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准则第四条(三)所称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投资损益的处理
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共同控制经营及共同控制资产
(一)共同控制经营
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经营。在共同控制经营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共同控制经营的合营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
2.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产生收入的份额。(二)共同控制资产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有关的资产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资产。每一合营方通过其所控制的资产份额享有共同控制资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相关的产出并分担所发生费用。比如,两个企业共同控制一栋出租的房屋,每一合营方均享有该房屋出租收入的一定份额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共同控制资产的合营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根据共同控制资产的性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确认本企业拥有该资产的份额。
2.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承担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负债。
长期供货合同范本(一)出 买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买 受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由乙方制造或的产品事项,达成本供货协议,并就此协议以下方面达成一致的商务约定:
1、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乙方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
2、供货期间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货的期间为 年,自本合同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本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合同价款及支付
3.1 合同价款
3.1.1 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出售给乙方的产品单价详见附表1 .
3.1.2 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
3.1.3 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合同3.1.1条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 50 %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
3.2 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3.2.1 周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乙方与甲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价款,即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的 15 日至25 日为本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和上一个结算周期的付款期。
3.2.2 结算
双方应在核对期共同就本结算周期发生的提货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有效单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确定该结算周期内乙方实际收到的甲方货物数量,按本合同3.1条约定的单价计算该结算周期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总价款。
3.2.3 付款
乙方在与甲方核对清楚并确定了该结算周期的付款金额后,于下一个结算周期的核对期内向甲方支付该货款。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开具等额的
正式发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乙方迟延付款的,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3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采用现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甲方提供并确认其帐户如下: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
4. 交付
4.1 交付方式
4.1.1 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甲方送货至乙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乙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乙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将乙方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4.1.2 甲方因送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1.3 在甲方将产品送达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之前,无论乙方付款与否,该产品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检验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接收后,该风险始转移给乙方。
4.2 交付地点
4.2.1 乙方指定的甲方交付地点为: .
4.2.2 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改变送货地点的,以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送货通知所实际记载的送货地点为准,如乙方在送货单上没有记载送货地址的,视为送货地址为4.2.1条指定的地址。
4.3 甲方向乙方交付产品时,应该由甲方或实际承运人向乙方提供送货的产品清单并留存一份给乙方保存。乙方接收人员在送货单上的签字或乙方在该送货单上的盖章行为,视为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但上述行为仅表明乙方接收了甲方发送的如该清单所列的数量、型号的产品,并不表示乙方已经检验完毕,乙方检验应该在检验期内进行。
4.4甲方应按照乙方送货通知指定的期间向乙方履行交付义务。如甲方超出乙方指定的交付期 日交付的,乙方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乙方因此延误工期形成的罚款、损失以及临时购买其他替代产品的差价。
5. 检验及质量保证
5.1 在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交付乙方后,乙方应首先即时对甲方送货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产品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产品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接收产品的,对未接收部分的检验期间顺延,且乙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5.2 乙方接收产品后,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乙方的质量检验仅限于对该产品的外观或明显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进
行检验。对于乙方检验后出现的该产品内在的、不宜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需依法在该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5.3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定检验期间为自乙方收到甲方的产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存在外观上或其它明显质量瑕疵的情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无外观上的或其它明显的质量瑕疵。
5.4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确认出售给乙方的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 ,自该产品标明的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承诺乙方接收产品后,实际享受的质量保证期不低于 .乙方有权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质量保证期已经不足 的产品要求甲方调换,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因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可暂扣尚未支付给甲方的货款用以抵偿其损失,或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再行支付甲方。乙方因本条所述原因暂扣甲方货款的,不属于逾期付款,不支付迟延履行金。
6. 退货
6.1 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货款。
6.2 对于乙方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7.3 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8.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 通知
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 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9.1.1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9.1.2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9.1.3 开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9.1.4 传真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9.2 指定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承租方更改通讯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联系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联系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10. 附则
