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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集锦9篇

时间:2022-12-13 19:05:07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国家、省有关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结核等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例和感染者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重大传染病特困人群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二、救治(助)对象

(一)医疗救治对象:全县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县贫困的现症结核病患者;全县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二)生活救助对象:全县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三、救治(助)原则

(一)适当减免、分级负担。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省专项补助外,由市、县财政分别负担。

(二)注重实效、避免重复。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三)量力而行、不断提高。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逐步扩大救治(助)范围,提高救治(助)标准。

四、救治(助)对象确定

(一)医疗救治对象

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1.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2.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3.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县级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二)生活救助对象

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2.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4.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五、救治(助)内容

(一)医疗救治

1.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负担)。

2.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以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省财政负担)。

3.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病人的医疗救治、消毒隔离、专家会诊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费用进行补助,省和县财政各负担50%。

(二)生活补助

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六、资金使用程序

(一)县卫生、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救治(助)人数,编制下年度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

(二)救治(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四)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我县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二)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三)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人数和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县(乡、镇)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八、组织与实施

(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乡、镇)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三)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四)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

(五)县(乡、镇)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县政府、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提交专题报告。

九、考核与评估

我县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

我县将每半年抽查考核与评估一次,每次抽查数不少于医疗救治数和生活救助人数的20%。

十、附则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2

一、指导精神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纲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以建章立制为重点,坚持低起步、稳运行、突重点、保急需,逐步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面向困难群众、服务困难群众,积极可行,体制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低标准起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1、城市居民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户和农村居民低保对象;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的困难对象。

四、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五、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常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实行零起点支付,一年累计医疗费在2000元以内的,按核定医药费的100%救助。2000元(含2000元)以上按5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8000元/人.年。

2、城市低保非常保对象,且一次性医药费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一年累计医药费用在4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20%实施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6000元/人.年。

3、以上对象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救助金额上限为1万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者,救助上限为2万元/人.年。

4、农村低保对象,且一次性医药费在500元以上,或一年累计医药费在8000元以上者,按核定药费2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4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救助上限为8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万元以上者救助金额上限为1.4万元/人.年。

5、经市政府批准,没有享受城乡低保的困难家庭成员患大病,但一次性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或一年累计医药费2万元以上者,且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按核定医药费的10%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3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救助上限为6000元/人.年,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万元以上者,救助上限为8000元/人.年。

6、以上救助对象的核定医药费是指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互帮等后,个人负担超过金额的医疗费用。

7、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六、救助方式

1、全额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缴纳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费用10元,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2、对特别贫困的家庭实行医前救助,城市低保常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2年以上对象;患有尿毒症并行肾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并行放化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导致无力维持基本生活,无力先期承担重大疾病高额医药费的,可以申请医前救助。申请医前救助对象要凭指定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按照医疗救助申请程序,经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所调查核实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最高额度为4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市民政局将根据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所签署的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市城乡医疗医前救助通知书》。救助对象凭《*市城乡医疗医前救助通知书》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应及时给予救治。各指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药费在4000元以下的医前救助,并将医前救助人员符合条件的正式住院医用发票和详细住院费用清单提供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5日之内将医疗救助金额外负担足额支付给各指定医疗机构。

3、患者需转院治疗或直接到外地医院住院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医保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经市民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享受医疗救助。

4、经过运行后,条件成熟时可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纳入城市大病医疗保险体系。

七、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1、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所、市皮肤医院、市血型防站、红十字会医院、剑南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为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医疗优惠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2、所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免收其挂号费、诊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3、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医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八、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提交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并如实提供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单位已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求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慰问证明,其他应予以提供的证明材料,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评议。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二份《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签出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求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求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4、审批。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乡医疗求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求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求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经批准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由市民政局向街办(乡镇)下发《城乡医疗救助通知书》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九、资金和筹措与管理

1、资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均按省、市、县(市、区)5:2.5:2.5比例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本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0元予以配套,列入预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本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予以配套,列入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2、资金管理。市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析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3、资金发放。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的实际需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发放。先预付后结算,即财政部门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费用,待事后由救助对象提供就诊结算清单,经居(村)委会评议、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救助标准直接与救助对象结算。民政部门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各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十、组织与实施

开展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紧好落实,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1、市政府成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民政、卫生、财政、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分管局长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各乡镇(街办)和相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保证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3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目标,通过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机制,切实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

