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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宪法法学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第一阶段:释疑解难阶段这一阶段又称为启发联想阶段。在这一阶段,对于教师而言,就是要创造启发的条件,解决在第一阶段提出的疑问,促使学生将新的知识与旧的知识发生联系,达到解决疑问的目的。教师在这一阶段必须做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对于过去学生已经学过的知识做一个简要的回顾或者总结,让学生对新提出的问题产生困惑,这样就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第二,对于已经学过的知识进行复习,唤起学生对原有知识的已经产生的观念。而对原有知识的复习,要有所选择,一般是按照新知识的学习需要选择的,目的就是要将新旧知识加以联系。例如在学习“宪法关系”这一问题时,我们一般要讲授的是宪法关系的概念以及宪法关系三要素等内容。而在讲授时,教师就可以先设问:宪法关系是否是一种法律关系?如果是,法律关系是如何定义的?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这是学生原本已经熟悉的旧知识,对这一原有知识进行复习后,再将这一知识与新的知识联系,这就实现了新旧知识的同化。
(二)第三阶段:释疑类化阶段这一阶段又称为作用启发阶段。第二阶段我们实现了新旧知识的同化,而在第三阶段我们要做的是使取得联系后的新旧知识在联系点上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具体化的过程。奥苏伯尔指出:“这是把抽象的上位知识推广到同类的下位的具体事物上去,使抽象的知识与它所反映的具体事物之间建立联系”。[7]按照大教育家孔子的观点,其提到的“举一反三”中的“一”就是这里的抽象概括,这个“一”就具有“反三”的类化迁移的功能。这一具体化的过程既是检验抽象化过程中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标准,也是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以上几个过程就体现了启发式教学的基本模式。当然,启发式教学能否发挥最佳的效果,还要视乎教学材料的选择,学生的学习态度,教育者的启发诱导的方式是否得当等几个关键因素。
二、启发式教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宪法学课程运用启发式教学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具体有:
(一)重结论,轻过程具体表现为教师把重点放在启发学生得出正确的答案上。如果学生回答错误,教师则对回答错误的内容视而不见,只注重得出的结果是否正确,却对学生得出结果的过程忽略了。很多教师在实施启发式教学时,总是本着一种希望学生能尽快洞悉教师设问的目的的心理,总是期望学生很快得出老师预设的答案,所以就势必造成“重结论,轻过程”。这实际上是传统的教学思想在作怪。
(二)变“主导”为“主问”“启发式教学内在本质是建构和塑造学生的主体性,体现教学双主体性的规律。”不过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应该由教师启动,所以从这个层面而言,教师具有主动地位。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误解其“主导”地位,将简单的提问视为“主导”。虽然提问作为一种教学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提问不是简单的“对不对”、“是不是”之类的问题。启发式教学中,问题是教学的出发点,适当适时地提出问题并指导学生答疑解难,是启发式教学的主要模式。但是提出的问题应该具有启发性和思考性,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注意力,唤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三)启而不发启发式教学法的运用体现的是教学互动。教师设问之后,必须由学生回答,这才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问完某一个问题之后,学生没有及时回答或回答错误,教师就会认为对这样的学生启发是白搭。面对这种情况,教师应该理性分析,如在启发过程中是否考虑到了学生的不同水平,有没有针对学生的兴趣,等等。
三、启发式教学在宪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一)有利于师生互动,促进教学相长“启发式教学的过程就是一个教与学双方互动的过程。”教师在教学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运用不同的启发手段,通过释疑解难,带动学生积极的思维,帮助学生认清问题,而学生在这一启发之下,主动思考,获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师生双方实现了交流和互动。此外,启发式教学还能促进教学相长。教师在宪法学教学中运用启发式方法,先对学生进行启发,把他们的思维带动起来,再促使他们积极思考,这体现的是教师在促进学生的“学”。
一、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学体系
(一)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学分支学科
宪法学体系是由不同的知识、理论与规则组成的有机的体系,反映了社会发展进程中人类运用宪法治理国家的基本经验与智慧。宪法学知识体系通常由宪法学说史、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哲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等学科构成。在整个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宪法解释学处于知识体系的核心与基础的地位,直接影响其他分支学科的发展,为整个宪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价值判断与方法的基础。宪法学体系的建立与新的分支学科的出现实际上以宪法解释学的成果为基础,并为发展的未来提供方向。在考虑宪法学体系与框架时首先需要以解释学的知识、技术与规则为基础,把宪法解释学的经验作为理论创新的出发点。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的良性互动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得到实现的。宪法解释学不仅作为宪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同时也作为制约和影响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基础性要素而存在。因此,在分析宪法学体系时我们需要研究宪法学结构的分析与解释的功能、宪法社会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经济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政治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学说史与宪法解释学、宪法哲学与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与宪法解释学等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与逻辑关系。[2]
(二)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原理
宪法解释活动以宪法原理为基础,并在宪法原理的指导下进行。宪法解释的实践为不断完善宪法原理提供了现实基础与验证原理的平台,构成推动宪法原理不断发展的动力。宪法解释学的出发点是宪法本身价值的理解,即什么是宪法,宪法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如何保持平衡。现代宪法学由不同的原理构成,其中影响宪法学整体发展的基本原理是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文化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同的宪法观与宪法理论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宪法解释实践的发展。比如,个人主义与团体主义的协调是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在个人权利保护与团体利益关系上,宪法解释活动应合理地协调两者的利益关系,在社会各种冲突中追求利益的平衡。特别是,在解释基本权利时,在多大程度上认定个人与团体的价值是宪法解释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在宪法解释实践中不能保持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那么有可能破坏宪法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作为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解释的多元化与原理的统一性是宪法体制得到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基础。
二、宪法解释学的基本框架
宪法解释学是解释宪法的理论、规则、知识与方法的一门独立学科,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领域与研究方法,是对宪法现象进行事实与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宪法解释学的基本框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一)宪法解释学建立的基础
宪法解释学建立的基础是:形式意义的宪法与实质意义的宪法的划分;成文宪法的现实化;宪法理念的确立与宪法权威的存在;立宪主义体制的确立;具备有效地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基本体制;宪法学家独立的理论品格与自由的学术环境的存在等。当宪法规范与现实出现严重冲突,宪法作为价值体系得不到充分尊重的条件下宪法解释学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环境中宪法的存在只是对宪法规范内容的实证分析,解释过程与效果受政治的主导性因素,成为一种政治的“注释”,或者只作为“政治过程法律化的形式”,客观的规范分析受不规范的政治需求的影响。另外,在宪法解释学的建立和发展中宪法审判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制度要素,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学一般存在于宪法审判制度的运作过程之中。
