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预算执行审计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9-29 16:24:02

预算执行审计报告

预算执行审计报告范文1

市审计局: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收到《南宁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市直部门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南审行审报〔2020〕1号),该审计报告指出我局存在总体预算支出率未达标及项目预算资金执行率低两个问题,并提出了审计意见。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分析,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现将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第68项问题:预算支出率未达标

(一)问题具体表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全年部门预算指标总额为720.18万元,实际预算支出金额为331.9万元,公共财政预算总体支出执行率为46.09%,预算支出率未达到全年90%以上的标准。

(二)问题产生原因:2019年我局全年安排市本级财政经费364.04万元,年底支出318.76万元,支出率为87.56%。2019年7月下达“2019年度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能力建设部分)”356.14万元,其中:用于医保基金监管平台建设150万元,重点项目配套资金100万元,村医通设备购置63.18万元,上述经费涉及医保系统切换、医保基金监管平台建设等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支出。此类支出受自治区医保系统切换统一部署要求及医保基金监管平台项目需要按项目建设程序报批初步设计、招标采购等影响,2019年度无法进行支出,仅支出13.14万元。由于中央下拨资金占我局2019年整体资金比重较大,造成我局预算支出率未达标。

(三)问题整改情况:问题正在整改。我局将结转至2020年度使用的“2019年度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342.99万元安排政府采购支出计划329万元,年底市财政支付系统将自动回收未支付项目资金。上述政府采购目前正在进行中,待完成金额支出后2019年度预算支出率将达到91.76%。今后我局将强化项目支出前期准备,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复和下达,资金就能使用。同时加强预算执行分析,逐月梳理执行情况,对情况发生变化、执行率偏低的项目支出,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实无法按预算支出的,及时与财政部门对接,按程序申请调整。

二、第189项问题:项目预算资金执行率低

(一)问题具体表现:2019年南宁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能力建设部分)的通知(南财社201号)”预算指标总额为3561400元,当年实际支出131418元,结余3429982元,专项资金执行率低于50%。

(二)问题产生原因:2019年7月下达“2019年度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能力建设部分)”356.14万元,其中:用于医保基金监管平台建设150万元,重点项目配套资金100万元,村医通设备购置63.18万元,上述经费涉及医保系统切换、医保基金监管平台建设等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支出。此类支出受自治区医保系统切换要求及医保基金监管平台项目需要按项目建设程序报批初步设计、招标采购等影响,2019年度无法进行支出,仅支出13.14万元。

(三)问题整改情况:问题正在整改。我局将结转至2020年度使用的“2019年度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342.99万元安排政府采购支出计划329万元,年底市财政支付系统将自动回收未支付项目资金。上述政府采购目前正在进行中,待完成金额支出后2019年度该专项预算支出率将达到96.06%。今后我局将强化项目支出前期准备,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复和下达,资金就能使用。同时加强预算执行分析,逐月梳理执行情况,对情况发生变化、执行率偏低的项目支出,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实无法按预算支出的,及时与财政部门对接,按程序申请调整。

下一步,我局将以此次审计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次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已在我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支持配合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督导、巡视等监督工作,加快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各类问题整改,实现市医保机关财经管理良性运行。

预算执行审计报告范文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adrain211”为你整理了这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审计整改工作部署推进情况

区政府高度重视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多次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全区审计工作会议,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镇办、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举一反三,规范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审计整改质效,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2020年5月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秘〔2020〕10号),建立健全了审计整改统筹协调、跟踪检查、协作联动、通报公开、结果运用、追责问责等长效机制,首次将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纳入《2020年区委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泉办明〔2020〕28号),于2020年9-10月份开展了督查。区审计局扎实做好审计问题整改的后半篇文章,出台了《颍泉区审计局审计问题整改检查制度(试行)》《颍泉区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跟踪督促审计问题整改,确保审计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2019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截至2020年10月20日,审计查出的问题已基本得到整改,上缴财政资金514.51万元,收回资金208.17万元,问责2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修订完善制度8项。

(一)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预算管理不够全面规范问题

一是关于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的问题。区财政局对各单位近三年以来的收入进行数据比对,发现非税实际入库数据与上年数据相差较大的单位,及时与其沟通核实,将各项收入纳入2021年度部门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是关于部分非税收入上缴不及时或执收不到位的问题。部分非税收入已上缴408.27万元。

三是关于预算支出未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执行的问题。相关单位强化了预算执行的刚性,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进行支出。

关于预算绩效管理还需进一步提高问题

区财政局根据《阜阳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围绕全区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牵头完善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2021年度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部门预算执行率不高的问题。相关部门强化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增强预算编制的精准度,不断提升了部门预算执行率。

关于无依据发放津补贴的问题。涉及单位已收回无依据发放津补贴。

关于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一是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问题。相关部门已清理核销往来款594.91万元。

二是支出票据或报销手续不完整问题。相关单位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支出审核。

三是库存现金借条抵库问题。相关单位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借出款项管理,已清理借条62.39万元。

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问题。相关单位进一步规范了财务核算,设置了明细账。

关于资产管理不规范问题

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核实,并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做到了账实相符。

关于部分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

相关单位认真学习了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度的规定。

(三)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不合规问题。已修改完善普通门诊医保报补计算统计系统,纠正了超限额补偿问题。

关于超范围使用义保经费问题。相关学校已收回了部分超范围使用义保经费,归还义保经费。

关于部分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向死亡人员发放残疾人补贴、高龄补贴、优抚补助、低保、五保补助,重复发放危房改造补助等资金相关单位均已收回,并对2名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

关于项目申报审核把关不严问题。相关单位制定了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了项目申报审核。

关于重大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问题。相关单位修订了项目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等方面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对项目进展进行督查检查,督促项目按照批复内容实施。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个别项目变更签证不规范、验收流于形式问题,相关单位将在以后项目建设中认真履行责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执行。

(五)国有企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阜阳市王府营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2日注销。

(六)村级财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村干部或其亲属虚报领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问题。虚报领取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均已退回。

无依据发放奖金问题。无依据发放奖金已收回。

社区无依据收取配套费问题。社区无依据收取农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已上缴区财政。

资产及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相关办事处制定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范了“三资”管理的经济行为,完善支出手续。

(七)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关于无取水许可证取水问题。2家企业已办理了取水许可证,1家企业取水许可证正在补办中,向1家企业下达了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关于限采区新增开采中深层地下水问题。依法封闭了深层取水井。

关于部分水资源费应收未收问题。应收未收的水资源费已收取。

预算执行审计报告范文3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浙江省2006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和《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省审计厅对省本级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在审计工作中,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位一体”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监督内容,以问责问效为工作目标,以计算机审计为主要手段,着力推进审计转型,扩大了审计覆盖面,突出了对省委省政府重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突出了对保证行政职能履行的政府性资金征收情况及使用绩效的审计,发挥了审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体制建立的作用,推动了制度和机制的完善。

据统计,2006年度全省审计机关共对4347个单位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查出违规金额173.35亿元,应上缴财政33.59亿元,应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3.87亿元,应归还原渠道41.01亿元;核减政府基本建设工程价款16.06亿元;向司法、纪检机关移送案件和事项55件。查出的违纪违规金额,有关责任单位和地方政府已根据审计意见和决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积极的整改,大多数已整改到位。

2006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审计了省财税部门具体组织的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省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政府投资情况及省属企业财务收支情况;首次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社保、国土、政府负债等三项政府性资金及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对旅游、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公路养路费等专项资金及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附加的征管情况进行了绩效审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对2005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督促与检查。

