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新闻伦理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2-11-15 08:30:35

新闻伦理论文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1

关于美国新闻伦理教育

新闻教育是培养记者德性伦理的重要途径。北卡罗莱纳大学的赵心树认为,“美国新闻传播教育近20年来最显著的两大变化之一就是对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重视”。①

近年来,中外学界对新闻教育的交流对话日益增多。大卫·卡拉特尔在一次演讲中提到,“美国新闻人才培养的趋势中,培养强烈的道德观念是最基本的开始”。②黄鹂、吴廷俊在《美国新闻教育的职业化思想》一文中指出,“技能训练、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和学术性三种因素构成了教育的职业化思想。”③此外,还有张咏华的《面向新世纪的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美国两所大学新闻伦理学教学新尝试之启示》等,都对美国新闻伦理教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密苏里新闻学院成立于1908年,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新闻学院,也是有着世界范围的影响力的新闻学院。”李建新的《密苏里新闻伦理教育的内涵及借鉴》(《新闻大学》,2012年第5期)在对密苏里新闻教育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该院新闻伦理教育的诸多问题,并在对比中发现了我们自身的一些不足,给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于西方新闻专业主义

关于新闻专业主义的研究,是中国新闻学界关注美国新闻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郑炜佳在《浅析美国新闻专业主义》(《视听》,2011年第10期)一文中指出,“新闻专业主义是资产阶级新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西方新闻工作者恪守的最主要的职业规范,其实质是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者所追求的一种职业理想和操作理念”。吴果中在《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悖论》中指出,西方新闻专业主义“随着新闻业史的发展及其专业水平、理想追求和职业伦理而发生衍变,并在专业追求与现实表现、新闻价值要求与社会需求、职业道德与效益利润等方面渐渐形成悖论,由此体现出西方新闻与政府、大财团及个人利益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④

中国新闻事业在借鉴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合理成分时,必须解决好新闻专业主义与政府体制的矛盾关系。王学成在《“现实”与“理念”下的分裂——重思西方新闻专业主义》中指出,“新闻的商业化和市场化经营构成了西方新闻专业化的经济基础,服务公众和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下的新闻自由(独立)成为新闻专业化的理念基础,而大众社会的兴起成为新闻专业化合法化的社会基础”。⑤黄旦在《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中,通过对西方新闻和传播实践及其研究的深入思考,揭示了西方传播者研究的基本取向,展示了传播者研究的多样化维度。

关于美国新闻界的自律途径

中国学者对美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内部建设有一定的关注。

李良荣在《西方新闻事业概论》中,以专门的篇幅研究了美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内部建设的具体措施。肖志峰在《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一文中,从史学视角总结了以美国为主的西方新闻自律的途径,然后转向西方新闻自律发展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的探讨。⑥

关岩德在《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中对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的情况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介绍,具体涉及到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发展、美国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新闻行业的内部监督机制等,同时指出美国新闻伦理的阶级性色彩——为资产阶级服务。⑦

对典型个案的研究与反思

中国学界对坚守职业理念的美国记者和学者也有一定的研究,如对普利策、威廉、李普曼等名人的新闻伦理思想研究等。

美国典型的职业道德案例是反思的热门话题。2003年,《纽约时报》记者杰森·布莱尔编造假新闻,给美国新闻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被认为是美国媒体的灾难性事件。

董芳芳在2006年第8期《新闻知识》撰文《美国媒体如何走出“丧失信誉的一年”——析〈纽约时报〉重振公信力五大举措》,强调真实性和客观性是赢得读者信任的根本保证。

陈俊妮在《理解阿巴斯谴责〈纽约邮报〉——美国学界对〈纽约邮报〉刊登地铁死亡摄影作品的讨论》(《新闻记者》,2013年第1期)中,综合分析美国学界针对2012年12月4日《纽约邮报》以头版整版方式刊登一名男子即将被地铁列车碾轧的图片,并配以耸人听闻标题的争议事件,认为媒体应通过全面审视可以利用的可能性选择,以同情和尊重的情感报道,来实现讲述事实与将伤害降低到最小的结果。

考察记者面临的职业伦理冲突

商娜红在2004年第5期《中国传媒报告》上发表《美国新闻的职业危机和新趋向》,聚焦当今美国新闻职业面临的危机和困境,并透视了新闻职业发展的新趋向。

黄旦在2000年秋季号《新闻大学》发表《负责任的公共传播者:事业化和商业化冲突中的新探索——学习美国新闻传播思想史札记》,指出了职业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沈浩在2002年夏季号《新闻大学》发表《新闻理念和市场理念——两种新闻制作理念在当代美国的交锋》,关注现实对新闻伦理的影响。

刘美君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拿来主义”:浅析美国商业报纸以及探究现实中的新闻理想》中,分析了数字时代的美国报纸积极应对挑战的现状,剖析了中国报刊的商业化倾向和记者的社会角色认知。

中美新闻伦理的比较研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中美新闻伦理的比较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面对职业伦理与新闻实践的冲突,美国新闻人如何恪守新闻专业主义,如何应对新闻界出现的新闻失范问题?潘青山在《中西新闻伦理道德比较》(《声屏世界》,2003年第10期)一文中,比较了中西方新闻伦理道德的不同表现和相似问题。闫景芹的硕士论文《中美新闻采写的新闻伦理比较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05年)通过中美对比的方式,探讨记者在新闻采写中所面临的新闻伦理现象及其解决的途径和对策。

陶丽在《中西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之比较》(《新闻世界》,2013年第5期)中,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2009年修订)和《美国职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1996年修订)为例,分析了中西方新闻伦理与法规的异同。

此外,还包括张殿元的《透视中西方大众传媒的伦理道德问题》(《新闻爱好者》,2002年第10期),姜玉华、郎劲松的《中西方新闻伦理道德的差异表现》(《新闻传播》,2005年第4期)等。

综上所述,对美国新闻伦理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学术成果,但连续性和体系性不强,大多集中在个别议题上,因此需要结合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历史等多重因素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注释:

①赵心树 阴卫芝:《“心中之规”最具道德权威——新闻职业伦理规范问题答问》,《新闻与传播》,2006年第12期

②【美】大卫·卡拉特尔著,党芳莉编译:《美国新闻人才培养的趋势》,《新闻界》,2005年第5期

③黄鹂 吴廷俊:《美国新闻教育的职业化思想》,《现代传播》,2005年第4期

④吴果中:《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悖论》,《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6期

⑤王学成:《“现实”与“理念”下的分裂——重思西方新闻专业主义》,《新闻与传播研究》,2007年第1期

⑥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报》,2006年第3期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2

[摘要]:西方 现代 新闻伦理观念是一个矛盾的体系,同时也在西方普适价值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理论上讲,无论处于何种具体的社会环境(东方的,或西方的),在新闻社会控制诸形式中,道德或文化的控制都应该是一种影响极为深远的控制方式。尽管新闻从业人员总体上是一个重实践而并不强调 哲学 反思与伦理关怀的社会群体,但借助新闻伦理的正当性(legitimacy)论证,新闻道德控制作用于新闻从业者的价值认知与理性判断,最终将参与到新闻从业者的自我建构过程。这是因为,不同于以事物的性质、 规律 等“实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伦理(ethics)研究的“应然”本就是关于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原则和依据,并通过分析“应当”与“不应当”而实现对至善(the good)的追求。因此,当我们对新闻进行伦理思考时,其实质也就是在研究与探索新闻实践中的是非、正误、善恶等价值判断的原则与依据,其目标则是建立起某种关于新闻的最高目标或至善的、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知识或话语,以实践于新闻的道德或文化控制。

但事实上,人们思考新闻伦理的兴味所在似乎总是新闻的道德控制而不是新闻确定的、普遍的道德(morality)与新闻的至善,功利化的道德应用取代了正当性的内在反思与至善的伦理诉求。因为这种本末倒置,新闻道德论证与社会控制过程中四处游荡着相对论、诡辩论的幽灵,新闻伦理往往成了道德相对主义泛滥的流沙之地。显然,新闻伦理还需要一种以新闻的伦理正当性论证为研究对象的基础性研究,肃清新闻伦理研究与新闻道德实践中的种种相对主义幽灵,辨识与阐明新闻道德(journalistic morality)与新闻之至善。唯其如此,新闻道德实践才可以获得生命力,而这,正是本文的研究目标。

一、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

研究新闻道德与新闻之善的新闻伦理,首要的问题必然是去思考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并不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伦理思考者那里,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也就是说并不去问具体的研究者、思考者如何判断“新闻伦理成为问题”。实际上,每个人具体思考、研究新闻伦理都可能有其真切而现实的动机,这个动机促使新闻伦理在他那里成为“问题”。1888年,当《纽约太阳报》的主编查尔斯•达纳(charles a. dana)在威斯康星州主编协会的年会上首倡建立一套指导新闻工作者行为的规约时,促使其进行新闻伦理思考的动机是“医生们有他们自己的伦理系统……律师也有他自己的道德规约,以及指导他行为的法庭行为条件以及执业条例。但我从未见过一套规约能对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具有完美的普遍指导意义。”为此,达纳写下了“偶然想到”的八条原则(see flint,pp.393-394)。对于达纳和他的同道来说,“新闻伦理成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把新闻从职业(trade,craft)提升成为专业(profession)。新闻作为专业,意味着强调新闻从业所需知识的专门性,但更主要的是强调新闻的公共责任与公共服务特征,强调新闻的利他主义与社会良知,而其核心则是新闻专业化的道德规范建设。继达纳的新闻伦理八原则之后,各报纸(如《费城大众纪事报》、《基督教 科学 箴言报》等)、报系(如赫斯特报系)及新闻职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主编协会、全美报纸主编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简称asne)、职业记者协会(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简称spj)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伦理规范”,一些著名人物如 教育 家沃尔特•威廉斯(walter williams)乃至总统沃伦•哈定(warren g. harding)也卷入到这场编写新闻职业规范的热潮之中。

实际上,正是因为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达纳式思考,作为一个专门学术领域的新闻伦理研究一开始就与建立伦理规范、以伦理规范约束新闻从业者为主要特征的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实践走到了一起。包括纳尔逊•克劳福德(nelson crawford)、利昂•弗林特(leon flint)、威廉•吉本斯(william f. gibbons)等在内,几乎所有早期的新闻伦理研究者都把“新闻作为专业”作为其主要思考对象(crawford,chap.2;flint,pp.228-37;gibbons,chap.1)。对于更多的新闻伦理研究者来说,“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直接来自其对新闻媒介现实状况的深切忧虑。如有着多年新闻实践经验的康拉德•芬克(conrad c. fink)所观察到的,水门事件新闻报道以后,美国媒介陷入日益充满敌意的社会、 法律 与 经济 环境之中:民意调查中记者信誉度的降低,诽谤诉讼及败诉案例的增加,赔偿额度的倍增等。芬克认为,媒介与其环境,即政府、公众、受众之间形成了日益加深的“信誉裂痕”(credibility gap)。(fink,pp.13-15)意味深长的是,媒介环境的恶化与美国新闻伦理研究的第二次勃兴(1980年代初至今)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种时间上的同步显然不是偶然的。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媒介环境的恶化实际上乃是其“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的答案。其实,最初的新闻伦理者所谓新闻专业建构也是基于新闻与媒介社会环境与社会形象的考虑,他们希望通过专业建构提升新闻人社会形象,使其能够获得医生、律师、神职人员等所谓专业人士所获得的社会尊重。不同的是,水门事件之后新闻业遇到的问题已经不是能否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而是如何摆脱敌意的社会环境。新闻伦理研究因此而 发展 出伦理反应论(ethical-reactive journalism)与市场营销的质量控制(quility-control)理论来。

实际上,针对“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这一命题,还存在着第三种方式的思考,这是在关于新闻与民主、自由与责任等议题展开的媒介批评与社会批判中表现出来的。这些研究依据民主参与的社会功能要求,思考新闻在报道事实与公共辩论等领域的责任承担。研究者往往并不完全把自己归类到新闻伦理研究,但他们思考新闻的社会责任时实际上依然是在思考新闻伦理问题。对这些研究者来说,在新闻自由理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的现代语境里,新闻伦理相当于新闻责任。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随之被置换成新闻是否具有责任、具有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等具体问题。

但在本文这里,所谓“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乃是新闻伦理研究中具有方法论意味的根本问题,对此,既有的新闻伦理研究往往采取了新闻学而非伦 理学 的方法论思维。实际上,“新闻伦理如何成为问题”指的是新闻伦理基本命题及其阐释、新闻道德控制的实施如何获得伦理学意义上的正当性,也即,新闻伦理如何成为伦理学思考与论证方式下的真正问题。伦理学思考与论证的正当性是通过逻辑推演的完整性实现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认为,要证明一个特殊的判断,只能通过 参考 能够逻辑地衍生出这一特殊判断的某个普遍规则,而要证明这一规则,也只通过将它从某个更一般的规则或原则中推演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推理链条。但既然每一个推理的链条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这一个论证推理的过程也必然以断言某个不能给出进一步理由的规则或原理而告终。用理查德德•黑尔(richard m. hare)的话说,那就是,“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当然,也正是这些结果(实际上遵守这些原则所带来的结果)给这些原则实际内容——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hare,p.68)

以隐性报道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论证为例。所谓隐性报道,是指记者为获取新闻在采访中隐瞒身份或采访动机,其实质是欺骗了受访人(判断1)。根据一般的诚实性道德判断(原则1),我们知道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判断2)。为论证隐性报道中欺骗行为的正当性,我们首先要证明“使用这种欺骗所要获取的新闻是重要的”(判断3),然后需要引用公众知晓权(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理论(原则2)论证“当新闻是重要的、且其它手段无法获得这种重要的新闻时,隐性报道满足了公众知晓权的要求,因而是正当的。”(判断4)但公众知晓权并不是自明的公理,因而我们又必须论证公众知晓权的正当性(判断5)。为此,我们又可能要引入民主 政治 理论(原则3)、公共利益理论(原则4)或是社会正义理论(原则5)……但这些原则也未必就是自明的公理,因此也需要进一步论证它们的正当性(判断6、判断7、判断8……),直至无法进行论证的伦理公理。在这个过程中,从引入公众知晓权原则开始,我们就已经在运用一个伦理论证原则——功利主义目的论,即通过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来论证行为的正当性(原则6)。不过,这只是有关隐性报道的一种伦理论证。对于康德主义者来说,康德“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kant,p.31)这一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裁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具有普遍性,即它是否适用于每个人(原则7)。因此,如果新闻伦理论证隐性报道的欺骗是合乎道德的,那就意味着每个人的欺骗都是合乎道德的(判断9)。显然,康德主义的伦理论证给予了隐性报道否定的道德评价。

