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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集锦9篇

时间:2022-07-14 17:39:12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1

关键词:权益法 纳税调整 所得税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177-02

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即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下,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权益法下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及持有收益(或亏损)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的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从这几个方面比较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的差异,并探讨由此差异带来的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及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所得税处理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权益法下,企业对外投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若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按照税法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取得投资时的实际货币支出,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2.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所得税调整。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即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即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适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投资时的实际货币支出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与计税基础规定一致,因此,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时,无需确认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无需企业所得纳税调整;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调整形成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减。

3.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涉及所得税会计核算。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时,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无暂时性差异;若长期股权投资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形成暂时性差异。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4.举例说明。

例1:A公司于2009年1月2日以5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拟长期持有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8 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也相同。

(1)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5000万元小于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400万元(18000万×30%),两者之差400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5400万

贷:银行存款5000万

营业外收入 400万

(2)税务处理。

按税法确认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0万元。

甲企业在取得该项投资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400万,税法不予认可。

(3)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影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4)差异对所得税会计影响。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0万,但由于A企业拟长期持有该股权投资,故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若上例1中,A公司以6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其他条件均不变,则相关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6000万元)大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400万元),其初始投资成本无须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万

贷:银行存款 6000万

(2)税务处理。按税法确认的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000万元,与会计准则确认的账面价值一致。

由于未进行投资成本调整,未确认营业外收入,因此无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无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核算也不影响。

二、持有收益(亏损)涉及所得税处理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的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部分,确认投资亏损(借记投资收益)的同时,在满足相关条件下,依次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为限)、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即冲减长期应收款)、确认预计负债。当被投资企业以后期间实现盈利时,企业在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按税法规定,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2.持有收益(亏损)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分析。对持有收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既表现在投资收益的实现时间上还表现在投资收益的计量上。会计上一般是在得知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信息时,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和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上投资收益实现时间是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之日,根据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作为投资收益,且此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投资亏损税法与会计准则认定也不同。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担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失;税法规定,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也即是税法上不认投资损失。

3.持有收益(亏损)涉及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投资收益,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应税所得额调整时,需进行两种调整,一是对会计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上确认金额若大于税法规定,则调减;会计上确认的金额小于税法规定的,调增。二是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若符合免税条件的,全额调减。

对于投资亏损,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就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额进行纳税调增。

4.持有收益(亏损)涉及所得税会计核算。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亏损)的同时,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外,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也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按税法规定,在持有期间,投资资产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如前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因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因此,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如果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5.举例说明。承例1,B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1600万元,未发生影响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或事项。B公司宣告分派股利1500万元。A公司及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1)会计处理。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收益=1600万×30%=48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80万

贷:投资收益 480万

确认应收股利=1500×30%=450万

借:应收股利45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50万

收到股利450万时

借:银行存款450万

贷:应收股利 450万

(2)税务处理。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480万,计入利润总额,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450万,并且免征企业所得税。

(3)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影响。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时,首先是会计与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差额30万进行纳税调减,另外,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450万免税,纳税调整减,这样纳税调减金额共计480万元。

(4)差异对所得税会计影响。

账面价值=5400+480-450=5430万元

计税基础=50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430万元,因A企业拟长期持在该投资资产,故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参考文献:

1.刘艳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J].财会月刊,2010(5)

2.段川川.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损失确认管见[J].财会月刊,2009(5)

3.张春芳.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所得税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10(2)

4.赵玉霞.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2)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2

1.1盈利(1)如果此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且无未实现内部交易,则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2)如果此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且无未实现内部交易,那么应调整自己应得到的那部分利润。比如折旧、存货的主营业务成本等都是以账面计算得出的,而投资方认可的又是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不认可的存货销售利润-投资企业认可的折旧+投资单位不认可的折旧。(3)如果存在内部未实现的交易,即逆流和顺流最终未涉及第三方,那么,调整后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如果以后又实现了,加回。此处不论是逆流、顺流都视为一体,采用完全权益法。

