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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集锦9篇

时间:2023-02-28 15:32:25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1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

第五条市、区(县)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以及在沿海、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房管、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和科普等工作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发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和建立民间消防基金会。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扑救、调(特)大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六)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公约,督促村(居)民遵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定期公布本辖区内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使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和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六)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

(七)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和其他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督促辖区内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三)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四)组织指导辖区内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疏散人员,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其他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三)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技术标准;

(四)制定防火、灭火方案和应急预案;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九)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统一保管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建立巡查记录;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预案的演练;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四)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五)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变更情况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档案;

(三)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演练;

(四)对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五)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七)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并实施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业管理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与物业使用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出租住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出租住宅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分包人向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学习掌握防火、灭火、逃生方法和报告火警等消防常识。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队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足够的防火间距。

原有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责令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二)制定旧城(村)改造计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应当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同步发展,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规划、技术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配置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

第二十五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消防规划予以预留、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二十六条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消防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批准。

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在送达撤消决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气象、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核。

前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竣工验收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

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建筑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进行消防验收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人、承办人以及场地提供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主办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前款规定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主办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三条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和演出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延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或者营业。

第三十四条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自查、维护,每三年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设施进行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施的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测、保养和维修消防设施的机构应当对作出的检测结果、维修和保养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

(二)生产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用途;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影响灭火救援的防盗网;

(七)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八)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九)不按规定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

(十)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十一)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而上岗作业;

(十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经确定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能够当场消除火灾隐患的,必须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必须制定具体的消防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自行全部或者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专用仓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四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保障消防组织与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者设置专(兼)职消防人员。

第四十三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

消防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五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禁止谎报火警、阻拦报警、制造混乱。

公安消防机构、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讯线路畅通,迅速传递火灾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公安消防队接到火警出动命令后,应当在六十秒内出动消防车,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六条灭火救援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火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集人员、物质等支援灭火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专职消防队以及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参加灭火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其他车辆、行人必须让行。紧急情况下,对阻碍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让道,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的隔离墩、栏杆等道路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损或者拆除。

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车(艇),经交通管理人员同意,可以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火灾现场的警戒,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

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现场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不得向受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对工程概算无法计算或者不依照规定编制工程概算的,按工程面积处每平方米十五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监理的,或者不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监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容器,可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文化体育活动以及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厂房、库房、商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或者清除。

(一)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设置障碍物的;

(二)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用途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防盗网,影响紧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施工、维修作业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三)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用具的安装、敷设、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可依法予以查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可予以查封、扣押。

第六十五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报请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二)对不符合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条件的项目,擅自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

(三)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同意使用或者开业的;

(四)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者为投保人指定保险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乱收费的;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2

1、当真进修党的有关表面,自发改革全国观

××同志在担当带领多年来,能够连续地加强表面进修,采纳集结进修和自学相联合的方法,进步本身表面涵养,深切理解精神本色,自发实践“三个代表”紧张思维,加强全国观改革,牢靠建立了共产主义抱负决议信念。筑严思维操行防地,严厉服从国度、省、市有关党风廉政构筑的有关规章、轨制,进步自我束厄狭隘力,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慎交,坚定党性原则,不为人情所扰,不为亲情所动,不为交情所摆布。坚定原则,秉公办事。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同志建立了精确的权力关,竭力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牢靠建立为人民办事思维,切当在思维上、举动上、风格上表现“三个代表”紧张思维以办事为本,热忱地为大众办理实际坚苦。对待无理要求的,也能做到耐烦解答。

2、抓好带领班子廉政构筑

作为党政一把手,他把抓好带领班子廉政构筑放在紧张位置,经过议定作榜样来策动和鞭策班子廉政构筑。他发起了:政治上要立场刚强,自发与中间保存同等;思维上要立党为公,紧记党的主旨;糊口生涯上要耿介自律,经得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对待大众要关心恭敬,划一相待;举动上要以身作则,要求大众做到的,本身应当最终做到的5项要求。从增逼迫度构筑入手,根据中间关于带领干部耿介自律的有关法则,订定了党委集会轨制、中间组进修轨制、庞大题目决议计划轨制、党风廉政构筑责任轨制、带领干部耿介自律轨制、庞大事变报告轨制,坚定标本兼治,连续加强班子构筑。从严要求广大党员特别是带领干部,做到令行制止,榜样履行服从党纪政纪,进步班子耿介自律的自发性。