然而,元伦理学的论证问题并不终止于这样演示的论证过程,贯穿于全部论证过程还存在着一个基本问题。在关于隐性报道的论证中,这个问题是,我们何以得知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动机就是欺骗(判断1)?隐瞒身份和动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欺骗是一个附带着价值评判的判断,如何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说,原则1所说的一般诚实性道德判断之正当性从何而来?同样的问题是,作为论证可能终端的原则3、4、5以及功利主义目的论、康德绝对律令的正当性又从何而来?探寻这些原则的正当性,我们将遇到伦理学中著名的休谟难题(hume’s problem)。

大卫•休谟(davin hume)在其《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追问伦理论证体系基本判断或原则的正当性从何而来。他发现,所有的伦理论证体系最终都要面对由“是”或“不是”联系的、关于事实的判断与以“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关于伦理与价值的判断的逻辑联系问题,而关于事实的判断与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判断,它们之间是无法进行逻辑论证的。休谟因此认为,关于善恶的判断并不存在于事实,而存在于我们的“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之中,“恶和德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hume,p.509)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进一步论述道:“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russell,p.12)可是,我们每个人“心中的知觉”或个人感情总是各自不同、相互差别的,如何运用我们这各自不同的“心中的知觉”获得具有确定性与普遍性的伦理判断呢?这就是休谟难题揭露出来的伦理论证时必将遇到的尴尬问题,而这也是一切道德相对主义产生的根源。

如果以伦理学的方法论视角观察新闻伦理学研究,我们可能将如当年的休谟一样“大吃一惊”:新闻伦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将新闻采访与编辑等事实性判断直接纳入伦理论证的逻辑推演链条之中。尽管他们也导入或自己设计了一些伦理推导模式,如克里斯蒂安等人的经典著作《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等,但这种改进并没有改变逻辑推演链条不完整的状况。克里斯蒂安等人引入拉尔夫•波特(ralph potter)的伦理推导模式作为所有案例分析的论证基础,但波特的基本论证过程也是从界定事实开始,进而导入适用的价值、原则并选择忠诚对象,完成伦理推导。在克里斯蒂安等人这里,一面是以 自然 主义的态度,把伦理判断与伦理原则的正当性寄托于其正当性自明或宪法的权威性(如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新闻自由),一面是又无视界定事实与引入适宜伦理原则之间致命的逻辑断裂,以这些价值判断与伦理原则直接论证新闻事实判断,而这已经是教学导向的新闻伦理研究中最具伦理学色彩的了,从总体上看现有的新闻伦理研究,我们将发现其中存在着令人忧虑的“新闻伦理研究的伦理学冷漠或伦理学蛙跳”。如果无视这种伦理学冷漠,我们将发现,下述关于报纸的相互对立而又未加论证其正当性的论断(其证明涉及到专门的伦理过程)在新闻伦理论证中的逻辑效力是相同的,而现有新闻伦理的实际逻辑论证往往基于这样的论断展开:

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因此,新闻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先天而来和后天训练的观察和推理能力。新闻可能成为 历史 ,同时也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asne,1922)

报纸是一种私人 企业 ,社会既没有给他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因此,它不受社会利益的影响。报纸很显然地是其业主的财产,报纸业主是自负盈亏地出售其产品的。(siebert,p.84)

这样,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去面对道德相对主义对新闻伦理这一研究领域的根本质疑。面对诸如此类对立且不可论证其正当性的伦理论断与推演,作为普通的行为者,我们实际上毫无手段去判断其伦理学价值,因而也无法在这些主张之间进行道德抉择,其结果是,我们只能或是摒弃无效的道德判断而随意地自行其是,或是放弃自己的道德抉择而遵从于某个特定的道德规训,从而走向埃里克•埃里克松(erik erikson)所说的道德盲从(moralism)。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多少案例分析都是没有意义的。克里斯蒂安也注意到,“虽然案例研究能够说明道德推论中的特定概念,但它们在日常政策与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更多的类似于那种导致无休无止的争论、责备,至多是微小调整的诡辩。”(christians,et al.,1993:p.53)这样,新闻伦理研究就不得不接受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在其《道德序论》(a preface of morals)中提出的批评:“道德学家不能教授其所发现,而应该揭示其所能教授,他们必须是洞察而不是说教。伦理学家之所以招人厌恶,其原因实际上是他们未能认清时代要求他们的,并不在于劝导人们如何行善,而在于阐明何谓之善。”(lippmann,1929:p.318)

那么,对于新闻与媒介来说,何谓之善?如何阐明新闻与媒介之善?这正是本文所认定的“新闻伦理成为问题”。这就是说,新闻伦理之成为一个研究领域,其意义就在于对新闻之至善(the good of journalism),或者称为新闻道德(the morality of journalism)的探索与追求。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在有关新闻与媒介实践的目的与方式的各种价值判断中,辨识并阐明最具正当性的价值判断,这里称为新闻道德或新闻德性,从而达到对新闻至善的确认。然而,这所谓新闻道德及其阐明同样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正当性论证也同样会遇到休谟难题的质疑。对新闻道德的辨识与阐释,我们不能求助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也不能求助于康德的绝对律令或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但我们可以求助于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提到的“共感”(sensus communis)。这种共感为我们提供了检验作为价值判断的新闻道德的有效性因而也是确认其正当性的合理途径,那就是诉之于公众的争议和讨论。新闻道德必须是经过公众(包括新闻从业者与媒介管理者在内的公众)的争议和讨论而最终获得确定性的价值判断。

于是,我们可以说,所谓新闻道德,是一种主观愿望,一种普遍信仰,一种基于新闻与媒介实践的事实判断而表达出来的、关于新闻与媒介应该具有的形态与应该追求的目标的规定,而新闻之至善则是新闻道德的整体和总和。新闻道德不是单个人或一群人的主张或愿望,而是在新闻传播发展历史演进过程中获得广泛社会认同的普遍信仰与共同价值主张;它不是新闻媒介具体实践的细节规定,而是总体观照与描述新闻媒介的基本形态与整体价值追求的信条、规范与原则。因此,新闻道德或新闻之至善应该是新闻伦理论证的逻辑起点与正当性依据。

实际上,界定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关键在于它的客观实在性,也即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所说的社会事实性。新闻道德作为社会事实,或者说它的客观实在性证据必须是,首先它是真实存在并表达出来的愿望或信仰,其次,这种信仰获得了历史性的因而也是不可能逆转的普遍认同,以及第三,这种愿望与信仰是原发性的、独立自足的,无法通过其它愿望或信仰获得论证。强调新闻道德的客观实在性,也就是强调它从新闻实践的事实判断(是),经新闻伦理价值判断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判断(是),而抵达新闻伦理基本原则或新闻道德的价值判断(应该)的逻辑过程,其目的是使其获得正当性。检视西方新闻实践与新闻观念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人们对新闻与媒介存在着一些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兼容的普遍信仰与价值主张,它们各自独立,相互只能阐明而不能相互论证,但在一起就构成了西方现代新闻伦理的基本理念,也即新闻之善或新闻道德的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是:新闻自由、报道真相(truthtelling)、社会正义、毋伤害(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与媒介效益:

1.新闻应该自由地报道事实、表达意见、参与公共辩论。

2.新闻应该探索并传播真知真理、事件真相,真实地再现人类行为、感觉和思想。

3.新闻应该揭露权势集团的不义,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声张社会正义。

4.新闻应该尊重受访人、事件相关人、受众与公众,最大可能的避免伤害。

5.媒介有赢利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应该对媒介企业效益负起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讲,新闻道德包含了善的追求与恶的规避双重限定,既包括以肯定性的话语表达出来对新闻至善的积极承担(主动追求新闻至善的德性,如,报道真相、社会正义),也包括用否定性话语表述的对新闻至善的消极防护(避免新闻之恶或新闻之无的德性,如毋伤害与媒介效益),新闻自由则被确立为统领这五种价值信仰或者说新闻道德的第一原则。

二、新闻道德的话语阐释

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依据何种正当性获得了这五种新闻道德?为什么是这五种新闻道德而不是其它?

新闻道德作为话语,意味着新闻道德乃是一种展示秩序的符号系统,“是依照由其起源为其规定的独一无二的秩序而被安排的知识。”(foucault,p.111)作为知识或话语,新闻道德同时表现为历史性延承与现时性建构两个过程,其中新的命题产生,既有的话语被颠覆、被置换、被赋予新的意义,话语的稳定性被破坏并不断地被重新整合和秩序化。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对新闻道德进行话语阐释,必将遇到的困难是,如何为这种阐释建立基本座标,即,在新闻道德话语的意义流变过程中,选择何处作为其意义相对固定的参照点。本文认为,唯一适合作这个参照点的,只能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结果——成文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的媒介和新闻职业组织在规范的表述上并不一致,同一规范往往还出现过多种修订版本,但同一时期不同规范细节上的差别却并不影响其总体精神的一致性。至于同一个规范不同版本修订中表述上的差异,恰恰体现了专业主义新闻道德的自我反思及其向更具正当性的新闻道德的调整。成文规范总体上记录了新闻道德话语的基本内容及其演变轨迹,新闻道德话语因此也表现为由前专业主义话语、专业主义话语与后专业主义话语组成的一个话语或知识谱系,新闻至善的五种道德原则是新闻伦理话语在这个谱系中的终端表现。

比起达纳的偶然反思和其它“伦理规范”来,asne的《新闻规约》(cannons of journalism,1922)要晚出多年,但它却是美国新闻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种“伦理规范”。因此,本文把《新闻规约》(1922)作为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规范的样本。这一文本的“序言”认为,报纸的首要功能是传播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同时它“还承担着作为教师和解释者的不可分割的义务”。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就必须具有“最深入的理解力”、“最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先天而后天训练而获得的极强的观察和推理能力”。为实现序言规定的报纸两大功能,文本进一步列出了“责任”、“新闻自由”、“独立”、“诚实、真实、准确”、“不偏不倚”、“公正”和“庄重”等七项条款。

出人意料的是,《规约》(1922)的“责任”条款首先表现出来的,居然是对媒介效益的关心。条款首先指出,“除了对公共福祉的考虑外,报纸吸引和葆有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确立了这样的前提,条款才进一步规定以负责的精神利用这种公众注意力。众所周知,在市场化的媒介体制下,报纸和其它媒介的赢利手段主要就是通过吸引受众而吸引广告商,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明示为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媒介效益在专业主义新闻道德话语中的基础地位。不过,这种对媒介效益的明确关怀出现在新闻“伦理规范”中也就仅此一例,asne和spj后来对其“伦理规范”的修订都取消了类似的表述,甚至媒介的内部伦理政策也往往并不表示这种明确的效益关怀,而是模糊地表述为对媒介组织的忠诚,如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关心和维护新闻和企业的声誉等,并在规定记者和编辑的行为时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客观性作为新闻“伦理规范”正是专业主义新闻道德实践的主要特征,而其实质也正是以媒介效益为目标的策略性话语。为此,《规约》(1922)单列出“不偏不倚”的条款,而由媒介所有者组织的美国报纸发行人协会(american newspaper publishers association,简称anpa)“伦理规范”中,客观性更被奉为神祗:1935年anpa的“伦理规范”称,向大众提供“准确、无偏见的新闻报道”是报纸从业人员的“首要职责”(see hackett,et al. p.24)。究其原因,作为客观性原则对立面的、带有政治派性和偏见的新闻限制了受众的数量,中立而无偏见的纯事实(facts-only)则可以解除这种党派性的干扰,从而在最大数量上吸引和保持受众的注意力。因此,尽管客观性作为新闻的道德原则也可能有其它方面的正当性理由,但强调客观性最为明显的效果就是保障媒介效益。随着晚近的新闻理论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反思与批评,新闻从业者组织的职业组织先后在其“伦理规范”中放弃了客观性的要求,如spj《伦理规范》(1996)和英国新闻申诉委员会(pcc)的《实践规范》(code of practice,2007)等,取而代之的则是“准确”或“解释性的、准确的真相”等形式的话语表述。但这些“伦理规范”并非就不再关心媒介效益,如spj《伦理规范》(1996)强调信守对秘密消息来源的承诺,克里斯蒂安等人就认为,这种承诺很可能使记者在新闻诉讼中陷入违抗法庭命令的境地,此时,记者拒绝公开消息来源和采访记录,其理由并非仅仅是信守承诺这种普遍的道德准则,主要根据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媒体所依赖的消息来源就会枯竭的理论。”(christians,et al.,2000:p.21)显然,媒介效益的考虑已经转化为更为隐密的话语形式之中。

