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集锦9篇

时间:2022-09-05 20:33:12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1

一、活动时间

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活动主题

关注食品药品安全 共创和谐健康生活

三、宣传重点

1、宣传有关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尤其是解读国家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相关政策;

2、设立咨询台,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主要针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和有害食品辨别的基本知识、咨询及举报投诉方法等;

3、宣传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中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主要指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增强公众消费信心。

四、活动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悬挂宣传横幅。在宣传月活动期间,餐饮许可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市场稽查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督促各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专营店、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店内或门头醒目位置悬挂1—2条宣传标语(宣传内容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也可参考附件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标语)。各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促所辖各餐饮服务单位在店内或门头醒目位置悬挂1—2条宣传标语。

(二)进行集中宣传。宣传月活动期间,安排1天时间,即:6月17日(星期五)进行集中宣传活动。要求各宣传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能代表本单位形象的宣传展板、宣传横幅参加集中宣传活动。集中宣传地点另行通知。

1、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联系宣传地点;统一制作宣传展板;负责通知各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集中宣传活动;牵头组织设立局机关宣传咨询台;组织协调宣传活动。

2、餐饮许可监管处:负责通知市直管30家餐饮服务单位参加集中宣传活动;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本部门宣传内容;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集中宣传活动。

3、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负责通知10家保健食品专营店参加集中宣传活动;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本部门宣传内容;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集中宣传活动。

4、药品市场稽查处:负责通知30家药品批发、连锁总部参加集中宣传活动;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本部门宣传内容;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集中宣传活动。

5、药品安全监管处:负责通知6家医疗机构参加集中宣传活动;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本部门宣传内容;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集中宣传活动。

6、医疗器械监管处:负责通知10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参加集中宣传活动。负责向办公室提供本部门宣传内容;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集中宣传活动。

7、各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区局为单位,在活动地点分别设立宣传咨询台,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三)借助新闻媒体宣传。以西宁晚报、西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为载体,宣传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等。餐饮许可监管处、药品市场稽查处负责提供相关内容,办公室做好配合工作。

(四)销毁假劣药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和年内查处的假劣药械进行集中销毁,展示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的决心和信心。药品市场稽查处负责落实假劣药品,办公室负责安排好运输车辆、燃油、垃圾处理费等。

(五)各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活动内容,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市局办公室。届时,市局安排专人对各县局食品药品安全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对于普及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意识、树立食品药监系统良好形象有着积极意义。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此次宣传活动的重要性,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员参与,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任务。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2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5家在我市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查库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要按照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中储粮直属库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一)职责分工。市查库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市、区)、直属企业。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三)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县(市、区),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

中储粮乐陵直属库负责向乐陵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乐陵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有关资料确认核实后(查库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齐河县城区东首)、山东省军粮储备库(齐河县城区舟桥处南边)、山东鲁北国家粮食储备库(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东龙门国家粮食储备库(平原县经济开发东区)、山东良友储备粮承储有限公司临邑直属库负责向所辖县(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实际库点的省级储备粮和省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所辖县(市、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有关资料确认核实后(查库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粮食局负责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县级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对此,市政府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

市级普查、省级复查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各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2009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相应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参加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人员培训。3月25日前,各县(市)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4.其他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衡器、容重器、水分测定仪、温度计等必要的检查工具。对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的库点,各县(市、区)要提前配置好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5日前,县级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6日—4月20日,市政府按照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2009年4月21日—4月30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五)抽查阶段。

2009年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级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6月15日前,市、县级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或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各级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及全市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七)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财政厅将另行规定。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3

第一条 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促进提升城市食品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为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三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参加创建城市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应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评价指标:

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主要提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近三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等否决指标。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主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最新要求,提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经费保障到位、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和专业检验能力达标等方面指标。

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主要从农业源头、市场源头、肉类源头、餐饮源头、生产源头的角度,提出有效治理的指标。