(二)宪法解释的意义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基本的价值趋向是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法律秩序安定性的价值。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首先取决于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特点。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款的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实际上决定了宪法解释的客观必要性与空间。这一特点同时决定了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不同性质与功能。由宪法规范的特点所决定,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款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活动做出客观的说明。
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在于客观地认识宪法,在具体的宪法问题(宪法事实)中寻求和感受宪法的价值。其实质是: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与决定。
通过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基础,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实现要求。
宪法解释学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有助于维护宪法尊严,为及时地解决宪法冲突提供有效的机制。
宪法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宪法变迁机制与程序。实际上,宪法变迁的启动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活动来实现的,具体的社会变迁与特定的宪法解释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宪法解释与宪法审判并不是必然对应的关系,有时宪法解释并不通过宪法审判活动来实现。弄清宪法解释与宪法审判的关系是正确理解宪法解释学功能的重要问题。
(三)宪法解释的性质
在宪法解释学体系中如何认定宪法解释的性质是学术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宪法解释学框架中的基本问题。宪法解释学领域中出现的很多争议大多数与性质问题有关。如前所述,宪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宪法规范的理念与下位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发现、判断与决定宪法规范中隐含的客观性,实现宪法的理念。
在解释宪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问题是,宪法解释中是否允许存在解释者的主观价值。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解释者能否排斥主观性,能否不以价值性分析为出发点。多数学者认为,宪法解释过程中主观价值判断是不可避免的,但需要以客观性制约主观性,使解释活动尽可能具有客观性要素。
在宪法解释学发展过程中围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主要有三种学说对立:
主观说认为,宪法解释是法的发现,不是法的创造。宪法解释的本质是探求制宪者的意图(Intention),其理由是:为了保持宪法解释的中立性,只能依据制宪者意图来解释;为了遵循多数决原则和三权分立原则等。对这一观点的批评意见主要有:在现实的解释过程中确认制宪者的意图是比较难的;即使分析制宪者意图其程度难以把握;当制宪者采用特定概念时难以作出解释等。
客观说认为,宪法解释是一种法的创造,宪法解释的本质不是“读”宪法,而是“写”宪法。其理论基础是法现实主义与批判法学。
折衷说认为,宪法解释既具有法发现的性质,同时也具有法创造的性质,不能对宪法解释的性质作简单化的理解。其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在宪法解释中需要作出基本的选择,而选择是一种价值的判断过程。在宪法解释中有时需要认定宪法上没有规定的权利,需要探求“中心的价值”与规范内容。在宪法解释中“保守的”价值与“积极、批判”的价值是同时存在的。解释者应在多元价值的对立中寻求中立的价值。德国的在判例中实际上采用了这种折衷说,如认为“在任何法律规范的解释中起到决定作用的是隐含在规范中的客观化的立法者的意图”。
(四)宪法解释的基本态度:司法积极主义与司法消极主义
在宪法解释问题上司法积极主义与司法消极主义是两种对立的态度。司法消极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司法机关在进行违宪审查时要尊重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决定,尽可能抑制违宪判断。其理论依据是:作为违宪审查根据的宪法规定通常是由抽象的规范组成,其规定的意义难以确认。人们对规范的理解不尽相同,故需要依据民主主义原理由国民本身决定是否违宪,并在下次选举中重新做出判断。
司法积极主义的基本主张是:在宪法规范具有抽象性和不透明的情况下,根据“统合法的”的原理,可以积极地对违宪问题做出判断,可以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违宪决定。在采用司法积极主义时需要注意把握“原理”与“政策”之间的界限。
(五)宪法解释的认识论基础:自然法与宪法解释的理念
解释任何宪法条款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认识问题。可能有两种选择:一是单纯地把宪法解释理解为实定法,从实证主义角度解释宪法;二是以自然法精神为基础,依据宪法优位的规范原理来解释宪法问题。
宪法解释中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对立的基础是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中的经验主义与合理主义的对立。
(六)宪法解释的主体
宪法解释学体系中解释主体的设定与具体功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主体的合理设定是发挥宪法解释功能的重要因素。由于宪法解释体制是在一个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条件下形成与发展的。具体宪法解释主体的设定并不仅仅是宪法解释技术层面的问题。在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中我们需要从社会生态学角度综合地分析不同宪法解释体制产生的背景与特点。宪法解释主体是一种多样化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和判断。从宪法解释的事实与价值关系看,宪法解释主体主要分为国家机关的宪法解释、学者的宪法解释与公民的宪法解释。
根据宪法解释价值多元化的要求,国家机关可以不同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实现执行宪法的义务。在国家机关所进行的宪法解释中宪法审判机关的解释是具有最终效力的有权解释,具有约束一切国家机关活动的效力。当某种法律或行为没有被宪法审判机关宣布为违宪或合宪时,其他国家机关应按照宪法规范的要求进行活动。合宪性推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与标志。国家机关所进行的宪法解释中首先需要研究国会宪法解释权问题,不论宪法上是否规定国会为宪法解释机关,国会所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实际上就是一种宪法的解释过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也在一定意义上解释宪法,行政机关的宪法解释有时可能成为宪法变迁或宪法修改的内容。司法机关主要是通过司法权的行使解释宪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权存在与运行的前提是宪法解释活动,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违宪的法律或规范时,要么依法自行解释,要么请求具有最终宪法解释权的机关进行解释。毫无疑问,在请求解释的理由中自然包括法官对宪法规范的某种解释。通过司法活动进行宪法解释是当代宪法理论发展的基本特点之一,但绝不是唯一的形式,不适当地强调宪法解释过程中的司法的功能有可能导致“法官国家”的状态。
在宪法解释主体中宪法学者对推动宪法解释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者的学说成为法律渊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虽不能直接成为法律渊源,但在探求法的意义或适用法律时学者的观点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宪法学理论成果和价值体系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合理的宪法解释活动是以合理的宪法理论的开发为条件的,并通过学者的具有创新的学术活动确认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和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国民)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从国民的宪法地位看,国民作为政治共同体参与宪法解释过程,并行使宪法解释权是无可质疑的。国民参与宪法解释活动是以社会多元化利益为基础的,需要从利益多元化角度分析国民的宪法解释权。除了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国民的宪法解释权主体外,需要在具体的法律程序上赋予其宪法解释提议权。
(七)宪法解释的目的
探讨宪法解释目的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进行宪法解释,通过宪法解释实现谁的利益。宪法解释过程中价值判断是不可避免的,不可能达到完全自由主义的宪法解释。宪法本身具有的价值开放性要求宪法解释过程体现一定的价值性。宪法解释目的的具体构成要素有:
一是宪法解释中实现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
二是通过有说服力的、客观的宪法解释及时地解决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三是通过宪法解释形成和不断强化社会成员的共同体意识与价值体系的共识;
