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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0 14:48:25

劳动价值论论文

劳动价值论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创立到现在,一百多年已经过去了,世界的面貌已经发生了翻天及地的变化。我们现在所面临的是一个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我们的任务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马克思劳动和劳动价值论需要发展,更需要创新。改革开放的新实践要求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要发展劳动和劳动价值论,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同时,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1.改革开放的新实践要求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同时,席卷全球的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浪潮正在蓬勃展开。中国面临着改革与振兴本国经济,追赶并超越世界发达国家的多重任务。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与上个世纪中叶不同的新情况与新特点,并向传统的劳动、劳动价值理论与收人分配理论提出挑战。

1.1社会产品中的活劳动含量日益减少由于生产中的机械化与自动化的应用与发展,单位产品,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非物质产品,其中所包含的活劳动已经大大减少。一方面,同样多的活劳动,在今天可以创造出比过去多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产品;另一方面,生产同样多的产品,现在所消耗的活劳动在日益减少而生产的财富及其价值却越来越大。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超常规发展和新经济时代的到来,这种趋势必将会进一步强化。

1.2社会生产要素的内容大大增加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结果,使得不同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传统的“三要素”已经被“多要素”所替代,过去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要素,现在却逐步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并开始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过去人们将劳动、资本、土地看作是生产中的三要素。而现在,知识、技术、企业家才能、信息等要素在生产与经营中的重要性却与日俱增,并且变得愈来愈稀缺和昂贵,其作用也已经大大超过了工人的直接劳动。可见,当代的商品生产和经济发展已经大大超越了三要素的范围。

1.3原来意义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加速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产业结构的日益升级与换代,产业结构有日益高度化的加速趋势。这一规律使得传统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百多年前的物质生产部门—两大部类,即第I部类(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与第n部类(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科技产业、信息咨询业、金融保险业以及为生产与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却日益提高。在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劳动已占总劳动的60%}7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第三产业也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在当代经济科学研究中,第三产业的劳动被公认为是生产劳动,不仅创造价值,而且比第一产业(农业部门)和第二产业(加工工业部门)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

1.4科技创新能力日益成为国与国之间较量的后盾当代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科技创新能力的强弱,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大小的重要标志。对于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曾做过精辟的论述:“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的巨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的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的力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创造性地做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精辟论述。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科技人员的劳动,不仅包括自然科学工作者的劳动,也包括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劳动,是能够创造大量价值的非常复杂的精神劳动,而要调动这部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就不能不依靠更强有力的激励与收人分配政策。

1.5由企业家才能主导的、企业间的生产与经营能力的国际竞争,成为国与国之间竞争的集中与直接的表现一个简单而直观的事实是,经济越强大的国家,其拥有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企业也越多。一个国家能否拥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命力持久的跨国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及后续的一大批创新力强的、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队伍,对该国的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来说至关重要。那么,这样众多的优秀企业从何而来呢?如何形成呢?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只有在企业制度不断创新的基础上,通过培育一大批优秀的、市场化的、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并充分发挥其才能,才是形成一大批优秀企业的可靠而便捷的途径。那么,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培育企业家队伍。这就需要我们对企业家的经营管理劳动做充分的评价与激励。这是我们面临的又一个重大选择。

2发展劳动和劳动价值论,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

邓小平同志指出:“世界形势日新月异,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很快。现在的一年抵得上过去古老社会的几十年、几百年甚至更长时间。不以新的思想、观点去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是真正的马列主义者。这是时代和人民对理论研究工作者的要求和鞭策,是理论研究工作者应尽的职责。

2.1理论研究应扩宽劳动范畴的内涵与外延在马克思所处的年代,仅将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以及为物质生产部门直接服务的运输业、邮政电讯业和商品仓储业等服务业劳动视为生产性劳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当时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微不足道。但随着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纪之交的今天,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并成为国民经济运行的枢纽;有效的政府服务日益受到重视,并对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大的推进作用;知识经济初露曙光,创新浪潮遍及全球;以知识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深度与广度,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这一切都表明,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在对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界定上,应勇敢地挣脱过去那种狭窄的定义与范围的羁绊和束缚。

2,2从理论上促进生产要素平等地参与收人分配传统的经济理论否认或者低估除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我国的改革实践对此虽有突破,但也并未建立起完善的按要素分配的机制,建立与这种约束机制相适应、相对称的激励机制。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与企业经营的历史已经证明,廉价的企业家制度必然导致高昂的企业运行成本,其中关键是灰色、黑色、腐败成本。这也表明,廉价的企业家制度并不经济合算。邓小平同志说过:“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

2.3应积极探索对那些不易监督的劳动者的激励与约束这部分劳动者不仅包括上述的科技工作者与企业家,也包括高级公务人员、医务人员、教育工作者等等。这部分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已经或还要进行长期的或者大量的投人与培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经营管理者还是科技研究人员,他们的人力资本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其劳动的特点是:从事复杂的智力劳动,生产成果多为知识产品和服务性产品,其产品的内在品质不易观察;与体力劳动或简单劳动相比,其努力程度更加不易监督;与一位操作机器的工人的偷懒与懈怠相比,他们个人的偷懒和懈怠将会造成更大更广泛的社会损害。因此,在收人分配上,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激励,使他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现自我监督、自我激励。比如实行企业高层经理的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进一步落实科技人员的专利制度和技术人股等等。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社会各方面法律与法规的规范与约束。

2.4建立“市场主要管效率,政府主要管公平’,的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的收人分配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市场主要管效率,政府主要管公平”的制度,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必然的分工与协作。市场化的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打破了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城乡居民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就业者之间的收人差距在逐步扩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深人的结果,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分配目标。实践证明,市场机制固然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要素在部门间、地区间等的流动来调节和平抑收人水平,但市场机制在本质上并不能实现收人的公平分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已经有了较为充分发挥的今天,有必要建立一个“市场主要管效率,政府主要管公平”的制度,运用政府的力量与权威,通过收人调节税、遗产税、转移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和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从而最终实现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过的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

在改革开放的时代,理论工作者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改革的丰富实践不断呼唤理论体系的创新与发展。然而,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比实践的创新与发展要困难得多,道路也曲折、漫长得多。在这方面,传统的劳动价值论的创新与发展就具有代表性。因而,深化对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必将推动我国理论研究达到一个新的境界和新的高峰。

3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这是对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3.1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违背劳动价值论生产要素是指人类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一切投人品,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企业家才能、土地、信息等。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各种要素都应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做出贡献的大小来参与收益分配,获得相应的报酬。有人认为,根据劳动价值论,商品价值是由人的活劳动唯一地创造的,因此价值的分配也应当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实际上,劳动价值论涉及的是价值创造问题,属于生产力范畴;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分配问题,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正如体育运动员、文娱明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并不创造价值,但参与分配一样。有些生产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是生产过程所必不可少的,因此它们也要参与收人分配。在这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是分配的基础。价值分配不应该仅仅被视为价值创造的后果,而且应从促进价值的进一步创造的角度加以认识。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改革开放以前,传统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将按劳分配视为社会主义时期个人收益分配的唯一方式,按劳分配就是指以每个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做出的贡献的大小作为进行收人分配的唯一标准。在当时,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由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内的公有制一统天下,国家、集体是社会生产关系中除劳动外其它生产要素唯一的所有者,所有社会成员都只是劳动者而不能成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收人分配关系也就被简化为单纯的按劳分配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人,我们国家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已经被打破,不仅非公有制经济得到空前发展,即使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在不断创新,混合所有制也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股份制经济的形式大量涌现。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及其形式的变革必然要求分配形式的变革与其相适应。这一变化决定了我国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人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既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样,公有制经济在我们国家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也决定了在大力发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同时,按劳分配仍然居于主体地位。

3.2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是劳动的重要形式马克思明确指出,只有生产性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非生产性劳动不能创造价值。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如何划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在当时,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微不足道,马克思界定的生产性劳动的范围比较狭窄,仅将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以及为物质生产部门服务的运输业、邮政电讯业、商品仓储业和维修业等服务业部门的劳动视为生产性劳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纪之交的今天,一个以知识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在无比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这种情况下:

其一,生产性劳动的范围应该加以扩大,即从物质生产部门向服务业扩展。目前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越来越高,在发达国家,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了60%甚至70%,这些既有直接或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部门,也有直接满足人们需求的非物质形式的部门,后者的劳动也应该创造价值。

