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公共文化集锦9篇

时间:2022-09-22 07:58:50

公共文化

公共文化范文1

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天然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文化导向性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唯一主体,公民个人、企业和非营利组织都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主体。文化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共文化服务必然走社会化发展之路。只有充分实现了公民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才能充分保障国家文化发展和公共文化服务目标的实现。

二、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的实现形式

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最重要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这种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明确政府职能定位,不缺位、不越位。在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地位主要应该体现在定政策、建平台,引导公众充分表达并满足其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先进文化的引导作用。这既完全区别于我国传统文化事业管理体制,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民间主导”模式。具体来说,政府主体地位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第一,确定文化发展战略。文化改革发展的目的是要提高民族文化创造力和凝聚力,激发文化活力,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塑造共同的价值观。“政府实施公共文化服务职能,首先就应确定文化发展战略和核心价值理念,提出文化发展的宗旨、原则和目标等,并以此为指导制订公共文化政策。”[3]20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传承民族文化,弘扬主流健康文化,打造公平的文化发展环境,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第二,制定公共文化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文化政策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核心。政策为公共文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体现着公共文化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因此,政府对文化的宏观管理主要应该体现在文化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上,必须根据当前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台宏观文化政策,制定相应公共文化发展规划。第三,保障文化经费投入。这是公共文化发展的根本保障。现阶段,经费投入是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等方面都要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在这一过程中,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更是要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但是,受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多样性等方面的限制,仅仅依靠公共财政难以满足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因此,政府应该出台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拓宽资金渠道。第四,搭建公共文化发展平台。具体来说,公共文化发展平台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决策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评价制度平台,公共文化项目招投标、投融资及其他相关信息的交流平台,以及相关信息技术研发平台等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公共文化发展平台在公共文化服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搭建这类平台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平台建设是公共文化服务机制良好运行的基础,也是政府职能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简言之,政府要搭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的平台,共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第五,鼓励、扶持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充分发挥公民个人和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成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府扶持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主体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出资直接设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即设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二是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出台财政税收、准入登记等扶持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力量发展,引导其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第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是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的重要衡量标准,对评价整个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产出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对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投入进行绩效评估,因此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也体现在加强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方面。“针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科学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指标,广泛吸收社会人士组成相关委员会,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重大决策、行动、项目进行评议、决策、跟进、追踪及考评,保证各项公共文化服务实现效益最大化,并对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及实施过程进行总结与反思,更好地加以改进。”[3]

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考察公共文化服务中政府的主体作用,无法回避文化事业单位。如前所述,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等宏观方面,而直接的公共服务职能,如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一种形式。总体来说,文化事业单位是指基于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从事文化活动并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组织。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重新理顺政府和文化事业单位的关系,实行政事分开,改变事业单位单纯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现象。文化体制改革将文化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分别建成不同的市场主体,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事业体制企业化运行单位”“确定为企业的单位”三种类型。在公共文化服务语境下探讨的文化事业单位,主要指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是向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主要目标是让公众享有平等的、开放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经过一轮文化体制改革之后,在我国现行文化宏观管理体制下,文化系统归口管理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兴办的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部门。在当前我国文化改革发展实践中,这些单位仍然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干力量和公共文化产品的主要供给者。这既是现实的考虑,也是文化发展的要求。从现实角度来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在传统文化事业单位体制之上,这也使得当前公共文化资源的主体部分仍然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从文化发展要求来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可以为公众提供最基本的文化保障,提供仅靠市场机制无法满足的特殊文化需求,如农民工和残疾人的文化需求。这些作用在强调文化发展公平性和普惠性的阶段显得尤为重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供给公共服务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生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担负着一定的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功能,其生产的公共文化产品以传播先进文化为主要内容,体现着国家对文化的引导,这是其他社会组织生产的文化产品难以替代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生产的公共文化产品,在内容上有鲜明的特色,不同于市场生产的文化产品。同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还承担着生产和提供基础性文化产品的重要职责,其生产的文化产品要体现公平性、广泛性和易获得性,在满足社会群体基本文化需求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主要通过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实现其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共文化设施都归口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管理。公共文化设施一方面为公众提供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空间和设备,另一方面还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载体。这就决定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担负着当前我国大部分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任务。第三,公民与政府沟通的平台。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通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建立平台,沟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使社会文化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形成新的整合。从这个角度来说,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也是实现主流文化与大众文化和谐发展的主要渠道。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通过供给蕴含主流文化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引导大众文化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公共文化范文2

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能使广大人民群众身心感到愉悦,陶冶情操,从而使人民的文化生活更加充实,更有品位,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的物质生活得到不断改善,人们就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提高,文化活动已经成为人们中无法缺少的内容了。人们参与文化活动,能从中学到很多的知识,得到精神层次的提高,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发展。由此可见,群众文化生活对人民群众自我的发展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群众文化是我国先进文化的中的重要部分,是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在建设现代社会公共文化事业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群众文化和现代公共文化建设的发展困境

现代公共文化建设在发展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一定困境,首先在群众文化建设中,其文化系统机构相对比较少,不能够满足当前群众文化和现代公共文化建设所需。另外在群众文化建设中,无论是建设政策和经费投入目前均存在一定的不足。群众文化事业经费具有技术小、增长慢以及投入总量少的特点,虽然说目前其经费投入呈逐渐上升趋势,但是在国家财政总支出和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中,所占有的比重依然比较小,对其建设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最后现代文化建设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相对偏低,文化骨干不稳定,同时在加上人员流失比较严重,因此导致群众文化站多出现人员不足、无转业干部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现代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群众文化在现代公共文化建设中的发展