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主要从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角度,提出实施良好行为规范、现场检查标准规范、监管责任全覆盖、及时解决本地行业共患问题、应急处置及时高效、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等指标。

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主要从加强事后监管的角度,提出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等方面的指标。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主要从落实主体责任的角度,对企业提出实施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良好行为规范、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管理责任、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召回等方面的指标。

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主要从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角度,提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试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完善追偿机制、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公众认知水平较高等方面的指标。

以上指标除了明确的否决项外,还应根据重要程度不同,设置为关键项、鼓励项或一般项。

第七条 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本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用于对参加创建城市的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八条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包括试点创建、省级层面初评推荐、国家层面公示评议、授牌命名四个阶段。

第九条 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的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原则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必须参加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如不参加,需向社会公开说明理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试点城市创建工作时间(以下简称试点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十条 省级层面初评推荐由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鼓励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也可组建由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初评工作组实施评价。其中,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必须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国家层面公示评议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成立由专家、媒体、行业协会、律师、消费者代表等各方参加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开展评议。

第十二条 授牌命名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进行,命名名称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城市,可以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以及国家卫生城市和社会综合治理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获得命名的城市政府可制定奖励办法,对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过程应符合相关调查评价行业的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参与评议的有关各方应当严守评价与管理工作纪律,客观公正,保证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试点城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评价结果失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提出申请。试点城市在自查自评达标的基础上,可于试点期满后的3个月内,自愿向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评价的文件; (二)试点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总结评估报告; (三)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省级层面初评推荐。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试点城市评价申报后,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和评价细则,按照以下程序于3个月内完成初评推荐工作:

(一)资料审核。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试点城市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合格的,安排现场评价。审核不合格的,终止评价工作。

(二)现场评价。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对资料审核合格的试点城市开展现场评价。

(三)社会公示。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通过现场评价的试点城市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意见。公示内容包括被评价城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现场评价结果和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等,公示时间不少于2周。

(四)推荐名单。通过公示、得到社会认可的试点城市,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推荐名单(对于整市参加创建的直辖市,按上述流程完成对所有区、县的评价并全面达标后,可以直辖市作为城市进行推荐),并提交以下推荐资料:

1.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评价报告与推荐意见;2.被推荐城市食品安全体情况;3.被推荐城市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4.其他需要推荐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层面公示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省级推荐名单后,按照以下程序,在半年内完成评议工作。

(一)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议。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综合评议委员会,对省级推荐材料、被推荐城市满意度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议通过的列入公示名单。

(二)社会公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综合评议的城市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城市名单、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推荐资料、综合评议意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等,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听取社会意见。

(三)提出建议名单。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的综合评议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命名授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授牌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试点城市如果未能通过评价、获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两年未通过评价的城市,暂停申报一年。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命名的城市进行跟踪评价。跟踪评价发现问题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相关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相关城市政府,核实情况。对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发生重大、影响恶劣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弄虚作假、干扰考核评价结果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被撤销命名的城市,三年内不得提出创建申请。

第二十条 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认真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评价。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4

各村、社区、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区政府办《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干区食品安全达标社区(村)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我镇将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达标社区(村)创建工作,在最基层建立食品安全网络,落实监管措施,切实保障广大村(居)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创品质之镇建和谐*”的总目标,积极推进新市镇建设,以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手段,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食品市场环境,强化村(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建立起机制健全、制度完善、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村、社区食品安全状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村、社区食品安全组织责任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宣传,切实提高广大村(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辖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定格畈、八堡、*村、居委会、牛田、蚕桑、新江花园、三卫等8个村、社为2010年食品安全达标村(社区)创建单位,2011年再创建食品安全达标村(社区)6个,达到100%。

三、工作内容

食品安全达标村(社区)应包涵以下工作内容:

1、村(社区)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村(社区)有食品安全专管员,能扎实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

3、掌握全村(社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情况,建立一户一档信息;

