣传倡导、知识普及、需求信息的反映、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把流动人口组织起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主体多样化,实现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动态,掌握情况,解决问题。同时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人口计生工作考核的内容,对服务管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给予"一票否决"。

2、完善双向交流和协作制度。要根据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趋势等实际情况,加强和推进两地或多地的区域合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建立双向交流、协作和案件联合查办制度,形成全区"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对于两地协作中的争议问题,在本级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由上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范文2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

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xx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罚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范文3

一、网络采购的必要意义

1.建立强大的发展标准

按照全球化的综合电子采购方式,80%的企业已经开始使用电子网络化采购模式。通过采购方式,建立起自营网络的采购交易平台,依照此平台的创建,明确实际采购的标准意义和需求,确定实际供货方,明确货源的增加或减少量。由专人指导具体工作,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合理的协调管理。不断提升市场整体竞争发展机制,以良好的微经营模式,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发展需求。通过采购工作模式,逐步降低成本,采用网络形式提高效率,提升信息的透明度,消除各类暗箱操作方式,以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企业采购的供应链管理中包含计划、生产、供应、物流、需求五类别。采购的目的是实现物资质量的合理调配,按照有效的价格,对采购的相关数量物资和服务产品进行分析,明确实际采购方式和方法,确定采购的供应选择方,按照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合理的分析电子采购信息平台筛选的方式,确保产品的质量合理性,满足企业的整体发展生产需求标准。

2.电子信息物资平台运营的必要性

按照采购物流信息管理标准,对企业采取合理的内部物资供应,这对于整体采购具有良好的计划。通过合理的组织、协调、控制,实现整体管理的合理性。按照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原材料和成品处理合作交流方式,实现对高效率的商业活动的处理。基于供应链的竞争发展优势,明确电子采购对于现代供应的重要意义,实现对供应链选择性的战略问题分析。

3.降低企业的整体有效运营成本

按照企业的实际采购标准、员工薪资,企业运营费用、利润四个部分进行组织规划,采用合理的成本信息控制方式,改变传统采购,提升物流重视的水平。按照电子商务环境的标准形式,以全新的采购模式,以全面的网络互动方法,不断提升供求信息的处理水平,对产品开展有效的了解、交流、洽谈、竞标、支付等,实现网络的良好发展。这种采购方式是公开透明的,完全避免的传统采购的腐败问题,缩短了采购的成本和时间,合理的降低了库存,提升整体采购的效率水平。

二、构建良好的网络信息采购平台

网络信息采购平台是以网络查询、采购、网络招标为信息建设过程,按照电子招标系统数据,通过能源化的企业竞争发展优势,对产品价格、科技竞争水平进行分析。集团领导需要整合采购体系的建设标准,明确实际信息运用的管理平台建设形?荩?构建良好的数据信息采购体系。依照采购供应链的各项工作急性规范管理,明确采购信息的多样性,其中包含询价、招标、反向竞拍等。采用合理的工程、服务、货物的招标方式,公开的邀请询比价,实现网络招标体系的公开性,推广企业形象,提升企业信息的多元化建设水平。

三、采购信息流程的规范性发展

需要遵循实际的法律法规,按照采购平台的有效实施过程,采用合理的招标方式,依照《中国招标投标实施发展条例》,明确实际网络信息各项采集组织的设置平台过程,对采购角色、采购登录进行分析,对员工开展账号的严格控制管理,需要员工提前做出有效的申请,采用合理的方式,确保报名、资格审核、拍卖、供应管理、询比价等步骤的处理合理性。根据每一位业务员的账号,在招标中,合理的分析实际网络采购招标书的具体内容,明确实际供应告知的需求情况,对采购的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时间等进行公示。按照供应商的各个方面的管理系统,对相关的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分析,明确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内容,及时对相关招标项目进行具体管理,明确每一项采购意向内容,合理的控制实际查询的范围。