1.2亏损(1)一般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2)巨额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依次)、预计负债(依次)、登记备查账簿。如下一年度又实现盈利,则按以上贷方反向恢复。

1.3资本公积如果被投资方存在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变动,则投资方按比例计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或作相反分录。

1.4宣告股利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时,按比例计算自己应享有部分,并冲减成本。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如果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其权益本质未变,所以投资方不做处理。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票股利及实际发放时,投资方处理,只登记备查簿,因为其实质是稀释股权,并没有引起变化。

2实证

A投资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如下所示。

2.12008年度情况

2.1.11月1日,A投资公司用4000万元银行存款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专利技术(成本为3200万元,累计摊销为640万元)从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取得其15%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B装备制造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无关联。B装备制造公司账面价值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均为40000万元。

2.1.22月25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4000万元。3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存入银行。(3)B装备制造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4700万元。

2.22009年度情况

2.2.11月1日,A投资公司受让取得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10%的股权,支付银行存款4500万元,并向B装备制造公司派遣董事一名。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860万元;K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分别为1360万元和12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2.23月28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共计3800万元。4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

2.2.312月31日,B装备制造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200万元,B装备制造公司将其作为“资本公积”科目处理。

2.2.412月31日截止,B装备制造公司将1月1日持有的K存货出售50%。

2.2.5B装备制造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定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无差异,都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A投资公司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2008年末和2009年末均未减值;无所得税等因素存在。作为A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过程如下:(1)按照核算规则,A投资公司在2008年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2)2008.1.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7000;累计摊销640。贷:无形资产3200;营业外收入440;银行存款4000。2008.2.5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600。贷:投资收益600。2008.3.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600。贷:应收股利600。(3)2009.1.1追加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500。贷:银行存款4500。转换为权益法核算:①初始投资时,产生的正商誉为3000+4000-40000×15%=1000;追加投资时,产生正商誉为4500-40860×10%=414,形成的商誉依旧为正数,不必调整。②调整分配的现金股利(权益法下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盈余公积6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③对根据净利润确认的损益进行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5。贷:盈余公积70.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34.5。在两个投资时点之间,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为860万元,其中因为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引起的变动额为700万元,因此,其他权益变动为160万元,因此还需做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24(160×15%)。贷:资本公积24。2009.3.28宣告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950。贷:长期股权投资950。2009.4.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950。贷:应收股利950。2009.12.31的会计处理如下。2009年B装备制造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金额为5000-(1360-1200)×50%=49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30;—其他权益变动50。贷:投资收益123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3总结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3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根据上述规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靠计量的长期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1.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

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wwW.133229.cOM

2.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上述与原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商誉或是应计入留存收益的金额与新取得投资过程中体现的商誉与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是损益的金额。

[例1]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 9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08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 350万元的价格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 5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1)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5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90万元(4 900×10%)之间的差额1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 (6 500-4 9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6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100万元(1 0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6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

盈余公积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

(2)2008年1月1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1 350

贷:银行存款1 35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3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假设2008年1月1日支付1 200万元取得b公司20%

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00

贷:银行存款1 2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2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营业外收入 90

(4)假设2008年1月1日支付1 295万元取得b公司20%

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95

贷:银行存款 1 295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295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5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应确认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5万元,追加投资部分不应确认营业外收入。

(二)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当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

2.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

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剩余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6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6年12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 6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16 000万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9 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5 0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假定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3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 000

投资收益1 600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4 000-9 0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损益为2 000万元(5 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 000

贷:盈余公积 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800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800万元[(16 000-9 000)×40%-2 00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资本公积800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情形包括:

(一)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二)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三)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具体实务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应根据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约定、被投资单位所在国家有关外汇政策等进行判断。

企业不得随意将其仍持有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未满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四)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从而形成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并进行追溯调整。

