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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督察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1-25 10:26:08

公安局督察报告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1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2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5月)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二)启动阶段(6月—7月)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一)社区矫正的衔接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所)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二)社区矫正的执行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镇(乡、街道)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三)社区矫正的解除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例会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请示报告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三)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四)培训工作制度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五)监督检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六)奖惩考核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和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而引起重大事件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3

为了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情况,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失察、失误、失真,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合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全县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股级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选拔任用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任务是: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有关领导的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或提出建议;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通报拟出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有关工作;研究落实县委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局等部门组成。

三、联席会议信息沟通的主要内容

1、县纪委(监察局)

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干部违纪案件的综合分析情况、典型案例及群众反映干部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情况。

2、县委组织部

通报组织部受理的群众举报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及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3、县法院

通报法官队伍建设及干部违法犯罪案件审判的综合分析情况。

4、县检察院

通报检察官队伍建设及对干部违法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的综合分析情况。

5、县公安局

通报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及干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综合分析情况。

6、县人事局

通报对干部违反《国家公务员法》及人事纪律的综合分析情况。

7、县审计局

通报对科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综合分析情况。

8、县委县政府办

通报群众中反映干部问题综合分析情况及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人用人情况。

9、其他

联系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在会上通报和提出研究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方式

(一)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以随时沟通情况,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日常信息沟通

1、实行双月报告交流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每两月填写一次《干部监督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于双月月底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2、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对干部违纪违法及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或组织人事纪律被查处的情况;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出国出境、失踪、非正常死亡等情况;组织人事干部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一案一报的信息报告制度。报送时需填写《干部监督重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并附上“”、立案、处罚、审计移交、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及时报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其他需要沟通的单位。

3、平时制发的与干部监督工作有关的简报和信息及进报送县委组织部及相关单位。

五、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领导同志可受部长委托主持联席会议。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及时调整补充。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要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了解督促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六、有关要求

1、建立通报制度,是一项十分严肃、慎重、细致的工作,各联席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领导干部监督工作。

2、各联席单位从事联席通报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确保收集、通报信息的质量;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收集和通报的内容。

3、各执纪执法部门要为承办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对联络人员尽量做到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事先向组织部门通气,以保持干部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4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2007年度检察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二00七年检察工作情况

2007年,我院在县委和州检察院的领导以及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认真贯彻全省、全州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围绕构建“和谐荔波”,全面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以发挥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为根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首要的政治任务。一年来,我院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职能,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态势,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和多发财犯罪。全年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提请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3件100人,比2006年度85件151人分别下降了37.6%和33.8%。经审查,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50件81人,不批准逮捕3件19人;公诉部门共受理移送审查案件62件87人,比2006年80件133人分别下降了22.5%和34.6%。经审查后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6件66人,退回补充侦查8件10人,不诉8件11人。从受理审查批捕、的刑事案件来看,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去年同期明显减少,但故意伤害、盗窃案件仍占较大比率,占受理提请批捕案件总数的49%,占提起公诉案件的30.6%。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正确处理惩办与宽大、重处与轻缓、从重追究与感化挽救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年共不批捕犯罪嫌疑人19人,其中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10人。对批捕后侵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出发,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办案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不批准逮捕案件2件2人,经审查,依法维持原不捕决定;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对2名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作了相对不,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围绕创建“和谐荔波、平安荔波”,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坚持严打与整治相结合,积极参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县域内的山林、土地、水事、城镇拆迁等引发的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善后处理工作,为维护县域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廉洁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环境。

2007年,我院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按照上级检察院要求,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力度,在办案中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办案安全。自侦部门全年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7件8人,初查后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件3人(2件为大案)、渎职侵权案件2件3人。侦查终结12件14人(含上年积存案件),其中移送审查9件10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件9人,撤回1件1人。撤案3件4人。在追逃专项行动中,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名。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40万元。在抓好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深入贯彻《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和荔党发[2003]24号“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突出重点,围绕重点工程建设、政府大宗采购、反商业贿赂等方面开展预防,参加政府大宗采购活动5次,在荔波机场建设项目中,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二是深入重点行业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力度。到地税局等单位和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并结合办案中发案单位暴露出来的在人、财、物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或制度不健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督促发案单位整改;三是开展个案预防。实行个案预防备查制度,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案登记,提出预防对策;四是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工作。分别在县城、乡镇开展宣传共4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在我县公共场所、街巷宣传专栏张贴“惩防并重,反腐倡廉”宣传挂图4场次,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制作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图100余块张贴在县城街巷,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的意识。

