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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3-13 11:06:13

环境保护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1

我国旅游业目前面临很多环境问题,如相当一部分热点旅游区水体污染,空气质量下降,局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旅游资源受到损害;大批游客拥入,致使基础设施紧张,旅游旺季造成在某一景区的高度集中破坏或影响了该地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存环境;旅游区环境卫生状况较差,区内垃圾随意抛洒堆积,污水、污物随处可见;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与旅游区整体环境不协调等等。造成这些旅游环境破坏、环境质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经济发展中的短期行为破坏旅游环境

很多地方以追求高经济指标为第一目的,环境保护被相对忽视了,甚至有些地方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发展。上海的黄浦江,广州的珠江,苏州的河港,南京的秦淮河这些“游船云集,鼓瑟相闻”的著名游览区今天都已经变成了令人厌恶的“黑河”、“臭河”,全然没有了昔日的风采;在中国的第一大瀑布——黄果树瀑布的上游河谷地带,近年来兴办了十几家采矿冶炼企业,它们排放的废水使奔腾在这一著名瀑布上的水流不再洁白晶莹,而是泛着黄色泡沫的浊流!再如“奇秀甲东南”的武夷山,是典型的丹霞地貌,再配上独特的九曲溪及两岸苍翠、挺拔的植被,而成为著名的风景旅游区。但在前几年人们却对武夷山上的森林,进行掠夺式的砍伐,使其精华的九曲溪的水位急剧下降,而严重威胁武夷山的旅游景观价值。

(二)旅游者自身的不当旅游行为导致自然环境质量下降

旅游者自身的不当旅游行为主要在于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对景区环境的污染以及旅游活动本身对景区生态平衡和旅游意境的影响。由于旅游区本身设施的不完善和游客素养不高,在旅游的过程当中,大量垃圾随意扔洒堆积,破坏了自然景观,污染了景点水体。周庄景区就是因为伴随着大量游客的到来而产生了很多的垃圾,而本身设施存在着局限性,使得周庄环境卫生得不到保证,水体污染逐渐严重。虽然周庄在南北水系建阀,但是其更新速度远比不上其污染的速度。

(三)旅游区客容量超负荷破坏了旅游区自然生态系统平衡

旅游人数、旅游区客容量与环境质量之间有着一种直接的密切关系,旅游人数大于或等于景区饱和承载量时,旅游对环境的破坏则大些,反之,则小些。以莫高窟为例,在7至9月的旅游最旺季节,在同一时段密集的游人对洞窟壁画本身产生相当严重的影响。敦煌研究院能提供的数字表明,40个人进入洞窟参观半小时,洞窟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就会升高5倍,空气相对湿度上升10%,空气温度升高4摄氏度。二氧化碳是一种酸性气体,在高湿度条件下会与石青、石绿、氯铜矿、铅丹等颜料发生作用,使这些颜料变色,而人呼出的大量水汽可使存在于壁画中的可溶盐溶解向壁画面移动、累积。当洞窟内干燥时,可溶盐又在壁画颜料层上结晶,这样使颜料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同时在一定湿度条件下,壁画易产生霉菌,而霉菌生长代谢中的产物及死菌体会严重污染壁画并使颜料变色。所以洞窟不断经受着各种破坏,加之壁画制作材料质地脆弱,许多壁画已经产生了空臌、酥碱、起甲、变色、霉菌等多种病害。我国的许多旅游景区,这种超容量运转现象极为严重,致使景点内植被受到严重破坏,环境也受到严重污染,大大地降低了景点的吸引力,缩短了寿命(四)旅游资源开发和建设破坏旅游区环境

许多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便匆忙开发。有些景区的设施建设与旅游区整体不协调,造成旅游区生态环境、和旅游气氛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古迹复原处理不当,新设项目与旅游区景观不协调,改变或破坏了旅游区所有的且应当保留的历史、文化、民族风格和气氛。还有一些新旅游区的开发,开发者急功近利,在缺少必要论证与总体规划的条件下,便盲目地进行探索式,

粗放式的开发。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与浪费。

二、旅游环境保护的对策

(一)健全旅游环保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鉴于旅游对环境的特殊影响和破坏,一定要加强环境立法和管理。严格执法和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与旅游密切相(下转第40页)(上接第36页)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并针对旅游业对环境影响有潜在性、持续性和累计性的特点,增加补充规定。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守法来保护和治理旅游环境,建立强有力的旅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完整的管理体系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和管理旅游开发和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做到有法必依。

(二)加强旅游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游客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游客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会降低风景区的旅游价值。因此为了创造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游客自觉地爱护景区旅游资源、保护景区旅游环境;另一方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景区旅游环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景区的重点文物和著名景物,可增设钢网护罩加以妥善保护,既使游客能够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又确保重点文物和景物不受损坏。

(三)研究环境容量,保证旅游资源得以永续利用

为了顺利地发展我国的旅游业,必须加强对旅游环境容量的研究,根据每个景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可容纳游客的最大限量指标,采取提高热点旅游区的门票价格、划定特殊旅游景点并控制其旅游人数等手段;调整旅游区的旅游规模,在保证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使旅游区的环境得到保护。并做好旅游指导工作,使游客的不规律的活动,变为比较易于控制的行动,以缓和旅游人群对旅游热点的冲击。

(四)加强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宏观管理,进行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

做好旅游开发规划,贯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这不仅是使开发取得成功的保障,也是预防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措施。

(五)抓住时机、大力发展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是针对旅游业对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和倡导的一种新型的旅游形式。随着生态意识的普遍提高,旅游者本人将成为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我国有许多部级乃至世界级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资源丰富,适时适地地开展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有利于旅游环境保护意识的整体提高。

总之,旅游业发展与旅游环境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环境有效保护是为了更好,更持续地发展旅游业,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可以促进环境的保护工作。相信在全民环保意识日渐提高的今天,通过有关行政部门和旅游者的共同努力,我们的旅游资源一定能够得以持续利用,旅游业一定会更快、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2

关键词:道教戒律尊重生命保护环境

道教大约是东汉时期成长起来的中国宗教,依据先秦时代保护环境的思想对策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思想,从“道法自然”的角度出发,对保护环境作了多方面的规定。如《黄老帛书。姓争》说:“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就是说顺应自然规律就会昌盛,违反自然规律就会灭亡,如不违反自然规律,就不会失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天师道出示了禁止春天和夏天杀害生命的规定,《三国志。张鲁传》中载有天师道“又依月令,春夏禁杀”的规定。早期道教不戒肉食,后来受到佛教影响,逐渐改变了饮食结构和祀神斋供的内容,倡导并规定道士须素食,并俱改先前以猪、羊、鸡、鸭、鱼等动物作牺牲供品而为香花、水果、谷物等,后期道教对此不断加以总结,从戒律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措施。“所谓戒者,解也,止也。能解众恶之缚,能分善恶之界,防止诸恶也。”[i]也即戒乃禁止之意,归真之要。所谓律,指犯戒后的惩罚手段,律文是根据戒条而建立的。戒律对于修道之士来说,犹如渡海的舟辑。道教戒律具有宗教法律的作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说教,更不是神话故事的宣传,而是实实在在的随时随地就可操作执行的律法,违犯了戒律,就要遭到处罚或者被革除教籍、轰出教门。上自大洞法师、三洞法师,下至清真弟子、俗家弟子,都须遵守。

第一:爱惜、尊重一切动物的生命是道教思想主旨之一。道教戒律中,始终把“戒杀生”作为主要大戒。因为道教认为一切血性之物,皆有灵性,即有道性,由于悟性有早、迟之分,所以修道阶次有快、慢之别。[ii]

六朝时的道经《太上洞玄灵宝智慧定志通微经》中的“十戒”第一戒便是:不杀,当念众生。刘宋道士陆修静在其《洞玄灵宝斋说光烛戒罚灯祝愿仪》中,把“守仁不杀,悯济群生,慈爱广散,润及一切”作为“十戒”的第二戒。其所撰《受持八戒斋文》,更以“不得杀生以自活”作为八戒清斋的第一戒。[iii]《初真十戒》第二戒:不得杀害含生,以充滋味,当行慈惠,以及昆虫。《说十戒》第二戒:不得杀生屠害,割截物命。除此而外,《洞神经》中“五戒”之第一戒说:目不贪五色,誓止杀,学长生。《无上秘要》卷四十九说:勿杀伤含气。《灵宝仙公请问经》中“太上十戒”之第七戒说:不得杀生祠祀六天鬼神。《升玄内教经》卷九所述“升玄九戒”之第四戒说:手不得杀害众生,跂行蠕动含血之属,皆不得杀。[iv]《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戒规定:不得杀伤一切物命;第九十五戒规定: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蜇藏虫物;第九十七戒规定:不得妄上树探巢破卵;第九十八戒规定:不得笼罩鸟兽。《中极戒》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热水泼地致伤虫蚁。[v]《老君说百病》有:探巢破卵是一病。刳胎剖形是一病。不但自己不杀生,即是别人杀生为了自己,自己也有责任不食,《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七十二戒:若人为己杀鸟兽鱼等,皆不得食。第一百七十三皆:若见杀禽畜命者,不得食。

道教还反对惊吓、虐待动物。《庄子。秋水》一文中说:络马首、穿牛鼻,都是违背自然的东西。《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惊鸟兽;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妄鞭打六畜群众;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三百大戒”之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惊散栖伏;第一百七十二戒规定:不得惊惧鸟兽,促致穷地;第三十四戒规定:不得鞭打六畜;第三十五戒规定:不得有心践踏虫蚁;第六十戒规定:不得便溺虫蚁上。

在“不杀生”的基础上,道教还积极呼吁救助动物,并作为戒律规定下来。《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第三戒便说:人应当去抚恤死者,保护生命,救死扶伤,使得一切生命能够终其天年,不至于中途受伤或夭折。《六度生戒》第三戒:“含血之类,有急投人,能为开度,济其死厄,见(同”现“)世康强,不遭横恶”。第四戒:“施惠鸟兽有生之类,割口饲之,无所爱惜,世世饱满,常在福地”。即是说人如果能施以鸟类、兽类以恩泽,省下自己的口粮来饲养它们,而没有任何吝惜之意,那么,他的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就会幸福圆满;第五戒:“度诸蠢动一切众生,咸使成就,无有夭伤,见(同”现“)世兴盛,不履众横。”第六戒:“常行慈心,愍济一切,放生度死,其功甚重,令人见(同”现“)世居危得安,居疾得康,居贫得富,举向从心。”是说人如果能常怀慈爱之心,怜悯救济一切众生,放生度死,那么当他一旦遇到危险、疾病、贫困时就会转向平安、健康、富裕,人们都会向他学习。可见,道教是从一切生命皆有价值,从因果报应的角度劝诱人们救助动物一定会得到永久的福音的。