《规约》(1922)第二款、第三款尽管分别被称为“新闻自由”和“独立”,但实际上都是在阐述新闻道德的自由原则。第二款称,新闻自由是一种至关重要的人权,是一种“对 法律 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话题(包括所有限制性法规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讨论”的不容置疑的权利。第三款所谓“独立”则表示新闻除忠于公共利益之外,不应受任何义务的限制(freedom from all obligation),尤其是各种私人目的或党派偏见施加在新闻上的义务和限制。显然,这里的新闻自由依据的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来在自由主义传统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概念,即,“每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和自由”,也就是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hobbes,p.97)这种免于(free from)限制和阻碍的自由被 哲学 家伯林(isaiah berlin)称为“消极自由”,新闻获得这种消极自由经历了反对出版许可制度、反对煽动性言论罪等长时间的思想交锋与 政治 斗争。但正如费尔克拉夫(norman fairclough)在阐释话语理论时所指出的那样,话语的建构可能是异质和歧义共现的,异质性成份在话语中表现出一种对话性关系(fairclough,p.33)。在新闻道德诸话语中,新闻自由是使用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难确定其意义的一种话语,完整地阐释新闻自由的内容至少涉及到三个不同的表述:免于事先审查的出版自由,对政府、官员及其它权力进行批评的表达自由,报道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自由。第一种表述依据的是消极自由的理念,而后两种表述依据的则是积极自由的理念,作为新闻道德话语的新闻自由话语包含着这两种异质性自由理念的建构过程。

不同于消极自由对个人权利的防护,积极自由是个人主动要求的广泛的自由,即“做……自由”(free for)。如果说《新闻规约》(1922)体现了新闻消极自由的权利,anse《原则声明》(1975)和spj的《伦理规范》(1973、1984、1987、1996)等多次修订则进一步主张新闻的积极自由。anse《原则声明》(1975)要求记者必须始终警惕公共事务公开处理,并警惕媒介所有人为自私目的使用媒介;spj《伦理规范》(1973)的“新闻自由”条款则把“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同时表述为新闻的自由的和责任,并要求新闻支持非主流意见的表达权利。spj《伦理规范》(1996)更添加了“勇于讲述人类多样而广泛的经历”、“避免将自己的文化价值强加于他人”、“支持与自己相左的意见表达”、“让无声者发言”等众多责任论伦理主张。从道德是人的自主选择的意义上讲,新闻自由是新闻人进行自主道德选择的基本前提,如果一个新闻人处在外力支配之下,他就难以做出自主的道德选择,只能牺牲自我的诚实、对公共利益的信守和对新闻业的热爱,在权力关系的支配下行事。同时,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肯定了人的表达能力、交流能力无限 发展 的可能性,从而成为人的基本道德选择。

新闻自由话语之所以发生这种意义扩张,其原因就是积极自由理念的引入所带来的新闻社会责任理论的兴起。同样受到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还有新闻真实性的理念,即,报道真相的新闻道德。《规约》(1922)涉及真相报道的条款有两项,即第四款“诚实、真实、准确”和第五款“不偏不倚”,真相报道因此体现为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这三条相关的原则。真实即不虚构,指新闻的事实性,意味着新闻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或真实存在的思想或意见;准确即不错误,指新闻叙述与新闻事实的一致性,不故意歪曲事件发生的过程、结果及新闻事件相关人姓名、身份,不曲解他的思想和观点。比较起来,客观性原则要复杂的多,它是和主观性相对而立的一条原则,《规约》认为“正确的做法就是把新闻报道与意见表达明确的分开,新闻报道不应掺杂任何意见或任何一种偏向。”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否认客观性原则区分事实和意见的合理性,但它认为不能将这一要求绝对化。1947年提出这一理论的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客观性新闻更适宜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社会,新闻报道的事件往往处于共同体生活经验之内,人们将新闻与其它途径获得的消息作比较,就可以形成对事件的全面理解,但在社会分化日益加深、国际信息传播日益频繁的 现代 情境下,“对一个孤立的事实的报道,无论它本身如何准确,也可能具有误导性,到头来就是不真实的。”(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12)这种客观但不真实的新闻在新闻史并不乏案例,最典型的报道就是麦卡锡参议员所谓共产党渗透的指控,但麦卡锡报道并不是唯一的案例,新闻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不同主张的报道中常常热衷于追逐极化观点,经常把把一个公共讨论表现为两个极端观点之间的对峙,而忽视更多的并不极端的中间立场。这显然也是一种单独地客观但总体上失真的新闻。因此,新闻自由委员会理论上提出了“事实”与“真相”的区别:“可信的报道事实已经不够了,现在必须报道关于事实的真相。”并向新闻界提出了旨在报道出事实真相的五项建议,其第一条就是,“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的真实、全面和智慧的报道”,这就需要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时,“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和解释,从而使读者能够将单个事件放在适当的视角之下予以观察。”(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pp.11-13)然而,委员会的建议很长时间里并未获得新闻界与新闻职业组织的认同,直到委员会的总报告发表五十年后,spj《伦理规范》(1996)才采纳了它的建议,正式取消了客观性的表述,而代之以“探索真相加以报道”。这一规范尤其强调解释性报道的重要意义,其序言把“探索真相并公正而富于理解性的描述事件和议题”表述为新闻实现其“启蒙公众、引导正义”总目标的基本手段。

实际上,《新闻规约》(1922)并未出现我们所说的社会正义论新闻道德话语表述,倒是达纳的八条“伦理反思”认为,“永远不要攻击弱势群体或无助的人们,无论是通过辩论,还是恶意抨击都不可以”。但紧接着,达纳又奇怪地说,“除非出于绝对的公共利益需要这样做。”(see flint,pp.393-394)很难理解,会有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去攻击弱势群体。anse和spj系列的“伦理规范”最早表达出对社会正义的关注是1973年的spj《伦理规范》,其“新闻自由”条款中的“讨论、质疑、挑战政府或其它公共与私人机构的行动与主张”的说法继承了争取言论自由的 历史 中以言论自由反抗暴虐腐败政府的传统,体现了新闻追求社会正义的道德主张。不过,新闻的正义论德性并不直接来自任何思想体系的逻辑论证,它更多的是新闻从业者因其道德自觉而主动承担的作为“无声大众的武器”这一行为所形成的职业传统。在美国,这一传统的形成与普立策(joseph pulitzer)、赫斯特(william r. hearst)、斯克里普斯(edward w. scripps)等几位著名报人的报业实践与办报主张有着紧密联系。虽然他们的报业生涯最初因黄色新闻而获得成功,但煽情、品味低俗并不是黄色新闻的唯一特征。这些报人反复表达的办报主张其实更是,“服务民众,告知、引导、娱乐,揭露美国生活中所有能发现的贪污和腐败,特别是当它隐匿在权力的保护伞之下时。”(see altschull,p.265)进入20世纪,一批面向全国发行的杂志如《麦克卢尔》、《世界主义者》、《芒西》以及《柯里尔》、《人人》等纷纷揭露垄断 企业 如美孚石油公司、药品食品生产者等的巧取豪夺、各级政府以及议员们的腐败,披露工人与其它弱势所遇到的种种不公待遇,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对社会不公正现象揭露与讨伐。这些报纸与杂志和当时社会各界要求社会改革的呼声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改善劳工生活劳动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合理分配社会财富、改革并实现社会正义为主题的进步主义运动,而社会正义则成为其中的核心价值。

所谓正义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或者说权利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价值问题,其中得到广泛认可的观点来自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的总观念涉及到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综合考虑,他认为,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分配机制应该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rawls,p.62)而将这一总原则应用于更为实在的社会和 经济 利益,罗尔斯提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小受惠者的利益”的差别原则(rawls,p.92)。也正是因为同样的考虑,新闻道德的社会正义论话语要求新闻从业者在权势集团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中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权益与经济利益。但这种价值追求往往并未充分体现在媒介与新闻职业组织的“伦理规范”中,spj《伦理规范》(1996)也仅仅零星地表示了“让无声者发言”、“不对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族群、地域、性取向、残疾、容貌与社会地位持有成见”、“对可问责的有权势者保持警惕和勇气”等内容。

《新闻规约》(1922)最后两款表达了我们所说的新闻道德毋伤害原则。这种伤害既是指错误的事实或评论对新闻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指对隐私及私人与公众情感的伤害。不过,错误的事实和基于错误事实的评论已经有悖于报道真相的道德要求,因此而来的伤害就不仅仅是毋伤害的问题。毋伤害原则主要是隐私、妇女儿童作为新闻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以及新闻品位的问题。《规约》把新闻品位上的庄重看作是一个与人类“普遍善”(general good)有关的严肃问题,热衷于叙述犯罪与恶习的细节在《新闻规约》看来就形成了对公众感情与人类普遍善的伤害。隐私成为基本人权是一个相当晚近的现象,迟至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才由美国两位律师沃伦(samuel d. 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撰文首次提出来,而他们提出这一概念的原因正是因为媒体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侵扰:报纸充斥着对两性关系细节的详尽描写,充斥着只有侵入家庭生活才能取得的各种流言蜚语式的新闻。两位作者要求制定普通法“确保个人才有权决定可以向别人传播多少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情绪。”(warren,et al.,p.198)但这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获得支持,1931年美国第一例有关隐私侵犯的民事诉讼中,法庭甚至认为,“在新闻和新闻事件的传播中并不存在”隐私权(see zeleny,p.106)。目前的司法实践往往着力于限制获取新闻过程中侵犯私人生活空间的行为,但对于报道、传播从公开场合获得的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司法实践往往并未加以限制。因此,尽管不少人认为侵犯隐私应该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但实际上隐私问题更多的只能依靠新闻人的良知或者说道德信仰加以调节。

在成文新闻“伦理规范”及在法庭、受众申诉、媒介批评等涉及新闻道德的批判或辩护所使用的话语中,并不仅限于我们认定的这五种新闻德性,其它如客观性原则、公众知晓权、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表述也一度被认为是甚至目前依然被认为是新闻伦理基本原则,但我们并不认为它们应该被称为我们所界定的新闻道德。客观性实际上仅仅是专业主义新闻理念盛行时代的产物,社会责任论等观念对专业主义的反思与解构已经终结了客观性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历史,当代的客观性话语已更多地沦为媒介效益原则的某种策略仪式。公众知晓权及其更精确的表达——知的需要(the need to know),也包括公共利益原则,之所以不能被接受为新闻道德,并不是因为它们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被准确表述出来,而是因为它们实质上并非新闻或新闻媒介的内在价值。伦 理学 家西塞拉•博克(sissela bok)就拒绝把公众知晓权作为可疑行为的伦理论证依据,并将其称为“华丽的废话”(rhetorical nonsense)。她认为,有关公众知晓权的真正伦理问题是论证它何时、如何具有了正当性(bok,1982:p.254)。在一定意义上讲,公众知晓权是新闻或媒介价值主张的诉求对象或论证依据,不管这一对象是否具有独立的论证功能。因此,在知晓权或知的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伦理论证的地方,可以说都能用上述五种新闻道德原则加以论证。而且,正如pcc“实践规范”(2007)称“表达自由本身就具有公共利益”时所表现出来的,知晓权或应知需要、公共利益等本身就是一个需要阐释与论证的表述,对它们进行论证与论证上述五种新闻德性一样,涉及到人的个体性、社会性、人的认知能力与民主政治等更为基础而复杂的话语体系。

(未完)

[ 参考 文献 ]

[1]altschull, j. hebert(1990). from milton to mcluhan:the ideas behind american journalism. new york: longman.

[2]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1922,1975). cannons of journalism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http://ethics.iit.edu/codes/media.html .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2003).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aristotle(2003).the nicomachean ethics(translated by liao shenbai).beijing:the commercial press.]

[4]bok, sissela(1982).secrets:on the ethics of concealment and revelation. new york: pantheon.

[5]glasser, theodore lewis(1999). the idea of public journalism. new york: guilford press.

[6][美]凯瑞(2005).作为文化的传播(丁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carey,james(2005). communication as culture(translated by ding wei).beijing: huaxia publishing co..]

[7]christians, clifford g.(et al. 1993).good news:social ethics and the pr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美]克里斯蒂安等(2000).媒介公正:道德伦理问题真的不证自明吗?(蔡文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christians, clifford g(et al. 2000).media ethics:cases and moral reasoning(5th ed.)(translated by cai wenmei, et al.). beijing: huaxia publishing co..]

[9]crawford, nelson(1924).the ethics of journalism.new york: knopf.

[10][法]笛卡尔(2000).谈谈方法(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decartes,ren(2000). discourse on method (translated by wang taiqing). 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11][英]费尔克拉夫(2003).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fairclough,norman(2003).discourse and social change(translated by yin xiaorong). beijing: huaxia publishing co..]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3

0引言

我国时下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个时期内,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新闻媒介在社会转型期的新闻报道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近些年来,我国的新闻媒介由于受到国内、国外诸多问题的压力,逐步进行了体制改革,但这种改革并非是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完成的,由于改革过程中的局限性,所以新闻媒介很难在传媒双重属性的契合下完成质变,这也使得新闻伦理道德在转型期出现了异化和对抗[1]。在新时期要想彻底改善新闻伦理的堕落局面,重新构造新闻媒介的新时代形象,新闻媒介就必须建立起一套与社会发展程度相匹配的新闻伦理制度,并积极确定新闻伦理的新秩序,不断调整从业人员的报道行为,从而为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这对我们在当下研究社会转型期新闻伦理的困境与突围有着积极的实践意义。

1 社会转型期新闻伦理的困境分析

首先,新闻媒体竞争压力大。在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新闻媒体遭遇到了非常大的竞争压力,一方面体现在新闻报道的操作方法上,由于处于社会转型期,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的操作方法上显得更为保守与传统,不能够适时更新新闻观念,另一方面体现在媒介组织的经营理念和运营方向上,随着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媒介组织的经营理念和运营方向呈现出了商业化倾向[2]。因此,如果新闻媒介组织的管理者都将自身的角色重塑为了企业家的角色,那么新闻伦理就会很难得到落实。

其次,新闻伦理标准模糊化。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新闻伦理的标准出现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发展倾向,在社会转型大背景下,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处于过渡时期,新闻媒介在建立自己的伦理道德方面,缺乏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伦理体系和制度规范,容易造成媒介之间新闻伦理道德标准的模糊性。

最后,新闻伦理资源亟需更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新闻媒介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亟需外界资本的注入来维持其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这种利益的互补关系使企业和媒介出现了联姻局面,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满足了新闻媒介对伦理资源的需求以及更新,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新闻媒介资源发展的依懒性,使其过于依附资本运营从而阻碍新闻媒介的发展,从而无法真正的实现自我价值。

