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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3-06 15:58:54

船舶管理

船舶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本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六)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条经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国内船舶管理企业出具筹建通知书。当事人凭筹建通知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申请审核等手续。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当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七条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经营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船舶管理范文2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3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条例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

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 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期。

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二份。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 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三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条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第四十二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还应当提供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记录,并发还原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四条 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当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收回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出具光船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和临时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四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xx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二)“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第五十七条 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船舶管理范文3

关键词:情商 沟通 船舶管理 船舶团队 激励

1 引言

今年5月14日,在天津和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座谈时,问某个大学生村官“情商重要还是智商重要?”,回答说“都重要。”又说“做实际工作情商很重要,更多需要是做群众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就是适应社会的能力。老话说,万贯家财不如薄技在身,情商当然要与专业知识和技能结合。”从平民化的言语中,突出了情商在基层工作中的重要性,点明了基层干部需要具备某些情商才能做好群众工作。民选干部需具备的情商之一便是亲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沟通群众,了解舆情。

由上可知,良好沟通能力是衡量优秀领导者的一个重要方面。船舶管理有别于地方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管理,它是人事管理和技术管理的综合体,有自成体系的管理结构和模式。简单地说,船舶人事管理是督促船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和纪律的管理,船舶技术管理是对船舶、机器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的管理,无论是船舶人事管理还是船舶技术管理,实际上都离不开对人的管理。从现代企业管理学得角度来说,对人的管理最重要的是沟通管理,船舶管理亦如此。

2 沟通与有效沟通

沟通是为了设定的目标,把信息、思想和情感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并达成共识的过程。沟通管理是对沟通概念的延伸,它不仅涵盖了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流,还包含群体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作为船舶的管理者,每天所做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围绕沟通这一核心问题开展的,船长日常工作包括检查驾驶员的航行值班,驾驶员的职责工作,与部门管理级商谈的船舶工作等等,这些工作都少不了沟通,必须要沟通,才能达到检查或商谈的效果。譬如说船长检查驾驶员航行值班工作,了解驾驶员是否遵守驾驶台纪律和规则,是否认真瞭望、是否正确避让,是否认真定位、是否及时收取航行警告或电报等等,船长检查工作的过程就是和驾驶员沟通、交流的过程。

沟通首先是信息和想法的传递,如果信息和想法没有被传递到,则意味着沟通没有发生。其二,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传递的信息被对方接收,并互相影响思想和行为。因此,有效的沟通不仅意味着信息的传递,而且包括传递的信息被准确的理解。在船上我们也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离码头时偶尔有值班水手穿着比较脏的工作服上驾驶台值班。驾驶台是个严肃的场所,船员都了解驾驶台纪律。船上的体系培训或船舶会议会传递这些信息。事实上也不是船员故意违反纪律,可能的原因可能是刚刚在甲板值班来不及换衣服。在不清楚原因的情况下,船长应态度平和告诉船员回房间换好衣服再上驾驶台。离开码头后,给当事船员再学习一遍驾驶台纪律和提出船长要求,俗话说“响鼓不用重锤”,其他船员也会明白船长的意思和用心。船上条条框框不少,把框定的制度条例赋予,人性化,便能容易收到沟通的效果,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3 沟通的重要作用

3.1船员的特殊生活和工作环境需要沟通

远洋航行船舶有时很长时间靠不了岸,船员长期生活在海上,与家人联系少,中途能回趟家对船员来说是一件并不容易的事。单一、枯燥的海上生活,如果没有情绪宣泄和释放的渠道,会影响船员的身体健康,所以除了船员要有一个积极的、阳光的心态外,船上还要给船员营造和创造一个令人舒适的生活环境,组织船员参加一些娱乐活动,更为重要的是,船上人际交往和沟通不可或缺。船舶管理者通过打球、喝茶、聊天等交流等方式拉近与船员的距离,关心爱护他们,让船员感到船舶领导可以交流、值得信赖并富有人情味;领导对下属要以诚相待,善于倾听船员的心声,了解船员的思想情况和生活状况,力所能及帮助船员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当下社会对船员职业认同感低下,有些刚刚来到船上的大学生对选择做船员职业感到迷茫,工作热情不高,当外界施加一些压力时,情绪会有波动。船舶领导者要体现真诚的关怀之心,要像关心自己子侄一样关心他们,帮助他们梳理思绪,以社会经历为教材,以积极人生为导引,以阳光心态作依托,以光明前景作未来,开导和安慰他们。及时、有效地与船员交流沟通,可以给工作带来很大的好处,甚至可以避免一些不测的事情发生。

3.2船舶管理实质是沟通管理

著名的企业家松下幸之助说过关于管理的名言:“企业管理过去是沟通,现在是沟通,未来还是沟通。”还有人说,“现代管理就是意见沟通的世界,意见沟通一旦终止,这个组织也就宣告寿终。”管理离不开沟通,沟通已渗透到管理的各个方面,正如人体内的血液循环一样。如果没有沟通的话,企业就会趋于死亡。一个集体中的意见沟通,对于促进团结、正确决策、协调行动和保证集体活力是非常重要的。管理者的主要素质之一就是具有善于交流沟通、协调的能力,要善于沟通、协调,把船员组织起来并指导船员完成一项共同目标。船舶管理讲究的是集体智慧和集体力量,完成一项任务必须先要统一思想,在统一思想的过程中,交流、沟通是免不了的,如果不进行沟通,各自为政,一盘散沙,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可想而知。船上大部分工作要求正确指挥、明确分工、紧密合作,要求管理层的沟通协调,要求船舶部门之间团结配合,要求个人服从集体,听上级指挥。还有一些工作,体系文件没有明确分工,涉及到到甲板部和轮机部,有时会出现各部门都不愿意出头,甚至互相推诿的现象。船舶领导要居中协调,把部门长召集起来一起商量沟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配工作,明智的做法避免部门之间产生矛盾,不要让部门觉得船舶领导有任何偏袒,根据工作的性质合理要求部门分工或合作完成工作。兹举一个工作案例,一船在船厂修理,要求下午出厂,在当天上午调试舱盖时首物料间的液压管爆管,约2桶液压油流出来积在首物料间角落,船上和船厂来不及回收。开航后,甲板部门和轮机部门没有协商好,互有推脱。后来问题反映到船长那里,船长召集轮机长和大副到首物料间查看现场,提出看法:1)液压油必须回收;2)甲板部、轮机部都有责任回收,说明责任原因;3)轮机部负责回收工作,甲板部负责清洁工作;4)一起行动。经过船长与轮机长、大副的沟通商量,轮机部当天中午在轮机长的带领下回收溢油,甲板部下午清洁好地板和墙壁。