其二,生产性劳动的形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即从以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目前,知识经济和信息化的浪潮方兴未艾,信息技术和知识成为除了资本、劳动力和土地之外的另一项重要生产要素,而且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劳动已不仅仅是体力的支出,甚至也不再主要是体力的支出,而主要是脑力的支出。脑力劳动又包括理论研究型、知识应用型和制度与技术创新型等。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主要被看成是体力劳动,科技工作者和知识分子的脑力劳动不被视为能够像工人的活劳动那样创造价值,因而只能参加国民收人的二次分配,实际上,科技人员和知识分子的劳动,有很多不但能够创造价值,而且是能够创造大量价值的非常复杂的劳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在生产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使已有产品的生产更加富有效率和发明出新的产品。这两方面的活动都能够创造巨大的价值。以第一种情况,即提高生产效率为例,假设在以前,生产某种产品,全社会每年只能生产出1000件,后来由于科研人员的辛勤劳动而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工艺,使得同样工人在劳动时间和强度不变的情况下全社会可生产出3000件同样的产品。那么根据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分析,这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的后果是单位产品的价值下降了2/3而总价值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科技进步没有创造新的价值。应当说,这一观点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没有说服力。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全社会生产的这种产品的价值增加了,这种增加则源于产品的生产链的延伸,也就是说,此时生产过程包括的已不仅仅是一线工人的劳动支出,而且还有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付出了巨大心血的科研人员的劳动支出在内。因此,创造这种产品总价值的增加主要源于科研人员的脑力劳动。因此,科学技术工作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也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最主要动力之一。

劳动价值论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强调价值生成的客观性的一面,忽视价值评价的主观性的一面,以为商品交换完全是一个客观过程,没有主体的主观参与。笔者认为商品价值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但商品价值的认定是主观的,是一种主体的思想活动,商品交换是商品的客观价值与主观认定的对立统一。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基石,至今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指路明灯。但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过分强调价值的客观属性,对价值认定的主观性则认识不足,导致在实际商品交换中找不到价值偏离的理论依据。比如为什么同一个劳动者在国内外同工不同酬,同一种商品同一时期对不同的消费者可以有不同的价值等等。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一定要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哪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栓桔中解放出来。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谱写新的理论篇章,……”。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经济理论工作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有鉴于此,笔者拟就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认定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价值和价值认定的性质不同

长期以来,价值问题是一种哲学中的议题。汉语中的价值,相当于英语中的value,法语中的valeue,德语中的Werto马克思引用了一本名《试论哲学词源学》一书,书中把“价值”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掩盖、保护、加固”相联系,并从上述词义中派生出“尊敬、敬仰、喜爱”的涵义。“价值”的一般含义就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可见“价值”的一词与日常用语中的“好坏”的“好”相类似,是人们对外界事物的一种评判。严格地说,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从哲学上看,价值表达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变化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从上述的价值界定中可以看出,价值既有客观性一面,也有主观性一面,是一种主客观的统一。作为客观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是客观的,作为主体需要及主体同客体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是主观的。作为主观性的一面包含着主体对客体的评判和价值取向。这种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评判或价值取向就是价值认定。

马克思把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并提出价值量度标准“劳动时间”。由于用劳动时间衡量商品的价值量在现实中会出现矛盾,“好象一个人越是懒惰越是不熟练,他的商品将越是大的价值了”,马克思接着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衡量价值的客观标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用社会现有的标准生产条件,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生产任何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时,马克思强调“用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要被计算出来”,这种计算就是指要经过人脑的加工。

一方面,价值具有客观性。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是一种客观实在。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是一种客观实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从使用价值看,它由商品的属性限制,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而使用价值也有客观性的一面。另一方面,价值认定具有主观性。马克思在寻找价值度量的客观标准时,从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过渡到劳动时间耗费,再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似解决了价值度量问题,但是,如何认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是一个主观范畴,这样劳动量的认定最终成为主观范畴。从使用价值看,物的有用性程度是要经过主体评判的,使用价值的量化是主观的。在现实生活中,价值是基础,价值认定是前提,商品价值实现是价值创造和价值认定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价值认定的理性分析

如上所述,马克思把商品价值的度量标准已经界定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度量标准含有三个前提条件和一个度量尺度。第一个前提条件是商品生产者处于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之下,第二个前提条件是中等水平的劳动技能,第三个前提条件是中等水平的劳动强度,一个度量尺度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劳动时间。前提条件是度量尺度的基础和根本,度量尺度是前提条件的延伸,是一种具体操作问题。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认定已经很严密,然而,马克思的价值度量在现实中不具有操作的可能性。现实的价值交换也不是按马克思设计的标准进行操作的。一方面,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三个前提条件在现实中很难把握。第一,“正常生产条件”中的“正常”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进行界定,企业情况千差万别,不一定都处于正常生产条件之下;第二,中等水平的劳动技能也很难界定,现在一般用学历、技术等级和职称来衡量,而事实上具有某种劳动能力不能说明在生产中的贡献;第三,从纵向看中等水平的劳动强度是一个变数,从横向看企业中各个岗位的劳动强度不一致。从这三个前提条件仔细对现实生产的抽象,没有一个企业恰好处于这样一个位置。另一方面,马克思的价值度量尺度在现实中也发生操作困难。第一,在劳动能力相同、劳动强度相同的前提下,劳动能力释放到产品中的程度也会不同,如存在干好干坏的区别,以这样的劳动时间作为计量标准,交易双方很难接收。第二,企业产品是许多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结果,这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效果参差不齐,如何把他们的劳动时间折算加总也是一个现实难题。虽然马克思提出了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但是在现实中又遇到“倍数”难题。第三,生产是需要生产工具的,沉淀在生产工具中的死劳动如何转化为活劳动,换算比例如何在现实中很难解决。因为生产者无法知道生产工具的准确寿命,无法把死劳动分摊到具体的产品中去。即使按现在的直线折旧法、加速折旧法也不准确,价值的客观性受到挑战。总之,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照现实,很难找到完全符合条件的企业,难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且即使找到这样的抽象企业存在,它也缺乏交换对象。

纵观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三个前提条件和一个度量尺度,每一具体内容都存在主体的主观判断间题,换言之,即存在主体对客观因素的主观把握问题。由于主体的认知结构不同,认知能力不同,客观上会存在主体对客体的认知差异。所以,价值认定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这种认知差异能通过讨价还价机制进行协调。

三、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认定

理论研究必须与现实相结合,理论的生活力在于它的实践性。在现实的商品交换中,商品交换双方不是按马克思设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价值认定的,而是交易双方对生产商品的耗费和购买收益的价值博奕,包括两个层次的价值认定。其一,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认定。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进行交换的基础,购买者看中的正是使用价值,购买者愿意付出多少价钱关键在于所购买的商品能给他的需求带来多大程度的满足。商品销售者也要考虑他对商品换来的货币能给自己带来的满足程度。如一筐价值量相同的鲜水果与烂水果销售价值不同,就是因为它们的使用价值观不同的结果。第二,综合考验生产条件在内的商品价值的认定。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耗费必须得到补偿,商品购买者的货币价值要得到有效实现。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双方对商品价值进行着综合的价值判断。如矿泉水和钻石的劳动耗费不同,它们的交易价格不同。然后,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交换双方按各自对使用价值、价值的认定,进行讨价还价式的价值认同。在价值认同一致时商品交换得以顺利进行,商品价值得以实现。

商品交换是商品交换双方的自愿的契约行为。比如当前农村承包责任制条件下的农民换工问题。由于男女的自然分工,出现了一个家庭的男劳动力与另一个家庭的女劳动力之间进行换工情况。此时两家的生产条件完全相同,劳动技术水平不同,劳动强度不同,拥有女劳动力的家庭愿意让女劳动力为对方工作一天半换取对方的男劳动力为自己工作一天。这完全是双方在权衡了双方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效果的前提下自愿的交易契约行为,没有社会任何因素的参与。再比如,古老的部落之间进行的物物交换,这种交易行为也包含了双方酋长的价值认定,交换过程中夹杂了酋长的意志行为。可以说任何商品交换都是交换双方对价值和使用价值进行认定的结果。

劳动价值论论文范文3

[摘要]准确理解科学劳动价值论的内涵,需全面把握其适用的范围和限制条件;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在研究对象、价值“概念”、以及理论发展方向等方面存在着客观的限制条件。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必须从其本来的理论限制条件范围内去坚持和发展。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真理都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概不例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必须坚持科学的方法,在其本身成立的前提条件下发展。目前理论界存在一种错误的趋势,就是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采取随便宰割的方式,要么断章取义,要么从实用的角度加以取舍,一方面认为劳动价值论应该能解释一切问题,另一方面又认为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现实问题,故其过时了。论文百事通同一研究对象因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思路,分析不同的问题也有不同的概念系统,不同的假设系统也给理论留下不同的发展空间和方向。任何理论都有存在的条件和限制的范围,在此之内是真理。所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因其研究对象的特殊也形成特定的理论限制条件。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限制条件,进而准确理解其劳动价值论的内涵。

