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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自查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2-04-06 17:12:38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1

第一章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一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第二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第三条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四条县长外出开会、考察学习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指定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分工,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主持召开。

第七条县政府会议应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专题会。

第三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八条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县有关规定,按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公文审批应遵循“便捷、高效”原则,审批各个环节都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条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大力精简公文数量。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县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

第四章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县政府组成部门每半年应当向县政府报告一次工作,重要工作必须及时报告。工作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县政府每周定期召开县长工作例会,不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各位副县长、县长助理应在会上报告分管工作情况和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打算;县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在形势分析会上报告本部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等,工作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

第五章政务值班制度

第十四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防汛特别期间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第十五条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专(兼)职值班人员,并将值班地点、联系电话等事项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防汛期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带班领导及联系电话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第十六条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日记,遇有重大事情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应对各单位值班情况作不定期抽查,凡因人为因素中断联系影响工作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责任。

第六章调查研究和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八条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县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要有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撰写1—2篇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以及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进行科学论证。

第七章监督和督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县政府组成人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书面材料,在报告之前必须经分管副县长审定,重要工作必须经县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诚恳接受群众的监督。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经常政务信息,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渠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错案追究。

第二十三条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县政府工作部门每季度应对照目标和任务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政府办公室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分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督查。县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

第八章公务活动制度

第二十四条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市领导来大余检查、指导工作的,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接待。接待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原则上由工作分工对口的副县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待。上级或外地政府副处级以上领导到我县检查指导工作或来访,接待部门、单位或乡镇须向县长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除参加会议外,一律要开手机。特殊情况通讯不畅的,要及时通知县政府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

第二十六条减少县政府领导参加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展览剪彩等活动,如确需参加这类活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领导参加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作宣传报道。

第九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助理、乡镇长外出,应当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请假,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的,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副县长报告、请假;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副职外出,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请假。外出前要把外出的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通知县政府办;返回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情况紧急,可先通过电话分别向有关领导请假、报告,并同时告之县政府办,随后补办书面请假条或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章附则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2

一、督查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严肃督办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扎实开展督办工作,保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上级部门和市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及时落实、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扎扎实实抓督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四)加强领导、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督办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督办任务。

二、督查工作范围

(一)中、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办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报刊、广播、电视及内部刊物等对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五)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督办、转办、交办和办理复函工作。

(六)市政府和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督查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审批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直接参与重要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审核有关部门、县区报来的督查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审批。

(四)草拟“办结报告”和“督办情况汇报”,送主管领导审定。

(五)负责《督办通知单》、《延安市政务督查通报》和《领导交办事项落实情况报告单》的起草、校对、上报、转发。

(六)向领导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办工作信息。

(七)负责督查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八)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督查工作任务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三)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六)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

(七)经领导同志批准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

五、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工作由督查室负责,具体负责登记、交办、转办、催办、上报、反馈、归档等工作。

(二)督查室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决定或市政府领导要求及批示确定的工作督查事项,填制统一格式的《督办通知单》,经督查室主任签发后通过公文形式下发相关部门办理。

(三)属于上级督办事项,由督查室负责登记和分解,根据督办内容填制《督办通知单》,经督查室主任审签或主管督查工作领导同意,通过公文形式交相关部门单位或县区政府办理。

(四)《督办通知单》必须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对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事项,必须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对部门间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或因内容复杂无法归口的事项,由督查室报请主管领导及市政府秘书长确定主办部门。

(五)各承办部门接到督办任务后,必须进行登记,并按照责任制,明确落实到人,对重大督办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落实。督办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承办部门如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并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以免贻误工作。

(六)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室必须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催办。做到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要事项反复催办,一般事项定时催办,确保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七)督办事项结束后,承办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报的要求,及时通过公文系统向督查室报告办理结果,对办理期限较长的事项,要及时反馈阶段性成果。办结报告力求文字简洁、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并注明签发人和承办人。督查室收到承办部门的办结报告后,通过《政务督查专报》或其它公文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督办结果或向上级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并做好归档工作。

六、督查工作纪律

督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督查室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督查室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督查工作不力的人员,按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关内容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失误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市政府督查室收到各部门、各县区上报文件及上级文件和督办件时,要立即登记办理。紧急文件要跟踪办理,按时限办结。

(二)对各位市长、秘书长、主任阅批的文件,送阅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3天,紧急公文不能超过1天。重大灾情、突发性事件以及涉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报告、请示,批阅不能超过1小时。

(三)机要件(包括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中、省新闻单位印发的送阅件、内部参考等)在领导同志处送阅和批阅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7天,重要机要件不得超过3天,紧急机要件要即送即阅。因市政府领导出差、开会、下乡超过3天的,要将手头保存的机要件、批办件通过电传或其它途径送达领导批阅。

