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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2-11-21 12:24:52

商品质量管理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1

责任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督单位: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政兴国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尽责,真正树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根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实现监管到位,特制定本责任书。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本责任书的监督考核单位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方为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局长为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长为具体负责人。

责任范围

1、责任方对管辖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综合监管负全面责任;

2、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局长负总责;

3、分管局长负主责;负责消保工作的股长负具体责任;

4、具体做消保工作的干部负直接责任

责任内容

(一)建立基层工商所辖区责任制。健全市场巡查职责、巡查内容、工作程序、考核标准等巡查制度。在巡查中对一般违法违章行为和简单消费争议,应现场即时查处和解决。

(二)严格市场巡查制度。建立与“经济户口”管理相配套的市场巡查工作档案,规范市场巡查工作行为。以工商行政管理所为责任单位,将监管任务落实到人。

(三)对进入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商品是:突发、特殊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全面加强市场巡查工作。

(四)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结合辖区内商品质量状况,针对问题突出的商品和监管的薄弱环节适时开展辖区商品市场专项检查。

(五)加强流通领域以食品为重点的商品质量监测,实施规范的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充分利用已配备的商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食品)。

(六)积极配合省局、市局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对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商品,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经营者限期下架,退出市场,同时建立经营者档案,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七)认真实施商品质量监管抽查制度和市场巡查制度,对各经营户的检查情况、处理结果及其整改效果如实记录,建立公示制度,对在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合格商品,应及时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切实保证辖区内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合格商品进入市场流通。

(八)以工商监管、群众监督、企业自律为基础,全面构筑“三网”工程

(1)完善“监管责任网”,增强工商所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的作用。层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实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登记制。

(2)完善“群众监督网”,增强广大农村消费者参与监督的意识。发挥消委会及基层组织、12315申诉举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县、乡、村三级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

(3)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实施“放心示范店”工程。在全市社区、乡镇、行政村积极推行连锁超市和放心购物示范店,引导和支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社区、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并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开设便利店。

(九)积极探索工商系统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工商系统在维护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⑴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五个重点、五个确保”,切实维护食品消费安全。针对食品季节性、节日性、区域性消费特点及消费申诉举报多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品种,集中开展三项专项执法检查:

①以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开展重点区域执法检查,重点解决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

②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开展自律制度专项执法检查,重点解决经营者进货验证验票、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问题,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切实对消费者和食品安全负责;

③以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为重点开展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重点解决销售有毒有害和不合格节日食品问题,确保节日消费安全。

⑵加大清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力度,严格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主要内容包括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经营事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年检和验照是否通过等。对发现存在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确保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坚持先证后照,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行为。认真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按照“监管责任落实,监管重心下移”、“所管片、人管段”的要求,推进基层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基层工商所要做到“五有”:即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有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有食品监管巡查记录、有食品快速检测手段、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切实抓好工商所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中,要以食品质量监管和规范经营行为为重点,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管理;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全面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工作;以“查验登记”和“不合格退市”为重点,引导监管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

⑷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认真贯彻总局和省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市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以快速信息收集、快速科学决策、快速指挥调度、快速应急处置为主要内容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预防和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突发问题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十)进一步加强服务消费维权工作,继续加强对餐饮、旅游、修理、美容美发、电信服务等重点服务行业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安全。

(十一)积极推行“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的监管模式,在推行中,通过“两查一指导”监督指导辖区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分类型、分批次、有计划地全面建立质量准入、查验登记、不合格退市、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年底前必须达到90%以上。

(十二)重视和加强消保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学习和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消保执法人员把握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保障商品(特别是食品)消费安全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和协同作战的能力。

(十三)收集、掌握辖区内商品质量的不良信息,准确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安排专项整治,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

(十四)做好本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宣传,并积极探索健全消费维权体系,完善消费维权机制。

(十五)各局要对本局履行职责是否到位进行自查,对工商所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特别是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督察,确保工商所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十六)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专项整治和检查任务,及时准确上报工作情况。

责任追究

1、工作无计划、无安排布置,市局将不予考核,并给予通报批评。

2、责任方领导不重视、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文件传达文件,以会议传达会议,监管不到位,出现严重假冒伪劣问题处理不及时、恰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不作为”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对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有关办案程序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巡而不查,查而不究的,作“不作为”追究。

4、对不及时查处在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商品,以及制假售假、非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和作“不作为”追究。

5、执法人员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给消费者或经营者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不力,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反响,影响部门工作开展及队伍形象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具体责任人责任,直至撤职处分。

7、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1)、、的;

(2)工作中,包庇、放纵商品经营户的违法行为的;

(3)向违法销售商品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4)查处商品(特别是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案件过程中、落实市场巡查检查工作中、对流通商品质量监管中,出现超越职权的行为(包括横向越权和纵向越权的)的给予通报批评。

9、对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等途径获得的案件线索搁置不积极主动地查处,已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获知辖区内存在违法行为而不积极地调查处理的给予行政处分。