2社会转型期新闻伦理的突围

2.1自下而上的伦理道德突围

自下而上的新闻伦理道德建立过程主要是指新闻传媒领域内的各个媒介组织通过共同的努力,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形成具有普适价值的伦理道德制度。举例来讲,上个世纪40年代,美国新闻事业由于受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伦理道德出现沦丧趋势,为了摆脱这种危机,美国新闻媒介组织适时提出了社会责任理论[3]。在社会责任理论的支撑下,新闻伦理才逐渐的摆脱了困境。自下而上的伦理构建方式可以通过实践来完成伦理道德的建构,形成一种伦理范式,从而在业内被大力推崇。它可以实现一种自然而然的互相制衡,而在这个过程中违背伦理道德的媒介则会受到同行的激烈谴责。

我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下而上的伦理道德构建方式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纵观各个媒介的发展状态,从业人员的个人背景、道德素养都存在着差异,一旦大家对伦理道德的认同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伦理道德很容易就会呈现出一种不统一的百家争鸣状态,而在未形成共识状态下的伦理道德是不具备传播价值的。

2.2自上而下的伦理道德突围

自上而下的伦理道德突围是指把新闻伦理制度建立在国家行为的层面上,在整个国家政权的统一领导下来建立起一套系统化的、符合实际发展状况的伦理道德制度,这样的伦理体系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依赖这种强制性所带来的约束力来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并使其不断的走向科学化和合理化。

诸如此类的伦理道德制度一旦被建立起来,就可以发挥其相当的稳定性,对媒介组织伦理行为的发挥充分起着导向和评判作用,可以有效地遏制一系列新闻伦理道德问题,不断促进新闻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从而为整个社会营造良好健康的氛围。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网络新闻;新闻伦理;法规建设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2-0032-02

近年来,网络的广泛普及使其成为了传播信息的重要途径,网络新闻也应运而生。有学者将网络新闻定义为:“网络新闻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近发生的、为受众所关注的信息。[1]”借助于互联网这一重要载体,网络新闻呈现出内容丰富、时效性强、受众广泛等特征,逐渐成为传统媒介的重要补充部分,并对其地位带来不小的挑战。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网络监管不足以及部分门户网站自身建设的原因,使得网络新闻产生了诸多争议性话题,从而引发了人们对于网络新闻伦理的讨论。本文结合网络新闻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从网络新闻中折射出的伦理规律出发,探寻运用法规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的相关解决措施。

一、网络新闻概况及问题

1.网络新闻发展概况

我国网络新闻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现已成为大众获取各类日常信息的重要渠道,其具有信息海量性、报道实时性、传播互动性与价值多元性等诸多传播优势,给传统媒体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正是由于网络环境下信息的随意性与传播信息的极速性,近年来网络虚假新闻发生频率逐渐升高。部分网络媒体利用自身平台恶意形形的虚假消息,对政府形象、舆论环境、媒体公信力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造成了网络新闻伦理的严重缺失。

针对这一情况,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规范互联网新闻秩序。在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联合《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这对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挥了一定作用。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再次联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10月14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对新闻记者采访活动、新闻机构管理制度、虚假报道防范及处理规则、相关责任的追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上述规定的实行体现了我国网络新闻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推进,同时也为我国网络新闻重建伦理制度提供了相关依据。

2.网络新闻存在的问题

根据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我国已有网民5.64亿,其中微博用户3.36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现阶段,微博、微信、门户网站、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已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传播新闻、发表意见、制造舆论的重要阵地。并且许多重大新闻现场的发现起初都源于网络,例如:2011年7月23日,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就是一名网民率先在新浪微博发出消息,而事故现场的网民也通过不断更新文字、图片,对事故现场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可以说,网络新闻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中具有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优势。然而,一些网络新闻机构从业者缺乏基本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对新闻的真实性不加以考察,一味地夸大事实渲染情节甚至虚构新闻事件。另有部分媒体,利用网络新闻传播谣言、恶意炒作、散布色情暴力内容,这不仅破坏了网络的正常秩序,也使网络媒体的新闻伦理受到质疑。

二、网络新闻伦理缺失的内在原因

1.新闻真实性监管不强

真实性是新闻的本质属性,然而现在一些网络新闻为了吸引眼球,故意夸大甚至歪曲事实,不仅误导公众混淆视听,而且会引发强烈的社会舆论及其不良影响。2013年12月2日,一则名为《北京街头外国小伙扶起中国大妈反被讹》的新闻在网络上传播的沸沸扬扬,数十万的网民对新闻中的那位“大妈”进行指责,部分传统媒体也纷纷对此事进行报道。然而,接下来事态的发展却发生了逆转,一些记者在大量的调查后发现,事实真相是外国小伙撞倒了这位妇女并试图逃逸。一时间,展开了一场关于网络新闻真实性的探讨,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遭到了空前的质疑。从近年来看,网络已成为各类假新闻产生并传播的重灾区,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查找“网络假新闻”,相关结果达381万条。而网络假消息的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也暴露出我国对网络新闻真实性监管的漏洞。

2.新闻价值取向低级

作为传统媒体的重要补充,网络新闻除了要为读者提供新闻资讯,还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网站为了吸引人气、赚取点击率,不惜刊载与核心价值观相悖的新闻,甚至在新闻中加入低级趣味的文字、图片。在一些网站中,《过气女星深夜买醉寻欢》《当红女星罕见受虐照》等新闻铺天盖地,为公众提供了窥探他人隐私、宣扬暴力与性丑恶的场所。还有一些网站为了博取眼球,不惜在新闻标题上打“球”,如在一则名为《印尼炸沉中越泰菲等国19艘渔船》的网络新闻中,一幅幅渔船被炸沉的图片占据了新闻的主要版面,而最后的文字说明中却写着“印尼海军炸沉在印尼海域非法捕鱼的外国渔船”。这种用色情、暴力吸引公众目光的网络新闻,一次又一次麻痹着读者的神经,不断挑战着公众的心理底线。

3.新闻内容利益性炒作

受经济利益驱使,许多看似是新闻报道其实是产品的软文广告。如:2008年五一期间,搜狐数码公社版块报道了一则名为《7天7夜不吃不喝网络追踪红本女事件》的系列新闻,讲述了一个男子追踪一名使用联想某型号笔记本的故事。随后不久,这则新闻就被曝出其实是搜狐与联想联手策划的一则广告。在2016年1月初,微信公开课PRO版刚刚推出,网络上就疯传一个内容为“微信公开课PRO链接是病毒”的图片新闻,而马上又有许多公众人物在微博上对其进行郑重辟谣,并阐述微信公开课PRO版的种种优点,显然这又是一次利用网络新闻的炒作事件。这种不具备社会责任意识与新闻伦理的新闻形式已经背离了其正常的轨道,使网络新闻的公信力大大降低,长此以往还会令公众产生一种反感心理,将新闻与广告等同看待。

三、构建网络新闻伦理途径探索

1.加大网络新闻的监管力度

网络新闻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在引导公众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3年8月19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2014年,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并整顿了一批制造并传播虚假新闻的媒体。2016年1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中指出:“要按照党中央部署推进宣传思想工作,统筹网上和网下大力推进宣传思想工作理念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力。”可见,在未来我国将更加注重网络新闻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着力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对制造虚假新闻的网络媒体加大处罚力度。注重网络新闻的伦理建设,从而净化舆论环境、提高网络新闻质量,令网络新闻机构更好地为弘扬主旋律服务。

2.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素质

现今,公众认为不同媒体可信度的排序依次是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新闻。一般来讲,依托传统媒体和具有政府背景的新闻网站都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而一些依靠点击量的新闻网站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新闻伦理缺失的情况。在网络背景下,部分网络新闻机构从业者对应具备的新闻素质和新闻伦理认知较为模糊,这一定程度地影响了网络新闻质量。2015年12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讲话中提到:“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未来应建立网络新闻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与培训考核机制,加强网络编辑的业务知识与新闻伦理教育。使网络新闻从业人员以社会责任、新闻伦理为重,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进行新闻工作,真诚、忠实、真实、公平地写作与新闻,从而使网络新闻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真正地发挥出其最有价值的功能和作用。

3.推进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网络新闻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网络新闻伦理。然而,由于网络新闻的管理较为复杂,使得当前的网络新闻仍然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我们不能否认网络媒体对于现代新闻的重要性,也不能对当前的网络新闻质量一概而论。提到:“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未来,应进一步建立“网站自查”和“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新闻网站管理机制,一方面界定网络新闻的版权问题,另一方面对新闻的内容、价值观等进行规范。尤其是对于一些关系到政治、民生、社会的重大新闻,应借鉴传统媒体的审稿制度,不要因为追求新闻的时效性而忽略了其潜在的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在网络传播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加强网络新闻引导与规范势在必行。因此,站在政府的角度上,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对各网络新闻机构监管惩处与新闻伦理教育指导工作。站在新闻机构、机构的角度上,要自警自律,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新闻工作的各个方面,并不断提高从业者的媒介素养与专业素质。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互联网传播技术也会不断向前推进,网络媒介素养与网络新闻伦理也会更加成熟规范化。相信在未来社会,网络新闻媒体将逐渐形成规避消极影响、积极弘扬正能量的成熟运作模式,共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与网络传播氛围。

参考文献:

[1] 钟瑛.论网络新闻的伦理与法制建设[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4).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延安时期;新闻伦理;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5-0046-02

新闻伦理学是伦理学与新闻学嫁接的结果,是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科学。“新闻伦理属于职业伦理的一种,是指从事采访、编辑、出版、播出、经营、管理等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是媒体及工作者处于自律的要求而制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1]。延安时期的新闻伦理观主要体现为新闻伦理思想,是及其同时代中国共产党人新闻观念的结晶,这一时期逐渐成熟的新闻伦理观奠定了共产党新闻伦理思想的基础。

一、延安时期共产党的新闻伦理观

“新闻职业道德原则是指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法则和道德标准。这些道德法则和标准大都是一定阶级和政党根据新闻事业的性质、任务所决定的,它体现的是新闻工作者的政治方向和行为准则”[2]。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新闻职业道德原则主要体现为:

(一)党性原则

新闻媒介作为,在发挥作用的时候,难免渗透着党的利益、思想,代表党的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的新闻宣传,理应用马克思主义的伦理道德观来影响引导舆论,教育激励人民。1942年时期,关于新闻工作的方针、原则、立场等问题,中共中央及其主管部门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等中央负责同志发表的公开讲话、文章、社论、指示等等,基本都牵扯到共产党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问题。运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基本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人较为系统的新闻观――新闻工作党性原则问题。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

中国共产党作为代表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政党,其最高宗旨可概括为一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延安时期的新闻事业,作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事业的一部分,根本宗旨也可归结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942年,《解放日报》社论把“党性”和“群众性”列为党报的工作原则和基本品质,在这篇《致读者》的社论中,中共中央指出:“报纸的任务:不仅要充实群众的知识,扩大他们的眼界,启发他们的觉悟,教导他们,组织他们,而且要成为他们的反映者、喉舌、与他们共患难的朋友”[3]。《解放日报》这篇社论所阐述的“群众性”原则,正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这也是党的新闻事业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本依据。

(三)爱国主义原则

中华民族从来就有爱国主义的历史传统。在历史上,爱国主义从来都是动员和鼓舞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旗帜。“九・一八”事变后,“速息内战,一致抗日”成为海内外各界同胞的共同心声,中共适时举起了抗日救亡的旗帜,新闻传播处处体现了爱国主义原则。1942 年4月1日,《解放日报》正式改版,爱国主义原则空前彰显。《解放日报》与国统区的《新华日报》遥相呼应,成为我党在抗战期间指导根据地和国统区人民进行斗争的两大刊物。

(四)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其工作作风。

按照实事求是原则,中共中央晋绥分局机关报《晋绥日报》首先在报纸上进行了自我批评和揭露。1947年6月25日和26日,连续发表了《不真实新闻与“客里空”之揭露》,公开揭露了13条失实新闻。由此在陕甘宁边区新闻界掀起了一场反“客里空”运动。1948年10月2日,刘少奇又发表了《对华北记者团的谈话》,明确地指出:记者的笔,“是人民的笔,你们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你们不能采取轻率的、哗众取宠的、‘客里空’式的态度,而应当采取负责的、谨慎的、严肃的态度去做工作”[4]。反“客里空”运动进一步确立了新闻必须完全真实的原则。

(五)正确的舆论导向原则

“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党对新闻事业的一贯要求,也是延安时期新闻事业的优良传统。延安时期,不同媒体通力协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一种舆论强势。延安新华广播电台在条件极为简陋的情况下建成,地处荒山野林,荆棘遍布,野兽出没,但共产党人不畏艰难险阻,克服重重困难,通过广播播出国内外新闻以及中共中央重要文件。共产党还在1941年12月,开办日语广播,侵华日军为主要的收听受众,这也是为抗日反战制造舆论的需要。延安新华广播电台抓住大好形势,不断提高播音质量,各地民众都能通过广播收听到全国抗战的消息,及时通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情况,也是延安台非常重视的任务。千千万万的中国人通过延安台正确的舆论导向,坚定了必胜的信念,及时了解最新形势,更增强赢取战斗胜利的信心。

回顾历史,延安时期,我国新闻事业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振兴立下汗马功劳。

二、延安时期新闻伦理观形成原因探析

延安时期的新闻伦理观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新闻事业带有明显的阶级色彩,推究其党性和阶级性形成原因,与当时中国共产党所处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息息相关。

