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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合同集锦9篇

时间:2022-06-23 10:23:51

固定合同

固定合同范文1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模板一

借款方:

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万元,用于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借据,在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__年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以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报送___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保证方:(公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模板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_________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__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___,并在_________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_________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 还款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_________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________%的承担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 保证

1.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款方保证按时向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2.如借款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方向贷款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贷款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2)借款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3)借款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4)借款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5)借款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4.凡借款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借款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借款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借款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五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_____作为借款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方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方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借款方:

1.借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借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借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借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借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方:

1.贷款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贷款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贷款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贷款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贷款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模板三

借款单位:贷款银行:

地址:地址:

立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进行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据 ,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规定用于 。

二、借款期约定为年个月,即从 至 。乙方保证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借款用途用款,预计分年用款计划为:

年 月万元 年月万元

年 月万元 年月万元

年 月万元 年月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实际支出数按年(月)息 %()计算,按年(季、月)结息。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年(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为逾期处理,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分年(次)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月 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的投资或存款账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如发现借款被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向甲方加收罚息 %。乙方不能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及时供应甲方资金需要,在未达时间内按未达资金数额,向甲方支付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固定合同范文2

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

(一) 劳动合同法

什么是劳动?劳动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制造工具,按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改造事物的社会活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了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组成。而为了调整这一关系,劳动法应运而生。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单个的劳动者均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很好的贯彻了这一原则。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在理论解释上一直存在分歧,由于法律一直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历来很难达成共识。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其作了如下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字面含义看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确定的到期终止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具体的确定的终止时间,因而不存在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它是在劳动者退休时,劳动合同才终止,但是只要劳动者在退休前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即可予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误区

无固定期限诙合同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变更或解除?相信这一点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在了解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初的第一反应。员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而用人单位既要被员工吃得死死的,还要随时提防他们的随意离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4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含了连续工作10年的老员工、距离法定退休10年以内的老员工、已连续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的员工及事实劳动关系等方面。许多用人单位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的,于是一到敏感时刻,就盲目的急着和员工切断劳动关系,生怕一个不小心就被迫和员工签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自己给“套牢”。

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能被解除,而且还有多种的解除方式。

(一)协议解除

劳动合同也只是合同的一种,它必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只要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该合同即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除了期限以外,双方也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等方面进行协商变更。

(二)法定解除

只要是合同,就必然有其法定的解除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也不会例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法定解除事项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当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约定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合同内规定一些约定一些诸如业绩、工作表现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那么,当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的时候,用人单位即可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正确应对方式

表面看,《劳动合同法》确实使企业丧失了合同到期终止这一维护企业利益的最终手段,但其实用人单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自还是非常大的。

(一)善加利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1严肃考核制度。最能切实反应出劳动者是否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给其的工作的,就是本单位考核制度。只有详细的记录下该员工平日的工作情况,才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故用人单位要严格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制度以及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在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同时,淘汰掉一部分不能胜任工作的人。

强硬处理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对于已发现的、不能很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免在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意中构成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为以后留下隐患。

(二)在合同内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合同内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企业不要白白浪费这一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但是要注意,不能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添加到约定的条件中借此来规避经济补偿金,这是违法的。

(三)及时保留证据

面对劳动者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其自愿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等方式。

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明明符合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用人单位提出与其订立合同的时候,先是假意拒绝,却在之后又以此作为讨要双倍工资的借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免劳动者利用此项规定谋求利益,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相关证据。

(四)把握考察机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具备了在下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企业要好好地把握住这仅有的两次考察机会。在这两次劳动合同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是否适合本单位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追求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体系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相比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它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方面,均作了更进一步的完善与明确。

《劳动合同法》在宗旨、目的、基本精神上都继承了《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技术性、体制性的规定上,《劳动合同法》则突破了《劳动法》。

(一) 促进企业管理的正规化、合法化,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化、长期化、书面化

一是加强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力促劳动关系的长期化与稳定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化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保证了劳动关系的正规化、书面化与合法化。

在规定了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合同的成本。

(二) 提高企业合法用工、到期终止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

(三) 大幅度提高企业非法用工、非法杰出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五条,对于非法用工制订了详细的处罚规定与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对于那些合法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做了比较有益的帮助。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对于企业而言有利有弊。虽然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该法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立法技术对此不断加以完善,但自其颁布实施以来,都已经让用工关系朝着和谐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

固定合同范文3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_________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

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_____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______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

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

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固定合同范文4

(固定期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省(市)__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

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固定合同范文5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___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__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____年__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__‰,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第七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固定合同范文6

一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标准。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

五 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执行。

六 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七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

十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固定合同范文7

关键词:劳动和同法 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制度由来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所以有必要在此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制度渊源分析清楚。

1.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不规定具体期限。然而,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会终止。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比较强,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增强其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1.2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由来 我国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的过死,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此后,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特性及作用

2.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特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当然地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特征,如前所述。但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又有其自身的特征:

2.1.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约定合同的存续期限。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是固定的,而是依照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可长可短的。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这种合同的期限理解为“长时期的”。这也是该制度区别于其他形式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

