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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时间:2022-01-25 02:56:16

摘要:2015年,随着“毒面膜”事件的爆发,微商隐含的问题逐一浮出水面:“微商销售三无产品”“微信传销”“微商侵权”以及微商内部充斥着不正当竞争等等,这些都严重破坏着我国的市场秩序。微商是乘坐着火箭发展的,而一部好的法律的诞生却需要精雕细琢,这就使微商在法律上存在着困境。而微商行业若想长久发展,必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出谋划策。

关键词: 对策

微商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微商悄悄地侵蚀着我们的社交圈,这本来是熟人联络感情的平台现在翻开却是卖各种化妆品、保健品、奶粉的广告平台,微商仿佛一夜之间就席卷了我们的生活。仅在2014年微信的年成交量就已经突破了1500亿元的销售额。如此快的节奏,如此高的利润使得部分微商开始投机取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部分不法分子借助微商之名,进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现象的存在成了制约微商发展的瓶颈。因此将微商纳入法律的范畴,规范微商行为,填补监管空缺将是保证微商营销模式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微商的概念、产生和发展现状

关于微商的概念很多人都下过定义,我们先来看一些老师、学者或业内人士给微商下的定义:在第一届“中国化妆品微商大会”上颁布了《中国化妆品微商标准(执行草案)》,该文件将微商区分为广义上的微商和狭义上的微商。狭义上的微商是指依托微信平台所展开的各种商业活动,抑或指从事以上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广义上的微商泛指依托互联网运用各种个人或企业应用终端(如微信、微博、手机QQ、微店、有限商城等),或通过使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自行开发具有移动电商或社交属性的工具(如APP、移动网站),所开展的各种商业活动,亦可指从事上述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其实微商很早已经存在,我们只是没有固定的词语来形容它。早期一些厂家、商、经销商通过QQ空间展示自己的产品与使用效果,通过添加好友增加粉丝量推广他们的产品最新的促销活动等等,这也就是微商的雏形。据统计,仅就微信而言,已覆盖90%以上的智能手机,每月活跃用户已达6亿。而除微信以外的QQ、微博等其他移动终端,也是广大用户的日常使用工具。这为微商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的用户基础,加之微商进入门槛低、投入小可谓只要有手机就能做微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各种隐患。微商市场存在高额的利润使一些无良商家开始利用这个平台。他们通过商品进货渠道的不透明或者利用微商市场监管存在着法律空白等途径大肆破坏着微商市场。部分商们销售伪劣假冒、以次充好、以假当真的产品,这种行为本身对于消费者就构成严重的欺诈,更有甚的可能危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如“毒面膜”),侵犯消费者的权利。即便是消费者收到的货物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他们也试图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微商没有像淘宝、京东等那样的设置第三方可以投诉维权的部门。这一系列现象的存在成为制约微商发展的瓶颈,要想使微商蓬勃发展、摆脱此种困境,必须要市场和法律做后盾。

二、微商的法律困境

(一)“卖家”存在的法律问题

微商的进入门槛低,自然对卖家的能力要求就很低,只要你一个电话号码、虚拟账号就可以申请做微商,不管你这个号码是不是本人,有没有正在使用都不影响你做微商,所以最后出现的侵权问题就无从追索。这样的准入条件就为以后“买家”维权埋下了隐患。朋友圈里的产品琳琅满目,应有尽有,可以说只要你想买的,在微商中都能找到。但是这些产品的质量却是良莠不齐,有的同一种东西,质量也可以有天壤之别。这跟生产商和“卖家”的诚信有着莫大的关系,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做黑心商人,夸大产品功效为自己的产品配上从网上下载的图片引人视听,去欺骗自己最亲的家人、朋友、同事等。部分无良“卖家”所出售的产品都是些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地址,完全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商品正常流通的流程。所以一旦发生伪劣产品侵权事件,我们就不能很好地适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因为责任查无根据。只有去寻找“卖家”,如果“卖家”要逃避责任,只要把“买家”拉黑、删除。那么“买家”就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二)“买家”存在的法律问题

“买家”在和“卖家”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时候,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因为他只是靠着对于“卖家”的信任和“卖家”每天在朋友圈里的无休止的刷屏步步深入,最后使“买家”放下对产品的芥蒂,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与“卖家”达成交易。如果“卖家”提供的产品正如它朋友圈里的广告,那么买卖双方皆大欢喜,还能增进彼此间的关系。反之,一系列的问题会让买家头疼不已,甚至会为此决定付出惨痛的代价例如(毒面膜事件)。微商交易大部分都是货未到、款就已经支付,“买家”并且要提前透漏个人信息。如果“买家”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不仅没有售后服务连退货都相当的难。“买家”针对“卖家”的违约是束手无策,对于“卖家”出售的伪劣、假冒产品带来的伤害,造成的侵权只能忍气吞声。“买家”说到司法上的救济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更有甚的是我们的个人信息都有可能被泄露。

