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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会议纪要集锦9篇

时间:2023-03-06 15:56:45

部门会议纪要

部门会议纪要范文1

镇属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区要求,我镇在及时组织学习和认真领会中共市委市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通知》、《关于会风会纪的讲话》、区委区府《关于进一步严格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的意见》、区委组织部、区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制发的《关于召开以“会风就是党风”为主题的中心组专题学习会的紧急通知》等通知和讲话的基础上,并联系我镇实际,对会风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对照检查,深刻剖析,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质量,现就我镇如何解决好会风会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会议召开制度

(一)党委会、行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及对上级重要汇报在二、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党政办负责会议室的清洁卫生和会议服务;部门工作会议原则上在红楼会议室召开,由组织会议的部门负责会场服务和清洁卫生;机关大会,在红砖楼会议室召开,由党政办负责会议服务和会场清洁。

(二)各个会议室的使用应遵循先满足党政领导召开的会议需要;部门会议需占用二、三楼会议室的,应事先经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同意方可;外来单位需借用政府会议室也应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其清洁卫生和会议服务自行负责。

(三)一般情况下,会务工作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凡邀请多位领导出席的,会议承办部门须提前向党政办通报会务准备情况,由党政办协调通知参会领导。承办部门在会议期间要全力以赴做好会务工作,会场布置要规范,座次安排要合理。

(四)凡需村(居)干部或镇域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大会,一般情况下以党政办名义发放会议通知(人代会等例会除外),各部门不得擅自通知村(居)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开会。发放会议通知时要明确会议主题、参会人员、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具体内容。党政领导一般由党政办发会议通知。

二、改进会风制度

(一)以党委政府名义安排的会议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统筹安排、从严控制;以部门名义安排的会议由分管领导从严掌握;要坚持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分管领导参加即可解决问题的,不得要求主要领导参加;一位领导讲话即可解决问题的,不安排多位领导讲话;可不安排分组讨论的,尽量不安排;可采取书面交流的,不安排会上发言交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议程,提倡讲短话;对必须举办的会议和活动,要明确主题,充分准备,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要严格履行会议审批程序,凡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提前2天报党政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然后报书记镇长签批;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学习、举行的活动,由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并提前3天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和通知。

(三)会议一律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不许发放纪念品,不许摆放水果鲜花等,会议经费一律按财经纪律办理。

三、会议纪律

(一)开会时,与会人员提前5分钟到会场报到,不准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中途不得无故出入会场;

(一)与会人员要按照指定座位就座,严肃会场纪律,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会议期间不得随便说话,将通讯工具关闭或开到振动状态,会场内不得而知随意接听小灵通或手机。

(三)与会人员要作好会议纪录,会后要切实贯彻落实会议内容,对不能全面领会会议精神和不能落实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或事项,延误工作的,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四、会议请假

(一)凡参会人员都应按时到会,因公、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请假按照逐级请假的原则,一般干部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二级班子请假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批准,一级班子请假由书记镇长批准;

(二)需要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五、违反会议纪律的处理规定

(一)会议结束后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将参加会议的情况纪录在案,并把干部参加会议的情况列入季度考核之中,同时将考核结果记入干部个人考核档案,作为干部日常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办公室定期将会议出席情况进行全镇通报。

部门会议纪要范文2

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通常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标题有两种情况,一是会议名称加纪要,如《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二是召开会议的机关加内容加纪要,如《省经贸委关于企业扭亏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

(一)会议概况。主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与会人员,基本议程。

(二)会议的精神和议定事项。常务会、办公会、日常工作例会的纪要,一般包括会议内容、议定事项,有的还可概述议定事项的意义。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和座谈会的纪要,往往还要写出经验、做法、今后工作的意见、措施和要求。

落款。包括署名和时间两项内容。署名只用于办公室会议纪要,署上召开会议的领导机关的全称,下面写上成文的年、月、日期,加盖公章,一般会议纪要不署名,只写成文时间,加盖公章。