四是通过宪法解释向社会成员普及宪法理念与知识,推进宪法规范的社会化、生活化的进程;
五是通过宪法解释合理地确定公共利益的界限,建立多样化的利益格局。
(七)宪法解释的标准
宪法解释是在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与理念的冲突与协调中进行的,利益衡量是宪法解释的出发点与基本形式。在考虑宪法解释标准时我们需要研究以下几个原理:
一是宪法内在的原理。主要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解释,宪法解释是不断地揭示和挖掘宪法价值的过程。
二是历史与政治的原理。宪法解释是在特定国家环境中进行的,应充分考虑宪法解释对象的社会环境,从现实的各种利益关系出发选择合理的解释方法与内容。
三是社会经济原理。根据宪法解释的经济与社会的要求,确定解释的规则与内容。在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合理地运用宪法解释权,确立符合社会现实的客观认识。
四是利益衡量原理。对不同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的协调,寻求利益的平衡。
五是统一解释原理。在解释宪法条文时,对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综合分析,并在相关性中进行宪法解释。
上述宪法解释原理和各种标准的具体运用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分析各种原理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问题。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著名宪法学家特赖夫教授在《宪法解释论》一书中提出了超统合解释理论可能产生的问题。这一问题同时产生了现代宪法解释学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即宪法解释在社会变革中并不是万能的,当社会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宪法解释似乎失去调整的功能,需要借助于宪法修改权的启动。另外,如果宪法解释缺乏必要的程序与规则,有可能成为破坏宪制的因素,需要防范宪法解释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
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中还包括宪法解释的程序、效力等问题。
三、宪法解释的方法论
在现代宪法解释学中核心的问题是方法论,即通过采用何种方式解释宪法。在宪法实践中宪法解释的方法论更多地涉及到技术与程序问题,并不一定涉及是否科学的价值判断问题。
(一)宪法解释方法论基础
宪法解释学体系中方法论问题居于重要的地位,其解释的水平与发展程度实际上反映了宪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总体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成熟的宪法解释体系是检验宪法理论与学说的过程与平台。构成宪法解释方法论基础的主要要素有:宪法理论自身发展的程度;宪法规范社会化的进程与效果;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自然的分工与界限的存在;宪法解释者的良好的素质与队伍构成等。迄今为止,作为主流宪法理论对宪法解释方法论产生影响的主要有:纯粹法学说、政治决定主义与整合理论。在不同的宪法发展阶段,特定的宪法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实践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传统与现代宪法解释学方法论的基本界限在于宪法理论发展的不同要求。
(二)传统的宪法解释方法论
传统或古典宪法解释学的方法论是在古典法解释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代表性的理论是Sa—vigny的法解释学,即宪法和法律都具有统一的规范体系,在具体的解释方法上可采用相同的方法论。Fosthoff教授从宪法的角度进一步发展了法解释学理论,批判了Smend提出的精神科学的宪法解释理论,认为它超越了宪法解释本质的界限。其基本理论构成是:宪法和法律具有共同的规范结构;对具有共同法律规范的体系只能采用共同的方法论加以解释。在他看来,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技术性与形式性特征,而形式性是宪法的基本特征,可以采用法律的形式性方法进行解释。很显然,这种解释理论只关注宪法的形式性特征,忽略了宪法不同于法律的结构性特征。
(三)现代的宪法解释方法论
现代宪法解释学是在传统宪法解释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映了人们在宪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与思考。现代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特点是以宪法解释方法论的演变为基础的,出现了宪法解释方法论的不同形式与学说。如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合理主义与历史主义、合理论与经验论、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论、系统思考与问题思考等不同形式之间的理论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解释方法有:
(1)精神科学的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以宪法意义与现实为基础,以精神科学的方法为基础理解和认识宪法。
(2)问题辨证的宪法解释:认为研究宪法的思维应当是问题的思维,以辨证的、问题为中心的方式解释程序,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
(3)多元-过程的宪法解释:因宪法规范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只能通过解释得到具体化。在法治国家中,这种解释本身需要民主的价值。在解释的过程中应防止主观的任意性,确立以合意为基础的民主的内容。
(4)规范构成的宪法解释:克服存在与当为、现实与规范的二元主义,建立与现代宪法发展相适应的解释方法。
(5)理性法的宪法解释:为了保持宪法解释的合理性与客观性,在解释过程中引进各种存在的要素。
(6)目的论的宪法解释方法:宪法解释中不能单纯考虑基于法条文的文理的、逻辑的解释,应以现实的认识为基础,追求共同体指向的共同价值。宪法解释过程中应尽可能超越主观的认识,进行具有客观性的解释活动。
(7)具体化的宪法解释:认为宪法解释是赋予宪法内容与意义的具体化的过程,“宪法解释本身是一种法的创造性活动”。
宪法解释方法论具有现实性与开放性,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在建立宪法解释学框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特定时期解释方法的更新与完善,寻求科学、合理的宪法解释方法论体系。
(三)宪法解释方法论的发展趋势
目前,在世界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宪法解释方法论问题日益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在宪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新的宪法解释思路与方法。随着宪法文化的多元化与宪法理论的多样化,宪法解释方法呈现出专门化、程序化与独立化的趋势。未来的宪法解释方法主要围绕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的相互关系中进行,合理地平衡主观价值与客观价值是宪法解释方法论取得合理性的基础。另外,在宪法解释方法论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释方法的法律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以规范体系吸纳政治发展的需求。就宪法解释方法论而言最大的危害是政治需求不受限制地控制解释过程,盲目地把宪法解释过程“政治化”。
四、中国宪法解释学的发展展望
(一)中国宪法解释学的传统
在研究和思考中国宪法解释学体系时我们首先需要分析中国宪法文化背景下解释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需要分析宪法解释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在中国形成的基础、形式与具体功能发挥的途径。这一部分可结合中国宪法学说史进行共同研究,以揭示宪法学说形成过程中宪法解释学的性质与特点。具体的内容有: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学说史的关系;宪法解释学理论引进的过程与途径;宪法解释学与中国文化的关系;中国背景下宪法解释的意义;制宪过程中宪法解释权的安排等。
(二)中国社会转型与宪法解释制度发展
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与演变过程之中,旧的法律规则与新的法律规则并存,各种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与不确定性。由于宪法本身构成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问题首先表现为宪法问题,或者社会的冲突与矛盾反映到宪法体制中,要求通过宪法途径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体制一方面需要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保持其应有的稳定性。在解决社会冲突与矛盾的过程中应合理地选择对法治环境与宪法体制变动相对小的方式,把社会矛盾尽可能纳入到已有的宪法体制内部,依据宪法体制与程序解决问题。在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惯例等多种方式中首先需要选择的方式是宪法解释,即以宪法解释的方法处理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矛盾,尽可能稳定宪法秩序,减少社会关系可能出现的振动。