4、辖区内没有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持证亮照的经营户经营行为规范,台帐记录完整。发现违规经营或有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能够及时劝止并报告。不符合环保条件的餐饮店,要督促其搬迁或行业置换。

5、辖区内“三小”生产经营户门前三包范围内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整体店招店牌整齐规范。

6、协助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建立村级连锁店或放心店,农贸市场规范。“三小”比较集中的村社区要协助其组建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7、协助做好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村(居)民自办宴席管理规范,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和指导。

8、采取各种形式普及食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到户到学校,有永久性食品安全宣传标语、村(社区)宣传窗有食品安全内容,定期更新。

9、辖区内无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10、新成立的社区,要尽快利用社区物业安排小餐饮服务网点,建议引进连锁经营店,帮助解决居民安全卫生的早餐问题。

四、验收办法

各食品安全达标创建的村居(社区),由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指导、把关,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验收,创建成功的示达标村(社区)名单将上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创建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食品安全达标村、社区创建工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重要举措。近年来,我镇已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新客运站的启用,交易中心的旺市,人流量的快速增加,“三小”行业食品安全工作仍是薄弱点、事故的易发处,加强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牢基础,对于提升全镇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极为重要。各村(社区)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的高度认真做好食品安全达标村(社区)创建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食品安全达标村(社区)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内容多,涉及部门多,各村社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大投入。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村(社区)制订方案。工商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管执法、派出所等部门要把创建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做好创建工作的指导、帮助。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5

一、工作安排

问题乳粉销毁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实施阶段

发现问题乳粉由区食安委办统一负责销毁工作的协调、组织和领导,按此方案要求,迅速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协调落实并向区政府上报解决销毁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场地、方法、资金保障等问题,保证销毁工作顺利进行。

(二)集中销毁阶段

在区食安委办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依法监督销毁过程并全程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并保留影像资料。遇到特殊情况,由区食安委办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三)总结报告阶段

由区食安委办对此次销毁工作进行认真全面总结,销毁工作完成后立即将销毁结果报送区政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迎接国家和省市督查组的检查。

二、监督销毁的工作要求

区食安委办要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坚决彻查销毁年问题奶粉的紧急通知》(卫发密电<>13号文件要求,严密组织,精心部署并将彻查结果报送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问题乳粉监督销毁工作应做好在案登记,对1月31日后按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部署开展的专项清查行动中已经销毁的问题乳粉,也要再次进行核查并登记。

三、问题乳粉的销毁方式

本次销毁工作要严格按照市上安排的年2月26日全部销毁问题乳粉的时间期限,由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等发现有问题乳粉的单位拟定销毁方案,并报送区食安委办组织审定,由食安委办明确销毁方式、地点和数量,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确定的监督部门的监管下实施销毁。

销毁方式应当首选高温焚烧方式,对销毁数量少的可选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严防因销毁方式不当污染环境或流失。

对销毁的问题乳粉要按照生产者、经营者和餐饮服务者分类逐户登记、逐级汇总,由区食安委办汇总上报区政府。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6

1.1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迅速解决*市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3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预警、防控结合、快速反应。

2、适用范围和事故分级

2.1适用于*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因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

2.1.1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全省及其他省(市),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并已造成符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或第3条情形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并已造成符合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情形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3-9例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并已造成符合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第2条情形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或者出现2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2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市质监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办主任任主任。

3.1.1市质监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处理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省局督办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受理突发事件报告、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协调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科(室)具体职责:

3.2.1监督稽查科(食品办):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实施局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食品生产企业持证情况及生产条件的核查,协助开展事故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食品的监督抽查,组织食品检验机构对事故食品质量的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向*市局、*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综合业务科:负责对事故食品执行标准情况的调查,协助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2.3稽查大队:组织协调对事故食品生产企业的执法查处等工作,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

