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市场督察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12-02 09:26:03

市场督察报告

市场督察报告范文1

为了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监督证券、期货交易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情况,全面、及时地了解和反映证券、期货市场动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向各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

一、证监会是驻证券、期货交易所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的委派机构,督察员属于证监会外派工作人员,直接对证监会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二、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和反映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动态;监督检查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财务状况;观察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分析和研究证券、期货市场的运行状况;定期和不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工作报告。遇有重大事件,督察员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三、督察员列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办公室、理事会及有关工作会议;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和清算银行等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清算、登记、托管及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文件。

四、督察员不得泄露其在公务活动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干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正常工作;对证券、期货市场运作不发表任何证论,不接受新闻媒介的采访。

五、督察员实行任期制,每期一年。连续担任督察员,不能超过两个任期。

市场督察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

(三)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轻伤10人以上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市工会组织。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后,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同时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准确、统一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作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5-9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检察机关及有关专家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五)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4人的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六)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铁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1-9人(含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水上交通和捕捞作业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铁路、公安交警、公安消防、交通、农业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五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八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工程项目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处理决定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本级企业和省、中央在绍企业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分别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结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造成一次重伤1-2人或轻伤9人以下的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结案,并报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进行复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市场督察报告范文3

一、推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㈠、检务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民主和法制的进步,尊重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司法公正,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也有利于增进人们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还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司法公正也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完备的重要体现。如果司法不公正,法治将无从谈起,社会也将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更严重的是,由于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使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从而导致公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仰,轻视、漠视、甚至无视法律,正如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过的:“违法行为弄脏了法制的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制的水源,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祸害更为严重。”

公开是公正的保证。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从改革、完善检察制度的角度出发,打破检察工作的神秘感,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及程序,一律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这里,公开是手段,公正是目的;公开是形式,公正是内容。如果说七八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机关与人民群众是此岸与彼岸的隔绝,那么,检务公开就是沟通两岸的桥梁与纽带;如果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党的十五大前夕,人民群众与执法机关是大山的南北两端,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需要盘山绕弯,那么检务公开就是贯通大山两端的隧道。如果说司法机关的活动在较长的时间里是暗箱作业,那么检务公开就是开启这只暗箱的钥匙。例如,在推行检务公开中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最具实质意义的“权利告知”,要求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告知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以有效地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许多人对刑事诉讼等法律知之甚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自觉履行告知义务,适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更具有特殊意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肩负法律监督机关职责的检察机关就是这道屏障的中坚力量。这是党的重托,人民的期望,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期望和信任之所在。法律监督的职责履行得怎样,不是仅仅看你的队伍形象,素质怎么样,根本的是看法律的公正性是否得到充分体现,即该打击的打击,该保护的保护,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通过检务公开,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机制,使人们呼唤、渴望的公正在司法机关得以实现,人们就会信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会支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遵守其判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车轮才能得以不停地转动。

㈡、检务公开是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五大把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目标模式。全国上下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检察工作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经济发展是总目标、硬任务,原来那种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甚至制约经济发展的陈旧观念和法律体系,都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加以改革。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保护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宏观控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发展,愈来愈要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自主性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市场经济还是以契约为基础的竞争经济,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此,必须用必要的法律来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及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是检察机关尤其是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部门的根本性任务。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的重要措施。1999年5月10日,高检院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检务公开”的原则,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中试行公开审查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合法,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体现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无疑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㈢、检务公开是严明执法纪律,贯彻依靠群众诉讼原则的体现。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十五大报告为我们指明了如何获得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的渠道。我国《刑事 诉讼法》第六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检察机关而言,依靠群众决不是把案件交由群众去办,而是要求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群众,向群众作调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反对“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坚持依靠群众诉讼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力量源泉和基本保证。其次,依靠群众,这也是我们所坚持的唯物主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历史的主人,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再次,依靠群众才能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错误。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证司法公正、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使命,其职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严格执法充分行使检察权来实现。而严明执法纪律是其职能作用发挥的必要条件之一。

检察机关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全面公开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检察机关的办案纪律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大案件进展情况等,正是严明执法纪律,贯彻依靠群众诉讼原则的直接体现,对于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从根本上确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均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㈣、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的行为,是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自我完善。