10.1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对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0.2 可分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10.3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0.4 完整协议:本合同包括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10.5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是累积性的。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权利应被视为可以并行不悖。
11. 其他
11.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11.3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1.4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长期供货合同范本(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发展,加强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务关系
甲方确定乙方为其低压电器元件指定供应商,在甲方的产品中除其客户指定使用其它品牌低压电器产品外,甲方所有相关产品的低压电器元器件采用乙方提供的 “正泰”品牌低压电器。
二、产品范围
“正泰”品牌的所有低压电器元件。
三、采购量及供货价格
1、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正泰”品牌的所有低压电器产品价格按照
正泰产品**年列表价为基准价,甲方年度采购量为万元时,其基准列表价折扣折让% 。
2、如因市场原因造成乙方在全国范围内调整价格的情况,则乙方按照其调整后正式的新全国统一列表价格按原折扣折让价给甲方供货。但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前已经签订的购销合同仍按购销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四、技术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质保期内实行质量“三包”。如乙方未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生产,或由此引起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乙方承担由于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损失及费用。
五、付款方式
协议生效执行中,乙方给予甲方每笔采购订单____% 的货款欠款额度,但每月货款欠款额累计最高欠款额度为万元,超过最高欠款额度部分欠款,甲方应先付清超额部分欠款;甲方所欠的所有货款必须在20xx 年年底一次性结清。
六、配送服务
甲方所需产品每批金额元以上时由乙方免费送至甲方所在地仓库,其每批金额元以下时由甲方自行从乙方转交配送经销商仓库提取。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每月超过最高欠款额度部分的欠款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的,由甲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5.1 ‰计算。
2、甲方提供的产品型号规格不准确,导致乙方发错产品的,由甲方承担所有的退货费用及因此引起的损失。
3、乙方所供产品因设计、制造、质量等原因,引起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协议及具体购货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其规则进行仲裁。
九、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至**年12 月31 日,期满后重新协商续约事宜及条款。
3、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范文一出租方(甲方):无锡金南接送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510-85215426
承租方(乙方):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电话:0510-81813000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补充说明:
1、 以上租金为标准租金,以每月行驶5000公里计算,超过该公里数按2元/公里计算。
2、 以上租金不包含可能产生的驾驶员加班费。
3、 甲方于15天内提供出SONATA新车,在此期间暂时使用瑞丰商务车,工作时间为早9:00——晚11:00。
二、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为乙方指定车辆,并应提供车辆(驾驶员)之行驶证(驾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保单等有效证件或复印件。
2、 免费提供每行驶5000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和非人为造成的故障维修,承担车辆抛锚抢修。
3、 负责处理在租赁其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4、 甲方提供的车辆在修理或保养、年检期间,甲方将提供替代用车。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桥过路费以及停车费用和油费。
2、 租赁车辆时,应如实的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 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得因为赶时间而教唆甲方驾驶员超速行驶,或指定车辆停放在非安全区域或国家未许可区域。
4、 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业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5、 不得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支付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的超公里金额。
6、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内饰、外观。若乙方违反本条,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甲方损失的五倍作为违约金。
四、 费用支付
1、 月租车费包括:
(1) 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月租费、保险费
(2) 驾驶员工资、午餐费
(3) 定期保养、年检材料及人工费
(4) 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2、 本合同每月付款一次。双方于每月的24号确定当月的超出公里数及相应租金并开具发票,乙方需在月底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或信用卡或现金方式支付,节假日顺延。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当期租车费用的5%作为滞纳金。
3、 乙方需在合同签署后,先支付3个月租金21000元。
五、 驾驶员工作时间约定及用餐约定
1、 驾驶员工作时间为14小时/日(AM 7:00——PM 21:00),超出时间按每小时10元计算,每周工作六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按法定比例计算支付。
2、 乙方每月需补贴驾驶员通讯费100元。
3、 加班补贴和通讯费由乙方直接与司机按实际加班时间予以结算。
六、 车辆保险约定
1、 车辆保险由甲方负责,投保险种应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
2、 发生车辆事故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甲方指的地点修理。
3、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须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有第三方承担费用。
4、 若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七、 合同的终止与违约责任
1、 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要求赔偿。
2、 若经友好协商,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在租赁期内解除合同,则不追究任何责任。
3、 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完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后,本合同随即终止。
4、 合同即将到期时,如乙方不需续签合同时,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逾期未予通知,则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继续有效,自动顺延一年合同周期。合同续约三年期间租金价格不得变动。
八、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于甲方所在地法院。
九、 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无锡金南接送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20xx-2-5 日期:20xx-2-5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范文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明确汽车租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合同形式,标的,期限及租金
第三条 本合同为汽车租赁合同,系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承租车辆所需的资信证明,交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相关证照齐全有效的车辆。
第四条 乙方因生产生活需要,向甲方租赁_________________型号(手挡/自档)的租赁车壹辆。该车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车牌号为__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本车规定使用(汽油/柴油)_____以上。具体车辆状况和随车设施详见《租赁车辆交接单》。
第五条 租赁车辆驾驶人员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且准驾车类别与租赁车辆相符。
第六条 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时至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时止,合同有效期为___个月。租赁期以天(24小时为一天)为计量单位,计时间不足7天(含7天)的按半月计算,超过7天的按一月计算。租赁计算的起止时间以《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租事宜,如双方无异议,此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_____月。
第七条
1,甲乙双方应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月租金为人民币(“人民币”以下简称“元”) ¥_________元(含税/不含税)。支付方式为_____付。
2,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车辆时,每___不得超过_____公里,超出部分甲方按每一公里¥ ____元收取费用。