(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深入地传播

马克思为世界无产阶级开启了新闻宣传的先河,指明了新闻宣传的方向。马克思要求新闻工作者应用自己的生命和精神捍卫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对任何一个新闻工作者而言,新闻要求必须坚守其真实性,无论是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的新闻事业,都必须恪守新闻真实性原则。马克思说“报刊的本质是真实的和纯洁的”[5]。他把“谁是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谁是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和“谁在表达社会典论,谁在歪曲社会舆论”作为划分好坏报刊的标准之一。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是从十月革命后开始的,正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宣传及其影响,使得中国共产党人认真反思新闻媒介在战争时期的特殊作用,共产党人总结了运用手中的新闻媒介,无论是报纸还是广播,通过广泛的宣传形成舆论影响的方法和技巧。这一时期,全党办报、群众办报之风开始兴盛,新闻媒介的作用得到很大彰显。共产党人在办报的过程中,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的宝贵理念,并结合中国国情和民众特点,以及中国共产党自身所肩负的崇高使命和现实情况,对党报的性质、功能等作了有中国特色的新的理论概括和阐释,进一步深化、充实了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形成了适合中国情况的科学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思想,来领导中国共产党新闻事业实践。

(二)无产阶级政党报刊的历史使命

作为一定文化形态的报刊,是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之上的,并为巩固其经济基础服务。新闻媒介带有政治性,尤其在战乱纷争时期更显示出其政治性、阶级性的特点。作为共产党的领导人,从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中国的无产阶级要担负起中国革命的历史重任,一方面要建立无产阶级的政党,同时要创办属于党的新闻媒体,进行一定的、行之有效的宣传,使党的纲领方针能最大程度被广大民众接受、领会,这是革命取得成功的必要保障。延安时期,解放区的新闻媒体是属于共产党的媒体,是无产阶级进行舆论宣传的工具。当时,纸媒作为最广泛使用的媒体,党报切实遵循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的立场。政治家办报成为延安时期一道风景,通过加强对新闻事业从业者的领导,实现新闻工作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党内领导地位的确立及其丰富的新闻实践

“伟人成就历史”,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新闻伦理观的形成,与在党内领导地位的确立和丰富的新闻实践经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党内领导地位的确立,是一个逐步完成的过程。1936年12月,担任军委主席,确立了他在军事上的领导地位;而在政治上的领导地位,则要追溯到六届六中全会;领导全党全军,确切地说是在延安的政治局会议,这时期也正式从组织上肯定了的领导地位。 领导地位的确立,保证了新闻思想的顺利推行。有丰富的新闻实践经验,1919年7月14日,创刊《湘江评论》,亲自撰写了许多洗练精悍的短评,其立论鲜明,文笔犀利;第一次国共合作顺利实现后,担任了中国中央宣传部部长。在这历史的关键时刻,积极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全力担负起工作职责,很多共产党的新报刊在此时期生根发芽,诸如《共产党人》、《八路军军政杂志》、《中国工人》、《解放日报》等。历史证明,这些报刊在团结动员全国人民坚持抗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努力把他的新闻理念贯穿在共产党新闻事业的发展里程中,使得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新闻学日臻成熟。

(四)民族独立与民族解放的特殊需要

1937年7月7日爆发的卢沟桥事变,揭开了日军全面侵华战争的序幕。随着北平、天津、上海、南京等大城市的相继失守,新闻媒体在这声势浩大的救亡图存形势下,全面海量地爱国信息。随着抗日战争在中国的打响,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者在正确指示下,开始创办各种地方性的通俗报刊,使得广大民众能通过新闻媒介获知抗日最新消息,敌前敌后的广泛宣传,大大提高了普通劳动者的民族觉悟,激发了捍卫民族尊严的使命感和热情。正是因为特殊时期的特殊需要,民族独立强化了延安时期新闻媒体作为政府舆论宣传工具的角色。那么解放战争的全面展开,再一次让新闻媒体担当了为人民争夺政权的武器。全面内战爆发以后,延安新华台每次播音增加半小时《对军广播》节目,主要内容是向军队宣传战争的形势,讲解我军的政策,指明他们的出路,还用大部分时间播送起义和放下武器的军官名单,还报道他们到了解放区以后的生活,当时军因此起义和放下武器的军官为数不少。延安时期新闻伦理观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取得了许多值得称道的宝贵精神财富。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长期残酷的战争使得任何理论探索都不够十分理性,近代中国新闻传播理论本身发展不够等。所以,延安时期新闻伦理呈现出鲜明特色的同时,也有需要探讨的问题存在。

参考文献:

[1] 郎劲松.传媒伦理学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2] 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社,2006.

[3] 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下编)[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6

一、网络新闻评论中存在的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新闻评论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文化’是最具有互联网特征的首推网民的交互性评论,是最为广泛的一种交互形式。网络新闻评论满足了网民的两大基本需求,即“交流性”和“参与性”。互联网为网民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公共平台,网民可以通过网络媒介汇集、交换和传播大量的意见和观点。同时,网民可以自由地参与网络讨论和评述,听取别人的意见和观点的同时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在这种“自由”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道德伦理问题。

1.传统伦理道德约束力削弱。

道德约束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道德自律,一方面是道德他律。道德自律(auronomy)-词源于古希腊语aur,os(自已的)和nomos(规律、法律),其直意就是人自身之内的规律、法律,即人自身之内的行为准则。[1]康德将道德自律定义为不受外界环境的约束’不为快乐、幸福和欲望所支配,根据自己的“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行动的伦理原则。道德自律强调的是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性。康德提出并强调人的“意志自律”时正是基于对人的道德自觉性的充分认识。康德认为,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人的价值在于他的“意志自律”’即人应该成为自己的主人,自己为自己立法:将自己的行为由被动、服从变为主动和自觉,从而获得自由和尊严。道德自律表现为行为本身的内在意志约束。而道德他律(heterono-my)-词源于古希腊语heteros(其他的)和nomos(规律、法律),其直意就是人自身之外的规律、法律,即人自身之外的行为准则。道德他律由此引申为人的道德动机和道德行为的外在源泉性,表明人的道德自由和道德自我决定(选择)的能力是受制于外力的。⑴

当今社会,互联网已渗透到我们生活、学习与工作的各个角落。网络给予我们无穷无尽的信息、宽阔的视野以及更多的言论自由。在网络新闻评论中,人们处于一种陌生人社会中,而建立在熟人社会中的传统伦理道德就失去了其应有的约束力。首先是道德自律方面,网络新闻评论最为基本的功能是自由言论,而自由言论既广开了言路,为人们自由表达提供了平台,同时也丰富了信息,为人们了解事情提供了多方面的参考。但是一些人认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可以摆脱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束缚,畅所欲言,无所顾忌。根据朱银端教授2003年在“关于高校网络伦理道德现状”调查中显示:31.4%的被调查者并不认为“网络聊天时撒谎是不道德的”,37.4%的人认为“偶尔在网上说说粗话没什么大不了”,24.9%的人认为“网上做什么都可以毫无顾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推进,这一情况比2003年更为严重,这样就是道德自律约束力的下降。其次是道德他律方面,在网络世界中,道德无法像现实生活中一样,通 过社会的舆论和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等对网民实现约束,虽然网络上也存在舆论的力量,但是在这个陌生的网络世界中,人们所获得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人们的价值取向是存在差异的,但是人们所发表的言论却是真实、平等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而网络新闻评论中的重要特征之一即是匿名性,在网络上的谴责和规劝并不会对实际生活中的个体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网络舆论对网民的道德约束力也就十分有限了。

“出口成脏”“口水战”“网络诈骗”等不良现象在网络新闻评论中屡见不鲜’在对待热点话题、焦点人物时’非理性的言论,不良的价值引导,对社会和个人都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一些人甚至通过抹黑道德模范,恶意攻击先锋代表性人物来博取关注,最为典型的是对名人贴吧进行恶意攻击以及对个体展开“人肉搜索”,肆意公开个人隐私。而这些都是传统伦理道德约束力下降的真实表现。

2.道德主体的道德意识不强。

在网络新闻评论中’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专家评论、编辑评论和普通网民评论,专家评论代表的是知识分子阶层的意见,编辑评论则主要是网络媒体的导向,而普通网民则代表的是作为普通大众的看法。而作为道德主体,这三个群体在网络新闻评论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而在网络新闻评论中道德主体的道德意识普遍不强,道德责任感不重。

首先是“公知人物”的恶劣影响。“公知”本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简称,精确的定义是指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进言社会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者。而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公共知识分子”发生了严重的异化,一些自诩为“公共知识分子”的人有目的性地引导舆论或是不负责任地自以为是地发表不成熟的比盘言论。“公知”就演变成了一种讽刺意味的称谓。所谓的“公知”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发出不负责任的网络言论或评论,甚至转变为恶语相加,不断打破道德底线,误导普通网民的价值取向。比如方舟子与崔永元因转基因事件而引起的言语攻击。除此之外,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微博中的“网络大V”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意地发表极端言论,迷惑大众,错误地引导普通网民,破坏网络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

其次是“网络水军”的推波助澜。网络水军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以注水发帖来获取报酬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网络水军是一把双刃剑,在互联网发展的环境下,如果利用得当,可以表现出较强的舆论导向和教育意义。但是在网络空间不规范的情况下,一旦引起错误的舆论导向和价值标准,便会形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使网络受众受到不良影响。当一些网络事件产生之后,大量“水军”涌出进行网络新闻评论,利用网民的从众心理,不计后果地对事件进行恶意造势,极大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打破了网络评论伦理道德的底线。严重者甚至会弓I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道德主体是道德行为的执行者,当道德主体普遍存在着道德意识不强时,伦理道德的作用就无法发挥,这就是造成当前网络新闻评论中各种虚假信息层出不穷的根本性原因,也是网络新闻评论中重要道德事件发生的缘由。

3.网络伦理道德机制的不完善。

网络新闻评论是一个现实与虚拟相结合的世界,传统的伦理道德在这个世界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适用于这个环境的伦理道德机制又尚未建成,人们的网络伦理意识还没有形成。于此同时相关的网络法律也不够完善,网络监管和流通体制也不尽完备,这就导致了网路信息鱼目混珠,增加了网民分辨是非的难度。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交换的不断频繁,网络新闻评论不断走进人们的生活,而网络受体往往盲目于感官的刺激,常常表现出对原始欲望的追求,而缺乏了理论层面的理性分析和道德评判。

在网络新闻评论中,网络伦理道德机制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伦理体系的不完善,缺乏一个是非标准,在信息爆炸时代,人们每天都面临着纷繁的信息和网络评论,而这些信息和评论的真伪性却无法确定,从而就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许多困惑。事实上,网络并不与现实脱节,现实中的伦理道德同样适用于网络中,但是网络世界毕竟与现实世界有所区别,其环境更为特殊,很多伦理道德能够在现实生活中推行,却无法在网络世界中运用,这就是网络伦理道德机制不完善的另一个方面,即网络监管体制的不完善。网络监管包括三个全体的监管,一是政府机构,网络中心本应该对网络实施监控,对不良信息进行处理和澄清,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而在实际工作中却采取了简单粗暴的方式一和谐。虽然能够对敏感词汇进行和谐,但是却不影响网民通过同音字等其他方式来表述。二是新闻媒体,作为网络新闻评论的主导者,其风向标的作用应该充分发挥,起到良好的引导和监管作用,但是在现实中,网络媒体为了所谓的“头条”,不惜通过挖内幕,爆隐私,曲解事实等一系列方式夸大或是扭曲事实,不仅没有实现自己监管的职能,连自身的基本义务都没有实现。三是普通网民,作为网络新闻评论者’每个人都有监管的责任,可以对非法的、违背伦理道德的言论进行举报,但是却往往忽视自身的职责,演变成虚假信息的传播者,成为了破坏伦理道德的帮凶。

二、网络新闻评论中出现伦理道德问题的原因分析

因果律认为任何一种现象或事物都必然有其原因,即“物有本末,事有终始”,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网络新闻评论中所出现的伦理道德问题并不是偶然因素造成的,而是一系列因素的共同作用。

1.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

中国历经了百年屈辱史,才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而战争不仅摧毁了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同时也严重地打击了中国的文化,以及建立在中国文化基础上的中国传统伦理大的体系。传统伦理道德体系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以宗族血缘为纽带,以国家规范为保障,维系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但是随着列强的侵人,中国原有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被破坏,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失去了经济基础的支撑。同时,爱国志士在探索救国图存的道路时用力过猛,将传统伦理道德视为吃人的礼教,对其进行了猛烈抨击。这也让原有的道德信仰开始不断地迷失,一方面,传统的伦理道德中的许多理念在实际生活中依旧发挥着影响力,而另一方面,人们在精神世界里又对这种伦理道德存在着质疑。虽然传统道德的根基至今依然存在,但是其约束力早已失去了往日的光环。网络新闻评论是一种新兴的交流平台,其自由参与性更强,人们在这个平台中更能展示自我和畅所欲言。长期受传统伦理道德压抑的欲望就无法抑制,甚至走向极端。仅仅靠网民自身的道德自律,已然无法维系网络新闻评论中的伦理道德体系。

2.中国的现实状况的影响。

中国社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经济建设是中心,摆脱贫困,实现小康是目标,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阶段。这个阶段,中国的现实环境十分复杂,一方面是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后遗症,贫富差距开始拉大,地区之间的不平衡逐渐明显,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逐渐显露。另一方面是文化发展的滞后所带来的问题,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没有实现同步,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面临着诸多挑战。经济基础已然发生了变化,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化、社会意识等还没有跟上步伐,通俗而言就是物质食粮满足了,而精神食粮还没有满足供给。精神世界的空虚,信仰的缺失,人们的道德意识不断削弱。尤其是拜金主义给陷人思想迷茫的人们造成了恶劣影响。网络新闻评论中,各种思潮涌动,不仅混淆视听,而且给人们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各种脱离道德规范的言语和虚假的信息破坏了网络环境,也误导了人们的价值观。使人产生一种错觉--网络世界不需要讲道德,极端的言论也会影响人们的现实情绪,从而带来更为恶劣的影响。

3.来自西方世界的影响。

互联网属于舶来品,在技术传人的同时,其附加的文化价值也流人了国内。一方面是资本主义文化的植人,网络新闻评论作为一个交流平台,是资本主义文化蔓延最为严重的一个区域,这给本身思想就混乱的中国网民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困惑。另一方面,国内的一些网民以及所谓的专家仅仅看到了西方当前的比中国好的方面,简单地认为西方就是比中国好,中国的各种机制都存在问题,进而展开各种不理性的言论,粗暴地成为抨击中国政治、中国体制、中国文化的极端分子。这就给本身就身处困境的网络伦理带来了更为严重的挑战,不仅不利于传统伦理道德发挥功效,也不利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网络伦理体系。

