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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01 16:24:10

房地产论文

房地产论文范文1

5.1政府——建立健全相关的机构和政策

5.1.1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政策和机构

首先,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开发条的中小房地产企业,要依法清理整顿;其次积极推进国有中小房地产企业改革,放开企业改制形式、放开人事管理、放开职身份;第三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在税收、资金筹集、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四按照产业政策化产业导向,加快业化进程,并发展接续产业,促使没有土地筹备的中小房地产企业转型[55]。同时,规范房地产市场,为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展提供广阔的天地。

5.1.2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创新铺路

首先,积极构筑与发展中小房地产企业相适应的金融体系;其次广泛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中小房地产企业互助基金等,拓展多种形式的资金渠道;再次建立中小房地产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地方政府应积极出面,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建立起各自的担保机构;第四积极发展面向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直接融资市场,应该更多地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房地产企业上市,实现社会直接融资;最后是财务管理信息化,要大力推广以全面预算、集中结算和动态核算为轴心的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

5.2企业——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赢得发展

5.2.1管理决策的前瞻性、科学性

(1)精心确立经营理念。要依法运作房地产项目,做到可持续发展;冷静选择地块、科学定位项目。参与土地竞标要根据自身能力投标,竞拍前要做好房地产市场的调查、分析和预测,根据市场需求确定项目内容。

(2)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制定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向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要准确把握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研究房地产行业的环境,熟悉政府出台的关于房地产的法律、法规、税费政策以及管制手段等。

(3)谨慎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抵抗风险的能力。风险控制方法有风险规避、风险自留、风险转嫁、风险中和以及外汇套期值等;企业转型,未雨绸缪,可以发展替代产业或后续产业,统称接续产业,前者脱离房地产行业,另谋出路,后者仍不脱房地37业,通过搞房地产服务,延长原产业链条而接续之。选择哪一种方式,应因地因时制宜,要用市场的眼光去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

(4)加强内部组织管理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执行力。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摒弃个人随意性的独裁管理,发挥整体管理功能,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可以采用信息化推动企业管理。要用信息社会的思考模式和技术手段改造传统房地产业务的商业模式和组织构架,开发模式从大规模生产转向大规模定制,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效果,使企业成为一个高弹性、高效率的企业。

(5)合理组织产业,提高与大企业的专业化协作水平,力争从大企业手中得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效益。

5.2.2探索新的开发模式

(1)联合竞买土地使用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小企业可以签订协议,联合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土地使用权竞得后,双方共同投资开发建设,共同分配收益,共担经济风险

(2)联合开发。某开发企业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中小企业可与其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团购。中小房地产企业如果缺乏资金,可以在有意竞买某宗土地之前,与某单位签订团购意向,由团购方提前支付一部分资金,去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56]。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后,有团购意向的单位非常多,这样中小房地产企业就可以获得项目,当然团购的利润相对较低。

(4)代建。有些企业想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但往往没有前期运作资金,更没有建设住宅的经验。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特别需要有经验的开发商代建。就是由开发企业先行垫付一部分前期资金,报建,监督施工,销售并代办产权证。开发企业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费。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建设标准以包干价的方式代建,比较常见的是后一种方式。

(5)项目转让。有些开发企业在经营性用地全面实施公开出让前,也就是在2002年7月国土资源部的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之前,取得了一些前期报建手续,已经具备协议出让的条件。但这些项目时隔两年仍迟迟未能开发,原因有土地政策方面的,更多是资金匮乏的原因,对这些没有资金的项目,中小开发企业将可以利用自身资金优势,投入资金将项目转让过来,继续开发。

(6)股权转让。有些开发企业手中有项目,但不具备项目转让,更主要的原因是本身以后不打算再从事房地产行业,他们希望把企业连同项目一起转让出去。如果是这种情况,中小开发企业就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取项目。股权转让,该开发企业和项目归受让方所有,可以按项目设计要求继续开发。

(7)参股。个别开发企业有项目,虽然无力开发但又不想放弃,为了吸收资金,38可以采取参股的方式,也就是将该项目开发企业的股权转让出去一部分,由有实力的中小开发商出资参股,以便通过行使股东的权利,较好地操作项目,各股东再按股东投资协议承担过来一部分权利和义务。

5.2.3拓宽融资渠道

(1)探索有效的民间融资方式。在确保避免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按适当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寻求向其它企业、自然人融资。这种形式建立在充分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灵活、简单、方便,对解决个别中小房地产企业临时资金短缺能起到很大作用。

(2)委托贷款。就是一个企业在银行贷款,另一个企业使用。也就是企业间通过银行定向的委托贷款之名行企业间相互借贷之实。委托贷款的资金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更适合资金需求比较急迫、项目回报率高的企业。委托贷款一般要求企业提供足额的抵押品或担保品,同时要求企业跟银行有比较好的沟通。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作为一种风险低、成本低又有稳定收益的中间业务,银行自然也愿意去做。

(3)固定回报投资。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也非常高,不低于委托贷款。固定回报的资金来源通常是境内外的企业、境外的银行和基金以及财务公司固定回报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资金的期限很长,一般超过8年,期间每年支付较高利息,到期后不必归还本金。另一类是期限较短,常见5-8年,每年支付利息,资金采用折现的方式提供,到期归还本金。因此,计算下来,融资成本非常高。

(4)与建筑企业合作开发。由建筑企业垫资建设,由开发商支付所垫资金利息,在约定时间内付清所垫本金。如支付还有困难,可用开发房屋作抵押。或者,由建筑企业出资建设,开发企业出土地,合作开发。

(5)发展互担保制度。以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为平台,建立民间组织性的中小房地产企业互助发展协会。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入会并成为其中会员,会员如果出现资金紧张,会员单位之间可互助、互保、互督,减轻政府负担。在互助发展协会内,处于劣势的中小房地产企业通过互担保联系起来,在向银行争取贷款时也可以更能得到银行的支持。当面临风险时,互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由会员分担,容易被担保者接受。担保审批人与担保申请人相互较为了解,增加了贷款可信度和成功率。而且这种担保形式将银行外部监督转化为互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

(6)建立中小房地产企业发展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尝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资本市场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解决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难题[58]。

5.2.4注重人力资源的培养和提升

一是转变用人观念,任人唯贤。从单纯的技术人才观到多样性、多层次性的全面人才观;从“人才完美”到“人才不完美”;从人才“需要事业”到人才“要事业,也要39生活”;

二是采用多种措施吸引、激励人才[59]。对不同工作性质和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才,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来考核绩一种良好的人才竞争机制,使人才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发展,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灵活运用股权,将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统一起来,从而在公司内构建“利益共同体”,增强人才的责任心,激发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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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论文范文2

[关键词]:担保物权;抵押权;房地产

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房地产价值巨大,由其作为债权担保之标的物,对于债权的实现甚为有利。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房地产抵押已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运用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债权人基于房地产抵押而享有的权利称为房地产抵押权。本文试从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设定、效力、实现、消灭五个方面对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权制度加以探讨。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性质

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性和价值权性两大基本性质。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物权性

关于抵押权的性质,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抵押权为物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债权者,有主张抵押权为物上债务者。从立法上来看,对于抵押权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将抵押权放在民法典的物权法中,视抵押权为限制物权中担保物权的一种。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为例;第二,将抵押权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的债权法部分。法国、前苏联为例。我国民法通则也将抵押权规定于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债权一节;第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抵押权进行规定。如我国《担保法》。