无论是图书馆,文化馆还是纪念馆,这些公共文化都是为了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服务的,公共文化要真正转变思路,面对大众要突出“服务”,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工作思路必须改变。我们要从过去的人民群众上门转变到文化工作到农村、社区,到最基层服务,坚持将服务面向群众,走入基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之中广泛开展各种文化活动。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大力发展城乡文化和校园文化以及军营文化等等,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来服务广大社会。例如妇女家务劳动繁重,没有时间也没有经费去发展自己的爱好,则可以适当的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妇女进行一些文化活动,以丰富她们的生活;少年儿童在进行学习的同时,也应该积极鼓励其去参加各种体育活动、阅读不同书籍,以增强自身兴趣爱好等等。我国拥有多个民族,文化底蕴十分丰富。由于民族种类繁多,使我们的群众文化也各种各样丰富多彩,各种文化的发展也是参差不齐。为了加快群众文化与公共文化共通过发展的步伐,就要进行全面的改革规划,建设富有特色的群众文化和公共文化体系。要想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进入基层,建设富有发展特色的模范村。比如相关的文化政府部门可以定期的组织当地文化宣传活动,加大文化宣传力度,引起人们对群众文化和公共文化的重视程度,鼓励建设新文化模范村的快速发展,促进城乡文化一体化,带动群众文化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全面建设发展。其次要充分利用好群众广场文化活动,让其带动更多的文化发展,促进民族文化的交流融合,形成一个繁荣发展的和谐局面。想要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资源共享就是一条合理而且经济的途径,比如说由资源共享理念推动的公共图书馆联盟。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信息文化日益增长,仅仅一个图书馆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的文化需求,使图书馆联盟,实现资源的共享已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建立公共图书馆联盟是为了实现资源共享,实现互惠互利,把若干个图书馆的相关信息资源系统联合起来,以便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另外还可以在各区县大力推广“社区影视厅”项目,将公益电影引入到社区文化中心、村居委活动室,丰富中老年人文化生活,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创建示范区(项目)正发挥着“积累经验、探索示范”的领头羊作用。构建公共文化体系是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以及文明程度的保障。公共文化体系的建立是为了确保人民群众都能够平等的享受到文化的基本权利,不仅仅是城市公民,还要包括基层甚至偏远地区的农村群众。

四、结语

公共文化范文3

关键词:公益性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重要责任

中图分类号:J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115(2014)11/12-421-1

公共文化能够加强一个民族的凝聚力,而且能够培养民族的创造力,特别是对于我国这种多民族的国家,不仅是对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也是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也是我国在社会上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源泉。逐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不仅能够从精神上满足人民的需求,更是对人民小康生活的实现起到关键作用。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时展潮流,一直在不断地加强公共文化的建设,建立了很多公益性的文化馆。

一、公益性文化馆的社会作用

前国家总书记在一次重要讲话时曾提到,为满足国家长久发展就要不断加强文化建设,尤其是社会主义文化,同时还要满足人民群众越来越强的精神需求。

公共文化是社会发展强有力的支撑,公共文化构建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方向。同时,发展公共文化也是一种科学表现,而国家在建设传播公共文化的载体时,公益性文化馆是一项巨大投入。它是公共文化重要的传播渠道。改革开放的这些年,我国的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文化事业的构建也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尤其是服务体系各项基本措施也得到了很大的完善,这为民族的和谐进步与发展都起到促进作用,而公益性文化馆在这些成就取得过程中展示了它特有的主导作用。公共文化服务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公益性,而这种机构的性质规定其组织者,即公益性文化馆,要在社会文化体系构建时起到组织作用。它在非工作时间,将人民组织到一块儿,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让人们既能享受到娱乐的乐趣,又能感受到文化的独特魅力,还能让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中得到精神上的调剂。

二、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时怎样才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馆的作用

公益性文化馆市政府部门为满足人们越来越强的精神需求而无偿建立的公共设施。它的主要职能就是开展文化传播事业,为人们文化教育提供优质资源。面临中国经济体制的变革,目前正是构建精神文明体系的最佳时刻,公益性文化馆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应该从大局出发,努力构建社会主义体系,进而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

第一,举办文化活动,让群众的精神生活得到满足。公益性文化馆可以围绕构建和谐中国为主题,尽可能地多开展文化活动。例如,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可以以比赛的制度进行开展,多组织一些大型文艺演出,还可以对最后获奖的队伍给以相应的奖励。

第二,将各地政府工作以文化的形式进行开展。政府核心工作就是帮助人民群众走向幸福生活,而当前精神生活是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益性文化馆要配合当地政府的工作,在举办一些以文化为主题的活动时,努力宣传党的文化精神。

第三,对当地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通过举办以文化为主题的活动来扩大各级文化的影响。努力搞好当地社会文化及遗产保护,并进行很好的传承。对一些有特色的文化积极向上级申报,以求能“申遗”成功。除此之外还要抓好当地一些文艺中心的工作,争取将文艺活动的影响力扩大,让公益性文化馆为广大群众所认可,进而宣传各级部门的文化。

三、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及相应方案

(一)容易出现的问题

虽然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各种外界及自身因素的影响,在推进工作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文化馆运行制度的管理存在缺陷。这就直接影响各级文化单位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在整体上文化宣传的能力就会减弱。其次,文化本身不具有活力,在运行时群众提不起精神,内部发起人员也不够灵活,不能想出有效的运行机制。最后,有些文化场所进行收费,而且很高,使得不能被大部分群众所接受,文化场所投出的钱财没有很好的回收,在运营时也就不会降低费用,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二)相应方案