从“蚕女”的故事可以窥见道教戒律的绝对性,据《神仙传》:

蚕女者,当高辛帝时,蜀地未立君长,无以统摄,其父为邻所掠去,已逾年,唯所乘之马犹在,女念父隔绝,或废饮食。其母抚之,因誓于众曰:“有料父还者,以此女嫁之”。部下之人,唯闻其誓,无能致父归者。马闻其言,惊跃振迅,绝其拘绊而去。数日,父乃乘马归。自此,马嘶鸣不肯饮食,父问其故,母以誓之言白之。父曰:“誓以人而不誓于马,安有人而偶非类乎?”但厚其刍食,马不肯食。每见女出入,辄怒目奋击,如是不一。父怒,射杀之,曝其皮于庭,女行过其侧,马皮蹶然而起,卷女飞去。旬日得皮于桑树之下,女化为蚕,食蚕叶吐丝为茧,以衣被于人间。父母悔恨,念念不已,忽见蚕女乘流云驾此马,侍卫数十人,自天而下,谓父母曰:“太上以我孝能致身,心不忘义,授以九宫仙嫔之任,长生于天矣,无复忆念也!”乃冲虚而去。

这则故事实质上是教人如何对待动物(“牲口”),如何对待“誓言”。从道教天下生灵皆有灵性,皆可修炼成仙的理论来讲,“马”这个具有血气之性的生灵,它和人一样应该得到尊重,享有承诺,因此兑现“誓言”对马亦有效。既然是人违背“誓言”,那么,马就有权力发出抗议;既然人对马的抗议以诉诸武力来抵赖,那么,马自然也可以复求于武力来讨公平。以往研究道教的学者习惯于将此故事诠释为以忠孝说教,其实是非常片面狭隘的。这则故事的内涵在于教导人树立天地万物皆有灵性、皆有神灵住持的观念,人和万物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人不可唯我独尊,“誓言”之类具有信义、约定、法令性质的承诺适用于宇宙间所有生命,人所发任何“誓言”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兑现,不得有违,否则将遭到惩罚。这则故事告诉人们所有动物和人一样的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并从中凸显出律法的至上性。

道教这一思想以及相应的戒律规定是非常可贵的,一般中国人除了信奉人为万物之灵外,其它则皆不足挂齿。虽然所谓的君子亦讲好生之德的话,但“食不厌精”的圣人在鱼与熊掌之间并不避讳对熊掌的偏爱。没有山珍海味不能称作帝王宴席。“国骂”当中以“畜生”、“禽兽”、“剥皮”、“抽筋”为曝光率最多的字眼,以此比喻卑贱、凶残。动物的价值大概只在可供“食肉寝皮”、“脏腑入药”以兹对人补养,现今又多了“谋皮发财致富”的路子,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的毛皮堂而皇之地竞相市场。翻看中华美食记载,竟然是猩唇、猴脑、豹胎、熊掌、驼峰、野驴蹄、野驼蹄等等。今人几乎品尝不到这类古人的珍馐了,就以穿山甲、果子狸、猫头鹰、猕猴脑来替代了,还有食马、狗、猫等与人类亲近动物的野蛮习惯。保护环境,提高民族的文明与教养,不能不对这种野蛮的饮食习惯进行改变。

第二:爱惜、尊重植物的生命。道教认为植物和人一样具有生命灵性,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它也能够修炼成仙。如传说中的花仙、树仙、桃仙等,在古代人们将桃木、苇草、荆棘、艾草、薰衣草等植物赋予神秘的力量,认为它们可以辟邪驱瘟,故挂在门窗、墙角。后来对植物的崇拜进一步加深,便出现了掌管农作物的神――社神、稷神、神农氏。其实将植物奉为神的现象很多,如道教十大洞天三十六小洞天七十二福地都有古树、神树、神草,所以在道教戒律中对植物亦加以保护。道教最早的经典《太平经》专门对禁止烧山林作了理论阐述:

天上急禁绝火烧山林丛木之乡,何也?愿闻之。

然,山者,太阳也,土地之钢,是其君也。布根之类,木是其长也,亦是君也,是其阳也。火亦五行之君长也,亦是其阳也。三君三阳,相逢反相衰。是故天上令急禁绝烧山丛木,木不烧则阴中。阴者称母,故倚下也。[vi]《太极真人说二十四门戒经》中的“二十四门戒”第十八戒规定:人不能无故采摘花果,毁坏园林,否则就会下地域,受吞铁丸之苦。《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十四条要求:不得烧野田草;第十八条要求:不得妄伐树木;第十九条要求:不得妄摘草花。《妙林经二十七戒》中也有“不得烧野山林”的规定[vii].《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第六十一条说:不得无故砍伐树木;第六十七条说:不得以火烧田野山林。

不毁坏树木花草的同时,道教还主张培植植物,去植树造林,营养花圃,美化环境,所以道教的洞天福地均为葱葱郁郁,青绿草被,大部分道教宫观均留下了历代高道大德们栽种的古树,古木参天,绿树成荫,花团锦绣。青城山天师洞内的张天师手植银杏,江西南昌西山万寿宫内的许真君手植古柏等,已经成为名迹胜物。对此道教戒律中有明文规定,《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的第九戒即说:边道立井,植种国林;教化童蒙,与人为善。

第三:积极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生命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环境主要指大气、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这是一切生命的源泉,破坏之就等于断子绝孙、自掘坟墓。道教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中已明确反对人们乱凿土地、乱掘河川,伤害大地母亲的恶劣行为。当然,这也是跟道教的神仙信仰分不开。道教的形成与中国古代自然神崇拜、多神崇拜分不开,天地万物皆有神灵是道教的基本信仰,道教所塑造、所信仰的神仙,如后土娘娘,五岳大帝,三官、四渎神真等,均与气、水、土有关,因而竭力维护天地神、土地神、江河湖海神的威严、完整、安全自然是道教徒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道教戒律尊重和保护水土资源也是理所当然的。《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二十五条说: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第四十七条说:不得妄凿地毁山川;第五十三条说:不得竭水泽;第一百条说:不得以污秽之物投井中;第一百零一条说:不得塞池井;第一百零六条说:不得便溺生草上及人所食水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说:不得妄开决陂湖。《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亦有: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等规定。表明道教对人自己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抱以积极保护的态度,十分尊重和珍惜人类和其它一切生命所仅能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结语

英国科学家莱奥波尔德(AidoLeopold)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提出生态伦理学的主张,他认为:

(1)人类并非自然界的主人、统治者,而是自然界中极普通的一员。

(2)必须树立生态整体思想,只追求经济功利而不关心生态平衡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3)要把权利这一观念从人类延伸到自然界的一切实体和过程,花草树木、飞禽走兽都有生存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去践踏它们的这些权利。[viii]

道教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制定传授的戒律,可资我们在保护环境方面作借鉴。

用终极价值、终极关怀来善待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保护土地、水、空气的良性循环,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任何生命事物,是必须的,但这种保护必须诉诸严格的法律来实施,不给任何人、任何势力集团以法外循私的“例外”。所谓靠启发民智,提高人的素质来唤醒环保意识,无疑是守株待兔、坐以待毙!恰如坐在即将喷发的火山口上的人,怎能将希望寄托在不知何谓火山喷发的愚人的拯救?等到他们观赏了火山喷发,地球已经毁灭。现在必须号召全世界各国政府、人民联合起来,为保护人类唯一的家园而战。也即:扩大联合国的权限,由其出面签订一种世界环保法律条文,由去下属的保护环境署监督实施,并赋予保护环境署以武装警察的权力,必要时,诉求常规武力强迫执行之

[i]见《洞玄灵宝玄门大义》

[ii]见唐。潘师正《道门经法相承次序》

[iii]见《云笈七鉴》卷四。

[iv]见《无上秘要》卷四。

[v]见《云笈七鉴》卷三九。

[vi]《太平经卷之一百一十八――禁烧山林诀第二百九》第六六八页。

[vii]见《云笈七鉴》卷三八。

[viii]参见李春秋、陈春画编者《生态伦理学》第7~8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

参考书:

〔1〕世界银行。1990年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

〔2〕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3〕A.伊曼纽尔。我们的家园〔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3.

〔4〕尚玉昌。生态学及人类未来〔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2.