(四)市政府督查室在办理公文时,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办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分管市长、市长审定。

(五)督办事项期限:凡注明办理期限的督办件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期限的督办件,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督办结果。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不能解决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写出简要报告。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办。没有正当理由,久拖不办,也不加以说明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主办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坚决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张家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向社会公布《县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年度报告电子版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全文公开。如有疑问,请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开展了5方面。

(一)加强培训学习。

将学习《条例》列入公务员培训重要内容,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知识。,对18个乡镇、48个县级部门主管领导、具体操作信息员进行了保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培训。

(二)健全工作制度。

在原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错追究、监督评议等“八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督办”制度,由政府办信息中心定期的采取网上巡视、检查、排查等形式,对各单位信息情况进行统一的整理,并将结果报政府办督查室,督促各单位及时更新信息,从数量和质量上逐渐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更新指南和目录。

按照“上下同步、规范统一、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起分级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填报系统,积极编制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要求各乡镇、部门编制本单位的公开指南,及时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更新、。

(四)改善公开平台。

按照国家、省、市需要,积极配合市政府进行“中国”门户网站、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改版升级工作,努力把政府网站打造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镇、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分别设立固定公示栏,方便群众通过常规载体了解政府信息。规范了行政审批中心查阅点的各项制度建设,方便群众到查阅点快捷查询文件。并利用电视台播报重要政府信息节目,方便群众直接了解重要县情。

(五)落实监督评议。

把各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定期督查,综合评定。同时,由县政府办信息中心按照年初下发的工作要点、要求对各项工作进行考核,下发了《关于“中国”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保障工作的情况通报》(涿政办字[]1号),共评出先进单位10个,先进个人13个。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的重点内容。

上半年,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机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导,印发了《关于年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下发了《关于年“中国”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工作要点的通知》。十一月份,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县各有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要求各单位对网上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检查,确保信息不上网。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未出现、安全问题。截至目前平台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316条,本年度新增4621条。其中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印发的各类公文公开80余份。

(二)公开主要形式。

1、政府网站。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通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专栏,可以查阅全县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下载办事表格,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浏览量198603人次,较去年增长14万人次。

2、行政审批中心。开放县行政审批中心为信息公开查阅点,公众可查询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单位、审批条件、办理时限、结果查询等内容。

3、档案馆。在县档案局(馆)成立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中心,中心负责收集县委、县政府及其部门现行文件,进行存档,方便公众对需要文件进行登记查询。

4、新闻媒体和新闻会。通过县通讯、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重大事件、重要、重点项目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各镇、各部门和县信息中心没有接到公众因政府信息公开而提起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目前,全县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无偿提供,没有收费行为。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全县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在逐步推进阶段,诸多方面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公开内容的及时性、全面性以及公开形式的便民性等方面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进一步健全保障体系、规范工作流程、完善配套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努力保障人民群众享受到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4

一 机构设置

印度审计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叶,1860年,英国殖民政府按照英国模式在印度设立了审计长一职,负责政府审计和会计工作。1919年为制约腐败,避免纳税人的钱浪费,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总审计署的职能,确立了印度审计长独立于政府的地位。1935年,印度政府法颁布实施,该法规定设立审计长,成立印度审计会计部(Indian Audit and Accounts Department),即主计审计长公署。1950年,印度共和国成立,印度审计进入新的阶段。

印度审计会计部实行垂直领导、分级负责和归口管理的政府审计管理体制,主要由主计审计长公署、联邦审计、地方审计(会计长审计办公室)、地方会计(26个会计长账户与拨款审批办公室)和培训机构组成。最高审计机关是主计审计长公署(the Comptroller and Audit Ceneral of India,简称CAG),由主计审计长负责,设在德里,共有6万多员工,在全国各地设有各类专业机构104个,其中大约有3.5万员工和68个单位从事审计上作,每年审计工作经费大约55亿卢比(折合人民币约9亿元)。每年要审计84000多家单位,向管理部门提交77000多份调查报告并向国会和邦议会提交80份审计报告及300份专题报告。

①主计审计长公署(CAG)包括会计和审计两部分职能,不涉及具体的审计业务,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导、监督和控制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开展国际交流,考核和培训审计人员。CAG设主计审计长一名,对国会下属的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公共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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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联邦审计机构指CAG下设的多个“主任审计局长办公室”和一个“企业审计局”。主任审计局长办公室负责对中央政府部门与机构、海外机构、国防、印度铁路、印度邮政电信局等联邦政府部门的审计。企业审计局由副审计长领导,专门负责审计中央政府部门下属公司和企业。