评委专家的名单需要经过有效的审核后,方可以通过专家信息平台录入到系统中。每一个评委都需要有自己的登录账号,对数字证书需要由专人进行统一化的管理,明确实际评标时候临时打开的密码。评标结束后,需要及时上交,查看编号、项目名称、基本状态,通过不同的查询分类方式,对查询的招标项目进行分析判断,明确实际业务项目的分类和招标方式,以专家登录系统,对不同的角色进行不同的内容分析,以更好的仔细检查方式进行判断,确保自行调整任务的高度和标准,提高供应商信息的存储和分析,明确供应商的信誉度,生产能力,扩展业务水平等,对各类工作标准进行数据信息的评估和优化,选择最适合的供应商,而不是单单依照某几个方面判断实际是否适合。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判断,明确供应采集信息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四、系统设计

设计目的:本着实用、高效、方便扩充、投资少回报高、适应性强的原则,从业务管理需求出发,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理念,发挥现代化管理手段的优势,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减少繁重劳动,降低采购成本等。设计原则:坚持领导、业务人员、设计开发人员共同参与的原则,使开发出来的系统能够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既降低了采购费用,又减少了业务人员劳动量,方便储存和检索。本系统既独立又脱离不开其它系统,因为采购计划来自于其它系统,报价评标结果作为依据返回原计划系统形成订单。设计方式:为了充分依托INTERNET,采用B/S结构,方便操作,便于移植,硬件要求简单,只要能上互联网就可以操作,数据库采用ORACLE数据库,安全性能好,兼容性强。信息:为了及时通知供应商参与报价,该系统通过跟移动或者联通合作开发信息平台,当标书制作完成,通过移动或联通短信平台信息,便于供应商及时报价。评标过程:为了公平公正起见,评标过程相对公开透明,每项标的价格按自动递增排序,评标人员除了采购部门还要邀请计划部门、使用单位及价格管理部门等部门参加,集体评议,也可以在本部门登陆该网站对当前标书书写自己的意见。编码设计与维护:为了操作方便,编码设计本着应用简单,节省空间,用户名称以供应商顺序编码作为用户名,同时增加供应商编码跟原计划系统中的供应商编码一致,便于价格评议后形成订单。为了能完成标书自动形成,在基础数据形成时要做供应商与物料对应维护。

五、模块划分及主要功能

模块可以分为:基础信息、计划查询、采购业务、统计信息、业务管理、管理员等。对应的各模块功能如下:

基础信息模块:完成对供应商信息维护与查询,完成基础物料与供应商对应与查询;

计划查询模块:采购计划查询,采购计划追踪等信息;

采购业务模块:制作标书、标书、标书审批、订单生成、订单查询、订单退回等;

统计信息模块:统计计划订单形成、到货、结算等情况、统计降价等;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范文4

一、具体业务开展。

1.对该工作计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反馈,及时调整修改工作计划,记录下属员工在工作计划实施中的工作表现,并向人力资源部经理汇报工作进度。

   

2.对该工作计划方案的实施成果按照事先制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审阅。

   

3.对该工作计划方案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审阅,批准通过。

   

4.进行下一个工作计划。注意:在实施上述工作计划的过程中,该人事主管所负责的各项日常工作以及其下属负责的日常工作都要照常进行。

   

5.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的前提下,找文件档案室领取人事主管的职位说明书和前任人事主管的离任工作交接清单,对照职位说明书对人事主管的日常性工作进行熟悉,对前任人事主管已经完成的各项工作计划进行了解,对其未完成的工作计划按照其工作计划方案来进行完成。

   

6.对照人事主管的职位说明书,就人事主管工作范围内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某些环节发现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分等,对最重要的、需要迅速解决的问题拟定提案,和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沟通,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同意。

   

7.根据上述提案制定多项工作计划方案,包括计划目标、计划对象、计划的参与人员及各人员的工作分配、计划时间表、计划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计划是否达到目标的评估标准等。

   

8.和下属沟通这些工作计划方案,对这些工作计划方案的各个环节进行讲解并征取下属的意见,修改完善这些工作计划方案,获取下属的支持。

   

9.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就提案涉及的多项工作计划方案进行讨论,并征求其意见,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对其中某一方案的批准。

   

10.召集下属开会,在了解其各自职位说明书的前提下,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及其在人力资源部经理已批准工作计划方案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工作的时间表等,共同推进工作计划的实施。

二、定期总结和改进工作。

1.按各项工作计划的具体进度审阅下属的工作计划,审阅报告报备人力资源部经理,听取其对报告的指导意见。

   

