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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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问题研究论文

第1篇

安徽省是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为了了解改革效果,在安徽省财政厅支持下,我们于2001年8月26日到9月3日,对农村税费改革作了专题调查。调研期间,我们先后到淮北的颖上、五河、以及皖南的歙县,召开了6次座谈会,参加的有农税、农财、农业、预算、乡镇干部、政策研究专家以及部分多年从事农村工作的老同志等,查阅了有关资料。基本结论为:一是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成效显著,达到了中央预定的减负目标,也为“入世”后农业政策全面调整奠定了基础;二是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中国财政体制和农业税收固有缺陷也逐渐暴露,这些问题急待解决。

一、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情况

安徽省面积有13.9万平方公里,在全省6000多万人口中,80%为农业人口,是典型的农业大省。该省很早就开始了税费改革试点。1994年,安徽省阜阳市各县(市)先后采取了“税费合并、统一征收”,但它们将“三提五统”等费与农业税合并后按人头分摊,形成了事实上的“人头税”,这一做法农民反应强烈,抵触很大。1998年,五河县按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模式进行了试点。1999年,在财政部指导下,在4个县开展了以“取消乡统筹、改革村提留、调整农业税”为主的改革试点。2000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7号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安徽省在制定方案时明确了税费改革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屠宰税;逐步减少农民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调整农业税政策的内容:1.调整计税面积,计税面积按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为依据;2.调整计税常年产量,计税常年产量以1993年到1997年5年间各县的平均单产为依据;3.实行地区差别税率,全省最高不超过7%;4.改实物征收为统一折成代金,计税粮价由省政府统一确定,分南、北两片。北片6个市以小麦为结算标准,2000年每百斤61元,南片11个地市以水稻为结算标准,每百斤57元;5.改革结算方式,由村结算改为按户结算,个人申报。

调整农特税的主要内容有:1.调整农特税率。农特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的原则由省府重新确定。2.调整征收方式。除烟草外,将农特产品由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收的改由生产环节征收,以利于农产品流通。

将村提留改为农业税、农特税附加,与两税合并征收,分别入库。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20%,农特税附加原则上为正税的10%。村提留只能用于村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村行政办公经费等三项开支。村集体公益性和建设性支出“一事一议”,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

为合理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安徽省还规定了三条硬性措施:1.严格以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为农业税计税依据;2.各县的农民负担水平以1997年实际数为上限,不得突破;3.到村、到户的农业税率最高不得超过7%,附加率不得超过20%;农特税税率应严格按省政府规定执行。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全省农业税税率平均为6.96%,附加率平均为19.9%;农特税率平均为12.64%。为了保证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安徽省还制定了十几项配套改革措施。

经过各级政府努力,2000年这一改革已到位,并按新标准征税。

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成效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目标明确,省委和省政府重视,采取措施得当,因而税费改革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一)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了农业生产力

从总量上来看,改革后的全省农民总税负为37.6亿元,比改革前同口径49.3亿元,减少了11.7亿元,减幅为23.6%;加上取消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农民负担减少31%,人均负担由109.4元,减少到75.5元,减少了33.9元。同时,省政府一次性取消各种收费、集资、政府性基金和达标项目50种,初步堵住了农民称之为“无底洞”的“三乱”,减负效果明显。

在目前,我国农民增收渠道不多。农产品存在着结构性过剩,价格下跌,农民外出务工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休养生息、保护农业生产力的作用。

(二)初步规范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

改革前,在分配上政府与农民的矛盾集中在乡统筹、村提留等行政性收费上。

1.“三提五统”等是的内部分配形式。在撤消,实行家庭经营承包制后,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家庭以外的事务属于公共事务经费理应由政府负担,而“三提五统”却将负担转嫁给农民。比起城市居民来,这是额外负担,而且负担沉重。

2.“三提五统”收费背离了受益原则,是按人分摊的“人头税”。人头税是一种按人分摊,具有累退性性质,穷人负担高于富人的税收,在中国历史上自清朝雍正2年“摊丁人地”后已经绝迹。英国撒切尔夫人执政时为筹措地方资金,1990年议会曾通过人头税法案,结果以失败告终并导致她1991年下台。因此,“三提五统”收费是历史倒退,它的分摊方式极不公平。

3.虽然国家规定“三提五统”等收费负担不得超过农民上年总收入的5%,但“总收入”是一个统计数,人为提高总收入既可显示乡村干部“政绩”,又可获得更多收费,因而存在着高估农民收入的“道德风险”。正是由于这类收费是事后、被动的,不具有固定性,农民额外的、被动接受,负担年年攀升,因而农民将矛头集中在农村收费上是有道理的。

这次改革,在适当提高农业税收的同时取消了一切行政性收费,简便、清楚,且顺应了历史潮流。同时税收附加还为村级行政筹措了适量资金,堵住了“无底洞”(各种摊派)。税收的稳定性也使农民心中有了底,给了农民一个明白。税费改革增强了农民的依法纳税意识,欠税和恶性抗税案件明显减少。许多地方出现了多年未见的农民排队缴税的可喜现象。

(三)带动了农村基层政权职能转变,改善了干群关系

税费改革推动了机构改革。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财政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税费改革后事实上的收支缺口,而“向农民伸手”又行不通,这就迫使县乡政府走“减人、减事、减支”之路。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市县机构改革之前,乡镇机构改革先行一步。一些县为克服财政困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行政人员精减达到50%。目前,全省乡镇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精简分流工作初见成效。

税费改革也推动了基层政权职能转变。市场经济下,政府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办哪些企业、个人家庭想办而无力办、办不了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然而在过去,从农业税收、“三提五统”,到教育费集资等,乡镇干部一年到头忙于派款催粮,不合理摊派加上征收方式的强迫性,而摊派款项又没有严格的手续凭证,农民极不信任。这就形成与农民尖锐对立。加上一些人,败坏了党风政风。改革中取消了形形收费做到了“一种税,一口清”。税款由个人申报,不再经干部代收,加上征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做法,既规范了征纳关系,减少了扰民,又从源头上制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也将乡村干部从催款催粮中解脱出来,给了乡村干部一个“清白”。

三、安徽省改革试点中提出的深层问题

在肯定安徽税费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深层问题。过去它们为“乱收费”所掩盖,税费改革后则充分暴露出来了。我们相信,从全国来说,这些问题也具有典型意义。

(一)县、乡财政平衡困难,存在着农民负担“反弹”可能

就规范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来说,安徽省这次改革目标已基本达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这一深层问题,存在着收费“反弹”可能。

1.县级财政基础薄弱,消化能力有限。无庸讳言,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负担。因此,如何帮助县级财政消化“缺口”是农民负担是否“反弹”的决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属于纯农业县,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加上多年积累的财政问题,基本不具备消化这一财政“缺口”能力。

颖上县是黄淮海平原的重要产粮县,人口为140多万人,土地平坦,水利条件较好,历史上最高的1999年粮食产量达到97万吨。在市场经济冲击下该县工业几乎全军覆没,目前只有化肥厂还在生产,却是亏损企业。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该县1.6亿元财政收入中来自农业税收的为8013万元,大体占一半。在改革前,该县将税费“捆”起来,按人头摊派。改革后的亩税负担由上年的112元降至65.4元。按人均负担计算由1999年的136元降到2000年的75.3元,下降了44.6%,相应减少财政收入4479万元,如果包括村提留,则减少了8400万元。该县目前的供给人数为2.12万人(含下岗分流人员3000多人),人均支出不足1万元。即使税费改革前,财政也相当困难。税费改革后省财政增加补贴1500万元,但由于多年积累的矛盾并未解决,为保政府运转,该县将发工资前四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但仍有缺口。据计算,在义务教育经费上有缺口为5000万元。类似情况在安徽省不是少数。

2.农业税收缺乏弹性,减支措施难以见效。由于农业税收不能随着农业收入增加而增长,而县乡支出却呈逐年增长,因而对纯农业县来说,即使一时能维持运转,随着时间推移,收支矛盾终将突出起来。为了帮助安徽省消化财政缺口,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增加了财政补助。但该省财政一直偏紧,补助后仍有缺口。为了克服财政困难,省政府下决心大幅度精减县、乡行政人员。但按中央规定,精减人员的工资3年内仍由财政发放,因而减人并不减支。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县级政府财政困难不断深化,因而有“收费反弹”的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拥有行政权力,即使不能增税,也可向农民收费或变相收费。因此,只要时机适当就可能产生“收费反弹”。