笔者认为,房地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其在性质上为物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权特有之支配性、对世性、追及性及优先受偿性,从而使其在权利内容上、权利实现方式上、权利范围上、权利保护方法上区别于债权。

(二)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

房地产抵押权乃对于所抵押之房地产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价值权性不仅是包括房地产抵押权在内的抵押权的本质特性,也是所有物的担保的共同属性。

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是指房地产抵押权是对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支配权,其所支配的对象不是房地产实体,而是其价值。

房地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使其区别于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权,其给予权利人的利益表现在对于标的物实体的支配,通过这种支配而获得标的物的效用。房地产抵押权则是对标的物价值的支配权,权利人得通过对抵押物价值的把握而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

房地产抵押权既不需要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需要对抵押物实体的支配,而是在于对抵押物价值的把握,能够同时满足现代经济社会对债权担保和担保物经济效用发挥的双重需要。因此可以说,相对于质权和留置权,房地产抵押权是一种纯粹的价值权。

二、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房地产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公示、公信主义,除因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外,房地产抵押权因房地产抵押合同并经登记后而设定。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法定房地产抵押权,所以在我国,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条件有二: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有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此协议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上为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之债权承受房地产物上的担保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拍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⑴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的姓名(名称)、住址;⑵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⑷房地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⑸抵押担保的范围;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房地产抵押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补正。

(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房地产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记载。房地产抵押权经登记后依法成立并取得物权公示、公信效力。我国立法将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混淆了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债权合同性质以及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物权变动性质。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依法成立时就应生效。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是物权行为,是房地产抵押权成立的要件。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由抵押当事人向法律规定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填写并递交房地产抵押登记表,同时提交法律规定的应当提交的登记文件,主要包括主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即由负责监督职责的抵押登记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抵押登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核准登记并公告。

三、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一经设定,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且对抵押物及与其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也有影响。根据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对象,可将其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⑴主债权;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⑶违约金;⑷损害赔偿金;⑸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

⑴房地产自身。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所及。

⑵房地产的从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由于房地产抵押权为就抵押物拍卖价金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基于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实行房地产抵押权拍卖房地产时,其效力自应及于房地产的从物。

⑶房地产的从权利。从权利是指为助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与利的关系,一如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利及其所属的标的物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之效力得及于从权利。

⑷孳息。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开始实行后到抵押标的物的处分为止房地产所产生的孳息。我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应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4、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则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二)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是指房地产抵押权对抵押关系外部有关抵押物的其他财产权的影响,具体包括对房地产的用益物权、其他抵押权和租赁关系的影响。

1、房地产抵押权对用益物权的影响

房地产抵押权是以房地产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其没有影响,因此无论是在抵押权设定前或设定后,抵押人均可在抵押的房地产上设定用益物权。但用益物权只有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已存在并经登记才能具有对抗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2、房地产抵押权对其它抵押权的影响

房地产价值巨大,足以担保数个债权,同时,抵押不移转房地产的占有,因此也有可能在同一个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关于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先受顺序的确定,应采抵押登记申请日标准,凡提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在先的抵押权,经登记后,其顺位先于后提出申请的房地产抵押权,而不论抵押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日期以及抵押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日期。

3、房地产抵押权对房屋租赁的影响

与设定用益物权一样,抵押人可以在已出租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租赁关系,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后,原租赁合同对房地产的受让者继续有效。如果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则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

四、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的房地产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是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

(一)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房地产抵押权是为将来行使而设定的权利,非即时行使的权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之。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三:

1、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

3、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我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二)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一般的抵押权,其实现的方式有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在我国,实现房地产抵押权只能采取拍卖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方式透明度高,公平合理,更利于担保目的的实现及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程序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获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实现抵押权。

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必须经过两个特殊程序:一是拍卖该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拍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五、房地产抵押权的消灭

(一)因抵押的房地产灭失且无替代物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乃物权,作为其标的物之房地产因自然灾害、公用征收等到原因而灭失时,房地产抵押权自无法继续存在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当房地产灭失时,如果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则房地产抵押权及于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房地产抵押权并不消灭。

(二)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依我国立法,抵押权相对于主债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房地产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房地产抵押权也消灭。

被担保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⑴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之清偿;⑵债务人对房地产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⑶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⑷房地产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三)因房地产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如前所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房地产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自然消灭。

(四)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为物权,故原则上既不得因所担保之债权罹于消灭时效而消灭,同时也不得因除斥期间之经过而消灭。但近现代民法从尽迅确定各种复杂法律关系的实际需要出发,也例外的规定抵押权得因一定期间之经过而消灭。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0条规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五年间不行使其抵押权的,该抵押权消灭。在我国,此除斥期间为二年。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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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房地产论文范文3

风险分散是金融活动创新的原动力。最有代表性的风险分散理论是马科维茨(Harry·M·Markowitz)的MM理论和威廉·夏普(Willian·E·Sharpe)的CAPM理论,这种思想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主要方法论之一。风险分散理论是从研究风险资产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开始的,该理论认为:(1)绝大部分资产是风险资产,其收益是不确定的,因而应该把风险资产的收益视作随机变量,并运用期望收益作为衡量某种风险资产收益的标准,并用方差来衡量获得收益所面临的风险的大小。(2)资产组合的总风险应该分为两大部分: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仅与投资组合中的各种风险资产的方差项相关的风险,系统风险是指由投资组合中的各风险资产收益的相关性所带来的风险。(3)在充分考虑各种风险资产收益的相关性的前提下,运用概率知识可以得到,只要资产组合分散良好,资产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趋于零,系统风险就趋于稳定。虽然风险分散理论的思想产生于研究投资组合与其风险关系的过程中,但这种思想却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能够运用于人类社会系统的某些方面。

房地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风险分散是其原动力。无论是抵押债权证券化还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成功运行都需要比较稳定的收益流基础。但在当前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投资者所持有的资产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资产收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就抵押债权证券化来说,对于单个贷款而言,其现金流量是不确定的,因此,单个贷款的风险比较大。但是从银行抵押贷款的现金收入流来考虑,其本息偿还分摊于整个贷款存活期,根据大数定律,如果将大批量、标准化、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组合,只要同质的抵押债权资产数目达到足够大,便可以预测出本息的违约率与本金的提前偿还率等风险,从而可以根据组合资产的运动规律预测其现金流。对于一组抵押贷款而言,尽管整个组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组合中每一贷款现金流量的特征,但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尽管预测单个贷款的可能结果是不现实的,但人们能够基于历史数据对整个组合的现金流量的平均数有一个可信的估计。投资权益性的房地产证券化也是一样,要形成一个稳定的收益流,风险分散是选择投资组合的一个基本目的。所以说,房地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而出现,是基于风险分散理论基础之上的。

二、分工理论

经济学界对分工理论的研究源自于亚当·斯密(Yadang·Simy),后来经过马歇尔(Marshal)、杨小凯等学者的补充已基本成熟。许多经济学家都认为,社会的演进、生产率进步和分工演进有密切的关系,分工经济以专业化经济为基础,专业化的发展和交易效率的水平是社会发展中互相制约的两难约束。