有些工作,只要船长简单、扼要的指令,下属必须执行。除此之外,船上许多管理工作,需要沟通,需要有效地沟通。从上面的案例可知,船长和轮机长、大副的沟通行之有效,达到管理的目的。如果,船长说“不管你们哪个部门做,必须要完成。”相比之下,沟通管理比粗放式的行政管理,更有说服力,更容易被人接受,更容易理顺管理工作关系。

3.3沟通与合作造就优秀的船舶团队

我们说团结就是力量,也不妨这样说团队就是力量。在船上,船员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团队,他们的目标是把船和货物安全地从一个港口开到目的港。为了共同的目标,船长和船员承担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在船上,个人的计划再仔细,可能也难以企及预定目标,一个人的本事再大,没有其他船员的帮助和支持是不可能成功的。

造就优秀团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良好的沟通合作。船员要有团结合作的思想意识,船舶管理层与其他船员之间保持交流沟通,有助于了解团体成员思想状况。团队成员相互理解,彼此关系融洽,心理行为上相互作用,彼此相互影响。不论在什么情况下,船员都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彼此协作,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4激励沟通在船上沟通中尤为重要

激励是指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激励的过程就是管理者引导并促进群体或个人产生有利于管理目标行为的过程。根据马洛斯需要层次理论,每个人都需要激励,每个人的需要层次可能不同。船舶领导只有了解船员的需要,有针对性的采取管理措施,才能收到良好的激励效果。马洛斯需要层次划分为:a.生理需要;b.安全需要;c.社交需要;d.尊重需要;e.自我实现的需要。前二个需要是低级需要,包括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保健需要,后三个属于较高级需要,依我看来,大多数情况下,船上仅能提供船员尊重需要,船舶管理者要具备尊重船员的基本素质,尊重下属才能赢得下属的尊重,尊重下属才能激励下属。

在激励沟通中,核心原则是保护船员的自尊心,要让船员感受到在船上受到尊重、重视、有价值。得到理解与信任是人的一种欲望,是人生而具有的需求。人一旦获得理解会获得莫大的欣慰,会随之赴汤赴汤蹈火。古人说“士为知己者死”,因此达到与员工的相互理解、尊重与信赖是管理的第一要务。

4 船舶管理者怎样与下属沟通

4.1多交流、谈心

船公司要求的是船舶安全和效益,船员追求的除了安全和效益外还有融洽的人际关系和和谐的船舶环境。公司的要求和船员的追求并不矛盾,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为了公司的安全和效益,船舶管理者必须认真地做好船上工作,包括搞好船舶领导班子的团结工作和建设优秀船员团队工作,和谐的船舶人文环境能促进船舶安全。所以,船舶管理者要有积极的心态和人文和谐的理念。要重视向自己的工作对象进行感情投资,要懂得怎样理解、尊重、信任、关心、爱护和支持下属。对待下属要思想上理解他们,人格上尊重他们,政治上帮助他们,生活上关心爱护他们,使他们精神上和心理上的需要得到满足,他们便会焕发高昂的热情和充沛的力量,就会做好工作。不行春风,哪得春雨?

4.2言行一致

言行一致,是为人处世的基本道德要求。对于船舶管理者而言,言行一致不仅是一条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管理的基本准则。“听其言,观其行”,领导者的一言一行船员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一旦发现你言行不一致,你的威信就会大大降低。构造领导影响力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他是否是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当他口是心非,只说不做,只听到雷声而不见下雨,这样他就会逐渐丧失掉自己的威信。要树立领导威信,让船员更加信服你,那么作为管理者就应该从自己的每一句话开始,从自己的每一个行动开始,做到言行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使员工感受到自己的领导是能让人信赖的,才能引发他们更强的责任感。

4.3多激励,少斥责

激励能激发船员巨大的能量,激励是沟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船舶管理者要善于管控好自己的情绪,愤怒可能出诗人,但愤怒一定出不了优秀的管理者。在你怒气冲天时,下属可能慑于领导的权威而不敢表达不同意见,但他们内心未必能接受生气式的批评教育,从而滋生了抵触情绪。所以,船舶管理者要做到心平气和,摆事实,讲道理,让下属心服口服。即使生气也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特别是在公共场所众人面前不要轻易斥责下属,避免伤他自尊心。船舶管理者要明白生气是一种低情商低能表现。

4.4换位思考

换位思考是以诚信为基础,以沟通为桥梁的思维方式。在船舶人事管理中难免要碰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在分析问题和形成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时,要更多地从船员的角度考虑到他们的利益和难处,能够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那么可以有效地避免在决策中产生片面性,从而有利于在船舶管理的效果充分发挥。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中也就多一些理性少一些武断。