10、各局对工商所的监管工作督察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1、对平时不认真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年终考核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2、对不及时上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情况和虚报、瞒报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附则

(一)本责任书一式二份,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双方各持一份。

(二)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有效。

监督单位: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人签名:

二六年月日

责任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2

【关键词】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自身的问题

1.1.1 试验室人员问题

实验室主任兼职多个岗位或长期不在岗。专职试验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的初级职称现象比较普遍,只是经过短期的培训即获得上岗证,其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1.1.2 原材料问题

商品混凝土厂所用的砂、碎石产地比较稳定,而水泥、粉煤灰和外加剂的使用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商品混凝土厂对进厂的水泥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分批储存及检后使用(如安定性、凝结时间或28d龄期强度检验),实际上多数是即进、即入库、即用,增加了商品混凝土质量的不可预见性。

1.1.3 混凝土配合比及调整问题

混凝土配合比是商品混凝土生产的重要技术文件,通过系统与专项试验,制定常用及特殊混凝土配合比作为储备。在实际生产中,个别商品混凝土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按配合比单进行生产,减少水泥用量而加大粉煤灰的掺量。当粗、细骨料来源、水泥、外加剂等改变时,与之配套的配合比试配工作也不是每次都做,有时只是根据经验在原有配合比的基础上加以调整。

不能根据砂石含水量及时调整生产配合比。许多商品混凝土厂对现场砂石含水率的测定频率明显偏少,仅仅依靠控制室搅拌电流的高低来调整实际用水量。

1.1.4 设备、试验仪器问题

部分生产厂长时间使用搅拌设备,不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检测,一旦其计量系统失准,配置混凝土时不能准确按配比单进行,这样的混凝土用于工程中,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个别企业的电脑配料系统陈旧,无法保留混凝土配合比生产数据,不利于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及发生质量事故后的调查溯源。

试验仪器不能按时计量。一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本身不够完善,虽拥有常规性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保养工作不到位,不能按期校验,这样很难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1.1.5 商品混凝土企业与施工现场缺乏沟通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在供方与需方之间的沟通工作明显不够。混凝土在使用过程中,商品混凝土企业很少有专门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去联系施工现场,掌握施工中卸车时混凝土的拌和物的性能、泵送情况,甚至对施工方的一些违规操作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并制止。

1.1.6 市场、价格、资金问题

商品混凝土企业发展速度迅猛,生产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由此引发了无序的过度竞争。应各混凝土企业的要求成立商品混凝土协会,各企业负责人共同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签字盖章,缴纳自律保证金,相互制约、解决相互之间乱打工地的问题,同时希望拉动价格。但是由于利益趋使,混凝土企业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面对市场恶性竞争的危害,各企业间无法做到团结一致,依然各自为政。于是各预拌企业为了争取任务恶性竞争,竞相压价。有的企业不择手段,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顾后果一味“节约”成本。

1.2 施工过程的管理不规范

1.2.1 施工现场随意加水

民工为减轻劳动强度,又缺乏起码的混凝土泵送知识,在监理或技术人员不在现场时,往往要求搅拌站加大订货要求时的混凝土坍落度,甚至在施工现场直接对混凝土加水,结果导致混凝土的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1.2.2 混凝土现场交接验收流于形式

施工单位发现运抵现场的商品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时(主要表现为离析、坍落度不符合要求、和易性不合要求、混凝土运抵现场已超过初凝时间等问题),不是令其退场,而是继续使用于工程中;个别工程中,混凝土运抵现场后,根本不进行逐车检查验收。

1.2.3 商品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和养护不规范

许多工地都比较重视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但也有一些工地不按规范去做,造成扯皮现象,使商品混凝土公司的质量管理人员深感困惑。一般工地都缺乏混凝土标养室,多数施工单位认为,混凝土质量应由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从而把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让普通民工去完成或全部由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劳,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失去了意义,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1.2.4 混凝土浇筑后不养护或养护不到位

根据调查所知,能按规范要求执行的工地并不多。《商品混凝土》GB14902-2003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商品混凝土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及养护。”也就是说,商品混凝土的所有权在交货地点交货验收后就由供方转移到需方了。这样,混凝土产生收缩裂缝就很难分清责任,经常发生扯皮现象。

1.2.5 工地施工管理人员对混凝土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认识不足

许多建筑施工人员对于商品混凝土有关知识的认识比较肤浅,特别是有的施工管理人员对商品混凝土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认识不足,使他们处理问题的理念还停留在原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基础上。

2 策略

2.1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要求,必须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规范操作,形成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质监部门、协会、监理、施工单位齐抓共管的局面。千万不要孤立地开展对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在发现问题后要能及时跟踪处理到具体项目。

2.2 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查处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不按规范建立生产、销售、设备、试验台帐或台帐混乱,不按配合比进行生产或擅自修改配合比以减少水泥用量、蓄意偷工减料,商品混凝土不按规定进行原材料复试和留置试块,不按规定对不同使用要求同等级混凝土分别进行配合比设计、生产,不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和交接验收制度,不按有关暑期、冬季施工验收规范规定进行暑期、冬季混凝土生产、运输以及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加水等违规行为。凡是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网上公示,除对相应的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记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相应处罚外,还将由监督科室责成有关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牵头、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落实。如检查认为有关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存在违规质量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一并处理。