3、坚定民主集结制原则

××同志严厉服从民主集结制原则,严厉服从党的规律,在触及到全处各项庞大工作、庞大事变坚定党委集体评论辩论,在提拔、任用干部上,坚定以政绩提拔任用干部,坚定果然、刚正、刚正原则,广泛听取大众定见,精确地评价干部,以实绩为核心,全方位观察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使我处干部任用走上了轨制化、典范化轨道。

4、抓好步队廉政构筑

作为党委布告,××同志把抓好步队廉政构筑作为一项紧张工作来抓,在全部干部职工中展开反腐倡廉教诲,加大从泉源防备和办理腐败的力度,加强干部职工的党性见解和规律见解,筑起拒腐防变的思维操行防地,加强拒腐防变本领。在法律人员中展开“立党为公、在朝为民”活动,教诲交通畅政法律人员自发建立“公仆”意识,文明法律,典范法律,经心全意为人民办事。还订定了《交通法律人员违章违纪办理方法》和“五不准”作轨制(即不准吃情、不准讲情、不准勒卡、不准参加养车、不准当保卫伞),与每名法律人员签订责任状,履行责任究查制。

5、严厉履行各项财经规律

××同志严厉履行各项财经规律,根据国务院公告的《行政奇迹单位财务法则》和《管帐法》的有关要求,订定经费付出及财务办理方法,把医药费、差旅费、车辆费用、集会费、接待费、德律风费、取暖和费、办公费、职工教诲和资料费、现金及支票办理、收费办理、巩固资产等各项费用扫数纳入财经办理方法,严厉履行办理轨制,每一项付出都有严厉的审批轨制,同时按期将全处出入环境、办理环境向全部职工报告请教,到达大众理财、大众监督的目标。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3

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及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不得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合理造价,保证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

(二)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保证主要监理人员到岗到位,严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关,确保专家论证审查率100%;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一律下达暂停施工令,督促施工单位全面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单位及项目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班组,分解到个人,实现企业对施工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带班制度,在节庆假日等重要时段或暴风、雨雪冰冻等极端气候条件下,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到施工现场带班值守;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教育力度,除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外,还应组织开展职工夜校,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

(四)加强对外地进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外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日常抽查频度,强化年度考核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基础

一是结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修订实施,开展脚手架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尤其是强化对超高架、悬挑架的方案编审、专家论证以及安拆作业等环节的监管,强化对脚手架支设过程中存在的架体拉结不足、剪刀撑布设不规范等通病的治理,全面提升我市脚手架工程施工水平,进一步防范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

二是开展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乳建字[2012]4号)文件要求,强化对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安拆告知、作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管,鼓励总承包单位增项安拆资质,严肃查处使用未经备案机械设备或未经检测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

三是开展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检查,强化对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大型构件吊装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编审、论证及作业环节的监控,规范作业过程中的验收,严肃查处方案未经审批、论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四是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组织开展四次集中整治活动,并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开展雨季、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建筑工地文明创建水平

根据省厅、市建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按既定方案落实施工现场达标优良率:二级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85%以上,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它各类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75%以上,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评先选优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重要依据。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4

现将本人年以来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建筑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建筑行业管理。一是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根据《建筑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着力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开展施工许可审查;同时,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制度,安排骨干技术力量每月开展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巡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125项,有效提高了工程各方主体依法建设意识。二是抓好建筑业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外地企业进驻登记备案管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诚信管理机制,坚持依法清退不良企业,不断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三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健全和完善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技术交底、质量安全预警预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加强建筑材料试验和门窗三性、工程桩基、混凝土后锚固件等检测,促进工程质量有效提高,四年来受监工程竣工验收合率达100%。四是大力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深入项目工地宣传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的法规和政策,并认真接待信访投诉、努力调处纠纷。年至今,共调处工程款、工人工资纠纷183宗,清还被拖欠工人工资5703万元,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严格自律,做到勤政廉政