3,乙方向甲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为¥ 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该风险保证金仅作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内不损害甲方利益的保证,其返还方式为:在租赁期满之时,甲方未发现乙方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不计利息返还¥ _____元。违章曝光押金于租赁期满后15日内,甲方未发现乙方因交通违章曝光的,不计利息全额返还。
第八条 租金和相关费用结算的基本币种为人民币。如结算时使用其他币种的。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日的挂牌汇率换算为人民币结算。
第三章 车辆交接
第九条 车辆交接须在甲方指定的营业地点和营业时间内进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车辆租赁时,甲方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和随车设施完好,并将租赁车辆的性能操作方法
和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应认真了解掌握租赁车辆的性能操作方法和主要事项,并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的随车设施完好的责任。在车辆交接时,甲乙双方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及随车证件,如实填写《租赁车辆交接单》交接完毕签字确认。
第四章 违章曝光,交通事故及保险
第十一条 由于乙方原因致租赁车辆被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暂扣给予违章曝光和扣押证件罚款等处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租赁车辆交通违章曝光后甲方应主动通知乙方,协同乙方处理车辆交通违章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证照遗失等,乙方应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承担由此 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的损失。甲方得知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有关保险公司报案,积极协助乙方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应办理租赁车辆的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和国家强制性保险。乙方如需甲方投保租赁车辆相关的其他险种,应承担该险种的费用,甲方负责办理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相关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前款保险手续等原因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责任租赁车辆发生碰撞等交通事故:
1 由于承租方责任导致的理赔行为,需负担车辆实际损失1500元(含)以内(购买不计免赔险后除外)、保险公司拒赔/免赔的部分及由此产生的第二年保费上浮的部分(本年度保费的10%);
2 加速车辆折旧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按照事故损失金额和车辆维修金额总数的20%作为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用。(仅适用于事故损失金额和车辆维修金额的总数大于五千元时)。
3 由于承租方(酒驾、醉驾、毒驾)等危险方式驾驶造成的第三方和甲方的全部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被盗或其它形式的灭失,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车辆灭失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保险公司拒赔/免赔的部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
2 存在下列情况时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A 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B 乙方拖欠应付给甲方的租金和相关费用。
C 乙方擅自赠予,转让,转租,质押租赁车辆以及其它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D 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它有损公共利益或它人利益的活动。
3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了解租赁承包车辆的状况及使用情况。
4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向乙方提供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随车证照齐全有效的租赁车辆。 5 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6 及时答复乙方提出车辆使用维护方面的技术性等问题。
7 负责对租赁车辆在北京主城区范围(五环)内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故障进行救济。
8 协助乙方处理发生在租赁期间的交通事故和其它事故,负责出险车辆的索赔事宜,乙方应赔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足部分。
9 负责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进行必要的投保。
10 负责车辆的正常保养和年检。费用由甲方支付。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租赁期间享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 办理租赁手续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3 乙方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4 租赁期间内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械故障或车辆损坏事故的,须到甲方制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不得擅自维修或到非甲方指定的修理厂维修。由于任意一方责任造成的机件故障,损坏的,修理费由任意一方承担。
5 妥善保管车辆的证件牌照等,定期检查机油刹车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定期检查车辆设施,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6 租赁车辆如需添加油品,必须使用该车辆生产厂家允许使用的油品。
7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拆卸租赁车辆上的设备仪器和零件,乙方必须保留租赁车辆的甲方特征标志,不得擅自摘除涂改和破坏。
8 乙方不得擅自赠予,转让,转租,抵押,质押租赁车辆以及有其它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9 不得将租赁车辆进行一下活动:用作教练车,参加竞赛,做抗震抗压等测试以及其它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不得超载人和物,不得运送易燃易爆腐蚀物品,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运输管理规定。
10 不准将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不准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其它有损公共利益或它人利益的活动。
1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付给甲方的租金和相关费用超过72小时。
12 车辆发生紧急故障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并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
13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配合甲方维护保养。
14 乙方还车时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经检验有刮擦碰撞等情况的,应按修理行业收费标准赔偿损失,并承担甲方在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和租赁车辆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第十六条5、6、9、10款规定的,经乙方提示后仍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合同第十七条2,4,7,8,9,10,11款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向甲方赔偿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合同期内的剩余所有租金,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不予退回并不承担因收车对乙方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甲方或者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和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附加条款: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担保人: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范文三甲方(出租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1 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
二、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2.1 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
2.2 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
2.3 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24小时全国救援服务平台,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出租方有义务免费进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点位于承租方租车门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须另行支付异地还车费。
2.4 出租方应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2.5 出租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的权利。
三、 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3.1 承租方应在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承租方须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使用车辆,按时配合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3.2 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3 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4 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