2.3 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作用。商品混凝土厂属工程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除应审查资质等级,考察其生产能力外,还应在操作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看其制度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完善、行为是否规范,以确保工程质量。

2.4 对各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任务实行申报制度、备案制度。商品混凝土企业在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后持有关中标文件、合同附件至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各单位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商品混凝土企业提供的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该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否则,按使用不合格材料论处。商品混凝土企业不执行申报制度或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记不良行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2.5 加强质量培训工作,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合格。如果把监督工作看成是保证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外在因素的话,那么商品混凝土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则是内在因素,也是最主要的因素。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定期开展有重点的技术培训,这无疑对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进一步保证混凝土质量都会起到比较明显的效果。

2.6 采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建立“网上视频监控系统”,监督人员要可坐在办公室就可通过网络对商品混凝土厂和建筑工地的质量实行远程监控,发现问题即可第一时间通过网站公示或手机短信发给商品混凝土厂及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任责任人。另一方面,通过“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对商品混凝土厂和建筑工地不规范的质量行为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2.7 应充分发挥商品混凝土协会行业监管和自律作用,提高协会在“服务、代表、协调、沟”通方面的职责,规范市场的有序发展,解决行业内部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8 引导商品混凝土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治理通病。鼓励和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攻关,针对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向科技要效益、以创新出水平。重点解决混凝土碳化深度过大与粉煤灰掺量的关系、混凝土中掺加矿粉问题的研究,全面提高对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的监控能力。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4

关键词:出口商品;质量;风险管理;模式

中国作为世界出口制造业第一大国,随着国际间贸易竞争不断加剧,出口商品对通关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在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同时建立高效、便捷的通关机制,质量监管部门必须创新出口商品质量风险管理机制,以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信息为基础,全面掌握与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和质量安全状况评估,落实风险管理措施,依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诚信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差别化监管,扶优限劣,提高通关效率。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福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选择了较具代表性的出口鞋类商品,前瞻性地开展了检验监管业务风险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构建了"动态监控、分级管理"的检验监管新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实效,同时也对出口法检目录调整之后的出口商品质量监管模式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

一、实施出口商品质量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风险管理,指防范风险的管理工作,包括了风险信息采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活动。出口商品质量风险管理,就是要识别各类出口商品质量风险,对风险发生的频率和后果进行分析,寻找并引入风险控制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因质量因素带来的潜在危害,从而实现出口商品质量的有效控制。

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实施风险管理,首先是当前外贸形势的要求。当前出口企业面临诸多困难:生产成本上升,国际市场需求不旺,受周边国家的价格挤压,产品单价难以提高等等,企业利润大幅下降,对产品质量不可避免地造成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出口产品面临的国外技术壁垒却有增无减,部分发达国家对产品安全性的要求甚至到了苛刻的程度,一种产品可能涉及的危害控制项目往往多达几十种,给出口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造成很大的困扰。

其次是促进外贸持续发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12年初就提出了深化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积极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制,提高出口产品监管效率。通过深化和全面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外贸出口。

通过实施风险管理,可以提高利益相关方风险意识,有效配置和使用资源,实施主动性、前瞻性的质量管理,改善工作效率和效果;遵守国内外质量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减少损失,为计划和决策奠定可靠的基础;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出口企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出口商品质量风险管理总体思路是: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深化和全面加强风险管理,通过风险信息采集与识别、风险分析和评价,区分不同风险等级,来确定监管需求和资源配置的优先顺序。同时依托口岸电子信息化手段,有针对性地加强关键风险防控,做到"该严则严、该快则快、打劣促好",构建"动态监控、分级管理"的出口商品质量监管新机制。

二、出口商品质量风险信息的采集

风险,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是一种未来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产生严重损失、或是可容忍的损失,甚至获利。从质量的角度讲,风险与危害不同,危害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属性,如有毒物质对人体、环境造成的危害等,危害是造成产品质量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不一定会直接导致风险。

风险信息是实施风险管理的基础,需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全面采集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并识别出风险。

1、外部质量风险信息的采集。包括各个出口商品输往国的质量法规、标准、行为习惯,以及各种现行和即将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各国对产品危害点的管制不尽相同,同一产品输往不同国家产生的质量风险也不同,如对产品中重金属铅含量的限制,欧盟国家、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控制要求各不相同。

2、产品自身质量风险信息的采集。不同产品存在不同的质量危害,由此产生的质量风险也不相同,需针对不同产品进行梳理和识别。一般而言,产品自身中存在的潜在质量风险主要包括:一是有害化学物质,如:禁用偶氮染料、邻苯二甲酸盐、富马酸二甲酯、全氟辛酸等等。二是物理安全性能,如:婴儿用品的小附件、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绳带的缠绕,电气安全等。三是卫生性能,如霉变等。四是一般使用性能和外观要求,如:耐摩性能、拉伸强度、变形、污渍等。