第一,活动是政府举办的,怎样才能获得更好的效果,还得从政府本身和出发,在财务上政府应该尽可能满足,争取加大投入以供文化体系构建过程中的部分花销,政府要请专业人士参与文化事业,力争将开展时的财政预算做到更好,更完善。

第二,针对当前运营机制所存在问题,将资源运用更加合理化,并进行有效改善,争取将文化开展的形式进行创新,在形式上吸引群众,在内容上做到让群众真正满足。文化馆在举行文化活动时要认真做好各项规划,尽可能的提高文化馆的影响力。

第三,从文化馆内部工作人员着手,调动积极性。如果开展人员都没有任何生机活力,接受者很难有极高的热情参与,对文化馆工作效率的提高都具有消极作用,而且还会逐步影响其服务水平。

四、结语

公共文化推进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民需求,让各个民族得以凝聚,让整个国家的竞争实力得到提高,进而让整个社会得到进步。公益性文化馆是公共文化开展的最佳阵地,只有逐渐优化公益性文化馆的质量及各种服务能力,让其在传播公共文化时充分发挥作用,人民群众才能得到更好地服务,对社会进步才能起到推动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郭拓.浅析公益性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J].大舞台,2012,(02).

[2]田丹,袁龙朔.文化馆是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J].鸭绿江(下半月版),2014,(04).

[3]于德华.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强化文化馆的服务作用[J].艺术科技,2014,(05).

公共文化范文4

1.1直接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使用者直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又可分为一对一授权、授权要约和创作共用。①一对一授权是指使用者根据著作权自愿许可原则,一对一地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②授权要约是指作者根据自己的版权授权意愿,在其出版的图书中刊登一页权利人授权声明,明确该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支付方式、使用方式以及保留权利等内容,该模式指引使用者依据授权声明合法使用作品,有助于免除一对一洽谈的巨大交易成本[1]。③创作共用(Cre-ativeCommons)协议作为一种相对宽松的授权协议,即除特殊说明以外,任何人可以免费拷贝、分发、讲授、表演某个站点的任何作品,但要注明出处或作者,只能用于非商业用途,不能为某种利益而擅自更改或删除作者名发表在任何商业媒体上,而且如果基于原作品内容进行再创作,应按照与当前协议完全相同的协议分发最终作品[2]。

1.2间接授权

间接授权也称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权利授权给著作权机构,使用者向著作权机构交纳相应著作权使用费,著作权机构再将这部分报酬转交作者。间接授权又分为集体管理、由出版商授权、专业版权公司授权、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等4种方式。①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应活动,如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以及处理相关诉讼、仲裁等。②由出版商、专业版权公司、技术服务平台商授权,是指作者将作品使用授权交由出版商、版权公司或技术服务平台商代为管理,使用者与出版商、公司或运营商洽谈授权事宜。

1.3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权利的法定限制,在不损害著作权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公众保留获取信息、学习知识的自由空间[3]。作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重要推动机构,图书馆依法享有两项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也叫图书馆例外):①图书馆复制权例外。《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②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依据《条例》第6条第6项规定,建设开通的“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2008年开通)和“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2011年开通)等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相应的作品合理使用权;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在新疆、等少数民族自治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字通行地区的翻译类合理使用。

1.4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须依法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的本质是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降格为报酬请求权。《著作权法》第23、33、40、43、44条分别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情形(即教材编写许可、报刊转载许可、录音许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许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作品许可),《条例》第8、9条则分别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情形(即作品网络传播的远程教育许可和扶助贫困许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相关公益性数据库的开发利用都离不开对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如根据扶助贫困法定许可规定,目前设在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依照法定许可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传播扶助贫困和适用基本文化需求的数字化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利用的困惑

2.1直接授权成本过高

虽然直接授权包括了一对一授权、授权要约和创作共用等多种方式,但授权要约模式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和单靠市场机制推行难度大[4],创作共用模式则由于协议较为复杂,作者正确理解协议有一定难度,并且协议普及力度不够,绝大多数作品并未加入协议,因此这两种模式目前还未得到广泛应用,无法成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主要授权方式。由此可知,一对一授权模式自然就成为直接授权的主要方式。同时尽管人类社会经过了数千年的科技创新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无法计量的信息资源,但是对当前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传播最具影响力和推动力的信息资源,大多数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因此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如果不事先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就无法对大多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和网络传播,这就不可避免地把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置于一种“海量许可”困境[5],导致直接授权交易成本过高,使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遇到困扰。

2.2间接授权机制不畅

间接授权包括集体管理、由出版商授权、专业版权公司授权、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等4种方式。由专业版权公司授权的作品数量很少,同时也必须解决海量授权问题;由出版商授权,出版商往往凭借出版发行上的优势地位对著作权人提出许多不合理要求,如要求无偿获得作品网络传播权,因此大多数作者并不愿意一揽子将作品授权给出版商;由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主要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的数字作品,技术平台并不能很好解决纸质作品的授权和收费问题。因此以上3种方式应用范围均有很大局限性,并不适用于大规模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相对而言,集体管理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获取作品的重要间接授权渠道。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9条都明确规定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自由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这决定了我国各类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强制著作权人加入,因此其所代表的会员数量非常有限,目前还根本无法完全满足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海量的著作权许可要求。同时目前集体管理模式表现出一定的缺陷,如缺乏先进的技术平台,授权效率不高;滥用其垄断地位,侵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权益;存在较为严重的不积极维权的问题,这导致很多作者对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信任危机,影响了更多会员加入。因此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者来说,间接授权机制运行似乎并不顺畅。