二、工作目标

解困住房工作的主要目标。一是要做好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户的摸底工作,建立农村住房困难户档案;二是要制订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办法,完成300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任务;三是在全县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中,特别是结合采煤沉陷治理、整村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困难群众住房困难户作为先行解决对象,帮助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实现整体搬迁的住房困难户实现搬迁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摸清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制订解困规划,并于采煤沉陷治理、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实施。

(二)因地制宜,分类解困,逐步解决。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办法,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最终达到人人有房住。

四、解决方案

全县农村现有低保户4757户,其中住房困难户487户。根据上级安排,今年先解决最为困难的300户。

(一)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思路是:根据县政府“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六乡六镇100村”的规划建设目标。农村住房困难户新建住户的安置,一律在六乡六镇100百村的范围内,依照规划合理安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具体办法是: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采取修缮、翻新、公配、置换、新建等方式进行。

五、政策措施

(一)解困对象。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的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住房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是指人均年收入不达1000元的户;住户困难户是指无房户或建筑面积人均不达10平方米的住房户、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和采煤沉陷区无法居住的住房困难户。

(二)解困标准。对修缮、翻新住房的按现有面积修缮、翻新。对公配、置换、新建住房的,按照农户家庭实际户籍人口,解困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30平方米/人。质量标准为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题,确保解困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卫生”。新建、翻新、公配的解困住房要达到符合抗震要求的砖木结构以上标准,装修为水泥地面、粉刷内墙。修缮、置换的解困住房,在不改变原来居住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一要消除居住安全隐患,二要改变房屋院落面貌。

(三)解困程序

——个人申请。符合解困条件的家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住房解困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土地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村委评议。村委在收到解困申请后,开村民代表会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公示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所属乡镇政府。

——乡镇审查。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审批。

——复查核准。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要在10个工作日组织城建、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拟定解困对象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补助标准。解困住房的建设资金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采取困难户自筹,乡村两级扶持等方式解决。各乡镇政府根据解困工程的实际情况统筹使用解困资金,切忌平均分配。

(五)资金管理。根据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的竣工验收表和确定的补助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城建局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将申领的全部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解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实施步骤

(一)住房解困工作的申请、评议、审查、复核、批准工作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上报预选对象住房的规划、土地审批等工作要在核准后15日内完成。

(二)条件成熟、手续完备的要尽快组织施工,今年要达到下列要求。

1、全部完成300户困难群众修缮、翻新、公配、置换、新建的住房,并设置全省统一的“政府解困住房”标识。

2、将已经解决300户困难群众住房的院落全部整理完毕,做到整洁卫生。房屋外装饰由各村根据村容村貌环境整治要求进行合理安排,

3、困难群众退出的破旧房屋院落,要全部拆除整理,除重新安排外,其余要全部复垦或绿化。

(三)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按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房屋拍照存档后及时将解困资金拨付到各乡镇统筹使用;对完不成的要说明理由,督促整改。各解困户必须办理房产证手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接受省、市抽查验收。

七、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的领导,认真搞好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解困工作,经研究成立灵石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建局村镇股。办公室主任由王廷印副局长兼任。

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解困工作的实施。要加强指导、协调,搞好督促检查,及时反馈情况、解决问题。如实填写解困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做好档案资料的汇总上报和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城建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的困难群众住房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汇总住房困难户现有住房情况(包括住房的面积、影像及文字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动态数据库。提出各乡镇解困指标,做好施工管理,质检监督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对象的情况进行复核。

国土局负责农村住房解困工作中的土地审批、发证工作。

财政局负责本级解困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拨付,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解困资金使用的监管。

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审查解困户申请材料并公示结果,确定方案、解困标准、实施地点,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档案。

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领导组办公室做好农村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为了便于工作,所有成员单位均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完成日常联络工作,并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八、监督管理

(一)认真审查把关。严格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资金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核算到户。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4

一、理论学习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对于共性学习和个性学习,我科室人员都进行认真学习并作了学习记录。

二、业务目标

1、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认定,资格委托评审工作。在接到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转发〈关于XX年年度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筑职改字〔XX年〕39号)后,我科室组织全市开评职称的事业单位,包括十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于6月5日召开全市职称工作会,对XX年的职称工作做出总结,对XX年年的职称工作做出安排。在会上将相关文件转发给各个单位。并要求他们在限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到我们办公室。各个单位将申报职称的材料报送到我办后,我们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XX年年度全省职称工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通〔XX年〕38号)、省人事厅、省农业厅文件《关于印发〈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人通〔XX〕88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人通〔XX〕85号),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XX年年高校、中专、中小学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教人发〔XX年〕146号),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二七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安排意见》(卫发〔XX年〕128号),省广播电视局《关于XX年年度全省广播电视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广职字〔XX年〕193号),中共省委党校《关于XX年年度党校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党校通〔XX年〕20号)文件精神,对各个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评审条件的个人就开出市专业技术职务委托评审工作介绍函推荐到市人事局参加评审;共开出专业技术职务委托评审工作介绍函428份。