本人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和纪律教育等学习月等活动,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党规,落实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无利用职权谋私获利;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无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也无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奉公守法,遵守财经纪律和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无假公济私、侵占公共财物等违规行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5

建设单位名称

砀山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许可证编码

工程名称

砀山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砀山县城区公用开闭所建设项目EPC总承包

本人郑重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对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质量责任,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1、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不转让施工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业务。

2、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3、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确保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履行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控。

4、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配合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及时上报质量签证,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5、及时收集资料并整理归档。

6、严格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姓名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证书号

注册专业

执业印章号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

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一、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等规定规范自身质量行为,对因施工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进行施工。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随意分包。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四)本人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时间不低于    %。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严格按材料类别建立材料台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后应有书面记录,并有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于工程。

(六)建立、健全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和“三检”制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

(七)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八)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九)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擅自进行处理或隐蔽。

(十)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

(十一)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将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我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我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下列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四、在以下情况下,我仍将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一)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二)已退休,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不接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

(三)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根据承担责任情况依法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后,自愿接受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享受的待遇。

(四)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自愿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给予的处理和行政处罚。

 

承诺人签字:                  

                身 份 证 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6

笔者结合郑州、南阳征收拆迁工作实际,分析当前区政府征收拆迁难的原因,从定位党委政府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出发,立足程序探究依法征收及公权力保障,就突破区政府棚户区中的瓶颈进行探讨,供同仁参考。

一、区政府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步履艰难成因分析

1.土地变性报批的障碍

城中村改造无法回避土地征收变性。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是先报批变性再补偿安置和拆迁。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之后,首先提倡协议拆迁,然后针对少数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进入了“强制力保障之下的充分协商”的良性征收拆迁状态,不可能出现久拖不拆的现象。

2.区政府难以协调市城乡规划局的障碍

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首先需要得到被征收人认可,容积率、建筑率、绿化率等建设规划指标掌控在市规划局,如不明确这些规划指标及建设方案,被拆迁人难以认可。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土地出让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的前置条件,净地又是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这样,制订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不可能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这种互为前置条件的怪圈成为国土、规划部门推诿扯皮的正当理由。

3.城中村建筑物高密度的壁垒

城中村建筑物高低参差不齐、呈无序分布,排水、排污、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先天不足,普遍存在抗震安全性差、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治安混乱等问题,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成为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城中村的长期存在和无序发展,极大地威胁着所住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已严重影响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约了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为此,城中村常被形容为城市健康躯体上的“毒瘤”,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城中村建筑密度高达70%甚至达到90%,“握手楼”、“贴面楼”、“一线天”现象十分常见。

4.公安机关不作为的障碍

违法建筑可以由政府依法进行,合法房屋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采取自焚、自杀的方法阻挠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害公务罪。该罪名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然而,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强制执行权,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不超过六个月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后,移送政府执行。强制执行成功与否取决于强制执行预案是否完备、组织是否周密。强制执行预案主要包括安全保障、内部“控制”被执行人。这两项工作均需要公安机关全力配合。征收工作中,极少数被征收人为了阻挠征收或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采取撒泼耍无赖甚至暴力对抗的手段,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毁谤、诬告陷害和故意伤害。为了维护征收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促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公安机关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院不作为的障碍

征收是在强制力保障之下的一项工作,当事人即便是行政机关都不可能自行启动强制程序,都要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或者非诉执行等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法院做出执行裁定后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可以移送政府,也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以保证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几乎没有征收司法强制执行,似有支持政府中心工作不够之嫌。这些现象虽与行政机关前置程序不严谨不规范有关,但更与法院回避敏感案件、不肯担当风险、不敢司法强制、恐惧追责等有直接关系。

二、撬动规划执法,促进协议拆迁

面对违法建设的执法,基层单位担心矛盾上移,领导同志批评执法不力,许多职能部门争论不休,其实都是源于对违法建设的规划执法主体确定不清造成的困惑。现将规划执法的主体和执法路径厘清。