2.3合理使用情形过严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以及《条例》第7条均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然而必须指出,为充分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法律对其有较为严格的适用限制:一是使用地点限制,即图书馆等只能在本馆馆舍内(馆域网)内向读者提供数字化作品;二是作品范围限制,即限定为本馆收藏时就是以数字形式合法出版的作品和图书馆为了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制作的数字化复制件;三是使用目的限制,即对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应被用于个人研究、保存版本以及教学科研的需要,并且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四是使用方式限制,即提供作品时应采用技术性措施,只允许用户在线阅读,不能下载全文。基于上述限制,绝大部分图书馆收藏的合法的数字化作品无法向广大读者提供,极大妨碍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需特色资源的收集以及后期推广利用。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根据《条例》第10条规定,除第6条第1项至第6项、第7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目的是防止作者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规避《条例》规定的上述限制和例外。然而由于该法条仅仅是规定“作者的事先声明无效”,并未明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能否排除上述限制和例外,因此《条例》并不能禁止双方以合同协议方式排除上述合理使用的行为。在实践中,正是由于上述法律缺陷的存在,资源提供方或著作权所有人往往凭借其强有力的卖方市场地位,隐性逼迫图书馆等用户单位签订“凌驾于法定的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之上”[6]的资源许可协议,不断挤压社会公众利益空间,由此导致图书馆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可能因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但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并非真实意愿表达的资源许可协议约定的行为而产生侵权风险。

2.4法定许可方式过少

前已述及,法定许可的本质是将著作权中的一些绝对专有权降格成为一种合理报酬请求权,从而在作者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合理使用之间构建一种中间制度。作为一种具有较高效率的著作权授权方式,法定许可应该有更大的应用范围。然而出于对法定许可会过多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担心,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纸质文献数字化、已购数字资源下载转化以及网络资源下载链接的法定许可制度,《条例》第8条、第9条也只是就网络传播方面规定了实施远程教育和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并未明确规定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馆舍外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很显然,法定许可方式的过少也影响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需特色资源的合法收集和有效利用。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大多数法定许可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与其他国家的法定许可制度有很大不同,准确地说应该是准法定许可制度,即同意著作权人以声明的形式排除法定许可的使用,这无疑极大削弱了法定许可的效力。

2.5技术措施保护过度

技术措施保护是法律界为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作品保护难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意在制裁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破坏有效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及有意为牟利而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设备和服务的行为。为兼顾著作权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各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若干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例外情形。然而我国《条例》第12条仅仅规定了4种例外情形即为教学或科研目的、非营利为盲人服务、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以及进行系统或网络安全性能测试等,例外情形范围过于狭窄,与国外相比有较大差距。依此规定,图书馆进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时,对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在市场上无法购买的作品不得合理规避其技术措施,因为不符合法定的4种例外情形。此外,对于图书馆履行自身职能、充分发挥自身在人类文化遗产保存方面的价值的至关重要的活动———数字文化资源长期保存,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允许图书馆享有规避数字资源技术措施的例外[7]。我国法律对作品技术措施的过度保护严重影响了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进程。

3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许可的出路

资源授权无法突破现有法律与授权资源无法满足读者需求是目前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面临的最大两难困境。虽然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最好现实应对措施是研究熟悉现行法律,并在法律给予的合法空间内开展工作,但这仅是权宜之计,非长久之计,根本出路是积极推动现行著作权法律的修订完善,争取法律给予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社会公众更大的法律活动空间,促进著作权法设计上的再平衡。目前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又于同年7月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二稿),最后于同年10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以下简称草案三稿)。下面笔者结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情况来分析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许可难题的化解程度。

3.1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法治社会立法的方向。现代立法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利益平衡[8]。法律是相关利益方相互谈判和协商、相互让步和妥协达成一致并使相互权利义务制度化、规范化的结果,是利益平衡的产物。著作权法就是一部关于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法律,其调节利益平衡的机制是通过设定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随着高新技术发展,传统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无可奈何地在数字空间下被打破,因为数字技术彻底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本来面貌,促使信息创造者、信息传播者和信息利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由于网络的迅捷性、互动性、超时空性和整合性,数字化作品下载和复制成本非常低,不仅传播速度更快,而且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公众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非法利用作品的情形大规模增加,于是为更好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法规不断扩张,以弥补新技术带给版权人的实质性利益损失,如新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却没有完善的权利限制措施,以致图书馆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导致著作权利益冲突或失衡[9]。2012年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就是为了重塑著作权利益平衡,在增加著作权保护条款的同时,相应拓展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条款,以适应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著作权利益分享与协调的新要求和本土文化事业与产业迅猛发展对著作权利用新保障机制的新呼唤[10]。

3.2完善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可分为自愿性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和强制性集体管理。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就属于自愿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管理活动。延伸性集体管理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起被北欧国家所采用,是指当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足够数量的权利人,并与之就利用作品达成协议代为行使著作权时,这种管理行为可以延伸至该领域内的其他非会员权利人,但是每个权利人可以以书面禁令的方式来阻止其作品遭到延伸性管理而产生的复制行为[11]。强制性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无论是会员或者非会员,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相关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接受集体管理,视为放弃该权利。该模式以德、法为代表。显然,完善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解决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面临的资源著作权海量授权问题的核心方式,学术界对此主要提出了3点建议:①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改自愿性管理为延伸性管理或强制性管理。②建立统一著作权权利信息查询平台,开发版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③破除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引入市场竞争者,提高授权效率。草案一稿第60条、70条制定了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定,但由于社会反响强烈,该条款被指责为“被代表”、“被另行规定”[12],甚至有学者建议本次修改应暂缓设置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等将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运行机制相对完善后再作考虑[13]。到草案二稿,第60、70条虽然依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不过相比一稿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和自助点歌。再到草案三稿,则只规定了自助点播这一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范围。这充分说明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由于对原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性、授权效率的低下以及报酬获取的不公正的认识,极大影响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推动。因此,我们应顺应网络时代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重构集体管理制度的角色即从交易参与者变为市场服务者[14],确立集体管理组织竞争性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更多的私人机构参与竞争,以打破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推动建立跨类型作品服务平台,以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效率。只有这样我国才有社会基础,才有可能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借鉴丹麦等国著作权法有关延伸性集体许可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以及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等领域规定,以更好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