(三)微商销售模式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微商的层层营销模式常被人与传销相联系,甚至说有传销的嫌疑。微商本身就是“新生物”与传统的销售模式大不相同。而绝大多数的微商做的就是模式,微商就是由你的上线介绍,从产品经营者那边拿到产品的权限,然后从你的上线那里拿货,很多微商着都规定了不得越级拿货,因为他们的营利方式的一种就是通过级别不同来赚取商品利润差价的。而不是单单依靠出售商品盈利的,所以这点和传销就大不相同。传销的诈骗模式,则是把低端的产品经过多层次的包装变成高大上的商品,然后天价商品就出现了,之所以天价使人们如果知道真实的情况是不会上当受骗的。这样一看两者是存在着相同的地方,所以一些传销分子就找准机会,借助这个大众容易混淆的、模糊地带隐藏在微商中,这可让本就饱受诟病的真微商叫苦不迭。由于传销者隐藏性强,欺骗性强,难以辨别,致使一些谨慎的消费者对待微商常会“一棒子打死”。为让真正守法的微商得到合理的待遇,厘清微商与微信传销之间的区别迫在眉睫。

三、微商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

我国其实在网络交易和服务方面已经存在一些法规和办法,如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网络交易的法规中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它们都涉及关于网络交易行为的规范。另外,我国的一些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也可以适用于网络交易。但是,在将来,微商、电商和实体交易将长期共存、互相渗透的局面下,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已经可以提上日程了。在立法过程中要对交易平台及其相关服务者的定义,判断标准,买卖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提高微商的市场准入门槛

1.微商实名制当下微商入市门槛过低,导致微商市场鱼目混珠

有的就是看着好玩,抱着试试的态度发放各种产品广告以及各种漫无边际的吹嘘、夸大其词。等目的得手造成消费者伤害时,立马就改行换面重新销售其他产品,严重破坏微商市场的秩序,扰乱社会稳定。为了净化微商市场,我们必须要提高微商的市场准入门槛,当务之急就是微商实名制。来看我国的移动业务、电信业务就是为了方便管理、打击犯罪已经实行了实名制。这一小小的电话实名制举动,无形的减少大量的电信诈骗。同比微商的实名制操作价值和可行性还是很高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设立一些像淘宝、京东等这样存在第三方交易监管机制,可以不进行店铺注册也可以不缴纳保证金,除了微商实名制其他一切还按照微商原有的特点经营。有了实名制的限制,微商在产品广告时就会有所收敛。

2.由于微商经营的灵活性,对其进行征税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大多以实体交易为依托设定,但是对于类似微店、淘宝等虚拟交易的电子商务征税在我国目前出台的一些法规中为微店纳税提供一定的依据。政府对于小微企业是扶持的,所以对其税收有很大的优惠。实行征税后会大大加大微商的成本,很多资质很低的卖家将会被淘汰,从而提高微商的市场准入门槛。征税会对微商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可以间接地解决由于非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所造成的质量问题,侵权问题。对于微商进行部分征税,消费者才是最终的受益者。

3.依法打击利用微商实施传销的行为

微商层层运营模式与传销存在诸多共性,我们首先要厘清微商的层层模式和传销的层层存在着那些区别,这样才能从微商中抽丝剥茧把混在微商中的传销剔除出去。层层模式并不一定会导致传销,首先,他们的利润来源是不同的,微商是通过发展下线和向下压货来赚取利润,而传销强迫他们发展的人员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或者威逼被发展人员购买指定的商品,缴纳的费用和认购商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其应该具有的价值,牟取非法暴利。其次,层层的微商是以消费为导向的,存在着终端的消费人群。而传销则不同,他不需要以消费为目的,只要能收到下线赚到钱,有没有消费对象是不重要的。总之,合法的微商运营以诚信为本,以产品为中心的;而传销往往不在乎产品本身的功能和价值,只是用欺骗的手段,以达到人员扩张的目的,至于他们提供的商品也仅仅注重包装和噱头。为防止传销披上微商的外衣,成为从上线到下线层层盘剥,责任和风险都集中在组织最下层的庞大组织体系,进而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层层级别的微商进行严格监管,利用第三方这个社交平台在不侵犯隐私的情况下提供相关数据。防止一不留心在我们眼皮底下滋生传销团伙,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社交平台提供早先保留的大数据进行分析,并把结果层层上报到微商组织,最后由监管机构根据利润的来源、消费导向、最终销售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传销,是否应当进行取缔或法律制裁。

4.依法制定特殊救济途径

众所周知,我们的消费者在解决纠纷时一般有这几个途径:首先是与经营者协商,看是否能够和解;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就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买卖双方也可以根据早先定下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但是这种情况在微商交易中相当罕见;上面的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了我们就走最后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我国还规定了如果受害群体庞大,人数不确定也可以由消费者协会代为提起公益诉讼。而微商作为一种“新生物”必须在上述的基础之上建立一个灵活、开放、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微商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微商的兴起并不是偶然,它是顺应经济发展的一个潮流,既然存在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微商是带着问题产生和发展的,给我国法律也“制造”了很多麻烦,所以我国法律在微商中面临着巨大的考验,这也正是我国法治不健全的体现,因此需要从立法层和管理层加强对微商的监管,为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添砖加瓦,为实现以为首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3]宋秀玲.微商发展的机遇与挑战[J].经营管理者,2015(30)

[4]陈军梅,胡文校,吴晴,陈志成.微商的法律分析及监管维权研究[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6(08)

作者:张佳佳 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