斯密的分工经济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分工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得报酬递增的重要途径。他认为分工有利于提高劳动熟练程度、节省劳动时间、促进技术的发明与运用,进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2)分工有利于促进社会普遍富裕。从整体上来看,分工越发展,就业容量就越大,因此分工在根本上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普遍富裕。(3)分工受到市场范围的限制。斯密认为,尽管分工是发展劳动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但分工程度绝不是人的主观随意选择的结果,要受到市场范围即市场购买力大小的限制。(4)货币起源于分工的发展。一旦有了分工,一个人只能解决自己需要的少部分,而绝大部分的需要须通过交换才能得到满足。交换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也要讲究经济效益,货币正是一种减少交易困难、节省交易费用的工具。(5)资本是实现分工所创造的新生产力的物质条件。斯密认为,当分工进步时,即使雇工人数不变,由于工人劳动生产力因分工而提高,每个工人所能推动的生产资料数量更大,同一数量工人所能加工的生产资料会按更大比例增加,这时,必须预先储备的生产资料就要比没有分工进步时多得多。另一方面,一个行业分工越进步,就业人数就越多,即使劳动生产率不变,就业人数增加同样也需要增加储备的生产资料。

马歇尔对分工经济思想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报酬递增与工业组织上。他以代表性企业为对象,从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两个方面,在工业布局、企业规模生产以及企业经营职能三个层次上,分析了报酬递增的积极作用。(1)报酬递减与报酬递增。马歇尔把土地、劳动、资本和组织等不同生产要素在报酬递减或递增中的作用分解,认为土地在生产上所起的作用表现出报酬递减的倾向,而人类的作用即劳动、资本和组织的作用则表现出报酬递增的倾向。只要人类的作用强于自然的作用,生产者就可获得报酬递增;否则,只能得到报酬递减;若两者相等,则呈现报酬不变倾向。(2)组织与报酬递增。在人类的作用中,马歇尔特别重视组织对报酬递增的积极意义,也就是分工的作用。因为分工总是与组织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它们本身就是同一个问题。他认为,组织的改进,通过外部经济与内部经济两条途径,可使生产获得报酬递增。

以杨小凯、黄有光为代表的一批新兴古典经济学家用非线性规划的“超边际分析方法”,从分工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人手,导出需求和供给,使供给和需求分析不但包括资源分配问题,也包括经济织织问题。新兴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有如下特点:每个决策者既可以成为生产者,也可以成为消费者;每个决策者既可以进入要素市场,也可以进入产品市场;厂商或企业不是外生给定的,而是在一定专业化和分工格局的条件下内生决定的。新兴古典经济学对供给与需求的分析基于以“角点解”为基础的“超边际分析”,在角点之间进行的总效益费用分析,以报酬递增为基础的专业化决策问题必须求角点解,不仅可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更能解决分工组织结构问题。@

实际上,在斯密的分工思想及其之后的经济学家对分工的研究中,我们总是可以捕捉到分工尤其是金融分工对金融发展的关系和作用,如斯密关于货币出现与专业化分工之间关系的猜想,马歇尔对于组织与报酬递增以及杨小凯等人新兴古典经济学的研究等等。尽管古典发展经济学所提到的分工是一般意义上的分工,我们仍然可以把古典发展经济学及其之后的理论中涉及货币、资本与金融的研究归纳到金融分工中来。因此,斯密关于分工的思想是一般意义上的分工,对于金融领域同样适用,他所揭示的经济发展的一般机制也同样适用于金融发展。斯密分工思想包含了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发展机制,他认为分工(社会分工)演进是经济发展的一般机制,这一思想也同样适用于金融发展。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各种市场和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得以产生和演进。

三、不对称信息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产生于20K纪70年代,以1970年阿克洛夫在《经济学季刊》上发表的逆向选择问题的开创性文章《“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为标志。阿克洛夫在旧车市场模型(LemonsModel)中对逆向选择问题进行了分析,开创了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先河。在旧车市场上,逆向选择问题来自于买者和卖者有关车的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卖者知道车的真实质量,买者不知道,只知道车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车的价格,但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就会退出交易,只有质量低的卖者进入市场。结果是,市场出售的旧车的平均质量下降,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下降,更多较高质量的车退出市场。如此下去,在均衡的情况下,只有低质量的车成交,在极端的情况下,市场可能根本不存在,交易的帕累托最优不能实现。

信息不对称可以从不对称发生的时间和不对称信息的内容两个角度进行划分。从不对称发生的时间看,不对称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通常将研究事前不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事后不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按照梅耶森(Myersom,1991)的定义,道德风险为“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而引起的问题”,也就是指由于经营者或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在得到来自第三方的保障的条件下,其所作出的决策及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责任,或可能得到某种补偿,这将激励其倾向于作出风险较大的决策,以博取更大的收益;而逆向选择为“由参与人错误报告信息引起的问题”,它是指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不真实或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倾向于作出的错误选择。这里的信息不对称既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行动,也可能是指某些参与人的知识。研究不可观测行动的模型称为隐藏行动(hiddenaction)模型,研究不可观测知识的模型称为隐藏知识(hiddenknowledge)模型。

在现代资金融通活动中,交易主体面临着许多由不对称信息带来的风险,房地产融资也是一样。就投资者而言,对投资项目掌握的信息比较少,而融资人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即融资人的私人信息),会导致道德风险;在资金借贷过程中,银行掌握的信息就比借款者掌握的信息少,容易产生逆向选择。房地产证券化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种由不对称信息带来的风险,也可以说房地产证券化是基于不对称信息而产生的。在房地产证券化过程中,每一个交易步骤都是由专业的机构来完成,这些专业机构有着丰富的经验,其对信息的掌握是私人无法比拟的。如在抵押债权证券化中,经过资产组合、破产剥离和信用升级以后,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透明的,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的风险性质的信息有了更多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逆向选择。

四、交易成本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与科斯教授创造性并典范性地运用交易成本概念是分不开的。所谓交易成本,广义地说,是人与人打交道的成本,是相对于人与自然打交道的生产成本而言的,为了得到交易所提供的服务,人们需要投入各种稀缺的资源。交易成本概念最初是指协商签订契约以及在契约签订好后付诸实践所需要的成本。后来,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将交易成本概念广泛运用于经济、法律、社会、历史和政治等研究领域。

从交易费用理论中企业和市场的相互替代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交易者认为交易对象给其所带来的收益超过交易价格和交易费用之和时,这笔交易就会发生,否则,这笔交易就不会发生。在价格是恒量的时候,那么交易是否会发生就取决于交易费用。房地产证券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产权的流转和交易过程。这样,就有一个交易成本的问题。

在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证券化业务收益会在各个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分摊。以抵押债权证券化为例,具体成本项目包括:SPV的设立和发行证券缴纳的费用,发起人向SPV转移基础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要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等,需要支付的各种承销费、律师费、评估费和审计费,以及证券化的开办费、维护费,其他一系列的无形成本如“审批成本”等。此外,银行在实现真实销售并回收贷款以后,还可以进行再投资,这也会产生部分收益。因此,判断证券化是否进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证券化业务收益与回收贷款本息进行再投资所获收益之和大于支付给各个参与主体的费用;二是不进行房地产证券化时所获得的利率应当大于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与没有再投资机会所造成的机会损失之和。从国外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的现实来看,证券化的收益一般大于证券化的成本。另外就房地产投资信托而言,由专门的基金公司来进行房地产投资可以节省交易成本,这也是现在房地产信托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