5 结语

沟通是一门艺术,它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混合体;沟通是船舶管理的一种有效工具,用好了使你水到渠成,挥洒自如,但是用不好或是不会用,则会使你处处受制,窘困不堪;沟通更是一种技能,是一个“情商”高低的具体体现,不论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这种“情商”是比某些知识能力更为重要的能力,这也是我在论文的引言中奉上的有关讲话的真实原因。沟通要成为管理中的一种习惯,人人都有这种习惯,这个社会就和谐了;船员有这种习惯,船舶内部就和谐了,船舶管理就顺畅了。随着我们的“沟通”水平不断提高,我们的船舶管理水平也会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船舶管理范文4

关键词 通导设备;检查;维护;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 U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0-0040-02

0引言

目前船舶使用的通信导航设备种类繁多,品牌、型号更是数不胜数,但在管理和使用上还是有章可循的。为了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和使用好船舶通信导航设备是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CCS和海事部门的船检中发现通导设备问题如:资料不全、设备与证书不符、电池过期、设备故障等,直接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和施工。所以,加强设备操作人员对船舶通导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船舶通信设备管理水平,以确保船舶通信畅通,保证航行及施工安全势在必行,同时帮助使用人员提高业务能力。

1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的分类

1)GMDSS通信设备 搜救雷达应答器;奈伏泰斯接收机;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甚高频无线电设备; 中/高频无线电设备; 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

2)通导设备 航海雷达;自动雷达标绘仪;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及差分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SSAS(船舶保安报警系统);磁罗经;陀螺罗经;测深仪;自动识别系统接收机;航行数据记录仪;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等;

3)船舶保安报警系统;海事卫星电话、船舶卫星C、F站等。

2 通信设备的管理

2.1设备检查与维护

2.1.1对所有通导设备要进行检查

1)日常检查:甚高频(VHF)测试; 中高频电台(MF/HFDSC)测试;

2)每周检查:甚高频(VHF-DSC)与江、海岸电台通话或相互通话:MF/HF DSC与岸台通信;

3)每月检查:紧急无线电示位标、雷达应答器、双向无线电话电池和释放器的有效期的检查;

4)每季检查:卫星c、F站,检查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并要注意因操作不当出现误报警;双向无线电话要进行通话测试,备用电池不得拆除外包装;雷达应答器使用检查应在航海雷达上进行,LRIT(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的使用检查测试, SSAS(船舶保安报警系统)的使用检查测试。

2.1.2日常性维护及保养

1)船舶通导设备要始终保持清洁、无尘,保持空间环境及设备的干燥,避免设备元器件出现锈蚀;

2)保证通导设备所有开关、按健的完整、准确,正常,电源插座和插头、等连接完好,线缆保护层及绝缘良好;

3)对通导设备天、馈线、避雷针及连接馈线进行检查,保证天、馈线表面洁净;

4)要对卫星C、F站天线进行检查,C、F站天线外罩入口处封闭良好;

5)根据公司船舶航行的A1、A2、A3及无限航区对NAVTEX(航行警告机)的接收区域和卫星C、F站中EGC接收区域进行相应的设置;

6)对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置的各种数据进行核对和检查,保证船舶各类数据的正常输入且显示无误。

在操作通导设备时。使用人员一定要阅读相应设备说明书。了解有关技术的指标,熟练掌握操作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保证人身和通导设备的安全,正常发挥作用。

2.2各类通导设备证书、证照及年验报告,船级社、CCS每年都要对通导设备进行检查、验证,因此,做好这这方面的工作十分必要

凡是与通信导航设备有关的各类文本证照、安全证书、岸基维修协议、紧急无线电示位标年度检验报告和五年测试证明、检验报告、设备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等一律由船长保管。

2.3通导设备管理与记录

1)船舶电台工作日志。船舶电台工作日志是记录船舶通导设备工作、使用情况的重要文字记录。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对无线通信规定使用的频率、通信语言、呼叫与回答程序、守听及工作时间等作出了规定。通导设备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规则的要求在无线电台工作日志上予以准确无误的详尽记录;

2)船舶通导设备的开机记录。保持24小时开机的通导设备:中高频无线电台、甚高频无线电台、奈伏泰斯接收机、卫星船站C、F的开机等要记入电台工作日志。船舶保安报警系统和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的开机也要有记录。本文2.1定期测试和检查内容更要记入电台工作日志;

3)很多船公司对通导设备设立了专用记录本,设备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要求记录;

4)通导设备的更新、维修是设备管理的重要资料,对设备在次发生故障后的恢复及修理有指导作用。所以要保存好专业厂家或其安排的公司的修理报告。

2.4通导设备在定期检查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以下设备的使用期限

卫星无线电示位标电池的工作期限、压力释放器工作期限;雷达应答器电池工作期限; 紧急用双向无线电话电池工作期限;差分定位仪电池工作期限等。并认真做好期限前的新电池准备和到期更换工作。

通导设备电池工作期限带有强制性的要求,是CCS和海事部门检查的必查项目,可直接导致船舶的滞留。除上述通导设备的电池外,容易损坏或需更换的通导设备部件还有:电罗经陀螺球、液体;航海雷达电源板、天线电机;磁控管、测深仪打印针头、设备散热风扇、设备内置的记忆电池等等。应按时更换,以确保通导设备的正常工作。

3 开航前的检查

船舶开航前必须对所有通导设备进行认真地检查和测试。检查全部通导设备工作是否正常,设备使用人员的操作是否规范、正确,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应急预案中需要的人、财、物是否到位。

3.1通导设备和电源的检查

1)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系统使用的电源交、直流互相转换是否能正常工作;

2)安装有电池的通导设备更要仔细检查核对电池的有效期限。

3. 2通导设备操作的具体做法

1)要求两套甚高频电话之间能正常相互通信;

2)用MF-HF电台与海、江岸电台进行DSC测试,并用SSB进行语音通信;

3)根据设备说明书对卫星C、F船站的进行操作检查并使用;

4)各项测试均要进行记录;