会议纪要一般分两大部分。开头第一部分一般应写明会议概况,包括会议进行的时间、地点、届次、组织者、出席和列席人员名单、主持人、会议议程和进行情况以及对会议的总体评价等。第二部分是纪要的中心部分,反映会议的主要精神、讨论意见和议决事项等。根据会议性质、规模、议题等不同,大致可以有以下几种写法:

(一)集中概述法。这种写法是把会议的基本情况,讨论研究的主要问题,与会人员的认识、议定的有关事项(包括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和要求等),用概括叙述的方法,进行整体的阐述和说明。这种写法多用于召开小型会议,而且讨论的问题比较集中单一,意见比较统一,容易贯彻操作,写的篇幅相对短小。如果会议的议题较多,可分条列述。

(二)分项叙述法。召开大中型会议或议题较多的会议,一般要采取分项叙述的办法,即把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成几个大的问题,然后另上标号或小标题,分项来写。这种写法侧重于横向分析阐述,内容相对全面,问题也说得比较细,常常包括对目的、意义、现状的分析,以及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的阐述。这种纪要一般用于需要基层全面领会、深入贯彻的会议。

(三)发言提要法。这种写法是把会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发言加以整理,提炼出内容要点和精神实质,然后按照发言顺序或不同内容,分别加以阐述说明。这种写法能比较如实地反映与会人员的意见。某些根据上级机关布置,需要了解与会人员不同意见的会议纪要,可采用这种写法。

会议纪要的三种写法

根据会议性质、规模、议题等不同,大致可以有以下几种写法:

(一)集中概述法。这种写法是把会议的基本情况,讨论研究的主要问题,与会人员的认识、议定的有关事项(包括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和要求等),用概括叙述的方法,进行整体的阐述和说明。这种写法多用于召开小型会议,而且讨论的问题比较集中单一,意见比较统一,容易贯彻操作,写的篇幅相对短小。如果会议的议题较多,可分条列述。

(二)分项叙述法。召开大中型会议或议题较多的会议,一般要采取分项叙述的办法,即把会议的主要内容分成几个大的问题,然后另上标号或小标题,分项来写。这种写法侧重于横向分析阐述,内容相对全面,问题也说得比较细,常常包括对目的、意义、现状的分析,以及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的阐述。这种纪要一般用于需要基层全面领会、深入贯彻的会议。

(三)发言提要法。这种写法是把会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发言加以整理,提炼出内容要点和精神实质,然后按照发言顺序或不同内容,分别加以阐述说明。这种写法能比较如实地反映与会人员的意见。某些根据上级机关布置,需要了解与会人员不同意见的会议纪要,可采用这种写法。

会议纪要的特点

1.内容的纪实性。会议纪要如实地反映会议内容,它不能离开会议实际搞再创作,不能搞人为的拔高、深化和填平补齐。否则,就会失去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违反纪实的要求。

2.表达的要点性。会议纪要是依据会议情况综合而成的。撰写会议纪要应围绕会议主旨及主要成果来整理、提炼和概括。重点应放在介绍会议成果,而不是叙述会议的过程,切忌记流水帐。

3.称谓的特殊性。会议纪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称写法。由于会议纪要反映的是与会人员的集体意志和意向,常以“会议”作为表述主体,“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号召”等就是称谓特殊性的表现。

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区别

会议纪要有别于会议记录。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性质不同:会议记录是讨论发言的实录,属事务文书。会议纪要只记要点,是法定行政公文。第二,功能不同:会议记录一般不公开,无须传达或传阅,只作资料存档;会议纪要通常要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传阅,要求贯彻执行。

会议纪要范文

会议纪要

产学研讨论会议纪要

时 间:2004年2月16日上午

主 持 人:毛大龙

出 席 人:黄立鹏、王梅珍、陈星达、陈运能、张福良、黄炜

列 席人:林建萍、徐进、李克让、梁慧、朱国定、吕秀君、郑禄红、李滨、张剑锋、董珍时、夏朝丰、陆丽君、刘雪燕、任振成、冯盈之、范建波

一、毛大龙同志传达了全国第二次产学研工作会议精神和2004年全省教育工作要点。要求要结合上级指示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会议决定,王梅珍同志协助毛大龙同志主持学院行政日常工作。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分管领导要在职权范围内大胆工作,及时拍板。如有重要问题需要学院解决,则提交办公会议研究。