五、规模经济理论

规模经济不仅是西方微观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而且是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经济生活各领域中的实践中,规模经济也是人们遇到的现实问题。关于规模经济的含义,虽然在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些文献有着不同的表述,但都是从微观角度来阐述生产成本与其规模报酬变动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规律。简单地说,规模经济是指企业由于规模的扩大而导致长期平均成本降低带来的经济节约性,即规模的经济性。

最早对规模经济的研究来自于新古典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厂商理论。根据其解释,规模报酬变化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厂商内部各种市场要素按相同比例变化时所带来的产量变化。厂商的规模报酬变化分为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和规模报酬递减三种情况。这里的规模报酬递增,是指产出增加的比例大于所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增加的比例。它意味着产出的单位成本降低,也意味着生产规模扩大所带来的生产上的节约性,即规模经济性。所谓规模报酬不变,是指产量增加的比例等于各种生产要素增加的比例,即生产规模的变动对于生产是否节约的经济性并未产生影响。所谓规模报酬递减,则是指产量增加的比例小于各种生产要素增加的比例,即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位产出的成本随之上升,此时存在规模不经济。

房地产证券化中“规模经济”也是追求的目标之一。如确定一个合理的证券发行数量,是降低证券发行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的关键。与证券发行规模有关的因素主要有市场条件与证券品种。不同的市场条件中同一种证券的规模发行量不相同,不同的证券品种在同一市场条件下证券的发行规模量也不相同。所以说,房地产证券化的证券发行量必须具有规模经济效应。

[摘要]房地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它在使各个交易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降低了风险和成本。这一过程的完成,不仅有其实践的需要,也具有理论的支撑。对房地产证券化涉及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有利于为中国即将进行的房地产证券化在理论层面上奠定一个基础。

房地产论文范文4

对此,常见有以下二种截然相反的房地产消费观:一种消费观认为:买入住宅小区停车位,早买早受益,还有保值和投资的价值。一是商家愿卖,消费者愿买,谁投资谁拥有,谁购买谁受益,买入的小区停车位还具有保值和投资的价值。二是商家售卖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或使用权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状况没有查处的先例,并将期待通过地方立法、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买卖合法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另一种消费观认为:除计算建筑容积率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外,住宅小区停车位依法不能买卖,买入住宅小区停车位要承担法律风险,得不偿失。一是住宅小区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不能买卖。商家没有小区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凭证,其出租小区停车位的使用权违反法律规定。二是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物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因此,地区立法、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等法律规定,无权对住宅小停车位的产权或物权做出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三是现行房地产的法律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所有权在转移时,不能分离,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即房地产权主体必须一致。由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因此,住宅小区停车位不能按份摊分得到所在地块的共用土地使用权,不享有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是一项从物,其法律权利归属于该地块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单元,即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归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商家售买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行为,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四是消费者购买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不能合法拥有停车位的产权或使用权,其支付买卖停车位的金钱,被贪婪般的黑洞所吞噬,而且其与商家共同侵害了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承担赔偿住宅小区停车位共有人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

那么,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买卖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是否合法和合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的维护,人们不妨根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物权特点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判断。

一、对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售卖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行为,法律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项和第三十九条、《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商家预售或现售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应取得停车位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地产买卖活动,否则,不得买卖。

法律禁止没有取得住宅小区停车位《房地产证》,而现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行为。对未取得住宅小区停车位《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违法买卖行为,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并处罚款。

二、商家故意隐瞒售卖住宅小区停车位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的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的,构成民事欺诈。

在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时,商家通常隐瞒没有合法预售手续和房地产权利凭证的真相,或自称其合法出售停车位产权或使用权,诱导消费者购买,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住宅小区停车位产权或使用权的错误判断,签订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合同或把住宅小区停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买卖的合同条款,支付价款,从而获取非法的商业利益。

三、住宅小区停车位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仅是一项从物,只具有从物的相关法律权利。

依据现行建设规划设计制度和房地产权登记制度规定,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均不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不能摊分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独立的房地产权,因为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合二为一的法律权利,所以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权利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权利从属并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而取得房地产权的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的房地产转移,则停车位的法律权利同转移。

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住宅小区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

四、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违反了法律有关不允许二级市场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强制性规定。买卖该类停车位的合同或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转让时,该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不得分割。

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上,商家售卖住宅小区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的行为及或将住宅小区停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出售的合同条款均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

对此,消费者可根据法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确认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合同或将住宅小区停车位与房屋单元捆绑售卖的合同条款无效。在买卖住宅小区停车位合同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商家应承担不超过消费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售卖和买入住宅小区停车位,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

由于商家和买入停车位的消费者并不能合法拥有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物权,因此,其共同侵害拥有住宅小区停车位财产权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结论显而易见,买入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消费者除需向商家支付一笔为数不菲的金钱外,还需与商家一起承担由此来引发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六、住宅小区停车位作为一项财产,其财产权利规范由法律规定,其他下位法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有关财产设定、取得、转移等法律制度,是民事基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以图规避现行的房地产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地方立法和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重新设定住宅小区停车位财产权利归属及界定的行为,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房地产论文范文5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仅包括房地产经纪业、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和房地产咨询业。广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则包括为房地产经济活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事务服务的各类服务性机构,如经纪、估价、咨询、金融服务、研究、培训、软件和网络等。本文所说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仅指其狭义部分。

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服务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l)提供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与业务技术咨询服务;(2)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房屋买卖、租赁、房地产市场分析等信息服务;(3)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与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4)提供商品房经纪及租赁服务;(5)提供代办房地产过户、备案、登记、抵押、保险等手续与代领房地产权属证书服务。

二、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一)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的规模特征

首先,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发展不平衡。地区间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平衡,直接到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不平衡。无论是从深度或是广度来看,沿海地中介服务业规模都远远超过了内陆地区。

其次,中介企业绝对数童多,相对规模小。多种原因促使了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迅速膨胀。然而,就相对规模而言,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远远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奉行市场化经营原则的中介企业受到资金、专业技术的限制,规模普追偏小。一是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质量和层次还处在低水平人力取胜的粗放发展阶段,专业分工不够细致,企业缺乏驾驭市场与组织业务的才能。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是一种特殊商品,其交易是产权交易,不仅有一套严格而复杂的规程,涉及众多的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日趋完善,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会有更高要求,开发商和消费者对专业化的中介商会更加依赖。

(二)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结构特点

首先,体系结构径渭分明。除了由政府管理部门派生或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基于信息来源、业务争取、专业人才、专门技术等优势,有能力开展多功能和多方位的服务以外,其他中介企业一般只能从事某项单一的服务业务。这种体系结构的缺陷表现为多个服务业各自为战、相互割裂、业务缺乏创新,存在某些服务领域欠缺和一些常规恶性竞争并存的现象。与开放的、充分竞争市场条件下的中介服务业内部专业化再分工截然不同的是,我国这种径渭分明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体系结构形成于由行业发展、行政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构成的多重壁垒。从根本上来说,它是中介服务业低水平发展的一种反映。

其次,地域性特征突出。我国的房产中介企业不仅差、小,而且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在一个地区同时存在多家同类企业竞争局面,这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外联络不广,处在信息阻塞、各自为政的状态中,不仅缺乏情报、信息源,而且缺乏必要的信息处理手段,很少有嘟家可以垄断一个地区或城市市场,并成功地把自己的品牌打入外地市场。