③印度地方审计局指“会计长审计办公室”,负责审计邦级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账目,审查地方国有企业和一些自治机构的账目,根据主计审计长公署的审计计划,承担对联邦政府设在行政区范围内的机构和组织的审计项目。

④印度地方会计局指26个“会计长账户与拨款审批办公室”,主要负责邦(省)一级政府的会计和拨款审批事项,如为大多数邦级政府编报账目,发放工资、津贴和退休金,制定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等。从1996年3月起,联邦政府和一些邦级政府已经开始自行负责会计账目的编制。

⑤培训机构包括CAG培训局、一个国际培训中心、国家审计会计学院和九个地区培训机构。印度审计人员必须经过为期两年的培训,通过考核后方能分配具体工作岗位。在各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还要进行专业化岗位培训,并随着工作的进展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二 审计职责和范围

1.审计职责

审计的职能是审计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功能,包括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根据规定,印度国家审计的职责与权力可概括如下:

(1)政府支出审计。

对中央和各邦国库账的所有支出进行审计并报告,确认各账户中支出的货币是否获法律批准,且用于法律批准之用途,确定各类支出是否与批准的要求一致。

(2)政府资金流动审计。

对中央和各邦的所有资金交易进行审计并报告,包括债务、各种存款、沉淀资金、预支、吊销账、汇款账、工商业的损益账等。

(3)负责记载中央政府的各种账目,但与铁路、国防及各邦有关的账目除外。

(4)准备反映中央和各邦年度收支的各种账目,并将其交与政府有关部门。

(5)准备财务总表,并交给总统。

该表反映每年度的各种账目,如总统要求,还反映各类余额、过期未付债务及其它有关资料。除宪法中规定的这些职权外,还履行其他一些职权,包括由议会通过的法律所规定的某些与政府公司账户有关的职权。如对政府审计员的任命及重新任命,必须征求审计总监的意见。有权对公司账户进行补充性或试验性审计。可根据与有关政府部门达成的协议,对某些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账户进行审计。要在财政管理领域内捍卫宪法和法律,不允许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支出,客观地估价财政领域的执行情况。

2.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可以扩大到这样一些方面,诸如财务方面(会计错误、舞弊、财务控制、财务报表的公正性等等),合规合法性方面(忠实地执行管理及法律方面的要求、政策和规定等等)、以及工作绩效方面(经营控制、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等方面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引自《审计与实践——税收审计》,印度审计署,摘自《最高审计机关国际会议文选》)。具体包括:

(1)中央和26个邦政府部门和机构。

(2)政府性的商业机构,如印度铁路、印度邮政通信公司。

(3)由中央和邦政府控制的大约1200个公营企业。

(4)由中央和邦政府拥有或控制的约400个非盈利性自治机构。

(5)4400家靠联邦和各邦拨款的机构和团体。

但印度人寿保险公司、印度国家银行、印度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等不属于主计审计长公署的审计范围。

三 印度国家审计体系的特点

1.地位崇高,独立性强

印度国家审计体制采用的是立法型审计模式,最高审计机关CAG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立法机构负责,薪金及其他行政费用由印度统一基金交付,勿需议会表决批准,对政府机构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印度《宪法》(1949年11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1979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次修宪法令最后修改)专门以一章篇幅规定了印度审计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规定:总审计署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代表议会立法机关,监督和确保行政部门收支严格按照法律行事,另一方面代表联邦政府,确保地方政府开支“有法必依”。作为印度审计署最高负责人,总审计长地位十分特殊,他由总统直接任命,监督公共财政,并对总统负责,级别和待遇与印度最高法院院长等同。如果出现行为不当或失职等情况,只有议会两院以2/3票数才能罢免总审计长,程序等同于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的罢免。各邦审计长是主计审计长的代表,执行主计审计长的命令。1971年印度还制定了《主计审计长法》,赋予审计工作广泛而独立的权力。正是总审计署地位独立特殊,因此在近年来印度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总审计署加大了对各级政府的审计力度,查起来毫不手软,取得了显著成效。

2.合理的审计准则体系

只有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才具有可信性,审计意见和建议才会受到认真的考虑和执行。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是具有衡量和改进绩效的标准。主计审计长公署编制了《主计审计长公署工作守则》