3、出口商品质量风险反馈信息的采集。包括出口商品遭遇国外通报、召回信息;出口商品退运信息;遭遇消费者投诉或媒体负面的质量信息反馈;以及对出口商品实施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的不合格结果信息等。

4、企业质量诚信信息的采集。不同企业的质量诚信和质量管理水平也会对出口商品质量风险产生不同的影响。质量文化良好、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相对质量风险低;反之,质量风险就高一些。因此对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企业也要进行质量信息采集与风险识别,区别对待。企业质量信息点主要包括:企业的质量意识,企业在各部门、各机构的诚信记录,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的有效性,质量体系及产品认证情况,质量管理人员配置,产品检验控制,贸易信誉,过往质量记录等。

三、出口商品质量风险等级

风险发生所产生的后果,可以根据其严重程度分成不同的等级。理想化来说,所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风险,都需要控制。但是不同风险导致的结果的不可接受程度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对待,质量保障资源的平均分配或者动用对待关键风险的人力、财力、检测资源来控制低风险的质量项目都是不合理的。通过风险分级,有利于突出重点,节约质量成本,化解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实际工作中根据风险后果影响程度的不同,将风险区分为关键控制风险,一般控制风险和基础性质量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1、关键控制风险。其一旦失控,存在不可接受的质量风险,必须被总是监控。它必须是客户、消费者或者政府部门最关注的因素,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是最直接的,或者说是最负面的。如输美儿童玩具中铅含量的控制,输欧真皮皮鞋中六价铬的控制等。

2、一般控制风险。其一旦失控,一般不会直接导致不可接受的质量风险。主要涉及产品一般使用性能和外观,如衣服扣子钉歪了,鞋底开胶了等等。

3、基础性质量风险。涉及企业生产规范、设施、设备保障,以及企业道德、行业自律、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规范、社会质量文化等等。这些因素对质量保障的影响是基础性的,也是降低产品质量风险的治本之举。

四、出口商品质量风险评估

1、运用风险矩阵法确定风险等级。运用风险评估技术中的风险矩阵法对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风险的等级。具体而言,对每一种风险发生的频率(即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行量化的评估,计算出每一种风险的风险指数,同时将风险指数范围定义为不同的三个区间:可接受区间、检查区间和不可接受区间,分别对应风险的三个不同等级:关键控制风险,一般控制风险和基础性质量风险。某种项目风险频率级别的量化值,可以根据该项目被抽查检出的不合格比例,以及被国外通报、退运等数据的统计进行确定;风险后果的级别量化值,可以根据该项目对人体产生危害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分。

2、关键控制风险的确定与动态调整。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得到某个阶段的关键控制风险。风险评估的结果不仅可以作为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的重点项目,同时也可以成为相关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重点质量保证项目,引导生产企业主动在设计、原辅材料采购和生产过程中对这些项目进行控制。同样的方法也可以对不同行业、不同商品、不同企业、不同目的国,甚至不同环节发生的质量风险进行风险等级的判定,从而确定关键控制风险。

风险评估过程是动态的,开放性的,当遇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风险预警信息、国外通报情况、监督抽查检测不合格情况、生产条件,及其他影响风险分析、评价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及时或定期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对关键控制风险进行动态调整。

五、出口商品质量风险应对

重点针对关键控制风险,加强质量监管,提高质量风险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合理配置行政和企业资源。

1、强化关键控制风险监管。对涉及关键控制风险的出口商品加强审核、查验、检测、监控,介入点可以是口岸查验,生产环节的企业合格评定等。如果出现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质量风险时,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措施,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等,严格控制质量风险。另外,针对特殊商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如出口危险化学品、高风险玩具和稀土等特殊商品,应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监管流程,确保质量安全。

2、提供针对性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加大服务企业的精准度,相关风险项目的技术指导,包括质量控制方法,生产规范,原材料选择等,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化解质量风险。

3、突出企业责任,树立风险意识。通过对出口企业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培训,牢固树立企业的质量主体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质量风险意识。鼓励企业开展产品风险分析,源头质量检测,和生产过程的自检,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引导企业开展首件产品确认,并争取客户的有效确认。

4、强化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任何质量风险的控制都需要质量成本的付出做支撑,并在产品的价格上反映出来。必须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展通报退运后续调查、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方法手段,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净化市场环境,引导市场走出低价劣质无序竞争的困境。

六、出口商品质量风险管理改革成效

通过出口商品质量风险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验证了关键风险控制理论的可行性,取得了良好的实际运行效果。

1、产品整体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对产品风险控制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促进了出口商品质量的持续提高。虽然监管部门的总体抽检批减少了,但检验针对性提高,有效拦截了不合格商品的出口;同时企业对其产品质量风险点能否进行有效控制决定了其产品通关速度和通关成本,管理的差异化有助于促进一批优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了"促好促快"的良性循环。