从本质上说,法律监督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既然是职权,那它理应受到制衡与监督。检察机关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对象,历史表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产生腐败。但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许多人却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一般而言,致使其形成的心理因素有三:一是监督会令“家丑”暴光。二是监督可能使正常工作受到影响。三是监督会动摇执法者的权威性。很明显,这样的心理是落伍于历史潮流的,其产生的不利后果是使检察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缺乏监督保障,也导致对权力的滥用不能有效遏制。因而将检察职权纳入到权力结构的监督制约体系中已刻不容缓。

接受监督有主动与被动之分,无论执法者是否愿意,执法者在获得职务授权的同时,也就产生了被监督与被制约的义务。在执法过程中,法律设置了诸多环节,以便监督过程的实现。因此有人认为,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上的义务,就是监督的实现,无需节外生枝再提接受监督。实际上,这种被动接受监督是不足以实现监督制约体系的内在价值的,因为脱离了人的主动性,履行接受监督的程序上的义务会变得徒具形式而无实质内容。因此,在检察工作中培养被监督的意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接受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机关要不断增强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有关检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报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议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要进一步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主动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虚心接受人民代表的评议,认真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除了应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外,实行检务公开,将检察职权行使的方式与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把检察工作放在群众面前,阳光之下,是完善对检察监督制约机制的另一有效方法。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己给自己加压力,是检察机关摆正执法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刚性原则,是“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的现实实践。检务公开把检察人员的办案纪律和工作予以公开,包括中央政法委规定的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教育整顿中作出的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等,便于人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使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自警、自省、自重、自尊、自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固然,在检察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以后,或多或少会带来一些因外在干预而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问题,但由于检务公开在促进社会监督有效实现的过程中,能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从而能赢得社会的支持和理解,长远看来,更能获得理想的社会氛围,从而更好地实现检察职能作用。

从实践看,随着教育整顿的开展和检务公开等措施的推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明显减少,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

㈤、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自律与承诺,有利于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

建立一支素质精良、执法严明的检察官队伍,才能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权威性。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是检察工作的当务之急。转变、更新执法观念是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的前提条件。执法观念为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一定时期的执法观念与当时物质生产活动紧密相关并受其制约,且受到上层建筑其它因素的影响。执法观念的发展有着历史的继承性,它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社会存在,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于社会存在。执法观念在执法活动中起着引导作用。执法观念的这种作用是通过主体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的认识、评价和选择实现的。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努力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政治稳定,保障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作出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几千年封建人治的传统意识沉淀,“”极端思潮泛滥以及长期以来单纯计划经济形成的思维定势,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难以避免地存在许多幼稚、僵化、滞后之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以及人们的价值标准、思想意识道德观念都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人们的法律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举报意识明显增强,而且对铲除腐败,打击犯罪的愿望也日趋迫切,寄予检察机关的期望也越来越高,如果检察机关不迅速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就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在这种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立足实际,敝开大门,通过开展全方位的为民服务,深入、主动地接触和联系群众,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最迫切的、最急需的问题,又让群众充分了解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这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对于促使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检察人员两个素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务公开后,对严格执法要求更严了,过去的习惯用法不顶用了,逼着你要去学习侦查策略和艺术,研究犯罪心理等等,对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在检务公开过程中实行的“权利告知”,也是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摒弃粗暴、野蛮办案方式的重要举措。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权利的同时,对检察人员自己也是一次法律的再学习和再教育,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清醒地认识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作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而不能侵犯这些权利。

二、对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

实践已经证明,检务公开是彻底根治检察环节存在的神秘感和“暗箱操作”的一剂猛药,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一把金钥匙,是各项检察事业的龙头,那么,检察机关应该怎样更好地使用这把金钥匙?怎样紧紧地抓住这个龙头?如何使 公开的内容更加具体、更加明白,面更广,渠道更畅通?怎样在形式和具体内容上进一步完善它?如何使它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使检察工作让更多人了解、理解和支持呢?199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使检务公开有了指导性的文件。笔者拟就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从以下几方面略陈管见。

㈠、提高认识,增强检察人员对深化检务公开的现实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世纪之交,机遇与挑战并存。改革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是新时期最鲜明的特征,实践证明,改革同样也是检察机关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的基点。应该认识到:不改革,检察工作就没有出路;不改革,检察事业就不能发展;不改革,检察机关就没有活力;不改革,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难以完善和发展。检务公开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是由群众的首创精神形成,然后自上而下推行的一项检察改革措施,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大措施,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公正执法,加强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目前,检务公开的许多内容群众都已知晓,而个别检察人员还停留在“检务公开就是法制宣传”的表层认识上,这无疑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成为深化检务公开的重大障碍。检察机关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使他们的思想认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这样,才能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各自的具体工作中时时抓紧抓好,深化检务公开工作。