(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s Manual Standing Orders),确保了审计实务有章可循。其除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外还包括审计规定和指示、审计原理和逻辑以及审计程序。印度的审计准则体系包括审计标准和审计指南两个层次,审计标准又分为一般标准、作业标准和报告标准:(1)一般标准,主要规定审计人员任职要求和审计机关质量保证机制。(2)作业标准,是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框架。(3)报告标准,对审计报告阶段的框架性规定。《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人员规范有序地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准则得到遵守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费用支出审计,收入审计,公共部门的附属商业机构审计,控制制度审计,人力资源审计,电算化审计,绩效审计,中央和邦政府的预算和拨款账户的审签以及铁路等重要审计领域的单项指南(包括铁路审计指南、邮政电信部门审计指南、联邦政府收入审计指南、公营商业组织的审计指南等)。

3.独具特色的补充审计制度

补充审计,即指政府审计人员运用测试审计的对注册师审计过的国有进行的补充审计或追加审计。印度实行混合模式,国有企业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以上,根据1971年主计审计长法,主计审计长有权对国家控股51%以上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印度的公营公司分为司局级企业、政府公司和法定公司(引自《公营企业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印度审计署,摘自《最高审计机关国际会议文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会计师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根据主计审计长的指派,可对政府公司进行审计。为了对注会审计结果的正确性负责,CAG建立了独特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由政府审计师和专家组成,有重点地对注会已审的国企再进行一次补充审计。审计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已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公司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及其资格等。补充审计完成后,国家审计人员把补充审计结果通知注册会计师和被审企业,并给予两周时间征求对补审结果的意见。CAG最后要把所有企业补充审计中发现的报送议会。

4.卓有成效的绩效审计制度

印度审计的主要类型有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财务审计是对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鉴证意见,主要审查有关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看其是否合规、合法,并对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收支活动、财政状况以及是否遵守了有关的会计制度等发表意见。绩效审计是以项目为基础,考察有关项目是否有效地使用资金并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印度自称,印度已由过去的财务审计,发展到测试评价政府活动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体效益,即测试其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阶段。审计委员会对国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除年度财务审计外,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绩效全面评估。其内容包括: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生产情况、设备能力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物资管理、内控制度和成本控制制度、价格及财务状况等。由于印度绩效审计往往能披露出政府或公共部门管理中的问题,所以受到了执政党、在野党的重视,公众也很关注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给予了绩效审计较高的评价;被审计的单位可以通过绩效审计提高和丰富自己,使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所以这项工作也容易得到被审计单位的认同。例如,印度节油协会(具有印度官方背景)为推动能源节约,确保石油产品高效合理使用,推动经济持续发展,该协会把对企业的“能源审计”作为协会每年工作计划中的“重点战”。2005年底,由印度节油研究协会向政府提交的2004年石油节约项目成绩单中,已确认石油节约总额达到了22.7万吨,总价值29.7亿卢比(摘自2005年8月31日《人民日报》国际版《印度能源审计显成效》)。

5.初具规模的机审计制度

当前世界审计办公自动化工作,主要集中于审计计划自动化,审计管理工作自动化,审计统计自动化,数据传递自动化,计算机编制审计表格和审计报告等方面。印度是世界第一大软件生产国,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业广泛使用信息处理系统,印度审计部门已开始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系统进行审计。一是电算系统开发审计,包括对开发计算机系统的规范和标准的审查、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管理的审查、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成果的审查等;二是电算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审计人员就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三是对电算系统程序的审查,评价控制功能是否恰当、逻辑流程是否合理、程序设计是否符合用户的需要;四是对系统数据文件的审查,包括纸性数据文件和磁性数据文件的审查。例如,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India,简称ICAI)理事会最近在新德里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2005版《银行审计指南注释草案》(Draft of the Guidance Note on Audit of Banks),就包括电算化审计方面的内容。

6.比较完善的审计报告制度

印度主计审计长公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审计报告制度。每年,总审计长会就联邦政府账目向总统提交财政审计报告,并由总统转交议会两院审议,此外还就各邦账目向邦长提交财政审计报告,并由邦长转交邦议会审议。审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主计审计长确定,除了提交联邦政府的预算与决算的鉴证报告、法定公司的审计报告外,还按部门行业提交分类审计报告。分类审计报告也称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题审计报告,是对某个待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的专题审计所编写的审计报告,如公共分配系统绩效评估审计报告、综合发展规划评估审计报告、扫盲绩效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武器装备审计报告等。审计报告由立法机关下设的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公共企业委员会审查研究,公共账目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账目,公共企业委员会负责独立经营企业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指出各种浪费及资金的不恰当适用,并按财政原则进行明确评论。如已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损失的事项,新的服务支出及与各种程序及先例相背离的事项等。审计人员还将编写的重要问题备忘录(问答表形式的)随时提供给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公共企业委员会,以便政府对审计报告中做出的调查结果给予具体的回答,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方法。