5)检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输入的船舶航行、数据、各项资料等是否正确。

3.3 船舶通导设备的各类文件、证书、资料、和记录完整、齐全

1)各类信号书是否已被修改;

2)船舶无线电台日志是否记录完整,齐全;

3)平时收发到的一些有关的海上安全信息是否已经在通信日志中记录;

4)能够马上提供船舶各类证照、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的岸基维修协议书、由北京通信导航中心出具的LRIT符合性测试证明;

5)能够提供在有效期限内的卫星紧急示位标年度检验报告和五年检验报告。

船舶开航前检查主要是检查通导设备是否均能正常工作,一般情况下在开航前3~5天进行。发现问题时有可利用的时间安排维修。

4 其它注意事项

船舶进船厂大修时因交流电压时高时低或停电时:

1)船舶在进船厂维修时,关闭所有通信导航设备(除必须使用的通导设备)。要断开配电板电源,例如中高频电台、航海雷达等。若因通导设备维修必须要开机时,要避开用电高峰期;

2)船舶上坞修理时,不得开启测深仪。在船底油漆时,驾驶员一定要在现场进行管理及监督,特别要做好并采取测深仪换能器内外的保护措施;

3)船舶维修完成出厂前一定要对通导设备进行开机使用检查,要用船舶自身电源进行,设备开机前要测量船电的交流电频率和电压、直流电压和电流是否正常和稳定;

4)航行和施工中船舶因故突然断电时,一定要提前关闭有关通导设备,马上将通导设备开关置于OFF位置,待船舶电源恢复正常后.再按设备开机步骤开启,如电、磁罗经、航海雷达等。

以上是对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要求。还需特别注意的是MF-HF电台和甚高频电台设备及其操作终端、航海雷达、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差分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磁罗经、电罗经、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测深仪等设备的互相关联,而且由软件控制。目前很多船舶通导设备是利用计算机作为操作终端进行数据交换和通信,设备使用的系统、软件各不相同,使用人员要考虑使用和升级,以及升级后的在设备操作使用上的改变,并要有专人对这些软件进行管理。通导设备使用人员要加强船舶通导设备相关软件知识的不断学习,以提高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2010.

船舶管理范文5

关键词:船舶 大型化 船闸管理 对策

通过多年的船型标准化工作,长江干线运力结构得到了初步调整,一批吨位小、安全性能差、污染严重的老旧船舶逐步淘汰,船型技术进步较为明显,三峡船闸过闸货运量保持连年增长态势,2014年三峡船闸货物运量达到1.09亿吨。在船型标准化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了过闸船舶大型化趋势。5000吨以上船舶过闸艘次自2009年以来连年成倍增长,从2009年的1317艘次,到2014年已增长到14066艘次,增幅达10倍。当前,航运发展增速远远超过预期,三峡船闸过闸货运量已提前达到设计水平。因此,分析三峡过闸船舶现状及趋势,加强对船舶大型化发展的引导,对于提高船舶标准化水平,提高三峡船闸运行效率,提高航运经济效益,保障三峡船闸及三峡河段通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过闸船舶大型化现象的产生原因

1、大型化现象

三峡水库蓄水以来,长江干线货运船舶标准化进程加快,船型大型化、专业化趋势明显,过闸单船吨位、主尺度明显增加。过闸货船平均吨位已由三峡船闸运行初期2003年的1040吨提高到2014年的3846吨。平均运行每闸次容纳的船舶艘次由2004年的8.61艘次下降到4.12艘次。从过闸船舶吨位构成上来看,2008年以来,3000吨以上过闸船舶增长迅速,尤其是5000吨以上船舶几乎连年成倍增长,目前5000吨以上船舶所占比例已经超过三成。客船趋于旅游化、豪华化和舒适化。目前,陆续出现一批高星级、超豪华、大型的旅游船,如“长江黄金6号”(总长150米,型宽25米)等已经开始投入使用。

2、主要因素分析

三峡工程蓄水后,航道条件大幅改善,在市场经济利益驱动和“淘汰小船”的政策引导和下,过闸船舶不断大型化。

2.1市场经济利益驱动

运输在整个物流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提高运输效率,节约运输成本是当前船方在造船时的追求。水路运输是目前最经济实惠的一种货运方式,运价低廉,单位成本低。调研显示水路运输成本约为铁路运输的1/3左右,约为公路运输的1/10左右。大型船舶具有装载量大、航速快、周转效率高和单位功率(马力)的拖带能力强等运输特点,在发挥单航次的装载能力和最大限度的节约人力成本方面具有中小型船舶无法比拟的优势。随着我国内河造船技术的日新月异,广大船东实施船舶更新换代过程中,都尽量提高新船载重吨,提高航运效益。

2.2过闸船型标准化政策引导

自2003年三峡船闸通航以来,交通部大力推进船舶标准化工作,先后了《关于公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滚装船和集装箱船标准船型的公告》、《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加强对船型标准化的政策引导和市场准入管理,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集装箱船、非标准干散货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分步限制小船过闸,先后对100总吨、200总吨和600总吨以下的商船过三峡船闸做出了限制,上述措施对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保障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提高三峡船闸利用率和通过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船舶大型化对船闸管理的影响

得益于船舶标准化、大型化,有利于船舶过闸组合进一步优化,货船一次过闸平均额定吨位由2003年的8269吨,提高到2013年的15842吨,大大提高了三峡船闸通过量。但是,如果过闸船舶过度大型化,也会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

1、通航运行

1.1降低日运行闸次数

大型船舶一般存在进闸慢、在闸室靠泊、移泊困难的特点,如果船员操作水平不高,可能导致闸次间隔时间延长,降低日运行闸次。三峡船闸限制船舶进闸、移泊航速分别为1m/s和0.6m/s,而实船试验显示,大型船舶进闸速度一般不高于0.5m/s,移泊速度不高于0.4m /s。