3.3优化合理使用制度

作为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器,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界定始终与传播技术的发展相纠结。全球基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主要有3种:①因素主义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提出了四要素,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部分使用的数量和实质性、使用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该模式具有灵活性和概括性的优点,但也有易造成司法实践混乱的不足。②规则主义模式。以英国、德国、法国、中国为代表,如德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形式详细规定了如临时复制、政府部门为公务而进行的复制等11种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该模式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但易造成立法的滞后。③综合模式。以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等为代表的抽象概括加具体列举综合模式。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规则主义模式,属于封闭性立法,缺少对合理性作统一判断的原则性标准,严格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同时法律规定的具体合理使用情形又过于严格,这自然非常不利于公共数字文化的建设。因此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专家们建议,一方面我国应主动吸收因素主义模式所具有的优点,以利益平衡为总体原则,采用原则、要素、规则三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要完善具体的合理使用条款,解决公益性机构收集、保存、使用、传播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豁免等问题[15]。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借鉴了国际条约的综合模式,将三步检验法加入合理使用条款之中作为判定要件,同时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合理使用情形。不过草案一稿和二稿有关三步检验法立法技术略有不同。草案一稿以单独条款的形式在第39条规定了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的客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就与第40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客体既有已经发表的作品又有作品相冲突,因此草案二稿、三稿修改为:第42条第1款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类型,并增加第13项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或兜底条款———其他情形,在第2款则规定了三步检验法———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对此修改评价到:“草案在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加入了抽象的判断要件,使司法上对著作权法所列举的行为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0]同时,从合理使用具体列举条款的修订情形来看,图书馆界等公共文化机构学者所提的大部分提议并未被采纳,如馆藏复制与网络传播豁免、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豁免、网络资源链接豁免等[15],这些豁免权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一方面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服务模式、合理的用户控制和谨慎的资源控制,结合三步检验法来判定自身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从而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空间;另一方面继续关注后续的修订进程,积极反映图书馆界的诉求,即便在著作权法层面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取得合理使用范围突破难度很大,但如果能在未来关于其他情形司法解释中,能够包括适用于图书馆的新的合理使用类型,那么对社会公众来说是一件幸事[16]。

3.4扩充法定许可内涵

法定许可是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利用作品,但必须支付法定费用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17],以鼓励和促进对作品的利用和传播,平衡协调著作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前已述及,虽然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七种法定许可情形,但类型还是过少,因此很多学者指出图书馆等公益性机构所享有的法定许可权利范围过于狭窄,社会公众基本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建议:一是变“准法定许可”为“法定许可”,取消著作权人排除法定许可适用的权利,即去掉现有规定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前提条件;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定许可适用范围,赋予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包含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法定许可权,即建设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使用著作权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如果收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通过数字图书馆上网使用的异议,则应立即停止该作品网上的传播[18]。然而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一些专家建议取消法定许可制度,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20多年的实践来看,权利人的报酬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不过立法者认为,该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其失败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因此,一方面,草案一稿着重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关于法定许可必须事先备案、及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如使用者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草案一稿取消了法定许可制度中声明不得使用的例外(报刊专有声明除外),教科书法定许可增加了图形作品,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增加了专有出版声明,录音法定许可调整为合法录音制品出版后3个月,将广电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并入广电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制度[19]。很显然,法定许可类型并未扩张,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法定许可权并未纳入修订条款,即便是这样,上述修改草案一稿的意在完善法定许可制度的第46条和48条还是引起了音乐界的广泛质疑[20]。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定许可制度虽然具有授权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但也有定价效率低、法定交易条件僵化、不利于作品价值最大发挥的固有弊端],著作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另一方面更是由于音乐产业因网络盗版已遭受重大打击,而长期存在的法定许可制度并未给权利人带来实质性收益,由此带来的是音乐产业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极其不信任和激烈反对。后来在草案二稿、三稿中,删除了录音法定许可。由上可知,目前社会环境下,从著作权法律层面上设立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权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对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来说,一方面是继续呼吁社会对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视和关注,另一方面是认真探讨研究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为今后著作权法律的再次修订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3.5限制技术保护措施

公共文化范文5

关键词:农村;基础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发展

农村基础公共文化的发展是决定农村和谐稳固发展的关键,而想要促进农村公共文化的全面发展,还要以提高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水平为主,不仅要创建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系,还要完善农村基础公共文化的管理制度,以实现农村基础公共文化的长远发展。

一、加大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促进农村基础公共文化发展

确保资金投入方面的稳固持续是促使农村基础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前提,也是构建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系的关键。因此,在开展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时,还要建立以政府投入资金为主,社会投资为辅的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投资体系。

(一)创建完善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财政投入体系。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系的资金投入,以保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比如,政府在财政投入支出结构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加大对农村卫生、教育、公共基础设施方面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量。另外,国家也可以转变财政投入地域,可以将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公共文化发展建设作为国家财政投入的重点地区,促进不同区域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协调发展。省级政府应该建立省属市县的财政体系,避免地级市政府直接控制县级政府的财政实施,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县和乡镇财政管理体系应规范县和乡镇之间的财政关系,对乡镇财政收支实施统一管理。