㈡、健全机制,使检务公开真正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去

深化检务公开强调自觉性,也要用一套组织措施和规章制度作保证,使两者有机起来。许多检察机关在实行检务公开过程中,只是由政工、办公室或研究室兼顾负责,实践表明,这种多部门参与的状况容易造成责任分散,不利于深化检务公开。笔者认为,为了使检务公开不流于形式,应当挑选精通检察业务、政治责任感强、对群众有深厚感情的人员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办事机构,并赋予这个机构足够的权力,专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督促落实以及对推行检务公开后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问题和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保证检务公开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取信于民。为使各部门重视检务公开,可以把检务公开纳入领导的岗位责任制。另外,还应建立健全四项制度作为保证。一是汇报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检察工作,向政协、派、社会团体、新闻机构等通报检察工作,向发案单位、系统、部门通报及发送检察建议;二是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各部门检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三是定期评议制度,组织有关人士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映;四是奖惩激励机制,结合半年、年终总结,进行奖惩兑现,努力形成人人落实检务公开的生动局面。

㈢、上下联动,积极营造深化检务公开的良好外部环境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实践证明,检察工作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另外,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检务公开作为一项新的检察改革措施,与社会的接触面大,触动的层次深,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多向党委、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多方倾听和采纳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纠正检务公开过程中的失误和偏差,可以建立人大及人大代表监督具体案件联系制度,对贪污、贿赂、渎职等在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刑事犯罪案件,在侦查、,出庭公诉等阶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既能促进公正执法,又能增进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务公开的理解和支持。

加强宣传是检务公开在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产生作用的基础。在组织检察人员走街上市搞好现场宣传、咨询的同时,要注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扩大检务公开的影响,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检务公开的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社会群众查阅、咨询检务公开的内容,促使社会各界都来关注并支持检务公开活动。

㈣、突出重点,形成检务公开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良性互动的态势

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论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各种矛盾中都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影响事物发展的是主要矛盾。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内设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每个部门都要落实好,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也要看到,只有抓好关键部门的落实,检务公开才能真正落实,并逐步完善发展。笔者认为,当前必须抓好审查批捕、审查、反贪、法纪、控申、民行等部门检务公开的落实,因为这些部门与社会和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所肩负的职能是群众比较关注的社会热点,所以检务公开的受众比较集中,效果更好,更能取得群众的信任,群众也就会更加支持检察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后,群众的举报热情普遍高涨,举报线索的数量和质量均明显上升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在当前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人、辩护人比较普遍的情况下,还应注意把检务公开融于支持律师工作,做到尊重律师职业,保障律师执行职务。律师是一个法律专业水平较高的群体,通过检务公开主动接受律师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将更直接有效地促进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等业务水平走上新台阶。

检务公开的内容上也应突出重点,除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性质、管辖范围、办案程序、所办理的各类案件及罪名、立案标准以及阶段性部署、重大活动等一般性内容外,应重点公开告知事项、立案不 捕、不诉、民事抗诉、刑事抗诉、申诉、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特别是要实行“权利告知”,这也是高检院制定的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中的核心内容。实行“告知”义务,是在法律实施中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将对整个法律监督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市场督察报告范文4

一、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监察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督查和考核。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二、明确任务分工

1.规范执法人员。全面回查执法人员的资格,持证上岗;完善学法培训制度和逐步建立能级管理制度;加强领导、科室和基层分局执法人员分类培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牵头科室:法制科责任科室:人教科)

2.规范执法主体。梳理汇编工商行政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市局规定,落实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牵头科室:法制科责任科室:登记注册科监督管理科公平交易科市场合同科消保科)

3.规范自由裁量。按照谁处罚、谁负责,回查2014年以来行政处罚案件,比对情节和处罚尺度;汇总通报情况,进一步完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有关制约措施。(牵头科室:法制科公平交易科责任部门:监督管理科经检大队各基层分局)