安徽省的财政困难是中部地区的一个缩影。其实质上是“一切刀”的分税制体制下农业地区与工业地区的矛盾。中国中部地区的优势在农业,解决中国未来吃饭问题的希望在中部。而农业地区财政收入增长必然是缓慢的,因而财政困难深化有必然性。为此,区分东、中、西部优势,建设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税收负担仍然偏重

农业税收负担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二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净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径计算)。1980年代以来,随着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广泛使用,农本大大提高。因而我们认为,农业税收负担应按GDP口径来计算。

在这方面目前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按农业总收入计算的农业税收负担为3.55%,属于偏轻。另一种观点是安徽省县、乡干部反映农民负担偏重。为此,我们对该省统计资料作了分析。该省2000年的农业总收入为1023.4亿元。农业税费总额为37.9亿元,负担率为3.74%,但分母中含养殖业收入,而养殖业是不征农业税的,扣除养殖业后的农业收入为620.7亿元,实际负担率为6.10%。按GDP口径计算,税费负担率为8.98%(见表1)。这与我们在五河县调查的税收负担率10.2%基本一致。当然,其他没有税改的省的农民负担可能还要重些。从历史上看,即使明朝税负最高的杭州和松江府的负担率为10.5%。因而无论从那方面说,目前农民的负担都是重的。

农民负担偏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次改革,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尽了最大努力,因而责怪税收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业生产力偏低。其次是分摊方式不合理,即税负全部集中在种植业上,而占总收入近40%的养殖业却不纳税。因而,如何公平地负担农业税收,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总之,减负固然重要,但根本出路是增收。无论从农民减负,还是加入WTO后农业严峻形势看,我们都要把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问题提高到基本农业政策的高度来认识。然而,中国农业社会3000年历史证明,小生产农业至多解决农民温饱问题,致富是不可能的。

2.种植业净收入是指按GDP口径计算的农业收入,公式为:农业收入=种植业总收入*系数(0.68),这一系数是来自五河县典型调查。

3.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种植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种植业收入+养殖业收入)的比重,1999年为62.18%,2000年为60.60%。

(三)税费改革也暴露出农业税收的制度性缺陷

税费改革解决了农村乱收费问题,也使农业税制与农业经济要求不适应矛盾“浮出水面”。这主要表现为:

1.“农业两税”并存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阻碍作用

农业税制是按照“种什么,缴什么税”的计划经济思路设计的,由“农业两税”,即农业税和农特税构成。在市场经济下,这一税制结构与调整农业结构要求存在着冲突。歙县财政局反映,面对茶叶供过于求,有些农民想毁去茶园改种其他作物,但对茶园征收农特税,而对耕地征农业税,且后者的负担轻于前者,由于农特税已纳入乡财政基数,这就势必因影响乡镇利益而成为障碍。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农业税制的缺陷为:(1)价格竞争已经使特产作物、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而农业税的特产作物税负重于粮棉政策起“逆向调节”作用;(2)在整个农业中,种植业处于基础地位。养殖业不纳税,税收全部集中于种植业的政策,显然不利于巩固种植业的基础地位;(3)农业结构调整会带来“农业两税”在征管上频繁调整,不利于乡镇财政稳定。(4)即使从征管上看,农业税按户征收必须有征收底册一个乡有上万农户,建立征收底册工作量本来就大,如果频繁变更,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极易产生漏洞。看来,“种什么,缴什么税”的思路已经行不通。

2.农业税制无法解决负担不公平问题

公平负担是指高收入者多负担,低收入者少负担。比起改革前的不了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然而在过去,从农业税收、“三提五统”,到教育费集资等,乡镇干部一年到头忙于派款催粮,不合理摊派加上征收方式的强迫性,而摊派款项又没有严格的手续凭证,农民极不信任。这就形成与农民尖锐对立。加上一些人,败坏了党风政风。改革中取消了形形收费做到了“一种税,一口清”。税款由个人申报,不再经干部代收,加上征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做法,既规范了征纳关系,减少了扰民,又从源头上制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也将乡村干部从催款催粮中解脱出来,给了乡村干部一个“清白”。

三、安徽省改革试点中提出的深层问题

在肯定安徽税费改革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深层问题。过去它们为“乱收费”所掩盖,税费改革后则充分暴露出来了。我们相信,从全国来说,这些问题也具有典型意义。

(一)县、乡财政平衡困难,存在着农民负担“反弹”可能

就规范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来说,安徽省这次改革目标已基本达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县、乡财政困难深化这一深层问题,存在着收费“反弹”可能。

1.县级财政基础薄弱,消化能力有限。无庸讳言,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负担。因此,如何帮助县级财政消化“缺口”是农民负担是否“反弹”的决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属于纯农业县,县级经济基础薄弱,加上多年积累的财政问题,基本不具备消化这一财政“缺口”能力。

颖上县是黄淮海平原的重要产粮县,人口为140多万人,土地平坦,水利条件较好,历史上最高的1999年粮食产量达到97万吨。在市场经济冲击下该县工业几乎全军覆没,目前只有化肥厂还在生产,却是亏损企业。据有关资料统计,2000年该县1.6亿元财政收入中来自农业税收的为8013万元,大体占一半。在改革前,该县将税费“捆”起来,按人头摊派。改革后的亩税负担由上年的112元降至65.4元。按人均负担计算由1999年的136元降到2000年的75.3元,下降了44.6%,相应减少财政收入4479万元,如果包括村提留,则减少了8400万元。该县目前的供给人数为2.12万人(含下岗分流人员3000多人),人均支出不足1万元。即使税费改革前,财政也相当困难。税费改革后省财政增加补贴1500万元,但由于多年积累的矛盾并未解决,为保政府运转,该县将发工资前四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但仍有缺口。据计算,在义务教育经费上有缺口为5000万元。类似情况在安徽省不是少数。

2.农业税收缺乏弹性,减支措施难以见效。由于农业税收不能随着农业收入增加而增长,而县乡支出却呈逐年增长,因而对纯农业县来说,即使一时能维持运转,随着时间推移,收支矛盾终将突出起来。为了帮助安徽省消化财政缺口,中央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增加了财政补助。但该省财政一直偏紧,补助后仍有缺口。为了克服财政困难,省政府下决心大幅度精减县、乡行政人员。但按中央规定,精减人员的工资3年内仍由财政发放,因而减人并不减支。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县级政府财政困难不断深化,因而有“收费反弹”的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拥有行政权力,即使不能增税,也可向农民收费或变相收费。因此,只要时机适当就可能产生“收费反弹”。

安徽省的财政困难是中部地区的一个缩影。其实质上是“一切刀”的分税制体制下农业地区与工业地区的矛盾。中国中部地区的优势在农业,解决中国未来吃饭问题的希望在中部。而农业地区财政收入增长必然是缓慢的,因而财政困难深化有必然性。为此,区分东、中、西部优势,建设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税收负担仍然偏重

农业税收负担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二是指农业税收占农业净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径计算)。1980年代以来,随着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广泛使用,农本大大提高。因而我们认为,农业税收负担应按GDP口径来计算。

在这方面目前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按农业总收入计算的农业税收负担为3.55%,属于偏轻。另一种观点是安徽省县、乡干部反映农民负担偏重。为此,我们对该省统计资料作了分析。该省2000年的农业总收入为1023.4亿元。农业税费总额为37.9亿元,负担率为3.74%,但分母中含养殖业收入,而养殖业是不征农业税的,扣除养殖业后的农业收入为620.7亿元,实际负担率为6.10%。按GDP口径计算,税费负担率为8.98%(见表1)。这与我们在五河县调查的税收负担率10.2%基本一致。当然,其他没有税改的省的农民负担可能还要重些。从历史上看,即使明朝税负最高的杭州和松江府的负担率为10.5%。因而无论从那方面说,目前农民的负担都是重的。

农民负担偏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次改革,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尽了最大努力,因而责怪税收是没有道理的。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业生产力偏低。其次是分摊方式不合理,即税负全部集中在种植业上,而占总收入近40%的养殖业却不纳税。因而,如何公平地负担农业税收,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总之,减负固然重要,但根本出路是增收。无论从农民减负,还是加入WTO后农业严峻形势看,我们都要把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问题提高到基本农业政策的高度来认识。然而,中国农业社会3000年历史证明,小生产农业至多解决农民温饱问题,致富是不可能的。

2.种植业净收入是指按GDP口径计算的农业收入,公式为:农业收入=种植业总收入*系数(0.68),这一系数是来自五河县典型调查。

3.根据安徽省统计年鉴,种植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种植业收入+养殖业收入)的比重,1999年为62.18%,2000年为60.60%。

(三)税费改革也暴露出农业税收的制度性缺陷

税费改革解决了农村乱收费问题,也使农业税制与农业经济要求不适应矛盾“浮出水面”。这主要表现为:

1.“农业两税”并存对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阻碍作用

农业税制是按照“种什么,缴什么税”的计划经济思路设计的,由“农业两税”,即农业税和农特税构成。在市场经济下,这一税制结构与调整农业结构要求存在着冲突。歙县财政局反映,面对茶叶供过于求,有些农民想毁去茶园改种其他作物,但对茶园征收农特税,而对耕地征农业税,且后者的负担轻于前者,由于农特税已纳入乡财政基数,这就势必因影响乡镇利益而成为障碍。

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深化,调整种植结构是经常的事。农业税制的缺陷为:(1)价格竞争已经使特产作物、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而农业税的特产作物税负重于粮棉政策起“逆向调节”作用;(2)在整个农业中,种植业处于基础地位。养殖业不纳税,税收全部集中于种植业的政策,显然不利于巩固种植业的基础地位;(3)农业结构调整会带来“农业两税”在征管上频繁调整,不利于乡镇财政稳定。(4)即使从征管上看,农业税按户征收必须有征收底册一个乡有上万农户,建立征收底册工作量本来就大,如果频繁变更,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极易产生漏洞。看来,“种什么,缴什么税”的思路已经行不通。

第2篇

西班牙实行的是有关方面自愿参与的综合农业保险体系。主要特点是:(1)农业生产者:以投保形式参与,从该体系确定的险种中选择需要的险种投保。(2)保险机构:以加入农业保险有限公司(Agroseguro)的形式参与,形成农业保险共保体。(3)在预防农业灾害损失方面普遍使用保险技术。(4)国家的公立机构及商业保险公司一起参与。(5)中央及地方政府给予保费补贴。

之所以实行这种体制,是基于生产者、保险公司和国家机构对保险的需求和能做的贡献。作为生产者,有对风险进行保障的需求,也存在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希望投保时有一个适中且能承担的保险费用,以及灾后快速及客观的定损和理赔。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有获取灾害风险信息的需求,有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的需求,有灾害风险管理及定损经验。作为国家机构,拥有调控生产的工具,拥有信息及风险研究经验,有对生产者进行补贴的能力,具备政策推广能力,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抵御自然风险保护的需要。三方结合是发展农业保险的理想组织架构。

西班牙发展农业保险有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计划等。1978年西班牙颁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1979年以皇家法令2329/1979号公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实施细则;为了将农业保险法和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西班牙农业、渔业及食品部还制定三年农业保险计划和年度农业保险计划,确定参加保险的作物和险种,确定国家对参保农民的保费补贴,由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共保体)协商后,提交设在农业部的农业保险机构委员会(由农业部、财政经济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场主代表组成)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国家部长会议审定通过,并公布实行。

农业、渔业和食品部每年对划拨的保费补贴预算进行审批,每年还制定一个农业保险补贴规定,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具体事项,保费补贴由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直接拨给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参与该体系的中央政府部门包括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及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是直属于国家农业部的自治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该体系中所有不同机构的协调机构,以推动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对抗不可控自然风险的保护体系;拟定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对新风险及新农业产品加入农业保险体系进行精确的技术研究及分析,为保险合同制定农业方面的内容(农产品价格、产量、技术条件等),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信息及咨询;制定农业保险三年及年度计划并将其提交中央政府审批。提交农业部审批的草案内容包括:向农业生产者推广农业保险并提供保费补贴,确定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农作物种植和农业生产活动的最低技术条件,每个区域或地区的可投保的最大收益及损失的价格;与承保有关的各个险种的承保期限;与保险范围有关的保单的保障期限;农渔食品部每年审批对农业生产者的保费补贴预算,确定对农业企业的保费补贴,在整个体系中,平均保费补贴为保费的50%,2006年农渔食品部的保费补贴高达2.78亿欧元。大约有47万名农牧渔及林业生产者投保,总保额升至91亿欧元,保费高达6.54亿欧元,总赔付额约达4.4l亿欧元。

参加该体系的另一个中央政府部门是经济财政部及下属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D.G.s.)和保险赔偿集团(C.C.S.)。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的职能包括审批共保年度协议,参与制定事故(灾害)定损规定,负责向经济部提交关于保险赔偿集团再保规定的条例。

保险赔偿集团是强制再保险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界定农业可保风险与试验型风险;对试验型险种提供再保险;对可保风险只参与部分再保险;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未承保的部分,它作为直接保险机构进行承保;负责掌控事故(灾害)的定损。

地方自治州政府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商业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有限公司,是所有愿意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的组合(农业风险共保体)。公司的法律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是自愿加入的各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成员有31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赔偿集团。它是一家管理机构,职能是通过其保险商业网络进行承保;共同体各成员根据其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里的入股份额承担相同比例的风险,参股比例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相同。

建立综合农业保险体系以来,西班牙农业生产者从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得到保费补贴13.86亿欧元,政府因此减少农业灾害补助39.1亿欧元,节省25.24亿欧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赔偿19.55亿欧元,其中又有3.52亿欧元以税收形式流回国家财政。

二、意大利农业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据意大利忠利(GeneraliGroup)保险集团公司介绍,意大利是在该国农业人口占80%、农业增加值占GDP的60%的发展阶段开始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与我国目前的城乡结构相当,但工业化程度明显低于我国目前水平。目前,意大利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由GeneraliGroup下属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FATA经营,已有80年的历史。20世纪60年代末,意大利农业遭受到一系列严重的自然灾害,政府农业部门对灾害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决定要为农民和农业生产在预防灾害减少损失方面提供财政支持,为此设立了全国支持基金,国家每年为这项基金提供资助,并于20世纪70年代专门出台了法律。法律规定(当时的农业风险主要是冰雹灾害)保险公司具有经营垄断权,能经营冰雹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是某个再保险集团的成员(这样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而又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拟订应参加农业保险的作物、保险费率、保费补贴比例,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提供优惠保单,并以农业部政令的方式向全国公布。一直到1996年,农业保险的费率由农业部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由农业部以政令的方式公布。

设立全国支持基金,由农业部管理,财政预算有专门科目。主要考虑两点:一是通过事后补偿的方式减少农民的灾害损失。当农业企业的灾害损失大于30%时,政府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是否出现灾害是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的。认定的标准是,如果产量因灾害损失减少30%就可认定出现了自然灾害。农业企业报告出现自然灾害,农业部要调查核实,核实后向全国灾情公告。二是通过实现保险的方式帮助农民在灾后及时救灾和恢复生产。主要是鼓励农民参加农作物投保,农业企业投保时政府给予保费30%~40%的补助。

1996年以后这些规定才有所改变。国家反垄断局认为农业保险已发展成为成熟市场,不需要政府保护和监管,因为存在垄断的公司的业务不会很好发展。为农业保险服务的再保险集团亦不存在。农业企业又成立了自己的机构--维权集团。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代表农业企业与保险公司商签农业保险协议,在投保后政府将国家用于农业保险的补贴支付给维权集团,不是直接拨付给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这时的农业保险费率是由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农业部只公布与农业保险费率有关的参数,如投保作物的成本、产量、市场价格等,不直接参与确定农业保险的费率。但是,维权集团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费率时农业部公布的有关参数是重要参考数据。

2004年,意大利改革全国支持基金,国家预算增加了全国支持基金的数量,政府对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提高到80%。目的是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保险新产品开发,保持农业保险低费率。改革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费率由7.5%降到6.9%,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由2004年的43%增加到2006年的67%。目前,意大利政府一年用于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在1亿欧元,每年的保险标的额在30亿欧元。

近三年畜牧业保险有了较快发展。在动物发生疫情时国家给予补贴,有专门的畜牧业保险产品,主要牲畜是奶牛。具体哪些牲畜、哪些疫病可以投保由农业部决定,对参保的牲畜政府补贴50%的保费。

2004年的改革又增设了再保险基金,以此管理农业风险。再保险基金规模为1亿欧元,由农业部下属的农户市场开发局管理,主要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在保险公司应对新的自然灾害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时提供补助,属于保险产品创新基金。保险公司可把新开发产品成本的80%转给再保险基金。

2004年前,农业企业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受灾以后就等政府救济。2004年以后,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农业企业生产应投保的作物需先参加投保,不投保在灾后将得不到政府的救济。而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投保作物以外,农业企业在灾后受损失时主要靠政府救济。