2.对上述的各项工作计划按照先后顺许进行工作总结,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审阅,充分听取其对工作的各项指导意见。

三、注重与上级、其他部门以及员工的沟通。

   

人力资源工作在公司内部属于一项服务支援性工作,对主要的业务流程提供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配置、培训开发、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主要业务流程顺利进行,实现公司的保值增值。

1、看法,让他们多提意见、多提建议。

   

2.注重和上级领导的沟通,深入了解上级领导对自己各项工作的看法,让上级领导对自己的工作多多提出意见,让自身工作中尽量少范错误、不范错误。

   

3.注重和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沟通,充分听取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部门各项工作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四、充分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

   

我要了解的公司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愿景、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等,公司的主营业务、各项工作流程、组织结构等。获取信息的方式如下:

1.通过公司的新员工入职培训等培训活动来获取信息。通过公司的新员工入职培训,我可以对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等有初步的了解。

   

2.请教老员工,与老员工交流。通过和老员工的交流,可以了解公司的发展背景、发展路径等,熟悉公司的发展脉络。

   

3.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的前提下,从文件档案室调阅有关公司愿景、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内部管理流程、组织结构等的文件资料。

   

4.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的前提下,到企业内刊主管部门查阅企业重要内刊及最近一段时间的内刊文章,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愿景、发展战略、管理理念、企业文化、公司的主营业务等。

   

5.查阅公司所在行业协会的重点刊物和外界相关主要媒体对公司的报道,来了解行业发展情况、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媒体公众对企业的看法等。

五、深入认识和领会自己的工作职责。

   

了解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后,我还需要了解人事主管这个职位在公司的职位序列中所处的位置。

1.查阅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自己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2.在征得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的前提下,查阅人事主管的职位说明书,并就其中载明的相关职责、权力、工作汇报关系、沟通方式等和人力资源部经理进行沟通。共2页,当前第1页1

   

3.同时,还需要了解下属的职位说明书,并就下属职位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要求和其日常工作方面进行充分的沟通。

六、在以上两方面的基础上,找准自己的工作定位,进而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在了解了公司的愿景和发展战略等基本情况、深入领会了自己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定位,按照人事主管职位对公司的重要程度来明确工作重点,并就这些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和备选方案。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范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的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的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第四十四条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财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的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范文6

一、加强领导,部门密切配合

按照云南省统计局局城乡划分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景东县工作实际,为了及时、全面完成“城乡划分”工作,县统计、民政、建设、公安、国土、农业部门及时召开碰头会,认真研究和部署全县的“城乡划分”工作,做好部门间的紧密配合。

二、做好计划,周密安排部署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时间紧、任务重和景东的工作实际,参照划分方案,及时制定了景东县城乡划分工作计划,对业务培训、划分、审核、录入和上报等工作步骤均作了详细的时间安排和部署,使全县城乡划分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三、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熟悉方案

召开了全县“城乡划分”工作业务培训会议,13个乡镇的综合统计人员参加了培训。综合统计人员进行了业务主解,会议针对这次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步骤、时间安排作了详细说明,对“城乡划分”的概念、判别方法作了详细讲解,并结合景东县各乡镇村、社区的实际建设连接实际,通过举例说明、参照对比等方法,特别强调讲解了各村数据收集表的收集方法和数据来源渠道。

四、认真录入上报,抓好总结归档

在11月10日前,按照县城乡划分领导组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全县13个乡镇的城乡划分阶段工作已全部结束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县城乡划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乡划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业务人员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一校对,针对有疑问的问题及时与各乡镇衔接,对模棱两可的问题及时向市局请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全县166个村委会、3个社区的行政区划、城乡属性代码编制准确为止。我县没有涉及到特殊区域。及时调试全国城乡划分录入和审核程序,及时加载文件,认真审核和修改,于11月8日将景东县城乡划分属性代码相关资料上报市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料的管理和利用,将全县城乡划分工作的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做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确保资料的进一步完善和妥善保管,至此,景东县基本完成了国家和省、市布置的城乡划分工作任务,并为下一步人口普查和相关调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范文7