7.近乎苛刻的人事管理制度

CAG拥有一大批资深的审计工作人员,他们具备执行审计职能的广泛技能和丰富经验,能够胜任这一工作。为了保证审计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审计人员都是通过全国范围的激烈的竞争并从不同的专业和学科中挑选出来的,如管理、会计学、成本计算、和工程学等。其附属机构人员的更新也要通过竞争考试来完成。一方面,实行严格的人员招聘制度。印度国家审计人员(辅助人员除外)都是通过招聘录用后才安排到审计员、审计监督员、审计总署官员等岗位。其中,审计员由大学文理工商等科毕业生通过“政府人才选拔委员会的考试”录用;审计科长(审计会计监督员)由审计员通过“基层审计考试”或社会招聘两种方式产生;审计长和会计长从审计科长(审计会计监督员)中选拔;印度审计会计服务局官员由“联邦公共服务委员会的竞争考试”产生。另一方面,实行成熟的人员培训制度。在印度要想正式成为一名国家审计人员,还必须经过为期两年的岗前培训,包括四个阶段:(1)四个月的行政管理培训,在国家行政管院基础课(在印度,所有高级官员都要学习这些基础理论课程)。(2)十四个月的专业培训,在印度审计会计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3)地方专业审计局、财政局、计划委员会等单位的实习;(4)年度结业考试。实践证明,严格的录用、培训和晋升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它使印度政府审计人员保持着较高的素质,确保了审计工作的高效运行。

[1]印度驻华大使馆网站indianembassy.org.cn

[2]Office of the Accountant General,Haryana网站aghry.nic.in/

[3]印度驻上海总领事馆indianconsulate.org.on/ch/index.htm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5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年7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颁发过一个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公报、政报、文告一律免费赠阅。

公众对于查阅法律文件的需求量出乎记者的预料

采访时发现,公众对于查阅法律文件的需求量出乎记者的预料。在国家图书馆参考咨询部社科咨询室,副研究员、法律参考馆员赵红随手指着一堆排好的书告诉记者:“你看,这都是按照读者的要求提供的资料。”

在“社科咨询组到馆读者咨询登记表”上,读者有查阅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也有查阅劳动法文献的,多得数不过来。“有位企业女职工因常年病退在家,要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文件,有关部门就告诉她去找劳动法解释100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她不知从何查起,只好求助于图书馆,请我们帮忙查找。”

赵红说,根据国家图书馆采选条例,国家图书馆全面收藏国内公开出版物,因此,对政府主动公开的文件在图书馆还比较好查找,但不公开的红头文件,图书馆也没有渠道获得。

条例颁布后,国家图书馆在期刊阅览室开辟了政府公报文告专架。但这仅仅是象征性的,目前这个专架总共放了不到40种公报,与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政府部门利用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与公民的期待仍有距离。

期待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一方面是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但另一方面,这种“应当”并未强制规定,所有政府的文件、出版物并没有存到相应的图书馆。

**年7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颁发过一个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公报、政报、文告一律免费赠阅。在这样的情形下,一向通过邮发订阅公报的图书馆反而无法获取了。这种情况导致公共图书馆部分公报缺藏。例如,国家图书馆馆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自该细则实施后反而断藏了,目前只有**至**年的。这种状况给读者查找政府信息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副馆长于丽英告诉记者:不少国家对政府出版物都有指定的托管图书馆。按照国家图书馆信息咨询中心程真的解释,这些政府出版物的核心部分主要就是公开的政府信息。

“事实上,很多图书馆的人士也在积极参与这个事情”,条例起草者之

一、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告诉记者:“我们对条例的实施情况做了一个调研,在很多地方的研讨会上,当地图书馆的人员也积极参加,希望能发挥作用。”

在调研中,**发现,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很多地方更重视通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比如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大厅摆放免费的政府信息印刷品、设置电子阅览屏等等。”

政府信息公开应有专门的法律图书馆

目前,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背景下,有学者认为,成立专门的国家法律图书馆对于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和教育、学术机构的法律图书馆相区别,这类法律图书馆应该是公共性质的法律图书馆。

但有人认为,建立专门的法律图书馆必要性不大,因为目前有很多种方式可以查阅政府信息,比如条例规定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查询。

针对这种反对意见,于丽英表示担忧。“尽管这些方式便捷,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这些方式有即时性,过后查询不是特别方便;二是这些方式资源整合的能力弱,比如我们目前的政府官方网站,大都只具备简单的搜索功能,相关信息难以整合出来。”

在于丽英看来,最为关键的是权威性问题。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网络方式权威准确还有困难。从法律上说,网络信息仍只具有参考价值,最终具有效力的还是印刷品,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共法律图书馆来弥补这个缺陷。对于这个观点,赵红也表示认同。