三、葡萄牙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在葡萄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作物有国家法律规定,农民自愿参加保险,基本保险包括火灾、雷击、雹灾等灾害。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政府帮助交一部分保费,最高可达保费的75%。给予农民保费补贴的依据是政府制定的保费参考费率。话闱榭鱿拢桃倒局贫ǖ姆崖矢哂谡棵胖贫ǖ牟慰挤崖剩谡庵智榭鱿拢慰挤崖示褪钦耘┟癖7巡固囊谰荩叱霾慰挤崖实牟糠钟膳┟褡约喝砍械#桓7巡固坏鄙桃倒局贫ǖ姆崖实陀谡牟慰挤崖适保员7训牟固偷筒痪透摺U嫉牟慰挤崖室虻厍煌胁钜臁H绻呛献魃缂逋侗#姆崖什固箍梢愿咭恍?BR>政府还设立了农业风险巨灾基金,是对农户的受灾救助基金,当出现保单以外的意外巨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申请巨灾基金给农民赔偿。启动程序是,政府农业部和财政部宣布某一地区遭受巨灾损失,同时确定受灾的作物。农户有基本保障的保单即参加农作物保险,申请巨灾补助的作物必须是参保作物,以鼓励农民尽早签订农作物保单。受灾农户自愿向巨灾基金交纳一定费用,目前是基本保费的0.2%,由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代收代缴,计人巨灾基金专户。巨灾基金是商业保险的补充机制,保险公司要申请巨灾基金赔偿,必须是在全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不是只在一些地区经营农险业务,或者只经营一些农作物的保险业务。目前,葡萄牙的所有商业保险公司都参加这种运行机制,运转良好。

农业保险巨灾基金由农业部所领导的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IFAP)负责管理。该机构是独立机构,有专门的理事会,设5名理事,对农业部长负责,理事会主席由农业部长提名,部长联席会议任命。职能是金融管理,为农业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巨灾基金的来源:一是政府预算,由国家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提供,每年为700万欧元;二是农民缴纳保费0.2%的巨灾金;三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

巨灾的定义是:参保作物发生意外的灾害,造成50%以上的损失,给农户带来较大损失。

农业保险的保单由葡萄牙预防气候灾害综合机构(葡文缩写为SIPAC)审批,该机构由农业部、科技部、保险协会和农场组织的四名代表组成。

四、南欧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共同点

一是都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管理农业风险的政策工具。通过发展农业保险,为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质量、提高农场主收入水平提供基本保障。

二是虽然所有农产品都可以参加农业保险,但是政府支持的重点则是对本国经济和农场主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产品,如葡萄牙突出葡萄、林木火灾保险等。

三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都给参保农民以保费补贴,只是不同的国家补贴的标准不同,补贴的险种有所侧重。

四是都把发展再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环节,由政府给予有力的财政支持。

五是发展农业保险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是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政府部门分工明确、合理,即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设计、国家补贴资金的管理等主要工作;保险监管部门主要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偿付能力加以监管;财政部门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资金。

五、启示

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探索,找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各自国家的农业建起了风险防范和保障体系的途径,这就是建立国家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上述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实践,对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性质。农业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但相对其他产业而言,农业生产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风险,总体上是低效益的产业,经营者的收人水平较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不可能通过发展商业保险来分散和化解,一是经营者无力参加商业性保险,二是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是亏损的。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的,只有在国家财政支持下才能经营。

2.明确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原则上所有的农产品都可以参保,保险公司应为所有的农业风险承保。但不同国家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不同,不同的农产品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限于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农产品,如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主要牲畜等;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常见的危害较大的自然风险,如旱灾、洪涝、台风、霜冻、冰雹、重大动物疫病等。

3.明确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是因为由于农业效益低和经营者不愿投保,经营农业保险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且监管成本很高。为农业保险厘定合理的费率并由政府对参保者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是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因此,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环节是给参保者保费补贴,不是给保险公司所谓的经营费用补贴。

4.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架构。经营农业保险遵循的是大数法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越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越多,从而对参保农户的风险保障能力越强。在我国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主的体制下,发展合作制保险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道德风险,降低承保组织的管理、监督成本,提高风险保障和赔偿能力。互助保险加上政策性保费补贴贴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保,增强农业风险的保障能力,若再加上再保险分散风险就可构成完整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

第3篇

关键词:奥肯定律;就业悖论;经济增长

“奥肯定律”由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于1962年提出,指失业率与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存在反向比例变化的规律。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并没有带来失业率的下降,产生了“就业悖论”。对此问题,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

一、我国就业水平与奥肯定律偏离的验证

孙立(2006)对1978—2002年我国GDP指数数据进行回归,获得计算潜在产出量和产出缺口的估计方程式,估算出潜在产出指数和产出指数缺口率;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近似计算出城镇平均失业率,用实际失业率与自然失业率计算出失业率偏差和失业率变化。通过检验得出结论:失业率在一定范围内上升或下降时,产出增长率与其不存在相关性。郝春虹(2007)利用柯布——道格拉斯函数,引入英国著名学者希克斯提出的非物化中性技术进步因素后,充分考虑时间因素,建立分析模型,对1952~2005年间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数据进行协整回归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得出结论是:中国经济增长与名义就业之间并未形成双向增长,经济增长不是引起名义就业数量变化的格兰杰原因。时晟蓉(2008)根据1981—2005年中国GDP增长与就业的数据,使用奥肯定律模型的数理方程,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从就业增长的弹性看,我国奥肯定律的偏离现象明显。二是从失业率变化量和GDP增长率的相关关系看,我国奥肯定律偏离现象明显。

二、我国“就业悖论”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劳动力制度及供给的特殊性

首先,在制度原因方面。唐珏岚(2007)认为,我国的就业制度、企业用工制度使企业在提高有效就业率时,释放或消化大量无效就业人员,因而出现产出增长、失业上升的“奥肯悖论”。此外,服务行业存在的垄断现象,投资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使得中小企业发展受阻,吸收就业渠道不畅通,这导致我国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沈梦滢和方微(2008)认为,为有效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冗员问题,各地区纷纷开展“减员增效”的企业劳动制度改革政策。这一政策的推行引发了一轮企业裁员的浪潮,使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失业率明显上升。而“减员增效”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带来失业率上升,却没有直接导致生产率的下降,这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增长与失业的同向关系。其次,在劳动人口原因方面。唐珏岚(2007)认为,上世纪50、60年代,中国实施了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使中国人口在短期内急剧增加。尽管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缓解了人口增长压力,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员逐渐加入劳动大军,加大了就业压力。殷绛和郭广迪(2007)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市场化的传统农业劳动力向市场化的非农业转移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使我国市场化的劳动人口增长率从最初的不断接近实际GDP增长率,发展到后来的等于和超过实际GDP增长率,在实际GDP增长率高于潜在GDP增长率的前提下,最终导致所谓的奥肯定律“失灵”。

(二)我国经济增长的特殊性

程实和陆志明(2005)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基本上可归结为投资推动型,而非消费推动型,这种经济增长模式难以持久,造成了短期失业的增加。李昭校(2004)认为,随着技术进步和资本含量的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会相应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使就业率下降。特别是随着新经济在我国的崛起和不断发展及大量高新技术与高新设备的采用,出现了以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航空航天、核能、海洋工程等为重点的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而这些产业在带动GDP快速增长的同时,对劳动力需求则越来越少,进而出现了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经济高增长作用加强但并未带来高就业的现象。杨富荣(2004)认为,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直接作用是:在相同费用投入情况下,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或在同一产品的生产上花费更少的费用和劳动。因此,在技术不断进步的前提下,完成相同的国民生产总值所需要的劳动投入会更少。吴淑娴(2007)认为,我国产业结构发展不合理是导致“就业悖论”的主要原因。2006年,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5%,而其他国家在我国目前这样的发展水平上可达50%以上。世界上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第三产业的就业均高于其产值。沈梦滢和方微(2008)认为,一方面,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缓慢增长及恩格尔系数的居高不下削减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第三产业发展的不成熟与不平衡,也限制了其本身对劳动力的吸引力。项俊波(2008)认为,我国高增长、低就业问题是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必然结果。经济结构失衡对就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经济结构失衡影响就业总量,导致经济增长不协调、不稳定和不可持续,进而导致就业总量不稳定。二是经济结构失衡导致就业结构失衡。 转贴于