3.5 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四、 车辆归还及续租
4.1 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维修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4.2 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
4.3 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
五、 车辆维修
5.1 车辆出现异常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5.2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六、 车辆保险
6.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
6.2 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出租方,并及时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出租方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3 车辆被盗、被抢的,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车辆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如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
6.4 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如承租方继续租用出租方车辆的,原车辆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动转移至新租用车辆。
七、 违约责任
7.1 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
7.2.1承租方提供虚假信息;
7.2.2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7.2.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7.3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或累计逾期超过45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7.4 发生7.1-7.3所述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7.5 除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补充协议)。否则,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的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八、 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现象、战争、罢工、火灾、政府行为等)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或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义务。
8.2 本合同履行地、租赁车辆的采购地及运输在途地发生不可抗力的,均适用本条款。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的出台等)直接导致出租方的采购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调整租金,但须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据。
九、 争议的解决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 全部合同
10.1 本合同所指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检测和相关诊断证明为准。
10.2 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10.3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0.4 本合同附件为《补充协议》、《车辆交接单》、《验车单》、保险单复印件及承租方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5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0.6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冲突,将以中文版本为准。
出租方: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大厦2层 地址:
电话: 010-58209999
传真: 010-58209666
承租方:
术语解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担保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条款
本着互惠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就车辆的长期租赁合作事宜共同协商,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其中包括本车的行驶证、购置税证、年检牌等。
2. 向承租方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并指定车辆所在市提供定期维护保养,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4. 负责提供车辆所在市区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5. 提供给承租方的租赁车辆仅限在海南省内使用。
6. 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7.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8.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 不委派司机只负责租赁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轮胎气压等常规检查项目。出现简单机械故障时,由承租方负责通知出租方,并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到达的,由出租方负责处理。
10.负责出租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并向承租方提供复印件。
11.向承租方提供有效合法的证件。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改装车辆。
5 在车辆及车辆钥匙由承租方保管时,停驶车辆盗抢,由承租方承担不高于保险公司不能理赔部分的5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除此之处的情况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6.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承租方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8.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9.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10.负责租赁车辆发生的日常费用(其中包括汽油费、补胎、停车费、洗车费)。
11. 负责按期归还租赁车辆,需续租的,可经双方协商继续租用,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且尚未签订续约条款期间,照原价计收租金。
第五条 租金、租期及结算方式
1.租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租金为:人民币¥ 元
3.租赁车型:
4.所有价格已含税。出租方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出租方所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承租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出租方承担,如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方必须赔偿。
5.承租方提车前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一个月租金 ,承租方支付租金之日起,可随时提车,出租方必须适驾车辆交付给承租方。双方续租则按月支付出租方租金。
6. 承租方租期未满一月按本合同约定月度租金折算后的日租结算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如出租方应投保而未投保、未能及时理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
行承担。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任何一辆租赁车辆达不到正常行驶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车辆维修期超过6小时的,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补偿承租方遭受的损失。
4、如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 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的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取得方即自然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并承担本合同中出租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2.承租方如有需要将租赁车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与出租方达成书面协议。
3. 任何一方注册信息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4. 出租方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或暂时失效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承租方,本合同即终止。承租方须在一周内归还租赁车辆,租金计算以车辆正式归还时间为准。
第十条 合同附件
《汽车租赁登记表》等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也可将变更事项登记在合同变更记录内(经双方指定经办人签字确认),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生效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电 话: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账 户:_______________ 账 户: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需方):贵阳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
通信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短信:
电子邮箱:
乙方(供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短信:
电子邮箱:
鉴于甲方对办公用品的长期需求,甲乙双方决定采取合作方式,以节约甲方办公经费为目标,为甲方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为宗旨,以实现共赢。为确保双方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及价格等:
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价格等以每次甲方下达的订货单为准(价格需经乙方每次上报且甲方确认)。
二、质量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物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
(二)所有物品供应均依照甲方订单标准执行。
三、货物交付:
(一)乙方负责按甲方指定的地点送货,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收货地点和接收人。
(二)甲方应在每次下达的订货单上明确该批物品所对应的收货地点及接收人。
(三)一般情况下,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订货单后24小时内将所购物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下,送货时限及方式视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四)若甲方临时变更物品、收货地址或接收人的,则应提前通知乙方。
(五)数量清点、外观检查、货物验收、退换货
1.数量清点、外观检查
(1)甲方收到乙方产品次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外观、品牌、规格等进行检查。清点、检查符合甲方订单标准的,甲方收货人员在送货单上签收。对不符合甲方订单标准的产品拒绝接收.
(2)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除甲方原因导致的外,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异议,数量短少的,乙方应该在3日内补发;破损或其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在3日内重新发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质量异议
如果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产品使用地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检验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
双方协商选择如下(月结()/季结()/年结(),选项划“√”表示)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月末()/季末()/年末(),选项划“√”表示)向甲方提供汇总双方交易情况的《对账单》,供甲方核对、审阅。如双方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则应综合《订货单》、经甲方签收的《收货单》等资料予以确定。
经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依据核对后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次月月初将发票送达至甲方。
(二)货款支付
1.货款支付采用先货后款的方式,甲方应于收到当期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货款。
2.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货款含税)。
五、质量保证、售后服务:
(一)乙方保证在产品保修期内按照产品保修卡内容执行,保修期过后的故障或在保修期内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故障,酌情向甲方收取一定的维修费。
(二)甲方应对其自行安装、修理及附加其他设备导致的物品故障或损坏承担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合同。
七、免责条件、违约责任:
(一)免责条件: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任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负有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并釆取合理措施减少对方损失的义务。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履行前述义务后免除违约责任,但其合同义务不因此免除。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履行时间可相应延长。
(二)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交货或交付产品的数量/质量/外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乙方应无条件补/退/换货,供货期限不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按当次采购总价款的 万分之/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更换产品三次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3.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乙方如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价格,未在甲方采购前通知甲方,且价格高于市场同类同质产品价格的,甲方有权按市场最低价付款。乙方随意提价或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内容,除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纠纷解决: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通知及送达
各方的有效通知及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订时所列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为准,通知及文书可通过前述任何方式之一项或数项发出,自发出之日起3日内视为送达。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产生仲裁或诉讼的,上述地址亦适用于仲裁或诉讼文书送达。各方一致确认,如本合同签订时所列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需要变更方向对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未做变更,一方按原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向对方履行送达义务的,视为已送达对方。
十、其他事项:
(一)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的合作不具有排他性,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向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采购物品。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亦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眼下,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求职的时候发现很多企业在招聘的时候“提供”的合同一签就是五年、六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与不少毕业求职者工作两三年之后考研、出国或者跳槽的职 业规划初衷是相悖的;但迫于种种压力,又非常想将眼前的工作签下来。“签还是不签?”不少毕业生为此非常困惑。
三大原因导致中长期合同出现
专家认为,企业为求职者开出中长期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三:从前计划体制的惯性影响、单位用人成本的核算和户口指标的盲目追求。
在从前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生毕业后的头几年都是要到国有企业去工作的。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说,现在虽然人才流动已经非常自由,但仍有一些国营单位抱着旧的用人观来招聘大学毕业生,很多时候开出的合同仍是像从前一样的中长期合同。
单位用人成本的核算也是导致企业“开出”中长期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北京外企太和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侯继连说,很多毕业生在刚刚踏上职场的时候并没有足够的经验,业绩也是空白,人才是否能够胜任新职位对企业来讲也是未知数。对于软件开发等纯技术的职位来说可能毕业生适应的还比较快,而对于财务等管理类的岗位来说就需要较长时间进行学习、熟悉和适应,有时这个过程要持续一到两年时间。如果毕业生和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只有三到四年,企业培养人才的机会成本就无法收回,这就迫使企业给人才“开出”5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
毕业生对户籍问题过于看重也是中长期合同的一个成因。左祥琦表示,很多外地生源的学生在毕业后都倾向于进入能够提供“留京指标”的企业工作,他们中相当一部分只是想把企业当作一个留京的跳板,如果合同期较短,企业很难在期满后留住人才,只得以中长期合同来约束人才为自己“效力”。
提早进行职业规划避免“中长期尴尬”
中长期合同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在约束毕业生的同时也同样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用人风险。试想企业招聘来的人才如只是为留京指标或尽快就业而来,对其工作并无兴趣,即便是企业以中长期合同约束将其留住也无法人尽其材;反过来说,人才在被动签订中长期合同时也会牺牲自己本来的发展计划,在一个自己并无兴趣的岗位上虚度年华,如想单方提前解约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职业顾问认为,避免被动签订中长期合同带来的“中长期尴尬”,根本之计在于提早进行职业规划。
智联招聘的职业顾问郝建告诉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在大学入学时就应开始了。所学专业未来的发展和去向、需要掌握的知识和能力、自己是否喜欢未来的职业等等问题都是应该从那时开始考虑,而决不是简单根据教学安排和教材开始自己的大学学习和生活。只有确定了阶段性或长期的职业目标才能制定行动计划和内容,四年的大学生活和有关实习计划都要围绕自己的目标计划和实施,有目的地安排假期实习或校外证书学习都可以从大一进校开始就为未来就业做准备。
职。
长期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简易版】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租甲方门面房 间,位于 ,达成协议如下:
1 租房时间: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水费由 方负责,电费单价按供电所收费单据平均价计,租房 元。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2 房屋主体不能改变,屋内家,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3 乙方必须正确用电,用水,时刻注意放火,防盗,防事故,保证自己和他人地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共区域不得堆放杂物及垃圾,保证公共区域的整洁。