一、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对象限制

理论就是对研究对象的一种应答。研究对象包括对象之间的范围、内在的关系和逻辑可能性空间。法国著名的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路易阿尔都塞,将其称之为“问题框架”,它指由一系列问题结合起来构成的特定的问题结构或问题体系。阿尔都塞认为任何“文本”都是双重的或双层的结构。第一层是表面的文字结构,即“可见的话语”,表现为概念、句子之间的逻辑联系等。第二层是深层的、潜藏在无意识层次中的语言结构。他把潜藏在“文本”深处的结构称之为“问题框架”。“正是问题框架的概念在思想内部揭示了由该思想的各个论题组成的一个客观的内在联系体系,也就是决定该思想对问题作何答复的问题体系。”认为脱离“文本”的“问题框架”,从字面行文来对原著和思想进行阅读和理解,极易造成误断和歪曲。

经济理论只不过是用来说明和解释某一研究对象的简单或理想化的“模型”。不同的经济理论也就构成对不同研究对象的回答。所以必须梳理价值论发展的内在逻辑,把握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深层结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内在联系,就构成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或“问题框架”。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中的逻辑矛盾或悖论的发现,事实上成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的起点。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概念的歧义性,导致价值论的混乱和不彻底性。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论方面存在的逻辑矛盾和显示出的演进方向,就成为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者和继承者——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既定的研究对象和理论前提,并决定劳动价值论研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的选择。

亚当?斯密认为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和商品交换中所购买的或支配的劳动,在量上看作是相等的,不变的。以“劳动的价值永远不会变动”为前提得出了劳动决定价值和收入决定价值二元价值论。马克思在批判“马尔萨斯片面发展了斯密价值论错误”时,明确指出:把“劳动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等同起来”,“纯粹是同义反复”,“直接同工资相交换的不是劳动,而是劳动能力,正是这个混淆造成了谬误”,“但决不能从上述反复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定的劳动量等于工资中或者说构成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也不能说,工资的价值等于代表(同工资相交换的)劳动的产品的价值,因此,代表所能买到劳动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的那些商品价值和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劳动量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是不大相同的。”斯密有时把商品的价值量归结为劳动时间,主张“客观价值论”;也有时把形成价值的劳动看作劳动者对“安乐、自由与幸福”的牺牲,而不是把劳动看作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这样对劳动价值论做出了主观主义的解释。斯密价值论多元性是造成价值论在不同的方向发展的根源。

李嘉图混淆了作为劳动产品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与资本与劳动(力)本身商品的交换的区别,价值论从商品之间交换向劳动力商品转移时,出现了价值规律的例外和反常。“因为他(李嘉图)始终是以在资本家和工人间分配的成品为前提,却不去考查导致这一分配的中介过程——交换。”“李嘉图对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和表现在交换价值上的劳动没有加以应有的区别。李嘉图那里,到处都把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同表现交换价值的劳动混淆起来。”其他经济学家,混淆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别,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价值与其独立形式货币的区别,价值量与价值实体的区别,形成了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马克思把价值理论逻辑上的矛盾或认识上的错误的根源,同时指向了“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特殊形式——劳动力价值的关系问题”,从深层次上发现: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理论的混乱、不彻底、庸俗化等都与无法正确把握“商品的价值和劳动力的价值”这一“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相关。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问题相互依托、相互参照,成为同一问题两个方面,成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结构。因此,马克思从商品价值的共性和劳动力商品价值个性的辩证统一中,建立了劳动价值一元论,实现了劳动价值论的一场革命。只有从这一特定结构出发,才能理解劳动价值论的精髓。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概念”限制

价值概念的多义性和使用中的混乱,直接影响了价值理论的相互沟通,成为深入研究价值理论的最大障碍。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清除对价值概念的误解,明确价值概念的内涵,设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一,价值是社会关系范畴,而不是物自身的不变的“实体”范畴或“属性”范畴。马克思明确反对把价值看作是绝对东西,看作物的属性的作法。把”价值变成某种绝对的东西,变成‘物的属性’,而不是把它看作仅仅看成某种相对的东西,看成物和社会劳动的关系,看成物和以私人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劳动的关系,在这种社会劳动中,物不是作为独立的东西,而只是作为社会生产的表现被规定的。”马克思强调价值是不同于使用价值的另一种相对的社会存在,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说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社会中,如何实现“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揭示在什么利益关系或生产关系条件下才能使私人劳动变成社会劳动,而这与个人具体劳动的特点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价值是社会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或私人劳动。价值必须通过交换环节而实现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移。用来自己消费的劳动,无法社会化的具体劳动或使用价值都不是价值。劳动交换和劳动社会化是价值的本质。马克思强调“商品作为价值是社会的量,因而和他们作为‘物’的‘属性’是绝对不同的。商品作为价值只是代表人们在其生产活动中的关系。价值确实包含交换,但是这种交换是人们之间物的交换;这种交换同物本身是绝对无关的。‘价值’的概念的确是以产品的‘交换’为前提的。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方式。…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自然科学家发现,鼻烟和油画由于什么自然属性而彼此按照一定比例成为‘等价物’。”

第三,价值是衡量社会劳动的尺度,只是财富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财富本身。配弟在《租税论》中也讲到,“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财富是自然物品本身固有的和人类劳动创造的所有使用价值的总和,价值只是衡量社会劳动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随着人类必要劳动耗费的减少,社会生产力、自然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而变得没有意义,终究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而这种动因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的进步,或者说取决于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又说:“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再是财富的尺度。马克思、恩格斯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惟一源泉”,“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的说法。价值作为财富的一种暂时的历史的形式,并不是对所有使用价值的衡量,只是对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劳动耗费的比较和核算。商品交换的双方要计较各自为生产商品花费了多少劳动,计算和比较二者是否相等,是否可以相互补偿,如果可以,就成交。吃亏的事是谁也不愿意干的。这里加以计较和要求补偿的劳动耗费就是价值。

第四,价值既是一种矛盾关系,又是解决矛盾的中介手段。商品生产中包含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关系是价值产生的内在根源。商品在物物交换过程遇到的困难是这些矛盾的直观表现。一般等价物的形成,即价值从观念形式发展到独立的货币形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的中介和手段。人们在进行劳动耗费的计算和补偿时,抽象掉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的特点,把它们一律当作人类一般劳动的消耗,即同质的抽象劳动的消耗。简单地说,“价值就是为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一般的人类劳动,这种劳动耗费由于要计算和补偿,所以被当成价值。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一种理论抽象,事实上它是商品生产者不同生产条件下竞争的产物。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社会生产条件在事实上是永远不会相同的,并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同一商品劳动耗费的不同,表明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劳动经验和劳动强度的不同。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生产者在生产之前是不能预见和预期的。生产者只能千方百计降低个别必要劳动时间,而实现在商品交换中不亏本或盈利。

第五,劳动力的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特殊形式,与商品价值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正是脱离劳动力价值论这一特殊形式,所以根本无法理解劳动者的工资、资本利润的实质,无法解释剩余价值对于价值规律的反常或背离。“李嘉图实际上却没有阐明,按价值规律(按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问)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如何产生了资本和活劳动之间的、一定量的积累劳动和一定量的直接劳动之问的不平等交换,也就是没有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因为在李嘉图那里资本是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交换)。”只有理解了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能深刻理解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别对于科学理解商品价值的重大意义,才能摆脱使用价值对于价值的各种“纠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就是要说明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是截然不同的,只有把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相区分,才能把劳动力商品中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区分开来。两者互为条件、互为前提。可见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才是马克思批判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三、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方向限制

“近一段时期,关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不断深入,理论工作者提出了许多有见地和有新意的观点。但也出现了一些忽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自身‘容纳’限度,把逻辑性矛盾的或马克思明确反对的观点,通过‘拼凑’和‘嫁接’等外科手术的形式,实现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新‘融合’或新‘发展’,客观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带来混乱,造成混淆视听的不良影响。”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能脱离原有理论限制条件,要在原有的理论空间中,探索正确的发展方向。而不能从相反的方向使劳动价值论走向庸俗和倒退。

