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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杂志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 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ISSN:1000-8284

  • CN:23-1048/C

学术交流杂志

学术交流 2007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5-10

改革林权制度 创新发展模式——对伊春市国有林地承包经营的调查

作者:刘世佳; 华景伟; 常延廷 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哈尔滨150001; 中共伊春市委员会; 黑龙江伊春153000

摘要: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森林资源经营机制转换和国有林区的全面改革,建设经济发展、生态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林区,2006年初,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决定在伊春市开展以“国有林地承包经营”为模式的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4月份启动,至年底仅仅8个月的时间,迎来了人喜、林兴、企业充满活力的发展新态势。具体为:职工收入明显增加;承包林户家家有项目,逐渐形成了不断增加财富的良性运行机制;依靠科技致富、发展生态特色产业在试点林区蔚然成风;适应创新林业管理机制、构建和谐林区内在要求的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初具规模;基层干部赢得了群众的充分信赖,干群关系更加融洽。尤其是改革突破了产权禁区,通过转制放权、公开公平公正地确权,结束了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由于处于虚置状态而严重缺失的局面,真正实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在我国林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1-14

现象学反思的任务

作者:王昊宁 单位:吉林大学哲学院; 长春130000

摘要:胡塞尔现象学意义上的反思的任务,定位在对象与其被给予方式的关系上。实际上也就是定位在意向对象和意向活动的关系上,也即意向性上。于是通过反思,说明本质等是如何通过意向活动构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反思是本质直观等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反思而明见的对象超越了的主观意识的个体性与偶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胡塞尔现象学意义上的反思更承担着确立对象的客观性的任务。

15-19

康德:马克思思想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

作者:王宏宇 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完整准确地认识马克思的哲学思想离开康德哲学是不可能的,理解马克思哲学变革的视角之一就是在与康德哲学的继承与批判的对话中彰显。康德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如人是什么、本体论的解构与重建、颠覆一切的批判精神等对马克思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探求康德与马克思思想之间的联系,走出从黑格尔到马克思这条理解马克思思想发展的传统方式,更好地理解作为近代哲学最高峰的德国古典哲学对马克思的作用,拓展对马克思思想研究的视野。

20-24

对可持续发展观的辩证思考

作者:盛国军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可持续发展观是对以追求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工业文明发展观的批判和超越。对可持续发展观进行辩证考察,其合理内核为:可持续发展观比较彻底地破除了发展等于经济增长的传统观念;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标志是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根本目标是社会全面进步;代际公平开始纳入人类的视野。但是,可持续发展观的理论缺陷也是明显的:其理论基础仍然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根据的伦理价值观;可持续发展的范围奈件没有明确的界定;可持续发展观的发展模式基础是以工具生产力系统为基础的,人与自然之间内在紧张的关系在其中得不到根本缓解。可持续发展观的未来路径选择只能是:确立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扬弃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思想;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与人、人与社会真正扩展到人与自然;确立在人与自然平等和谐基础之上保护环境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

25-28

科举制:英国文官制度的起源

作者:梁宁森 单位: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 河南三门峡472000

摘要:在中国历史上,科举制既是一种极富创意的官员选拔制度,又是一种颇具特色的社会整合机制。隋唐科举制的创立,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和进步性,它打破了魏晋以来世族、大族垄断官场的社会现实。科举制的公开性和广泛性为普通民众凭借学识进入仕途,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它不仅扩大了封建统治的基础,起到了稳定封建统治的作用,而且逐渐影响到欧关等国。从18世纪中晚期科举制传至英国,到19世纪中晚期英国文官制度的确立,英国的文官考试制度无不受到科举制的影响。中国古代的科举制成为英国文官制度的渊源。

29-33

运用反文化视角对前苏联解体教训的新阐释

作者:王春英 单位:黑龙江大学马列部; 哈尔滨150080

摘要:反文化是与主文化相对别而存在的范畴,是与主文化中的主导文化相对立、相抗衡的部分。如何辩证分析、冷静应对,即化解反文化带来的危害,又发挥其对主导文化进行补遗的建设性作用,是摆在主导文化权力主体面前一项不容回避并需审慎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前苏联由于没有正确对待各个时期出现的反文化思潮,导致反文化现象始终作为社会的一种破坏性力量而存在。因此,吸取借鉴前苏联对待反文化现象的经验教训,积极加强我国主导文化的自身建设,趋利避害、发挥反文化的建设性功效,加强对反文化现象的研究和监控,建立关于破坏性反文化的预警机制,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将具有极为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34-3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高雪岩 单位:哈轴集团公司退休办; 哈尔滨150030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是党的重大理论创新。其有着自己的理论渊源和理论基础,即马列主义关于和谐社会的构想。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摸索中的一个重大决策,其实施和开展也必然存在着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和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面临的挑战等加以分析,对其历史地位和伟大意义等进行深化,以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目的。

37-40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利益协调原则与运行机制

作者:李钟麟 单位:湖南科技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湖南永州425100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理顺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利益矛盾,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格局。因此,需要多维透视利益问题,增强和谐社会构建的物质基础、加强和谐社会构建的政治保障、巩固和谐社会构建的精神支撑。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利益引导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和利益疏导机制。