在中国未来社会发展中宪法解释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矛盾的基本形式,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如前所述,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一般而言,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活动做出说明与解释。在中国宪法的发展过程中加强宪法解释,建立科学的宪法解释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一方面发现宪法问题,另一方面判断与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活动,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以生动、形象的形式普及宪法知识,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感受宪法的价值,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解释活动有助于人们在生活中认识宪法、运用宪法,平衡社会多元的利益关系;有助于通过宪法解释形成社会的共同体意识与共识;有助于合理地确定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自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解决社会冲突与矛盾的过程中我们主要依赖于宪法修改的方式,没有启动过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权,重“修改型模式”,轻“解释型模式”是目前我们解决宪法争议与矛盾的基本思路。产生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
1、在宪法的认识上,重现实政治的需求,对技术性的或程序性的宪法价值缺乏必要的关注,简单地把宪法解释学等同于“宪法注释学”;
2、在宪法运行过程中我们没有对宪法文本给予必要的关注,缺乏解释宪法文本的技术与规则;
3、由于宪法规范与诉讼活动是相互脱节的,诉讼中出现的大量宪法问题不能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得到有效的解决;
4、宪法解释机关没有认真地履行解释职权,使宪法解释权长期处于虚置状态;
5、由于宪法规范生活化的进程比较缓慢,现实生活对宪法解释活动提供的动力是非常有限的。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宪法解释制度在中国发展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客观上影响了宪法实施过程与效果。因此,建立中国宪法解释学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宪法解释学的体系
为了进一步发挥宪法解释制度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关注中国社会现实,努力建立“中国宪法解释学”,为中国宪法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使宪法运行过程得到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否建立完善的宪法解释理论体系是衡量中国宪法学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国的经验与宪法实施的社会环境,我认为中国宪法学体系可分为三个部分,即宪法解释理论、宪法解释制度与宪法解释程序。宪法解释理论部分主要研究宪法解释学基础、宪法解释性质、宪法解释目的、宪法解释功能等。宪法解释制度部分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宪法解释原则、宪法解释方法、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效力等。宪法解释程序主要涉及宪法解释提议权、宪法解释审议程序、宪法解释通过程序和宪法解释公布程序等。当然,在建立宪法解释学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借鉴外国宪法解释制度运用过程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同时也要注意从本土资源中发掘有利于解释中国宪法现象的理论与规则,解决宪法学规定与实际生活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宪法学成为以中国人的思考方式解决中国宪法现象的理论体系与规则。宪法解释学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应用性的知识体系,在学科基础的确定与具体理论的开发方面既要考虑解释学中存在的共同原理,同时也要考虑不同宪法文化背景下各国宪法现象的特殊性。因为具体解释规则是在不同背景下对不同宪法现象进行提炼的基础上形成的,表现其浓厚的文化色彩。中国宪法解释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应注意社会结构的特殊性和解释对象的特殊性,努力以中国化的宪法解释理论为基础建立中国宪法解释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现代远程教育;系统;质量;效益;公信度; 可持续发展
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教育模式,虽然经过了“中期评估”和“总结性评 估”,摸索出一些经验,得到有关专家的肯定和社会的认可。但是,由于是一种全新的教育 模式,需要完善的环节还很多,可探索的空间仍然很大,只有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真 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继续摸索规律,更好的把握方向,使全新的教育模式更加贴近 事物本质,符合远程教育规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笔者以为,广播电视大学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应该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处理好电大全局与电大个体的关系,共建和谐电大
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的广播电视大学与普通大学不同,是一个学科齐全、功 能完备、特色突出、面向基层的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实行中央电大和省、市、县电大(工作 站)四级管理,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的远程教育网络体系。其中的任何一所学校都是这个庞 大体系的一小部分,脱离了这个体系就不能姓“电”,也不能称其为“大学”。因此。无论 哪一级电大,都应该增强系统意识,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是一个整体,就一定要有“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观念。只有不断强化这个系统,才能增强抵御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 风浪的能力。无论哪一级电大,处理问题都应该树立全局观念,绝不可只顾局部利益,而忽 视全局利益,更不能损害全局利益。
强调全局意识的目的,是为了使各级电大更好的发展,而不是束缚手脚,制约发展。中 国人口多,地域广,各地的历史、文化、经济差异很大。因此,我们在强调增强全局意识的 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地域的差异性。不能因为是一个系统就统得过死,要给地方电大充分发 挥个性和特长的空间。在教学模式上,鼓励因地制宜,不搞“千人一面”;在政策制定上, 坚持分类指导,避免“一刀切”,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电大的办学积极性,扩大地方电大 的办学自,鼓励地方电大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办出个性,办出特色。作为开放教育龙头的 中央电大,最大限度的强化服务功能,尤其应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电大的扶持力度,使广播 电视大学系统走上和谐发展的道路。
二、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关系,走渐进发展之路
广播电视大学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实现了三次飞跃。尤其是“人才培养模式和开放教 育”试点以来,经过“中期评估”和“总结性评估”,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远程开放教育 模式,受到学习者的认同。“总结性评估”的结束,标志着开放教育由试点转入常规,一种 崭新的教育模式进入了国民教育体系,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目前,全国在校生已达260万人。笔者以为,在试点和起步时期,规模是非常重要的, 没有一定规模的学生,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探索成功的试验。现在,已经从试点转向常规,规 模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适当稳定规模,把工作重点放在人才质量上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落实 科学发展观,首要的是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问题。没有数量也就无从谈质量,而没有质 量的数量是极其可怕的数量。因此,遵循科学规律,杜绝盲目扩张,是清醒而又明智之举。 应该 坚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适度发展规模。规模要依据师资、设备、校舍、社会需求等综合 条件而定,走渐进发展之路是最佳的选择。
三、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维护广播电视大学的社会公信度
我国的教育具有社会公益事业的属性,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是高等院校的责 任和使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如果以市场经济为理由,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就会使教育脱离本质属性,教育教学活动就会变成商品化。教育教学活 动一旦商品化,就会危害社会,贻误子孙。我们不能排除一些单位存在为追求经济效益,而 不惜损害广播电视大学声誉的不良倾向。
中央电大校长道凯同志在全国电大书记校长会上指出:“招生规模问题已经解决,质量 、结构和声誉问题需要更加重视”。声誉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声誉是一种特质的广告。声誉 不好,生存难保。维护电大的声誉,电大人都有责任。首先从维护社会效益做起,具体的就 是抓细节,抓服务,抓质量,抓品牌,经过长期的打造过程,赢得社会各界良好的口碑,增 强社会的公信度。当然,我们强调社会效益,并不是否定经济效益,教育也有成本有投入, 在讲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不可忽略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是有本质 区别的。它是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实现的经济效益,有了这种效益增长,将为进一步提 高社会效益,提供更加充实的经济实力。