三、毛大龙同志再次重申了会议制度改革和加强管理问题。毛院长强调,院长办公会议是决策会议,研究、解决学院办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形成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上午召开,以确保及时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具体程序是,每周四前,在取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将需要解决的议题提交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即为学院决策,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执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毛院长就有关部门反映的教学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再次重申,一定要理顺工作关系,部门与部门之间、机关与分院之间、分院与分院之间一定要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互相理解,互相支持。机关职能部门要注意通过努力工作来树立自己的形象。基层分院要提高工作效率,对没有按时间控制点完成任务的要提出批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查漏补缺,努力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三、会议决定,要进一步关心学生的生活问题。责成学生处结合教室管理等工作,落实好学生的勤工俭学任务。将教工餐厅移到二楼,一楼餐厅全部供学生使用,以解决学生就餐拥挤问题。针对校外施工单位晚上违规施工,影响学生休息问题,会议责成计划财务处立即与高教园区管委会反映,尽快妥善解决。

四、会议决定,要规范学生的技能鉴定工作。重申,学生毕业之前须取得中级以上技能证书,才能发给毕业证书。由产业园设计中心(考工站)具体组织学生的报名、培训和考核工作。

部门会议纪要范文3

周小川在会议上强调,全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要尊崇,坚决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严格维护党的纪律。驰而不息,把作风建设一抓到底。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加大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力度,强化党委监督、纪委监督等党内监督。

周小川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全系统要切实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开展纪律教育,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严明政治纪律,增强领导干部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高标准,严守纪律底线,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干部。强化监督执纪,努力实践“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各级党委、纪委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一抓到底。

周小川要求,人民银行各级党组织要以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整改为契机,勇于担当、立行立改、强化问责,坚决整改落实到位,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找准职责定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行落到实处。

部门会议纪要范文4

一、建立密切、协调、配合的联席会议机制

强调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必须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强化落实,形成制度化、建成新常态,联席会议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之一。在实施联席会议制度的过程中,会议主持人的选择至关重要。因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因此,如果主办方是检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就可能产生主次排序问题,这些排序会影响工作情绪并渗透到实际工作当中。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找到双方的共同上级,或者双方认可的部门作为会议主持人。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都是党领导下的法人单位,所以,由党委牵头主持联席会议有法律上的依据。一般认为,由党委一把手任联席会议主席最为合适,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从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属于非常设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

为了确保联席会议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完善联席会议讨论案件登记制度、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管理办法,以及联席会议例会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建设制度,进一步约束不规范操作行为,使联席会议工作更具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严格审查会议程序。对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报送的审查材料由联席会议秘书负责初步审查,主要进行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在实体审查方面,主要审查运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得当,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程序审查方面主要审查案件在各环节采用法律措施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和提请上会案件范围、是否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和是否经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讨论,以及各部门对提交的材料保密程度如何、语言文字是否通顺、格式是否规范等。

二、规范完善的信息共享移送机制

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由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在7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案卷退回并说明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移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及相关的证据收集、固定方面应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案件符合移送检察机关条件的,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向检察机关移送。同样,如果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可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案件终结时及时移送。

建立健全案件资源库,建立案件备查制度。报案、立案、不立案、撤案及不批捕、不、行政处罚以及判决结果等记录和卷宗材料,均需在受理或作出决定后1个月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内向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移送备案,由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原则上,双方有权调取对方的案件统计报表、案件登记表等,以加强协调与配合工作。审查结束后,要及时通报,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争取党委的支持和帮助。

三、建立健全高效运行的协作查办机制

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并不意味着一切按某个部门或者某个领导的旨意对案件进行处理。相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通过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提高案件质量,这其实也是协调机制的一项内容。在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初步审查后,案件管理中心经过程序性审查,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则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必须注意的是,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件不应另行侦查。纪检监察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前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讯问过程要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且要保持完整性,发现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要予以排除。在审查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报请逮捕书,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以防止错捕漏捕。