〔5〕〔英〕艾伦。科特雷尔。环境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

〔6〕〔美〕白吕钠(j.Brunhes)。人地学原理〔M〕任美锷、李旭丹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

〔7〕〔美〕阿尔。戈尔。濒临失衡的地球〔M〕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7.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3

首先讨论一下环境与灾害的问题。以往的研究将环境问题与自然灾害是区别对待的。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的各种环境污染或恶化称之为公害,而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生命财产损失称为灾害。换言之,后者为"天灾",前者为"人祸"。从科学上划分,前者属"环境学",后者属"灾害学"。但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人类对环境影响的规模也日趋庞大,因而出现了广域环境问题。广域环境问题可以跨越国界、洲界,带有全球性特征。如由于人类从事工业生产而大量燃煤、燃油,排放CO2、SO2所产生的酸雨、全球温升以及臭氧层破坏等问题,即属于广域环境问题或称地球环境问题。广域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环境问题有可能诱发或转化为自然灾害,有时需要把环境与灾害放在一起去考察。如酸雨是一个大气环境问题,但它导致森林枯萎,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加剧,河湖淤塞,而成为自然灾害。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变为自然灾害。尽管这种干扰进程很慢,但累加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显现出后果,如黄河流域的黄土高原,早在6000年前曾经被森林所覆盖,覆盖率高达69%,并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逐渐成为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但近代大量的伐木、垦植,导致了森林的毁减,森林覆盖率仅6%,且水土流失量由古代的8亿吨/年增加到近代的15亿吨/年,黄河的淤积和泛滥愈演愈烈。

与洪水灾害关系更为密切的环境问题是森林锐减、围湖造田、人水争地等。森林减少使河流源头对雨水的涵养能力降低,河流洪水增大,同时水土流失加剧,河床淤塞,河道水位抬高;围湖造田使湖泊对洪水的调蓄能力降低,也将导致洪水漫溢。

至此,我们再来谈一下今年的长江洪水。就其成因来看,主要是天气形势所造成,雨区北移受阻,长期停滞在长江中下游流域,连续形成六次大洪峰,长江中下游干流水位居高不下。从降雨和洪水形态来看,与1954年洪水基本相近,但从宜昌至汉口段的干流水位来看,普遍高出1954年水位,有些地方高出1米多,其原因是复杂的,与水土流失、围湖造田、河势变化等当有一定关系。因此,比较客观地说,不能将今年长江洪水的发生归结于人类活动的影响,但干流水位的抬升与人类活动有密切的关系。

当然,通过今年长江洪水,我们可以总结出很多宝贵经验。但从根本上来说,我们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进行认真的反思。五十年代以来,流行过"向大自然进军"、"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等口号,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任意改造自然,无节制索取,导致自然环境恶化,出现许多不可逆转的环境变异。而近代地球环境理论则倡导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长期共存,主张"人类是地球的客人",人类要尊重自然,在自然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谋求人类的发展,由此提出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从这一理论出发,要谋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统一的发展,在环境保护方面明确提出了要"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些都要求人类要制约自己的活动,不能单一地把谋求人类发展作为唯一目标。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环境权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一种舒适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基本人权,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实为必要,理由为: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论文关键词:环境权 基本人权 宪法保护 环境权是一项在20世纪60年代才为世人所关注的权利。对于环境权的定义,目前尚无统一的观点。但定义基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借用传统的权利概念即生命权对环境权进行定义,并对其内涵界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另一种方式则认为环境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权,但还是用传统的权利对其内涵进行较宽泛的解释,如认为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等。笔者认为,定义过宽或过窄都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规定: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目前理论界之所以对该问题还存在争议,是由于环境权属于一项新为世人所关注的人权,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学理论尤其是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了一些难题,使一些宪法权利义务需要重新设定,于是遇到了一些传统观点的抵触。但我们不能因为环境权在理论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一、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人权发展的本质要求 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问题,人们还存在较大分歧。如人权的效力来源,是来自社会契约、习惯还是直觉?如关于人权的性质,人权是法定的权利、道德的权利、神定的权利还是其他?虽然在这些基本问题上尚存在争论,但在下列问题上还是达成了共识:人权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权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人权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权具有国内性和国际性;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等等。如果将环境权和上述的人权的各项基本属性相比,不难发现环境权同时具备上述人权所有的基本属性。 有学者以环境权在时间上出现较短为由,否定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属性。理由是环境权“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我们不仅找不到环境权这个基本词汇,而且绝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观点或事物。”笔者认为这个理由难以成立。从人权的本质属性来看,人权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国家所公认的每一项基本人权,几乎都经历过产生、逐渐为人所关注到每个人都认可的时间过程。如财产权。 环境权是人作为人而舒适生存所拥有的和谐健康的自然环境条件,该项权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经客观存在。关注是一种主观认识活动,而存在则是一种客观状态,不能以主观上尚未认识来否定客观存在。否则易犯唯心主义的错误。生命权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基本人权。而环境权与生命权相比,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基本人权。 二、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宪法权利义务发展的客观要求 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后,环境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便都得以明朗。权利主体就是一国所有的公民。国家或社会组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权利主体。但对环境权的存在持质疑态度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由于在享有主体上集体和个体不明,难以划分而干脆以此作为否定环境权存在的一个理由。笔者认为这种质疑理由是难以成立的。对于权利主体,存在个体与集体,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等复合情况是极为普遍的。例如财产权,既有个体的财产权又有集体的财产权,既有具体主体的财产权,又有抽象主体的财产权,如国家财产权。 对于环境权的义务主体,和其他基本权利一样,与其权利主体是重合的。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就是每个权利主 体都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但亦负有不破坏环境即不侵害他人环境权的义务。这与传统的权利义务理论是完全吻合的。 三、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和人权保护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环境权相对于其他基本权利而言有其特点,其中之一就体现在客体的区别上。环境权的客体是地球。而所有国家国土都在地球上相互接壤,一国环境的严重破坏最终必会累及其他国家,这样就决定了环境权比其它人权更具国际性。所以环境权在国际上也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例如,1972年6月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其中加以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在各自管辖或控制之内的行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这样,环境权在国际上得到了首次承认.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同时还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2年召开的《内罗毕宣言》和《里约宣言》等也反复重申了上述《人类环境宣言》关于环境权的观点。就我国而言,我国作为国际政治经济上的一个重要大国,主动向国际靠拢不但是我们为自身提供更大更好的国际平台所必须的,而且也是我国在国际上建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的客观要求. 另外,在世界上的很多国家中,环境权也已经得到宪法或法律的确认。例如,土耳其宪法第56条规定:“每个人都有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改善环境、防治污染是国家的责任和公民的义务。”西班牙宪法第朽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利享受适于人发展的环境,并有义务保护环境。”韩国宪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所有公民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以及公民应当努力保护环境。”据了解,现在已有60多个国家宪法都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约有20个左右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 就我国的情况来说,以牺牲环保换取经济效益的情况十分突出,环境污染程度日益严重。环境权不同于其他基本权利,其被损害后几乎不具有恢复性,只有补偿性。所以,应及早将环境权纳入我国的宪法保护权利之内。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5

论文摘 要:环境保护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科学的精神文明建设也将越来越重要。为了使精神文明的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的工作机制,让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推进。本文就此进行了论述,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的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就是以环境保护科学为前提,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的建设,应该积极探索在环境保护科学的大的框架下如何搞好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舆论力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文化条件。 

在这样的要求和环境中,就需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意义、价值和作用,从而高度自觉地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以现有的想法为基础点,为适应新形势下环保事业发展做出行的思路和规范。 

二、如何进行精神文明的建设 

(一)加强管理机制的完善 

国家在宏观上进行调控,以此来进行指导和服务,精神文明创建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部署,都在局领导的相关会议上研究落实。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管理规范。 

(二)要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工作进行制定和审核 

由于现在经济的逐步发展,环境的保护工作的压力也就随之加大,而社会普遍认为环境保护是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一项大的治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和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要对考核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同时还要明确的对实施的具体方案,手段以及奖惩制度来进行审核。 

(三)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在未来的5-10年里,环境污染问题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政府部门职能工作的人员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那么就要不断地进行人员的培养,首要就是加强人员的思想建设。 

重视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坚持中心组织学习的制度,狠抓政治学习。扎扎实实学习好政治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对“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理解,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了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可以从分调动积极性,例如对于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做得对的地方要进行奖励,对有关工作或者有关对环境治理和改善的问题,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加以引导、指导的都可以进行表彰、鼓励与奖励,不仅仅是精神的奖励,还要有物质的奖励,才能极大的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够更好的为工作尽职尽责。 

总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的实现环境保护,推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召集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意识的加强,不断进行自我道德修养的提高,树立正确的榜样。 

坚持学习和领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文件精神,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不断提高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坚定了深入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将普法教育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理论,以国家的党政思想为重要的核心,加强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执法程序规范进行,依照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于违规现象的处罚以及程序要严格的进行和执行,克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保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于环境政策的学习。不断地进行培养,提高自己对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水平。通过队伍能力建设和素质培养,打造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吃苦耐劳的环境执法队伍。 

(七)塑造城市的形象 

加强城市的规划与管理,例如基础设施的改造,卫生环境的管理,小区物业的管理,街道社区的整理规范,大力的对城市进行文化品位的提高,例如文化基础设施的硬件建设,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布局和文化建筑,城市雕塑与园林小品的艺术结合,对能看得到的广告的内容与形式进行设计,做到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结合。保证电子大屏幕、灯箱广告、店牌店招等的布局和内容与城市文明形象相一致,营造浓厚的城市现代文化气息,将整个城市的文化内涵与文明风貌形成亮丽的风景。 

三、如何开展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 

(一)开展丰富多彩文体活动 

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增强体质,这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例如可以进行阅览室的建设,举行乒乓球、羽毛球以及篮球的比赛活动,定期举办演讲活动,或者提供一些可以进行健身的活动场所,加强员工的体育健身锻炼。 

(二)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开展各项有利于环境保护教育的活动,在社区或者街道的宣传栏里面进行环保知识的讲座,或者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调动和加强群众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开展以青年为主体的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 

根据青年分布的情况以及自身的特点,可以对青年开展争创文明青年的活动,将这项评比争优的活动的目标,措施以及参加评比的项目和考核进行规划和实施。能够促使每个青年自觉行动起来。 

不断的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带动作用。通过报告会、座谈会用我们身边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来教育,引导群众,掀起了一个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活动的热潮,以此来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刘磊;论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的运用[d];山东科技大学;2007年 

2.柯坚;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问题探析[j];环境导报;2001年02期 

3.凌相权;;浅谈环境保护立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8年02期 

4.聂强;;要正确理解我国环保法中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j];中国环境管理;2009年04期 

5.夏光;环境保护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促进[n];中国环境报;2008年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6

关键词:农村经济 生态 对策

海南省的生态环境全国一流,世界闻名。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海南最具价值的物质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越来越成为海南人民的共识。这种共识,随着建省以来发展方式的转变而形成、深化。从建省之初提出工、农、贸、旅并举的发展举措,到上世纪末相继出台的“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省的重大决策,再到2010年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人们日益清晰地认识到,海南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热带海岛生态这一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首先要保护好生态资源,实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然而,由于发展经济、追求富裕的愿望在不断蚀食和淡化着人们的生态意识,甚至冲昏人们的头脑,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海南仍然非常普遍,非常严重。尽管近年来海南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生态保护法规措施,但海南的生态保护形势并不乐观,严重威胁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诸多因素长期存在,保护生态的任务十分艰巨。