四、处理好教学资源供与求的关系,真正发挥好终身学习平台的作用
远程开放教育与传统教育的根本区别在于“网络”,广播电视大学的自身优势也在于“ 网络”,“网络”是广播电视大学的中枢神经。“网络”的功能发挥得越好,电大的优势越 明显。现在,我们已经实现了从广播、电视直接授课到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相结合 的多样化教学活动的转变;从文字教材为主到文字、音像、课件(cai)、网络课堂、教学 包等多种媒体综合利用的转变,使学习者的学习不再受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在教学领 域内,这应该是一个重要的突破。但是,目前教学资源的数量不足、 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突 出。因此,资源建设仍然是电大教学活动的重中之重,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共 建的方式,统筹规划,上下协调,分工负责,使网络汇聚更优质、更丰富的学习资源,为学 生提供更体贴、更周到的服务。
五、处理好长远规划与现实工作的关系,实现广播电视大学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学课程主要介绍保险基本概念、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以及各险种实务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内容,虽然保险学实务性较强,且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但对于尚未跨入社会的学生,课程的专业术语和概念较为抽象,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仅凭教师课堂上进行理论讲解,学生往往不能充分理解,将理论应用于实际社会生活的难度更大。所以,任务驱动法与保险学课程的教学目的具有契合性,在讲解保险学基本原理或内容时,以任务作为驱动,在教授给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分析和解决任务,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巩固保险学基础知识,提高学习兴趣和积极主动性,而且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2保险学任务驱动法的过程
2.1任务前准备
首先是小组分组准备。根据学生人数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如2012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一共53人,按照3人一组(尽量避免“搭便车”学生的存在)自由搭配,共分成18个组(有2人一组),同时由小组成员推选组长负责本组任务的完成情况。然后由各组组长以抽签形式确定该组的任务序号。其次为BlackBoard网络平台准备。教师将每组对应的任务公布到学生都可以信息共享的BlackBoard网络平台,鼓励各组间可进行信息交流与讨论,要求各小组在任务准备和完成期间将相关搜集到的资料公布于网络平台,与全班同学共享。该平台可用于学生与教师间有关任务完成或任何课程问题的讨论与交流。而且,期末各组的任务完成报告要共享到该平台,从而达到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目的。最后为教师的任务设计准备。因为任务的完成需要一定时间,所以教师应当在该章节内容理论授课完毕即布置任务,这就要求教师提前熟透整个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设计和教学框架,能够提炼出最具有代表性的18个任务,贯穿全部内容。
2.2布置任务
在与任务相关的理论章节内容讲授完毕后,教师将小组任务以书面的形式下发给组长并同时将任务内容上传到网络平台。同时,向学生讲解任务完成的整个时间安排与要求。整个任务的完成需要经过各组任务分析、资料收集与分析、资料提炼并制作多媒体课件,由3位组员一起或推举代表进行任务完成的多媒体课件汇报并与全班同学进行讨论交流。注意,要求在任务报告中注明每位组员对于任务的贡献。鼓励学生搜集生活和学习中发生在身边的保险案例,比如,人身保险中的学生意外伤害险案例、医疗保险中覆盖大学生群体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案例等,可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2.3资料收集、分析、提炼与多媒体课件制作
学生课下以小组为单位,由组长进行分工,查阅有关资料,以课本为辐射点,涉及网络平台、图书报刊等渠道,收集信息、整理资料,而后由组长组织进行反复讨论,理顺任务要点和解决方法,对资料进行提炼,按照教师的要求制作多媒体课件。
2.4任务完成汇报与交流
在带领学生简单回顾理论知识以后,由该组成员或推举代表上台汇报任务完成情况———自己小组制作的多媒体课件,汇报期间组员和全班同学间可自由提问,汇报后先请同组组员进行自我评价,然后请全班同学对该组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要求提出3个优点和3个不足之处。各小组完成任务后的讨论与评价,使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启发、取长补短。2.5任务总结与评价最后,需要教师对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形成性评价,从任务分析、资料搜集、提炼与制作和任务汇报等过程分别予以优点和缺点的指导,如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水平、资料的丰盈度、与知识点的契合度、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根据全班同学和教师提出的优缺点,小组继续完善任务完成报告和心得体会。在此过程中将各知识点进行总结贯穿,巩固基础知识的同时,锻炼其书面表达能力。
3保险学任务驱动法教学中的注意事项
3.1制定合适的任务
任务是学生搜集组织资料和解决问题的导航,所以恰当的任务至关重要。好的任务可以将枯燥无味的专业知识嵌入到实际生活中,使学生在解决任务的同时,学到相关专业知识,并切身体会到“学以致用”的乐趣,从而提高其学习兴趣和积极主动性。任务首先应该与所学知识密切相关,具有启发性和典型性,如在讲解保险概述中的“重复保险”概念及其赔付原则时,教师采取情境式任务:某同学在A、B和C三家保险公司各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与其签订3份保险合同,且三份合同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若保险事故发生,该同学可获得多少赔偿金额?学生在完成该任务过程中,可深入理解重复保险的概念、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及具体的赔偿方式,在具体的任务中,掌握相关概念和保险的运行方式。
3.2教师在任务驱动法中的作用
任务驱动法中,学生处于主体地位,在任务完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处于主导地位,教师要扮演好设计者、指导者和观众三重角色。教师首先需要对课程整个内容和体系进行宏观把握,才能在恰当的授课时机使学生适时完成任务,巩固所学知识。为任务提供具体内容、人员分配、组织机构、流程设计和秩序维护,都体现了教师设计者的重要作用。评价和归纳总结阶段,教师要对整个小组任务完成的结果、成效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任务的更好完善提出方向性指导,引导学生在任务完成后进行反思和升华,从而使整个任务善始善终。同时,当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存在争论时,教师需要引导和启发学生,使其沿着自己的思路亲自探索有疑问的答案,教师充当任务顾问和参考资料的角色。
3.3任务驱动法应与其他教学方法相辅相成
教师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目的,选择不同方法。任务驱动教学的开展必须以必要的基础理论讲授为前提,在掌握概念后才能深入理解任务。保险学课程专业词汇和抽象概念较多,只有在理解这些词汇和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和解决任务。例如在讲述保险基本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时,只有学生对“全损或推定全损”、“物上代位权”和“代位追偿”等一系列概念具有一定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准备定位所需资料,否则,很难有效率地在图书馆和网络平台搜集和组织相关资料。因此,在实际教学中,要根据各部分内容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可将各种方法结合运用,比如在讲解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时,可引导完成任务的同学结合角色模拟等形式,从而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4总结
图为:肖德
图为:卞爱飞
本报记者谈海亮 范宁 实习生阮瑞祺
本期话题
硕士、博士研究生要获得学位,必须先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量的论文,这一硬性标准至今仍在多数高校存在。昨日,易中天博文将炮口对准这一标准,斥其为“混账规定”,并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易中天,湖大研究生处处长肖德以及中国地大(武汉)地空学院07级博士生卞爱飞,对这一标准进行了讨论。
记者:您怎么看待硕士、博士研究生要获学位,先要的规定?
易中天:这是一项混账规定!首先,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其次,硕士生、博士生都是学生。学生的任务是学习。学生撰写论文不过为学术训练。他写了,导师看了、改了、评点了,就够了,发表做甚?
肖德:应用型学科可以不要求,但人文社科类专业,特别是对学术型研究生需要硬性要求。虽然要求是教育的异化,但在现实情况下,没有更好的办法。如果没有硬性标准,可能会因人情关系而滋生更严重的学术腐败现象。
卞爱飞:没有必要作为硬性要求,科研是个长期积累的过程,研究生3年内很难出创新成果。
记者:有人认为,要求学生写,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的训练,对这种观点您怎么看?