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有差额的计入当期损益。

[例3]a、b两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a公司于2007年2月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成本为1 00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取得投资后a公司向b公司派出董事1名。2007年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0万元。在此期间,b公司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2008年3月,a公司以3 000万的价格再购入b公司50%的股份,并能够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5 200万元。

(1)2008年3月,对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00万元进行追溯调整(假定a公司10%提取盈余公积)(权益法变为成本法)

借: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2)再投资成本的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3)对于原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000万元,与原取得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800万元(4 000×2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3 0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也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3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300

贷:银行存款2 3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2 3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2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2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5)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5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500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4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根据上述规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可靠计量的长期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1.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应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上述与原持股比例相对应的商誉或是应计入留存收益的金额与新取得投资过程中体现的商誉与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是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计入留存收益或是损益的金额。

[例1]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 9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08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 350万元的价格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 5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1)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5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90万元(4 900×10%)之间的差额1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 (6 500-4 9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6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100万元(1 0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6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

盈余公积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

(2)2008年1月1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1 350

贷:银行存款1 35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3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假设2008年1月1日支付1 200万元取得B公司20% 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00

贷:银行存款1 2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2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9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营业外收入 90

(4)假设2008年1月1日支付1 295万元取得B公司20% 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1 295

贷:银行存款 1 295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295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300万元(6 500×2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5万元,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1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应确认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5万元,追加投资部分不应确认营业外收入。

(二)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应当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3.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剩余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2]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6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6年12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 6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16 000万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9 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5 0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假定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3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 000

投资收益1 600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4 000-9 0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损益为2 000万元(5 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 000

贷:盈余公积 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 800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800万元[(16 000-9 000)×40%-2 00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资本公积800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具体情形包括:

(一)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二)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三)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具体实务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应根据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约定、被投资单位所在国家有关外汇政策等进行判断。

企业不得随意将其仍持有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未满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四)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从而形成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并进行追溯调整。

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首先要求对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有差额的计入当期损益。

[例3]A、B两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A公司于2007年2月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成本为1 00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取得投资后A公司向B公司派出董事1名。2007年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0万元。在此期间,B公司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2008年3月,A公司以3 000万的价格再购入B公司50%的股份,并能够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 200万元。

(1)2008年3月,对已确认的投资收益100万元进行追溯调整(假定A公司10%提取盈余公积)(权益法变为成本法)

借: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

(2)再投资成本的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3)对于原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 000万元,与原取得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800万元(4 000×2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3 0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也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3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300

贷:银行存款2 3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2 3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 600万元(5 200×50%)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但原持股比例2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含有商誉2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追加投资部分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5)假设2008年3月支付2 5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2 500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5

一、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与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要求,权益法与成本法分别适用于以下情况:(1)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2)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计量方法时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一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确认日,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其原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实际支付成本与照账面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进行处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需要进行确认与计量。在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应根据之际支付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际支付成本依据投资企业支付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部分应该进行损益确认。二是对于宣告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按照被投资单位公布股利总额与投资所占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与“应收股利”,不同的是权益法将其作为“再投资”处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三是成本法对于被投资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权益法需要以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并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其调整后本进行会计确认与处理。四是若长期股权投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则需要考虑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核算是否仍然适用,假如不再适用则需要改变核算方法并对以前期间业务进行追溯重述,转换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步骤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初始取得、持有期间及最终处置。在长期股权投资整个业务循环过程中,因为成本法和权益法适应情况、确认原则、计量基础都不同,两种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在长期股权整个经济业务处理中需要慎重考虑被投资单位与投资单位之间经济实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

第一环节:长期股权取得日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分为非企业合并与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取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投资企业支付成本没有直接关系,支付成本是按照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为计量依据而不是支付的实际真实经济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而在非同一控制与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从具体会计政策规定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时如何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及财务处理需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而定,只要确定了相关取得情况亦即确定了相关会计政策及处理方法。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长期股权后续持有期间如何选择会计确认、计量进行财务处理,需要依照以下情况进行确定。若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若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