一、海南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破坏状况

海南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其它经济发达省份,现代工业企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不显著。不过,农业(农村、农垦)生产、旅游开发和房地产扩张等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却有增无减,其中,来自农业生产的破坏范围广,危害大,不容忽视。就破坏范围而言,农村散布全岛各个角落,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所及,既包括农村周边生态环境,也包括生态保持区,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整体性的。就破坏程度而言,目前海南和全国一样,所面临的一共性问题,如生态林地损毁、生活垃圾和化肥农药污染等,一个都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生态环境呈缓慢退化之势。对于诸多咄咄逼人的危害生态安全因素,遏制的力量显得十分薄弱,对于已遭受摧毁的生态环境,促进其恢复的力度不够。

(一)农作物违规和无序种植对生态的损毁极其严重

只要深入海南各地调研,亲眼所见,就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生态区都已被或正被农业种植所蚕食、分割、截断孤立,完好无损、绵延完整的生态在海南已极为罕见。几乎所有农村周边小山丘上的原生态植被都已被剔光,取而代之的是郁郁葱葱的经济林、农作物。高大一点的山岭,也多数逃不过被围剔的命运,只剩下顶峰、沟壑里一小块所谓的生态林,如琼海市官塘区的白石岭、万宁市礼纪镇的西岭等,在这些地方,山上山下,处处是槟榔,真正意义上的原生态已不复存在。在有名的呀喏哒热带雨林景区,实际上除山壑里还保留着原生态植物外,整个景区的山坡都已被荔枝园、龙眼园等果园团团包围。即使是七仙岭、五指山、吊罗山、黎母山等自然保护区,也被农业种植片片蚕食,层层分割,面积委缩、功能退化,动植物多样性不断减少,一些以往常见野生动植物濒临绝种。

海南农作物违规、无序种植在上世纪末达到高峰,有些地方因此而把生态推向灭绝的边缘。种植的作物种类繁多,包括橡胶、槟榔、橙桔、菠萝等,当时尤以槟榔种植最为疯狂。由于农民认为槟榔的经济前景较好,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曾一度出现家家户户种槟榔,到处垦荒种槟榔的景象。本世纪初,违规、无序种植的势头受到初步遏制。2005年,海南林业局提出“25°坡度以上种黄金都不行”的口号,下决心保护日趋脆弱的生态。但整体破坏格局已经形成,或明或暗的持续破坏行为仍然发生,恢复措施乏力。

(二)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

农业养殖是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在海南,近海水产养殖、陆地养殖、山区养殖等各种农业养殖并存。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水产品,禽畜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养殖的量和面也呈逐年快速扩大的趋势。农村养殖几乎均无排污设备,每个养殖场都是一个排污户,生产的污水污物直接向外排放,注入小沟溪流,流进江河湖海。小户小排,大户大排,污染日积月累。农业养殖不仅是重要的污染源,而且也是导致毁林损地的一大要素。养殖所到之处,红树林、海防林、湿地等生态都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甚至完全被毁。万宁市神州半岛风豪港湾原有的一大片葱翠美丽的红树林,就因水产养殖扩增而渐被砍光。

农药化肥是生态环境的另一污染源。跟全国大多数农村一样,如今海南农业生产几乎是无作物不施化肥,无瓜菜不撒农药。由于农药化肥用量极大,残留物多,时间持续,加之用法不够科学,使用效率不高等原因,其污染范围之广,危害之大,非常惊人。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在海南各地乡村的田间地头,土质变差,水变浊变臭。昔日田沟小溪清澈见底、鱼儿穿梭的景象已难觅踪影。

(三)农村生活垃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加重

在全省范围内,不论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都是个大难题。然而,与城市相比,农村生活垃圾更难应付。城市有专门垃圾收集、运送和处理设施,而绝大多数农村却没有,且农村范围广,地区分散,垃圾不易收集和处置。虽然目前海南文明生态村数量已过万,约占全省农村总数的一半,乡村公路、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有很大改善,但在生活垃圾处理以及排污系统建设方面进展极为缓慢。在农村,生活污水横溢现象依然普遍,日用废旧物品、塑料袋、建筑废料等垃圾往往是被随意抛扔,随处可见,阻塞河沟,污染田地,妨碍观瞻,到了让人难以容忍的地步。

(四)多数乡镇企业高耗低效治污无力直接危害环境

海南是工业落后地区,乡镇企业不发达,与其它沿海发达城市相比,乡镇企业污染环境的现象不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以忽略。2010年,海南乡镇企业经济单位已愈5万多户,其生产活动无疑与生态安全戚戚相关。海南的乡镇企业大多规模小,实力单薄,科技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高耗低效,对治污往往有心无力。其生产过程所产生废气废烟、污水毒物甚至没有经过简单的处理,就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去,成为生态杀手。在调查中容易发现,乡镇企业多的地方,环境污染总是相对较为严重。

二、促进海南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当前,海南正加快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的步伐,这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热带现代农业发展,无疑需要更多的耕种土地供给,更多的化肥农药和扶助设施,从而对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构成新的威胁。与此同时,热带现代农业是高科技的优质高效的农业,讲求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和节能环保,因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的改善。海南应紧紧抓住文明生态村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的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战胜挑战,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研究,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

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摸清海南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透彻分析生态环境现状,准确评估生态环境安全及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目标,提出科学可行的实行和保障措施。

特别是要严格划定生态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缓冲区范围,划分不可开发区、可开发区。在保护区和缓冲区内,坚决禁止农业、工业、旅游及房地产开发,尽可能杜绝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危害。要注意不同生态功能区的整合,避免人割断森林、海洋、渔业、生物、河流、湿地等自然要素的整体生态功能。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规,实施更为严格的生态保护标准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确立“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须根据形势需要,在现有《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环保标准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以及制定和完善有关生态保护区管理、农村水源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法规。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控,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海陆空立体监控体系,采用卫星传感、水质测验等科技监测与人工实地察看相结合,职能部门专业监督与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既重视临近地区和敏感地区的监控,也不疏漏边远偏僻地区的监控,实现环境监控全省实时覆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生态环境监控问责制。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不闻不问或监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从严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科学果断措施尽快恢复被毁自然生态。对保护区内种植的农作物,采取政府补偿、奖励和农村自愿的办法,坚决予以推毁。恢复生态,切不可用人工种植公益林的方法,人为干预生态区植物的生长,破坏生态的多样性。海南雨水阳光充足,空气滋润,只要不人为破坏,生态恢复相对较快。

(四)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责任制,积极推动绿色发展

切实将绿色发展成绩作为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从体制机制上激励领导干部不断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推动节能增效,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对于那些只顾眼前利益,急于出政绩,保护生态环境不得力,甚至放纵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在农村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使农村群众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的意义和重要性,掌握生态环保的基础知识。引导农民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爱护生态环境的活动,培养讲究卫生、分类处置垃圾、减少排污、节约能源资源等良好的生产和生活习惯。特别要重视加强对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从小培养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培养保护生态的行为习惯。

继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强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疏通河道水渠,修建排水道排污沟、污水处理厂、净化沼气池、垃圾处理场等。有条件的修建乡村公园,绿化美化乡村内外环境。

(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

加快科技推广,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以农业科技为支撑,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全力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通过绿色生产有效控制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合物施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约资源能源,增强农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资金项目:本文为海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海南省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问题研究》的成果。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7

1从最优化值到最小—最大值:环境与发展的可持续性规划途径

关于方法论总起来说可以分为两类:即最大—最优化途径(maximization-optimizationapproaches)和最小—最大约束途径(minimax-constraintapproaches)。每类途径又可根据经济和生态指标进一步划分,形成一个2×2方阵的方法类型(表1)。

表1环境与发展规划中的可持续途径[1]

TableApproachestowardsutainable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planning

生态最优化途径和经济最大效益途径都基于理性模式,依赖于完全的信息并相信基于科学知识,人们能制定一个最好方案。而最小—最大值约束途径的一个共同点是追求回避最坏结果的出现,而不是追求最佳状态。最小—最大值的概念取之于搏弈论中的最重要原理,即最小—最大值原理[2、3],它用来说明竞争双方为保障各自最低利益所应采取的战略。最小—最大值是一种平衡点,这一原理提倡对政策与策略进行多角度的或双向的选择,这种选择实质上是一种反复辩护的过程,本文所取之义就是在保障自身最低安全水平条件下,允许对方寻求最大利益的一种战略。

2最大—最优化途径

2.1经济最大效益途径

在经济最大效益途径中,货币价值被用来计量自然资产和人造资产,基本指标是成本效益。它根据成本—效益模式,分析和追求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最大社会效益,允许以人造资产来取代被消耗的环境资产。如果这样,只要最大地获取自然资本与人为资本的总和,我们的后代就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代人的经济活动肯定可以使后代人的生活更好而不是更差。这一途径在环境的可持续性利用中的有效性已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怀疑和反对[4、5]。理由包括:

(1)它用货币价值来衡量环境资产的成本或效益可能导致“定量偏差”(quantitativebi-as),因为估价大多基于人的偏好,即“支付意愿”(willinesstopay)。一个合理的环境计价必须依赖于完全的信息背景,但这种背景往往是不存在的。今日的杂草也许正是明日的癌症良药。

(2)它假设自然资产是可以用人为资产来取代的。这样一来,所谓的可持续性就被误以为可以通过维护最大的人为资产和自然资产之和来实现,而不是通过保护环境资产来取得。

(3)它把效益作为人类代际之间以及人与其它物种之间环境资产分配的唯一决定指标。但实际上,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只能反映当代人的此时此地的偏好,而不是下一代人的、更不是其它物种的偏好。所以,以经济最优化和经济效益指标无法指导可持续环境与发展的规划。

2.2生态最适途径

生态最适途径基于资源的适宜性和可行性分析,包括地质、水文、土壤和植被等等的分析。规划的目标是寻求土地利用和人类活动的生态最适性。通过景观规划师I.McHarg的“自然设计”(designwithnature)[6],这一途径被系统化而成为本世纪规划史在方法论上的一个重大发展。McHarg把该方法总结为“所有系统都追求生存与成功。这种状态可以描述为负熵—适应—健康。其对立面则是正熵—不适应—病态。要达到第一种状态,系统需要找到最适的环境,使环境适应自己,也使自己适应于环境”[7]。景观规划的目标是寻求一个生态最适的土地和资源利用状态。这时,对景观的每一种利用都反映景观本身的内在价值,而这种内在价值可以通过对所在地进行系统的科学分析来发掘。正如McHarg所相信的“我们可以因此判别生态系统、机体和土地利用的合适环境。环境在本质上越适合于它们,适应过程所做的功就越小。这种适合是一种创造,这是一种最大效益—最小成本的途径”[6]。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生态最适途径与经济最大效益途径在本质上遵循同样的理性思维。