3.2.4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车辆、人员调配及救援物资筹集等后勤保障和事故处置完成后的总结、综合报告等工作。负责对单位内工作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调查。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全面、客观、准确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经组长或副组长批准,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3.2.5其他成员按照领导小组临时分配的任务,做好各项工作。

3.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建议,协助事故调查,进行技术指导。

4、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4.1监测体系

落实日常巡查、监督抽查、许可证年度报告审查、加严检验等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系统内部信息资源共享。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科(室)及时向食品办提供有关食品的监督抽查、执法打假、标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认可等相关信息。

4.2预警体系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高风险食品尤其是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日常监管。依据日常监管获取的信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按照规定的预警等级标准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及时作出预警。

4.3报告制度

4.3.1层级报告及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应在半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局作出初次报告。对预判断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此后,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对判断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的,在半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局报告。

4.3.2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食品品种、数量、批次、流向、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鉴定结论、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

5.1分级处置

5.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局和*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领导下,开展相关的协助配合工作。

5.1.2较大(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局、*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相关的职能工作。

5.2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的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事故的升级与降级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

5.3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理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强化指挥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应急救援力量一般按以下分工组建:

(1)现场处理组: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监督稽查科(食品办)、综合业务科、稽查大队等负责人组成。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并进行现场检查。

(2)通讯联络组:由办公室、质量科等人员组成。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应急领导小组与外界的联系。

(3)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和监督稽查科有关同志组成。负责保证现场所需各种物资及现场指挥人员和现场处理人员的食宿安排。

(4)医疗救护组:由综合业务科和质量科有关同志组成。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受伤、中毒等人员的救护工作。

(5)专家咨询组:由监督稽查科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6)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

各组的其他组成单位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临时指派。

5.4技术鉴定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接受专家咨询组的指导。检测机构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委托,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后期处置

6.1责任追究与奖惩

6.1.1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1.2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2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包括对事故作出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10日内报送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6.3演习演练

监督稽查科(食品办)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会同相关科室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4宣教培训

市质监局将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应对能力。加强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7、附则

7.1术语解释

7.1.1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7.1.2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指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7.1.3食品安全事故: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因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7.1.4造成伤害:是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导致食源性疾患(即食源性疾病)。

7.2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7

一、总则

(一)目的

建立健全我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原则

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政府统一领导全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4. 依靠科学,处置有力。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村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果断处置,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保持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管理、加工、包装、流通、储存、消费等过程中发生的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科学依据证明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应急工作需要和形势需要,设立新街镇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5个职能小组。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

1.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日常事务的开展和5个职能小组的协调安排。

2. 抢救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救援、抢救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3. 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排险救援器材、设备、药品等物资;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4. 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5. 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6.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严格控制有害渠道,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隐患监测与事故报告

(一)隐患监测

各村、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收集、掌握食品安全的有关动态信息。(二)事故报告

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 下级向上级报告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政府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事故通报与调查报告

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要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尽快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三)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8

一、加强党务公开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及时公开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工作落实。主动公开机关党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相关信息,及时“双联系”工作和“三严三实”教育等活动开展情况,公开党费收交和使用信息。(责任科室:人教科、监察室)

二、加强机构人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部门及下属单位“三定”方案,主动公开机构职能及内设机构,及时公开局领导工作简历、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考和录取信息。(责任科室:人教科)

三、加强创建工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一大三小”等重点创建工作方案;及时公开文明创建重要举措及创建工作动态。(责任科室:综合科、人教科、各业务科室)

四、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公开市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规范梳理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继续完善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审批科)

五、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加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处罚时间等。(牵头责任科室:稽查科,稽查支队)

六、推进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主动公开食品药品监管现场检查量化分级结果,将量化分级结果列入企业信用记录,主动公开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单位名单,对列入红黑榜的企业及时进行。(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

七、推进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及采购招标情况的信息公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及时公开部门预算、决算情况。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大采购招标项目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办公室)

八、深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统一部署,规范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项工作。重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信息公开,以及违法违规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责任科室:各业务科室,办公室)