事实上,网络新闻评论中出现的伦理道德问题是中国现实伦理道德问题的集中体现和延伸。很多在现实中基于舆论和环境压力的人们,无法或是不敢表达的观点都被放在了网络新闻评论这一平台上。甚至有时演变为一种无厘头的控诉,即网络语言“吐槽”,仅仅是为了言说而言说,毫无目的,毫无理由,也不顾及后果和影响。由此,我们应当正确地看待网络新闻评论中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盲目地加人批评,也就成为了伦理问题的一部分。

三、网络新闻评论中伦理道德问题的应对之策

网络新闻评论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发生已然是事实,问题的解决则是关键。网络新闻评论虽然是一个自由的交流平台,但是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是必须的,因为这是人际交往的延伸,是社会的网络化’这也就必然要求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弘扬传统文化,重塑伦理道德社会。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历经了五千年历史的洗涤,形成了兼容并包性的文化特质。从尧舜到周礼,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从佛教的传人到道教的兴起,中国从来不缺少文化,更不缺少伦理道德。传统的伦理道德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在充分吸纳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一套“家--国--天下”。《礼记?大学》篇中讲“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其中“修身”被认为是最为基本的,也是首先需要做到的。所谓“修身”即是提高个人的素质,而在儒家看来,个人的道德品质是最为重要的,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是人最基本的追求。传统的伦理道德在某些方面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比如守孝三年,这的确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孝本身并没有失去价值,依旧是我们需要遵循和维护的伦理道德规范。

随着社会的变迁,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传统伦理道德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变化,因此,我们也需要调整传统伦理道德的践行方式,赋予其现代化的内涵,即实现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转型,使其符合当下的社会发展,网络新闻评论是一个新兴的人际交流平台,并没有脱离人而存在,因此,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依旧具有约束道德主体的作用。在网络平台中弘扬传统文化,重塑传统伦理道德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将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延伸至网络平台,培育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加强网络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伦理道德环境;另一方面网络新闻评论中推广传统文化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传承,实现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的良好结合,实现伦理道德体系的一体化,统一化。

2.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现代化的伦理道德体系。

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总指导,时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网民的行为,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网民自身发展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不仅给网民提供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要求网民用辩证的方法看待问题,坚持发展的眼光,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后,结合中国传统文化而构建的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新的价值观,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特色和本土性,对于引导网民的伦理道德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价值观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的全部生活实践对自我、他人和社会所产生的意义的自觉认识。与世界观和人生观密不可分。其核心是对人生目的的认识、对社会的态度和对生活道路的选择。它可以是肯定的、积极的,也可以是否定的、消极的。它涵括公私观、义利观、荣辱观、苦乐观、幸福观、美丑观、生死观、友谊观、爱情观、自由观等等。一定的价值观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它提供动力功能、导向功能、评价功能、聚散功能和调节功能。一个人不能没有价值观,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没有带有普遍适用性的积极向上的价值观。价值观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理想和信念教育是价值观的核心。在网民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有利于当前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有利于培育网民的网络伦理道德意识,健全网络伦理道德机制。

构建现代化的伦理道德体系,实现现实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与网络伦理道德体系的一体化和统一化,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在思想上的混乱,为社会伦理道德树立标准,一方面有利于伦理道德纠纷的解决,道德纠纷的产生是基于道德的混乱和道德标准的不一致,现代化的伦理道德体系确立之后就解决了道德混乱与道德标准缺失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网民的伦理道德素养的培育和网络的伦理道德的践行。确立了现代化的伦理道德体系,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展开道德教育和道德宣传,而网民在实践生活中也有了践行的准则和指导。

3.提高网民的伦理道德素质,培育健全的伦理道德意识。

康德认为道德本质上是自律的,而不是他律的,道德不能从人的本质以外的原因中去寻找,而必须在人自身中去寻找,这样才能找到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才有可能承认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本身的价值而突出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和本质。因此,从网民自身人手,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是解决当前网络新闻中出现的伦理道德问题十分关键。康德认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立足于网民自身,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也是归属点。

在网络新闻评论中的道德主体主要有三类,即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普通网民,针对不同的道德主体的认识水平和影响力不同,对其的要求也不同。首先是专家学者类,作为社会的精英分子,在网络新闻评论中的言论影响很大,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因此,这一类的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伦理.32?修养必须十分注重,除了其自身需要加强伦理道德的学习和培育,政府、学校等也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道德伦理教化,使其成为才人的同时成为贤人,即使不能成为传统伦理道德所要求的“君子”,至少应当是明是非,知礼数的正人,清楚了解自己的言论会产生的后果,敢于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是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风向标,新闻媒体代表了社会的主流价值意识,因此,其自身应当秉承伦理道德的理念,弘扬和传播具有正能量的新闻和消息,而非为了博关注而违背伦理道德的要求。网络伦理道德的传播和普及需要网络媒体的大力支持和参与,新闻媒体自身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担负起文化与道德思想传播的责任。最后,普通的网民,作为网络新闻评论的参与者,应当以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要求自己,培育网络伦理道德意识,很好地实现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结合,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不盲从,不跟风,杜绝过激言论,不将自己的负能量释放到网络平台。

4.健全网络伦理道德的监察机制,为伦理道德的践行保驾护航。

道德的实现主要依靠的是道德自律和道德他律,仅靠道德自律无法完全实现道德,道德他律是必然的补充和完善。健全网络伦理道德的监察机制不仅可以加强道德的实现效率,也可以及时发现道德问题,使问题及时得到解决,防止问题的发酵和延展,缩小其影响的范围。伦理道德的践行单靠网民的自觉性是难以实现的,健全的网络伦理道德监察机制可以起到引导、限制和警告等作用,促使网民更加自觉地遵守伦理道德。传统的伦理道德之所以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发生作用,不仅归功于道德主体对其的认可’更是因为舆论和社会监察制度的作用。比如妇女不守节,按照伦理道德规范就应该被浸猪笼,而当地的族长或是地方长官就可以裁定,无须通过法律,因此妇女除了自己需要洁身自好,还受到社会大众的监督。这实质上就是道德自律与道德他律的统一。健全网络伦理道德的监察机制防范了那些自身缺乏道德自律或是道德自律性比较差的人触犯伦理道德问题。

综上所述,网络环境的构建需要以网络伦理为根基’网络新闻评论的健康运行也需要网络伦理的“紧箍咒”效用。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伦理建设是一个长久的、与时俱进的体制模式。它需要有全民参与、人人负责的态度。对于网络新闻评论的主体而言,要以更高的要求来要求自己,对自己言行负责,对个人伦理素质负责。在网络伦理体制构建的过程中,更应积极发挥人性善的一面,摒弃人性恶的一面。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7

―――编者

道德伦理规范在新闻传播领域尤为重要

赵教授,您认为与其他行为规范相比较,道德规范有什么特点?它在新闻传播界应该处于怎样的位置?

社会行为规范有两种,即法律条令和伦理道德。法律条令是“硬”规范,因为它有4个特性。首先,法律条令的制定主体必须是政权机关(如立法或行政机关);其次,对违法违令行为的认定必须由特定机关(如法院)经过特定的程序(如、受理、辩论、判决)来进行;再次,对违法违令行为的惩罚方式是物质的,其中包括人身的(如监禁)和财产的(如罚款);最后,法律条令的背后有国家暴力的支撑。

这4个特性决定了法律规范的高成本。不仅从制定到判决的过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一旦误罚,其精神的、物质的、可见的和不可见的各种成本就更高。为了降低成本,法律条令只能“有所不为”,即,他们的规范惩戒对象有“盲区”,其中包括两种行为,一种是错与非错界限不清而难以确认的行为,因为惩戒此类行为容易误罚;另一种是每次违规对社会损害轻微的行为,因为惩戒此类行为成本高于收益。但是,这两类行为却时时刻刻大量发生,因其数量大,其危害之和巨大无比,因此就需要另一种规范,也就是道德伦理,来进行惩戒阻遏。道德伦理之所以能做法律条令力所不能及之事,是因为它们是“软”规范,即它们在上述的4个特性上与法律条令截然不同。

首先,道德伦理的制定主体是自由参与的,是由没有严格组织的绝大多数人所形成的意见市场。当然这个多数可以是某个特定范围内的多数,例如某村的道德伦理应当由该村绝大多数村民自由参与辩论制定,而中国新闻界的伦理道德应该由中国绝大多数新闻从业人员自由参与辩论制定。

其次,对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的认定不是任何政权机关,而是行为者本人以及行为者心理圈中的其他人。所谓心理圈,就是行为者希望得到其尊敬、好感或好评的那样一群人。因此,这种认定通常没有十分复杂的程序,而主要依靠行为者本人以及心理圈内的人们在未必完全的意见市场上经过未必充分的辩论之后的“自由心证”。

再次,对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的惩罚方式是完全心理的而非物质的。即,1)违规者本人的良心自责;2)心理圈内人的舆论谴责;3)违规者猜测感觉到的心理圈内人对自己的不敬、鄙视甚或恶感。

最后,道德伦理规范后面没有国家暴力或其他任何暴力的支撑。既然道德伦理规范难以分辨对错的行为,认为自己不错的行为者就不应该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如果舆论谴责这种行为,这种舆论惩罚根本不需要被罚者的合作,因而也就无需暴力支撑;如果舆论不谴责这种行为,说明他人也不认为该行为是错,根本就不该罚,当然就更不需要暴力支撑了。

以上谈到的三种惩罚形式中,第一第三两种依赖的是违规者本人的心理状态,即,实现惩罚的前提是行为者自认违规,或者自认大多数人会认为自己违规,这样就杜绝或大大减少了误罚的可能。另一个形式是心理圈内人的舆论谴责,这里还是有误罚的可能,也就是“舆论冤枉了好人”。但是,由于惩罚形式完全依赖言论心理而不涉及财产人身,所以误罚的后果相对不那么严重。同样重要的是,道德伦理从制定规范、认定违规到实施惩罚的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成本相对较低。

这样,道德伦理就可以以“经常、分散、点滴、防微杜渐”的形式惩戒阻遏那些“经常、分散、点滴、积沙成山”的损公利己行为。

道德伦理规范在新闻传播领域尤为重要,为什么?民主社会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不欺骗、不误导,要客观、公正、全面、平衡地报道事实。但是,在思想文化政治和社会的领域里,谁都不可能掌握全部事实或绝对真理,主观上努力客观观察同一事物的人们往往会有不同的感受结论,“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或是英语成语所说的Reasonable pe ople di ffer (“同为明理者,观点未必同”)。我们不能因为某篇报道与我们或法官的观点不同,就断定记者编辑欺骗误导,或故意背离客观公正全面平衡的原则。

换言之,新闻文化领域的大量“违规”是典型的“错与非错界限不清而难以确认的行为”,不能用法律条令来惩戒,而主要依靠道德伦理来规范。

根据以上原理,一个“道德伦理规范”,只有当它被行为者认为是“我们”也就是心理圈内的人参与制订并被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真心实意接受的时候,才是真正的道德伦理规范,才有能力惩戒阻遏损公利己的行为。具体到新闻传播领域,只有新闻从业人员真正自由讨论产生的规范,才可能被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心服口服地接受,才可能真正作为道德伦理而引导这些人的日常行为。

道德规范的道德权威,来自人人参与的自由讨论

在美国,新闻界的职业伦理规范是怎样产生的呢?

在美国,职业伦理规范的制定是行业协会的一项主要和经常的工作。比如美国报纸编辑协会(ASNE)、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都曾关于伦理规范的简约概括的文件。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政府部门,不管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部门,或各媒体的老板、股东或经理人员,都无权也不会去干涉这些行业性协会的事务,如成员的构成、领导人的选举、组织章程的拟订,而完全由该组织成员按民主的原则自行决定。行业伦理规范的制定也不例外,因为道德观念是自我约束,所以行业组织的伦理规范文本对各媒体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更不会有政府机构出面行业协会制定的道德规范,通知要求各媒体“组织学习”或“贯彻落实”。其实,在行业组织制定规范之前,总有一些媒体组织已经制定了自己的规范。这种试验影响着其他媒体,也影响着行业组织。各个媒体在制定本单位伦理规范的时候,自然会把其他媒体和行业协会的文本作为参考或范本。但他们也一定会注入媒体自己的经验,然后根据媒体内从业人员的共识而形成自己的规范。通常,发起和组织讨论、起草文本的通常是总编辑,或其他业务领导和资深记者编辑。但是,发起者、组织者、起草者并不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他们只是以单位内全体业务人员或员工中平等的一员参与讨论和决策。在经过全体员工反复讨论后得出的文本,还要发还给大家广泛征求意见,这些意见和辩论都是在媒体内自由公开的。在这个基础上修改后形成的规范,有时还要经过一个投票通过的形式。其实投票也罢,文本也罢,都不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过程:几乎所有的员工都参与了讨论,这个讨论使得每个人都基本明白了,自己的同事们心目中的游戏规则是怎样的,也更明白了,自己心目中的游戏规则是怎样的。虽然每个人心目中的游戏规则总会有这样那样的不同,但是,自发的讨论总能缩小差别,增加共识。这样形成的“心中之规”(而不是“纸上之规”,更不是“强加之规”),最具有道德权威,最能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违规者知道自己是违反这个圈子里“大家”认同的规矩,这同时也是自己参与制订的规矩,于是,他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他就会感受到别人的鄙视,于是,大多数人就会在违规前三思而行。

新近入行或刚刚加入某媒体组织的新人面临着一个别人已经制定好的伦理规则,所以他们的加入隐含着一个契约:你(媒体组织)让我入行、付我工资,我保证遵守所有的规则,其中包括法律合同规则和道德伦理规则。因此,虽然新人没有参与规则的制定,但规则也并非强加给新人,因为新人完全可以选择不加入这个媒体组织或不入这个行业。