1.征收拆迁与违法建设相伴而生,但规划执法的行政权归属不在区属有关职能部门而是市城乡规划局

征收拆迁工作必须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以卧龙区为例,确定规划执法的行政权归属问题时,根据规划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即“三定规定”),确定了城乡规划局是违法建筑执法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遗憾的是南阳市已经过早地撤销乡镇成立办事处。显然,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为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拆除的,经催告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区政府,区政府在做好强制执行预案的前提下,组织公安、执法、公证、办事处。

2.规划执法程序的启动

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有几个可能的启动方式:其一,通过区政府致函市城乡规划局,请求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的职责,城乡规划局对违法建筑查处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成为常态,担当意识缺乏,恐怕区政府难以协调;其二,以村委会名义向市城乡规划局举报特定违法建设主体,其5日内不履行查处职责的,以村委会为原告,以市城乡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为共同被告,以违法行为人为第三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村委会还可以向所在地检察院举报有关执法人员渎职。但是考虑到行政执法权的权威性,建议采取区政府致函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请求履行查处违法建筑、违法占地的法定职责,但为保证执法效果,需要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明确要求。

3.做好善后工作

其一,合理补偿。很多城中村房屋,建造时间较早,而当时政府对其规划管理薄弱、职责不清,对目前违法行为发生也应负一定责任。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区政府应对于上述情况的违法建筑,经评估按成本价给予补偿。同时,鉴于违法建设所在地已经列入征收拆迁区域,故可在后,按照征收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其二,加大宣传。要抓好典型、扩大依法行政的成果。充分搜集违法建设特定户、典型户的“最牛”违建事实,例如有的违法建筑连楼梯和窗户也没有,明显是为拆迁补偿而抢建,在对其依法处罚的程序启动同时,主动向媒体披露其借违法建设索取巨额补偿款的种种企图,争取舆论的关切和支持,同时也对其他违法建设产生震慑,利于全面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自觉走协议拆迁之路

1.制作电视访谈录像

由电视台就棚户区改造有关事宜和有关征收拆迁法律政策采访权威专家,也可组织被拆迁人代表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权威专家提问,通过采访和解说,宣传征收拆迁法律政策,把录像刻成光盘,发放到每一个被拆迁人手中,让被征收人熟知依法征收法律政策。

2.发征收手册和温馨提示,引导协议拆迁

给每一户被征收拆迁人发征收手册和风险提示,广泛宣传征收拆迁法律政策,在风险提示中,按照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计算出协议拆迁被征收拆迁人得到的利益和后得到的利益,两项利益比较,后被征收人损失利益是多少,通过风险提示,被征收人有一本明白账,用利益引导群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在拆迁处广泛张贴宣传标语营造氛围

由法律顾问团队拟定具有鼓动性标语内容,征收办制作标语,在棚户区改造片区张贴标语,营造拆迁氛围。通过宣传造势,让群众感到拆迁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

四、协助配合,形成合力的组织保障

1.成立“征收项目指挥部”

区委书记或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区领导包项目并担任具体项目指挥长,要求具体项目指挥长领导、指导、协调征收全过程,具体解决疑难个案。总指挥长定期组织征收工作调度会,通报进度、分析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提出要求。具体项目的指挥长深入具体问题全面领导,而非挂名,着力解决征收工作的疑难问题。

2.将干部培养、提拔与征收拆迁工作岗位锻炼结合起来

组织部门相关单位抽调一些公道正派、工作能力强、值得培养的后备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后充实到各个征收项目中去工作。

3.纪委监察局抽调人员加大对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力度

增加诫勉谈话频率,以增强公信力,防止推诿、扯皮、不作为。内外勾结导致补偿安置不公平,被征收人攀比也是情理之中的,也因此成为“钉子户”。纪检监察局在预防渎职和打击渎职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征收拆迁具有深入的专业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专业问题学习研究,事前预防、事中参与监督,减少事后诸葛亮。

4.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征收区域内的营业执照进行核实

属于骗取或者未依法年检的,应当注销并抄送征收部门。伪造或者骗取营业执照的,不予按照商铺进行补偿安置,监察局或检察院向工商局调取工商审批档案,违法颁发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纠正错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

城中村存在许多家庭旅馆,违反消防的强制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在征收中要求按照商铺进行补偿安置,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职责,坚决取缔。

6.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城中村存在许多餐馆,违反食品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在征收中要求高额补偿,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坚决取缔。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7