一、关于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督查落实情况

省政府对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领导全年对各类审计报告及信息作出批示83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吕祖善省长明确要求依法查处。省人大常委会对200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得到认真落实,是近年来整改力度最大的一年。

一是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违规收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及负债突出等问题,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印发《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从2007年起分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巩固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有力保障我省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省教育厅、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对加强和规范学校收费管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省教育厅等九部门下发《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实施办法》,在全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化解省属高校教育负债,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与各高校签定还贷责任书,在落实高校建设负债还款计划和管理责任的基础上,2006年省财政一次性到位资金36.5亿元,用于省属高校提前还贷。对万里清水河道专项审计调查反映的问题,吕祖善省长高度重视并批示要求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措施报省政府。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进行专门研究,联台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了报告,提出了积极的改进措施。

二是省级各部门单位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省财政厅结合审计建议,与省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重申规定并明确责任。对审计反映的收入未及时入帐和应清理有关财政专户的事项,省财政厅已整改到位。省民政厅对审计反映的低保资金不到位、发放不及时和未按规定分配使用公益金等问题已全部进行纠正,并根据审计建议出台了《浙江省民政厅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全省低保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提出了一系列完善低保工作的措施。省信息产业厅下属省信息化推进服务中心等单位公用经费挤占专项经费179.87万元已按审计要求整改。有关部门下属单位挂帐未作收人1.03亿元已全部按审计决定整改.并缴纳相关税费。

三是省属企业整改情况明显好于往年。交通投资集团未按协议及时收回各地公路建设款项到期本息4.39亿元,现已收回本金1.14亿元,剩余部分与相关市县签订了进一步明确还款时间表。水利集团下属浙水房地产公司、交通投资集团下属温州海运公司已将3302.5万元集资款全部清退。杭钢集团本级委托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1000万元已转让给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协议约定2007年底之前清偿完毕。杭钢集团本级对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065.02万元存在风险问题已经国资委批准予以核销。三狮集团的有关问题,由省国资委结合该集团改制予以督促落实。

二、200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2006年,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效显著,地方生产总值增长13.6%,为财政增收创造了良好条件,全省和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总体情况较好。2006年省本级实现地方财政收入144.49亿元,完成预算的115.3%,比上年可比增长14.5%。超收收入19.2亿元,除增加欠发达地区污水垃圾处理及跨地区经营企业税收结算返还市县等1.63亿元外,没有安排经常性开支,均结转下年使用。

――财政收支结构逐步优化。2006年,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达50.6%,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中,省级收入增长最快,入库税收58.96亿元,增长40.46%,地税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进一步加大,现代服务业正逐步成为地税收入新的增长点。省本级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2006年省本级新增财政支出22.09亿元,其中用于民生支出16.12亿元,占新增支出的73%。

――财政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大对第三产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先进制造业建设,继续完善现有农业补贴政策。推行“五费合征”的征管办法,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推进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下发《关于重新修订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核算。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2006年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达到34项,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

点采购管理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规范。2006年,省级财政安排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共计455.06亿元,比上年增加52.98亿元,增长13.18%。对欠发达地区免收学杂费的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转移支付,其他市县也给予程度不同的补助。省财政加大对山区、海岛的扶持力度,安排下山脱贫资金2.2亿元及重点渔港建设、海洋捕捞渔民转业等专项资金,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逐步推开。省财政部门制订全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工作考核办法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建立中介机构库,加快全省绩效评价信息库建设,选择重点和典型项目实施具体评价,有效推进绩效评价工作。省级和各市县完成科技、教育、卫生、农业、水利、劳动保障等部门21类347个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

从审计情况看,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逐步解决。

(一)省财税部门具体组织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2006年省本级地方财政收人144.49亿元,完成预算的115.3%,省本级地方财政支出182.22亿元,完成预算的104.0%。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2006年省本级地方财政收入144.49亿元,中央补助收入274.05亿元,市县上解省收入276.93亿元,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人3.29亿元,调入资金0.20亿元;省本级地方财政支出182.22亿元,上解中央支出62.38亿元,省补助市县支出417.36亿元,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支出3,60亿元,结转下年支出等32.09亿元,收支相抵,结余1.31亿元。2006年,省财政厅继续落实财政改革,着力完善预算管理,健全公共财政制度,本级预算执行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本次审计也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2006年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部门预算指标18.80亿元,占年初批复部门预算的11.99%,部门预算追加数额偏高。经抽查3个部门,2006年财政专项拨款12769.75万元,全年专项支出4740.68万元,专项预算使用率仅为37.12%,支出使用率较低。

二是2005年从省财政周转金中暂借给省财务开发公司用于西湖文化广场建设的3亿元资金,西湖文化广场建设指挥部未能按协议在2006年4月底前全部还清,已归还的1.2亿元仍滞留省财务开发公司,未还入省财政厅财政周转金专户。

三是目前省本级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由省社保中心收缴后上缴省财政专户,尚未按规定实行地税征收。

四是省地税局对个人所得税实现全员管理的企业目前仅占省本级413户企业的24.21%,管理力度不够,尤其是对部分高收入单位仍未实行全员管理。

(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审计调查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省各级审计机关结合对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审计,首次在全省范围开展了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审计调查。2006年度,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总额455.06亿元,税收返还占41.37%,专项补助占31.66%,各项结算及其他补助占26.97%。另对计划单列市宁波转移支付4.59亿元。

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促进市县发展经济、增加财力,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调查也发现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是专项补助资金年底拨付比重较大。2006年度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总额144.09亿元,其中12月份拨付的金额28.04亿元,占全年的19.46%。集中在年底拨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下级财政对当年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各市县均不同程度存在未将省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现象,截止2006年底全省累计未拨付专项补助资金48亿元,其中属2006年当年补助的专项资金44.4亿元。

二是市县财政普遍但将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管理。2006年度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总额455.06亿元,编入地方财政预算的有279,2亿元,占61%,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脱离人大监督。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专项补助移作他用的现象也有发生,本次审计共发现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被调剂使用或移用3560.33万元,其中用于平衡预算3290.13万元。

三是部分市县对省专项补助项目地方应安排资金未能到住。如2006年岱山县千库保安工程项目按规定地方应安排水利建设资金6302万元,但由于地方财力所限实际到位4853万元,尚有1449万元资金未到位。磐安县个别乡镇应承担的学校标准化建设、学校食宿工程资金未按规定拨付到位,影响了部分项目的建设进度,使部分专项资金的效益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三)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1、对103家省级集中核算单位部分项目预算执行审计调查情况。今年对省级集中核算的103家单位2005-2006年会议费、公务招待费、交通费等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调查发现部分单位存在公务招待费支出增幅偏快、会议费结余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和其他消费、公务用车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2、对15个部门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对15个省级部门及69个下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表明,省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较好,一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日趋规范,资金使用更加有效,二三级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所减少。发现的各类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有6.41亿元,其中属于一级预算单位问题2.50亿元,属于33家下属单位问题3.91亿元。

一是省地质勘查局、省科学技术协会等11家省级部门及所属单位10600.26万元收支未纳入部门预算。有5个部门及所属单位将2395.33万元收入挂往来帐或通过往来帐直接列.收列支;有9个部门及所属单位78107 13万元财务收支未纳入单位大帐,其中将收支纳入工会帐475.03万元。

二是一些部门的二三级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问题。15个省级部门中有5个部门的部分所属单位存在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违规集资等问题4380.27万元。

另外,有6个部门及所属单位2.37亿元的往来款项长期挂帐,没有及时清理;未按有关规定处置和核销资产1208.2万元。

3、对交通系统全省同步审计情况。今年,组织全省各市县审计机关对全省交通管理部门及下属公路管理、港航管理、公路运输管理等单位的2006年度财政收支进行了同步审计,延伸了交通投融资机构及有关单位。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单位421个,延伸调查单位272个,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4起。