4.严格公开透明。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职责和行政执法基本制度;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公示行政处罚程序、裁量标准、执法结果;公示行政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结果;公示行政执法监督和举报投诉措施和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告知制度,明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完善公示公告形式,建立有责任、有分工、有监督、有实效的科学运行机制。(牵头科室:办公室监察室责任部门:法制科财务科登记注册科公平交易科监督管理科市场合同科消保科经检大队各基层分局)

5.严格文明执法。建立和执行《市工商局文明执法规范》和效能建设制度;开展工商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企业、进市场“六进”活动;运用说服、建议、告诫、警示、协商、奖励、帮助等行政指导方式全面实现行政指导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日常化“五化”目标,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宽松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牵头科室:监督管理科监察室法制科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公平交易科市场合同科消保科经检大队各基层分局)

6.严格收费罚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项目、标准持证收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做到票据规范、账目清楚,实行收费登记台账制度,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牵头科室:财务科责任单位:监察室监督管理科登记注册科市场合同科消保科经检大队各基层分局)

7.加强执法监督。抓好制度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等制度;抓好机制运行,坚持每季度开展依法履行职责综合检查,查登记注册档案、查执法案卷卷宗、查强制措施实施、查罚没物品处理、查监管职责履行、查行政征收规范和回访行政相对人的“六查一回访”活动;抓好外部监督,主动收集行风监督员反馈意见,接受人大、政协工作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和有关媒体反映问题。(牵头科室:监察室法制科责任单位:办公室监督管理科登记注册科市场合同科消保科财务科经检大队各基层分局)

8.加强典型示范。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各类先进评选活动;定期讲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选树基层执法示范分局,不断总结经验做法,不断规范行政执法,在全系统营造争当文明执法标兵浓烈氛围。(牵头科室:法制科责任单位:监察室人教科)

9.加强执法创新。充分发挥基层分局专职纪检监察员、法制员作用,创新“定岗位、明责任、严考核、双制约”做法;对轻微违法创新柔性执法促规范;在执法服务上创新,整合工商执法职能、效能,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牵头科室:法制科监察室)

三、时间阶段安排

1.学习计划(7月22日—8月10日)。认真学习市、区两级文件,认真学习有关行政法规,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做到人员、责任、分工、内容、时间明确到位。

2.自查自纠(8月11日—8月25日)。各基层分局及有关科室对本单位2014年以来的行政执法行为,对照上述9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并落实。自查和整改情况8月23日前报局规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规范指导(8月26日—9月10日)。局法制科、监察室牵头,有关职能科室参加,对各基层分局和相关科室行政执法事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并逐一规范薄弱工作。

市场督察报告范文5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有专人办理此事;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学习、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培训有计划、考核有指标;

三、对应由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并将其分解到部门、岗位和人员,层层建立责任制;

四、配备兼职的复议应诉人员,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执法监督检查和内部制约制度;

五、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接受上级执法机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对出现的错案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能及时复查和纠正,能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依法查处执法违法人员;

八、制订本单位执法规章、规定不与上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一经发现及时纠正并消除影响;

九、贯彻国家、省、市制定的行业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市建筑业发展方针、政策,制订本市建筑业发展战略的发展规划;

十、贯彻国家和省、市技术规范、规章、标准、定额,制订本市建筑业技术发展规划、措施;

十一、按法定程序研究制定本市建筑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培育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报建、合同审查,对违反建筑市场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核或组织听证后,报委负责人决定。协调施工招标和定额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建筑工项目实施、协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颁发施工许可证;

十四、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预制构件生厂家、预制砼生产厂(站)、试验室、监理、中介咨询机构的资质审查、发证工作,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格证管理、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入境的审查、注册登记工作、查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砼预制构件质量和建筑用材料质量监督与检测,及建筑施工项目的评优;

十六、负责全市建筑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建筑勘察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单位的资质审查、报批、年检、发证工作,管理监督建设项目方案竞选,审查勘察设计合同,负责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质量评优活动,查处无证设计、越级设计、非法交易等违章勘察设计行为;

十七、负责全市建筑劳务队伍的资质管理、劳务合同管理、负责建筑劳务人员技术培训、核发上岗证书、查处建筑市场劳务违章违纪,规范建筑劳务市场行为。统一管理成建制外出施工企业及驻外办事机构,引导企业开拓外地建筑市场,输出建筑劳务;

十八、负责全市电梯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电梯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本市电梯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电梯安装、改装、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资质证书发放和管理,负责电梯运行事故的组织处理统计上报工作,查处违反电梯行业管理法规的行为;