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经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后,发现有移送的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可以进行补充侦查。这一阶段收集的证据与初查阶段是不同的,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提高案件质量。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司法实践中,需要补充侦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是自行侦查。但实际操作中,补充侦查质量并不高。因此,在纪检监察部门侦查阶段,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退回侦查部门,应当作不处理。

四、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协作机制

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看,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除了查办案件方面的协调与配合外,还应当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建立协作机制。

首先,规范预防建议行为,增强预防建议的权威性。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以案发单位职务犯罪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对取得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深入剖析存在问题的成因,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同时,要加强事后监督,确保预防建议落实到位。针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案发单位,坚持办案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预防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向领导汇报。对不认真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整改,并书面说明原因。

部门会议纪要范文5

会议纪要格式要求标题

有两种格式:

一是,会议名称加纪要,也就是在纪要两个字前写上会议名称。如《全国财贸工会工作会议纪要》《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纪要》。会议名称可以写简称,也可以用开会地点做为会议名称。如《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郑州会议纪要》。

二是,把会议的主要内容在标题里揭示出来,类似文件标题式的。如《关于加强纪检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落实省委领导同志批示保护省级文物七级浮屠塔问题的会议纪要》。

开头

简要介绍会议概况,其中包括:

(1)会议召开的形势和背景;

(2)会议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3)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主持者;

(4)会议的主要议题或解决什么问题;

(5)对会议的评价。

文号格式

文号写在标题的正下方,由年份、序号组成,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出,并用〔〕括入,如:〔20xx〕67号。办公会议纪要对文号一般不做必须的要求,但是在办公例会中一般要有文号,如第XX期、第XX次,写在标题的正下方。

制文时间

会议纪要的时间可以写在标题的下方,也可以写在正文的右下方、主办单位的下面,要用汉字写明年、月、日,如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六日。

正文

它是纪要的主体部分,是对会议的主要内容、主要精神、主要原则以及基本结论和今后任务等进行具体的综合和阐述。怎样才能写好正文部分?也就是说,要掌握点什么要领与方法,是否可以这样:

(1)要从会议的客观实际出发,从会议的具体内容出发,抓中心,抓要点。抓中心就是抓住会议中心思想、中心问题、中心工作;所谓要点,就是会议主要内容。要对此进行条理化的纪要。

(2)会议纪要是以整个会议的名义表述的,因此,必须概括会议的共同决定,反映会议的全貌。凡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则需要分别论述并写明分歧之所在。

(3)要掌握并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与党的方针、政策对会议进行概括与总结。它是贯穿在纪要始终的一条红线。

(4)为了叙述方便,眉目清楚,常用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强调、与会人员一致表示等词语,做为段落的开头语。也有用在段中的,仍起强调的作用。

(5)属于介绍性文字,笔者可以灵活自由叙述,但属于引用性文字,必须忠实于发言原意,不能篡改,也不可强加于人。

(6)小型会议,侧重于综合会议发言和讨论情况,并要列出决议的事项。大型会议内容较多,正文可以分几部分来写。常见的有三种:一是概括叙述式;二是分列标题式;三是发言记录式。

结尾

一般写法是提出号召和希望。但要根据会议的内容和纪要的要求,有的是以会议名义向本地区或本系统发出号召,要求广大干部认真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夺取新的胜利;有的是突出强调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关键问题,指出核心问题;有的是对会议做出简要评价,结合提出希望要求。

格式内容

1、标题。由会议名称+会议纪要构成。

2、导言。介绍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参加人,讨论的问题。

3、会议的成果及议定的事项。应逐项列出。

4、希望。

会议纪要开头范文一晋楼矿纪﹝20xx﹞161号

山西厚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

会议时间:20xx年11月3日09:00-10:30

会议地点:集团公司五层总经理办公室 主 持 人:XXX

参会人员:XXX、XXX、XXX、XXX、XXX

记 录 人:XXX

会议议题:关于优化组合后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会议内容:

20xx年11月3日,XXX副董事长和总经理XXX,召集总工程师XXX、经营副总XXX、基建副总XXX、总经理助理XXX在五层总经理办公室开会,研究明确了优化组合后工资发放和员工工休等问题,会议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优化组合后工薪发放问题

1.机关及各矿从9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薪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1)各矿副矿级以上人员和公司安全生产系统部长,月薪标准按年薪的十二分之一发放。

(2)公司安全生产系统科长,工薪按优化组合方案所确定的月工资水平标准执行。

(3)机关非矿类部(科)长,工薪均按照优化组合方案所确定的一级标准执行。

(4)集团公司科员的工薪级别,由各部领导组织考核,根据能力和成绩提出工薪级别标准,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2.机关和各矿九月和十月份工薪不再追溯考核,十一月和十二月份公司要对工薪实行考核发放制。

3.公司副总级领导已有工薪待遇的,暂按原有标准发放。暂还没有确定工薪的,等董事长回来确定。

4.关于各矿停产期间工薪管理办法

会议明确,各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停产的,公司暂按如下原则办理:

(1)在停产期间,未开展任何有效的工作来启动、恢复生产工作的,整个矿井领导的工薪按70%发放。

(2)在停产期间,为了启动、恢复生产积极工作(如设备安装、调试)的,整个矿井领导的工薪根据工作的实际效果按80%、85%或90%发放。

5.关于公司机关值班及下井补助标准

(1)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值班的人员,建议每人每班补助80元。

(2)集团公司人员下井补助,建议部长50元、科长30元、科员20元。

二、关于下一步绩效考核办法

1.公司对各矿后二个月考核办法,由总工程师吴xx、基建副总郑xx、总经理助理任xx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进行修订补充,作为公司11、12月份对各矿副矿级以上人员考核依据。

2.公司对机关安全生产部门人员的考核办法,由总工程师吴xx、基建副总郑xx、总经理助理任xx,抓紧制定安全生产系统人员的考核细则办法,从11、12月试行,年底修订后正式推出考核制度文件。

3.非矿类机关人员考核办法,依据已定考核标准执行。

三、关于员工工休问题

会议明确,从现在到年底,员工出勤、请销假及工休暂定为: 1.省内员工工作26天为全勤,省外员工工作24天为全勤。

2.各矿、各部门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合理安排员工轮流工休。

3.因工作原因工休日无法安排休息的,经考勤部门核实后,对超出天数按当月日工资水平予以补助,因个人原因达不到全勤天数的,按员工的当月日工资水平予以减薪。

4.会议明确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公司副总、各矿矿长(副矿长)、部门经理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一次违反规定的,罚款500元;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停职检查。其他人员的请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重申机关、矿级、安全生产系统领导下井次数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集团公司、矿级、安全生产系统领导带跟班、与工人同上同下制度的要求,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此项制度,具体要求为:

1.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6次,总工程师、副总不得少于12次;

2.矿级领导矿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2次,副矿长不得少于18次。

3.安全生产系统部门领导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20次。

20xx年11月3日

主题词: 优化组合 工资 工休 确定 纪要

呈 报:郭董事长 主 送:各煤业公司、机关各部门

抄 送:公司各副总

留 存

共印1 6 份

会议纪要开头范文二时 间:XXXX年XX月XX日

地 点:XXXX办公室

参加人员:全体销售部人员

主持人员:XXX(销售副总)

会议记录:XXX

纪要内容:总结XX月份工作内容,分析现存问题,制定XX月份工作计划

本次销售会议由XXX(销售副总)主持,会议用时共计约1个小时,现将会议讨论内容及主要事项整理如下:

一、为与公司财务、人事等部门工作更好的接轨,也为销售部日后工作分工更加规范合理, 张总首先提出了对销售部人员档案归档整理与完善的要求。

二、由XXX开始,各销售人员就XX月份工作内容一一做了详细总结,对于上月所参与的几次投标工作,分析了未中标原因,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措施: 1、关系要跟进 2、产品要熟知 3、信息要广泛 4、思想要灵活 5、XX月份开始要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利用公司新的资质获得销售大单子。6、加大和水泵厂合作力度。