(二)扩展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渠道。在建设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过程中,除了政府作为资金投入支持方以外,还需要来自社会各个领域的团体或个人,给予农村公共文化发展经济上的支撑。但是在扩大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投资渠道上,政府还要起引导作用,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中。比如,对一些选择在农村开办公益文化活动的企业单位,政府要在各项政策上给予优惠,对捐赠农村文化事业的海外友人和华侨,政府可以给其一定的社会荣誉;对于一些为农村公共文化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个人和单位,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政府还应放宽一些条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投入到农村文化事业建设中。

二、革新农村基础文化服务主体和方式,提升农村基础公共文化管理水平

完善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机制,还要确保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管理,但目前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存在短缺的问题,为了改善这种局面,还要先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和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

(一)农村公共文化公益服务以政府为主体。政府要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资金支持,还要承担农村基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责任。制定大型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公益文化活动规划,并制订活动实施方案,将具体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农村公共文化市场服务以企业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可以采用集中购买、特许经营和委托生产、定向资助等方式,鼓励更多的社会企业单位加入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队伍中,为农村的基础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村群众对不同层次文化产品的需求。

(三)农村公共文化志愿服务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非政府组织是政府以外的具有志愿性的公益社会组织,它们既具备企业单位的特征,又属于公益性的组织单位,又是和政府部门进行公共文化服务的合作者。非政府组织可以去承担政府无法完成的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事项,而非政府组织如果成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也可以避免政府组织部门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的低效率,以及市场服务的趋利性现象发生。

三、加强对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的培养

人才作为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关键,在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过程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建设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系,还需要组建一支能力素质较高的公共文化服务事业人才队伍。

(一)改革人事制度,选拨优质人才。政府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的选拨,还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规定,对从业人员实施规范化管理,对人才选拨制度进行改革,打破以往的地域、身份和文化资历等方面的限制,选择优秀的人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真正实现人尽其才。而且,政府也可以从农民群众中选择一些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的作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巩固农村公共文化的建设。

(二)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深受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环境的影响,农村的基础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想要留住人才,首先还要创建优良的公共文化服务环境,需要政府的政策规定为基础,以此来保障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的成长。比如,提高农村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制定文化人才引进方案,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县或乡镇的文化事业单位担任文化工作者等等。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加强教育培训。为了实现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还要重视对人才的培养,通过制定人才培养计划,进行教育培训和文化交流等方式,扩大农村公共文化人才队伍。而培训内容的重点在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的实习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以便培养出高素质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人员。

四、结语

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是农村公共文化事业的重点,而农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想要得到的长远发展,不仅要构建完善的基础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体系,还要依靠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做保障。因此,农村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还要政府和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要重视人才的培养,以适应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对人才的需求。

作者:刘晓兰 单位:翔凤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陈程耀.黑龙江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经济,2015,(03).

公共文化范文6

大力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党的十以来,曾多次在国内国际不同场合就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发表重要论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需要从以下五点人手。第一,以人民为中心,以文育人。引导和鼓励群众了解地方历史人文知识、传承特色民间工艺,帮助群众学、练地方戏曲艺术等,让百姓在参与、传承和创造中满足自身文化需求,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形成承古惠今的文化发展模式。第二,加强特色文化传承与保护,重视文化遗产保护。第三,明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系。第四,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五,重视文化的现代传播和对外开放,提升文化软实力。从文化基础设施、文化特色活动、文化精神风貌等角度出发,通过现代服务方式和传播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持续地提升文化内涵,拓展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服务,“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优秀文化精神弘扬起来”。

加快数字化建设

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是当前数字化时代的必然要求,科技进步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了新的驱动力。

公共文化范文7

(一)通过公共艺术实现文化价值,彰显地域文脉与认同

公共艺术是当代的文化现象,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城市的文化发展水平与精神追求,是当代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公共艺术具有显而易见的文化隐喻功能。楚国800年的辉煌既是历史,也是巴国楚地上人们的共同记忆,这种记忆往往以图腾、绘画、曲艺等方式体现在一代代生活在这片热土上的人们的身上。人们骨子里的文化情节却往往在文化自觉的应力下,让人生在其中而不自知。文化的沉淀在现实中的反映便是艺术之美,它是对生活的真实进行艺术再创造的结果。在城市个性日渐消隐的今天,“千城一面”的脸盲症既是社会现象,又是文化病态发展的结果。在城市建设中没有了彰显城市气质的文化和浸润在生活点滴中的艺术,又何谈城市价值和文化认同?巴楚文化亦如此。傍晚城市广场上的汉剧表演、武汉江汉路步行街的“热干面”雕塑、古琴台的“高山流水遇知音”,既是时间长河里平淡生活影像中的一帧帧画面,也是文化投射在真实世界中的印记。正因为公共艺术作品美学效应的发挥有特定的空间构造,只有彰显场所精神,联系地区发展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承载地区文脉,才会获得较强的文化认同,这种认同可以成为文化传承的动力。由此可见,利用公共艺术的文化隐喻唤醒人们对自身文化的关注并继续形成固定的社会态度,证明了公共艺术是地域文化传承中最温和亲民的手段。古人强调形、气、神的互转共生,“形”为“物觉”,“气”为信息传递、能量转换,“神”为大道升华。①艺术人类学指出,所谓同化不会产生和谐,建立在差异之上的美与美的共生,才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不可否认的是,巴楚文化亦是中华文化的一支,以其鲜明的特色影响着巴国楚地人们的现代生活,与中华大地的人民共享祖先的馈赠。这些馈赠该如何以活态的形式传承,恩施州的三岔傩戏以国家认可的艺术表演和以国际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双重定位,成功实现了现代转换。②