十九、承办市建委委托的其他事宜。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要职责

1、受**建管局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指定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专项抽查,并向委托部门提出检测报告及抽查工程(材料)的汇总资料;

2、接受司法、仲裁部门的委托,对指定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仲裁检测和鉴定;

3、对建筑工程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防水材料等实行有见证取样的项目,严格按照见证送检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测;

4、接受社会委托,承担资质认可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验收)[认证参数见附表]范围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的检测业务。

政策法规科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制定的建筑行业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市建筑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建筑发展战略、规划;

2、负责做好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3、根据各部门行政处罚意见,向上级法制机构提出审核和组织听证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罚。

4、负责全局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5、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发展等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6、负责做好全局依法行政基础性工作;

7、负责做好全局有关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及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审查工作。

劳务管理科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劳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2、负责新建劳务企业资质初审上报;负责外地进蚌劳务企业的备案工作。

3、负责建筑劳务企业行业管理;

4、组织开展建筑劳务人员培训和技能鉴定;

5、组织本市劳务企业对外输出工作。

6、查处违反有关建筑劳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有关建筑劳务用工纠纷和投诉,维护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7、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日常工作。

建筑市场管理科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有关建筑市场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2、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报建、合同审查,对违反建筑市场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3、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有关建筑管理手续的联审联办工作。

4、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期协调和重点建筑工程的协调服务工作;

5、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

6、审查施工许可证发证条件,做好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

7、及时做好相关业务的统计上报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8、协调工程招投标和定额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监督科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落实;

2、对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3、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工程项目开工验收制度,查处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做好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工作。

4、负责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塔吊等设备的安全检测工作;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推广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5、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6、组织做好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及省级标化工地评审申报工作;

7、参与建筑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受理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建筑工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8、协助企业做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及理赔工作;

9、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标准条文的施工行为。

资质管理科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检测试验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预审、汇总上报、年检、备案和管理工作;

2、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注册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项目经理、监理人员不良业绩的查处和记录;

3、负责外来进蚌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

4、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从业资格动态管理,查处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5、负责全市建筑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查处无证设计、越级设计、非法交易等违章勘察设计行为;

6、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统计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站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预拌砼质量、建筑用材料质量的监督巡查,做好全市检测试验单位质保体系及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根据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范围受理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并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4、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工程备案受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记载涉及工程质量的不良行为。

5、根据委托的监督范围,负责做好全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工程质量缺陷告知制和工程质量备案信息。

6、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工程质量信息,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7、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评优工作,推动建筑科技的推广应用。

8、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做好全市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督处理。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9、负责三县工程质监工作的指导与监管,落实企业质保体系的监控。

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建管局机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2、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全局文稿审核和文字处理,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

3、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保密、信息等工作;

4、负责全局对外联络、接待、后勤保障及车辆管理等工作;

5、负责全局宣传教育、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组织人事及日常党建、外来施工企业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市场督察报告范文6

一、指导思想

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督促检查工作内容

1、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指令的贯彻执行情况;

3、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4、市纪委常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5、纪检监察系统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

6、大案要案进展情况及重要专项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7、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8、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抓住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决策落实。

1、催报。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等,采取电话催报或发《催报通知单》等形式,催促有关单位上报执行情况。

2、督办。对督促所涉及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发《督办通知单》的方式进行督办。

3、协办。对重要工作或重要目标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下发《协办通知单》。

4、查办。经督办后仍久拖不决且造成较坏影响的事项,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组织办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承办督促检查内容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协调,确保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四、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督促检查工作由综合室归口管理。

2、重要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的催报由办公厅和综合室商定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催报通知单》;单项业务工作项目的催报由各职能室报经分管常委批准后自行催报,一般不采用发通知单的形式。

3、对机关各室(办)确需督办的重要事项,由各室(办)主任提出督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在综合室办理手续后实施。

4、纪检监察系统目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检查、季汇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检查和报告制度。

5、协办项目由分管常委协商后提出,经主要领导同意,综合室发出《协办通知单》,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

6、查办项目由分管常委提出,并向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报告,经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综合室办理手续,相关室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1、各承办部门必须根据催报、协办、督办和查办内容,从收到督办件之日起3日内上报落实的具体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确需延长时限的,由承办单位向市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2、对未按要求办理的承办部门和人员,督办部门进行一次口头或书面提醒;经提醒后仍未办理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市场督察报告范文7