2、提高了质量监管工作有效性和针对性。改变以往"一刀切"式的、无差别的按比例随机抽检的方式,通过高风险关键控制点布控拦截,增强现场施检的针对性。统计数据显示,针对风险点的抽检批占总抽检批的三分之二,集中了有限的检力资源管住管好了该管的,凸显了检验的有效性。

3、提升了电子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促进了电子信息化技术在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中的进一步优化、完善,实现了高风险项目的严密布控、一般风险产品的快速放行和风险信息日常电子化管理。

参考文献:

[1] 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 产品监管和市场监督的原则与实践 良好实践指南 2012

[2] 马文拉桑德著,刘一骝译 风险评估理论方法与应用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6

[3] GB/T27921-2011 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5

关键词:微信;商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0-0091-02

时下最火热的通讯软件便是微信,原因在于其有别于其他软件的私密性,只有互为好友才能看到相关的消息与评论。但不知从何时开始,微信渐渐被营销所侵蚀,微信朋友圈里都会有代购、集赞或店铺宣传的信息,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却难以保障,“微商”交易所凭借的还是双方的信任度,这就给了一些商家钻空子的机会,售假现象屡见不鲜。事实上,微信平台并非不可以进行销售交易,只是要维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法律机制的建设刻不容缓,商家、消费者、监管部门三者需要共同努力来维护微信市场的公正,保障产品的质量。

一、当前“微商”市场存在的问题

目前,“微商”市场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假货代购盛行;二是存在虚假经营的情况;三是商家利用虚假广告、虚假消息误导消费者牟取利益。其中第一点和第三点最为普遍。

所谓代购,即是通过他人帮忙代为购买自己所在地买不到或是异地较为便宜的商品,这类物品价格偏中上,商家多为海外代购。调查发现,许多人的朋友圈中都有代购信息,共同点是比市场专卖价便宜,且都是知名的大品牌;而问到是否有在微信朋友圈中购买此类商品时,一部分微信使用者表示不敢购买此类价格较高的商品,但仍有一部分人表示曾经购买过,且事后辨认不出商品的真伪,可见,微信代购还是存在一定的市场的。事实上,价格较专卖店偏低许多的商品一般都是仿制的,且仿制也分等级,在微信朋友圈进行营销的海外代购,很大一部分销售的都只是国内普通的仿制品。

除了打着“代购”旗号的假货外,“微商”还存在虚假经营的情况,即商家通过不存在的货物骗取现金后就销声匿迹,或商品与描述不一致等。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难追讨赔偿,这是由于经营者可以通过清除消息痕迹等手段来逃避责任。

还有一种是商家利用“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我们说的“产品”并不是狭义地指一件物品,实际上,商家提供的服务也可称为产品,只要有交易行为出现,就是一种商品消费。前段时间,一些与腾讯推出的微信公众平台达成推广协议的商家纷纷抛出“关注/转发/集赞即优惠”的噱头,朋友圈转发成风。事后有的消费者表示这是商家为了达到宣传目的的一种欺骗手段,当消费者要求商家兑现承诺时,商家就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这种情况出现后,集赞转发的现象已经减少。

二、“微商”盛行下产品质量监管的漏洞

随着交易模式的革新,我国相关的管理法规也在不断地完善,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不少针对网上在线交易的管理办法。像《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2014年正式实施,对于手机网络交易同样适用。我们需要认识到,微信交易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营销。首先,微信营销门槛低,具有私人交流性质,而传统的网络交易必须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管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登记要求以及走第三方交易监管的流程。明显地,微信商业经营目前还没有纳入到该条例的管理范围之内,交易过程中商品描述、付款流程完全由经营者控制,其真实性难以保障,更不用说买到假货之后消费者想要进行赔偿追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个人交易将不纳入调节范围,微信私人圈子交易的特殊性使得法律难以在微信交易中展开拳脚来保障产品的质量。其次,微信朋友圈的广告也是管理难点。虽然法律上对广告有明确定义,是经营者付费后通过某一平台进行产品推销的方式,但微信朋友圈广告的定义就有点耐人寻味了。例如某某分享信息来推荐产品,我们不能判定是真正的分享,还是该产品的商家与某某达成的交易协议付费让其在朋友圈上打广告,若消费者受骗很难通过此类信息来作为索赔的依据。此外,微信广告的追踪十分困难,由于传播是不记名的,广告的和删除都极其便利,想要追踪虚假信息的源头是十分困难的工作。

三、针对“微商”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新举措

1.朋友圈经营规范。在新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还是能够找到控制“微商”经营的痕迹。目前,私人的交易控制比较困难,但对于推广的企业来说,相关的管理法规还是有效的。朋友圈在“微商”中符合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意义,即腾讯在对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管理时,规定了商家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以便审核等内容,朋友圈在微信交易中承担的提供场所和促进交易的作用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交易平台的表述类似,也就是商家利用朋友圈进行消息、推广的行为从广义上来说可以纳入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范围,据此可以实现对一部分产品的监督管理。