(三)我国政府行为的特殊性

首先,在政府目标及偏好方面。杨礼琼和胡宏伟(2008)认为,政府作为市场机制的干预力量,具有保护市场和反市场运作的双重特征。而作为理性的主体,政府的行为深受其目标、偏好和政策的影响,收益最大和成本最小也是政府的根本目标,这导致政府笃信“快速增长万能”信条、偏爱大企业和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企业、认为“经济增长条件下就业必然增长”。刘晓英(2008)认为,改革开放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典型的转轨经济体制特征,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事务。这一种地方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及这种模式下形成的资源配置方式,直接影响各地经济增长和劳动力就业,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不一致的重要外生制度因素。其次,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张希君(2007)认为,我国自1998年以来实施的扩张性财政和货币政策,虽然显著拉动了经济增长,但由于其引导的投资方向主要是资本密集度高、就业吸纳能力低的行业,从而导致反周期措施拉动就业的效果比较微弱。最后,在法律制度方面。程连升(2007)认为,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事实上产生了对劳动力的旺盛需求,但由于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满足经济发展中劳动力需求的方式却发生了部分变异,即自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经济增长对劳动力的需求并不是完全通过正常的增加劳动力雇佣人数的方式来满足的,而是部分通过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来解决的。成为导致中国经济“高增长、低就业”这一特殊现象的主要力量。

(四)奥肯定律产生的背景和前提的不同

首先,在失业率统计方面。姜巍(2005)认为,奥肯定律产生于美国,并在许多发达西方国家得到验证,这就决定了奥肯定律中的失业率是指“市场失业率”,而我国公开的失业率只有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并不能反映我国真实的市场失业率。其次,在奥肯定律使用条件方面。孙敬水和陈娜(2007)认为,明确奥肯定律产生的背景及其假设前提不难发现,中国的现实情况与奥肯定律适用的前提是明显偏离的。与发达单一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同的是,中国经济正处于双重转轨时期,即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轨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全面升级,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调整和变化,失业问题才显得尤为复杂与特殊。

第4篇

选题应当避免偶然性。所谓偶然性,是指本人阅读了他人的文章或听了别人的发言后偶有所获,但认识不深,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就草率地选定题目,这样做,往往因考虑欠周,资料不多,因而也不可能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选题应避免盲目性。所谓选题的盲目性,是指作者不考虑自己的主观条件和外界的客观条件,灵机一动就定下选题。其结果,要不是写不下去,就是无法展开,造成写作半途而废。

选题也需要应避免随意性。所谓选题的随意性,是指作者不下苦功,轻易定题。这样做,因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所选定的题目或者包括的内容太多或太少,或者写作难度太强或太易。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多,写出来的论文会面面俱到没有重点;题目包含的内容太少,就深写不下去,写不出更多的深刻内容;题目太难,可能因为力不胜任写不下去;题目太易,即使写出了论文,其质量必定不合格,所述观点不会有创见。所有这些,都有碍于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

广泛收集材料,广泛收集法学论文资料,是指广泛收集与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有关的材料。充分占有丰富的材料是写出高质量论文的雄厚基础。这是因为:

1.充分占有资料,能了解到与论文有关的问题学术理论界研究到何种程度;哪些问题没有研究过;哪些问题虽已有人研究过但不深刻;哪些问题虽有旧说但需要匡正,等。这样,就能明确自己研究的重点和主攻方向。

第5篇

一、关于案由的确定问题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书及档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是一个普遍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结案的合议时对案由如何确定未讨论,一般由承办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为自行确定,文书签发人对案由的确定是否正确也未进行把关。二是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未进行归纳、提炼,随意性大。如有一份判决书中对案由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年×月×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文字冗长。如进行归纳提炼后,用“原告诉政府林地确权”,只用九个字,其表述的基本内容相同。三是有关案由的确定和表述的相关规范不衔接,造成在具体操作时无所适从。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二、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讼时,承担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三、关于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问题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关于立案审查的范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人放弃。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人负证明责任。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讼。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期限把握。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期限。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应当是立案阶段要审查的范围,经审查,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其规定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第6篇

【关键词】创意产业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一部分中心城市的高速发展,人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社会文化需求的不断升级,我国正面临从资源消耗、投资拉动、粗放发展模式向资源节约、创新驱动、集约发展模式的转变。在这种形势下,大力发展以创新为核心、以知识产权为依托、以科技文化有机结合为特征的创意产业,已经成为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寻求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选择。本文试从分析我国创意产业存在的问题与误区入手,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以促进我国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

一、创意产业的内涵

创意产业、创意经济(CreativeIndustryCreativeEconomy)或译为“创造性产业”,是全球化条件下,以人们的精神文化娱乐需求为基础,以高新技术手段为支撑,以网络等新传播方式为主导,以文化艺术与经济的全面结合为自身特征的跨国跨行业跨部门重组或创建的新型产业集群。它是以创意为核心,向大众提供文化、艺术、精神、娱乐产品的新兴产业。创意产业的关联要素主要包括:文化艺术创意,与传统的文化艺术工艺品相关,其主导趋向是使创意市场化、产业化;数字高科技创意,与新兴的产业门类相关,其主导趋向是科技的文化化,走向内容产业市场;工业技术设计创意,与制造业各产业门类相关,其主导趋向是二、三产的融合提升,增加高附加值。

1、从产业的定位来看。创意产业的根本理念是通过“交融”促成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在总体服务业中,通过交融寻找提升和融合制造业的新增长点,开拓艺术型、精神型、知识型、休闲型、体验型、娱乐型的新产业增长模态,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市场,推动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

2、从产业的主导方式来看。创意产业中的创意、创造性取代了劳动力的简单累积,成了左右市场趋向的产业方式的核心。创造性是创意产业的生命线。

3、从产业运作模式上看。创意产业的发展更加动态化,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高端方式,更多地依靠市场和消费自身的推动,同时又不断地策划市场、激发市场。创意产业生产的产品不再侧重基本的物质性,而是更富于精神性、文化性和娱乐性,这种不确性使得创意产业成为风险产业。

二、我国创意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误区

1、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创意产业的萌芽出现在2002年。创意产业的知识密集型、高附加值、高整合性,对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创意事业目前面临不少问题,主要有:经济结构限制创意产业发展、整体职业结构存在缺陷、企业缺乏自主品牌意识、城市发展规划思维定势、知识产权缺有效保护、传统教育无法提供创意土壤、缺乏创意产品消费需求、创意人才流失、技术工人素质低下和发达国家制造技术壁垒等。

2、存在的主要误区。⑴创意+产业=创意产业。创意强调个性化,如果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只能导致事与愿违。创意产业的发展有两个明显特征,是规模经济。即只有通过做大规模、降低成本、细化产业分工,才能提高效益;二是交叉化。创意产业聚集区是创意产业发展的良好载体,能够为创意的产生提供独特的发展环境,但仅形成规模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创意产品形态的多样化和交叉化,最终形成自己的品牌。我国目前最缺乏的是能把自己的创意转化成多元产品、多次实现价值的意识和能力。

可见,只有将“规模经济”与“定制经济”相结合,才能从较高的社会化程度和较低的成本中获取个性化价值。目前我国创意产业市场不成熟、需求不稳定、产业链条尚不完整,只有通过政府制定合理的引导政策、健全法律体系,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建立起互接产业链条和高度市场化的产业交易平台,才能真正实现“创意产业化、产业创意化”,而不仅仅是“创意集聚化”。

⑵中国制造=中国创造。在新一轮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技术的竞争最重要,而技术竞争的重点是产品的创造与设计。由于缺乏产品设计理念,中国的产品很难赋予品牌真正的生命力。因此,全球有很多畅销产品是“MadeinChina”,却不是“CreatedinChina”,因为中国缺乏赖以成名的创造性设计。就其内涵来说,创意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是原创,第二是创新。今天,已有一些中国企业以创新为经营理念,但大多数企业依旧在创新缺位的低端竞争中挣扎,原创性设计更是缺乏。只有革新全社会的理念,实现由制造到创造的思维跨越,中国企业才能走向“中国创造”。

⑶创意经济=创酷经济。就在中国大批创意公司高呼创意立国、发展创意产业的同时,创酷经济将“眼球经济”发挥得淋漓尽致,“创酷”俨然成了时尚发展的代名词,强烈地昭示着中国设计的觉醒。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消费人群日益个体化、行为“酷”化,创酷经济是创意经济时代的必然趋势。

要加入这场世界“酷”战中,首先必须具备实力,包括: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制造以及市场推广费用、独具特色的创意性人力资本和技术等。从创新、创意到创酷,是创意经济的潜在发展脉络。而创意经济的发展是多元要素有机结合和支撑的结果,创酷并非简单地使创意成为时尚,创意也并非简单地进行“酷”战。创意经济作为技术、经济和文化等相互交融的产物,其提升产品或服务价值的关键要素之一是其文化内涵。因而要真正使中国变成“创意集中营”,就必须在全民中树立正确的创意意识,而不是只刮“创酷旋风”。