第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商品交换的理论,不能作为财富分配的惟一的理论依据。因为物质财富分配的具体方式有不同的制约条件。比如财富的分配除了生产条件的决定作用,还有非经济的因素如政治权力、社会暴力、道德理念、宗教思想等起着十分重要作用,这些超经济的权力可能凌驾于经济之上成为分配的有形的“指挥棒”,进而掩盖经济活动的本质。马克思虽然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但他并没有以此作为分配的根据。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用以揭示资本主义内在的经济关系的,并不意味着只有参与价值的创造,才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要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马克思认为利润、利息、地租是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对资本、土地等要素的经济所有权,体现了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平等的地位,并不是因为创造了价值。所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联系起来,认为按劳分配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是一种理论误解。因为马克思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商品生产消亡,价值不再作为衡量劳动的尺度,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的实物分配,不再存在价值分配。可见,马克思认为劳动价值论只能说明商品交换中的劳动耗费问题,在非商品的未来社会已失去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失去其自身存在的理论意义。因此,马克思从来没有用劳动价值论来说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即使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存在商品经济和价值关系,也应把价值的生产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因为劳动价值论是实现劳动社会化的一种最有利生产方式,不是生产方式内容的全部,只适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历史条件。

第二,资本、土地以及机器设备等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价值的概念。如果把“价值等同于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这里毫无疑问,自然资源、自然工具、人造工具都是人在劳动中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的辅助条件,是财富的源泉。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强调“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源泉,并指出“自然界”也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虽然这些物化劳动可以商品化,但他们本身不是价值,不是价值的实体,更不是价值的源泉。因为它们都是“实体”性要素,是作为“物”的绝对不变的属性而存在。不反映商品交换者的相对的社会关系,它们只是作为社会生产条件的重要因素,使社会生产条件不断进步。它们是社会生产条件本身,而不是这种社会条件下的社会生产关系。这些物化劳动作为影响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性因素,凸现了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和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的竞争关系。对这些物化劳动的不同占有和使用权,反映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同的生产地位、生产条件等历史现状。另外需澄清的概念是“劳动”和“创造”,“劳动创造价值”与“劳动创造财富”这两句话中“劳动”和“创造”的涵义是不同的。在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语义框架内,劳动创造价值指劳动在商品生产中进行了劳动的耗费即消耗的体力、脑力的支出,为了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以价值形式进行比较或给以补偿,这里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创造”是一般劳动的“凝结”,在这个意义上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劳动创造财富,是说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对某些物体进行改造,改变它们的原有状态,造出某种适合人需要的新使用价值,这里的“劳动”指具体劳动,“创造”是改变物理状态。“物化劳动”(资本、土地、机器设备等)只是作为具体劳动的形式或条件,在改变劳动对象原有状态过程中起作用。“物化劳动”实现商品化也要进行一般劳动的“抽象”,放弃在具体劳动中的一切“外观”和“重要性”。人们之所以会产生物化劳动能创造价值的误解,主要由于生产条件不同,个别必要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结果按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为同一尺度,带来了盈利,用较少的劳动支配了较多的劳动,形成劳动创造的财富在社会的不平等、不均匀占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正是为了揭示和批判这种经济关系的局限性。不能把批判“对象”偷换成批判“工具”,使“工具”丧失它的批判功能和批判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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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方法与适用条件的区别问题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入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总和中的、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注: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页。)然而有的学者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所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样两个命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逻辑的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方还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和源泉问题

在价值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可见,作为交换价值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它是有别于商品学研究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价值是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两种使用价值交换的依据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讲的是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所有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作为依据的吗?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它体现两种异质的使用价值背后存在着可以通约的东西,而这种可以通约的东西,绝不能由使用价值来决定。即“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事实上,交换的前提的确是该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毫无疑问。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据,交换所依据的东西是抽去了各种具体形式的人类一般劳动。但有学者认为既然是各种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为什么单单只抽象出一个人类一般劳动呢?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的枢纽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即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其实所谓的异质指的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质上是不同的;所谓同质指的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在每个商品上是同质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换价值的依据只能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以此为依据,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将各种要素也参与到交换价值的比较中,交换势必会陷入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怎么样的循环陷阱中。

而且,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价值。这就是说,要把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一定的物体里面,即一定的对象里,它才形成价值。”(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65页。)由此可见,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脱离使用价值抽象地谈论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起来谈论价值的。其实仅仅认识到交换价值的依据是人类劳动一般还不够,因为还并没有认识到价值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是把价值创造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当作社会关系来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换,其实质是体现人与人的劳动交换关系,不过在商品社会里,人们交换劳动是通过商品为媒介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无论从交换价值的依据来看,还是从使用价值的属性与价值的属性是无法替代性上来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划一的。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使用价值的一种延伸和另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实质上还是一重性”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

在价值的源泉问题上,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生产价值的条件和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则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类抽象劳动,后者的源泉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这是因为价值所代表的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而财富的生产是体现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蕴涵着不同的内涵,故不能简单划一。此外,更加令人担心的是有学者提出,“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充当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论断,其实不过是马克思对此早已进行过严厉批判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920页。),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甜菜和音乐这三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一样。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各种收入的源泉之间能联系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抛掉以后,又把它们还原为互不相关的各种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种收入,只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并非收入的实体本身,至于收入的实体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收入不是与实体本身,要分配,必须以所分配的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那么收入的实体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物化的社会劳动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转化为实体本身。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价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摸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120页。)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一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所以只要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和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必然的。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和价值在质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阐述了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上,并不否定价格本身有脱离价值的现象,而认为这恰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再次,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对于价值分析和价格分析的层次问题,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三卷时,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可见价值分析是高于价格分析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东西,无论价格怎么样地复杂,如何偏离价值的轨道,其背后的决定力量都是价值,价值分析的独立化不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严格区分价格决定和价格实现的不同。前者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后者是现象问题,二者绝不能混淆。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的问题

首先,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脱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不仅要完成工业化,而且还要完成现代化目标,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只能是经济的“穷过渡”。

再看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其实质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即资金、人才和生产要素的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也就是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为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能否有效地融入世界经济,使本国经济结构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尽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进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于全球化市场经济之外,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看一个理论能否经的起历史的检验,关键是要看这个理论本身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封闭的理论必然被历史所抛弃,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开放的理论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事实上,我们对劳动价值理论和价值规律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并不断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从计划和市场的排斥论到消极结合论到积极结合理论再到十五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过程是我们丰富和发展价值规律理论并自觉地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价值规律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农村,由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在城市,由于建立起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焕发出了生机。纵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成绩斐然,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加强。这一切恰恰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闪耀出的灿烂光芒。那种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经不起历史的检验的说法,才是真正地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劳动价值论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诞生一百多年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当代经济生活并未超出劳动价值论涵盖的范畴,反而为劳动价值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在当代中国,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仅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拙,而且是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的理论依据;不仅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导,而且成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思想源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深刻阐释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和运行规律,赋予了活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决定作用,并由此奠定了剩余价值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人类经济学说史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历史地位,尤其是在当代中国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许多不同于马克思时代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因此,有必要结合现实问题,加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重要价值与当代意义的理解和认识。

一、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创立一百多年后,当代世界经济结构和中国社会现实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今,人类已经进人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提升特别是计算机的普及创造出新型的生产工具,使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革,生产工具的发展使现代经济呈现出全新的生产模式。

在这种新变化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超过了物质资本,人的劳动形态由此而发生了三个方面的改变:一是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人类生产由以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二是管理劳动在规模和作用上都有了大幅度提高,这种对生产进行科学组织与管理的劳动同样是一种高级的脑力劳动;三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第三产业为主的服务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并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社会产品中,活劳动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物化劳动的比重却逐渐增加。知识、信息、科技等日益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发挥着重要作用。总之,与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相比,现代劳动的内涵与形态所出现的巨大变化引发了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种种疑问,为此,只有对现代劳动形态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以及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与劳动创造价值的关系作出深人分析,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是活劳动创造价值。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活劳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支出,而物化劳动则是指包含在过去劳动中的各种各样的生产资料。马克思认为,在价值形成的过程中,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作为生产要素的物化劳动只能依靠活的具体劳动转移价值,其本身并不增加价值量。而且,这些物化劳动在转移自身价值时,也需要通过具体劳动来实现。尽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优化了资本的有机构成,促使不变资本在产品中的比重大幅上升,但是,科学技术并不创造价值,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是人类活劳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活劳动本身,因此,它自身并不能创造价值。在商品生产中,新技术和新知识进入劳动过程,但不进人价值形成和价值增值过程。也就是说,不是新技术、新知识本身在创造价值,而是掌握和运用了新技术、新知识的劳动者把人类的简单劳动变成了复杂劳动,而复杂劳动是自乘的或倍加的简单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总之,劳动创造价值的形态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劳动创造价值的本质发生变化,因为劳动价值形态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人劳动创造性的提高,而不是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开始创造价值。