记者了解到,早在5年前,我国就开始了建设国家法律图书馆的讨论和实践。**年,国家图书馆的一项课题就提出《关于成立国家图书馆(文津街)法律图书分馆的申请报告》。这个课题并没有落实。

而在深圳,为适应依法治市的需要,被同行称为国内第一家公共法律图书馆的深圳法律图书馆成立并于**年12月29日正式对外开放。它成立的目标很明确,就是“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研究参考资料;为非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普及知识文献;为社会普法工作提供交流的平台”。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怒江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福贡县委的领导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之间的事务。

副县长、县长助理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县长出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能,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二条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调节,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议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或涉及职能部门承办。

第二十二条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福贡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可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工作,提高其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行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州、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法制督察制度,坚持和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对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驻福贡部队,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武装部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监察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四)讨论确定向州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月中和月末各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和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县长、县长助理按照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条规范并减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县长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1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县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县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四十二条凡属副县长、县长助理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参加。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云政发〔2000〕178号)等有关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四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审签;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副县长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

第四十七条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请相关副县长审核;一般事项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审签。报请县政府办公室审批或需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相关县人民政府领导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涉及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签。

第四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县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四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五十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如部门间对拟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交县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十一章督查落实制度

第五十一条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三条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贯彻县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五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使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二章公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七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县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八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外出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深入基层,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十九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六十条县长因公临时出国考察访问,以县政府党组的名义报县委书记审批;副县长、县长助理因公临时出国考察访问,经县长审核,以政府党组的名义报县委书记批准。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及其他人员因公出国考察访问,由县外事局审核,报县长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长委托,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但需作书面说明。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年度出访,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照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十一条县长、副县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县外事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县外事局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决定。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来福贡客人,除参加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照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宴请1次。

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三条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改进学风、会风和文风,切实精简会议,规范公文运转,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劲足、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六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学习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市负责人问责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第六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县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本人应事先报告县长。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县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7

一概述

今年以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根据《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和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定的主要任务,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做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更新、完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建立健全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内部的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办理环节的具体要求,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进一步深化信息公开的内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效。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上报。

2.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了信息中心,完善了信息流程,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安全有效推进。明确各相关科室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健全和完善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审议、考评、反馈、监督检查、备案、年度报告制度、公示制度、信息制度等多项工作制度。

3.完善制度,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我局制订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统一了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程序标准和主要内容。建立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绩效管理考核。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平台建设情况

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年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6条,其中机构职能4条,占总体7.1%;政策法规5条,占总体8.9%;规划计划5条,占总体8.9%;业务工作32条,占总体57.3%;其他信息10条,占总体17.8%。

2.公开平台建设情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建立了多渠道多形式信息公开平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充分利用市局网站、区政府网站、区公文传输系统、各级新闻媒体、编发简报、政务公开栏、召开管理相对人培训会议等把可公开信息及时公开,有效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年度,无公众向本部门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涉及秘密文件、个人隐私、属本单位内部文件和内部工作信息等属于《办法》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范围的信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严格按照信息不予公开程序要求进行办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年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收费。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年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年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后予以,本年度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任何泄密事件。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8

(一)组织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选择确定区县各1个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与省上同步开展创建活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9]5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3月底前拟定我市创建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区县选择确定1-2个乡镇作为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开展示范活动。同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情况交流,总结推广经验。(法规科)

(二)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对全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组织区县、市级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照依据,逐件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改或废止处理建议意见,编制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代拟清理情况报告向省政府报告。(法规科)

(三)协调做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全面和准确,增强公信力。建立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以及协调、保密审查和社会评价制度。(综合科)

(四)推动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法规科)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行政审批清理结果,抓紧对请示省上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研究处理工作。组织区县开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统一规范区县行政审批项目。4月底前拟定行政审批事项动态清理、审核和公布制度。督促指导全市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清理行政审批结果开展对应清理工作。负责审核市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清理结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管理工作。(法规科)

(二)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行政处罚法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加强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调研,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市级启动准备工作,力争实现突破。(法规科)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一)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质量。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少而精和成熟先行的原则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加强计划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一年一通报制度。(法规科)

(二)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程序、评估结果和评估效力等内容。完成对1-2件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法规科)

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科学合理地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实行目标考核并通报。继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台帐制度,加强统计工作。完善“三项清理”后续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法规科)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定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规范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程序,依法处理行政投诉,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下半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扩大案卷评查的范围和效果,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适时主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法规科)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加强证件管理。上半年组织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考试,督促指导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进行培训,凡未经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发给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证件备案和公示制度,探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等监督管理措施。(法规科、综合科)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并结合实际,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规科)

