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学术交流杂志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 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ISSN:1000-8284

  • CN:23-1048/C

学术交流杂志

学术交流 2009年第11期杂志 文档列表

1-3

论胡塞尔的“真理”及其与逻辑实证主义“真理”的区别

作者:王昊宁 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胡塞尔意义上的真理扎根于"前语言"的被动综合、想像力的自由变更以及本质直观等活动,是一个预先已经囊括了所有可能性的领域,不随着视域的展开而"突变"或者被"涂改"。这样一来,在胡塞尔那里,命题就从"前语言"活动那里获得了一种预先的证实。从这个意义上讲,胡塞尔意义上的真理是绝对确定的真理。而逻辑实证主义没有看到前语言活动,或者只是看到了前语言活动的某一个环节、某一个阶段而非全部。因此,在逻辑实证主义那里,以语言为其表现形式的命题就不像在胡塞尔那里能够获得预先的证实,而是有待未来经验来证实,这决定了逻辑实证主义的真理只能是个假设。

4-8

生产关系与政治结构的内在关系研究——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思想解读

作者:王松岭 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 上海200433

摘要: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争论涉及到一个国家如何从不发达的资本主义乃至封建主义向社会过渡的问题。同一所有制形式(生产关系)到底会不会表现出不同的政治结构,实际上是这一争论的核心。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古代所有制形式,或者说三大社会形态的第一阶段——人的依赖关系这一阶段,在东方和西方实际上表现出了不同的政治结构,即欧洲的封建制和东方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这两种政治结构的根本区别是:在欧洲,尽管封建庄园内部存在着普遍的农奴制,但是诸多庄园和国家政权之间却类似于契约关系;在东方,整个国家是作为实体存在的,每个家庭和个人都作为实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失去了独立性。在东方,没有真正的私有所有,最多只有私人占有。皇帝和他借以统治整个国家的官僚系统的成员,和人民绝对没有欧洲式的契约关系,而是作为绝对的支配者,拥有者无限的权力和荣光。于是,这种社会呈现出如下特征:"专制主义"与"官本位";不存在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法;极强的顽固性与封闭性。这一切对于中国的今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9-13

现代性的进步价值诉求及其合理性质疑

作者:李国俊; 于佳楣 单位:大庆石油学院人文科学学院; 黑龙江大庆163318

摘要:现代性的观念是以资本主义工业文明为主导的现代化观念史的延续。这种观念坚守的是进步的思想、技术给人带来福祉的诉求和对理性的崇尚。因此,现代性本身就内在着经过预设的、未经证明的进步价值诉求。历史和社会的进步的基本尺度是人。以此去评价,现代性的进步价值诉求的合理性是缺乏根基的。马克思从根本上确立了社会进步的价值评价原则和尺度,即实践的原则、社会历史原则和人本的评价原则与尺度。这也就是人类社会进步价值诉求的合理性根基。

14-18

论价值标准性

作者:张忠有; 王炳森 单位:黑龙江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哈尔滨150027

摘要:我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价值和人的价值理论研究有着明显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以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和人的本质论理论为基础,在马克思主义系统和生态自然观指导下,可以发现自然内在价值的实践依据,可以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发现价值的整体性、网络性、层次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发现更加丰富的人的价值。

19-22

社会建设的价值诉求

作者:王国银; 王伦光 单位:湖州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浙江湖州313000

摘要:任何时期的社会建设都体现着人的价值追求,价值追求是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柱和力量之源,它决定着社会建设的方向,激励和凝聚着社会建设的主体,是社会建设软实力的重要体现。首先,社会建设体现着人的价值理想;其次,社会建设体现着人的价值认同;最后,社会建设体现着人的价值评价。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主体价值诉求不同,社会建设的内容、方法、途径和重点也就不同。所以,大力加强社会建设的价值诉求建设,有利于保证社会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有利于促进社会建设的公平正义,有利于调动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有利于保障社会建设与其他建设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建设手段和目的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建设的目标。

23-27

民主遴选机制的市场效应与择优功能

作者:马国钧; 马萍 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哈尔滨150006

摘要:民主公共选择或社会选择活动,新制度经济学把它视为政治市场过程。民主遴选机制把发扬民主、平等竞争、依靠群众、逐层遴选贯彻始终,既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主政治的制度性安排。民主遴选这种新型政治市场,遵循市场的一般运行规则。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并运用其分析工具,对民主遴选机制的市场属性、市场特征及择优功能等内在机理和运行特征深入分析,旨在为探索民主遴选的科学化、规范化提供理论支持。