生态最适模式在景观及环境规划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广为应用。但其弱点也很明显。它被作为自然决定论和技术崇拜论的模式而遭到许多学者的严厉批评。Litton和Kieiger[8]认为,这一模式对解决问题并无益处反而有误导之嫌。

经济最优化和生态最适化模型都相信人类的知识可以为人类寻求一条明确无误的、最佳的行动路线,认为这正是规划所要遵循的。完全的信息和系统的科学研究是取得这一目标充分必要的条件。这一规划的理性模式早已受到人们的怀疑[9、10]。人类的知识往往有其不完善性和不确定性。有人甚至认为知识尚不能完全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11]。这种观点得到Simon的认知学研究的支持[12]。他认为人们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存在着许多局限性。没有一个决策过程完全符合理性的原则。人类并不需要完全的信息和同时考虑所有可能方案后再作决策。人类并不追求最优,而是追求满意的、并且基本上是可行的途径。

尽管经济最优化和生态最适化都遵循理性模式,而实际上两者所导致的结果是不能兼容的[13],经济上的最优化途径并不是生态上的最适途径,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相矛盾的。由于对这种矛盾的认识,人们提出众多的通过限制经济发展来保证生态过程和环境健康的途径。

3最小—最大约束途径

3.1对经济过程的限制

最低安全标准(SafeMinimumStandard,简称SMS)是经济学家提出的众多关于限制经济活动和发展的概念之一。最早由Ciriacy-Wantrup[14]提出,用来解决濒危物种的保护问题。这一概念试图阐明怎样避免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最坏状态,如物种的灭绝。这种最糟状态是不可逆的,而其社会损失又是不可确定的。SMS认为物种是一种可再生的资源,但其可再生性只存在于一定阈限之内。一旦超出这一阈限,资源的进一步利用就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导致人类可利用资源库的枯竭。由于社会和自然的不确定性,这种不可逆的后果是不可知的。防止这种灾难后果或最坏后果的一个办法是采用最低安全标准。利用这一标准,使足够的栖息地得以保护。SMS实际上来源于搏弈论的最小—最大值原理[2、3]。

假设社会必须在两种可能的选择中取其一:一是建水坝,从而获得电力,但导致濒危物种的灭绝;二是根据SMS,不建水坝,从而保存了濒危生物,但丧失了电力。再假设,可以获得的电力价值为X;而濒危物种对未来的价值有两种可能性:可能性一,价值为0;可能性二,价值巨大,为Y。这样,两种政策选择与濒危物种价值的两种可能性构成最大社会损失(表2)

表2不同政策选择的社会损失矩阵

Table2Societallossmatrixfordifferentpolicyoptions

由表2可以看出,在采取建坝政策时,最大的社会损失发生在濒危生物对未来具有巨大价值Y的情况下,此时的损失为Y;在采取SMS的不建坝政策时,最大的社会损失出现在濒危生物对未来并无价值的情况下,此时的损失为X。最终选择哪一个政策,取决于Y与X的大小比较。如果X

这一最小—最大值原理没有把利益的代际之间的分配考虑进去,也缺乏可变通性。对此Bishop[15]提出了一条改进原则:除非社会利益的损失大到无法接受,SMS都应该被选择。至于多大的损失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大”的问题,不仅仅应从经济上来分析,还应从伦理上来分析当代人会愿意承受多大的损失而不去向后代强加某种不确定的环境阴影。有人认为,SMS概念可以直接应用于所有可再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问题。因为它允许现代人有限制地使用自然资源,同时能保护它们为后代所享用。SMS也能间接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利用而鼓励资源的节制利用[4]。

除SMS和最小—最大值原理外,学者们也提出了其它类似概念,如“可持续限制”(Sus-tainableConstraints,简称CS),“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即PP)等[4、5、16]。这些概念都强调节制地使用自然资源而给后代预留以备不测,防止“最坏”事件或“很高损失”的发生。

但这种最小—最大值途径应用于规划中同样产生一系列问题。第一:关于“最坏事件”,在规划过程中,只能是根据不完全信息来判断的。最坏事件不可能是已知的或可预见的一系列后果之极坏状态,也不可能是想象中的最坏事件。所以,它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被作为任何政策的借口,来处理环境损失不可知时的情况,结果使政策本身失去可辩护性。第二是关于“很高”的社会损失。无论是SMS或是其它相似概念,都不能明确什么是“很高”的社会损失[16]。SMS、PP等发展限制概念在发达国家中的小范围景观或环境改变时看来有意义,争议的只不过是新建一个度假区还是增设一块保护地的问题。但在发展中国家则困难得多,在那里,为了生存而开垦一片自然地也许会带来非常高的社会损失(包括稀有物种和栖息地的消失),但是不开垦这片自然地带来的损失也同样是非常高昂的,因为它关系到居民的生存和温饱。

3.1.2发展阈限概念

发展阈限的概念自Malisz在60年代提出后进一步由Kozlowski等人发展完善[17~19]。该分析方法最早用于城市规划,特别是居民区的规划,是针对开发过程中受到的客观环境制约这一现象提出的。这些限制导致开发过程的间断,表现为开发速度的减缓,甚至停顿。克服这些制约需要额外的成本,即阈值成本,俗称“门槛费”。这些“门槛费”通常很高,它们不仅仅是一般投资费用,同时也是社会和生态代价。

在某一地域内的一系列阈限中,有一些是关键阈限,比其它阈限强加给开发过程的限制要大得多。克服这些关键阈限面临异常的困难,需要异常高的额外成本,并有可能为开发战略的形成起关键作用。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克服或只能通过换取地理环境的不可逆转的损失来克服的阈限,被称为顶级(或边界)阈限。这些阈限标志着城市发展和土地开发的“最终”位置、规模、类型和时间限制[18]。

阈限分析方法有几方面的局限性。首先,它基本上是一种定量化方法,多种开发方案都折算成单一的衡量指标,即阈限费用。尽管该方法声称也考虑社会和生态效益,实际上它只落实到经济成本问题。在房地产开发方案中,效益指标由每一种开发方案中的阈限费用除以住房单元数来求得。其次,阈限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也非常局限,主要只适用于住宅区的开发,而对其城市发展问题只起到间接的参考作用。

3.2生态约束途径

3.2.1承载力

承载力(CarryingCapacity,即CC)是用以限制发展的一个最常用概念。CC最早在生态学中用以衡量某一特定地域维持某一物种最大个体数目的潜力[20],现在则广泛用于说明环境或生态系统承受发展和特定活动能力的限度。它被定义为“一个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机体的再生能力、适应能力和更新能力的前提下,承受有机体数量的限度”[21]。CC意味着我们应该在对环境造成的总的冲击与我们所估计的地球环境承受能力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余地,因为尽管我们知道环境存在着某种顶极的界限,但我们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我们会越过这种界限。

正象可持续性概念一样,承载力也是非常难以定义的。它必须同时考虑资源、基础设施和生产活动,另外还要考虑社会对生活质量的偏好。在区域环境规划和管理中,CC一般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22]:①生产过程赖以进行的资源;②人们对生活水平的期望,包括物质需求和服务需求;③生产原材料和生活用品分配方式及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④环境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同化能力。

CC概念应用较多的是自然公园游人容量的控制[23、24]。在这些应用中,承载力的定义包含两层意义:一是社会承载力,涉及到游人对其体验的满意程度;二是自然承载力,它与自然本身的环境和生物过程有关,并与自然地的保护相联系。前者可以根据对公园使用者的抽样调查来确定;而后者则通过某些方法来测定,如简单的专家评定,复杂的模拟、遥感技术和长期的定点观察。只有当CC能真正被定义之后,其在环境与发展中的应用才有意义。然而,定义CC的方法远未成熟,定义CC必须依赖于建立某些限制因素与增长因素之间的定量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很难确定的,这正是CC研究很难有成效的主要原因[25]。CC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某一地域的内在的某种数值,环境能承受的冲击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环境管理者对环境维护的目标,所以,有多少观点就可能有多少种承载力的定义。因此,Hardin[26]提出了文化承载力(CulturalCarryingCapacity)的概念。

3.2.2顶极环境阈限

顶极环境阈限(UltimateEnvironmentalThresholds简称UETs)是上述城市与经济发展规划中的阈限分析方法的最新发展和延伸,用以讨论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再生能力及其对发展的种种限制。在自然资源与环境强加在发展过程的阈限中,有一些限制是绝对的、最终的,即顶极阈限。Kozlowski对UETs的定义是“一种压力极限,超过这一极限,特定的生态系统将难以回复到原有的条件和平衡。某种旅游或其它开发活动一旦超越这种极限后,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导致整个生态系统或其重要局部的不可逆的破坏”[18]。

UETs是开发过程的最终环境边界,它们在为开发过程确定生态上健康的“答案空间”(SolutionSpace)上有关键的意义,每一层次的规划都在这种“答案空间”中寻求开发的途径和方案。这种“答案空间”被认为是对定义“承载力”的一个贡献。规划应在保护自然的同时指导甚至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矛盾可以通过把规划过程分解成两个相互独立的阶段来解决:即限制性的和促进性的[19]。在限制性阶段中,优先权应归于生态和资源的保护,而在促进阶段中,规划应注重在“答案空间”中探索各种开发的可能性方案,而这些可能性方案的边界是由规划的限制阶段所决定的。

UETs从环境的4个方面来定义“答案空间”:地域边界、定性边界、定量边界和时间性边界,由此来确定特定开发项目的区位、规模、类型和时间。可以通过分析开发活动形式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并结合对主要环境因素的评价,来确定UETs,这种环境评价包括下列各方面:①特有度(DegreesofUniqueness),即一种环境元素或成分在某一空间范围内出现的频度;②变异度(DegreesofTransformation),即环境元素或成分偏离原先自然状态的程度;③耐受度(DegreesofResistance),即忍耐不良冲击的能力和受破坏后的自我恢复能力;④生物学价值(BiologicalSignificance)。