1、加强机构建设,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一是强化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自身建设。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和政务阳光专项活动,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宣传报道,设置投诉电话,明察暗访,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及制度建设等方式,着力提高招标投标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依法。

二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切实转变职能,努力转换角色,由以往过多地参与具体的招投标活动,转变到认真做好事先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促使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两分开,彻底摒弃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强化招标投标过程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到位。

2、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强化招标机构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全部进入交易中心,严禁场外交易;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强化招标机构管理,在其招标投标运作过程中,我们全程进行监督,杜绝招标机构恶性竞争,越权,违反规定编制招标文体,不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控制价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努力促使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3、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作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我们始终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我们能与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委一道,从核准、告知、招标公告、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实行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到位,对于招标投标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依法处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规范招标单位行为,首先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市、县发改委批文、施工图纸等严格核准招标方式,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其次实行告知制度,凡需招标的项目,要求招标单位必须向监察局、检察院实行告知制度,否则,不得进行招标投标下一程序;再次规范招标公告的行为,对招标公告的内容实行严格的审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要求其在市政府、县政府网站进行,保证投标人方便、快捷获取信息;最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备案。二是规范投标人行为,严格查处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非法行为,对上述单位或个人实行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限制其进入我县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资格;三是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合同主体双方行为,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各项费用尤其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到位。

4、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为切实将《招标投标法》宣传好,一是将《招标投标法》及《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编印成册,做到每个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人员、招标机构人员人手一册,尤其对新近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转发;二是组织招标投标人员、招标机构人员、施工企业投标人员及招标专家评委参加省、市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素质,提高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自觉性;三是组织编写了《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使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性、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四是实行联动管理,依法开展监督执法。以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招标投标法》执法检查为契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会同县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委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商讨解决方案、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针对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着力查处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或垫资行为,随意设定不合理条件或抬高招投标门槛,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以及规避招标或肢解分包行为;招标机构恶性竞争,违反规定编制招标文化,不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或泄露标底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投标单位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全面执行赣建字[2005]5、6号文件精神,对不按上述文件要求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不予备案,并要求其改正直至符合要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社会热点问题、敏感话题,虽然我们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以及部门配套的有关招标投标文件规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

1、场外监督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目前,招标投标各监管机构对场内以及程序性监督十分到位,但对场外监督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2、阴阳合同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合同履行监管难度大。少数业主压低压价,施工单位恶性竞争,导致建设单位不按中标造价签定施工合同,上报备案机关的合同与实行履行的施工合同不一致,尤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阴阳合同现象较为普遍。

市场督察报告范文8

第一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法定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监管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五)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县(区)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审。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市场督察报告范文9

一、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督察大队承担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网格化管理、快速反应、信息处理等重要职能。工作千头万绪,牵扯部门多,涉及面宽,摊子大,事情杂。工作搞的好与坏,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反映十分敏感,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作为大队主要领导,我深感责任重大。一直以来,我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注重依靠集体智慧,充分走群众路线,形成清晰的工作思路,并发扬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真抓实干、敢打敢拼的精神,通过抓重点、抓热点、抓难点、抓亮点,有力推动了全队工作,开创了城市管理督察工作新局面。

(一)完善机制,巩固网格化管理成果。

年初,按照市局要求,通过认真研究和分析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广泛征求各区局和执法中队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了深化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

一是优化了网格布局。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市区原有74网格调整为63个,并对各执法中队和网格的管理路段、区域及范围进行了明确。通过网格的调整,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管理中存在“都管都不管”的问题,避免了管理资源的浪费,而且清除了管理盲区,真正实现了网格管理无缝隙。

二是细化了管理措施,明确了管理标准。按照网格区域大小、主次干道数量多少和管理任务的轻重,对网格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网格类别配置人员。同时,按照“主干道严管、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管理”的原则,将网格内路段分为三级,并根据路段级别制定检查考核标准。网格分类和路段分级管理模式的实行,进一步优化了管理资源,使网格人员配置更为合理,管理重点更为突出,管理目标更为明确。