九、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流程。畅通窗口、网络、信函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责任科室:办公室,各业务科室)

食品办公室工作总结范文9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责任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年度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范围,完善评议机制,加强执法督查,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开展。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法治工作机构人员,明确职责,形成单位“一把手”挂帅,专人分管,全员共同参与的法治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办公室、人教科)

(二)制定计划,明确重点,稳步推进,狠抓落实。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二个五年规划,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本单位法治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工作重点.适时召开依法行政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制定并分解落实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强化督查、考核,推进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开展。积极探讨新时期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新方法、新途径,加强系统法治工作交流,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落实整改措施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责任单位:稽查科、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二、夯实依法行政基础,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完善决策机制,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制度,改进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认真执行重大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专家与法律顾问咨询论证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办公室、稽查科、各业务科室)

(四)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落实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完善新增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监管职责的运行机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责任单位:办公室、稽查科、各业务科室、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五)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阳光行政。落实食品药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完善信息公开的机制,加快信息的维护和更新,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和准确。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断拓宽公开渠道,推进执法信息网上公开,以快捷和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自觉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需求。(责任单位: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督管理,积极参加网上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打造高水平、标准化的一流服务平台,为餐饮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各业务科室)

(七)深化法治机关内涵建设,树立执法为民的社会形象。按照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推进依法行政取得新的进展;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积极开展新增职能涉及自由裁量问题的探讨,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严格履行公开、告知、说明理由义务,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责任单位:稽查科、行政审批科、安监科、市场科、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八)完善岗位责任体系建设,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是新增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涉及的相关内容,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体系建设,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受赔偿,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责任单位:稽查科、办公室、监察室、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九)落实行政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处理依法应当由本部门解决和调处的行政矛盾纠纷;积极配合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加强食品药品案件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加大行政调解工作的力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排查矛盾纠纷隐患;积极参加网上投诉服务及反馈平台建设,对涉及本部门的投诉求助做到有问必答,方便群众、贴近大众;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责任单位:办公室、稽查科、各业务科室、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三、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开展执法监督,强化过错责任追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按规定主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年度依法行政总体情况;强化行政问责,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落实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稽查科、监察室)

(十一)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合理性、可行性调研和论证工作,强化合法性审核,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继续清理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相互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构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稽查科、监察室)

(十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完善案卷评查制度,不断提高案卷质量,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内执法办案单位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学习交流。(责任单位:稽查科、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完善动态管理机制。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运用证件管理系统,按时年审执法证件,确保持有效执法证上岗,切实做到亮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责任单位:稽查科)

(十四)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积极参加“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制学习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中心组集中学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不少于2次;举办或参加法治讲座不少于2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参加学习培训不少于5天。组织系统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执法人员轮训,参学参训率100%。(责任单位:人教科、稽查科、各业务科室、各直属单位)

四、加强依法治理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十五)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使我市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得到有力保障。(责任单位: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十六)严厉打假治劣。积极组织开展“2015年食药打假利剑行动”,深挖重大案件线索,查办督办重大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率100%。(稽查支队、综合科)

(十七)加强执法协作。建立落实跨部门跨区域案件协查、信息通报等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依法移送、侦查、判决食品药品安全涉刑案件,杜绝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稽查科、稽查支队)

五、做好“六五”普法推进工作,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

(十八)认真做好“六五”普法各项工作,打好“七五”普法基础。按照国家、省、市开展“六五”普法的统一部署,结合《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实施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六五”普法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全面总结“六五”普法工作经验,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谋划“七五”普法规划。(责任单位:稽查科)

(十九)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积极创建“法律六进”示范点。坚持“普法”和“科普”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体,结合“食品安全江淮行”等活动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活动。密切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中小学生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每年不少于10小时。构建普法宣传的阵地,把普法宣传与知识传播结合起来,普及合理饮食用药常识和辨假识劣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鉴别能力。(责任单位:稽查科、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