最后,业务结构以生产型和数量型为主。我国房地产投资需求在很长时间内的增长速度一直快于消费需求的增长速度,这直接引起了房地产供求双方对中介服务播求意识上的差别。另一方面,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发展还是以数量为主,质量不高,介入产业的层面还显得非常肤浅和有限。市场上的大多数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操作水平低,资料不全,手段简陋,服务范围窄,业务主要是二手房屋买租赁的中介,没有几家中介机构能够提供市场分析、投资咨询、营销、广告策划等高质量、高层次的服务。

三、入世后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坚持扶持和开放并重,促进行业发展

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一方面要展行其承诺,开放市场;但是另一方面又要促进本国产业发展尤其是要保护和扶持本国的幼稚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就是一个应该被政府扶持的产业,政府应该充分利用WTO的规则,促进它的发展。具体来说,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健全行业法规,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使房地产中介规范化,尽快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法律、法规,是房地产市场对其提出的客观要求和中介业本身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必须条件。加入WID,意味着我们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游戏规则操作,让国外公司进入后有规可据,有章可循。这样才能建立完善、透明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竞争机制。不过法规的完善过程中应掌握两个准则:一必须强调绝不是削足适履地制定迎合国外中介服务行业进入中国的行业法规,甚至更应强调对等和公平。二充分利用国门互开的条件,学习国外经营,以期以较高起点缩短我国行业法制建设完善的历程。

其次,确立房地产中介合理的开放模式,运用服务贫易壁垒控制开放度。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服务贸易的开放模式可以归纳为三种,即积极型、保守型和限制型。当前我国该行业存在竞争力太弱的限制,我们的开放模式选择保守型较合理。加入世贸组织,各个国家都会采用各种形式的服务贸易壁垒限制外国行业的进入和保护本国行业发展,对于房地产中介行业而言,主要保护方式为选择开业权限制、就业限制。入世后外资中介进入我国基本不存在行业限制,加入WIO后这种直接限定外资进入的规定将更不复存在。但基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特殊性,开业权可以通过行业管理条件加以限制。根据我国当前法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成立是需要专门资格要求的,因此,房地产中介机构最佳的壁垒措施主要表现在对个人执业资格许可、机构资质许可和设立条件限制上。

(二)房地产中介企业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苦练内功,走创新之路

房地产中介企业是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微观主体,加入WIO对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影响无疑是十分巨大的,面对入世后外国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大举进入,我们的中介企业只有全方位地提高自己的素质,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是值得重视的。

首先,要走向国际化和规范化。企业走向国际化,这不单纯是企业主观意愿的问题,更是环境变化所提出客观要求。为了适应环境的国际化,在越来越多的行业,国内企业相继进入外市场。中国房地产中介企业尽管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面临国际和国内的市场竞争,可以利用技术创新上的后发优势,采取灵活的策略联盟,发挥本土优势,根据自身的可控资源条件能力和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企业内外要求和条件的国际化目标。笔者认为,对单个企业而言,应当树立“立足本地、面向全国、走向国际”的发展远景,以应对中国加入WTo之后本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其次,房地产中介服务要注重业务创新。中介机构的大量增加必然导致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单凭传统的中介业务品种,我国中介机构将很难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为此,中介商将不得不以营销为主导,以技术为基础来创新业务品种,寻找市场新的空白点。当前人们提到的楼宇转按揭和房屋超市就是新型的房屋中介模式。其中房屋超市的业务范围包括住宅、写字楼、公寓、商业用房等的买卖、置换、租赁、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全方位服务,并统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它既能发挥经纪人灵活机动、热情服务的优势,有利于公平竞争,又能体现大公司规范、诚信的品牌形象。而房地产虚拟经营和“网上中介城”的发展则是对信息技术和经营模式的。

最后,企业要重视人才,合理利用人才。服务是中介企业的生命线,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素质则决定了中介业的未来发展。而我国房地产中介行业由于发展历史短,人才后备不充足,这个不利的条件迫使各个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必须投入更多的资本,因而企业决策者就需要根据自身条件,有效地开发人力资源,实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创造具有特色的企业文化环境,形成一套独特的经纪人培训系统,从而精心打造出一支“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精英队伍”。

参考文献:

1、廖俊平、方建国主编:《房地产中介实务》,广州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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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论文范文6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收入比较复杂。商品销售主要有开发销售一体化和合同性开发两种。对于后者来说是根据预先制定的合同开发项目,按照合同内容的标准进行收款确认工作,而对于企业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商品因为其投入的资金较多,整个工程的开发周期较长。所以房地产项目产品采取很多的收款方式进行结算工作,比如预售、分期等方式。在收款过程中要制定销售合同,并要确认收款和办理过户等,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在实际的会计核算的过程中《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必须要以确定的实质性的资产转移为准,因此对于一名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来说必须在工作中分清实质的收入。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其收入具有较高的复杂性。

2.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为其产品本身的建设周期较长,所以对于一般的项目商品在建设过程中会投入大量的资金,想要收回成本需要大量的时间,在这个期间中,即使预售工作已经完成,但是对于我们会计工作来说也无法确认收入,这就对两者的配比的原则造成了影响。另外对于建筑工程而言是以整栋建筑为基本单位,而对于销售楼房来说是以户型为基本单位,这就造成了两者的不配比。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是以整个企业为主体来进行编制工作。投资和筹资活动也是以一个企业单位为基本的单位,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建筑部门作为一个基本的生产部门,其基本的运营都是以这个部门为主。在工程进行阶段时我们编制现金流量表所体现的是工程用物资、支付工资等科目,但是在整个房地产开发工程完成后则是表现为销售款的回收科目,以上所描述的这些原因都会对企业内部会计核算造成较大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会对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无论对于内部的审查还是外部的认知,现金流量表都无法表现出企业现金流的全貌,这也就造成了我们会计工作的困难性。

二、解决会计核算问题的措施

1.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会计账目设计的时候要仔细的对本企业的所有的工程进行详细审查工作,要明确本企业对于开发项目的数量,项目的具体规模,并要求结合具体的内部管理章程进行成本的核算工作。一般说来公司的下属公司部门如果不对本单位内的所有资金的流动进行独立的核算工作的话,那就不用单独设立开发间接费用账。只是在成本栏目内增加利息栏一项及管理费这一项。由于利息费用和管理费用等费用是主体,为了账目的核算更加方便,可以对开发成本一级账适当的取消,并且可以把代建工程、房屋开发等科目设为一级账,然后根据相应的一级科目设置明细账。在我们的实际的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能够设立一份明细台账,然后根据我们进行的核算的不同对象,设立成本卡片,这个卡片主要作用就是对项目从开始起到结束的所有的成本费用进行详细的记录工作。在一个会计年度工作完成后要将本年度已经完成的工程项目归档、整理、保存。成本卡片要注明抬头和账表部分,抬头的内容包括开工的具体时间、结束的具体时间、建筑面积及变更施工的单位的具体情况。对于这个卡片的主要内容则是应该采取多栏式的明细账进行记录。这种成本卡片的优点是反映整个项目的进程的资金情况,有利于对项目是否投资进行详细的分析。

2.实施现金收付实现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为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账目和资金实际支付和发生的实际时间不一样。我们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的核算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体,但是经过我们会计人员多年的工作经验发现其实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日常的会计核算的工作中进行现金收付实现制。因为在我们的会计核算的过程中选择权责发生制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存在缺陷,能够让人为的对所产生的利润进行调剂,权责发生制在客观上为企业的待摊费用和应收账款等账户进行调节提供了便捷,能够导致我们会计信息的不准确,进而导致资金的流失。再就是权责发生制不能准确的反映出企业的资金周转和其收入的实际情况,这样会导致企业的资金的周转情况不明确,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项目签订越多的购销合同,所产生的资金问题也就更加的明显。由上可以看出权责发生制并不适合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如果是收付实现制能够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的原则,而且能够很明确的表现出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的流向问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时候也不影响现金收入、费用及营业外收入的情况。