三、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加强控告申诉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诉讼监督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年来,我院认真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监督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加强侦查活动的监督,开展刑事立案监督3件,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和引导侦查工作,防止违法取证,共建议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5人,对侦查机关“另处”不当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纠正漏捕4件5人;公诉部门严把证据关,适时介入侦查5件次,退回补充侦查8件10人,发出检察建议1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加强审判监督,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驻所检察部门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坚持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分管检察长检查制度,继续巩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达标成果,认真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对公安机关因没有按照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落实监管措施及其他原因导致2名监外执行罪犯脱管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同时坚持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坚持节假日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安全大检查,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注重在驻所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

认真开展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件,其中一审生效判决申诉案件5件,二审生效判决申诉案件1件。对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及时向县人民法院借卷审查,共立案审查4件,依法息诉2件,已全部审查终结作出终止审查处理。对不服正确判决的申诉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在办案中注意发现审判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线索初查1件。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窗口。一年来,我院继续以争创“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为切入点,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认真对照高检院下发的《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评比验收标准》,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工作,在八年连续三次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深化检务公开,认真组织开展“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分别在县城、洞塘、甲良、朝阳、茂兰、佳荣等地开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工作中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申首办责任制,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分类处理和答复。全年共接待和处理各类案件59件(次),受理各类举报线索8件8人,检察长接待群众16件(次)。控告申诉部门对所受理的各类和举报线索,根据性质和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协调分流或办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

四、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按照上级院及县委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机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投入学习培训经费3万余元,组织干警40余人(次)参加检察业务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和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组织程序,报县委组织部批复任命反贪局副局长、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各一名;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和州检察院报批7名符合检察官等级晋升的干警晋升检察官等级。继续抓好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和绩效考核管理,加强对干警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廉洁,全年无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五、强化基础保障建设,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省、州检察院关于基层检察院网络信息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及时落实网络建设资金20万元,加快了我院局域网和与省州检察院相联的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建设步伐。通过积极努力,目前我院局域网络、专线网络、专用审讯室、审讯监控室已全部建成投入使用,视频会议室、机要通道开通,自侦办案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基础设施的加强,促进了我院办公现代化、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检察宣传和检察信息工作按照上级院的要求开展,全年共编发工作简报、检察信息、调研文章、新闻报道99篇,被省州及新闻媒体采用27篇。同时加强做好检察工作的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财务和计划装备等工作。认真开展检务工作督查,确保政令、检令畅通,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

六、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社会监督,服务全县中心工作。

我院在检察工作中,对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重大疑难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均及时专题向党委、人大、政法委汇报,认真及时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和事项。一年来,向县委、县人大、县委政法委专题汇报案件3件次,向县第十五届人大一次全体会议作了《2003至2006年检察工作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和《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一项改革举措。2007年10月,我院认真按照上级院关于人民监督员换任工作的要求,调整了人民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按时完成了人民监督员的换任工作。全年共组织人民监督员对3件拟撤销案件和2件拟不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审查,增强了办案透明度,正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自觉服务于全县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全县矿山整治、旅游产业发展大会项目建设、帮乡驻村帮扶、党建扶贫等中心工作。在我县今年筹备和举办省第二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期间,我院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抽调人员和车辆参加项目征地、拆迁、安全保卫,积极配合公安、国土等有关部门调查项目建设征地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国家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一年来,我院还采取各种助农活动帮扶扶贫联系点、贫困户、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以及受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单位投入及干警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并联系贵州同茂投资公司帮扶洞塘中学10名特困生。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2008年度工作打算

2007年,我院各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的不少问题:一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离人民群众和上级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上都有待提高;二是深化和创新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多,监督方法有待改善,监督实效有待提高;三是检察基本公用经费保障未能很好解决;四是队伍专业化建设缓慢、高素质人才缺乏。

2008年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院检察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落实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为方向,全面履行检察工作职能,为构建“和谐荔波”,促进荔波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批捕、工作,保证批捕案件质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以社会治安、社会和谐大局权衡,慎用强制措施,积极排查、化解矛盾,把影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安全和规范的关系,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加强举报工作,坚持有案必查,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全面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工作中既要监督实体法执行情况,也要监督程序法执行的情况,正确使用好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手段,做到监督与维护法制权威、监督与相互配合的统一。

四、抓好检务保障,加强科技强检。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反映,争取按照高检、财政部制定的基层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将我院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加强对现有装备的管理,提高装备使用效率;在抓好信息化硬件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信息化的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动态监督。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5