创意产业需要把价值创造的环节和程序完全整合为产业结构。创意产业的产业链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内容和渠道。尽管中国的创意产业刚起步,但已出现渠道过剩、内容短缺等问题。创意产业有几个核心的链条,第一个链条就是要拥有创意资源;第二个环节就是要有创作;第三个环节是创意制作;第四个环节就是渠道,包括媒介、流通、发行、包装、演出、会展、文化场馆,这些是创意产品实现价值的场所。在这四个产业链条中,内容是创意产业的核心。创意不仅是手段和工具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对人的意义和价值的创造性响应。应该赋予创意产品真正的创新内涵,而不是简单的包装上市。

三、促进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途径

创意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取决于所处区位、能级、产业基础及发展环境等,创意产业基地的规模要有独特定位。对促进我国创意产业发展的途径,现分析如下。

1、政府应积极推动。政府是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有责任营造适宜产业发展和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我国应把创意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产业的高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引导其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核心资产,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政府首先要从法律和制度方面营造有利于创意产业发展的产业环境,还需给予投身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财税政策方面的倾斜,吸引更多企业加入创意产业,形成产业集聚的效应;同时,有目的、有重点地实施资金支持,在经费上确保创意产业的发展;在人才培养方面,政府要有意加强院校专门创意人才的培养,利用网络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专业资格培训,加强与外国的人才交流与合作,为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在实际发展中,政府既是创意产业最大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也应是创意产品最大的需求者,政府应该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份额。一个产业要形成国家竞争优势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政府一定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给予持续支持。

2、积极培养创意人才。创意人才的极端匮乏制约了我国创意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看,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速发展依靠文化创意人力资本的投入产出和文化创意阶层的崛起。各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无不得力于各国创意人才的教育与培养。仅以游戏产业例,到2003年,美国设有游戏专业的大学(学院)有540所,日本有200所大学设有游戏(开发、设计、管理、运营)专业,韩国有288所大学或学院设有相关专业,其中政府指定赞助的大学及研究院游戏专业就有106个。

创意产业是建立在教育的高度发展基础之上的。创意产业的发展依托于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和国民创造力的激发。创造性的教育与开发是创意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深厚基础。相对于全球创意产业大国,我国的创意教育十分落后,僵化的学科体制束缚了创意教育的发展。必须尽快创造新的培育机制,培养大批量创意人才。此外,创意阶层、创团队的崛起,也给新的创意产业与创意人才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除了大批量培养和引进高端创意人才以外,如何组织成熟的创意团队,最大功效地发挥团队实力和凝聚团队精神,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3、充分认识创意产业对区域发展的意义。产业的发展,有聚集于某一地区的特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同样表现出这一特征。高科技产业园可以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

例如,韩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总体战略是,2001-2010年的10年期间,在全国建设10多个文化创意产业园区,10个传统文化产业园区,1至2个综合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形成全国的文化创意产业链。旨在优化资源组合,发展集约经营,形成规模优势,提升研发生产能力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实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产、官、学、研的联合协作,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研究开发、技术训练、信息交流、生产制作的“集合体”。建设方针一般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政府支持、动员民间参与。

我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拥有众多的文化资源和遗产。国内许多地区都有自己历史传统深厚的特色产业,如苏州以刺绣闻名、景德镇以瓷器知名等,文化创意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大有可为。此外,文化创意产业在区域发展的作用还包括美化与活化区域环境、提供就业、吸引居民与观光、提高房地产价值、吸引高端人才等。文化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结合,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提升产品利润,促进区域竞争力。区域竞争优势的形成,往往植根于特色,在特色之下,自然会有产业集群化的显现。各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应对自身的优势、劣势有清醒的认识,克服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地方政府应该对其地区的人文、自然、产业等资源进行全盘性的调查,再由地方政府统一对外宣传。地方政府在对资源与特色有清醒认识的基础上,可以从宏观上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战略、区域竞争比较优势、综合效益和可持发展等全方面做出规划。

【参考文献】

第7篇

国际贸易融资是以国际结算为依托、在国际结算的相关环节上提供的资金融通,进出口商选择的结算方式直接决定了贸易融资的种类和操作流程,通过结算环节的融资,加速了企业的资金周转,解决了企业应收账款或对外付款所面临的资金困境。国际贸易融资是以国际贸易为基础的,它不仅涉及到国内、国外两个贸易市场、涉及不同的法律规则及多方面复杂的环节,而且融合了与进出口环节紧密关联的银行和商业双重信用。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面临了更多的风险因素,因而面对更多的困难。

1、中小企业的内部原因。在我国经营进出口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总体效益不佳。一些亏损企业管理混乱,资信欠佳,常因资金短缺而利用押汇、打包贷款等信用证融资手段套取银行资金。银行短期融资实际上往往被长期占用,严重影响银行经营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同时在贸易经营过程中存在投机性经营,例如在某一时期,某种商品的国内外差价较大时,国内贸易商争相进口此类商品。如新闻纸、纸浆、化纤、钢材、食糖、成品油等,而一旦这些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下滑,货款无法回收,就会给银行资金带来风险。

国际间的进出口贸易从谈判、签约到履约都是一种商业信用。为此,进出口企业双方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市场行情和汇率变动情况以及企业生产能力等诸多因素均会影响到贸易是否顺利完成。在这期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产生贸易纠纷和索赔,出现贸易风险。以机电设备进口项目为例,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足够技术支持,一旦出现进口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不能满足最终用户的技术要求的情况,则会面临最终用户拒绝付款的问题,导致风险贷款。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作为一个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其中盈利性是根本目的,安全性是基本前提。因此,在经营活动中,商业银行必须保证资金的安全,即不能发生亏损和短缺,这样,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欲的积极性不高。

2、银行体系原因。进出口双方银行对促进贸易的完成起着关键作用,国外银行都是按商业化经营原则来经营的,如经营不善,随时有倒闭的可能。而中小企业在选择银行时,由于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国外的行进行全面调查,缺乏和行长期合作的经验,同时对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金融惯例、外贸管理政策了解不够,在贸易结算时有可能遭到无理拒付等现象。国内银行普遍缺乏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适用金融产品、信贷评价体系和担保体系。我国金融政策和融资体系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实施的,银行的信贷评价体系中也缺乏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评价模块,而是参照大企业标准,过多地考虑企业的财务指标,导致众多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无法得到贷款。因此,要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必须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发展更加有效的融资模式。

3、外部政策原因。进出口商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是否稳定,法律是否健全,贸易、外汇管制是否严格等因素对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因为贸易融资涉及到不同国家间债权、债务的清偿与支付,当贸易对象国出现政局不稳、外汇管制、制裁等因素,都可能使贸易合同难以履行,从而使银行的贸易融资蒙受风险。所以,忽略国家及政治风险,仍有可能造成风险贷款。

2、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对策

1、借鉴发达国家国际贸易融资的经验。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起步早、发展快,有不少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支持本国产品出口。发达国家一般都坚持出口融资用于购买本国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商品。

2)审贷分离。对出口信贷及担保项目严格审查,力求保证贷款的偿还。美国要求逐笔对贷款进行审查和决定,审查国外进口商的财产状况及资信情况。

3)融资资金多元化。以国家预算资金为主,多方筹集其他资金。西方国家出口融资的来源主要是依靠国家预算,此外,也有私人资金和地方资金。如意大利的出口信贷及担保,主要靠国家预算资金,资金不足时在国内外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

2、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级别。在政策的实行上要有可预测性、稳定性和连贯性,其中可预测性是关键。对不讲信用的行为要严厉惩罚,让讲信用的人可以得到收益,这样讲信用才能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同时,中小企业要想获得银行支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身,因此,企业要苦练“内功”,努力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

3、要增加资金供给方和借贷方之间的相互沟通。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来源于银行,因此,要让银行更多地了解自己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等,并按时付息还款,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中小企业还应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和银行审批贸易融资的条件、过程及审核的重点,不了解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情况,是很难有效利用银行贸易融资扩大中小企业的业务量的。相应地,银行也应根据目前外贸市场上出现的新趋势和新需求,开发与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实际需求的贸易融资产品。

4、要改进我国贸易融资体制。银行要加快改革步伐,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大力发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尤其是要大力开展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金融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监管以及信用体系的建设,为民营担保机构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领域。要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并且应当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以期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问题的解决。立法部门应该结合国际贸易实际工作和未来发展趋势,立足国情又与国际接轨,尽快建立健全贸易融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和中小企业则应认真研究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国际惯例和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之间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建立产品化的业务操作程序,以经过仔细研究的标准合同文本凭证格式等规避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5、培养相关人才。首先银行、外贸企业要对业务人员进行国际贸易、国际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理解各类产品的特点;其次业务人员要强化风险意识。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教训,不断积累经验,尤其要精通国际贸易知识和运输保险业务,密切关注国际贸易市场动态,了解掌握商品的行情变化,培养对国际贸易市场洞察力,增强识别潜在风险的能力。

6、发展银行融资风险较低的福费廷业务。银行要能够适时向企业推介合适的业务品种,发挥理财顾问的作用。根据中小企业开展正常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需求要积极创新金融服务,对传统产品,要办出新意。如打包贷款业务,不只局限于信用证业务项下,要逐步拓展到托收和出口发票融资,进口业务方面可采用转开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业务形式,满足中小企业的多方面融资需求,促进企业发展。此外,国内信用证、政府采购封闭授信、票据衍生业务等也是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国际融资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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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耀麟.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4、北京联合信息网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创新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刻不容缓.[OB/CE]./chanjing/b/20080107/11194373907.shtml.