五、完善行政复议责任制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考评机制。拟定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有针对性地调整行政复议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合理细化标准和分值,增强客观、公正和可操作性,实行目标考核,并通报评议考核结果。(复议应诉科)

(二)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化解行政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渠道,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专门受理窗口。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拟订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标准。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实行一年一通报。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下半年开展一次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制定评查办法,建立评查工作长效机制。探索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创新。做好《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周年宣传培训工作。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于5月底前对区、县政府落实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复议应诉科)

六、加强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一)深入开展以建设法治政府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法制宣传促进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信息交流,搭建交流平台,编制政府法制工作简报,不定期反映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政府法制信息。(综合科)

(二)加大政府法制专业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方式和内容,进一步培养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大局意识、现代法治理念和专业业务技能,切实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整体素质。4月底前组织一次制定规范性文件知识培训。(综合科)

七、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一)有针对性地拟定全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提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内容、标准、措施、时限,以及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等相关内容,报请市政府审定。积极履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协助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中的指导、协调职能。(法规科)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9

【关键词】 政府会计信息; 信息披露; 政府会计体系

一、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概述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利用某些媒介,将反映政府财务运行状态和绩效的相关信息公之于众的行为。在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包括披露各种国家机关及纳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出台是为了提高政府信息的透明度,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更好实现,以便参与民主管理。政府会计信息作为公民了解政府财务运行状况的重要途径也必然需要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应该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动公开”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现实中,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有很多不足之处,不仅披露的信息质量不高,而且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本应成为公民和社会团体进行经济决策或民主监督的依据,却只在政府机关内部流传,当权者在这场会计信息监督的博弈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者,成为唯一的信息垄断者。

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使用者范围狭窄

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不能忽视的一个群体,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获知需求,对使用者的正确定位至关重要。

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将自身的权利让渡一部分给政府是为了国家整体秩序的维护和追求美好的生活,因此广大民众必然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是政府的义务和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的基础,每一位普通的公民都应该被纳入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我国现行会计规范并没有对信息使用者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但从已有的零星规定来看,公民的权利没有得到足够重视。1997年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12条规定:“总预算会计信息,应符合预算法的要求,适应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需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会计信息主要供相关国家机关使用,作为国家主人的广大民众并不是信息的首要使用者,在这个信息社会中,广大民众由于被信息边缘化而失去了群众财务监督及作出相应经济决策的依据,民众和国家机关严重信息不对称。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

1.我国预算会计制度采取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收付实现制强调收入与支出和现金的收支行为的紧密联系,所有非现金交易不计入收入和支出,许多隐性债务诸如政府为企业担保产生的或有债务或者政府拖欠的工资等通过收付实现制并不能得到反映,这易产生政府财务信息不完整的恶果。财务信息不完整使政府对于负债缺少危机感,使相关国家机关进行预算管理和民众进行经济决策时易出现失误,对于政府的财务运行状况失去准确的评价依据。

2.我国还没有实行统一规范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主要通过将政府的预决算报告公布的方式,预算报告主要反映政府的预算规划,决算报告反映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并且现行预算会计包括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三个部分,各个部分采取各自形式的财务报表,三者在报表制定方面没有统一规定。通过预决算报告披露给广大信息使用者的只是政府财务预算和决算方面的信息,并不能反映政府财务信息的全貌,对于收益、负债与净资产等重要信息没有全面的反映,在预算编制粗放时,更无法很好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对于相关国家机关来说,由于缺乏政府资产和负债的整体情况,不利于其分析政府的财务绩效,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对于公众和社会团体来说,不利于其利用政府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投资判断和社会监督的执行。

(三)信息监督机制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监督工作日益重要。在我国,政府的预决算报告由审计部门这一国家机关进行审计,缺乏中立审计机构监督,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政府向外公布的预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在美国,不论是联邦还是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都必须经过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才能交给国会,审计机构的中立性是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重要保证。

除了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人大对政府预决算报告的审查也是重要的监督机制,我国人大的审查时间一般为1个月,而国外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报告的审查时间普遍长于2个月。在德国,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审查时间一般为4个月,美国的国会预算审查可能长达8个月,印度和我国一样是亚洲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同为“金砖四国”的成员,其立法机关对预算的审查时间也有75天左右。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对政府预决算报告的审查是加强政府财政监督的重要途径,是保证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重要保障,虽然审查时间的长短不能说明一切,但是其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监督机制的确亟待完善。

三、完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制定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改革的先行者,法律能为改革扫除障碍,以其强制力为制度构建提供帮助。纵观美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历史可以发现法律在其整个过程中的作用难以估量。