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6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机构改革是走依法治国法制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检察改革应与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及其配置相适应。机构设置作为整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基本载体,是推进检察职业专业化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基层检察院的改革为切入点,探索相对合理的模式,为试点实践提供参考。

中央十七届二次全会传出信号,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呼之欲出,作为国家机构基本框架“一府两院”中的检察机关,或将面临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抉择。现行的检察管理体制行政色彩浓厚,不能真正体现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检察机构改革已势在必行。内设机构是推进各项改革的关键,笔者就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设置略陈管见。

一、当前基层院内设机构现状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机械地与上级检察院内设机构相对应。因此,基层检察院就出现了科室过多,官多兵少;重复审查,效率低下;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分工过细、人浮其事;称谓繁杂,缺乏统一等问题。

1、科室过多,官多兵少。目前,绝大部分基层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行政装备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技术科等内设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科室领导职数通常3人以下设一职,4至6人设一正一副,7人以上的设一正二副。由于科室设置过多,有的科室只有2人,甚至只有1人,加上人数较多的反贪污贿赂局增设政治教导员(属正职)。这样,就难免出现官多兵少的现象。

2、重复审查,效率低下。侦查监督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公诉科是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或不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这二个科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一个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一个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诉来实现侦查监督。在检察实践中就势必出现重复阅卷、讯问、熟悉案情,分别装订卷宗(副卷)等,降低办案效率,浪费人力物力等现象,使人员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

3、职能交叉,力量内耗。反贪污贿赂局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渎职侵权检察科是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等工作。实际工作中,反贪部门线索多查案缺人手,渎职侵权部门案源少,有力无处使;遇到一人涉嫌贪污、渎职侵权两罪分别查,遇到不是管辖的案件就转查,不仅造成重复讯问取证,浪费司法资源,丧失破案良机,而且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造成力量内耗。

4、分工过细、人浮其事。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及行政装备科、技术科都是基层检察院的管理、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统计、保密、装备、后勤、财会、行政事务以及政治思想、目标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建工作、局域网管理等工作。由于分工过细,出现人浮其事,有些事几个管理部门都能管,又都不管。例如,要召开全体检察干警的会议,办公室、政治处、行政装备科都可以发会议通知,但往往都不发,要院领导明确那个部门后才发会议通知。与此同时,势必形成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偏高,一般的基层检察院要占全院总人数的30%以上,这不利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内设机构改革设想

内设机构的设置应本着“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设置,避免科室职能重叠交叉;规范职能机构,做到纵向对应、横向统一;综合部门从简,将力量充实到业务部门。从基层院的实际出发设置内设机构,以业务部门设置“一局、五科”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刑事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预防职务犯罪检察科、业务督导科,综合部门设置“一处、一室”即政治处、办公室为宜。

1、设立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局。将反贪污贿赂侦查局、反渎职侵权局合并在一起,将监所检察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侦查职能也一并并入,并配有司法警察大队。其职能为对公民和单位的举报进行初查,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利的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收集和管理职务犯罪的信息、情报,掌握了解和综合分析职务犯罪的情况;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向案发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等工作。该局人数以占全院人数25%为宜。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统一行使,形成“大侦查”的格局,一能够理顺“举报——初查——侦查”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侦查或案件侦查中的相互扯皮、推诿,易于案件初查与立案衔接;二可以增强办案力量,形成合力集中办案,易于大要案、串案的查办;三便于统一指挥查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四是将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有效整合,形成互动。既可以借助预防职能熟悉相关单位业务、职能等,便于掌握职务犯罪线索,又可利用办案成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

2、设立刑事检察科。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合并,设立一个科室。履行三个方面的职能,一为侦查监督职能,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承办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及备案审查;二为公诉职能,即刑事案件的审查、出庭公诉、抗诉,审判监督;三为监所检察职能,主要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的监督,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25%为宜。批捕职能与公诉职能不再是各部门各施其职。改革后的刑事检察科完全体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各项职责,一来将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可以改变现行的两科室各行其是,只关心本科室的案件能否捕、诉的问题,而对案件整体漠不关心的局面,更好的强化公诉职能,保证案件质量。二来将上述三个科室合并,可以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大公诉”的格局,强化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能够及时反馈、减少了中间程序,避免了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力和时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其职能是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请抗诉。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8%为宜。设立该科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体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