(1)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在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时,企业如何选择会计政策需要结合上述第一个环节,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情况鉴定完全能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何种经济情况。对于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与“权益法”不同的是成本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收益”进行财务处理同时确认“应收股利”;“权益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所以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冲销其投资成本,同时确认“应收股利”。

(2)资产负债表日损益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在每年度12月31日是否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进行调整,需要考虑投资企业采用的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来确定,若采用“成本法”则不需要进行任何财务处理,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情况确认“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根据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进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考虑关联交易(存货销售、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等)以及取得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等情况来核算投资收益。会计利润调整核心是关联方交易未实现内部收益部分与购买日公允价值不一致因素的影响,调整被投资企业实质上的净利润。在会计利润调整中需要注意以下关联交易:一是关联交易中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内部销售调整,调整投资企业虚增固定资产原值亦即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由于此差额引起的累计折旧多计提影响。二是库存商品以及原材料等,将投资企业购买此类商品而未实现销售部分从被投资企业当年利润中扣除。三是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项目,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日因被投资单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而产生的差额部分也需要调整,增加/减少被投资单位当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利润。

(3)追加/减少投资核算方式转化。投资单位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后,投资单位可能处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或追加投资都会改变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可能由控制变成重大影响或由重大影响变成了控制/共同控制等情况,使得投资单位目前采用的“成本法”/“权益法”不在适用情况改变后的条件,所以投资单位需要根据此情况改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如,投资单位因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发生改变需要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则应将以前年度因股利发放部分由“投资收益”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同时需要对于以前年度未进行任何财务处理的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部分进行追溯确认。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投资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均需直接冲减对应账面价值部分,实际取得价款与账面价值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亦即“投资收益”,唯一不同的是投资单位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将其他情况导致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部分对应转出,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4000万元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成本3200万元,累计摊销640万元)从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均为40000万元)购买15%股权,对乙公司不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获取,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他资料:2008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4000万元股利,3月1日实际支付;200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700万元;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4500万元追加投资10%且派出一名董事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当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4086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与136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类账面与公允一致;2009年3月乙公司分配现金股利3800万元,4月1日实际支付;2009年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200万元;2009年1月1日持有存货实际销售50%;2009年实现利润5000万元;2010年1月1日以700万元出售其中的5%,出售后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按照10%提取盈余公积。按照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三步骤思路处理如下:

第一环节:初始取得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依据上述资料判断,甲乙公司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且乙公司股份在活跃市场上无报价公允价值也不可计量。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可获取,所以应采取成本法计量,所以应采用“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成本为7000万元(银行存款4000万元与无形资产300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借方,无形公允价值3000万元与账面价值2560万元(原值3200万元与累计摊销640万元差额)差额440万元计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支付银行存款4000万元计入“银行存款”贷方,同时冲销无形资产“累计摊销”640万元。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甲乙公司第一次投资情况,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计量,则甲公司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第二次投资后甲公司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则需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且需要调整以前采用“成本法”产生的影响。因此,第一次投资持有期间亦即2008年分配股利6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与“应收股利”。因成本法不需要确认会计利润,所以对2008年度产生的4700万元不做任何财务处理。2009年1月再投资4500万元直接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同时需要确认2008年会计利润705万元(4700万元×15%)与分配股利600万元产生影响。将600万元股利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同时按照10%计提60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借方,剩余540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将会计利润705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方,同时按照10%计提70.5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贷方,剩余634.5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另外因其他权益变动引起公允价值上升部分24万元((40860万元-40000万元-(4700万元-4000万元)×15%)计入“资本公积”贷方与“长期股权投资”借方。这样就将第一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转化成了“权益法”核算。对于第二次投资后期间产生的现金股利950万元(3800万元×25%)直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作为投资回收;2009年度甲公司享有部分1230万元((5000万元-(1360-1200)×50%)×25%)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再投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部分50万元(200万元×25%)确认“资本公积”与“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2010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959万元(7000万元+4500万元-600万元+705万元+24万元-950万元+1230万元+50万元),出售5%占据597.95万元,售价700万元与账面价值差额102.05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冲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97.95万元,同时将计入“资本公积”对应5%部分亦即3.7万元((24万元+50万元)×5%)转出, 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由此, 整个“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完毕。