4 现金等贵重物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5 乙方不得把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房内,对自身安全负责。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长期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热门】
联系地址: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电 话:______
传 真: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租房合同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电 话:______
传 真: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 年_月_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_ 市_ 路____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_ 字第_ 号)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 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 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自_ 年_月_日起至_ 年_月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__ 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_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_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____
账 号:____
抬 头:____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_ 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 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 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 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 违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 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 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 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 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 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 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同意将自己的产权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 房屋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 街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 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房屋租期为__ ___年,自_____年_ _月_ _日起至______年_ _月_ _日止。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天的,并赔偿违约金 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四、 租金及交纳方式
1、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万 仟元整。
2、承租方以现金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暂定为每年支付一次,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于 年 月 日前交至出租方。
3、 承租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 %加收滞纳金。
五、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方无关;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六、 各项费用的缴纳
1、 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 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七、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方出卖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八、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 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 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九、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十、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
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出租方(盖章): ___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实际借款额以借据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章 提款和还款
第四条 分次提款。即: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_________元。
第五条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借款的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产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
第七条 分次还款,即: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归还本金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归还本金_________元;
(3)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归还本金_________元。
第八条 借款人用下列资金,但不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九条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动归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三章 借款利率和计息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的利率确定为年息_________%,期满后由贷款方根据国家当时规定档次利率重新确定下一年的借款利率。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放款之日起计息,按日计息,按季结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十二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人结息日前应在其账户内备足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收。
第四章 担保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________向贷款人提供_________方式担保,并另行签订合同编号_________的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如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事项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第五章 双方承诺
第十六条 借款人承诺:
(1)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筹措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2)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不得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4)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清偿。
(5)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归还贷款本息。
(6)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天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
(7)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
第十七条 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_________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借款人如要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借款人、贷款人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内容,均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贷款人营业场所办理提款手续,也未和贷款人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贷款人万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国家规定,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不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1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十九条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代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第6项、第7项时,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行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后生效。有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其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以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
(1)贷款证复印件
(2)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
(3)借款人授权人委托书
(4)担保合同年字第号
(5)借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