4、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其职能是受理公民控告、申诉、举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对受理的各类控告、申诉、举报进行登记分流,但不再进行初查,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分流到相关的职能科室,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流转到有关的职能部门。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3%为宜。该科是检察院的“窗口”,是受理各类案件的“口袋”,设立该科是便于群众告状有门,投诉有门,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5、设立检察业务督导科。负责案件的检查、指导工作;对与检察业务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委会的日常工作。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5%为宜。设立该科可以对全院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大要案进行质量把关,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提出意见,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6、设立政治处。将政治处(政工科)与纪检组合并,其职能为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队伍政治思想教育;负责目标责任的考核管理;负责教育培训、学历学习、劳动工资、检察官等级的晋升;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等。该科人数以占全院人数的5%为宜。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是实现检察事业跨世纪发展的重要组织保证。设立该科能够抓紧抓好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教育,为做好检察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思想保障。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7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以下简称工程效能监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项目审批、工程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进度质量安全管理、设计变更和竣工决算为重点,包括材料采购、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中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廉洁和效能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

(三)本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二、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目标

(一)监督投资规模,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二)监督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监督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四)防止工程建设出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防止因、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浪费;

(六)防止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环节

(一)决策程序、立项报批、土地征迁、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税费缴纳等;

(二)工程发包、工程预算、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签订、施工管理、施工变更、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工程进度、质量监控、安全管理等;

(六)工程竣工验收和后评估;

(七)工程建设的其他重要环节。

四、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程序

(一)制定工程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组成;

2、效能监察的目标和任务;

3、效能监察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4、效能监察的方法和步骤;

5、效能监察工作的评价方式和评估标准;

6、效能监察的时间和要求;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将工程效能监察立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对象;

(三)开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四)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应填写《县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结项。

五、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

工程效能监察工作应深入现场,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采用跟踪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监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情况汇报,在被监察单位召开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监察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监察单位有关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三)进入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监察单位的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监察,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小组报告县监察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检验、鉴定等服务。

六、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

工程效能监察工作应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

(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七、工程效能监察的工作机构

进行工程效能监察,应针对重点建设项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公路局、房管局、城管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并可视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机构下设立各类工作小组。

各参加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能,紧密配合开展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

八、工程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参与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

(三)开展勤政廉政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督办重要,协调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六)评价、评估效能监察工作绩效;

(七)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

九、对需要进行工程效能监察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监察机关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确定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室提出立项报告,填报《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经所在部门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立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在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立项后,应报县监察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

(二)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8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十7大和“八荣八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公安局督察报告范文9

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按照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决议开展工作,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促进我县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工作监督抓重点,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常委会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县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工作监督,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年财政决算。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要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经济运行“提速”“提质”的文章,围绕县十三届人三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检查落实,努力完成。常委会重视和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通过专题调查,提出审议意见,建议政府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注重科学生财;坚持应收尽收,严格依法聚财;立足于公共需要,公平合理用财;坚决稳定基层,缓解乡镇困难。为此,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县委、政府两办下发的==、==、==号三个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公用开支的管理和控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对促进“两院”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外,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计划执行情况和====年计划安排的报告,并批准了##县====年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安排。

常委会准确把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督,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高中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以及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在高中教育方面,要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高中学校的债务偿还问题,大力整顿招生秩序;在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方面,要求要重点打牢基层基础,建立社会治安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安及司法队伍建设。县人大常委会发出整改意见交办函并跟踪督办,促进了全县高中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县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查,为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准确,还从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重点办等单位和部门抽调人员参与调查。常委会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报告,进一步促进了我县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表彰全县各行各业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根据县政府提请审议的##县====年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议案,审议决定了冯应龙等==名同志为##县====年劳动模范。

二、法律监督求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组织执法检查。=月份,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了对《某省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常委会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将审议意见向县人民政府交办,促进了我县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月份,常委会组织对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某省省科技进步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整理出书面的执法检查报告,加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了这两部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进一步实施。此外,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促进了这些法律法规在我县的有效实施。

开展调查视察。为切实提高常委会监督和审议工作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法院执行工作,检察院自侦案件办理情况,社会治安、教育、旅游、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计生、环保、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情况等工作进行了调查视察。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分别听取了工作汇报,针对调查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进行了交办,并督促认真整改落实。