委托省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职称19人,其中教育系列12人,农业系列1人,卫生系列3人,工程系列1人,经济系列1人,党校系列1人;委托市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和市小学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级职称231人,其中:教育系列215,农业系列5人,工程系列7人,党校系列4人;委托市各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和市中学初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初级职称178人。我科室今年从8月就开始小学教师中级职称、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中学教师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对参加评审职称的所有人员材料进行逐个审查、并对晋升小学高级的教师进行听课打分。

2、根据市人事局《关于XX年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筑人通〔XX年〕4号)、《关于XX年年度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筑人通〔XX年〕18号)文件精神,我市共有99人报名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有256人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3、撰写调研文章《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研究》、《建设新农村着力培育乡土人才》。

4、根据市人事局文件《XX年年度市乡土人才培养工作安排意见》(筑人通〔XX年〕28号)文件精神,我们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积极与各乡镇进行联系,委托红枫湖镇、站街镇、卫城镇培训农村乡土人才191名。我们专门下发了文件《关于举办XX年年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班的通知》(清人劳通字〔XX年〕64号),在文件中规定培训时间为XX年年8月至XX年年9月。培训内容是晚番茄种植、肉鸡饲养管理、荷兰豆栽培及病虫害防治技术、蔬菜嫁接技术、蔬菜节水灌溉技术、农产品开发、职业道德、《劳动法》等。该培训班已圆满结束,191名农村实用人才全部通过了考试,并取得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筑职改字〔XX〕224号)。今年我市第一次开评农民技术职称,为了开展好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一是成立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水利局、市科协、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组建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委库(评委库成员均由具备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在评委库里随机抽取评委,然后组建下文的。

8月8日上午,我局召开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会上对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

由于今年是初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我局组织相关乡镇对所属农民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宣传的方式为到各村张贴《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并派出乡镇劳保所人员进村入户进行逐一宣传。通过宣传共有275人报送材料参加评审。通过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初审,共用273人通过审核,并将这273人的评审材料委托给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XX年年11月10日,我市召开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会。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为推荐2人到市参加高级技师(高级)的评审,其次共有271个农村实用人才通过中初级评审。其中37人通过技师(中级)的评审;234人通过技术员或助理技师(初级)的评审。

6、共聘任高级、中级职称163人。其中卫生局聘任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18人;教育局聘任高级职称38人,中级职称93人;林业局聘任高级职称1人;党校聘任中级职称1人;农业局聘任中级职称2人;计生局聘任中级职称1人;水利局聘任中级1人;站街镇政府聘

任中级职称1人;流长乡政府聘任中级职称2人;新店镇政府聘任中级职称2人。

7、审核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1109本。办理教育系统小学高级职称证书112本。补办教育系统初级资格证书3本。

8、会同市农业局、卫生局、教育局聘请农业系统、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的专家建立农业专家咨询团、医疗卫生专家咨询团、教育系统专家咨询团。

9、开办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创新能力培训班,聘请大学、师大、医学院、学院的教授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职业道德、医学道德、财经职业道德、科技道德、创新概述、创新能力、创新思维、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其他创新等。通过培训使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精神和职业道德得到增强,知识结构得到优化,学习能力、研究能力、业务能力尤其是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整体综合素质明显提高。我科室已完成全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与创新能力培训工作,共计培训5087人。

10、根据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的通知》(筑人通〔XX年〕65号),市人事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知识产权学习的通知》(筑人通〔XX年〕66号)文件精神,组织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报名参加知识产权学习,共有5483人报名参加。

11、 3月20日召集全市事业单位召开“市XX年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动员会”,会后审核42个单位的《省事业单位岗位调查表》,并汇总上报市职称专家处。