关键词:专业胜任能力 需求 供给

一、会计专业胜任能力的内涵及框架构建

(一)会计专业胜任能力的内涵

专业胜任能力(Professional competence)是指从事某项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素质及能力。就会计专业胜任能力的内涵而言,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认为:专业胜任能力是指能够在一个真实工作环境中按特定标准承担工作角色所应具备的能力;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专业胜任能力是以一种能干的、有效率的和恰当的态度履行高标准工作的才能。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GA)认为:专业胜任能力是指能够有效履行特定职业角色而必须具备的知识、技巧、才能和行为的总和。南非公共会计师和审计师委员会(PAAB)认为:专业胜任能力是指以本国和国际上的标准完成会计师和审计师所期望完成的任务和角色的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认为:专业胜任能力是指能够在实务工作环境中按照设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专业素质。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是指会计人员按照既定的标准履行工作职责所应具备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及职业价值观。

(二)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框架的构建

为推进全球会计职业的发展,2003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陆续了涉及会计专业职业能力框架的准则。按照相关准则,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框架由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及职业价值观构成。其中,职业知识包括会计、财务及相关知识、组织和企业知识、IT知识等;职业技能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功能技能、个人技能、交流和交际技能、组织和商业管理技能等;职业价值观包括维护公众利益和提高对社会责任的敏感度、坚持持续的发展和终身学习、保持可靠性、责任性、及时性以及谦虚和尊重的行为、遵守法律和法规等。

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提出的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框架为基础,根据对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内涵的认识,本文构建的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框架如下:

1.职业知识。具体包括:人文知识、自然科学知识、艺术知识、外语知识、经济学知识、管理学知识、统计学知识、金融学知识、市场营销学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知识、电子商务知识、财务软件应用知识、EXCEL等工具的应用知识、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成本管理会计知识、审计与鉴证知识、税法与税务筹划知识、财务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等。

2.职业技能。具体包括: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调查研究及分析推理能力、创新(识别与解决无模式问题)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交往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应变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领导能力等。

3.职业价值观。具体包括:遵循法律法规价值观、诚信价值观、正直客观价值观、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终身学习价值观等。

二、会计本科毕业生专业胜任能力需求调查分析

针对实务界对会计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笔者通过问卷形式进行了调查,共收到有效答卷296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被调查者性别比例:男性占45.61%,女性占54.39%;被调查者学历(或学位)情况:大专及以下占11.15%,本科占85.14%,硕士占3.72%;被调查者工作单位类型:行政单位占3.72%,事业单位占12.5%,工商企业占69.59%,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占10.14%,其他占4.05%;被调查者工作年限:1-5年者占62.5%,5-10年者占22.97%,10-15年者占10.81%,15年以上者占3.72%。

(二)实务界对职业知识的需求

调查问卷选项分为很重要(5分)、比较重要(4分)、一般重要(3分)、不太重要(2分)、不重要(1分)。在就调查问卷分析过程中,以均值衡量重要性,以标准差衡量趋同度(下文同)。

问卷结果表明,实务界对职业知识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EXCEL等工具的应用知识、财务软件应用知识、税法与税务筹划知识、成本管理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管理学知识、审计与鉴证知识、金融学知识、法律知识、经济学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知识、外语知识、统计学知识、人文知识、市场营销学知识、电子商务知识、自然科学知识、艺术知识依次递减,说明实务界比较偏重与具体工作相关的知识及实务操作应用知识;实务界对职业知识重要性看法的趋同度,按照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财务软件应用知识、管理学知识、EXCEL等工具的应用知识、成本管理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税法与税务筹划知识、人文知识、审计与鉴证知识、法律知识、经济学知识、金融学知识、统计学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知识、艺术知识、自然科学知识、电子商务知识、市场营销学知识、外语知识依次递减,说明实务界对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财务软件及EXCEL应用等知识的重要性看法趋同,而对于外语知识、市场营销及电子商务知识的重要性看法差异较大。