新人虽然明确或隐含地“同意”遵守规则,却通常不能透彻地理解规则,所以对新人必须进行培训,特别是有关“规则”的培训。一旦加入,就成为媒体组织的一员,也成为职业的一员,他们对于组织内、行业内规则的修改就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决定权。职业道德规范,就是这样在流动中保持着稳定,在代代相传中保持着“人人参与制订”的特性以及由此而来的道德权威。

道德也是契约

美国媒体的伦理规范在上个世纪20年代就出现了,您认为媒体伦理规范最重要的特征是什么?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一定有利益的一致和矛盾,人们就必然会形成一些行为规则来规范矛盾,求得一致,以扩大集体利益。这些“规则”里,一定包括全凭“自觉遵守”而没有严格的审定程序和物质惩罚的那种,也就是道德伦理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在东方还是西方,伦理规范在几千年几万年前就有,只是古人并没有称之为“伦理规范”而已。

上世纪20年代美国新闻界在职业伦理规则上确有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规则的内容有大的变化,变得更为精细了。许多今日已是基本常识的观念,如客观公正平衡超脱等,就是在那个时候开始生成发展并被多数人所接受;另一方面是规则的形式有了发展,出现了一些成文的伦理规范。我以上谈到,从直接效应上说,印在纸上的伦理其实不重要,刻在心里的伦理才最重要。但是,从间接效应上说,纸上的伦理可以影响心中的伦理。

在这个伦理观念系统中,一个中心概念就是契约的概念。新闻伦理规范被看作是媒体和公众之间、媒体和政府之间、具体媒体和具体受众之间的(主要是不成文的)“契约”或“微型社会契约”(miniso cialc ontract)。关于伦理规范“应如何”的讨论,实际上也就是订立契约的过程。要使契约能约束某人,此人必须在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契约,否则即为被迫或被误导签约,这契约就没有约束力。同理,要让媒体伦理规范能约束广大新闻人的职业行为,就必须让广大新闻人能自由地参与有关媒体伦理的讨论。在这样的讨论中形成的规范,就好比大家签署了契约,意味着大家同意按着这个规范行为,于是大家相互间也就有这样的预期,违规就是违约,就是违背承诺,就是不守信誉,就是不道德。由于这个契约的内容是以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而制定的,所以,大家遵守它的同时也扩大了社会共同利益。当然,媒体伦理也可以作广义的解释,把它看作不仅要约束新闻人的行为,而且也要约束其他相关人群如政府、民众关于媒体的行为。如果是这样,那么参与媒体伦理讨论的就不能仅限于媒体人员,而且也必须包括政府和民众。当然,在这样的讨论中,政府的身份只能是平等的缔约者,而不是媒体的老板、拥有者、股权持有者或管制者。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计划经济,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包括新闻)等各方面都主要由行政命令来安排组织,契约无用,甚至一度绝迹。于是,当时中国的许多新闻工作者(严格地说是宣传工作者)和新闻学者对社会契约的概念不习惯、不理解、不接受。而在市场经济当道的今日中国,契约、合同再次成为日常生活的一个中心部分,社会契约的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接受,在我们分析解释媒体、公众、群众、政府之间的关系的时候,也就变得有用了。

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

有些国家,比如英国、意大利,新闻记者组织的自律规范被授予准法律(quasi-legal)的地位。参照律师职业规范建立的过程,里边也有一个道德规则“去伦理化”(de-moralizatio n)而为硬法(hardlaw)所调整的过程。您认为在媒体伦理规范的建立过程中,“去伦理化”、“准法律”的观点是不是可行?

当把“法律化”、“准法律化”与“去伦理化”放在一起,并被说成是同一个过程的时候,容易造成这样的理解,即“法律化”或“准法律化”意味着抛弃“软规则”而只靠“硬规则”。这个意义上的“法律化”或“准法律化”是错误的。在任何行业,任何时候,都会有前面谈到的“硬规则盲区”,也就是法律管不了、管不住、管了容易出错、管了得不偿失的领域,它们只能由软规则也就是伦理道德来管。

但是,“伦理法律化”也可以作另一种解释:有些原来由道德伦理规范的行为,在一定的时候转由法律来规范了。不过在美国的新闻传播领域,并没有出现(这个意义上的)“伦理法律化”压过“法律伦理化”的现象。相反,我们看到更多的是伦理道德的作用和地位上升。例如,美国法庭曾长期认为“诽谤死人”是违法,可以成为诉讼理由且也有人为此而被判罚。但近几十年来法庭改变了观点,不再认为“诽谤死人”是罪,有关死人的言论作品或报道转而全靠职业道德来规范了。

“伦理法律化”还可作第三种解释:在典型的硬规则和典型的软规则之间,制定一些规则,它们在某些方面更接近于硬规则,而在另一些方面则更接近于软规则,这种中间态规则的目的不是要替代软规则,而是要促进和强化(但不是“硬化”)软规则,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硬规则,使得部分硬规则成为不必要。

例如,美国明尼苏达州从1970年起设立了一个“新闻评议庭(MinnesotaNewsCouncil),以后夏威夷州和华盛顿州也设立了类似的评议庭。它们是非政府、不营利的组织,资金来自各界捐款,主要是州内各媒体组织的捐款。评议员一半来自资深新闻从业人员,一半来自政商学各界德高望重而又关心媒体的人,在业余时间打义工。评议庭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和处理个人或组织关于媒体报道不公正、不客观、不平衡的书面控告,不告不理。一旦接到控告,评议庭会把控告副本全文转交给被告媒体,并鼓励双方通过沟通谈判在评议庭外自行解决分歧。如果这一努力失败,评议庭举行正式的听证会,邀请双方庭上辩论,然后由评议员对诉方的每一项控告逐一投票,决定是否支持这些控告。从这个程序看,评议庭很像法庭,这个侧面也很像是硬规范。但是,另外3个侧面则更像软规范。首先,评议庭没有自己的道德伦理规范的文本,它公开声称自己评议对错的依据一是事实,二是评议员、控辩双方以及公众的“心中之规”,虽然评议庭也鼓励控方研究和利用被控方本单位自定的伦理道德文本。其次,评议庭的判决只论对错,不定惩罚,不会命令败诉方支付罚款或赔礼道歉。最后,评议庭没有任何暴力支撑―――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评议庭不发命令不做判决,没有任何东西需要强制执行,因此不需要也不可能拥有任何暴力支撑。显然,评议庭的目的不是代替任何软规则,而是试图加强软规则中的某些环节,例如判定对错和舆论谴责这两个环节。

评议庭的另一个目的是希望减少针对媒体的诉讼,例如华盛顿州的新闻评议庭(WashingtonNews Council)就明文要求控方放弃向法庭提讼。

以“帮助加强新闻传播领域的软规则,减少硬规则的副作用”为目标,新闻评议庭之类“法律化了的伦理规范”可以起一些好的作用,如果不考虑人力资金的成本,它们至少没有什么坏作用。但是,中间态规则的作用毕竟有限。规范新闻传播界的“主力军”只能是千千万万新闻传播工作者心中之规,也就是典型的道德伦理规范。

我从1984年到美国,从西部的加州到中西部明尼苏达的邻州威斯康星州,再到东部宾州,再到东南部的北卡州,一直没有听说过新闻评议庭。直到1996年至1998年间,我在明尼苏达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了两年书,该大学与明尼苏达新闻评议庭同在一个城市,所以我第一次听说了这个组织,当时觉得这个想法很有创意,很进步,同时又为评议庭门庭冷落、在新闻传播界无声无息而感到不解。自那时以来,美国传播界与传播学界对职业伦理日见重视,新闻评议庭的影响却并没有水涨船高。至今,美国50个州和一个特区里,除了以上谈到的3个州外,就再没有出现新的评议庭。另外,如果你上网看一看近年来评议的案子,可以发现,有大量被告媒体不应诉,造成大量(被告)缺席评议的案子。不应诉不是认错,而是根本不把评议当回事―――不管你评议庭怎么判,我都不在乎。可见,这种中间态的规则虽然可以起一些作用,但毕竟只是辅助作用。规范新闻传播职业行为的主要还是应当靠千千万万新闻人以及公众心中之规,靠典型的软规则,也就是人们关于“新闻应如何”的理解与期望。

若有人不讲良心不怕骂,怎么办?

那么如果从业者违反了媒体道德规范,但是他却不在乎自己的良心谴责或舆论谴责,这时媒体的伦理规范不又成了一纸空文?

人有自利的本能,这是千百万年的生物竞争选择给现在的人类留下的最基本的一种基因,这种自利的基因中包含了损公利己的成分,法律或伦理规范要抑制的就是这一部分的本能。

但是,自利并不是今日人类唯一的基因,如果是这样,就不可能有人与人之间的友爱合作,就不可能有家庭或社会,人类也就不可能繁衍至今。由于人与人合作的共同得利通常大于每个人单干的得利总和(例如两人分别打猎只能各自抓些小动物,还可能受到猛兽的伤害;若合作打猎就能相互保护,还能捕获大的动物),于是,“(基)因竞天择”的过程也给人类留下了另外两种极为重要的基因:

一是讲良心。也就是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好人,认为自己的存在和作为给他人特别是自己周围的人带来了好处,至少没有带来坏处;为别人做了一点好事,自己觉得快乐,做了坏事,自己心里多少有点难受。道德伦理规范中“良心谴责”的惩罚机制,就是利用了人类讲良心的本能,来抑制另一个本能,即损公利己的本能。

二是爱名誉。即我们不仅自认为是好人,我们还希望别人也认为我们是好人(我这儿强调“认为”,而不是“说”,即我说的是生存于他人心中的名誉,而不仅仅是表露在别人嘴上的名誉;虽然心口通常一致,但两者也时有分离)。俗话说,“人要脸,树要皮”,就是描述这种爱名誉的本能。

和“利己”以及“讲良心”一样,“爱名誉”也是在亿万年的进化中通过“因竞天择”而保留繁衍下来的一种最基本的人类基因。道德伦理规范中“舆论谴责”的惩罚机制,就是利用了人类爱名誉的本能,来抑制损公利己的本能。

与其他许多行业的人相比,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似乎更在乎名誉:这个行业的特点吸引了许多天生追求“露脸”,爱好“出名”的年轻人。一旦入行,这个行业的特点(例如以名气定实力,以知名度提高收视率、点击率)更强化了这种天性。

既然是亿万年的进化选择给人类留下的基因,所以不用担心大多数人会“不在乎自己的良心谴责或舆论谴责”。当然,虽然是种群共有的基因,但在每个人身上的表现不完全一样,有的人在乎多一些,有的人在乎少一些,极个别人完全不在乎。但不在乎的人不仅数量极少,而且被认为人格失常,于是很少有社会影响,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对道德伦理规范的运作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少数不那么在乎良心谴责或舆论谴责的人,社会还有另一套抑制和惩罚的机制,那就是,出于利己的本能,人们不愿意与既不讲良心又不要面子的人打交道,不敢与他们合作,更不乐意帮助他们。这一点对于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尤为重要。

媒体有自己的圈子,同行认可对于每一个圈内人来讲,不仅事关名誉,而且事关饭碗。当一个记者或编辑违反了媒体自定的道德伦理规范,并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有降职、降薪、解雇、开除的可能。面临这种惩罚的新闻人往往会选择辞职,以换取雇主对自己犯错误一事的保密,以便自己另寻雇主,从头开始。如果错误严重到更高程度,那么,作为雇主的媒体就必须考虑自己对公众和新闻行业的责任而予以公布。

这样,他不仅在自己的单位站不住脚,在其他媒体也会有不被雇佣的可能,因而必须离开这个行业。在美国新闻界,过去20年出过好几起这样的著名案例,还有普利策得奖作品造假的案例。一旦真相大白,不需要政府命令,不需要法庭判决,甚至不需要新闻评议庭的听证,仅仅因为作假者声名狼藉,他们就从新闻界销声匿迹。这是舆论谴责的后继效应,它是自然形成的,威力十分强大。

既然“讲良心”和“爱名誉”是人的不可抗拒的本能,而新闻传播业的人们又比常人更爱名誉,为什么在中国的新闻传播界,会有那么多人违反各类职业伦理规范,且还显得毫不在乎良心或舆论的谴责呢(否则你就不会提出这个问题了,是不是)?问题不在于中国的老百姓或新闻从业人员没有良心,不要名誉,不讲道德,我不相信任何一个民族或职业中的绝大多数人会这样,因为这违反人的本性。问题在于中国的许多行业特别是新闻传播业还不存在一个得到大多数从业人员认可并能接受的基本统一的职业伦理规范。我说的是心中之规,而不是纸上之规。其实纸上之规从来就没有真正进入大多数新闻从业人员的心中,其中有的条文还被许多人认为是不合理的。那么心中之规呢?由于职业伦理讨论中还有许多或想象中的,在这个领域还不存在一个基本自由的意见市场,于是就难以产生被绝大多数从业人员真心接受的道德伦理规范。

当人们对规范,也就是“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问题存在普遍分歧或模糊理解的时候,就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人做出某行为,行为人并不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自己的心中之规,于是他既不感受到良心的谴责,也不担心别人的舆论谴责,如果你指责他,他还认为你不懂规矩;但你却认为他违反了你的心中之规,并奇怪他为什么不在乎良心或舆论的谴责?这错不在你也不在他,而在于规范的内容和制定规范的程序。

道德的明规则与潜规则

媒体伦理规范之所以需要制定,是因为新闻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两难问题”需要有一个参考建议。不过,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颁布的自律条例就像挂在墙上的画,好看,可是没有实际用处;而媒体实际运行中的确有着一些圈内人默认的“潜规则”。在研究伦理规范时,面对这样的“双重道德”怎么处理?