5、蔡粤屏.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路径选择[J].企业经济,2007,(8).

6、王晓春.国有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分析与对策[J].科技创新,2006,(3).

本文关键词: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

第8篇

一、工程概述

济南市液化气/混空气(以下简称混气)工程于96年5月动工,97年元月正式投入使用,总建设规模9.38万米日液化气需要量约3.39方吨,供应居民38.5万人及相应的公建和工业用户,工程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南郊制气厂,于97年元月建成投产,日供气能力为4.69万米,液化石油气需要量540吨/日,可供6.4万居民及相应的公建和工业用户;二期工程北郊制气厂,于99年元月建成投产,供气规模与一期相同,这样济南市混气工程全部建成后,形成南北对量供气,保证了管道供气的稳定性及安全可靠性。

二、混气系统

济南市混气系统采用美国AES公司制造的POM混合器,气化器及主控台。

POM混合器利用一个设计独特的可旋转活塞控制混空气的流量,并且通过调节活塞的偏转角度来改变混空气的混气比。安装在混合器出口管道上的氧气分析仪分析混空气的氧合量,并把数值转换为电信号送到主控台的VT37控制器与设定位进行比较,然后控制混合器上的伺服电机带动活塞旋转到正确的位置。当所有的运行条件准备就绪时,至控台的可编程控制器就给调压器的电磁阀一个信号,电磁阀打开后给调压器指挥器加载,使空气和液亿气经调压后进入混合器准确混合。

气化器为立式间接加热水浴式气化器,采用热水作为交换介质给进入气化器的液化石油气加热,气化器上设有一个超声波液位探测器来控制液化石油气的液面高度。

经过二年多的运行,我们使用的这套AES公司造的P05t混气系统,几乎没有进行大的维修,运行过程中性能平稳、安全可靠,控制精度也达到了我们的使用要求,但是在实际运行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设备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根据AES公司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中应该主要合有C3、C4组份,不应合有C5、C5+组份,这样在75℃-85℃温度下,进入气化器的液化石油气可以完全气化,几乎不留任何残液。但是国内炼油厂生产的液化石油气往往C5以上级份含量过高,这样一些组份经过气化器加热后,并不能完成全被气化,这样一旦混气操作结束,气化器停止工作后,这些C5、C5+很容易在混合器管道、调压器、混合器上冷凝下来。

混合器筒壁上附着着焦油状的残积物时,活塞的运动将变得困难,严重时将造成伺服电机限位器的损坏,并且造成混气比例的严重失调,为此,保证液化石油气的质量,防止C5及C5+组份过高,是我们需要严格控制伪一个环节,根据国家对液化石油气质量的有关标准,我们采用气相色谱仪对液化石油气进行了严格的检验,对C5及C5+组份含量超过了3%的液化石油气予以退回,另外还通过混气生产结束后混气设备泄压混合器首冷凝液阀门及时排出,如强储罐排污作业等,大大减少了残液对混气设备的影响,过去混合器筒壁,调压器前滤芯10天左右就要清洁一次,如今每月清洁一次,就能保证正常的生产需要。

尽管混合器无需过多的维护,但是一些检查与维护工作也必不可少,尤其是混合器“Flsher”调压器上的“EGR”主阀,它是调压的主要部件,其结构复杂,光密封件就多达8个,任何一个密封件的损坏,都会影响“Fisher”调压器的正常工作,使阀体闭合不严,调压不稳。由于我们的混合器是等压混合,这样就会造成混合比例失调,因此“EGR”密封冲的及时检修,更换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对“EGR”主阀的检查中,打开液化石油气或空气调压器前阀门,观察混合器出口处气体压力,正常情况下,该压力不该发生变化;当观察到该压力上升,逐渐与调压器前压力相等时,说明“EGR主阀闭合不严,需要进行及时地维护。

首先,关阀调压器前阀门及混合器的总管阀门,并放散尽其中的气体,然后卸开阀体上的固定螺丝,把“EGA”主阀上部组件从阀体中整体取出,检查隔离罩上的“O”型圈有无损坏,如果该“O”型圈完好,那么我们就需要打开隔离罩的底盖,检查阀总密封是否良好。隔离罩的底盖固定着阀芯的密封圈,在打开底盖的时候,如果用力不匀,往往造成该密封圈的损坏。这样我们就可以把整个组件倒置固定在阀体上,用螺栓固定好,然后拿一个扳手平放在底盖的凹槽内,缓缓用力转动,旋下底盖后,检查密封固有无软化变形。该密封圈由于阀芯的多次运动挤压,往往较易损坏,更换新的密封圈时,一定要把密封圈平整地放在底盖的槽内,防止在与隔离罩连接时发生错位。更换新密封圈后,还要重新对“EGR”主阀进行检查,关闭混合总管阀门,打开调压器前阀门,观察混合器出口处压力,压力不发生变化,说明“EGR”主阀闭合严紧,已能正常工作。

三、热水系统

热水系统选用的是美国“Raypark快速直接火焰加热式热水供应锅炉,它采用两段式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备有电磁阀、稳压阀、温度、压力及流量感应开关,具有双重高温保护功能。热水系统原设计是为气化器提供热水,而现在冬季采暖亦纳入该系统。

“Paypark”热水器自动化程度较高,设计上是无人值守的设备,然后再使用不到半年内,设备连续几次回火,造成线路烧坏的事故,我们针对这一现象产生的过程,原因进行了分析,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现已杜绝了该现象的发生。

根据这一现象,我们重新对该热水系统的烟囱高度和直径进行了计算。

我们采用的热水炉采用的是自然通风,烟道的全部阻力依靠烟囱的自生风克服,此时烟囱的高度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式中h----烟囱的自生风,公斤/米2

Δhyz----烟囱的总阻力,公斤/米2包括摩擦阻力和出口阻力

Δhy’----锅炉烟道总阻力,公斤/米2

烟囱的高度公式为:

烟囱直径的计算(出口内径d2)可按下式计算:

n----利用同一烟囱进行运行的锅炉台数

W2----烟囱的出口烟气流速米/秒自然通风时取6-10选8

θ2----烟囱出口烟气温度℃

Bj----计算燃料消耗量公斤/时

Vy----烟气平均体积

θ2=θpy-Δθ’-Δθ”

θpy----锅炉排烟温度℃

Δθ’-Δθ”--烟气在烟道、烟囱内的温降铁皮烟道约2o/米

经过计算,我们发

现原设计烟筒直径偏小Φ400,应为Φ800比较合理。

另外对几次事故原因分析时发现,原来我们使用气化器强制气化产生的液化石油汽给热水器供气,在常温下不易气化的一些组份同时被气化。气化器和热水炉停机后。这些常温下.不易气化的组份就很容易在管路中凝结成液体;重新开机后,这些液相组份就会涌入燃烧器,尤其是在燃烧器喷嘴处发生爆燃,这可能是事故发生的一个最重要原因。另外我们还发现,用镀锌铁皮制成的排气通道,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不完全燃烧造成腐蚀极为严重,表面上形成一些氧化物。脱落下来后覆盖在热交换器的肋板上,严重的情况下,使燃烧产生的废气无法及时排出,影响了燃烧的效果,而且这样造成热水器保温层老化严重,热水器外表面温度过高,使温度控制开关不正常动作,直接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9篇