易中天: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训练是一定要进行的,但是不能规定这个“训练”一定要发表。学术训练可以通过学年论文、课程论文等形式进行,学分制度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导师的任务之一就是对学生进行学术训练嘛。
肖德:我建议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更多地考虑现实情况。实际情况是,很多研究生,缺少做科研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任凭导师怎么催都不听。而硬性标准是一道杠杠,可以让学生有紧迫感。
卞爱飞:绝不是培养科研能力和熟悉科研规范的唯一方式。格式规范并不难学,不也可以做到。
记者:研究生的硬性要求与学术腐败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易中天:全国学术刊物资源少,而硕士、博士研究生太多,要求每个学生都能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恐怕不现实,而且“资源”少必然导致“竞争”激烈,那么花钱买版面、学术腐败等情况就难免了。
科学发展观是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包括三个方面即全面发展观、协调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1]。高校图书馆的文献资源是图书馆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物质基础,也是衡量高校资质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学科的相互交叉、相互渗透日趋明显,教学和科研工作对图书馆的文献资源要求越来越高,要求图书文献资源在深度、广度方面都要进一步提高,并向多学科、多层次及图书情报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为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另外,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阅读习惯和获取信息的方式,网络环境下的高校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应进行多元化组配的综合建设,实现从文献组织到知识与信息组织的转变,把传统文献转化为数字资源,并利用电子信息资源及网络资源来丰富馆藏,这是新时期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新趋势。树立科学发展观并使之与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结合起来,是高校图书馆生存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1更新文献资源建设观念
1.1树立“以人为本”观念
“以人为本”应作为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的发展主线。以人为本就是关心人、尊重人、解放人、发展人。“以人为本”强调用户本位,就是图书馆的每一个环节都围绕用户的需求开展;相反,以书为本,强调资源本位,就是说不考虑用户的需求,不考虑馆藏文献的“藏”与“用”之间的关系,使图书馆处在自我封闭状态。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要跟上科学发展的步伐,必须更新观念,从采访到分编都应围绕“以人为本”这个主题,从用户的需求而制定采访方案和本馆编目细则,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加强与广大师生读者的沟通,尽可能全面真实地收集读者的各种反馈信息,开发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图书馆的资源管理应时常根据社会和用户的需求进行调节,以适应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
1.2加强多元化思维观念
传统图书馆的信息主要以印刷型为载体的文献为主,其他载体如录音带、录像带等也有少量收藏。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学科间相互交叉渗透,同时文献剧增及文献信息资源载体向多样化发展,文献类型出现了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等非传统纸质的数字化文献。网络的出现,图书馆的文献资源的采集对象不再只是传统纸质文献,可供图书馆服务利用也不再局限于本馆所拥有的现实资源,而是注重对网络信息以及电子文献的收集、整理、利用,出现了虚拟馆藏。信息资源内容范围也有了更大的扩展,一是网络数据库和光盘数据库的出现为数字图书馆馆藏内容范围的扩展提供了条件;二是因特网为数字图书馆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其中蕴藏着大量有价值的零次文献及其他信息,而许多信息是传统图书馆所无法收集的。信息资源获取方式有新的发展,由传统的购买、交换、接受捐赠等途径,到现在文献采集利用计算机系统,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图书馆文献采集提供了新的途径,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对各种媒体的信息进行处理与传播,从而提高了信息检索与传播的效率。新时期的图书馆是复合型的图书馆,不仅文献载体类型发生变化,而且在文献源、文献类型、馆藏发展途径和手段等方面均出现了多元化趋势,这一切要求我们改变传统文献资源建设中的单一思维模式,接受多元化的观念,构建多元化的馆藏体系。
1.3改变“重藏轻用”观念
传统图书馆对文献的收藏,是以文献本身的内容质量取向的,而对文献是否符合读者的要求,能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则不大关心,“重藏轻用”是传统图书文献信息管理特点,影响深远。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将成为时代的灵魂,网络使知识信息的检索利用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文献信息工作的重心转到“开发利用”上来,实际上就是把文献组织转变为知识信息组织,为读者选择、存取有用的文献资源、切实提高文献利用率,成为图书馆人追求的目标。近年来为达到教学评估标准而使馆藏“跨越式”增长,并不等于馆藏建设得到发展。实体馆藏和虚拟馆藏并存,纸质文献继续在建设特色馆藏中发挥主要作用;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组织,使之有序化,将图书馆服务容入网络大环境,信息下载、馆际互借、文献传递、合理复制等网络“存取”,为用户提供最直接、最高效率的知识信息服务。
1.4学科馆员素质观念
科技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要求图书馆员提高素质,提倡培养学科馆员[2],优化人才队伍,使其在学科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等比例结构达到最优化,既要具有扎实的图书馆学、文献学、信息学方面知识和技能,又要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对重点学科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学术研究的前沿和热点问题有较全面的了解。
2文献资源建设新模式
2.1建立有效的采访模式
导入有效的采访模式,是文献资源建设的关键[3]。传统图书馆普遍存在采购途径单一、资源开发程度不深、采访体制老化等问题。要改变这些现象,首先要正确认识科学发展的多元性,从科学发展观来制定和完善采访制度;其次,要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对文献的要求,确定文献采集的方向和方式,并加强对外交流。图书馆采访人员是文献建设的直接承担者,其工作在文献资源建设中举足轻重,在一定条件下,采访工作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而采访模式则为采访工作提供机制的保障。面对高校的多元化发展,对采访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高校图书馆采访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掌握整个学校的科研发展和动态以确定采购方针。建立个别采访和集体采访相结合的模式,即采访不再是某个部门或某个人的单独工作,而是由图书馆中具有较高水平和较高道德修养的学科馆员组成“集体采访团”加盟。
2.2重视重点学科文献资源建设模式
重点学科是指在众多学科基础上具有培养硕士、博士生能力的专业学科,能够完成国家或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在某方面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特色的专业学科[4]。重点学科文献保障是指在高校某一重点学科或专业范围内,应用、研究和参考所用文献的收藏相当完善,完全可以支持该学科教师、科研人员进行一定深度的科学研究、教学辅导,完全可以满足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对该学科专题文献需求的整体要求[4]。重点学科文献资源建设应视作整个馆藏资源建设重心,突出馆藏特点,形成特色馆藏。因此,文献资源采集目标性要强,所收藏文献资源有针对性、适用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并根据重点学科的级别来确定文献资源保障的级别,满足重点学科对所需文献的深度、广度和时效性的需求,注重核心期刊的收藏,重视灰色文献收藏,外文文献与中文文献比例合理,注意收集本校重点学科、教学科研成果,对所收集的文献信息资源进行优化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将重点学科文献资源建设纳入统一管理的轨道上来。
2.3数字资源、网络资源与印刷型文献资源并存的模式
信息时代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除传统的印刷型文献资源建设外,更应重视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资源建设。数字资源是馆藏书目、文摘、索引、电子图书、电子期刊以及数据库等资源。图书馆利用自动化系统共享馆藏资源,也可利用联合书目系统进行馆际间的书目共建共享;文摘、索引等二次文献资源,除自己加工外,还可以利用购买补充;还可以通过购买电子图书、电子期刊以及网上数据库(资金不足可采用联合购买方式)等来丰富数字资源建设。
网络资源具有地理分散、组织松散、类型繁多、随机性强、非规范、跨时空、跨行业、语种多等特点,给人们的查询和利用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网络资源要做好组织管理工作[3]。网络信息的选择要根据读者的信息需求,建立明确的网络信息源选择目标、确定主题和收集范围,通过学术领域的专家和学校的教授、学者推荐、介绍,作为选择确定核心网址和网站的基本依据,做好网络导航服务,向用户提供资源的地址链接。做好网上一次文献资源、二次文献资源的组织,进行分类整合,并按一定分类体系存储,建立专题资源建设,向用户提供分布情况,指导用户查找。
2.4读者参与文献资源建设模式
读者参与文献资源建设模式即由图书采访人员依照本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发展政策和馆藏原则,有计划、指导性地组织不同层次的读者持续地参与现场挑选、书目圈选或推荐购买,从而获取文献的方式。读者参与文献资源建设,可以借助读者的科学专业知识,选择与学科相适应的文献,加深对学科领域所需文献的认识,深入了解各专业所需的教参和教辅,及时捕捉到学校科研的最新动态,使图书馆更好地为学校科研服务。参与文献资源建设的读者面要广,包括学科带头人、专家学者、普通教师和研究生读者、本科读者等,建立长期参与文献资源建设的专家队伍。读者参与文献资源途径有:①参与现场采书;②网上荐购;③书目圈选;④特殊荐购等。
3文献资源建设的总体目标及评价
3.1以教学科研服务为目标
高校文献资源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是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的文献信息服务。要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除了有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外,还要有高质量的文献信息资源作保障。图书馆服务要达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境界,就要进行服务创新,改进服务机制,树立“以人为本”、“以用户为中心”的信息服务理念,开发深层次、多形式的信息服务。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用户,特别是带有重点科研课题的用户,挖掘开发信息文献资源,提供专题服务、引文检索、项目背景分析、科研产出能力评价、学术期刊检索、项目查新等深层次服务,以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价值。另外,利用网络进行远程信息服务,网上咨询服务(包括电子邮件、留言板、网络会议、聊天等方式),文献传递服务,教学与学习支持服务,网上培训等多形式,个性化的信息服务。
3.2馆藏文献资源建设的科学评价
传统馆藏文献评价标准强调文献采访的质量,以藏书的内容、结构和藏书的利用为主要指标,而往往注重馆藏量,以“重藏轻用”来取向,以拥有文献量来判断资源价值。而在网络信息大量涌现的今天,对馆藏文献资源建设评价必须突破原来馆藏评价的范围,要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审视已有的文献信息资源,对各种资源信息系统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估,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馆藏文献资源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对实体馆藏数量和质量以及利用网络资源能力进行评价模式,包括文献保障率、读者满足率、文献覆盖率以及馆藏文献的知识信息含量、馆藏文献结构、馆藏文献利用率等。文献的利用不只是纸质文献的借借还还,更应重视网上资源信息利用,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的利用,人均可获馆藏信息量、人均数据库信息量、所推荐的重点网址、网页的点击率,用户对网上资源文献信息的下载、存贮与传输的操作是否容易掌握以及相关数据库的链接度和利用的易难度等都应该作为评价标准。
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科学评价还应包括可持续发展的评价。可持续发展要求文献建设要保持协调性、持续性和整体性[5]。协调性要求文献资源建设要根据本校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的现实和发展的需要,根据高校文献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从内容和文献载体形式上科学合理地建立馆藏文献资源体系。持续性要把当代的发展与未来的发展结合起来,要以未来的发展的可能性作为制定当展战略的前提。可持续发展必须是整体的发展,破坏了其中的一部分,其后果必将波及整体,文献资源建设工作是一个整体,其可持续发展要以文献资源建设工作的整体发展为目标。因此,高校图书馆在文献资源建设中,把加强文献资源建设的计划性,根据学校馆藏文献的实际,按照学校的发展规模的要求,制定文献资源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使文献资源建设得到持续、渐进、有序、健康地发展并作为可持续发展的评价目标。
【参考文献】
[1]吴建中.图书馆发展呼唤科学发展观[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4(3):5-6.