参考文献:

[1]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实务》(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6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2010年10月,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四年多以后,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编写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该讲解在原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内容框架基础上,对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补充,并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和完善。这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在所有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贯彻实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就是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权益法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中,投资企业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根据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调整范围的不同,权益法可分为简单权益法、不完全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权益法是完全权益法。现就《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持股比例增减变化时会计核算的新增内容做一介绍,并举例进行解析,以期更好地帮助财会人员掌握理解。

一、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新增内容

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增减变动时的会计核算有了新的变化。如果增资后,投资企业仍然对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根据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新增内容如下:

第一,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如处置部分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第二,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如新增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第三,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如新增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二、举例说明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一)持股比例减少时的会计处理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如处置部分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投资收益。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4月15日,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50%对外出售,取得价款1500万元。减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2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还是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减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6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0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出售50%的长期股权投资后,需要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3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

10000000

――损益调整 20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1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2.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50%)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二)追加投资后的会计处理

1.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按该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例2: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6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继续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2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10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新增投资成本为800万元,按照新增10%的持股比例计算,占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10%X10000=1000万元,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需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营业外收入 2000000

2.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6月15日,甲公司又以10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还是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8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新增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按照新增的10%的持股比例计算,占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10%X8000=800万元,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3.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按原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差额,应当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例4: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8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继续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2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4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8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是22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40%)扣除新增持股比例(10%)后的持股比例(40%-10%=30%)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30%X8000=2400万元,差额为200万元,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

4.增资之后,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小于按原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按照差额,应当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例5: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11年5月15日,甲公司又以800万元价格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增持后,甲公司共拥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仍实施重大影响,甲公司继续按照权益法对这项投资进行核算。增持前,甲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6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800万元,损益调整2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400万元。新增投资日,乙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总额为80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10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是26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40%)扣除新增持股比例(10%)后的持股比例(40%-10%=30%)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30%X8000=2400万元,差额为200万元,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00

通过以上会计核算解析可知,投资方在投资和持股比例变动时,以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持有期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及时调整,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要求,更加遵循和体现了完全权益法的核算原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人民出版社,2010.

2.王春儿.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解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0(12).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7

关键词:股权;纳税;调整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不单只是为获取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因此,投资的时间跨度较长。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所得的确认和具体征税政策方面与会计制度之间客观上难以协调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探讨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1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纳税调整

1.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会计上的权益法的处理是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但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1.2税法规定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1.3会计与纳税差异分析

被投资企业当期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和损失,而税法规定不予确认,因此企业在纳税清算时,应将确认的收益或损失转回。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投资企业应按规定补税:[分回的利润÷(1-被投资企业税率)]×被投资企业税率;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因被投资企业已缴纳所得税,税法规定不再纳税。

2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的纳税调整

2.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科目结转,将处置价格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

2.2税法规定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处置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成本,准确确定投资的转让成本是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关键。

根据税函[2011]390号文件中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2.3会计与纳税差异分析

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权益法核算时发生以下情况时要进行调整:追加或减少投资;被投资方分配接受投资前的累计盈余;确认的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的权益的增加、减少;提取的跌价或减值准备。

税法上的投资成本确定则是为了准确计算投资所得(损失)、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除追加或减少投资外,其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的因素,一是投资方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的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部分;二是持有投资过程中已确认的投资转让所得,投资方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方企业的全部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超过投资方的计税投资成本的部分。