(三)实务界对职业技能的需求

实务界对职业技能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实际操作能力、沟通能力、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应变能力、交往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协调能力、调查研究及分析推理能力、创新(识别与解决无模式问题)能力、领导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依次递减,但总体差异度不大,说明实务界基本认同上述职业技能的重要性;实务界对职业技能重要性看法的趋同度,按照实际操作能力、应变能力、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交往能力、协调能力、调查研究及分析推理能力、创新(识别与解决无模式问题)能力、领导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依次递减,说明实务界对实际操作能力、应变能力、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沟通能力等职业技能重要性的看法趋同,而对创新能力、领导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等职业技能重要性的看法差异较大。

(四)实务界对职业价值观的需求

由表1可知,实务界对职业价值观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终身学习价值观、诚信价值观、正直客观价值观、遵循法律法规价值观、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依次递减,但总体差异度不大,均值较高,说明实务界基本认同上述职业价值观的重要性;实务界对职业价值观重要性看法的趋同度,按照诚信价值观、终身学习价值观、正直客观价值观、遵循法律法规价值观、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依次递减,除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外,对职业价值观重要性的看法基本趋同。

三、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专业胜任能力现状调查分析

针对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专业胜任能力现状,笔者通过问卷形式进行了调查,共收到有效答卷283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被调查者性别比例:男性占46.64%,女性占53.36%;被调查者学历(或学位)情况:大专及以下占10.95%,本科占84.1%,硕士占4.95%;被调查者工作单位类型:行政单位占4.59%,事业单位占17.67%,工商企业占66.78%,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占7.77%,其他占3.18%;被调查者工作年限:1-5年者占61.84%,5-10年者占23.32%,10-15年者占10.25%,15年以上者占4.59%。

(二)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所掌握的职业知识现状分析

调查问卷选项分为很好(5分)、较好(4分)、一般(3分)、较差(2分)、很差(1分)。在调查问卷分析过程中,以均值衡量优劣、以标准差衡量差异度。

问卷结果表明,实务界认为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掌握的职业知识处于“一般”状态,掌握程度按照EXCEL等工具的应用知识、财务软件应用知识、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经济学知识、管理学知识、成本管理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统计学知识、金融学知识、人文知识、税法与税务筹划知识、外语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知识、电子商务知识、审计与鉴证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市场营销学知识、法律知识、艺术知识依次递减。实务界对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掌握职业知识程度的看法差异较大,差异度按照人文知识、管理学知识、外语知识、自然科学知识、财务软件应用知识、经济学知识、EXCEL等工具的应用知识、财务会计与报告知识、统计学知识、市场营销学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知识、金融学知识、电子商务知识、艺术知识、成本管理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审计与鉴证知识、税法与税务筹划知识依次递增。

(三)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所具备的职业技能现状分析

实务界认为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具备的职业技能处于“一般”状态,其程度按照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调查研究及分析推理能力、应变能力、协调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创新(识别与解决无模式问题)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依次递减;实务界对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具备职业技能的看法差异较大,差异度按照交往能力、获取知识及理解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沟通能力、调查研究及分析推理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创新(识别与解决无模式问题)能力、实际操作能力、战略规划项目管理资源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依次递增。

(四)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所体现的职业价值观现状分析

由表2可知,实务界认为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体现的职业价值观处于“一般”到“较好”状态,其程度按照终身学习价值观、正直客观价值观、诚信价值观、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遵循法律法规价值观依次递减;实务界对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所具备职业价值观的看法差异较大,差异度按照终身学习价值观、正直客观价值观、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遵循法律法规价值观、诚信价值观依次递增。

四、结论

上述调查研究显示,就社会对会计本科毕业生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而言,实务界比较偏重与具体工作相关的知识及实务操作应用知识,对财务会计应用等知识的重要性看法趋同,而对于外语知识等基础工具知识、市场营销等相关管理知识的重要性看法差异较大;实务界基本认同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框架中职业技能的重要性,对应用能力及人际交往等职业技能重要性的看法趋同,而对创新、领导能力、规划管理等职业技能重要性的看法差异较大;实务界基本认同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框架中职业价值观的重要性,除关注公众利益和社会责任价值观外,对职业价值观重要性的看法基本趋同。

就应届会计本科毕业生的专业胜任能力现状而言,会计本科毕业生所掌握的职业知识、具备的职业技能、体现的职业价值观均处于一般状态,尚不能很好地满足实务界的需求。这说明在会计本科的教学过程中,在培养目标定位、培养规格的确定、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应用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强调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同时,还应注重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培养具备较强专业胜任能力的学生,满足社会的需要。Z

参考文献:

1.莫磊.基于职业判断能力的会计信息质量研究[D].武汉:中国地质大学,2007.