1.2不利于提高船舶装载系数

过闸船舶装载系数受市场等因素影响大,在船舶大型化条件下,受航运企业运输组织以及船闸、航道吃水限制影响,过闸船舶装载系数开始呈现出下降趋势,2012年和2013年过闸船舶综合装载系数甚至降至0.6以下 。

1.3非货运船舶所占份额增加

三峡升船机平面尺度为120m×18m,2014年三峡船闸通过“长江黄金6号”轮等超过升船机尺度的豪华旅游船1222艘次,约占所有过闸客船的一半。因此即使升船机投入使用,这些客船也无法通过升船机分流,为提高三峡船闸通过能力增加了阻力。

2、安全管理

2.1增加安全监管难度

超大型船操纵特点是惯性大、舵效差,船舶减速困难,受风、流和水深的影响突出。船闸附近水域通航密度较大,回旋余地有限,一旦发生紧迫局面则难以通过监管提醒来弥补,容易演变成无法避免的事故,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

2.2损坏船闸设备设施

三峡船闸浮式系船柱设计系缆力为纵向80KN、横向50KN,第一层系缆桩距水面高度为1.0米,第二层系缆桩距水面高度为2.8米,主要作为船舶在停靠时系泊使用。船舶大型化后,空船系缆桩高度远高于浮式系船柱高度,直接造成大型船舶系缆困难,容易产生船舶越过停靠线或船舶在船闸运行过程中前后窜动的现象,从而导致船舶撞击或其它船闸设备的安全事故。重载情况下系缆力远超设计,易造成浮式系船柱系缆架变形卡阻或系缆桩断裂损坏等小事故,2011年以来,因船舶大型化带来的船闸设备设施损害平均每年发生20余次。

对策及建议

1、管理对策

为适应船舶大型化条件下的通航管理需求,三峡通航管理部门积极应对,保证大型船舶过闸安全。

1.1研究挖潜过闸船舶吃水控制

针对市场运输组织的变化,在科技攻关研究基础上,将三峡船闸过闸船舶吃水标准从3.13m提高至3.9―4.3m,全年大多数时间三峡船闸允许过闸船舶吃水可达到4.3m,为引导提高过闸船舶装载系数和提高航运效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1.2强化监管保证大型船舶过闸安全

一是建立了三峡-葛洲坝船舶监管系统,实现对三峡-葛洲坝枢纽通航水域24小时不间断监视。二是采取技术手段,安装过闸船舶吃水检测装置,加强对船舶过闸吃水管控,实现对过闸船舶超吃水状况进行实时检测和预警。三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过闸船舶检查,消除大型船舶过闸隐患。如对3000吨级以上的船舶在过闸前逐船、逐航次检查船舶吃水,严防“超吃水”船舶通过船闸。四是组织开展了多次船舶超吃水、超高过闸等专项整治活动,规范船舶过闸行为,打击谎报、瞒报行为,保障大型船舶过闸安全。

2、建议

2.1采取措施降低对船闸设备设施的影响

针对船闸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建议对三峡船闸闸室防撞设施、浮式系船柱及其闸墙和相关结构预埋件等相关设备设施许用条件进行重新检查和核算,开展闸室内浮式系船柱结构改造工程,以适应大型船舶在闸室内的系缆需求。有关研究成果显示,吃水4.5m实载5000t的大型船舶系缆力,超过当前浮式系船柱的设计极限,威胁到船舶停泊安全及闸室结构的安全。因此在所有闸室浮式系船柱完成改造前,需要控制通过三峡船闸的大型船舶实载吨不超过5000t,避免对船舶停泊安全及闸室结构安全造成危害。

2.2政策引导船型健康发展

建议加强对船舶检验、发证的标准化管理,加强船闸标准化宣传,以便船东在未来造船时能科学决策。需要尽快完善旅游船船型标准主尺度系列,补贴加快对现有超大型旅游船舶的淘汰,确保升船机建成后充分发挥其过闸分流作用。同时,出台对超大型船舶的严厉管控标准,尽量减低大型船舶过闸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2.3提高过闸船舶船员操纵水平

船舶管理范文6

[关键词]仓储管理 仓储设施设备 商品养护

船舶公司仓库内存放了大量专业技术船舶用品,主要分为安全救生设备、船舶消防系列、船用电器设备、船用石油化学洗涤品、航海器具和导航设备等。在这些船舶用品中,有一些金属制品器型比较大,搬运起来较困难,存放起来也有一定的困难;有一些精密仪器价格比较昂贵,需要特殊保管,如果发生了锈蚀会影响仪器的准确度,造成较大的损失。

一、船舶公司仓储管理存在的问题

1.仓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

(1)缺少防火、通风设施

虽然仓库内的建筑物各部构件都采用的是非燃烧体的构件,具有良好的防火功能,但是存放的一些物品具有可燃性,例如船用化学洗涤剂,而仓库内并没有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损失。

由于仓库内并未设窗户,所以通风效果和除湿效果并不是很好。环境的温湿度对船舶用品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2)仓储设备单一

仓库内的设备比较单一,只有中型货架和两个滚轮车。中型货架是钢质结构,部分货架出现了掉漆和生锈的状况。

滚轮车有两层,并且带有梯子,以便摆放高层的货物,但滚轮车承重有限,搬运大量货物或搬运大型重物时会严重影响装卸搬运的效率,并且还会造成货物一定的机械损伤,增加了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

2.商品养护存在的问题

(1)金属制品易出现生锈现象

仓库内并没有窗户,只有一扇门用于出入库作业,因此通风效果比较差,这就造成仓库内相对湿度比较高,一些周转期长的金属制品容易出现生锈现象,造成了货物的损耗。

(2)货架的损伤

由于仓库内搬运的设备不是很先进,在搬运大型重物过程中,容易与货架产生机械损伤,使货架的金属保护漆掉落,破坏了货架防护膜,内部金属暴露在空气中,久而久之货架便出现了生锈的状况,这对存放货物非常不利,会影响货物存放时的质量。

