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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集锦9篇

时间:2023-01-09 11:09:05

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范文1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在新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第四章,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优惠更加明晰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就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对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税收进行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企业的免税收入,内容如下: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其中对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进行免税,鼓励社会多参与非营利组织及社会公益活动,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而其中的免税情况进行了更加详尽的描述,防止了部分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一些不正当方式,严防偷漏税现象发生。

三、加大对第一产业的扶持力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产业一直是我们经济发展的基础,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的发展,所以说从税收角度对农业进行扶持是必要也是必须的。

四、对国家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对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推动作用,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从而更能保证这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

五、鼓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以上这些都是针对企业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对目前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视。通过这些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更加环保、高效的技术。

六、加强对技术、创新型企业的支持

在企业所得税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第一款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技术创新是体现国家活力的重要方面,不断创新将企业旧的产能不断优化升级,这样企业才能持久的发展,但是创新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要从税收上对技术创新企业进行优惠扶持,可以减轻因技术升级过程中产生的高额费用。

七、增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动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税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我国目前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都还处在生产密集型的阶段,面临产业链短,附加值低,融资困难等问题,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对国民生产总值、促进就业等方面有积极作用。所以说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是十分迫切的。

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是对社会特殊人员更加实际的帮助,同时使得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积极性有所增强。

九、民族自治地方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而赋予民族自治地区在税收优惠上的自利。

十、非居民企业及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冯莉.七大亮点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J].理论前沿,2007(8).

企业所得税政策范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寻租行为

abstract: the present enterprise income tax system already moved for ten years to have -odd, takes the non-datum tax revenue system's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to be also getting more and more, and it carries out the effect not to be entirely as desired. through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the present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benefit's policy system foundation, may obtain the following basic judgment: two tax coexisting are our country high tax rate, the multi-preferential benefit system foundation; revises excessively much as the non-datum tax revenue system's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to the datum income tax system, tax system's reform has become the necessity; the reform direction is two taxes and the axle, the cleaning up preferential benefit, regarding the tax preference policy which needs to retain should implement take the profession preferential benefit primarily, the region preferential benefit as the auxiliary principle.

key word: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seeks the behavior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度基础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简单界定——非基准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与个人免除或减轻一部分税收。所得税优惠是其中的一种。从理论上讲,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包括基准与非基准两个部分,并以基准部分为主,非基准部分为辅,如果非基准税收制度成为税收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就要对整个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各个国家均有程度不等的优惠政策,但在我国作为非基准税收制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种类相对较多,且十分繁杂,这与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密切相关。

2.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两税并存。(1)对外资企业而言,1980年和1981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于1991年4月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税种,颂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1984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5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3)两税并存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大特点,即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属法律范畴,透明度和权威性比内资企业高;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

3.现行两税并存制度形成的过程。(1)吸引外资是两税并存制度形成的基本动因。改革开放初期,为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引进外资以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促进对外开放是我国制定涉外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宏观背景。税收立法原则集中体现了对这一背景的积极回应,即为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在维护国家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实行税率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确定合理的税基。这主要体现在计算所得额时对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是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制度选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就是内部控制问题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制度是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背景下的制度选择。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占经济主导地位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内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基的确认方面也体现了当时国民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国家拿大头,集体拿中头,个人拿小头)。控制国企的工资发放、抑制庞大的业务招待费等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多种限额和按比例扣除的规定是其具体体现。这样,虽然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与外企相同,但实际税率高于外企。主要体现在税基的确认上,例如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与外企差异较大。现行所得税制度也是利益集团与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博弈的结果。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所有制认识上的突破及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社会各利益集团纷纷从各自的角度向决策层争取利益: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税负不公,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而且各行业之间税负差距也很大。决策层(政策制定者)会根据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出台各类的针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使得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逐渐趋向于“高税率,多优惠”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具吸引力:一方面,政府运用税收工具调控经济的目标更容易达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将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产生明显的扶持作用;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更加激励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向政策制定者争取税收优惠,于是以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的区域税收竞争,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按路径依赖最终走向“闭锁”,即在维持高名义税率的基础上税收优惠政策越出越多,目前约有七十种,涉及相关文件近二百个。