关键词:毕业论文;研究问题;问题表述

一、研究源自问题

研究的起点是问题。问题源自于两种或以上的认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它可以是两种或以上理论观点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是观点与事实经验之间的矛盾,也可以是事实之间的矛盾等。在复杂各异的教育现象中发现和确定一个“真问题”不仅呈现了研究人员的智慧,而且体现着教育工作者对本职工作的热爱与执着。那么什么样的问题才能算得上是“真问题”呢?首先,“真问题”应该是“起码有两重含义,一是研究者对该问题确实不了解,希望通过此项研究对其进行认真的探讨;二是该问题所涉及的地点、时间、人物和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对被研究者来说具有实际意义,是他们真正关心的问题。”[1]“真问题”必然要有价值。这就是指,分析和研究这类问题可以帮助我们澄清以前错误或者不完善的认识、解决某类教育现象背后存在的问题。研究问题确定了研究的方向和水平。在做质的研究中,研究问题往往都会有较强的指向性。比如研究可以是在中小学、高校等地开展,那么研究所得的结论往往都是向那些同类或者类似学校推广。读者可以通过了解这些研究问题准确无误地抓住作者研究的方向,从而推断出这些选题旨在解决哪一类的教育问题。发现和确定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的研究问题这本身就体现了研究者在其所研究领域已有相当高的水平。正如爱因斯坦指出:“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仅是数量上的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看待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2]

研究的过程是围绕问题的解决。对于许多教育研究者而言,研究的过程是就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拓展。比如,研究者以“一所合并中学学校文化冲突的个案研究”为选题,研究的对象是此合并中学,研究的核心是合并中学中存在的文化冲突。研究的过程也是细化问题的过程,将问题逐步细化,再各个击破是研究的关键所在。

研究的结论是对问题的回答。在论文中,研究成果往往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其目的主要是回答研究问题。研究的结论是整理研究的结晶,也是通过论证得到的结果。它是对所选的研究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比较、归纳和综合概括而得出的结论,澄清错误、模糊认识、解决教育问题的有效途径,即整个研究问题的答案。

二、现实研究的批判

为了更加透彻地分析研究选题,笔者共整理和分析了J师范大学100位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其中,有许多优秀的选题值得我们学习,但是也有许多不当的选题值得我们借鉴。下面是对不当选题所体现的几类问题进行的分析与归纳:

1、选题无研究价值。“这个问题是否值得研究?”是在选题确定之前必须回答的问题。“值得与否”意指研究有无价值,即研究的问题一定是真问题。为了确定问题的研究价值,我们应向自己发问:“通过这个研究我到底想了解什么?我对这个研究现象中的哪些方面特别感兴趣?这些方面我还有什么不知道而又确实想知道的?这项研究对被研究者有什么意义?他们可以如何从中受益?”[1]真问题首先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困扰着你,而你需要通过他人的经验来解决此问题。通过各种途径查找类似问题的文献是确定此问题是否具有研究价值的有效方法。

2、选题大而空。这是在选题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之一,选题空泛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没有确切的研究问题和研究对象。简言之,空泛的选题往往仅呈现一个教育现象而看不见作为研究的痕迹。这些题目可放入研究杂志中使用,但作为本科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论文题目则颇为不妥。为了更好地研究空泛选题,笔者举几例的原本陈述方式和经过修改的陈述以便读者参考:

原陈述:中学生的思想现状

再陈述:M城市初中二年级思想品德课对二年级学生品德修养的影响研究

在原陈述中,“中学生”指代的是初中生?还是高中生?“思想”是指政治思想?还是品德修养?研究的问题是“现状”还是其它?这些由原陈述产生的问题在再陈述中都能找到答案。

原陈述:新课程下初中英语情境教学研究

再陈述:新课程下A中学初二英语情境教学的现状研究

在原陈述中,我们甚至无法确定研究的问题是什么,它的核心是英语情境教学,但是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研究问题,而是一个教育现象。

3、选题不具有可操作性。选题不具有可操作性意指研究所选择的切入口太大或是在现实的教育情境中难以实现。这一类选题反映出学生希望从一个宏大的背景中研究教育问题,但是研究难以落实。

原陈述:普通高校教师的在职教育研究

再陈述:B市W大学教师在职教育的现状研究

在原陈述中,研究的主体是“普通高校教师”,这是一个泛化的概念,它包括了在任何一所普通高校中任职的教师。如果要对此选题教学研究,研究者必然要到好几所普通高校中进行调研,这势必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作为在校的大学生或研究生则几乎不具备进行此项复杂研究的条件。但是就某所普通高校教师的在职教育的现状研究则是可行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个案研究是学生研究的第一选择。

4、从选题看不出明确的研究方法。一个好的选题往往能够让读者直接看出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一旦被明晰地呈现在选题中,读者可立刻分析出整个论文的脉络,同时也可使研究有条不紊地进行。常用的教育研究方法包括:个案研究、现象学研究、叙事研究、实验研究和行动研究等。

原陈述:N中职女校学生生活现状的调查及分析

再陈述:N中职女校学生生活体验的现象学研究

在原陈述中,研究方法的表述十分含糊――“调查与分析”,根据选题,研究的关键主体是“女校学生生活”的情况,因此较适合采用现象学的研究方法。

原陈述:悔悟的教育价值及其引发

再陈述:C中学初二学生的悔悟体验研究

在原陈述中,只提到“教育价值及其引发”,而未明确研究方法。再陈述中,加入进行研究的中学和学生不仅反映出研究方法是个案研究,而且使选题由空泛变具体。

5、选题的表述含糊不清。在确定了选题之后,如何清晰、简洁而又重点突出地将选题表述清楚也很值得研究者思考。言简意赅的题目不仅能够标识出研究的对象、核心和方法,还能获得读者的青睐。相反,如果研究者对问题的范围界定不清、文字表述能力又欠缺时,读者将难以明确研究的重点,甚至不明白选题的意义。

原陈述:高校师生顶岗支教实习:现状与思考――基于“红土地支教”的调查分析

再陈述:“红土地”A大学师生顶岗支教的现状研究

在原陈述中,我们可以看见选题的表述十分冗长而且容易产生歧义。再陈述中,整合了原陈述的内容,并且将“高校”具体为“A大学”。经过修改,将原本破碎的内容组合成意思完整的题目。在表述选题时,应在充分体现研究问题的前提下精简表述。

6、选题重对策研究轻问题分析。这一类型的选题表述也屡见不鲜,它的主要问题是在对策建议上花了不少笔墨,从而导致对研究问题分析不够,模糊了研究的焦点。学者做研究的重点应放在问题“是什么”上,至于“怎么做”的部分一定不会是研究的重点。

原陈述:农村初中教师教学反思能力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再陈述:W村初中英语教师教学反思能力的现状研究

7、选题“――以某校为例”研究宏观问题。这一类型的选题表述可谓比比皆是,采用此类题目的人希望通过一个个案来寻找普适于某类教育问题的解决方法。该类选题不禁让笔者思考:“这一个案研究所得出的研究结果是否可以推广到同类的研究对象中去?”

原陈述:中职机电一体化专业课程设置适应性研究――某中职院校为例

再陈述:某中职院校机电一体化专业课程设置适应性研究

做出以上修改的意义在于将原本较宏观的研究缩小至一个个案研究,既表达了原作者希望表达的意思,而且可以避免由较大的研究切入口带来的研究推广性问题。

三、我们应该研究什么样的问题

恰当地选择和确定研究问题,首先要知道从哪些方面寻找问题,从哪些途径找到所需的研究课题。一般来说,研究问题的来源有以下几方面:

1、在教育实践中寻找研究课题。各级各类的学校是丰富多彩的“教育田野”。在这些学校的教育改革实践中,有许多值得研究的教育问题。研究者如果能够充分地利用“田野”中的第一手资料,整理出学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行动研究、叙事研究、调查研究等研究方法,形成对某个问题的认识,则我们大抵可认为选择这样的研究课题是有意义的。

2、从社会现状中寻找研究课题。有意义的问题应该与我们的学校教育、社会现实或区域文化密切关联。从社会、教育的新旧事物之间的“不一致”或者“冲突”入手,发现“真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3、从理论学习和研究中发现问题。理论学习不仅可以丰富知识,同时也是寻找和发现研究课题重要来源。在阅读研究论文时,既要抱着学习的态度,又要时刻保持着学术敏感,便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或还不够完善的地方,将这些不完善的部分转化成问题模式,则研究就可以着手了。

4、从讨论和交往中发现问题。经常就自己感兴趣的专业问题与老师、同学进行讨论,有利于发现有价值的研究课题。一个人的智慧往往是有限的,一个人所想的问题往往也比较狭窄。所以经常与他人交流与讨论,不仅有利于个人知识的增长,而且可以培养和提升自己反思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讨论的焦点和分歧之处往往是有价值的研究问题。

5、从有关部门直接提供的课题中选择。各个地方都有教育科学研究管理机构或教育科研规划小组,这些研究管理机构或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一些教育科研“课题指南”,比如《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指南》。这些研究课题大都是国家十分关注的教育问题,研究这些问题十分有实用性。研究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和实际条件从这些“课题指南”中选择某个“课题意向”,然后逐步将这个“课题意向”化为具体的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