加强个案监督。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个案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别突出的个案,依法提请主任会议进行个案监督。在注重对司法机关的个案进行监督的同时,加大了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个案的监督。全年共计对==起案件进行了个案监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做好*工作。常委会始终把*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一个“窗口”,坚持了领导批办*件和督办落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工作。把办理来信来访作为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来抓。一年来,共接待来访===人次,受理来信===件,同时,还受理上级转来信件==件,依法督促解决了一批久拖不决的*案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继续组织“环保世纪行”和“三湘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常委会围绕“保护水环境,促进创建文明县城”的主题,组织了====年“环保世纪行”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组织开展了以查禁“瘦肉精”等违禁饲料添加剂以及农资打假为重点的集中整治行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全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人事任免抓规范,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

加强和改进人事任免工作。一年来,常委会共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和组成局局长=人,决定免去组成局局长职务=人;任命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共==人,免去庭长职务=人、副庭长职务=人、审判员=人;任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检察员=人。任命县人民法院陪审员=人,决定任命县人大常委会委室主任=人,免去委室主任、副主任=人,同时决定恢复执行代表职务=人。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认真贯彻党委意图,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人事任免程序,对所有拟任人员,严格按照任前调查考察、法律知识考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任职前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投票表决的程序操作,确保党委的意图和人民的意志的高度统一。既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又增强了被任命人员执政为民的使命感。

认真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今年,常委会根据本届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对县人民政府=名副县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建设局局长、县计生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的会议述职评议。述职评议严格按照《##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邀请全县三分之一的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民主推荐,主任会议按得票多少确定述职评议对象,并将述职评议对象名单在县内主要媒体上进行 公告,成立=个调查组,历时一个多月,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走访,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提交了调查报告。常委会第==次会议听取了=位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评议。评议发言以事实为依据,经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既充分肯定了述职人员的成绩,又对某些不足提出了批评和建议。常委会对会议述职人员进行了无记名投票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另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审阅了“一府两院”未列入会议述职评议人员的书面述职报告。对于会议述职对象的评议意见,常委会进行了综合,形成审议意见交办函,要求述职人员按期整改,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通过开展述职评议,增强了述职人员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促进了述职人员民主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的增强,有力推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委建设,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四、代表工作抓服务,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重视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件,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以来,还先后收到代表建议==件,同时收到市转县办代表建议=件,都已在法定时间内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常委会督促各承办单位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建立健全了交办、办理、督办等工作制度。=月份会同县政府对全县办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组织代表现场调查视察,会同承办单位召开见面会,实地督促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

积极开展代表活动。常委会加强了与代表的联系,帮助市、县代表小组制订活动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并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为代表约见领导现场办公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先后参与代表小组活动=次,指导响水、花石等乡镇开展了市、县、乡、镇四级代表的法律培训,常委会重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调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拓宽了代表的知情权和知政权。建立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都有针对性地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全年共有==人次列席了常委会,为代表们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继续开展代表工作“争优创先”活动,经民主推荐,县人大常委会审定,====年共评选出优秀县人大代表==人,优秀县代表小组=个。

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年初,指导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及时召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分管主任带队在会前深入各乡镇分别进行指导,规范会议程序,指导补选乡镇人大主席=人、人大副主席=人、乡镇长=人,副乡镇长==人。加强对乡镇人大干部的培训工作,举办了一期乡镇人文秘站培训班,对全县乡镇人文秘站进行了业务知识培训。召开乡镇人大主席会议=次,召开了一次乡镇人大主席、人文秘站座谈会,交流了工作情况。落实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百分制考核办法,组织集中检查=次,评选出先进人大主席团=个,优秀人大工作者==人,并进行了通报表彰,促进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设和发展。

五、自身建设抓经常,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一是扎实深入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根据县委的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和先进性教育的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严格按步骤操作,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学习动员,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联系自身实际,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改进作风提高素质,扎实搞好整改提高阶段的工作。围绕中心工作,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使教育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要求,顺利通过了县委督导组的验收。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二是坚持不懈地抓学习。常委会领导带头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制度进一步得到健全,明确每周的第一个星期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每次由一个委室负责组织。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了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了以民为本、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思想意识。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制度、人事任免办法,继续坚持和完善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学习制度、车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考勤制度等内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促进了机关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并产生了很好的实效。四是加强作风建设。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先进性教育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在“双走”“双联”和办乡镇联系点等工作中,着力为基层和群众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

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常委会注重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人大工作宣传。坚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为重点,围绕强化监督实效、构建和谐社会等课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讨,有=篇论文被市人大制度第十次理论研讨会采用。两次参加全国二十县(市)区人大工作理论研讨活动,加强了与外地人大的联系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