(二)公共艺术可尝试用现代的、艺术化的、开放性的手法传承巴楚文化

对于文化遗产这种言必称古的财富,其传承发展却需要以老树发新芽的态度进行,毕竟只有“活”的文化才有传承下去的可能。城市公共艺术是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出现的面向公众的艺术形式,它以表达公共意志为核心,以艺术内容公共性和市民的广泛参与为主要特征。巴楚文化并非单一的“巴文化”,也并非单一的“楚文化”,而是先在巴地后在楚地界域上受巴文化和楚文化浸染从而显示出巴、楚文化共同特征的地域文化。这种文化本身就是在交流和融会中衍生出来的一种动态文化,其发展必须是一种开放的态度,所以这里选择城市公共艺术这种现代的艺术形式,发扬以城市市民为受众、在公众的参与中发挥作用的特点,将巴楚文化以现代的手法继承下去。结语中国文化史是各民族地区文化交流的历史,当代的文化趋同性特征亦得益于以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为代表的相互沟通。文化的趋同性对艺术的影响绝不是当代出现的,如丝绸之路的开通为唐朝文化添上异域风情的一笔,日本浮世绘让西方绘画艺术挣破了写实的牢笼走向抽象和自由,以及曾红遍全球的流线型设计都是文化交流对艺术影响的有力佐证。艺术是穿越时空维度的自由的因子,承载着公共精神的公共艺术更是文化的沉淀,可以说生活不息,文化不止。虽然人们对美的看法不尽相同,但社会属性使人对物质形态外在的审美情趣趋于相同,这些共同的审美特征就是形式美的法则。由于公共艺术设置于公共空间中,人们在与公共艺术交流、互动中产生情感的交流。在体验城市空间的过程中,糅合人文环境而产生文化认同,公共艺术实际发挥了空间场性的功能。由于公共艺术一般存在于特定的公共空间环境中,并在实际功能和文化心理等方面与周遭的自然环境及人文环境存在着整体的利害关系,因此,整体关照与协调就成为公共艺术在营造具有共享性、人性化和审美效应的场所的重要问题。③运用公共艺术的方式在环境和社会变换的状态下,将传统艺术以活的姿态有机地延续下去便是可行的。

作者:郭媛媛

公共文化范文8

1.领导重视,有效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苍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工作,制定出台了《苍南县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开展浙江省文化先进县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县建设的决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文化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明确要求把文化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特别是县文化事业专项预算经费从2007年100万元增至今年的1500多万元,增幅达15倍)。同时,我县成立了县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进文化工作发展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

2.加大力度,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为积极推动乡镇文化中心建设,新建了一批基层文化服务设施,逐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为群众开展精神文化活动提供了场所和便利,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其中,县图书馆新馆已于2011年9月正式对外开放;苍南影城多厅影院改造已经完成;县文博馆、县人民大会堂(剧院)工程已经结顶,争取年内投入使用;县城中心湖文化广场工程中心湖已初具雏形,周边配套正在抓紧完善;县广电中心、县城购书中心、海西文化产业创意园等工程已完成项目立项和选址。

3.精心组织,推动文艺精品创作生产

近年来,我县以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为工作中心,制定出台了《苍南县文化精品项目扶持奖励试行办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文艺创作生产,力推一批富含苍南元素,彰显苍南特色的精品佳作,增强“苍南文化”影响力。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我县共有30个作品获全国性奖项,56个作品获省级奖项,97个作品获市级奖项。

二、苍南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措施

虽然,我县文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如:乡村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较低,文化事业经费财政投入人均指标较低,农村社区文化活动形式单一,文化产业大而不强,行业整体利润低,文化遗产开发缺乏人才和经验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我县将突出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1.要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

财政投入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快速发展的有力支撑。苍南是省定经济欠发达县,虽然县委、县政府在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从不吝惜,每年文化事业专项预算增幅名列前茅,但由于起点低,绝对增加额与发达地区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群众文化需求的快速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文化设施网络逐步完善,对财政资金的需求也在快速增加。

2.要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

近年来,我县公共文化设施日渐趋多,但总量仍然不足,人均指标偏低,且公共文化设施开放使用率不高。为此,我县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努力提升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强化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免费开放。并进一步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场所周边环境整治,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文化阵地的功能。

3.要进一步丰富农村社区文化活动

一些农村社区文化活动内容单一,形式单调,缺少互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强,不能很好地满足社区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我们将逐步要求每个社区建立自己的业余文艺表演队伍,通过资金补助、技术辅助、硬件支助等手段推动农村文艺队伍的建立和表演水平的提升。

4.要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

我县文化产业以印刷业及相关产业为龙头,总体上在文化产业系统中处于底端,严重影响着我县文化的创新发展和品位提升。引导印刷、礼品、台挂历、文具用品继续走产业集群化发展模式,重点打造“一园三区”文化产业品牌,即要建设浙南(海西)文化创意产业园和印刷包装工业示范区、文具礼品生产示范区、台历挂历加工示范区等三个基地。积极创建印刷业创意设计、工艺改进、产业升级和人才培养平台,为印刷业的提升提供专业化的创新和创意设计服务,提高印刷产业的附加值。

5.要加强文化遗产开发工作

我县对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宣传推广力度弱。我县在抓好文化遗产保护面上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矾矿遗址申报世界工业文化遗产和金乡古城保护开发,努力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力求探索出一条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新路子。恳请省政府组织专家赴金乡调研考察古城保护开发工作,召开浙南抗倭体系研讨会,进一步梳理明晰我县抗倭历史和金乡古城开发思路。