2.李林.基于职业会计师需求的本科会计教育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9.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范文8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五百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

第四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四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三条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照明业务工作计划范文9

--无锡市分行二四年上半年资金计划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随着粮食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和深入,“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问题已日趋突出,农发行的管理职能和业务范围也发生了变化,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在市分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这个中心,适时调整工作思路,以总行的规范化管理考核为工作准则,以努力实现提高信贷资金运用效率和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为双重目标,调动资金计划条线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资金计划工作的职能作用,使我行资金计划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2008年上半年资金计划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量化和细化考核评比办法

继全省分、支行长会议之后,市分行召开了2008年工作会议,把风险管理摆在了全行各项工作的首位,明确提出了年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以规范化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绩效管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凸现机关处室的指导职能和服务职能为宗旨,灵活务实地开展计划信贷管理工作。并且对照省行资金计划处的考核办法,对资金计划工作百分考核内容进行了量化和细化,从处室到基层行都相应建立了计划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在百分考核办法中,把资金计划工作细分为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现金及利率管理、统计管理、等级行管理、业务综合管理七大块,做到了岗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半年来的工作表明,年初制定的工作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方向明确,切合实际,对做好全市资金计划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二、加强资金营运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今年以来,我行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营运管理,信贷资金回笼后及时归还系统内借款,贷款回笼和借款下降基本保持一致。上半年每月信贷资金运用率均保持在99.5%以上,信贷资金保持较高的营运水平。

1、坚持资金头寸限额管理。今年以来我行计划部门进一步提高经营核算意识,严格对资金头寸的管理,在省行核定的资金头寸限额内按季核定基层行的资金头寸限额,并要求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各行根据自身情况在限额内尽量压缩头寸占用,对不合理占用及时调整,保证了各行科学合理占用头寸资金,做到不闲置、不浪费。

2、完善资金调度管理。在资金调度环节上,市县明确专人负责资金调拨管理工作。在请调资金时,做到资金调拨与信贷计划的衔接,增强了资金与计划双重宏观调控作用,避免了资金供应脱节情况的发生。今年以来电子联行资金请调系统运行正常,我行继续坚持“小额度、勤调度”的资金调度原则,尤其是总行调整了资金请调时间以后,更加方便了基层行的资金使用,减少了资金请调时间,减少了资金头寸占用,今年上半年全行共请调资金87笔23350万元。同时我行严格按上级行的要求,规范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资金请调单》、《资金申请审批情况表》等,建立了《系统内资金往来台帐》,按月通过电子联行系统与总行对账,全年账务无差错,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资料质量

(一)我行各级统计人员克服统计工作量比往年有大幅提增、统计报表上报时间节假日不顺延等实际情况,加班加点,任劳任怨,保质、保量、按时做好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上报了省分行与人民银行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工作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为加强对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我行建立了现金投放、回笼月度分析报告制度,按月对辖内支行、部现金收支情况及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造成当期现金投放(或回笼)的原因予以重点分析。

(三)我行在统计管理上始终坚持按照国家统计法以及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数据完全来源于各支行(部)会计部门的各项报表,坚持报真情、报真数,不擅自公开发表统计资料和泄露统计机密,在按时完成好省分行规定的各项统计资料的同时,认真地做好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

四、加强财补资金管理,做好监督拨付工作

今年以来我行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重点是加强与财政、粮食部门的联系,积极向政府、财政、粮食主管部门汇报粮食销售、保管情况,补贴资金能否及时拨付到位直接影响到我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自粮食市场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财政补贴已逐步减少,加上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给粮食企业经营和我行收息率的顺利完成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严重影响到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在新形势下,我行年初对所辖支行、部的财政补贴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各级粮棉油储备数量、库存值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对各项补贴的项目、金额、来源、时间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已掌握的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和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认真实施规范化操作,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督促到位和监督拨补等管理工作,按时正确上报各类财政补贴报表及有关情况分析;认真及时登记各类财政补贴台帐,确保台帐间数据准确、衔接。