一是交通建设负债逐年攀升。2006年末全省交通系统银.行借款余额68455亿元,2006年净增152.87亿元,增长28;75%。市县交通建设负债以政府担保、收费权质押、土地抵

押为主。不少交通负债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还贷压力大、预期效益欠佳、群众对收费有意见等情况。

二是业务费政策不够合理。按全省公路建设基金征收总额3%的比例安排公路建设基金征收业务费和养路费超收分成一定比例可用于业务费支出的政策与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细化部门预算的改革方向不符,也不利于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部分交通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部分交通单位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用于支付聘用专家咨询费、员工奖金以及招待费及发放职工补贴等;部分单位收入不入账1860.16万元,账外列收列支;部分收人转入职工技协、工会,并在其中搞福利;个别人员涉嫌挪用公款;个别地方交通部门违规向本系统内部职工集资5102.52万元,并高利率付息。

4、民政厅决算审签情况。对省民政厅200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进行了审签,并延伸抽查了部分下属事业单位。2006年省民政厅本级及11个下属单位部门收入预算8854.89万元。决算12150.32万元,为预算的137.22%;民政厅本级2006年收入预算4356.45万元,决算6311.97万元,为预算的144.89%。审计结果反映,除存在未将部分省级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编入部门预算及个别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偏大等问题外,省民政厅2006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较好,基本能按预算收支项目执行,各项转拨款能及时下拨,民政资金的管理基本规范。

(四)政府投资审计情况

1、省厅本级开展的投资审计情况。审计厅本级2006年度共完成政府投资审计项目12个,包括在审项目共核减工程造价9734.70万元。审计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建设单位违反工程招投标规定。少数中标单位协议发包或指定分包从中获取暴利。政苑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子项有62个,涉及台同金额6709.67万元。在全省交通部门同步审计中发现的交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涉及金额3.7亿元。舟山太陆连岛工程存在大量的违法分包问题,有的工程甚至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体包工头。其中,第二航务工程局将1.43亿元的工程分包给7家单位,转手获利近2500万元。南华建设监理所将合同价2258.51万元的金塘大桥JL-4合同段监理业务以768万元转包给上海舜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手得利1490.51万元。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省政府领导专门到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部署,舟山市政府进行了专项检查,目前,连岛工程指挥部按省政府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

二是一些建设项目存在项目用地未批先用或少批多用的问题。

三是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迁建工程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该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确定一、二期项目建筑面积11.77万平方米,实际完成建筑面积15.30万平方米,超概算30%,规模调整未经审批即已实施。审计后,该学院以监狱管理局的名义向省发改委补交了调整规模的报告。

2、疾控中心建设项目审计调查情况。疾控中心建设是省政府确定的“五大百亿”工程之一,今年全省有关市县审计机关对61个疾控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调查。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进度缓慢。全省疾控中心按要求必须在2007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而被审计的61个项目概算总投资13.72亿元。至审计时止,实际完成投资%12亿元,有14个项目难以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

二是部分项目规划设计不符合要求。疾控中心实验室设计面积不达标,设备配置不到位,检验能力不足的情况较普遍,将影响建成后疾控工作的正常开展。部分项目选址及布局不科学,如磐安县疾控中心选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浦江县疾控中心在工程设计时未考虑污水处理设施,一旦投入使用,将有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部分疾控中心的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全省市县疾控中心仪器设备配置普遍未到位。

三是部分建成项目变相用于卫生系统办,租用房和出租。如宁波市北仑区公共卫生中心立项内容为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但实际使用中包括了区卫生局办公用房;台州市疾控中心将695.3平方米房屋对外出租。

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审计调查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是政府改进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强化投资控制,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省本级已实施代建制的项目有10个,概算投资18.84亿元。从审计调查情况看,全省推行代建制进展不平衡也较缓慢,杭州、温州、湖州、丽水、金华、台州6市因各种原因至今尚未推行,而已推行的地市中有的也只在少数项目中试点。推行代建制进程缓慢,这有传统指挥部、基建办建设模式造成的阻力,也有目前代建制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原因,由此也造成了代建单位工作职责不明确、代建单位直接参与代建项目的监理、招投标及造价咨询工作,代建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审计及审计调查情况

按我省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要求和规划,今年首次对社保、国土、教育经费、政府负债等四项政府性资金的情况进行全省同步审计或审计调查,审计面达到全省全部政府性资金的三分之一强。

1、全省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同步审计情况。结合审计署2007年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要求,今年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对全省200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保基金进行了专项审计。2006年,五项保险基金收入415.46亿元,支出261.04亿元,至年底,累计结余580.1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4.41亿元。

调查表明,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认识普遍提高,基金征缴能力不断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显著提高。近年来审计机关连续开展社保基金审计和审计调查也有力地促进了社保基金的规范管理。

这次全省范围的社保审计共查出各类违纪违规金额7.87亿元。

一是全省社保扩面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社保覆盖面较低。如瑞安市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200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22704人,实际参保3858人,平均参保率17%。舟山市本级应参保企业4948家,实际参保2021家,还有2927家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丽水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26.28%、29.19%和19.2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45.72%。

二是少征、漏征现象普遍。审计反映全省由于参保单位少申报缴费基数而导致五项基金收入减少1244.15万元。

三是存在欠缴社保费情况。审计反映,全省各市县2006年新增欠缴社保费3.9亿元,有的地方存在边清边欠、前清后欠的情况。

2、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调查情况。全省审计机关对全省2005至2006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

了同步专项审计调查。两年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126.53亿元,支出42.93亿元,至2006年底累计结余217.64亿元,参保人数214.24万人。自2003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以来,特别是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市县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力度明显加大,保障的覆盖面、参保人数、筹集资金总量显著上升。大部分市县资金管理良好,没有发现挤占挪用、投资出借、损失浪费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但是,由于各地情况复杂,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观念和需求不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未能实现应保尽保。至2006年底,全省被征地农民应保未保人数83.9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30%。政府财力相对较弱或市场机制发挥较充分的地区,制度建立的时间普遍较晚。保障水平较低、特别是年轻人参保等待期长也是导致参保率低的原因。

二是基础工作较薄弱,部门统筹协调不到位。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涉及国土、财政、劳动保障、开发区等部门及有关乡镇,由于部门间信息交流不畅,许多重要数据如征地总量、被征地农民人数、应参保人数等缺乏统一标准。

三是应由政府和集体筹集的资金到位率不高。据审计调查统计,全省市县政府资金未到位39.32亿元,集体资金未到位6.31亿元。

同时,调查还发现各地政策差异较大,制度规范程度不高;部分地区财政负担较重,后续支付压力大;被征地农民就业存在较多困难及少数市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全省实物抵缴社保费审计调查情况。今年,对历年用于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管理处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至2006年底,全省18个尚有抵缴社会保险费实物资产的市县实存实物资产2.31亿元,这些资产主要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管理。虽然国家明确禁止以实物抵缴社会保险费,但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特殊时期,因企业资金不足而采取以实物资产抵缴社会保险费方式,对减轻企业负担,解决改制或停产亏损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必要的依据,实物资产在抵缴阶段存在资产评估、过户不规范等问题;管理中存在抵缴资产收益未纳入社保基金或移作他用和抵缴资产处置不合规、资金回收不及时等问题。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应尽快予以解决,对现存的抵缴资产应进行彻底清理,加快变现。