28-31

中国模式的分析框架与世界意义

作者:娄伟 单位: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 福建漳州363000

摘要:中国模式是对中国在改革开放中所形成经验的总结,是西方世界面对中国崛起的一种声音,其基本内涵为:政治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经济上,以建立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文化上,发扬民族传统文化和吸收先进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外交上,建立良好的地缘政治关系,并以此为战略根基走向世界。在美国所倡导的"自由市场经济"引发的金融危机背景下,重新思考中国模式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从现实看,中国模式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不同的模式选择;从理论上看,中国模式为我们架起了一个同西方对话的平台;长远观之,中国模式的发展与成熟,是构建世界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32-34

对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制度“供给不足”的审视与考量

作者:张璇 单位: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南京210036

摘要: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确定是整个选举制度的"入口"环节,候选人确定过程的民主程度决定着产生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与正当性,直接关系着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现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法律规定的不足,致使在提名、确定环节问题丛生。基于现实制度的考察,期望通过完善候选人提名方法、引入候选人申报和资格要求,充实候选人确定程序和改革候选人介绍环节的制度建设性设计,消除制度障碍,逐步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选举。

35-38

“中国新型现代化”的内涵、维度与特点

作者:徐奉臻 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哈尔滨150001

摘要:"中国新型现代化"可分层为"现代化"、"新型现代化"、"中国的现代化"。以传统现代化为参照,长期缺位或发展不充分的心性、生态和政治文明,构成中国新型现代化的主要维度。其主要特点是:在对象上"化物"又"化人";在内容上,将现代化视为具有复合性和多向度的集合体;在路径上,致力于现代化各个层面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结构上,交织着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各种因素,并由此带来传统性、现代性、后现代性的互动生成与建构。解读中国新型现代化,不仅有助于理解此概念存在的合理性,而且也能为制定新型现代化发展战略提供必要的学理支持。

39-42

中国人自身现代化的文化诉求:在日常生活批判的视阈内

作者:杨威; 王首婧 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德育与青年心理研究中心; 哈尔滨150001;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哈尔滨150001

摘要:中国的人自身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日常生活世界的顽固与强大密切相关。中国传统的日常生活结构和图式所形成的负面效应直接阻碍了人的现代化进程,成为导致中国人自身现代化迟滞的重要因素之一。日常生活批判不仅是对中国人进行理性塑造的一次深层启蒙,也是造就自由自觉的现代主体的合理进路,因此,实现中国人自身的现代化必须对传统日常生活进行一番批判与重建。

43-48

环境保护思想初探

作者:李祥 单位:南京审计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 南京210029

摘要:总理在领导和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殚精竭虑。他始终认为,环境保护要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要实事求是和坚持依法治理;要按规律办事并坚持综合利用;同时还应注重向他人学习。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今天,学习、重温和践行的环境保护思想,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49-51

相对人抵抗权的立法完善

作者:郭庆菊 单位:伊春职业学院法律系; 黑龙江伊春153000

摘要:相对人抵抗权是基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应运而生的一项程序性权利。该权利是私权对抗公权的重要机制,也是行政救济中相对人私力救济的主要方式。然而抵抗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上鲜有规定,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也面临诸多困境,包括如何判定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问题、抵抗权如何对抗行政强制权问题、如何防止相对人滥用抵抗权问题等。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应在行政程序立法中明确行政行为无效的理由,建立行政程序的"无效确认"机制与行政诉讼的"宣告无效之诉"双轨制,实行"抵制必须答复"和"争讼停止执行"原则。同时,在立法中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科学界定抵抗权的标准和限度,并通过规定免责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抵抗权矫正机制等来保障其实现。

52-54

论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

作者:沈春女 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哈尔滨150080

摘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违约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因违约解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和范围,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对此,无论学理上还是比较法上均存在着可得利益范围和信赖利益范围的分歧。根据违约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及其理论,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确定,非继续性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对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履行利益的损失;对未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

55-57

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监管

作者:王伟 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哈尔滨150001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属于社会公共资金范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支柱与物质基础,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单纯的市场机制或政府干预都存在弊端,社会保险基金运营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监管。然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法律监管却存在一定缺陷,如立法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合理、监管机构不独立等。应当在安全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

58-62

职工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探讨

作者:梁三利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210093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拟删除职工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规定引发广泛争议。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险保险补偿、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的单一救济途径存在不能填补受害人全部损害之虞;仅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显属立法不周延;以解决适用过程中技术性问题为由调整工伤范围不具有政策上的妥当性;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及世界上2/3的国家或地区均规定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我国应完善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界定为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将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采用补充模式以保障受害人获得完全补偿/赔偿,同时赋予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对交通事故加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