2.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才可解除,否则该合同期限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并无延期或续订的问题。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即只要不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有可能终身的,一般不得随意解除。

2.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

2.2.1 劳动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市场主体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是随着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各种弊端后逐步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它的价值理念也由原来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形式平等和契约自由转向了扶助弱势群体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质正义。

2.2.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它对于有效防止合同短期化现象,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度过了“黄金年龄”之后,劳动能力或再就业能力很可能会下降,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整体需求量也会下降,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规制用人单位的行为,那他们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而毫无顾忌的侵犯劳动者的权益,甚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大量失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2.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减少人力资本投入,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先进技术的引进,同时也减少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重新引进,特别是一些高技能工,从而降低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方面的支出。

3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修订及其局限性

劳动者预告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维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是非常重要的。但《劳动法》第31条与《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此规定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为:①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并且没有违约金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赋予如此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平。因为这样往往会造成高技能型的劳动者“跳槽”式的权利滥用,这些高技能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并不一定都处于弱者地位,有时他们甚至处于优势地位。②该规定不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法律条文中未对劳动合同的类型加以区分和限定,预告辞职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劳动者的辞职特别是一些技术、管理等关键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可能使用人单位蒙受很大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技术培训等方面会长生担心,导致投入的减少,从而影响劳动者团体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这种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失衡可能是与法理相悖的。

要完善我国劳动者预告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其一,针对劳动者预告解除可以采取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适用其它类型的劳动合同形式,这样可以限制部分劳动者“辞职权”的滥用;其二,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如果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约定的服务期内解除合同的)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三,区分岗位的性质,适当延长预告的日期,并从解除程序上进行严格管理。对于高技能劳动者辞职后要给用人单位更长的准备时间,毕竟这样的劳动者还是比较少的;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不但保证了劳动者择业自由,而且也使得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4 结语

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正式制度规则。良好的制度环境不仅可以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而且也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提供了保障。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在相当大程度上弥补了先前立法如《劳动法》的不足。但是在具体制度建构上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也在社会上引发了众多的争议。作为法律学者,我们既要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涵义及其价值意义,也不能忽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用工管理产生的影响,应该有步骤地、渐进地推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中间的适用,同时,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其它具体制度设计。进一步构建我国和谐发展的完整劳动合同制度。

参考文献:

[1]肖斌.浅析如何加强建筑市场中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J].价值工程.2011-03-18.

固定合同范文8

论文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足 完善

一、《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及改进

我国《劳动法》确立了以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这种短期化的劳动合同存在着很多问题。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的修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得以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缓解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有重要意义。

(一)概念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就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没有终止时间,也不是所谓的终身制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合同何时终止。

终身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定的用工方式,也就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用工方式。终身制随着政企分离,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不明确具体终止合同时间、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合同形式。

(二)签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既包括有强制性的规定也包括有任意性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若存在以下情况,劳动者主动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需解除合同情形的。此外,该条还规定了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这样规定,相比较《劳动法》中的规定,制度设计上,有以下改进。一是在签订程序上,劳动者选择的自主性得以加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劳动者之所以难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法》中规定需“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取消了需要用人单位认可的条款,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由劳动者自己行使。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劳动者一旦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否则将承担一定责任。二是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进行了限定。《劳动法》没有限定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次数,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超过其黄金年龄后,便终止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基于上述原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只能为2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了定性,超过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订立。

(三)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对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予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大大的提高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不予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有利于推进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会觉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但事实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会使员工对企业有依赖感,有助于培养员工的忠诚度。同时,相比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倒会降低企业成本。因为,用人单位如果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只要合同期满不续签,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补偿问题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仅在解除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为避免解除期限较长合同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往往选择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增加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足

有目共睹,《劳动合同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相比较之前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新的法规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致使部分用人单位来规避法律规定。

(一)“连续”及“十年”词义不够清晰准确

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中出现了两个“连续”,一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连续订立两次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中间隔开一段时间是否为连续?“十年”的含义也不明确,是应当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此外,“十年”长度的规定也是源自于劳动法,这样未免过长,与合同期限的其他规定不相适应。2007年的“华为事件”—让工作满8年的员工主动办理辞职手续,然后再与其中的部分人员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工龄重新计算。华为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对于固定期限合同的年限没有要求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短期性、不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职业不稳定,权利易被侵犯。《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初衷是想建立较为长期稳定的劳资关系,更好的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虽然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进行了限制,但是并没有限制固定期限合同的长度。用人单位对于技能较高和贡献较为突出的劳动者,

(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过严

《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相同。我们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性,这样可以增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但同时,这种安逸可能会使劳动者丧失进取的动力,不能有效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劳动效率降低。部分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缺乏学习和接受新知识的动力,致使自身知识与技能可能滞后于企业的发展。,劳动者只要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之情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就能一直延续。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四)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程序没有做出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符合条件,却因为对法律规定不够了解而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的责任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呢?订立程序没有在劳动合同法中得以体现,尤其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将使得落实难度加大。