4、国土资金审计调查情况。今年上半年,全省各市县对2005至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涉及单位738家,资金2520.5亿元。全省两年共出让国有土地78.07万亩,合同总额2341.28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已成为政府的重要可用财力,政府在利用土地出让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经济调控能力的同时,也存在着对土地出让金违规减免及返还、出借、对外投资等问题。

一是土地出让金征收不规范。2005至2006年,全省土地出让金违规减免5.72亿元,从土地出让金中直接抵扣相关征地成本3.02亿元,直接或间接返还18.12亿元。至2006年底,全省欠缴土地出让金总额270.99亿元,其中:2005年以前欠缴80.91亿元,2005年欠缴65.05亿元,2006年欠缴125.03亿元,审计期间促进收缴37;6亿元。全省2005至2006年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欠缴3.67亿元。

二是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2005至2006年,全省土地出让金用于出借、对外投资等15.91亿元;用于弥补经费9.81亿元、平衡预算5.34亿元,如萧山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平衡预算4.63亿元,缙云县用于平衡预算1000万元;用于办公楼等建设5.82亿元,如金华市所属的永康等5个县市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搬迁及装修费用1.32亿元,奉化市在土地出让金中核销市政府大楼基建款4824.6万元;其他未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金8.02亿元。

三是基础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各市县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普遍未纳入基金预算管理,部分县市土地出让金尚未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个别县市国土部门设立土地出让金过渡户并直接坐支。国土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的管理不够规范,未及时完整登记台账和宗地核算,不能准确反映土地出让金的征缴情况,尤其是以前年度的欠缴数。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沟通不及时,未能形成有效的协作管理机制。个别地区未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内控制度不够健垒。部分地区末按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或提取后滞留在财政专户未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

四是预征土地数额较大。至2006年末全省累计预征土地42.93万亩,已投入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资金共计199.42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投入122.51亿元,占61,43%。

5、教育经费投入审计调查情况。为摸清全省包括预算拨款、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拨款、教育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及政府性债务等全部政府性资金对教育的投入情况,今年上半年,组织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2006年,全省教育经费总计投入656.42亿元,比上年增长15.48%,其中地方财政性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303.5亿元。

调查表明:我省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一是基础教育投入不断加大。2000至2006年,全省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经费投入分别增长1.53、1.38和2.49倍。二是高等教育投入快速增长。全省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从2000年的31.83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87.15亿元,增长4.88倍。三是省级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在推进教育均衡化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虽然教育投入总量逐年加大。但与快速发展的教育需求还不相适应。2004至2006年我省财政性教育投入总量分别为277.45亿元、316.84亿元和360.98亿元,逐年增大。但由于我省近年高校园区创建、重点中学新建扩建、农村中小学迁建,教师队伍扩大及教职工收入增长,大学和高中升学率提高等教育增量需求大大高于同期GDP的增长和财政投入水平,因而教育投入还满足不了发展的需求。从全部政府性资金的支出结构看,全省普遍存在土地出让金收入、城乡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资金投入基础教育不足的问题。

二是教育投入在地区、城;间存在较大差异。调查显示,高等教育投入地区间差异巨大。2006年,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投入8220.09元,杭州市属学校生均投入15197.25元,是丽水市2532.22元的6倍。高中教育投人地区间差异也较大。对全省352所高级中学调查发现,2006年,全省普通高中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投入3763.69元,其

中杭州、宁波等地普通高中生均投入在5000元以上,是绍兴市的3倍左右。义务教育投入城乡不均衡。2006年全省普通初中生均教育城乡投入分别为7391.86元、5632.59元,相差1759.27元;普通小学生均教育城乡投入分别为5091.88元、4133.33元,相差958.55元。

6、县以上地方政府负债审计调查情况。结合去年对27个市县的政府负债调查结果显示,政府负债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由于投融资机构的建设项目大多还未完工或陆续仍有新建项目开工,今后一段时期政府投融资机构仍是政府性债务的主要举借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省政府债务管理文件要求未得到完全落实。2005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对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从统一归口管理等十个方面明确了要求,但调查显示各地执行情况不一。去年被调查的27个市县中,仅有8个初步实行债务统一归口管理,2个编制了较为完整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15个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部分县市虽已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但尚未达到省政府标准。政府举债规模难以有效控制的现状没有根本性转变,至2005年末,27个市县中有18个负债率已突破省政府文件规定的10%控制线,有4个债务率已突破100%控制线,有17个偿债率已突破15%控制线。被调查的市县尚未以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仍处于人为的预警和控制阶段。

二是隐性政府负债问题应加以关注。未付工程款、粮食财务亏损挂帐等是隐性政府负债的主要类型,例如兰溪市财政2005年有应付未付工程款5.4亿元和其他隐性负债5.35亿元;泰顺县2005年末政府有关部门拖欠工程款3184.5万元,累计未兑现增加地方性补贴方案1.35亿元。由于政府对隐性负债缺乏统一管理和掌握,财政风险不易控制。

三是财政违规出具担保,造成或有债务风险。去年对27个市县审计调查反映,存在财政担保行为,涉及金额35.36亿元。如余杭区财政局2003至2005年为余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7家单位提供了44份承诺函,涉及借款金额22.91亿元。

四是部分自债资金投向不合理,项目效益欠佳。如宁波江北工业区用政府负债支付各村未批先征土地款5.52亿元;2005年末奉化市有3.33亿元负债资金被用于土地预征、收购,其中用于未批先征土地的有2.14亿元,因国家土地政策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等原因,这部份资金一时难以回笼。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失控导致债务投入不断增加,如诸暨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内环线、外环线、绍大线”项目总投资18.49亿元,计划银行贷款11.4亿元,至2005年度,实际贷款额已达14.24亿元,超计划24.9%。

(六)绩效审计及审计调查情况

今年继续加大绩效审计力度,主要实施了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附加、旅游发展资金、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资金、公路养路费的绩效审计调查。

1、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附加绩效审计调查情况。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切实增加地方高等教育投入,省政府从1997年1月起,征收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附加,这次对全省2006年度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附加的同步专项审计调查显示,2006年全省实际征收3.03亿元,实际支出1.75亿元,其中用于教育支出1.65亿元,至年底累计结余3.75亿元。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附加在筹集教育资金,扩大地方教育投入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发现在征收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征收不力、管理混乱、资金闲置、绩效不佳等问题。

一是因未全面开征及少征、漏征和无依据减免导致收入流失严重。全省未开征的县市区共19个,占总数的18.81%,2006年全省因未开征而导致少征6582.63万元,已开征的市县因少征、漏征、无依据减免而导致少征9955万元。

二是上缴省级分成收入比率低。有的地方采取不入专户,少报征收额等办法,少缴省级收入。2006年全省应上缴省级财政分成收入7526.48万元,实际上缴率仅为17.19%。绍兴、湖州、金华三市均未上缴省财政分成收入,上缴比例最高的温州市上缴率也仅达32.55%,其余各市上缴率均低于15%。

三是使用率普遍不高。大量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沉淀在财政部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成效。全省2006年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共支出1.75亿元,占当年已人财政专户数的56.73%。

2、旅游发展资金绩效审计调查情况。对省级、11个市及40个县(市、区)2005年财政安排的合计4.53亿元的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表明,2005年,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广太旅游企事业单位积极利用宝贵的旅游发展资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部分项目资金分配和拨付欠规范。部分旅游项目在尚未正式立项或申报材料不全的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就审批分配了旅游发展资金。有些项目,市县财政部门、旅游部门和有关单位收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后未及时足额拨付用款单位,本次调查共发现未及时拨付资金516.28万元。