41-43

“和谐世界”理念与“文明冲突”论

作者:徐秦法 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长春130012

摘要:“和谐世界”理念主张在处理国与国关系问题上坚持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协商对话、和睦相处、和谐共赢的原则,与体现西方价值观和霸权主义思想的“文明冲突”论存在着本质区别。“和谐世界”理念所以引起各国的共鸣,是因为目前世界还很不太平,而“和谐世界”理念为消除世界的不和谐状态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建设和谐世界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斗争的长期过程。就目前的国际局势而言,要推动世界和谐的进程,必须立足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推动各种文明和平共处、合作发展。

44-46

哈耶克之文化进化理论下的“规则”

作者:张翠梅 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哈尔滨150001

摘要:哈耶克对“规则”的界分建基于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论的观点之上,这使其与建构论唯理主义彻底二分,成为其法律理论的逻辑出发点,并因此而得以形成其“文化进化理论”。其中,哈耶克将规则界定为个人行为常规性,将作为“一般抽象规则”,先于立法存在的内部规则称为“自由的法律”;并且认为,作为“立法法律”的外部规则的适用应取决于政府的即时性目的。以上哈耶克对规则系统的建构始终围绕着法律性质的问题。他希望通过这种系统的划分保障“确获保障的私域”的自由,但是抽象而且进化的惯例使其意欲保护的预期的范围难以确定,也使哈耶克之众多二分框架下的对应范畴界限模糊,这致使其理论预期难以达致。

47-49

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

作者:欧世龙; 马江领 单位: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浙江宁波315100; 余姚市检察院; 浙江余姚315400

摘要:“死亡”不是一般价值物的灭失,而是生命的丧失。生命价值如何计算,不仅在于它是一种抽象的、精神上的东西,而且涉及到伦理道德诸方面的问题。又因为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被害人既已死亡,也就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死亡”本身无损害赔偿的余地。因此,实务上所探讨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死亡”本身;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也只能是死者以外的第三人。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立法例上有继承丧失说和抚养丧失说。但是把死亡赔偿的基础无论是解释为继承丧失说,还是抚养丧失说,都会出现难以自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需要另辟蹊径。人的价值学说,可以作为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

50-53

公序良俗概念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功能

作者:于飞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102249

摘要:侵权法应当将利益纳入其保护范围,但由于利益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立法上又必须借助某种工具对利益的范围进行合理的限制,公序良俗正是达致此功能的适当工具。德国侵权行为法采取折中式,在立法中采纳了善良风俗概念,善良风俗限制利益范围的功能表现的比较明显。法国侵权行为法采抽象概括式,立法上未出现公序良俗,但在法解释上依然要靠此概念解决利益限制问题。总之,限制侵权行为法中受保护的利益范围是一个一般性问题,而以公序良俗限制之则是一个一般性解决方法。我国侵权行为法采何种立法模式虽未确定,但在立法或法解释上需要利用公序良俗概念来发挥其限制利益范围的功能。

54-56

建立规制价格垄断的法律制度

作者:袁远 单位:北华大学政法学院; 吉林吉林132013

摘要:价格和价格机制是市场竞争中最直接和最敏感的竞争要素。垄断价格行为是竞争主体达到控制并占有市场的最佳捷径。价格垄断限制了价格竞争的本质,会削弱甚至消除正当竞争,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价格垄断主要表现为横向和纵向两种定价形式,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加以规制。针对我国价格垄断行为在立法体系、行为认定、处罚措施、执法机构等方面规制还很零散、简单、笼统、粗糙现状及正在拟定中的《反垄断法》存在的漏洞和空白,结合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方面的经验,提出定义加列举的立法体例,增设短期刑罚及双重执法机关的双头集中体制,凸现《反垄断法》独立性、实用性、操作性、权威性。

57-61

论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事后救济的缺陷及完善

作者:邹杨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116025

摘要: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事后救济是瑕疵决议通过后所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借助诉讼的手段寻求救济,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决议瑕疵的事后救济措施规定的不充分,存在许多空白和粗糙之处。立法的空白与粗糙,势必造成实践中瑕疵决议的滋生,因而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制度基础上,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事后救济加以详尽的规定,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股权平等的目的。

62-64

老龄化社会背景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作者:何宏莲; 王威武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 哈尔滨1500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管中心; 哈尔滨150001

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身心障碍的高龄人的数量急剧增长,而我国目前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对逐渐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如何加以监护,立法还是空白。因此,无论是出于对立法完善的考虑,还是出于对该群体的关怀,均应在将来民法典设计中充分重视对高龄人的保护,制定出包括因年龄增大而判断能力衰退的无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首先,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要针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状况,纳入“维持生活正常化”和“对自我决定的尊重”的新的立法理念;其次,在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具体法规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在监护制度中扩大被监护成年人的对象范围,把需要帮助的老年人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畴,并明确成年人监护的标准,细化监护的类型并确立监护监督人制度,从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年人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