【关键词】 安全责任;追究;监理;应对

【中图分类号】 TU71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3-096-02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基本建设规模日趋扩大,建筑施工活动愈加频繁。在建筑业给国民经济带来高速发展的同时,由建筑施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效应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建筑业已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行业。

为了督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施工、监理单位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文件,文件中第二、四、十一条分别明确了对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处罚的规定,对监理企业和理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处罚相当重,而且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是不加区分的,给我们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

2012年3月,江苏省内无锡市新区“长江国际二期工程“和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工程”分别发生了死亡3人和5人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两起事故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

如何切实履行监理安全责任、规避监理安全责任风险是今后摆在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面前的工作重点和工作难点。

本人通过对《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文件进行认真研读,就如何严格贯彻落实文件要求,降低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从根本上规避和免除监理的责任风险,提出一些工作方法和应对策略,供广大监理从业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理工作中参考。

1 健全监理安全工作体系

1.1 监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保证体系,制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各项规章制度。

1.2 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落实监理企业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管理的职能部门,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规范各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3 监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规划(方案),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1.4 监理企业负责安全监理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有在监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状况、安全工作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项目监理机构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及考核安全监理工作检查标准,有效地规避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所导致的风险。

2 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2.1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在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时,必须根据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特点、大小复杂程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人员

2.2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所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文件和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所必须的防护设备、设施和常用检测工具等。

2.3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制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与工作流程,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切实保证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2.4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要结合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技术交底,提高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安全问题的能力。

3 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编制包括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内容的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安全监理人员的配备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等,监理规划应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3.2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要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做到详细、具体,且有可操作性。

3.3 项目监理机构应该根据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宜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中有关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相关事宜告知建设单位。

4 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4.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应该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所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4.1.1 审核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4.1.2 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重点审查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有效资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准备情况,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做到相关证书与人员及身份证相符,特别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

4.1.3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重点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1.4 审核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工程内容与范围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总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防止发生事故后总、分包单位之间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4.1.5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1.6 审查施工单位对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有针对性且应做好书面记录,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均应在三级安全教育卡和安全交底记录上签字,不得代签。

4.2 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4.2.1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经审批(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当监理人员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已经经过审批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要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时,监理项目部应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编制、审核、批准和报审手续,经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2.2 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的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并形成安全巡视检查记录。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由项目监理部组织,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工程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等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抽查施工现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2.3 对施工单位进场投入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要求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指定专职监理人员做好安装单位资质、塔吊基础定位、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施工环境条件和进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等各项审核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墙、加节作业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经常性地对施工起重机械的驾驶员、指挥等上岗人员的资格和作业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记录。

4.2.4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的重点工序、关键部位,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部必须检查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完好情况;现场跟班监督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旁站监理记录中必须如实准确地反映施工安全情况。

4.2.5 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8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城市居民对生活质量和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与日俱增,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作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自然成为了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由于消防警力、业务经费、管理体制、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多数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物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加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缺乏信任基础等原因长期存在,致使委托管理的单位、小区特别是多产权建筑滋生大量的火灾隐患。当前,各类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数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法律意识观念不强

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了解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都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然而,一些物业管理单位对此知之甚少,甚至根本不懂法、不守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造成了工作上的盲目性和被动性,直接或间接地纵容了各类火灾隐患的滋生和生长。

(二)一些物业管理人员消防业务素质不高

在平时在履行消防检查时发现:个别物业管理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消防专业技术知识,学历层次、专业技术偏低,安全意识差。大部分小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流于形式,有些单位仅满足于有人在岗,而值班人员对消防控制中心的各种消防设备的运行及日常的防火巡查情况却不甚了解,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运行的正常与否毫不关心,对消防控制中心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声响不闻不问。有的值班人员能够发现问题,但不会解决问题,更有甚者直接关闭了之。一些单位消防器材无人管理,内部消防设施、器材被盗现象严重,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突出,消防设施器材长期处于缺损状态。一些单位与开发商、业主相互推诿、扯皮、推卸职责,缺少协调配合,导致旧的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新的火灾隐患又迭出不穷,久而久之,大部分消防设施的功效特别是联动功能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消防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致使投资上百万的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三)大部分物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其最终目标是服务于与业主的各项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其只对合同约定的内容负责。而目前普遍情况是物业管理单位在与业主的交接过程中有很多单位和业主对消防设施的管理没有明细的合同约定,致使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要不要管理、如何管理、管理到什么程度均不明确,而大部分业主特别是住宅小区业主也基本不关心除电梯运行及环境卫生等以外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导致部分消防设施不能时刻处于工作状态,或有故障而不能及时得到恢复,影响了设施的工作效能;