二是挤占、挪用旅游发展资金。有的旅游部门将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机关人员奖金、补助工会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等;有的违规将旅游发展资金转作机关、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或公司当年利润。

审计调查还发现财政预算安排和实际拨付旅游发展资金不到位、部分旅游发展资金闲置未及时发挥效用、未按规定上报旅游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未及时收回毁约单位补助资金等问题。该项目已审计公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问题相当重视,有的已加以纠正,有的正在制定措施积极整改。

3、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资金绩效审计调查情况。今年组织部分审计机关对杭州市西湖区等13个县(市、区)322个村2003至2006年“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调查表明,经过整治的村庄环境“脏乱差”、布局“杂乱散”现象得到改善,但审计发现:由于整治资金在各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以村自筹为主,部分村庄负债较重,被调查的322个村庄中,有负债的村庄127个,占39.44%,一些村庄的负债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部分村庄整治偏重于搞“形象”工程,整治深度不够,工程实施效果与目标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地方对规划的重视程度和利用程度不高,存在未接规定编制规划或编制的规划落实不到位实施走样等情况;部分地方存在建设用地指标紧缺、村庄整治建设实施受阻的情况;大部分村庄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缺乏长效管理机制。

4、公路养路费绩效审计调查情况。结台全省交通部门财政收支审计,对全省2004至2006年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全省三年共征收养路费183.77亿元,2005年以后支出实现专帐核算,2005、2006两年

全省养路费支出116.53亿元。调查表明,我省近三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大幅增长,养路费和以养路费为还贷来源的债务资金的投入对我省公路养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路网络日趋完善,全省公路总里程从4.69万公里提高到9.53万公里,公路建设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养路费流失较为严重。目前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尚未统一,我省车辆养路费缴纳标准高于周边省份,部分车主为减轻费用选择车辆外挂,全省每年因此少收养路费等税费近1亿元。公安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给各地稽征部门的车辆信息不够完整,三年全省因车辆登记信息资源不共享而造成的车辆漏征养路费达2.04亿元。另据审计抽查,三年全省因未规范执行车辆封存政策少征养路费6655.08万元。

二是养路费使用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省交通部门将4.23亿元养路费资金用于非公路项目,包括交通厅驻京办事处日常经费315万元、省公路局下属学校经费支出5549.72万元和以教育资金名义安排省交通厅下属单位基建支出7925万元等。专项资金拨付缺少必要的追踪监督机制,据不完全统计,至2006年底,省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的养路费资金共有5817.76万元滞留各级财政部门。现行从原公路段人员中分流部分人员成立企业性质的公路养护公司,实行管理和养护分离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实际上仍事企不分,公路养护市场化程度低,养护经费使用效率有待提高。

三是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资金管理问题较多。拖拉机和摩托车分布分散、车主缴费意识不强,行业管理和征管均较为薄弱。仅台州和温帅I两市三年就漏征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1.3亿元。很多县市至今仍将全部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以预算外资金方式上缴财政专户,未纳入预算,个别县市甚至未做到财政专户管理。该项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比例不高,部分市县用于弥补行政经费。

(七)省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和经营绩效调查情况

1、9家省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对金温铁路、东方集团、旅游集团等9家省属企业集团进行了审计,经审计后,9家省属企业调整资产1.03亿元,调整负债1.09亿元,调整国有净资产1.14亿元,调整主营业务收入0.31亿元,调整利润总额0.52亿元,补缴各项税金0.42亿元,应上缴财政资金0.72亿元。大部分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增长稳健,利润总额逐年增加,不良资产比率有所下降,净资产收益水平优于同行业水平,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省属企业集团经营发展呈现行业分化趋势。部分企业集团在遵守财经纪律、对外投资管理和对下属子公司监管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查出的有关案件线索已移送省纪委处理。

一是个别集团公司转移国有资金或以非法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发投集团下属创司的控股公司西安高新区新材料园有限公司支付的广告费用有244.36万元转入个人银行卡内,审计已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省纪委处理。旅游集团下属省中旅社、省国旅社、海外旅游公司三家旅行社2005年度11540.47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支出无合法凭证,主要以宾馆、旅行社的结算单或公司自制的付款申请单列支。

二是存在少计经营收益和国有资产权益的问题。部分企业集团少计收益2.73亿元。其中金温铁路1.14亿元。部分集团公司或下属单位少计国有资产权益5036.85万元。其中旅游集团下属省中旅社586.07万元。

三是少数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存在国有资产损失或风险。东方集团损失国有资产330.99万元,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担保22936万元存在潜在担保损失2936万元。旅游集团及下属省旅工贸公司存在国有资产损失风险1731.1万元。

2、对省属16家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经营绩效调查情况。对省属16家授权经营企业2004至2006年的经营绩效专项审计调查反映,至2006年底,16家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资产总额2516.27亿元、负债总额1610亿元、所有者权益61 1.75亿元、少数股东权益294.52亿元,2006年末较2004年初,资产总额增长了69.06%,所有者权益增长了23.83%。2004至2006年三年实现利润总额310.96亿元、净利润118.11亿元,上缴国家各项税金279.75亿元。这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外投资股权变更。转让程序不合规。三年中16家授权经营公司集团本级及一级子公司共转让国有股权143项,大部分转让事项未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转让程序不合规。其中有82项未经清产核资,转让价格合计l 1,99亿元;101项未经专项财务审计,转让价格13.90亿元;83项未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转让价格10.21亿元;47项未经资产评估,转让价格5.83亿元;33项未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价格4.43亿元。

二是对部分联营或参股企业缺乏监管手段,部分被投资单位长期未分红或已资不抵债。16家公司集团本级对106家按成本法核算的参股公司原始投资成本15.77亿元,三年实际收到股利0.86亿元,投资回报率5.45%,多数集团公司无法提供参股企业的会计报表,无法掌握参股公司的年度损益情况。

2006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在依法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已经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并督促进行整改和规范。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已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的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预算的自觉性,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一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预算执行的自觉性。要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要强化预算监督,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执行到位。二是进一步完善部门预决算管理。从省本级全面推行部门预算以来,省财政部门在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核,充分利用部门决算资料,将部门上一年的决算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审核部门预算的基础,发挥财政综合管理优势。

(二)深化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进一步深化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全部政府性资金的管理。要将政府可支配的各类政府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视野,逐步探索试编涵盖全部政府性资金的复式综合预算,对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分别进行平衡,以切实控制地方政府负债规模。要在全部政府性资金收支范围内考虑安排教育、社保、环保等公共服务投入。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向同级审计部门报送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情况,以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运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和“,征收、预算、使用三分离”的新型非税收入管理模式,从实质上取消“收支挂钩”政策,彻底改变对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收支挂钩的管理模式。除有特定用途的非税收入或个别非税收入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原则上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不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不再实行结转部门下年度使用。加强征收、业务主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解决由于部门之间沟通不畅、数据等资源共享不足而导致的收入少征、漏征现象。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和总量逐年增大的实际,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对于规范预算分配行为,增强省级调控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研究优化省级转移支付结构的办法,制订科学合理的分配指标,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更好地发挥其在均衡公共服务水平方面的作用。要重点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逐步细化省补助地方支出预算,试编分地区、分项目的详细预算,改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的办法,逐步整合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完善专项补助的补助标准,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加强对省级转移支付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社保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社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征缴面,切实提高统筹层次;各级社保资金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运作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社保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预算执行审计报告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verja”为你整理了这篇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横县审计局《对2019年度横县本级一级预算单位部分重点事项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横审通〔2020〕9号)精神,横县审计局从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7月20日对我单位开展2019年度横县一级预算单位部分重点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我单位2020年8月24日收到横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横审调报〔2020〕1号)后,我局开展对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为0,预算执行率为0的整改工作部署。现将我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或审计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其他优抚支出经费1400000元,是部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的项目支出为0,预算执行率为0