3.扩大信息透明度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时候应该加大信息的披露力度:一是对于土地的拥有量及其成本的信息,对于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拥有大量的土地资源就意味着更多的建筑项目,这些土地随着年限的增加也可以产生一定的利润,如果用于开发的话会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的利润更是不可估计。一般的房地产公司在信息中并没有土地使用权、总额等相关的信息。所以我们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在财务报告中增加关于土地使用及拥有量的相关信息,这样可以有利于社会对于土地资源的监督;二是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该将所有的资金流向进行公开,让媒体和社会进行监督。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应该把企业作为基本一个的单位,在这个项目中的所有的活动都应该受到公众的监督活动,尤其是对于资金的流动情况,更应该有详细的报表让媒体及公众来时刻监督。主要的监督内容应该有购买工程物资款,对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还有就是对于楼房销售所得到的房款的多少;三是注重质量保证金及风险信息的透明度,我们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定的高危险性,为此我们应该建立起保证金制度来保障房屋产品的质量,以此可以防范风险。但是对于我们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开发的工程需要的资金量巨大,所要消耗的时间也相对其余的商品比较长,所以对于保证金的数额自然较高,而且需要保证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基于此种情况企业应该就开发的具体情况提取质量保证金,把保证金计入工程成本,提高对于风险的应对能力。同时在企业的财务报告中应该把企业可能遇见的各种风险进行详细的列明,并对项目的抗风险力度进行标注,这样才能够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的透明度。

房地产论文范文7

关键词:全面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

全面风险管理方法是风险管理流程实施的具体手段,建立风险管理方法体系有助于各个流程的具体执行。经过多年的发展,项目风险管理的方法更加成熟和多样化,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风险的全面分析提供了可能。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方法体系犹如一个方法库,将各个流程的风险管理方法汇总起来,比较各种方法的优点和缺点,找出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适用范围,在进行项目风险管理时,可以针对各个阶段的特点快速选择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目标体系是核心,所有的人员、流程和方法必须围绕风险管理的目标制定和执行;组织体系是基础,从组织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培养全员风险管理的氛围;流程体系是关键,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风险都要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控;方法体系是手段,促进全部风险的管理。四大体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房地产项目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个体系的具体关系(如图1)。

2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流程

2.1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识别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主要用来确定风险来源和进行风险分类的过程。风险识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即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风险识别。不同阶段的风险因素不同,风险分类和分组的依据也不同。

2.2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估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估是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估计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此基础上将风险按照高、中、低风险对风险进行排序,编制风险列表,最后根据风险的程度进行专题风险研究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风险分析的范围比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的范围要宽,应该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各个阶段的工作特点来对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

2.3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监控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监控是对风险应对计划执行情况的修正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有效实施的保障。风险监控不仅仅依据风险应对计划采取风险应对措施,还应该随着项目的深入,对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进行修正,对风险应对计划进行修改,即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和再识别的循环过程。

3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的应对策略

3.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根据风险预测评价,经过权衡利弊得失,采取放弃、中止开发项目,或改变开发项目条件,以避开风险源地,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的措施。通常潜在威胁发生可能性太大,或可能损失后果太严重,又无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可用时,常采用风险回避。风险回避的做法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放弃或终止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活动;另一种是改变活动方案,或改变工作方法。可以看出,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有些迫不得己的意味。因为回避风险虽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所以,在选取风险应对措施时最好慎用风险回避这种防范手段。

3.2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及发生后,采取的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缩小风险损失程度的措施。根据风险控制目的,风险控制可以分为风险预防和风险抑制。前者以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为目的;后者以缩小风险的损失程度为目的。风险控制从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入手,消除和减少风险隐患,降低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因而,它是一种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由于风险控制措施成本低、效益好,不会产生不良后遗症。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种种风险,应优先采用风险控制措施。3.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有意识地将自己不能承担或不愿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承担所采取的措施。风险转移与风险回避不同,它不是放弃或中止项目开发,而是将开发活动中风险可能所致损失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他人承担。风险转移也不同于风险控制,它不像风险控制那样是直接调节风险因素达到降低风险损失概率和程度,而是将风脸转移出去而间接达到降低自身的损失程度。

风险转移的主要途径有合同、保证、期货和保险。合同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成本报酬合同、单价合同等;保险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险。各种合同的对开发商和承包商的风险影响程度不同,开发商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合同形式,合理转移风险,参见表1。

风险转移一般在以下情况下采用:(1)风险的转移方和被转移方(风险接受方)之间的损失可以清楚地计算和划分,否则双方之间无法进行风险转移;(2)被转移人能够且愿意承担适当的风险;(3)风险转移的成本低于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3.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房地产开发者自己承担风险事件所致损失。在房地产开发中,对一些无法回避,难以控制和转移的风险,或因冒该风险可能获得较大利益时,在不影响开发者根本利益、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常采取风险自留措施。风险自留可分成两大类:计划性风险自留和非计划性风险自留。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风险自留,其具体措施有:(l)自己保险;(2)专属保险;(3)损失摊销;(4)借款补偿;(5)自负额保险。非计划自留是被动自留,通过风险应急准备金来应对。风险自留对策应与风险控制对策结合使用,实行风险自留对策时,应尽可能地保证重大项目风险己经保险或实施了风险控制计划。风险自留对策也应与保险对策相比较,以便做出更利于节约风险管理成本的决定。

3.5风险利用

风险利用是指开发商利用人们惧怕风险、追求安全的心理,通过参与确实存在风险的开发活动,依靠自身扎实的风险管理工作,兴利抑弊,谋求自身最大收益的行为。风险利用是风险管理的较高层次,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必须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娴熟的技巧和高度的应变能力,才能对风险的可利用性和可利用价值进行分析,有效利用。例如在当前的土地市场化的条件下,经营性土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但是有些精明的房地产开发商却另辟蹊径,从土地一级开发入手,通过争取某地块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权,为获得二级开发权打基础。因为如果进行了土地一级开发,就从某种程度上提前对土地的相关信息进行了了解。在进行土地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时具有先天的优势,获取二级开发权的几率就更大。即所谓的“曲线拿地”,就是很好地利用了政策风险。

4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应对中注意的问题

4.1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应具有针对性

风险应对计划的制定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由于项目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在制定应对措施时不可能照搬现有的模式,必须根据项目自身的条件和项目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制定应对计划时必须克服侥幸心理,为了减少费用支出,不对风险做有效的防范。

4.2注重应对管理方法的组合

无论是风险控制、风险转移还是风险自留等,每种风险应对措施都有它的局限性,面对复杂多变的风险,应注重多种方法的组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多种方案,按照优先级进行排序,避免单一方案无效带来的措手不及。

4.3注意应对管理的经济性

为了避免或减轻风险获取较高的回报,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本着节省的原则,有必要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和经济性做一个综合评估。比如在应对不可预测的风险时,往往可以采取保险或风险自留的方法,但是哪个方法更

经济有效呢,就可以根据投保的费用和风险预留金的支出做一个比较,从而选出更加经济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陈蕾.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特点及政策效应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07,(8).