(四)物业对部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业主缺乏管理

部分业主往往只注重自己居住、工作场所的小环境,而缺少对建筑、小区整体安全的考虑,借着装修之名,肆意扩大装修面积,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擅自增加夹层扩大防火分区,改变建筑结构、楼梯形式,封堵排烟口、强占圈围疏散走道等,而物业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害怕得罪业主,未尽到劝阻和管理责任,在本单位无力解决的情况下未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妥善处理相关时宜,而只是认为我不是执法部门根本管不了这些事情,从而放任发展,增加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火灾负荷,造成了大量的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五)物业管理单位准入缺少消防必要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虽然建设房管部门在核发资质证书时对物业管理公司拥有的技术人员数量上有明确要求,但没有规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加上目前很多建筑特别是非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企业基本上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附受制于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和管理不分的体制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开展;

(六)消防设施日常维修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业主多且分散,在公共场地的使用、车辆的停放、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等方面业主与物业之间很容易引起矛盾,造成双方产生不信任和纠纷的情形,加上传统的主仆观念影响,物业管理处于被动弱势地位,导致物业管理费用不能及时收取。同时现有法律对建筑大修理基金的收取、保管、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实施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及分项目维修经费预算报告书,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将维修基金分批拨付实施单位,其操作程序复杂,很少有物业单位有决心和耐心去申请和使用这笔经费,致使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经费的使用得不到有效保障。

(七)消防安全管

在日常的监督执法过程中,笔者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与业主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有些物业管理单位未通过任何移交手续擅自撤离小区,致使小区的日常管理全面瘫痪,而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随即聘请了新的物业单位进行日常管理。而消防部门进入该小区进行监督抽查时,往往注重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与监督,但由于原物业单位未将建筑主体的审验情况及消防设施的相关维护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也没有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委托物业单位管理范围,则新物业管理单位就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消防部门只能把责任落实到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是由所有业主选举产生的非法人临时组织,不具备法律责任承担能力,这就极大地增加了小区火灾隐患的整改难度,大大加大了消防部门的工作量。

二、解决当前物业管理中消防安全职责不落实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目前物业管理的现状,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完善组织机构,确保业主委员会人员的相对稳定。规范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处置问题的程序,明确合同约定中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规定每幢建筑(或小区)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应通过竞标形式进行,严禁单产权多使用建筑或多产权建筑开发公司委托下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把建筑消防设施的委托管理作为业主聘请物业公司管理的先决条件,确保消防设施有人管理,明确物业管理单位的接管时间并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移交的手续;

(二)提高物业公司的准入门槛

建设房管部门在核发资质证书时,应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并把通过消防专业培训且取得相应的消防资格证书作为核发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证书的前置条件。同时要建章立制,制定消防部门与建设房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把物业公司拥有消防专业人员的数量、消防管理能力的强弱及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物业管理单位资质申领、等级评定的范畴,提高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物业公司消防工作的指导

区级政府应将街道、社区范围内的物管单位纳入街道、社区及公安派出所的考核管理范围,定期保量的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把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作为今后消防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并把物业管理单位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的视线,把规范物业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作为加强各类建筑、小区消防工作的基础内容,同时,物业单位要主动地与街道、社区及公安派出所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现小区内出现违章违法行为,物业单位应及时报告街道、社区及公安派出所,切实将一些隐患扼杀在襁褓之中。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久拖未改的物管单位及个人应依法严肃处理,从严处罚;

(四)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

切实加强对物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街道安全办要具体抓好摸底、统计汇总工作,督促落实,防止漏报漏训。通过培训,使物业管理人员增强消防安全观念,切实学懂学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项消防安全职责,树立起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管理人员要做到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力争使物管单位消防管理工作水平、岗位人员素质有所提高。