(二)自主就业补助经费1810000元,是发放2018年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的项目支出为0,预算执行率为0。

(三)部分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和管理工作经费978787元的项目支出为0,预算执行率为0。

二、整改情况

(一)督促各股室、二层单位预算编制更为科学合理,提升项目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二)合理利用项目资金,严格规范各类收支行为,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率。

(三)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严格落实重点项目督促检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规范预算编制、审核,合理配置财政资金,二层单位作为预算编制基层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尤其是阶段性项目预算时,应坚持全员参与的理念,编制预算草案,要求项目有充分的立项依据、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的支出内容、具体的支出计划、合理的绩效目标等,重大预算项目应实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二)抓好重点项目的督查落实。通过日常督查,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预算执行审计报告范文5

大家知道,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一般分为三个大部分:一是财政部门组织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的审计情况;二是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三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而作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管理,针对上述三种审计内容,主要也是三种方式。一是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收本级政府收支的国库。是每年必审的部门,只要将其列入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则可。二是本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审多少,审哪些则一般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全年审计计划建议,综合处室汇总,再由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部门在上述计划中根据项目或单位完成时间和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要求,挑选出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单位报局办公会审定。三是其他财政收支计划的确定。一般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报告反映年度的工作重点,加以选择在报告中反映。确切地说,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计划,在当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方便简单、与各业务部门不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管理办法也有其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

1、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忽略了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和资金流动过程的连续性。审计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一般说来除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少数重点部门单位,为了保证审计覆盖面,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很少安排连续两年或多年进行审计。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为了体现政府的工作,资金分配在各个年度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大多数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上一般对一个部门是不会按照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连续多年安排进行审计,忽视上述财政资金流动的连续性和财政资金安排的内在联系,选择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不能够反映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

2、没有协调好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的关系。预算执行审计既有长期的重点,又有年度重点。有一些问题应该连续审计,连续披露,锲而不舍,体现长期重点;而每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应该各有侧重,体现出年度重点,而且重点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特别是当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重点要反映的问题而在年度计划中不能体现时表现尤为突出。

3、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的现象。预算执行审计是龙头,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其他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上缺少“预算执行”这个衔接点,没有用“预算执行”这个纽带来串联其他专业审计,从形式到内容缺乏必然联系,显得比较松散,形成了“预算执行审计是个筐,其它专业审计都可装”的现象。

4、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问题不够及时。由于当年计划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一般要在第四季度才能出结果,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一般在第三季度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所以当年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只能将上个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等审计情况进行反映,所反映的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则一般是前个年度情况。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间隔较长,一方面冲淡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审计机关效能的负面影响。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总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管理方式,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政审计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即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项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按照整合财政审计资源的要求,预算执行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原则,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中部门单位的确定是计划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确立审计的部门单位前,加强调查研究,保证计划的科学性,是完成预算执行审计任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可以通过搜集、研究宏观经济信息和决策动态,走访人大、财政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同时,对审计的必要性、项目的风险、审计的难度、可能的结果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切实保证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预算执行审计报告范文6

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预算草案的审查、预算执行的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批。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分别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市总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会监督本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撤销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将区、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会备案;监督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市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会报告本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

第六条审查预算草案,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七条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二)预算编制的合法性;

(三)预算结构的合理性;

(四)收支安排的平衡性;

(五)预算收入的可靠性;

(六)预算支出的可行性;

(七)新增财力的分配。

第八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本市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目列至类、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及其说明;

(二)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及其说明;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支出表及其说明;

(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参加,通过征询意见、视察、调查、举行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可以对各预算单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会议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会后十五日内,将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根据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是否批准上一年本级预算执行和当年本级预算草案的建议;实现预算的建议;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政府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会保障等专项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部门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合法性及其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市人大会每年至少听取和审议一次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会对市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转市政府研究落实。市政府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反馈。

市人大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要求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实行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报告制度。

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市政府财政、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材料:

(一)按月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税收进度报表及其说明;

(二)半年报送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报表、市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检查、监督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视察或者调查,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区、县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第三季度提交市人大会。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说明。

预算调整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减收的应当有压缩支出的方案和措施,增支的应当说明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并于市人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向市人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后,组织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会提出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十五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决算草案的合法性;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超收部分的收入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重点支出完成及其效益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审议情况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第三十条决算草案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有关机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二)不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不协助或者不配合调查、视察的。

第三十二条市人大会任命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会可撤销其职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人大会在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和决算草案报告时,提出的议案、质询、询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属各区、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预算控制体系预算又有施工图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之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估算、概算和预算的总称。

预算执行审计报告范文7

,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由于诸多因素,国家审计机关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配合人大,搞好财政审计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也显现了一些薄弱之处,有待加以改进。为此,本文就财政审计如何为人大监督服务,提出以下不成熟的思考。

一、审计和人大的关系

财政预算监督是由人大、审计、纪检等部门组成的外部监督体系。人大依法对财政部门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是财政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高权威的监督。审计依法实施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对公共财政管理所必需的一种专业性的监督,具有公允性监督的本质特征。

二者依法行使对财政的监督,目标一致,具有统一的关系;同时二者又有相对独立性,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关系。因此,二者是矛盾的统一关系。

1、统一性表现:首先,目标一致,是为了推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其次,互相促进,人大通过对审计的监督,促进审计提高质量,有利于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提高审计威望;人大利用审计监督的工具,更好利用审计成果,有利于提高人大对财政的监督质量。

2、独立性和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表现:首先,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审计既要对政府的负责,又要做好对人大的服务,其实是一种制度上的矛盾。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内审,必然先要把政府的要求和利益摆在首位,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向人大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难免会打折扣。其次,相对独立性,预算执行审计与人大监督都是依法开展工作,审计是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二、财政审计为人大监督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制上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体制,审计机关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实质上属于政府的内部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对政府首长负责,同时也对人大负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由于体制原因,国家审计机关在对政府负责的同时,又必须对人大监督服务的选择上,更偏重于对政府负责。因此,审计提交给人大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必然会经过政府审查,这样形成的报告往往是经过筛选、过滤的,难以保证财政审计的“原汁原味”,影响了审计客观、真实性。

(二)审计与人大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优势互补没有发挥出来。

审计和人大存在配合上的不够协调,存放在“两张皮”的关系,没有真正建立财政监督的合作机制。审计是监督财政的专业组织,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但审计缺少人大的权利支持,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和审计权威。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权威性,但人大在监督财政方面缺乏审计的专业配合,对财政监督缺乏第一手资料,很难掌握客观真实的预算执行情况,也影响人大对财政的有效监督。

(三)预算监督法规体系不完善。

预算法规比较滞后,1994年《预算法》颁布至今已经14年,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极不适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增加了审计依法判断和审计的难度。预算执行的监督依据是《预算法》《审计法》等法规,而预算法规的解释权在财政部门,这样的解释必然是为财政部门“解套”。

(四)人大缺乏一定的专业人才。

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形式重于实质,预算审查处于“政府怎么报,人大怎么批”。人大预算监督缺位,主要是对财政预算执行的实质性监督。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人才缺乏和力量不足。第二,政府提交给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专业术语高深,项目不细,在人大缺乏专业人才的情况下,增加了人大开展实质性审查带来难度。