三是实行了定人定岗管理制度。按照“执法、管理力量向一线倾斜”和“执法业务岗位必须由执法人员担任”的原则,对督察大队,区局机关、执法中队和单元网格工作岗位进行了设置,制定了岗位职责,并规范了人员调整和借用程序。通过定人定岗管理的实行,有效杜绝了城管队伍中存在的“钻空子、混子日”现象,达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中有责任”的目的。

四是修订完善了检查考核制度。提高对垃圾不落地、户外广告管理、牛皮癣治理等市容环卫类和出店经营、游散摊点占道经营等工商管理类的考核分值。修改了考核计分和排名方式,将网格化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和处理投诉举报等三项工作检查考核的综合成绩作为区局和中队每月网格化管理工作排名的依据,使检查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平,更具说服力。

(二)加大力度,强化日常督察工作。两年来,主要对市区环境卫生、出店占道经营、违法建设、城管队伍队容风纪等方面以及网格化管理和垃圾不落地、公厕管理等重点工作进行检查督办。下达各类督办通知书706份,下达“牛皮癣”处罚通知书287份,处罚金额15949元;下达“垃圾不落地”和“占道经营”处罚通知书440份,处罚金额10250元;处理人员181人次;表彰人员112人次,表彰先进集体41个。同时,草拟或代拟各类《通报》、《规定》60余件,并继续做好各执法中队月底考核排名工作,协助市容环卫办做好对各街道办事处检查排名工作,充分发挥了城管督察的有力保障作用。

(三)结合实际,开展各类专项督察。

为了体现城管督察的有力保障作用,大队在围绕市局各阶段、各时期的重点工作的同时,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督察工作。

一是加大市容环卫类的检查督办力度,启动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的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市局《市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管理暂行办法》,配合市局环卫办起草、制定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并配备2名督察人员成立考核专班,开展对市区环卫作业公司清扫工作绩效考核,同时,加大对免费开放公厕和垃圾转运站检查力度。月底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检查考核成绩、市区免费开放公厕汇总后报市局市容环卫办,市容环卫办依据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和大队意见,对相关单位按有关程序作出具体奖惩及经费划拔工作。

二是加强对城管执法车辆的督察。根据今年4月,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法车辆管理的通知》,大队采取日常检查和暗访督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督察人员加大了对城管执法车辆停放在经营或娱乐性场所门前或附近区域以及城管执法车辆非执行公务时不悬挂真实牌号,故意遮盖、涂改车牌号或悬挂假牌、套牌的督察力度。

三是督办加快电子路籍档案的建立和完善。督促中队完成主次干道临街门店的信息录入工作,通过电子路籍档案的建立,进一步细化管理标准。

四是加强夜市和疏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的督办力度。督促中队取缔主次干道游散摊点和长期占道摊点,按照“六规范、七统一”的标准,加大夜市和疏导点的检查考核力度,督促中队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是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分别开展了“垃圾不落地”、夜间市容秩序管理、户外广告整治、报刊(电话)亭亭容亭貌整治、城管人员酒后上岗等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督办落实。同时,加大重难点问题的督办力度。要求中队每月上报当月重点、难点问题整治方案,根据中队上报的计划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整治效果作为每月网格化管理检查考核排名的重要依据。

(四)建章立制,强化督察机制建设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督察体系,加强督察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大队加大了与市局各职能科室的沟通与衔接,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是加强协调机制,提高督察效能。为进一步整合督察力量,避免重复督察,提高工作效率,大队积极与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加强联系,内部科室加强沟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衔接机制。通过与市局路政科、市容环卫办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科室进行信息互通,市局在审批涉及占道、破路、户外广告等事项,在告之中队的同时,抄告大队,避免审批与督察“两张皮”;通过与110指挥中心受理的其他举报投诉,在分转区局处理的同时,告之大队,由大队合理安排督察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结果反馈给110指挥中心。这种职责明确、既分工又合作的衔接机制,有效的提高了督察工作效率。近年来,在市城管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全体队员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努力转变作风,不断拓展督察职能,扩大督察覆盖面,落实科学合理的激励奖惩机制,较好地发挥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职能作用。同时,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提高领导素质和管理水平,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述职如下:

一、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督察大队承担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网格化管理、快速反应、信息处理等重要职能。工作千头万绪,牵扯部门多,涉及面宽,摊子大,事情杂。工作搞的好与坏,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反映十分敏感,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作为大队主要领导,我深感责任重大。一直以来,我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注重依靠集体智慧,充分走群众路线,形成清晰的工作思路,并发扬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真抓实干、敢打敢拼的精神,通过抓重点、抓热点、抓难点、抓亮点,有力推动了全队工作,开创了城市管理督察工作新局面。