在当今社会,知识经济越发展,人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就越大,因为具有更高创造性的科技劳动必然能够创造更高的价值。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均日益加大了对各种高素质人才引进的力度,其原因就在于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由此也印证了马克思关于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理论的科学性。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诞生一百多年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当代的经济生活并未超出劳动价值论涵盖的范畴,反而为劳动价值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劳动价值论在中国建设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以下四个方面显示着其当代意义: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阐述了价值来源于劳动的科学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价值论所阐述的商品经济规律与规则为商品生产与经营制定了行为准则。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是社会分工和产品的私人劳动性,商品生产者要想获得生存与发展,必须使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要求生产者努力去改进技术,逐渐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增加产品数量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此外,劳动价值论还揭示了商品经济的根源,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社会分工,存在着各个企业自身的利益,就一定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使社会经济自然地发展成为一种商品经济。如果按照价值转化为价格的理论,商品的价值要转化为价格就必须依靠市场,即价值只有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努力建设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以及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要求各种商品生产和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在商品交换中充分体现价值规律,严格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二是要拥有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并建立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因此,为了又好又快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必须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严格依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而超额价值则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由于“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样社会平均劳动要多,因此,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生产利润,必然要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加强劳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获得超额的价值。所以,生产者在经济活动中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巨大效用。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尽管是以简单劳动作为其研究商品价值的基本劳动形态,但马克思对含有科学技术因素的复杂劳动也作出了深人研究和充分肯定。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过程中的独立要素,与生产力中的各个要素密切相关。同时,他在阐述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时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可以说,在决定劳动生产力的诸多因素中,许多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科学技术相关。由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具有激烈市场竞争的经营活动,面对各种各样的生存与发展压力,商品生产者必须在生产中积极追求科技进步,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武装劳动者,以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同时努力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总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复杂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如果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努力提高科技意识,就会带动整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并促进全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

(三)合理调整收人分配关系的指导思想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收人分配制度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而劳动价值论不是形成收人分配制度的直接依据。一些研究者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支撑来探讨收人分配问题,实际上是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没有任何关系。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尽管物化劳动是创造价值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但它们在劳动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并不能直接形成新的价值。因此,在建立一定的收人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创造价值的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不仅应当通过劳动的付出来获得必要的产品,而且还应当名正言顺地参与其他产品利润的分配。

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形态与价值的形成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早已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的范畴,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并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按劳分配依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分配原则,但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所公认的分配原则,因此,在中国目前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把两种分配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与调整分配政策的重心应当始终放在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上。然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过分倾向于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造成了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人的严重失调,扩大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收人的差距,加剧了贫富分化。为此,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指导,深人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劳动在生产中的主导作用,亲身体会到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在实际分配中理顺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人的关系,既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又允许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来参与分配,适当调整高薪阶层的收人,积极扩大中等阶层的收人,大幅度提高低保阶层的收入。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思想源泉

劳动价值论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从历史演变的规律看,生产要素越来越表现出多样化和细分化。每种生产要素都参与财富价值的创造,但生产要素的自身变化以及生产要素所有权组合的演变影响着价值创造中各要素的作用。否定资本作为价值创造重要因素的观点正是未能区分价值决定的一般性与特殊性。随着现代劳动表现出新特点,现代劳动的价值关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即财富价值的增值途径和方式的变化,价值规律的作用前提和方式的变化以及传统的“剩余价值”关系也丧失其“剥肖”的典型意义。

深人开展劳动价值理论讨论和研究,创建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当前我国理论界的重大历史性课题和紧迫任务。劳动从深层次上看首先是生产要素的组合,因而对生产要素组合及其历史变化的考察,应该成为研究劳动和价值关系创新的基本出发点。

一、生产要素是不断变化的历史范畴

从劳动的一般性上说,生产要素的组合,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或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组合。由此,在传统研究中曾有生产“两要素”或“三要素”之说。其实,无论是“两要素”论,还是“三要素”论,都不过仅是在劳动组合的最初意义或抽象概括的角度上讲的。因为最初的生产也是最简单的生产,其完全依托于大自然的创造和人的自身的天赋。马克思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马克思还认为,人类早期的生产工具是“自然产生的生产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各个人受自然界支配”,“财产(地产)也表现为直接的、自然产生的统治”。马克思所以把劳动“首先”定位在“人和自然之间”,强调其是“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最初的“财产”也是“自然产生的统治”,就在于要说明原始生产的“自然”性质,以及贯穿人类生产始终的基本生产要素的真正内含。

然而从历史的真实过程看,不同历史阶段都具有各种具体的生产要素,而且各个历史阶段的生产要素还处在不断再生、分化的过程中,决非是用两种或三种基本要素所能概括或取代的。一些在先前的生产组合中起过重要作用的生产要素,在往后的生产组合中却有可能逐渐地降低了作用,甚至变得没有多大作用;一些在先前的生产组合中只是依附于或包含在一些原始要素之中,并不具有独立存在地位的东西,而在往后的生产组合中却从原始的要素中分离或演变了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甚至上升为最有影响作用或最具决定地位的要素。马克思曾在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分析时明确指出:“劳动的客观条件(土地、原料、生活资料、劳动工具、货币或一切的总和)从它们同这些个人(他们现在已同这些条件分离)先前的联系中游离出来。这些劳动的客观条件现在依然存在,但却以另一个形式,作为自由基金而存在,在这种形式上一切原有的政治的以及其他的关系都已经消失;这些劳动的客观条件已经只是以价值的形式,以坚持独立的价值的形式,与那些已同这些条件分离的、丧失了财产的个人相对立。”马克思的这段话不仅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阶段要素的多样化(有劳动者个人、土地、原料、生产资料、劳动工具、货币等),以及多种要素演变中的“游离”和“分离”现象,而且强调了在“客观条件”的“独立的价值的形式”形成后,出现的固态生产资料向“自由”活动的要素转变和资本对其他生产要素(包括客观条件和“丧失了财产的个人”)的支配地位,即以资本经营为依托劳动形态阶段的到来。

总之,历史上生产要素演变的总的趋势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要素的分解愈加细化和具有多样性。这种生产要素再生和分解过程,自然表现了生产劳动组合方式的变化,同时意味了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或决定劳动成果价值中作用的变化。不同时代的劳动方式具有不同的价值创造性及其决定关系。因此,决不能把历史上的生产要素看作是固定不变的两种或三种,也不能认为历史上只能有一种劳动价值决定关系,或者只能用一种劳动价值理论解释说明一切时代的劳动价值决定关系。承认生产要素演变和劳动价值构成因素变化的规律性,应该成为进一步探讨劳动价值理论创新的根本定位。

二、财富价值决定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劳动的目标是要创造财富。财富是劳动的直接产物。那么作为生产要素组合的劳动,从财富创造的价值决定性上讲,究竟是每种要素都起着作用,还是只有某种要素在起作用?如果是每种要素都起作用,那么这各种要素的作用又有没有差异、会不会变化?这是经济学研究中历来争论不休的大问题。

笔者认为,与生产要素的一般概括和历史演变中的特殊状态相联系,财富价值的决定性也存在一般与特殊的区别。从一般性讲,财富价值也是历史上始终存在的范畴,它是衡量人的劳动创造能力和贡献水平的标准,实则是劳动中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能力的表现,而决非是某种生产要素的独特产物。正像每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进行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一样,缺少了某种生产要素,财富就无法创造得出来,也没有什么价值可言。换句话说,每种生产要素都是其参与组合的劳动过程财富价值的创造因素。这就是财富价值决定的一般规律性。

财富价值决定的特殊性是指各个具体的社会阶段人们对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决定的认定性。虽然从一般意义说每种生产要素都对价值创造具有决定作用,是价值生成的构成因素,但是表现在不同社会阶段中,各种要素的实际作为却是有差异的,尤其是在社会的认定性上讲,更会由于人为的或意识性的因素而大相径庭。历史上在有关生产要素价值决定作用认识上出现过的众多学术派别之观点,已经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概括地说,影响价值决定特殊性变化的作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动中生产要素的自身变化。如前已述历史上劳动中生产要素是处在不断分离变化之中,每种生产要素的具体作用和地位也是变化着的,由此必然导致价值构成及其创造因素的实际变化。二是社会财产的所有权组合演变及影响作用。这后一种作用是个复杂问题,很需要作补充说明。