2.腾讯自身对“微商”的监督与管理。微信作为通讯交流工具被卷入商业经营的漩涡,实际上是市场发展的结果。与常规的购物网站相比,“微商”的特殊性在于其事先通过了消费者的许可,在其朋友圈内进行推销,因此在私人交易进行时,对消费者判断能力的要求更高。对于微信商业营销泛滥的现象,主管公司也作出了相的限制与调整。首先是出台明确的规定限制公众平台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进行消费诱导,目的是考虑到自身发展利益,避免商业化带来的风险性。其次,举报制度是避免用户陷入产品陷阱的有效手段。相关负责人表示,微信将对恶意进行广告刷屏、用户举报频繁且涉及违法经销的商户上报到有关部门,删除其微信号并采取法律措施对其进行处理;而在个人交易方面则会控制私人商户的好友人数数量,这是微信实现自我监管的关键性一步。同时工商部门也会通过群众举报控制部分商户的非法经销。

3.网络电子交易市场管理日渐完善。微信监管的难度在于无法将所有产品的信息都归入到广告的范畴,同时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也并非都是商家,如果要实行全方位的监管将是一个非常大的工程。“微商”盛行已经引起了工商机关的高度重视,管是一定要管的,但法律的滞后也是不可避免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可以无理由退换的权利,虽然只对正规的网络交易适用,但其对网络交易起到的规范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类似微信朋友圈的交易立法,相关部门也在积极研究当中,电子商务立法已被正式提上日程。此外,新消保法对商家利用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活动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发生欺骗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相应的赔偿。

4.电子商业立法需具备前瞻性。面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法律需要站在一个前瞻性的高度,除了目前面临的商业问题,还必须看到技术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型交易方式。“微商”只是一个开始,但从“微商”可以看出的是法律要争取最大范围的保护,尽可能地把能够规范化的方面都确立清晰的条例,电子商务法的创设讨论就是良好的尝试。而对于边缘过于模糊的交易漏洞,可以采取与公司合作的方法,把软件提供的权限控制在有法可依的维度。立法的根本不是为了阻止当前的违法表象,而是从源头模式上进行技术控制,预测其发展方向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这才是所需要遵循的立法原则。

四、结语

“微商”盛行,对于良心商家来说是创业的绝佳平台,但对于不法分子却是一个投机取巧的好机会。“微商”仅仅是电子交易市场的一个缩影,让我们看到目前的市场管理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而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也不仅仅是针对“微商”,而是整个产品交易市场。只有建立完整的法律机制、相关的风险管理配套完善,才能使新兴电子交易市场形成健康良好的L气,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对于微信这种通讯工具建立的商业平台,也要尽快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围之内,督促软件开发者重视自我监管,创造多方共同努力的局面。

参考文献:

[1]贾娜,樊富强.微信朋友圈“泛商业化”的法律缺位[J].法庭内外,2014,(8).

[2]李想.“微商”应纳入电子商务立法范畴[N].法制日报,2014-12-08.

Analysis on the New Measures of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under the Prevalence of "WeChat Business"

YOU Jie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6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功能是建筑产品满足社会需要的各种性能的总和。建筑产品的功能一般分为社会、适用、技术、物理和美学功能五类;不同的建筑产品类型有不同的使用功能,它们通过一系列建筑产品质素来体现对建筑产品的使用要求;功能分析首先要明确建设项目各种使用功能的具体组成部分,划分出主次使用功能,评价和比较各种使用功能的重要程度。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是建设项目从策划决策阶段(策划、可行性研究)、实施阶段(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和居住、保修及维修阶段直至拆除为止所经历的全部过程。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包括建设项目造价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成本;使用功能水平低,建设项目造价低,使用成本就高;使用功能水平高,建设项目造价高,使用成本就低;而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时,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水平最合理。

价值工程是对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与成本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系统分析,其核心是使用功能分析,分析建设项目各个组成部分使用功能与成本的匹配程度并进行调整来实现优化,使使用功能与成本匹配更趋于合理;并分析建设项目各个组成部分的投资比例,对投资比例较大部分进行重点控制来提高投资管理效率,目的是以建设项目的最低全寿命周期成本切实可靠地实现建设项目所需使用功能要求,同时使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使用成本及建筑产品使用功能合理匹配,减少社会资源消耗,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适合建筑产品类型开发的土地是可遇而不可求的稀缺资源,不同的建筑产品类型所处地段,使用地块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不同(一般情况占30%左右)。一种开发模式是先选择清晰的建筑产品类型,再选择适合的地块与合理的开发周期和开发节凑;另一种开发模式是先选择适合开发的地块,再选择适合的建筑产品类型与合理的开发周期和开发节凑;而在两种开发模式竞拍地块前,对所要购买地块的市场定位和盈亏平衡点的测算至关重要。在地块购买后,虽可通过使用功能设置优良的户型、室内全装修工程和室内设备制安工程质量都优良及设备配置档次较高的样板房、调整售房价格、售房包装和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等来加强售房促销力度,但地块的位置和价格、区域功能和形象、规划控制要点难以改变。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7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㈠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市场商品质量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标本兼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依法整顿,进一步提升我县商品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安全。