二、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评析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种类型:(1)税率式优惠,如零税率、低税率;(2)税基式优惠,如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各类扣除标准的突破,计税工资、折旧率、研发费的加计扣除规定,免税收入等;(3)税额式优惠,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减半征收等。下面对我国“高税率,多优惠”的税收制度效果作简单评析:

1.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一种“税式财政支出”。传统观点认为税收只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从税式支出的角度理解税收优惠。即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支出,因此称之为税式支出。认为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一样,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财政支出是直接给支出单位拨款,而税式支出是将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征收上来,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纳税人,其实质是一样的。

实践中,尽管我国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对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了清理,但还没有编制我国的税式支出目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为名,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混乱,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

2.税负的差异导致市场竞争结果的不公平。在不公平的税负条件下,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不见得是最有效率的企业。因为竞争优势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某些更有效率的企业可能因为比对手承担更高的税负而丧失优势。尤其严重的是,税负上的差距不同于简单的高税率。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而言,意味着他们将税负的一部分转稼给了政府,而未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商业竞争的环境里不可能将较高的税负转稼给消费者,于是税收优惠造成竞争差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效率高的企业在竞争中失败,就意味着社会资源没有得到最优配置,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缺乏效率。

3.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一般来说,对fdi(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要素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四是成本和激励因素。包括地理优势节约运输成本,或是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五是一国区域内部的集群因素。东道国特定区域内的产业集群对fdi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它使东道国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市场潜力、政局的稳定与法律的健全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基本条件。目前来看,政府的优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断弱化的趋势。有学者对保加利亚、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等5个经济转型国家所实行的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除了极高的税收水平以及资本自由流动两种特殊情况以外,通常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国家之间较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不可能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向大的外国资本进一步倾斜)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会发生引进外资结构的优化,提高我国的外资利用水平。

此外,给予外资税收优惠并不等于外资能够实际得到这部分优惠。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家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国投资时的作用非常有限。

4.“多优惠”税收政策会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多优惠”的特点,导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缴纳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各种寻租行为。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是有损效率的。

首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做出原则性规定的以外,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使得我国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导致蒙骗、贿赂、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这时产生了高昂的交易费用,为寻租行为提供了可能。

其次,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由于内资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标准限制严格,导致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比内资企业少纳税,那么内资企业必然为获得同等的待遇而进行寻租活动,从而产生几种可能发生的行为:(1)内资企业向征税机关展开寻租活动,表现为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经济生活中就是假外资泛滥,具体模式有资金上的“出口转内销”及国内资金先流动到国外变成外资,然后再以外资名义投资到国内;或者外商出小头中方出大头;或者有限的外资在全国游走,在全国各地开办许多合资企业,从中享受高额利润等。(2)内资企业在政策对自己不利情况下,必然会采取措施避免损害。企业为了少纳税,获得和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的竞争环境,必然形成非生产性支出,比如贿赂支出、改变企业组织模式所带来的损失等,从而产生了额外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外资企业为维护既得利益和获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给与更多的优惠政策,发生寻租行为,要么要求维持现有的各种优惠,发生护租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资源的无谓损失。

寻租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获得特权垄断的组织往往会采用低效率的生产方法。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通过寻租获得利益的制度的存在,必将严重阻碍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到生产技术的改进上。事实也证明,由于我国现阶段企业所得税未能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表现为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三、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高税率、多优惠的所得税制度框架下,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且其目的性与执行效果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偏差。为此,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1.依照“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严征管”的原则和wto条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修改现行所得税税收制度,加快两税并轨的步伐,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确定税基,尽量缩小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使得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基准税收制度具有长效性。

企业所得税政策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范文4

一、重组业务税务处理分类

[2009]59号《通知》与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更为详细,重组税收负担大幅降低。根据《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作为原则性规定普遍适用,但对于一些特殊重组,则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因为一般性税收原则出发,企业的全部资产交换都应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约等于免税。

(一)特殊性重组的税务处理特殊性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对于一些特殊重组,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比如,对一些特殊的债务重组行为执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包括,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二)一般性重组的税务处理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企业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企业合并,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执行时间和注意事项

《通知》虽然在2009年5月份公布,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回溯至2008年1月1日企业合乎规定的股权收购等行为全部实施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实际上很多在去年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一)特殊性企业重组对支付资金的要求资产收购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合并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在股权收购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二)可选择特殊性处理方式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但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此外,居民企业如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特殊性重组申报双方需备案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三、影响及意义