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则按照两者的所得税税率差补缴所得税;若两者税率相同则不需要还原计算已纳税额,应确认为免税所得予以扣减。

现结合具体实例说明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的纳税调整问题。

例:2009年A公司对B公司投资70万元,拥有B公司70%的股份,2011年收到B公司分回的红利5000元;2013年1月A公司从B公司的原有股东中以25万元购买B公司25%的股份(假定平价收购);2013年11月A公司收回对在B公司的全部股份,收回银行存款2169516.64元。B公司资料:B公司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享有两年的免税期,即2009、2010年免税(2009年实现净利润1009643.21元,2010年净利润同2009年),2011年实现净利润10000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36986.30;2012年12月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130692.09元,实现净利润16832.95元。2013年10月B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122322.45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00元,盈余公积1218392.36元,未分配利润-96069.91元。

注: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09,2010年免税,2011年27%,2012,2013年33%。

A公司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如下:

(1)2009年初始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70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0

2009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9643.21×70%=706750.25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6750.25

贷:投资收益706750.25

2009年会计上投资收益为706750.25,但税法上不确认为投资所得,故会计上的投资收益706750.25不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2)2010年B公司净利润不变,不做账务处理

(3)2011年A公司收到B公司分红款时:

借:应收股利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

2011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000×70%=7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000

贷:投资收益70000

2011年度A企业会计账面上反映投资收益70000元,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所得,故会计上的投资收益70000元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度汇算申报时,在国税发[2013]56号文件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投资收益”只需填入收到的股利5000元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2011年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7%,低于A公司所得税税率33%,A公司应按规定补税。

A公司应补税投资收益在B公司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5000÷(1-27%)×27%=1849.32元。此项填入“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中,填入“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4)2012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6832.95×70%=11783.06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1783.06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8

[关键词] 成本法 投资收益 确认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帐,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一、现行的确认方法

我国最权威的注册会计师教材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如下方法: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年度以后各年(期)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另外,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大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应将宣告分配的数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现行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及修改意见

不难看出,上述方法对“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和投资后至上年

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损益”中的“净损益”的含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因此,各种教材在举例时所使用的均为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从表面上看,“净损益”即“净利润”,用“净利润”代替公式中的“净损益”似乎无可非议,然而,公司法规定:企业净利润应当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然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因此,被投资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和累计实现的净利润均是指其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相应地,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就应当使用“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扣除被投资企业当年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之后的余额”而不是被投资企业净利润或净损益的总额,即上述公式中的相关部分应修改或解释为“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和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笔者认为,这才是企业会计制度的本意,因为,若以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益总额去计算和确认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则投资收益中必然包含被投资企业的部分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等,这样势必会使投资收益偏高,而且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时,还会导致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偏低,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资产)虚增、投资收益(利润)虚增,这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将上述公式修改为:

1、投资年度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若能分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就应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若不能分清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确认: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企业累计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净利润)×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两种方法的对比

现举一例对两种方法作一下比较:

2000年6月3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乙企业5000股股票,每股价格

为19.92元,另支付手续费等4000元,占乙企业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乙企业每年均按10%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乙企业三年来实现的净利润及现金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1、200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2、2001年3月2日宣告分配2000年现金股利500000元,4月5日支付,当年实现净利润800000元;

3、2002年3月4日宣告分配2001年现金股利600000元,4月10日支付,当年亏损200000元;

分别依据上述两种方法进行计算后可知:

2001年3月2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甲公司按现行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0000元;而按修改后的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2000元,冲减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8000元。

2002年3月4日乙公司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甲公司按现行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70000元,转回的长期投资成本为10000元;而按修改后的方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4000元,转回的长期投资成本为4000元。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范文9