12、统计万人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数,并报送给科技局。

13、协同综合科开展公务员电子政务培训工作,共培训964人。现培训工作已于8月份结束。

14、XX年年10月26日举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乡镇企业管理班开班典礼。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XX年年选拔优秀青年提升学历工作的通知》(人通〔XX年〕148号)文件精神,开办“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乡镇企业管理班,此班共招收40名学员,这些学员是在全市进行了摸底调查,采取组织安排与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同意后,市电大进行资格审核并向中央电大申请了注册的(这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文凭)。并且明确学费由省、市、市三级财政按比列承担。这个班专业设置为《乡镇企业管理》,学制两年,采取开放式教育的形式学习,免试入学。

15、共报送信息17则。

三、其他方面

在工作中坚持“三优两满意”及文明窗动,廉洁自律,没有“吃、拿、卡、要”现象,坚持局本部考勤制度,并能及时完成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四、存在的问题

在乡土人才培训认证和后续管理方面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5

第一条为帮助农村困难居民解决治病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含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管理、审核、上报及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等项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下列农村贫困居民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五保户;

(二)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低保户中的全额保障对象;

(三)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救助对象,不需本人申请,由乡(镇)政府直接为其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救助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标准为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商业保险赔付、社会捐助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各种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四)重症肝炎(肝硬化、肝浮水)及并发症;

(五)严重心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

(六)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

(七)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第八条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医院由市政府指定。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大疾病,需要政府救助的,必须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

救助对象到本市以外或本市非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救助对象、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

第三章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救助对象申请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应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朝阳市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及材料:

(一)《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救济领取证》、《伤残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

(二)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住院医疗收费发票;

(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

(四)保险理赔证明;

(五)社会捐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办结审批手续,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结审批手续后,由乡(镇)政府民政机构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申请者个人。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保存完整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每半年向市民政部门报告一次医疗救助实施情况。乡(镇)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名册。

第四章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以从社会福利公益金中提取和社会捐助为辅。政府出资部分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部分的费用,由县(市)区、乡(镇)财政筹集;

(二)患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共同筹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求,及时将资金划拨到乡(镇)政府民政机构。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医疗救助捐赠款物,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接收,按规定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和截留、挪用、私分医疗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6

作为全国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贵州曾经成功举办过“云上贵州”大数据商业模式大赛、痛客大赛、草根创新大赛等一系列大数据领域的专业赛事。

本届赛事分为挖掘赛、应用赛和系列分支赛,获奖项目和团队将分享400万元奖金。如果获奖项目落地贵州,还能申领相应的扶持基金,并根据项目发展实际需要,获得有针对性的服务以及产业优惠政策。

F州:2017年要全面建成人口健康信息基础平台

2月28日,贵州省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全覆盖暨人口健康信息化重点任务工作启动部署会在贵阳召开。会议通报了贵州省远程医疗、免疫规划和人口健康信息化工作进展,并对乡镇卫生院远程医疗、规范化数字预防接种门诊全覆盖及人口健康信息化重点任务进行了安排部署。

据了解,2017年人口健康信息化重点任务工作重点是:制定各地好本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加强数据中心和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软件建设,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基础数据汇聚、共享、交换,支撑远程医疗协同、医药监管及预约挂号等重点应用服务。截至目前,贵州省199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已全部联通远程医疗网络,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公立医院的互联互通。王忠说,要运用信息化、大数据和互联网手段全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把加快人口健康信息化作为事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实,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全体医务工作者感受到人口健康信息化的成效。

贵州省启动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工作

即日起,2017年度贵州省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工作启动,据悉,今年贵州省将分四批进行申请,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可申请50万元。

据介绍,创新券申请条件为2015年1月1日以来向省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购买服务或技术成果,已签订相关技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贵州省企业。

据悉,企业可进入贵州技术市场(http://.cn/ ),通过实名注册认证后,登录创新券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供有关附件材料接受审核。

波音航空科普走进贵州助力苗族儿童放飞梦想

2017年2月27日,位于贵州省从江县加榜乡的加车小学的130多名学生上了一节别开生面的航空科普课。来自多彩贵州航空公司的机长和乘务员和波音的员工志愿讲师及北京的科普专家,共同与孩子们分享了关机、乘坐飞机旅行等有趣的知识,并且带领孩子们亲手制作飞机模型。孩子们放飞了手中的模型,也放飞了心中的梦想。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7

第一条为建立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就医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籍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贫困居民的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是对城市贫困居民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困难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个人负担为主,政府救济、社会互助为辅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分类救助、保障重点的原则;

(四)属地申请、逐级审核的原则;

(五)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六)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略有节余、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

(二)县政府批准的因患有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较高,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条城市低保对象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患有下列病种,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1、急性心肌梗塞;

2、脑中风后遗症;