二、船舶公司仓储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改善仓储设施设备

(1)增加防火、通风设施

仓库内存放了大量的船用石油化学洗涤品,这些物品属于易燃物品,一旦着火不易被扑灭,而一般的灭火器不能将其扑灭,因此仓库应该配备泡沫灭火器等防火器材。另外,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公司对仓库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把消防责任落实到个人,及时杜绝火灾隐患,防火患于未然。

船舶公司仓库通风效果较差,库内湿度较大,这种保管环境加快了金属制品的锈蚀,因此需要给仓库加入通风设施。由于仓库的先天条件不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所以就需要采用机械通风的方法。在库房的上部安装排风扇,库房下部装置送风扇,利用机械设备来加强库内外的空气交换,从而达到通风的效果,降低库内的湿度。

(2)引进仓储设备

目前,仓库内采用的都是中型货架,可供小型货物与大型较轻货物进行存放,但是储存大型较重的货物会对货架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可以引进重型货架,专门存放大型较重货物。

大型较重的货物进行人工作业搬运比较困难,在上架的时候很容易造成货物的机械损伤。但是由于仓库的占地面积较小,在库内无法进行叉车与托盘的搭配作业,所以可以引进手推搬运车。手推搬运车不但可以搬运重物,还可以对货物进行升降,手推车的升降台可以由电动开关控制,随意调整升降行程。这样大大减少了人工垂直搬运的难度,还加快了装卸搬运的效率,不仅如此,还可以减少货物与货架在搬运过程的机械损伤。

2.加强商品养护工作

(1)加强吸湿、密封工作

由于库内金属制品容易生锈,所以仓库要加强吸湿工作。在仓库内可以放置吸湿剂来达到吸湿的作用。吸湿剂可以选择经济实用的生石灰,它能很好的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并且释放出一定的热量,从而降低库内相对湿度,防止金属制品生锈,避免货物损耗。另外也可以使用去湿机来减少空气内的湿度,吸湿机会使空气中的含水量降低,并且可以根据库内湿度的要求进行工作。

此外,为了防止金属制品生锈,需要对金属本身进行密封保护,以防止金属制品与空气的接触发生锈蚀。在货物运进仓库时,散装的金属制品没有包装,暴露在空气中,很容易被氧化而发生锈蚀。所以需要对散装金属制品进行密封措施。采用防潮纸对其进行密封包装,可以很好的解决金属散装制品的防潮。较大的金属制品,无法使用防潮纸进行密封,可以选用塑料薄膜进行密封,塑料薄膜使用起来灵活性较好,密封效果较好,经济实用。

(2)定期维护货架

对于货架,在日常的装卸搬运过程中,存在着机械损伤现象,很多地方的金属涂层掉落,导致了货架生锈。这就需要采取涂油防锈的措施,定期对货架进行检查,对其掉落金属涂层的部分进行涂抹。在其进行涂抹之前,必须要完全的除锈,不然会引起货架内部严重锈蚀的情况,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通过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加强商品日常养护,保证仓库内货物的安全,可以降低仓储成本,保证仓储活动的顺利进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田源.仓储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8

[2]朱国俊.陈雅萍.李芊蕾.仓储和配送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01.

[3]王冬.张晓玲.赵俊卿.杨海明.孙仕明.仓储管理技术,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08.

船舶管理范文7

[关键词]船舶;轮机;安全管理

一、船舶轮机概述

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世界船舶的自动化水平越来越高,共经历了以下5个阶段:单系统自动化,一般船舶自动化,船舶控制无人化,超自动化船舶和未来型船舶。就我国来说,对于现代化船舶正处于消化吸收阶段,船舶自动化相关问题比较多。但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轮机安全管理的问题。研究的侧重点是集中于船舶设备本身以及由船舶设备组成的装置和系统的研究。

二、船舶动力装置的组成

1.根据组成船舶动力装置的各种设备、机械结构和系统的作用不同,可以将船舶动力装置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推进装置,它是推动船舶航行的装置,由传动设备、主机、轴系和推进器组成。

辅助装置,它是辅助推进装置产生能量的装置,由辅锅炉、船舶电站、压缩空气系统和液压泵站组成。

管路系统,它是用于输送流体的管系。由各种阀件、管路、泵、滤器、热交换器等组成。

甲板机械,它是用于保证船舶装卸货物及相关货物的起落所设置的机械设备。

防污染设备,它是用于清理船上污油水、油泥、生活污水及各种垃圾的设备。

自动化设备,它是替代人工工作的设备,由遥控、自动调节、报警、监视和打印等设备组成。

2.对船舶动力装置的要求

(1)可靠性。可靠性是对船舶动力装置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由船舶的作业环境长期离开陆地,在船舶发生相关故障时,不可能及时得到陆地人员的援助。

(2)经济性。在船舶在营运过程中,船舶总费用的50%为动力装置的营运成本。因此,提高船舶的营运效益的关键,就是尽可能的提高船舶动力装置的经济性。

(3)机动性。船舶的机动性是指船舶改变自己运动状态的灵敏性,船舶机动性是船舶运行安全的重要保证。

(4)重量和尺度。减少船舶动力装置的重量和尺度是提高船舶的经济效益。但船舶动力装置的重量和尺度的减少往往和它的使用寿命相矛盾。

(5)续航力。续航力是指船舶不需要补充如燃油、滑油、淡水等任何物资,所能航行的最大距离或最长时间。船舶的续航力不但和船舶动力装置的经济性和物资储备量有关,也和船舶航速有关很大的联系。