[2]陈煌红,张欣.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6,(3).

房地产论文范文8

[内容提要]1997年开始的金融风暴将东南亚多年积累的财富掠夺一空。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怒斥索罗斯等资本大鳄道德品质低劣,制造危机,打击各国货币。为何马哈蒂尔只能从道德领域对索罗斯进行攻击?因为索罗斯所作所为完全符合游戏规则,甚至也符合该领域的道德规范。事实上,包括温州炒房团在内的资本流动、炒作等行为,在法律上无懈可击,用行政手段制约只会引起更多的社会经济矛盾,而只有合理的经济手段才能有效的对其进行规制。 【论文关键词】 产业政策 房地产泡沫 金融风暴 民间资本 一、温州炒房团概况 改革开放初,温州人凭借其高人一筹的商业头脑和眼光,通过“倒差价”,做家庭加工业以及一些在当时不合政策的活动,成为了“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 先富起来的温州人在保值增值的方式上选择了购房。首先,他们炒的是本市的楼盘。温州资本于1998年开始炒房,温州房价1999年增长17%,2000年增长20%,2001年增长22%,房产投资平均每年收益率近20%。温州人凭借做实业、商业积累的几千亿元资本,从2000年起由《温州晚报》、《温州都市报》、《温州商报》牵头组织“炒房团”到异地炒房。由于其强大的购买力,受到行业自律性较差的开发商的追捧,二者一拍即合,其所到城市房价莫不飞涨,一时间各地政府使用行政手段限制炒房团,媒体也是一片“砍杀声”。2005年,房产新政出台,使用税收、信贷限制等手段限制房地产行业,风波才逐渐平息。 二、温州民资炒房投机行为的分析 理性分析温州炒房行为,原因主要有三: 1、资本逐利性。追求利润是资本的天然属性,资本流动方向必定是低润率行业向高利润行业流动,做实业由于竞争加剧导致利润率下降,闲置资本流入房地产业;尽管国家信贷政策收紧,但温州发达的民间金融仍不断地提供资金,并不断推高利率。资本的流动虽然会造成价格的波动,会造成财富由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转移。但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只要有投机机会,就会有资本进行投机。适度投机提高价格发现机制的效率,就像不能指望一个没有投机的股票证券市场一样,我们不能指望一个无投机的房地产市场。 2、国家产业政策对民间资本的限制,由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民间资本在电信、铁路、石化、电力等行业部门的投资,在2003—2011年又进行了紧缩经济的宏观调控,在土地、信贷等方面限制民营企业的发展。民营资本向钢铁等行业转移的道路被封, 庞大的民间资本缺乏宣泄口,开始集中于房地产、有色金属、煤炭等少数领域。 3、中国缺乏完善的资本市场,缺乏优质上市资源,无法提供有吸引力的投资项目。偏低(甚至为负值)的存款利率和低迷的股市缺乏对资本的吸引力,造成了资金的“体制梯子外循环”。推究其根源——真正的绩优股(如中石油、电信、民航等)不在国内上市——中国A股并不是中国经济的“晴雨表”。A股上充斥着只为圈钱的国企,股市低迷,大量股市资本退出,转入利润率更高的房地产市场。 三、民资炒房的潜在危害 1、哄抬房价,催化房地产泡沫的形成。需求和供给决定价格,二者任何一个的变动都会影响均衡价格。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地域性,大量资本流入一个地区时,难免会造成房价大幅上扬,从理论上讲,只要有足够的买者,足够的投机力量,价格可以无限上涨,但这种没有实际居住需求的“炒房”将房价炒到没有下一个“接手者”,房地产泡沫就会破灭,而实际购房者资产就会大幅缩水。 2、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用于炒房的资金脱离实体经济,占用了大量产业资本以及大量银行贷款,影响中国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尽管短期对GDP有正面影响,但对长期经济增长不利——它并不能带来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和技术进步。 3、制造巨大的银行信贷风险。目前中国的购房者的房款70%依靠银行贷款,炒房造成的房价大起大落是银行的“心腹大患”——如果房价大跃,贷款购房者抵押资产(即所购房屋)不足所贷金额,会给银行造成上万亿的呆坏账那将是一场大的金融灾难。 四、引导民间资本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 1、进一步放开行业准入限制并引导民间资本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领域投资。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很多“好赚钱”和“赚稳钱”的行业民间资本进不去,而多年苦心经营已逐渐形成气候的民间资本已经有足够的资本和经营能力参与到一些投资数额大、资本回收期限长的行业。国家应采 取多种公私合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到铁路、电信等行业中去,这既解决了国家发展该行业的投入不足问题,也是将民间资本引上“正途”的有效办法。 2、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做大做强。在浙江,小而散的经营方式已经成为企业集群的发展瓶颈。对单个企业来说,进一步做大的空间已经不大,本地企业之间盲目的价格战只会两败俱伤,只有通过民企自发报团组建资本联合方式的财团,才能突破现阶段的发展瓶颈,变“小狗经济”为规模经济,在市场尤其是面对国外采购巨头时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3、引导民间资本流向风险投资项目。风险投资的高收益率不是房地产所能必定,但由于民间资本对于这些项目不熟悉,导致一边是数百亿民间资本找不到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一边是大量的创新项目大不到资金支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流向风险投资项目是化解当前房市风险的有效途径。 4、用资本证券化来化解银行信贷风险。资本市场有一条铁律:只要投资有风险,就会有相应的避险工具。当银行积压了大量抵押房屋时,既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贷风险,也限制了资金的流动性。而通过将这些抵押房屋(资产)打包发行证券,银行转化了部分风险,也增强了资金流动性。只要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跟上,资产证券化还能给资本市场提供相当的投资机会。 5、开拓和开放房地产金融市场。任何一个市场的开放都会有点混乱,但只有越开放,风险才会越小。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尚处于低级阶段,房地产的开发资金几乎完全来自银行,银行承受过大风险。必须开发出新的金融产品,发展包括信托、基金在内的多种融资方式,变单纯的间接融资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相结合,并广泛利用国外基金的力量。 五、对房地产新政的看法 在去年采取的加息政策并没有影响房地产行业走势的情况下,今年又推出了针对房地产的一系列税收等限制措施。对于本次房地产新政,我的看法是: 1、有利于防止过度投机。由于对两年内转手的购房者征收5%的税收,降低了投机房地产的利润率,大批炒房资金开始退出房市,转入股市,投机的减少使真正的需求(包括住房需求和保值需求)显现了出来。 2、不会大幅降低房价。30%,降幅绝不会超过30%。30%——房贷的首付款,如果降幅超过之一限度,即房屋资产缩水到小于70%的贷款额,就会有人不再偿付贷款。银行将会面临巨大的坏账风险,这是当局万万不允许的,然而房价绝不会由某一项政策决定,只会在需求和供给的变动中找到均衡。对于银行来说,巨额的住房贷款不通过有效的避险工具转移风险,永远都会面临巨大的坏账风险。 3、无法真正解决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问题。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集中度很低,排名第一的万科集团的市场占有率不足1%,其背后深层次原因不是竞争激烈,而是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各个区域之间相对封闭,企业的外地经营成本比当地企业高得多(如万科“拿地”成本比当地开发商高3%—5%),优势企业无法通过竞争实现行业整合。其次是新政没有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融资方式的转变问题。目前房地产业最大的问题是无法与资本市场对接,没有有效的融资平台,在美国房地产开发的资金主要来自发行垃圾债券(一种利息率和风险都衡高的债券),而我国房地产企业却大不到资本市场的标准。因此房地产的产业政策应着重于使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使企业走上从只发行面向机构投资者的短期债券到发行面向公众的长期债券(甚至是垃圾债券)之路。尽快实现全国市场的统一,促进房地产公司的优胜劣汰,使资源集中到优势企业中,同时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和房地产行业自律精神,房地产行业发展才能进入良性循环。而在新政中受到诸多限制的房地产开发商,则要对原有经营模式、营销模式进行创新,尤其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