[2]王瑛.高校图书馆与重点学科的文献资源建设[J].图书馆工作研究,2005(7):70-71.
[3]付先华.加强文献资源建设为教学科研服务[J].理工高教研究,2005(3):78-80.
教师根据学生已有的对手绘表现的认识,提出相关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双方不断从一问一答中得出结论,从而获得对知识新的认识和理解,这就是交流沟通法,也称谈话法。提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开放式提问,问题的答案可以不止一个,这也正是表现技法课程的特点之一;另一种是封闭式提问,问题的答案是唯一的,这样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将问题理解得更加透彻。沟通交流的方法在我国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时期的孔子就经常用这种方法启发学生的思维,传授学生知识,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也被称为谈话法教学的大师,种种事例无不证明交流沟通法对于启发学生思维的重要作用。
1.有利于唤起学生注意力
交流沟通法在教学的各个阶段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如,在传授新知识与检查对知识的掌握等阶段,学生通过展览、参观、练习、调查等教学活动,与教师进行谈话沟通,不仅可以启发思维,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语言表达的能力,也有利于唤起与保持注意力。
2.注重精心设问
所涉及的问题要明确,并紧扣课堂的教学目的和教学目标,突出重点(如透视基本原理、线条的精炼程度、构图的审美形式、艺术效果等)和难点。由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基础的掌握存在差异,审美感受也有不同,因此要找出学生最需要解决和突破的关键点,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所提问题的深浅、难易、繁简、大小等。
3.给关键问题留有疑问
教师在与学生交流沟通的时候,要适当设置疑问,有疑问才有思考,有思考才有回答,有回答才有感悟。因此,交流沟通法的关键在于设置疑问。一张好的手绘作品蕴含着作者的思想与艺术表现手法,在主观思想方面,我们不难找出值得思考的内容。通过这种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问题讨论,不仅可以使学生获得新的认识,也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进而不断探索。
4.交流沟通最终给出教师的观点看法
在室内设计手绘表现的过程中,构图、描绘可谓千变万化,作者也会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美术功底进行表现,教师应有敏锐的洞察力,快速审视出应该强调的知识点和学生亟需突破的关键点,有时在学生技巧表达胜过言语时,要亲自动手演示进行指导。所以,表现技法教学需要教师充分了解学生的心理,与学生及时沟通、交流,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困惑和存在的问题。这不仅是学生学习的需要,也是教师获得学生尊重的必要条件。
二、通过多媒体手段展示,激发学生兴趣
展示法要求教师认真准备好每节课所需的课堂材料,通过展示的形式将内容呈现出来,让学生通过观察获得感性认识。展示法是辅助教学法,要求与讲授法、交流沟通法等教学方法综合使用。展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指实物、模型,或者是标本、图片等,目的在于使学生获得对于某一事物或现象的外在感性认识;二是用成套或者连续的模型、图片、幻灯等,进行系统或序列性的演示,目的是使学生了解事物发生、演变的过程。
1.丰富多变的内容会对多媒体展示效果产生影响
由于室内设计表现技法重在空间效果的表达,因此,展示内容对空间组织及层次关系有一定的要求,空间组织要有条理,能容易并清楚地被受众接受。另外,学生更容易被层次丰富的内容所吸引,进而提高学习兴趣。部分以特殊个性线条表达的空间,要求画面线条清晰流畅、富于变化,并且应将图片有目的地进行穿插,给予具体、详细的解释,以达到展示的理想效果。
2.不同风格分类和表达技巧会对多媒体展示效果产生影响
在多媒体图片演示中,手绘表现的空间、风格和表达技巧往往能引起学生的重视。这些充满艺术美感的图片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学生在室内设计课程的学习中,对设计风格、派别及分类的了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教师恰当穿插一些新知识与故事,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让其积极思考,紧跟教师思路,并形成自己的观点,从而使课堂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另外,画者用不同表现方法绘制的空间应该是学生在表现技法课程中学习的关键,对于富有特色的空间表达也应该予以重视,给学生以更加直接的视觉感受。
3.针对性的作业展示和点评对多媒体展示有较好的效果
1.1明确教学的任务
在进行电力拖动控制线路教学的时候,教师要明确教学的任务,让学生能够选择合适的教学元器件,能够对所选择的电路元器件的质量进行好坏的判断,然后依据原理图装接的过程,正确的控制电路的启动,检查没有差错之后,进行通电试车。
1.2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
教师要发挥引导作用,指导着学生查找相关的知识,进行良好的小组讨论,在小组合作中能够顺利的解决这些问题:下面以Y-形降压启动为例进行说明(1)了解Y-形降压启动控制电路工作的原理。(2)能够熟练的掌握Y-形降压启动控制电路所要的元器件,并且能够找到合适的元器件,检查这些元器件的质量,保证安装之后的电路能够达到质量的要求。(3)清楚的知道电路使用导线的颜色和规格。(4)了解安装电路过程中的工艺要求。(5)学生完成了相关的电路之后,必须让教师进行检验,教师同意之后才能够通电,若是通电失败,学生能够自行找到事故的原因。
1.3实施计划
教师发挥引导作用,组织学生小组进行分工合作,一起完成Y-形降压启动控制电路安装工作。首先,要在特定的电路板上将元器件进行定位,其次要按照装配图的要求,依据先后顺序完成电路的接线工作。同时要使用万能表对电路进行检查,保证电路的连接是正确的,将检验的结果进行记录。在进行检查之后,让教师进行检验,然后进行通电试车,若是出现了故障需要排查的时候,要做好详细的排查记录,然后依据整个过程写出相应的心得体会。
1.4成果展示和评价
学生在项目教学法中若是取得了成功,教师要给与一定程度的表扬,让学生享受到成功的喜悦,从而更好的进行以后的学习;若是学生失败了,教师也要鼓励学生找出错误的原因,重新进入到学习过程中,力争更好的完成任务。在完成项目之后,教生死要组织学生进行一定的评价,学生自评和教师点评相结合,明确哪里做的不好,哪里是优势所在,从而进行针对性的查漏补缺,提高项目教学法的质量。
2.项目教学法教学方法
2.1教学理论和实际进行联系
电力拖动控制线路这门学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学生在进行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进行学习。在项目教学法中,教师更是要提倡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给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学生的教学质量。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教学,学生能够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加深了理论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记忆能力;同时还能够很好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充满了学习的动力,自觉的投入到学习中去,提高教学的质量。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就可以给学生展示一些电器产品,让学生能够在实物的引领下进行学习。教师还可以使用多媒体设备,给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视频资源,学生在观看视频的时候,就能够提高对知识的理解水平,从而提高了学习的兴趣。例如在进行电动机双重联锁启动电路教学中,教师在多媒体上给学生展示游乐场中的转盘和工地上的升降机,这样学生就能够了解机床的结构和运动形式,对于控制的要求有一定的想法,再学习电路的时候,就能够迅速进入角色。
2.2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效果
项目教学法非常重视学生的自学能力,教师只是发挥引导作用,学生才是教学的主体,也是教学的关键部分。项目教学法就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填鸭式的教训方法,学生在学习电路的时候,不再是拘泥于枯燥的理论,而是能够自觉的发现学习的问题,并且进行深入的研究,提高学习的效率。教师应该主动的转变教学的思想,让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体,让学生能够主动的了解知识的概念,并且在应用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教师使用讲练结合和精讲多练的方法,一步一步的引导着学生不断的吸收新的知识。教师在设置任务的时候,要控制好任务的难度,让学生能够充分调动所有的知识,解决任务的难度,获得良好的成果。
2.3任务设计兼顾整体和部分
项目教学法要充分考虑到部分和整体之间的联系,让学生能够在部分任务完成的过程中体会整体概念,从而更好的为了整体服务。教师设计任务的时候,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实力,综合考察学生的学习效果,将学生的整体评价放在首要的地位。例如在进行机床电路教学的时候,教师就可以将机床的原理进行分割,设置成为具体的小,让板块学生分别完成每个板块的知识,然后对机床电路的整体有良好的把握。这种总分的形式或者是分总的结合,能够让学生明确自己学习的缺陷,方便进行查漏补缺。
摘要:研究方法对于经济法学科的完善和发展关系重大。传统法学方法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对于具有现代性特征的经济法学研究更是不敷其用,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研究方法的重要来源。经济法学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对个体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而现代经济学理论也进一步确认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一、经济法对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方法科学与否对于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传统法学方法的研究体现出明显的“非自足性”,而经济法学是在传统法学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双重缺陷无能为力的背景下,为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而建立的新型学科,如果囿于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就无法从新视角审视经济法学的特有理论内涵,也难以探索实现经济法学价值目标的路径。因此,经济法学研究不能照搬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当在方法上进行创新。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重要标志。批判地吸收现代哲学方法是经济法学方法的重要来源,主要是引入价值判断来评价法律现象,就是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多维度地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等理论进行诠释。本文试图论证哲学中的整体主义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整体主义在哲学范围内的发展