在此基础上,各销售人员都制定了XX月份各自的详细工作计划,以期在XX月份的工作中有更好的提升。

三、会议听取了网络营销部各销售人员的发言,网络营销部于今年XX月份组建,大家各抒己见,基于自身特长提出了很多利于公司网站优化及网上营销的建议。最后X总提出网络营销部由XXX牵头,在部门内部形成统一网络营销思路与方案,报X总审阅。

四、制订部门内部召开早会制度。会上X总提议,网络营销部和工程营销部每天召开内部会议,时间控制在半小时以内,主要总结一下昨天工作、分析当天主要事务并制订明日工作计划,网络营销部与工程营销部每周召开两次碰头会,交流探讨工作进展,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与客户需求。销售部是一个整体团队,只是分工不同,大家应抱团合作,做到精心、精艺与精神。

部门会议纪要范文6

马凯指出,严明党的纪律,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当前应对复杂局面、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迫切需要,对中央国家机关又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更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求全党做到的自己要首先做到,用铁的纪律打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队伍。

马凯强调,严明党的纪律,从根本上就是维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自觉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要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的模范,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要做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的模范,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强化程序观念和组织意识,自觉做到“四个服从”,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要做严明党的廉政纪律的模范,带头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李智勇作工作报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书记,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又 讯 中央国家机关第二十五次党的纪检工作会议1月30日在京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同志的工作报告精神,回顾总结了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纪检工作,部署了2013年的工作任务。中央纪委常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俞贵麟讲话。

部门会议纪要范文7

最新党员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会、同级纪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会或中央纪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会或中央政治局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xx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党内监督如何执行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约权力。现在,我们党关于实行党内监督的制度并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党在监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应该说是卓有建树的。然而,我们依然感到,开展党内监督远非一件易事,甚至无从下手。虽然现有的这些监督条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很好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作用、意义,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规定给予支持。

部门会议纪要范文8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监督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违规必究的原则,坚持党委(党组)自我监督与上级党委监督相结合,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与党委(党组)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三)遵守《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组织(人事)工作有关守则、规定的情况;

(四)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况。

第二章党委(党组)的监督责任

第五条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负总责:

(一)领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任务和职责;

(二)制定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措施,研究解决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党组)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监督,指导并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按要求开展工作;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五)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六条应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定期检查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把选人用人问题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选人用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党

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条例》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

第七条对本地区、本单位出现的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严重的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要认真吸取教训,教育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引以为戒。

第八条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各自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责任。

(一)党委(党组)书记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方针政策和目标的落实,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发挥好党委(党组)会议的集体决策和监督作用,重视和抓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

(二)分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为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抓好监督工作,并具体对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三)其他班子成员对同级班子和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监督责任,对分管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主要监督责任。

第三章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实行严格监督:本部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委(党组)的决议,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的情况;落实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查处情况等。

第十条建立部务会、处(科)务会逐级审核监督制度。各干部处(科)务会必须对呈报单位呈报材料、呈报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拟任人选的任职条件、考察组的考察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部务会讨论干部要认真审核拟任人选、任职资格条件、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对群众举报问题调查核实、所在单位的编制职数、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及分管领导意见等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干部综合及监督部门复核监督制度。干部(人事)部门在考察人选确定后,应及时向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及干部综合、监督部门了解考察对象群众来信及其他信息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在考察中作调查了解。部务会前,应由干部综合处(科)或监督处(科)对拟任人选的情况、考察情况、编制职数、征求意见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主要程序实行监督。

(一)民主推荐与确定考察人选。主持下级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推荐,按照民主推荐各项规定要求,督促推荐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组织配合工作,对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认真审核,并严把考察人选确定审批关。

(二)考察与确定拟任人选。对考察组的考察程序、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以及考察组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考察材料要审核把关。部务会应认真听取各考察组的考察汇报和意见,对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考察主要环节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三)讨论决定。对下级党委(党组)呈报拟提拔任职干部的请示及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会议讨论的记录、民主推荐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做好会议记录。