《通知》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未就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具体规定的空白,规范了企业重组业务中的税务操作行为。

(一)减轻了重组企业的负担企业并购重组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所得税,《通知》对于为了资源的合理流动而进行的企业重组给予免税待遇,减轻了企业负担。

(二)推进了国内外行业兼并《通知》规定的特殊重组标准同时适用于国内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这不仅国内企业重组还将有助于推动跨境重组活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将推进行业兼并重组,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强动力,此次新税则的出台对国内企业推进并购重组意义深远。

四、案例分析

A公司2008年2月3将非现金资产(具体构成见下面表格1)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本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额(明细见下面表格2),完成A公司资产转让。

A公司转让时点资产构成情况(表1)

转让时涉税分析如下:

(一)A公司方面(1)特殊税务处理依据:根据《通知》(财税

[2009]59号)第五条和第六条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是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规定可知: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为15000÷15150×100%=99%>75%;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14000÷15000×100%=93%>85%。

假设其它条件亦符合文件规定,上述A公司的资产转让应适用免税重组。

(2)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规定可知: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5000--9000)x(1000÷15000)=400。应纳税额100。

(3)确定收到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依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股票及债券计税基础应该为9000(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400(转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200(收现部分)=9200。

二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可得出股票及债券的计税基础。

(1)股票计税基础9200×14000÷(14000+800)×100%=8703

(2)债券计税基础9200-8703=497

(二)B公司方面(1)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规定可知: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000-650)×(1000÷15000)=23,应纳税额6。

(2)确定收到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依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规定可知:

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应该为9000(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23(转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9023。

二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可得出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

生产线计税基础为9023×5500÷(5500+9000+500)×100%=3308;

办公楼计税基础为9023×9000÷(5500+9000+500)×100%=5414;

存货计税基础为9023-3308-5414=301。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59号。

企业所得税政策范文5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2015年,我国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来源:文章屋网 )

企业所得税政策范文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会计政策

一、引言

在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中,会计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的关系最为密切,相辅相成。首先会计政策选择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其次,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各种纳税筹划中,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最为有效,且不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另外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同受税法制约。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法规定,否则将因偷税受到处罚,背离了纳税筹划的宗旨。企业在会计政策可选择的空间内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也受税法的约束,虽然其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但因与税法规定不符,需做纳税调整,仍无法达到节税的目标。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单纯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兼顾方方面面。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会计政策选择

(一)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

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会导致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新企业所得税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确认收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既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平安收回。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考虑价格变动因素和税率变动因素。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迟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政策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税法认可的折旧方案是按照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使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一般企业只能选择既定的折旧方法,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对于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通过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在企业未处于税收优惠期或税收优惠期利润为负时,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初期计算得较少的应税所得额,在后期计算得较多的应税所得额,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

(四)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政策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此外,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准则对无形资产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规定,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决定将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还是无形资产成本。如果将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则可直接通过“管理费用”扣除项目一次性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则通过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分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重视减少税负而不考虑筹划的风险,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则应衡量其利弊进行决策。企业在选用会计政策时,要遵守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并且应注意整体的协调性。会计政策选择不是个别而是整体性的选择。由于不同会计政策的作用点、作用方向和作用程度不同,进行组合性会计政策选择是为了既能最恰当地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与企业整体目标相协调。因此,应该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权衡会计政策选择的利与弊,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政策范文7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所得税政策范文8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创新及应用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新所得税法为鼓励高新技术企的发展,制定了很多带有倾向性的政策。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不强,筹划方法不当,并未真正有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

(一)企业创新性强、科技人才密集

高新技术行业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企业必须不断推进自身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引进大量人才,使企业的产品(服务)符合市场的需求。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技术人员的聘用上都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产品(服务)以市场为导向

高新技术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产品(服务)适应市场需求。企业一般根据订单制作产品,在与客户进行日常往来的业务中,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因此可以对企业的销售结算方式进行改变,减少企业当期税款的流出。

(三)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高新技术开发难度大,所需要的科技知识、设备等要求很高。高新技术企业要保持与时俱进,走在科技前端,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各种筹资渠道及来源,并在筹资过程中考虑运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减轻企业筹资成本。