在分析劳动的历史演变和价值构成时,不能不涉及所有权组合问题。因为几乎是在劳动的最初发生的同时,就发生了劳动中的占有问题,而且它又成为贯穿人类社会劳动全过程的基本前提。马克思说:“最初的动物状态一终止,人对他周围的自然界的所有权”就出现。“一般说来,人(不论是孤立的还是社会的)在作为劳动者出现以前,总是作为所有者出现。”又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所以,一定劳动方式的生产要素组合,实则是以一定社会形式所表现出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组合。而且,又因为每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是特定主体利益的表现,所有权实则是利益的获取权。作为要素所有权的拥有者,他是决不会无故放弃自己控制要素所应得利益的。加之劳动自身演变造成不同社会阶段生产要素种类、作用、地位之差异,这就决定了不同历史阶段之间生产要素对财富价值生成中作用难免有所不同,从而自然地表现出相应的认定上的特殊性。进一步地说,还因为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总体上都属于一定阶级的所有权,每个社会阶段的统治阶级都会从本阶级利益出发,维护一定的所有权而否认或排斥另一些所有权,表现在社会意识上也总是一些人承认或赞同某种生产要素创造财富价值的权利,同时否认他种要素创造财富价值的权利,而另一些人则会相反。由此便人为地扭曲对财富价值创造要素的认识,又事实上推动一定社会阶段的价值决定性认定与价值创造一般决定性之背离,促使每个社会阶段财富价值决定特殊性的最终确立和逐步深化。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历史上的生产要素组合状态大体可按原始社会、古代社会、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天赋自然阶段、物态资料阶段、资本经营阶段和科技知识阶段。其每个阶段的财富创造都依托在某些具体的生产要素上,并以其中某种生产要素为主导的价值决定性因素,表现为一宁阶段价值创猎的特殊决定性。现列表如下:

三、对现代劳动新特点的认识

在对生产要素的历史演变和财富价值决定关系作了基本认识之后,我们再对现代劳动的自身变化作出研究。

这里说的现代劳动主要是相对马克思时代的劳动而言,并且包含对一些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概括地说,笔者以为它主要具有四个方面新的特点:

第一,生产要素进一步泛化,冲破了由一种要素独霸支配地位的要素组合格局。如前已述,历史上生产要素演变的总的趋势是向着细分化、多样化发展,到现代已经达到比较典型的状态。与劳动分工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达相联系,现代生产要素的领域大大拓宽,而且每种生产要素都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具有特定的发展空间。同时,生产要素的作用和地位也趋向平均。就大趋势看,科技可称为这个时代生产发展的“领头羊”,具有财富价值创造中的主导性,但它却没有形成当年资本独霸天下时那种显赫地位,而似乎是每种要素都具有领取的能力。另一方面,现在的要素也都“资本”化了。不仅钱是“资本”,技术、人力、管理、房地产、信息等都可以作为资本。

第二,伴随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整个劳动由传统的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化。这或许已是不争的事实。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个转化过程正是科技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以至上升为第一位的生产要素的过程。诚然,在早期的劳动中,科技完全是附着在一般劳动者身上的,又是通过劳动过程才得以表现的,因而它并不具有作为独立要素的地位,科技创新尚且是一种偶然现象。而在近代以来,却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是在人类科学研究积累的基础上,科技自身的发展步伐大大加快,新的创造接连不断,技术更新周期明显缩短,并越来越短;二是科技劳动成为了专门行业,具有一大批专门的职业从业者和独立的社会组织实体;三是科技成果评价市场化,科技产品能够作为独立的商品进行交易;四是科技对价值增殖的贡献能力空前提高,大大超过了传统要素中的任何一种的能力和水平。正是这个原因,人们把现代社会当作知识经济的时代。这也是我们把科技作为现代社会财富价值决定主导要素的理由。

第三,由于计算机和通讯产业的发展,社会生产开始由传统的固态要素组合,向信息要素组合转化。传统的生产是依托固态生产资料进行的,生产的第一步是建立厂房,安排场地,然后再进行产品加工,生产中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加工出来,再定货、销售,每个环节都需要一定时间,都要求一定物质条件(场地、库房等)。然而现代经济却通过信息组合,可以使这许多程序和过程大大减化,甚至完全缩减,由此出现所谓“虚拟工厂”、“虚拟经营”、“虚拟管理”等新的经济组织和运行方式,这不只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且意味着生产要素组合直接对象的变化,即由传统的固态资料组合变为信息组合。

第四,商业流通方式更新使生产与流通的界限模糊,相互融合。传统生产过程作为生产一交换-消费一分配四个阶段界限非常明显,相对独立,只能逐步推进,连续进行。而在现代,商业方式革命不断深化,超市出现、专卖的推行、销售的规范进行,售前、售后服务的广泛开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方式实施,网上定货、电视购物快速兴起,直接地融生产、科研、销售、服务为一体,使许多“生产”在流通中进行,大量的流通活动也成为直接的“生产”,以至使传统的“物质生产劳动”与“非物质生产劳动”、商业中“创造价值的劳动”与“不创造价值的劳动”之间的区分极为困难。

四、对新型劳动价值关系的探讨

劳动自身的变化必然引起价值关系的变化,现代劳动具有的新特点决定了现代劳动中价值关系也出现了有别于马克思年代的新变化。这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财富价值的增殖途径和方式发生变化。马克思年代研究的劳动价值创造主要定位于体力劳动,所以只有直接创造物质产品领域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增殖的途径也主要通过直接劳动时间的绝对延长和劳动强度的相对加大去实现。然而现在的劳动是一个体力劳动与智力劳动相统一并更多地表现智力劳动的活动,科技成为一种独立的并且是最有影响力的生产要素,劳动创造能力主要表现为劳动智能化水平高低和充分利用程度。反映在劳动活动本身,增加价值创造并不需要延长劳动时间,却常常带来的是缩短劳动时间;越能创造价值财富的劳动,却往往是越少花费体力的劳动;创造价值能力最强的劳动,主要是科技创新、制度整合、资产重组、管理水平提高等,而却非是体力性劳动。尤其是这里出现了一个有趣的背反现象:按照传统劳动价值决定理论说,技术水平更新,劳动效率提高,商品的价值量降低,而现实中的情况却是愈属新技术产品,其交换价值的水平却愈高。这里的要害问题是,传统理论中并没有把科技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加以考察,也就模糊了在科技作为独立要素情况下价值创造的新关系。诚然,马克思当年已经提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差异,但这主要解决“量”的换算问题,而现在的智力劳动与传统的体力劳动却是两种不同“质”的劳动,它们之间的区别是靠“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概念所解释不了的。表现在价值决定上,仅从劳动效率提高的角度分析价值的变化是很不准确的,而应该重视从科技作为特殊劳动的耗费对价值含量的提升上说明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研究的价值是以抽象劳动而言的,在这点上各种劳动都没有什么区别,也不应有什么区别。对此我是不能接受的。因为马克思历来认为他的“抽象”是以“具体”为前提、以一定历史阶段为对象的,即对一定阶段具体对象的概括,决不能把它理解为可以完全脱离开具体和绝对非历史的东西。所以,主要是从体力劳动的“具体”出发概括的“抽象劳动”,与主要是从智力劳动的“具体”出发概括的“抽象劳动”,决非是一回事。借口“抽象劳动”,而否认劳动和价值范畴应具有的历史性变化,是不符合马克思研究的本义的。总之,如果说传统的劳动价值观主要是一种体力劳动价值观,现在需要树立的则是一种新型的智力劳动价值观。