三、船舶轮机的可靠性及提高其可靠性的措施

1.确保船舶轮机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

船舶轮机的安全管理,应该从提高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为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船舶轮机日常维修保养管理中,要加强船舶轮机的安全维护,将妨碍船舶维护人员人体感官功能发挥的各种因素尽量消除。在日常管理中,尽量保持船舶机舱区整齐和清洁。在非常残酷的使用环境下,船舶轮机操作和维修应考虑适当的保护措施。在进行船舶维修作业时,一定要对相关人员的作业范围和任务进行明确,同时要做到知人善任、安排合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他们在维修工作中一定要按说明书的规定和操作规程来进行,切不可盲目行事。

2.提高管理水平

要想提高船舶轮机的整体管理水平,需要加强对船舶轮机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维修人员可以识别船舶轮机中各种机械和系统的故障苗头,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一旦船舶轮机发生故障,维修人员可以迅速找到故障部位,并结合相关船舶维修知识,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程序排除故障。

很多轮机故障是由于船舶维修人员违反了相关技术操作规程和采取了不正确的维修决策造成的。而在人为故障中,属于船舶管理水平低和属于维修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事故造成的轮机事故几乎各占一半。因此,在船舶轮机安全管理中,加强人的因素的管理,从船员的心理角度,提高船舶轮机安全管理的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人因工程理论在船舶管理中的应用

1.轮机安全管理中的人的因素。人是轮机设备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在船舶轮机安全管理中,可以将人、船舶设备和使用环境看成一个系统,从系统学的角度来提高船舶轮机的可靠性。具体来说,应该从提高船舶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思想教育水平两方面入手,提高轮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他们的质量意识、环保意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管理能力。而在这些培训中结合人因工程理论和船员心理学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人因工程理论在轮机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中率先提出了人的因素在轮机安全管理的作用。该规则的制订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的国际标准,要求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船长、轮机长正当履行其安全责任,要求有适当的管理组织以满足船土高标准安全的需要。该规则强调高级船员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安全的最终结果。船舶安全管理的重点,由传统的侧重于对船舶设备的管理转向为对设备、船员和公司人员的双重管理。特别是通过船公司加强对人为因素的控制,建立了系统化的国际安全保障机制。这也是现代轮机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

3.船员心理学在船舶管理中的应用。人因工程理论的重点就是关注人的因素,很显然船员的心理状态是影响船舶安全营运的非常重要的人的因素。所以船员心理学在船舶管理中的应用也是人因工程论的又一分支。人的心理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心理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受到人身边的客观事物影响。船员的工作属于高危险性,高劳动强度的工作。且船员远离家人、远离大陆更容易出现相关心理问题。

海员的心理素质,主要是研究在航海的特殊情况下,海员的心理状态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又有什么心理素质标准对海员的心理进行评定。海员的一般心理问题,主要是研究在航海条件下海员会有哪些带有普遍意义的心理问题,同时探讨如何提高和改善海员心理裕度和心理适应能力。海员事故与海员身心健康,主要研究在航海条件下,海员事故的海员心理状态,海员的心理障碍、精神疾患和心身疾病,以及心理诊断和心理治疗,海员的心理卫生和教育训练等。

结束语

世界各大航运公司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实质,就是逐步将人的因素考虑到船舶运行系统中去,在船舶系统管理中突出人的主导地位,在船舶轮机及驾驶管理中充分考虑人的因素,提出了以人的操作可靠度作为衡量船舶安全管理优劣的定量化评价标准之一。因此,加强船舶轮机人员在集装箱船舶轮机管理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对整个船舶轮机管理系统优化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恒.现代轮机技术管理.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

船舶管理范文8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上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及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船舶(下称经营性乡镇船舶)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民自用船舶(下称农用船舶),不含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下称渔船)。

本细则所称乡镇渡口,是指乡镇集体、联户、承包户和个体户所设的,在江河、湖泊、水库、溪河口等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营运性质(包括义渡)的客货渡运。

第四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的统一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由乡镇船舶产权主体、产权主体管理单位和行政执法主体分工负责,并以其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依法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公安、劳动、水产、农机、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渔船安全管理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配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管理措施;

(四)定期对乡镇船舶的船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负责乡镇船舶、船员年度审验的准备工作,对船员资格、船舶登记进行初审;

(六)经常性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制止无证、无照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七)督促落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监机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八)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九)对农用船舶实施日常管理并负责处理农用船舶之间的水上交通事故;

(十)其他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监机构管理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对乡镇船舶船员、有关管理人员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技术培训;

(三)负责经营性乡镇船舶的检验、登记、发证及船员资格的年度审验工作;

(四)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五)依法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九条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应当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应当根据本辖区乡镇船舶数量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具体承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县级港监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变更安全管理员,应当事先征求县港监机构的意见,并在15日内补充。

第十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财政中解决。

第三章经营性乡镇船舶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船舶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合格的船舶技术证书;

(二)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并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经港监机构登记,取得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渡工、驾长和其他人员;

(五)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船号、船籍港,客船还应标定乘客定额;

(六)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防污及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七)其他法定条件。

第十二条乡镇船舶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前,其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船舶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初审;凡未经初审或初审不合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许可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经营性乡镇船舶建档造册,及时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港监机构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购买、抵押、注销经营性乡镇船舶,必须凭船舶合格的技术证书及有关证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及船舶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经营性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严格按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航行区域和载客、载货定额航行,不得违章营运;

(三)不得指使、强令或放任船员违章操作;

(四)对船舶及其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按照规定办理船舶旅客或货物保险;

(六)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经营性乡镇船舶实行承包经营的,必须将安全管理责任、义务纳入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须切实履行。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性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及船员,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及安全航行技能。

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性乡镇船舶设计、修造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并取得船检机构颁发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设计、修造。

修造经营性乡镇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船检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不得航行、作业,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第四章农用船舶管理