(五)审计独立性依然较差。

《审计法》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监督为政府和政府首长服务,实际上是属于国家的内部审计,因此,审计的独立性是比较有限的。经济依赖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国家审计机关在财政财务关系上属于同级财政,在经济上与同级财政有着依附关系,造成审计监督财政预算的软弱无力,经济上的依赖性必然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三、搞好财政预算审计为人大监督服务的建议

(一)顺应审计体制,促进财政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深化预算执行审计,改善对人大的监督服务方式。

我国审计机关预算执行审计

为人大监督服务主要是采取两个报告的方式,即“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新形势下审计对人大的服务要积极创新发

展,首先,财政预算审计关口前移。审计机关应积极主动配合人大参与预算编制初审,对预算草案编制的合法、合理、真实和准确性进行审计,为人大提供专业支持。促进预算编制的合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细化。第二,积极开展预算事中审计。配合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工作。第三,完善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方式。紧紧围绕两个报告开展财政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争取人大重视,促进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第四,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提高审计权威,发挥舆论监督。第五,逐步探索部门决算审签制度提高决算质量。

(三)建立审计和人大的合作机制,实现审计和人大的优势互补。

建立审计机关和人大的合作机制,发挥各自的专长,放大监督质量和能量。探索审计和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合作机制,审计和人大定期工作研讨,人大定期视察审计工作,审计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建立起以预算项目预审基础,以事中及时监督为中心,以必要的事后抽查和专项检查补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分工合理的预算监控运行机制。探索权威性和专业性结合的政治体制。如人大财经委和审计机关相互兼任领导职务,把审计的专业性优势和人大的监督权威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信息共享。审计和人大之间建立信息网络,互通信息,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人大要做好审计的后盾,提高财政预算监督水平。

人大要做好审计的坚强后盾,帮助审计排除预算执行审计阻力和干涉,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审计中不适当的政府行为,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完善《预算法》等财政监督法规,确保依法预算监督有法可依。充实人大财政监督专业队伍,提高预算监督能力。充分利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发挥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健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预算执行审计报告范文8

一、指导思想和审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贯彻“财政资金运行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要求,围绕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防风险、促改革,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和反映问题,努力当好公共财政“卫士”,充分发挥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主要目标

一是合理界定公共财政事权范围,推动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促进预算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二是推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三是推动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改革,促进深化财政改革。四是推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审计项目安排

围绕上述目标,着力做好12个项目的审计工作,汇集2013年已经完成的22个审计项目成果。

(一)预算部门单位审计

根据上级总体部署,按照轮审计划、保持一定审计覆盖面的原则和财政审计大格局要求,结合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共安排审计10个部门,其中预算组织部门3个: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库,预算执行部门7个: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供销社、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同时,开展2个专项审计项目:1.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省厅安排的项目);2.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市审计局统一实施的项目)。

(二)拟汇入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项目成果

拟将2013年已经完成的22个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成果汇入审计结果报告。其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5个,财务收支审计项目3个,专项审计调查项目1个,财政决算审计项目3个。

三、审计重点内容

(一)市财政部门具体组织2013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以促进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推动积极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主要目标,重点反映预算编制不细化、部门预算与职能和工作计划不衔接、项目论证不充分、预算下达时间晚等原因导致预算执行率低、执行进度缓慢、影响预算绩效的问题。

1.预算编制和分配情况。一是审查政府预算编制是否完整,各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财政专户收入等是否按规定全部编入政府预算。二是部门人员和公用支出的定额标准以及项目支出审核依据是否合理。三是对超收收入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对市级预备费的使用是否真实、完整地向市政府报告。四追加预算项目的申报程序是否严格,有无做到专款专用。

2.预算批复和下达情况。审查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及时批复部门预算,批复的部门预算是否全部明确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是否按照支出方向“打捆”批复项目支出预算;对转移支付预算指标是否及时足额下达到位。

3.预算执行和调整情况。以市人大批准的市级支出预算科目为依据,审查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是否合规,揭示财政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过程中自行调整预算科目和级次未在市级预算执行报告中如实反映的问题。审查各项收支是否据实列报,有无人为调节收支科目、进度,以及将应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仍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对比分析非税收入规模、结构、比重变化趋势及原因。摸清当年追加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总体规模、预算来源和下达时间,审查预算支出进度是否均衡,有无年底集中分配资金等问题。重点关注为提高预算执行率,在预算执行中擅自调整预算科目和支出项目,或者“以拨列支”将预算资金沉淀在所属单位或项目单位等问题。

4.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摸清基金规模、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结转等总体情况,审查基金收支是否真实完整,预算编制是否细化,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等是否编入年初预算;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预算执行进度慢、支出方向重点不突出等问题;分析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结构、规模、原因及增减变化情况。

5.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以财政部门批复和追加的部门预算为基础,检查市级部门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反映是否存在定额标准不符合实际的问题;检查部门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环节,反映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6.财政资金管理情况。审查应纳入国库管理的资金是否纳入,有无存放国库之外脱离监管问题;审查财政专户开设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开设数量过多、无依据开设、专户资金规模过大问题。审查有无“以拨列支”,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财政专户,脱离国库监管,关注是否存在闲置、挪用等问题。重点关注国库资金收纳拨付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落实、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评审及管理、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地方债务管理等情况。

(二)市地税部门2013年税收征管质量情况审计。根据上级授权,围绕促进地方经济平衡较快发展、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对地税系统2013年度税收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1.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审计地税部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审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违规制定执行减、免、缓税政策,变相包税,越权办理减、免、缓税等问题。

2.税收征管情况。重点反映当前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按规定征收期限足额征税,有无违规少征、缓征或多征、预征当期税款,以及通过办理退库、设立“税款过渡户”等方式人为调节收入进度等问题。

3.税务稽查情况。摸清稽查工作开展现状和建立完善稽查机制情况,通过查阅稽查档案和抽查有关纳税单位,重点检查履行稽查职责是否到位,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处理处罚是否严格,有无执法不严、应处理处罚而未处理处罚或处理处罚标准不一致导致税款流失问题;查补入库税款是否及时,有无隐瞒截留等问题。

4.税收收入结构情况。一是从产业结构、收入级次、行业、区域等不同方面进行横向比较,分析造成税收增减变化的主要因素。二是通过对比分析三年来税收计划的完成情况、从计划、清欠上年入库和稽查收入等方面分析对税收收入质量的影响。三是重点调查部分企业税收变化情况。分别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中选择不同行业的纳税单位(不少于12户)进行延伸审计,掌握企业纳税的总体情况,税收收入增减变化的规模、结构、原因。

(三)市国库办理2013年预算资金收纳拨付情况审计。以促进加强国库资金管理、保障财政收支的合规性与完整性,推动完善国库资金管理体制为主要目标,从检查国库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入手,揭露会计核算不真实、混淆入库级次、违规退库、内控流程管理等问题,充分发挥国库的执行、监督和促进作用。

(四)市级部门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推动提高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决算真实完整,提高预算绩效为主要目标,通过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审核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效益性,关注部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以及“五项费用”支出、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1.预算编制方面。一要关注年初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明细支出预算与实际工作是否相符,有无虚报、多报支出,以及预算编制存在随意性等问题。审计中,要对少报、漏报、虚报的内容及数据进行详细审查。二要关注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对会议费等经常性支出年初预算编报为零的项目进行重点关注。三要检查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在摸清追加预算总体规模、来源和下达时间的基础上,分析追加预算的时间、规模、结构和比重。审查追加预算项目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追加预算的用途使用资金。

2.预算收支及管理方面

(1)收入方面。一要关注单位取得的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有无不及时入账、长期挂账等问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单位,有无未严格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而截留、隐瞒、转移、坐支。二要关注是否存在利用办培训班、代收会费等方式获取收益,设立“小金库”行为。三要关注是否存在将应纳入单位账内核算的预算收入转入下属企事业单位问题。

