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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杂志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 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ISSN:1000-8284

  • CN:23-1048/C

学术交流杂志

学术交流 2007年第07期杂志 文档列表

学术交流杂志中青年学者论坛
1-5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和谐文化建设

作者:何颖 单位:黑龙江大学; 研究生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认识和评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准和取向,对于整合社会多样化的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导建设和谐文化,要树立文化和谐的价值取向、培育和谐的文化精神、倡导和谐的理想与信念、建立与实行和谐的社会道德规范、加强和谐的制度建设、调试和谐心理.和谐文化建设的实质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因此,只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才能保证社会的精神文化和思想道德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保证和谐文化建设取得实际成效,才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因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和谐文化的建设中占有核心与根本的地位.

6-9

"社会"的哲学意蕴

作者:曹典顺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文法学院; 江苏徐州221008

摘要:从学科的性质看,知性思维(理性)或社会学的视界理解"社会",是源于知性思维的方法论和渴望解决现实问题的责任意识,并不是哲学的论域.我们认为,社会学的方法是工具理性的方法,它无法解释价值性的哲学困难,因此,把握"社会"的哲学意蕴,也就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旨趣和现实关怀.从哲学的视角看,社会之所以是社会哲学的逻辑起点,是因为,社会不仅是一个内置了价值判断的主词,而且是区别于个人和国家的本体范畴,是具有生命特质的独立实存.

10-13

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理想人格

作者:桑春红 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政法与经济管理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事业所需要的理想人格,是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和社会主义社会的领导人一直关注的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人格就是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人的全面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其后、邓小平、进一步将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新的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作为当时社会的理想人格,是对马克思主义理想人格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14-17

论中国工人阶级队伍的两重化

作者:张怡梅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石家庄050016

摘要: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期向我国工人阶级过渡的新群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已经逐步成为我国的新产业工人,并且正在成为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主力军.他们完全应该享有传统产业工人的地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旧体制还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使得农民工与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人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反差.中国工人阶级队伍作为一个整体却由于农民工的加入而出现了两重化.

18-21

解析黑格尔"理性的狡计"——神本形式下的人本内容

作者:张艳玲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河北石家庄050091

摘要:"理性的狡计"是黑格尔用来说明历史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在"理性的狡计"即理性利用热情的巧妙安排这一神本形式下包含着深刻的人本内容:历史发展以人的自我创造活动为本;历史发展以个人的需要和利益为本;历史发展以少数英雄人物的精神活动为本.

22-25

简述马尔库塞第三条道路思想

作者:张文喜; 于艳秋; 邱心凯 单位:大庆石油学院; 黑龙江大庆163318

摘要:马尔库塞通过对当时苏联社会主义的批判,否定了社会主义;同时,又通过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单向度"的批判,否定了资本主义.在此基础上,马尔库塞提出了他的介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思想.即通过意识革命、本能革命,重新塑造以社会最低阶层为核心的革命主体,通过"主动挑衅"和"大拒绝"战略实现对社会的变革.

26-29

社会与政治的互动:政治权力制约的有效路径

作者:李安林 单位:江苏省教(科)院; 江苏南京210013

摘要:政治权力制约问题,自古以来一直备受人们关注.本文通过对中西方政治权力制约理论的梳理,批判性地吸取各种理论经验,提出制约政治权力必须从社会与政治的互动角度思考,即要将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置于多元均衡而和谐的社会结构之中考察.本文认为,这样才能推动政治权力制约理论的深入研究,从而促进我国政治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完善,进而推进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进程.

30-34

腐败现象的价值维度分析

作者:侯小丰 单位:辽宁省社会科学院; 沈阳110031

摘要:制度的缺陷客观上也许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机会,但把这种可能性转化为具体腐败行为的却是腐败主体的价值选择.这种价值选择是腐败者自我实现的某种需求,因此,从价值维度上对腐败现象的反思,构建以"好公民"为基点的现代价值体系,是防治腐败的一个基本路径.

35-37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作者:刘忠孝 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思想品德教研室; 哈尔滨150080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有利于正确区分不道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有利于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有利于促进人际和谐与人的心理和谐,进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与和谐文化建设.鉴于此,要积极探索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通过立法,把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产生强制力;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的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同时,党员干部要成为遵纪守法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

38-39

践行八种良好作风的逆向思考

作者:朱维良; 王礼堂 单位:山河屯林业局; 黑龙江五常150232

摘要:重视作风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法宝.在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下,由于受到一些消极腐朽思想及不良生活方式的冲击和影响,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相应出现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思进取、漠视群众、虚报浮夸、阳奉阴违、独断专行、以权谋私、贪图享受、骄奢淫逸,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破坏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执行.

40-42

债权让与无因性之探讨

作者:申建平 单位: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无因性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商法领域有价证券的连续让与中,对指名债权让与受让人安全地位的保障作用意义不大.如果以无因性原则构成证券化债权安全流通的基础这一事实为由强调民法上的指名债权让与也应承认无因性原则,从逻辑上来说不能成立.尽管有因无因的选择更多的是一个立法政策的问题,但如果从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保持一致及价值判断的角度分析,不承认指名债权让与的无因性应是我国的较好选择.即指名债权让与并不具有无因性,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当然的将无因性阐述为债权让与的重要特征是错误的,对此应予以修正.

43-45

论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完善

作者:陈斌 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学院法律系; 哈尔滨150001

摘要:资本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和债权结构两个方面,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不仅决定着公司内部权力的配置,而且还影响控制权市场的运作;债权结构则通过企业债务契约的安排和破产机制影响公司治理.目前,我国公司治理尤其是国有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资本结构不完善,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以资本结构的优化带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具体来说,应当围绕优化产权比例、加强债务管理、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和积极利用外部约束条件等重点方面进行改革,通过优化资本结构,使各种资本共同发挥作用,进而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46-51

跨国公司对华专利权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张立君 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应用技术学院; 哈尔滨150001

摘要:据统计,中国彩电、电冰箱、录放机、照相机、摩托车、皮鞋等的出口量均占国内产量一半以上,有近百种商品产量名列世界第一.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拉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动摇了传统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有时甚至引起了跨国公司的恐慌.为了保护自己的独特市场利益,一些跨国公司接连选择对我国企业和我国发起专利权案件,这些专利纠纷、呈现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手段越来越隐蔽的特点.对此我国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52-54

关于开瓶费之争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者:唐英 单位:贵州民族学院; 法学院; 贵阳550025

摘要:开瓶费是餐饮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自带酒水而收取的一项服务费用,餐饮经营者为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提供了相应服务,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耗了餐饮经营者的营业成本,餐饮经营者有权收取一定的自带酒水服务费即开瓶费;是否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否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以及收取多少,应该由餐饮经营者自主决定,实行市场调节,这是餐饮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使然;但我国餐饮业目前通行的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的开瓶费潜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多方面合法权益,限制或排斥了酒水供应商之间、餐饮经营者之间的正常市场竞争,扰乱和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将不利于实现消费者整体福利最大化;解决开瓶费之争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原则和利益平衡、实质公平原则.

55-58

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与法理基础

作者:刘恩媛 单位:复旦大学; 法学院; 上海200433

摘要:保险代位权是具有损害填补性质的保险的专有制度,它为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合时的利益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获得利益,有效地减少了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代位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也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人身保险也具有损害填补性质,与约定给付性质的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可以适用代位权制度.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核心是禁止不当得利,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和请求权让与制度为其提供了理论,保险法中的公平原则和损害填补原则是其得以构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