[摘要] 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之一,本文通过实例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归纳整理,并提出了一种简化的计算方法。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本文主要讨论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成本法投资收益的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若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属于投资前累积未分配的利润又被投资后实现的利润弥补,则投资企业应在原累计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范围内恢复投资成本,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常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按照上述规定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1)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来源于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则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来源于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则确认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如不能分清是来源于投资前还是投资后的净利润,则按以下公式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12)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企业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则按此金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或零,不需冲减,分得利润或股利全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1:A企业于04年4月2日以500万购入B企业3%的股份,B企业04年净利润50万,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04年股利60万。则:

A企业04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3%-11250=6750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1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6750

投资收益 11250

(2)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计算公式: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增加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例2:02年1月2日A企业以60000000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表决权的10%,采用成本法核算。B公司有关资料如下:(1)02年4月20日宣告01年度现金股利1500000元,02年实现净利润6000000元;(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度的现金股利7500000元,03年实现净利润7000000元;(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度的现金股利6000000元,04年实现净利润5500000元;(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度的现金股利3000000元。A企业各年有关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如下: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50000(1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0000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0]×10%-150000=15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500000×10%-150000=6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750000(75000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0000

投资收益 600000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1500000+7500000+600000)-(6000000+70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10%-(-100000)=7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00

贷:投资收益 700000

(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现金股利30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7500000+600000+3000000)-(6000000+7000000+5500000)]×10%-(150000+150000-100000)=-25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0000×10%-(-200000)=50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0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0

三、一种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上述的例题中可以看出,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核算还是比较复杂的,要分“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两个阶段分别计算,而且在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时,因需要“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各年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及“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各年实现的净损益”等数据,导致投资年度越往后,计算所花的时间会越长。实际上,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或股利,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一种简化的核算方法,可以不必计算被投资企业累计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只需比较股利所属年度的被投资企业的应得利润和应收股利。不管是投资年度还是以后年度,都可采用以下这种简化的方法来计算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

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上年投资持有月份÷12)

注:由于实务中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

年的利润或股利,因此公式中的“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就是被投资企业股利所属年度的净损益。

投资企业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企业本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同样,计算出的“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为正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如为负数,恢复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

我们先以例2为例,看看计算结果是否相同:

(1)02年4月20日B公司宣告01年度的现金股利1500000元,因属投资以前年度的股利,可直接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可按上述简化公式计算,由于A公司02年才取得投资,“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和“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都为零,则: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500000×10%-0=150000元

(2)03年4月20日宣告02年现金股利75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0000(02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600000元(注:A公司于02年1月投资,因此“上年投资持有月份”应为12)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7500000(03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600000=150000元

(3)04年4月20日宣告03年现金股利60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7000000(03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70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0(04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700000=-10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元。

(4)05年4月20日宣告04年现金股利300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500000(04年B公司的净利润)×10%×(12÷12)=550000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0000(05年B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10%-550000=-250000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应恢复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累计已冲减数200000元(150000+150000-100000),因此,恢复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仍为200000元,应收股利是30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是500000元,会计分录同前一种方法。

再看看例1,由于A企业是04年4月投资于B企业,04年12月31日宣告分配的是04年的股利。则按简化公式计算04年投资收益时,“上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损益”实际应是B公司04年实现的净利润,很显然,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法是一样的:

A企业04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500000×3%×(9÷12)=11250元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600000×3%-11250=6750元

当然,如果其他条件不变,B企业04年12月31日分配现金股利30万,则计算出的“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则为300000×3%-11250=-2250元,为负数,这时如果仍是恢复初始投资成本时就会出现错误,因此在运用简化公式时,如果是被投资方第一!次分配股利,且是在投资年度分配当年的利润时,如果计算出的“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负数,则不需恢复初始投资成本,而是按应收股利全额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不过在实际业务中,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因为企业一般都是在当年分配上一年的利润。

综上所述,运用上述简化公式计算成本法下的投资收益时,计算结果与会计制度和准则中规定的方法一样,但要比原计算方法简单,计算量要小很多,也便于理解和记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