第十八条农民购置的农用船舶,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农用船舶转让、灭失时,所有人应到原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未经登记的农用船舶,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农用船舶登记时,应当在农用船舶使用证和船舶的醒目位置上,载明船舶的种类、限载人数、限载货物量、行驶范围,以及所有人、驾驶员姓名。属机动船舶的,应将登记的情况报县港监机构备案。

农用船舶的行驶范围,一般应核定在本乡镇水域内;农民在乡镇之间相连水域附近生产、生活的,核定行驶范围时可以适当扩大。

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农用船舶登记时,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机动农用船舶的驾驶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驾驶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农用船舶只能用于家庭的农业生产、生活,不得用于经营性客货运输或从事渔业生产。

农用船舶只能在核定的限载人数、限载货物量和行驶范围内航行、作业,不得超载或超范围航行、作业。

第五章乡镇渡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省规定的程序审批。

乡镇渡口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保险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三条乡镇渡口必须按核定的限载人数、限载货物量和渡运线路航行,不得超载、超范围渡运。

渡口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在渡船上配置救生、消防设备。

第二十四条乘客过渡应当遵守渡口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听从渡口经营者和渡船驾驶员的指挥,不得强行登船过渡。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全力抢救,并迅速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港监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施救,并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乡镇船舶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技术鉴定,除农用船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外,其他均由港监机构负责;事故处理由港监机构协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损失赔偿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乡镇船舶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监机构调解;其中农用船舶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船舶、重点航段、重点渡口的监控,严格纠正违章行为,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乡镇船舶户牌、户口簿及船民证的登记、发放、查验工作,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农用船舶,督促农用

船舶的所有人、使用人遵守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经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港监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非法从事渔业活动及渔船违章载客的,由渔港监督机关依照《**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监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管理机关不履行或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八章附则

船舶管理范文9

【关键词】 营运船舶;船舶检验;管理系统

随着国家对水运事业的重视和大力扶持,内河航运事业得到较快发展。营运船舶作为水路运输的主要载体,越来越显示出其自身优势。但营运船舶具有不同于陆上交通工具的特点:(1)受航行条件影响,如气候、船闸、航道的宽度和水深、航区等;(2)受货源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船舶均在货源区域运营;(3)船舶分布较为分散,安徽籍船舶分散于全国各地从事营运。这些情况都给营运船舶的检验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船舶所有人,使船舶在安全的监管下处于适航状态,安徽省船舶检验局积极谋划,根据安徽籍营运船舶主要分布在江、浙、沪等地及沿线,部分船舶分布在全国其他地区的状况,在江、浙、沪、长江沿线等地区共派驻6个驻点组,在全省范围内抽调验船师进行统一培训,并对船舶就近检验,优化检验程序,积极主动作为,由被动接检转变为对船舶公司和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进行主动宣传,切实把好营运船舶检验质量关。

由于船舶常年处于营运状态,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容易忽视甚至错过营运检验时间。如何高效管理营运船舶,了解报检船舶的地理位置分布信息和脱检船舶的地理位置情况;如何在检验日期到期前及时通知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并告知有关船舶检验机构新的检验动态。就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建立营运船舶检验预警通知和管理系统的思路。

1 营运船舶检验预警通知系统

1.1 营运船舶数据库的构建

营运船舶数据库由表1表5组成。

1.2 短信预警通知系统的思路

在船舶适航证书到期的前后一段时间内,将通过短信发送船舶检验预警通知,具体操作思路如下:

(1)给定检验日期范围,如1个月(或者一定时间范围)。

(2)通过数据库查询满足给定条件的所有船舶信息:检验日期范围内的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检验日期范围内所有船舶的名称;船舶的检验种类及适航证书具体到期日期。

(3)利用“短信发送模块”通知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检验到期时间和新的检验动态,或者发送指定内容的短信。

(4)短信发送模块创建:利用NetBeans开发工具中JAVA的多线程执行程序模块Sleep的功能及在固定时间段调用短信收发设备发送短信,实现短信自动发送后并记录,通过系统自动完成短信预警通知功能。

2 营运船舶检验管理系统

目前,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T 5.0)已有船舶检验日期范围查询的功能,但只能了解船舶检验的状态,不能直观显示船舶地理位置等其他船舶检验的重要信息。

船舶在线查询系统和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等已逐步发展,弥补了船舶位置无法直观显示的重要缺陷。2010年4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对沿海200总吨以上、内河100总吨以上的船舶提出了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要求。AIS设备的沿海信号覆盖率达到99.97%以上。自2010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始建设内河AIS岸基网络系统,覆盖范围包括黑龙江和松花江水系、京杭运河和淮河水系、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以及长江三角洲等航道网。随着AIS设备的强制安装以及岸基网络的逐步覆盖,若将这些信息化手段加以利用,把营运船舶动态查询系统和电子海图引入到船舶管理系统中,可以直观地了解船舶实时位置分布状况,并结合船舶检验的具体情况,更合理地派出检验人员实施法定检验;同时能够了解部分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脱检船舶所处位置,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从而使营运船舶管理更加便捷、有效。

以实际应用为例,根据一艘船舶在岸基AIS中显示的基本信息(见图1),通过查询,可以清楚地了解此船在南京至仪征的途中(见图2),缩放相应比例尺后,可以更加准确地找到该船的地理位置(见图3)。

利用信息化方式管理营运船舶是必然趋势,通过此种手段,将使工作更加有的放矢。

以下是营运船舶检验管理系统中船舶位置获取的基本思路:

(1)根据设置的条件查询出所有船舶,通过AIS显示的数据,获取所需船舶的AIS信息包括:MMSI、经度、纬度、出发港及目的港等;

(2)将获取的AIS信息(MMSI、经度、纬度)通过位置信息转换表转换为地理位置,得到船舶具体地理位置信息;

(3)在电子海图上叠加显示所查询船舶的位置和航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