公共文化范文9

开展好公共文化活动,必须把握以下工作重点:首先,充分尊重大众的个人喜好。成功的文化活动,必须建立在群众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受不同地域文化和人们性格的影响,人们对文化活动的爱好各不相同,文化活动的形式也多种多样,许多民间艺术随之得到发扬光大。民间艺术来源于民间,符合群众的心理所好,因而得到了长期流传和发展。其次,开展公共文化活动还应该结合民间传统的生活习惯。群众活动具有普遍性特征和地区性特征,而具有普遍性特征和地区性特征的群众活动又能够表现出各地的风俗和活动类型。例如从古沿袭下来的传统节日端午节,尽管全国人民都知晓此节日,但是受地域不同和民族众多的影响,使端午节中的传统风俗和习惯都出现了差异。有些地方的风俗是嫁出去的女儿要在这一天回娘家,比较普遍的是赛龙舟和送麒麟;但也有些地方的风俗是击球、比武等。近几年比武和赛龙舟的活动已经有了新发展,逐渐成为国内或国际上的一项体育比赛。在传统的中秋节,有些地方的活动主要是赏月和吃月饼,但也有放风筝或放孔明灯。在春节,全国各地群众文化活动的形式就更加多样化,有些地方会举办灯谜会,鼓励所有群众携家人一起参与,体现合家团圆的气氛,也有的地方或企业会在春节时举办舞龙大赛。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历史的不断变化,有许多传统活动已经被逐渐遗忘和淘汰,但也有许多新的节日发展成传统节日,例如元旦节和国庆节等。因此,在开展群众活动时,应该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使其符合大众心理所需。此外,开展公共文化活动还应该强调地区之间的差异。受我国多民族文化的影响,各地之间的经济状态、文化生活、民众喜好、人口基数等都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在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时候,还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结合客观实际和地区差异,开展符合各地区群众喜好的文化活动。而在一些民间的文化社团和公益性的文化机构中,同样应该如此。例如在文化馆中,可以在场馆内部长期开展阵地活动,同时还应该重视组织和开展全市性的群众文化活动,建立起全市性的群众文化辅导中心,形成文化馆就是广大群众的文化活动中心的意识。

二、开展公共文化活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加强领导,提高对公共文化活动的认识。随着人们摆脱贫困,逐渐走向小康,人们对于精神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不仅表现在精神生活质量方面,在数量方面也同样如此,这就决定了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时,必须深入研究怎样的精神活动和精神产品才是满足群众需求的重要形式。因此,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必须加大基层文化的建设力度,结合各地实际,开展适合该地区的群众文化活动。同时,还应该重视农村文化的建设,通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不仅能深入地联系群众和发动群众,还能够服务群众和宣传文化、政策等,以此对农村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创新、改进。此外,还应该大力推广健康文明、宣传主旋律的文化内容,从物质上和政策上给予大力的支持,以正面的态度和行为引导人民群众,促使农村的群众文化活动能够得到科学有效的发展。其次,加强与农村地区的联系,深入到农村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在建设农村文化的过程中,举办场地一般都是在乡镇或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由于受到条件的限制,有一些距离较远的农民群众无法到达现场,无法参与到文化活动中去。因此,要分析农村地区参与文化活动的困难因素,查找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政策上和资金上的投入,鼓励农民群众自主组建活动队伍,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其中,进而选择他们心之所向的方式方法,满足自身对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的需求,促进农村群众文化的发展。此外,在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过程中,还应把握住工作重点,针对经常性的工作内容进行不断的推广、普及。许多地区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只把节庆作为文化活动的重点,而在节日之后就逐渐失去应有的氛围,严重忽视了群众文化活动的经常性特征。因此,必须加强群众文化活动中经常性的工作,督促并鼓励当地的文艺团队,充分利用业余时间,经常性、规律性地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而文化部门也应该主动深入基层进行实地引导、组织,通过对文艺团队的培训和辅导,使群众文化活动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提升,其活动内容也能够更加丰富多彩,其活动方式也能更加创新多样。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文体竞赛、庆祝活动等形式,检阅文艺团队的整体质量,加强团队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提升群众文化活动的普及程度。

三、对公共文化活动的现状分析

目前,广东省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文化设施的投入问题。有一些地区的经济条件好,政府和企业都重视该地的文化活动及设施建设,其文化活动的质量和数量从整体上都得到了保障。而有些地区的经济落后,文化设施简陋,导致无法正常地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第二,文化活动经费的投入问题。珠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对文化活动经费的投入大,文化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粤北地区和东西两翼的欠发达地区对文化活动经费投入少,不但对群众的参与积极性造成影响,而且还使群众文化活动无法得以持续开展。第三,缺乏自主举办文化活动的意识。一般情况下,群众文化活动都是由政府组织开展,再由群众自主参与,但是当前许多群众都缺乏自主举办的意识,对群众活动的理解和认识都还不成熟,影响文化活动的积极开展。第四,参与的群体单一。当前,其主要的服务和参与对象还是学生群体与老年人群体,体现出了参与对象的单一化特征。不但如此,参与对象的文化水平许多都处于底层化的状态,不利于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在今天多元文化的大环境下,怎样让群众文化活动赢得群众的喜爱与支持,让我们的文化活动切实起到传承文明、交流文化、丰富生活的作用,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公共文化事业怎样发挥在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龙头、导向和示范作用,是我们每一位文化工作者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我们应该以群众文化活动为纽带,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蕴含在群众文化活动中,收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