劳动价值论论文范文7

关键词: 劳动力派遣;“存废之争”;用工形式;劳动法 内容提要: 劳动力派遣是当前出现的一种劳动用工的新的形式,由于其出现时间不是很长,对它规制的相关法律还不是十分完善,所以在劳动派遣方面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受派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力派遣的形式下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一些学者对劳动力派遣这种形式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怀疑。但在笔者看来,我们不能因为当前条件下我国的劳动力派遣存在问题就以简单禁止的方式对劳动力派遣加以规制,对于劳动力派遣存在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等方式加以改进。 劳动力派遣存焉?废焉?是当前在我国劳动法学界一个争论十分激烈的话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速度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对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运营效率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适应竞争压力,企业通常会采用弹性化的雇佣制度来精简内部人力,降低人工成本,通过架构精而强的核心竞争团队、整合广而巧的劳动力派遣资源,以最有利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来加强企业的竞争力,这已是大势所趋。这其中,劳动力派遣作为一种有效节约人工成本的弹性化用工方式,已经越来越普遍地被企业采用,成为企业人力资源营运管理的重要手段。应该说劳动力派遣在今天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却还大量存在用人单位将派遣员工视为外人,很少为他们提供培训及各项福利等种种不公正待遇的事件,大大影响了派遣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这种情况反过来也会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 劳动力派遣制度源于美国,成长于欧洲、日本。美国早在1971年就颁布了《人才派遣业的法律》。如今,人才派遣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已经很普遍,已成为西方国家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用工形式。劳动力派遣的称谓很多,也称“劳动派遣”、“人力租赁”、“工人派遣”、“临时劳动”(Temporary work)、“租赁劳动”(Leased work)等。对于劳动力派遣,一些学者的定义为: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要派机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之劳动形态。 其基本的运作模式为: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使派遣员工在要派机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而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则通过要派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因而,劳动力派遣最主要的特征是“雇佣”和“使用”关系的分离。 其中,派遣机构以劳动合同形式直接“雇佣”受派员工,而要派机构以指挥监督方式直接“使用”派遣员工。因此,与一般形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对一直线型劳动关系相比,劳动力派遣中派遣机构、要派机构和派遣员工三方形成三角形劳动关系。在劳动力派遣关系中,派遣机构,即劳务公司作为派遣劳工的雇主,是劳动合同的相对人,但却不是派遣劳工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相反,给付劳动的对象是劳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要派机构,即实际用工单位,并且派遣劳工要服从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进行劳动。 劳动力派遣是一种新的人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是人事业务的拓展和延伸。在今天,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用工形式,其涉及的企业类型不仅包括外企、私企,也有国有企业;所涉及的行业也不仅是传统的加工制造业,也有现代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派遣的对象不仅涉及蓝领工人,也有越来越多的白领,甚至是高级管理人员。其特点在于招聘和用人相分离,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而用人”。 劳动力派遣的优势在于:一是可以降低用人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在核算租赁劳务的总支出时,主要考虑岗位效益,以市场价格确定工资标准,自主调整工资福利待遇等,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且用工灵活,可随时雇用合格的劳动力。二是人力资源管理更加便捷。劳动力派遣可以把档案管理、社保缴纳、劳动争议处理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外包,由劳务派遣机构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这样大大减少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综合成本。劳务协议期满,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终止,是否续签,主要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机制十分灵活。三是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人事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可避免直接与被聘用人员在劳动关系上产生纠纷。四是采取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的工资、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均由派遣公司负责,确保了国家用工政策得到贯彻执行,避免了劳务人员工资被欠、社保不缴,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五是可以转移企业的管理风险。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明确人数、条件、待遇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筛选、测评,将候选人名单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确定人选。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到用人单位就职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等。合同期满,劳动力派遣协议续签或终止,对企业来讲手续简便、见效快、风险少,也更规范。总之,在采取劳动力派遣这种新型的用人方式后,能最大限度净化用工的管理职能,使企业内部用工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对于增加就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满足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的特殊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劳动力派遣虽然发展快速,潜力巨大,但同时由于缺乏规范,在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问题。第一,劳动力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不够认真严肃。有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很长时间了,还没有签订劳动力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另外有些劳动力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过于简单、不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第二,逐利行为导致派遣公司的价值取向,尤其在社会保险问题上。有的派遣公司为了迎合用工单位,不惜牺牲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险种不全、低水平参加,有的根本就不参加社会保险。第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借劳动力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第四,与国外相比,我国劳动力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没有关于劳动力派遣的单独立法,已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并且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其他管理制度也没有跟上。个别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有关的规章政策,但普遍存在调整对象范围过窄、调整内容不全面等问题。第五,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型公司,以劳动力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型公司,再由劳务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形式。第六,同工不同酬。有些用人单位把劳务人员与在编人员进行严格划分,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往往低于同岗位的在编人员待遇,甚至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第七,劳动力派遣作为特殊的用工形式,尤其是异地派遣,派遣员工的工资水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争议裁决的依据标准是按照派出地还是按派入地不够明确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尽管劳动力派遣存在许多的问题,但它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存在,不仅是十分合理而且是十分必要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为低技能的劳动者提供培训,以帮助其实现就业,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较为广泛的就业机会,提高了就业岗位的供求匹配效率,有效降低求职与招聘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力派遣不仅可以为低就业能力人群提供有序的就业渠道,而且可以满足高就业能力人群的一些特殊需求。 从事劳动力派遣的劳务型公司往往是在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的鼓励、引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中有的是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型而成,有的是职业中介机构扩展劳动力派遣义务,有的是劳务抽出机构增加劳务输出的形式,也有的是新建立的。 劳动力派遣对于增加就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用人的特殊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流是应当肯定的,但也恰恰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问题最多,许多劳务派遣公司本身就是由要派机构设立的,要派机构通过设立派遣公司将自己的用工风险转嫁出去,一旦要派机构与劳动者在用工方面出现问题,要派机构就可以将责任转移出去,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直接让派遣机构破产倒闭,从而达到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这也正是部分学者否定劳动力派遣存在价值的主要理由。 & nbsp; 但在笔者看来,对劳动力派遣这一形式绝不能采取简单禁止的方式。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存在增加了就业的途径,对于从多方面扩大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问题的存在会使我们对当前的劳动力派遣存在的价值产生一定的怀疑,但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否定劳动力派遣存在的价值。任何事务的存在都是有两面性的,不能仅仅因为它在萌芽时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就以简单禁止的方式加以处理。我们只有以一个正确的态度对待劳动力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趋利避害”,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要使劳动力派遣走上正轨,真正的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本的途径是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放低劳动法的标准,加强对派遣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但这些工作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做到的,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我们才能最终实现完善劳动力派遣立法的目标。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今后发展劳动力派遣的总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循序渐进地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为劳动力派遣行业创造自由、规范发展的法制环境;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发挥特殊作用的劳动力派遣行业的发展。 注释: 参见郑津津:《从美国劳动派遣法制看我国台湾劳动派遣法草案》,载《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集刊》,2003年1月 参见董保华:《劳务派遣的法学思考》,载《中国劳动》,2005年6月 参见林仁端:《劳务派遣利弊谈》,载《四川劳动保障》,2006年6月 参见程洁、李黎:《劳务派遣的现状与对策》,载《山东劳动保障》,2005年11期 参见蔡跃进:《劳务派遣中的问题与对策》,载《劳动保障通讯》,2011年7月 参见张丽宾:《对劳务派遣发展现状的研究》,载《中国劳动》,2005年6

劳动价值论论文范文8

一、劳动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分配

钱伯海教授在《价值创造和按要素分配》①(以下简称钱文,引文皆出于此篇文章)

中,提出了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即认为“要使货币、购买力形成资本和现实生产力,必须实行按资本要素分配”。而此理论依据又是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为基础的。

为了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资本创造价值即资产阶级的要素价值论是不同的,钱文首先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认为物化劳动是生产要素,是社会生产一般。物化劳动在一切社会形式下都是存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文中又指出资本是经营要素,属生产关系方面,是随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不同的。文中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有不同名称。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不是资本,而是资金,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物化劳动和资本是有严格区别的”。但是,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必然都遵循这个规律。只不过在两个社会制度下剩余价值的归属不同,这才是资本在两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表现。因此,钱文论证物化劳动和资本的区别的角度有新问题。虽然物化劳动不一定是资本,但在商品经济阶段,资本都是以物化劳动的形式参于生产活动的。因此,钱伯海教授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

钱文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以后,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但前面已经提到,他的物化劳动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因此可以说,其价值分配依据的科学性存在新问题,钱文提出的价值分配的原则也就没有说服力了。但为了探究其按资本要素分配的理论逻辑,我们可暂且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创造价值呢?钱文认为,只有货币购买了物化劳动即“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这些物化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而货币拥有者“从中‘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合理的,“因此合理合法地取得利润,对剩余价值实行按资分配,这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资金)的前提条件”,“否则,投资不给报酬,不按资分配,货币、购买力就不会转化为资本”。是这样吗?既然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货币拥有者购买了物化劳动,他即为物化劳动的人格化,最低限度也可取得物化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钱文中所谓的“‘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怎么可能会没有“报酬”,而要通过按资分配的原则来取得收益呢?可见,此价值分配理论依据并不成立。

在钱文的最后一部分,谈到了按资分配的原则。文中提到了“按资分配形成m,按劳动分配形成v”。假如此处m、v的含义还是马克思所指的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则其分配原则有些新问题,既然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为何物化劳动分得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活劳动却丝毫没有得到其创造的剩余价值呢?但文中提到“在生产总成果作必要的企业扣除和社会扣除以后,就是按资本(资金)和按劳动分配的数额”,可见此处m、v非其原意。文中认为“从经济技术条件看,资金短缺……会提高按资分配的数额和比例”,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应优化两者的分配比例,即“优化按要素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钱文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地位看作一样,甚至物化劳动的地位更重要些。这样的看法源自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钱文的价值分配理论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以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依据。但经过分析,这样的基础和依据都有新问题存在。

钱文还没有明确提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但有些学者却是明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认为“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是,劳动者不但享有工资,利润、地租也是劳动者创造的,也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②。即他们认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而“传统的价值论存在着很大的新问题”③,因此他们提出“三元价值论”来解释现实新问题。

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吗?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从劳动价值论导出的吗?汤在新教授在《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④(以下简称汤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一文中对此新问题进行了探索。

汤文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观点并非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来的。因为“马克思在猜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消费品时,所论述的已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因此,按劳分配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来的,同时,也不能说非劳动收入的不合理性。

这样的解释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对于上述学者们的对“传统的价值论”的理解也进行了反驳。同时,汤文还指出“决定价值这一规定性的条件是,存在着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须性以及这一必然性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只要这个条件不变,价值规定也不会发生变化。”可见,上述学者提出的“三元价值论”有待商榷。

汤文又指出,“各种收入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价值分配体现的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价值规定……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联系这种关系”。因此,可以说两者反映不同经济关系,属两种经济范畴,是两个不同的新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明确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⑤也就是说,价值的分配,归根到底,是由作为生产技术条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作为生产社会条件的社会生产关系及所有制决定的,因此可以说,价值规定并不意味着决定价值分配。

马克思的这段话就是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各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

展生产力,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这样的生产条件要求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该抓住精髓,而非表面,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新的发展。

二、价值的形成和生产力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各种先进的生产资料的应有在生产中越来越重

要。那么作为较高生产力的化身的先进设备在价值形成中到底起什么功能呢?