(二)积极加强宣传,密切与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为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营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各支行、部落实配备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兼职人员,积极主动督促同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弄清每一笔补贴资金的来龙去脉,及时将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反馈财政部门,督促下拨资金,避免了由于职责不清、信息不对称造成补贴资金滞留的情况,并与会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柜面监督,共同做好了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和拨付手续的管理。

(三)经过我行与当地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及监测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至6月末,全市应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6243万元,实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4857万元,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77.8%。

五、监测和分析等级行管理指标,适时调整工作思路

2008年度等级行考核与以前年度相比有很大的调整,首先市行要求各支行认真领会等级行管理文件,掌握新的指标精神,并对考核指标提出反馈意见,分析各项指标完成的难易程度,指导全年工作。其次根据各行按月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市行对各行的失分项进行原因和对策分析,通过对经营指标的监测反映,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找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方向,为领导的预测决策提供了保障,有效提高了各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大调查研究深度,做好业务经营分析,发挥业务综合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资金计划业务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我行十分注重提高业务经营分析水平,增强业务分析的实用性,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通过对所辖支行、部和粮食购销企业信贷资金运用、粮油物资运动、信贷资金活动的变化、信贷资产结构变化及存贷款异常变化等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动态情况,深入分析影响全行业务活动的各种因素,并且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态相结合、近期分析与远期分析相结合、银行信贷业务活动分析与企业经营活动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紧紧抓住收购资金封闭管理重点和疑点,揭示规律,找出特点,反映问题,提出对策,增强了全行业务经营分析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七、加强现金和利率检查,确保政策正确执行

(一)今年以来,我行按照有关现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及具体实施办法,继续抓好现金管理工作。一是做好现金计划管理,现金计划一经下达,认真组织执行,同时要做好与当地人行现金投放计划的衔接工作。二是做好大额现金支付的内部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大额现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三是加强粮棉购销企业现金帐户管理,严格控制粮棉购销企业帐户现金的支取,合理核定企业淡旺季库存现金限额,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减少现金使用。各支行(部)在信贷监管中强化了现金管理,并不定期地进行现金专项检查。市分行也在利率检查的同时对各支行(部)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企业现金收支基本能按照管理要求执行。

(二)我行利用多种形式向购销企业宣传利率政策,明确公布人行规定的企业存款利率、正常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计息、按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以及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等政策,指导企业计算好利息收支帐;银行内部严格执行各项存贷款利率及收息政策,切实维护利率政策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利率的调控、激励和约束作用。在严格执行利率政策的同时,我行要求各支行(部)每季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书面上报市分行。市分行也对各支行(部)全部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利率执行情况基本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八、认真做好夏季信贷资金需求预测,为经营决策服务。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保证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我行主动和粮食、农业等部门联系, 搜集相关农业经济部门的信息资料,如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变化情况,粮棉油种植面积变化、产量变化,粮棉企业改革改制进程等。并深入企业,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量,为计划预测服务。通过对今年夏季粮油购销形势的分析,预计前期收购进度较慢,收购时间会拉长,可能会出现收粮困难的现象。随着粮食收购准入条件放开,粮食收购主体呈多元化,收购量势必降低。结合多方面因素考虑,预计全市将收购小麦约6200万公斤、收购油菜籽1945万公斤。

回顾2008年上半年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照省分行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新形势下,全市计划在岗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充实,业务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所辖各支行、部每月(季)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不甚理想,有待进一步加大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力度。

九、下半年工作打算

二四年下半年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要积极适应当前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紧紧围绕年初制订的资金计划管理工作意见,积极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全行的各项业务工作服务。

(一)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加大资金计划工作考核力度,按季向所辖支行、部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促进全市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信贷投放预测机制。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预测年、季度企业购销量,编制年、季度粮棉购销计划;根据粮棉市场供需情况和预期购销价格测算,按照“以效定贷,以销定贷”的贷款原则预测信贷投放量,编制年、季度贷款投放计划。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粮棉市场变化趋势,及时修正年、季度粮棉购销计划和贷款投放计划,以逐步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信贷投放预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