UETs方法虽有许多启发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局限。其中的一个重要局限是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存在。UETs的定义基于对发展形式与其对环境冲击之间的关系的分析,以及对环境因素的评价。但这种分析和评价所依赖的信息通常是不易得到的。UETs方法的主要目标是为开发规划定义一个生态上健康的“答案空间”。超过这一空间,自然资源的保护应具有优先权。但当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其它物种的生存同样面临着威胁时,UETs方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也就是说,当人类生存的“答案空间”与物种生存的“答案空间”重叠并相互排斥时,谁应有优先权呢?这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资源规划中必须面临的问题。

UETs方法最早从旅游开发活动中总结出来。在那种情况下,人类生存不是一个问题,而且,旅游活动带来的生态破坏相对来说较易解决。但在其它情况下,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用UETs有许多因难。

3.3安全格局途径

在分析以上各种可持续规划途径,比较其利弊的基础上,笔者曾提出安全格局(SecurityPattern,简称SP)概念[27~29]。与城市和经济发展过程的阈限一样,生态过程也存在着一系列阈限或安全层次,但是这些阈限对整体生态过程和环境来说都不是顶极的或是绝对的。它们是维护与控制生态过程的关键性的量或时空格局,如生物保护中体现在不同安全水平上的保护对象的种群数量、保护地的面积、保护地的数目以及与保护地之间的距离等阈限[30~33]。与这些生态阈限相对应,景观中存在着一些关键性的局部、点及位置关系,构成某种潜在空间格局。这种格局被称为景观生态安全格局,它们对维护和控制某种生态过程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样,景观中也存在对维持其它过程起关键作用的安全格局[1],包括:农业安全格局,它由农田保护地的面积、保护地的数目以及与保护地之间的关系等构成,并与人口和社会安全水平相对应,使农业生产过程得以维持在相应的安全水平上;视觉安全格局,它们由对视知觉有关键影响的局部、点及位置关系所构成,使环境的视知觉过程得以维护在某一水平上;文化安全格局,它们由对乡土文化有关键影响的局部、点及位置关系所构成,使地方精神与乡土文化过程得以维护,等等。基于安全格局的定义、识别和应用的规划方法称为安全格局途径。安全格局途径认为生态过程和其它过程对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变所带来的冲击的忍受能力是有阈限的,但不承认最终边界的存在。同样,经济发展过程对环境与资源的依赖也是不均匀的,或是阶梯状的。安全格局是各方利益代表为维护各种过程进行辩护和交易的有效战略,它在尽量避免牺牲他人利益的同时,努力使自身利益得到最有效的维护。不论最终的发展与环境规划决策和共识在哪一种安全水平上达成,安全格局途径都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在相应的安全水平上达到高效。同时,安全格局把对应于不同安全水平的阈限值转变为具体的空间维量,成为可操作的城市规划、景观规划、环境及生态规划设计的语言,因此具有可操性。作为一种新的规划方法论,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安全是有等级层次的和相对的,不同水平上的安全格局可以使生态或其它过程维护在不同的健康和安全水平上。

(2)安全格局可以根据过程的动态和趋势来定义,而过程的动态和趋势是可以通过趋势表面来表达的。所以,根据趋势表面的空间特性可以判别对控制过程具有战略意义的局部、点和空间联系,即安全格局。(3)多层次的安全格局是维护生态或其它过程的层层防线,为规划和决策过程提供辩护依据,为环境和发展提供可操作的空间战略。

4讨论

作为总结,可以作以下几点讨论:

(1)无论是以经济最优或是以生态最适为目标的可持续规划都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规划不可能是绝对的、唯一的,既非经济决定论的,也非环境决定论的。规划是多样化的、可替代的和可选择的,即规划应是可辩护的。(2)环境会对发展强加某种“最终”的或是“绝对”的限制,对此规划必须遵循。但是,这种限制或边界是很难定义的,或是难以接受的,它在规划中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3)在规划所依赖的许多经典概念和模式受到怀疑和摒弃之后,规划方法论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就需要探讨和发展面向21世纪的可持续环境与发展规划的新概念和模式,使可持续规划更为有效。安全格局途径正是在这一方面的一个尝试,它是否具有生命力还有赖于广泛的实践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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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HarrisLD.TheFragmentedForest:IslandBiogeographyTheoryandPreservationofBioticDiversity.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84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8

一、构成项目

论文包括以下内容:

封面、内容提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附录、参考文献。其中“附录”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余为必备项目。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

二、各项目含义

(1)封面

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等项内容组成。

(2)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概括性描述,应忠实于原文,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现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

(3)目录

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献、后记等对应的页码。

(4)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

(5).注释

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

(6)附录

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图形等形式。

(7)参考文献

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

三、论文格式编排

第一、纸型、页边距及装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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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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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

项目名称用小三号黑体,后填写的内容处加下划线标明,8个汉字的长度,所填写的内容统一用三号楷体,各占一行,居中对齐。下空两行。

(4)内容提要及关键词

紧接封面后另起页,版式和字号按正文要求。其中,“内容提要”和“:”

黑体,内容用宋体。上空一行,段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与“内容提要”间隔两行,段首空两格。“关键词”和“:”用黑体,内容用宋体。关键词通常不超过七个,词间空一格。

(5)目录

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小4号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页。

(7)论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标明年级、专业、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号楷体,居中排列;下空两行接正文。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

(8)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二)”,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以下标题序号分别为“1.”和(1),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为避免与注释相互混淆,不可用“①”。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9)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统一为“①”,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定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某年第几期〈例如:①龚祥瑞:《论行政合理性原则》,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著作名称、出版者、某年第几版、页数(例如:②[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剑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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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赏析: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在最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建设速度越发加快,城市人口数量越发增多,城市污水治理问题越发严重,已经影响了我国城市环境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基于此,现对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与建议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城市;环境保护;污水治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X703文献标识码:ADOI:10.11974/nyyjs.20161132200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伴随着愈加严重的城市水污染问题,亟需人们予以重视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解决。但是由于现阶段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疗的观念较为落后,并受到治疗技术以及体制建设等的制约,城市环境保护污水治疗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得到政府、企业等各方面的协作,不断完善体制建设,加大配套设施及资金的投入,为城市污水治疗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问题

1.1建设污水治理体制建设的不足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下,城市污水排水量日益渐增,但结合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很多新建的污水处理厂没有投入正常的使用中,甚至有的污水处理厂已经建立很长时间了,但由于技术不到位、资金缺乏等问题很难正常运作。污水收集过滤网过于落后,导致负荷率太低很难正常进行工作。此外,有的污水处理厂污水治理体制建设不健全,并未构建起相应的体制,影响了城市污水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2不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

城市污水的来源有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等,这些污水在城市排水管网处汇集统一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因此,城市建设应该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污水收集管网,但是很多城市污水收集管网都有不足。在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后,污水处理厂或者厂家选址和建设并未结合原有的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只是依据主干道进行建造。大多数城区都是雨水与污水共同运用管道城市污水处理,因为收集管网不配套致使污水治理工作效率低。

1.3忽视了城市污水的处理

在城市长期的建设和规划下,城市污水处理始终都是关注的重点。但在城市的快速发展下,城市建设重点从处理污水转移为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追求城市规模和吸引外资企业投资城市建设下,忽视了城市污水处理的进行。同时,建设和维护城市污水处理厂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尤其是财力。城市建设资金通常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外商的投资,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则需要城市自己解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很难满足建设和维护污水處理厂的资金需要,导致建设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工作始终停滞不前。

2解决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疗问题的几点建议

2.1构建起完善的治理机制

地方政府和污水处理有关部门,想要处理好城市污水,必须要了解城市污水排放的实际情况,进而制定出与之相符的处理政策。因地制宜才能更加快捷、高效的处理城市污水。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征集其他群众的建议,群众的建议是广泛的,治理污水涉及到群众的利益,可以说群众比工作人员更加了解污水排放的实际情况。先要从源头上进行污水治理,监督污水处理器,采用科学的、合理的污水处理技术来处理污水,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2.2实施配套的管网

加强污水治理水平和效率,既需要健全污水处理设施,也需要使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作用,想要做到这样,就必须做到管网配套。掌握已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解决好问题,确保现有设施设备的稳定运作;了解污水的来源渠道,对于一些建设完善的输送管道,但还未实施收集支管与接户管的区域推行和完成配套管网让污水可以正常的、顺利的流入污水主管道内;改造雨污分流,确保城区的雨水和生产用水都能顺利的进入污水处理厂,实施统一的处理。

2.3拓展资金筹集途径

我国各地方政府都需要加大对筹集社会资金的力度,重点处理污水工作,建立起长期的、有效的资金来源,不但需要政府拨放资金,而且还应该拓展资金筹集渠道,确保城市污水建设和维护有充足的后备资金。对城市污水处理进行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工作人员和人们意识到处理污水的重要性。推行多种筹资形式,如:向银行借款、发行地方债券、发行股票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正常、有效的运作。

2.4提高处理污水技术和水平

物理处理方法、生物处理方法、化学处理方法作为污水处理的主要3种方法,结合污水水量、流向和水质等状况,采用相适宜的污水处理法。随着城市污水的增加,提升污水处理技术和水平刻不容缓,在购买先进的、科学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提下,大力支持和鼓励科研工作者研究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设备,借助科技的力量进一步提高我国污水治理效率。

环境保护论文范文9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还处于“综合防治”阶段,没能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的调整社会与环境的关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现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改和完善。环境管理上则偏重于微观管理工作,体制上“块块”管理,没有站在社会经济发展转变的角度,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和引导行业发展。解决资源环境问题,也不能仅仅单独对资源环境加以保护的问题去考虑,应当综合衡量环境与发展、科技进步与居民消费之间的生态系统,制订一系列具有指导性的、原则性的环境战略、法律政策。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从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出发,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全文着重论述我国环境立法的修订与机构设置,以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制体系畅通。