政府和官方行业组织制定的规范并非一无是处,其中有一些合理的条文,例如禁止有偿新闻,还是起了点正面作用的。至少,有这些条文比没有这些条文好。但是,如你所说的,中国新闻传播界和其他许多行业一样普遍存在着潜规则,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通常运用的是潜规则而不是明规则。潜规则大行其道,说明了明规则也就是官方道德规范总体上的无效和失败。

潜规则各国都有,到处都有,时时都有。它们的存在并非中国特色,也非现代特色。但是,潜规则大行其道,却不是普遍现象,也不应该是常态。

在理想的状态下,明规则是在充分自由的意见市场上形成的,政府不以行政手段指挥(道德伦理)明规则的制定,而只作为平等的一方参与讨论,提出建议。如此形成的明规则体现了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方利益的综合与全民利益的综合,因而具有强大的道德权威,能够指导绝大多数人的日常行为。在这样的明规则下,虽然还会出现潜规则,但这些潜规则只体现极少数人的共同利益,因而只能是分散、短暂、软弱的。于是,从整体上说,明规则就成为所有各方共同遵守的几乎唯一的游戏规则。规则明,则遵守易,教育后代亦易。在许多发达国家,人们之所以普遍遵守规则,规则的明确和明规则的独霸地位是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政府以行政手段指挥明规则的制定,那么这个规则的内容就难免偏重政府的利益,即便内容并不偏向政府,这个制定程序也会使许多人认为这是官方强加的规则,而不是大家自己的规则,这个明规则就没有足够的道德权威来规范大多数人的日常行为。但是人们的日常行为总要遵行一定的规则,于是大量的潜规则就应运而生。中国各界特别是新闻传播界潜规则大行其道,说到底是因为明规则软弱,而明规则软弱,说到底是因为对道德规范领域的行政干涉。

或问,既然这样,那我们就依潜规则行事,不就完了吗?

不行。首先,潜规则的内容不行。潜规则里虽有一些合理、正义的成分,但也有许多很不合理的、背离人民利益的糟粕,还有许多相互矛盾的东西。潜规则并不是在充分自由开放的意见市场上形成的,而是在政府的行政监视与干涉之下躲躲藏藏钻空子钻出来的。它们不可能是一套经过深思熟虑的统一的规则,而是不同人群在不同时间环境下自然形成的许多规则的大杂烩。

其次,潜规则并没有强大到能够代替明规则。我们说明规则软弱,是相对于它应有的独霸地位;我们说潜规则大行其道,是相对于它应有的分散软弱短暂的地位。若把两者相互比较,它们在今日中国特别是新闻传播界似乎是各有千秋,旗鼓相当。虽然明规则缺乏足够的道德权威,但它有政府行政和其他各种资源的支撑,要让潜规则完全代替明规则,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于是,两套各有严重缺点又相互矛盾的游戏规则并行,往往使许多人特别是新入行的年轻人无所适从。在许多情况下,你遵循这套规则,就不可避免地违反了另一套规则。比如记者到采访对象那里报销票据,比如红包新闻、未经准许的拍摄,明规则不允许,但那个圈子里的潜规则却允许甚至要求这样做,不这么做就“违规”了,就被怀疑打小报告,或者是要挟更大报酬。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8

我国媒体伦理的现状

主流媒体作为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信息平台,不仅仅要侧重于“新闻事件”、“新闻策划”的重头戏,更要突出新闻伦理道德的重要风向标作用。作为权威的信息中心,主流媒体更加侧重的并非利益的趋同或是“头条”的归属,它们所反映的更代表着社会的发展走向。在信息迅速公开化的社会中,主流媒体对自身的定位极为重要。

自媒体以草根媒体著称,运用网络技术大大降低了以个人为单位的媒体评论进入信息生产和传播的门槛,使得信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界限开始模糊不清。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不论是个体还是媒体团体都在进行着信息互换和互评,没有准确的首发信息,更没有准确的信息归属,参与者相互利用对方的信息以达到自身的目的。

以微博为典型代表的自媒体风潮在社会中迅速的发展反映了现今的网络大众希望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来表现自己影响社会的诉求。在这种人为的功名利益的追求下,总会出现一些隐形的社会隐患。尤其是在自媒体自由平等地抒发自我感想的同时,容易忽视法律和道德。因此,在空前解放和纷繁复杂的网络文化系统中,虚拟世界的伦理秩序需要进一步进行重新建设和制定。

中外媒体伦理的对比

现代媒体是在国外发展壮大起来的,而有关新闻伦理的研究也比较成熟。我国的媒体素养教育研究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正式启动至今经过了十几个年头,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比起西方成熟的媒体素养教育体系,还有所欠缺。

对数字的敏感度不同。在新闻报道中,中国媒体对数字的敏感度低于国外媒体,“数字意识”根植于西方媒体记者的脑海中,习惯性用数字来分析,这样会使报道更加具有说服力。

对新闻认识的差异。有专家认为,这种差异是对事件的认识论和存在论的不同,“存在论”意义上的新闻事实的报道是真实的,之后是确保对整个新闻作品中陈述的所有事实是存在的;“认识论”意义上的新闻真实,是指报道的新闻事实必须是准确、全面、完整的。我们很多媒体以前在报道事件时经常采用的是“存在论”,有些媒体将一些视频故意剪接,曲解说话者的真正意思,即使每句话都是当事人说出的,这种局部真相其实不是真正的事实。随着与国际的接轨,我们应更多地采用“认识论”,使新闻报道更加准确、客观、可信。

灾难新闻报道的不同。中国在报道灾难新闻时更倾向于从宏观的角度报道,而西方媒体更讲究细节,细节更能让受众有感性认识,更好地传递消息。而近些年来,随着媒体人的成熟,我们在报道灾难的时候表现出了更加快速的反应与更加敬业的态度。我们说到对灾难的报道应该更加富有细节,但是过犹不及,有时候过度渲染悲惨气氛会走到另外一个极端――“悲情传播”。媒体过度传播悲情现象,并没能真正体现灾难报道的核心价值观――人文主义精神。在报道灾难新闻时要体现两个方面:最小伤害以及保护隐私。

对社会问题报道的不同。我们的社会问题包含太多的方面,医患关系、种族问题、民族问题……媒体起到的作用不是激化这些矛盾,而是把真相还给我们,让我们自己判断,不是为了抢头条博噱头而提供一些不实报道。

受众不同。媒体报道的新闻是给受众看的,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受众,养成了按照数字思考的思维方式。而我国媒体长期以来对突发或者灾难事件报道的主体,是放在事件所引发的政府行为上,对于数字并不是那么看重,很多数据也并不公开;国外媒体则是锁定在受害者上,更加充满人文情怀一点,也更加注重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新闻伦理不是普世的,不能脱离其所存在的社会文化背景。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着不足。西方媒体发展得比我们早,对于他们的经验,我们要学习,对于他们的教训,我们要吸取。媒体伦理这块在中国发展依然不够成熟,我们要汲取国外精华,规范媒体人的行为,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媒体伦理规范。

构建新闻伦理体系

通过对社会自媒体、主流媒体的定义以及中美对于不同事件的报道对比,随着微博微信等普及以及推广,无论是媒体人,还是广大的受众、新闻的传播者,我们都应保持一些必要的基本想法。

完善新闻媒体界法律、监督制度

自由应是建立在相应法律基础上的,没有法律的保护,就没有基本的底线。同时,社会也需要完善的监督体制来促进法律在媒体界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新闻制度,加强舆论监督管理,抵制不良新闻,是政府以及各行各类媒体人员需要共同奋斗的目标。

杜绝虚假新闻、坚守道德情操

当今社会,需要升华思想的不单单是传统意义上的记者、编辑,而是整个参与信息传播的所有相关人员。同时,坚守道德情操也是目前媒体人的主要改进方向,这是新闻伦理的核心价值。

秉承核心价值观(去网络群体极化)

为了去网络群体极化,首先需要做的是秉承核心的价值观以及提升媒体人的自身素质。在媒体的核心理念中应打造核心的社会文化,不偏激,不极端,客观地评论每一件新闻事件。同时媒体人应不断优化自身的素质,传播积极正面的价值观。

全方面交流,多方面换位思考(自媒体与主流媒体的互动)

两个媒体间相互交流、互相融合,汲取对方优点,并且相互交融,相互理解,多方面思考,从而对整体的媒体伦理有了更为准确及优化的思想。

新闻伦理论文范文9

[关键词]灾难性报道;传统媒体;新兴媒体;新闻伦理

2015年6月1日21时28分,一艘从南京驶往重庆的客船“东方之星”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此次灾难的突发性和严重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了新闻媒体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是对新闻伦理的大考量。

一、引言

1、研究背景及意义

我国一直是个灾难多发的国家,做好灾难性报道是媒体必须承担的责任。反观我国媒体的灾难性报道的历程,整体已渐趋成熟,但依旧存在伦理问题。我国没有单独新闻法,建构完整的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对灾难性报道的伦理规范尤其重要。

2、论题关键词内涵分析

灾难性报道:对新近发生的灾难及其发展、危害、抗灾、救灾等新闻事实的报道。新闻伦理:在新闻传播工作的新闻从业人员的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他们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众之间互相关系的行为规范①。新兴媒体:新媒体的典型形态,以网络媒体、移动媒体和互动性电视媒体为代表②。

3、本文研究目的、研究方法

研究目的:本文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为个案研究对象,归纳沉船事件报道在新闻实践中伦理的规范和缺失,以促进以后灾难性报道的规范性。研究方法:收集“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中媒体报道(6月2日到6月11日10天的报道内容),在内容分析的基础上,将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报道进行比较研究,对突发灾难性新闻中存在的伦理的规范与失范之处进行梳理及分析总结,架构整篇论文。

二、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对沉船事件报道发扬的伦理规范

1、真实记录,及时传递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承担媒体责任

(1)新闻报道紧密追踪事实。各大传统媒体于3日头版集体报道趋同新闻,形成强大的舆论造势,内容上突出领导的重视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救援,为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维护和谐稳定。新兴媒体主要集中于报道救援的进展细节,同步直播,突出及时性。微博、微信公号、新闻客户端和网站成为了多家媒体第一落点新闻的出口。随着救援的进展,财新网、澎湃新闻、凤凰网更是紧跟事态发展,开启了时间轴形式的长线直播。此外,新兴媒体注重网友互动,及时解惑答疑,消除谣言。澎湃新闻开设澎湃问吧,设答澎友的环节,提供专业知识进行解答。由于报纸版面有限,对于新闻的持续性关注程度上新兴媒体也更胜一筹。澎湃新闻直播时间线从6月2日06:53至6月10日15:38分,持续发出371条消息。《人民日报》相关消息的持续报道则终止于6月9号,报道数量和强度上远不及澎湃新闻。

(2)创新报道形式,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均发挥各自媒介优势,打破时空阻隔。传统媒体报道形式上图文结合,生动形象。除拍摄照片外,部分报纸更是采用了漫画的形式。如《人民日报》6月3日也绘制时间轴辅以说明,回顾5月28日―6月2日的事情进展,可读性强。新兴媒体集“文图视声”优势于一体,全方位视听呈现。传统纸媒上的静态地图变成了PC端和手机端动图,准确表明事故地,还原事故发生情景,如网易新媒体实验室在事发翌日便推出“全景还原长江客轮翻沉事故”的可视化视图,简洁清晰。

2、严守道德伦理红线,凸显人文关怀

在此次报道中,图片以救援人员和救援现场为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均没有曝出过于血腥暴露的画面,体现对遇难者生命的尊重,同时也避免造成对受众尤其是遇难者家属受到二次伤害。

三、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对沉船事件报道存在的伦理失范

1、新闻真实性与客观性上存在欠缺

(1)用词偏颇,不够严谨,导致错误舆论引导。《京华时报》的《遇难者387具遗体DNA取样家属获准赴江边吊唁》为标题的新闻发出后,令读者相当愤怒,纷纷追问“家属江边吊唁还需要获准?”,造成错误舆论引导。此外,部分新兴媒体语言轻佻,《湖北日报》官方微博针对事故原因进行匆忙定性致歉,最后道“小编错了,还请大家谅解,继续支持我们的微博,好吗?”这样卖萌的话语,是缺乏媒介素养的一种表现,过于随意。(2)缺少对事件真相的揭示,媒体集体失语。曾任南风窗总编辑的朱学东在《遇难者报道已成为抵达灾难真相的一种努力》中提到:在中国,媒体灾难报道正面临一个令人痛心却无奈的现实。真相无法追寻,几乎都是给媒体竖起了一块墓碑 。此次沉船事件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依旧未知。

2、部分报道不合时宜,缺乏人文关怀

(1)部分报道过于煽情化,引发受众愤怒。《人民日报》客户端6月5日文章《4天3夜,那些感动我们的瞬间》,在面对遇难者亲属悲痛欲绝的时候,罗列出八个感动瞬间,就不可避免地引来批评如潮。(2)报道过于歌功颂德,铭记历史。“中国之声”微信公共平台发出《沉船救援,十个注定要载入历史的镜头》的文章,立题过分夸大历史意义及个人形象,惹非议。(3)对遇难者及家属的报道的缺失。对于逝者和家属的报道与新闻伦理紧密相关,稍有不慎就违背新闻伦理,但不能因此减少甚至屏蔽对逝者及家属的报道。关注灾难中的人,对逝者及家属进行选择性的合理报道,是对逝者的尊重,更是对生者的关怀。

四、结语

在“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中,传统媒体秉承严肃风格,有效传递信息,积极做好舆论引导,但也存在不严谨之处。新兴媒体由于平台的相对自由,缺乏严格把关,失范的地方较多,尤其是网络用语的随意性使用,不合时宜。由传统媒体衍生出的新兴媒体,网络表现与严肃风格大相径庭,存在很多疏漏。因此需要提高新兴媒介的专业化素养,同时加强网络把关。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灾难性报道中呈现不同特点的同时,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均需严守新闻伦理,传达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陈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02.

[2]宫承波.新媒体概论(第四版)[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2.11.

[3]朱学东.遇难者报道已成为抵达灾难真相的一种努力[N].新京报传媒研究,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