付廷臣先生为了解决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功能,在《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

的功能——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论之争》⑥(以下简称付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中引进了“劳动能力量”的概念,认为“劳动能力量是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的自然时间、劳动者的基质和数量的函数”。对一个人来说,“只要条件一定,劳动能力量也一定”。同时,付文认为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是劳动能力量,“同一个劳动者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其劳动能力量是不同的”。付文由此得出了结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占据了重要功能。

付文新概念的引入,很能解释现实新问题,有其现实意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只有在和生产资料相结 合时才能创造价值。付文可谓是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发展,但有生产资料创造价值之嫌。付文中虽然明确地表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起重大功能,但付文又认为技术水平是决定劳动价值量的因素之一,而劳动能力量构成价值,这不也就是说作为体现技术水平的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吗?但是付文强调生产资料的功能时,将劳动能力量新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钱伯海教授在《科技生产力和劳动价值论》⑦中提出“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讲企业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主要是剩余价值,实际就是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即认为一个企业的物化劳动来自其他企业的活劳动,而且全部来自本期的活劳动,因此从社会宏观看,生产资料创造价值正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但是,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成立的理由是有条件的:只有假设各企业只使用劳动对象,才可能找到初始生产单位没有使用生产资料,从而才能把某个企业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说成是由社会活劳动创造的,但各企业不可能不使用劳动资料,则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不成立。因此可以说,此文其实也是论证了生产资料创造价值。

钱伯海教授在此文中认为由于物化劳动即先进设备的使用产生了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因此物化劳动创造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但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创造价值的条件。这就造成了既认为物化劳动是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条件,又认为它创造了超额剩余价值,这显然是有新问题的。那么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来源自何方呢?

唐国增先生在《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⑧(以下简称唐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提出“超额剩余价值恰恰来源于那些没有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生产力非凡低的个别资本中的劳动”。其理由便是生产力低的企业创造了价值,却在市场上实现了较少的价值。可见其理论前提是先要区分劳动创造和劳动实现,由此推出了生产力高的个别资本实现的价值要多于它本身创造出的价值。但其有关价值的规定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呢?有的学者对价值规定有不同理解,认为“产品只有在交换或市场中才会变成商品,才会有价值”⑨。可见大家对于价值规定有不同的理解。这也就是说,唐文的理论前提是有争议的。

马克思认为超额剩余价值来自企业内部的工人的较高生产率的劳动,这种较高生产率的劳动可以看作是一种加强的劳动,可以引起价值的增加。但随着科技发展,直接生产工人进行的可能是比以前还要简单的劳动。那么怎么解释超额剩余价值呢?许多学者用马克思的整体工人理论来解释这个新问题。杨继国先生在《论知识经济中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⑩(以下简称杨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认为由于科技进步引起的增加的剩余劳动的价值是科学劳动的价值,这种观点是马克思整体工人理论的延伸。

杨文认为,科学劳动是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其“产品”科学理论被“创新劳动”环节及技术创新部门“免费取用”,而当技术商品物化到先进设备,而先进设备用于生产产品中,其中科学理论的成本始终没有被包括进去。但产品出售时,其中却包含着一直传递下来的但不反映于成本的“理论劳动”的价值。这也就是在一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超额利润”的真正来源。

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比较合理,而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重视科学理论探究。而现阶段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的智力性劳动,从而应该重视教育,重视知识劳动者。而这一思路也符合现实。美国在1980年入到科学探究的资本很多,从而在1990年代享受到了前期投入的成果。但是在近些年,有统计表明,美国在全世界来说,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投资还是领先的,可是和其自身比,却比1980年代的投入少了很多,也许美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和此不无关系。

注释:

①钱伯海,1998:“价值创造和按要素分配”,《经济学动态》第3期。

②③丁建中、解强,1994:“价值形成和分配的基本原理新探——‘三元价值论’及其意义”,《江汉论坛》第8期。

④汤在新,1996:“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第1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

⑥付廷臣,1999:“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功能——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请记住我站域名/论之争”,《南都学坛》第2期。

⑦钱伯海,1998:“科技生产力和劳动价值论”,经济学家,第2期

⑧唐国增,1994:“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第1期。

劳动价值论论文范文9

[关键词]知识经济;劳动价值论;时代

[中图分类号]F0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145-02

知识经济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向更高阶段的飞跃,在经济中孕育成长,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向传统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正如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面对知识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我们只有与时俱进,继续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内涵,进一步拓宽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本论文试图起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以引起各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广泛关注、积极研究和深入讨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利条件。

1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创立已160多年了,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和精髓。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在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进行批判 继承的基础上而创立的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具有合理的科学内核和重大理论价值的一个科学范畴。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理论,也是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劳动是劳动能力的运用过程,劳动创造价值。劳动过程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在产品价值形成中起着不同的作用,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具体劳动转移和保存旧价值。商品交换以价值为基础,体现交换劳动的关系,这就是价值的实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价值为主体,以劳动的二重性原理为核心,科学地解决了价值形成、决定和实现的难题,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实质,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依据。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马克思一再明确指出,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具有实物形式的商品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生产劳动创造的,生产工人运用生产资料在生产劳动中形成商品价值并导致资本增值的奥秘。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的概念,其外延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劳动分工的发展而扩大,不仅包括体力劳动,还要包括脑力劳动、从事科学的劳动。

劳动价值论在不同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是整个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不可能准确描述所有商品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理论具体表现形式。将抽象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不同发展阶段进行具体化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2 知识经济必须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知识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精神产物,它的生产和应用对经济增长产生了巨大贡献,显示了它的巨大价值。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出现了许多与传统工业社会不同的特征,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和突破带来了机遇和条件。

在知识经济社会里,知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看起来,在知识经济中,知识可以直接创造新价值,是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因此有人提出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要由“知识价值论”来取代。其实,知识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把知识运用到社会生产过程中,确实可以增加商品的总价值,然而知识只是仅仅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商品中而已,增加的价值是需要通过劳动者借助知识的劳动创造出来的。

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马克思,使他不可能对劳动特别是知识经济和科学劳动者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加以详细说明和充分论述。因此,经典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分析对象主要是实物形式的商品,只涉及了物化劳动对价值的转移和活劳动对新价值的创造。但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本质特征是“只有人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仍然揭示了知识经济条件下价值的真正来源,并没有否定科学知识在劳动者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当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不能圆满地解释知识经济中的一切新的经济现象,需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3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必须面对当前知识经济的挑战

3.1 知识经济时代,创造价值的劳动范围将更加扩大

由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是繁重的体力劳动普遍存在的时代,生产力比较落后,科学技术相对不发达,马克思所指的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主要是物质生产劳动,这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还必须是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其他一切部门和行业的劳动都被视为非生产性的、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劳动。

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生产性劳动,还有很多的劳动类型如科研劳动、管理劳动、教育劳动、服务性劳动和创新性劳动都可以看做是创造价值的源泉,一切有益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扩大了创造价值的劳动范围,扩展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涵和外延。

知识在创造过程中凝结了人类的劳动,具有使用价值。随着现代劳动中的知识含量比重越来越高,知识在商品价值的形成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知识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劳动力培养方面,知识越丰富,劳动力的价值也越高,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生产方面,知识转化为活劳动以后,形成更加复杂、更高效率的劳动,所承受的产品包含着比简单劳动创造出高得多的价值。

3.2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劳动成为创造价值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