关键词:环境资源保护法制

引言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我们不可以否认的事实是: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确立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环境问题产生的速度仍然远远大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速度。中国社会几十年间经历了西方国家几百年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在这数十年急剧恶化,中国大众深刻体会到“千山鸟已绝,深溪不见蓑笠翁”的环境现实。为什么会这样?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究竟有那些不足之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这种目的二元论在实践中是否可以做到协调和平衡?如何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较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减少10%和“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虽然2007年这两项指标首次实现年度双下降,但任重道远,环境与资源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突发性的破坏大事件时有发生,这和我国的环境状况相关联,有一定的必然性。如何理解并坚持同志提出的“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论断?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以损害环境与资源为代价。本文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具体分析。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追求GDP增长的同时,环境一直在默默承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工业污染、洋垃圾的流入和处理、水污染、空气污染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福建屏南环境污染索赔大案”、“松花江水流域污染”、“太湖蓝澡”、“塔斯曼海轮污染案”等一系列危害环境的典型事件。

(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1,大气污染状况。伴随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猛发展,空气污染日趋严重。由于我国以煤为主要能源,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大部分来源于燃煤,使得工业和人口集中的城市产生严重的大气污染。2006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078.4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807.5万吨。全国酸雨发生频率在5%以上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32.6%,酸雨发生频率在25%以上区域占国土面积的15.4%。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能源,因此,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中之重。同时,2006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4985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1399万辆),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以北京市治理大气污染为例,北京市各级政府大力加强城乡绿化、植树造林,采取各种措施防沙治沙,并率先在全国实施国IV排放标准(相当于欧IV标准),使得北京“蓝天”纪录不断刷新,空气质量也得到了改善。这是北京市投入大量资金、付出了不懈努力的结果。北京市政府对大气的治理工作可说是一个榜样。然而,相较于首都政治文化中心地位,其它城市却很难复制它的治理模式。大气污染治理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以小的代价取得合适的效果。

2,水体污染状况。我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中度污染。在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的745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I-III类,IV、V类,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0%、32%和28%。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和氨氮。七大水系中,珠江、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太湖、滇池为劣V类水质,巢湖为V类水质。2006年,27个国家监控重点湖(库)中,满足Ⅱ类水质的湖(库)2个(占7%),Ⅲ类水质的湖(库)6个(占22%),Ⅳ类水质的湖(库)1个(占4%),Ⅴ类水质的湖(库)5个(占19%),劣Ⅴ类水质的湖(库)13个(占48%)。其中,巢湖水质为Ⅴ类,太湖和滇池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和总磷。再以北京市2008年1月大中型水库水质状况为例,作为饮用水源地-官厅水库水质为Ⅳ类;而北京市2008年1月河流水质状况,除潮白河水系大多在Ⅱ类外,其它水系基本上处于无水、劣V2类状态。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形势仍然严峻,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

3,其它污染状况。200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15.20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为1303万吨,比上年减少21.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为9.26亿吨。2006年,全国近岸大部分海域水质良好,局部海域污染依然严重;远海海域水质良好。全国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7.7%,比上年上升0.5个百分点;三类海水为8.0%,下降0.9个百分点;四类、劣四类海水为24.3%,上升0.4个百分点。全国海域共发生赤潮93次,较上年约增加13%,累计面积约19840平方公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

(二)自然资源减少失衡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太大,致使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在世界平均值以下:水资源为1/4(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但人均占有量2200立方米,被列为世界13个贫水国之一),森林资源为1/10,耕地资源为1/5(为美国的1/10),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为世界人均的1/2。加之资源的分布不平衡,气候、地形条件的限制,以及多年来开发利用不尽合理、科学,造成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联合国《2002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环境问题使中国损失GDP的3.5---8%。中国作为世界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正处于十字路口,目前的路是“危险之路”。

(三)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目标在实践中相冲突,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资源的不可持续性消耗。(1)我国工业“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资源型)特点显著,且产品出口较快增长很快,如2007年上半年,钢材出口量增长97.7%,钢坯增长40.9%。由于出口产品中相当大部分是的“两高一资”型产品,如轻工、纺织、冶金、钢铁、机械等行业的产品,都消耗了大量能源,其旺盛的国际需求,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问题。(2)产业政策的不合理。《2007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十三篇明确要加快汽车制造业的发展。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篇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2,3,4,5)款也明确了加快汽车制造业发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大力发展作为消费主义驱动器的汽车工业,是否可行,有待讨论。而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5697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468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4.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3534万辆,增长20.8%。预计2010年中国汽车数量可达到7167万辆。若达到美国百人拥有汽车55辆比例,中国还将拥有七亿辆汽车。这相当于现在全球汽车总量,是中国的环境与资源无法承受的。(3)产品过度包装,回收利用少。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引发的资源浪费现象涉及普通生活方方面面。一盒巨大的保健食品礼盒,只有中间位置摆放着几个小巧的瓶状物;一盒大红袍茶叶,包装得更为繁琐,除了外层的手拎袋和雕花木盒,还有内层的两个独立的小木盒以及盒内包衬的黄色绸缎、造型精美的密封罐,最后才是装在塑料包装袋内的茶叶……。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每年产生垃圾近500万吨,包装物含量就占22%。而中国包装联合会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包装产品生产总值为4100亿元,其中占70%、价值2800多亿元的包装物被一次性使用即耗费,而这其中的三分之一就是因过度包装造成的。而回收利用方面未能建立起了一套分类回收系统,大部分废物没有被回收利用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潜在危害很大。2007年8月26日,首次提交审议的国家性法规《循环经济法(草案)》针对过度包装仅做出了原则性确定。

2,节能环保新产品的缓慢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关系民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我国常规能源资源仅占世界总量的10.7%,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水平。2004年,中国超过俄罗斯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2001年以来,中国石油消费高速增长。据海关总署的数据,2007年我国共进口原油1.63亿吨,同比前年增长12.4%;进口成品油3380万吨,以此数据计算,我国石油依存度已近50%。在能源供应拉响警报的同时,各个城市的“亮化”工程毫无顾虑的美化着夜空。节能灯具、太阳能电池、风能、地热资源、小型水电、生物质能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进展缓慢,缺乏政府大力支持。而在国外,日本采取了“绿色税制”和补助金政策,对混合动力汽车有高达6万元的补贴;美国也实行一些税收返还政策,计划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给予混合动力车和先进柴油车最高达3400万美金的补贴、补贴价减免。在欧洲,4000万人正从风电场获得生活用电。

3,沿海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可能同时面对的污染大迁移。随着出口壁垒加剧、人民币升值、能源及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自身推进产业升级需要,把那些一般性加工制造业转移扩散出去向成本更低的中国中西部地区转移,成为珠三角地区企业很现实的选择。事实上,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沿海地区约有1万多家企业到西部投资创业,投资总规模达3000多亿元。中西部地区,现阶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污染相对较小。其生态环境却更加碎弱,一旦破坏更加不易恢复。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需要引导。产业转移不应该把过剩的、污染的、落后的设备转移到中西部去,而是一种产业升级的转移。中西部不能重复拷贝东部,重复引进,重复20多年前东部沿海对外资“饥不择食”的情况。而作为西进企业也要把握转移契机,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自身的整合升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现状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相关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1,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3,环境资源单行法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规划法》等。4,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明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我国环境职能管理机构缺位

环境管理是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对环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国家建立和强化了环境管理专门机构—1998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各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控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所谓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通过全面规划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达到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广义的环境管理的核心就是实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政府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

按环境管理的范围可划分:(1)资源部门管理,各部委在职能范围内的规划和管理。如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的规划和用途的监督,水利部对水资源的管理,林业部对森林资源管理等。(2)区域环境管理,它主要是指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与环境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制定区域环境规划等,包括整个国土的环境管理、经济协作区和省、自治区的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管理,以及水域环境管理等。例如,海河管理委员会、准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委员会。(3)成立部一级专门职能机构,将国家分散的环保职权集中起来。新成立的“环境部”是我国中央环境管理部门;省、市级政府建立了地方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任。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环境管理部门虽有设置,但具体管理不到位。如:(1)部门分工缺乏合作。我国对“电子垃圾”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涉及的部门有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多个部门。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职责,而实际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都不去管。管理体制的不顺畅致使我国对“电子垃圾”的进口、回收利用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洋垃圾危害不容小视。此外,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以致监管不力不公,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执法。(2)经济手段调节作用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制度是关于责任分配的主要制度。各国立法将传统的生产者责任扩展到产品的全部生命周期,包括达到使用寿命后的处理。这种制度可有力地促进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考虑其环保性能和可循环利用性或可再商品性。日本2000年颁布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处理;荷兰把ROHS及WEEE指令转化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规定》。而我国《循环经济法》去年才通过审议。(3)主管部门监管缺位对环境违法问题不作为,仅仅靠当事者的管理和监督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第三者的再监督参与,结合国家审计署的职能,施行环境审计。

(三)立法中的不完善

自《环境保护法》1989年修改至今近20年。面对日益恶劣的自然环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是覆盖领域不全,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核安全等。而据报道,中国的入侵物种占世界危害性入侵物种的50%。在《环评法(草案)》第四条曾规定,“制定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将一定类型的政策列入环评范围。这本来可以成为我国纳入政策法律环评的契机,但最终被以“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经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等理由而在正式立法中删除。由于法规、政策的实施作用范围广,影响深远一旦有误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环境法律配套滞后,不易操作、原则性规定多,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大项目或污染重的项目,各级政府可以重视把关,中、小型建设项目却不在“评价”之列。而这些中、小项目不可能都建在园区,有些甚至紧挨居民区,却没有明确标准规定公众参与范围,使基层环保部门难以操作。3,许多新的制度与理念未能体现。排污权交易都没能在法律中规定。4,对当前环境问题针对性不强,缺少一部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如地方保护问题等。5,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江苏罚款的数额极其有限,最低的仅在1万元以下,而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高只可决定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万元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此处罚力度,对于大的项目犹隔鞋搔痒,客观上甚至有鼓励违法之嫌。

(四)行政上的局限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公众监督、公众参与为辅的“行政法”、“政策法”。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是确立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原则、制度、责任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在适用上的关系。然而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公众监督和参与制度则更是少之又少。以致政府权力过于集中成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制度的积弊所在,出现了以下一系列的问题:

1,环境职能部门的不独立性。环境保护部门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而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以经济增长为主要追求目标,双方差异导致冲突发生。如2005年水利部环保局信息权之争。环境保护部门在人事、财政、社会保障体制上无法独立于地方政府,而各级政府却有足够的冲动去提高GDP速度,确保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压力,往往难以对环境问题采取强硬措施。使得在环境问题刻不容缓的境地下,环境行政部门仍然是名副其实的冷衙门。履行环保职责的权力能力明显不足。以致罚款多少,环保部门竟要和违法企业去商量的地步。

2,环保部门的权限设置不尽合理,处罚力度太小。例如,限期治理作为我国防治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其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环保部门只可以提出限期治理意见,而地方政府则可能为了某种利益而行政不作为,其结果是放纵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或破坏。在法律明确限期治理范围和条件下,既然违法排污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限期治理条件,就应当直接通过法律赋予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的权限;而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2005年全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环评风暴”的结局是一共30个违法开工项目全部接受了行政罚款,但具体数额不等。江苏7个3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火电项目均收到“罚单”,最高的罚款10万元,最低的则为5万元。尽管“环评风暴”来得轰轰烈烈,但我们不竟要问,对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威慑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执法困局是近年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根源。

3,环境职能部门的垂直管理与区域化合作体制。由于环境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特征,所以对环境要求实行更加系统型管理及决策,设立高级别的协调和决策机构。我国环境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由不同的主体行使管理决策权,加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不同,缺乏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平衡和限制,最终导致环境破坏严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设置只重视行政区划机构而忽视生态区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现有的一些综合治理机构,如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委员、淮河治理委员会、黄河治理委员会等只不过是协调通报监测机构。根本无法监管,也不可能综合治理。作为监督者,要想实现有效的环境执法,环保部门就应该实行垂直管理。从区域环境资源保护的高度,统一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当今国际区域合作的经验值得借鉴,如欧盟、美洲国家组织、2003年11月中欧环境部长级政策对话机制正式启动等。英商6000万欧元购买宝钢600万吨CO2减排量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社会快速发展与污染加剧、自然资源减少相伴随,现有法律没有很好的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国务院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环境保护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在法律、财税、金融、信贷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普遍地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才更能有力和规范,才更能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同时,环保部门的各项监管措施才更能有效得到落实并产生强有力的作用。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一)加快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与顺畅

我国已基本形成的环境体系偏重于污染后的治理,未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到实处。法律上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许可证等一些预防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本身的规定都不十分完善,缺乏必要的配套法规,并且也有浓厚的末端控制痕迹。如,“污染者负担”原则中对“污染者”的界定就是强调直接排污者,实际也是强调“末端控制”,将环境保护责任施加于“末端”,施加于污染物的处理、处置,不利于“清洁生产”战略的展开,难以把污染控制延伸到对原料、技术、工艺等生产环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状况,当务之急应着眼于:

1,在现行《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紧密联系的,他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就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

2、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已达20多年之久,经过几十年的施行,已与当今环境防治要求不相符合,应尽早修改。(1)立法目的二元化,即既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又要促进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后一目的占据了优势。有鉴于此,应明确环境保护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建议以“人与自然和谐”替换原第1条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确立有效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体系,建立细化、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3)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环境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4)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5)赋予公众环境诉权,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6)加大处罚力度,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限期、限产、停排、查封、扣押、没收),提高法定罚款上限(最高为100万元)。

3,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地位和其它单行法规的修订。(1)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从源头防治污染的关键,却势单力薄,收效甚微,环评范围狭窄。而放眼国外,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将该制度扩展到战略层次。80年代末,战略环评开始为全球广泛接受,作用于战略实施全过程(政策、计划、规划、项目),新的环评体系逐渐形成。如今,美国政府已经编制了好几百部“战略环境影响报告”。而在我国如影视拍摄、自然保护区及名胜古迹的参观游览活动等,在目前都尚未纳入。不过,在地方法规中曾有一次不错的尝试。如2006年5月,黄山市依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黄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规定,在黄山境内景区拍影视剧必须先进行环境评估和论证,否则将被禁止拍摄。(2)环评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存在不足,客观上有鼓励建设单位违法之嫌。(3)部分单行法规急需修订。如《水土保持法》1991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都早已不能适应现今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趋势。

4,环境经济政策。人的环境利益分为经济、资源、生态、精神四大类,环境与资源的使用是有价值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在决策中把环境与发展综合起来(Integrationof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inDecision-making)。因此,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措施更为必要。具体要重视以下几方面:(1)调整税收政策。对“两高一资”产业高税收,对环保产品给予税收优惠,调整现阶段过低的资源税。(2)资本市场的调节。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可以有效地限制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此前,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3)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将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4)贸易政策调整。改变我国单纯追求数量增长,忽视资源约束和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5)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变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认识误区,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考虑、综合决策。

(二)支持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是伴随着罗马帝国的出现而产生于罗马法当中,公益诉讼的实质含义是,“原告代表社会集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

目下中国,以环境权为基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限制较多,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例如以个人提起的带有公益色彩的案件一般难以得到受理或被驳回。如2001年10月17日,东南大学法律系施建辉、顾大松两位教师以观景台的建设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为由向南京市中院市规划局,要求其撤销对紫荆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法院未予受理。

环境权的概念一般解释为: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有关国际文件中,关于环境权有不同的具体表达方式。《斯德哥尔摩宣言》(1972)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人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联合国《世界自然》(1982)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遍受到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应该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气成果的生活权利。在我国关于环境权法律中的依据有:《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环境保护确认为一项国家职责;《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些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规定,不仅是确定了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而且为保障环境权的具体程序规定等制定提供了依据。

在确立环境权基础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有了依据。公益诉讼的产生打破了原有原告需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规定,很是契合环境污染广泛性特点。对当下中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1)推动环境保护法治观念的宣传。中国有息讼、厌诉的传统,致使法治观念淡漠,司法体制不健全、行政权力过于集中,有纠纷找关系的盛行。通过公益诉讼这种近似团体、集体诉讼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广泛性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宣传环境保护理念。(2)公益诉讼可以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制约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3)公益诉讼有利于预防利益损害、纠纷产生。例如,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早于实际损害的发生,一条河流的污染可以影响人们的人身健康,但是,如在实际人身受到侵权发生之前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提取救济,就能充分保护利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害。据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自1998年以来,环境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光是2006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就达40多万件。

如果相关部门不严格执行环评法,造成大范围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公民或组织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对抗造成生态破坏的私人以及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抗渎职的政府部门,从而鼓励和激发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性,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倡导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公众参与要求政府机关在做出有关环境的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予以适当的考虑。公众的不同意见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及早发现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增加政府环境决策和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使政府的环境决策与管理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同时公众也将能充分了解政府环境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使普通民众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从而能够认同有关行政机关的环境决策,减少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使有关决策得到顺利实施。公众参与的方式是多样的,当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环保组织NGO(非政府组织)成为政府和社会的桥梁。据介绍,我国目前民间环保组织已有2700多家,近年来这些组织日趋活跃,成为连接政府与公众的纽带。2004年,北京地球村等民间环保组织发起了“26摄氏度空调行动”,倡议企业参与节能行动,该行动影响范围逐年扩大;2007年深圳出台了《民间生态公约》。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周建指出,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然而在环境教育宣传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对NGO给予支持。根据环保总局宣教司就环保宣传制定的两次行动纲要(《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和(《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要求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时,却把环境NGO排除在外,没有条款涉及到对环境NGO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同时,NGO也面临着身分的尴尬,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依法进行登记。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却赋予了环境NGO的行政参与权。如泰国宪法第56条规定,对于那些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计划,实施前,须经由环境NGO、高等环境教育机关的代表等构成的独立机关审议;德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环境NGO给与自然保护领域的参加权认定(主要包括意见表明权、专门家鉴定书的阅览权),如果权力遭侵害可提讼。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环保NGO差距依然十分明显,倘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2,新闻媒体对环境的深度关注,使得破坏环境的行为裸的曝露在公从的视野下,为我们所熟知的有影响环境事件中都有媒体的身影。不久前围绕厦门有史以来投资最大的工业项目PX项目之争。最终市政府不仅邀请200名市民代表,面对面征询意见,且遵照了大多数的意见砍掉了巨大的环境隐患,让公众体察了政府对民意的重视。但若是没有媒体的广泛参与,很有可能我们只能在某一次重大环境问题反思中才能知晓PX项目。

3,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公众参与环保。减少和拒绝一些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如减少和拒绝一次性用品(筷子、杯子、纸巾、袋子)的消费;节约用水、用电、用油;反对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引导自愿环境管制措施。在企业认证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014000认证,欧洲的EMAS(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认证等;在产品的生态认证方面种类较多,如德国的“蓝色大使”(BlueAngel)、北欧的“天鹅标志”(NordicSwan)、美国的“绿色印章”(U.S.GreenSeal)等;有的国家还有多个生态标签计划,如瑞典最常见的标签有nvironmentChoice和NordicSwan。

公众参与对环境决策的形成具有重大益处。而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并未真正建立,为使其在环境保护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1,通过立法,确定公众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环境行政管理决策的范围,明确细节。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缺少明确的法律程序来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措施。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不能只有专家、官员、少数开发商参与,因为他们往往有可能因私利达到妥协,公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2,建立完善听证制度,把公众听证作为决策过程的必要环节。让各方的意愿和利益得以表达,以使环境决策趋于合理。如圆明园铺膜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环保的有益尝试。3,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完善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及环境状况公告制度,确立法定的环境与资源监测情况报告制度。调查表明,环境信息公开的指数全国最好的大概能达到60多分,但是全国还有上百个城市得分为零,包括污染非常严重的辽宁、吉林等地。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2008年内的施行,将有望扭转这种糊涂账境况。

结语

环境法的基础是人的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环境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能力,环境问题发产生的本质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生态利益所导致的。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表明公众基本生存权、健康权日益普遍受到侵害,突出了中国环境法制度体系的缺失和弊端,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唯有如此,才可确保每个人享有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活情趣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局200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7-06-19。

2.《国家统计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通知2007-11-22。

4.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

5.董建辉:《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版。

6.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

7.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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