(四)任职前公示。应对公示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对公示期间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确认不影响任职,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每年牵头召开一至两次有纪检机关和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评议监督制度。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认真地进行自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每年结合《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议,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机构每年应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对违反《条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的主要监督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监督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应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各有关处(科)室的负责人应当把好各自处(科)室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关。

第四章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干部人事纪律、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举报和查案办案中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用干部的情况和信息,要适时或定期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使用的意见。

第十九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选拔干部的拟任人选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情况发表意见;参与领导班子换届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考察;参与《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

第二十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违纪行为和严重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或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深的,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严肃认真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监督责任人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违反《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党委(党组)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党委(党组)用人指导思想发生严重偏差,片面理解和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的;

(二)对违反《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或者隐瞒不报、压报不查,造成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因监督不力,党委(党组)及其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的;

(四)因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监督不严,致使上会人选材料严重疏漏和失真,造成党委(党组)用人决策失察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内部监督措施不落实,未按《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出现选拔程序不全或执行程序不严,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三)因检查监督制度不落实、不严格,致使本地区、本部门违反《条例》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的;

(四)因教育约束不严,对本部门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相关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一)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已掌握了选拔任用对象暴露的问题,但未能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而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用人腐败和不正之风,未能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调查建议、及时查处或落实党委(党组)查处意见不力的;

(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

部门会议纪要范文9

本学期在原纪检部各成员的辛勤努力下,我部较为有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新的学期里我决定将继续坚持“公平公正愉快工作,纪律严明服务同学”这一工作理念,全心全意地服务于同学。

我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包括基础建设、检查和部门活动创新三个部分。

基础建设部分:

1、部员的培养

在以前例会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到在例会上气氛比较沉闷,内容比较单调、枯燥,例会的过程太过于程序化这几个因素,特在例会中加入以游戏方式培养干事的创新能力以及在部门内部开展辩论赛培养其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这两个不同的环节,以达到即活跃例会氛围,又能提高部委自身素质的效果。使例会不再是一项任务式的会议,而是可以当作一种娱乐方式来进行。

2、增强交流

下学期我提议纪检部计划与其他部门各搞一次联谊,使我们的队伍更团结更融合,。还应扩大纪检工作的合作性以更好的促使部委之间相互交流和沟通。

3、整顿内部秩序

纪检部的部内秩序本学期决不能放松,要制定出一套包括例会、出勤、部门活动在内的纪律制度。要严格要求自己多做批评与自我批评,成为纪检部的表率,展示出我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

4、强化服务意识

纪检部成员要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大力开展各项活动,增进交流,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做好早检、违章电器的查处及各项活动的监察工作,全力辅助学校工作,使各项活动顺利展开。

检查部分:

我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会的监察工作,做好各种检查记录,纪检部的主要工作是对学生会的干部监督及对同学们的检查,对出现的违纪现象和不良风气予以记录和处理并及时上报主席团,树立勘技的良好形象。

一、会议纪律维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与会人员的记录及违纪情况登记,认真贯彻执行,我部将定期进行汇报,向大家公开,以便大家核对,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二、定时检查早自习出勤情况,每周总结记录,对无故缺席人员依情节处理。

对校、院举办的各种活动、会议进行纪律检查和监督。活动前向有关人员了解出勤人员名单,用点名或签到的方式记录出勤情况。会间注意整顿纪律,对扰乱秩序的给予警告,并登记上报。

三、学期结束前做一次对学生会工作反馈调查。

四、不定期深入同学中间进行日常纪律及行为的检查。

不定期对学生会各部门进行调查工作。参与每周各部例会并记录有关情况,有违纪行为的向主席团报告。

五、及时了解和发现学生会及班干部的情况,对脱离群众、工作消极的、不搞实际只搞形式主义,没有做好本职工作的对其做思想工作,情节严重的交主席团处理。

六、积极参与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做好学生会工作。

及时了解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邮箱建立与同学沟通的桥梁,对合理的意见主动接纳,对不良情况的反映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