㈡工作目标。用3个月时间(月30日至6月30日)进行集中整顿,规范一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查处一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督一批市场主体健全落实经营自律行为,曝光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典型案例;全面加强商品质量监测检验力度,构建全县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检验检测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商品的全过程监管,使商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全面推动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和局面,切实把我县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整顿重点

这次专项整顿要针对重点商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来开展。重点商品,是指食品和九类重要商品(家电、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化妆品、卫生洗涤用品);重点单位,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贸市场、超市、小食杂店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比较突出的地区等。同时要结合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县创建工作要求,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建立经营者自律制度等为重点,加强对食品批发、、运输、仓储和超市、个体工商户等场所和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要注重把专项整治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与推进放心消费县创建活动、与强化食品安全日常巡查监管、与社会维权网络建设等相结合,提高专项整治的整体效果。

三、整顿任务

㈠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主体。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开展一次市场主体清查,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生产经营主体,规范生产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生产经营主体。

㈡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伪造、冒用产品标志行为;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限用物质超标行为;农业投入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食用农产品添加违禁物质和药物残留行为等。

㈢对市场主体履行经营自律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食品、农资以及家用电器等重要商品为重点,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开展一次市场主体履行法定经营自律责任情况检查,监督其切实履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经营责任,从源头把好质量关。对拒不履行责任及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整顿措施

㈠强化部门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市场商品质量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流通环节重点商品监管和重点商品经营主体自律制度建设,确保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的治理;质监部门加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重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药品等质量监管工作;卫生部门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及餐饮环节监管工作;商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和督促经营部位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增强商品质量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公安部门加大商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顿行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理。

㈡统一开展商品质量检测行动。全县对专项整顿确定的重点品种开展商品质量检测检验不低于200个批次。工商部门负责奶制品、粮食制品、调味品、化肥、电线电缆、板材、钢材等品种的检测;质监部门负责成品油、液化气和小作坊加工产品以及其他涉及计量标准商品的检测;卫生部门负责餐饮、宾馆饭店(包括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美容美发等行业使用相关产品及餐具清洗消毒使用相关产品检测;农业部门负责食用鲜活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种植养殖环节检测;食品药品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检测;商务部门负责酒类、定点屠宰厂(场),肉类食品的检测。

㈢强化对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集中质量检测、日常巡查监管及群众举报线索,加大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曝光一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震慑质量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品质量监管的高压态势。

㈣构建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采取边整顿、边规范的办法,综合运用查、治、管、扶、建等措施,把集中整顿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把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与引导市场主体自律结合起来,把集中整顿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构建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㈤加强行业自律。各监管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和帮助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要强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完善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作用,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做到诚信经营。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卫生、农业、商务、公安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商品质量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整顿工作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工商局,郑明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整顿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进行验收、评估、考核,并予以通报。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将商品质量整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工作专班,统筹调配力量,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

㈡加强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在整顿中既要履行好部门职责,更要加强专项整顿的协调配合,形成全县统一整顿、统一行动的良好氛围。实现检测信息共享,增强执法合力。积极探索全县商品质量统一检测办法,整合商品质量检测资料,完善商品质量检测监管保障机制。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8

一、工商机关在产品质量监管中的职能和定位

(一)国务院调整质量监督职能,工商机关成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

20**年,国家工商局调整为国家工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务院在批准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中,对质量监督职能重新作了调整,将原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划归工商,工商机关成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所谓流通领域,是指商品运输、分类、包装、储存、保管、销售等;所谓商品,是指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从此,工商机关有权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行使《产品质量法》中的质量监督的职权,以保证商品质量能满足消费者和用户的愿望和具备符合规定用途的特性和特征。

(二)《产品质量法》赋予工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各项权力。

1、工商机关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第15、17、24条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第15条是关于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的规定,第17条是关于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和有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如何处理的规定,第24条是定期产品质量状况公告的规定。

2、《产品质量法》第18条明确赋予了工商机关采取有关调查取证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按照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调查取证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时,必须遵守本条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是已经取得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接到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包括电话、书面等形式接到的举报);二是调查取证的对象只能是与违反本法规定的销售活动有关人和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只能是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相关物品;三是采取调查取证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调查取证权包括:(1)现场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直接进入当事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情况一般应在检查现场进行,必要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到行政执法机关接受调查,但不得限制被调查人员的人身自由。(**)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的资料如不属于违法行为证据,并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对确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有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本法赋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的权力,一是可以防止这些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二是可以为进一步查处违法销售活动保留证据。