(一)完善机制,巩固网格化管理成果。

年初,按照市局要求,通过认真研究和分析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广泛征求各区局和执法中队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了深化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

一是优化了网格布局。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市区原有74网格调整为63个,并对各执法中队和网格的管理路段、区域及范围进行了明确。通过网格的调整,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管理中存在“都管都不管”的问题,避免了管理资源的浪费,而且清除了管理盲区,真正实现了网格管理无缝隙。

二是细化了管理措施,明确了管理标准。按照网格区域大小、主次干道数量多少和管理任务的轻重,对网格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网格类别配置人员。同时,按照“主干道严管、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管理”的原则,将网格内路段分为三级,并根据路段级别制定检查考核标准。网格分类和路段分级管理模式的实行,进一步优化了管理资源,使网格人员配置更为合理,管理重点更为突出,管理目标更为明确。

三是实行了定人定岗管理制度。按照“执法、管理力量向一线倾斜”和“执法业务岗位必须由执法人员担任”的原则,对督察大队,区局机关、执法中队和单元网格工作岗位进行了设置,制定了岗位职责,并规范了人员调整和借用程序。通过定人定岗管理的实行,有效杜绝了城管队伍中存在的“钻空子、混子日”现象,达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中有责任”的目的。

四是修订完善了检查考核制度。提高对垃圾不落地、户外广告管理、牛皮癣治理等市容环卫类和出店经营、游散摊点占道经营等工商管理类的考核分值。修改了考核计分和排名方式,将网格化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和处理投诉举报等三项工作检查考核的综合成绩作为区局和中队每月网格化管理工作排名的依据,使检查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平,更具说服力。

(二)加大力度,强化日常督察工作。两年来,主要对市区环境卫生、出店占道经营、违法建设、城管队伍队容风纪等方面以及网格化管理和垃圾不落地、公厕管理等重点工作进行检查督办。下达各类督办通知书706份,下达“牛皮癣”处罚通知书287份,处罚金额15949元;下达“垃圾不落地”和“占道经营”处罚通知书440份,处罚金额10250元;处理人员181人次;表彰人员112人次,表彰先进集体41个。同时,草拟或代拟各类《通报》、《规定》60余件,并继续做好各执法中队月底考核排名工作,协助市容环卫办做好对各街道办事处检查排名工作,充分发挥了城管督察的有力保障作用。

(三)结合实际,开展各类专项督察。

为了体现城管督察的有力保障作用,大队在围绕市局各阶段、各时期的重点工作的同时,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督察工作。

一是加大市容环卫类的检查督办力度,启动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的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市局《市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管理暂行办法》,配合市局环卫办起草、制定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并配备2名督察人员成立考核专班,开展对市区环卫作业公司清扫工作绩效考核,同时,加大对免费开放公厕和垃圾转运站检查力度。月底将市区招标道路清扫保洁检查考核成绩、市区免费开放公厕汇总后报市局市容环卫办,市容环卫办依据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和大队意见,对相关单位按有关程序作出具体奖惩及经费划拔工作。

二是加强对城管执法车辆的督察。根据今年4月,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法车辆管理的通知》,大队采取日常检查和暗访督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督察人员加大了对城管执法车辆停放在经营或娱乐性场所门前或附近区域以及城管执法车辆非执行公务时不悬挂真实牌号,故意遮盖、涂改车牌号或悬挂假牌、套牌的督察力度。

三是督办加快电子路籍档案的建立和完善。督促中队完成主次干道临街门店的信息录入工作,通过电子路籍档案的建立,进一步细化管理标准。

四是加强夜市和疏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的督办力度。督促中队取缔主次干道游散摊点和长期占道摊点,按照“六规范、七统一”的标准,加大夜市和疏导点的检查考核力度,督促中队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是按照市局工作部署,分别开展了“垃圾不落地”、夜间市容秩序管理、户外广告整治、报刊(电话)亭亭容亭貌整治、城管人员酒后上岗等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督办落实。同时,加大重难点问题的督办力度。要求中队每月上报当月重点、难点问题整治方案,根据中队上报的计划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整治效果作为每月网格化管理检查考核排名的重要依据。

(四)建章立制,强化督察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