(2)非税收入管理和上缴方面。关注部门是否按规定执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通过对票据的检查,看是否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当场处罚款和罚没物资变价款等不能实施“罚缴分离”的,罚款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有无隐瞒、截留、坐支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3)违规收费、罚款、摊派方面。重点关注部门收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问题,是否存在无标准或以协议收费名义乱收费的情况。

(4)违规支出方面。关注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查有关津贴、补贴有无超标准或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比例发放的问题。是否存在支出向个人倾斜问题,如巧立名目乱发奖金、福利及招待费超支等问题。

(5)支出不规范方面。关注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支出、套取资金、以拨列支的问题。

(6)结余不实。重点关注资金结转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隐瞒结余、转移财政资金等问题。

3.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关注资金是否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在使用环节中是否存在通过虚列支出,将资金转至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问题,是否实行专项管理和明细核算。关注资金结余的规模、形成的原因,对上年结转后今年仍未使用完结的资金、当年未使用的资金进行详细审查,分析资金未使用和结转结余较大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对照部门立项资料,审查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看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分析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原因。

4.政府采购方面。通过审核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购置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的支出,审查部门当年政府采购是否如实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关注部门政府采购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是否存在超预算安排或无预算安排问题。对部门当年购置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的支出进行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目录》进行核对,看是否有目录外自行采购的问题。

5.财务管理方面。重点对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审查其在经济业务管理、行业管理、所属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报销审批等方面是否建立了相关规定,银行账户开设、票据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资金管理分散,多头设账核算,固定资产未入账、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流失等问题。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验证,审查制度执行各环节是否得以有效进行。

6.五项费用方面(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出国费)

(1)预算编报方面。关注年初预算五项费用编制是否真实、完整,明细支出预算与实际工作是否相符,有无虚报、多报支出,以及预算编制存在随意性等问题。审计中,要对少报、漏报、虚报的内容及数据进行详细审查,对比五项费用支出预算与审计认定数,查清差额数的真实性及原因。

(2)决算编报方面。关注决算报表的五项费用数据编报是否完整,关注决算报表的数据编报是否真实、准确,分析审计认定的财务报表数与决算编报数是否存在差异,找出并分析产生差异原因。

(3)五项费用支出真实性审查。对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查五项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等问题。

(4)五项费用挤占专项资金情况。在对部门资金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五项费用支出资金来源进行专项审查,看是否存在五项费用超支情况,超支资金来源是否挤占部门专项资金。

(5)报销虚假发票和不合规发票情况。对部门五项费用报销环节进行重点审查,核对五项费用发生的实际支出情况,落实发现的疑点问题。

(6)五项费用内控制度建立和健全情况。重点对部门五项费用支出的内控制度的健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审查其费用控制、支出审批、会计报销等方面是否建立了相关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厉行节约要求。

(7)五项费用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对部门执行五项费用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情况进行验证,通过对五项费用支出情况的具体审计,审查制度执行各环节是否得以有效进行。

(五)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初步均等化,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目标。根据市审计局统一安排,开展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项审计。重点关注资金筹集情况、拨付情况、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揭示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

(六)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以促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全面完成为目标,根据上级部署,继续开展对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对计划完成、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审计组织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安排

1.财政科。为牵头科室,负责制定201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市国库及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定期调度审计情况,及时组织协要问题;负责审计成果的汇总,以及审计情况报告初稿的起草工作。

2.行事科。负责审计市地税局、市经信局。在对地税审计中重点调查部分企业税收变化情况,分别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中选择不同行业的纳税单位(不少于12户)进行延伸审计。

3.经贸科。负责审计市交通局、市供销社和市科技局。

4.经责处。负责审计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和市商务局。

(二)时间安排

1.市财政局审计,于4月10日前完成审计实施并将小组报告提交法规科审理,4月2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2.市地税局审计,于4月1日前完成审计实施并将小组报告提交法规科审理,4月1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并上报市局。

3.其他部门单位审计,于4月10日前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并及时将有关文书资料送财政科汇总。

4.两个结合开展的专项审计: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于3月20日前上报市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分别于4月底和10月底前上报市局投资审计科。

5.财政科根据各科室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以及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报告,于4月20日前完成全部审计成果汇总工作,向局领导提交审计情况报告初稿。

6.向市财政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向市政府提报的审计情况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的审计工作报告分别在有关资料正式形成后5日内上报市局财政科。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强全局意识,努力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要坚持整合审计计划,实现审计计划的科学管理;坚持整合审计资源,统一组织审计实施。各科室必须强化大局意识、中心意识,紧紧围绕“两个报告”开展审计工作,按照宏观性、建设性和整体性的要求,按照我局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为撰写好“两个报告”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突出审计重点,确保审计质量。一是各参审科室要认真学习和把握工作方案中确定的重点审计内容,结合各自的分工,拿出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研究制定审计目标更加明确,审计重点内容具体细化,更加符合本部门实际,操作性比较强的审计实施方案。二是要紧紧围绕预算执行,搞好与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机结合,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基本职责、资金管理模式、财政改革运行现状、财政收支规模等,将统一确定的审计重点内容分解落实到具体审计环节和有关审计人员,确保审深审透。三是在加强部门单位审计的同时,有重点地选择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多、有收费职能的二级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三)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各科室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履行承担的职责任务,切实做到相互支持,及时沟通,配合联动,确保整个审计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凡被审计单位有电子账的,审计组必须进行会计信息数据采集,运用A0系统进行分析审计,同时要使用OA进行项目交互,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三是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要搞好衔接。实施审计前如遇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参照往年的做法,作为两个项目实施,按照先急后缓原则,保证预算执行审计成果汇总及落实整改的需要。

预算执行审计报告范文9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出台财税政策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大会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重大财税政策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意见。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易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应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限额内,确定市本级和各区县(自治县)的年度限额。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借额度,并纳入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应当包括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相应科目,项目支出应当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转移支付表;

(三)重点支出预算及绩效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绩效情况;

(五)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重点支出的政策依据;

(六)政府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八)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初步审查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专家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税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大会。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大会主席团、人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是否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或者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本级预算草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草案,大会再对修改后的本级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预算草案未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八)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九)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会分别专题报告前款第四、五、六、七项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可以对专题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本级人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采取听取报告、专题调查、委托专项审计等方式,开展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支出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报告。经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同意,评估结果报告交由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与本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一)预算支出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每月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三)部门预决算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批复情况;

(四)半年及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五)年度绩效目标编制、执行及评价情况;

(六)预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七)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八)国有资本管理和营运情况;

(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税务、金融、统计方面的资料;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报告。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按预算编制的要求予以细化,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管理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情况;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人大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修正案,由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会会议审议。

提请会会议审议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预算调整方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再对修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余额、限额,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决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以及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审计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做出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详细列出清单;

(四)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七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人大会。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的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交人大会会议审议。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三十八条 决算草案未获本级人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修改,重新提请下一次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大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编制、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以及相关材料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向本级人大会报告、备案的;

(三)对本级人大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不按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并处理人大代表或者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审计查出问题等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大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大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大及其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大及其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对本级人大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两种制定预算的基本方法(1)定期预算:在这一预算中,为下一财政年度制订一个随时期推移而改动最少的计划。一般来说,每年度的预期总费用是按月、按要素成本的活动优势分摊在全年中的。这样月工资作为预期成本的1/12简单分摊在各个月份上,而销售的季节性波动,要求多一点关注营销和生产成本以及在波动的过程中成本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