三、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措施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目的就是解决劳动者就业不稳定以及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局面。然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现行制度似乎并未取得显著成效,反而存在加重劳动关系短期化的可能。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完善:

(一)明确“连续”和“十年”等词的准确概念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签订次数和中断时间逃避“连续”规定,针对该做法,可以在立法上明确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年,如果在一年内间断用工的视为连续用工,以此堵塞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漏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十年”计算的规定较为明晰,即十年应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算,且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二)适当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为了明确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管理的需要,自愿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对社会法理念的突破,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自由追求利益的需求,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担一定的作用。但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短期性、不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职业不稳定,权利易被侵犯。因此,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合同期限、重复签订的次数、签订程序、签订条件等。

(三)适当放宽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能起到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但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兼顾效率,不能影响到市场的活力。公平兼顾效率,既要倾斜保护劳动者同时也要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花费的成本上,没有任何区别。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更乐意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给予适当的放宽,使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本得以降低,建立一种有效的诱导机制,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乐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使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程序更加规范

固定合同范文9

【摘 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其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此作了多项规定。但是,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和争议。文章通过对这些认识误区和争议的分析,再辅以典型案例,探讨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误区;立法完善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较强,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增强其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我国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逐步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职工在“黄金年龄段”过后,被单位即行辞退,同时,也是为了适当照顾老职工,以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随后,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由劳动者单方首先提出订立。这种情形下,必须满足“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一大前提,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受“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原意值得肯定,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简单宽泛,细化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使劳动关系双方容易造成认识误区,实践中难以操作的同时,也使某些用人单位轻而易举采取种种“合法形式”规避立法规定,使立法初衷遭到了严重违背,甚至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识误区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一)认识误区 在认识误区当中,由于当前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较多,因此比较突出的是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之上。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不能变更的。这种观点并不全面,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他劳动合同类型一样,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 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以上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了不致增加用人单位的负累,损害其合法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并且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和自主择业权,在法定解除中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比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要大得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1条更是赋予了劳动者在三种情形下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只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之前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上的合法规定,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那么,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几乎不存在什么障碍。 (二)实践中的问题 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颇多,本文在此难以一一描述,仅选择具代表性的一案例予以分析。 典型案例:李某,男,35岁,自1996年供职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与公司某一领导发生冲突,就被调离原岗位,李某拒绝变更岗位,公司就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了公司内部的劳动纪律,所以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为理由,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终身的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我国《劳动法》第25到26条中,用列举条件的方式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25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乍看之下,本案例似乎正符合这一情形,并无不妥之处。但是,用人单位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来解除合同是否又都是合法的呢?是否存在某种缺陷呢? 作为内部的规章制度,本是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带有处罚性内容,仅对本单位职工具有相对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本应体现劳动关系双方民主、平等、协商一致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却失去了其应有的理性色彩,更多地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意志,再加上其具有的相对稳定性,某些规章甚至异化成为了用人单位用来强制管理职工,凌驾于职工的工具。而对于这些内部规章制度,我国立法目前仅有一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且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于本案例当中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却依然存在立法空白,衡量其合理的标准没有统一的尺度,一旦劳动关系双方引起争议,在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时,没有确定的司法标准,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探讨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消除在认识和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和问题,使这一制度在适当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能够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建议 (一)扩大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范围 国外多数国家都严格限制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如《法国劳动法典》明文规定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严格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也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 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笔者建议,可以明文规定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其他劳动形式作为补充”予以确认。并且,对我国《劳动法》20条第2款予以修改,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以上,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予以同意。理由如下:1.现行规定必须要“用人单位同意”,使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远离大多数劳动者,使得很多用人单位在使用完劳动者的“黄金期”后,可以以此作为合法的挡箭牌,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立法目的得不到贯彻和实现。2.劳动者已然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已有相当稳定的关系,在此前连续工作的10年期间,未出现让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本身就是其能适应工作的有力 证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会加重单位的负担,因为合同本身是可以变更、解除的,如若劳动者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出现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损害到单位利益,仍然可以解除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能促进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保持其工作热情,同时,能够保障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 (二)细化法定解除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我国《劳动法》第25到26条中,用列举条件的方式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六种情形,给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自主用人权,而这些规定过于宽泛,如上述案例中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如何判断?“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又是什么?等等,均是现行法律当中的盲点,对于这些规定模糊的条文,应该制定出相应的可执行细则,或是明确的司法解释,还可以建立专门的部门来审核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并且起到实际的监管作用。这样,既便于劳动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约束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 (三)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看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与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相比,这些劳动者群体处在更加劣势的劳动地位,很多时候,由于得不到有力的法律保护,这些劳动者往往陷入悲惨的境地。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蓝图下,实有必要完善立法,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首先,这些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固定的期限,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点就是未规定固定期限,两者具有相同的内核。其次,虽然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加以确立,而事实劳动关系恰恰没有书面合同的存在,但我们也应认识到“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从本质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当事人虽未采取法定形式订立合同,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予以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