建筑生产经理履职报告范文9

大家好,我叫xxx,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和住建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同事们的协助配合和支持帮助下,我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围绕促进全市发展的工作目标和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刻苦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做到了清正廉洁。下面,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就自己2017年的工作情况向领导和同志们做如下汇报,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一、建筑管理工作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共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个,项目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合同造价 亿元。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过程中,严格审查、其应具备的前置条件,不具备的,责令其落实到位。

2、造价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查 次,编制和市材料预算价格五期。在材料价格调查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材料预算价格,的材料预算价格公正、合理。

3、建筑市场行为为管理工作与执法。协助住建局认真开展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及扬尘治理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及部分规模较大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已开工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发出了《关于催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书》共 份、发出《催办施工许可证及环境卫生扬尘治理要求告知书》共 份、发出《安全隐患整改和回复通知》共 份、发出不良行为告知书 份、行政处罚5起,计币 元。组织召开了市本级七家建筑施工企业和有在建项目的外地施工企业负责人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开展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方面的工作要求。

“19大”特护期间,我站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不双休、不休假,每天下到施工现场,狠抓安全生产,严治安全隐患,确保“特护期间”安全稳定,为“19大”胜利召开保驾护航,圆满完成任务。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安全监督工程项目情况。2017年截至目前,我市辖区内新建单位工程 项,含 个市政道路工程,一个绿化工程,房屋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造价约 万元。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过程中严格执行《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要求,认真审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入口关。

2、落实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上半年我站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了一次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一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工作。主要是检查各施工、监理企业、监理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施工现场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做到六个百分之百(1、是否100%围挡2、道路是否100%硬化3、大门处是否100%设置冲洗平台和冲洗设施4、运输车辆是否100%进行封闭运输5、物料堆放是够100%进行覆盖6、拆除作业是否100%采取除湿作业),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情况。本次对全市建筑企业、外埠企业驻武项目部、监理企业等进行全面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共发出整改通知书 余份,停工通知书 余份,不良行为告知书 份。全市今年来办理了新购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 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台,强制拆除了 台过期报废物料提升机,做到了未办理使用登记坚决禁止使用,对未办理产权登记、已过期报废仍旧安装使用机械及无证操作人员一律强制清退出场,严厉打击违章操作、违规生产的行为并严把程序审批关,对不按程序进行专项方案审批、检测、验收及不按规定维护保养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

在下半年,“扬尘”大有卷土重来之势,我站高度重视,将扬尘治理与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季度考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扬尘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扬尘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季度考评即为不合格。10月,在分管领导戴强副局长的统一部署下,我站全体干部职工,责任到人,责任到带队领导,禁止休假,全部下到施工现场,开展扬尘治理工作,大有一幅“不治扬尘誓不还,不还老百姓一片蓝天白云不归家”的气势,将扬尘治理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施工现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并积极派人参与政府的扬尘治理夜间联合巡查组,协助巡查组做好夜间的扬尘治理工作。至今,我站全体干部职工,仍然不分昼夜的奋战在扬尘治理保卫战的第一线

三、精准扶贫工作

根据市里统一部署,我站成立以支部书记任组长、站长任指导员、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专门领导小组,以“扶贫帮因为荣,以包户脱贫为责”的主要思想,先后 次对马坪乡转龙村 户抚贫对象进行走访摸底调查,建立帮扶档案及台帐。并将走访情况汇总,召开专题题会议进行实情分析。严格遵守“四出五进”的标准(即有商品房、有车、财政供养人员、个体户必须清理出册,低保户、残疾人、移民户、大病人等必清入册),采取引导劳务就业、教育助学、医疗救助、落实兜底等措施对该村村民进行帮扶。目前扶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争取年底前达到脱贫标准。

四、来年工作计划

1、处理违法行为决不放宽处罚尺度,严格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查。

2、继续开展安全防护用品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落实责任主体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巩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加强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大型机械起重设备等危险源的监管力度,突出关键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

4、继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来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5、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动态安全管理的监管,加强日常安全监督和巡查力度。通过监督检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总结和发现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与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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