3、工商机关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9至57条和59至63条,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作出行政处罚。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可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1)责令停止销售。以第49条为例,即由工商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的销售行为,避免违法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一步危害社会。(2)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以第49条为例,即没收违法销售的所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包括尚未售出的产品,以防止这些产品售出后,给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3)罚款。罚款是适用较为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关于罚款的幅度,本法规定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标准计算。这里所说销售的产品,包括已经售出的产品和尚未售出的产品。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违法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4)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销售的产品的全部收入。(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条所说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以第49条为例,包括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数额较大,违法获利较多,或者多次实施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三)赋予权力的同时,《产品质量法》还对工商机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68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人员,肩负着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任。如果知法犯法,违法犯罪,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破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因此,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从一个案例,看工商行政管理在商品质量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如皋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年5月18日,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购得直径为10MMHR****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19.5吨。在货运途中,如皋市公安局城西交巡警中队检查发现该批货无任何手续,遂移交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货物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涉嫌销售不合格钢材立案。同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批货物予以扣留。同时,双方共同从上述物品中以随机抽样方式抽取三根钢筋。总长**.6米。其中一根留样,两根送检。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方人在抽样取证记录上签名并注明“对抽样无异议”。5月19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次日检验所出具〔200**〕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该报告称纵肋高、间距、重量偏差三项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均为合格,故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1499—1998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样品不合格”。该检验报告同时注明“本所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供委托者了解样品品质之用”。5月21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人签收并注明“无异议”。7月10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7月15日,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为由,作出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没收上述货物。南通翔钢贸易有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诉称:被告无质检抽样资格,其单方面抽检违反规定,鉴定程序违法。于200**年10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购钢材因无进货发票及质检报告,被告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并无不当,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而〔200**〕机电第11921号检验报告所依据的鉴定物不是具备抽样资格的人所抽样的,且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筋标准规定的要求。该检验报告只能证明送检物的性质、质量,不能证明原告被查处货物的性质、质量。故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案依据。因而,被告所作出的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0**年12月8日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皋工商案字〔200**〕第044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该案揭示的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有规定的,工商机关自行抽样取证属于抽样取证主体不合适。依据《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工商机关具备抽样取证的资格。然而,根据GB1499—1998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抽样取证主体为特定主体。工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服从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此,被告自行抽样取证应属于抽样取证主体不合适。

2、抽样程序、方法,数量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筋标准规定的要求,而且没有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根据GB1499—1998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对重量偏差的测量,试样数量不得少于10支,而现送检材料仅是2支;试样总长度不得少于60米,而现送检材料仅是**.6米;还有,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对尺寸、表面的取样、试样方式为逐支检验,这里就不存在一个抽样检测的问题。综上,从取样送检材料上很难反映出整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所以,只能作了解样品品质之用,而不能作整批货物品质之用。不仅如此,本案中工商机关在抽样取证过程中,并没有封样的操作程序。没有对所抽样品进行封样,就很难证明被检样品就是所抽样品。只有所检样品被毫无争议地证明为所抽样品,在这基础上得出来的检验结论,才对被检物品起到证明作用。

(三)该案对工商机关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执法的启示

1、完善立法。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漏洞,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这增加了最终鉴定报告的科学性。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该款明确规定了在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方面,优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工商机关委托其他抽样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费用问题,还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解决工商机关的后顾之忧,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

2、在产品质量监测方面,工商机关需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为了保证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合法性,工商机关经常要委托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涉嫌不符合国家质量规定的商品进行质量鉴定。这是因为:第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抽取样品;第二,由于工商机关的不是专业的质量检测机构,商品质量检测的设备、人员等都无法满足现代商品质量监管的需要。

3、提高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人,负责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他们的素质,决定着工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成败。所以,工商机关要理顺内部结构,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法律修养,以适应现代商品质量监管的需要。

商品质量管理范文9

为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打击缺斤短两的计量违法行为,总局先后公布实施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但由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计量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定量包装商品缺斤短两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某些地方或某些生产、流通领域问题还比较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加速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机制,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是我国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法制计量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计量监督管理力度,是今后计量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法制计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做好。

二、进一步完善法规建设。跟踪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关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OIML国际建议第87号)的修改动态,按照新修订颁布的国际建议,研究修订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使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

三、从源头抓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划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及其计量管理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对计量基础较好的企业,指导企业建立并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推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制度。对计量基础较薄弱的企业,要帮助其加强计量基础工作,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培训计量检测人员。对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可直接为其提供计量技术支持,帮助其控制出厂产品的净含量计量合格水平。要加大向企业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特别是《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力度,使企业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全面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合格率。

四、强化对经销企业的计量监督和法制宣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经销企业宣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C”标志制度的力度。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帮助经销企业全面提高计量法制意识,提高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正确标注的识别能力,全面了解国家推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标志制度的相关政策,严格把好进货渠道关。各地要把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经销企业计量基础工作与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定量包装商品经销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作为参与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重要评价指标,推动定量包装商品经销企业全面提高计量管理水平。

五、建立健全监督抽查机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两级制,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抽查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省级计量监督抽查。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抽查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省级计量监督抽查工作。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的有关工作参照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工作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完善检测机构建设。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现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基础上,补充、完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装备和工作条件,建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实验室(原则上不再另设机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实验室的考核、授权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未经考核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实验室不得承担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及相关委托检测任务。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计量检测工作科学、准确、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