房地产论文范文9

我国房地产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业从无到有,不过二三十年的历史,自1998年,政府取消福利分房政策以来,我国房地产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在房地产企业市场营销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营销思想陈旧。仍然坚持以企业为中心、以产品为重的传统营销思路,没有转变到以顾客为中心,以关系为重点的关系营销思想上面来。宣传手段简单。通常采用地方性报纸、电视、电台、网站、房展会等作为宣传媒介,企业间的宣传模式雷同,都以产品为重点,突出的是户型、位置、住区规划和交通等生活设施,较少顾及顾客的需求以及产品价值的体现。项目宣传的针对性不强。每一个项目都有一个目标市场和定位,但企业往往选择大众性媒体进行宣传,没有针对目标客户群体进行有效的直接宣传,因而常常是投入较大,但收获很小。产品价值含量底,创新不足。开发商当前仍然秉承的是为购房者制造产品的理念,且生产产品过程中采取的技术和创新仅局限于建筑领域,与产业外的合作与创新没有得到重视,以至于产品同质化,价值含量偏低。注重售前的服务,而忽略售后服务。开发商在售前的服务还是能够做的很好,比如良好的销售环境,耐心细致的解答,良好的服务态度等等。但销售完成后,往往将服务职能转给了物业公司,而大多数开发项目是期房销售,在售后到交房这个期间,其售后服务基本上没有得到开发商的重视,甚至没有任何服务,这是开发商服务的严重缺失。与合作伙伴形成的是甲、乙方关系,而非互利互惠的长期合作关系。当前开发商与价值链其他节点的企业建立的都是以合同为约束的甲、乙方关系,作为乙方的合作伙伴只是按合同要求来完成规定的事项,对于甲方的长期发展以及经营理念,营销目标并不会予以考虑,因而不能使开发商形成一体化的资源管理,和对顾客一致性的服务理念。

基于关系营销的房地产企业管理模式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应该加强自身营销能力建设,改变传统营销思想,引进先进营销理念,不断创新,才能保持竞争优势;立于不败之地。国内有很多学者对房地产的营销给出很多策略性的指导,刘香毅(2006)认为房地产企业应该引入体验营销,并针对体验营销给出了一些指导性措施,包括售楼处的建设、参加房展会、样板间设计、客户参与、看房旅游等[3]。齐韦存(2007)提出了价值链营销,所谓价值链营销是指企业提供对顾客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的一连串“价值创造活动”。通过不断完善、强化企业的内部价值创造系统,以维持持续、高效的价值创造能力,进而达成企业的经营目标,而不以广告、促销的喧嚣取胜[4]。陆霄虹(2006)提出了房地产文化营销的运作方式,分别从产品和服务文化层次、品牌文化层次及企业文化层次三个方面提出了文化营销的措施[5]。

韩丽萍(2006)认为房地产企业应该采取顾客导向的营销策略[6]。李广春(2006)认为服务营销是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提出了全程服务、全员服务、特色服务和承诺服务等形式[7]。李伟(2007)倡导房地产品牌营销,指出房地产品牌营销的策略包括:实施名牌战略;对品牌进行整合规划,建立品牌管理系统:以品牌为核心进行营销推广[8]。笔者认为,这些营销的策略和措施,都应该包括在关系营销的理论框架之内,但又不是关系营销的全部。要引入关系营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转变思想观念。房地产企业引入关系营销,要放弃原有的营销思想,建立关系营销理念。要树立顾客为核心的营销思想,这里的“顾客”不仅仅指的是消费者,还应该包括其他利益攸关方,比如政府、供应商、策划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商、跨行业合作伙伴等等。企业施行全员营销,任何企业员工都要给顾客一种一致化的对外服务,形成公司特有的文化及企业价值观。

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为了适应关系营销的要求,在转变营销思想的基础上,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营销已经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公司全员的日常工作,例如采取管理扁平化,由职能管理向项目管理、关系管理过渡,提高市场反应速度和管理效率,建立顾客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顾客的管理效能、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等。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应该充实更加适应关系营销理念的员工、选择善于团队合作、沟通能力强、善于组织外资源管理的人才进入企业,以加强企业营销理念的执行力。加强价值管理。房地产企业要树立为顾客创造价值的理念,房地产企业是产品价值链的构建者,其不仅有能力,而且有责任实现对价值链的管理。在价值的创造和传递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都会对最终价值的创造产生不利影响,而损失的不仅仅是消费者,房地产企业也会受到牵连。笔者认为,品牌即为企业价值的助记符,是顾客价值、企业价值、社会价值的综合反映。开发企业在加强价值管理,不断为顾客提供物有所值、物超所值的价值过程中,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科技创新等手段,确立企业在市场中的产品价值规范,重新塑造企业很新竞争力,树立企业产品品牌的核心价值。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发企业应该逐步放弃与合作方建立的简单的合同关系的思想,在关系营销思想的指引下,与合作企业或者其他利益攸关方建立一种长期合作的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关系的确立,开发企业要逐步将自己的营销思想、价值观传达给合作方,一方面可以增进相互理解,实现无缝隙合作,另一方面,要逐步形成正一种利益一致、目标相同虚拟合作组织,实现组织内外资源的一体化管理,对消费者形成一致化服务。加强服务意识。开发企业要加强服务意识,不能简单地将售后服务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在售后至入住前,还有很多客户的服务工作可做,比如安排购房者参观施工现场、查看建筑材料、通报项目建设进度、承诺的落实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通过服务不仅加强了企业与消费者的沟通,避免了不必要的误会,化解可能产生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树立消费者对企业、项目的信心,增强顾客的满意度,通过口碑的宣传,为企业带来潜在的客户,并在市场中树立企业良好的声誉。

创新宣传模式。企业在对外宣传时,要突出价值宣传,即突出以开发企业为核心的价值链的优势,通过位于价值链核心地位的开发商的不懈努力,正为消费者不断创造物有所值或物超所值的价值。无论对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还是新兴的网络媒体、手机媒体,要进行整合营销传播,即发挥各自媒体的优势,在价值创造的不同阶段,进行不同的宣传,重点针对目标群体。比如在进行网络宣传时,要发挥网络速度快、实时性强、24小时不间断、信息容量大的特点,对价值创造的经典环节和过程予以实时报道和宣传,而不是仅仅放些规划图片、户型设计就万事大吉。创新销售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紧跟当前科技发展,在销售模式上进行不断创新利尝试。例如2011年4月23日SOHO中国携手新浪乐居开展的网上SOHO商铺无底价拍卖取得了成功,有媒体称之为中国房地产电子商务第一拍。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支付应用的发展,销售模式的创新空间很大,开发商的销售模式将会有很多选择,比如网上选房、网上团购、网上竞拍等,而绝不仅仅是建一个售楼中心。笔者相信,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互联网必将是开发企业售房的首选场所。#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