3、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4、恶性肿瘤;

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6、急性重症肝炎;

7、白血病;

8、脑出血、脑栓塞;

9、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10、心力、呼吸衰竭;

11、一级以上的精神分裂症;

12、依赖性糖尿病;

13、冠心病。

第六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民事纠纷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医疗救助标准

第七条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救助标准为:

(一)救助对象门诊就医的,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当年度符合县民政局审核的门诊费用,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以及各类补助、赔偿部分之后,在当年度内个人实际负担的门诊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其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救助。但每个救助对象全年累计门诊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救助对象住院就医的,其当年度符合县民政局审核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以及各类补助、赔偿部分之后,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在县定点的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住院治疗的费用超过800元(含800元)的一律按超过部分的30%予以救助。救助对象每年住院治疗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城市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事后救助两种方式。无特殊情况原则上采取事后救助。对暂无能力预交入院费的(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病种)患者,经县民政局批准给予事前救助,事前救助金额控制在1000元以下。治疗期间的费用由患者家庭自付,待治疗完毕后,持费用凭证和相关手续到县民政局按规定给予救助,并扣减已预付的事前救助款。

第九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结算清单,家庭成员个人证明材料(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原、复印件以及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单位报销、临时救济、社会互助帮困等材料(实行事前救助的事后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清单)。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5天,广泛听取意见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救助对象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每季度末连同社区居委会的公示材料统一上报到县民政局;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社区居委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城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予以复核,签署审批意见(每季度审批一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条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质优价低、方便快捷”的原则,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城市医疗救助服务,并按逐级转诊的原则转诊。我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乡、镇(中心)卫生院、*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结防所。

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的定点乡镇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要转院的,须经所在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出具转诊证明后,方可逐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需转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医院治疗的,报民政局备案后方可转诊。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救助。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外患突发第五条所列的疾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住院治疗。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时,本人凭低保证、身份证由医疗机构减免以下费用:

(一)免收挂号费;

(二)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20%的优惠;

(三)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第十三条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有责任和义务向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告之用药目录,如实提供有效的住院(门诊)诊断证明、用药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

第七章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与发放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建立独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县财政局每年按规定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三)从福利有奖销售的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助。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要根据本办法,将筹集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各项资金全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财政局根据民政局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城市医疗救助金核拨到民政局开设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民政局根据审批的金额划拨医疗救助金到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存折。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城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民政局负责审核审批,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监管,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财务收支专帐,做到帐据清楚。并且要建立和保存完整、规范的医疗救助财务档案。

第十九条城市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挤占、抵扣和挪用。城市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应及时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中,实行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对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人员,要热情服务,做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任何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而享受了城市医疗救助待遇的,都有权举报,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

第九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城市医疗救助采取“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负责城市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有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城市医疗救助物以及不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申请享受城市医疗救助的人员,有欺瞒行为或提供虚假住院医疗费用凭据、证件、证明材料等,骗取城市医疗救助金的,由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已领取的医疗救助金,情节恶劣的停发其低保金。

第二十四条对医疗机构出据虚假住院医疗费用凭据或证明材料的,由相关部门对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因医疗机构出据虚假凭据、证明材料而被骗领的城市医疗救助金,由出据虚假凭据、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如数追回,不能追回的,由出据虚假凭据、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如数赔偿已发出的全部救助金,并交回县民政局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情节严重的取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章附则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8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医疗救助标准:

1、对农村五保户和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本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只要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的,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即予每人救助100元。

2、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自负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自负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㈠医疗救助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复印件(需市合管办加盖公章)、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

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与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逐项进行核对确认,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办公室。

㈢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㈣医疗救助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报送市民政局审核。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㈠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

2、市民政局每年从社会福利公益金留成中安排10%;

3、市慈善总会每年从慈善基金中安排10万元;

4、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补助;

5、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捐赠或捐助;

6、基金利息收入;

7、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以及其他困难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费用有困难的,由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㈢市财政局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应及时全额划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民政局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具体办理救助资金的支付业务。

㈣市民政局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财政局报送救助资金用款计划,财政局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市民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㈤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卫生、审计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㈠市民政局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办公室,处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务。

㈡市卫生局要督促全市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病情需要,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㈢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审查批准民政局报送的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决算报表,加强财务监管。

㈣市审计局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实施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五、医疗救助的监督与惩处

㈠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和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省级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9

第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

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九条乡村兽医登记证格式由农业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第十三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第十四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

第十五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六条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十九条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二十条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