为完善我国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应该首先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入手,由于相关制度还不成熟,而法律具有稳定性等特点一旦制定修改难度比较大,可以尝试从制定譬如《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法规开始,明确规定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时限和违法责任,对于信息使用者狭窄的问题,在行政法规中应该明文规定公民和国家机关具有平等的信息获取权利,将信息披露规定为政府的义务,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有效,使公民的知情权能落到实处。

我国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一定作用,但其对于“国家秘密”没有准确的界定,致使实践中政府在信息公开时常以此理由搪塞。为解决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在《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条例》中应该对何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会计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更好地促进政府会计信息公开。

在条件成熟后,可以尝试制定《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法》,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提高其法律位阶使政府会计信息公开得到更好保障。

(二)建立政府会计体系

我国现在只有预算会计制度,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体系,改革现行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完善的政府会计体系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求。

预算会计着重关注的是预算的规划和执行,并不能完整反映政府的整体经济资源状况和实际负债。为了更好地掌握国家的整体经济运行情况,对于资源和负债都了如指掌,需要尝试建立政府会计体系,将预算会计作为政府会计的一个重要部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使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更完整,透明度更高。

(三)会计核算基础的综合运用

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有自身的优点,其以应收和应付为标准来计算收入和支出,可以真实反映政府某个会计时段的财务信息,但参看各个国家的政府会计改革经验,都是在考虑自身实际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权责发生制,很少有国家在采取权责发生制以后就完全放弃收付实现制,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国家也有一张“现金流量表”,即是其没有完全放弃收付实现制信息的明证。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者之间,还存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和修正的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各有其侧重点,相对于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也有其自身的优点,并且其并非不能并存,只有将它们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反映政府财务信息的全貌。应该在逐步向权责发生制靠近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政府业务活动,灵活综合运用会计核算基础,发挥其各自的优势为我所用,达到全面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效率的目的。

(四)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在建立政府会计体系和采取适度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的条件下,应该尝试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构建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是最近讨论比较多的话题,也是急需尝试建立的制度。

现行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主要采取公布预决算报告的形式,但由于其主要反映的是预算规划和执行情况,因此无法实现将政府财务整体情况公之于众的目的。而譬如《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有与政府财务有关的信息,但缺乏财务基础知识的人很难将其与政府的财务活动联系起来。只有在政府会计体系下,采取适度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建立真正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公布政府整体财务运行状况,才能体现政府受托责任的真实履行情况,增强政府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提升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在公布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同时,加强对报表的注释,将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部分通俗化,使普通民众都能正常理解,同时通过注释将一些抽象报表无法解释清楚的信息详细化,增加报表的信息披露量。

(五)转变政府和民众的观念

我国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一方面政府高高在上思想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民众权利意识比较单薄。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政府需要牢记的是其管理国家的活动最终目的不是维护自身的统治,而是为了广大民众的幸福最大化,其只是公民权利的受托者,披露政府会计信息只是忠实履行自身义务,不是一种恩赐,并且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很多政府官员唯恐会计信息披露会导致社会失控,不能正确看待信息公开化,需要做的便是通过长期的教育、国家机关的内部惩罚措施及批判的舆论氛围助其转变执政观念。

现在是一个公民权利意识得到发展的时代,但很多公民对自身的政治权利仍陌生,需要广大媒体的帮助,营造一个重视自身政治权利的氛围,并且信息社会中信息就是资源,可以直接转化为财富,鼓励公民强调自身的知情权,不仅是公民财政民主监督的基础,也可以通过政治权利从而间接创造经济利益。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只有公民的权利意识提高,重视自身权利的维护,才能从根本上给予政府压力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六)加强政府会计信息监督

加强政府会计信息监督,保证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首先改变我国由审计机关对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的方式,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与财政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必然难以做到完全的中立,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审计是解决此问题的不二之选。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需要受到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可以从中得到启发并在考虑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与社会上存在的优秀审计师事务所签订定向合同,由其进行政府会计的审计工作,同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审计事务所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一旦发现包庇行为,立即废止合作合同,以保证审计工作的中立性。

加强人大对于政府会计信息的审查也是强化监督的方式之一,人大对于政府提交的预决算报告不仅需要延长审查时间以保证质量,更重要的是需要提高人大代表对预决算报告的重视性,人大代表享有人民所赋予的神圣权利,是通过选举出来的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因此需要为了人民的权益认真审查预决算报告以了解政府的财务状况,清楚政府是怎样花费纳税人的每一分钱,保证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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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淑杰.论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的完善――兼论美国现代政府预算制度[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12).

[4] 刘光忠.关于推进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若干建议[J].会计研究,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