(四)设备更新速度较快、原材料价格波动性较强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要不断升级生产设备。另外,受市场及科技发展因素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所需材料的价格波动性较大。会计及税收制度都为企业进行设备和原材料核算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法,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选择相应处理方法已推迟税款支付,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1、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收入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收入的特点筹划合同及业务模式,合理筹划收入的确认时间,要准确核算和增加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额;以达到筹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如常见的订货销售或分期预收销售模式以及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收入确定时间的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模式。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合理筹划相关的收入,一定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否则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2、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成本费用的特点,合理安排成本费用扣除的时间。一般来讲,在企业亏损时,减少当期扣除较为有利;在企业盈利时,增加当期扣除,可获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在企业开办初期,研究开发费用最好全部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到了企业有了大的发展,研究开发费用最好全部费用化,不要形成无形资产为好。

(二)高新技术企业在折旧方法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第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但高新技术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合理安排折旧方法筹划。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在所得税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就会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增加折旧扣除,但若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面的。二是加速折旧须考虑补亏期。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高新技术企业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三是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在实务中,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前期的成本费用增加,从而将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延缓了纳税时间,是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资形式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是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形式之一,在购置设备时,应考虑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专用设备,该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资转让优惠政策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给高新技术企业转让技术所得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

参考文献:

[1]杨宏.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96— 97.

企业所得税政策范文9

本文所指的小微企业,仅指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有目共睹的是小微企业在支持以大学生为主的创新创业、吸纳农民工就业、推动城镇化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满足居民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环境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小微企业的特性使其在当下发展面临着诸多的窘境:

(一)大经济环境下,行业发展受到制约,小微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更缺乏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中,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低端,我国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的费用较低,制约了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导致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缺乏。

(二)税负压力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中国的小微企业大部分属于加工型企业,虽然规模小,但大部分税率与大中型企业相同。由于自身财务核算的不健全、从事非国家鼓励类产业等因素的限制,小微企业不易获得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补贴和减税免税政策。高额的税费再加上人工工资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于本身资金匮乏的小微企业几乎是雪上加霜,被市场淘汰的速度不断加快,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

二、财税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分析

(一)拉弗曲线

“拉弗曲线”理论是由“供给学派”代表人物教授阿瑟?拉弗最早提出的,它主要是用来分析说明税收与税率之间关系的一种函数图形。

图1 拉弗曲线

图1中横轴代表税率,而纵轴则代表税收,开始阶段随着税率的提高税收也逐渐增加,然而当税率提高到X’时,税收收入达到最大,随着税率的继续提高,税收不增反降,直至降为零。观察“拉弗曲线”我们可以得出: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激活市场,国家可以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的税率,为企业生产减负降压,促进企业生产,进而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

(二)市场失灵

弗里德曼认为公共财政必须履行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职能和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都使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客观上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机制在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缺陷,需要政府作为公益人的角色提供公共物品,协调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从而修正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为政府在财税政策倾向于小微企业提供了合理依据。

图2 市场失灵图示

三、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变更及成果

所得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标准同上。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99号),执行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20万元到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标准同上。

不断更新的政策实施,小微企业的税负难题得到了很大的缓解,惠及百万家企业。以安徽省为例,据悉2015年上半年安徽省已对19.87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增值税2.43亿元;对37.8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营业税4.5亿元;对7.4万户小微企业,累计免征企业所得税2.21亿元。

四、当前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家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倾斜和开放使得全国小微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政策实施中存在问题,仍让小微企业处于水火之中。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过于频繁

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多以补充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阶段性、应急性的特点比较明显。频繁地调整反映出国家在税收政策目标的制定、税收政策调控着力点的选择以及政策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不够完善。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够到位

信息不对称,问题、建议反馈不及时,改进和完善政策进度与实际需求脱节。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的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同时,纳税人对政策效应和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评价以及反馈,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全面、系统、高效落实。

五、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

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十分必要。临时性的政策虽然短时间内获得的成效明显,但是长远来看隐患较大,因此将政策升级成为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二)是多渠道开展税收政策宣传

由于小微企业数量多、范围广、行业多,需要税务部门利用多个平台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宣传机制,通过12366服务热线、QQ群、微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平台等途径第一时间传递资料、宣传政策及实时交流,同时对小微企业进行税收法治宣传教育,使小微企业纳税人诚信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