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间的争论是西方哲学的一条重要线索。整体主义认为社会集团决不能视作只是个体的集合体,它具有个体所不能包括和解释的独特性质,群体的行为规律不能还原为个体的行为规律,整体是一切社会解释的出发点,必要时可牺牲个体利益以取得整体利益。个体主义认为整体主义强调的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利益的总和就是社会利益,个体是社会存在的目的,社会的存在正是为了促进个体的幸福和利益。
作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相互指责对方的缺陷。个体主义方法认为,整体主义方法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能性。当代着名哲学家、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重要倡导者波普尔认为“如果我们要研究一事物,我们就不得不选择它的某些方面。我们不可能观察或描述整个世界或整个自然界;事实上,甚至最小的整体都不能这样来描述,因为一切描述必定都是有选择的”,描述和活动的选择性使得人们难以运用整体主义方法从整体上把握社会,而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用涉及该现象的个体情境来解释,因此,科学研究只需从个体角度出发考虑个体的动机、信念、生理状态及其所处环境等因素,不需要考虑社会整体的制约。而整体主义方法论认为个体被看成是社会化的人,社会整体不是其构成元素的简单相加,比个体具有更多的结构属性。因此,社会不但不能还原为个体,而且会因为这种结构属性成为决定和制约个体行为的原因性力量,所以必须把对象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加以把握。。整体主义方法则提供了截然不同的视角,它认为社会整体具有独立于个体的独特属性,社会整体不同于个体总和,社会整体显着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依此方法,应当从社会整体出发,把社会整体看成分析的基础,在总体上把握社会现象,而不纠缠于个体分析。
三、整体主义作为经济法学方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探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公平分配。因此个体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整体主义研究方法的选择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界定了研究活动的思维体系、考察研究的切人点、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问题。
(1)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视角之考察
传统民法认为,个体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只要充分保证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会活动参与者自由博弈而产生的自发秩序才是好的社会秩序。民法学理论的架构往往诉诸于人的生物属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经济生活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调人格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为原则,通过法律关系模式来安排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然而民法忽视人与人之间因差异而产生的互补性和依赖性。存在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体,在社会利益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某一个体利益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侵占,自由至上的市场对此冲突无可奈何。历史证明:在亚当·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个体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推动下,沿着经济规律的发展之路,走向了垄断。经济个体合理的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整体秩序,市场失灵了,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没有宏观把握的能力,对于发生混乱的经济秩序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借助新的法律制度来完善其经济管理职能,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经济法学将社会看成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经济法学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从整体出发,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
(2)经济法学的理念体系视角之考察
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对立而统一地存在着的。一方面,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如能够实现合理分配必然能够使个体的利益增进,而个体利益的增进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增进,因而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具有统一的一面。历史证明: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曾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确能既利己又利他,有力地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实现了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相对和谐。然而,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作为整体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也存在对立的一面。事实上,在高度现代化的条件下,由于人类具有趋利的本性,如果对他们的行为不加以一定的限制,势必会危害社会并最终殃及自身。因此,亟需要特别维护有遭受损害之虞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新格局。所以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是每个部门法需要考虑的问题。然而基于民法理念认为个体利益的追求能自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进而着重考虑个体利益的保护,因此不过分关注社会整体利益。
而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而产生的。经济法学认为社会整体利益不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体利益的总和,而是社会中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个体行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性,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经济法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任。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其理念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平稳协调地增长,从而带动全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增长,以消除个体权利无限制行使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有时需要对个体的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通过限制个体的部分自由去为其换取更大的自由,牺牲个体部分利益去为其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3)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之视角考察
经济法就是将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运行所需的条件,及克服市场缺陷的方法等理论的制度化。经济法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依赖于经济学原理,许多经济学的概念与论断直接为经济立法所吸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以个体利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通过对“经济人”的分析奠定了理论主导地位。他认为一切经济现象都可以视为在交换过程中彼此会发生冲突的无数个体愿望和追求的结果。古典经济学认为个体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是统一的。在这样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民法学认为,经济活动应当排斥国家的干预,只要人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就会走向幸福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